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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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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西湖沙门 交光真鉴述

△二六入开合。原无此科。即内六处耳。分二。一总徴。

复次阿难。云何六入本如来藏妙真如性。

入者。璇师谓境入之处。是也。观下吸字。正与入字相应。以六根各能吸入所对之尘故也。

△二别释。又分为六。一眼入。又分三。一妄依真起。

阿难。即彼目睛瞪发劳者。兼目与劳。同是菩提瞪发劳相。

即彼者。吴兴谓。取前能喻之眼。为今所喻之法。是也。意云。即彼目见空华。固是目睛。瞪发劳相。更兼目与劳。诸所妄见。又同是菩提心上之劳相也。如言子固是父之所生。而兼父与子。又同是祖之所生也。兼目与劳。即见与见缘也。但前一劳字。指空华言。后二劳字。皆指目所对之妄尘言也。虽单重目。而非尘无。以表见故。须兼之。观下当自省矣。

△二辩妄无实。又分二。一无有实体。又分二。一托尘妄现。

因于明暗二种妄尘。发见居中。吸此尘象。名为见性。

首二句。是所托之尘。次二句。是妄现之见。末句。因得其名可见但有其名而已。只是根揽尘而成名。不可交互平言。

△二离尘无体。

此见离彼明暗二尘。毕竟无体。

前文但约离明见暗。而显见之不随明灭。今若明暗双离。毕竟见性作何形状可见。但是托尘妄现。而实无其体也。问前取根性离尘有体异彼缘心。今云明暗双离。毕竟无体。何异缘心之无体乎。答浅论之。前因众生离缘心不见真心。乃就根中指性。令识真心。然自是心非眼之后。但惟显性。不复论根。所以极表其离尘有体之真。今因已领真性。尚执六根别有体相。未融一性。更须令知六入无自体相。所以极破其离尘无体之妄。虽说见性。乃根中局执之自性。非同前离眼廓周之见性也。是前显性。而此破相。所以异矣。更深究之。此之破相。亦欲其离相即妙真如性耳。则显性之旨。依旧同矣。岂如缘心真破其一定无体哉。四卷末。阿难亦有此问。再当参互观之。

△二无所从来。上科推妄。此科验知。后放此。又二。一总以标列。

如是阿难。当知是见非明暗来。非于根出。不于空生。

约世情根出。乃为正计。余二防转计而已。

△二徴起逐破。又分三。一不从尘来。

何以故。若从明来。暗即随灭。应非见暗。若从暗来。明即随灭。应无见明。

首三字。总徴寄居此科耳。明暗既以相反。生灭自尔互换。同前因缘之破。可知。

△二不从根来。

若从根生。必无明暗。如是见精。本无自性。

必无下三句。一气读之。如云。若谓单根能生见性。则双离明暗。而见精本无自体也。

△三不从空来。

若于空出。前瞩尘象。归当见根。又空自观。何阙汝入。

空包根尘。若能出见。则根尘俱成可见。且堕外物见我矣。

△三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眼入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无有实体故虚。无所从来故妄。然所以无实自体者。以其体即真如。所以不从三处者。以其出自藏性。本即是非因缘非自然之妙性。诈现眼入而已。下皆放此说之。眼入已竟。

△二耳入分三。一妄依真起。

阿难。譬如有人。以两手指。急塞其耳。耳根劳故。头中作声。兼耳与劳。同是菩提瞪发劳相。

瞪目以见空华。变为塞耳以闻头响。准上。前一劳字。指头内虚声。而后二劳字。指耳所对一切声也。自此以下。皆当请看上文以例之。无不明矣。盖目瞪发劳。止见空华。菩提发劳。则见闻嗅尝觉知齐发。故皆言瞪发劳相。

△二辩妄无实。又分二。一无有实体。又分二。一托尘妄现。

因于动静二种妄尘。发闻居中。吸此尘象。名听闻性。

动即有声。静即无声。

△二离尘无体。

此闻离彼动静二尘。毕竟无体。

△二无所从来。又分二。一总以标列。

如是阿难。当知是闻非动静来。非于根出。不于空生。

△二徴起逐破。又分三。一不从尘来。

何以故。若从静来。动即随灭。应非闻动。若从动来。静即随灭。应无觉静。

△二不从根来。

若从根生。必无动静。如是闻体。本无自性。

△三不从空生。

若于空出。有闻成性。即非虚空。又空自闻。何关汝入。

此惟以有性非空小异于归当见根之文。余并准上可知。

△三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耳入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准上耳入已竟。

△三鼻入。又分三。一妄依真起。

阿难。譬如有人。急畜其鼻。畜久成劳。则于鼻中。闻有冷触。因触分别通塞虚实。如是乃至诸香臭气。兼鼻与劳。同是菩提瞪发劳相。

冷触本是身入所对之尘。此因畜鼻之劳。无别香臭。但有冷触。姑借之以例诸香臭气同一妄耳。且此益验上文后二劳字便指诸色诸声也。

△二辩妄无实。又二。一无有实体。又二。一托尘妄现。

因于通塞二种妄尘。发闻居中。吸此尘象。名臭闻性。

塞者。但谓无臭。不必气之不通。

△二离尘无体。

此闻离彼通塞二尘毕。竟无体。

△二无所从来。又分二。一总以标列。

当知。是闻非通塞来。非于根出。不于空生。

△二徴起逐破。又分三。一不从尘来。

何以故。若从通来。塞则闻灭。云何知塞。如因塞有。通则无闻。云何发明香臭等触。

△二不从根来。

若从根生。必无通塞。如是闻机。本无自性。

机者。但是变文。不必说其发闻。以正破根生故。

△三不从空来。

若从空出。是闻自当回嗅汝鼻。空自有闻。何关汝入。

回嗅汝鼻。同上归当见根。

△三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鼻入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准上鼻入已竟。

△四舌入。又分三。一妄依真起。

阿难。譬如有人。以舌䑛吻。熟舐令劳。其人若病。则有苦味。无病之人。微有甜触。由甜与苦。显此舌根不动之时淡性常在。兼舌与劳。同是菩提瞪发劳相。

此经了义。虽六尘各二。而前三妄依真起科中。惟明动通。此下三入皆双用所加淡离灭是也。

△二辩妄无实。又分二。一无有实体。又分二。一托尘妄现。

因甜苦淡二种妄尘。发知居中。吸此尘象。名知味性。

△二离尘无体。

此知味性。离彼甜苦及淡二尘。毕竟无体。

△二无所从来。又分二。一总以标列。

如是阿难。当知如是尝苦淡知。非甜苦来。非因淡有。又非根出。不于空生。

△二徴起逐破。又三。一不从尘来。

何以故。若甜苦来。淡则知灭。云何知淡。若从淡出。甜即知亡。复云何知甜苦二相。

△二不从根来。

若从舌生。必无甜淡及与苦尘。斯知味根。本无自性。

△三不从空来。

若于空出。虚空自味。非汝口知。又空自知。何关汝入。

自味非口。似异上而重下。如云。但以虚空自当知味。不必用口然后乃知。庶不重下文矣。

△三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舌入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准上舌入已竟。

△五身入。又分三。一妄依真起。

阿难。譬如有人。以一冷手。触于热手。若冷势多。热者从冷。若热功胜。冷者成热。如是以此合觉之触。显于离知。涉势若成。因于劳触。兼身与劳。同是菩提瞪发劳相。

此以二手俱是身根。无别触尘。徒以冷热互胜。妄成合离之觉。说为虚妄劳相。而身入一切妄觉。皆类于此。以此合觉之触者。即指冷热相涉之触也。显于离知者。盖身家离尘。权小不达。故以合觉形显之。如云。合时知合。自显离时亦必知离矣。从初至此。是举合离二觉。涉势二句。是总承结断其为虚劳而已。

△二辩妄无实。又分二。一无有实体。又分二。一托尘妄现。

因于离合二种妄尘。发觉居中。吸此尘象。名知觉性。

△二离尘无体。

此知觉体。离彼离合违顺二尘。毕竟无体。

违顺即合离中之违顺。故惟二尘。盖或离或合。觉苦即是违。觉乐即是顺也。

△二无所从来。又分为二。一总以标列。

如是阿难。当知是觉非离合来。非违顺有。不于根出。又非空生。

△二徴起逐破。又分为三。一不从尘来。

何以故。若合时来。离当已灭。云何觉离。违顺二相亦复如是。

虽开四相。终惟二尘。

△二不从根来。

若从根出。必无离合违顺四相。则汝身知元无自性。

△三不从空来。

必于空出。空自知觉。何关汝入。

此入并下入。俱于是科。缺前二句。但有后二句。

△三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身入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准上身入已竟。六意入。又分为三。

△一妄依真起。

阿难。譬如有人。劳倦则眠。睡熟便寤。览尘斯忆。失忆为忘。是其颠倒。生住异灭。吸习中归。不相逾越。称意知根。兼意与劳。同是菩提瞪发劳相。

准上诸入。根皆惟一。如眼但名见。耳但名闻等。尘皆分二。如色分明暗声分动静等。今意亦当但名为知。而法亦但当分为生灭。故知寤寐忆忘生住异灭八字。参互成文而已。实皆法尘。实惟生灭二义而已。又准上眠寤。亦当作假设取例之意。如目瞪成劳。则见空华。意倦成劳。则现眠寤。是也。至于忆忘。但显眠寤之相。寤即览尘。眠即失忆矣。此方举毕假设之事。是其下承上假设之事为例。一切忆忘。皆同眠寤。因以释成意根之相。颠倒者。首尾循还之意。生住异灭。亦即是忆忘。而各分前后耳。初忆为生。正忆为住。始忘为异。忘尽为灭。吸习二句。吴兴谓。吸习此相中归意根四相刹那前后不杂。是也。称意知根者。就便释名而已。勿多发明。恐滥于下文名觉知性矣。

△二辩妄无实。分二。一无有实体。又分二。一托尘妄现。

因于生灭二种妄尘。集知居中。吸撮内尘。见闻逆流。流不及地。名觉知性。

生灭总该前八。不止住异也。见闻二句。依孤山意。所谓忆则逆缘谢落五尘。忘则昏住不及之境也。逆流即生尘。不及即灭尘耳。名觉知性者。言但尘之忆忘。假名知性而已。

△二离尘无体。

此觉知性。离彼寤寐生灭二尘。毕竟无体。

寤寐不同上之眠寤。彼是假设。取于睡时。此是法尘但约神思昏明而已。非指睡时即生灭。故但二尘。

△二无所从来。分为二。一总以标列。

如是阿难。当知如是觉知之根。非寤寐来。非生灭有。不于根出。亦非空生。

△二徴起逐破。分三。一不从尘来。

何以故。若从寤来。寐即随灭。将何为寐。必生时有。灭即同无。令谁受灭。若从灭有。生即灭无。谁知生者。

寤寐但广破意仍即生灭。则师谓为受二字皆是知字。变文成句耳。

△二不从根来。

若从根出。寤寐二相。随身开合。离斯二体。此觉知者。同于空华。毕竟无性。

此以寤寐二字。通该生灭等八字也。此节稍难发明。准上诸文详来。如云。若汝执定惟根自出。而无关寤寐。殊不知。此二尘常自随身开合。无时暂离。若汝觉知之根。离此二尘。毕竟无体。方与诸文相类。身开合指身中肉心。状如莲华。开则明而合则昏矣。

△三不从空来。

若从空生。自是空知。何关汝入。

△三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意入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此处当明入处。界三科破法。有三种差别。一者约缘破。言不局本法。广破外缘也。如灭火。不径朴火。但抽去其薪。火自灭矣。以火无自体也。二者更互破。言二法相依而立。即须更互破之如蛟水相依。两皆为患。除之者驱蛟绝水之本。泄水破蛟之居也。三者从要破。此有两种。一者二法从要破。如两木相倚而立。但推倒一边。二皆倒矣。二者三法从要破。如筋胶角三合为弓。而胶为其要。但除去其胶。则筋角皆不成弓矣。故此六入。全是约缘破尘。即其缘也。下十二处兼更互及二法从要破也。眼色耳声四处。更互破也。余八处二法从要破也。又惟身触二处。独约根破。余六处皆独约尘破也后十八界全是三法从要破也。然文虽从要。而意实并破。非同六入。正意在根也详其结处盖可见矣)六入已竟。

△三十二处。此盖开色合心。为愚色而不愚心者说也。色本是一。开为五根。六尘成十一处。故曰开色心。若对上五阴。则合受想行识之四。对下十八界。则合六识及意根之七。总收为意之一处。故曰合心。分二。一总徴。

复次阿难。云何十二处本如来藏妙真如性。

处方所也。又定在也。六根六尘故有十二。相教权立言。根一定在内。尘一定在外。又眼惟对色。耳惟对声。各有方所定在。今融归一性。正皆破彼方所定在也。徴意准上。

△二别破。分为六。一眼色处。分四。一标举二处。

阿难。汝且观此祇陀树林及诸泉池。

观之一字。即是根处。下即尘处。后皆仿此。

△二双以徴起。

于意云何。此等为是色生眼见。眼生色相。

约凡小心外有法根尘不干。即不中此难。此约权宗心法相生意。谓色现而后起见。离色则见无可表。故说色生眼见。又眼观而后色显。离见则色不可得。故说眼生色相。此固权宗。曲引法执者。渐入唯识之境。实非无生了义也。故此徴起破之。

△三分文难破。又分二。一破见生色。

阿难。若复眼根生色相者。见空非色。色性应销。销则显发一切都无。色相既无。谁明空质。空亦如是。

见空非色色性应销者。言眼既生色。眼具色性。见空非色。色性应失矣。销则显发一切都无者。言性相相待而生。色性既销。色相应泯矣。色相既无谁明空质者。言空色相际而显。色相既无。空应不显矣。空亦如是者。言眼生空相。例此可知矣。

△二破色生见。

若复色尘生眼见者。观空非色。见即销亡。亡则都无。谁明空色。

比上易省。非色见销者。言既无能生之色。自无所生之见。无见全无所明。故曰谁明空色。准上科仍当有空亦如是句也。

△四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见与色空。俱无处所。即色与见。二处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无处所者。无内外定在之住处。此尚明其无处。虚妄者。并体一无也。盖相生之计。正由妄执眼色实有二处不达一体故。对待起此妄计。今约相妄。则无体伪现。尚无二处。说谁相生耶。约性真。则见色一体。本来但是一非因缘非自然之妙性而已。和谁相生耶。后皆放此。夫观始曰俱无处所。次曰二处虚妄。显是平破。不同上之正破。六入尘惟带言而已也。眼色二处竟。

△二耳声处。分为四。一标举二处。

阿难。汝更听此秪陀园中。食办击鼓。众集撞钟。钟鼓音声。前后相续。

根尘准上。

△二双以徴起。

于意云何。此等为是声来耳边。耳往声处。

详下破意。此中当缺一句。为无来往。盖有来往是凡小妄情。无来往是法相戏论。所谓离中知也。今并破之。是则双徴者。应是双徴有来往及无来往之二计矣。

△三分文难破。又分三。一破声至耳。

阿难。若复此声来于耳边。如我乞食室罗筏城。在祇陀林。则无有我。此声必来阿难耳处。目连迦叶。应不俱闻。何况其中一千二百五十沙门。一闻钟声。同来食处。

此约声一闻多以破也。喻中一身尚不能并往二处。法中一声岂能遍至多耳。可见计声往耳边者妄也。喻意不可难以神通。

△二破耳至声。

若复汝耳往彼声边。如我归住祇陀林中。在室罗城。则无有我。汝闻鼓声。其耳已往声鼓之处。钟声齐出。应不俱闻。何况其中象马牛羊种种音响。

此约闻一声多以破也。喻意仍前法中一耳岂能遍往多声。可见计耳往声边者亦妄也。

△三破无来往。

若无来往。亦复无闻。

无往来者。耳根声尘。各住本位。两不相到。据此则应声发耳不能闻。譬城园二人各不相到决不相知。又如薪火各住一处终不成烧。然则法相所谓离中知者。亦戏论耳。岂了义哉。

△四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听与音声。俱无处所。即听与声。二处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承上有往来及无往来二计。俱非如此。是果何故而然哉。亦由相妄性真而已。自相妄言。当知。听与音声各皆周遍。俱无一定处所。即听与声二处自体。亦不可得。权小妄局了无实义。是则尚无二处。说谁来往及不来往。自性真言。当知。听与音声。非毕竟无法。但惟一非因缘非自然之妙性而已。实无二体。和谁来往及不来往耶。问既惟一体离知何过。答一体非二岂得言离。若实有离。安能有知。斯则由无二相而惟一性故。二计俱非。由二计俱非。方显其惟一体而无二处。当知。一体无二。惟此二处偏显。故此详明。余皆准此思之。耳声二处竟。

△三鼻香处。分四。一标举二处。

阿难。汝又嗅此炉中旃檀。此香若复然于一铢。室罗筏城四十里内。同时闻气。

四十里同时闻气。即显鼻不蒙烟之相。旧注疑其有违法相合中之知。不知此是法性了义。正破法相。岂反以彼而难此。据法性。根尘各皆周遍一体无分。而离知合知。皆为戏论。但常香鼻必蒙烟不显合知。为不了义。惟此异香。不待蒙烟。正可因之。以明根尘各遍不待合知之了义。故佛取之。有深意也。且诸物皆有异者。不止旃檀。如药树见色而愈病。涂鼓闻声而毒人。枭目昼暗而夜明。麦草秋荣而夏稿。岂可皆泥于常。而不信其异乎。

△二详以徴起。

于意云何。此香为复生旃檀木。生于汝鼻。为生于空。

此惟单徴香尘。了无生处。二法从要破也。

△三分文难破。分三。一破从鼻生。又分二。一按定鼻生须出。

阿难。若复此香生于汝鼻。称鼻所生。当从鼻出。

△二依出转破其谬。又分二。一体用不相应。

鼻非旃檀。云何鼻中有旃檀气。

肉体而非香体。何有发香之用。

△二名义不相应。

称汝闻香。当于鼻入。鼻中出香。说闻非义。

闻字即名。以入为义。出非义也。

△二破从空生。

若生于空。空性常恒。香应常在。何藉炉中。爇此枯木。

△三破从木生。

若生于木。则此香质。因爇成烟。若鼻得闻。合蒙烟气。其烟腾空。未及遥远。四十里内云何已闻。

此可见尚不许是异香殊胜之力。以但常情习执许之。则堕香生于木。何况必欲同常香之蒙烟乎无生了义。甚深难解。沉思可也。

△四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香鼻与闻。俱无处所。即嗅与香。二处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鼻闻二字。似兼浮尘胜义二根。以根对尘。仍为二处。非有三法也。承上详究。香尘尚无生处。而嗅性岂有处所哉。故曰俱无处所。即嗅与香二处生体了不可得。齐此结妄。至于归真。意同于上。鼻香二处已竟。

△四舌味处。分为四。一标举二处。

阿难。汝常二时众中持钵。其间或遇酥酪醍醐。名为上味。

此中舌处不显寄隐遇字之中。

△二详以徴起。

于意云何。此味为复生于空中。生于舌中。为生食中。

△三分文难破。分三。一破从舌生。又三。一按定一舌。

阿难。若复此味。生于汝舌。在汝口中。秪有一舌。

△二当成一味。

其舌尔时已成酥味。遇黑石蜜。应不推移。

石蜜。温陵言即沙糖也。由言舌自生味。故招此难。言舌既生味。当如树之生果。或酸或甜。但成一味。今若元生酥味。岂能遇糖而变。

△三两途难破。又二。一不变即失舌义。

若不变移。不名知味。

舌以知味为义。约此即失知味之义。

△二变移即须多体。

若变移者。舌非多体。云何多味。一舌之知。

成多舌之过也。依前树喻。若欲兼生多果之味。须有多种之树。法中若欲变移多味。理须具有多舌。云何多味而一舌之知能遍生哉。

△二破从食生。又二。一食不自知。

若生于食。食非有识。云何自知。

△二转成他知。

又食自知。即同他食。何预于汝。名味之知。

言他自知。何干于汝。而汝舌称有尝味之知乎。

△三破从空生。分四。一标令啖空。

若生于空。汝啖虚空。当作何味。

△二按定一味。

必其虚空。若作咸味。

△三展转成谬。又三。一通身常咸谬。

既咸汝舌。亦咸汝面。则此界人。同于海鱼。

△二知咸味淡谬。

既常受咸。了不知淡。

言咸味无时而脱。何由而知淡。

△三形对并失谬。

若不识淡。亦不觉咸。

言咸淡相待而显。今既如海鱼常处咸中。曾不识淡。为何状岂觉己所处为咸哉。故俱无辩矣。

△四竟失味义。

必无所知。云何名味。

言味托知显。今一无所知。则味尘全失矣。

△四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味舌与尝。俱无处所。即尝与味。二俱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舌尝同前。亦指二根。此亦辩尘况根而相妄性真。结意皆准上文可知。舌味二处已竟。

△五身触处。此当先知触不同于诸尘。盖诸尘皆持业释。如色即是尘也。独触为依主释。身所触之尘也。故单尘未及身触。但惟是色。不名为触。以身触知。方以得名。而触即身分之觉也。是必具能知之用者。方能成触。所触而无知者。但受触而已。岂能自成其触哉。明此而下之破意可领矣。分为三。一标举二处。

阿难。汝常晨朝。以手摩头。

当知触尘固与诸尘不同。而此处佛所举之触尘。复与诸触尘不同也。吴兴前谓。五阴用喻明法。六入假设取例。十二处以下皆现前实法。不假喻例。由疏向亲。此说颇好。然前鼻香及此二处。虽非假设。亦有取例之意。良以。同时远闻。旃檀独有。特借之以显非木非鼻根尘各遍。因以例诸香皆尔。然犹有根尘之分。今此手头。皆是身根。无外触尘假摩以成触相。而根尘互不可分。因例诸触。皆类此之虚妄。自显其无二处而惟一性矣。

△二开途难破。开为二触一触之两途也。诸处徴辞。该尽全文。故先徴后开。此处徴意。所该一途故。先开而后徴也。分二。一约二触破。因下改转一触。故知此约二触。盖因头手二皆有知。人或有执。二皆成触。故作此破也。又三。一徴定能触。

于意云何。此摩所知。谁为能触。能为在手。为复在头。

触之由成须能所相合。故徴能触是谁。

△二破不成二。

若在于手。头则无知。云何成触。若在于头。手则无用。云何名触。

言能触若在于手。惟手有知。但能成手之触。其头即应无知被触而已。云何复成头之触哉。下文头手互番可知无用即无知名犹成也。

△三防转二知。

若各各有。则汝阿难应有二身。

此因所触无知被破故。转计能所二各有知。以救前过。即以二身之谬破之。约二触破竟。

△二约一触破。分三。一按定一体。

若头与手。一触所生。则手与头。当为一体。

一触所生。谓手头但成一触。番前两触也。当为一体者。因触定体无复能所。意盖按定而下遂破之。

△二破一不成。

若一体者。触则无成。

承上言。若能所既泯。对待斯绝。何成触义。

△三防转二体。

若二体者。触谁为在。在能非所。在所非能。不应虚空与汝成触。

触既是一。能所但从一边。二体既共一触。能所须从于触。在犹属也。故须先究此触属能属所。一触若属于能。则二体皆从触而成能。谁为所触。故曰在能非所。下句番上可知。末承上云。二体皆能。岂虚空与汝成所。二体皆所。岂虚空与汝成能耶。

△三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觉触与身。俱无处所。即身与触。二俱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觉触者。所觉之触也。与身者。与能觉之身也。夫约二触。则一知二知。了不可定。约一触。则一体二体。无所适从。故知身触二处。无实处所。无实体相矣。然二相既虚。一性自显。故曰本即是非因缘(云云)。身触二处已竟。

△六意法处。分四。一标举二处。

阿难。汝常意中所缘善恶无记三性。生成法则。

此有二说。一者准诸处。则意中二字为根。下皆法尘。而三性即法尘所具。如忽然善事影子现于意中。即善性法尘。余二准此。无记即非善非恶之事。唯识云。善恶不可记别。名无记性。则不专昏住。而昏住亦摄其中。依此说则生成乃自然之意。法则者法尘之定则也。二者异诸处。则意中属根所缘。即指法尘善恶等六字。是所带之识。生成法则者。言意中所缘法尘。乃意识三性中生成法则也。良以。法尘不同色等有实性境。此惟意识之独影耳。识不起则终不现。故须带识而言是彼生成。且合唯识宗中前六识俱通三性。前说于文似顺。后说于教实合矣。智者详之。

△二双以徴起。

此法为复即心所生。为当离心别有方所。

此中心字。依前说即是意根。而意根即第七识心。若约处摄百法。则八王意处总收。依后说则第六识心也。然作意根者理长。

△三分文难破。又分二。一破即心所生。

阿难。若即心者法则非尘。非心所缘。云何成处。

非尘言即心也。非心所缘者。言心不自缘也。是心所缘。方成法处非心(云云)。

△二破离心别有。分二。一总诘。

若离于心。别有方所。则法自性。为知非知。

法自性者。法尘之自性也。此但双诘知与非知两途而已。

△二各破。分二。一约有知破。又分二。一转尘为心。

知则名心。

言法尘若许有知。即当是心。向下却双诘。此心异于汝耶。即是汝耶。方乃双破异即。

△二异即皆谬。又分二。一异已成他谬。

异汝非尘。同他心量。

汝字即指两说中根识。承上言。法尘既即是心。然则此心。若与汝根识别异。不是一体。则别是一心。岂不同他人心量乎。

△二即已何二谬。

即汝即心。云何汝心更二于汝。

若即汝心。则应不相对待。无有二相。今何心境相对。宛然与汝为二乎。约有知破已竟。

△二约无知破。又分四。一检非徴处。

若非知者。此尘既非色声香味离合冷暖及虚空相。当于何在。

此检其非彼五尘。而徴其定在何处也。言既离心而又无知。当即是外尘。即当有所表示。然此尘既非色(云云)等相当于何在乎。

△二明其无在。

今于色空。都无表示。

言世间惟有色空。名一切处。今于(云云)则毕竟无所在也。

△三防其转计。

不应人间更有空外。

恐转计云。此尘更在色空之外。然色容有外。空岂有外。故曰不应(云云)。

△四竟不成处。

心非所缘。处从谁立。

承上言。既毕竟无定在处。则非心之所能缘。且原依心之所缘。方立法处。今既非心所缘。则法处从谁立乎。

△四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法则与心。俱无处所。则意与法。二俱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相妄性真。准上可知。十二处已竟。

△四十八界。此开色开心。为心法俱愚者说也。界摄百法。颂曰。根尘各五界。十色随自名。八王归七心。八十二皆法。盖意根界。即第七识。而七八相依故。第八亦意根所收也。法尘寻常但属色法。或曰法尘无相而有影。故半心半色。即应十分半色七分半心。分二。一总徴。

复次阿难。云何十八界本如来藏妙真如性。

根尘识皆六。故成十八界者。依古解种族也。各成界限。不相杂乱之意。惟依十八种族为正。又释为因。不与破意相关。盖惟破其界限。融归一性。非破其能生诸法。故不用之。

△二别破。分六。一眼色识界。分四。一标举三界。

阿难。如汝所明。眼色为缘。生于眼识。

如汝所明者。吴兴谓。就小乘所解因缘生法而破之。是也。彼所谓眼根色尘内外相对。于其中间。生于眼识。内外中间故成三界矣。下皆放此。

△二双以徴起。

此识为复因眼所生以眼为界。因色所生以色为界。

三惟徴诘于识。准前弓喻。从要而破。可知也。又如三家比邻而住。彻其中家左右界墙。则三家界限俱不成矣。承上生于眼识徴起。二为字当作名字训之。良以。根尘各有别名。而识则无之。若不系以根尘。无所分别。然系根义多。而于自在位不滥。故诸经多系于根。今依权小。根尘皆生乎识。则应二系不定。故佛双举诘之。如云。汝谓眼色生识。为复因眼所生以眼名界。而谓之眼识界乎。为复因色所生以色名界。而谓之色识界乎。观后结处。前三系尘。后三系根。盖可见矣。后皆准此。

△三分合难破。又三。一破因眼生。又二。一无尘废识。

阿难。若因眼生。既无色空。无可分别。纵有汝识。欲将何用。

无尘不用识也。

△二无表非界。

汝见又非青黄赤白。无所表示。从何立界。

单根不立界也。盖根尘相对。表示内外。然后识界立于中间。今无尘单根。而根之自体。又无青等。则是但惟一体。无复内外以表示。将以何为中间。而立于识界乎。

△二破因色生。此科文法。如绳床脚十字交义两头互到。故俗呼为交床。本意元是变与不变。皆应不识空。皆应不立界。而交错成文。乃前以从变为不识空。而后以不变为不识空。前以不变为不立界。而后以从变为不立界。文极巧矣。就分为四。

△一从变不识空。

若因色生。空无色时。汝识应灭。云何识知是虚空性。

△二不变不成界。

若色变时。汝亦识其色相迁变。汝识不迁。界从何立。

言若诸色迁变已归灭尽。而汝识又识其色相迁变。则是汝识不随色迁灭矣。下乃结成破意云。色灭而汝识不迁。是识独存。无复对待。更与何法分限而立其界乎。

△三从变不成界。

从变则变。界相自无。

此言非但不迁无以立界。纵从其迁变。则应已归变灭而并其界相皆无矣。从何立界乎。

△四不变不识空。

不变则恒。既从色生。应不识知虚空所在。

此言非但变灭不能识空。纵使不变即成恒性。既从色生。则应惟恒识色不复识空之所在矣。

△三破共相生。

若兼二种眼色共生。合则中离。离则两合。体性杂乱。云何成界。

合离二句。前句上合字与后句上离字。皆属根尘。前句下离字与后句下合字。皆属于识。合则中离者。言此根尘若合一处。其间自无空隙容识。而中界之识。即应离而在旁。何成中界。又此根尘。若离在两处。则所生之识。亦当分在两处。而与之各合。即环师所谓半合根半合境。亦不得为中界。末二句。谓两合则杂。中离则乱。故曰。体性杂乱。何能成中界乎。

△四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眼色为缘生眼识界。三处都无。则眼与色及色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此可分前半至三处都无作结相之妄。分后半至科尽。作归性之真。三处都无者。言所生眼识。既不成界。能生眼色。何得成缘。良以。中界既无。内外叵得。所谓为缘生识。不过顺世权立。都无实义矣。色界者。色识界也。此系尘以为别名。而又略一识字后二科放此。言此三界。约相全妄。约性全真。本惟一非因缘非自然之性而已。岂有三相可得哉。下五科放此。眼色识三界已竟。

△二耳声识界。分四。一标举三界。

阿难。又汝所明。耳声为缘。生于耳识。

△二双以徴起。

此识为复因耳所生以耳为界。因声所生以声为界。

△三分合难破。此下诸界不同前界但惟破识无生。今虽亦约于识。却乃专破根尘了不可得。后方结言无可立界。平破之旨。于此益明。下皆放此。分三。一破因耳生。分三。一约胜义根破。

阿难。若因耳生。动静二相。既不现前。根不成知。必无所知。和尚无成。识何形貌。

胜义根者。清净八法所成。许具闻义。又圣人所见之境。肉眼不见也。长水曰。若无前境。根自无知。若实无知。更有何识。

△二约浮尘根破。浮尘根者即肉耳也。粗浮八法所成。本无闻义。二根科名。并依长水。又分为二。一离尘无闻。

若取耳闻。无动静故。闻无所成。

取耳闻者。即取肉耳能闻也。末二句破意且同上科。

△二徒肉非界。

云何耳形。杂色触尘。名为识界。

云何者有况又意。杂色触者。于浮根四尘。略举其二。谓色可睹见。触可执捉。有形之物。若徒取此。无情所摄。非心识伦也。云何立识界乎。

△三约二根结破。

则耳识界。复从谁立。

言识于二根毕竟从谁立界乎。破因耳生已竟。

△二破因声生。又二。一约根尘双失破。

若生于声识因声有。则不关闻。无闻则亡声相所在。

长水曰。声能生识。何假于闻。若无有闻。声亦不有。

△二约根尘双存破。又分三。一证成闻识。

识从声生。许声因闻而有声相。闻应闻识。

首句牒定也。许声二句。言兼许有闻也。意欲救前所破。末句仍以破之。言识因声生。即当与声为一。则闻声时。岂免闻识之过。

△二两途俱非。

不闻非界。闻则同声。

非界者。声非生识之界也。同声易知。虽显双非。意犹明其必至闻识。

△三蹑成无知。

识已被闻。谁知闻识。若无知者。终如草木。

蹑上闻识遂成无知之过也。言识不同声方可分别于声。今已被闻。即同于无知之声境。复有谁来知此闻识乎。末二句。结破遂堕于无情之过也。

△三破共相生。

不应声闻杂成中界。界无中位。则内外相。复从何成。

言若谓根尘共生。则不应声闻交杂以成中界。盖既曰交杂。即不成中矣。下言必有中位。方分内外。今无中界。何分内外界乎。

△四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耳声为缘。生耳识界。三处都无。则耳与声及声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此后准上。耳声识三界已竟。

△三鼻香识界。又分四。一标举三界。

阿难。又汝所明。鼻香为缘。生于鼻识。

△二双以徴起。

此识为复因鼻所生以鼻为界。因香所生以香为界。

准上。

△三分合难破。分三。一破因鼻生三。一双诘二根。

阿难。若因鼻生。则汝心中以何为鼻。为取肉形双爪之相。为取嗅知动摇之性。

△二约浮尘根破二。一先转其体。

若取肉形。肉质乃身。身知即触。

谓鼻根转为身根。鼻知转为触尘也。

△二次失其名。

名身非鼻。名触即尘。

双表无鼻名也。谓名身则是身名非鼻名。名触则即尘名非鼻名。

△三蹑破非界。

鼻尚无名。云何立界。

△三约胜义根破二。一总诘知性。

若取嗅知。又汝心中。以何为知。

△二详分难破。又三。一非肉知。

以肉为知。则肉之知。元触非鼻。

即同上之身知即触。

△二非空知又分二一转知属空而废肉。

以空为知。空则自知。肉应非觉。

空指鼻孔。肉指鼻头。此科方堕鼻肉不觉之过。

△二揽空为自而废身。

如是则应虚空是汝。汝身非知。今日阿难应无所在。

盖由鼻孔之空既有知性。则一切虚空。皆应是汝。又鼻上之肉。既无知性。则汝遍身之肉。皆应非知。下蹑此二意。遂成无在之过。盖约空是汝则虚空无在而汝亦应无在。约身无知则纵身有在而亦应不觉其在于何处也。

△三非香知不可滥下香生之文。此因破鼻生识界。而遂追究。取何为鼻。既破浮尘。复究胜义之知。依何为体。由是破肉与空。而遂及于香。是盖破香具鼻根之知。非同下之破香生识也。又分为二。一转自成他谬。

以香为知。知自属香。何预于汝。

预干也。言既转将自知成他香知。彼自有知。何干于汝乎。

△二揽他为自谬。谓揽外香尘为己鼻生也。又二。一纵外成内。

若香臭气必生汝鼻。则彼香臭二种流气。不生伊兰及旃檀木。

暂纵外尘。为内根生。

△二气鼻从破二。一从气破鼻。从气之二破鼻之一也。又三。一离气嗅鼻。

二物不来。汝自嗅鼻。为香为臭。

△二必不兼闻。

臭则非香。香则非臭。

言若汝鼻本惟是臭。必不兼闻于香。是香反此。

△三兼闻堕二。

若香臭二俱能闻者。则汝一人应有两鼻。对我问道。有二阿难。谁为汝体。

此因谬执香臭俱生于鼻故。作此破也。言若双生香臭。须当双具二鼻也。此二鼻非指肉鼻。即指胜义灵知故。下蹑二鼻。便索二身。

△二从鼻破气。从鼻之一破气之二也。又分二。一因根合尘。

若鼻是一。香臭无二。

言气既鼻生。而鼻又惟一。所生香臭。即当浑一无分。

△二合尘废界。

臭既为香。香复成臭。二性不有。界从谁立。

首二句。牒合香臭而互夺也。末二句。有两说结破一说因互夺而至俱无。如是则根知尚自无体。识界从谁立乎。又说两气互同。无一定之分。辩何所了别而立识界乎。并通。

△二破因香生。分三。一成不知香。又二。一纵成香生。

若因香生。识因香有。

△二以喻难法。

如眼有见不能观眼。因香有故应不知香。

见因眼有。既不见眼。识因香有。应不知香。

△二两途俱非。

知即非生。不知非识。

温陵曰。若曰能知。即非香生。若曰不知。即不名识。皆不可也。

△三二界俱破。

香非知有。香界不成。识不知香。因界则非从香建立。

因界。即指识界。以界具因义故也。承上言。若不知香。岂但非识而已哉。将必并香识二界俱不成立矣。何以故。盖香非(云云)。香非知有者。香不由识而显也。据此即应香界不成。以香必假知而显。离知岂得自成乎。识不知香者。识不缘香而发也。据此即应识界不立。以识必托香而立。无香岂得自立乎。仍总结云。亡识坏界。其过无穷。岂可谓识因香生乎。

△三破共相生。

既无中间。不成内外。彼诸闻性。毕竟虚妄。

据上所破。则中间识界。既以叵得。而内外根尘。亦复不成。夫内外不成。则能共生者无实。中界不立。则所共生者非真。嗅闻之识。岂不毕竟虚妄哉。

△四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鼻香为缘。生鼻识界。三处都无。则鼻与香及香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准上鼻香识三界已竟。

△四舌味识界。分四。一标举三界。

阿难。又汝所明。舌味为缘。生于舌识。

△二双以徴起。

此识为复因舌所生以舌为界。因味所生以味为界。

△三分文难破。分四。一破舌生。分二。一根转尘亡。

阿难。若因舌生。则诸世间甘蔗乌梅黄莲石盐细辛姜桂。都无有味。

前四味可知。后三味同一辣味。都无有味者。约上识因舌生。则是不假外之味尘。而舌之体上。自能分别成味。故云尔也。

△二教尝难破二。一教自尝舌。

汝自尝舌。为甜为苦。

蹑上舌自有味。而成难也。

△二两途俱非。又分二。一舌苦谁尝。

若舌性苦。谁来尝舌。舌不自尝。孰为知觉。

若舌性苦者。举一味以为例也。谁来尝舌者。先反问也。下二句申正义也。孰为知觉者。言舌既不自尝。其舌孰从而知觉其为苦乎。

△二非苦何界。

舌性非苦。味自不生。云何立界。

言舌性若本自非苦。则诸味皆自不生于舌。无可了别。云何立识界乎。破舌生已竟。

△二破味生。又复分为二。一不成知味。

若因味生。识自为味。同于舌根。应不自尝。云何识知是味非味。

识自为味者。识即是味也。味不自知。同于舌不自尝。遂结无知。

△二更成相坏。又三。一以多坏一。

又一切味。非一物生。味既多生。识应多体。

以味之多。坏识之一也。谓能生之味。本是多体。则所生之识。亦应非一。如母多子亦应多也。

△二以一坏多。

识体若一。体必味生。咸淡甘辛和合俱生诸变异相。同为一味。应无分别。

以识之一。坏味之多也。谓所生之识。本惟一体。而能生之味。亦应非多。如子一母亦应一也。吴兴曰。咸淡甘辛。略举四味。和合者。众味共成也。俱生者。本性不易也。变异者。烧煮异本也。予谓。变异者。正是酝酿酒醋之类。而烧煮犹次之矣。

△三蹑失名义。

分别既无。则不名识。云何复名舌味识界。

蹑无分别。遂失识名。以识正惟分别。是其义也。

△三破空生。

不应虚空生汝心识。

按前双徴。不合有此科。且诸界皆无属之味生。又颇无意味。疑若衍文。殊未敢定。然佛语自在。依孤山意。别开一科无伤。

△四破共生。

舌味和合。即于是中。元无自性。云何界生。

元无自性者。言合而为一。无两开各自之性也。云何界生者。言根尘既已合一。尚无自性。岂有中间空隙以容识界之生乎。孤山曰。初因舌破自生。二因味破他生。三空不生破无因生。四和合破共生。此意亦好。别界不全。又当知。彼是般若密意。但破四生妄计。以显诸法无生而已。此更直指一性。以显诸计皆妄。方为真了义也。

△四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舌味为缘生舌识界。三处都无。则舌与味及舌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舌界者。舌识界也。此与下二科。皆系根以为别名。余并准上。舌味识三界已竟。

△五身触识界。分四。一标举三界。

阿难。又汝所明。身触为缘。生于身识。

△二双以徴起。

此识为复因身所生以身为界。因触所生以触为界。

△三分合难破。又分为三。一破因身生。

阿难。若因身生。必无合离二觉观缘。身何所识。

温陵曰。觉观即身识。而以合离二境为缘。若无缘则无识矣。

△二破因触生。

若因触生。必无汝身。谁有非身知合离者。

蹑无身而决其必不知合离矣。

△三破共相生三。一标定合显。

阿难。物不触知。身知有触。

物不触知者。徒物不能自触而知也。身知有触者。必因合身方知有触也。先以标定触知必因身合。而显所以张下正破之本矣。

△二正破共生。又分为三。一所生无兼相。

知身即触。知触即身。即触非身。即身非触。

科云所生者即识也。无兼相者。无双兼根尘之相也。首二句约双即。破其不得为共生也。二知字即承用上科合显之知也。承上如云。身触合处。其知性固历然而显。若即因此而计其共生。则当审此知性知身乎知触乎。若言知身。则此知即是触知。何以故。触者身之对也。此之知性。必与触一。而后可对知于身也。知触即身。反此番之。末当结云。此但属于一边。何以为共生乎。当记二即字。乃是知即触知即身。不可误作身即触触即身也。次二句双非破其不得为共生也。如云此知也。既单属触便不得兼属于身。故曰即触非身。既单属身。便不得兼属于触。故曰即身非触。末当结云。竟不得兼于二边。何以为共生乎。亦但记二非字。乃是知非身知非触。不可误作触非身身非触也。

△二能生无对相。

身触二相。元无处所。合身即为身自体性。离身即是虚空等相。

科云。能生谓身根触尘。无对相者。无对立内外之二相也。首二句标定。下四句释成。标中之义。合身离身。皆以触言。前二句谓触与身合。即成一体。不可复分。后二句谓触与身离。即与虚空同相。等即同也。此盖言其并上一体亦无也。未合离皆无二相。意盖显其二相尚无处所。何得为能共生识之本乎。

△三能所互不成。

内外不成。中云何立。中不复立。内外性空。

前二句。因能生根尘不成。致所生之识不成。后二句。因所生之识不成。致能生根尘不成。中与内外。亦同上解。但颠倒其义。故曰互不成也。正破共生已竟。

△三总以结破。

则汝识生。从谁立界。

此方显结不能共生也。言三皆无位。界无从立。何有共生之理。

△四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身触为缘生身识界。三处都无。则身与触及身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准上身触识三界已竟。

△六意法识界。分为四。一标举三界。

阿难。又汝所明。意法为缘。生于意识。

△二双以徴起。

此识。为复因意所生以意为界。因法所生以法为界。

△三分合难破。分二。一破因意生二。一根尘存亡破。

阿难。若因意生。于汝意中。必有所思。发明汝意。若无前法。意无所生。离缘无形。识将何用。

于汝下三句。尘存则意存也。言意中必有所思之法尘。而后显意根之相。若无下二句。尘亡则意亡也。若无前所思之法尘。意根亦无所生矣。末二句。蹑之正破意之生识也。离缘者。离法尘也。无形者。意根无形也。言离法则意根无形。若是则根尘悉泯。识将焉用哉。此与前耳声识界中。约胜义科。其意全同。

△二根识同异破。又分三。一双审同异。

又汝识心。与诸思量兼了别性。为同为异。

管见意好。详经意本。是单举首句。对下二句为论故。首句作识。而下二句同作根。于理为顺。盖正取思量为意根。而略带八识了别之性也。故兼者即带也。重轻之分允当矣。

△二别为致诘。又分二。一诘同意。

同意即意。云何所生。

识若同意。则与意无别。无复能所。云何是意所生乎。

△二诘异意。又二。一正破异意。

异意不同。应无所识。

知性具于意根。识既与根别异。即当堕于无情。故曰应无所识。

△二两途俱非。

若无所识。云何意生。若有所识。云何识意。

言异意无知。即与意为非类。云何名为意生之识。异意有知。即为二体。两不相干。云何名为生识之意。大科正破意生故也。别为致诘已竟。

△三双承结破。

惟同与异。二性无成。界云何立。

根识莫辩。其为一为二。凭何立识界乎。

△二破因法生。又三。一外不涉内。

若因法生。世间诸法。不离五尘。汝观色法及诸声法香法味法及与触法。相状分明。以对五根。非意所摄。

首句标定。此法字犹指内对法尘。向下即历举外之实法。但对前之五根。而非意根所摄。此科先表外之实体。决不入于意根之中。

△二内无自体。又三。一牒标令观。

汝识决定依于法生。汝今谛观。法法何状。

此中三法字。皆指内对法尘也。首二句牒标也。次二句令观也。何状者。诘其有何自体可得乎。

△二离外无体。

若离色空动静通塞合离生灭。越此诸相。终无所得。

色空等犹指外尘。缺略甜淡。惟生灭二字。方是法尘。以此结后者。言离此诸外尘。生灭影子。欲别有实体。超前诸相。而独存不可得也。越者超于外也。

△三决托外影。

生则色空诸法等生。灭则色空诸法等灭。

言生则是色空诸法之影子生。离彼诸相。决不更有实生之体。灭亦如是。

△三蹑意结破。

所因既无。因生有识。作何形相。相状不有。界云何生。

承上言。外之实法。既不入于内。而内又无自体之实法。则法尘毕竟虚妄。则师云。所因者即法尘也。所因之法。自无实状。则因之生识。复作何状耶。状不有则界亦亡矣。此阙根境合辩之科。愚谓意法本自无相。非同前五根尘有实性境。况分破中。又极明其虚无。故无复共生之相可破。非阙文也。

△四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意法为缘生意识界。三处都无。则意与法及意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准上会通四科。即性常住已竟。此科可为理事无碍法界之由致。虽不全具彼之诸门。但悟此而自可达彼诸门之义。故曰由致。良以。凡夫著于事相。而全不见理。权教隔乎事理。而两不通融。故皆不能入理事无碍法界。今经且将事相。一一融归于理。即彼十门中。全事皆理门也。既达诸事即理。则众妙之门。自相次而洞开矣。非彼由致而何哉。

△三圆彰七大即性周遍人皆知。此科理趣深广。必胜前科实多。不能较其所以胜。旧注谓。前近取身。后远取物。又云。前悟一身。后融万法。皆非也。良以。前四科。除六入。余皆如来对机各立。一一皆该内外。尽万法。如五阴中色摄十一。谓五根六尘。五根即同见大。六尘即前五大。而后四阴即识大。以此类推。处界更显然。该于七大。若惟执此。较量前后。摄法全同。曾无优劣。何有四科专于内而七大专于外耶。前浅后深之故元不系此。请申正义。当知。四科即七大中别相。七大即四科上总相。法本无殊。但四科方谈其一一皆是性真。而未尝言其一一皆周法界。如指香柴煤炭一一言其是火。而未及言一一皆可洞烧林野。至后七大。方谈其一一皆周法界。故总名为大。如方说出诸火每一星皆有洞烧之极量也。盖前显法法当体真常。后乃显法法圆融周遍矣。岂离前法而别有哉。此固浅深之正义也。分二科。一阿难转疑双非。又分二。一执权疑实。

阿难白佛言。世尊。如来常说。和合因缘。一切世间种种变化。皆因四大。和合发明。云何如来因缘自然二俱排摈。我今不知斯义所属。

如来二句。举昔所立一大宗名也。盖佛初立教。以和合因缘为宗。同条而共贯。故统言之。益以符前旨趣相关也。一切下四句。撮略一宗之大义也。一切世间。谓一者根身即众生情世间也。二者器界即无情器世间也。皆各具多种变化。四大谓地火水风。诸经中但谈四大。发明犹言出现也。夫阿难蹑前四科起疑。而总陈四大。足显大之为名。但是四科总相。非有别法。不然前未显排四大。今何举之为疑乎。齐此是执星权义。云何下疑今教也。拨毁曰排。斥逐曰摈。词虽似平。而意独疑其排摈因缘。如曰排摈自然则无可疑。今何并因缘。而二俱排摈乎。意怪大违自教之宗也。斯义即排摈旨趣。属收也归也。言此双非之旨。毕竟为何等教法中所收属耶。

△二请佛开示。

惟垂哀愍。开示众生中道了义无戏论法。

中道则不滞二边。了义则显明究竟。戏论反此。谓偏枯不中覆密有余之说也。夫万法因缘而有生。正属有门戏论权应初心之言。而阿难反执之为了义。今经剖相出性。而斯妙性。不滞于有为。故非因缘。不堕于无为。故非自然。正中道了义。而阿难见其一切排摈。反疑为偏空戏论。此固常情迷惑颠倒溺有怖空之故习。故佛于下文。深责之。问佛于示见处。已将因缘和合等破尽。何阿难今又疑之。答前约见性而论。故阿难但领性体非因缘等。而诸法因缘之执如故焉。今闻阴入处界悉非因缘和合。是以又起斯疑也。盖前疑一性。而此疑万相耳。善须辩之。

△二佛与进示圆旨。分三。一责迷许说二。一责迷。又二。一明应求施教。

尔时世尊。告阿难言。汝先厌离声闻缘觉诸小乘法。发心勤求无上菩提。故我今时为汝开示第一义谛。

言昔因缘之教。但为欣取小乘者说。今因汝厌离小乘希冀菩提。故说第一义谛。是知排摈因缘等。正弃戏论。而示了义也。求菩提者。自淫室归来。即求十方如来得成菩提等。然求佛果。即是厌小乘也。

△二责取舍昏吝。

如何复将世间戏论妄想因缘。而自缠绕。汝虽多闻。如说药人真药现前不能分别。如来说为真可怜愍。

此法喻互有影略。盖阿难本有二失。一吝于旧闻。而不能顿舍。二昏于今教。而不能识取。今乃于法中。独责吝于旧闻。于喻中独责昏于今教。若全二意。应云。汝方厌权乘。而求正觉。我正摈戏论。而谈了义。汝即当尽捐因缘之旧闻。而欣领超情之了义可也。何乃缠绕旧闻。而昏疑了义。如人说药实未亲采。误执假药。而真药现前。反疑弃之。岂不甚可愍哉。

△二许说。

汝今谛听。吾当为汝分别开示。亦令当来修大乘者通达实相。

初正被当机也。亦令下普被未来也。大拣于小。实拣于权。实相者。终实教中。皆取为体。未可偏目无相。三如来藏。浑然毕具。方始相应。经自佛与阿难释迷闷。即责其不达实相。今七大科中。又复标许。则知三大科所出藏性。即是实相。在六根克体所。具妙精明。元在四科全相所。即妙真如性。在七大当体所。本如来藏心以至清净本然周遍法界。方是一切法真实之相。如是知者。即为通达实相矣。

△二阿难伫听。

阿难默然。承佛圣旨。

△三正与开示。分二。一总喻性相。此中所用。即比量中。同异二喻。同喻者。与法相类。正明于法也。异喻者。与法相反。反显于法也。今经。异喻居先。而同喻居后。至下分科自见。又三。一牒取前语。

阿难如汝所言。四大和合发明世间种种变化。

△二异喻别明。又二。一明非不和合。

阿难。若彼大性。体非和合。则不能与诸大杂和。犹如虚空不和诸色。

和合与不和合。以性相相望。而论诸大即相也。诸大之性。即如来藏心也。首二句牒定也。不能杂和者。言性应不能随缘成相也。是法固反言。而喻亦反显意。则正明性能随缘而成相。永异虚空之顽断。故非不和合也。问阿难惟执和合。佛何并不和合无兼破乎。答二计相待。若不兼破。则破和合之后。阿难必又以为非和合矣。故佛首破之。杜转计也。

△二明非是和合。

若和合者。同于变化。始终相成。生灭相续。生死死生。生生死死。如旋火轮。未有休息。

首句标定也。同于变化者。言与相同迁也。始终与生灭稍不同。始终者细相也。生灭者大分也。故生灭各有始终。如生为住始。住为生终。异为灭始。灭为异终。始终相成者。谓因始有终。因终复始也。生灭相续者。谓生而接至于灭。灭而复继以生也。又生灭兼乎无情。生死局于有识。生死死生者。顺次而言也。生生死死者。间隔而论也。如云今生之于来生前死之于后死也。又或如转蜕业化。则生而复生。故曰生生。如中阴命终则死而复死。故曰死死。如旋二句。言性无不变之体。常随相迁。竟不能复于无始终等也。此亦法固反言。而喻亦反显也。意则正明相实不能变性。不同火轮之不息。故非是和合也。问今何现成轮转。答月岸不移。云舟见动。若果真动。岂能悟之而顿息乎。异喻别明已竟。

△三同喻总明。

阿难。如水成冰冰还成水。

上言性相不同彼二物。故为异喻。此言性相惟同此二相。故曰同喻。以冰水非二物故。言二相正明性相本非二物。但有随缘不变二义而已。此缘更用同喻。番前异喻。故重呼阿难以起之。言性虽一味。能随缘而成相。既不如虚空之一于不和。当如何等乎。当如水能成冰。盖水虽一体。自能结之成冰。无所和合而能现和合之相。岂可谓之一定属于非和合乎。相虽万殊。能融而归性。既不如火轮之不息。当如何等乎。当如冰还成水。盖水虽凝结成冰。融之而依然是水。但似和合。而终无变迁。岂可谓之一定属于和合乎。还字当玩。足显不变正因不变。故还为水。正于还为水处见其非真和合。若真和合则变矣。如青黄和合即变为缘。岂能还为青黄乎。总立量云。诸大性相是有法。非不和合非和合为宗。随缘不变故为因。同喻如水冰冰水。异喻如虚空火轮。此意妙甚。宜珍玩之。又当知。阿难惟问四大之相。而佛则双约性相答之。良以权教所谈。虽依性说相。而性是密意。不言即性。阿难久习其教。迷性循相。故和非和计展转不能忘也。今佛与之。洗前旧见故性相双举。而仍以性融相。盖必相得性融。始可以双祛二计也。且说四科时。实即一一与之融相归性。阿难领之未彻。故重申而极显之。总喻性相已竟。

△二别详七大。就分为七科。一地大。又三。一标性约析。

汝观地性。粗为大地。细为微尘。至邻虚尘。析彼极微色边际相。七分所成。更析邻虚。即实空性。

首句标性者。令其追究根元性体也。邻虚者。与空为邻也。至者。自粗相七分而析展转至邻虚也。次三句。言此邻虚者。乃析彼极微色边际相为七分。以成此邻虚之名也。极微色边际相。作一句读之。言此极微乃色法之边际。过此将无色相可谓极微矣。然取一极微。又析七分。方成邻虚。则微之又微。极之更极者也。末二句。言更析遂至于空矣。

△二就析详辩。又分二。一因析入而定生出。

阿难。若此邻虚。析成虚空。当知虚空出生色相。

此之妄计。大似愚者见空华灭于虚空遂计空中出华。大抵不达万相真源出于藏心者。未有能出此计者也。故西域凡小共计无异与此方太虚凝结成形者。皆相似也。

△二总牒起而详推破。又二。一初标牒。

汝今问言。由和合故。出生世间诸变化相。

牒定原问。欲举邻虚。而拶成和空之谬。令其无遁辞也。

△二详破。又为三。一约空无数量破。

汝且观此一邻虚尘。用几虚空和合而有。不应邻虚合成邻虚。

破意全在用几虚空一句。盖和合须有数量。或二或三。和合为一故。难云用几(云云)。末二句遮转救也。设救云。我言和合但合色相。非谓合空以成色相。故此遮云不应(云云)。良以。诸余粗色。若言是彼细色合成。容或可通。今此邻虚。向下更无细者。唯有虚空。故须合空。若不合空。岂是邻虚合成邻虚耶。设许合成。当有三谬。一者合自成自谬。盖唯合他成自。而未有合自成自者也。二者合一成一谬。盖唯有合多成一者。未有合一成一者也。三者合细成细谬。盖唯有合细成粗者。未有合细成细者也。是则若执诸相和合。须此邻虚亦是和合。若此邻虚既是和合。须是和空而成。盖令其无遁词也。

△二约色不成空破。此以对待。例显其谬也。盖阿难所执诸相色空。各居其半。即应皆是和合。故此反破。空非和合。用以例显色非和合也。又二。一故难成空之谬。

又邻虚尘。析入空者。用几色相。合成虚空。

言色之边际邻于空。既须合空而成色空之边际。邻于色。亦须合色而成空。盖是顺彼所执。以为难也。然空者下有缺。当补云。当知。色相出生虚空却接以末二句读之。后仍有反难。救词当申。救云。既言析入。何又诘其合成。而阿难不敢如是难者。以析色为空。是彼小乘之自教。诸相和合。是今阿难之自语。故今顺彼自语。违彼自教。正以显彼自语与自教互违。乃堕宗九过中之二过也。是以佛虽故违纵难。而阿难亦不能施辩。何以故。顺析入而非和合。则违今自语。依和合而违折入。则背昔自宗。两处负堕。故默然而不敢辩。此意妙甚。

△二例明成色之谬。

若色合时。合色非空。若空合时。合空非色。

此申正义。而例破之也。四句不平。盖以上二句。例明下二句也。如云。若知合色不可成空。即知合空不可为色矣。可见上科但是故难意在此科相例而明矣。色不成空破已竟。

△三约空无合义破。

色犹可析。空云何合。

上句纵。下句夺也。色犹可析者。犹可析而归空也。然犹可亦是权许之辞。其实析色。但自析色。虚空实非析色之成空。云何合者。言空决无合义也。虚空略有四义。不可言合。一无形碍。二无数量。三无边际。四无变动。据此四义。云何可合乎。后当番转申正意云。若知空之不可合。则知邻虚非和合而成。邻虚既非和合。则地大元非和合而有。和合之计。岂实义耶。是则阿难惟据粗相。如来究至细尘。良以。既执诸相和合。须以至细之尘为元始也。然细尘与空为邻。必至合空之谬。故惟明一空不可合。则和合之计。自可番转而破尽矣。妙甚妙甚。

△三结显斥执。分二。一结显。又分为二科。一全体圆融。

汝元不知。如来藏中。性色真空。性空真色。清净本然。周遍法界。

此科与阴等。俱称如来藏。理无不融。而义有差别。中之一字。意味即殊。当以喻明。如大富长者藏中宝物无限。每有宅舍。必出藏宝。广列堂阁之间。然但千万分中之一分而已。深藏而未发现者。实无边量故。上四科。如方指堂阁之宝。说其皆是藏中之物。今此七大。如说此但藏中少分。而彼未发现者。一一充满。但随时处。应用若干。即出若干。耳只此已发未发。较其浅深。当立见也。汝元不知者。意贯下科。此科文分五段。一源委。二相融。三离过。四元具。五匝满。如来一句。指其源委也。良由不知地大之源委本是如来藏中之物。方乃妄谓从空出色。谬起和合之计。故此一句所以指之也。性色二句。明相融也。权外多计性为空理。而不知内有空色相融。故此二句所以明之也。变地为色有三义。一者标本示广。盖地为诸色之本。而所该摄甚广。无情则金木瓦石等。有情则毛肤骨肉等。皆地也。故色所摄法。地当十之七八。二者义具拣异。盖色有颜色形质坚碍三义。而各有满分少分。颜色以黑白可别为满分。形质以当体可捉为满分。坚碍以体不相入为满分。故水于碍义不满。火于质碍俱不满。风于色质全缺。而碍亦不满。惟地大三义具满故易名为色。拣异彼三缺而不满也。三者示同诸经。盖凡般若等诸经举法。与空相融者。皆色法为首。以等八十余科。今实示同彼意故。易以色名也。性则言其非相。亦即理而非事也。真则言其非俗。亦即体而非用也。性色真空者。言性具之色。即真体之空也。性空真色者。言性具之空。即真体之色也。性色真色。以性融大之辞。真空性空。直目性体之意。颠倒言之。又以总成融即矣。此以性真二字无别故。影互用之。若不影互。应有四句。如云。性色真空。真空性色。性空真色。真色性空。字句方全。经以义该文简故影互之。问此与般若等寻常所谈色即空空即色。为同否耶。曰实大不同。盖般若等。惟据目前所对已发现诸相。而言其即空即色等意。今此不对目前诸相。惟深谈如来藏中浑涵未发。即色空融一如此也。后经所谓先非水火。正此意矣。故此性色真色。非但拣于实等诸色。实显异于事相。俗谛中即空之色也。性空真空。非但拣于断等诸空。实显异于事相。真谛中即色之空也。旧以体用真俗理事并言者。欠研究耳。不知此但全体而大用。尚在下科。具眼者详之。清净二字见离过也。良以。色尚检于般若即空之色。岂堕凡夫之染色。空尚检于般若即色之空。岂堕二乘之滞空。自来离过绝非。二清净中。属自性清净也。本然二字。表元具也。如来藏中元有之故物所谓悉天真之本具。非缘起之新成。此句拣于权教菩萨修成之惑也。周遍一句示匝满也。极于无外曰周。周即匝也。贯于无内曰遍。遍即满也。前虽以宝藏为喻。非世间之宝藏可比。良以。世间宝藏。若众宝具全。决不能一一匝满。若一宝匝满。决不能种种具全。此则二义皆不为碍故。每举一大。即周匝遍满于法界。而互不相碍也。法界者。法有轨持二义。界有性分二义。轨即随缘。持即不变。性即体空。分即成事。总则统于一真。别则开等多种。今此法界。合一真则无容别议。望多种则正周遍于理法界。冥周遍于一切法界耳。以一切离一真悉不可得矣。由是冥中总统之故。方能随应循发无不足也。

△二大用无限。

随众生心。应所知量。

此约其本具妙用。能随能应。不与循业相同。旧于此二句。仍连循业发现通为一气。及详下诸大。实从随心应量处断之因。得其分属之本意。请详下解众生摄尽九界有情。心以根性言有胜有劣。量以心知言有大有小。若但以劣心小量致之。则所以应之以粗少之色者。固无不副其心。而无不满其量也。若能以胜心大量致之。则所以应之以广妙之色者。亦无不副其心。而无不满其量也。世出世间有为无为。亦复如是。通上科论之。则上科是性是体是真是理。此科是相是用是俗是事。故知上之色空早露相用等释者非也。且既从性起相。便知全相即性。体用等亦复如是。所以说地大即藏中之性也。又当知。阴等四科。皆先剖破相妄。然后结显性真故。以破相之义。犹半同于空宗。今此七大乃穷自性海渊涵流出诸法故。纯标性真。杳无虚妄字面。诚法性宗之独谈。非惟迥超般若。而亦不异于前文也。结显一科已竟。

△二斥执。

循业发现。世间无知。惑为因缘及自然性。皆是识心分别计度。但有言说。都无实义。

此方约迷位及悟人因位而言。先问云。体既本然周遍。而用又随心应量。则称体作用无不自在。何必循业乎。答正由无始未悟久迷本有。以致全不自在。岂惟迷位必循染业而后能发。纵是悟人亦须循净业而后能现。是故此之四字。双具两种不自在意。一者世出世间一切净妙之色。若不循彼种种净业。虽欲发现。不可得也。二者三涂四恶一切苦秽之色。若不戒彼种种染业。虽欲不发现。不可得也。盖不戒即是循也。故此四字。非但只表不循业则不得发现。兼表循业则不得不发现。而二俱无自由分矣。然此四字。正是致下二惑之由。故分属下文。良以。业之起也。似有由藉。故世间浅智众生。执此生起之近由。而遂惑为因缘性。曾不达圆融不变之体。周遍法界。何所藉于因缘。业之成也。似难改移。故世间无智众生。执此难改之现量。而遂惑为自然性。曾不达无限随缘之用。随心应量。何得泥于自然。是皆为一循业之所惑耳。向使只随心应量。而不必循业。则众生皆应达唯心之旨。而不至种种惑矣(问悟人既须循业。佛循业否。答佛在因位循之。却即菩萨因满果发之后。但惟随心尚无量之可应。何有业之可循。惟除示现无实业也。故知称体作用。无不自在。惟佛能之。问现见菩萨作用自在。何言惟佛能之。答菩萨修行未毕。正由循业所发故。今非拣其不能作用自在。但拣其非是不循业耳。然惟圆实菩萨。所循大自在业。所发十玄妙色。与果人敌体相似焉。问何为大自在业。答应即华严十玄妙。观及本经耳门三昧是也。又所应之知。即解悟也。所循之业。即修行也。若惟务修行。而不求圆解。则三祇六度。终无实果。正以知自局。而量自有限也。若但专务多闻。而不策圆修。则恒沙妙理。秪益戏论。正以业不循。而果终不发也。以此而知。圆解圆修。不可不相应矣)识心即六识也。辩析不混曰分别。详细较量曰计度。即遍计执也。但徒也。徒有言说。即情有也。都无实义者。即理无也。此则和合。即兼于因缘中。不和合即兼于自然中矣。又解但凡也。凡有言说者。推类广指之词。如和合及诸重叠是非之计。皆在其中。二释俱通。夫不知体用及惑执二计。阿难与世间义应互该影略而已。此全科意。后皆准之。地大已竟。

△二火大。分三。一标性约求。

阿难。火性无我。寄于诸缘。汝观城中未食之家。欲炊爨时。手执阳燧。日前求火。

无我者。温陵所谓火无体寓物成形。是也。故执火者。须凭柴等。离柴等则无当体可捉也。𭬥李曰。阳燧者。崔豹古今注云。以铜为之。如镜之状。照物则影倒。向日则火出。淮南子曰。阳燧火方诸也。论衡曰。于五月丙午日。销炼五方石。圆如镜。中央洼。予亦曾见。映日光影注处即烧然。水晶珠注烧全同也。

△二就求详辩。分四。一举例。

阿难。名和合者。如我与汝一千二百五十比丘。今为一众。众虽为一。诘其根本。各各有身。皆有所生氏族名字。如舍利弗婆罗门种。优楼频螺迦叶波种。乃至阿难瞿昙种姓。

此举和合之例。亦异喻也。意显下火大不同此例也。此之破法。盖约分开之相。以破和合之计。盖必有分开之相。以为和合之本。然后方同和合。故举一众和合而分开各有氏族。以为定例。至下开合二科。而火无生处。足显和合之计为妄矣。婆罗门此云净裔。温陵曰。优楼频螺。此云木爪林。迦叶波此云大龟氏。瞿昙此云日种。后代改姓释迦耳。

△二牒定。

阿难。若此火性。因和合有。

△三标徴。

彼手执镜。于日求火。此火为从。钟中而出。为从艾出。为于日来。

彼手下标也。此火下徴也。

△四逐破。分二。一开破例审。又分二。一开破。又三。一破从日生。

阿难。若日来者。自然烧汝手中之艾。来处林木。皆应受焚。

自能二句。犹是牒定之辞。来处二句方是破意。言烧林何异烧艾也。

△二破从镜生。

若镜中出。自能于镜出然于艾。镜何不镕。纡汝手执。尚无热相。云何融泮。

自能二句亦牒也。镜何一句破也。纡屈也。纡汝三句证也。

△三破从艾生。

若生于艾。何藉日镜光明相接然后火生。

△二例审。

汝又谛观。镜因手执。日从天来。艾本地生。火从何方。游历于此。

例审者比例而审其所从来也。镜因三句取例也。火从二句审之也。此审有二意。一者且破和合。盖上科三处无生已显。不同舍利弗等各有氏族所生。而此之例审。又言。况彼三物各有从来。而此火何所从来。既无从来。其何以为和合之本乎。足见其非和合性也。二者更索源委。意谓彼三各有来处。而此火何独无所从来乎。欲人审其来源也。开破例审一科已竟。

△二合破直审又二。一合破。

日镜相远。非和非合。

上言无从生之处。但显无和合之本。此则正明无和合之实也。言凡谓之和合者。须同一处交杂。安有悬远相隔。而为和合者哉。缺艾语略耳。艾亦同镜与日远也。

△二直审。

不应人光无从自有。

此之直审与前例审不同。彼云从何历此者。疑问令人审识之辞。此云不应无从者。决定断其有本之谓也。一疑一决。所以不同。文虽寄于合破科中。而意仍双承上文云。开之既无从生之处。合之又无和合之相。此火岂无所从来而自有乎。跃然而未说破。到下文文说破也(又开合所分四科以次。酷似不他生不自生不共生不无因生。文虽似而旨各别。彼因人执万法有生。故详破生相。显其无生而已。此因昧法真源。而妄谓出于和合。故随破随审。令其悟真本源也)就求详辩已竟。

△三结显斥执。又二。一结显。又分二。一全体圆融。

汝犹不知。如来藏中。性火真空。性空真火。清净本然。周遍法界。

准上。

△二大用无限。又二。一正明大用。

随众生心。应所知量。

准上。

△二验其无限。

阿难当知。世人一处执镜。一处火生。遍法界执。满世间起。起遍世间。宁有方所。

盖就上求火之事。以推开徴验。可见随心应量无有限极也。此取凡夫现境。尚无限极。圣人分上。愈可知矣。结显已竟。

△二斥执。

循业发现。世间无知。惑为因缘及自然性。皆是识心分别计度。但有言说。都无实义。

准上火大已竟。

△三水大。分三。一标性约求。

阿难。水性不定。流息无恒。如室罗城迦毗罗仙斫迦罗仙及钵头摩诃萨多等诸大幻师。求太阴精。用和幻乐。是诸师等。于白月昼。手执方诸。承月中水。

流息。如雨露之有无川源之溢竭。水性大概如此。迦毗罗此云青色。斫迦罗此云鸳鸯。钵头摩诃萨多未详。温陵曰。四皆外道善幻术者也。其曰求太阴精。及承月中水者。顺诸师计从月出也。十五夜为望。望前为白月。望后为黑月。月当正午。光皎如昼。故称为昼。方诸阴燧水精珠也。孤山引高诱注淮南子。乃云。大蛤拭热向月则水生也。而经文明白言珠况珠亦蛤出。以珠取水。应亦拭热矣。

△二就求详辩。又为二。一徴起。

此水为复从珠中出。空中自有。为从月来。

△二逐破。又分为二。一开破例审。又二。一开破。又三。一破从月生。

阿难。若从月来。尚能远方令珠出水。所经林木。皆应吐流。流则何待方诸所出。不流明水。非从月降。

经临也。即照临之谓也。远方者。言珠比所经林木尚为隔远。又如月当正南。则自珠以南之林木。皆是所经近处。或珠在平地。则高阜以上之林木。皆是所经近处。此是以远证近之必流也。下四句则是流与不流。皆不当理矣。

△二破从珠生。

若从珠出。则此珠中。常应流水。何待中宵承白月昼。

△三破从空生。

若从空生。空性无边。水当无际。从人洎天。皆同滔溺。云何复有水陆空行。

△二例审。

汝更谛观。有从天陟。珠因手持。承珠水盘。本人敷设。水从何方流注于此。

除空添盘者。以空无从来不可取例。盘无与水人不疑生。故两科互为去取也。开破例审已竟。

△二合破直审又分二。一合破。

月珠相远。非和非合。

△二直审。

不应水精无从自有。

准上可知。就求详辩已竟。

△三结显斥执。分二。一结显。又二。一全体圆融。

汝尚不知。如来藏中。性水真空。性空真水。清净本然。周遍法界。

义皆准上。

△二大用无限。又二。一正明大用。

随众生心。应所知量。

△二验其无限。

一处执珠。一处水出。遍法界执。满法界生。生满世间。宁有方所。

△二斥执。

循业发现。世间无知。惑为因缘及自然性。皆是识心分别计度。但有言说。都无实义。

准上水大已竟。

△四风大。分三。一标性约拂。

阿难。风性无体。动静不常。汝常整衣。入于大众。僧伽梨角。动及傍人。则有微风。拂彼人面。

风之动静不常。人所易见。当不止于垂衣拂衣。但约衣发辩而已。僧伽黎此云大衣。

△二就拂详辩。又二。一徴起。

此风为复出袈裟角。发于虚空。生彼人面。

袈裟此云坏色。若从义而翻。则离尘出世等。种种多译。兹不繁引。

△二逐破。又二。一开破例审。又二。一开破。又为三。一破从衣生。

阿难。此风若复出袈裟角。汝乃披风。其衣飞摇。应离汝体。我今说法。会中垂衣。汝看我衣。风何所在。不应衣中有藏风地。

汝乃三句。言衣即风。风性不住。故应离体。我今六句。令傍观察审也。

△二破从空生。

若生虚空。汝衣不动。何因无拂。空性常住。风应常生。若无风时。虚空当灭。灭风可见。灭空何状。若有生灭。不名虚空。名为虚空。云何风出。

此有三破。仍含多义。汝衣二句。不应藉缘破也。言既云空生。即当自生。何假衣动为缘乎。空性六句。体性相异破也。言空以常住为体性。风以生灭为体性故。首二句。以风从空。则应同常。次二句。以空从风。则应同灭。今皆不然。可见体性毕竟异矣。末二句。申灭空之谬。以足空之无灭而已。若有四句。名实相乖破也。言义须与名相应。名须与体相当。今约无情。则生灭乃有形质之义。虚空乃无形质之名。故曰若有生灭。则非虚空。见名义不相应也。又虚空表以无物为体。风出则是有物非虚。故曰名为虚空。云何风出。见名体不相当也。

△三破从面生。

若风自生。被拂之面。从彼面生。当应拂汝。自汝整衣。云何倒拂。

自汝整衣云何倒拂者。何得只待汝整衣之时。而又倒拂于彼。不拂于汝也。盖出于彼面。而又拂彼面。故曰倒拂也。

△二例审。

汝审谛观。整衣在法。面属彼人。虚空寂然。不参流动。风自谁方鼓动来此。

虚空二句。非取从来之例。却即是风空性隔之意。亦现前可别之相。不宜泥也。

△二合破直审。又二。一合破。

风空性隔。非和非合。

此只就风与空性体乖隔而说。非和非合。与前二大稍异。良以。风从空生。人所常执。故多破空生。如此方言虚能生风。其见一也。佛语随宜无定耳。

△二直审。

不应风性。无从自有。

准上就拂详辩已竟。

△三结显斥执。又分二。一结显。又为二。一全体圆融。

汝宛不知。如来藏中。性风真空。性空真风。清净本然。周遍法界。

二大用无限。又曲分为二科。一正明大用。

随众生心。应所知量。

△二验其无限。

阿难。如汝一人微动服衣。有微风出。遍法界拂。满国土生。周遍世间。宁有方所。

△二斥执。

循业发现。世间无知。惑为因缘及自然性。皆是识心分别计度。但有言说。都无实义。

准上风大已竟。

△五空大。分四。一标性约凿。

阿难。空性无形。因色显发。如室罗城去河遥处。诸刹刹种。及婆罗门。毗舍。首陀。兼颇罗堕。旃陀罗等。新立安居。凿井求水。出土一尺。于中则有一尺虚空。如是乃至出土一丈。中间还得一丈虚空。虚空浅深。随出多少。

首二句。言其自无形表对色方显。唯识谓之空一显色。不必局于凿土方显。温陵曰。西天贵贱。族分四姓。如此方四民。刹帝利王族也。婆罗门净志也。亦云净行。以守道居正。洁白其操也。毗舍商贾也。首陀农夫也。是为四姓。颇罗堕利根也。旃陀罗魁脍也。此又智愚之族也。名义集云。旃陀罗此云屠者。屠杀人畜者也。西天淫杀同贱杀者。犹目为恶人。国法令其摇铃执帜。警人异路。不与良民同行。故亦翻严帜也。

△二就凿详辩。又二。一徴起。

此空为当因土所出。因凿所有。无因自生。

△二逐破。又二。一开破列审。又二。一开破。又曲分三。一依无因破。

阿难。若复此空。无因自生。未凿土前。何不无碍。惟见大地。迥无通达。

迥远貌。谓极目而视也。言未凿无空。明因凿有。何成无因耶。

△二依出土破。又为二。一破有出入。

若因土出。则土出时。应见空入。若土先出。无空入者。云何虚空因土而出。

既未凿之先。原不见空。则必谓出土而后成空故。此即约出土而难也。意谓既言空因土出而后有。须土先出而空后入。如开池引水者可也。故曰则土出时应见空入。然土出可见。空入何相。故曰若土(云云)。言既无空入之相。则计因土出而有空者。妄情而已也。

△二破无出入。

若无出入。则应空土元无异因。无异则同。则土出时。空何不出。

防转记也。仍承上难。必言。土自出入。空何出入。故即约空无出入以难也。意谓。既言空无出入。则土未出时。应即有空。而空土一体不分。故曰则应空土元无异因也。一体遂成同出之谬。故难曰无异(云云)。

△三依凿以破。又为二。一破因凿以出。

若因凿出。则凿出空。应非出土。

意谓。既言空独因凿。不因出土。即应惟以凿空。何必凿土。故曰则凿出空。应非出土。

△二破不因凿出。

不因凿出。凿自出土。云何见空。

意谓。若言空非因凿。与凿无干。凿应惟出于土。应不见空。今何随凿随见虚空。开破已竟。

△二列审。

汝更审谛谛审谛观。凿从人手。随方运转。土因地移。如是虚空。因何所出。

叠言审谛。令极详察也。随方运转选地施功也。土因地移者。土从地中移出也。无因非是实法故。不取例从来。

△二合破直审。又二。一合破。

凿空虚实。不相为用。非和非合。

意言。凿须凿实空乃是虚。前风空言其性乖。此凿空谓其用。皆背不成和合相生之义矣。

△二直审。

不应虚空。无从自出。

准上。就凿详辩已竟。

△三合会警悟。吴兴曰。四大后所以点空均名五大者。盖诸经常谈惟四而已。此既异彼。故特言之。下根识中。其例亦尔。此解全得此科之来意也。又二。一融性合会。

若此虚空。性圆周遍。本不动摇。当知。现前地水火风。均名五大。性真圆融。皆如来藏。本无生灭。

融性谓融结空性。合会谓会同四大。首三句结空之性也。若此二字。承上破审说下圆周遍三字。重一圆字。良以。寻常论空。亦言周遍。然有色法碍处。即不圆满。是言周遍。而非圆周遍也。今言空性圆满。色不为碍。故曰圆周遍矣。此句结其即是性真也。不动摇同后无生灭。盖周遍表其非此有而彼无此无而彼有。圆满意也。不动表其非先无而后有今有而后无。常住意也。此句结其离诸妄相也。以上结定空大。向下方是合四成五之意。中三句。先以合会。其名现前。即指目前所对已发现之法。说其皆藏性。迥与结显处别矣。均名五大语。会五大名同实乃新许空为大也。末三句。后以会合其体也。性真圆融。即前性圆周遍。本无生灭。即前本不动摇。但上是单结空大。此是合同五大。皆如来藏一句。文总五大。意通上下。上通性真圆融。下通本无生灭。总与申其源委。然记但是以四例空。又当知。非但此一新得大名。虽彼四者。旧称为大。亦惟据其处处皆有言之。而实相碍互阙非真大也。自今融以藏性圆融常住。方为真大。是则虽非新得大名。而实迥非旧比也。如迦叶等。旧虽久称声闻罗汉。必经法华开显。方乃即真矣。

△二警令发悟。

阿难。汝心昏迷。不悟四大元如来藏。当观虚空为出为入为非出入。

上科方以空大会同四大。是欲将四大例明空大。此科举四大令其因空反观。却是欲将空大发明四大也。昏者情识常暗。迷者动惑于邪也。由昏故迷相。因而致然。前执四大诸相皆和合即其事也。然既暗惑于邪。必背驰于正。故即不悟四大元如来藏非和非合亦非不和合也。下却教其观空大。以审其有出有入乎及无出入乎。意盖令其若悟虚空周遍不动非出非入非不出入。即悟四大圆融常住非和非合非不和合矣。经文明皆双遣二边。旧注皆堕一边。所以不敢取也。

△四结显斥执又二。一结显。又二。一全体圆融。

汝全不知。如来藏中。性觉真空。性空真觉。清净本然。周遍法界。

性觉真空二句。比前变其文。而复颠倒其意也。以前俱用本大与空相融。此则本大即是空字。若准前相融。则合两句。皆云性空真空。文不可别也。今将前指性之空。换为觉字。即改寂为照。义无伤也。则此中空字。乃是虚空之空字。若照前不颠倒。合云性空真觉性觉真空。今文上下交换。然亦无碍。但令人觉其文耳。

△二大用无限。又分二。一正明大用。

随众生心。应所知量。

△二验其无限。

阿难。如一井空。空生一井。十方虚空亦复如是。圆满十方。宁有方所。

△三斥执。

循业发现。世间无知。惑为因缘及自然性。皆是识心分别计度。但有言说。都无实义。

义皆准上。空大已竟。

△六见大。即根大也。总摄六根。但举眼根以为例耳。然但取根中之性。非取浮尘。故惟言见等。而不言眼等。意可见也。分为四。一标性约尘。

阿难。见觉无知。因色空有。如汝今者。在祇陀林。朝明夕昏。设居中宵。白月则光。黑月便暗。则明暗等。因见分析。

此中全约见之与尘。为同异等。以破和合之妄执。然其别名尘相二三开合不定。应先总释。不过色空明暗之四。互为隐显耳。如总言色空。是合明暗以对空。只言明暗。是开色摄空也。若言明暗空。是开色以对空。如言见空。是空摄色而对见也。至文再指。庶不惑矣。见觉者。犹言见性也。无知者。离尘无别所知。因色空有。释成上句也。以双离明暗。无复见之自相。故言因色空有。此即合明暗以对空矣。方以标定。向下历举目前现尘也。朝明夕昏。昼之明暗也。白月黑月。夜之明暗也。等即等于空耳。因见分析者。因此尘而见得分析也。方表见托尘立。不可言尘因见分析。以此单破见之和合。非破尘也。此中乃是开色摄空。

△二就尘详辩。又二。一徴起。

此见为复与明暗相并太虚空。为同一体。为非一体。或同非同。或异非异。

携李曰。此问四句。一同。二异。三或同或异。四非同非异。但经文分两同两异。各成一句。斯解与下破处相合。此中亦开色对空也。

△二逐破。又分二。一开破例审。又二。一开破。又四。一破同牒中开色对空破中开色摄空。又三。一牒起徴词。

阿难。此见若复与明与暗及与虚空。元一体者。

△二约尘显谬。又曲分为二科。一标定相亡。

则明与暗。二体相亡。暗时无明。明时无暗。

此是先将外尘互相凌夺之相标定也。前半总明后半别明也。

△二正以显谬。

若与暗一。明则见亡。必一于明。暗时当灭。灭则云何见明见暗。

言既与暗一体。则明时暗亡。见安得而不亡哉。于明亦然。末二句。言随暗而灭。云何复见于明随。明亦然。其谬当自显矣。

△三结成非同。

若明暗殊。见无生灭。一云何成。

此蹑上意而结成也。言明暗任殊而见体恒在。自然显其非是一体。以上皆开色摄空也。破同已竟。

△二破异。此科牒中开色摄空。破中开色对空。又三。一牒起徴辞。

若此见精。与暗与明。非一体者。

△二显不离尘。又二。一离尘令观。

汝离明暗及与虚空。分析见元。作何形相。

△二离尘无体。

离明离暗。及离虚空。是见元同龟毛兔角。

直断之也。此亦设言离而显其无自体也。

△三结成非异。

明暗虚空。三事俱异。从何立见。

俱异之异。训作离字读之。盖言三者俱离。则此见元无自体。故曰从何立见也。破异已竟。

△三破或同或异。

明暗相背。云何或同。离三元无。云何或异。

悉是上义。但撮合一处耳。上二句开色摄空也。下二句开色对空也。

△四破非同非异。

分空分见。本无边畔。云何非同。见暗见明。性非迁改。云何非异。

分空二句。以空摄色。而对见也。见暗二句。言尘殊见一。显然不同。故曰云何非异。此却开色摄空也。

△二例审。

汝更细审。微细审详。审谛审观。明从太阳。暗随黑月。通属虚空。壅归大地。知是见精。因何所出。

汝更三句垒言。以教其着眼之意。初云细审。次细不徒细。而加以微细。审不徒审。而加以详审。次谛观已是切察。而又审于谛审于观也。此亦开色对空。而加通壅。尽其详也。

△二合破直审。又二。一合破。

见觉空顽。非和非合。

盖以性体异而言其不成和合也。此亦以空摄色。而对乎见也。

△二直审。

不应见精。无从自出。

准上。就尘详辩已竟。

△三合会警悟。又二。一融性合会。

若见闻知。性圆周遍。本不动摇。当知。无边不动虚空并其动摇地水火风。均名六大。性真圆融。皆如来藏。本无生灭。

科意准上。此总该六根觉兼鼻舌身而不言者略也。性圆二句。亦同上科。向下不动与动摇。皆就相言。空之相即不动。四相犹动。合会以性俱不动矣。余准上。

△二警令发悟。

阿难。汝性沉沦。不悟汝之见闻觉知本如来藏。汝当观此见闻觉知。为生为灭。为同为异。为非生灭。为非同异。

沉沦者。溺于权见。无超拔之智也。此不悟与当观叫应如前。然其中法则不同。上不悟者四大。而当观者空大也。此则不悟者见大。而当观者亦见大也。生灭就自体言。同异对外尘言。意令若悟见等。非生灭同异。亦非不生灭同异。则知见等。藏性圆常。非和合。亦非不和合。更深悟也。合会警悟已竟。

△四结显斥执。又二。一结显。又二。一全体圆融。

汝曾不知。如来藏中。性见觉明。觉精明见。清净本然。周遍法界。

性见觉明者。言性中之见。即觉上之明也。觉精明见者。言真觉之精。即性明之见也。性见明见。犹言性色真色。以性融大之辞。觉明觉精。犹言真空性空。直目性体之意。合而言之。不过性见相即而已。此如来藏中未发真体。不可以觉明为无明。清净亦稍不同。当云。全见而觉非凡夫根结之见。全觉而见非二乘冥寂之觉。故曰清净也。本然同前。

△二大用无限。又二。一正明大用。

随众生心。应所知量。

△二总类六根。又二。一类全体。

如一见根。见周法界。听嗅尝触觉触觉知。妙德莹然。遍周法界。

见周法界者。牒前见之遍周法界也。温陵曰。尝触即舌根以味合方觉。故亦名触。觉触觉知。身意二根也。

○妙德者。言见闻等即妙性之德用。莹然者。灵明不昧也。即略上觉明觉精之意。遍周法界。言皆同见之全体圆融也。

△二类大用。

圆满十虚。宁有方所。

言发为大用随心应量圆满(云云)。十虚作十法界。亦可如见闻等随量大小。极尽其量。即满十虚。若约起成根身。或成一根身。乃至普现无量根身。皆其随心应量之大用。

△二斥执。

循业发现。世间无知。惑为因缘及自然性。皆是识心分别计度。但有言说。都无实义。

义并准上(问此既惟取根中之性。则前已开显其全为性体。今何劳复融之而为大乎。答约此经别意。则开悟证入皆依六根故。前特开显为性之全体。约诸经通意。则惟如来藏。方为性之总相故。今仍以六根。融入如来藏也。又诸教有定相总别有圆融不定。约定相。则如来藏。恒为总相。而万法皆其别相也。约圆旨。则万法实皆可互为总别故。前依圆旨。取别为总。见精遂成全性总相。而万法皆其别相。今依定相。则如来藏。依旧是总。而见与六大。依旧是别。然虽总别不定。仍知二意无乖。良以。前之开显。今之融入俱有初后二相。前之初相。自根中荐出。及其后相。则会万法为一体。而根身器界。皆是其中幻影。当即是此中如来藏也。今之初相。亦自目前明暗辩起。与前根中荐出无异。及其后相。则合会结显性真圆融周遍法界。当亦与前开显中之后相无有异也。但此中七大。皆许同是圆融。又是依圆旨之万法互含也。而彼中见性独许冠于万法。又是本经之别旨宗要也。故前欲其巧于悟修。而此欲其圆于见解矣。具眼者辩之)见大已竟。

△七识大。名为四科。一标约根尘。又二。一标举三法。

阿难。识性无源。因于六种。根尘妄出。汝今遍观。此会圣众。用目循历。

标虽全标三法。意但约根尘以辩识而已。识性观下。但因六种根尘。是惟约于前六。而所以无七八者。以八即前之根大。而七亦即是意根故也。性字犹言体相。非谓真性。无源者。状如野烧。起灭无从也。因根尘者。假托而起也。此以上标定也。汝今下举约现前眼识因根尘而妄起者。以例余五皆然。观即根也。圣众即尘也。循历即识也。

△二拣别根识。拣虽对尘。而混滥之意。殊不关尘。良以。识尘体性自别。而根识自来难分。故特与拣别之。又分二。一拣明根相。

其目周视。但如镜中无别分析。

万象对照。一念不生。正是根相。

△二拣明识相。

汝识于中。次第标指。此是文殊。此富楼那。此目犍连。此须菩提。此舍利弗。

此即眼识。仍兼随眼家明了意识。然眼识名。随念分别。但对性境。初起一念。不带名言。随眼意识名。计度分别。亦对性境。起第二念。计执名字。如标文殊等是也。然此自眼家以例余四皆然。至于意家。离前五识。独头自缘。独影尘境。亦在例中。

△二就根尘辩。又分为二。一徴起。

此识了知。为生于见。为生于相。为生虚空。为无所因突然而出。

问虚空尚可属尘无因。似非就根尘辩。答云。须约不依根等方成无因。故亦是就根尘辩。

△二逐破。又二。一开破例审。又分为二一开破。又曲分为四一破因根生。

阿难。若汝识性。生于见中。如无明暗及与色空。四种必无。元无汝见。见性尚无。从何发识。

见即根也。此言。去尘无根。则根已先无。自体凭何者。以发识哉。

△二破因尘生。

若汝识性。生于相中。不从见生。既不见明。亦不见暗。明暗不瞩。即无色空。彼相尚无。识从何发。

相即尘也。此言。除根无尘。则尘已无自相。何能发识。不从一句除根也。既不二句。犹是牒上除根之意。明暗二句。方是转成无尘之过。明暗色空相即互用彼相二句。结成其非也。

△三破因空生。又二。一牒徴开义。

若生于空。非相非见。

上句牒徴辞也。下句开成二义也。

△二分合例破。又曲分为二。一分二破。

非见无辩。自不能知。明暗色空。非相灭缘。见闻觉知。无处安立。

非见三句。同上去根无尘。非相三句。同上除尘无根。

△二合二破。

处此二非。空则同无。有非同物。纵发汝识。欲何分别。

温陵曰。处此非相非见之间。识体若空。则同龟毛。识体若有。非同物象。既自无体。安能有用耶。

△四破无因生。

若无所因。突然而出。何不日中别识明月。

言日中无月。分别明月之识。既不得起。然则识岂无因生乎。但经是反诘之辞。开破已竟。

△二例审。

汝更细详。微细详审。见托汝睛。相推前境。可状成有。不相成无。如是识缘。因何所出。

见托二句根尘也。可状二句色空也。言此四者各不相混。详察此识从何出乎。开破例审已竟。

△二合破直审。又二。一合破。

识动见澄。非和非合。闻听觉知亦复如是。

温陵曰。识有分别名动。见无分别名澄。识动见澄。性相隔异。见与识隔。闻知亦然。皆非和合也。

△二直审。

不应识缘无从自出。

准上就根尘辩竟。

△三合会警悟。又二。一融性合会。

若此识心。本无所从。当知。了别见闻觉知。圆满湛然。性非从所。兼彼虚空地水火风。均名七大。性真圆融。皆如来藏。本无生灭。

本无所从者。不从根尘诸缘所出也。了别见闻觉知者。管见谓会前根大。是也。准前二大。当知下俱无本大。而旧谓别指六识。既异前文。而又缺根大。何成七数乎。管见非之当矣。性非从所。亦不属诸缘之意也。余并准上。

△二警令发悟。

阿难。汝心粗浮。不悟见闻发明了知本如来藏。汝应观此六处识心。为同为异。为空为有。为非同异。为非空有。

粗浮者。乏于精切之深慧。而惑于著相之浅谈。不字双贯悟字与发明二字。了知即是觉知。译之误耳。或了知属意识。而缺一觉字。非误则略。智者详之。依后说则觉兼三识。并影略也。例上科。惟指本大。六识而言。同异对根尘言。空有就自体言。余准上。

△三结显斥执。又二科。一结显。又二。一全体圆融。

汝元不知。如来藏中。性识明知。觉明真识。妙觉湛然。遍周法界。

性识明知者。性真之识。即妙明之知。觉明真识者。本觉之明。即性真之识也。性识真识。以性融大之辞也。明知觉明。直目性体之意也。总是性识融即之意。清净本然变为妙觉湛然者。良以。根尘虽相倚立。在象犹是历然。至于识之为相。自来常若空华。故上诸大。皆言清净。本然者。承上性大相融。双言其皆离过而本具也。至于识大。既先元无体相。又经融入觉性故。周遍舍吐。皆惟约觉性言之。是以直称。妙觉即性体。而不必又言其清净。湛然即性明。而不必又言其元具矣。遍周法界者。盖觉性如镜。识但如影。知影即镜体。则惟约镜之遍周。而说影之遍周矣。或约圆极境界。则亦直说念包十方三世。然是顿说有宗无因。若徴其因。仍用前说。如云。何以故。识无自相。即觉性故。而镜影即其同喻也。

△二大用无限。

含吐十虚。宁有方所。

此无随心应量者有二意。一者众生自知前文诸大。因众生以根为禀定。尘为外物。俱无自在之分。故佛乃说与随心应量。显其亦是惟心自在之法。至于识心。则众生自来皆知其是随我自在之法故。不必又言其随心应量也。二者即是自法。谓心即识心。量即识量。不复自随自应。如眼不见眼也。含吐十虚。亦约觉性转显。然有含有吐。相亦不同。如云运想则含不想则吐也。若依圆极。照前科说。结显已竟。

△二斥执。

循业发现。世间无知。惑为因缘及自然性。皆是识心分别计度。但有言说。都无实义。

诸识各由种子方起。种子须由宿业。故须循业胜。如上二界。无种不起。前五劣如水母。缺种不起。眼家根识。余并准上。问此经首。先正破识心。如七处曲搜三迷决了。名义皆妄。毕竟无体。乃至显见文中。又复旁兼相形而破。未尝少假宽容。何后于十八界。即已许为如来藏心妙真如性。至此愈称。其周遍法界。含吐十虚。是即性之全体。而同彼开显见性之极量。何前乃妄之至。而后则真之极乎。答前约初心悟修。须从方便决择真妄。舍生死根本。取涅槃妙心。则识须破尽。决定不用。后约圆解普融。无法不真。无法不如。乃至刹尘念劫。无非一真法界。何况识心不融法界。悬示中双具二门。此意详尽。宜研味之。又当知。前之四科。方一一镕归于理。未言俱周法界。故惟是理事无碍之由致。今七大总摄上阴等诸事。而言其一一俱周法界。所以为事事无碍之由致也。盖彼观取事如理融为十门总因。良以。惟事则彼此相碍。惟理则无复可融。今由一一事皆如理融。悉无边际。方有此事事无碍玄门。是虽克体而论。似方与事如理门符契无二。其实由此总因。则相入相在等。众妙之门。无不洞开矣。问若尔三法界由致。无不具在。何又言且谈一真。答三法界。同以摄事归理而为由致。此对阿难之妄执。而一一会妄。以归真正。惟摄事归理。融相入性而已。尚未及于从性起相从理成事。是则三藏之中。正惟属于空如来藏。而有人强以三观三谛判之者。欠研审也。智者思之。如来破妄显真一大科已竟。

△二阿难悟谢发心。分二科。一承示开悟。此皆经家所叙也。又二。一叙承示。

尔时阿难。及诸大众。蒙佛如来微妙开示。

通承破妄显真科中诸文为言。良以此大开解功夫非近。今当总前撮其大要。令知微妙之实破妄心有三。一七破以密示无处。二重徴以显呵非心。三纵夺以决其无体。是所以破妄心者。可谓极微细而尽精妙矣。显真心文中亦三。一示见等。而克就根性。以指其实体。二示阴等。广融诸相。以明其一体。三示地等。而极显圆融。以彰其全体。是所以显真心者。亦可谓极微细而尽精妙矣。且指根性融诸相时。兼以对显依正万相之妄。而相妄性真之旨。纤悉昭彻矣。故经家总以结述于此。以彰下开悟之大本耳。

△二叙开悟。夫奢摩他微密观照。虽应圆照三如来藏。此由阿难初悟一真心体。是方显其照彻空如来藏矣。然而理智圆融。境无偏僻。是即惟妙觉明圆照理法界矣。分二。一悟周遍。又二。一总标。

身心荡然。得无挂碍。

身谓法身。心谓真心。荡然周遍貌。下文分科详释。无挂碍者。妄身妄心不复系挂隔碍也。盖法身真心。本自现成。而无始恒为妄身妄心。系挂隔碍。曾不知觉。了无自在。今于言下开通故。得大自在。得大受用矣。

△二详叙。又二。一心荡然。又曲分为二。一标能遍意。

是诸大众。各各自知心遍十方。

众则位兼深浅。知则悟兼证解。譬如有众。处暗境中。本自空廓旷荡。以暗无所见。误执狭隘。此之位深而证知者。或色阴已尽。十方洞开。如暗忽得光明亲见空廓也。位浅而解知者。或色阴未尽。随言发大胜解。如暗中闻人说境。本量顿觉。虚豁无边。不复作狭隘之想也。遍十方者。极尽十方之量也。作十法界亦可。

△二彻悟依报。又二。一转大为小。

见十方空。如观手中所持叶物。

虚空是依报最大者。更是器界所依故。并属依报。手中叶物。即贝叶也。缘彼方以贝叶书字故。手中常持之。见空如叶者。以虚空无大不容。而真心更大。百千万倍。不可为喻。由心观空。故空小如叶耳。此科多领七大即心遍周法界之旨。而成此悟也。

△二转他为自。

一切世间诸所有物。皆即菩提妙明元心。

首二句。即器界万法。俱属依报。菩提指本觉果体。前文所谓此见及缘元是菩提妙净明体。是也。妙明元即如来藏心。盖凡小观物非心。权教谓物为妄。今悟全物皆心。纯真无妄也。此科多领上阴等四科。皆即藏性而成此悟矣。至此则斥破妄心之旨。方以极领。更不认缘尘分别以为心。更不惑为色身之内。更不迷己为物。而是见非见及四大和合诸疑。涣然冰释也。心荡然已竟。

△二身荡然。又分二。一标能包义。

心精遍圆。含裹十方。

身以含裹为相。四大和合。含裹五脏。是为肉身。心精遍圆。含裹十方。是为法身。故佛祖凡言不离身中及身是道场等语。皆谓法身。非谓肉身。行人悟此法身本来元具。则行住坐卧身常无边。而无量刹海。皆悉转入身中。盖世人寻常皆谓。空裹界。界裹身。身裹心。重重拘缚。曾无超越。今忽心裹十方。身包空外。内外转换。大小变更。真所谓妙能转物。常住此身者。方可承当。咳唾掉背无非祖意。四卷文云。身含十方无尽虚空。故知此为法身。况与下文生身相形而言。又且不重上文。

△二彻悟正报。又二。一转粗为细。

反观父母所生之身。犹彼十方虚空之中吹一微尘若存若亡。

所生肉身。乃属正报。此因领上法身虚豁旷荡包越虚空之外。故见肉身渺小而更浮假如此。盖相形而见也。十方虚空喻能形之法身。微尘喻所形之肉身。若存若亡。状其渺漠将沦于尽。盖平日粗重者。于此至轻细而不足为累也。

△二转实为虚。

如湛巨海。流一浮沤。起灭无从。

湛明不动。巨表无边。起灭无从者。起无从来。灭无从去也。盖平日坚实者。于此至浮虚而不觉其有也。此二科多领前不失科中色身外洎山河乃至咸是真心中物。及不分科中。并所想相。如虚空华。本无所有等意。而成此悟也。至此则身境客尘之旨。方以领极。更不认五蕴四大以为身。更不惑为我所。不执为实有矣。悟周遍已竟。

△二悟常住。

了然自知。获本妙心常住不灭。

此科与上科。义齐而文为甚短者。以周遍全是常住之因。涅槃亦以遍为常义。良以。遍法界既皆即心。则万劫此法界万劫此心。岂复有灭乎。故不劳多文。而一语结定矣。了然自知者。指掌分明。不由他悟也。说虽凭佛。悟由自己。亦亲见实到自信自肯之意。本妙心者。本来面目。恒遍一切。但惟迷不自知。非今新得也。常无始终。住无去来。无始终去来故。永不灭矣。此亦领上不灭不失不还及非因非缘清净本然等意。而成此悟矣。经家于佛说之后偈赞之前。特详叙此者。正以示奢摩他秘奥观体。令行人于此着眼。盖通前三卷功夫。全为揭露此至妙至密之观体也。良以。众生常轮回。权乘不究竟。皆缘未见此体。犹如生育故也。行人若能于斯所叙心境一如。不犯思惟。物物头头。了然在目。浑是妙心自体。亦不费纤毫功力。身心本来廓周沙界。但不驰散。如是积之岁月。而不心开者。未之有也。当知。本惟一体。若语正因本性。即空如来藏。以一味真如更无余物故。若略兼了因。即奢摩他秘密观照。以亲见自心。非作意思惟故。若更不避弥天过犯。则西来直指正法眼藏即此而已。但彼直入无分别。此由方便分别至此无分别处。其归一也(问此似意尽无余。然奢摩他未竟。后二藏未谈。彼是何意。答微密观照。此方了其密字。以体属隐奥故也。后乃兼用尽其精细。始属微字。宜斟分之)承示开悟已竟。

△二赞谢发心。分为二。一礼谢标偈。

礼佛合掌。得未曾有。于如来前。说偈赞佛。

得未曾有。言从来未得此等妙悟。而今始得之。除圆教菩萨元具圆解者。其余凡小权教。皆得未曾有也。又圆教初心。或增深解。或成新证者亦然。

△二正陈偈词。又二。一赞谢。

妙湛总持不动尊。首楞严王世希有。销我亿劫颠倒想。不历僧祇获法身。

此下方是阿难之言。初二句赞也。标偈中。惟标赞佛。以法即佛德故不双标。而解中。仍分佛法。首句赞佛也。孤山曰。妙湛赞真谛般若德也。总持赞俗谛解脱德。不动赞中谛法身德也。又即三而一故曰妙湛。即一而三故曰总持。非三非一故曰不动。尊者十号之一。由证此三。号世中尊。

○惟应赞佛三德。加三谛助明而已。中谛即第一义谛。仍当补即一。即三方完。又此因感前开示而赞故。赞意应与开示相关。良以。前所示者。生佛等具故。因己悟而方见佛德也。初于克就根性中。十番正示二见。番显悟得。澄清觉海。朗耀性天。浩然无际。即佛般若德也。本此故以妙湛赞之。次于会通四科中。万相融摄。总别发挥。悟得诸相皆性。万物一心。森然毕具。即佛解脱德也。本此故以总持赞之。后于圆彰七大中。合会大性均显遍周。悟得根根尘尘俱满法界。悉无起灭。各不往来。居然交彻。即佛法身德也。本此故以不动赞之。三一交互。及尊字如前。然三德是所证。尊即能证之人。次四字赞法佛。前云有三摩提名大佛顶首楞严王。是也。其实方与究竟坚固相应。王乃尊统诸法之称也。世希有三字。双叹佛法皆难遭也。缘此娑婆界佛出世固难。正使出于世。说是法复难。俱如优昙华暂时一现耳。末二句谢也。上句谢破妄。颠倒想者。谓我法二执分别也。如执缘尘分别以为心相。计五蕴四大以为身相。迷心为在色身之内。认物为己。迷己为物。身心万法。谓为各自有体性相。四大悉疑。和合因缘等。皆是亿劫之所惑者。今实并销之矣。下句谢显真。僧祇者。如孤山所引婆沙论明。三阿僧祇劫。修六度行。百劫种相好因。然后获五分法身。乃至如唯识云。地前历一僧祇。初地至七地。满二僧祇。八地至等觉。是三僧祇。然后获究竟法身。

○今云不历。以教旨大殊故。但辩明教旨。自无可疑。旧注不辩教旨。横生疑惑。以致纷然无定。今与决之。然旧之所以致惑者。有二因缘。一者执婆沙唯识权教不了之义。二者碍下除惑愿成及方证二果之文。今请以圆顿教旨明之。二惑自解。良以。此经多分终实接入圆顿。按顿教之旨。未悟之先。法身本自现成。一念回光。便同本得。所谓但离妄缘即如如佛。尚不复论证与不证成与不成。岂同权渐之教。必历僧祇而后获乎。若执乎彼而不信乎此。是由执走者之迟而不信飞者之速也。何胶柱之深哉。若更按圆教之旨。则行布不碍圆融故。虽未及断惑究竟。不妨全获法身全体即佛。如前开示迷心于色身之中者。既名为性颠倒。至后开悟见心于太虚之外者。岂不号为正遍知哉。正遍知即成正觉而获法身矣。然则执现果。而不许阿难获法身者。失旨之甚也。又圆融不碍行布故。虽全获法身。不妨更除细惑更历诸果更成究竟宝王也。此经后云。理则顿悟。乘悟并消。事非顿除。因次第尽。可为明证矣。如是则虽却后更历僧祇以成究竟佛果。当亦与此不历之前先获法身。了不相碍也。何况圆顿悟后之修。念念是佛。虽进断通惑。亦与权渐修者。日劫相倍。至于住后断别惑。以去一生有圆旷劫之果者矣。如是则虽谓其却后更不历乎僧祇。亦无碍也。若更取于延促同时之玄旨。愈不可以长短拘矣。问若此则阿难与善财龙女同乎。答不尽同也。良以。圆人虽不因果条然。而亦有初心究竟之别。论初心则无不同。望究竟则惑有浅深。根有利钝。龙女惑尽故弹指功圆。善财利根故一生事办。是初心与究竟顿齐也。今此会中。如二人者应亦非少。但约阿难所示一类当机。多是中根而又具惑者也。且惟同彼二人发心。而旧证初果。居然未移。下之愿成宝王希登上觉。方求齐彼二人之究竟耳。然诸圣惟重初心故。此现获法身。意非浅浅。经云。发心究竟二不别。如是二心先心难。则可见矣。至于证悟解悟均获本有法身。殊不系此而为差别矣。

△二发心。又二。一正发大心。又二。一总期报恩。

愿今得果成宝王。还度如是恒沙众。将此深心奉尘刹。是则名为报佛恩。

正以前获法身方是初心故。今于悟后。方发洪愿。以取究竟也。首二句大端是自利以上求佛界。利他以下度众生。温陵以首句为智心。次句为悲心。下四字双运二心。而束为深心。无可议者。而孤山以首句为佛道誓成。次句为众生誓度。字面显然。而摄余二誓。似为颠倒。今当以首句摄烦恼誓断。盖必断尽烦恼。方究竟佛道也。以次句摄法门誓学。盖必备达法门。方广度众生也。愿今二字。双贯下成佛度生。观今字便有求其不久即成不待僧祇之意。得果者得究竟菩提也。宝王亦同儒书称位为大宝也。还度者。言不止惟愿成佛。更还愿度众生。非谓待成后度也。奉尘刹双含侍佛度生偏属似非。莫若以庄严佛土释之颇切尘刹二意仍不失也。报佛恩者。盖双运二种深心。以庄严一切佛土。为报佛微妙开示之恩也。

△二别求证除。又分二。一于度生求证。

伏请世尊为证明。五浊恶世誓先入。如一众生未成佛。终不于此取泥洹。

请证明者。求以威神加被。令其终不违于本愿也。五浊谓劫浊见浊烦恼浊众生浊命浊。与此经后所说者不同。意独指于娑婆一类。若秽界中。百岁以后。浊恶世时。诸恶炽盛。刚强难化者也。先入有二意。一对刹。盖尘刹虽期俱入。而必先五浊者。慈救急于苦难之深者。亦如周文必先𧤩寡。此悲愍心也。二对人。盖五浊人。所怯入故。愿勇于先入。倡先率众。此勇猛心也。泥洹此云灭度。涅槃别名。如则师所引二种。皆应兼之。一不取二乘独得泥洹。二不取诸佛泥洹。即如地藏所谓众生度尽方证菩提。此广大心也。此欲度尽众生。隐然须兼法门誓学也。

△二于成佛求除。

大雄大力大慈悲。希更审除微细惑。令我早登无上觉。于十方界坐道场。

能破众生惑之坚体曰大雄。能拔众生惑之深根曰大力。究竟以与众生二严之乐曰大慈。究竟以拔众生二死之苦曰大悲。希求也。审详也。微细惑方该尘沙及根本无明。别惑如下答满慈者。是也。若约阿难一类。所求思惑亦应该之。八卷结经毕。阿难得证。断除三界修心六品微细烦恼。叙谢乃称。如来善开众生微细沉惑。斯为明证也。然此希除者。求佛以大雄大力。加之破其体而拔其根也。早字与今字同。登无上觉者。求佛以大悲加之尽二死而究竟法身。坐道场者。求佛以大慈加之满二严而现座说法。方是果后度生矣。此观求除细惑显然。兼乎烦恼誓断也。正发大心竟。

△二结以深誓。

舜若多性可销亡。烁迦罗心无动转。

温陵曰。舜若多此云空。烁迦罗此云坚固。谓空性无体尚可销亡。我心坚固。终无动转。

○动转即退转也。总承前上求下化。而深誓其心。即虚空有尽。我愿无穷也。从入正宗。至此说法。当为一周。名破妄显真周。初销倒想。说空如来藏。一大科已竟。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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