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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北魏孝文帝的均田、迁都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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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的起源 自魏道武帝拓跋进入中原时起,鲜卑族以及被他们所征服的部落,已经从游牧经济生活逐渐转入农业经济生活。诚如上节所讲过的,他们开始是“离散诸部,分土定居”,“给耕牛,计口授田”,在平城四周树立起一种生产有机体的村社来。但是这种生产有机体,是在封建制度已经确立、私有经济较为发展的中原地区的塞上树立起来的,它不可能不受到当时中原地区私有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因而我们也就可以了解在这种生产有机体中,农业怎样在公有制的残余——主要是土地的共有基础上发展,而又怎样会急遽地转变到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来发展的原因了。这种新树立起来的生产有机体,其剩余生产物,最后是集中到高居于各生产有机体之上的最高君主手里去的,这样,又不得不使拓跋氏的北魏政权以“劝课农耕”,当作他们内政的唯一要务。魏太武帝拓跋焘太平真君(公元440—450年)中,太子拓跋晃曾令“有司课畿内之民,使无牛家以人牛力相贸,垦殖锄耨。……各列家别口数,所劝种顷亩,明立簿目,所种者于地首标题姓名,以辨播殖之功”[1]。孝文帝元宏也在太和元年(公元477年),以牛疫,“敕在所督课田农,有牛者加勤于常岁,无牛者倍庸于余年。一夫制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2]。这种“计口授田”,“各列家别口数,所劝种顷亩,明立簿目”,“一夫制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其实就是北魏均田制的起源。到了太和九年,孝文帝“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授以生死为断”(《魏书·高祖纪》),其实是把过去拓跋部初到塞上分土定居后所奉行的这种制度,加以推广于整个中原地区而已。

当然,地主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中原地区,比起塞上来是更为发展的地区,然而这种带有村社性的均田制度却能在这地区生根。从太和九年到唐玄宗末年(公元755年),二百多年间,均田制在中国不断被破坏,又不断在同一地点实施。均田土地的所有权不属于农民而属于国家;均田制度下土地的买卖,受到一定的约制;均田土地的还授,也始终掌握在国家的手里;北魏实施均田初期的休耕地,也还是由国家来调配:这些情况总起来说,倘使封建经济久已确立的中原地区以前没有推行过如西晋的占田制,那也不可能使北魏的均田制度很顺利地推行的。古代中国本来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那种井田制的传统看法,而西晋占田制的实施更加强了土地所有权属诸村社这一过程。孝文帝就是综合了北魏的“计口授田”与古代的井田制、西晋的占田制这几种过程而在中原地区实施均田制度的。

这种带有村社性的均田制度,所以能够推行于中原地区,这是为当时“土广人稀”的客观条件所决定的。自西晋末年以来,中原地区长期遭受少数民族贵族的蹂躏和破坏,所谓“自永嘉丧乱,百姓流亡,中原萧条,千里无烟”;“或死于干戈,或毙于饥馑,其幸而自存者盖十五焉。”正可说明这扰攘的一百多年间,中原地区的农民不是在战争中大批地被屠杀,便是饥馁死亡,或弃去自己的田园逃往江南,以及漂流异乡,变为世家大族庇护下的“部曲”和“佃客”。这样,自然使中原地区许多肥沃的土地,变成了荒田。而且北魏王朝自道武帝拓跋君临中原时起,本来农业生产已经开始在全国经济中占了主导的地位,但是由于拓跋部长期的塞外生活,畜牧生产还是占较大的比重。如神瑞二年(公元415年),平城旱荒,王亮、苏坦劝明元帝拓跋嗣把首都从平城迁到邺城去时,崔浩就曾说:“至春草生,乳酪将出,兼有菜果,足接来秋。”(《魏书·崔浩传》)可见鲜卑族在经济生活方面说来,畜牧业和农业还是并重的。因此,拓跋部也和其他游牧部落一样,在入主中原之初,把大量民田圈禁起来,作为牧场。如《魏书·古弼传》载:“上谷民上书言苑囿过度,民无田业,乞减大半,以赐贫人。”太武帝拓跋焘时(《资治通鉴》系于公元439年),北魏多封禁良田,高允因此进言,拓跋焘“遂除田禁,悉以授民”(《魏书·高允传》)。到了孝文帝均田之后,还有罢河西苑封,与民垦殖的事。魏宣武帝元恪正始元年(公元504年)十二月丙子,又“以苑牧公田,分赐代迁之户”;延昌二年(公元513年)闰二月辛丑,又“以苑牧之地赐代迁民无田者”(《魏书·世宗纪》),可见直到那时,牧地在中国北部,还占着很大的面积,那么在太和九年均田以前,牧场占地之广,更是不用说了。因为这些中原地区无主的荒地和牧场,都掌握在国家的手里,主权是国家的,所以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在中原地区推行均田制时,也必然会先在这种无主的荒田和牧场上建立起农业生产组织来,然后把这种带有村社性的均田制度推行于整个中原地区的小农农村。北宋刘恕曾经这样说过:“后魏均田制度,似今世佃官田及绝户田出租税,非如三代井田也。魏、齐、周、隋兵革不息,农民少而旷土多,故均田之制存;至唐承平日久,丁口滋众,官无闲田,不复给授,故田制为空文。”(《困学纪闻》卷16)我个人基本上是同意这种看法的。这也正好补充说明一方面均田带有村社性,另一方面,均田用田租户调来完成封建剥削,又绝有异于古之井田公社,所以说它是北魏“计口授田”与西晋占田法两种制度相遇混合和交叉的结果,绝无附会;同时也说明为什么均田制度除了具有封建的私有成分以外,还会带着一种先封建的公有成分。这里还应该着重指出,在均田制之下,农业很快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获得发展,因此,均田制度一开始实施,封建成分已经占主导的地位了。先封建的公有成分,只是其残存的形骸而已。

还有,北魏均田制的实施,是拓跋氏王权十分强化的结果。由于拓跋氏是由原始公社解体、家长奴隶制开始发展时期跃进封建社会的,先封建因素很浓厚。在他们自己的鲜卑族里,一直到孝文帝时代,自由民阶层还广泛地存在,王权也还能保护他们,使他们的经济不致完全衰颓,因之他们还能构成为拓跋魏王权的主要军事力量,所以北魏拓跋氏的王权在那时是十分强化的。均田制之在中原地区实施,是在北魏中央政权和地主不断斗争的过程中,以及北魏政权必须采用超经济的力量强迫中原地区的小农农村接受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因此,如果单靠中原地区的客观条件——“土广人稀”这一现象的普遍存在,而没有强大的王权来作后盾,来有力地执行这一任务的话,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北魏政权正是具备了这些有利的主观条件,所以均田制这个在东晋、南朝是不可能推行的制度,在中原地区居然顺利地实施起来了。——尽管其实施的地区受到限制,实施以后在地主经济发展的地区内又迅速地衰落下去。

尤其应该指出的,北魏均田制的实施,是在当时紧张的阶级斗争形势之下被迫进行的。北魏从道武帝建国(公元386年),其后进兵中原(公元398年),到太武帝时又统一了黄河流域(公元439年),及至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实行均田,统治中原已历一个世纪之久。在这一个世纪中,由于拓跋氏贵族的残酷统治,如南朝谢灵运所说:“北境自染逆虏,穷苦备罹,征调赋敛,靡有止已,所求不获,辄致诛殒,身祸家破,阖门比屋。”(《宋书·谢灵运传》)王融也称北朝“禁令苛刻,动加诛”(《南齐书·王融传》)。此外拓跋氏贵族每次对外用兵,所谓“虐虏见驱,后出赤族”(《宋书·柳元景传》),他们“每次骑战,驱夏人(汉人)为肉篱”(《通典·边防典》),“以骑蹙步,未战先死”(《宋书·柳元景传》)。魏太武帝在公元451年攻宋盱眙城时,曾写信给盱眙城守将,劝他出兵决战,信的内容说:“我今所遣斗兵,尽非我国人。城东北是丁零与胡,南是三秦氐、羌。设使丁零死者,正可减常山赵郡贼;胡死,正减并州贼;氐、羌死,正减关中贼。卿若杀丁零、胡,无不利。”(《宋书·臧质传》)从这信的内容看来,拓跋氏贵族的迫害汉族和其他各族人民,是何等残酷。由于拓跋氏贵族对汉族和其他各族人民的压榨和奴役,中原的汉族人民自始至终就没有停止过反抗;而这时留居于中原地区而且已进入农业经济生活领域的匈奴、羯、丁零、乌桓、氐、羌、卢水胡各族人民,也已经成为被压迫的民族了,他们不仅和汉族杂居、通婚,经济文化联系非常密切,可以说已经在和汉族融合之中了。同时他们也和汉族人民在阶级和民族双重压迫之下一道肩并肩地和拓跋氏贵族进行顽强的斗争[3],就中以公元445年至446年卢水胡盖吴的起义规模最大。盖吴起义杏城(今陕西黄陵西南),联络关中汉、胡、氐、羌诸族,遥通南朝的刘宋,进兵威胁长安,太武帝拓跋焘“御驾亲征”,才把这次大起义镇压下去[4]。其他吐京、山胡、屠各、丁零、敕勒等族人民,前仆后继,不断起义,想推翻北魏的统治。到了孝文帝元宏即位的第一年(延兴元年,公元471年)九月,青州高阳有封辩为首的农民起义;十月,朔方有曹平原为首的石楼堡起义;十一月,齐州平陵有司马小君为首的农民起义;第二年,光州有孙晏为首的农民起义;第三年十二月,齐州有刘举为首的农民起义;第五年九月,洛州有贾伯奴为首的农民起义;同月,豫州有田智度为首的农民起义;第六年五月,冀州有宋伏龙为首的农民起义;第七年(太和元年,公元477年)正月,秦州略阳有王元寿为首众至五千余家的农民起义;十一月,怀州有伊祁、苟初为首的农民起义;第十年正月,雍州有氐民齐男王为首的农民起义;十月,徐州兰陵有桓富、兖州有徐猛子、昌虑有桓和、泰山有张和颜等推司马朗之为首的农民起义;第十一年二月,京都平城有沙门法秀“招结奴隶”的起义。汉族和各族人民联合起来举行的起义,遍及中原各地,次数频繁,震撼了拓跋魏的统治。北魏政权慑于人民起义的巨大威力,为了缓和矛盾,巩固统治,也不得不解决土地和农民的结合问题。

均田制的内容 北魏孝文帝在太和九年颁布了均田法。

均田法规定:男子在十五岁以上,授露田(不栽树的田,称作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那时在农业耕作技术方面,还施行休耕法。如采用二圃制的休耕法,男子授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如采用三年轮种一次的休耕法,男子授田一百二十亩,妇人六十亩。一般规定,耕地和耕地连在一起,休耕地和休耕地连在一起。此外,男子给桑田二十亩(土地不足之处,桑田包括在倍田数中),每家桑田之上,课种桑五十株,枣五株,榆三株;不适宜栽桑养蚕的地区,男子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另外男子还给田一亩,课种榆、枣。原来有屋基地的,不再分配宅田;倘若移居新址,三口给宅田一亩,以为居室。在宅田之上,一亩的五分之一,课种蔬菜。除了“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魏书·食货志》)之外,所有授予农民的土地,其人年老免课和身死时,土地要归还国家。自然,北魏政权并非无条件把荒地交与农民耕种,而是为了要榨取农民的剩余生产品,于是规定田租户调之制,一夫一妇之户,岁出帛一匹、粟二石,此外还有沉重的力役。

均田制是带有村社性的一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度。均田农民从政府那里取得均田土地,均田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农民年老免课和身死,均田中的露田都得归还国家,国家通过露田的还授制度,把均田农民束缚在国家均田土地之上,限制了他们的自由迁徙,并对他们进行田租、户调、力役(后来以庸代役)的剥削,从这点看来,均田农民基本上是封建土地制度上的带有依附性的农民;但是,均田制规定,“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而且一开始就规定桑田在某种限度内可以自由买卖,所谓“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魏书·食货志》),到了后来,桑田的自由买卖,更是公开,从这一点看来,均田农民又带有小土地所有者的性质。

奴婢和平民一样受露田,奴四十亩,婢二十亩,不给桑田。麻布地区,奴也受麻田十亩,婢五亩。奴婢五口给宅田一亩。当然这里要说清楚的,奴婢没有自己的经济,他们土地上的耕作收入和纺织出来的布帛,全归奴隶主所有。奴婢不给国家服徭役(“发奴”是特殊的例子)。“奴任耕,婢任绩者”,出一夫一妇租调的八分之一,即奴隶一口,岁出帛五尺、粟二斗五升。“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受田的牛,以四头为限。丁牛一头,出一夫一妇租调的二十分之一,即帛二尺、粟一斗。随奴婢和牛的有无以还授露田土地。北魏对于授田的奴婢人数,没有加以限制。在奴隶制残余形态特别严重的特定阶段里,鲜卑贵族和中原地区的汉世家大族很多拥有大量的奴婢,如咸阳王禧(孝文帝弟)“奴婢千数”(《魏书·咸阳王禧传》),高阳王雍(孝文帝弟)“僮仆六千”(《洛阳伽蓝记》),尚书令李崇“僮仆千人”(《洛阳伽蓝记》)。到了北齐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定令:“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止二百人,第二品嗣王已下及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止一百人,七品已上限止八十人,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隋书·食货志》)可见到了北齐虽然限制奴隶数额,但是一般庶民还可拥有奴婢六十人。如果北魏也以奴婢六十人来计算受田数字,三十奴、三十婢合受露田一千八百亩。若采用二圃制耕作法,则受田共三千六百亩;采用三年轮种一次的耕作法,则受田共五千四百亩,外加桑田六百亩(桑田是算在休耕地亩数之内的)或麻田四百五十亩,奴婢五口加给宅田一亩,六十口受宅田十二亩,此外耕牛还可受田,授田的总数是相当可观的。倘若奴婢有三百人甚至六千人的话,那么授田的数字,更是惊人了。由此可知,均田制的推行,一开始对土地的分配,就不是平均的。广有奴、牛的鲜卑贵族和中原的世家大族,实际获益最多。所以均田制在中原能够推行无阻,不致遭受鲜卑贵族和中原世家大族的坚决反对,其主要原因,也就在此。

北魏在中原地区实施均田法的步骤,开始是在政府授予失去土地的农民以官荒地令其佃耕的情况下进行的,后来又把这种制度推广到小农农村里去实行,所谓“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魏书·高祖纪》)。在当时中原地区的小农农村里,由于地主经济的发展,一般自耕小农,他们一夫一妇所占有的土地,往往不足均田授田之数,因而在授田方面,是不会感到十分困难的。但是倘使北魏政府连他们的庭院土地(包括桑园)和房屋也全部予以征收,然后再来重新分配的话,那么在私有经济高度发展的中原地区,必然会引起农村的普遍骚扰和不安,因而使均田制度不易推行。何况鲜卑人原先组织起来的生产有机体在他们“分土定居”以后,鲜卑族人对于屋基地和庭院土地(包括桑园),久已有了十足的产权,所以孝文帝在均田令中也就作了“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魏书·食货志》)的规定。这样,均田法从一开始就给土地的自由买卖开了方便之门。

在当时中原地区,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关系以及这种观念,还是非常强烈地保存着的。如果一姓的土地,被调配给别姓使用,就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均田制中规定了一条:“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这后面四句话,补充得很重要,使绝户田不致落入异姓手中,这个考虑和规定,对于均田制的推行,多少减少了一些阻力。

当时国家所掌握的荒地,多在边郡。中州奥区,人口较多,地主经济也特别发展,土地的平均分配较有困难。故孝文帝颁布均田令时,又依据各地人口密度,作出宽乡、狭乡的区别来。政府为了开辟荒地,增加税源,奖励农民从狭乡迁往宽乡,在均田令中规定:“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后有来居者(原作“役有土居者”,今据《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门》改),依法封授。”诸地狭之处,“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魏书·食货志》)。这固然是为中原的世家大族开了兼并土地的方便之门,迫使贫苦农民流向宽乡开垦荒地;但就总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来看,这种规定在当时对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是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的。

当孝文帝推行均田制之始,中原地区的无主荒地和牧场都掌握在国家手里,因此,政府缺乏的不是土地而是劳动人手。当时中原地区的自耕小农,作为一个阶级来说,他们经过长期的战争和破坏,都已转变成为世家大族或僧侣大地主的荫庇户,史称当时“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魏书·李冲传》)。“隐荫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魏书·食货志》)当时的世家大族如赵郡李灵之孙李显甫,“集诸李数千家于殷州西山,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居之”,时不立三长,“唯立宗主督护”,“显甫为其宗主”(《北史·李灵传》)。《通典·食货典》引宋孝王《关东风俗传》称:“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近将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他们的户口集中到如此程度,真是“百室合户,千丁共籍”,而国家编户却又缺乏。在这种情况下,要使均田制推行无阻,搜括荫户,便成为北魏王朝当前的急务。要搜括荫户,如仅仅依靠政治的力量来强化地方组织,成立三长制度,还是不够的,首先必须减轻农民对政府的封建负担,使“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而后“苞荫之户可出”。所以孝文帝在颁布均田令的下一年,与实施三长制同时,重定了户调田租的课征额。

北魏初年的田租户调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晋故事》中已有“九品相通”),“计资定课”。什么叫做“九品混通”呢?这是把当时中原地区每一地区的民户,分成九等,如《张丘建算经》所载:

今有率户出绢三匹,依贫富欲以九等出之,令户各差除二丈。今有上上三十九户,上中二十四户,上下五十七户,中上三十一户,中中七十八户,中下四十三户,下上二十五户,下中七十六户,下下一十三户,问九等户,户各出绢几何?

答曰:

上上户户各出绢五匹;

上中户户各出绢四匹二丈;

上下户户出绢四匹;

中上户户出绢三匹二丈;

中中户户出绢三匹;

中下户户出绢二匹二丈;

下上户户出绢二匹;

下中户户出绢一匹二丈;

下下户户出绢一匹。

根据这本算术书上的比率如平均每户出绢三匹,以“九品混通”的话,政府就按照上面的比差来征收绢调。

除了以“九品混通”来征收户调绢布以外,北魏在献文帝拓跋弘时期,还因“山东之民咸勤于征戍转运”,“遂因民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内纳粟,千里外纳米;上三品户入京师(平城),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魏书·食货志》)。这是因为绢布体积小,运输方便,所以九品混通时,用上下户出绢四匹,下上户出绢二匹,下下户出绢一匹来调节;租米体积大,运输困难,所以以运输的远近来调剂。

北魏初年,“民多荫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针对这种情况,北魏王朝向中原地区的编户齐民进行征发,征发的数量也异常巨大。如北魏明元帝拓跋嗣泰常三年(公元418年)九月,“诏诸州调民租,户五十石,积于定、相、冀三州”(《魏书·太宗纪》)。孝文帝延兴三年(公元473年)七月,“诏河南六州之民,户收绢一匹,绵一斤,租三十石”(《魏书·高祖纪》)。同年十月,因太上皇拓跋弘要南侵刘宋,“诏州郡之民,十丁取一以充行。户收租五十石,以备军粮”。征发租粟,每户动不动就是三十石、五十石,这只有两个理由可以解释:一是当时三十、五十家为一户的编户很多,如果向三十、五十家为一户的编户征收三十石、五十石租粟,他们是能够承担起这个沉重剥削的;二是当时征收户调绢,以九品混通,征收田租除了上面讲到的因民贫富为远近租输之制外,如果临时征发租粟,也可能采用九品混通之制,来解决临时征集困难的问题。当然,以上的这些征发,不是经常出现的,所以我们就不去多讲它了。

现在我们来谈北魏向编户齐民征收的正常租调吧。北魏初年的户调征收额,据《魏书·食货志》说:“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至是(太和八年,公元484年)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增调外帛满二匹。”根据以上记载,北魏在孝文帝颁布均田令之前(太和九年)、内外百官普给俸禄之后(太和八年六月),政府的编户,每户每年平均(九品混通)缴纳的租调,即绢粟二项,绢调已在五匹以上,田租二十二石九斗以上。租调的数量,有增无减。虽说九品混通纳调,但是富人田连阡陌,中中以上户的封建负担,一般说来固然不算重,至于世家大族和僧侣地主有免税的特权,更无所谓负担存在;而中下户以下,则随时有“弃卖田宅,漂居异乡”(《魏书·李孝伯传兄子安世附传》)的可能,下下户固已一贫如洗,惟有“质妻卖子”(《魏书·薛野传》)之一途。这种过度的租调剥削,只会使政府管下的编户齐民逐渐减少,政府的税收也日益减缩。北魏政权要想挽回这种险恶的局面,惟有开辟税源,要想开辟税源,必须用廉价的方法来争取劳动人手。所谓廉价的方法,就是李冲在太和九年与三长制的建议同时提出的新户调制。《魏书·食货志》载:“李冲上言:‘……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即当一夫一妇之调)。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书奏……高祖(元宏)从之。”此外因“军国须麻绵之用,故绢上税绵八两,布上税麻十五斤”(《魏书·张普惠传》)。这廉价的新税率,表面看来,好像政府的目的在于减轻人民的负担,其实从政府整个的税收说来,政府管下的编户由于廉价的号召和三长的搜括而增加很多,比过去竭泽而渔要更为有利。均田令颁布的下一年,北魏王朝接着就减轻户调田租,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此。政府还按收入户调的总数,分为十分来支配,据《通典·食货典》称:“后魏……〔户调〕大率十匹中,五匹为公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内外百官俸。”困于“豪强征敛,倍于公赋”(《魏书·食货志》)的农民,只要政府能拨予土地,政府对他们的剥削比世家大族对他们的剥削来得轻,有谁愿意荫庇在地主的户下沦为部曲佃客,而不愿做耕种国家土地的编户齐民呢?这样,荫庇户口自然纷纷向政府请求授予土地,政府在劳动人手争夺战方面,至此可算获得全胜。接着均田制就在中原地区小农农村全面推行起来,由于租调减轻到仅存均田前租调二分之一弱,自耕小农自然也乐于接受这个制度。再加上三长制度的配合,均田制就顺利实施了。

《魏书·食货志》说:“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魏孝文帝在颁布均田令以前,曾在太和五年,班“户籍之制”(《魏书·高祖纪》)。在均田令颁布后的一年,即太和十年的二月,与重定户调田租同时,又采取了李冲的建议,强化了县级以下的地方组织,确立三长制度,“初立党、里、邻三长,定民户籍。”五家立一邻长,二十五家立一里长,一百二十五家立一党长[5]。三长制成立后的第一步工作是校比户口,造户籍[6]。换句话说,也就是有组织地来搜括荫户,来扩大政府的剥削对象。因此三长制的实行,对大地主来说是不利的,所谓“豪富并兼者,尤弗愿也”。所以当李冲提议设立三长制时,反对最力的是中原的世族大地主冠冕人物中书令荥阳郑羲与秘书令勃海高[7]。但是北魏的王权是颇为强化的,有了强化的王权作为先决条件;同时均田令中关于奴、牛授田的规定,又有利于拥有奴、牛的世家大族。因此三长制也就终于无阻碍地建立起来了。有了三长制度,而后地方组织比较健全,校比户籍的工作可以展开,“隐口漏丁,即听附实”,倘使“朋附豪势,陵抑孤弱”(《魏书·高祖纪》太和十四年诏),政府也可以及时制裁;授受土地和束缚农民于土地上的工作,可以加强执行。荫庇的户口既然被搜括出来,成为政府的编户齐民,政府的税源自然大大地增多了,农民所受政府的剥削也相对地减轻起来了,过去“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世”,现在“始返旧墟”了[8]。所以均田、重定户调田租的课征额和强化地方组织的三长制度来束缚农民,这三者是孝文帝太和九年均田时互相关联的三个重要环节,倘使其中有一个环节做得不好,就会使均田无法在中原地区实现的。

均田令在太和九年颁布,这一点不会有多大疑问。确立党、里、邻三长制在太和十年,《魏书》本纪和《食货志》有明确的记载,应该说是可靠的,更不容置疑。当然,均田是非常细致而琐碎的工作,决不是下一道命令,委派一批党、里、邻三长,就万事大吉了。所以我同意唐长孺教授的看法。孝文帝在太和十四年十二月有一道诏书说:“依准丘井之式,遣使与州郡宣行条制,隐口漏丁,即听附实。若朋附豪势,陵抑孤弱,罪有常刑。”(《魏书·高祖纪》)唐长孺教授认为“丘井之式”和州郡所宣行的“条制”,显然是与均田和三长制相关。那么,至迟在太和十四年十二月以前已有均田制(见《北魏均田制中的几个问题》,载《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这个看法很有见地。我认为至少可以那么说,从太和九年颁布均田令,随即开始授田,到了太和十四年,均田工作可算基本结束,那时只要做一些复查之类的扫尾工作好了。

这里还要附带谈到的,现在对北魏的均田存在着两种说法:一种说法认为均田实施以后,全国土地都由政府收来重新分配;一种说法是均田的实施,只局限在国家荒地和绝户田方面。我们不成熟的意见,认为在均田实施之际,国家必然拥有大量荒地来供还授之用,然而均田制也是推行到小农农村去的,不过对于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则一点也没有触动。大土地所有者庄园内的部曲、佃客和寺院内的僧祇户,他们的身份经过均田以后,一点也没有改变,这是可以断言的。

均田制的实施,租调的减轻,固然在当时封建经济非常发展的情况下,不可能彻底改变“富强者并兼山泽”的现象,不过“贫弱者望绝一廛”(《魏书·高祖纪》太和九年诏)的情况,由于农民得到土地,基本上已消除了。由于均田把游离的劳动人手重新和土地结合起来,由于奖励农民从狭乡迁居宽乡,由于荫庇的户口逐渐减少,因此,政府编户齐民的数字就大大地增加起来了,到了北魏孝明帝元诩正光(公元520—524年)以前,政府编户齐民达到五百余万户[9],垦地面积也一定有着显著的增加。“当时百姓殷阜,年登俗乐,鳏寡不闻犬豕之食,茕独不见牛羊之衣。”(《洛阳伽蓝记》)这对于恢复黄河流域自魏晋以来遭受严重破坏的农业生产,是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的。

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之后,固然不久即被破坏,但是继承北魏而兴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唐王朝又不断在同一地点加以推行。均田制的成功使自耕小农这一阶层,在中原地区大大地增多起来。这一阶层人数的增多,使以这一阶层作为牢固剥削对象的强大的中古性的王权出现,有了可能;以后,从西魏、北周起,又把府兵制度和均田制度结合起来,这种在均田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府兵,以后终于成为隋唐王朝的主要军事力量。从北周起,兵农的身份比起南朝来也大大有所提高,这都不能不说是受到北魏初期社会发展阶段的巨大影响的结果。

中原地区推行均田制成功,基本上改变了拓跋部过去虽然是农业已经占主导地位,而畜牧业仍占很大比重的局面。北魏王朝从这时候起,农业生产在社会经济中占到绝大的比重了,中原地区新推行起来的均田制,已经成为北魏王朝唯一可靠的剥削方法了。同时,农业化的过程,也就是拓跋部更疾速地向封建化跃进的过程,如果他们再以塞上为政治重心和保持塞上的生活方式,对他们说来,都已经不大合适了,所以北魏孝文帝在中原地区推行均田后的十年中,就要把都城从平城迁到洛阳,还必须作一系列符合向典型封建社会跃进的改革,这就是下面要讲到的迁都与改革。

工商地位的逐渐改善 正如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里所说的,“在古代人那里,工业已被认为有害的事业(是释放的奴隶、被保护民、异邦人的职业)”(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2页)。“凡有奴隶制的地方,被释放的奴隶总企图用他们后来往往因以积蓄大量财富的那种职业来保证自己的生存:所以在古代,这种行业常常落在他们手里,因而便被认为不适合于公民之事。”(第13页)。这样,“古代人一致认为农业是适合于自由民的唯一的事业”,而“手工业和商业被认为不名誉的职业”(第12页)了。在北魏初期,由于在历史发展上,拓跋部还是属于一种先封建国家,因此,在它那一独特的社会阶段中,手工业者和商人的身份地位,也是非常低下,和贱民相差无几的。

在魏道武帝拓跋进入中原攻克后燕都城中山之始,曾“徙百工伎巧”,“以充京师(平城)”。魏太武帝拓跋焘灭赫连氏,也“徙长安工巧二千家于京师”。此外又把州郡的漏户逃户,编为“绫罗户”,身份与营户相同,由“杂营户帅”管辖[10],政府为了达到独占工匠的目的,不允许私家畜养工匠。魏太武帝拓跋焘在太平真君五年(公元444年),曾下诏:“自王公已下,至于庶人,有私养……金银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诣官曹,不得容匿。……过期不出……主人门诛。”(《魏书·世祖纪》)同时还下令百工伎巧的子弟,必须继承父兄之业,不准工匠私收门徒,如私收门徒,处罪亦极重。太平真君五年颁发的另一诏书说:“百工伎巧,驺卒子息,当习其父兄所业,不听私立学校。违者,师身死,主人门诛。”(《魏书·世祖纪》)当然,在这样阶段里,工匠的身份都远比编户齐民要低。政府对王公士庶之家和百工伎巧卑姓的通婚,限制也极严,如文成帝拓跋濬在和平四年(公元463年)十二月壬寅,诏曰:“……今制:皇族肺腑,王公侯伯,及士庶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北史·魏文成帝纪》)工匠和商人,即使到了孝文帝时代,他们的仕宦,还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太和元年(公元477年)诏:“工商皂隶,各有厥分;而有司纵滥,或染清流。自今户内有工役者,唯止本部丞已下,准次而授。”(《魏书·高祖纪》)可见工商几乎是处于和皂隶相等的一种地位。

不过随着北魏封建化程度的加深,一方面鲜卑族内自由民的身份大大低落;另一方面,工商的地位,却又大大提高。如当时视“农业是适合于自由民的唯一的事业”,而在孝文帝延兴二年(公元472年),开始下诏允许“工商杂伎,尽听赴农”(《魏书·高祖纪》)了。政府的“尚方锦绣绫罗之工”,一部分也开始解放出来,并允许“四民欲造,任之无禁”(《魏书·高祖纪》太和十一年),对工匠也不再那么严格管理了。他们的地位已有显著的改善,他们已逐渐预于编户齐民之列,不像过去一样和“皂隶”、“驺卒”并列,称为贱民了。

商人的地位,变化更大,由于他们积蓄了大量财富,“贵族之门”,“贪利财赂”(《北史·魏文成帝纪》载和平四年诏),首先自动地和他们联姻。当时的官吏也和富商大贾勾结在一起,共同对人民进行掠夺。如《魏书·高宗纪》载和平二年诏:“刺史牧民,为万里之表。自顷每因发调,逼民假贷;大商富贾,要射时利,旬日之间,增赢十倍。上下通同,分以润屋。故编户之民,困于冻馁;富豪之门,日有兼积。为政之弊,莫过于此。”到了西魏之时,这种情况,还是存在。当时官吏征收租调,“临时迫切……捶扑交至,取办目前。富商大贾,缘兹射利,有者从之贵卖,无者与之举息。输税之民,于是弊矣”(《周书·苏绰传》)。可见富商大贾不管政府怎样压制,他们的经济势力还是在发展,他们的社会地位也由于和官吏“上下通同”的缘故,是在不断提高。至少由于政府允许他们“尽听赴农”的缘故,他们最起码也预于编户齐民之列了。

迁都洛阳 北魏自道武帝拓跋定都平城,僻处塞上,虽不断地移民塞上,给耕牛,计口授田,也只能供应六镇的军粮。至于平城自作为京都以后,人口集中,游食者多,粮食供给难免发生困难。《魏书·食货志》称:“永兴(公元409—413年)中,频有水旱。……神瑞二年(公元415年),又不熟,京畿之内,路有行。帝(明元帝拓跋嗣)以饥,将迁都于邺(今河北临漳西南),用博士崔浩计乃止。于是分简国人尤贫者,就食山东三州(冀、定、相),敕有司劝课留农者。”《魏书·崔浩传》载此事云:“神瑞二年,秋谷不登,太史令王亮、苏坦因华阴公主等言谶书国家当治邺……劝太宗迁都。浩与特进周澹言于太宗曰:‘今国家迁都于邺,可救今年之饥,非长久之策也。东州之人,常谓国家居广漠之地,民畜无算,号称牛毛之众。今留守旧都,分家南徙,恐不满诸州之地。……屈丐(赫连勃勃)、蠕蠕(即柔然)必提挈而来,云中、平城则有危殆之虑,阻隔恒、代千里之险,虽欲救援,赴之甚难,如此,则声实俱损矣。今居北方,假令山东有变,轻骑南出……谁知多少!……此是国家威制诸夏(中原)之长策也。至春草生,乳酪将出,兼有菜果,足接来秋,若得中熟,事则济矣。’太宗……曰:‘今既糊口无以至来秋,来秋或复不熟,将如之何?’浩等对曰:‘可简穷下之户,诣诸州就谷;若来秋无年,愿更图也。但不可迁都。’太宗从之。于是分民诣山东三州就食……来年遂大熟。”可见在明元帝时代,平城一带一遇荒年,就有打算迁都就丰收地区的计划。即使不是荒年,平城的粮食也还是不够。北魏政权通常令关内诸州郡用牛车运粟塞上,劳费也是很多。如《魏书·世祖纪》载:“始光二年(公元425年)五月,诏天下十家发大牛一头,运粟塞上。”像这类事情,是经常发生的。到了太和十一年,平城一带又是大旱荒,旱到春天“野无青草”(《魏书·高祖纪》),“郊甸间甚多馁死”(《魏书·食货志》),“饿死衢路,无人收识”(《魏书·高祖纪》),可见饥荒之严重。接着又流行“牛疫”,牲畜也死了很多。孝文帝允许人民到丰收地区就食,“行者十五六”(《魏书·食货志》),可见平城的旱荒,已达到严重程度,北魏王朝至此实已不得不迁都。据《魏书·成淹传》载,孝文帝在迁都洛阳之后对成淹说:“朕以恒、代无运漕之路(从山东、河北运粮至平城,不能利用水运),故京邑(平城)民贫;今移都伊、洛,欲通运四方。”可见迁都洛阳是解决塞上一带严重粮荒的唯一办法。何况自从孝文帝于太和九年扩大推行均田制以后,中原地区的农业经济已经成为北魏王朝的主要基础,从关外的平城移都到中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洛阳,从社会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来说,就也有其特殊的意义了。孝文帝迁都的原因,此其一。

过去,拓跋部氏族成员及被征服各族的“豪杰”、“名家”,往往戍防六镇,构成北魏王朝军队的基本核心。随着封建化程度的加深,拓跋氏内部阶级分化更为急剧,他们的经济逐渐衰颓起来了,这也使得北魏王朝的军事威力逐渐衰落。可是当时居拓跋氏北方的柔然人的势力,却大大扩张起来。据《南齐书·芮芮(“柔然”之异译)虏传》称,太和三年,“芮芮主发三十万骑南侵,去平城七百里,魏拒守不敢战,芮芮主于燕然山纵猎而归”;其后高车南攻柔然,取柔然故地,柔然南徙,逼近平城,孝文帝遣数十万骑北拒柔然,“大寒雪,人马死者众”。如果北魏仍都平城,稍一疏忽,便有被柔然包围的危险,甚至平城有失守的可能;倘南迁洛阳,此时南齐国力,日趋衰颓,不但不能威胁洛阳,而且孝文帝认为如大举南侵,南北混一可期。是平城有累卵之危,洛阳有磐石之安,故定都洛阳。孝文帝迁都的原因,此其二。

根据上述原因,孝文帝不得不迁都。新都的地点有两处,不是洛阳便是邺城。洛阳是汉、魏、西晋的故都,邺城是后赵、前燕的旧都。洛阳在黄河之南,邺城在黄河之北。孝文帝南伐,一方面经始洛阳,一方面又营建宫殿于邺西,太和十八年,又曾朝群臣于邺宫,可见定都邺城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中原最富庶的地区——粮食仓库和丝绢产地是河北,北魏王朝的财政支出,主要是由河北人民来负担的,所谓“国之资储,唯藉河北”(《北史·魏常山王遵传》),冀、定二州的户调绢,一年便在三十万匹以上。邺城在河北,从经济方面来讲比洛阳要优越;但洛阳究竟是中原政治与文化的中心地区,孝文帝既已迁都塞内,必须以华夏文化的继承者自期,自以定都洛阳为宜。都洛阳,更能迷惑中原的一批醉心于“中夏正音”的士大夫,故孝文帝遂舍邺而都洛阳。

孝文帝与鲜卑保守贵族的斗争 孝文帝既迁都洛阳,就是说,鲜卑族拓跋氏的政权,到此已跃进典型的封建社会,清除了还遗存着的氏族制残余与奴隶制残余;反言之,必须放弃过去以农业、畜牧业并重的一种塞上的生产方法,而使经济生活全部农业化,同时还须放弃“马背中、领上生活”(《宋书·索虏传》),而使生活方式全部汉化,才能适应这种新的环境。但是当时拓跋氏统治集团内部,对此却有三种不同的主张。

一、保守派。这一派主张保持鲜卑固有风俗,不主张汉化,更不主张迁都。这一派以北魏政权中鲜卑族的元老穆泰、元丕、陆叡等为代表,以后太子元恂也属于这一派。他们认为鲜卑贵族之所以能够统治中原,就是因为鲜卑人勇悍善战,马背上的生活方式和战斗方式的一致。倘若南迁洛阳,由于生活方式的转变,鲜卑人的气质,也会一天天变成脆弱,失去过去强悍善战的性格和习惯,反而不能统治汉族。同时黄河中下游的气候比塞上要热,鲜卑人不服水土,死亡率一定会很高。所以他们不主张迁都,更反对汉化。

二、中间派。这一派主张不放弃鲜卑原有的习俗,但也可以相应地汉化。这一派以鲜卑贵族中的开明分子为代表。他们已看到了那时北魏政权财富的主要来源,是中原的农业和手工业生产品;塞上的屯田,只足供六镇军粮,塞北的畜牧业固然发达,但从农业与畜牧业两者的比重看来,已经不能相提并论。塞上荒凉,平城地寒,六月雨雪,风沙常起,时人有《悲平城》之作,云:“悲平城,驱马入云中。阴山常晦雪,荒松无罢风。”(《魏书·祖莹传》)那时的歌谣有云:“纥干山(在今山西大同市东,登纥干,可见桑干河,望平城)头冻死雀,何不飞去生处乐!”从上面两首诗看来,当时除掉一批顽固保守的鲜卑贵族以外,较为开明的鲜卑贵族对生产落后的塞上和比较寒苦的平城,并不十分留恋,所以他们并不反对迁都。但是他们却用保留的态度对待彻底汉化的问题,他们认为鲜卑族和汉族过去的风俗习惯,因袭不同,迁都洛阳之后,朝廷典章制度虽也可以斟酌魏晋故事,以装饰门面;鲜卑族的语言服装风俗习惯,却可保留下来,不必硬性干涉,强迫汉化。

三、改革派。这一派主张彻底汉化,孝文帝就是属于这派的。他们认为既然迁都洛阳,就应该与代都(平城)时代有所不同,也就是应该用一种适合于那时封建经济的生活方式来代替过去“佛狸(拓跋焘)已来,稍僭华典,胡风(匈奴留下来和西域传来的风俗)、国俗(鲜卑固有的风俗)杂相揉乱”的塞上生活方式。他们认识到鲜卑族既已发展到这一特定阶段,还要保持固有的生活方式,已不可能。所以他们主张彻底汉化,换句话说,他们是想用汉族固有的传统方法来统治汉族人民;何况通过鲜卑族的彻底汉化,正可以消灭鲜卑、汉族两大部族间的矛盾,他们的政权,因此会更巩固,他们的子孙,可以更好地统治汉族人民。同时那时的世家大族如由南朝逃奔至北朝的世族大地主琅邪王肃,以及中原的世族大地主陇西李冲、清河崔光、广平程灵、太原郭祚诸人,也都撺掇孝文帝进行改革[11]。这一派的主张,由于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形势,因此终于战胜了以上两派,这才有孝文帝迁都后,在政治上、在社会风俗上的一系列的改革。

但是顽固保守的鲜卑贵族,仍继续地想采取行动来破坏这一改革,如太子元恂,在迁都洛阳以后,“忌河洛暑热,意每追乐北方”。适值孝文帝在太和二十年(公元496年)出游嵩山,命恂镇守洛阳,恂谋阴“召牧马,轻骑奔代(平城)”。此事被发觉,孝文帝引见群臣,议废太子,曰:“今恂欲违父背尊,跨据恒、朔。天下未有无父国,何其包藏,心与身俱!此小儿今日不灭,乃是国家之大祸。”(《魏书·废太子恂传》)乃下诏废太子为庶人,不久又用椒酒把恂毒死。同年的冬天,鲜卑贵族中的元老穆泰、陆叡秘密联络镇北大将军乐陵王元思誉、代郡太守元珍、阳平侯贺赖头等,共同策划推拥朔州刺史阳平王元颐为帝,阴谋据代都(平城)起兵[12],“代乡旧族,同恶者多”(《魏书·于栗传》)。孝文帝获悉这项政变阴谋以后,派他所信任的任城王元澄前往镇压叛乱,接着自己也出巡北都,捕杀了很多人,才把这次政变镇压下去。通过这几次对顽固分子的严厉打击,孝文帝的汉化改革,更是放手进行,不受一点牵掣。他于是以华夏文化正统继承者的姿态,出现在中国历史舞台上了。

孝文帝改革的内容 孝文帝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巩固封建的政治体制来缓和国内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不得不彻底推行汉化,也就是进一步封建化的政策。

在迁都洛阳以前,孝文帝已经开始清除鲜卑人的氏族制残余与奴隶制残余,已经开始执行汉化政策。太和七年(公元483年),下诏禁止鲜卑人同姓相婚[13];太和八年,采用汉制,规定百官俸给等差;太和九年下令:“自太和六年已来,买定(州治卢奴,今河北定州)、冀(州治信都,今河北冀州)、幽(州治蓟,今北京市西南)、相(州治邺)四州饥民良口者,尽还所亲。”(《魏书·高祖纪》)同年,推行上面提到的均田法;太和十六年,又下令禁革鲜卑人的袒裸之俗。到公元494年迁都洛阳之后,更加速了汉化的过程,三数年间,先后实行以下的重要改革:

一、禁鲜卑语。北魏初定中原,鲜卑人自然使用本族的语言;军中号令,也都用鲜卑语;汉人仕宦拓跋魏王朝,也都学习鲜卑语,或置“传译”。但是拓跋部的经济文化远较汉族为落后,鲜卑族人口又不多,政治上他们固然是征服者而暂居优势;但是在经济文化特别是语言的势力上,鲜卑族却是居于劣势。到了孝文帝迁都洛阳之后,索性下令禁用鲜卑语及其他各族语言,以汉语为北魏唯一通行的语言。孝文帝对群臣说:“今欲断诸北语,一从正音(汉语)。年三十以上,容或不可卒革。三十以下,见在朝廷之人,语音不听仍旧;若有故为,当降爵黜官。所宜深戒。”(《北史·魏咸阳王禧传》)乃在太和十九年六月下诏:“不得以北俗之语,言于朝廷,若有违者,免所居官。”(《魏书·高祖纪》)孝文帝是想通过消除鲜卑族和汉族在言语方面的隔阂,来逐渐泯灭民族间的隔阂,以达到其汉化的最终目的。

二、改鲜卑复姓。鲜卑族是多缀语的部族,他们的姓氏也是多缀语。孝文帝既禁止使用鲜卑语,自然也要把鲜卑复姓改成汉字单姓。乃在太和二十年下诏,以为:“北人谓土为拓,后为跋。魏之先出于黄帝,以土德王,故为拓跋氏。夫土者,黄中之色,万物之元也;宜改姓元氏。”(《资治通鉴》齐明帝建武三年)此外,北魏皇族九氏,以及北魏初期所统的部落一百十八氏,姓皆重复,皆改为单姓。于是改拔拔氏为长孙氏,达奚氏为奚氏,乙旃氏为叔孙氏,丘穆陵氏为穆氏,步六孤氏为陆氏,贺赖氏为贺氏,独孤氏为刘氏,贺楼氏为楼氏,勿忸于氏为于氏,乌丸氏为桓氏,素和氏为和氏,步大汗氏为韩氏,纥豆陵氏为窦氏,乌洛兰氏为兰氏。鲜卑姓改了,鲜卑名当然也改用汉名。孝文帝又命令鲜卑贵族死于洛阳者,即葬于洛阳,不得还葬平城;同时改他们的籍贯为河南郡洛阳县人。

三、禁胡服。拓跋部起自塞外,其俗编发左衽。孝文帝于迁都洛阳之前,即锐意改作,命李冲与冯诞、高闾(二人均拓跋氏外戚)、游明根、蒋少华等,议定衣冠于“禁中”,时亦问于刘昶(南朝宋文帝刘义隆第九子,从南朝逃至北魏,北魏妻以公主,封为宋王)。鲜卑族把袴褶(胡服)作为朝贺大会的礼服,不合魏晋以来中原传统的礼仪。因服制未定,孝文帝曾下诏暂时停止太和十五年十二月初一日的小岁贺和太和十六年正月初一日的元旦朝贺。经过六年不断研究,始制定官吏的冠服。妇女的服饰也有了规定,大抵模仿南朝[14]。太和二十年,孝文帝从前方回到洛阳,见妇女服装仍为夹领小袖,就责备留守京都的官员,认为他们禁止胡服不彻底。太和二十三年,他又从前方回到洛阳,第二天,他“引见公卿……曰:‘朕昨入城,见车上妇人,冠帽而著小襦袄者,若为如此,尚书何为不察?’〔任城王〕澄曰:‘著犹少于不著者。’高祖曰:‘深可怪也,任城意欲令全着乎。’”(《魏书·任城王云传子澄附传》)可见孝文帝对禁着胡服的关切程度。这一局限在鲜卑贵族方面服装的改变,固然是由塞上生活方式转入关内地主生活方式这点来决定的,但是孝文帝的主观动机,无非是想通过衣冠礼乐方面的改革,说明北魏王朝是华夏正统文化的继承者。

四、改定郊祀宗庙礼。北魏拓跋氏先世所崇拜的天、神,和汉族所崇拜的天、神,不是一样的。因此祭天的仪式也不会一样。如北魏王朝前期有一种“祀天于西郊”的仪式,《南齐书·魏虏传》里记载着:“〔平〕城西有祠天坛,立四十九木人,长丈许,白帻,练裙,马尾被,立坛上。常以四月四日杀牛马祭祀,盛陈卤簿,边坛奔驰奏伎为乐。”据《魏书·礼志》说:西郊祀天之日,“帝御大驾,百官及宾国诸部大人毕从至郊所”。致祭时,挑选帝室十族中子弟七人,“以酒洒天神主”,还有女巫在祭坛上摇着鼓,“帝拜,后肃拜,百官内外尽拜”。这种西郊祀天的仪式,一年举行一次,说明鲜卑族拓跋氏一直保持着他们那些古老流传下来的原始崇拜。到了孝文帝太和十八年,索性下令把西郊祀天的仪式废除了。在废除西郊祀天前数年,孝文帝已经开始采用汉地帝王的祭祀天地仪式,圆丘祭天,方泽祭地,以祖宗配天,祭起什么天皇大帝和五方上帝来了。放弃本部族崇拜的天、神不祀,改而祭祀别的天、神,这在鬼神迷信盛行的时代里,是了不得的一桩大事。孝文帝为了实现汉化,自然要崇拜汉地的天、神。另外,从道武帝拓跋天兴(公元398至403年)初年起,在北魏的太庙里,正中供奉平文皇帝拓跋郁律的牌位,尊为太祖。道武帝拓跋死后,尊为烈祖,他的牌位陈列在太庙的一边。孝文帝认为道武帝是君临中夏的北魏第一个君主,应该尊他为太庙中的太祖,所以在太和十五年,就把郁律的牌位拉了下来,而把拓跋的牌位供奉在太庙正中。这样把君临中夏的北魏第一位皇帝奉为太祖,加强了北魏君临中夏的特殊政治意义,孝文帝便为自己作为华夏文化的继承者,找到了根据。

五、改官制。北魏初年的官吏名称,大都汉、鲜卑杂用[15]。官名用鲜卑语称呼的,如皇室子弟之称直懃[16],内左右之称羽真(或译作直真)之类[17]。魏收《魏书》里有驾部尚书,可是鲜卑语称尚书为俟懃地何[18],驾部并不称驾部,而称乞银曹,乞银是骢马的意思[19]。另外有些将军虽用汉文,也和魏晋以来的将军名称大不一样,如郑兵、宋兵、陈兵、楚兵、吴兵、越兵将军之类[20]。孝文帝废鲜卑语,既然废除了鲜卑语的官名,同时也把魏晋所罕见的官名都改掉了。他重用来自南朝的世族大地主王肃,厘定官制,完全模仿两晋、南朝的官制、军号,而又加以发展,把过去北魏王朝中的鲜卑成分,洗刷殆尽,政府的组织系统和文武内外职官的名称,几乎与两晋、南朝没有两样。官制上经过这样改革,在孝文帝看来,北魏王朝也就可以当之无愧地成为华夏正朔相承的王朝了。

六、改定律令。北魏道武帝拓跋、太武帝拓跋焘、文成帝拓跋濬、孝文帝元宏、宣武帝元恪都改定过律令。孝文帝一朝就改订了两次,一次在太和元年,开始修改律令旧文,到太和五年修订完成,“凡八百三十二章,门房之诛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谋门诛,律重者止枭首”(《魏书·刑罚志》)。到了太和十一年,又对律令作进一步修订,到太和十六年四月,正式颁布新律令。这两次改定律令,对北魏初年的刑律,改动很大。在死刑方面,魏初死刑分(车裂)、腰斩、斩首、绞四种,孝文帝制定新律令时,除去、腰斩,改为枭首、斩首、绞三等。北魏初年有一种“门房之诛”的酷刑,像拓跋焘太平真君十一年(公元450年)杀大臣崔浩,“清河崔氏无远近,范阳卢氏(崔浩母亲的家族)、太原郭氏(崔浩妻郭氏的家族)、河东柳氏,皆浩之姻亲,尽夷其族”(《魏书·崔浩传》)。孝文帝延兴四年(公元474年),“诏自非大逆干纪者,皆止其身,罢门房之诛”(《魏书·刑罚志》)。当时还有五族、三族、门诛之刑,门诛,杀犯罪者本人和他的妻、子(女)。三族,杀犯罪者本人和他的妻、子(女)、父母、兄弟,五族所杀的范围更广,孝文帝太和五年诏:“其五族者降止同祖,三族止一门,门诛止身。”(《魏书·高祖纪》上)五族降一等,还要杀同祖的叔伯和叔伯兄弟;如果不降一等,杀戮的范围更广。孝文帝太和十六年颁布新律令以后,在北朝的史籍记载上,门诛还偶尔出现,夷五族、夷三族之刑,从此绝迹了。孝文帝所改定的《魏律》,还给此后《隋律》、《唐律》以很大影响。孝文帝这两次的改定律令,把中国古代原来已经废除,到十六国时代重又行用的车裂、腰斩、夷五族等落后残酷的刑律,有的废除,有的降等,孝文帝这样做,是企图显示他的君临华夏,已经到了“胜残去杀”的地步,从而表明洛阳政权的稳定程度;客观上却使北魏王朝的法律,能够适应中原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是有进步意义的。

孝文帝的改革措施,除了上面所讲的几点以外,还有修学校、兴建洛阳城坊等等。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无疑会缩短鲜卑族人向封建制发展的过程。而且无形中也多少促进了一部分先进入中原地区的鲜卑族上层分子的加速汉化;以后六镇起义,留滞在塞上的沦落到封建隶属人群里去的鲜卑族人也先后涌入中原地区,他们在和汉族农民一起生死决斗推倒北魏统治之后,大都“不得不适应征服后存在的比较高的‘经济情况’;他们为被征服者所同化,而且大部分甚至还不得不采用被征服者的语言”(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2页)。这样,鲜卑族也就逐渐地融合于汉族之中,久而久之,“鲜卑”就成为历史上的名词了。

总的看来,北魏孝文帝推行均田制,迁都洛阳,并且采取其他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其主观动机,无非是想缓和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巩固自己的统治;而在客观上,均田制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使失去土地的农民能够重新和土地结合起来,承十六国破坏局面以后的北方社会经济,有了继续发展的可能,并给以后隋唐时期在均田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济繁荣,准备了前提;其他的改革措施,又缩短了鲜卑族人向封建化飞跃的过程,为鲜卑族和汉族人的进一步融合,创造了有利条件。固然,这些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就是孝文帝不这样做,也迟早会实现的;但是孝文帝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对当时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各族的融合,作出了贡献,因此孝文帝不失为一位有卓见的政治家。

北魏政权与汉世家大族结合的加强 拓跋部以一个人数少而又比较落后的部族入主中原,要想控制越来越扩大的征服地区,就必须取得汉世家大族的合作,并且吸取他们的统治经验,来建立有效的统治秩序。史称魏道武帝拓跋“初拓中原,留心慰纳,诸士大夫诣军门者,无少长皆引入。……苟有微能,咸蒙叙用”(《北史·魏道武帝纪》)。明元帝拓跋嗣在永兴五年(公元413年)曾下诏:“豪门强族为州闾所推者”,使“各诣京师,当随才叙用”(《魏书·太宗纪》)。太武帝拓跋焘统一中原地区后,又在神四年(公元431年)下诏征聘世族大地主范阳卢玄、赵郡李灵等三十五人,参加政权工作(见《魏书·高允传》)。北魏初期的“公卿方镇”,大部分是原来的“部落大酋”,小部分就“参用赵魏旧族”(北宋刘等《魏书·目录叙》)来充任了。

但是,在北魏初期,鲜卑贵族大多属于奴隶主阶级,中原的汉世家大族大多属于地主阶级,由于他们对奴、客的剥削方式不同,对政治设施的利害看法,因此也有了不同。此外,他们承袭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等等的差别,语言的隔阂,也使他们之间不能十分融洽。因此,在北魏初期,固然拓跋王朝曾经不遗余力地拉拢汉族地主,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与汉族地主发生冲突。最激烈的火并,如太武帝诛清河崔氏、范阳卢氏、太原郭氏、河东柳氏诸大族,死者二千余人,所谓“赵魏旧族,往往以猜忌夷灭”(《魏书·目录叙》)。鲜卑贵族和汉世家大族之间,始终存在着或隐或现的矛盾。

到了孝文帝时,面对着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北魏王朝为了加强对于作为租调收入来源的中原地区的控制,巩固对于汉族农民及其他各族人民的统治,就积极采取措施,来消除胡汉统治阶级之间的隔阂,从而使得鲜卑贵族更进一步地和汉世家大族密切结合起来。

根据《资治通鉴》齐明帝建武三年记载:“魏主(孝文帝)雅重门族,以范阳卢敏、清河崔宗伯、荥阳郑羲、太原王琼(王慧龙孙)四姓,衣冠所推,咸纳其女以充后宫。陇西李冲……当朝贵重,所结姻,莫非清望,帝亦以其女为夫人。”又《北史·崔挺传》称:“孝文以挺女为嫔。”孝文帝为了更进一步勾结汉世家大族,不仅如上所载使自己与中原的汉世家大族建立姻戚关系,而且还替他五个弟弟聘当时中原汉世家十族女为妻。《魏书·咸阳王禧传》:“时王国舍人,应取八族及清修之门。禧取任城王隶户为之,深为高祖所责;因诏为六弟聘室:长弟咸阳王禧可聘故颍州太守陇西李辅(李冲兄)女,次弟河南王可聘故中散代郡穆明乐女,次弟广陵王羽可聘骠骑谘议参军荥阳郑平城(郑羲兄子)女,次弟颍川王雍可聘故中书博士范阳卢神宝女,次弟始平王勰可聘廷尉卿陇西李冲女,季弟北海王详可聘吏部郎中荥阳郑懿女。”六国王妃中,除了穆明乐女出于鲜卑八大贵族之一族外,其余不是出自荥阳郑氏、范阳卢氏,便是出自陇西李氏。此外如范阳卢氏,“一门三主”,卢道裕尚献文帝女乐浪长公主,卢道虔尚孝文帝女济南长公主,卢元聿尚孝文帝女义阳长公主,尤为当时统治阶级所称慕。以上不过是拓跋氏皇室与世族地主的姻戚关系,至于其他拓跋族诸王公大人与汉世家大族的姻戚关系,更不胜枚举[21]。而这类婚姻,无疑是政治的结合,恩格斯说:“对于骑士或男爵,以及对于王公本身,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4页)。这话在魏孝文帝与中原的汉世家大族通婚姻一事上,获得充分的证明。

孝文帝同时也采用了汉族的门第制度,制定姓族。除帝室元氏及长孙、叔孙、达奚氏以外,鲜卑以穆、陆、贺、刘、楼、于、嵇、尉八姓为首;汉世族地主中,山东以清河崔氏、范阳卢氏、荥阳郑氏、太原王氏、赵郡李氏为首,关中和河东以韦、裴、柳、薛、杨、杜为首,郡姓中又按门第官位分为四等,《新唐书·儒学·柳冲传》载柳芳论氏族曰:“郡姓者,以中国(中原地区)士人差第阀阅为之制。凡三世有三公者曰膏粱,有令、仆者曰华腴,尚书、领(领军)、护(护军)而上者为甲姓,九卿若方伯者为乙姓,散骑常侍、太中大夫者为丙姓,吏部正员郎为丁姓。凡得入者,谓之四姓。”门第评定后,孝文帝还“诏诸郡中正,各列本土姓族次第为选举格,名曰‘方司格’”(《新唐书·儒学·柳冲传》)。吏部必须严格地根据这一门第的标准来提拔人才,这样,北朝的“以贵承贵,以贱袭贱”(《魏书·韩麒麟传》)的门阀制度,也就在孝文帝时代确立起来[22]。当时中原地区汉世族大地主崔僧渊称赞孝文帝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有如下的说法:“分氏定族,料甲乙之科;班官命爵,清九流之贯。礼俗之叙,粲然复兴;河洛之间,重隆周道。”(《魏书·崔玄伯传》)这几句赞语,正好说明孝文帝采用门阀制度,是符合当时中原地区汉世家大族的狭隘的阶级要求的。孝文帝已经把胡汉统治阶级之间的隔阂融化在门阀制度里,而这种门阀制度也就是用来巩固其统治政权的最好工具。

在这种情况下,拓跋氏的洛阳新政权就不仅仅代表了鲜卑贵族而且代表了整个胡汉统治阶级的利益,中原的汉世家大族同鲜卑贵族是休戚相关、利害与共的了。但是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北魏王朝以后终究在汉族和各族人民大起义的沉重打击下,宣告崩溃,无论拓跋氏的政权怎样强化它的统治机器,并不能挽救它灭亡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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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书·恭宗纪》:初(太平真君中),恭宗监国,曾令曰:“……其制有司,课畿内之民,使无牛家以人牛力相贸,垦殖锄耨。其有牛家与无牛家一牛耕田二十二亩,偿以耘锄功七亩(“一牛”原作“一人”,“耘”原作“私”,今从《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门》改),如是为差,至与小、老无牛家种田七亩,小、老者偿以锄功二亩,皆以五口下贫家为率。各列家别口数,所劝种顷亩,明立簿目。所种者于地首标题姓名,以辨播殖之功。”……垦田大为增辟。

[2] 《魏书·高祖纪》:延兴三年(公元473年)二月癸丑,诏:“牧守令长,勤率百姓,无令失时。同部之内,贫富相通,家有兼牛,通借无者;若不从诏,一门之内,终身不仕。守宰不督察,免所居官。”

《魏书·高祖纪》:太和元年(公元477年)三月丙午,诏曰:“……去年牛疫,死伤太半,耕垦之利,当有亏损。今东作既兴,人须肄业,其敕在所督课田农,有牛者加勤于常岁,无牛者倍庸于余年。一夫制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

[3] 明元帝永兴二年八月,章武有以刘牙为首的农民起义;永兴五年四月,上党有以劳聪、士臻为首的农民起义;六月,泽有以刘逸为首的农民起义;神瑞二年(公元415年)三月,河西有以山胡白亚栗斯为首的人民起义;泰常元年(公元416年)三月,常山有以霍季为首的人民起义(以上见《魏书·太宗纪》)。

太武帝神二年(公元429年)二月,上党有以李禹为首的农民起义;太平真君七年(公元446年)三月,上邽东城有以金城人边、天水人梁会为首的人民起义(以上见《魏书·世祖纪》)。

[4] 《魏书·世祖纪》:太平真君六年九月,卢水胡盖吴聚众反于杏城。冬十月戊子,长安镇副将元纥率众讨之,为吴所杀,吴党遂盛。……于是诏发高平敕勒骑赴长安,诏将军叔孙拔乘传领摄并、秦、雍兵屯渭北。十有一月……盖吴遣其部落帅白广平西“掠”新平,安定诸夷酋皆聚众应之,杀城守将。吴遂进军李闰堡,分兵“掠”临晋已东。将军章直与战,大败之,兵溺死于河者三万余人。吴又遣兵西“掠”至长安,将军叔孙拔与战于渭北,大破之,斩首三万余级。……河东蜀薛永宗聚党“盗”官马数千匹,驱三千余人入汾曲,西通盖吴,受其位号。……庚午,诏殿中尚书扶风公元处真、尚书平阳公慕容嵩二万骑讨薛永宗;诏殿中尚书乙拔率五将三万骑讨盖吴;西平公寇提三将一万骑讨吴党白广平。盖吴自号天台王,署置百官。……癸未,车驾西巡。七年春正月庚午,围薛永宗营垒,永宗出战大败,六军乘之,永宗众溃,永宗男女无少长赴汾水死。……盖吴退走北地。二月……丙申,幸,诛叛民耿青、孙温二垒与盖吴通谋者。……北道诸军乙拔等大破盖吴于杏城,吴乘马遁走。……三月……分军诛李闰叛羌。……五月……盖吴复聚杏城,自号秦地王,假署山民,众旅复振。于是遣永昌王仁、高凉王那督北道诸军同讨之。……秋八月,盖吴为其下人所杀,传首京师。永昌王仁平其遗烬。高凉王那破盖吴党白广平,生擒屠各路那罗于安定,斩于京师。……八年春正月,吐京胡阻险为“盗”,诏征东将军武昌王提、征南将军淮南王他讨之,不下。山胡曹仆浑等渡河西,保山以自固,招引朔方诸胡。提等引军讨仆浑。二月己卯。高凉王那等自安定讨平朔方胡,因与提等合军共攻仆浑,斩之,其众赴险死者以万数。

[5] 《魏书·食货志》:〔太和〕十年(公元486年),给事中李冲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高祖从之……乃诏曰:“……自昔以来,诸州户口籍贯不实,包藏隐漏,废公罔私。富强者并兼有余,贫弱者糊口不足。……今革旧从新,为里党之法。……”初,百姓咸以为不若循常,豪富并兼者尤弗愿也。事施行后,计省昔十有余倍,于是海内安之。

[6] 《魏书·韩茂传子均附传》:显祖……又以五州(青、冀、定、相等)民户殷多,编籍不实……诏均检括,出十余万户。

《魏书·高祖纪》:延兴三年(公元473年)秋九月,诏遣使者十人,循行州郡,检括户口。其有仍隐不出者,州、郡、县、户主,并论如律。

《南齐书·魏虏传》:永明四年(魏太和十年),造户籍。

《魏书·外戚·闾毗传》:子豆,后赐名庄。太和中,初立三长,以庄为定户籍大使,甚有时誉。

《魏书·尧暄传》:太和中……始立三长,暄为东道十三州使,更比户籍。

《魏书·高祖纪》:太和十四年冬十有二月,遣使与州郡宣行条制,隐口漏丁,即听附实。

[7] 《魏书·李冲传》:旧无三长,惟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冲以三正治民,所由来远,于是创三长之制而上之。文明太后(文成帝妻,是当时的实际摄政者)览而称善,引见公卿议之。中书令郑羲、秘书令高等曰:“冲求立三长者,乃欲混天下一法。言似可用,事实难行。”羲又曰:“不信臣言,但试行之,事效之后,当知愚言之不谬。”太尉元丕曰:“臣谓此法若行,于公私有益。咸称方今有事之月,校比民户,新旧未分,民必劳怨;请过今秋,至冬闲月,徐乃遣使,于事为宜。”冲曰:“……若不因调时,百姓徒知立长校户之勤,未见均徭省赋之益,心必生怨。宜及课调之月,令知赋税之均。既识其事,又得其利,因民之欲,为之易行。”著作郎傅思益进曰:“民俗既异,险易不同,九品差调,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扰乱。”太后曰:“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而不可?”群议虽有乖异,然惟以变法为难,更无异议。遂立三长,公私便之。

[8] 《魏书·李孝伯传兄子安世附传》:时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安世乃上疏曰:“……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盖欲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窃见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世。三长既立(《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门》作“子孙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毁,桑榆改植。事已离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因亲旧之验。又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争讼迁延,连纪不判,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后虚妄之民,绝望于觊觎;守分之士,永免于凌夺矣!”高祖深纳之。

[9] 《通典·食货典·历代盛衰户口》:后魏起自阴山,尽有中夏。孝文迁都河洛,定礼崇儒。孝明帝正光(公元520—524年)以前,时惟全盛,户口之数,比夫晋太康,倍而余矣!(原注,“按晋武帝太康元年平吴后,大凡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口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今云倍而余者,是其盛时,则户有至五百余万矣。”)

[10] 《魏书·阉官·仇洛齐传》:魏初禁网疏阔,民户隐匿漏脱者多。东州既平,绫罗民户乐葵因是请采漏户,供为纶绵。自后逃户占为细茧罗者非一。于是杂营户帅遍于天下,不属守宰,发赋轻易,民多私附,户口错乱,不可检括。洛齐奏议罢之,一属郡县。

[11] 《南齐书·王融传》:世祖时,……融上疏曰:“……虏前后奉使,不专汉人,必介以匈奴,备诸觇获。且设官分职,弥见其情,抑退旧苗,扶任种戚。师保则后族冯晋国(冯熙),总录则邽姓直勒(直懃)渴侯,台鼎则丘颓、苟仁端(苟颓),执政则目凌、钳耳(王遇)。至于东都羽仪,西京簪带,崔孝伯(崔光)、程虞(程灵)久在著作,李元和、郭季(郭祚)上下中书,李思冲(李冲)饰虏清官,游明根泛居显职。今经典远被,诗史北流,冯〔熙〕、李〔冲〕之徒,必欲遵尚;直勒(直懃)等类,居致乖阻。何则?匈奴以毡骑为帷床,驰射为糇粮。冠方帽则犯沙陵雪,服左衽则风骧鸟逝。若衣以朱裳,戴之玄,节其揖让,教以翔趋,必同艰桎梏,等惧冰渊,婆娑,困而不能前已。及夫春草水生,阻散马之适;秋风木落,绝驱禽之欢。……冯、李之徒,固得志矣;虏之凶族,其如病何!于是风土之思深,愎戾之情动,拂衣者连裾,抽锋者比镞,部落争于下,酋渠危于上……”世祖答曰:“吾意不异卿。”

[12] 《魏书·穆崇传玄孙泰附传》:泰自陈久病,乞为恒州,遂转陆叡为定州,以泰代焉。泰不愿迁都,叡未及发而泰已至,遂潜相扇诱,图为叛。乃与叡及安乐侯元隆、抚冥镇将鲁郡侯元业、骁骑将军元超、阳平侯贺赖头、射声校尉元乐平、前彭城镇将元拔、代郡太守元珍、镇北将军乐陵王思誉等,谋推朔州刺史阳平王颐为主。颐不从,伪许以安之,密表其事。高祖乃遣任城王澄率并肆兵以讨之。……泰等惊骇,计无所出,……凶党离心,莫为之用。……澄……穷治党与……泰等伏诛。

[13] 《魏书·高祖纪》:太和七年十有二月癸丑,诏曰:“淳风行于上古,礼化用乎近叶,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绝同姓之娶,斯皆教随时设,治因事改者也。皇运初基,中原未混,拨乱经纶,日不暇给,古风遗朴,未遑厘改。后遂因循,迄兹莫变。朕……思易质旧,式昭惟新,自今悉禁绝之,有犯以不道论。”

[14] 《魏书·阉官·张宗之传》:始宗之纳南来殷孝祖妻萧氏,刘义隆仪同三司思话弟思度女也。多悉妇人仪饰故事。太和中,初制六宫服章,萧被命在内,豫见访采。

[15] 《南齐书·魏虏传》:国中呼内左右为直真,外左右为乌矮真,曹局文书吏为比德真,檐衣人为朴大真,带仗人为胡洛真,通事人为乞万真,守门人为可薄真,伪台乘驿贱人为拂竹真,诸州乘译人为咸真,杀人者为契害真,为主出受辞人为折溃真,贵人作食人为附真,三公贵人通谓之羊真。佛狸(拓跋焘)置三公、太宰、尚书令、仆射、侍中,与太子共决国事。殿中尚书知殿内兵马仓库,乐部尚书知伎乐及角史伍伯,驾部尚书知牛马驴骡,南部尚书知南边州郡,北部尚书知北边州郡。又有俟地何比尚书,莫堤比刺史,郁若比二千石,受别官比诸侯。诸曹府有仓库,悉置比官,皆使通虏(鲜卑)汉语,以为传驿。兰台置中丞、御史,知城内事。又置九豆和官,宫城三里内民户籍不属诸军戍者,悉属之。

[16] 直懃是皇室亲子弟之称,北魏有此称呼,见《宋书·索虏传》。太武帝太平真君三年有“使持节、都督洛豫州及河内诸军事、镇南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淮南王、直懃它大翰”。献文帝天安元年、二年(公元466、467年),有“使持节、征东大将军、安定王、直懃伐伏玄”(即《魏书》之安定王休)。“侍中、尚书左仆射、安西大将军、平北公、直懃美晨”(即《魏书》之宜都王目晨,初封南平公)。“使持节、征南大将军、勃海王、直懃天赐”(即《魏书》之汝阴王天赐)。“使持节,征南将军、京兆王、直懃子推”。“使持节、征南大将军、宜阳王、直懃新成”(即《魏书》之阳平王新成)。又文成帝拓跋濬未即位前,以嫡皇孙称乌雷直懃。

[17] 《南齐书·魏虏传》:“国中呼内左右为直真。”按此称亦见《宋书·索虏传》:“羽直、征东将军、北平公拔敦。”羽直即羽真。羽真又见陆绍墓志:“祖大羽真、南部尚书、酒泉公。”大羽真亦见于元夫人赵光墓志。又元保洛墓志有羽真,奚智墓志有内行羽真。直真即羽真之异译。

[18] 《南齐书·魏虏传》:“又有俟懃地何比尚书。”《故司空城局参军陆君墓志铭》(即陆绍墓志):“祖冠军将军、俟懃地何,蒙赠幽州刺史。”

[19] 《魏故使持节征虏将军华州诸军事华州刺史丘公之墓志》(即丘哲墓志):“乞银曹比和真曹宿卫曹四曹尚书洛州诸军事洛州刺史乞真之子。”

按据《元和郡县图志》关内道银州条下云:“苻秦建元元年,自骢马城巡抚夷狄,其城即今(银)州理城也。周武帝保定二年,分置银州,因谷为名。旧有人牧骢马于此谷,虏语骢马为乞银。”可见乞银曹就是骢马曹。

[20] 《宋书·索虏传》载明元帝拓跋嗣时有郑兵(《魏书》作晋兵)将军达奚斤,宋兵将军侯普幾,陈兵将军张模,楚兵将军涉归幡能健(即《魏书》之叔孙建),吴兵将军公孙表,越兵将军薛道千。在孝文帝时,这些军号已废弃不用。

[21] 《魏故使持节假黄钺侍中太师领司徒都督中外诸军事彭城武宣王妃李氏墓志铭》(即元勰妃李媛华墓志):“亡祖讳宝。”“亡父讳冲,司空,清渊文穆公。”“夫人荥阳郑氏。”“兄延实,今持节都督光州诸军事、左将军、光州刺史、清渊县开国公。”“亡弟休纂,故太子舍人。”“姊长妃,适故使持节镇北将军、相州刺史、文恭子荥阳郑道昭。”“姊仲王,适故司徒主簿荥阳郑洪建。”“姊令妃,适故持节、抚军、青州刺史、文子范阳卢道裕。”“妹稚妃,适前轻车将军、尚书郎中、朝阳伯清河崔。”“妹稚华,适今太尉参军事河南元季海。”“子子讷,字令言,今彭城郡王。妃陇西李氏,父休纂。”“女楚华,今光城县主,适故光禄大夫长乐郡开国公长乐冯颢。父诞,故使持节、司徒、长乐元公。”“女季瑶,今安阳乡主,适今员外散骑侍郎、清渊世子陇西李。父延实。”

我们从这个墓志可以看到元氏宗室亲王娶了崔、卢、李、郑四家的某一家的女儿的时候,实际和这四家都联上了姻。李媛华的长姊、次姊都嫁给荥阳郑氏,三姊嫁给范阳卢氏,四姊嫁给清河崔氏,元勰娶了李媛华,实际和崔、卢、李、郑四姓都联了亲。元勰和李媛华所生的儿子元子讷,又娶了他舅舅李休纂的女儿为妻;他们所生的女儿元季瑶又嫁与他舅舅李延实的儿子李为妻,都是姑表兄弟姊妹结婚,亲上加亲。元勰一家如此,像宗室元季海等家,也当如此。

[22] 《魏书·韩麒麟传子显宗附传》:高祖曾诏诸官曰:“自近代以来,高卑出身,恒有常分。朕意一以为可,复以为不可,宜相与量之。”李冲对曰:“未审上古已来,置官列位,为欲为膏粱儿地?为欲益治赞时?”高祖曰:“俱欲为治。”冲曰:“若欲为治,陛下今日何为专崇门品,不有拔才之诏?”高祖曰:“苟有殊人之伎,不患不知。然君子之门,假使无当世之用者,要自德行纯笃,朕是以用之。”……显宗进曰:“……国之兴否,指此一选。臣既学识浮浅,不能援引古今,以证此议;且以国事论之,不审中秘书监令之子必为秘书郎,顷来为监令者,子皆可为不?”高祖曰:“卿何不论当世膏腴为监令者?”显宗曰:“陛下以物不可类,不应以贵承贵,以贱袭贱!”高祖曰:“若有高明卓尔,才具隽出者,朕亦不拘此例。”

《魏书·刘昶传》:十九年(《资治通鉴》系齐明帝建武三年,即魏之太和二十年)十月,昶朝于京师。高祖临光极堂大选。高祖曰:“……夫典者,为国大纲,治民之柄。……我国家昔在恒代,随时制作,非通世之长典。故自夏及秋,亲议条制。或言唯能是寄,不必拘门,朕以为不尔。何者?当今之世,仰祖质朴,清浊同流,混齐一等,君子小人名品无别,此殊为不可。我今八族以上,士人品第有九;九品之外,小人之官,复有七等。若苟有其人,可起家为三公。正恐贤才难得,不可止为一人,浑我典制。故令班镜九流,清一朝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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