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状态不仅仅表现在轮换的耕作秩序上,每一种状态都形成一种由技术方法与社会组织原则组成的复杂的网络。下面研究一下存在于法国的各形式。
在研究中,我们不考虑临时性耕作的土地,(这种土地被弗朗什孔泰的一位农学家称作“随意耕作”,后面我们将回头探究其形成的线索。在这种土地上耕作者“为自己的农活”确定“开犁”方向, [19] 有规律的组织制度可以草草实施一下,但不会牢固建立。)同时我们也将避免局限在由特定自然条件决定的某些教会辖区的特殊情况分析中。高山地带的优势在牧业,它的农业生活与低地及丘陵地带就显然不同。在旧时的法国,这种差别较之今天还不很明显。我们农村文明诞生于平原与丘陵;高海拔地带也采取了平原的制度,而不是创造自己独特的制度。此处我只想指出——尽管可能很简单——各种农田状态的基本特征,若要将各种状态的细微差异都展示出来,就需要写整整一本书。
首先要谈的是长形敞地,这种耕地是农田状态中最明了、结构最紧密的一种。
农村居民区在通常情况下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但这种制度与人数不多的居民点并非不能相容,特别是在刚开垦不久的地区。但从起源上看,它与村庄而不是小村子联系更紧密。那时在住宅周围,人们有自己的园地与果园,它们总是被圈围起来。所谓园地,就是圈地。园地与圈地两词在当时意思差不多,而园地一词源于日耳曼语,最初并无其他意思。圈地的篱笆是一种标志,它告诉人们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允许在圈地里进行公共放牧。在耕作者土地上还可以看到其他圈地:如葡萄园,至少在北方是如此(在南部则相反,葡萄园是开放的,一旦葡萄收获后,尚活着的葡萄树就任牲畜啃食),大麻田亦是。靠近河流的地方是水草肥美的牧场。然后是耕田或延伸到耕田中的牧场。我们来看一下耕田。
耕田第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广为开放。
不要就此以为那儿见不到任何栅篱。首先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久永性圈占,一是临时性圈占。在中世纪大部分时间里,当气候宜人的季节开始时,人们一般临时筑起篱笆,这当然不是在每块耕田周围,而是在每一组耕田周围。有时人们更愿掘沟圈占。农村历法在春季农事中安排这个活。12世纪在阿拉斯圣—瓦斯特修道院的一个村庄中,一个世袭执达更还在可能是领主的土地上,“于收获前重新修了沟”。 [20] 收获一过,人们便拆篱填沟。以后,从12、13世纪起,这种产生于土地占有仍相当松弛时代的习惯逐渐在各地消失了。而常有牲畜光顾的荒地也处处伸延到可耕田中间来了。大清整后的土地并入大片耕田,更加密集,更加远离牧场,此时这种珀涅罗珀式的工作 [21] 也就没有意义了。相反,许多普遍实行敞地制的地区在某些耕作带周围却长时期地保留着栅篱。在克莱蒙,道路旁耕田边设立的篱笆一开始是临时性的,后来随着时间的推延,往往渐渐变成坚固的荆棘墙了。 [22] 在埃诺,在洛林,通常都在道路两旁或村庄周围修起篱笆。在贝阿恩,篱笆用来保护进行规律性播种的“平原”,而在“坡地”,除了几块临时性耕田要圈围外都自由放牧。于是就像在苏格兰一样,“内田”(in field)与“外田”(out-field)间形成了一堵墙,外田用来放牧或进行间歇耕作。其它地方如阿尔萨斯,在阿格诺周围,人们用篱笆将地块围成若干大片。
现在让我们穿越这些防线,如果有这种防线的话(许多地方没有)。我们的视线和研究步伐是不会被任何障碍阻挡的。从一块地到另一块地,从一组地块到另一组地块,没有其他的分界线,至多有一些打入地面的界标,有时只有一道未播种的犁沟,更为经常的是,只存在一条纯粹想象中的边界。这就给那些农民们称作“犁垄吞食者”的人有侵占土地的可乘之机。几年耕作中犁铧越出法定界限,耕地就扩大了几个新沟(或“垄”),就是说,从多数情况看,一定数量的土地只要地块狭长,犁头一偏就可带来可观的收益。有人提到,一块地在60年中面积可扩大三分之一。这种“最巧妙最不宜证实”的“偷窃”被中世纪说教者与旧制度的官员揭露过,曾是——可能现在仍是——从一块地进入另一块地时没有任何界线的“光平乡野”的社会特征之一。如18世纪一份文件上讲的,由于没有凸出障碍物挡住视线,“农耕者一眼就可发现平原中以至于所在区域中自己田里发生的一切。” [23] 人们认出了——因为在这个问题上土地景象没发生什么变化——莫里斯·巴雷斯 [24] 所珍惜的那种“清除干净”的面貌。
不过,不存在圈围现象并非意味不存在占有边界。这种边界分隔是双重的,构成一种奇怪的构图。 [25] 首先是大块地的分隔——从十几块至几十块不等。如何称呼它们呢?叫法五花八门,农村语言从常规上讲就变化多端,给我们留下了各种名称,它们在地区间甚至在村落间都是不同的。其中有“quartiers”、“climats”、“cantons”、“contrées”、“bènes”、“triages”等等。在卡昂平原,名称来自斯堪的纳维亚,称作“delle”(它在被丹麦人长期占领的英国东部可以找到)。例子不一而足,为简化起见,一律称为区。每个地区的相应名称从地籍的意义上讲构成了特定地点,如“grosse borne 的区” (quartier)、“creux des fourches 区”(climat)、“trahisons 区”(delle)。有时,这些区的界标是可以看到的,如起伏的地带、小溪、人工垒成的斜坡或篱笆。不过大部分地面上没有明显的标志,只靠地垄的方向与相邻地块区别。因为一个“区”由众多的小块地组成,这些小块的地垄都朝同一方向。每个土地所有者都要这样做。在洛林,地方当局指责战争结束后回来的农民不遵守旧传统的诉状中就有抱怨他们“随意乱垄”的文件。
分成格的许多小块地在大地表面构成了十分细密的——因为小块地为数众多——形状奇特的网络:因为它们的形状几乎完全一样,但却极不对称。每块地都随着耕垄延伸,其宽度与轴线长度比起来就小得多了,往往只有长度的二十分之一。有的地块只有几垄之宽,却长达100多米。以后由于土地为继承人多次分割,此状态有所改变。当地块越变越窄时,人们一般同意只作拦腰分割,从9世纪至12世纪,那些幅员广大的旧领主领地在农民之间分配后,又扩大了长形地块。当然这都是古老土地的基本特征,近代众所周知的土地合并与其说加强了这个特征,倒不如说减弱了这个特征。中世纪的文件在描述这种形状的土地时,为了指出一块耕地的位置,一般只记录“区”的名称,处于这种长形地两端土地的所有者的名称,即:一组互相平行的长带状土地中某一长带地的位置。
显然,每块地尽管十分狭长,在总的地块中却只占很小面积。每个开发者,哪怕再微不足道的开发者都会拥有,也确实拥有相当数量的分散各处的小块土地。土地的狭小和分散是古代的土地的一个规律。
两种习惯深深触动了农田生活,补充了上述体系:这就是强制性轮作 [26] 与强制性公共牧场。
农耕者要根据习惯的季节秩序安排农事,就是说每块地要随所属田区进行传统的轮作周期循环:在规定的年份中秋播,下一年春播(如果是三年轮作制的话),休耕时则弃置土地。由一些区组成的大规模轮作田经常与区本身一样具有被语言证实了的世俗合法地位:在克莱蒙的南蒂鲁瓦,人们以 harupré 、hames 和 cottenière 区分三种轮作田(“royes”);在勃艮第的蒂耶河畔马尼,以 chapelle-de-l’abayotte、rouilleux 和 chapelle-des-champs 来称呼三部分轮作田(“fins”)。在一些教区里,这些轮作田几乎全部归属于一个所有者,以至于在生长季节中,两三个大耕作区明显地表现出所种植物的区别:一处是不同高度与颜色的冬小麦或春小麦;另一处则是“初翻地”(sombres)或“初耕地”(versaines),它们在一年中不种庄稼,任绿油油的青草生长。近代洛林地区的一些村庄尤其如此,可能由于17世纪大规模战争结束后,土地有了重新调整的机会,因而在这些地区中耕作分布极为规律。其他地方,每种轮作田都由不同几个田区构成,都保持一定的统一性以便用一个特定的名称来称呼:土地占有历经沧桑,造成了地块的分散,在博斯,土地极为零碎,以至于 sole(轮作田)这个词都不讲了,“田区”(quartier)取而代之,成了轮作的因素。每块地内部都有严格的统一性,毋庸置疑,在每块地或每个区,播种、收割等主要的耕作都要同时进行,具体日期则由集体或习俗而定。
这种体制建立在传统基础上,但也并非完全没有灵活性。有时村社可以决定将一个“区”从某轮作阶段转入另一阶段。像勃艮第的让西尼,教堂背后的一个田区在1667年后不久,秋播就从“河港田”改到“红棕地”进行。强制性轮作的原则虽不可违,有时却也遇到一些意外的障碍。18世纪时,马斯河与艾尔河谷三个地方(即丹村、瓦雷讷、克莱蒙)的教会辖区中,有人“违反常规,随意耕种”,(当然这些地多在住宅周围,较容易获得粪肥。)不过即使在这些地方,随意耕作的土地也只一小部分,其余地块都“服从于规律性轮种的管理习惯”。同样,在克莱蒙地区(我们对该地的耕作习惯格外了解),自由耕作的土块只存在于三个我们刚列举了名称的居民点周围,它们都是小镇,它们的居民比其他人更倾向于个人主义。而普通村社,则毫无例外地可用1769年的一个文件来总结:“全部土地要分成三个轮作周期,不可由耕作者随意变动。” [27]
小麦收获后耕地休闲。土地“空了”,“闲了”。在古语中“空”与“闲”是一个意思。如是二年轮作制,则要休耕一年。如在三年轮作制,收过冬小麦的耕田则要在下一年春天播种春小麦,而收获春小麦的耕田要进入休耕期。不过这种“空闲”的土地并非一无所产。自行生长的茅草和杂草可供牲畜食用,尤其是那些杂草,它们长在茅草丛中,并在茅草死后继续旺盛地蔓延生长。18世纪一份材料记载着弗朗什孔泰农民讲的话:“一年中三分之二,农民畜群的饲料来源几乎都出自空闲的耕田。” [28] 不过,不要以为每个耕种者都可以任意将其财富留给自己的牲畜。空闲地作为牧场是主要的集体财富。村庄中所有牲畜都集合成群,人们或根据地方政权的指示,或根据传统习惯,将它们放养在收割后的耕地上,土地所有者则必须任其啃食,如对待自己的牲畜一样,实际上他自己的牲畜也混杂其间。
流动的畜群需要更广阔的空间,仅仅开放地产主的边界是不够的,村社耕田的边界也不能阻挡它们,在许多以公共放牧为主要方式的地区,实行着——以相互居留的名义——各教会辖区间互相放养的制度:每个村庄可根据习惯将其畜群放养至毗邻村庄的全部或部分休闲地,甚至放置不相邻的村庄中去。这说明空闲地的占有制度与种有庄稼的地有明显差别。
这种放牧形式不仅在耕地上维持其统治,同样敞开的牧场也成了自己的属地。牧场一般在第一遍草割过后开敞。所以牧场经营者只有头茬草的收刈权。刈割后的再生草属于村社,村社或将这牧场放养牲畜群(这是最古老的办法),或将再生草收割后在全村分配,或者干脆卖掉。18世纪的一位法学家曾说,作为耕田或牧场占有者,“财产所有者只有在村社的权力限制之下的极为可怜的一点产业。” [29]
* * *
这样一种竭力缩减经营者自由的制度意味着对个人的约束。地块的圈占不仅不符合习惯,它还是违禁的。 [30] 强制性轮作不仅仅是一个习惯,也不仅仅为了方便,它具有至上的强制性。公共畜群及其牧场特权是居民们必须遵守的原则。不过在古代法国,法律来源各种各样,互相联系也不紧密,这些规定的法律来源也因各地而异,确切地说,法律关系到处建立在传统习惯上,而传统习惯又是多种多样的。15世纪末及16世纪,君主政权将各省的习惯以文字形式固定下来,其中许多条文在后来的法令中,在公共放牧原则及禁止圈占耕地的禁令中都有体现。有一些则未能实行,或者由于忘却,或者由于一些地区据当地习惯行事,本身就实行着不同的农耕制度,而那些互不相同的习惯很难解释详尽,或者像贝里地区那样,蔑视法学家,干脆以罗马法行事,虽然其所有制习惯与罗马市民相去甚远。不过法院监视着一切。圣路易统治时,布里的法院反对圈占耕地。18世纪中期香槟一些村庄以政权力量推行强制性轮作。 [31] 1787年图尔的总督说道:“安茹和图赖讷的习惯法丝毫未提及公共放牧,可是上古的习惯却以法律的一般力量影响了这两个地区,以至于土地所有者在法庭面前无力维护其属地。”在那些没有明文规定,而地方官员又令人厌恶地实行受农学家们攻击的,并使大地产者感到束缚的旧习惯的地方,集体的压力或通过劝服或通过暴力总是作为最后手段有力地维护着旧土地习惯。1772年波尔多总督写道:“只有反映了居民的意愿,这种习惯才具有法律的力量。”不过这种习惯对居民并非无限制。对于在耕田四周立起篱笆的农民说来则更不幸了。1787年当有人劝阿尔萨斯一个土地所有者圈围土地,以求获得比放牧更高的产量时,他说:“篱笆圈地毫无意义,因为总会被人拆除。”在18世纪的奥弗涅,如果有人胆敢将耕田变成圈围的果园——因为从成文的习惯法上讲他有这样的权力——那么邻居就会拆除他的篱笆,“于是引起一场官司,其后果使得村庄的人出逃,并造成全村极大的混乱。” [32] 18世纪的文件纷纷提到“禁止耕作者圈围其世袭地的严厉法令”与“将领地分成三份进行轮种的法令。” [33] 事实上,对圈围的禁令、公共牧场、强制性轮作都有同法律一样的权威,——不管成文还是不成文,无论由官方强制还是集体制约,——在18世纪末农业发生巨大变革的时代,这些旧法律都要被推翻,而代之以新的立法。
使这种制度得以长期延续,甚至在失去法律制裁手段后仍得以延续的更为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制度构成了完善的物质运转系统。很难设想比这结合更紧的体系,甚至到了19世纪中期,该体系的最明智的反对者仍在赞美其和谐。 [34] 耕田的形式与放牧的实践两者促进了公共轮作的形成。在这种狭小得难以置信并被四周土地包围的地块上(要到这种地块去,不得不穿过邻居的块地),如果不对经营者规定一个统一周期的话,生产几乎不可能进行。如果没有呈规律的强制性休耕,村庄的牲畜去哪儿寻找足够的野草来保证自己的食料呢?对牧场的迫切要求也抵制了小块地的永久性圈围,因为不能阻挡畜群的通道。从另一角度看,由于耕田惊人的狭小,进行圈围也是办不到的。为了圈围这些长形的平行四边形,篱笆将要围得多么长啊!土壤上被遮挡了多少阳光啊!如果每块地都围上,人们怎么从一块地到另一块地去耕种呢?最后,在这种长形带状地块上,放牧耕作者自己的牲畜而不侵犯邻人的草地也是极为困难的。所以公共放牧的形式从土地形状上看对大家也是最方便的。
除以上明显的特点外,还有人的因素。由于强大的社会聚集力和土地集体所有的社会意识,这样的制度才得以确立。公共耕作的杰作首先是土地本身。无疑,各式各样的小块“区”的形成是逐步占领未开垦的土地的结果。同时我们有确凿的证据,证实远古甚至史前形成的土地结构所服从的原则在以后几个世纪中创造了新方式。不止一个村落四周有一处处呈长条的地块,这些都是中世纪的新事物,其名称与高卢—罗马关联甚少,因为所用的词说明了这点(如 rotures 出自 ruptura,开垦),它们交纳新垦地的什一税。12、13世纪,在耕田通常呈长形敞地的地区,人们在一些“新垦城镇”的土地上极为整齐地将土地分隔成许多像原来一样的格状小块。勃艮第地区贝塞的一些已被毁坏的居民点于15、16世纪又被附近的居民在丛林中重新恢复了,这些恢复的居民点证明了我们上面指出的特点。即便在19世纪中,奥斯瓦的村民们仍瓜分了公有土地,将其分成互相平行的许多又细又长的地块。 [35] 然而,在那些新近或远古开垦的“区”的内部,狭窄地块紧紧相连的要排在实行集体计划情况下是不能形成的。暂且不谈一个领导者存在的可能性,现在问题不在这儿。(不管怎么说,一个集团有了领导,不会更不像一个集团。)这种安排必然要求有一个协调的轮作形式。假如它反映了集体的意愿,怎么可以不相信这种结果会自然地预料到并且获得呢? [36]
至于公共牧场,绝不能说它是耕田形式的必然要求。如果每个耕作者像我们以后将看到的其它土地制度中那样把自己的牲畜保留在自己的耕地中拴养的话,这种土地结构的缺陷是可以避免的。牧场作为公共财产,总的说是采自一种思想,一种习惯观念:人们认为,作物一旦收获,土地就不再是个人财产了。令人钦佩的是,许多法学家都指出了这一点,我们在此引用路易十四时代一个学者欧赛伯·洛里埃尔的话:“法国的一般法律是”——他了解的只是实行敞地制的地区——“土地只在庄稼生长时才得到保护,一旦收获后,从一种人权角度看,土地成为所有人的共同财富,不管他是富人还是穷人。” [37]
还有其它因素形成了土地公用制的强大压力。如拾穗权(glanage),这在上面讨论的地区影响尤其大,不仅残废人和妇女有拾穗权,而且所有土地不加区别地对任何人开放。这种拾穗权在其他土地制度中都不典型,然而在法国,依照《圣经》的教诲,几乎全国各地都实行这种制度,尽管形式各不相同。最有意义的还是采集权(droit d’étaule),根据此权,收割完毕后并不马上把畜群赶进耕田去啃食,而是首先让居民们进去采集。农民们捡草以作修缮房屋之用,或为其畜厩作垫草,或者干脆作烧柴用。此时,农民在田里采集不用留心是谁的地界。这种权力之大以致农民不得在收获时齐根刈割以不留茬给别人。直至18世纪,各地高等法院还表决通过,播种地收获时只许使用短柄镰刀,它留茬较高,而长柄镰刀只用在牧场上。广大的土地,当然都是在长形地上,实行着这种地役权,耕地收获并不全属土地所有者,麦穗归他所有,茎秆却属于大家。 [38]
当然,这种制度并非绝对平等。洛里埃尔那句话也不完全可信。贫民与富人同样享有地役权,但并不完全一样。一般讲,每个人不论地块多小,都有权在公共畜群中放养自己的几头牲畜。但除了每人可享受的最低标准外,放养牲口数是按耕作者拥有地块面积的比例而定的。农业社会也存在着阶级,而且等级十分明显。富人与贫民都要遵守集体的习惯法,而集体则成了维持社会平衡和土地开发各形式之间平衡的守护神。从这种长形强制开放的耕田制度导出的农业文明形式,用若雷斯在《革命史》一书具有历史性英明预见的前言中的话来说,具有“早期共产主义”的明确标志,它的存在有着深刻的原因。
这种制度在法国很普遍,不过并非法国独有。若无完整详尽的调查,想划出该制度精确的地区边界是不可能的。它普遍实行于除科地方及西部圈围地区外的卢瓦尔河以北的全部法国,而且还实行于两个勃艮第地区。不过法国的这些地区只不过是实行此制度的更广大空间的一小块罢了。它包括英国的大部分,几乎全部德国,一直到波兰、俄罗斯的平原。其起源问题只应在欧洲范围内探讨,我们后面将会谈到。而我国独特之处,则是下面即将谈到的此制度与其它两种制度的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