敕建西天寺武林后学沙门性起述
△二藏教分摄三。一总标。
第二藏教分摄者。
△二释文二。初略释。
藏即三藏二藏。教即五教。分即十二分。
△二广释三。一释三藏二藏。文二。一释三藏。文二。一列名释义。又二。初列名。
言三藏者。一修多罗藏。二毗奈耶藏。三阿毗达摩藏。
△二释三藏义三。一释经藏名义三。初标名。
今初。修多罗藏者。梵语。
△二释名义。
此云契经。谓上契二谛三谛四谛之理。下合异类众生之机。方名契经。即贯义.摄义.常义.法义。谓贯穿一切义理。摄持所化众生。常。即古今不易。法。即十界同归。
△三引余名证。
更有杂心五义。或曰涌泉。注而无竭故。或曰出生。则辗转滋多义味故。或曰显示。以佛圣教。显示事理真俗故。或曰绳墨。楷定邪正无偏曲故。或曰结蔓。能贯能摄。如结蔓故。总上五义。不出贯摄常法。四义等故。余义等名。恐烦不引。
钞。余义等名者。西域更称云席经。或曰线。或曰圣教。古德见此儒墨。皆称为经。遂借彼席经。以目圣教双含二义。俱顺两方。借义助名。更加契字。拣异席经甚为允当。故曰恐烦不引。
△二释律藏名义三。初标名。
一毗奈耶藏者。梵语。
△二释名义。
此名调伏。调练三业。通于止作.制伏。唯明于止。止。即三业七支各各防非。作。是三业七支各各俱善。是以不但永断十恶而防非。转更勤修十善而培德。即诸恶莫作。众善奉行之义也。
△三引余名证。
或曰毗尼。此翻灭义。从因至果有灭义故。或云尸罗。此翻清凉。除烦恼热有清凉义故。或云波罗提木叉。此翻别解脱。离诸过恶。有解脱义故。虽梵音楚夏。而大旨无殊。悉调伏义故。
钞。从因至果有灭义故。一灭业非。谓不杀盗等。故律中云毗尼。二灭烦恼。是发业之本。故律云为调伏贪等令尽。是故世尊制增戒学。三得灭。果即无为果。故戒经云。戒净有智慧。便得第一道。故前二是因。后一是果。解脱者。梵语波罗木叉。此翻别解脱。此就因得名。然有二义。一拣定道。名之为别。二三业七支各各防非。故名为别。亦翻随顺解脱。此据果立。随顺有为无为。二种解脱果故。亦云性善。如十诵律。亦名守信。如昔所受实能持故。
△三释论藏名义三。一标名。
三阿毗达摩藏者。梵语。
△二释名义。
此云对法。然法有二种。一胜义法。谓涅槃是善是常。故名胜义法。二法相法。通四圣谛。相者。性也。状也。二俱名相。法既有二。对亦有二。一者对向。谓向前涅槃故。二者对观。观前四真谛理故。其能对者。皆无漏净慧。及相应心所故。由对果对境。分二名故。故慧但是对。而非是法。非所对故。旧译为无比法。以诠胜慧故。
钞。慧者。是五别境中慧。相应心所。即五遍行心所。作意触受想思。与八识心王相应故。由对果对境下。谓涅槃为果。四谛为境。涅槃四谛二种为所对。无漏净慧为能对。故云。慧。但是能对属心。而非是果法及四谛境法为所对故。由斯净慧心。能对果境二法。而成论之义故。
△三引余名证。
或曰优波提舍。此翻论义。宾主问答有往复故。或云磨怛理迦。此翻本母。以教与义。为本母故。或曰磨夷。此翻行母。以依教义而成行之母故。虽梵音不同。皆属对之义故。
钞。教为能诠。义为所诠。为依教义而成诸乘行故。
△二摄属所归。
今此经者。正属修多罗藏。兼律论。故文云。如来灭后。后五百年。有持戒修福者。于此章句能生信心。以此为实。岂非般若之法。总以持戒而为其本。兼律义故。前后上下之文。全以宾主问答。往复穷通。断疑生信。兼论义故。
钞。前五百年解脱坚固。第二五百年禅定坚固。第三五百年持戒坚固。第四五百年多闻坚固。第五五百年塔寺坚固。后五百岁者。近于斗诤坚固。又前两个五百年。正是正法一千年。次两个五百年。乃像季一千年。次后两个五百年。正是末法一万年初季。尚有持戒修福者。言此经有大根机而受持者。总以多生劫来。即持戒定人为本基故。义兼律仪故。须菩提谒而问之。世尊答而断之。斯为宾主往复问答。是为论义所摄故。以上三藏列名释义竟。
△二释二藏文二。一正释二藏名义。又二。初标立名。
言二藏者。
△二释义。又二。一示名义。
一声闻藏。二菩萨藏。即前三藏之教。诠示声闻理行果故。名声闻藏。诠示菩萨理行果故。名菩萨藏。
钞。声闻者。因闻苦集灭道四谛法音。而依教奉行修自利法。名为声闻。行六度万行等。修二利法。名为菩萨。即前经律论三藏教典。诠示小乘生空理。诠示小乘戒定慧行。诠示小乘偏真涅槃果德。由斯诠示小乘教行理果四法。摄属声闻藏故。又前教是能诠。理行果等为所诠。又菩萨藏中。教。即十二分。理。即二空真如理。行。即六度妙行等。果。即是无余大涅槃果德。由斯四法。摄属菩萨藏故。
△二摄归半满。
又由缘觉之人。多不习教。出无佛世时。摄属声闻故。但分为二。即大小半满之不同耳。
钞。缘觉有二。一闻十二因缘悟得果者。名为缘觉。二出无佛世时。如释迦往昔。为忍辱仙人。独自了明。名为独觉。独觉又二。一不发大乘者。自真独觉。二已发大乘者。是假名独觉。因由不籍教故。摄归声闻藏。若已发大乘者。摄归菩萨藏。半满之不同耳者。一九部法为半。法花云。我此九部法。随顺众生说。二十二部法为满字教。如华严等故。又古德判一代时教。一有相教。二无相教。三同归教。四常住教。前有相教为半。后之三教为满。又三教中。前无相教为半。以无相者。未纯显中道义故。后之二教为满。以纯显常住中道了义故。是知半满。未局声闻。故曰不同耳。
△二摄属所归。
今此经者。属菩萨藏摄。文云。此经如来为发大乘等。即菩萨藏摄故。
钞。此般若法。是诸佛母。三藏之骨髓。万行之本源。菩萨之所归。诸佛之所证。非菩萨藏摄而何。如来为大乘等。等者。等下文故。经云。如来为发大乘说。为发最上乘者说。又云。乐小法者。不能听受读诵。为人分别解说等。故不属声闻藏。属菩萨藏摄。以愿示大乘。二空真如。圆顿法故。
以上释三藏二藏。若名若义一科已竟。
△二释五教。文二。初释五教名义。分三。初标。
言五教者。
△二释名义。文五。初释小乘。又二。初立名。
一小乘者。
钞。贤首大师。依华严经。判一代时教。立为五教。初小乘法。即天台藏教。以天台立藏教名。故受招难。以滥三藏名义。故贤首立小教名耳。
△二释。
所说唯是人空。纵少说法空。亦不明显。以依六识三毒建立染净根本。未尽法源故。
钞。初小乘中四。一约法数多少。二约二空差别。三约所依根本。四结成有余。
今初言七十五法者。五类法中。有多少故。
谓色法十一。俱舍颂云。色者。五根.五境.及无表色。
二心法。一即是意识。
三心所有法。共四十六。谓大地法有十。俱舍颂云。受想思触欲。慧念与作意。胜解三摩地。遍于一切心。大善地法有十。颂云。信及不放逸。轻安舍惭愧。二根及不害。勤唯遍善心。大烦恼六。痴.逸.怠.不信.昏掉.恒唯染。大不善有二。谓无惭及无愧。小烦恼法有十。颂云。忿覆懢嫉恼。害恨謟诳骄。如是类名为烦恼地法。不定有八。谓悔.眠.寻.伺.贪.嗔.并慢.疑。上之六类。有四十六。
四者.不相应行法十四。一得.二非得.三同分.四无想异热.五无想定.六灭尽定.七命根.八生.九住.十异.十二名.十三句.十四句文。故颂云。得非得同分。无想二定命。及生住异灭。并名句文身。
五者.无为有三。一择灭。二非择灭。三虚空。
总上五类之法。合七十五法。
于此大乘欠二十五。次下当明。今文中虽不云数。义含在内。所说唯是人空下。二明二空差别。谓二乘人。以其根劣。未堪闻说二空真理故。故智论三十一云。小乘弟子。钝根故。为众说生空。起信论云。法我见者。依二乘根纯故。如来但为说人无我等。纵说二空。少未明显。以依六识三毒建立下。三明所依根本。
然小乘计生死根本。虽有多种。略举其三。
一计识心。如正理论第八说经部师。以现在色心等。为染净因。意云如大乘中。第八为所熏故。
二者.三毒为因义。如大乘中。明前七识为能熏故。令引阿含。但证三毒耳。而云等者。谓以三毒为因缘故。起于三业。三业因缘故。起于三界。是故一切法中。论十二因缘品云。众生痴所覆。为后起三行。以有此行故。识受六道身等。即其义也。
三者.今取上二义。同有能所熏。熏方流转故。若尔。焉异大乘。然则以参经意而不同者。但六识非第八为所熏纵说赖耶。但有名字。能熏又非七识。故全不同。
四者.未尽法源故者。谓由无为法只有择灭。非择灭.虚空等三种。而未有真如等无为。明二空故。所以未尽法源故耳。
△二释始教。文二。初列名。
二大乘始教。
钞。大者。简小为义。乘者。运载为义。由前小乘教中。只能自利。今大乘中。而普运一切。故云为大。始者。因对后已尽之说。今此教中。未尽之说。故名为始耳。
△二释文二。一释名义。
由第二时。但明于空。第三时。说三乘。不许定性阐提成佛。未尽大乘至极之说。故名为始。有成佛。有不成佛。复名为分。
钞。第二时但明于空者。依智光论师判一代时教。由前第一时小乘教中。明心境俱有。第二时为中根人说法相大乘。境空心有。显唯识道理。以中根犹劣。未能全入平等真空。故今疏云。第二时。但明于空。第三时。为最上根说无相大乘。辨心境俱空。平等一味故。疏第三时说三乘不许下。非智光论师第三时义。即单取戒贤大师依深密经中意云。初小乘中说独佛一人有大觉性。余不说有。故皆不成。次一向成。是第二时中。唯说一乘。一切众生皆得成佛。为一向成。若尽成。为太过。若尽不成。为太不及。故皆为方便。并为不了。以初未堪闻大。一向抑故。第二时劝令欣佛。一向扬故。第三时中。说三乘依理正说。有性皆成佛。无性不成佛。非太过也。故称为了。以普发一切乘故。此依深密经中意。是权说也。何则。夫深密中指第二时。云许一切众生成佛。是法华最上一乘之实说。焉可依深密中云。第二时暗指法华为不了义乎。故清凉云。谁判法华为不了义耶。又深密经中云。一切趣寂声闻种性。虽蒙诸佛教化。终不能当得阿耨菩提。斯皆决定不许定性二乘。及无性阐提成佛。岂实说耶。故云未尽大乘至极之说。故今取智光论师。第二时判义。谓境空心有。法相大乘。及依深密经中第三时教义。今贤首大师。总合一教。乃大乘之初门。俱即不了。故立为始。复名为分。以有成佛。云有不成佛故。乃立分耳。
△二释教义。
所说则广谈法相。少及法性。其所云性。亦是相数。以依八识建立生死。及涅槃因。诸义类故。
钞。所说则广谈法相下。云大乘法相。有一百数。
谓色法十一。心法有八。心所有五十一。心不相应行有二十四。无为有六。故成百数。
于前小乘七十五中。加二十五。谓心法加七。小乘唯一意识故。心所加五。不相应行加十。无为加三。并如彼说。
疏少及法性者。法相法有九十四数。而无为属性。只得六数。故少及法性云耳。其所云性。亦是相数。今无为法。是法性义。尚以决择分明。而有六数者。则可知虽云其性。亦在名相数耳。疏以依八识下。谓小乘法以第六意识为染净因。今始教中以依第八识而有涅槃。故云。无始时来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诸趣。及涅槃证得。界即因义。谓种子等。疏云。诸义类者。即总结始教中多义也。乃是疏中敝烦意耳。若欲广知。具如唯识论及花严玄谈中说。
△三终教。文二。初立名。
三大乘终教。
钞。前大乘始教中。未尽之说。故此教中已尽之说。故名为终。若依智光论师判义。正是第三无相大乘中义。虽后顿圆二教。亦在义中。少分摄耳。
△二释文二。初释名义。
由出中道妙有。定性阐提皆当作佛。方尽大乘至极之说。故名为终。称实理故。复名实教。
钞。由出中道妙有下。以实相离相。中道妙有。非色非空。故虚相本尽。真性本现。一切众生本来是佛。岂以定性二乘及无性阐提。而无成佛者乎。前始教中。有成佛有不成佛故。今此教中许一切众生悉当成佛。比前义胜。故云。方尽大乘至极之说。名为终耳。由纯显实相妙理。故复名为实教。
△二释教义。
所说则多谈法性。少及法相。其所云相。亦会归于性。以依如来藏。随缘成立。诸义类故。
钞。所说则多谈法性下。以唯显实相第一义故。其所云相。亦会归于性者。如说五蕴。五蕴即空。空即法性。又华严云。三世五蕴法。说名为世间。彼灭非世间。如是但假名。又云。有诤说生死。无诤说涅槃。生死及涅槃。二俱不可得等。又如说心。心即离念。即如此经。虽云行施度等行。皆归离相妙行。是般若性。故云其所云相。亦会归于性耳。以依八识如来藏。随缘成立诸义类故者。如来藏随缘成立。有二义。起信论云。一者心真如门。二者心生灭门。是二种门。皆名总摄一切法。心生灭者。依如来藏。故有生灭心依。所谓依不生不灭。与生灭和合。非一非异。一切众生平等一性。俱是真如随缘成立。依他无性。即圆成故。一理齐平。故说生界不减。佛界不增。如是义类。广多无尽故。
△四顿教。文二。初立名。
四顿教者。
钞。由前小始终三教。总名为渐。今此中离言绝待。对前渐教。故名为顿。以顿者。不立渐次义故。
△二释文义二。初释名义。
总不出说法相。唯辨真性。一念不生。即名为佛。无渐次故。说名为顿。
钞。一念不生。即名为佛。以触处逢真。无渐次义故。立顿字名耳。
△二释教义。
五法三自性俱无。八识二无我俱遣。诃教劝离。毁相泯心。诸义类故。
钞。一名.二相.三妄想.四正智.五如如。三自性者。一遍计.二依他.三圆成。即三自性也。二无我。一者人无我。二者法无我。诃教劝离者。以达摩西来不立文字。以心印心。以法印法故。五法三自性。及八识二无我理。一切俱扫。以言语道断故。如是义类。广如楞伽.金刚等经诸妙义故。
△五圆教。文二。初立名。
五圆教者。
钞。由前以渐而立顿名。以顿而立渐名。以渐而立顿名者。即小始终三教。以是法不可示。言辞相寂灭故。是名为顿也。以顿而立渐名者。一切圣贤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别。故名为渐也。是以顿不碍渐。即行布次第故。渐不碍顿。即触处圆成故。由是顿渐无碍。得入圆宗。故今第五。立圆教名也。
△二释文义二。初释名义。
统该前四。圆满具足。得名为圆也。
钞。统该前四者。即小始终顿四义。摄归圆故。如海百川。以普同一味。名圆满具足也。是以圆信.圆解.圆修.圆行.圆证。以因该果海。果彻因圆。得名为圆义也。
△二释教义。
所说唯是无尽法界。性海圆融。缘起无碍。相即相入。帝网重重。主伴交参。无尽无尽故。
△三结五教名义。
以上五教之义。广如华严玄谈中辨。恐烦不引。
钞。恐烦不引者。指略在广。义有所陈。
△二摄属所归。文三。初正属所归。
今此经者。正属于终。兼通于顿。义该小始。
△二引证。分三。初证终教义。
文云如来者。即诸法如义。又云。若见诸相非相.即见如来。又云。如来者。无所从来亦无所去。故名如来等。斯为事理圆融。二谛无碍。特显中道。即法华诸法实相之妙义也。又云。信心清净。即生实相。摄终教义也。
△二证顿教义。
又云。离一切相。即名诸佛。即顿教毁相泯心之旨也。又云。以无我等四相。修一切善。即得阿耨菩提等。亦顿教义也。
△三证始教示显性义。
又云。可以三十二相观如来不者。斯借小乘心外有法。以探尊者。是该小教义也。尊者领意。即转破云。不可以三十二相观如来者。破相显性。即借始教之义也。然此经者。虽借小始二门之用。摄归终顿之源。直指一乘无二法故。
△三释通妨难。
问。何得不摄归圆教。答。但属圆教少分。以不陈之。故贤首大师。判华严为圆教一乘。有二义故。一同教一乘。二别一乘。同教一乘者。则同顿同终。别教一乘者。则不可思议。今此经者。即华严同教一乘所摄。非别教一乘摄也。
△三释十二分。文三。初列名。
言十二分者。一契经.二应颂.三授记.四孤起.五因缘.六无问自说.七本事.八本生.九方广.十未曾有.十一譬喻.十二论议。
△二摄属所归。
今此经者。以属八分所摄。此经既属修多罗藏。岂非契经所摄故。尊者因请而说。即因缘所摄故。若以色见我及一切有为法等偈。即孤起所摄故。歌利王割截身体。即本事所摄故。如来为发大乘者说。即方广所摄故。我从昔来。所得慧眼。未曾得闻如是之经。即未曾有所摄故。如梦幻泡影等。即譬喻所摄故。宾主往复问答。即论议所摄故。虽文中过去然灯授记及五百世作忍辱仙人俱属本事所摄。非授记及本生所摄故。至于应颂文义全无。故非所摄。是以十二分中。惟属八分之所摄故。
△三总结。
以上第二藏教分摄一科已竟。
金刚般若波罗蜜经悬判疏钞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