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非常快慰地得知,人们认为本书完全有理由再出一个版本,而且我还应邀在1933年版和1948年版前言之后再加写一篇新的前言(1948年版前言中还包括一篇1940年重印增记)。现在的问题是,在允许的范围内,我说些什么为好。首先,我想恳请读者们读一下这些前言并考虑这样一个事实,即本书是一部年轻人的少作(jugendarbeit );原本,它是旧时意义上的一篇“杰作”,凭借此书,一位初学者才有了登堂入室的资格。现在看来,实际上本书该倒过来成为这几篇前言的导论才对。
后来的几年中,我有时也根据本人的思绪记一些笔记。我的思考主要围绕着如何使学术化的经济学更有益于社会来进行。因此我趋向于强调基本原理,并用普通术语来简化经济学的表述,同时,我也强调相比较于现实问题的复杂性而言,理论问题的局限性,而不是去强调理论本身的缜密和精妙。这当然不是专业杂志的主流方向——统计模型建构和数学分析。这一方面的例证大家可以在两本文集中看到:一本是哈珀兄弟出版公司出版的《自由与改革》(freedom and refrom ,1947),一本是《经济学的历史与方法论文集》(papers on the history and method of economics ,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6)。另外还有一篇讲稿,即《科学与社会:法律的形式》,刊载于《社会科学的现状》(l. d. 怀特编,芝加哥大学 出版社,1956)。就理论本身而言,我还可以举出刊登在《政治经济学杂志》第lii卷(1944)上的两篇关于基础理论的文章,一篇是《论投资收益递减》,一篇是《需求理论的现实性和实用性》。
沿着我们首先提到的这一思路所作的思考倾向于强调三个事实:第一,经济学必须教给社会的东西也是对政策,即主要有一些不言而喻的事情及显然具有实用性质的事情构成的政策来说,最为重要的东西。积极的行为必须通过实证调查,尽可能让这些事情具有量的内容。但从准确性或可靠性方面来看,这种分析的结果永远不可能媲美于物理学定理。第二,经济学家的结论只是在全面分析的路上迈出了一小步;第三,作为经济现实和经济学原理,其明显而可能的用途是,它们不断地在政治行为中——即使是形式上的争论或对其实用性的否认——受到嘲弄。最严重的问题是,为什么这种问题是一个问题。公众或公众选出的政治家(亚当 · 斯密称其为“阴险而狡猾的动物”)所关心的事情是,什么是管制政策,他们反倒不关心政策是否符合实际或是否恰当。为了支持一种客观的态度,经济学家必须面对与“偏见”斗争的任务。此外,在自由社会里,消费者至上的原则也适用于教育领域;公众理应得到他想要得到的东西。因此,任何人都能发现“经济学家”在某种程度上因了任何一种原因,对似乎能影响到选举结果的任何学说或政策进行吹嘘。所以,我们奉行的是诸如保守主义(对有益的专业化的阻碍)、“放松银根”(通货膨胀)以及人为稳定价格(为短缺或过剩提供法律依据)一类的政策。
由偏见引出的问题不在科学的经济学研究范围之内,但对于以教学和写作为生的经济学家来说,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他 们面对的令人生厌的问题是,在所叙述的真理和其实用性之间如何找到平衡点。经济学家需要了解控制舆论的心理和社会力量,需要面对“推销自己的想法”的问题。他们必须考虑到,因“不切实际地”假定人的行为是理性的而招致的“理论”抨击。他们无法据理驳斥偏见和教条主义,但他们必须抵制由供需理论给经济科学造成的太多的谬误。他们还必须认识到,理论上而言理性的经济学原理,在理论运行中,事实上已经受到利己主义的和社会的利益的“损害”——协调与冲突——因此不适于用曲线和函数进行分析。其中尤为重要的是,不符合理论中的“经济人”特征的对待工作和娱乐的态度。政治家并不关心“竞争”,但竞争性动机却极大地损害了必须利用科学的政治家的理性。所有这一切并没有否定经济规律的价值,或者破坏经济规律的实用性,但极大地复杂了我们的理论分析,并限制了理论的应用。
因此,历史学派及其在美国的继承者——制度主义者,对分析性理论的批判,在某种程度上切中肯綮。但是,如果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要对以合作替代了的“行为方式”(approaches)进行争论,他们还需要有大的改进。因为,这种争论最终会涉及到所有采用一定方法讨论行为的科学或学科。然而,经济学领域中的劳动分工问题相比较自然科学和技术上的劳动分工问题而言,其困难要大得多。
传统思路的价格理论(由于实证一计量的内容而更为完备)显然是研究有目的的人类行为的最为科学的学科,在引导社会行为方面也是最为实用的一种理论。它阐述简单,其不证自明的法则调节着消费中物品和服务的比例以及生产中生产投入要素或服务 的比例,它还支配着市场上的价格并通过价格力量调节生产组织和分配。按照自由社会都是经得住推敲的假设,即按照与任何能够想到的专制管理相比较,相信人们能管理好自己的事务(个人事务或自愿合作中的事务)的假设,这些法则无论在事实上还是理论上,都是有效的。它们能使一个社会按一种可能的方式,预测采用无效行为与有效行为的过程结果,如果社会愿意的话,这两者都比别的东西更为可靠,比如说刑法学,尤其是“政治学”。普通人是否值得信任主要看他的能力和他尊重他人自由的基本道德,但这一点也只在一定程度上管用,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情况也会有所不同。这一事实提出了部分社会经济行为的问题——维护自由的问题。虽然这是一个难题,但从总体上看还是一个小问题。更难的问题是社会抵御外敌的措施,只要“社会”从根本上说是指一个君主国家,在不远的将来,人们就会提出这一问题。与此相关的还有国际经济关系中的诸种问题,尽管这些问题大部分都是虚构的,而且,如果人们更理性一点的话,这些问题也就不复存在。
在人类生活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一个国家来说)经济政策的主要问题起源于相互矛盾的公平分配的理想——由于最大限度地认识到了公平分配的不可能性。在这里,必要的妥协是一个评判的问题,而不是什么准则的问题。自由主义的社会哲学以法律的定义取代了公正的概念,以对法律进行批评而促其更为“公正”的想法,作为神圣的、永恒的、不可更改的——甚至包括因其解释和强制实行所具有的神所赋予的权威而获得认可。自由主义的社会哲学还以人与人之间的公正理想,取代了与遗传的社会地位相一致的公正概念,即一个阶级的公正。而个人意义上的公 正问题已经沦为一件不具有可能性但又不可或缺的事情——主要是因为一个社会只是部分由富有责任感的个人组成的。家庭在消费和生产中是一个最小的实际单位,在政治上也多半如是。在我们这个自由的文明社会里,人并不是生来就具有有效参与这种社会生活所必需的能力或素质,或者,生来即处于当然拥有这种能力或素质的状况。至关重要的自由是家庭的自由,即父母和不同单元的政治阶层之间,为了使自己的后代和行为结果具有一个公平的开端,进行传宗接代与责任分工的自由。另外,从一种尚可接受的标准来看,那些无力照顾自己的成人,为我们提出了更为紧迫的任务,超出了自愿救济的范围。而且,理想主义也不能止步于国境,因为国际关系问题或世界秩序问题已经愈发严峻并更为紧迫了。
从现实意义上讲,经济学肯定是“福利”经济学,因此它明显需要学科之间的合作。这就为我们提出了社会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手段的双重问题,但这些问题又常常不可分割地混在了一起。说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效用”比较或需求比较,是荒谬可笑的。所有的社会问题都起源于利益的冲突,每一种评判都关系到与这种比较相关的社会政策。其起因当然在于征税,无论人们想用税赋去干什么,税收至少为政府活动提供了资金。而且,除了保障地域规定范围内的自由和秩序并促进分配的公平(实际上是家庭主义性质的)之外,还有大量的必须靠统一的组织行为执行的职能。许多基本物品也不能分配给个人。这样,分享的条件必定强加于所有生活在这一区域的人身上,这就是政治行为。通过平等参与的讨论,人们一定会就详细的政策措施达成协议 ,在一致同意的范围之 内,就不能“随意地”采取强制行为。一位明智的自由信奉者在理智地确定会出现这种收益之后,就会对组织行为的收益与不可避免的牺牲仔细地进行比较。
多数的行为问题是“经济学”问题,这就需要有效地利用各种手段,这就涉及到这些手段在可选择的使用模式间的配置(根据“最大化”所期望结果的方法,借助一定范围内的均等化)。很显然,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那些高级物品(higher goods),同样也适用于“低级物品”。社会行为在(a)比较不同个人(或作为整体的一个群体)产出物品的使用和(b)(在自由社会里)工具隶属于对其使用拥有假定控制权的个人方面是独特的。这些事实强制规定了一个社会(一致同意)的共同目标,即平衡不同的认知价值(传统上分类为真、美和善)的“福利”。控制着个人选择的偏好,在这里不起作用。与利益相对的主张虽然不能使人们意见一致,却一定会强化人们的对抗态度并驱使人们产生敌意。福利的实质内容有别于“道德”,是一个伦理的或社会伦理的问题。道德是在一种既定的社会秩序中,人与人的关系问题,而“伦理”,如我们这里的用法,探讨的是二者的改善,即社会的进步。在这一点上,我们用不着强调取得一致性的困难。
另一方面,问题可预见的一面是一个事实和一种描述性的规则(descriptive laws),从一种特殊意义上说,部分是科学的,部分是历史的。在这两个领域中,智力活动都需要只能在有限程度上拥有或具备的知识。要理解两种形式的因果性,一个群体需要采取的第一步,就是要了解两种形式的因果关系,即将不可改变的既定的东西,与可以由行为改变的东西区别开来。其中,历史的因果 关系尤为含糊,就算我们获得了这种知识,也很难对之进行解释并加以利用。自由社会本身就是近代史上的一个神秘产物。中世纪之后,一场壮阔的文化革命,即起始于科学和知识的探究,继之在经济学和政治学(自由企业和民主)领域中的运动,带来了个人自由。这一斗争只是在几代人之前才渐渐变得非同小可,而且事实上一直持续到了今天。新的人生观在很大程度上颠覆了以往所有时代基于对人、律法和政府的研究而总结出的传统原则和权威。社会变迁中的重复性或连续性因素,正是不同的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因为经济政策基本上是指经济学和政治学——后者准确地说是法学的辅助学科。除了历史学和人类学之外,构成这一基础的还有心理学、社会学以及其他“行为”科学。
历史之前有史前史,史前史之前是人类的生物进化史。因为社会性的智力活动需要大量这方面的知识,而这些知识似乎是我们从未有过的。弄明白人类出于本能的社会生活如何被“文化”所取代,如何通过人为的传统(imitative inheritance)而传递,是一件特别有益的事情。这种文化和传统包括语言的发展,人类特有的精神、知识和情感的基础。与人类基本的生物一致性相反,进化在人身上所产生的是文化一语言和其他习俗以及价值取向的巨大差异。在历史上,文化决定论已渗入当权者——教会和国家的思想之中。在自由社会里,这些东西必然会被群众的智慧(mass intelligence)所取代。就其他一切来说,最根本的还是知识本身的问题,即对于社会的因果关系以及各种价值,我们能了解什么,又如何去了解。基本的情况是思想之间的符号传递(symbolic communication)。这是人通过人获得知识的主要直接来源,也是所有自 然知识的基础,因为知者并不能与自然交流,而自然也不可能知道他或利用他。
对社会政策问题进行任何客观的批评考察,其“教训”(moral)应是小心从事或慎思而行。智力活动的潜力是非常有限的;任何其他行为造成的结果,即使不是灾难性的,也可能是坏的多,好的少。要想明智地行为,人们必须约束自己爱对那些合意的变化和“做某事”匆匆作出不切实际的结论的习性。尤其是,他们必须学会尊重现有的最为扎实的知识,即简单明了的经济学真理,同时也要认识到它们的局限性。
与对智性行为的要求相比,迄今为止我所讨论的话题都是知识的有限性。这一话题与本书此次再版前言的话题,即“不确定性”的经济后果紧密相关。从理论上讲,这一讨论始于一个由于利润递减,即由所述原理定义的“纯”利润的递减,而趋向于均衡的理想的市场经济(误称为完全竞争)。在自由经济社会里,每个人所采取的完全理性而又有见识的行为,会使货币成本等同于销售价格,并在参与生产性投入的各要素之间分配全部产品。“企业家”不可能具有万能的先知先觉,他的职能就是增进知识尤其是改善预测能力,并承受知识有限所带来的后果。因此,论及利润理论的论文就成了对价格经济的分析,尤其在关系到企业家职能和收入——正的或负的,赢利或亏损——的问题时更是如此。如果要区别管理知识的缺乏和商业经营活动中的普通“风险”,“不确定性”一词似乎最合适不过了,因为通过归组案例的组织所运用的保险原则,普通风险即使不能排除,也有可能减少。因此不确定性可以解释利润和损失,但利润,当它发生时,并不完全是“承担风险的 回报”,尽管获利的期望是对企业家职能的一种激励。而且人们也并不将企业家职能与其他要素一样看成是“生产要素”,因为从根本上讲,它完全不同于可计量的或易于发生比例变化及边际估算价值的要素。因此,利润(正的利润)不是其收受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而是一种“剩余”,是分配中的真正的剩余。
我们在讨论中提到过一个分析上的缺陷——“生产期间”的谬论。在写作本书之时,我并不明白每一种生产行为都一定会立即产生出价值产物,要么是待消费的产品(至于服务,马上就消费掉了),要么就是资本的增值。(不然就不会有生产。)如果现在写作本书的话,这将是我要做的重要改变。除此以外,企业与利润理论不会有根本的改变。特别是,我也没有打算拿出更为详尽的不确定性理论。那样做需要一本论述科学和认识论的专著。我现在仍然相信,偶然性或“机遇”是一个无法进行分析的自然事实。这一点因物理学的发展而得到了普遍的承认。概率论只是在不能凭经验确定的条件下,计算“概率”(另一种未经界定的概念)分布的一门数学。比如说,我们可以谈论一种“完全公平”的赌博条件,但根本没有这种条件存在,或者根本就造不出这种条件。偶然性远甚于人类对“真正”绝对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无知,这种看法再怎么说,也是一种教条,一种知识的偏见。我们不可能对理想的概率分类(原子裂变“或许”是一种)以及与某种偶然因素相关的每一种知识或选择都有所了解。因此任何组合起来的情况都需要有某种补偿(offsetting)。我们无法确定完全的随机或是它与所述“误差”——不是“自由”——的关系。从这里看来,偶然性似乎是一种先决条件,而“自由”却与某种更为神秘的东西,或在一种独特的意 义上,与“意愿”的行为相关。
由这些关系所引出的问题确实也没有什么确切的答案,对它的回答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太现实。也就是说,任何答案都可能荒谬之极,也不会获得人们的普遍认可。(没有人会对这种迫切要求得到答案的空想人士继续大量出现感到怀疑,相反,人们会热诚地让他们提出与其客观中肯的说法相关的问题。)偶然与不懂因果关系之间的区别,像自由选择与偶然或严格的因果性之间的区别一样,大概也可以“忽略不计”。这两种区别确实很小,小得超出了任何经验性考察所能涉及的范围。两者差别的大小也无关宏旨,因为我们熟悉的反应也会无限制地放大这种间断性变化的结果。
我力求在我的阐述中有一个稍微明晰一点的分析,我特别要强调指出的是,利润与财产的使用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系。但我不能将利润与工资非常明确地分离开来。我在别处提出过两个人(“两个工人”)的例子,即两个人打算一起做一项工作,其间不涉及任何其他“要素”。他们也会有选择:要么他们事先会就每个人应做工作的诸项细节一一达成协议,并分享工作的成果;要么会采用一种更为简单的解决方法,即其中的一人负责这项工作,并确保另一人会得到一定的回报,他自己的“那份”(正的或负的)则取决于工作的结果。在自由契约社会制度下,除非双方当事人存在一种“家族”关系,否则,后者似乎是一种更合乎常情的办法。这一假设的例子说明了企业家职能与利润的所有理论实质。
弗兰克 · h. 奈特
1956年11月于芝加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