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武林莲居 绍觉大师 音义
新伊大师 合响
法嗣智素 补遗
△八识食体(三)初引经证有。
又契经说一切有情(至)彼识食体不应有故。
音义 初引经。食者资益义。任持义。由此食故。能持三界有情身命。故云皆依食住。若无下。证有第八。
△次依义广释(二)初通明四食相(二)初总标。
谓契经说食有四种。
补遗 瑜伽第二卷云。六种依持。第六食依持。谓四食。一段食。二触食。三意思食。四识食。为诸有情任持身故。是名依持。又第五十七卷云。经言有四种食。皆能长养诸根大种。谓由此四食。长养五色根。及意根。并根所依所有大种。
△次别释(四)初段食。
一者段食变坏为相(至)以变坏时色无用故。
合响 段谓分段。一分一段可饮啜故。变坏为相者。谓此段食。必假吞咽后变坏已。方为食相。谓欲下转释。欲界系者。谓段食唯欲界有。香谓馨香之气。味谓甘辛等味。触谓冷热等触。大论云。是故段食三处所摄。变坏时能为食事者。瑜伽第六十六卷云。由香味触。若正消变。便能长养。不正消变。乃为损减。若诸段物。于吞咽时。令心欢喜诸根悦豫。当于尔时。不名段食。但名触食。若受用已。安隐消变。增长喜乐。于消变时。乃名段食(文)。由此下简非。又瑜伽云。不立色处。由彼要至味势熟等变坏之位。方损益故。食色虽美。以变坏时。色无用故。开蒙。问此段食以何为体。答谓香味触三尘为体。问色声二尘何不为体。答眼耳二识。离中取境。色声二尘。不与根合。不能资得诸根大种。故不为体。鼻舌身三。合中取境。境与根合。故能资得诸根大种。所以三尘偏为食体。问段食以何为相。答变坏为相。谓香味触变坏之时。方能资长诸根大种(文)。清凉问。食为对身根。亦对余根。答先资身根为资养已。后资养余根。以发识明利。
补遗 瑜伽卷第五云。复次饮食受用者。谓三界将生已生有情寿命安住。此中当知触意思识三种食故。一切三界有情寿命安住。段食一种。唯令欲界有情寿命安住。复于那落迦有情。有微细段食。谓腑脏中有微动风。由此因缘。彼得久住。饿鬼傍生人中。有粗段食。为作分段。而啖食之。复有微细食。谓住羯逻蓝等位有情。及欲界诸天。由彼食已。所有段食。流入一切身分支节。寻即消化。无有便秽。
△二触食。
二者触食触境为相(至)及顺益舍资养胜故。
音义 触即遍行心所。能令心等触境为相。谓有下转释。有漏触者。简非无漏识相应触。摄受喜等能为食事者。瑜伽第五十七卷云。触能摄受若喜若乐若舍一分(舍通违顺。此与喜乐俱顺益一分)。由此复能摄益诸识。由摄益故。复能长养诸根大种(文)。此触下简别。宗镜第五十卷云。此触食体。皆通八识。虽通与诸识相应。属六识者。食义偏胜。以所触之境。相粗显故。别能摄受喜乐受故。能生顺益身之舍故。是偏胜义。七八俱触。境微细故。全不能生喜乐受故。虽生舍受。但不为损而非益故。由此义显触生忧苦。非顺益舍。即非食体。不资养故(文)。如见色爱著名食。观戏剧等终日不食而不饥。皆触食义也。
△三思食。
三意思食希望为相(至)意识于境希望胜故。
补遗 意思者。谓有漏意会思。若在意地。能会境思。此遍行中思。别境中欲。二数俱转。能希望彼可爱境故。由希望故。便能长养诸根大种。虽思与欲俱转。唯云思食者何也。开蒙。问欲何非食。答思虑益根。非欲能故。问请举思虑为食之事。答如悬砂疗饥。望梅止渴。此皆由思资益根大。即其事也。问思亦遍行。八识皆具。何识思是。答第六偏胜。
△四识食。
四者识食执持为相(至)一类相续执持胜故。
补遗 瑜伽第九十四卷云。四者识食。能执受诸根大种识。由能执受诸根大种识故。令彼诸根大种并寿及暖与识。不离身为因而住。是故说识名彼住因(文)。开蒙云。由前三食势分力故。识能资养诸根大种。方为食事(文)。此识下简自体。即自证分。问一言其识。必通诸识自体。识义既同。何独第八名为识食。答唯第八识一类相续。执持偏胜故。
△三结判(二)初约三科判。
由是集论说此四食(至)令不坏断故名为食。
音义 三蕴五处十一界摄者。清凉钞云。段食是色蕴。触思是行蕴。识食如名。段是香味触三处。触思是法处。识是意处。段摄三界。触思法界。识七心界(六识界。及意根界)。此四下结。
△次约三界判。
段食唯于欲界有用(至)而依识转随识有无。
音义 所言欲界者。谓有饮食睡眠淫欲。色无色界。无此三故。故段食唯欲界有用。触思二法是遍行摄。虽通三界。无相应之识。此二亦无。故随六识而为有无。识食遍故。略不言之。
补遗 随识有无者。如初禅。无鼻舌二识。则无鼻舌二识相应触思二食。唯有眼耳身及与意识相应触思二食。二禅以去。无前五识。但有意识相应触思二食。无想天。无第六识。则无相应之食。虽有七八二识相应触思。而食义不胜。但有识食也。
△次别明识食体(二)初简转识非识食体(二)初正简。
眼等转识有间有转(至)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音义 先标。谓无下释。先明无心位有间。设有下。次明有心位有转。谓所依之根不同。所缘之境不一。性有善恶。界有三界。地有九地。如此种种有转易故。诸有下。结难小乘。
△次斥异(四)初破过未识等为食。
非无心位过去未来(至)如虚空等非食性故。
音义 彼计云。无心位中虽现无识。由过去未来有识。及有心所。即以此为食。亦何不可。奚必用第八为识食耶。故立量破云。过去未来识等是有法。非无心位为食宗。因云彼非现常无体用故。喻如空华。设有下纵破。谓过未识。设有体用。而非现在。亦非食性。为食事者。必现在故。
△二破入定心等为食。
亦不可说入定心等(至)过去非食已极成故。
音义 入定心等者。谓定前加行心及心所。恐彼转计加行心等。为无心位有情之食。故破云。亦不可说(云云)。
△三破不相应行为食。
又不可说无想定等(至)不相应法非实有故。
音义 恐彼复计云。以经言禅悦为食。无想灭尽二定。是不相应行故。可即为彼入二定者之食。故破云。又不可说等。何者。不相应行。段等四食所不摄故。又不相应行。依色心分位假立。离于色心。非实有体故。
△四破第六意识为食(二)初叙。
有执灭定等犹有第六识于彼有情能为食事。
△次破(三)初总斥指广。
彼执非理后当广破。
合响 后广破中。只破灭定中有第六识。
△次约义别破(三)初破无漏识为食。
又彼应说生上二界(至)于彼身命不可为食。
音义 彼应说者。反诘。彼谓灭定有第六识为食。若灭定人生上二界。第六意识。起无漏心时。有漏第六已无。尔时应说以何为食。恐彼计云。即以无漏意识为食。故破云。无漏识等(云云)。应知未证转依。所有身命。尽属有漏。设以无漏意识。持彼身命。则障治相违。故云破坏有故。
△次破有漏种为食。
亦不可执无漏识中(至)不能执持有漏种故。
音义 恐彼救云。无漏识中。有有漏种。即此漏种能为彼食。所以不坏有漏身命。破云。亦不可执等。无漏下出意。谓无漏识。犹如涅槃。清净无染。不能持彼有漏杂染种故。漏种尚无。以何为食。
△三破身命互为食。
复不可说上界有情(至)众同分等无实体故。
音义 复恐救云。上界有情。以身持命。以命持身。即互为食。破云。四食不摄彼身食命食故。又无色界现无色身。彼有情命无能持故。以何为食。众同分等。如彼命根。无实体故。亦不能持身。
△次明异熟是识食体(二)初正释。
由此定知异诸转识(至)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次通妨。
唯依取蕴建立有情(至)当知皆依示现而说。
音义 问一切有情。皆依食住。佛亦依食。应是有情。释云。唯依有漏。建立有情。佛无有漏。非有情摄。又问。经云众生无上者佛是。岂非有情。释云。说为有情依食住者。应知皆依示现说故。
△三总结证成。
既异熟识是胜食性彼识即是此第八识。
△九灭定有心(三)初引经证有。
又契经说住灭定者(至)不离身识不应有故。
音义 初引经。宗镜第四十七卷释云。入灭定圣人。身语心行。无不皆灭。出入息是身加行。受想是心加行。寻伺是语加行。此三加行。与第六识相应。在灭定中皆悉灭故。而寿不灭者。即第八识种上。有连持一报色心不断功能名寿。亦不离暖者。暖触是第八相分。即此二法。皆不离第八识。既在灭定中。六识身语心行。皆悉不行。而有寿暖在者。明知即是第八识。与寿暖为依。若无下。证有第八。
△次依义广释(二)初明灭定有第八识(三)初依义明灭定有识(二)初明定中第八为不离身识。
谓眼等识行相粗动(至)依何而说识不离身。
音义 先顺明。住灭定者。转识必灭。若不下反显。不离身识。定是第八。若不许者。彼契经中。依何义说识不离身。
△次破后时还起名不离身识。
若谓后时彼识还起(至)如寿暖等实不离身。
音义 先牒计。恐救云。灭定者。初入定时。灭彼六识。后出定时六识还起。如隔日疟。疟虽暂愈。病根仍在。名不离身。彼识亦尔。是则下破。若后还起。名不离身。契经不应说心行灭。何者。识与想等。起灭必同。若谓识灭后时还起。名不离身。心行虽灭。后亦还起。宁不同识名不离身耶。寿暖诸根。应亦如识。灭已还起。若尔正入定时。竟同死尸。便成大过。曾见有人。寿暖与诸根既灭。复得生乎。故应许有第八。实不离身。则无是过。
△次据理破灭定无识(三)初破全无识。
又此位中若全无识(至)岂得说为住灭定者。
音义 谓此位中。彼识皆灭。不许第八。则全无识。若全无识。应如瓦砾之非情。经中何得说为住灭定有情耶。
△次破无异熟识。
又异熟识此位若无(至)离托余身无重生故。
合响 彼何所属者。灭定位中。既不许有能持之识。住灭定者。诸根寿暖悉皆败坏。契经所说不离身识。竟何属耶。何者。识离此身投托他身。无复重来生此身故。
补遗 前执无识则诸识全无。故以瓦砾为破。此执无识但无异熟。显有第六出定还起。故以无识执持诸根寿暖为破。
△三破无持种识。
又若此位无持种识(至)受熏持种亦已遮故。
合响 初直以后识无种破。过去下。展转遮破。
△三立量显灭定有识。
然灭定等无心位中(至)决定有识实不离身。
音义 量云。住灭定等无心位中。定实有识。具根寿暖。有情摄故。如有心位。由斯下结显。
△次破灭定有第六识(二)初约名位破(二)初约名(二)初正破。
若谓此位有第六识(至)此定亦名无心定故。
音义 初牒计。亦不下破。意明若有第六。不名无心定。所谓无心者。是无第六。既有第六。何名无心。前云后当广破。即指此下之文。
△次破救。
若无五识名无心者(至)如五识身灭定非有。
音义 谓彼救云。名无心者。唯无前五。非无第六。应一下。破云。应一切定。皆名无心。何者。九次第定。皆无五识。非唯灭尽定也。意识下。立量例破。谓无五识。意识亦无。以第六同五转识摄故。量云第六意识灭定非有。摄在六转识中故。如五识身。
△次约位。
或此位识行相所缘(至)可了知识入此定故。
音义 初立量顺明。非第六识。若此下反显。此位若有可知识者。则同余位。非灭定位摄。本为下。出其所以。
△次约心所破(二)初总徴。
又若此位有第六识彼心所法为有为无。
△次别破(二)初约有心所破(三)初标违教名。
若有心所经不应言(至)又不应名灭受想定。
音义 若有心所。违经所说。心行皆灭。有心所故。则有受想。亦违此名灭受想定。
△次释违教名(三)初破唯灭受想(二)初救。
此定加行但厌受想(至)说心行灭何所相违。
音义 初救无违名失。意谓。此定在加行前。但厌受想粗动。故在定中。唯受想灭。而得名为灭受想定。受想下。救无违教失。谓受想二法。资助心强。诸心所中。独名心行。说心行灭。有余心所。宁得违经。
△次破。
无想定中应唯想灭(至)此二灭时心亦应灭。
音义 举例破云。若汝谓灭定加行。但厌受想。故此定中唯灭受想。是则无想定前。但厌想故。应唯灭想。不灭余所。然汝不许无想定中唯想灭者。此亦应然。故受想灭。余亦应灭。既唯下。例破无识。受想二法。既助心强。此二灭时。心亦应灭。何执此位有第六识。
△次破心不同行亦灭(二)初救。
如身行灭而身犹在宁要责心令同行灭。
音义 救者意谓。如身之加行虽灭。而身不灭。心亦如是。虽心行灭。而心不灭。宁要责心令同行灭。
△次破(二)初以语行对破。
若尔语行寻伺灭时语应不灭而非所许。
音义 若如汝谓。身行灭时。而身犹在。例心行灭。而心不灭。亦应语行寻伺灭时。语亦不灭。然灭定有语。汝非所许。以此推之。故不应将心行。例同身行也。
△次明行有遍不遍。
然行于法有遍非遍(至)许如思等大地法故。
补遗 初泛明行有遍不遍。法有灭不灭故。不可一概例同也。法者通指身语心法。非遍行下次转释。先释非遍行灭。法或犹在。谓出入息是身法行。以非遍行所摄故。行虽灭而身法犹存也。次释遍行灭时法定随灭。谓寻伺是语法加行。受想是心法加行。然皆遍行所摄故。寻伺若灭。语法定无。受想灭时。心法宁存。许如思等大地法者。此且就小乘意。义引余部所许思等大地法。证成受想是遍行摄。俱舍颂云。受想思触欲。慧念与作意。胜解三摩地。遍于一切心。俱舍疏云。此言大地者。目受想等十心所也。以受想等。通三性等一切心品故。名为大地者。行处即目心王。是诸心所行处。故名为地。法之一字。还目心所。是大地之法(文)。此中引证之意。以受想是大地法故。是遍行所摄。又以受想例同寻伺。寻伺于语。是遍行摄。彼若灭时。语定无故。前云寻伺灭时语应不灭。而非所许。如何受想灭时。独许心在。同是遍行法故。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三结。
受想灭时心定随灭如何可说彼灭心在。
△三受想与思等互破(二)初以受想例思等亦应灭。
又许思等是大地法(至)如何可言有余心所。
音义 此例同展转皆无。以破有余心所。谓汝宗既许思等是大地法。受想灭时。思等亦应皆灭。以同是大地法故。大地法既灭。则信等善法。贪等不善法。此位亦无。何者。非遍行灭。余可在故。如何可说唯灭受想有余心所。
△次以思等例受想应不灭(三)初例难。
既许思等此位非无(至)想亦应生不相离故。
音义 此以有则俱有为难。故以思等例破受想。不应独无。同是大地法故。又此下。复约依缘展转。明有受想。意谓。既有思等。必应有触。以触是诸心所之生缘故。既有其触。受想非无。如何可言受想独灭。有余心所。
△次转救。
如受缘爱非一切受(至)由斯所难其理不成。
音义 先举例云。如受缘爱。有受起爱。有受不起爱。非一切受皆能生爱。故触缘受。例亦应然。
△三复破。
彼救不然有差别故(至)受与想俱其理决定。
音义 彼救不然者。谓触缘受。受缘爱。不可为例。何者。有差别故。谓佛下。出差别所以。言无明触者。谓与无明相应触也。谓有经中佛自简别。诸受生起有二种缘。有依无明触生。有依明触生。唯无明触所生诸受为缘。能生爱支。非明触也。故云。非一切受皆能起爱。曾无有处简触生受。何触生受。何触不生受。是故不可为例。故若下。结成前难。
△三结违教名。
或应如余位受想亦不灭(至)亦不得成灭受想定。
音义 量云。受想是有法。此位亦不灭宗。因云。执此位中有思等故。喻如余位。若不许灭。仍违教名。
△次约无心所破(二)初正破(二)初约王所例破(二)初正例无所亦应无王。
若无心所识亦应无(至)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音义 若无心所。意识应无。不见下。以四因证成。余心。谓第六之余。指眼等五识。此且就小乘言也。余遍行。谓余识相应遍行等。心与心所不相离故。遍行心所灭。心法必灭故。此与诸识例同意识应无也。受等应非大地法者。谓若有心而无心所者。受等应非大地法摄。以不能遍一切心故。此识应非相应法者。如心所引起心王时。心王是相应法。今若心所灭而心王独存。此识应非相应法故。若许此识非相应法。则此意识应无心所。同所依根。同所缘境。同时。同事。便如色等亦非心故。量云。此识应无所依。缘等亦非心故。如色等法。
△次反例有王亦应有所(二)初正例。
又契经说意法为缘(至)如何有识而无心所。
音义 先引经。若此下。以经义责破非理。
△次遮救(二)初遮定位三和不生触等(二)初牒救词。
若谓余时三和有力(至)不成生触亦无受等。
音义 余时简非定时。谓余时根境识三。更相随顺有力故。能成触生触能起受等。由此定前加行之时。厌患心所。故于定位。三和无力。无如是事。
△次破斥。
若尔应名灭心所定如何但说灭受想耶。
音义 谓既由定前厌患心所。故在定位三事无能。不生触等。是则应名灭心所定。如何但说灭受想耶。
△次遮依前所厌不违定名(二)初牒救词。
若谓厌时唯厌受想(至)依前所厌以立定名。
音义 意谓。受想若灭。余之心所皆灭。今但依定前所厌。唯是受想。故唯名为灭受想定。
△次破斥。
既尔此中心亦应灭(至)不尔如何名无心定。
音义 若谓既厌受想。此二灭故。余所随灭。则心亦应灭。何者。所厌俱故。如余心所。若言唯灭心所而心不灭者。如何名此为无心定耶。
△次约三性推破(二)初徴。
又此定位意识是何。
△次破(二)初正破(二)初破染无记。
不应是染或无记性(至)非救寂静翻起散故。
音义 此定位中。若有意识。于三性中。为是何性。此意识不应是染。或无记性。何者。凡诸善定位中。无此染与无记事故。若此定心是染无记。余时意识染无记心必有心所。此位既尔。应亦有心所。则违汝执无心所义。又在定前。本为厌染而修善定。不应厌善起染等故。本厌劳虑而住灭定。非求寂静。翻起散故。
补遗 染通二性。谓不善与有覆无记。又云。或无记性者。无记有四。谓威仪。工巧。变化。果报也。此中或无记性者。指威仪等三种。下文出其因曰。诸善定中无此事故。不曰性而曰事者。正以事义。则该摄不善有覆。及余三种无记。不该果报无记者。如摄论云。果报无记。即是阿黎耶识。以小乘不信故。
△次破善性(三)初破相应善。
若谓是善相应善故应无贪等善根相应。
合响 俱舍论第十三卷云。相应善者。谓彼相应。以心心所。要与惭愧善根相应。方成善性。若不与惭等相应。善性不成。如杂药水(文)。谓若定位意识。是相应善。应与无贪等善根相应。则违汝执无心所义。摄论云。应有善根相应过故。
△次破自性胜义善。
此心不应是自性善(至)非善根等及涅槃故。
合响 俱舍论云。自性善者。谓惭愧根。以有为中。唯惭与愧及无贪等三种善根。不待相应。及余等起。体性是善。犹如良药。胜义善者。谓真解脱。以涅槃中最极安隐。众苦永寂。犹如无病(文)。违自宗者。谓小乘亦立意识。是相应善。非自性善根等。亦非涅槃胜义善。故云违自宗。
△三破等起善。
若谓此心是等起善(至)如何善心由前等起。
合响 俱舍论云。等起善者。谓身语业不相应行(三业中。意业。名相应行。身语二业。名不相应行。行即业也。三业皆以思为体。然思与意相应。名相应行。身语是思游履处。名不相应行)以是自性。及相应善。所等起故。如良药汁所引生乳(文)。文中初牒计。理亦下破。违自宗者。谓若定心是等起善。由加行善根所引发故者。则与汝宗所说相应力故心得成善相违。如余善心。不名等起。善心无间等者。谓善心无间必灭。或起善心。或起染无记心。如何可由前念等起。故集论云。谓从善无间不善性生。不善无间善性复生。从二无间无记性生。乃至云出世无间世间生等。
△次结斥。
故心是善由相应力(至)宁说此心独无心所。
音义 谓此心是善。既非自性胜义。及等起善。必由相应力故。而得成善。是故定有相应信等善根。宁说有心而无心所。
△次结破。
故无心所心亦应无。
△三总结证成。
如是推徴眼等转识(至)无想等位类此应知。
合响 先证结问。既有第八。何名无心定耶。答宗镜第五十卷云。灭定等位。称无心者。未必全无。成业论云。心有二种。一集起心。无量种子集起处故。二种种心。所缘行相。差别转故。灭定等位。第二心阙。故名无心。如一足床。阙余足故。亦名无足(文)。无想下。例余四位。摄论第三卷云。如世尊说。识不离身。此说果报识。何以故。由有种子故。后出定时。生起识。从此而生。此能依所依。一切时。如是而生。虽加功用。不能令其相离。何以故。比于世间中。从生至终。更互不相离。一切共生。无有能拔其能依。令离所依。譬如四大及四大所造。心法亦尔。无有道理令其相离。留心独在。若言从所依。拔除能依不可得。但以想受。是过患故。唯此二法不现非余。此亦不成。何以故。非一切处行者。此中不有故。经说灭尽定中识不离身者。即是成就阿赖耶识是有。以世尊说。识不离身故。若离果报识。余识不成。何以故。由灭尽定。对治生起识故。以是寂静故。
△十染净心(三)初引经证有。
又契经说心杂染故(至)彼染净心不应有故。
合响 初引经。宗镜第七十五卷。引神锴和尚解云。心者是第八识。由其识内持染净种子。种子遇缘。即能招苦乐两果。果起由心。此是总报主真异熟识。识中能含藏善不善业种子。然识体因中。唯无覆无记性。为含藏染净业种故。若无下。证有第八。
△次依义广释(二)初总释。
谓染净法以心为本(至)心受彼熏持彼种故。
合响 宗镜第四十七卷云。以心为本者。即一切染净。有为无为法。皆以第八识为根本。依心而住者。即前七现行。皆依第八识而住。受彼熏者。即第八识。受彼前七识熏。持彼种者。即第八识。能持前七三性染净种子。
△次别释(二)初约杂染释(二)初标。
然杂染法略有三种烦恼业果种类别故。
合响 宗镜第七十六卷云。一烦恼杂染。即是见修烦恼。二业杂染。一切善不善总报业。三果杂染。即三界总别。报异熟果。
△次释(二)初明无第八烦恼无因。
若无此识持烦恼种(至)诸已断者皆应起故。
音义 界地往还者。界谓三界。地谓九地。往者谓离下染而生上界。还者谓报尽还来散入诸趣。若无此识持烦恼种。善心后起。诸烦恼。皆应无因。何者余法不能持彼种故。过未心等。无实体故。若诸烦恼。无因而生。则无三乘圣果。何者已断烦恼。复应起故。
△次明无第八业果无因(二)初正明业果无因失。
若无此识持业果种(至)烦恼亦应无因生故。
音义 异类法者。上下界地。业果相望。染净不同故。名异类法。即六道善恶业果也。诸业果者。下界下地之业果也。如郁头蓝。弗久受非想之报。若无此识持欲界业果种子。后则不应受飞狸之身。此且约上界起下。下界起上准知。余种余因前已遮故者。谓或执异因生异性果。或执色心。互为因缘或执余法。能持种子。前诸文中已自遮故。若诸下以世例出世。烦恼亦应无因生者。恐谓业果必由烦恼而生。入无依圣人已无烦恼业果。云何复生。故云烦恼亦应无因而生。
△次兼明有支不成失。
又行缘识应不得成(至)此不成故后亦不成。
音义 行谓正感后世善恶之业识。谓本识内亲生当来异熟果。摄异熟识种。既无第八。则无受熏法。第六造引业时。不熏当来异熟识种故。行缘识不得成。若言转识受熏能持种子。前已遮故。若言结生染识为行缘识。结生染识非行感故。结生染识者。依中有位。托母胎时。有爱恚。俱染污。第六名染识。一念染心。即系属彼名结生。应说下。谓行缘识既不成。应说行缘名色。设尔何失。时分悬隔。无缘义故(行缘识约现在。第六造业熏种时。说名色依。当来胎中现起次第故。云时分悬隔)。谓行缘识既不得成。后诸有支。亦不得成故。云此不成故。后亦不成。
△次约清净释(二)初标。
诸清净法亦有三种世出世道断果别故。
合响 宗镜第七十五卷云。一世间净。即是伏惑道。二出世间净。谓无漏。三所断果清净。即所证理。
补遗 一切所修。事戒事禅及有漏闻思修。资粮加行位中。是世间清净道圣位。所修无漏根。后二智。是出世清净道。择灭无为。有余无余涅槃。是所证断果。前杂染法中。烦恼及业。是集谛。果即苦谛。此中二道。即道谛。断果即灭谛。世出世间。一切因果。皆不离第八识也。
△次释(二)初明无第八净道无因(二)初总明清净道无因失。
若无此识持世出世(至)所依亦应无因生故。
音义 异类心者。以世间道。望出世间道。出世间道。望世间道。名异类心。起彼净法。皆应无因者。且如须陀洹等已见道竟。复起修道。或时出观。则起世间道心。后入观时。则起出世间道心。此由第八识。执持出世心等种子故。后时还起。若无此识起则无因。余法持种前已遮故。若二下例。无余依圣人。亦应还生二道所依。谓身智恐谓净道。必依身智而起。彼无余依圣人。已无所依身智。云何复起二道。若二道既可无因而生。则所依身智。独不可无因生乎。故曰。所依亦应无因生故。
△次别明出世道无因失。
又出世道初不应生(至)是则应无三乘道果。
音义 谓初果见道。出世净心。由本有无漏种子生。若无第八持彼法尔无漏种子。出世道心。初不应生。若谓从闻熏习生。出世道何必法尔种子。理亦不然。其闻熏习。犹属有漏。其类定别。只可作出世净道增上缘。非彼净道正因故。若出世净。道无因而生。便同外道自然生。非识中种子所生故。故前文云。诸有情有无漏种。不由熏习法尔成就。后胜进位熏令生长。无漏法起。以此为因。无漏起时。复熏成种。若但闻熏所成。非净种生者。则非无始依附本识法尔种故。初不下结过。三乘道果。谓三乘菩提也。
△次明无第八断果不成(二)初正释。
若无此识持烦恼种(至)依谁由谁而立断果。
音义 断果谓涅槃由能断道断。此第八识中。烦恼种子。由斯证得转依断果。若无此识。持烦恼种涅槃断果。亦不得成。谓道下出其所以。谓圣道起时。所有烦恼种。现俱非有故。云何现行。非有染净二心。不俱起故。云何种子非有道相应心。不持彼种故。何者。自性相违如涅槃故。若言去来识等及圣道得。或复余法。能持彼种。理不成故。既无下结过。所断谓烦恼。能断谓观智。二皆叵得。谓依谁所断。由谁能断。而立转依断果。
补遗 二种净道是智德。是所生得。故有种子。灭谛涅槃是断德。是所显得故。唯约烦恼种子有无。以立断德差别。不可谓。断德亦自有种子也。故云所断能断并无。依谁由谁而立断果耶。
△次破救。
若由道力后惑不生(至)皆已无因永不生故。
补遗 先牒救词。则初下破初道。谓初入圣位见道时。后诸烦恼谓修道所断俱生惑。初见道时。唯断分别现起。才入圣流。直至八地已后。俱生断尽。方成无学。若由道力。后惑不生即立断果。是则才得初果。即证无学。何者。以无第八含藏杂染种子。后诸烦恼皆已无因。永不生故。
△三总结证成。
许有此识一切皆成唯此能持染净种故。
△三指广结略。
证有此识理趣无边恐厌繁文略述刚要。
音义 此结显。正理十章。
△三总结劝信。
别有此识教理显然诸有智者应深信受。
补遗 此结应前文。证有本识。初徴答总标。云何应知此第八识离眼识等。有别自体。圣教正理为定量故。中间引教。显理广释已竟故。此结云别有此识教理显然。释初能变竟。
△次第二能变(三)初结前问后。
如是已说初能变相第二能变其相云何。
△次举本颂答。
颂曰次第二能变(至)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
开蒙问解二能变有几门义。答有十门。一释名门(次第至末那)。二所依门(依彼转)。三所缘门(缘彼)。四体性门(思量为性)。五行相门(思量为相)。六染俱门(四烦恼至爱)。七余相应门(及余触等俱)。八三性门(有覆无记摄)。九界系门(随所生所系)。十伏断门(阿罗至无记摄有)。
△三末论释成(二)初正释颂文(九)初释名门(二)初正释。
论曰次初异熟能变识(至)恒审思量胜余识故。
合响 末那。具云讫利瑟吒耶。末那此云染污意。开蒙云。第七相应立号。由与四惑相应。号曰末那(末那二字。通漏无漏)。
补遗 宗镜第五十二卷云。恒审思量者。此简第八前六识。恒者不间断。审者。决定执我法故。问第八亦无间断。第六决定有思量。何不名意。答有四句。一恒而非审第八恒无间断。不审思量我法故。二审而非恒即第六。虽审思量而非恒故。不名意也。前五俱非非恒非审。第七俱摄而恒审故。独名意也(文)。
△次简异(二)初徴。
此名何异第六意识。
△次释(二)初约离合释唯异第六。
此持业释如藏识名(至)故于第七但立意名。
补遗 此谓第七持业释者。六离合释云。如说藏识藏取含藏用。识取了别用。此二同一所依(二用同。依一自证分体)藏即识故。名为藏识同依。持业释。第七亦然。思量名意识。亦思量识即意故。持业释也。量云。此末那意识。是有法。持业释宗。识即意故。因喻如藏识。彼谓第六依主释者。又六离合释云。谓所依为主如说眼识。识依眼起。即眼之识。故名眼识。举眼之主。以表于识。故名依主。第六亦然。识依意起。即意之识。识异意故。依主释也。量云。彼第六意识。是有法。依主释宗。识异意故。因喻如眼识等。然诸下明圣教立名。无相滥义。
△次以标意名总异余七。
又标意名为简心识(至)为近所依故但名意。
音义 初约心识简。谓第八名心积集。义胜前六名识。了别义胜第七。二义既劣。是故不名心识。但目为意。或欲下约所依简。谓眼识近所依。既名为眼。乃至身识近所依既名为身。此与第六意识。为近所依故。但名意。
△二所依门(三)初正释此识所依(二)初标。
依彼转者显此所依。
△次释(二)初释依彼(二)初总明依藏识。
彼谓即前初能变识圣说此识依藏识故。
音义 谓此第七所依。即第八识。以圣慈氏说。此末那。依藏识故。
△次别明依种现(二)初解唯依种。
有义此意以彼识种(至)为俱有依方得生故。
音义 此师。谓此第七。唯以第八识种为所依。此无下释出依种。非现之意。
△次解依种现。
有义此意以彼识种(至)为俱有依方得生故。
音义 此师意。明第八种现。俱为第七所依。虽无下出须。依。现之所以。谓第七识体。虽无间断。圣道起时。而因中有转染。易净之义故。必假彼现。为俱有依。方得生起。
△次释转义。
转谓流转显示此识恒依彼识取所缘故。
音义 准古疏释云。流是相续义。转是生起义。谓此恒。依第八或种或现相续生起。即取所依而为缘故。
△次傍论诸识所依(二)初略释(三)初释。
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总有三种。
△次释(三)初因缘依。
一因缘依谓自种子(至)离自因缘必不生故。
合响 宗镜第七十二卷云。即种子依此因缘者。对果得名。因即是缘。即不取因由之义。此因。是果。之所依故。即现行名果。能生种子。名因缘。又因者。是现行果之因。缘者。即此因。有亲生现行果之用名缘。问因缘依。与因缘何别。答依狭缘宽。若因缘即有三义。一种引种。二种生现。三现熏种。若因缘依。即唯取种生现。一义是真因缘依。若种生种。但名因缘。不得名依。以异念因果故。即前念无体非依。定须同时。问且如现熏种。亦是同念因果。何不为依。答现熏种。虽同念。然阙因沉。隐果。显现义。亦非因缘依。故知唯取真因缘义名依。都具三义。名因缘依。一是主即种是主。二因沉。隐果。显现。即简现熏种。三因果同时。即简种生种。问此种子。为因缘依体者。取何法为能依。答诸有为法。皆托此依。即一切有为缘。生法色之与心。皆须托自种为依。有此种故。一切色心现行。方始得生。离自因缘。必不生故。意云。心现若离自心种。必不生。色法亦尔。
△次增上缘依。
二增上缘依谓内六处(至)离俱有根必不转故。
合响 宗镜云。即俱有依增上缘依者。若增上缘即宽。谓通有无及疏增上者。谓依即狭。唯取有力及亲增上。以五色根并意根处。唯此内六处。为增上依体。即简外六处。望心心所法。但为增上。即不得为依体。又唯取同时八识心王。为意根处。以意根处缘得八个识故。若是等无间意。即自为一依故。不取即此增上依。须具三义一有力。二亲。三内。其外六处。以不具三义故。但为缘。非依。若能依法。即诸心心所。皆托此依。诸心心所者。即简色不相应行。无为后三位。皆无增上缘。问其一切心心所法。若无内六处时。亦得转否。若离俱有根必不转故。意云。若无所依根时。其心心所。定不得转。
△三等无间缘依。
三等无间缘依谓前灭意(至)离开导根必不起故。
合响 宗镜云。即开导依。等无间缘依者。等无间依。即狭。唯取心王有主义故。若四缘中。等无间缘。即宽。双通心心所。为前念心王有力。能引生后念。一聚心心所法名等。以力用齐等故。无自类为间隔名无间。问此依以何为体。答以前念八识心王。总名等无间。此是依体。即前念心王。与后念心心所。为依。问前念心法已灭无体。何得为依。答彼先灭时。已于今识为开导故。意云。彼前念心王临欲灭时。有其力用能引后念。令生作此功能了便灭。即现前一念有引后功能。以为法体。非取过去已灭。无体法为依。问其前念心王。有引后力用。名为依者。未审将何法为能依。答诸心心所。皆托此依。即一切心心所法。起定能须托此前灭意。为依方起。问诸心心所。若不依前灭心王。亦得起否。答离开导根。必不起故。意云。心心所。若不得前念心王。为开辟引导。即无因得起(文)清凉云。然此三依。言生转起。别相云何。生约依种。办体而生。转约随顺与力令转。起约由前开路令。后得起。
△三结。
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余法。
合响 宗镜问。心法四缘生。何故。三缘别立。为依所缘缘不尔。答三缘有常义主义故。亦缘。亦依所缘缘。但有常义阙主义故。但为缘不为依。非所余法者。简色不相应行。无为后。三位皆无三所依也。
△次广释(三)初种子依(二)初标。
初种子依。
△次释(二)初经部种现不俱。
有作是说要种灭已(至)种与芽等不俱有故。
合响 集论第二卷。有四十二种已生。第十二有种已生。第十三无种已生。经部遂取此无种已生。为种灭现生之证。开蒙云。有小乘经部因果异时。何以故种坏芽生故。
△次大乘种现俱时(二)初斥前非。
有义彼说为证不成(至)𦦨炷同时互为因故。
音义 谓彼经部。虽引集论中无种已生为证。不成正义。何者。彼论所说。无种已生。是引生自类。后种说非依引生现果说。故且种生芽等。乃是外谷麦等。依世俗说。假名种子故。非胜义。现见谷等芽种。俱有种灭芽生。非极成故。谓𦦨烧炷。炷生𦦨。因果既可同时。种现因果宁不俱有。
△次申正义(二)初明三因缘因果俱不俱别(二)初正明。
然种自类因果不俱种现相生决定俱有。
合响 因缘有三义。一种引种自类因果。不俱以异时故。二种生现。三现熏种决定。俱有以同时故开蒙云。若大乘正义因果同时。问定同时也。答有少不同。若种生现。现熏种。因果同时。若种引种因果异时。问种引种。凭何得知异时。答瑜伽论说。亦与后念自性为因缘故。知是异时也。问种引种。异时之理。答约细四相念念迁灭。前灭为因。后生为果。问种现相生同时之义。答脚下种子生头上。现如子生茎。现行头上办所熏。种如茎结实。故定同时。
△次引证(二)初引瑜伽通证三类因缘。
故瑜伽说无常法(至)种与现行互为因义。
补遗 先引论文。无常法者。通指诸心心所。种子体是生灭有转变故。名无常种。既无常现行。亦是无常。瑜伽第五卷云。谓无常法是因。无有常法能为法。因又虽无常法。为无常因。然与他性为因。亦与后自性为因。非即此刹那。又虽与他性为因。及与后自性为因。然已生未灭方能为因。非未生已灭(文)。自性下释义。以种望种名自性。种现相望名他性。虽引自他二义。此中唯取他性。种生现义。证因缘依也。
△次引摄论别证种现因缘。
摄大乘论亦作是说(至)应知皆是随转理门。
补遗 先引论文。初双证种现互为因缘。染法。即前七识与藏识。互为因缘。又说下一句。单证种子为因缘依故。种下一句。结显种子。依决定同时。设有下。通妨谓他处说。种子与果有前后者。应知皆是随转理门之权说。随转理门者。会玄第八云。犹尚随彼小乘宗。转变理门。注云。随顺彼宗。转大乘理。且作是说也。
△次结示诸心心所各有种子依。
如是八识及诸心所定各别有种子所依。
△次俱有依(二)初标。
次俱有依。
补遗 宗镜云。即所依与能依。俱时而有名。俱有依。有四师所解。前三异计。第四护法。方为正义。
△次释(四)初家解(二)初前五识(二)初正释。
有作是说眼等五识(至)眼等五根即种子故。
音义 此师。为前五识。以同时第六意识。为俱有依。谓此眼等五识现起之时。必有同时意识故。无别眼等根为彼所依。此计眼等五根。即五识种子故。
△次引证(二)初唯识颂。
二十唯识伽他中言(至)故眼等根即五识种。
合响 宗镜第六十三卷。小乘难云。论主若言一切皆是唯识无心外实境者。何故世尊于阿含经中。说有十二处。若一切皆是唯识者。世尊只合说意处法处即不合说有十色处。今世尊既说有十二处者。明知离却意法处外别有十色处。是心外有何言一切皆是唯识。论主答。中分三初假。答二正。答三喻。答初假。答引二十唯识。颂云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为成内外处。佛说彼为十。言识从自种生者。即五识自证分现行。各从五识自种而生。将五识自种。便为五根。言似境相而转者。即五识自证分从自种生。已而能变似二分现。其所变见分。说名五识。所变相分。似外境现。说名五境。其实根境十处。皆不离识。亦是唯识此是假。将五识种子为五根。答经部师。以经部许有种子故。问说许有种子。岂不执离识有。答彼计种子。在前六识中。持亦不离识有。论主。云其所。变相分似外五境。亦不离识有。能变五识种。即五根亦不离识有。虽分内外十处。然皆是唯识。言佛说彼为十者。以佛密意为破外道。执有为一合相我故。遂于无言之法。强以言分别说。有根尘十处。有大胜利。此即大乘假。将五识种子。为五根假。答小乘也(文)。此初师不会假答及佛密意故。引此以证五根即种之义。彼颂下。初师谬解之词。余正答喻答之文。后圣教相违难中引。
△次缘论颂。
观所缘论亦作是说(至)能熏与种递为因故。
补遗 观所缘缘论者。盖陈那论主。因小乘昧唯识理。以外色作所缘缘故。论主展转破竟遂明自宗。立内色为所缘缘。显唯识理而小乘。始知五识所缘色等。五尘是内色。然复疑眼等五根。计为心外故。问云。若五识生唯缘内色。如何亦说眼等为缘故论主答。以此颂明眼等根亦非心外。遂自释云。以能发识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识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违理。功能发识理无别故。此根功能与前境色。从无始际展转为因。谓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现识上五内境色。此内境色。复能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文)。此明颂意来源及颂正义意。谓异熟识上生眼等。五识之色功能说为五根。即根功能与内境色。更互为增上缘因彼颂下。初师谬解颂意。言眼等色识者。依根名眼识就境名色识。止是眼等五识。彼谓异熟识上。能生眼等色识种子。名色功能说为五根。无别眼等根。此谬。以功能为种子。种子即五根。种与下解后二句颂。又谓此种子与所生眼等色识。更互为亲因缘。现行色识与功能种子。递为因故。如上谬释。两颂皆谓根即识种无别眼等。为俱有依也。故为次师所破。
△次后三识。
第七八识无别此依(至)要托末那而得起故。
补遗 七八谬解。第六虽是。义亦未足。
△第二家解(二)初斥前非(三)初标。
有义彼说理教相违。
△次释(二)初难前五识(二)初正斥破(二)初别破(二)初破识种为色根(九)初约十八界难。
若五色根即五识种(至)诸圣教中处处说故。
音义 谓根尘识三。各别有种。根是色。色有色种。识即心。心有心种。若五色根即五识种。是即根全无种即识种故。翻此亦可言识。亦无种即是根故。若尔十八界种。应成杂乱。便违理。然十八界下明违教。
△二约相见分难。
又五识种各有能生(至)皆是色蕴内处所摄。
音义 初以相见分各别有种为问。若见分下约见相两关。破谓。若执见分种。是根见分属心。则眼等根应识蕴摄。便违理又违圣教。五根皆是色蕴所摄。若执相分种。是根相分属境。则眼等根应外处摄。便违理又违圣教。五根皆是内处所摄。二俱有失。故不可执以五识种。为五根也。
△三约增上缘难。
又若五根即五识种(至)不应说为增上缘摄。
音义 种望眼等现识。是因缘。根望眼等现识。是增上缘。谓五根既是五识自种。则五根应是五识因缘。便违理。诸圣教中。不应说五根为增上缘。又违教。
△四约界地难。
又鼻舌根即二识种(至)二地五地为难亦然。
音义 初约界难。谓教中说。鼻舌二根。通色界系。鼻舌二识。唯欲界系。若谓根即识种。则应鼻舌二根。唯欲界系。或识如根。鼻舌二识。通色界系。许则便与圣教相违。眼耳下约地难。谓眼等三根。通于五地(五趣杂居地。并色界四地)。眼等三识。唯二地居(五趣杂居地。离生喜乐地)。若谓三根即三识种。应唯二地。或三识种。如三根。应通五地。故云为难亦然。
△五约三性难。
又五识种既通善恶应五色根非唯无记。
音义 根唯无记。识通三性。若五色根。即五识种。应五色根。亦通善恶。非唯无记。此违理也。
△六约执受难。
又五识种无执受摄五根亦应非有执受。
音义 谓第八缘有漏识种。无执受。于五色根有执受。若以识种为根。则根亦应非有执受。此违理也。
△七约同法难。
又五色根若五识种(至)彼以五根为同法故。
合响 谓五识依五根。意识依末那。若五识种。即五色根。应意识种。即是末那。何者。彼末那。以五根为同法喻故。正量云。意识是有法。末那为俱有依宗。转识摄故。因同喻如五识依五根。反量云。意识种是有法。即是末邪宗。因云。无别意根故。同喻如五识种即五根。若尔便违正理。设谓末那本非意识种。而五识种。又岂是五根耶。
△八约三依不具难。
又瑜伽论说眼等识(至)即五识种依但应二。
音义 谓五识种。是眼等现识因缘依。五根是增上缘依。五识前灭意为等无间缘依。若根即种。是将增上缘依。为因缘依。是无增上。而依唯二。则违理教。
补遗 瑜伽第一卷。五识身相应地文云。眼识彼所依者。俱有依。谓眼四大种所造眼识所依净色。无见有对。等无间依。谓意眼识无间。过去识种子依。谓即一切种子执受所依。异熟所摄阿赖耶识(文)。此眼等识皆具三依。
△九约根通种现难。
又诸圣教说眼等根(至)便与一切圣教相违。
音义 谓五根通于种现。若执识种为根。根应无现。岂唯违理。并违圣教。
补遗 瑜伽论云。皆以现行及种子二法。为眼等根。由本熏时。心变似色。从熏时为名。今执唯是种子。更无能熏现行。岂成根义。
△次破业种为色根(二)初叙。
有避如前所说过难(至)妙符二颂善顺瑜伽。
音义 此叙朋救计执。言增上业种者。即前六识所造满业习气。能感当来异熟生摄无记五识。谓即此业种名五色根。作增上缘。生眼等识。非作因缘。生五识种。既是增上业种。则合唯识识从自种生义。亦契缘论功能名五根义此种但为增上。不为因缘。又顺瑜伽具三依义。岂不妙且善乎。
△次破。
彼有虚言都无实义(至)故彼所言非为善救。
补遗 初二句总斥。应五下。例前难破。但以识种业种有殊。谓业通善染。根唯无记。若以业种为根。根亦应通善恶故。非唯无记。此仍违理。同前第五执。又彼下。彼即五色根。应非二字贯于三句。谓既执业种为色根。业种无执受摄。则五色根。应非唯有执受。此亦违理。同前第六执。若以感五识业种。为色根者。业乃属思。若感见分种。应识蕴摄。而五根应非唯色蕴摄。若感相分种。应外处摄。而五根应非唯内处摄。理教并违。同前第二执。鼻舌等者。业种通三界。鼻舌二识唯欲界系。今随所感识。转鼻舌二根。唯应欲界系。眼等三根。不应五地系。许便俱与圣教相违。同前第四执。若感五识业种。为五根。感意识业。应是末那。彼以五根为同法故。此亦违理。同前第七执。业种不通现行。业既即根故。眼等不应通现种。理教相违。同前第九执。又应眼等非色根者。由业属思。非是色法。若根即业种。眼等应非色根故。业既属思。根仍似识。则与第一十八界杂乱过同。又若五识等者。眼等五识通三性。此约等流习气说。满业所感者。唯无记性。若谓五识皆业所感。则应一向唯无记摄。不通善染。承上无记。五识是业所感。可有眼等。为俱有依。善染五识既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若尔依成唯二。则与第八违瑜伽过同。故彼二句结斥。谓彼虽以业种转救。自谓符顺三论。远离前过。孰知仍违理教。岂是善救。
△次总责。
又诸圣教处处皆说(至)如斯迷谬深违教理。
补遗 此中并责计识种业种二家。先责违教。拨无色根者。即彼所执无别眼等。为俱有依也。许眼下责违理。谓汝拨无之意。乃不许有赖耶变似色根耶。故举例云。汝等既许眼等识变似色等。何独不许阿赖耶变似色根。末二句结责。谓既迷色根。不从识变。而又谬执色根即识业种。于教于理一倍相违。故云深也。
△次申颂义。
然伽他说种子功能(至)非谓色根即识业种。
补遗 承上破斥。复申疑问。若尔何故二论中。一说种子为五根。一说功能为五根耶。然两处伽他中。说种子与功能。名五根者。此论主为破余乘计执。离识实有五根故。于本识所变似眼等根。以有发生五识用故。假名种子及色功能。显唯识义。非谓色根。即是识种与业种也。
△次难六七识(二)初难六不以五为依。
又缘五境明了意识(至)彼此相依势力等故。
音义 先顺明。谓明了意识。缘五尘时。既与五识同起。应以五识。为俱有依。若彼下反显。即以前师所明五依。第六之义。而反成之。五六相依。势力等故。
△次难七不以八为依(二)初正难。
又第七识虽无间断(至)此即现行第八识摄。
补遗 此由初家判。第七八识。无别此依。恒相续转。自力胜故。今释云。第七虽无间断。而至见道。无漏初起。修道位中漏与无漏相间而起。既有转染易净之义。应如前有俱有依。不尔者。若谓第七无俱有依。彼应非转识摄。则转识唯六。便违圣教。转识有七。量云。第七识是有法。有俱有依宗。转识摄故。因喻如六识。若无俱有依则违理。非转识摄则违教。故应许有。得免二过。然此所依则现行第八。
△次引证。
如瑜伽说有藏识故(至)有藏识故意识得转。
补遗 先引论文。彼论下释义。非由彼种者。因前释依彼转文中。初家云。此意以彼识种而为所依。非彼现识。次家云。此意以彼识种及彼现识。俱为所依。虽无间断。而有转易。名转识故。必假现识为俱有依。方得生故。今此中引证之意。正以第七见道等既有转易故。定以现行藏识为依。简却彼种也。若谓第七。不依第八现识。只应说有藏识故。意识得转。不应言有藏识故得有末那。
△三结。
由此彼说理教相违。
△次申己义。
是故应言前五转识(至)自能立故无俱有依。
音义 此师辟前解虽是。然于正义犹未尽善。
△第三家解(二)初斥前非(二)初总斥。
有义此说犹未尽理。
△次别斥(三)初斥第八不以第七为依。
第八类余既同识性(至)更互为依斯有何失。
合响 量云。第八是有法。有俱有依宗。因云。同识性故。喻如余识。
△次斥识种不以现识为依。
许现起识以种为依(至)识种离彼不生长住故。
音义 先例明。初句能例。明现识依种。若无自种。现识不转。次句所例。明识种依现。若无现识。识种不得生长而住。能熏下。明须依现义。谓识中种子依能熏。前七现识生长依所熏。异熟现识得住故。离彼能所熏。而种识不得生长住故。
△三斥异熟不以色根为依。
又异熟识有色界中(至)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音义 先立义。如契下。初引契经顺证。次引瑜伽反显。若异下释成。量云。眼等六识是有法。不能执受有色相身宗。因云。各别依故。若异熟识。不遍依止有色诸根。则以六识而为同喻。应如六识。非能执受。此则违教。或所立下。明因亦有过。若异熟识。是能执受。而不遍依有色诸根。则所立因。有不定失。应立量云。异熟识是有法。能执受有色根身宗。因云。不遍依止故。是则能执受。非能执受。皆共此不遍依止故因。为不如眼等六识。不遍依止故。异熟识是能执受。为如眼等六识。不遍依止故。异熟识非能执受。故所立因。犯共不定失。此则违理。
△次申己义。
是故藏识若现起者(至)亦依能熏余如前说。
补遗 承上斥破引证竟故。申明己义。而结成之。藏识至第七识一节。结成前第八类余至斯有何失之义。在有色界亦依色根。结成前又异熟识至依色根之义。若识种子至亦依能熏。结成前识种亦应许依现识至生长住义。
△第四家解(三)初总斥标宗。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未了所依与依别故。
补遗 此护法正义。谓前三家所说。皆未明了。依与所依差别之义。混而言之。故不应理。
△次广示正义(二)初明依所依义(二)初正明(二)初明依义。
依谓一切有生灭法(至)如王与臣互相依等。
音义 言依即宽。谓凡是因缘所生。一切有生灭法。互相仗托。皆说为依。例如王臣互相依等。
△次明所依(二)初正明所依。
若法决定有境为主(至)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合响 所依即狭。谓要具足决定等四义。乃是所依。宗镜第七十二卷云。此四义各有所简。且第一义者。若法决定。此简将前五识。与第六识。作不定依。夫为所依者。须决定有方得。今有第六时。不决定有前五故。亦简将五色根。与第八为依。亦是不定有。如生无色界。第八即无色根为依。又简将能熏七现。与所熏种子。为生长依等。即此能熏现识。有间断。无决定义。问若有决定义。便是所依者。即如四大种及命根。五尘等及种子。皆有决定义。应是所依。有现行识时。必决定有种子故。答将第二义简云有境。言有境者。即有缘境照境功能。除心心所及五色根识。余法皆非有境。四大五尘命根等。虽有决定义。而阙有境义。故非所依。问若具二义。即名所依者。且如遍行五数。亦具决定有境二义。应与心心所为所依。答将第三义简云为主。今遍行五数。虽具二义。阙主义故。亦非所依。问若具三义便成所依者。且如第八识现行。望识中种子。亦有决定有境为主三义。即此第八识现行。应与种子为俱有依。答将第四义简云。令心心所取自所缘。即令能依心心所缘取自所依家境。方成所依。今第八现行识。不能令种子取自所缘。故非所依。今第八识中种子无缘虑。不能取自所缘故。第八非种子所依。但为依义。问未审何法具此四义。足得名所依。答谓五色根及意处。即此六处具前四义足。独名所依。问内六处为俱有依。与六根体义何别。答俱有依。唯取六处现行。不取种子。阙有境义故。若但言六根。即通种现。又俱有依。取所依义。若言六根取生长义。各据胜以论(文)。此但如王等者。谓依义如王臣互依。所依如王非臣。
△次依圣教简。
故诸圣教唯心心所(至)为心所依彼非主故。
合响 宗镜第七十二卷云。又若心心所生时住时。即具俱有依。若色法生时住时。但有因缘依即得。定无俱有依。以色法无所缘故。自体不是能缘法故(文)。但说下简心所。虽心心所。具俱有依。而诸圣教。但说心所以心为依。心是主故。不说心所为心所依。所非主故。
△次通妨。
然有处说依为所依或所依为依皆随宜假说。
△次明识等所依(二)初明心王所依(四)初前五识。
由此五识俱有所依(至)又必同境近相顺故。
合响 宗镜第七十二卷。问五识所依有几重。答有四重。谓五色根六七八识。即五识各依自根。若后二识。即通与五识为依。问五色根六七八识。四重所依。各有何用。而言随阙一种。即便不转。答谓一同境。二分别。三染净。四根本。所依别故。言同境者。即自五色根是。如眼根照青色境时。眼识亦缘青色境。以青色境同。故名同境。分别者。即第六识。能与前五。为分别依。同缘境时起分别故。此是第六识自体。与五识为分别依。瑜伽云。有分别。无分别。同缘现在境故。即第六名有分别。前五名无分别。解深密经云。五识起时。定有意识同缘境。染净者。即第七识。第七识能与五识。为染净依。第七若在有漏位中。即与五识为染依。若成无漏时。即与前五为净依。有此染净依。前五方转。若无即不得生。根本者。即第八识。第八识与前五识。为根本依。前五识是枝条。又第八能持前五识种。种方生现。推功归本。皆从第八识中成故。此第八。不唯与前五识为根本依。亦与万法为根本。以能持万法种故。于因果位中。第八皆为根本(文)。圣教下。会通他处。谓对法(即杂集论)第一。但言依色根者。会云。以不共故。不共者。眼根但为眼识所依。非余识依。乃至身根为身识依。非余识依。故言不共。又必同境者。根必与识同缘境故。又近相顺者。六七八识即是远故。非相顺故。是故圣教。略不言依后三识也。
△二第六识。
第六意识俱有所依(至)同转识摄近相顺故。
音义 先明所依唯二。谓七八识。染净。根本。所依别故。虽五下。明六不以五为依。由前第二家云。缘五境明了意识。应以五识为俱有依。以彼必与五识俱故。今遮云。六虽得五取境明了。而不定有。以意识无。五亦能缘故。圣教下。会通他处。对法唯说依第七者。是彼染净依故。六七同是转识摄故。多引第六。起染污执。近相顺故。
△三第七识。
第七意识俱有所依(至)依止心及意余转识得生。
音义 先明所依。唯第八识。开蒙。问七依第八。四分依何。答唯依自证。何以故。是识体故(文)。如伽下。引楞伽偈证成。初二句。证七依八有。次二句。证前六依七八生。然证意专在前二句。
△四第八识(二)初正明所依。
阿赖耶识俱有所依(至)非无第八此亦应尔。
音义 先明所依。唯第七识。论说下证成。而说下通妨。三位者。谓阿罗汉灭定及出世道。四位者。即前初能变中。三乘无学及佛果位三位。无末那者。但无染污。故云依有覆说。非无第七识体。如四位中。无赖耶含藏杂染之名。非无第八识体。量云。三位无末那是有法。非无第七净识宗。依有覆说故。因喻如四位无阿赖耶。
△次通前异说。
虽有色界亦依五根(至)可有依义而无所依。
补遗 此由前第三家解。藏识在有色界。亦依色根。故遮云。虽有色界亦依五根。然根或阙。而不定有。于四义中。阙决定义。故非所依。又云。若识种子定有一依。谓异熟识(即现行第八)。故遮云。识种不能现取自境。谓第八识中种子无缘虑故。现行第八。不能令种子取自所依家境。于四义中。阙令心心所取自所缘。依义可有所依则无。开蒙。问八识各有几重所依。答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
△次明心所所依。
心所所依随识应说复各加自相应之心。
音义 各加自相应心者。如眼识心所。随眼识有四种俱有依。更加相应眼识心王为所依。则有五所依也。余可准知。
△三结符理教。
若作是说妙符理教。
△三开导依(二)初标。
后开导依。
合响 宗镜第七十二卷云。开导依者。开者辟也。即开辟处所。导谓导引。导引令生。即前念心王临灭时。开辟处所。引后念心心所。令彼生起。即后念心心所。托前念开导心王所依而生。名开导依(文)。开蒙。问开导依名作何释也。答依字是通。通三依故。谓因缘依。俱有依。开导依。开导二字是别。唯此一依。以别拣通。开导之依。拣非二依。通别依主。又开导是总。总通王所。所亦开导。然非为依。依字是别。唯局心王。总别依主。是开导家之依。拣开导中非依者。即心所也。若开谓开辟。导谓导引。二皆是用。依同一体。亦开亦导。同依持业也。又依体之上。有开导用。以用随体。开导即依。体用持业。难持业云。开导二字。通其王所。依之一字。唯是心王。今作持业者。岂无以宽即狭之过。答即一分故。无此过咎。问开导依有差别否。答有三师。谓难陀。安慧。护法。三师有异。三师不同。大意如后所明。
△次释(三)初难陀立相续与间断者为依。
有义五识自他前后(至)但以自类为开导依。
音义 初明五识开导依。唯第六识。自他者。一识为自。如前念眼识。望后念眼识为自。望余识为他。次明第六开导依。有二种。自相续故。以前念第六。为开导依。亦由五识所引生故。以前念五识。为开导依故。总以前念六识。为开导依。后明七八开导依。各唯自类。
△次安慧立有力与无力者为依(二)初斥前非(三)初总斥。
有义前说未有究理。
△次别破(二)初难破前五识(二)初纵许。
且前五识未自在位遇非胜境可如所说。
音义 可如所说者。纵彼所说五识自他。前后不相续等。
△次难破(二)初约自在位难(三)初正难。
若自在位如诸佛等(至)如何不许多念相续。
音义 瑜伽第一卷云。由眼识生三心可得。如其次第。谓率尔心。寻求心。决定心。初是眼识。二在意识。决定心后方有染净。此后乃有等流善不善转(文)。此明余位寻求。而后决定。彼眼等识。容或不有。今自在位。境常决定。不假寻求。彼五识身。宁不相续。等流下。明寻常等流五识。既为决定。染净意识。及作意心所。势力引生。专注所缘之境。未能舍此所缘之顷。此时五识正多念相续。汝如何不许耶率尔等心。即名五轮心。
合响 会玄第十三卷。准法苑云。一率尔心。缘不惯习境生。无欲俱故。二寻求心。与欲俱转。希望境故。三决定心。印解于境。胜解俱故。四染净心。与信等俱。名善为净。与瞋等俱。名恶为染。中容非染净故。五等流心。后似于前。平等流类故(文)。宗镜第四卷。引法苑义林云。辩五心相者。且如眼识。初堕于境。名率尔堕心。同时意识先未缘此。今初同起。亦名率尔。瑜伽论云。意识任运散乱。缘不惯习境时。无欲等生。尔时意识名率尔堕心。有欲生时。寻求等摄故。又解深密经及决择论说。五识同时。必定有一分别意识。俱时而转。故眼俱意。名率尔心。初率堕境故。此既初缘。未知何境为善为恶。为了知故。次起寻求。与欲俱转。希望境故。既寻求已。识知先境(即前创缘率尔之境)。次起决定。印解境故。决定已。识界(畔也)差别。取正因等相。于怨住恶。于亲住善。于中住舍。染净心生。由此染净意识为先。引生眼识同性善染。顺前而起。名等流心。如眼识生。耳等识亦尔。先德问。五心于八识中。各有几心。答前五识有四心。除寻求心。无分别故。第六具五心。第七无率尔寻求二心。有决定染净等流三心。谓第七常缘现境。故无率尔。问第七现有计度分别。何无寻求心。答夫寻求心。皆依率尔。后寻求方生。第七。既无率尔。寻求亦无。问前五既有率尔。何无寻求。答寻求有二缘方生。一即率尔心引。二即计度分别心。前五中。虽有率尔。而无计度分别。第八有三心。率尔决定等流。无染净寻求。问第八同第七常缘现境。何得有率尔。答第七缘境。即无间断。第八缘境。境有间断。第七亦创缘三界第八识。何无率尔心。答第七随所系。常缘当界第八识也。今助一解。第七常内缘一境。即无率尔。第八外缘多境。而有率尔。无分别故。即无寻求。
△次引证。
故瑜伽说决定心后(至)乃至身识应知亦尔。
音义 此引论证成。意识与前五识。未能舍顷相续转义。谓于意识。决定心后。有染净心。染净心后。有等流眼识。善不善转。不由自分别力者。谓等流眼识善不善转。全赖意识决定染净引生。不由自力。乃至此意不趣余境者。谓从引起乃至不趣余声等境。经尔所时。于其中间。眼意二识。常相续转。如眼下。例余四识。
△三结示。
彼意定显经尔所时(至)故非二识互相续生。
音义 谓彼论意。定显眼意二识。自生起来。俱相续转。既眼下。以论意斥难陀执前六识互开导义。识若前后许互引生。论既云。眼识起时非无意识。既必同时。宁互开导。故五识定非第六开导。第六亦非前五引生。
△次约增胜境难(三)初正难。
若增盛境相续现前(至)如热地狱戏忘天等。
音义 若五识身。对非胜境。有不相续。若增胜境。宁不相续。如热地狱等。举事验知五识相续。热地狱即苦增胜境。戏忘天即乐增胜境。若遇此等增胜之境。于五根门应接无暇。而五识身。岂有间断不相续耶。
补遗 戏忘天者。瑜伽卷五云。谓有欲界天。名游戏忘念。彼诸天众。或时耽着种种戏乐。久相续住。忘失忆念。
△次引证。
故瑜伽言若此六识(至)即施设此名为意根。
补遗 此引证前五。不用第六引生。此谓前念。彼谓后念。等无间缘有生后义。故名意根。谓此前念六识灭意。为彼后念六识等无间缘。即施设此前灭六识。名为意根。
△三结示。
若五识前后定唯有意识(至)故知五识有相续义。
音义 初句牒前师义。彼谓五识以第六开导。第六亦由五引。故云。若五识前后定唯有意识。彼论下。以论意斥破之。谓若五识前定唯有意识。彼论应言。若此一识。为彼六等无间缘。若五识后定唯有意识。或彼论应言。若此六识。为彼一识等无间缘。彼论既不作如此说。故知五识各自有相续义。
△次难破后三识(三)初难第六(二)初正难。
五识起时必有意识(至)亦应与彼为开导依。
合响 开蒙难第六云。五俱意识自前后引。何假前五。为开导依。又难。无心等位。第六既断。七八恒续。何不用彼为开导依。
△次例难。
若彼用前自类开导(至)此既不然彼云何尔。
音义 彼谓第六。此谓前五。言无心等位。第六起时。用前自类。开导五识自类。何不许然。此前五既不然。彼第六云何尔。
△次难第七。
平等性智相应末那(至)亦应用彼为开导依。
音义 谓平智相应。末那初起时。必由第六修二空观。观成。彼末那乃得转染成净故。亦应用彼第六为开导依。
△三难第八。
圆镜智俱第八净识(至)亦以六七为开导依。
音义 谓圆智相应第八净识。必由六七相应妙平二智引生。未转依时。依染污意。或依悲愿相应第六善心故。应以六七。为开导依。
△三结非。
由此彼言都未究理。
△次申己义。
应说五识前六识内(至)皆不违理由前说故。
合响 开蒙申自义云。应说前六内。随用何识。为开导依。即知前五有六重依也。第六意识。用前自类。或七八识为开导依。明知第六有三重依也。第七末那。用前自类。或第六识为开导依。七有二重。阿陀那识。用前自类及第六七为开导依。八有三重。由前说故者。指上斥初解。前五后三两节文义。
△三护法立八识各唯自类为依(三)初总斥前非。
有义此说亦不应理。
△次立义兴难(二)初立三义。
开导依者谓有缘法(至)此但属心非心所等。
音义 开导依者。要具三义。一有缘法。二为主。三能作等无间缘。具此三义。能于后念心心所。有开导义。名开导依。此但下简别。谓具此三义者。但属心王。非心所等。谓心所虽有缘法。能作等无间缘。阙主义故。非开导依。言等者。亦简色等非开导依。
合响 开蒙。问立三义者。其故何也。答各有所简。问初义简何。答有字简于不相应行。由彼无体。故有字简。缘字简色及无为法。彼非能缘。故缘字简。简彼意者。要有所缘。及有力者。能引生故。问为主简何。答简心所法。彼非主故。要是其主及有力者。方可为依。能作无间。其意简何。答简前二师异类之识。为自识依。及简自类后念之识。不与前念自识为依。等无间缘。即唯自类及自前念。问此中能作等无间缘。与四缘中等无间缘。是同是别。答是别。问请料简之。答有是开导依。必是等无间缘。有是等无间缘。非开导依。此宽彼狭。故云别也。问何类是等无间缘。非开导依者。答谓前念灭自类心所。是前灭后生等。而开导。不自在故。非是所依。
△次难前师(二)初正难(二)初难心不并生。
若此与彼无俱起义(至)便同异部心不并生。
音义 诸识相望互称彼此。先纵云。谓若此识起时。彼识不与此俱起。说此已起。于彼未起。有开导力。可许异类为开导依。次夺云。一身八识既容俱起。则此与彼无开导力。如何异类为开导依。若许下显失。以小乘只许一个意识。而有见闻觉知之用故。
合响 开蒙问。此难何意。答曰。意云八识相望。他现生处。不障我路。何用他识与自开导。又难。若自八识。互为开导。一身八识。应不俱起。前师答云。不俱何失。难云。便同小乘心不并生。
△次难色等应有等无间缘。
又一身中诸识俱起(至)等无间缘唯心心所。
补遗 此承前又生难。谓八识俱起。若许异类为开导依。且诸识俱起。多少不定。亦应异类互作等无间缘。此以宽难狭。夫等无间缘。必须自类前后为开导依。岂容异类互作。色等下举例难。若容诸识互作。色等亦多生俱起不定。亦应异类。互作等无间缘耶。设尔便违圣说(云云)。
△次通妨。
然摄大乘说色亦容(至)异类识作等无间缘。
音义 谓有难云。摄大乘说。色亦容有等无间缘。那违圣说。通曰。谓摄大乘如是说者。是纵夺之言。因小乘执色心前后。互为因缘故。以等无间缘。假纵之夺其因缘故。无性摄论先牒执云。谓经部师执言。从前刹那色。后刹那色。无间而生。从前刹那心。后刹那心。及相应法。无间而生。此中因果道理成就。何用复计阿赖耶识。是诸法因。后遮破竟。结云。是故色心前后相生。但应容有等无间缘及增上缘。无因缘义。不尔下。更以等字义难破。若谓不尔。定互为缘。则此等字应成无用。言等者齐等。具二义故。一遮多少。二表同类。若用异类互为开导。二义全阙。故云应成无用。若谓下。复遮救可思。
△三示正通难(三)初申正义。
是故八识各唯自类(至)心所此依应随识说。
音义 先明八识开导依。各唯前念自类。心所下。次明心所随识。如后念眼识相应心所。以前念眼识心王。为开导依。余则例知。
△次通外难(五)初释诸识相应难。
虽心心所异类并生(至)诸识不然不应为例。
补遗 开蒙难云。此识彼识是异类。俱起相望非开导依。此心彼所亦异类。俱起心非心所依。举论答云。虽心心所异类并生。而互相应。和合似一(同一所缘。同一所依。同一时转。同一性摄)。定俱生灭(王若生灭。所必随之)。事业必同(同一体事。同一缘境业用)。一开导时。余亦开导。具此五义。是故心与心所。心所与心。展转亦得互作等无间缘。诸识不然。不应为例。此释诸识相应难也。
△二释心所成依难。
然诸心所非开导依于所引生无主义故。
合响 开蒙。外又难云。心王心所虽异类。相望互作等无间缘缘义。既无差违。依亦应等。论答之云。然诸心所非开导依。何以故。于所引生无主义故。疏释之云。依是主义。心所非依。缘是由义。心所亦尔。此释心所成依难也。
△三释应各为缘难。
若心心所等无间缘(至)诸心心所皆四缘生。
合响 开蒙。著名沙门而来难云。如我所见。前念一法。引后自一。名之为等。汝前一法引后一聚。何得名等。论答之云。若心心所等无间。各唯自类。其七八识初转依时。相应信等。此缘便阙。此释应各为缘难也。问云何便阙。答七八有漏无有信等。无漏信等。谁为此缘。若谓等无间缘心王。自类引生。便执心所。亦唯自类。不许心王引生。则七八识初转依时。相应信等十一心所。此自类缘便阙。以彼因中无信等引生故。难云。设此缘阙。亦何伤理。论答之云。则违圣说。诸心心所皆四缘生。何以故。阙此一缘。唯三缘故。
△四释后起由他难。
无心睡眠闷绝等位(至)何烦异类为开导依。
合响 开蒙。外又难云。六从无心出有心时。何不七八为六依。论答之云。无心睡眠闷绝等位。意识虽断。而后起时。彼开导依即前自类。问何故不用七八为依。论又答云。彼先灭时。已于今识为开导故。何烦异类为开导依。问心既久灭。何得为依。论答云。无自类心于中为隔。名无间故。何得不为。此释后起由他难也。
△五释诸教相违难。
然圣教中说前六识(至)言总意别亦不相违。
补遗 开蒙。前师难云。佛地等论皆云。互相引生。汝何翻解。论答云。然圣教中。说前六识互相引起。或七八依六七生。皆依胜增上缘说。非等无间缘。故不相违。此释诸教相违难也(文)。文中然圣教下。明诸识互相生起。依胜增上缘。假说等无间。非真等无间也。此约诸识自他分此彼。瑜伽下。明诸识自类引生。为等无间缘故。瑜伽第三卷释云。由自性故。立等无间缘。此约自类前后分此彼故。此彼之言。总通自他前后。今此中之意。别局自类前后。故云言总意别。亦不相违。
△三结正义。
故自类依深契教理。
△三结归本颂所依。
傍论已了应辩正论(至)或开导依易了知故。
音义 以上通明诸识所依。故云傍论。今结归第七所依。且显颂中唯诠二种。故云正论。先结前起后。此能下。正明颂文。谓此第七识虽具三依。然颂中依彼转言。但显前二。初因缘依。即种子识。次增上缘依。即第八现识。为显下。出其所以。谓彼颂中但明前二者。为显第七所依所缘。同是第八而开导依。既唯自类。非第八故。是以颂言不显。又前下。复以胜用易了义简。明因缘依有亲生胜用。增上缘依有助生胜用。前灭后生开导之义。人易了知。故从胜从难。但显前二。由劣由易。不言第三也。
△三所缘门(二)初结前问后。
如是已说此识所依所缘云何。
△次正释颂义(二)初正释(二)初明未转依(二)初略明。
谓即缘彼彼谓即前此所依识圣说此识缘藏识故。
△次广辩(四)初难陀缘王所(二)初释义。
有义此意缘彼识体(至)如次执为我及我所。
音义 七缘第八。有四师解。今初难陀。谓此第七。缘第八识体及彼相应五所。次引瑜伽证成。谓缘下会通。谓此末那。缘第八识体。为我缘。第八相应心所。为我所也。
△次通妨。
然诸心所不离识故如唯识言无违教失。
音义 恐有难云。圣说此意缘藏识。不说缘所。汝何云缘相应法耶。故通云。然诸心所(云云)。
△二火辨缘相见。
有义彼说理不应然(至)俱以识为体故不违圣说。
音义 初斥前非。应言下申己义。相见下说通妨。谓既缘相见。何唯云缘。彼通意可知。
△三安慧缘种现(二)初难前师。
有义此说亦不应理(至)厌色生彼不变色故。
音义 先直斥火辨。缘相分不应理。五色根下。出其所以。谓第八识相分。即是五根五境。是色蕴摄。非识蕴故。第七唯内缘。若缘相分。应同五识。亦缘外故。应如第六同前五识。缘共相境故。又缘相分根境。起我所执。生无色有情。应不执我所。何者。厌色生彼。不变色故。
△次申己义。
应说此意但缘藏识(至)非实有物不违圣说。
补遗 应言。此意缘第八现识为我。及缘彼种而为我所。以种下通妨。问教中第七不缘实物。云何缘种。答以种即彼识上一分生识功能。非实有物。故不违教。
△四护法唯缘见(二)初难前师。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至)此无始来一味转故。
音义 初句总非。色等下。别难安慧。汝说此意缘彼种子。夫种通色心。若色等种子。是色蕴摄。非识蕴故。颂中那言缘彼。瑜伽论说。种子实有。是亲因缘。汝执种是彼识功能。非实有物。假应如无。非因缘故。岂不违教。又此下。总难前三师。萨迦耶。此云积聚。即身见也。谓此七俱身见一类相续。何容别执有我我所。何者。开蒙例难云。莫有一心别执断常。得俱转故。此以第六一心中。无断常二执之义。例明第七我我所执。无俱转义。亦不下。复救云。既不俱转。前后如何。故遮云。亦不应说二执前后。此识无始一味恒转。无前后分位差别故。
△次申正义(三)初正明。
应知此意但缘藏识(至)此唯执彼为自内我。
合响 宗镜第五十二卷释云。此第七识。但缘见分。非余相分。种子心所等。唯缘见分者。谓无始时来。微细一类。似常似一。不断故似常。简境界。彼色等法皆间断故。种子亦然。或被损伏。或时永断。由此遮计余识为我。似一故简心所。心所多法故(文)。开蒙。问护法正义。第八见分。似常一故。七唯缘见。难云。岂八自证不似常一。答内二沉隐。七无分别。所以不缘。问八相非隐。何故不缘。答七不缘外。相属外分。所以不缘(文)。宗镜又云。何故不缘余识我者。有作用相。见分受境。作用相显。似于我故。不缘余识自证等。用细难知。问何不但缘一受等为我。亦常一故。答我者是自在义。万物主义。与一切法而为所依。心所不然。不可为我。唯心王是所依故。此第七识恒执为内我。非色等故。不执为外我。
△次释难。
乘语势故说我所言(至)故于一见义说二言。
合响 开蒙。前师难云。汝说第七不执我所。大论何说第七末那。我我所执恒相应故。护法会云。论乘语势。说我所言。问何谓语势。答顺文便故。言稳易故。此是语势。问请示顺易。答如说弟时。便言兄弟。此稳易之谓也(文)。宗镜第五十二卷云。若唯缘识。即唯起我。无有我所。我语势故。论说我所言。非是离我别起我所执。唯执第八是我之我。前五蕴假者。是第六所缘之我。后我第七所计。或前我前念。后我后念。二俱第七所计。或即一念计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计。或前是体。后是识用。于一我之上。亦义说之为我及所。二言实但一我见。
△三结叹。
若作是说善顺教理(至)我我所执不俱起故。
合响 开蒙云。多处唯言有我见故。此是顺教。我我所执不俱起故。此是顺理。问我我所执何为不俱。答我我所执。犹如王臣。我正如王。所正如臣。既执为我。决不是所。如正面南。何却朝北。故知不俱。
△次明已转依(二)初正明。
未转依位唯缘藏识(至)示现种种佛影像故。
音义 谓第七识。于未转依位。唯缘藏识见分。既转依已。亦缘真如。及余俗谛。平等下转释。证得平等性者。释缘真如。知诸有情胜解别者。释缘诸法。谓知下地有情。胜解意乐差别。能起受用身之影像。十种平等性者。佛地经云。一诸相增上喜爱。二一切领受缘起。三远离异相非相。四弘济大慈。五无待大悲。六随诸有情所乐示现。七一切有情我爱所说。八世间寂静皆同一味。九世间诸法苦乐一味。十修植无量功德究竟。
合响 开蒙。问无漏第七还证理否。答曰。证理有本智故。得缘外否。答缘外无漏融通故。
△次简异。
此中且说未转依时(至)无我我境遍不遍故。
音义 谓此颂中。但说缘藏识者。依未转依说。问均是第七。转与未转。缘境迥别。答已转依位。悟通无我。乃能遍缘。未转依位。迷局执我。故缘不遍。
△次释妨(二)初问。
如何此识缘自所依。
补遗 意谓如前五识。唯以五色根为俱有依。而不以色根为所缘。如何第七以第八为俱有所依。又即以第八为所缘耶。
△次答。
如有后识即缘前意彼既极成此亦何咎。
音义 谓如后念意识能缘前念灭意。前灭意是等无间缘。得与后念识作所缘缘。彼既极成。此所依识。是增上缘。作所缘缘。亦复何咎。
△四性相门(二)初正释性相。
颂言思量为性相者(至)即复用彼为行相故。
音义 先牒颂文。双显下。正释性相。自性以体言。行相以用言。意以下。准宗镜释云。思量是意。即自证分。前第八识了别是行相。今既言意。故知即是第七行相。即是见分体性难知。以行相显。其实思量。但是行相。其体即是识蕴摄故。
△次兼释别名。
由斯兼释所立别名(至)亦审思量无我相故。
音义 兼释别名者。谓若以等无间立名。八识通名意。思量立名。唯在第七。故称别名。意云。颂中思量二字。不唯释第七性相。亦兼释第七末那之名。何者。恒审思量名末那故。未转下。谓初地以前二乘有学及诸异生。恒审思量我相。是有漏末那。已转依位。亦审思量无我相。即无漏末那。
合响 宗镜第五十二卷。问第七思量何法。答执第八见分。思量有我法故。二乘无学无我执。以思量法我执。故名意。佛果我法二执俱无。恒审思量无我理故。佛果第七亦名意。问为第七自体有思量。为第七相应遍行中思。名思量意否。答取心所思量者。即八识皆有思。何独第七。问若唯取第七有思量者。即何用心所中思耶。答具二义。一有相应思量。二亦自体思量。今取自体有思量名意。问心所与心王一种。常审思量。执第八为我。如何不说心所名意。答言意者依止义。心所虽恒审思量。非主是劣法。非所依止。故不名意。二者自体识有思量。与余识为所依止。唯取心王。即名意也。问若言自体有思量名意者。即第七有四分。何分名思量意。答有二解。第一见分名思量。内二分不名思量。但名意。见分不名意。有思量。以是用故。思量我无我。内二分不能思量我无我。但名意。以是体故。第二见分是思量相。相者。体相相状。内二分是思量性。即内外皆名意。三分皆思量。但除相分。相分是所量境。问何以得知内外三分总是思量。答识论云。思量为性相。内二分是体。名思量性。外见分是思量。相是用。一种是思量。三分皆名意。即不取相分名思量。以无能缘用故。问见分缘执我法。即思量我故。得名思量。自证分不缘于我相分。如何自证分亦名思量。答自证分。证彼见分思量我执故。亦名思量。问见分思量我。是非量摄。自证分。证彼见分思量我。自证亦是非量耶。答见分思量我。见分妄执。故名非量。自证是内证。见分妄执。故自证体是现量。即体用皆是思量。即内二分。亦名意。亦名识。见分亦名意。亦名识。是意之用故。思量是用。意是体。思量即意。持业释也。
△五染俱门(三)初问答总标。
此意相应有几心所且与四种烦恼常俱。
音义 初句问。次句举颂答。唯明根本烦恼。未显其余。故言且与。
△次正释颂义(二)初释常俱义。
此中俱言显相应义(至)与四根本烦恼相应。
△次释四烦恼(二)初释别(二)名初徴列。
其四者何谓我痴我见并我慢我爱是名四种。
△次释义。
我痴者谓无明愚于我相(至)遮余部执无相应义。
音义 痴即无明。谓无智慧真明。愚于我相。恒迷无我真理。故名我痴。我见。谓我执。于第八见分非我法上。妄起计度。执为实我。故名我见。我慢。谓倨傲恃己所执之我。高举自大。故名我慢。我爱。即我贪耽着所执之我。故名我爱。摄论说此四种根本。初。即无明为体。次三皆以无明为因。并表下。释并字义。颂言并者。表慢爱与见俱。见慢与爱俱。遮余部执。无相应义者。即萨婆多宗计。见爱慢三。不俱起故。
△次释通名。
此四常起扰浊内心(至)不能出离故名烦恼。
音义 内心谓第七识。外转识谓前六。谓此四惑扰浊内心。而恒执我。令外转识所作施等恒成杂染。有情由此轮回生死。不得出离。故此四种。名为烦恼。
△三问答料简(二)初料简唯四(二)初问。
彼有十种此何唯四。
音义 谓根本惑乃有十种。此识相应云何唯四。
△次答(二)初释(二)初明有我见故无四见(二)初正明。
有我见故余见不生无一心中有二慧故。
音义 谓第七识有我见故。二取边邪。四见不生。何者。无一心中有二慧故。诸见皆以慧为体故。
△次出意(二)初徴。
如何此识要有我见。
△次释。
二取邪见但分别生(至)恒内执有我故要有我见。
音义 先明无四见。谓二取及邪见。由邪思起。但分别生。唯见道断。此识相应烦恼。唯是俱生。修道所断。是故无有二取邪见。又我所边见依我见生。有边见者。定有我见。我见不依边见而起。是故无有断常边见。恒内下。正答要有我见。
△次明有见爱故无疑瞋。
由见审决疑无容起爱着我故瞋不得生。
△次结。
故此识俱烦恼唯四。
△次料简三俱(二)初正明俱起(二)初问。
见爱慢三如何俱起。
音义 问者。即以余部。执见等三。不俱起为问。
△次答。
行相无边俱起何失。
音义 俱起无违义。见次下答文。
△次通瑜伽妨(二)初难。
瑜伽论说贪令心下慢令心举宁不相违。
音义 此以贪慢相违难。
△次释。
分别俱生外境内境(至)故彼此文义无乖反。
音义 谓彼论言贪慢相违者。是第六识相应分别惑。此言行相无违者。是第七识中俱生惑。分别起者。贪取外境。慢凌外人。行相粗浮。何容并起。俱生惑者。贪染内境。慢恃内己。行相微细。宁得相违。是故彼此。文虽有殊。义无乖反。
△六余相应门(二)初问答总标。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不尔及余触等俱故。
△次正释颂义(二)初未转依(二)初释及余触等俱(二)初师余字简无覆性(二)初明所有(二)初明意俱唯九。
有义此意心所唯九(至)意与遍行定相应故。
补遗 转识论云。此识名有覆无记。亦有五种。心法相应名字同前。而前粗此细(文)。
△次释及余二字。
前说触等异熟识俱(至)合与末那恒相应故。
△次简所无(二)初徴。
此意何故无余心所。
△次释(四)初简别境。
谓欲希望未遂合事(至)慧即我见故不别说。
合响 定唯系心等者。谓定行相刹那刹那。令心专注一境。此识任运刹那别缘。而不专一。故无有定。
△二简信等。
善是净故非此识俱。
音义 信等是净。此属染污。故不相应。
△三简随眠。
随烦恼生必依烦恼(至)故此识俱无随烦恼。
△四简不定。
恶作追悔先所造业(至)一类执我故非彼俱。
△次师余字显随烦恼(二)初斥前。
有义彼释余义非理(至)又阙意俱随烦恼故。
音义 谓彼释余义云。恐谓同前亦是无覆。显此异彼。故置余言者。此不应理。何者。颂别说此有覆摄故。又阙意俱随烦恼故。
△次正明(二)初总标。
烦恼必与随烦恼俱故此余言显随烦恼。
△次别释(四)初师五随俱(二)初明五随遍染心(三)初正立五随。
此中有义五随烦恼遍与一切染心相应。
△次引论证释(二)初正释。
如集论说惛沉掉举(至)嚣动不信懈怠放逸故。
音义 初引论。若离下释成。先反显。无堪任性。即是惛沉。等者。等余掉举等四种。烦恼下。次顺明嚣动即掉举。
△次会通。
掉举虽遍一切染心(至)而痴位增但说为痴分。
音义 问谓瑜伽说。此掉举是贪分故。云何说此遍诸染心。释义可知。如眠下。复举例明。
△三通余处妨。
虽余处说有随烦恼(至)故此彼说非互相违。
音义 恐有难云。瑜伽论中。或说六随。或说十随。遍诸染心。此中云何唯言五种。岂不相违。释中先牒余说。而彼下释。谓依下。转解别义说遍。先明六随。解即行相通粗谓遍。前六通细谓遍。第七谓依。二十随烦恼中。解通粗细。通有覆无记及不善性。通障定慧。此等相显。故说六随。依二下。次明十随。二十二者。加邪欲邪解。亦由解通粗细。及不善有覆无记二性。此等相显。故说十随。故此下结。意云此二俱依。如别义说遍。非彼实遍一切染心。此遍染心。故不相违。
△次结生意俱有无(二)初明意俱有十五(二)初正明。
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谓前九法五随烦恼并别境慧。
△次释义。
我见虽是别境慧摄(至)义有差别故开为二。
音义 疑曰。我见即慧。何重增慧。释云。义有差别。谓我见唯染。慧通染净。故开为二。
△次结例无余心所(二)初问。
何缘此意无余心所。
△次答。
谓忿等十行相粗动(至)无余心所义如前说。
合响 初约粗细简小随。无惭下。约二性简中随。散乱下。约内外简。大随中二。文中。少简忘念。例散乱可知。如后云失念者。心散乱故。轨则即篇聚律仪。若三业随智慧行。则任运不逾矩。今知既不正。则身口意三无非是罪。故云违越轨则。无余下。明无余心所。准前初解。
△二师六随俱(二)初明六随遍染心(三)初正立六随。
有义应说六随烦恼遍与一切染心相应。
△次引论证释。
瑜伽论说不信懈怠(至)非诸染心皆能遍起。
音义 先引论。即二十随烦恼中之六也。忘念下释成。但释后三。不信等三。义如前说。先反显。要缘下顺释。先明应有忘念恶慧。邪简择即恶慧也。烦恼下。次明应有散乱。惛沉下。简无惛掉。意明惛掉二种行相互违。岂能皆遍一切染心。
△三通集论等。
论说五法遍染心者(至)说十遍言义如前说。
△次结示意俱有无(三)初明意俱有十九(二)初标数。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至)并念定慧及加惛沉。
△次释成。
此别说念准前慧释(至)无明尤重心惛沉故。
音义 问忘念即念。何重增念。言准前慧释者。谓忘念。虽是别境中念摄。而义有差别。谓忘念唯染。念通染净故。亦开为二也。并有下。释加定及惛沉义。
△次结例无余心所。
无掉举者此相违故无余心所如上应知。
音义 此指惛沉。以惛沉时。掉不起故。
△三师十随俱(二)初明十随遍染心(三)初正立十随。
有义复说十随烦恼遍与一切染心相应。
△次引论证释(二)初正释。
瑜伽说放逸掉举(至)方起贪等诸烦恼故。
音义 先引论。邪念。即前忘念。不正知。即是恶慧。即二十二随烦恼中之十也。若无下释成。先反显。于所下顺明。乐合离者。谓邪欲也。印持事相即邪解。谓于所受若可爱境。邪欲于中乐合。非可爱境。邪欲于中乐离。更于邪解决定印持。可爱事相。方起贪心。非可爱事。方起嗔心。故染污心中。必有此二。
△次通妨。
诸疑理者于色等事(至)邪欲胜解非粗烦故。
音义 难云。胜解于决定境。印持为性。疑以犹豫为性。此二相违。云何邪解遍诸染心。释云。诸疑理者。于诸谛理。虽复迷惑。于色等事。犹豫必无。故疑相应心。亦有邪解。于所下。复难云。或有于所缘色等事上。亦犹豫者。何有胜解。故牒释云。于所缘事亦犹豫者。非烦恼疑。复举例云。如疑人杌。譬如有人夜行。见无枝树。即疑为人。或谓是杌。亦有微解。何妨遍染。又问曰。若谓此二遍染。余何不说。释云。余不说者。缘非爱事中邪欲。疑相应中邪解。于此二中。欲解微薄。非粗烦故。略不言之。非谓全无。
△三指前会通。
余互有无义如前说。
音义 余处有随烦恼。或五或六。遍染心者。而彼俱依别义说遍等(云云)。
△次结示意俱有无(二)初明意俱有二十四。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至)加别境五准前理释。
音义 准前理释者。谓前二师释。以用别境中念定慧三。此中重加欲解二种。应云。邪欲邪解。虽是别境中欲解所摄。而五十一心所法中。义有差别。故开为二。以别境通三性。邪欲邪解唯是染故。
△次结例无余心所。
无余心所如上应知。
△四师八随俱(二)初破前三师。
有义前说皆未尽理(至)如何能起烦恼现前。
音义 初句总非。且疑下。别云第三师应除欲解。他世。谓过去未来。意明。有人疑于他世。或谓是有。或谓是无。此时心尚未定。于彼疑相应心中。有何欲解。是故欲解非遍染心。烦恼下。次示第二师应加掉举。若染下。次示初师应加散乱失念及不正知。
△次申自正义(二)初相明(二)初明八随遍染心(二)初举数。
故染污心决定皆与(至)忘念散乱不正知。
△次释成。
忘念不正知念慧为性者(至)遍染心起由前说故。
音义 谓忘念是念一分摄。亦痴一分摄。不正知是慧一分摄。亦痴一分摄。此二若以慧念为性者。则不遍染心。非诸染心皆缘曾受。有拣择故。曾受谓念。简择谓慧。若以无明为自性者。则遍染心起。由前说者。指上若无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烦恼现前。
△次结示意俱有无(二)初明意俱有十八。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谓前九法八随烦恼并别境慧。
合响 所谓八大遍行别境慧。贪痴我见慢相随。
△次结例无余等义。
无余心所及论三文准前应释。
音义 论三文者。集论一文五随。瑜伽二文。六随十随。准前应释者。谓解通粗细等(云云)。
△次结叹。
若作是说不违理教。
成唯识论音响补遗卷第四
音释
剧
(竭戟切。音极。甚也。又戏也)。
疟
(鱼约切。音虐。疫也。病也)。
砾
(耶狄切。音力。小石也)。
锴
(口骇切音楷)。
郁
(于勿切蕴入声)。
滥
(卢瞰切。蓝去声。泛滥也)。
拨
(北末切。般入声)。
辟
(皮亦切。平入声。开也。启也)。
阙
(丘月切。圈入声)。
惯
(古患切。关去声。习也)。
闷
(莫困切。门去声。烦也)。
倨傲
(上居御切。音据。下鱼到切。敖去声。慢也)。
掉
(徒了切。迢上声。摇动也)。
嚣
(吁骄切。音鸮。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