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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宋代之“飞洒”与明代之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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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宋之“飞洒”与明之黄册、鱼鳞册

明代之“黄册”是登记户口的,“鱼鳞册”则是登记田亩的。

东汉时中国即有纸的发明,故魏晋南北朝时即有“黄籍”与“白籍”。今日在新疆沙漠中发现了竹片,即汉简也,此中亦有户口册子。

“黄册”(即黄籍)是将户口写入黄册中,每隔十年调查一次,一本送户部(即今日之内政部),三本存放在地方政府。明代之地方政府有三级,即布政使司(省)一级、府政府一级及县政府一级。

所谓“四柱”,是指:(一)旧管,(二)新收,(三)开除,(四)实在。黄册上记明人名、田亩数额及卖出田亩等,且买入田亩者亦有登记可查。这是一种制度,其实经济思想早已含在其中了,所以在户口册上要写明田数等,以达到“为民制产”和“限民名田”的目的,因此这制度可使人民对田地不至于兼并得太厉害。

户口规定110家叫一里,一里分十甲,十家叫一甲,十家中有一甲长,共11家。有甲长、里长,即管一甲、一里内之事务,使政府管理颇为便利,因此使财政清楚,不过后来也难免积久而生弊端矣!因其中有土豪,拥有庞大田地,常将其田写入别人户中,因此而造成不准确。

黄册到清代最后百年间便无形中消失了,鱼鳞册则直至清末仍然存在,因有图可查看,颇为便利也。

明代之鱼鳞册,以土田为主,亦称“鱼鳞图”,因画成像鱼鳞一般,故名。县有四境,乡以邱为单位,“邱”即丘也。田则注明官有(公田)与民有(私田),又有高田、低田、埂、瘠、山、荡(即湖)等皆注明之。又要注明业主(除官有者以外),如业主将田卖掉时,则要过户,须报告政府,要一年一注。在黄册中亦要说明,黄册是人户,具有流动性,鱼鳞册则是固定的。故当时人说“田母人子”,找到土地后,人就容易找了。这种表册的意义是:(一)政府可用以收租税;(二)可以抑止兼并,至少不使兼并过盛。

放弃两税制之原因是因为,中央政府规模越来越大,政权集中,使地方政府之权力越来越小。

宋代农村每地有一头脑(大门第),但宋后中国社会变成平等的了,无贵族与门第,由于农村分散了,故政府必须想出统一、便利的收租税的方法。但事久弊生,因此产生了“飞洒”。

“飞洒”是地主拥有极多之田,于是设法将田写在别人户名下,税则由他出,与官方或私人商量,因此统计不会准确了。但调查相当困难,手续十分麻烦,要用很多钱。故到了明代中叶以后,鱼鳞册的制度出了弊端,而要另外想办法了。

二、明代之一条鞭法

明代的“一条鞭法”就是租税、土田、徭役及人力诸项合而为一,为普通人民所须向政府贡纳者。

中国一向的政策为轻徭薄赋,两税制之后租庸调归为一,为单一税,均摊派在土地上了。唐有两税制,其后宋代有王安石的免役法,再之后是明代的一条鞭法。此种单一税法是免去徭役,直至清代仍是丁粮合一。即自唐代起,人身可不必向政府当差,这是一种好制度。当兵也不抽壮丁,而用募兵,这种制度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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