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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释颂疏义钞卷上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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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兆西明寺沙门慧晖述

●论本第二

前说唤色上能诠名是见,所诠有彼能诠名,名有见,不正也。问:色体不是见,有眼见故名有见,亦应识体不是色,有彼色故名有色?答:乘言便故言有色,乘上句有见也。

初障碍有对,即约体相碍名有对;后二有对,即根识被色𤘽名有对也。

毕舍遮,旧云毗舍阇,唐言食血肉鬼。室兽,即傍生类,形如辟宫,大者长一百尺,少者长二丈也。如鱼眼,于陆不见色名无碍,于水见色名有碍,故知取见色闻声时名有对。下诸句准此释。

境界有对,即根、识于境有见闻等用;所缘,即境于心、心所有能牵识起用。又境界有对,即于境能取别相;有对,于境上取总相,以总相缘也。碍体义边,所缘有对,心、心所被境碍,取总相之用;不碍,得取别相用。境界碍根及心、心所别相之用,如彼同分眼根等,不取境,不名境界有对。故知约用名境界有对。且据一相尺,非为正义。古人更三释,文繁不述。境界有对宽,通六根、心、心所;所缘有对狭,唯心、心所。如问:若法境界有对即前句,亦所缘有对即后句。今答:先顺问中,后句名顺,后句顺前句?答:准此释,境界通五根及心、心所是宽,不通五境是狭;障碍通五根及境宽,不通心、心所狭也。

经部祖师造喻鬘论中有此颂,即由无对心,方得生能见色等。若耳不闻时,名有碍也。

破后说云不能招果,即名无记者,无漏不招果,应无记摄也。

六识,意界与贪等相应即不善,与无贪等相应即善,余一切并无记也。法界中无贪等五,自性善,并余大善地。大善地寻、伺、眠、恶作、无表、择灭、无为,得四相,二定皆是相应善,或等起善。摄贪等五,自性不善。大地大烦恼六,小惑十,得四相,无表相应不善,或等起不善也。空、非择灭,即自性无记。大地十,大烦恼六,不定八,有通无覆无记也。

不从心等者,声八中即是后六对声,色二十中显色十二也。身、语二,表本心亲引生,即随心判三性。身、语所依,本心不亲引生,即一向无记性也。如名等三,本心发声不发名等,名等无记性也。问:如声上四大,名、身等不从心亲引生,以依声生即无记者。声上得四相,亦不从心亲引生,依他声生,如何随声通三性?答:名等四大,望声无力,非俱有因,不随声说三性。四相望声有力,俱有因故,得亲依本法生。又望本法有力,随声说三性。问:香、味假食性,色界无假食。香、味即无触,亦假食性,色界应无触。答:色界有触,非是假食性。有能造触及所造衣等,香、味离假食无用,故色界无也。问:香、味离食无别用色界者,鼻、舌无境取,应无二根体。若为严身有二根者,但有扶根依处即得,何要根体?答:色界无男女根体,扶根依处亦无。要有根体,身有扶根依处也。问:色界男女二根,以无用离体,无别依处。鼻、舌有严身用,何妨离体有依处?又胎内定死者,六根无用,何要须起?答:胎内诸根,有因无用。女、男、色界,目用皆无,香、味同此。鼻、舌二根,有因无用。有无不同,理在于此。由六根有爱,发胜业为因,由得上定爱内身,故有六根。爱男女根依淫欲,淫欲、色界无,无二根也。

法界道谛摄者,即大地十,大善十,及寻伺四相,得无表色,通无漏,余法皆有漏。

五识唯寻、伺者,疏以二义共释五识有寻、伺。正理破此二因云:现见欲界内门细意识,恒与寻、伺相应。此破行、相兼因。二定已上外门转意识,应有寻、伺。(此破外门转因也。)自释云:以五识与寻、伺同所依地,唯欲界初定有恒共相应,言准寻、伺也。安慧救云:欲界内门意识,虽无外门转,有行相粗,故有寻、伺;二定已上意识,虽有外转,无行相粗,故无寻、伺也。宝法师释此论二因云:以行相粗,释五识唯寻、伺;以外门转,释五识行相粗。第六意识行相不粗,以通内门转故也。

此后三界皆通三品下,明后三界历诸地通三品,释颂后三界通三也。

从法界所摄非相应法下,别明法界中除寻、伺,余不相应、无为、无表色,余法不通三品也。伺在欲界初定摄,前明法界中六十三法了唯伺,未明此伺前三品不摄,何品收也。

心、心所一念无二,受等俱时生;寻、伺一时亦无二,体同时起,故云无第二寻等。正理破云:设有第二,岂得相应?彼自释云:谓自体不与自体共相应也。

由此故言下,再结前义,明后三界中,约法别论,在欲界初定,各成四品也。

推求行相,名分别;慧及念有简择、记持,得名分别。

自性者,唯寻伺体能寻求,即是分别也。问:想能取像,受能领纳,胜解脱即持,如何非分别?答:遮恶取善,名分别。受想不能遮恶取善,胜解未决断位,未能印持,故不名分别也。问:五识起有慧念,如何非分别?答:以五识微劣,同时虽有慧念,不名二分别也。问:若心心所摄作依处,名有执受者,二无心位,五根四境,无心心所摄为依处,如何名有执受?又现在六识不并生,意识生时,五识不起,不摄五根以为依处,如何论言心心所摄为依处,名有执受?答:一、以五根四境不相离;二、是彼有执受流类;三、以根体与命等,常在识生,即能为依,即是识阙余缘,自不生也。

令各相续起者,即是生斧等分隔两段,各自四相迁,名各续起也。问:五根是无,见有对色,以净名故,非能斫。若支分相离,身即无根等,非所斫者,如地狱身分成千段,皆有身根不?若无,不应受苦,同非情故;若有身根,体即应是所斫。答:业力使然,不同于人。地狱定有身根,以下文寿、𤏙、识三互相依持,必有身根,以段段皆受苦故。又地狱化生,若无命根,即不令得有体骨存;既有命根,任持身根决定有。又地狱寿量定数无煞,如十业道中,地狱无煞、盗等五业道也。虽身分相离,中间必有身根相连,如断藕;中间有丝相连,如蛇等。两段皆行动者,由风势力所持。若便两段各自活等,即有余有情依托此受生也。

异熟通因果,今取果不取因。

长养通能、所,今取所长养,不取能。等流亦二:一、异熟长养摄,不取;二、非异熟长养摄,即威仪等。此取

实事有二:一、有体名实,即一切有为法不取;二、不被四相迁名实,此取。

刹那亦二:一、生灭刹那不取,二、不从同类因生。初一刹那,此取也。

夫异熟生处必有长养,有长养处即未必定有异熟,如阿那律、天眼等先无也。

因即善恶,果即无记,因望果性,不同名异,是能熟故名熟,异熟为因。若属果,准此释,生之一字,即定属果也。

第二,释取果与果,前后两位,力用不同。业初造时,与临感果,时力不同,名异正理论。更有一释:离因而熟,因灭多时,果方生也。

能长养通三性者,四缘中,前二自性、无记,第三、第四三性。论言能长养通三性,约四缘共说也。因养得长名长养,长养依异熟立。外非情无异熟,亦无长养;心、心所虽有异熟,无形质,无长少令大,故无长养。若就别义,亦有资益。

声无异熟生者,声是有法,应无异熟。宗法因云:一、以随欲转故,同喻云如圣道;二、以有间断故,同喻如电光。故非异熟。若非若熟,施设论说,当云何通?善修梵行,离兼恶语,得大士梵音声相,论以二义释之。一云:且造业为第一传,从业感得异熟大种为第二传,从异熟大种相击发得声声为第三传,以声不亲从业生,隔异熟大种故,论言非异熟。二云:以属第五传,从异熟大种后发得长养大种为第三传,从长养四大后发等流大种为第四传,方得发声声为第五传,隔中间三转,不亲从业生,故非异熟也。法界中,除大地十大善,及寻伺四相,得道共无表,余皆非刹那也。

望后名意者,此通现在有意根难望,与后念意识为所依,即名意。

望前名识者,望依过去意生即名识。问:未来世若法忍,为有次第住?为无次第住?有次第者,未来依次第住,即未来世有同类因。过去次第者,如九品,若法忍令下下品定先生,匆阙缘不生;下中品先生,即取下下为因也。如何言不从同类因生?答:未来世无次第住。今初生一念,若法忍已前,更未有无漏法入现在世为同类因,名究竟不从同类因生也。问:未来有利、钝二无漏道,利道已生,钝道决定不生。此未来钝道,五类何类摄?答:等流摄。五类摄,一切法尽也。问:如上品苦法忍现行,下品苦法忍决定不生,未来下苦法忍如何无刹那?答:具二义立刹那:一、非等流生,二、现行。未来阙一义故,未来下苦法忍非刹那也。

今得成就者,生相名得,现在名成就,取法上能得得为句数,下取法体今现未二世,合举言今得成就也。

此十二界,心取依故者。问:过去意根,现在六识依,名内。现在六识无心依,应非内?答:意体不离六识体,六识亦名内。若不然,即现在无十八界也。问:心王心所俱时生,心所法界摄,名外者。心所依心王,心所名为外。心王依心所,心王应名外?答:心王通与三性为所依,性常定,名内。心所与心王为所依,性不定。若善心王,不善无记心所,不能为所依,以心所所依不定,名外。十大地与心王所依性虽定,四十六心所,三十六个不定,明类坏故,亦名外也。

六境论同分者,五识缘五境,不杂五识名定。五境不得名定,以通与意识为所缘境故。五识唯缘自境,五识名定。今唤五境名定,约能缘五识名定,五识缘时名同分也。问:五境亦被意识缘,五境望意名同分?答:虽被意识缘下,答:虽五境被意根及识缘,五境不名同分者,以非自根及识缘故。意根及识缘五境、六根、五识等时,意根及识得名同分者,以是意根及识一用,故名同分。五识、六根虽被意根及识缘,不名同分者,以六根及识约能取境,方名同分,不约为境名同分也。虽五根亦能取境,今此言识者,举能依识,兼取所依根。此虽字下,释前与能缘识文也。问:意根及识不缘法境时,意根及识即名彼同分;法界不被意根及识缘,法界应通彼同分?答:无一法界下,答:无我观以俗智为体,同时有心王,大地大善地,寻伺得四相,同时为能缘。如五识缘五境,现在缘着,即缘五境入过去,即毕竟不缘意识缘法。虽五识起时,意识不缘法,法入过去,后念无我观起,三世法悉能缘。以入过去法亦被无我观缘,故法界名同分。若能缘意识,念念令生,五识起时,意识不生,即毕意不得生。意识通有彼同分无我观性,第一念为能缘,不为所缘;第二念即却能缘前念无我观。第二念无我观,第一念已缘了。且据无我观,显处作法散,意识自能缘三世也。

谓不见色者,耳识起时,眼识不缘色境,名不见色。余声等准此。或可如二十色,与二十能缘识相系属,定自色识起,余十九皆名不见色。声等准此释也。如大海下色,及须弥山中心色,一切眼恒不见,恒名彼同分。问:岂非天眼境?答:一、以无益故不见;二、非一切时天眼起,又无佛时不见,故名彼同分也。

此中眼根于有见色下,明六根同分,彼同分。

色界为眼,已、正、当见,下明六境同分、彼同分。

眼等六识同分有三下,明六识同分,彼同分也。

更相交涉者,根为所依,识即能依,色为境,三法和合,名交涉也。

已作用者,各作自用,与前第一别者,前即约三法相顺见色,此即已作用也。

㸦相引起者,同分引彼同分,彼同分引同分。

又相系属者,彼同分眼难,不见色根境识,还相系属也。

十五修断者,五根五境,及善无记心王,为所缘境。修或为能缘,是所缘缚。染五识与贪等相应,是相应缚。与染为境,是所缘缚。此能缘惑,是修道除,名修断也。

法界通三断者,法界中不定、贪、嗔、疑、慢、大烦恼、痴,及大地染慧,为五见,此十是见惑。余大地九,大烦恼五,寻、伺、睡眠、大不善地二,四相得,此等与前见惑相应等,即见断也。通修断者,十大地寻、伺、睡眠、恶作、取、染,大烦恼五,大不善二,小惑十,与贪等为相应缚。大地十,大善十,寻、伺、睡眠、恶作、取、善、无记、有漏边十,四不相应无表取,别解脱、定、共、不律仪无表,此等诸法与贪等为所缘,是所缘缚,名修断也。非断,即取大地、大善地、寻、伺、四相、得、道、共、无表、无漏边及无为,为非断也。

经部许异生性身语业及恶趣果,与初苦法忍相违,是见断也。问云:不染非六生色定非见断者,应染污及第六生非色法应想见断?答:即言不染等非见断,不说染等皆见断也。异生等三,即由阙所依身缘即不生,不是见道亲断也。

一、正见通学等三位,显凡学、无学三位有别,显渐次修生,故分三种。问:八见缘境何别?答:五染污见如夜有云,涉路正见如夜无云,有学见如昼有云,无学见如昼无云,前后胜劣有别,所发慧见境有异也。

婆沙正义:世友眼根见,法救眼识见,妙音眼识相应慧见。经部:同时心、心所和合见。犊子部:心、心所同时我见。此破识见,余准此破也。问:若尔者,能决度名见,眼根见色;不能决度,应不名见也。经部难云:若言根是色,不见障外,如琉璃、水精、云母等,是色障眼根,眼根如何隔云母等能见?彼自答云:由云母等光明无隔,故眼识能见;壁等光明有隔,眼识不能见也。犊子部:二眼识所隔远,左右二眼不俱时见。由二眼速疾转,言俱时也。婆沙破云:如僮坚吃杖,二足处隔,如何一时觉痛?二眼处远,何妨俱时见也?此论云:二眼见即分明,一眼即不分明。故知二眼俱见也。若不二眼俱时见,如何明昧有别也?

又一开下,论主自释:既开二眼,触一眼时,即见二月等;不触眼见本月,触眼见新月。若许二眼俱见,即开一触一见二月。彼犊子救亦是二眼不俱见,反难云:既不俱时,闭一触一,亦应见二月;既闭一触一,不见二月故。故即由二眼俱时见也。光法师释:被触眼由根动转,引意识见二月也。

胜论:外道六根皆取至境,远色声入眼耳中,方能见闻。破云:若六根皆至境,即应自见眼中药等。既不自见药等,故知眼耳意取不至境也。

三根取至境者,据正理论,亦取不至。三根净妙,非所触故。以有部极微不相触,若根境相至,即极微相触。假设一极微,分为四分,鼻能隔三分取香,舌隔二分取味,身隔一分取触。据相近说,取至境也。眼身二离中知,即无前后。次三合中,知鼻根远。勿论舌身二根谁先起,由本作意,取其何者。此二境中,强即冷热,先起身识。若二境均,先起舌识。又若新境即得味,旧境先得触也。

等量者,如鼻等根有一百极微,即能取一百极微香境。若香等境大,即前念先取半,后念取半。由根速疾发识,谓言同时。若境少,即根半发识取境,名等量也。然五色根中,前四许全发识及半发识,身根半发识不许全发识。如地狱身,全发识即便散坏。故知人中身根,不论发识也。若前四根,以有身根为所依。设全发识,亦不散身根,更无色根为所依也。问:五根安布,其量云何?答:且扶根四尘:眼如薄桃颗,耳如卷桦皮,鼻如双爪甲,舌如偃羽刀。身根从非足遍身住,如身量。前约根体依处说,眼根体依薄桃等重累而住。一说在扶根上傍布,如香𦷪华,上有清彻映覆,故不散。以根体净妙,清净彻映覆,故能见色。余四根准此说也。

俱托二缘者,世友说根、见、非识六缘,发识、根、境、空、明、作意、等无间意。若耳根五缘,闻声六中,除明;鼻、舌、身、意四缘,能嗅香、尝味六中,除空、明也。此中但说根、境,不说余者,空、明等以不定故不说。如夜行类,不要明;水中见物,及隔云母、琉璃见物,不要空、作意、等无间;六识通缘不说也。

以识随根者。问:如意识依意根,随意根有明昧者,岂不眼见身有损时,即意识不明,即是意识随身根变,如何言随意根反?答:由风等病损身根,同时身识有苦受相应入过去,名乱意根,后念意识依此乱意根生,即是随意根反也。问:如前念意根有漏,第二念苦法智忍生意识即无漏,如何有漏意根与无漏意识为所依?答:但说明昧随所依,非据一切。如五根无记与三性五识为所依,有漏意根亦与无漏意识为所依也。

准正理论,手、鼓各自四大相系自发声,由鼓声大,手声少,但闻鼓声,不闻手声。问:上地眼根细,能见下地粗色者;上地身根细,应能觉下地粗触?答:眼是离中知,能见下地粗色;身根是合中知,故不觉下地粗触也。

于游等至,等者或同,即身生初定、入初定、观初定法境,四皆同地名同。

或异者,如身在欲界,入初定,观欲界法,第一念即身、意法在欲界,意识属初定;第二念等已后,身、法二属欲界,意根、意说属初定也。若观初定法,即初念意识法属初定,身、意根属欲界;若第二念等已去,亦起初定心,即身属欲界,意、法及识三属初定也;若第二念起二定等,即身属欲界,意根属初定,意识属二定。法通三地皆得,余准此说。从上地入下地心,亦准此释。及受生时者,或同者,起异地心,无命终理。如身在欲界死,却生欲界,四皆同地。或异者,若身在欲界死,生初定,即意根属欲界,身、意识及法属初定。从上生下,准此释也。

●根品第一

疏分三:一、释名,二、来意,三、分文解释。体通三世宽,用唯现在狭,后明根也。

由体用双胜,即是光显,光显即是增上。今即将增上义,以释根名也。问:受有领纳,想有取像,邪见能断,善涅槃于诸法中最胜,应立为根?答:诸法中,此二十二根,极增上故,如狮子上,狮子中胜。

劫初人身皆同,二根生后方有差别,勇怯等名有情异,依眼等名分别异也。

持众同分者,如无色界,起无漏心,及自地善染,特无异熟无记心,若无命根,更说何法,名无色界生,由此命根,方施设诸根,名受无色界生也。

能读过去众同分者,能读望前,能持据现体,是命根读者相续。如第一念命终,第二念来趣,命根即起,能持现在五蕴。由现在命根持五蕴,能续得过去五蕴众同分也。

道者,引引五蕴有情世间意,能遍缘一切境,名遍摄受;行有势用,名为自在;随境而转,名曰随行。

颂初置传说言者,论主意取后段识见师义。四义中,导养身不共事,是能依识,非所依根。论主破此两义,颂首言传说。正理论云:初传说言,显乐后说也。识见师,真谛师云:是经部师也。问:根于识有增上用,立为根者;境于识亦有增上用,应立为根?答:一以是识通因,如眼与了二十色,识为通因,色境即二十各别。能发自识有增上用立根者,彼同分眼等,不能发识,体应非根。经部却问云:岂不斯过,汝亦有耶?前文四义中,有生识等是。有部云:我无此失。虽不发识,无生识等义,有严身等用。四义共释,随有其一即得也。

由具知根,在第九解脱道相应九根,名具知根;能起得,得八十九品无为,名得涅槃也。

废立者,废即废无明、语、具等,立即立二十二根。或依七十五法辨,亦得废余六十二法。不根立为不与心为所依等故,立即立十三法为二十二根也。

破五、作业根者,语具。如眼不要学,即能见色;语即要学,方成。又寻、伺能发语,应立此为根。

手足不定,鸟即觜,持物不要手,蛇腹行不要足。又手足即是身根,伸屈不同,身根摄也。

大便如空中有物落,应立空根。又正理论有余弃风,应立风根。

女男根,即无见有对色根体受乐,不由四尘色受乐也。

又无明等,以心不定故。如行从无明生,却能生识等以为根,不定不立根也。

六处有情本者,外六境即非情,虽狭根四尘,是内身摄,依六根立,故六根是本也。

此净者有二:一、无漏名净,即意根;二、离烦恼缚名净,即通六根。杂染资粮,准此应释。又解:此三唯是意根也。问:受与五钝使为因,即立根;想与五见为因,何故不立想为根?答:正理论云:烦恼中爱重,六处为受生本,故立爱与彼为根。若起烦恼,即无明胜;若受生,即爱胜。爱胜由二义:一、能生六处,二、能持六处。不立想为根。又解:善想正慧映夺,染想颠倒映夺,非增上故,不立为根。余法随应,准此应释也。

以识为体者,由第六识于五趣中,舍前趣,取后趣,流转不断,由识也。

流转生即胎卵生,除湿化生,以不受胎故也。

还灭生者,灭即涅槃不生,取上能得,得有生故。

由信等五四加行位,有用与无为上,得为所依,方得生也。

三道皆名正定聚,苦谛下得最初生,由未知当知根,此无为上得方得生也。

由已知根断修惑,令无为上得续续生住也。

由具知根故,再得无为上得,方能起四禅法,现身受用,名受现法乐。

即由此缘经立次第者,由六根同与流转体为所依,故经中身根后第六说意也。

身谓所依,所依即五识与受为所依也。

前五识内中容有一舍,第六识中容有一舍,同无分别,合立一舍根也。

动涌名喜,因分别生。寂静名乐,随胜境生。第三定心悦合名喜,以寂静与五识同无分别名乐也。

八智名知,知四谛境有决断故。八忍非知,未成决断故。彼修行者,正起忍时,作未知苦谛行解,名未知。至后念智位,必当知苦谛,名当知,合名未知。当知七智,正知四谛理,不合名未知。由在八忍中间,起同八忍,名未知也。

见道以知四谛,了今修道,重起无漏慧,知四谛境,知彼已知境,故名已知也。问:修道观谛,一谓断惑,二谓现法乐住,三谓练根,此文何故但说断烦恼,不说余二?答:练根恐惑退,现法乐住亦是断惑之义,即胜进道摄,但说断惑,即摄余二也。

或习此知已成性者,以常习二智,名具成自在性。或再释前知,己已知即尽智,或习此尽智,成利根无生智性也。

未知、当知、已知、具知,因三道中人根,即目三道中相应九根,能断惑也。

意等九根,与三无漏根为体,即无漏;四加行位起者,即有漏也。

如本论说:无学果与世间有缘,观自命尽,作法延命,须具六缘:一、人胜,谓阿罗汉(简前三果);二、解脱胜,谓成就神通(显俱解脱,简慧解脱也);三、修习胜,谓心自在(简时解脱,取不动性);四、福田胜,谓于僧众,若于别人,以衣钵等物布施(简余物四人成僧,余人即慈定等);五、依止胜,谓施已发愿,入边际定(简余所非依止胜也);六、转业胜,谓从定起已,心念口言:我诸能感富异熟业,愿皆转招寿异熟果。时彼富业,则皆转招寿异熟果。由定愿力,则转富业,得五年或十年寿果。更有一说:由定愿力,引得过去非命死,余命令生寿,此则与愿不同。过愿云:转富业作寿异熟果也。有说:由现在布施招得命,准舍寿亦布施,不令促得命,故知非也。问:此延得命长,岂是异熟?答:但是由定施等力,转富业作寿果,亦是异熟。富果亦是过去满业招故,亦不是多业引一生过。如色是碍,定力令无碍,不可说色是无碍。此亦如是,由定施力转富作寿,不可说非异熟也。无学若命未尽,与世无缘,准上六缘作法,即转寿果作富果也。留舍寿唯人三州,不时解脱得边际。定者,定自在故。世尊留三月者,谓显于死得自在故。若减三月,即利生不究竟故。婆沙一百二十云:一说世尊寿一百二十,以行因时多,又身量与人不等,故与人寿长短有别,舍第三分寿。一说一百岁行因虽多,与人等故,舍第五分寿也。问:命行、寿行何别?答:准下文,命根体即寿,故知寿即命。一说过去业感得即寿行,现世延得命行也。言留多寿行者,一刹那命即不可留,无常性故也。问:命与同分皆是引果,何故但说延命,不说延同分?答:相乐欲因名同分,能持𤏙识因名命。前文释命根能令众同分住,不说延同分也。

有部释:忧非异熟者,离欲舍故,异熟不然也。

色意等一一通二者,眼等七色及命,若人天即善异熟,若恶趣即不善异熟,意根善恶趣皆通二异熟也。喜、乐、舍五趣皆是善异熟,苦五趣皆是不善异熟。于善趣中二形者,唯女男果依处,不善业招也。问:念、慧、定三皆是大地法,并通三性,何故论言唯善?答:取小分善性边立根,不取染、无记,故言善性也。

忧非无记者,婆沙一百四十四云:且非有覆无记,欲界身边二见有覆无记,性是欢行转,忧是戚行转,行相不同,不相应故,非有覆也。非威仪工巧者,忧分别转,威仪等任运转故,如忧言我不如佛及马胜比丘等威仪,正分别时非威仪等,若起威仪等时,分别已息。非通果者,通果定发,忧离欲舍,故非异熟无记。

无女男者,离淫欲故。色男无香味境,应无鼻舌根。再释云:又女男根,身丑陋故。佛象王藏相,岂成丑陋耶?正理自释,前说为善。色界有鼻舌二根受,得有二根体。色界离女男二根受,故无二根体也。问:既无二根,如何经说无处无容女身为梵,有处有容男身为梵?无根如何色男名界?答:有男相故,即名男,非谓有根也。

无苦者,色界无五识,与苦为所依,故无能依苦。若尔,初定有三识,初定应有苦。再释云:苦从违境生,无不善事为苦境,虽有三识,故无苦也。

意及三受有漏者,通见修断者,此四根有漏者,通三性善无记,与烦恼为所缘境,名所缘缚。若染者,即与修惑相应缚,是修道除,名修断。若与见惑相应起,名相应缚,见道断也。

忧有漏通善恶二性,善即与修惑为境,恶即相应起也。

七色命与修,惑作所缘境,

苦根通三性:善、无记,与修惑为所缘缚;染性即与修惑作所缘相应缚也。

信等五,唯与修惑为所缘境,此能缘惑是修道,余名修断也。

初生不得意舍者,以染污,今明得异熟也。初生无余四受,以生死唯舍受;不得信等,以结生心唯染污故。结生有漏心,无三无漏根,余色根第五位末后方得也。

化生不得意舍等,同前释也。

命终心通三性命,此先明染无记心,死说无信等五,下二界准此释说也。

色界命终不说喜乐者,死生唯舍受,色界无女男根,染无记心,死无信等五也。

渐死四者,从上死无眼等四,从下死即无女男二也。得果者,不取练根八十九品无为,分作四沙门果体。八十九品无间道、解脱道为能证智,八十九解脱道是有为果体。证此八十九品无为时,此八十九能证智,与二十二根中几根相应,共证此八十九品无为,作四沙门果也。如初果以八品无为为体,第十六心八品无为上,有八个得一时生属身,得彼八品无为,即说此人名得初果。此第十五、第十六心,与几根相应,共证此八品无为为初果。后三果准此说。

依未至地起见道故,与舍受相应意及信等,即是同时心王心所也。

无为上得,与无间道同,是有为无漏无间道,引彼得生,与彼为同类因也。

此二相资者,无间道断惑如驱贼,解脱道证灭如闭户,㸦相有力,名相资也。

为能作因者,即有力。能作因不障得生,即能作因能持无为得,即有力也。

凡夫人断惑,不分见惑,合束为九品。断三品后入见道,名分离欲。断六品后入见道,名倍离欲。断九品,名全离欲也。婆沙一百四十八:问:第九解脱道,谁入根本,谁不入耶?答:忻多入,厌多不入。有说:利根入,钝根不入。三释皆通,无评家也。

本论约无学果三度,退三度,证得各用一根,证三度,合说言十一根。

以无乐根证不还果,而于后时得有退义。此文释若乐根证即是凡位,断二定已下惑尽后,依第三定入见道超越,证第三果。缘先不取前二果,直取第三,同得初果,决定不退。若退者,退作何果?未得初二果。此文且举示根超越人喜舍证者,亦定不退义。准超越第二果人,亦定不退,以初得故也。

亦无退已已下,即明次第得。第三果许有退,退作前二果再得。第三即用未至地舍根得,无有由喜乐根再得也。初果唯无漏道得,依未至地定。第二果依未至,通有漏无漏道。第三通六地,证通有漏无漏道。第四果通九地,唯无漏道证。四句分别者,第一句道杂地不杂第二果,第二句地杂道不杂即第四果,第三句地道俱杂即第三果,第四句地道俱不杂即初果也。

非先离欲已下,再释超越二三果人。初三通一切处持等,皆定成也。此明成根定,余皆唯不退所以也。

或就诸根定量门意者,二十二根中成眼根时,同时便成就几个根,余准此说。如成信等五,即约断善人;不成就三无漏根,即凡夫;不成眼等前四,即从上命终;不成男女,即从下命终说。又生色界,不成女男根。又前七色根,生无色亦不成就,不成忧苦根。离欲即舍,喜即生三定,不成乐即生四定。余下文皆根准此说。

苦根成七,无眼等四,约从上命终说;无女男根,约从下命终说也。

三、无漏根不成眼等四及女男根,约厌生死心胜。从上死入圣,即无眼等四;从下死入圣,即无男女也。婆沙一百五十云:传说深心厌生死胜,临命终得入圣。上下死不定,故无眼等四及女男二。正理所言无有无形得圣法者,此据本性损坏二黄门无形者说也。二、无漏十一无身苦者,约第三、第四果生无色界说也。

断善人,准下文,准三州男女,此言无善成八。无男女等根者,准得圣,从上命终无眼等四,从下死无男女根也。

●疏第四(根本第二之卷)。

正理论问:何缘作此俱生法,及下因缘论耶?答:为破邪宗,显正理故,谓或有执行自然生,及一因生等,显此诸行,诧俱有等诸因缘生,所以造此俱生法因缘论也。

如相不同,生亦各异者,相即体相,五位法体不同,生时亦有别也。

准正理论释,此颂欲微聚无声。欲即欲界,微即极微,聚即七极微成聚也。此论言:七极微是色,同时兼有香、味、触各七,四七二十八极微,是所造摄。一一极微,各有能造四大,计即有众多极微。今言八事者,约类同说八事,理实有众多法也。婆沙九十云:声界云何?若用造身根,四大造声,即有因少果多过。若别起大造,此大相击,更复生声,此声复大造。若更别起大造,又复生声,即有无穷过。评曰:应作是说:生欲、色界身中,有众多四大相击发声者,有不发声者。准此文,不是四大造声,但是发声。有声处即定有八事,有八事处不定布声。此论八事,即婆沙中约四大不相击不生声说。若言有声,即据发声者说。婆沙言:声恒成就者,约一切人共说。此论八事无声,即约一身不发四大说也。

颂中言欲微不约色界明者,色界无香味,就欲界多处明;色界准欲界说八事,约外非情色说;有身九事,即约内有情色身说也。

四根各别者,四根依身,根处各别,不可眼上加耳等,成十一也。

以根上有声义隐者,外非情发声,相显可知。内七色根,如何有声?为通此难,谓有执受大种发声也。或此文举内身有声,显外非情,准内可知也。

心王、心所俱者,此约总相说,若三性类各别说,如下定俱生中善心与二十二等文辨也。

情非情有,论有情有得,就有情中法,俱得俱起,前后得即不俱也。

心所且有五者,且者,未尽之言。此论文明五地外更有八不定地,在五地外,故言且。或准婆沙及此论下文,更有忻厌,在五事外,颂言且也。或婆沙一百三十二,更有覆地及无覆地,在五地外,颂文言且。此论谓二地四十六心所中,无有一法唯唯有覆性及无覆性,不说此二地也。问:受等通三性,受等名大法;心王通三性,心王名大法?答:以无二心王俱时生,㸦相依。心王自不染依心王,心王不得名大法;心所依心王,心所名大法;心所自不依心所,心所不得名地。准此论,唯心王名地也。婆沙十六,心王、心所俱得名地,以此二法㸦相依故。及此论下文,亦有此义,俱有因中㸦相依故。已下诸地,皆准此释。问:疑有无二转未决断时,即无胜解,胜解应非大地法?答:疑有印,有第二念;疑无印,无前后二念不同,皆得有胜解也。住部本宗全不立心所,即心王差别领纳名受等。末宗破以五蕴中应无受、想、行三蕴难,即立受、想、行三为五蕴故。故唯识云:或执离心无别心所,是定能令心当念中心心所不散,非令前后念不散也。问:下二定中言忻、厌二心所,此四十六中是何类摄?答:正理论云:忻即缘功德,厌即令心缘烦恼过患,一心不得俱起。论不正说,说二及言,傍显忻、厌,谓二不俱生,性相违故。又是善性,故论主于大善地不正说及字中收也。婆沙一百四十三及正理亦说此二。婆沙三十五又说怖心所是染及无记性,此论略而不论,不定地中摄也。问:善体现行即是修,如何乃言修诸善法,应离修外别有善法体?答:谓此不放逸,于因聚善法专注性也。

心堪任性者,与身心作适悦之因。身即五识相应,轻安不是色身,如五受中身受也。经部许有轻安者,即是轻安风触身轻利也。问:既是五识相应,如何立为轻安觉支?答:轻安意识相应者,上非觉支,况五识相应,得是觉支?问:行舍无警觉性,作意有警觉性,此二相应,如何同念起?答:一有惊觉,一无惊觉,二体既殊,同起有何乖返?作意有用,行舍无用,行舍有用,作意即无用,二体同时,何不顺有也?四句分别者,有唯善不是遍善,即忻厌二;有遍善不是唯善,即大地十;有通二,即大善十;有非唯善及非遍善,即寻伺、睡眠、恶作,通三性不是唯善,不遍诸地不是遍善也。大烦恼六,不善二,小惑十,不定余四。善言已简,不入此四句也。身无堪任性,即五识名身,非色身,如身受也。染言通有覆及不善。四句分别者,第一句有遍染非唯染,即大地十;第二句有唯染非遍染,即小惑十,大不善二,不定中贪、嗔、慢、疑;第三句即大烦恼六;第四句不定,寻伺、睡眠、恶作,大善十,及忻厌。不入此四句,染言已简也。

大不善地四句者:第一句,有准不善性,不是遍不善,即忿等七及嗔;第二句者,有遍不善,不是唯不善,即受等下及痴等六,发寻、伺二;第三句,即此不善地二;第四句,小惑余三,不定余七,是大善地十,同前简法也。

于他盛事令心坟发名忿,隐所造过名覆,执财法名悭,妒他得胜名嫉,坚执不舍名恼,于他有损曰害,结怨不解曰恨,诈现亲附名谄,心口相违名诳,染着自法名憍也。

慢、疑,阙初及第三义也。恶作,阙第二、第三二义也。此处言睡眠阙三义。准下文,见所断慢、眠、自在、随烦恼,皆唯意地起。准此文,睡眠唯意地起,虽唯意地有,不与无明俱,如善睡眠,故阙第二义也。意地起,准此文。

上来明五地。大地法即遍一切心,大善即遍一切善心,大烦恼即遍一切染污,大不善即遍一切不善心。此十阙上四义,名小烦恼地。不定地,约不入此五地等,名不定也。

如是类名为者,此论断即此小惑起,各别不同,是流类。正理十一云:即此十外,更有不忍、不乐、愤发等心所,是小烦恼地流类也。不忍、不乐,即此嫉中摄;愤发,忿中收也。心王、心所、相应起、非自力起,有二十九:大地十,除慧;大善十,大烦恼六,除无明;大不善二,寻、伺、睡眠。第二句有自力起、非相应,有十五:小烦恼十,不定;余五有,通二。慧中,五见即自力,余即相应、无明;共即相应起,不共即自力。第四句即心王是也。

有时增恶作者,恶作是追悔不追悔作,恶于善心即无,故言有时也。恶作者,如昨日恶作,善恶二事名作,望今日不称情边名恶。恶之与作,皆属昨日境,今日心追悔,缘恶作境生,全取境名,有财释也。第二,释恶作所依,追悔能依。今唤追悔名恶作者,举所依恶作,显能依追悔名。如人依村,唤所依村即入来,举所依村显人也。第三,释追悔果,取恶作因名也。

谓于善恶不作作中者,善恶即是一所作事。

不作作中者,于善不作,于恶而作,心追悔,名善恶作也。

谓于先时下,是释上三句也。问:于已作善恶二事心追悔,可名善恶二恶作;于未作善恶二事追悔,如何名善恶二恶作?答:谓于未作事心追悔,悔不作善,名善恶作;悔不造恶,即不善恶作也。婆沙三十七云:四句分别:一、有善恶作,于善处起,如悔不多作善等;二、有善恶作,于恶处起,如悔先作恶等;三、有恶恶作,于恶处起,如悔不多恶等;四、有恶恶作,于善处起,如悔作善等也。

不共者,婆沙四十八有二释:一云:不共无明,唯见所断,不与根本十惑相应,名不共。若与忿等七自力惑相应起,以修断故,非是不共也。二云:不共无明,通见修断,不与根本十惑相应,名不共。与忿等相应无明,亦名不共,以是随烦恼故。今此论同后说,许不共无明与昏沉、掉举随惑相应起故也。问:不共无明,于何位起?答:谓起正见,或邪见等,缘四谛理,心劳倦时,不忍不了,即是不共无明也。经部忧根与恶作相应,故忧与恶作二种,皆通无记。有部说恶作与忧相应,皆不通无记,如前二十二根中释。睡眠无梦,即一向无记性。若有梦,即随所梦事,以判三性也。问:恶作与根本十惑中无明相应,不与余九惑相应。恶作即二十一心所俱生者,前不共无明,应亦二十一,兼恶作,何故论言二十耶?答:正理论释颂云于不善不共,见俱唯二十者,不善见即二十心所俱生,不共无明即二十一心所俱生。既许无明与恶作相应,恶作二十一,何妨恶作与无明相应,无明有二十一?前婆沙二说中,不共无明通修断,以许与二十一心所相应,有痴等六故。此论据有恶作处,即有无明,有无明处,未必有恶作也。

初定心所四十六,中有三十四,中定有三十三,二定已上至有顶,有三十心所也。于欲界五品心中,上界无不善心品一,有余四品心。此四品心与心所俱生多少,准欲界说也。

相传云:马胜比丘于逝多林入定思惟,拟令诸天等知佛在人中。上问四天王乃至梵天,梵天令还问佛也。四大是色,何界位灭尽?但断第四定染尽,即生无色,即是四大灭尽处。

疏云:于功德,以无敬等四共释于有德人,亦以四共释于功德。或于功德无敬,于有德人无崇,于功德无所忌难,于有德人无所随属。或可于功德无敬无崇,于有德人无所忌难、所随属,功德及有德人是无惭境也。

现当二世,恶果是怖境,能生心所怖故。今唤罪名怖因,罪受怖果名也。问:若见因果不怖,即是恶慧,慧有见故。若不见因果不怖,是无明,何关无愧不怖因果?答:无愧行相,别有体性,与恶慧及与无明为因,生无明恶慧,推功归本,故言无愧不怖因果也。问:自观不观他,如何无惭愧俱时起?答:就胜说,观他时非不观自,观自时非不观他,故得俱起也。

辨别意者,寻伺同分别,释憍同高举,行相既同,体应不别也。问:寻伺行相,粗细㸦相违,如何一心俱起?答:如苏在水上,由下水上日照,有凝释二色。凝释二色㸦相违,二色得俱时生。寻伺粗细㸦相违,何妨俱时起。若然者,苏体非凝释,由水日有凝释,亦应寻伺体非粗细,寻伺别有粗细。因正理释云:如水与醋,等分相和,但觉醋味,不觉水味,非无水体。由醋用增,寻增伺用损,伺增寻用损。二中增者,即喻醋。又如贪痴同时有,体许俱时生,而得说为有贪,不名有痴也。

言诸语粗者,因中寻用强;细者,因中伺用强,二体同时有也。

慢唯方他,憍唯自傲,举也。

梵云质多,此云心,是集起三业及心所义。梵云末那,此云意,是思量义。前心所思,即造作义,与此别也。梵云毗若南,此云识也。

有所依者,心心所同有,六根为所依。诸论言同一所依者,古人云:意识依意根,五识依五色根及意。即五识有二所依,如何言同一所依?理实有二,且据六识各依自根,说同一所依也。宝云:不然。同一者,心王心所两法,同一刹那,共依眼根,名同一。据心王心所,同一刹那不相离,名同一。不取一个所依,名同一也。

同一所缘者,虽心心所许,缘多境生,且据缘一色境,名同一所缘。宝云:亦是心王,心所同一,念不相离,名同一。设缘多境,亦不相离,名同一。不据一色,名同一也。

同一行相者,虽心心所缘多境,生起多行相,且据缘一色一行相说。宝云:设心王作十种行相,心所亦然。今据心王心所,所依所缘,行相不相离,名同一。不据依一根,缘一境,起一行相,名同一也。

心不相应行者,心不相应简心相应法,行即简色及无为法,不在行蕴摄。此疏释云:不与心相应,名心不相应,即有色法及无为难也。

相名身等类者,此论释十四不相应皆是流类,正理论中更有和合性在十四外,是此十四之流类也。

释疏分二:一、释颂文,二、引婆沙释得、非得。疏云:此所得法至现在世,名为成就者,此古人释,取所得法体入现在,名成就。又释:得未来,有三类能得及两类非得,各别住。宝云:未来得,即一三世起不定分法前等。所以下,论文以法俱得,三世起不定,非俱有,因取本法上能得得,名得及成就。若古人取所得法名得、成就者,即得应随所得法是色、心等法,不应是不相应行法。又非得及不成就法不生,不入现在,如何立非得、不成就也?正理论释云:有法无始来未曾得,今初得,名得;先无始来未曾得,已舍,今再得,名成就,不名得也。非得、不成就,准此应知。

获时不名成就者。问:获时即名成就,何妨?答:即有一身亦凡亦圣过。如世第一法现在身,即成就凡位;未来苦法忍上法前得在身,成就圣法。若成就之时,即是得者,即应成就凡位,亦成就无漏法,凡圣不辨也。若成就他身法,即有五趣杂乱过;若成非法,即有怀法性杂乱过,为情非情收也。问:如轮王成就七宝,岂即成就他身及非情耶?答:轮王约过去造相系属业,感得七宝,七宝假设为得成就,非是得成就也。

除初刹那具缚圣者,即是先凡位,未知断惑入见道,至苦法忍未成择灭。此除不取,若先六行断惑入见道,至苦法忍初心,即成择灭也。

诸余有情者:一、即苦法智已去圣人;二、即先凡位断惑入圣,至苦法忍;三、凡夫六行断惑者,皆成择灭。

虚空不同择灭,道证不同非择灭,阙缘显得非得皆无也。由无漏法上有得故,圣者起世俗心,不名凡夫,以有圣法上法前后得在身也。问:虚空无得,应立非得?答:以得无故,非得亦无也。

宗明得、非得相翻立者,此释无得处,非得亦无也。既翻大得立大非得,何不翻小得立小非得?答:若就别义相翻,即得有小非得;若大非得上,即不得有小非得;若有小非得,即过如后述。下第二、引婆沙,分二:一、引婆沙释得,二、引婆沙释非得。前文分二:一、释能得之得,二、释所得。法中分二:一、引文,二、疏释。释非得,引婆沙文,准此科也。

异熟生等者,等取威仪工巧。非数习者,及自性、无记、有覆及无覆无记色。有覆色者,即初定梵王起贪等烦恼,引身、语二业;二定以上即无,无发业心故。欲界身边见有覆性,不能发业,如下释。

胜缘阙故者,谓世俗智,无始来曾作六行断惑,令三类智亦断惑。在未来合有一类俗智所依五蕴,与三类智所依五蕴,同刹那生入现生。由世第一法强等无间缘,引三类智所依身,先入现在俗智所依身不得生。所依身既阙,现在世体不生。俗智阙,所依身亦不生也。又解:未来俗智,与三类智合同刹那起,依现在五蕴身,被三类智先生,依现身俗智,即阙现在身为所依,名胜缘阙也。

有事现观故者,俗智虽与三类智漏、无漏不同,同作断惑事故。

二、当谛事周者,谓三类智知三谛事周也。

无事现观故者,即漏、无漏别故也。

二、无遍事现观故者。道类智知道不遍,谓种性多故者。释上修道不遍所以也。一、三乘种性㸦不相修;二、就声闻种性中有六种性,亦㸦不相修;三、就六种中退法种性中有九品种性,不俱时修,名种性多也。问:俗智既不生,如何与三类智同时有法前得?答:如万人军同收郡邑,半人已死,来命齐赐官品。虽万军死生有别,官品即齐。俗智与三类智同类,或生与不生,即有能得,得即齐也。

别解脱戒等,即八众无表等,取恶无表,兼处中无表,及善恶表色,对二定也。

道类忍等等,取第二果、第六无间、第三果、第九无间、金刚喻定,及与此等同时得四相道共戒、大地、十大善、十寻伺心王也。第五取一切定,余除道类忍一念,及第二果、第六无间道,及第三、第四果、第九无间道,余一切散善、一切染法,及通果、无记、全威仪、工巧、小分、取数习者。

现忍如何有法前得?此问现在一念道类忍上,如何有法前、法俱二得?答:初将二世道类忍上得。答:约现在、未来所得法,体同未来道类忍上法前得,与现道类忍上法俱得同现世,名现忍有二得也。破云:岂有问现忍上得,将未来忍上得?答:破第二解云:岂有入现在已,有法俱得了,却不入现在有法前耶?第三解:取未来众多未起法前得,即是现在道类忍法前得。流类破云:设三类得,未来法前得起未尽,亦不可将配现在一念道类忍上法前得也。宝法师释云:现忍未起已前,有法前得;此忍现行,即有法俱得。未来起多道类忍,亦容有二得。今约现在世一念忍,能引二得生,名现忍有二得,非是一得同念起也。

必无非得可与法俱下,破古论,此总破。以法现前下,立理。非所得者,即外非情、他身、虚空、无为,得、非得俱无。

非无始来下,宝法师难唐三藏也。未来俗智合与见道同时生,未至阙缘不生时,常有法前非得也。

无所依故者,入涅槃无所依身,故无非得也。前五无觉未得无生智,常有非得;练根后得无生智,有得替非得也。宝法师云:初以过去非想见惑难,三藏前引婆沙文,所不得法有三句,合更有第四句,唯法后非得。非想见惑已入过去者,是唐三藏依难,便立第四句。第二遍以未来未起见惑难,即除所加第四句,再加十六字,双遮二世见惑难。如非想见惑无始来成就,未以见道断,名未舍必起,必无起得未来见惑入过去尽者,所以遮言非。意云:无此道理,若起得入过去尽,即可言唯法非得。既无此理,即是见道现前,隔过未二世见惑断。望过去即法后非得,望未来即法前非得,即是前婆沙三句中第二句收也。问:本法大小二得及非得,安立如何?答:如大得得本法,小得即得大得,属身;若失本法时,即非得不得。本法有大得得非得,有小得得大得,属身;大非得上若有小非得,即失却大非得,应失无表戒时,非得不属身,应不失戒等。四句分别者:一、得上有得,即大得上有小得;二、得上有非得,即舍大小二得有非得生;三、非得上有得,如以大小二得得非得;四、非得上有非得,即舍非得时有非得生也。有学及无学法,即以有学无学身,有为无漏五蕴为体,上能得得亦然也。一切有漏,随所得判性,以所得法引生故。二、灭自无用,择灭随道论性,非择灭又不由道证,随命根众同分别性也。

约得种类者,即是未来世有三聚,得不杂故,有前后及俱得也。

若有漏道证择灭者,若凡夫断下八地,见修合断,即有八九七十二品惑;断此惑,得七十二品择灭上得。若初、二二果人,以有漏道厌下欣上,准断修惑,亦有七十二品无为上得。此二类得中,半色界摄,半即无色界摄。

若无漏道下者,明无漏道断三界见,修八十九品惑,有八十九品无为上得,此得即无漏不系也。

道谛得者,无间解脱各有八十九能得,得亦无漏不系也。三乘有学,身中有为,无漏五蕴法上能得,得亦是有学。若三乘无学,身中有为,无漏五蕴法上能得,得亦无学,随应所得判也。

有漏及无为是不?前三果四向修,名非学法;不是第四果人修,名非无学法也。非择灭上得及非圣道,若凡若圣所证七十二品,无为上能得得是。

有漏与修惑为境,名修断也。若有学道所证择灭者,即三果四向,共证八十八品无为,其能得得随能证,是有学收。

若无学道所证择灭者,即第四果人,第九解脱道,一时再得八十九品无为,有八十九个能得,得亦是无学摄也。

见、修烦恼,名见、修所断法。此上能得,即随二惑,是二所断也。

非择灭上能得,及有漏道断惑,有七十二品,无为上得。此上二类,得与修惑为境,是修断所得法,即非断也。

圣道所证择灭,即无漏道,断八十九品惑。有八十九品无为上能得得,及八十九无间解脱道上得,此得皆是无漏,并非断也。此上所举诸法,取上能得得得,辨三学三断等,不取法体也。

虽有上品,而亦不能发无表故者,由有覆心卑劣,从有覆心发身、语更劣,此身、语不能发无表也。

是不随心,势微劣故者,善恶无表,及身语二表色,是不随心色。问:翻得立非得,得随所得判三性,非得如何不随所不得法判三性,颂言非得净无记耶?答:若非得随所不得法判性者,凡夫圣道,应亦不现起,以有圣道上非得在身,非得即是无漏凡夫,成非得即是成圣道,应成圣人。又如初果人有过未二世,见惑上非得在身,非得非随惑判性,初果人成见惑,应初果人即是凡夫。又舍向应成向,退果应成果,断善应成由善,有此等众多过故,不随所不得法判三性也。问:非得随命根众同分判性,此通异熟等流,二类中何类摄?答:异熟不遍,随等流立,即自性无记收。

据世横望者,未来在过去,现在后名法后。未来有一聚法,前非得起不尽。此法前非得,即是过去法家法,前非得流类也。

约性类别者,即是未来两聚非得,法前、法后非得各别,起处不同,故有二非得也。

欲界有情,不得欲界法,即如六欲天,不得别解脱戒;于上有非得,即随身欲界系。色、无色界有情,不得欲界法,即无表非得,随自界系也。

良由非得下。是释非得随自界系所以也。色界法,即四禅定。共无表无色界法,四空定也。不系法,即释非择灭及道谛。约三界有情,不得此三类无漏法,非得各随自界系也。

经部许此身未得圣来色心上假立,异生性得非圣,即舍犊子部说苦下十烦恼名异生性,瑜伽取三界见道烦恼种子上假立,今时相传取二障种子上立,即佛一人名圣,余二乘断不尽,应亦凡亦圣也。

易地舍者,非得随所依身,俱是有漏,皆系地定,若易地时,非得即舍也。问:至第十六心即舍,前十五心有法,后非得,应同未得苦法智忍,上非得,应名异生性?答:彼初得苦法智忍,已害异生性了,今时非得,非是异生性也。

●论本第五

业用乐欲者,此简本索𦘕,人虽相似,无业用乐欲,非同分依也。外难云:身形同由引满,二业同者,乐欲由何物?即由同分,无情无乐欲,不立同分也。

身形等同即果分,即不相应法与身形同,作因同之分,故依主释。

有别实物名同分者,显不相应法为实体,破经部情非情相似边,假立同分。本论说此名众同分,即会本论名多人不一,名众同分也。

论云若无实物,无差别相,名同分者已下,并返难经部。汝经部若无实不相应法为因者,但约情、非情无差别相似边假立。众同分者,诸有情中有情、有情等。无差别者,即五趣相望,应无差别;五趣不一,重言有情也。问:身形乐欲同,即说由同分者,同分相似,由谁应更有同分?即有无穷过。答:同分如四天,自性即色,不假余物,方名色同分,自性即同也。

若生无想有情天中,此明依处有法,能令心、心所灭,明用显体。

名为无想,立名是实有物,明假实能舍;遮未来心、心所等,明世及所灭法。

如堰江河喻。释迦婆沙一百一十八云:是何异熟?答:有多说。评曰:无想果是无想定灭一切命根众同分眼等,色根是无想定前有心定相应思感,余蕴有心无心定皆能感也。问:无想果中无触、思、识三食,如何持身?答:准正理论,有过去业同时触、思、识三,而能引同分命及色根等,由过去业相应思等三,及引无想果心兼续生心同时思等为食也。下二定中无三食者,由入二定前有心有根应思等为食作能引,无心位中唯有心位触、食等,现在无食,有心位中二种俱有也。

或起邪见,谤释种涅槃等者。初加行,即起邪见,为恶趣因。次欲得定,即离染起上定等,为善趣因也。依经部,二定及无想果,即无心位所依色身假立。二定不同,有宗别有不相应为体也。问曰:定是心所,二定无心,如何名定?答:此二定体在身,令四大均平,名定无妨。或此二定有心,定引生所引,随能引名定。此取等至,唯定不通,散通有心无心也。

无想者,定或无想,即定是标,二、论文释名。

言无想者下,释上二文也。

传说现身必还能起者。问:一度入定,即感五百劫,何要再入?答:将感余蕴异熟,或将招入,或出早说,入早出脱也。婆沙一百五十四云:或前多后少,或前少后多,随彼意乐有差别故。出无想果心,通生得善及有覆无记、无覆无记心。出入心唯是异熟,无记心顺异熟果故。入二定心,皆是自他善心引生。出二定心,不定、灭定、自地净心及下地无漏心。出无想,即自地善心出也。

计定为出离,即戒取;计果为解脱,即见取也。

圣人修得第四定时,未来合得第四定摄,有心定即有法前得得之。过去无始增得,已失第四定,今有法后得得之。无想定亦属第四定摄,亦有法前后得,得过未无想定否?答中余亦不得者,凡夫是修无想定人,尚过未无心定总不得,况圣人不是修人,岂得也?住有顶者,一以非想心细,二以灭定厌背一切心心所法。若依下地,未能厌背一切心心所也。前无想果在色界,故无想定亦色界也。

报是时不定者,即上流那含得灭尽定,退失生色界已,更受多生,方生有顶,故时不定也。

或全不受,如第四果人得定,即全不受;如下乐慧那含及住欲界那含得灭定,即不受果也。

唯招有顶四蕴异熟者,准前无想果,命根同分,即灭定前有心定感;余蕴异熟,即通灭定及有心定感也。怖畏断灭者,异生恐畏,当生有顶天;彼已无色,更灭心、心所,即成断灭也。

菩萨三十二心前,名字位三十三心中,未起灭定,第三十四心即成佛,有灭定障,如何成俱解脱也?答中,一约起得自在,第二约得入出灭定心,如前文辨也。经部说十六心后,起灭定了,方起有顶,九无间道,九解脱道也。

邬波鞠多者,此云近护,即是第五师。

理者,道理。此论所诠道理,与世为眼目及出世足也。三十四心,皆是无漏,不可中间起。灭定有漏心,即菩萨意乐不纯也。

已说二定有多同异者。先明同者:一、灭心心所同;二、性同;三、初得一世同;四、有漏同;五、依二界身起同;六、同是入心,作等无间缘,引生出心为果也。

异者:一、无想定,欣相应心入;灭定,厌相应心入。二、作意异:无想定,出离相入;灭定,静住想入。三、依地别也:无想,依广果;灭定,即有顶。四、招果异:无想,招五蕴无心果;灭定,招四蕴有心果。五、凡圣别:六、无想,即唯加行得;灭定,通二得。七、初起别:无想,欲、色二界皆得。初起灭定人中,初起八无想,唯顺生受;灭定,通二受及不定也。

若有不许色界起无想定者,难云:灭定依于无色界,无色界身不得起;无想定依于色界,色界有情不得起?答中四节文,取第二已得入无想定,证色界人许入无想定也。

此在人中初修起者,此通难云:灭定初起,人中如何?言通依二界者,若第四果人得灭定,退作前三果,即失灭定,此现世取得果及灭定。若第三果人断无所有处,下八地惑尽,得灭定后,起色界烦恼,退失此定,生色界再起,故依色界身也。

初、二、三定有喜乐受者,虽修下三定以为加行,非本所求,故下三定能不招果。由无想定力,生第四定也。疏云以欲、色界有疲劳受者,欲界即五受,色界即喜乐舍,名疲劳受也。

于四静虑有粗动想者,合言四无色有想,以前文言欲色界,以论色界也。

令暖识三更㸦。相持此三由业持,业尽三法同时灭。婆沙四十八云:何故作此四相论耶?答:分别论者,执四相是无为,所相法即有为法。密师说三相,有为相、灭相、无为。经部师执一期四相,相似相续。沙门执所相是色,能相亦色,所相是心,能相亦是心。为遮诸计,显有为法,一一刹那,皆有四相也。

标相者,但相法体是有为,不相是色心善等也。

此中于法能起名生者,此四相中,相有为法能起名生等也。问:生、住、异、灭四相作用各别,如何同刹那起?答:婆沙三十九有二说:一云四相作用有别,体即是一;二云生、住、异、灭四体各别,以用别故。此上三说,体即同时,名一刹那。四相用时即异,如生在未来用,余三观在用也。问:住、异、灭三作用㸦相违,如何同现在有用?答:准仁王经,一念有九十五刹那,一刹那九百生灭。小乘念即刹那,刹那即粗,容有九百生灭,何妨现在容三相有用也?问:有宗未来无用,如何生相言有作用?答:四相生本法名功能,各生自后念果名作用。如眼根望识名功能,引自后念根名作用。彼同分眼不发识,但名作用,生相未来名有功能也。

三释中,第一释经依住辨异,名住异相,即是此论异相别名;第三释住异各别合立,名住异相,令有情同厌舍也。

应更别有生等四相者,四大想有为,一一各有小,四相即十六小相,小相又是有为名,名又有四小相,即有六十四相,展转即有无穷过也。

于八一有能者,如一弱人负一石物,须一个杖,人方能行。人能负物,得杖方行。杖即人能杖擎,更不要杖。物喻本法,人即大相,杖即小相,况法可知也。

名中有一字名、多字名,皆是名收。三字多故,名多名身。有说:四字已去,名多名身。以身多故,第一字与第二字为身,第二与第三、第三与第四后二身,以身至三,故名多名身也。

且如古者下,是经部师。声为教体,声能诠义。以多人共立契约,呼此九法共作衢声。后集会时,九中随指其一,皆以衢声即目彼物也。

非所显义者,若所诠三界,皆是所诠义;若就所诠义,即通三界摄也。

同分业感即异熟,若自性、威仪、工巧、边,即等疏性也。

俱舍慧晖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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