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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谳书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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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河東守讞:士吏賢主大夫[左“羊”右“兆”], 盜書繫隧亡。獄史令賢求,弗得。繫母嬐亭中,受豚、酒贓九十,出嬐,疑罪。.廷報:賢當罰金四兩。

译文:

河东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士吏贤负责看守大夫[左“羊”右“兆”]。[左“羊”右“兆”]因擅自抄录公文而被拘系,押送途中逃亡,狱史命令贤缉捕,而未抓获。于是把[左“羊”右“兆”]的母亲嬐拘押亭中。收受贿赂小猪和酒,值九十钱,而后将其释放。应该判何罪?

廷尉批复:贤应当罚金四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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