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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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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书之辑,或得之故老传闻,或得之近人笔记,间有佚其人名、地名者,皆仍之,不为妆点,以昭核实。

二、初辑之始,本拟辑自某书者,皆于每条下注之,以避掠美之嫌。乃有从前曾见之于册籍,今已无其书,忆录之而不及其书名者,故皆置之。惟大雅君子谅焉。

三、我国迷信之习既深,借鬼神之说以破案者,盖有之矣,采辑或不免及此。然过于怪诞者,概不采录。

四、此虽稗官之类,要亦纪事之书,笔墨究宜简洁;且一部书,尤宜以一手笔墨出之。故事迹虽系采辑,而叙事之间,不全抄原本,间多点窜,且有舍其原稿而别为之者。点金成铁耶?点铁成金耶?惟读者金铁之。

五、是书所辑案,不尽为侦探所破,而要皆不离乎侦探之手段,故即命之为《中国侦探案》。谁谓我国无侦探耶?

六、所辑各书内所载事迹,或不仅如所辑者,则其前后事迹皆无关于侦探,故皆不备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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