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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偶然性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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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定论的意义便是否认一切所谓偶然性。然而我们应当分析分析这偶然性。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我们常常遇着偶然凑巧的事。有些学者还专门去研究这“偶然”的作用,研究那历史里的“偶然”。我们平常也往往说着偶然:“今天街上偶然汽车碰死了人;屋上掉下来的砖偶然砸伤了人……”此种偶然性与规律性有无关系呢?

譬如赌博,为什么我刚刚掷著一个“不同”或者“分相”,是否绝无原因,当然不是的。“不同”、“分相”的发现,近因为我掷之前,骰子在手中是一个形势,掷下去的时候骰子在空中转辗的方向,掷下去之后骰子在碗里相碰而旋转,其结果六颗骰子向上的一面排成另一个形势;此中亦有种种原因。亦许,假使我手晃一晃就没有“不同”了。况且,假设我能把当时的手势以及其他种种条件照模照样的重复一次,必定又有一个“不同”发现。这些种种条件我们不容易知道,因果很复杂,而时间很急遽,——于是只好任意掷下。原因确实有的,不过我们没有留意到,所以我们便叫这“没有留意”为“偶然”。再则,譬如我在街上偶然遇见一多年没看见的朋友,这次遇见有没有原因,当然有的。我因某事在某时出门,走的是大街,我的朋友亦因某事在某时上街,所应当走的路,又正是我所走的;如此种种原因便使我们必然相遇。为什么我以为是偶然相遇呢?仅仅因为我不知道他亦有事出门而且要到那条街上去。所以“偶然”仅仅是主观的。

假使“相交”的两排原因,或几排原因之中,我们只知道一排,那末,这“相交”而得的现象对于我们便是偶然的。——其实这种现象本来是有规律性的。我只知道我出门而不知道我朋友出门,——因此以为是偶然相遇。所以严格而论,无所谓偶然,就是天下没有无因之事。一切现象于客观上必定有原因的。

斯比诺沙就说:“所谓偶然完全出于我们的无知,……只因那些原因我还没有知道。”

弥尔(mill)[31]说:“平常说某事某事是偶然的,——这句话实在不对。我们只能说:两个或几个现象相联结是偶然的;他们同时存在或者相连而现仅只因偶然性之力。这就是说这些现象之间的关系并无原因的联系,他们本来不相关涉并非因果;同时,他们亦并非出于同一的原因,亦非为某一并存公律所联系之诸原因的结果,甚至于亦不是这些原因互相接触之结果。”

弥尔的话里有几处不对的,我特别点出来。我们仍旧引“我与朋友相遇”的例。固然不错,我出门并非因为我的朋友出门;我的朋友出门也不是因为我出门。可是假使有“原因的接触”:就是我出门所走的路和所走的速度是如此,我的朋友亦是如此;那么我们就能相遇。这和日蚀月蚀的理由是一样的。

[31]弥尔,今译穆勒(james

mill,1773—1836),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历史学家。著有《人类精神现象之分析》、《政治经济学要义》、《英属印度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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