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国兴起、并在革命进程中互相冲突的几类不同政治思想,并没有直接导致革命的爆发。这些理论如同阴云悬在天空,在路易十五王朝的关键时刻,人们都觉得,一场大灾难正在逼近。在他的继任人那里,只来了一点点刺激,它就降临了;而将思想变成行动的那个火花,则是美洲《独立宣言》提供的。这是一个超越国界的、世界性的辉格党人理论体系,它的简单和严密远远超出了英国模式。它的力量也超过了巴黎和日内瓦的一切哲学思辨,因为它已经受了现实的考验,它的胜利是人们所见识到的印象最深刻的历史事件。
美洲殖民者早就产生了分离的期望。一个世纪前,哈灵顿就写道,“他们还是孩子时,如果不从他们的母邦那里吸奶,他们就无法活下去;但我可不会错误地说,他们长大成人之后还不想断奶;这使我怀疑,君主可能被这件事拖得筋疲力尽。”1759年,老米拉波说过一段话,他的意思是,英国征服了加拿大,导致它丢失了美国,因为只要法国人在他们后面,殖民者就会忠于英国。他已经非常接近说出实情了,因为在加拿大战争中就能看出这种迹象。英国殖民者已经在考虑与法国人合并,他们痛恨国王的政府进行的那场战争使他们合并的机会落空。五十年后,亚当斯总统说,英国对美洲官员的态度让他血液沸腾。
焦虑不安始于1761年,是受了创造性观念的刺激,这种观念后来传到国外,与《独立宣言》一样重要,这些观念就是宪法大论战。从自由制度的发展水平看,殖民地比大不列颠更为先进,完全是由于他们能够躲避母国的种种缺陷之害,他们的制度才得以形成。他们没有封建的残余值得珍惜或需要反抗。他们拥有成文宪法,其中不少具有引人注目的原创性,这促进了民主制度的广泛发展,以至于乔治三世也觉得,他作为罗得岛那样的民主制度的最高统治者,有点怪异,因为在那里,所有的权力每年都必须交述人民,政府必须全盘改选一遍。康涅狄格则从斯图亚特王朝接受了一部具有那么强烈的自由主义色彩的宪章,构造出了那么完美的一套地方自治方案,它后来成为联邦宪法的基础。贵格会教徒们提出了一套以权力的平等、没有压迫、没有特权、没有迫害异己、没有奴隶制为基础的方案。他们宣称,如果他们不能提供一些优越于英国的东西,他们就不值得进行自己神圣的试验。他们的方案提出,要获得自由,良心的自由,要获得自己征税的权利,并且,他们已经开始谈论其优点。从形成这些方案的一些想法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出某种更加不受约束的民主制理论的迹象了,因为,他们的政府不是建立在约定俗成的惯例之基础上的,而是建立在神圣的权利之基础之上的,而这些,据说是不会出错的。一位康涅狄格的传道士在1638年写道,“公共官员的挑选权属于人民,上帝允准人民的选择。人民有权委任官员和治安官员,他们也有权对权力设置边界和界线,并可以随意安排其官衔。”下面这段话写于1736年,出现在富兰克林的一本书中:“全体人民、尤其是全民自由人的判断,是不可能出错的。这一点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只要他们处于正确的范围之内,不偏袒任何一派,不上诡诈家伙的阴谋的当。因而,不可能设想,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对于任何重大问题的判断会有错误。即使他们作出有利于他们自己的判断——这是极其自然的——他们的决定也是正当的,因为这些决定不管给他们带来什么样的好处,这种好处都是普遍的,会增进真正普遍的利益。”一位评论家补充说,人民对自己的利益的认识不可能有错误、在追求这种利益时也不会犯错误的观点,在那个地方非常盛行,美国独立后,也一度在各州非常流行。
尽管具有民主精神,这些共同体却同意对他们的贸易进行管制和限制,以保护自身的利益和英国商人的利益。他们曾经提出抗议,最终遭到压制。而今,亚当·斯密则宣称,禁止一个伟大的民族去制造他们自己能够生产的各种各样的产品,或者按他们自己认为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利用自己的储备和精力可做的事情,是对人的神圣权力的明显的侵犯。导致美洲殖民地人民潜伏的屈辱感爆发的因素,除了干涉其商业自由之外,还是一点,是英国企图行使征税的权利。一位美国人后来写道:“导致那场革命的不满的真正起因是从1750年起,大不列颠试图阻止职业的多样化,限制制造业和商业艺术的发展。最根本的原因则是,英国企图在没有代议士的情况下征税,仅次于这一原因的,就是航海法。”英国认为,管制的苦头要比征税的苦头更大,因此,那些能够忍受前一种苦头的人,从原则上说,也可以忍受后一种苦头。对此,富兰克林回答说,美洲人并没有这种看法,但如果让他们进行选择,他们情愿将两者都予以拒绝。但他知道,他的同胞所提出的理由还是不够充分。他写信给法国经济学家莫雷莱(morellet)说:“你的看法表述得再好不过的就是这一点,你认为,交易、垦殖、制造等等的自由,甚至比公民自由更重要,公民自由只在较少时候会受到限制,而其他自由却经常会受到限制。”
这些美洲独立的早期鼓吹者普遍地钟情于英国宪制,他们在柏克之前就喜欢将其视为典范,将其夸赞为世界各国的理想榜样。约翰·亚当斯在1766年说:“英国的宪制与其他国家政府形态之间的区别在于:自由是它的目的,是它的功能,是它的终极归宿,是它的主旨和范围,就好像磨谷物就是磨的功能一样。”另一位著名的波士顿人曾认为,英国宪法就是自然之法,好像孟德斯鸠说民法是成文之理性一样。、他说,“英国君主的荣耀和英国臣民的幸福就在于,他们的宪法的根基在永恒的自然法中;其最高立法机构和最高行政机构的权力都来自其宪法,因而似乎可以说,任何有违自然之根本法的法律,都不可能被制定出来,也不可能被执行。”写出这些话的詹姆斯·奥蒂斯(james otis)正是革命学说的创始人。美国第二任总统是这样形容他写的一本小册子的:“审视一下国会于1774年发布的权利和陈情宣言;读一读1776年的独立宣言;看一下普赖斯博士和普雷斯特利博士的著作;观察一下法国政府的组织结构;更有甚者,看看托马斯·潘恩的《常识》、《危机》和《人的权利》,你发现的东西,有哪些在《众议院陈情书》(vindication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的坚实论证中找不到?”而当这些人发现,诉诸法律和宪法并不能有助于他们的事业,当他们发现,国王可以用人民的钱来贿赂人民的代表之后,他们开始诉诸更高级的法庭:从英国法律转向自然法,从英国国王转向万王之王。奥蒂斯在1762年、1764年和1765年说:“事实上,绝大多数政府都是专断的,因而也是对人性的祸害和羞辱;而没有一种专断是正当的专断。根据上帝的法律和自然法,政府绝不能在未征得人民或其代表同意的情况下征税。任何再古老的规定也不可能先于自然法和上帝的授权。万能的上帝已经赋予所有人获得自由的权利。即使一个人可能没有什么财产需要保护或捍卫,但他的生命和自由本身就是重要的东西。”大约同一个时间,加兹登(gadsden)也说:“我们可以通过诉诸早期的各种宪章来确定我们作为英国人的基本而共同的权利;但如果还继续依靠它们,可能是致命的。我们应当将这些自然权利建立在更为广泛的基础之上,作为人和英国人的后裔,我们都能感觉到、也都理解这些自然权利。”
美国最早的建国之父们最初更喜欢谈论抽象的道德原则,而不是法律条文和英国宪制的精神。但随后,他们又前进一步。他们的愤懑不平很难在法律中找到伸张的依据,这种不平其实在程度上也是微不足道的。英国人的要求并不是明显地没有道理,即使这种要求是不正义的,这种不正义事实上也不是不能承受的。屈从所可能带来的痛苦,绝对要小于反抗所可能带来的不幸,反抗所可能带来的不幸更加不能确定,也更为深远。当时,实用主义的说法甚嚣尘上,这些人倾向于顺服和忠诚。但如果说利益是一个方面,那么,另一个方面显然就是原则,这是一个如此神圣而明确的原则,要求他们必须不惜为此而牺牲人的生命,牺牲他们的家人和他们的财富。他们决心放弃一切,并不是为了躲避已有的压迫,而是为了给不成文法的律令增光。大西洋两岸都发展出了这种关于政治义务的理论,它的光芒照耀着大西洋。它指出,自由并不是暴政的相对放松,而是一件非常神圣的东西,因而,社会的存在必须要能有助于阻止对其至高无上的权利的哪怕是最小的结构性破坏。狄金森说:“自由的人民永远不可能那么容易地接受、也不可能那么坚定地反对最初在形式或实质方面的些微改变,而是会尊重为他们的安全而逐渐形成的各项制度。而第一项改变会导致最后一项改变。通常,对于被统治者的权利的侵犯,在刚开始的时候不仅是貌似有理的,也是微不足道的,他们会逐渐扩展到很多人身上,而让每个人都觉得无所谓。每个自由国家都应当时刻保持警惕,应当永远对行之于他们头上的权力之任何增加保持警觉。”那么,谁是自由的人民?不是政府合情合理地、平等地统治的那些人民,而是那些生活在受宪法制约、控制的政府之下的人民,宪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得以其他方式行使权力。这场争执完全是一场原则之争,而双方都在完全依据自己的原则行事。伟大的宪法学家马歇尔曾说过,“英国提出要增加之税收的数量,不管是对于人民还是对于国家,实在是不值一提。”我还想补充宪法的伟大阐释者丹尼尔·韦伯斯特的一句话,他是美国最雄辩的人,在政治上则与柏克引为同道,他说,“不列颠议会声称自己具有任意对殖民地征税的权利,恰恰是在这一问题上,他们使革命出现了转折。税款数量确实微不足道,但他们的要求本身是有悖自由的,而在殖民地人民眼里,这就足够了。这场革命并不是在反对任何立法所带来之痛苦,而是为了反抗议会的一部法案中的说法,因此才奋起武装反抗。他们之所以投入战斗,是为了防范暴政于未然。他们为反抗一份声明而战斗了七年。他们从英国议会的要求中看出了暴政的端倪,看出了不正义的权力之萌芽。”
这些人追求的目标是自由,而不是独立。杰伊(jay)在其致大不列颠人民的信中表达了这种感情:“让我们跟你们一样自由,那么,我们将永远将把与你们的团结视为我们最大的光荣和最大的幸福。”在1775年以前,没有什么分离的问题。即使在革命过程中,亚当斯也宣称,一旦获得安全保障,他将让一切事情恢复至原状;杰斐逊和麦迪逊两人也当着英国大臣的面说,在英国议会两院中有那么一些个座位,也许就足以解决整个问题了。
美国人在诉诸高级法的时候,表现了最纯正的辉格党理念,他们声称,他们之抵制下院和西敏寺的司法体系的斗争,不过是把辉格党人与托利党人之间那种持续的冲突推进了一步。他们靠着仔细的分析和对于逻辑推理结果的无惧,使辉格党的理论移形换位,并改造了辉格党。这个移居他乡的辉格党,剥离了其原来的僵硬的规定和成例,摆脱了其祖先的家谱和历史条件,而显示出了新的品质;妥协的时代让位给了原则的时代。当法国外交机构在波士顿的茶叶骚乱事件中寻找反抗英国的力量之时,查塔姆(chatham) (1) 和坎登(camden) (2) 都感觉了狄金森和奥蒂斯的影响,而没有认识到两者间的差别。这一点在查塔姆伯爵1775年的一个讲话中看得出来:“其实早就应该预见到这次普遍地反对你们专横的税收制度的斗争。从事物的本性、从人的天性看,最重要的是,从与你们相同的思想习惯看,从在美洲盛行的辉格党理念的精神看,这是最明显不过的结果。现在已经渗透于美洲的这种精神,就是英国以前反对国王借款、恩税 (3) 和造船费 (4) 的那种精神,也是激发所有英格兰人奋起参加革命的那种精神,正是这种精神,在古老的时代曾建立了你们的自由,正是在这种精神的基础上,英格兰宪法才确立了那一伟大的根本原理:所有的英格兰臣民未经其同意不纳税。维护这一原则是大洋彼岸和大洋此岸辉格党人的共同事业。这是与上帝和自然结成的同盟,不朽、永恒,牢不可破。反抗你们的法案实有必要,因为这是正义的;你们会发现,你们宣布议会之全知全能是徒劳的,你们要求我们无条件顺从的跋扈的学说,不能使你们在美洲的同胞信服,也不可能奴役他们。”
美洲的行动在欧洲最突出的代言人是埃德蒙·柏克。我们一向都认为他是这样一个人,早年拒绝所有的普遍原理和抽象的命题,后来则成为最激烈、最热情的保守主义者。但在这中间有一段时期,当英国与殖民地的争吵如火如荼之时,柏克则是华盛顿那样的革命家。这种前后不一,并不像乍看起来那样可耻。他的同道们一直说,他强调三思而行的美德,强调必要的中庸,人们也说他强调妥协,说他的思想不够彻底,比如他曾要求应具有征税的权利,但并不去使用它。当他强烈要求在所有的场合、对所有的问题强调差异性而不承认共同点和共通的原则时,他与他的同道们尚保持步调一致。作为一个爱尔兰人,他曾将女儿嫁人一个爱尔兰天主教家庭,对他来说,比较可取的做法是不去支持美洲的任何理论,这种理论可能使爱尔兰陷入动荡。他一直教导人们说,借助政党的治理几乎是神圣的教条,而政党是禁止造反的,因为这违反游戏法则。他良心上的不安和他的抗议,他对理论的公然蔑视,都是一个有意识保持克制而不让自己完全自由地超出周围环境之上太多的人想到的办法和预防措施。但随着争吵日趋尖锐、美洲人走上自己的路,柏克选择了与其同行,从而提出了一些他从来都没有公开放弃、但与他在大革命蔓延至法国时所表达的看法很难调和的观点。
在致殖民者的信中,他说:“我们不知道如何才能证明这几百万人是我们的同胞,他们正由于一些可憎的、毫无价值的理由,而一心一意地拒绝承认我们一直视为自己的幸福和荣誉所系的特权。相反,我们高度尊重你们赖以采取行动的原则。我们倒愿意视你们为完全独立于这个王室和王国,而不觉得你们属于这个王国,两者间的关系是如此地不自然,因为这是自由与奴役的区别。我们认为,英国殖民地是根据自由原则建立的,而这个王国是根据奴役原则建立的,在未来必将遭到报应。相比较而言,我们的好战的祖先或我们自己这一代的所有战功和征服都是野蛮的、粗野的,在这些活动中,对于很多民族,我们都不抱敬意,认为他们不值一提,而其实,他们跟我们是一样的,甚至还要优越于我们。不管他生活在大洋的哪一岸,只要他信奉并坚持这一共同的自由基础,我们都认为他是真正的、并且是唯一真正的英格兰人。而凡是背离这一原则的人,不管他是生活在这里还是那里,都玷污了英格兰人的名声,污染了我们的血脉,完全背弃了他们最初的身份和价值。他们才真正践踏了英格兰的公正的宪法和正义的统治。与这个国家的行政当局之间漫长的战争,可能只是你们中间一连串战争和争执的序曲,最终会(这样的情景最后总是以此收场)以某种不光彩的静寂状态而告终,那些幸存下来的心灰意冷的少数人,只能无奈地接受以前的灾难。然而,当合情合理的自由危在旦夕的时候,为了人的荣誉,即使是这种灾难也是值得的,而我们认为,目前的形势就是如此;我们并为此而痛心不已。”
在另一个场合,他又说过下面的话:“能够从根本上震动整个地球的事情,无过于整个欧洲国家恢复其曾经声名远扬的自由状态。”西方世界一直是自由的中心所在,直到另一个更具有西方精神的世界被人发现。当原来的西方被追杀的时候,这另一个西方可能是原来的西方的庇护所。令人高兴的是,当欧洲处于最恶劣的时代,这另一个西方还可能为人类保留一个最后的避难所。爱尔兰人之反抗威廉国王,跟英格兰和苏格兰人之反抗詹姆斯国王,乃是基于完全相同的原则。爱尔兰天主教徒如果不是为了针对那些有违他们的宗教和他们的自由的种种措施,而仅仅是为了他们种族的极端的偏见,因此而不支持一位眼看正在受到攻击的国王,那他们肯定是最低劣、最不合乎自然的叛乱分子。在其他方面值得赞许的君王们侵犯了那个民族的自由,并已经由于这种侵犯而被合法地废黜了。我知道,没有人可以不受法律之约束。我认为议会是国王正当的裁判者,他们必须经得起议会的审查。以违反一个民族的性情的方式治理这个民族,世界上不会有这样的事情。不管他们的看法是什么,只要是他们共有的,那就是正确的。基督也显示了对于人民中的最低下者的同情,因而使下面这一点成为一个坚实的、主宰一切的原则:他们的福利是所有政府追求的目标。
“在所有形态的政府中,人民都是真正的立法者。行之久远的、有效的条款都是人民同意的条款,或者是真正地投票同意,或者是隐含地同意,而这种同意对于其效力来说是绝对至关重要的。辉格党人的理念并不是支持议会的权力或随便什么权力,而是支持人民的权利。如果议会成为侵犯人民的工具,那它就一点都不比其他专断权力的统治工具更好,从某种意义上说,甚至更坏。那些呼吁你们完全归属于人民的人士,正是在请求你们进入你们正当的领域,履行你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从事与你们的荣誉相称的活动。让议会所召集的下院议员们都属于平民百姓,并且与广大的平民百姓融为一体。除了人民自己出面进行干预之外,我看不出有什么别的办法能够保证代议士们严肃地关切公众的利益:不管什么时候,人民都可以采取丑恶的、可耻的行动,或者提出某些重大的创新来表明,那些代议士们正在逾越法律的界限并行使专断的权力。人们的这种干预总是最不合人意的补救办法;但如果说它是一种合法的补救办法,那它也是在某种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的,即在除此之外显然再没有别的办法能够使宪法的真正原则得以实现的那种情况下可以使用。能够补救议会之滥权行径的,并非只有议会自己;事实上,它不大可能自觉地纠正自己的错误。因而,权力源于大众并不只是大众代议制的本质特征所在。其他所有的政府部门及其他所有形态的政府也具有这种特征。众议院的优点、精髓、本质在于,它公开清晰地表达着国民的感情。建立它并不是为了使它君临于人民之上。设立它并不是为了控制人民。国王的特权和议会的特权只有在为了人民的利益而行使的时候才是真正的特权。应当听取人民的声音,而不是遵循议院中的投票和决议。它需要完全彻底地维护人民的每项权利,因为这些权利是公认的权利,并被写进王国的法律中;它应当支持它,不光要使其不受国王或贵族阶层的侵害,也使其不受人民自己的代表的侵害。这并不是各种力量保持均衡的政府。如果两百名议员认为自己有能力通过自己的反对废除英国人民所立的规则,那才是一件怪事。为了推进正义和理性的统治,我也一直参与着政治上的合纵连横,我希望,我永远不会只惦记着种种手段,或者只想着在这些手段中逐渐形成的那些感情,而忘记了根本的目的本身。立法者能够做法律家所不能做成的事情,因为除了理性和公正的伟大原则及人。类的普遍感觉之外,他们不会让任何其他规则约束自己。我们可以正确地说,所有的人间法律都只是宣示性的;它们可能会改变人的行为方式和惯例,却没有高于实体之上的力量,也不具有基础性正义的力量。保守及安全地享有我们的自然权利,是文明社会最大的和终极性的目标。”
“令具有压迫色彩的东西进入这个世界的一大缺口,就是一个人假装自己可以决定与另一个人的幸福有关的事情。我愿意给予犹太人、穆斯林甚至异教徒以充分的政府保障,包括使他们的公共宗教性礼拜活动不受任何骚扰,也给予他们在学校和庙宇中讲经布道的权力。基督教是在没有建制的情况下兴起的,甚至是在没有宽容的气氛下兴起的,它自己的原则当时就不能得到宽容,但它征服了一切黑暗的力量,它征服了整个世界上的强权。而在它背离这些原则的时候,它的建制就变成了暴政,从那一刻起,它自己破坏了自己的根基。政府的权力在于防止恶行:在这方面,它实在做不了什么积极的事,或许在任何方面都做不了积极的事。不仅国家和国务活动家是如此,所有的上等阶层和所有的富人都是如此:他们是靠穷人养活的,靠穷人的剩余产品维持自己的生活的。他们绝对地、世世代代地、须臾不可缺少地依赖着那些勤苦劳动并被贬称为穷人的人们。这个被称为富人、靠人养活、依赖成性的阶层的人数很少,即使他们全部被杀,并把他们在一年所消费的东西进行分配,也不可能给那些辛勤劳动的人们供应一顿晚餐的面包和奶酪,事实上,辛勤劳动的人们既养活着自己,也养活那些靠人养活的人。因而,我们把减轻神灵的不满的希望寄托在他们身上,不算违背商业法则,这些法则是自然的法则,因而也就是上帝的律法。这是自然之法则,是上帝之律法。”
引用这些话之后,我不能不提到一点:1770年后,柏克所具有的影响力不同于他所尊敬的那些大师,即1688年时的辉格党人的影响力。如果我们在一个后来为古老的秩序唱赞歌,并在宽容和奴隶贸易问题上犹豫不决的人那里,都能发现一种比较少见的思想的紧张,我们就可以设想,同样的情形也在法国能够看到。
当《一位宾夕法尼亚农民的信》 (5) 在欧洲为人所知的时候,狄德罗说过,让法国人读这样的东西简直是疯了,因为他们除非喝醉了酒变成了另外的民族,否则不可能做那种事情。然而,法国对于该事件的印象,要比与它同时代的文学的印象更深刻。美洲在一种根本不足以发动一场叛乱的挑衅面前奋起反抗取得了独立,而法国政府承认,美洲人的理由是正当的,并为此而投入到战争中。如果法国国王在美洲的行动是正确的,那么,他在国内的做法就完全是错误的;而如果美洲的行动是正当的,其理由很充分,那么,这个理由在法国要充分一百倍。所有那些证明美洲人的独立为正当的理由,都不利于美洲的盟友——法国政府。根据没有代表就征税属于强盗行径这一原则,那么,再也没有任何政府像路易十六这样更不正当的了。这种论证的力量是无可辩驳的,由此导致的结果是,英国的榜样在法国不灵了。在革命的最初阶段,英国的理论被置之脑后了,人们采用了美国的理论。法国人从美国人那里拿来的是他们发动革命的理论,而不是他们切割又缝合政府的理论。很多法国贵族参加过美国独立战争,回国之后,从信念上看,他们成了共和主义者,甚至成了民主主义者。正是美国使贵族皈依了改革方针,为大革命提供了领导人物。华盛顿曾说,“美国革命,或者说这个时代的世俗之光似乎打开了欧洲几乎所有国家的眼界,平等的自由精神似乎迅速地在各个地方生根。”当法国军官离开波士顿的时候,库珀(cooper)用警告的语气对他们说:“不要让我们在这块处女地上的胜利激发出你们自己的希望。你们可以让你们保持我们的这种思想感情,但如果你们试图将这种感情移植到你们那已腐败了几个世纪的土壤上,你们所要遭遇到的障碍要比我们的更难克服。我们已经用鲜血赢得了自由;而你们恐怕不得不用激流冲刷,才能使自由在旧世界扎下根。”亚当斯在就任美国总统后对于使美国获得独立的这场革命深以为憾,因为它给法国树立了榜样;尽管他相信,法、美两国所奉行的并不是同一个原则。
恰恰相反,可以确信,没有任何东西像美国的榜样那样更深刻地影响了法国,决定了革命的方针。正是从美国那里,拉法耶特搬来了一句话:现在就发动一场起义,抵抗是神圣的使命。还有下面的理论:政治权力源于受权力统治的人民,权力应当取决于人民的意愿;凡非据此构建的政府,都是不正当的,都是根基不稳固的;历史更多地是一种提示,而不是范本;这个世界属于行走在地球上的一切人,而不属于那些已经到了地下的人。这些都是两场革命的共同特征。
法国人一度也信奉并欢呼美国人的观念:政府的目的就是自由,不是幸福、权力,也不是维护历史传统,不是调整国家的法律使之适应国民的气质,也不是启蒙的进步和美德的提高;个人不应当感受到权威的压力;个人不应当根据他周围的影响,而应当按照自己内心的设想去安排自己的生活。
还有一种政治理论由美国人传给法国人。在早期的殖民地时代,行政机构的权力和司法机构的权力来自本社区以外,因而大家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缩减这两种权力。议会则在人员组成和性质上是民众性的,因而议会的权力每增加一份,似乎是给权利增加了一层保险。曾参与起草宪法并阐释过宪法的詹姆斯·威尔逊曾这样告诉我们:“在革命时期,同样存在这种深切的偏爱,也同样存在着这种强烈的憎恶。现在,不管是立法权,还是行政权、司法权,都是人民之子,然而,人民对待后两种权力的态度却有点像继母。立法机构依然获得了过分的偏爱。”这种偏爱心态尽管事出有因,却是非理性的,自然会导向一院制。美洲人民和他们在国会的代表的看法是,一院制国会就足以应付管理其联邦事务的一切需要了,因而当有人提议设立参议院的时候,富兰克林表示坚决反对,他写道,“至于两院制,我跟你的意见一致:只要一院其实更好;但是,我亲爱的朋友,人类的事务和计划中没有什么是完美的,也许这也是对我们的看法的一个证明。”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是那批美洲政治家中最能干、也最保守的一位,他一直希望实行君主制,他希望建立一个全国性政府并彻底取消州的权利。然而,对于美洲人的精神——也是弥漫在整个法国的那种精神——的描述,恰恰再也没有比他的一段话更合适的了:“我认为公民的自由,即名副其实、完完全全的公民自由,乃是人世间最大的福祉,我相信,每一个人都有资格享有它,而任何人强夺他人的这种自由,都是最不可饶恕、最令人愤怒的罪行。人的神圣权利不可能在古老的羊皮卷或发霉的历史记载中找得到。它们就像光一样,是借上帝本人之手写在整卷人性的大书上的:任何世俗的权力都不能擦去它或遮蔽它。”
不过,当我们笼统地说美国革命的时候,我们实际上是把不同的、互相抵触的东西混在了一起。从1761年的第一次激烈争论,到发表《独立宣言》,然后到1782年战争结束,美国人的措辞一直富有进攻性,比较激烈。他们喜欢谈论抽象的原理,喜欢谈论可以普遍适用的、并无处不构成破坏性力量的理论学说。而恰恰是这些初期的观念引起了法国人的关注,并由拉法耶特、诺埃勒斯(noailles)、拉梅特(lameth)等后来的革命领袖传播到法国,这些人曾在约克镇降下英国国旗。他们在美洲所经历的就是流行着奥蒂斯、杰斐逊和《人的权利》的美洲。
1787年以后,美国发生了变化,这时候,制宪会议正在起草宪法。这是一个建设时期,人们作出一切努力,设计出种种方案来阻止不受约束的民主制度。总的来说,参加这次会议的人都是些审慎而机敏的人士。他们不属于那种好走极端的人,汉密尔顿的天才也根本没有能够打动他们。他们最令人难忘的发明创造不是出自机巧的设计,而纯粹是不彻底的折中办法和互相妥协的产物。西沃德(seward)曾指出过革命时代与此后的制宪时代的这种区别:“我们的祖先所声称的那些权利,并不是只有他们所拥有。它们是人类共同的权利。宪法是建立在比根据当时互相冲突的利益和偏见确立之上层建筑宽广得多的基础上的。宪法和联邦政府的法律实际上并没有将这些原则扩展贯彻到新的政府体系中:这些原则只是在《独立宣言》中宣传过而已。”
因而,法国尽管受到美国革命的深刻影响,却没有感受到美国宪法的影响。法国受到的是令人不安的影响,却没有受到保守主义的影响。
1787年夏天起草的美国宪法于1789年正式生效,当法国陷入危机的时候,美国还没有人知道这部宪法将如何发挥作用呢。长期以来,整个世界都不大了解美国国内为解释宪法的每个意图和内涵而进行的辩论。而且,美国宪法也变成了比最初印刷的文本更为厚实的东西。除了宪法修正案之外,法院也对它进行解释,公共意见对其进行修改,一会儿沿着这个方向发展,一会儿又改向另一个方向。美国宪法中最值得珍视的规定,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发展出来的,而在法国人迫切地需要其他国家的经验指导的时候,这些发展却根本看不出来。一些限制政府权力的设计并没有在一开始就建立起来。
这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最高法院可以作出宣布违宪性法律无效的裁决。威灵顿公爵曾对本森(bunsen)说过,仅靠这种制度,美国就能改正其政府的一切弊端。自马歇尔首席大法官之后,美国司法机构无疑获得了巨大的权力,对于这种权力,杰斐逊等人认为是违宪的,因为宪法本身并没有赋予法院这种权力。这种观念在美国是逐渐发育成长起来,我相信,主要是在弗吉尼亚州。1782年在里奇蒙德,威特(wythe)法官说:“暴政的基础已经被摧毁了,政府各部门能够谨守自己的权力范围,公民受到了保障,普遍的自由获得了增进。但当那些拿着钱袋和持有刀剑的人对于每个人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力发生争执的时候,由不拥有任何特殊利益的法庭在他们中间就法律问题作出不偏不倚的裁决,则上述有益的结果当可更臻完美。如果整个立法机构因试图逾越人民给他们划定的界限而遭人起诉,那么,护持着这个国家的正义的我,将把所有的权力集中到我的位置上,我将指着宪法对他们说:‘你们的权力的界限在这儿;你们可以随便怎么走,但不要越出界限。’”,弗吉尼亚州立法机构让步,废止了那个法案。
在联邦宪法完成起草工作后,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中论证说,这种权力属于司法机构,但直到1801年之前,这种权力都不被认为是合宪的。麦迪逊说,“这将使司法部门事实上凌驾于立法机构之上,而宪法从来没有过这种意图,这也永远不可能是正当的。对于政府而言,其根本性的原则是责任制,因而永远不能允许立法和行政部门完全从属于司法机构,那样的话,就分不清责任了。”另一方面,威尔逊则根据高级法原则论证这种做法的正当性:“毫无疑问,议会应当接受自然或神启之法的约束,这些法源于神圣的权威。这种高级权威不也约束着法院吗?如果法院也遵守那个高级权威,我们就不能说是他们在控制着低级权力,这种说法是不妥当的:他们不过是宣示——他们的使命就是宣示——这一低级的权力要受另一个权威的约束,这个权威就是那高级权威。他们并不是在废止议会的法案,他们只是宣布它无效,因为它违反了那主宰宇宙的律法。”因而,司法机构的功能就是给民主制度设置一个障碍,而按照托克维尔的说法,这一点是未来才能看得清楚的,当时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同样,现在已经与美国完全合二为一的宗教自由,也是逐渐发育起来的,而在法律的条文中是看不到的。
对于绝对民主制真正起着天然制约作用的是联邦制,它通过州政府保留权力来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又通过出让部分权力来限制州政府的权力。这是美国对政治理论作出的不朽贡献,因为州的权力既是民主的实现,也是民主的保障。因此,一位军官在布尔河战役 (6) 之前几个月写道:“南方各州人民显然形成了一致的看法,即目前的事态进程已经危及奴隶制,却无人能够纠正他们的这种看法。由于我们的政府是建立在人民意志的基础之上的,这一意志就决定了,我们的政府对此无能为力。”这些话出自谢尔曼将军之口,当时他正率军穿过佐治亚州,将南部邦联一分为二。就在这个时期,林肯本人也写道:“我宣布,这一占领侵犯了各州的权利,尤其是侵犯了每个州仅仅根据自己的判断管理和控制本州机构的权利,这一点对于确保我们的政治结构完善、稳固所赖以为基础之权力的平衡,是至关重要的。”这就是州的权利在那些将要全力投入战争的废奴主义者的心灵中所产生的力量。
在这场革命中,有很多法国人从联邦主义中看到了调和自由与民主的关系、将政府建立在契约之上、并使国家不受巴黎当局和巴黎居民的压倒性优势之左右的唯一办法。我所说的并不是吉伦特派,而是跟他们的看法大相径庭的人,最重要的是米拉波。他的设想是保留王权,但把各省与首都的狂乱分离开来,他主张,联邦制是唯一一种能够在一个大帝国中维护自由的制度。然而,美国的影响尽管很大,这种理念却并没有能够发扬壮大;而最激烈地反对这种理念的人,莫过于拉法耶特;见证过美国革命的莫里斯(morris)也攻击联邦主义,认为这对于法国来说是危险的。
美国的政治思想除了影响美国本国的宪法之外,受其影响最大的就属法国人了。它并不全属一种思辨,而是一种人们用生命捍卫过的制度,事实已经证明,它是可行的,它具有强大的力量,足以压服所有的抵制力量。美国革命既从思想上、也从行动上向法国人展示了一套完美的革命模式,它也表明,在旧世界看来似乎是极端的、颠覆性的东西,可以用来建设一个健全的、明智的政府,可以与对社会秩序的尊重、与国民的性格和习俗相容。这种迷住了法国、并使之强烈震动的观念,对他们来说,几乎就是现成的,这种观念,你们现在也都非常熟悉了。对于这些观念,我已从法国之外的另一个国家的角度进行了论述,下一周,当我们来到法国议会的时候,我们又会看到这些熟悉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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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英国政治家威廉·皮特(william pitt,1708—1778年),他受封为查塔姆伯爵,支持美洲殖民者的反抗事业。——译者
(2) 指英国法律人、政治家查尔斯·普拉特(charles pratt,1714—1794年),受封为坎臀伯爵,积极为公民自由奔走呐喊。——译者
(3) benevolence,旧时英国国王向其臣民强行征税的一种税款。——译者
(4) ship-money,英国战时对港口、沿海城市等征收的税,以供应建造军舰,1640年废除。——译者
(5) 作者为宾夕法尼亚律师、议员约翰·狄金森(john dickinson),发表手1767到1768年间。在这些信中,狄金森承认国会在涉及整个不列颠帝国的事务上的权力,但主张殖民地在其内部事务上享有主权。因而,国会为筹措财政资金目的对殖民地征税是违宪的。——译者
(6) 美国南北战争之初1861年7月21日发生于bull run地方的战役。——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