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在我们所讨论的内容中,尚未涉及原始倾向自身的原始倾向。人不但具有对这种刺激或那种刺激敏感、联结或做出反应的特殊原始倾向,而且还具有对这种刺激或那种刺激敏感、联结或做出反应的一般原始倾向。所以,事实上,人的本性因此而印象深刻,因此而产生这样或那样的情境,因此使各种联结占用一定的时间,因此会在内心产生意识,因此在刺激和反应结束后仍然会对人性产生影响。按照实际的本性,一个事物的状态因它能令人的神经元感到满意,所以人对它不回避;而另一个事物的状态因其使人的神经元产生烦恼,所以使人做出一些反应,直至使其变成令人满意而不回避的状态。总之,不论是反射、本能还是能力,它们首先都在一定的时间内发生;其次,有时会生产或改变内心的意识生活;再次,有时会或多或少地永久改变有机体,以及相关神经元的大致原始倾向;最后,当外界情境使人的生命进程得以顺利进行时,人就会使情境保持不变,而当生命进程受到干扰时,人就会做出反应来改变其内部储备。
上述四种倾向中的前两种,可能是人们的共识,无须赘述。
而上述的第三种倾向则是人持久性的改变能力,即“学习”。就人类的福祉而言,它是本性中最重要的事实。
学习定律
应用律(the law of use)——当一个人“在某情境‘s’与某反应‘r’之间建立了一种可变的联结”后,经常应用这个联结,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原本的反应就会使该联结的强度得到增强。所谓联结的强度,是指这个情境“s”重复出现时,唤起这个联结概率的大小。概率越大,在相同时间内形成该联结的可能性就越大;或者在相同的概率条件下,该联结保持的时间就越长。[1]因此,如果“问‘6+7是多少’”与“回答‘等于13’”的联结增强了,那就意味着在以后的6天时间里,如果需要对这个问题作出10次回答的话,回答“等于13”的反应概率就会由原来的7/10增加为8/10;或者意味着将7/10的反应概率由原来的保持40天增加到保持60天。
失用律(the law of disuse)——当一个人“在某情境‘s’与某反应‘r’之间建立了一种可变的联结后,如果在‘t’段时间内一直没有使用”,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原本的反应就会使该联结的强度减弱。
应用律和失用律可以合并为一个总规律,称为“练习律”(the law of exercise)。
从应用律中我们可以得出几个事实。一个联结的强度不仅取决于应用的次数,还取决于应用时的精力投入和应用时间的长短。所以,聚精会神地思考“6+7=13”与漫不经心地思考它们的联结强度不同,持续10秒钟的思考与仅仅持续半秒钟的思考所形成的联结强度也不同。
效果律(the law of effect)——当一个人“在某情境‘s’与某反应‘r’之间建立了一种可变的联结,而且同时或随后伴随反应的是一种令人满意的事件状态”时,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原本的反应就会使该联结得到增强。反之,如果伴随反应的是一种令人烦恼的事件状态,在其他所有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原本的反应就会使该联结的强度减弱。
从效果律中我们也可以得出一个事实。满意效果的强弱变化,不仅取决于满意的程度,而且取决于它与受影响的联结之间的密切程度。这种密切程度,或者是事件的满意状态与受其影响的联结之间联结的密切程度,取决于时间顺序上的紧密程度,或者对情境及反应的注意程度。如果其他条件都相同,那么,在相同的满意程度下,一个在两秒钟以前建立的联结,其强度一定要比一个在两分钟以前所建立的联结强度更强;如果两个联结与满意状态的时距相同,但对其中一个情境与反应的联结给予了深刻的注意,而对另一个联结却没留意,则前者所受到的影响效果一定比后者更大。
以上论述所占篇幅的长短并非与所论述问题的重要性成正比。否则,这些联结倾向因练习和满意的结果而得到增强,因失用和烦恼的结果而减弱,仅这两项内容就应该占大半章的篇幅。人类的其他禀赋也都以此为转移,才能适应于复杂的文明世界。在教育上,它们无处不在,而且无不重要。在所谓的教育、训练、学习或者智力等诸如此类的活动中,它们都是行之有效的原始动力。
然而,由于它们已经如此的清楚而又直截了当,而且我们已经知道了它们的重要性,所以不需再作评价。此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1)讨论何种性质的联结才可以改变;(2)对原始倾向可以使行为的联结增强或减弱的一些错误观点作出辨别和论证。
可塑性的极限
究竟哪些联结是可以改变的?对这个问题还不能给出绝对可靠且准确的回答。[2]在一种极端的情况下,例如,一个人“悬在空中”与势必“坠向地心”之间的联结肯定是不可改变的。而在另一种极端的情况下,例如,刚刚提到的那个人,“悬在空中”的情境与“尖叫”之间的联结,显然是可以改变的。人体下坠的倾向固然是不可改变的,但是,不尖叫的倾向他是可以学会的。
说不准的一些事例可以在一些反射的联结中找到,如闪光与瞳孔收缩之间的联结,或者鼻黏膜受刺激与打喷嚏之间的联结,乃至更多的纯粹生理的行为,诸如血液循环、消化以及新陈代谢等。由此可见,某种联结的变化究竟能否受应用、失用、满意和不满意等的调节,大致是卫生和医药方面的问题。
依靠“能力”形成联结的假说
关于人的原始学习能力(faculties),即增强或减弱行为之间的联结,目前有三种似乎与事实相悖的假说。第一种假说是,不论本能、练习、效果的规律如何左右人的思想和行为,人有注意、记忆、推理、选择等与生俱来的神奇能力来权衡和选择所思所想与所作所为。这种观点正从专家的思想中消失——不用说它是错误的,即使它是正确的,也无益于人类的福祉。
依靠观察他人的行为形成联结的假说
第二种假说认为,一个人只要观察到他人行为中的s-r[3]序列,就有对s做出r的反应倾向,即模仿具有一种凭借观察到的r就能与s形成联结的力量。也就是说,他人形成了s与r的联结,观察者也会形成这种联结。对此我找不到什么证据。
当然,有一些模仿确实是人类学习的有效力量。第一,他人所显现出的某种行为,会引起察觉到的人做出同样的行为。见他人微笑,自己也报以同样的微笑;见他人跟随领导者,自己也跟随领导者;见他人高兴,自己也跟着高兴。这些反应很像一些本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具有教育作用。第二,他人的行为一次又一次地重复出现,为人们的行为选择提供了一种行为楷模。自己对做出的全部或部分楷模行为感到满意,所以,这种模仿行为从属于效果律。但是,这种模仿不是本议题所讨论的模仿。用一个人的发音和举止作为一种行为楷模,使其他人养成同样的言语和礼貌行为习惯,这与一棵大树的形状决定了人的爬树习惯是一样的。第三,随着儿童智力的发展,他人的行为能够唤起一个人的各种观念,这些观念能够按照练习律和效果律导致行为的发生,而这些行为很像是已知观念所唤起的行为。例如,看见他人喝水,就能想到自己口渴,或者想起自己整个下午都没有喝水的机会,或者仅仅想到喝水本身。其中的任何一个想法都靠以前的习惯与喝水反应建立了牢固的联结。他人的行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情境提示,提醒自己做出与习惯相联结的反应,这种反应就像他看到的行为一样。但是,这种联结的力量是习惯,即练习律和效果律的作用,而不是本议题所说的模仿。
见到一个s与r的联结就能复制它的所谓证据,一方面是来自婴儿的生活,即第三章讨论模仿时所提到的事实(即我们发现的,缩小到使一两个婴儿伸出舌头的可怜秘密)。另一方面是来自那些聚众闹事的男人,他们被认为是通过模仿而完全直接改变行为的人。因为,在他们的行为中确实有违背习惯和自身基本欲望的行为。这需要超出本书的讨论范围去解释聚众心理。但是我认为,只要把这类事件的行为细节详细列出来,就可以看出,那些逃避、攻击、突然袭击、撕扯,以及其他完整的和片段的本能联合活动,都被看成是模仿的结果。如果后天习得的抑制被一时的冲动、暂时的偏狂或领导者的魅力所冲散,那么,这些行为就是由具体情境中所形成的原始具体联结引起的,而跟任何一般的模仿倾向无关。
因此,没有更多的证据能够说明完全彻底的模仿是一种一般的学习能力,而只能说它是对他人行为的本能反应。其实,模仿的本能与模仿的学习是一回事,所以,这里所谈到的事实与第三章中提到的事实同样可以合并成同一个反驳的论据。
以为观念能产生它所代表的行为,依靠观念的力量形成联结的假说
另一个正统的假说是“观念驱动行为”说(theory of ideo-motor action)。该假说认为,一个行为的观念,或行为结果的观念,或其一部分行为结果的观念,不借外力,只凭自身,就倾向于产生行为,或与该行为相联结。按照此说,只需要反应的意识代表与某情境相联结,即可形成该反应与某情境的联结。
依靠联结反应与情境的观念力量形成他们之间的联结,最经典的论述是经常被引证的詹姆斯的话:
“我们可以坦然地说,每一个动作的代表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唤起它所代表的实际动作;只要心理没有反对它的代表使它不能活动,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唤起它。”(1893,vol.2,p.526)
麦克杜格尔把“观念驱动行为”列为一种“一般性的而非特殊的先天倾向”,并作出这样的描述:
“在特殊的情况下,我们有意注意身体的动作,该动作凭借它与观念之间的神秘联结,立即随观念而起。对此,除了事实之外,我们几乎一无所知。”(1908,p.242);“……视觉呈现一个人的动作,很容易唤起观察者自身相似的动作观念。就像驱动观念一样,使他倾向于立即做出这个动作。”(1908,p.105)
与这种普遍赞同的观点相反,我认为动作的观念,或者反应的观念本身不能产生动作或反应。我主张,一个动作的观念不能产生它所代表的动作,动作只能与本能、练习律和效果律的结果相联系。
我尤其主张,任何观念、表象、感觉、知觉,或者其他任何心理状态,都不能在应用、失用、满意和不满意规律之外另有什么强烈的倾向,会唤起具体的与心理状态相似的或受心理状态驱动的动作。所谓“一个观念代表某种动作”,或者“观念以某个动作为目标”,或者“属于某种动作的观念”等诸如此类的说法,都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解释:第一种是,观念与动作形式相同,即一个一英寸(约2.54厘米)见方的红色正方形的心理表象,就同这样的一个正方形一样。第二种是,观念的意义与动作相同,即一想到“一个一英寸见方的红色正方形”这个词组,就意味着这样一个正方形。不论意义如何,一个观念总不会有什么特殊的倾向,产生它所代表的动作,或者它所指定的对象。不论观念所代表的是它本身的动作还是一个红色正方形,都不会有这样的倾向。
那些正统假说的拥护者们并没有说明“神秘的联结”是什么。他们所谓的“代表”、“有目标”、“属于”仅仅是“倾向于产生”、“导致”、“唤起反应”的意思罢了。在这种情况下,“观念有冲动力”的说法就只是一句废话,等于说观念能产生它所产生的东西、引起它所引起的反应一样。然而,这些正是詹姆斯想表达的意思。因为,他首先关注到的是消极的事实,即没有必要有“意志”的特殊意识。至于一个观念如何引起一个动作,在他的主要问题里这是无关紧要的。
他们所谓的“代表”或“有目标”,还可能是指“按照练习律和效果律所形成的联结”。如果是这样的话,“观念有冲动力”的主张则恰恰与一般学习规律的小特征相符。正如我所强调的,在本能和学习定律的范围内,任何情境都有引起反应的倾向。所以,安杰尔(angell)在讨论这个问题时说:“适当的肌肉运动从来不跟随一个观念而来,除非在一个人的已有经验中它曾经被使用过或者已经建立了其他习惯式的联结。”(1904,p.356)
可是,一般来说,正如“观念驱动行为”说在教育、医疗和伦理学的应用中所展示出来的那样,它的追随者们总是假定,观念产生动作是一个固有的倾向。观念或者产生类似的动作,或者产生观念所指定的动作,或者二者兼而有之。这一点表现在沃什伯恩(washburn)最近所提出的一项声明中。她明知道有反对意见,还是说:“经过中枢的激发,一个动作观念是一种感觉、视觉、触觉、动觉的复活,它本来就是由动作本身产生的。而且,当这样的一个观念被注意到的时候,或者通俗地说,当我们专注于这个动作的‘感觉’如何时、或者看它是如何做出来的时候,就是感觉与驱动过程、重建动作形成联结的时刻。这就是大家熟知的学说,而且詹姆斯在他的《心理学》第26章对此有详细的阐述。”(1908,p.280)
卡尔金斯(calkins)教授一直更加清楚地说,自发行为是由我们心理上获得的相似反应观念所引起的反应。一个“外部的”意志过程是某种形式的意志行动;而一个“内部的”意志过程则是这种形式的有意思考。“意志过程是一种行为或行为结果的想象,一般来说,它产生于相同的行为或行为结果之前,并与行为和行为结果相似。例如,我要在一封信上签名,不是想象我用笔的动作,就是想象要写出来的签名是个什么样;我要购物,不是想象我交钱的动作,就是想象我要买的东西——高尔夫球杆或者古铜器。”(1901,p.299)内部的想象“与它的行为结果并不完全一样。对行为的有意想象可以像它做出来的那样详细”,但是,一种思想的有意想象只能跟随着一个“部分相似”(1901,p.303)的思想。
抛开这些具体作者的精确阐述,一个行为与一个观念,它们之间可以形成有效的联结。与此类似的观点已经成为大众普遍接受的信念。正是这种信念,或有相同效果的事情,已经成为医疗、道德、教育、学校管理、商业和政治等广泛领域的实践基础。所以,这种信念和我反对它的理由都应该详加阐述。
第一,如果詹姆斯所谓的“一个动作的代表”和麦克杜格尔所谓的“观念”都按照通常的意义来解释的话,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这样一些情况,即作为实际动作代表的观念已经存在,但却并没有唤起它所代表的实际动作或观念所指的动作。例如,一个小孩的某个动作,他可能做了上千次,而且现在他又渴望做出这个动作。但是,如果他以前所做的这个动作都只是由感觉刺激引起的话,那么,无论我们现在怎样给他生动地用语言描述这个动作——而且他也很努力地听——都不可能通过唤起他做出这个动作的观念来引发他做出这个动作。观念必须依靠练习律和效果律先与动作联系起来,或者与感觉刺激联系起来,才能通过这种联系或努力产生动作反应。否则,绝没有丝毫的能力可以唤起动作。
一个行为的观念,即使它不需要按照练习律和效果律与该行为形成联结,它也不一定会立即引起相应的行为反应。假如从阅读本页的读者中选出那些充满活力的人,一个接一个地唤起他们打喷嚏、呕吐和打嗝的准确观念,如此这般,做上100次,也不会有一次能引起真实反应的发生。不是这些读者在心理上不能获得理论上所说的那种动作的代表,而是理论的错误。可是,如果理论上所说的动作代表,连不到百分之一的心理学专业的学生都无法得到,那么,这个理论就是令人怀疑的先验论。既然观念唤起动作是一般人都具有的能力,可是百人当中竟无一人能获得观念,那么这样的人又到哪里去找呢?
第二,至少大多数的观念与行为的联结,而且是产生了实际行动的联结,是按照练习律和效果律建立的。一个人有了想睡觉的念头而去睡觉,有了想写“猫”字的念头就写出“猫”字,对这些现象的解释不难从以前的训练中找到。以前的训练已经把睡觉的观念与疲惫欲睡的情境联结在一起。情境相合,去睡觉就是原本的反应,或习得的反应。甚至以前的训练已经把睡觉的观念与睡觉的动作相联结。现在让读者坐在椅子上,产生一个起立的念头,他可能会真的站起来。因为,起立的观念已经联结了很多直接的感觉情境,按照练习律和效果律,这些感觉情境能引起使人从椅子上起立的行为,观念自身也就成了反应的情境。可是,如果现在让他去想一个潜水的观念,他就不会站起来。[4]但是,如果让他做其他事情,他就会站起来。站起来之后,他当然可以做潜水的动作了。所谓“直接随观念而发生”的动作,都是他以前屡次做过的动作,或者常常是某部分动作,或者是曾经令他满意的动作,而不是与观念相似的动作。
第三,撇开练习律和效果律不谈,在一般情况下,人通常所想起的观念一般不会产生动作,而产生的动作一般也不是来自观念。请读者一个接一个地想象下面的这些动作:伸手从自己膝盖上拿起一个苹果,握住它,送进嘴里,咬一口,嚼嚼它,咽下去;起床,进浴室,拧开水龙头,跨进浴缸,洗浴,出来,身体哆嗦,从洗漱台上拿下毛巾,擦拭身体;拿起一本书,翻到第一页,在阅读时不断地移动眼睛……或者在日常生活中,诸如此类的成百上千种动作。类似地,请再思考一下你最近做出的所有数千种不同的随意动作。在这些动作中,由观念引起的动作是何等的稀少;而由感觉情境引起的动作,或者那些与观念绝不相似的、只因习惯的联结所引起的动作又是何等的多!在詹姆斯阐述观念驱动行为的那段文字里列举的诸多动作事例中,只有一例除外,其他都不是直接由感觉情境引起的,即观念与动作绝不相似。那个例外也不是由观念引起的,而是人有意做出的动作,从而获得它的观念!
由于以下动作事例经常被用来作为支持“想做就做”学说的典型证据,所以,对它们进行逐一考察是有意义的。前两个事例如下:“当我与别人谈话时,发现地板上有一根针、袖口上有灰尘。没有中断谈话,我就掸掉了灰尘、拾起了针……一看见对象就刹那起念,并立即唤起成功的动作。”(1893,p.522)现在,假如这个人只是看到了袖口的灰尘,而没有“刹那起念”,该人最近情理的反应应该是什么呢?当然是把灰尘掸掉。只靠练习律和效果律,这“刹那起念”应该与什么相联结呢?当然也应该与掸掉灰尘的动作相联结。拾针也是同样的解释。按照练习律和效果律,看到的情境足以产生反应,而不需要什么观念;观念本身也无须与动作相似而获得力量。
第三个例子是:“跟平时一样,饭后,我坐在桌前,不时地拿起盘中的坚果和葡萄干吃……看见坚果,刹那起念——我可以吃它,立即唤起成功的动作,一发而不可收。”(1893,p.522)很显然,解释这种行为,只需要有果物的知觉、练习律和效果律即可。在这里,“我可以吃它”的念头不仅可以按照练习律和效果律与吃的动作相联结,而且它所引起的动作显然不与观念相似。“我可以吃它”的念头是很浮泛的,“吃吃也好”也是这个意思,而且它只出现一次。可是吃坚果的动作是很复杂的,伸手抓、拿起、送入口等,而且做了不止一次。
第四个例子是起床。“……脑中忽然一个闪念:‘嘿!我不该再躺着啦。’此时正好没有其他念头反抗起床的念头,所以,立即产生相当的动作结果。”(1893,p.524)在这里,观念显然完全不是动作的代表。那个“嘿”和“我不该”只是他说的话[5],而不是躯干和四肢的动作表象。他的动作之所以说是与观念相当的,并不是因为它与动作表象相似,或者代表了动作表象,而是因为只要没有遇到反抗的观念就应该产生这样的效果。这个“嘿!我不该”是以前受到的他人的训诲,并在感觉上受到了刺激而保留下来的。在它的前后之所以会引起相当的反应,都是因为练习律和效果律的作用。因为不这样反应,就会受到责罚而感到不舒服。
这四个事例是相信用练习律和效果律就可以作出解释的人也可以举的例子。其中的三个例子只需要有感觉情境,第四个例子,观念既没有代表动作,也不与动作相似。
第五个例子如下:“你试着想象弯曲手指时的感觉,想象的同时这个手指仍然保持伸直的状态。随着想象中手指的弯曲你会立刻感到发麻,但手指实际上并没有动,因为实际上你心理有手指不要动的观念。毫无顾忌地丢掉这个观念,只想象手指的弯曲动作。瞧!毫不费力,它真的就动了。”(1893,p.527)可实际上的事实却是,就在他听到“你试着想象弯曲手指时的感觉”的刹那间,他就已经试着用各种方式弯曲手指获得感觉了。也就是说,他的手指真动了。许多被试都是这样。他是用准备弯曲手指的动作回应问题的,根本没有超出他理解这句话意思的任何观念。接着,下一句话又不让他弯曲手指,他只能抑制弯曲手指的冲动。“发麻”的感觉并非来自手指位置在想象中的变化,而是来自对手指位置变化的实际抑制。那些不能想象手指弯曲的人也会感到发麻。这样的事情远不能证明想象的动作本身会产生实际的动作,却证明了在那些伴随动作或部分动作才能慢慢想象出动作表象的事例中,推断动作想象发生在动作之前是危险的。
因此,这些事例表明,绝大多数的动作不是由它们的观念引起的,而且大多数动作观念本身也不能产生它们所代表的动作。每当观念真的引起了它的动作时,就有动作与观念曾经按照练习律和效果律建立过联结的证据。如果观念与动作真的有联结,而且观念本身真的能产生它的动作,那这种联结一定是神秘的,可它根本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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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有些加法和限制条件需要下这个适当的定义,但作用时间是短暂的。
[2]因为这些原始倾向因随后的应用或感到满意而增强,因失用或不满意而减弱,这些都是学习的效力。它们在本书的第二卷,即从对每个研究的评价到人获得的倾向或学习的结果,还要作进一步的讨论。
[3]这里的s代表情境,r代表反应。
[4]也就是说,坐着也可以做出部分潜水的动作。
[5]如果要诡辩的话,这句话也可以被歪曲成腿和躯干动作的代表。但这是谎言的代表,会直接导致对观念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