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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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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鲁例第十一

隐元年:春,王正月。注:惟王者然后改元立号。《春秋》托新王,受命于鲁,故因以录即位,明王者当继天奉元,养成万物。又注:文王,周始受命之王,天之所命,故上系天端;方陈受命,制正月,故假以为王法。不言谥者,法其生不法其死,与后王共之。又注:王者受命,必徙居处,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变牺牲,异器械,明受之于天,不受之于人。又注:夫王者始受命改制,布政施教于天下,自公侯至于庶人,自山川至于草木昆虫,莫不一一系于正月。又注:王者受命,不追治前事。

三月:公及邾娄仪父盟于昧。传:称字,褒之也。因其可褒而褒之,渐进也。注:《春秋》王鲁,记隐公以为始受命王,因仪父先与隐公盟,可假以见褒赏之法。譬若隐公受命而王诸侯,有倡始先归之者,当进而封之,以率其后,亦为所褒者法,明当积渐深知圣德灼然之后乃往,不可造次陷于不义。又注:鲁称公者,臣子心所欲尊号其君父。公者,五等之爵最尊。王者探臣子心欲尊其君父,使得称公,故《春秋》以臣子书葬者皆称公。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賵。传:兼之,非礼也。注:《春秋》王鲁,以鲁为天下化,首明亲来被王化渐渍礼义者,在可备责之域,故从内小恶举也。

九月,及宋人盟于宿。注:不名者,略微也。大者正,小者治;近者说,远者来。是以《春秋》上刺王公,下讥卿大夫,而逮士庶人。

二年:春,公会戎于潜。注:所传闻之世,外离会不书,书内离会者,《春秋》王鲁,明当先自详正,躬自厚而薄责于人,故略外也。又注:王者不治夷狄,录戎,来者勿拒,去者勿追。

无骇帅师入极。传:展无骇也。不氏,疾始灭也,《春秋》之始也。注《春秋》托王者始起所当诛也。

三年: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注:不传天下异者,从王内录可知也。

注:记诸侯卒葬者,王者亦当加之以恩礼。又注:不言薨者,《春秋》王鲁,死当有王文。圣人之为文辞孙顺,不可言崩,故贬外言卒,所以褒内也。宋称公者,殷后也。王者封二王后,地方百里,爵称公,客待之而不臣也。又注:录渴隐者,王者当加恩,意忧劳其国,所以哀死闵患也。

七年:滕侯卒。传:不名,微国也,称侯不嫌也。注:所传闻世,未可卒。所以称侯而卒者,《春秋》王鲁,托隐公以为始受命王。滕子先朝隐公,《春秋》褒之以礼,嗣子得以其礼祭,故称侯见其义。

八年:辛亥,宿男卒。注:宿本小国,不当卒。所以卒而日之者,《春秋》王鲁,以隐公为始受命王。宿男先与隐公交接,故卒褒之也。不名不书葬者,与微者盟功,薄当褒之为小国,故从小国例。

十年:六月,壬戌,公败宋师于菅。注:日者,见结日。偏战不言战,托王于鲁,不以敌辞言之,所以强王义也。

十一年:滕侯、薛侯来朝。传:兼言之,微国也。注:称侯者,《春秋》托隐公以为始受命王,滕、薛先朝隐公,故褒之。

桓二年:取郜大鼎于宋。传:器从名,地从主人。注:诸侯土地各有封疆里数,今日取之,然后王者起,兴灭国,继绝世,反取邑不嫌不明,故不复追系本主。

九年:纪季姜归于京师。传:天子之居,必以众大之辞言之。注:地方千里,周城千雉,宫室官府制度广大,四方各以其职来贡,无不备具,所以必自有地者治自近始,即《春秋》所谓内治其国也。

十年: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传:不言师败绩,内不言战,言战乃败矣。注:王者兵不与诸侯敌。战乃其已败之文。

十四年:郑伯使其弟语来盟。注:莅盟、来盟例,皆时者从内为王义。明王者,当以至信先天下。

十八年:己丑,葬我君桓公。注:葬日者,生者之事也,且明王者当遣使者与诸侯共会之。

庄十年:荆败蔡师于莘。传:荆者,州名也。州不若国,国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注:《春秋》假行事以见王法,因周本有夺爵称国氏人名字之科,故加州文,备七等以进退之。

二十三年:荆人来聘。注《春秋》王鲁,因其始来聘,明夷狄能慕王化、修聘礼、受正朔者,当进之,故使称人也。

三十一年:齐侯来献戎捷。注:言献捷,系戎者。《春秋》王鲁,因见王义。古者方伯征伐,不道诸侯交格而战者,诛绝其国,献捷于王者。

僖二年:虞师晋师灭夏阳。注:晋至此乃见者,著晋楚俱大国后,治同姓也。以灭人见义者,比楚,先治大恶,亲疏之别。

三年:公子友如齐莅盟。注:《春秋》王鲁,故言莅,以见王义,使若王者遣使临诸侯盟,饬以法度。言来盟,亦因鲁都以见王义,使若来之京师,白事于王。不加莅者,来就鲁,鲁已尊矣。

二十七年:楚人、陈侯、蔡侯、郑伯、许男,围宋。传:楚,子也,称人,为执宋公贬,故终僖之篇贬也。注:古者诸侯有难,王者若方伯和平之。后相犯复,故罪。

文九年:夫人姜氏如齐。注:奔父母之丧也,不言奔丧者,尊内,犹不言朝聘也。

宣十年:齐侯元卒,公如齐。注:不言奔丧者,尊内,犹不言朝聘。

成二年传:曹无大夫,公子手何以书?忧内也。注:《春秋》托于王鲁,因假以见王法,明诸侯有能从王者征伐不义,克胜有功,当褒之,故与大夫。大夫敌君不贬者,随从王者,大夫得敌诸侯也。

十五年:仲婴齐卒。传:孙以王父字为氏也。注:顾兴灭继绝,故纪族明所出。

昭三十一年:公在乾侯。季孙意如会晋荀跞于蒨历。注:公出奔在外,无君命,所以书会以殊外,言来者从王鲁录。

黑弓以滥来奔。传:通滥也。注:欲见天下实未有滥国,《春秋》新通之尔。又注:主书者,在《春秋》前,见王者起,当追有功,显有德,兴灭国,继绝世。

哀十四年:春,西狩获麟。注:河阳冬言狩。获麟春言狩者,盖据鲁,变周之春以为冬,去周之正而行夏之时。〔案:春言狩,下须增“不从狩郎以正月讥者”九字,乃明。〕又注:人道浃,王道备,必止于麟者,欲见拨乱功成于麟,犹尧舜之隆凤皇来仪。故麟于周为异,《春秋》记以为瑞,明太平以瑞应为效也。

释曰:王鲁者,即所谓以《春秋》当新王也。夫子受命制作,以为托诸空言,不如行事博深切明,故引史记而加乎王心焉。孟子曰:《春秋》,天子之事也。夫制新王之法,以俟后圣,何以必乎鲁?曰:因鲁史之文,避制作之僭。祖之所逮闻,惟鲁为近,故据以为京师,张治本也。圣人在位,如日之丽乎天,万国幽隐,莫不毕照,庶物蠢蠢,咸得系命,尧舜禹汤文武是也。圣人不得位,如火之丽乎地,非假薪蒸之属,不能舒其光究其用。“天不生仲尼,万古如长夜”,《春秋》是也。故日归明于西,而以火继之,尧舜禹汤文武之没,而以《春秋》治之,虽百世可知也。且《春秋》之托王至广,称号名义,仍系于周,挫强扶弱,常系于二伯。且鲁无可觊也,郊禘之事,《春秋》可以垂法,而鲁之僭,则大恶也。就十二公论之,桓、宣之弑君宜诛,昭之出奔宜绝,定之盗国宜绝,隐之获归宜绝,庄之通仇外淫灭同姓宜绝,闵之见弑宜绝。僖之僭王礼、纵季姬祸鄫子,文之逆祀丧娶不奉朔,成、襄之盗天牲,哀之获诸侯虚中国以事强吴,虽非诛绝,而免于《春秋》之贬黜者鲜矣。吾故曰《春秋》者火也,鲁与天王诸侯皆薪蒸之属,可以宣火之明,而无与于火之德也。彼范宁、杜预之徒,哓哓不已,犹蒙瞍之不可语于日月之明、继照之火也。

建始例第十二

隐元年:春,王正月。传:元年者,君之始年也。春者,岁之始也。王者,谓文王也。先言王而后言正月,王正月也,大一统也。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注:变一为元。元者,气也,无形以起,有形以分,造起天地,天地之始也。故上无所系,而使春系之也。春者,天地开辟之端,养生之首,法象所出,四时本名也。昏斗指东方曰春,指南方曰夏,指西方曰秋,指北方曰冬。文王,周始受命之王,天之所命,故上系天端,方陈受命,制正月,故假以为王法。不言谥者,法其生不法其死,与后王共之,人道之始也。统者,始也,总系之词,王者始受命改制,布政施教于天下,自公侯至于庶人,自山川至于草木昆虫,莫不一一系于正月,故云政教之始。即位者,一国之始政,莫大于正始。故《春秋》以元之气,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诸侯之即位;以诸侯之即位,正竟内之治。诸侯不上奉王之政,则不得即位,故先言正月,而后言即位。政不由王出,则不得为政,故先言王,而后言正月。王者不承天以制号令,则无法,故先言春,而后言王。天不深正其元,则不能成其化,故先言元,而后言春。五者同日并见,相须成体,乃天人之大本,万物之所系,不可不察也。又注:王者受命,不追治前事。孔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

二年,无骇帅师入极。传:展无骇也。不氏,疾始灭也,《春秋》之始也。注:《春秋》托王者始起所当诛也。

九月,纪履緰来逆女。传:讥始不亲迎也,《春秋》之始也。注:《春秋》正夫妇之始也。夫妇正则父子亲,父子亲则君臣和,君臣和则天下治。故夫妇者,人道之始,王教之端。

四年:莒人伐杞,取牟娄。传:疾始取邑也。注:不传托始者,前此有灭,不嫌无取邑,故省文。

五年:考仲子之宫,初献六羽。传:讥始僭诸公也。

八年:无骇卒。传:疾始灭也,故终其身不氏。

桓七年:焚咸丘。传:疾始以火攻也。注:传不托始者,前此未有,无所托也。

庄二十二年:肆大省。传:讥始忌省也。

闵二年:吉禘于庄公。传:未可以称官庙在三年之中矣,讥始不三年也。〔注:与托始同义。〕

宣十五年:初税亩。传:讥始履亩而税也。

成元年:作丘甲。传:讥始丘使也。

哀十二年:用田赋。传:讥始用田赋也。

十四年:春,西狩获麟。注:绝笔于春。不书下三时者,春者岁之始,能常法其始,则无不终竟。

释曰:建始者,受命改元之大要也。古者改元必大赦,所谓与天下更始。不追治前事者,以为亡主所纵未必非逋逃之薮,其所治未必非枉桡之狱也。王者时宪,咸与维新,而后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必当其罪,则刑清而民服。武王之克殷也,反及嬴内,以无射之上官布宪,施舍于百姓;汉之伯九有也,入关而除秦苛法,皆此意也。后世不察,或以子孙纵祖宗之囚,或以灾祥出众定之谳,所谓知日之圆,而不知其不可为规也。凡经言初者二,传讥始者十,是为举隅。

不书例第十三

隐十年传:《春秋》录内而略外,于外大恶书,小恶不书;于内大恶讳,小恶书。

元年注:外小恶书者,来接内也。

三年注:录渴隐者,明诸侯卒,王者为加恩,意忧劳其国,所以哀死闵患也。

僖二十五年注:外小恶正之者,宋以内取,故公族以弱,妃党益强,威权下流,政分三门,卒生篡弑,亲亲出奔,疾其末故正其本。

昭六年注:入所见世,责小国详,始录内行也。诸侯内行小失,不可胜书,故于终略责之见其义。

隐二年传:外逆女不书。〔案:襄十五年传同。见娶归例。〕

三年传:天子不记葬。〔案:文九年传同。见卒葬例。〕

三年传:外大夫不卒。〔案:文三年、定四年传同。见卒葬例。〕

四年传:外取邑不书。〔案:六年,庄元年、三十年,宣元年,昭二十五年,哀八年传同。见取邑例。〕

桓五年:齐侯、郑伯如纪。传:外相如不书。书离,不言会也。

州公如曹。传:过我也。

襄五年:叔孙豹、鄫世子巫如晋。传:为叔孙豹率而与之俱也。

庄二年传:外夫人不卒。〔见娶归例〕

四年传:外夫人不书葬。〔案:三十年、襄三十年传同。见娶归例。〕

十一年传:外灾不书。〔案:二十年、宣十六年、襄九年传同。见灾异例。〕

僖十六年传:外异不书。〔案:文三年、成五年、昭十八年传同。见灾异例。〕

宣十五年传:外平不书。书,大其平乎已也。

桓四年传:常事不书。〔案:八年、十四年传同。见讥例。〕

庄七年传:一灾不书。注:水旱螟螽,皆以伤二谷乃书。明君子不以一过责人。

宣十五年传:蝝生不书。

庄十九年传:媵不书。〔案:成八年、九年、十年传同。见娶归例。〕

二十二年传:纳币不书。〔案:文二年、成八年传同。见娶归例。〕

二十九年传:修旧不书。〔案:定二年传同。见讥例。〕

僖二十八年传:狩不书。〔见讳例〕

文十五年传:入郛不书。〔见讳例〕

隐十一年传:君弑,贼不讨,不书葬。

桓十八年:葬我君桓公。传:珝在外,君子辞也。

宣十二年:葬陈灵公。传:君子辞也。楚已讨之矣,臣子虽欲讨之而无所讨也。

襄八年:葬郑僖公。传:为中国讳也。〔见讳例〕

三十年:葬蔡景公。传:君子辞也。〔同上〕

昭十九年:葬许悼公。传:不成于弑也,免罪辞也。

僖二年:葬我小君哀姜。注:诛当绝,不得以夫人礼书葬。书葬者,正齐桓讨贼,辟责内仇齐。

昭十三年:葬蔡灵公。注:书葬者,经不与楚讨,嫌本可责复仇,故书葬,明当从诛君论之,不得责臣子。

庄二十七年传:大夫不书葬。〔案:定四年传同。见卒葬例。〕

宣十八年传:吴楚之君,不书葬,辟其号也。

僖十六年传:朔有事则书,晦虽有事不书。

哀五年传:闰不书。书丧,以闰数也。

释曰:《春秋说》曰:孔子作《春秋》,万八千字,九月而书成,以授游、夏之徒,不能改一字。盖鲁史记之文,本录内而略外。圣人取百二十国宝书而损益之,其大致则略同,故曰述而不作。述文王也,非述鲁也。鲁史记之例,常事不能不悉书备载,《春秋》尽削之,其存什一于千百,以著微文刺讥为万世法。故曰非记事之书也。《连山》、《归藏》之占不存,而《周易》为文字之祖;时训月令之解不备,而夏时则学者多传。正于圣人者,文弥约而旨弥博也。《春秋》或笔一而削百,或笔十而削一。削者以笔见,笔者复以削见,屈伸变化,以著其义,使人深思而自省悟,应问以穷其奥。故曰知其人不待告,告非其人、虽言而不著。董生亦云,不能察。寂若无深,察之无物不在,非博学审问慎思明辨而得之者,皆末学肤受,贵耳而贱目,有胸而无心者也。不愤不悱,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圣人皆不告,问而不得其应,则发愤忘食,思而足以发则乐以忘忧。仲尼之学,唯颜氏子能好之能乐之,惟游、夏能知之。知之故不能赞一辞也。呜呼!陆淳、赵匡之流,以不知而作,开非圣之罪,而显经隐权之义,且千有余年莫有讲明而切究之也。惜哉!

讳例第十四

隐二年:无骇帅师入极。传:此灭也。言入,内大恶讳也。注:明鲁臣子当为君父讳。

五年:公观鱼于棠。传:讥远也。百金之鱼,公张之。注:实讥张鱼而言观。讥远者,耻公去南面之位,下与百姓争利,匹夫无异,故讳,使若以远观为讥也。诸讳,主书者从实也。

考仲子之宫,初献六羽。传:讥始僭诸公也。僭诸公犹可言也,僭天子不可言也。注:前僭八佾于惠公庙,大恶不可言也。

六年:郑人来输平。传:犹堕成也。狐壤之战,隐公获焉。不言战,讳获也。注:战者,内败文。君获不言师败绩,故以输平讳也,与鞍战辟内败文异。不地者,深讳,使若实输平。称人共国辞者,嫌独恶。郑擅获,鲁不能死难,皆当绝之。

八年:郑伯使宛来归邴。传:邴,郑汤沐之邑也。注:甚恶郑伯无尊事天子之心,专以归鲁,背叛当诛。

庚寅,我入邴。传:言入,难也。其日难也。其言我,齐亦欲之。注:鲁受邴,与郑同罪,当诛,故为鲁见重难辞。齐与郑鲁比聘会者,故以非独我,起齐恶。齐恶起,则鲁蒙欲邑,见于恶愈矣。

公及莒人盟于包来。传:公曷为与微者盟?〔据与高徯盟讳之。〕称人则从不疑也。注:实莒子也。言莒子,则嫌公行微不肖,诸侯不肯随从公盟,而公反随从之,故使称人,则随从公不疑矣。隐为桓立,狐壤之战,不能死难,又受汤沐邑,皆讳不明,故著其不肖,因与上相起。

十年:六月,壬戌,公败宋师于菅。辛未,取郜。辛巳,取防。传:一月而再取也,甚之也。《春秋》录内而略外,于外大恶书,小恶不书;于内大恶讳,小恶书。注:明取邑为小恶,一月再取,小恶中甚者耳,故书也。明王者起,当先自正,内无大恶,然后乃可治诸夏大恶。因见臣子之义,当先为君父讳大恶也。内有小恶,适可治诸夏大恶,未可治诸夏小恶。明当先自正,然后正人。小恶不讳者,罪薄耻轻。

桓元年:公会郑伯于垂。郑伯以璧假许田。传:易之也。言假,为恭也。有天子存,诸侯不得专地也。此鲁朝宿之邑也,谓之许田,讳取周田也。注:桓无尊事天子之心,专以朝宿之邑与郑,背叛当诛,故深讳。

十年:公会卫侯于桃丘,弗遇。传:公不见要也。注:时实公要之,以非礼动见拒,有耻,故讳,使若会而不相遇也。言弗遇者,起公要之。弗者,不之深也,起公见拒深。传言公不见要者,顺经讳文。〔案:桓大恶犹不讳,此非大恶而讳之者,正以桓弑逆之人,诸侯将诛之,下来战盟恶曹是也。〕

庄五年:公会齐人、宋人、蔡人、陈人,伐卫。传:纳朔也。不言纳,辟王也。注:辟王者兵,使若伐而去。不留纳朔者,所以正其义,因为内讳。

八年:师次于郎,以俟陈人、蔡人。传:次不言俟,言俟托不得已也。注:陈蔡属与鲁伐卫同心,又国远,故因假以讳灭同姓,所以辟下言及也。加以者,辟实俟。

甲午:祠兵。传:为久也。注:讳为久留辞,使若无欲灭同姓之意。因见出竟围盛,非内邑也。

夏师及齐师围成,成降于齐师。传:盛也。谓之成,讳灭同姓也。不言降吾师,辟之也。注:使若鲁自围之而去,成自从后降于齐师也。言及者,起鲁实欲灭之。不月者,顺讳文。不书盛伯出奔,深讳之。

秋,师还。传:还,善辞也。灭同姓,何善尔?病之也,非师之罪也。注:明君之使,重在君,非师自汲汲。

九年:公及齐大夫盟于暨。传:齐无君也。不名,讳与大夫盟也,使若众然。

齐人取子纠杀之。传:取之,内辞也。胁我使我杀之也。注:以下浚洙,知胁。以称人共国辞,知使鲁杀之,深讳,使若齐自取杀之。

浚洙。传:畏齐也。辞杀子纠也。注:讳,使若辞不肯杀子纠也。

十三年:冬,公会齐侯,盟于柯。注:劫桓公取汶阳田。不书者,讳行诈劫人也。

二十二年:丙申,及齐高徯,盟于防。传:不言公,讳与大夫盟也。

公如齐纳币。二十三年春,公至自齐。传:亲纳币,非礼也。注:时实以淫泆,大恶不可言,故因其有事于纳币,以无廉耻为讥。不讥丧娶,举淫为重,所以起淫者,皆以危致也。

公如齐观社。公至自齐。注:讳淫,与亲纳币同义。

二十四年:公如齐逆女。传:亲迎,礼也。注:讳淫,故使若以得礼书也。礼,诸侯既娶三月,然后夫人见宗庙;见宗庙,然后成妇礼。

二十八年:冬,筑微,大无麦禾。传:先言筑微,后言无麦禾,讳以凶年造邑也。注:讳,使若造邑而后无麦禾者,恶愈也。

臧孙辰告籴于齐。传:不称使,以为臧孙辰之私行也。注:庄公享国二十八年,而无一年之蓄,危亡切近,故讳,使若国家不匮,大夫自私行籴也。

僖元年:楚人伐郑。注:楚称人者,为僖公讳。与夷狄交婚,故进使若中国,又明嫁娶,当慕贤者。

十四年:季姬及鄫子遇于防,使鄫子来朝。传:鄫子曷为使乎季姬?来朝,内辞也,非使来朝,使来请己也。注:礼,男不亲求,女不亲许。鲁不防正其女,乃使要遮鄫子淫泆,使来请己,与禽兽无异。故卑鄫子,使乎季姬,以绝贱之也。

二十八年:公子买戍卫,不卒戍,刺之。传:内辞也,不可使往也,言戍卫,遂公意也。内讳杀大夫,谓之刺之也。注:使臣子不可使,耻深,故讳,明臣不得壅塞君命。又注:有罪无罪,皆不得专杀,故讳杀言刺。

三十一年:春,取济西田。传:取之曹也。不言取之曹,讳取同姓之田也。晋侯执曹伯,班其所取侵地于诸侯,则何讳?久也。注:同姓相贪利,恶差重,耻差深。当时不取,久后有悔,更缘前语,取之不应以得,故当坐取邑。〔案:即使当时取之,亦坐如鞍战取汶阳,围齐取邾田自漷水,是也。此重在同姓。〕

文二年:三月,乙巳,及晋处父盟。传:不氏,讳与大夫盟也。注:使若得其君,如经言邾娄仪父矣。不地,起公就于晋也。日者,起公盟也。俱没公。齐高徯不使若君、处父使若君者,亲就其国,耻不得其君也。如晋,不书不致者,深讳之。

七年:公伐邾娄。三月甲戌,取须句。传:取邑,日,内辞也。使若他人然。注:所以深讳者,扈之盟不见序,并为取邑故。

秋八月,公会诸侯、晋大夫,盟于扈。传:公失序也。诸侯不可使与公盟,眣晋大夫使与公盟也。注:文公内则欲久丧,而后不能丧娶逆祀,外则贪利取邑,为诸侯所薄贱,不见序,故深讳,为不可知之辞。不日者,顺讳为善文也。

八年:公孙敖如京师,不至,复;丙戌,奔莒。传:不至复者,内辞也,不可使往也,言如京师,遂公意也;不言出,遂在外也。注:讳,使若已行还尔,即已行当道所至,乃言复,如至黄矣。讳使若从外来,不敢复还者也。日者,嫌敖罪明,则起君弱,故讳,使若无罪。

十四年:九月,甲申,公孙敖卒于齐。注:已绝,卒之者,为后胁归其丧,有耻,故为内讳,使若尚为大夫。

单伯如齐,齐人执单伯。齐人执子叔姬。传:道淫也,不言齐人执单伯及子叔姬,内辞也,使若异罪然。注:深讳,使若各以他事见执者。不书叔姬归于齐者,深讳,以起道淫。齐称人者,顺讳文,使若非伯讨。

十五年:齐人归公孙敖之丧。传:不言来,内辞。胁我而归之,筍将而来也。注:为叔姬淫,恶鲁类,故取其尸,置箯舆中,传送而来,故讳,起其来有耻。

单伯至自齐。注:大夫不致。致者,喜患祸解也。不省去氏者,淫当绝,使若他单伯至也。〔案:命大夫故不名,若去单言伯,则不辞。〕

十有一月,诸侯盟于扈。注:不序不日者,顺上讳文,使若扈之盟,都不可知。

十有二月,齐人来归子叔姬。传:其言来,闵之也。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若其不欲服罪然。注: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所以崇父子之亲也。言齐人不以弃归为文者,令与敖同文相发明。叔姬于文公为姊妹,言父母者,时母在堂,孝子当伸母恩也。

齐侯侵我西鄙,遂伐曹,入其郛。传:入郛不书。书,动我也,内辞也,我动焉尔。注:实为子叔姬,故动,惧失操云尔。乡者不去几,亦入我郛,故举以起鲁耻,且明兵之所乡,苟得其罪,则莫敢不惧。

十有六年:季孙行父会齐侯于阳穀,齐侯弗及盟。传:不见与盟也。注:为叔姬,故中见简贱,故讳,亦所以起齐侯不肯。

夏五月,公四不视朔。传:有疾也。自是公无疾不视朔也。有疾犹可言也,无疾不可言也。注:有疾无恶不当书。不言有疾,欲起自是无疾不视朔也。

宣四年:春,王正月,公及齐侯平莒及郯。莒人不肯,公伐莒,取向。传:言不肯,辞取向也。注:行义为利,故讳莒。言及,明非不肯。书齐侯者,公不能独平也。

九年:取根牟。传:邾娄邑也。不系邾娄,讳亟也。注:属有小君丧,邾娄子来加礼,未期而取其邑,故讳上有小君丧。而下讳取,则加礼明矣。未期年从加礼数者,犹王子虎从会葬数。

成二年:齐侯使国佐如师。注:不书获齐侯者,内大恶讳。〔案:佚获,则仍未获,且如获,亦晋郤克坐之从外言战是也。注非。〕

三年:叔孙侨如帅师围棘。传:汶阳之不服邑也。言围,不听也。注:不言叛,为内讳,不先以文德来之,而反以兵围之,当与围外邑同罪。得曰取,不得曰围。

六年:取鄟。传:邾娄邑也。不系,讳亟也。注:讳背信亟也。属相与为虫牢之盟,旋取其邑,故使若非虫牢人矣。

八年: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归之于齐。传:内辞也,胁我,使我归之也。注:不言使,因两为其义。诸侯不得相夺土地,晋适可来议语之,鲁宜闻义自归之耳。

癸卯,杞叔姬卒。注:弃而日卒者,为胁杞归丧张本,使若尚为杞夫人。

九年:杞伯来逆叔姬之丧以归。传:内辞也,胁而归之也。注:言以归者,与忿怒执人同辞,而不得专其本意,知其胁也。己弃而胁归其丧,悖义,耻深,恶重,故使若杞伯自来逆之。

十年:夏四月,五卜郊,不从,乃不郊。传:不免牲,故言乃不郊也。注:当坐盗天牲,失事天之道,故讳,若重难不得郊。

十六年:公会晋侯、齐侯、卫侯、宋华元、邾娄人于沙随。不见公,公至自会。传:公不见,见大夫执何?以致会,不耻也,公幼也。注:因公幼,杀耻为讳辞。

襄十三年:取诗。传:邾娄之邑也。不系,讳亟也。注:背萧鱼之会,亟。

昭元年:三月,取运。传:内之邑也。言取,不听也。注:与围棘同义。

二年:公如晋,至河,乃复。传:不敢进也。注:乃难辞。时闻晋欲执之,不敢往,故讳,使若河水有难而反。

四年:取鄫。传:灭也。言取,内大恶讳也。注:因鄫上有灭文,故使若取内邑。

十三年:公会刘子、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娄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娄子,于平丘。八月,甲戌,同盟于平丘。公不与盟,晋人执季孙隐如以归。公至自会。传:公不见与盟,大夫执何?以致会,不耻也。诸侯遂乱,反陈蔡,君子不耻不与焉。注:时晋主会,疑公如楚,不肯与公盟,故讳,使若公自不肯与盟。诸侯遂乱,虽见与,公犹不宜与也,故因为公张义。

二十三年:公如晋,至河,公有疾,乃复。传:杀耻也。注:因有疾,以杀畏晋之耻。举公者,重疾也。

二十五年: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传:非雩也,聚众以逐季氏也。注:不书逐季氏者,讳不能逐反,起下孙,乃为所败。

三十一年:公在乾侯。季孙隐如会晋荀栎于蒨历。注:公在外,无君命,所以书会以殊外,言来者从王鲁录讳亟。取邑卒大夫者,盈孙文。

三十二年:取阚。传:邾娄邑也。不系,讳亟也。注:与取滥为亟。

定二年:雉门及两观灾。注:立不书者,僭天子不可言,在《春秋》中犹不书。

八年:盗窃宝玉大弓。注:主书者,定公失政,权移陪臣,拘其尊卿,丧其宝玉,无以合信天子,交质诸侯,当绝之。不书拘季孙者,举五玉为重。书大弓者,使若都以国宝书,微辞也。

哀六年:城邾娄葭。注:不言取者,邾娄未尝加非于鲁,而侮夺之不知足,有夷狄之行,故讳之,明恶甚。

七年:秋,公伐邾娄。八月,己酉,入邾娄,以邾娄子益来。传:入不言伐。言伐,内辞也。使若他人然。名,绝之,获也。不言获,内大恶讳也。

八年,宋公入曹,以曹伯阳归。传:名,绝之,灭也。不言灭,讳同姓之灭也,力能救之而不救也。注:以属上,力能获邾娄,而不救曹,故责之。

齐人取讙及僤。传:外取邑不书。书,所以赂齐也,为以邾娄子益来也。注:邾娄,齐与国,畏齐而赂之,耻甚,故讳,使若齐自取。

归邾娄子益于邾娄,齐人归讙及僤。注:善鲁能悔过,归邾娄子;所丧之邑,不求自得,故不言来,使若不从齐来,与归我济西田同文。〔案:于所善者而著之,则其恶愈著,且讳畏齐而后归邾娄子。〕

十二年:孟子卒。传:昭公之夫人也。称孟子,讳娶同姓,盖吴女也。注:昭公讳而谓之吴孟子。《春秋》不系吴者,妇人系姓不系国,虽不讳,犹不系也。不称夫人,不言薨,不书葬,深讳之。

十三年: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注:不书诸侯者,微辞,使若天下尽会之,而鲁侯蒙俗会之者,恶愈。

右内大恶讳篡弑入公终始例

隐元年:祭伯来。传:不言奔,王者无外。

七年:天王使凡伯来聘,戎伐凡伯于楚丘以归。传:执之也。言伐,大之也,其地大之也。注:尊天王命,责当死位,所在诸侯,宜赴其难。

八年:郑伯使宛来,归邴。庚寅,我入邴。

桓元年:郑伯以璧假许田。传:为恭也。有天子存,诸侯不得专地也。

五年: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传:从王,正也。注:称人,刺王者也。天下之君,当秉纲撮要,而亲自用兵,故见其微弱,仅能从微者,犹莒称人,则从不疑也。不使王者首,兵本不为王举也。知实诸侯者以美得正。

庄五年:公会齐人、宋人、蔡人、陈人,伐卫。传:不言纳朔,辟王也。

六年:王人子突救卫。传:王人,微也;子突,贵也;系诸人也。注:刺王者卒不能救,故为王者讳,使若遣微者为愈,因为内杀恶。

卫侯朔入于卫。注:不言公子留出奔者,天子本当绝卫,不当复立公子留,因为天子讳微弱。

僖二十八年:公朝于王所。传:不言天子在是,不与致天子也。

天王狩于河阳。传:狩不书。书,不与再致天子也。注:再失礼重,故深正其义,使若天子自狩。

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注:言复归者,天子归之。名者,刺归有罪。言自楚,讳也。天子所以陵迟者,为善不赏,为恶不诛。

宣元年:晋赵穿帅师侵柳。传:天子之邑也。不系乎周,不与伐天子也。

成元年:王师败绩于贸戎。传:不言败之,王者无敌,莫敢当也。

昭二十三年:晋人围郊。注:与侵柳同义。

右为尊者讳

庄十三年:齐人灭遂。注:不讳者,桓公行霸,不尚文德,而尚武力,又功未足以除恶。

三十年:齐人降鄣。传:纪之遗邑也。不言取,为桓公讳也。外取邑书,尽也。注:时霸功足以除恶,故为讳。言降者,能以德见归自来服者可也。

齐人伐山戎。六月,齐侯来献戎捷。传:此盖战也。不言战,《春秋》敌者言战,桓公之与戎狄驱之尔。

闵二年:齐人迁阳。注:不为讳者,功未足以覆灭人之恶也。

僖元年,齐师、宋师、曹师次于聂北,救邢。传:救言次,不及事也。邢已亡矣,盖狄灭之。不言狄灭之,为桓公讳也。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亡者,桓公不能救,则桓公耻之。注:故以为讳,所以醇其能以治世自任而厚责之。

二年:城楚丘。传:城卫也。不言城卫,灭也。不言狄灭之,为桓公讳也。注:不系卫者,明去卫而国楚丘,起其迁也。不书迁与救次者,深为桓公讳,使若始时尚仓卒有所救,其后晏然无干戈之患,所以重其任而厚责之。

三年:徐人取舒。传:言取,易也。注:不为桓讳者,刺其不救也。〔案:此犹狄灭卫,讳灭言入,正为桓公讳。传顺讳文,注非也。晋灭夏阳楚灭黄狄灭温不讳者,国大且远量力,不责。〕

九年:宋公御说卒。传:不书葬,为襄公讳也。注:襄公背殡出会宰周公,有不子之恶,后有征齐忧中国尊周室之心,功足以除恶,故讳。不书葬,使若非背殡。〔案:此兼为齐桓讳,与陈侯款不书葬,为晋文讳同义。〕

十年:晋杀其大夫里克。传:里克弑二君,不以讨贼之辞言之,惠公之大夫也。不言惠公之入,晋之不言出入者,踊,为文公讳也。齐小白入于齐,则曷为不为桓公讳?桓公之享国也长,美见乎天下,故不为之讳本恶也。文公之享国也短,美未见乎天下,故为之讳本恶也。注:献公杀申生。文公与惠公恐见及,出奔,不子,当绝,还入为篡。文公功足以并掩前人之恶。故惠公入,怀公出,文公入,浑皆不书,悉为文公讳故也。惠公、文公出奔不书者,非命嗣也。

十七年,灭项。传:齐灭之。不言齐灭之,为桓公讳也。君子之恶恶也疾始,善善也乐终。桓公尝有继绝存亡之功,故君子为之讳也。

十九年:宋人执滕子婴齐。注:名者,著有罪,为襄公杀耻也。

六月,宋人、曹人、邾娄人盟于曹南,鄫子会盟于邾娄。己酉,邾娄人执鄫子用之。注:君不会大夫。刺后会者,起实君也。地以邾娄者,起为邾娄事也。不言君者,为襄公讳也。鲁本许嫁季姬于邾娄,季姬淫泆,使鄫子请己而许之。二国交忿。襄公为此盟欲和解之。既在会间,反为邾娄所欺,执用鄫子,耻辱加宋,宋无异。故没襄公,使若微者也。不于上地以邾娄者,深为襄公讳;上盟不日者,深顺讳文,从微者例,使若下执,不以上盟为辨也。

二十一年:宋公、楚子、陈侯、蔡侯、郑伯、许男、曹伯会于霍,执宋公以伐宋。注:不为襄公讳者,守信见执,无耻。

楚人使宜申来献捷。传:不言捷乎宋,为襄公讳也。注:襄公求会楚,欲行霸,忧中国也。不用目夷之言而见诈执伐宋,几亡其国,故讳为没国文,所以申善志。

二十三年:庚寅,宋公慈父卒。传:不书葬,盈乎讳也。注:襄公本以背殡,不书其父葬。至襄公身,书葬,则嫌霸业不成,所覆者薄,故复使身不书葬,明当以前讳除背殡,以后讳加微封。内娶不去日略之者,功覆之也。

二十八年:陈侯款卒。注:不书葬者,为晋文讳。行霸不务教人以孝,而强会其孤,故深为耻之。宋襄亦背殡,不为齐桓讳者,时宋襄自会之。

文十三年:陈侯朔卒。注:不书葬,盈为晋文讳也。晋文虽霸,会人孤以尊天子,自补有余,故复盈为讳。

右为二伯讳

隐七年:天王使凡伯来聘,戎伐凡伯于楚丘以归。传:执之也。言伐,不与夷狄之执中国也。注:中国者礼义之国也,执者治文也。君子不使无礼义制治有礼义,故绝不言执,正之言伐也。执中国尚不可,况执天子之大夫乎?所以降夷狄、尊天子为顺辞。

庄十年:荆败蔡师于莘,以蔡侯献舞归。传:获也。不言获,不与夷狄之获中国也。

成六年:壬申,郑伯费卒。注:不书葬,为中国讳。虫牢之盟约备,强楚伐郑丧,不救晋又侵之,故去葬,使若非伐丧。

九年:公会晋侯、齐侯、卫侯、郑伯、曹伯、莒子、杞伯,同盟于蒲。〔见日月例〕

襄二年:六月,庚辰,郑伯睔卒。晋师、宋师、卫甯殖侵郑。注:不书葬者,讳伐丧。

遂城虎牢。传:不言取,不系乎郑,为中国讳伐丧也。

七年:公会晋侯、宋公、陈侯、卫侯、曹伯、莒子、邾娄子于灊。郑伯髡原如会,未见诸侯。丙戌,卒于操。传:诸侯卒其封内不地。地隐之,弑也。不言弑,为中国讳也。郑伯将会诸侯于灊,其大夫谏曰:中国不足归也,则不若与楚。郑伯曰:不可。其大夫曰以中国为义,则伐我丧,以中国为强,则不若楚。于是弑之。注:祸由中国无义,故深讳,使若自卒。

八年:葬郑僖公。传:贼未讨,书葬,为中国讳也。

十有二年:三月,莒人伐我东鄙,围台。传:伐而言围,取邑之辞也。注:不直言取邑者,深耻中国之无信也。

三十年:夏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见日月例〕

冬十月,葬蔡景公。传:贼未讨,书葬,君子辞也。注:君子为中国讳,使若加弑。月者,弑父比髡原耻尤重,故足讳辞。

哀十三年: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传:吴称子,主会也。先言晋侯,不与夷狄之主中国也。注:时吴强而无道,败齐临菑,乘胜大会中国。齐、晋前驱,鲁、卫骖乘,滕、薛夹毂而趋。以诸夏之众,冠带之国,反背天子而事夷狄,耻甚,不可忍言,故深为讳辞,使若吴大以礼义会天下诸侯,以尊事天子,故进称子。实不行礼义,故序晋于上,齐桓兼举远明近,此但举大者,非尊天子,故不得褒也。〔案:此亦破穀梁说。〕

右为中国讳

桓二年:宋督弑其君与夷。注:督不氏者,起冯当国。缪公废子而反国,得正,故为之讳也。

庄元年:齐师迁纪郱鄑郚。传:不言取,为襄公讳也。外取邑书,大之也。注:襄公将复仇于纪,先孤弱,取其邑,本不为利举,故为讳。不举伐,顺讳文。

四年:纪侯大去其国。传:灭也,不言齐灭,为襄公讳也,复仇也。注:以复仇之义,除灭人之恶。言大去者,为襄公明义。但当迁徙去之,不当取而有,明乱义也。

庄二十四年:戎侵曹,曹羁出奔陈。传:曹无大夫,何以书?贤也。三谏不从,去之,以为得君臣之义也。

二十六年:曹杀其大夫。传:不死于曹君者也。不言曹君之灭,为曹羁讳也。不言战,为曹羁讳也。注:讳者,上出奔,嫌辟难,欲起其贤,又所谏者战也,故为去战灭之文,以致其意。〔案:有师命不可去,为曹羁张义,故取其粗者,日侵言之。〕

三十二年:公子牙卒。传:不称弟,杀也。不言刺,为季子讳也。季子之遏恶也,不以为国,狱缘季子之心而为之讳,诛不得辟兄,君臣之义也。不直诛而酖之,使托若以疾死然,亲亲之道也。

子般卒。公子庆父如齐。注:奔也。不言奔,起季子不探其情,不暴其罪。

僖二十一年:执宋公以伐宋。传:此围也。不言围,为公子目夷讳也。注:目夷遭难设权救君,有解围存国免主之功,故为讳,起其事。

二十八年:卫侯出奔楚。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卫子、莒子,盟于践土。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传:卫侯之罪,杀叔武也。不书,为叔武讳也。何贤乎叔武?让国也。文公逐卫侯而立叔武。叔武辞立而他人立,则恐卫侯之不得反也,故于是己立,然后为践土之会,治反卫侯。卫侯得反,曰:叔武篡我。元咺争之曰:叔武无罪。终杀叔武。注:明叔武治反卫侯,欲兄享国,故为去杀己之罪,所以起其功而重卫侯之无道。

昭二十年:曹公孙会自摐出奔宋。传:奔未有言自者,言自畔也。不言畔,为公子喜时之后讳也。何贤乎喜时?让国也。贤喜时,曷为为会讳?君子之善善也长,恶恶也短。恶恶及其身,善善及子孙。贤者子孙,故君子之为讳也。注:以喜时之让,除会之叛。

二十七年:四月,吴弑其君僚。注:不书阖闾弑其君者,为季子讳。明季子不忍父子兄弟自相弑,让国阖闾,欲其享之,故为没其罪也。

右为贤者讳互详褒例

释曰:凡讳,皆有恶,即刺也。讳深则刺益深。或以强王义,或屈于尊亲,或功足以掩其罪,或贤者与仁同过,君子因之醇加吾王心焉。温城董君赞《春秋》曰:唐棣之华,偏其反而,岂不尔思,室是远而。此非止言,权圣人之为文,皆如是也。今有人而干盗窃乱贼之行,未必甘受其名也。君子正其名曰盗曰贼,则亦无所逃矣;复为之微其词,曰彼固未尝为盗为贼也,而其心之愧耻奋发益倍,而他人之信其为盗为贼也益坚。所谓词不迫切,意已独至也。又有贤者,不幸而即于戾,其心方跼蹐愧赧而无所适从,君子著其迹,曰是与乱臣贼子之事同,则善意亦阻矣;复为之变其文,曰子之意非乱贼也,子之事则乱贼所乐假托者也。为之损益其事,驯致其行矫制万端而不失其正,则其垂示至深也。故习闻《春秋》者,曰君子之讳,尊隆恩避害容身也如此,君子之强其国强诸夏也如此,君子之善善独长也如此,而一旦事出两可之间,差若豪厘,谬以千里,则杳冥而莫知其原。呜呼!微言绝矣,大义能无乖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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