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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谳书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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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八年十月己未安陸丞忠劾獄史平舍匿無名數大男子種一月,平曰:城知種無〔名〕數,舍匿之,罪,它如劾。種言如平。問:平爵五大夫,居安陸和眾里,屬安陸相,它如辭。鞫:平知種無名數,舍匿之,審。當:平當耐為隸臣,錮,無得以爵、當賞免。.令曰:諸無名數者,皆令自占書名數,令到縣道官,盈卅日,不自占書名數,皆耐為隸臣妄,錮,勿令以爵、賞免,舍匿者與同罪。以此當平。南郡守強、守丞吉、卒史建舍治,八年四月甲辰朔乙巳,南郡守強敢言之,上奏七牒謁以聞,種縣論,敢言之。

译文:

(汉高祖)八年(公元前199年)十月己未日,安陆县丞忠劾狱史平隐匿无户籍男子种一月。平供认:“实有此事,知道种户籍而隐藏他,有罪。”所供其他情节和劾状同。种的供词的相同。

判定:平知道种没有户籍而隐匿在家中,情节属实。断处:平当耐为隶臣,禁锢,不许赐赏其爵位和以爵抵罪。《令》规“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锢,勿令以爵赏、免。舍匿者与同按此令判处平刑罚。南郡守强、守丞吉、卒史建、舍审理。

《汉高祖)八年(公元前199年)四月初二日,南郡守强敢言之。呈上此案有关文书七件请审阅。种的罪行县廷已处决;敢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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