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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者何时有其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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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业实验所,在农情报告的三卷四期里,根据22省,891县的报告,作了一个中国各省的农佃分布表。从这个表里,我们可以知道,现在的农民,仍以自耕农为最多,占46%;佃农次之,占29%;半自耕农又次之,占25%。这个估计,与我前年在《中国佃户问题的焦点》一文里(《旁观》第十期),及去年在《从佃户到自耕农》一文里(《清华学报》九卷四期)的估计,相差无几。由此可见中国没有田的农民以及虽有田而不够的农民,仍占全民二分之一以上,这个问题诚是人民生活中一个最严重的问题。民生主义里,最重要的一部分,便是为解决这个问题而发的,可是国民政府已经成立了若干年,对于如何实行孙中山先生遗教的这一部分,竟丝毫没有表现,未免令人感觉失望了。最可笑的,就是共产党以前在江西实行的土地政策,某院长在公开谈话中,竟说他们是从三民主义中偷去的。我们觉得主义与财富不同,是不怕别人来偷的,同时也不可学守财奴的办法,把他藏在一个秘密的地方,而不拿来使用。为安定社会秩序起见,为组织民众,使其一致拥护政府,作对外的斗争起见,耕者有其田的主张,有立即施行的必要。

我在《从佃户到自耕农》一文里,曾有一个具体的建议,即是:

丹麦以政府的力量,帮助农民购地,结果使国内佃户的百分数,从百分之四十二,降低到百分之十,此举中国颇可效法。

中国实行丹麦的政策,有三点仍须注意。第一,政府应效法爱尔兰减租的方法,使地主肯将土地出售。第二,应以东欧各国的成例为鉴,由政府以公平的方法,规定土地的价格,俾地主不致居奇。第三,购买土地所需之款,应由政府全部借给农民。至于此种款项之来源,或由政府举债,或发给地主以土地债券均可。政府借给佃户购地之款,利息应低,可由佃户将本息于若干年内摊还,其数目之多少,以不加重佃户负担为原则。

这篇文章,曾引起土地委员会里一位负责者的注意,他写信给我,与我讨论两个问题。第一,他觉得将佃农变成自耕农,农民问题并未解决。这一点我完全同意,因为农民问题,是多方面的,解决了一个方面,并不能说整个问题已得到解决。可是同时我们也不能顾到别的方面,而把佃农问题置之高阁。第二,他提到财政问题,认为中国的情形,并不如丹麦等国的单纯,所以规定应略具伸缩性,以免将来滞碍难行之弊。这一点是很重要的,所以我愿意在此再讨论一下。

在我上面的建议里,并未抄袭任何国家解决佃农问题的办法,因为中国的情形,不与任何国家完全相似,这是我们研究社会问题的人所清晰地认识的。但欧洲的农业国家,每一个国家的解决佃农问题办法,都有一两点可供我们参考,所以我一方面顾到本国的情形,一方面博采他国的经验,才提出上面所提到的那个办法,在我认为是很可行的。这个办法的长处有三点,第一,不加增政府财政上的担负,因为政府无论举债,或发给地主以土地债券,都是以佃户每年摊还的本利作担保,政府并不要从国库里拿出一笔钱来,送给地主或佃户。不过办理这一件事,在行政费上,也许要多支出一点,但这是于人民有益的事,多开支一点行政费,只有得到人民赞助,不会引起批评的。第二,这个办法,并不剥夺地主的既得利益,只是对于他的私产,施以统制就是了。地主对于这种办法,如要反抗,无异播布革命的种子,为自己的幸福掘坟墓。第三,这个办法,并不加重佃户的负担,可是在若干年后,佃户便可成为地主,与现在的佃户,永远不能改变其身份,反将佃户的身份,传给子孙的,自然不可同日而语。

关于最后这一点,有详细说明之必要,因为一方面佃户的担负既不加增,另一方面,这个佃户,于若干年后,便变成地主了,许多人以为这种说法,近于神话,几乎是不可能的。其实我所说的办法,是很浅近的,凡略为懂得一点农业经济的人,都很明了的。现在我再来说一遍。

关于佃户的负担,据张心一先生等调查句容的结果,得到下列的结论:

以钱租论,价值百元的田地,地主所收的租钱如下表:

上等水田 6.6元

中等水田 7.1元

下等水田 7.9元

上等旱地 6.8元

中等旱地 7.2元

下等旱地 7.4元

地主投资买地所得的利息,每年自6.6%,到7.9%。买下等田地,比买上等田地的利益大。

由此可见佃户每年所交的租,其价值约等于田地价值的6.6%到7.9%。我们所谓不加重佃户的负担,是想一方面帮助佃户购入所耕的田地,一方面要使佃户每年所摊还的本息,不要超过他平时所交的租的价值。

其办法可举例如下:

今有地主甲,有地值100元,租与佃户乙耕种,每年收租平均为7元。政府可令地主甲将土地让与佃户乙,给甲以值洋100元的土地债券,而令乙分期将此100元的本利还清。为欲使佃户的担负不加重,利息可以定为每年6厘,这与现在地主所收的租值相比,似乎低了一点,但与减租后的租值,相差无几。佃户乙平日交租时,系一年两次,现在还本息的办法,也是每年两次,每次3元5角,共为7元,与平日所交的租相等。但33年之后,100元的本利便完全付清,土地便完全归乙所有了。今列表如下,以示分期摊还本息,33年还清的方法。

由上表,可见在33年之内,佃户乙共付地主甲本100元,利130.34元。这33年内所付的本利,等于33年内应交地租之数。可是照现在交租的方法,付完了230.34元的租以后,地还是甲的;而照我所提出33年之内摊还本利的方法,付完了230.34元之后,地便是乙所有了。这种简便易行的方法,我们希望民生主义的信徒,郑重的考虑一下。

二十四,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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