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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耕者有其田及有田之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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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耕者如何能够有其田

在十几年以前,我曾在《清华学报》里,发表过一篇论文,题为《从佃户到自耕农》。在那篇文章中,我曾作下列的结论:

(1)佃户是乡村中一个被压迫的阶级,我们如要为他们谋福利,当设法使他们成为自耕农。

(2)美国的佃户,有许多靠自己的力量,便升为自耕农的,但中美的情形,相差太远,中国的佃户,如无外力的帮助,很难改变他们的身份。

(3)丹麦以政府的力量,帮助农民购地,结果使国内佃户的百分数,从42%,降低到10%,此举中国颇可效法。

(4)中国如实行丹麦的政策,有三点仍须注意。第一,政府应效法爱尔兰减租的办法,使地主肯将土地出售。第二,应以东欧各国的成例为鉴,由政府以公平的方法,规定土地的价格,俾地主不致居奇。第三,购买土地所需之款,应由政府全部借给农民。至于此种款项之来源,或由政府举债,或发给地主以土地债券均可。政府借给佃户购地之款,利息应低,可由佃户将本息于若干年内摊还,其数目之多少,以不加重佃户负担为原则。

十余年的光阴,匆匆的过去了。佃户的地位,似乎没有什么改良。抗战胜利以后,国内各方面的人士,对于这个问题发生兴趣的人,逐渐的多起来,土地改革的方案,我们也看到不少。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我愿意对我上面所述的第四点,便是如何使耕者有其田的步骤,作以下的修正。

(1)佃户的租额,应照土地法上的规定,以375‰计算。

(2)地价应规定为现租额的七倍,由佃户分七年交纳,取得土地所有权。

(3)在佃户尚在清偿地价的时期内,田赋仍由原土地所有人交纳,佃户同时不向地主另交地租。

这个办法的好处,就是在清偿地价的时期内,佃户与地主之间,地主与政府之间,所有的支出与收入,都没有变更,所以社会上一点骚扰也不会引起。可是地主与佃户心里都很明白,七年之后,土地的所有权,便要转移了,地主可以从容的另谋生路,不致张皇失措,佃户想到不久担负便要减轻,心中必定感到很大的安慰。

此种改革,一方面可以提高佃户的生活程度,另一方面,可以消灭一个在生产过程中已无功能的地主阶级,使他们另谋生计,由不生产者变为生产者,所以对于整个的社会,185是有利的。

二 只变动生产关系而不变动生产力不能算是根本的改革

中国佃户的百分数,根据南京金陵大学卜凯等的调查,张心一先生的估计,以及中央农业实验所的调查,都不算是很高。概括的说,中国的佃户,在农民中,只占30%左右。假如上面所提的办法实现,那么七年之后,这些佃户,便都变为自耕农了。

自耕农的生活程度,是否比佃户高得很多?中国全国的农民,假如都是自耕农,农村中是否便会繁荣?凡是在乡村中住过的人,或者在乡村中做过调查的人,或者有亲戚朋友在乡村中当自耕农的人,对于上列的问题,恐怕不会给一个肯定的答复。中国的自耕农,现在的生活是苦的,以前也是苦的。假如农村中的生产力没有重大的变更,他很难希望脱离贫苦的日子。在二千多年以前,就有人描写过中国自耕农的生活。《汉书·食货志》记载李悝治魏时的自耕农生活如下: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畮,岁收畮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钱),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

现在的自耕农,与李悝时代的自耕农,其生活程度有何差异?他一年收获所得,除了交税、祭祀、衣食等的花费之外,是否还有很多的剩余?我们只要放眼观察一下,就知道二千余年以来,自耕农的生活,实在是没有进步,没有可以值得羡慕的。

这种生活,在生产力没有变更的时候,是没有什么好的办法,把他加以改进的。中国古代的仁君,最多只能做到薄赋敛。薄赋敛的结果,也只能使这些自耕农生活不致恶化而已。这虽然在中国的历史上,已经是难能而可贵,但是这种典型的中国自耕农生活,如与近代文明国家的自耕农生活相比,相去实有天壤之别。

近代文明国家的自耕农生活程度,所以能够上升的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把握着新的生产力。曳引机及其他新式农业机械,是新的生产力的象征。有了这种新的生产力,一个农夫,可以耕种的田地,便扩充了若干倍。我们用人力与兽力来耕种,所以每一个农夫,只能耕种3或4英亩的土地。但是已经采用或局部采用了机械耕种的国家,农民所能耕种的面积便扩大了,如德国的平均农场为22英亩,瑞典为25英亩,丹麦为40英亩,美国为174英亩。在这样大的农场上,收获自然非小农场所可比。因此这些国家的农民,以其收获所得,除了交税,除了满足衣食住的需要之外,还有剩余,可以作教育、医药卫生、娱乐、旅行、交际、慈善事业及储蓄之用。他们生活程度之所以提高,因为他们有大农场,用机器耕种,每人的收获量丰富的缘故。

三 如何变动农业中的生产力

我们为想提高中国农民的生活程度,使其可以与文明国家的农民相比拟,非变更他们的生产工具不可。

可是在过去二三十年之内,提倡中国农村改革的人,很少在这个问题上用心思的。只有这次抗战胜利之后,善后救济总署的主持者,才大胆的在农业机械化一问题上,作初步的尝试。现在有好些省份,如河南、浙江、湖北等省,都得到了一些曳引机,作开垦荒地的工作。我于1964年的11月,曾到过湖北京山县的罗汉寺,参观那儿合作农场上曳引机的工作。我同农场上的技术人员谈话,知道罗汉寺一带的土地,在抗战期内,已有六七年没有耕种过了。野草的根,入土很深,如用牛耕,每日只能犁地2亩,但用曳引机,每日可以犁地约100亩。因为机器的效率高,所以京山合作农场,开垦2万华亩荒地,共拟招收400家农户,每户可以分得农田50亩。50亩这个数目,比较长江一带的平均农场面积,至少要大二倍以上。所以将来合作农场上的农民,其生活程度,一定可以比普通农民要高些,这是可以想象得到的。

京山农场,是在荒地上建筑起来的,所以没有地权的问题。在人烟稠密的地方,如欲推行农业机械化,许多困难的问题便发生了。

第一,农业机械化之后,需要农户的数目便减少了,这些多余的农户安插到什么地方去了?

第二,细碎的农场,像目前中国乡村中所呈现的,并不适于机械的使用。为使曳引机可以发挥其作用起见,现在的农场,应当如何合并?

第三,假定农场已合并了,参加工作的人,其土地权的收获及其个人工作的收获,如何计算?

这几个问题,在理论上都是需要解决的。解决了这些问题,然后中国的农业机械化,才可以实现。

四 农业机械化的步骤

我们先讨论第一个问题。

农业机械化的一个目标,就是要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率,以少数的农民,来耕种中国的已耕地。在已耕地并不减少而农民数目减少的条件下,每一农民的收获量,自然增加,因而他的收入,他的购买力,他的生活程度,也就自然随之而提高。所以曳引机到了农村,引起一部分人民的离村,乃是我们所想达到的目标,不必惊奇。我们所要考虑的,乃是这些剩余的农民,应当安插在什么地方。我们的答案,是把他们安插到别的职业里。因此,农业机械化,应当与中国现代化或工业化同时进行。我们应当计划,假如在下一年内,新兴的工业、矿业、交通业、运输业,以及其他的职业中,需要若干人力,我们便以等于这些人力的曳引机,送到农村中,去换出农民来。这样的办,农村中的生产力不会减少,因而到别的职业中去的人民,在粮食上也不会发生问题,可是在别的职业中,因为这批生力军加入了,生产便会加增,事业得以发展,结果一定可以使全国的收益加增。这个办法,并无新颖之处,欧美与苏联,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人口的移动,都是从农业转到别的职业,我们不过采用他人已经走过的途径而已。

我们在此要特别指出的,就是这儿所提出的农业机械化办法,乃是一种渐进的办法,由局部的机械化,以至全部机械化的办法。我们所以不主张农业立刻全部机械化的原故,一因曳引机不是一下就可以造得出许多部的,但是如欲中国的农业全部机械化,大约需要250万部左右的曳引机,其他的机械还未计算在内。这一大笔资本,不是短时期内可以创造出来的。其次,即使我们能够弄得到这么多的曳引机,我们也不应马上采取全部机械化的办法,因为如采用这种办法,马上就会发生大规模的失业问题。根据别个国家的经验,农业以外的职业,吸收人口的能力,在短时期内,是有一定限度的。原因是就业机会的产生,由于资本的加增,而资本的加增,无论是利用外资,或自己积蓄,都不是想要多少就有多少的事。每一种实业中,不加增资本,而加增就业的机会,只有在降低生产效率一个条件下可以达到,而降低生产效率,是与社会进化背道而驰的,为我们所不愿意采取。美国自1910年至1930年,农业以外的就业人口,从2570万人,加至3830万人。在20年之内,加了1250万人,平均每年只加60余万人。苏联自1926年至1939年,工人及雇员的总数,除开就业于农林渔业的不计外,从830万人,加至2460余万人。在13年之内,加了1620余万人,平均每年增加125万人。假定我们的工业化,其速度可与苏联相比,也就是说,假定我们每年可以从农业中提出125万人,参加别种职业的生产,那么我们每年送到农村去的曳引机,最好每年只能代替125万人的工作。多造曳引机,只有使工农的就业人数失调,不是妥当的办法。苏联在推行集体农场时,没有顾到这一点,以致曳引机到了农场之后,一部分的农民,无法安插,结果只好打破社会主义的信条,对于加入集体农场的农户,每户分配私有农场一英亩左右,以便他们可以充分利用其闲暇。在集体农场上是用新的生产力,而在私有小农场上,还是利用旧的生产力,即人力及兽力。由此可见农业全部机械化,不是短时期内可以完成的,我们因此应当作长时期的打算。

五 土地国有与农业机械化

我们现在可以讨论本文第三节内所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农场的合并问题。

目前我们这种小农场制度,阻碍了新生产力的使用,是很为显明的。我们如欲利用曳引机来耕种,非铲除现在田亩间的经界不可。如何使这个目标实现,同时又使农民肯自动的来赞助这种运动,乃是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

我们现在假定以七年的时间,来完成耕者有其田的工作。在七年之内,现代化所需的劳力,由现在都市中的游民或乡村中无地的雇农来供给。七年之后的第一年,中国农业以外的实业,假定可以吸收125万人。此项劳力,应当用什么方法来吸收呢?

为讨论的方便起见,我们假定此125万人,将平均分配于100个都市的新兴事业之中,于是每一都市,应向其附近农村吸收12500人。为使这个目标易于达到,政府有几件事,是要事先妥为筹划的。所应筹划的第一点,就是要制造或购买若干曳引机,使其所产生的能力,等于125万人。第二,政府应在100个都市的附近,兴办合作农场。在合作农场之上,是用曳引机耕种的。每一都市,既要向附近的农村吸收12500人,以每一农户平均有工作人口2.5计算,等于5000农户。此5000农户,也就是要转业的农户。政府于兴办合作农场,圈定农场范围之后,应以保证转业后之所得,不会减于过去五年平均所得之条件下,劝导合作农场中一部分的农民转业。转业之农民,其土地移转给政府,政府所付的地价,也是等于地租七倍的债券,分七年付清。转业的农民,一方面得到政府的保证,在新的职业中,其所得不下于过去五年的平均数,另外还可坐食地租七年之利,所以他们应当是赞成这种办法的。

此5000农户转业之后,合作农场上的劳力,大为减少,但因有曳引机的替代,所以生产力并未减低。这些加入合作农场的农户,我们假定他们都是自耕农,但其田亩之多寡是不等的。政府对于他们的参加,只附一个条件,就是所有的土地,都要以债券收归国有。政府于七年之内,付以等于地租七倍的地价。所以合作农场成立七年之后,农场上的土地,便由私有移转为国有了。合作农场成立前的七年,是土地由地主转入自耕农手中的时期;合作农场成立后的七年,是土地由自耕农手中转为国有时期。合作农场的推广,也就是国有土地的推广。等到农业机械化全面达到了,所有的农地,也都变为国有了。这是利用生产力来变更生产关系的办法。可是加入合作农场的自耕农,是否可以赞成这种办法呢?我们的推想,假如合作农场的办法,对于他们有利,他们是会赞成的。而有利与否,要看合作农场上的收获如何分配以为定。

六 农业机械化之后的收获如何分配

我们现在可以讨论本文第三节内所提出的第三个问题了。

我们理想中的合作农场,是由参加农场工作的自耕农的土地,与5000户转业农民的土地合并而成的。这样的一个农场,其土地面积,如平均分配于参加农场工作的自耕农,则每一农户的所得,可能比他参加合作农场以前的土地面积大好几倍,这是我们最要记着的一点。但是因为有曳引机帮助耕种,所以土地面积虽然大了好几倍,这些农民也照顾得来。他们耕种的所得,在合作农场成立后的七年内,因为土地权还未完全移与国家,所以要照常纳税,也许是等于收入的10%。另外我们假定曳引机是要租金的,此项租金,也等于收入的10%。余下来的部分,除提出若干公积金外,其余的在七年之内,一概照自耕农参加合作农场时所贡献亩数的多寡分配。今有甲乙二自耕农于此,甲在参加时有田30亩,乙在参加时有田20亩,那么乙的所得,应为甲的所得的三分之二。在此七年之内,转业农民五千户的所得,由政府代收。政府于收到此五千户农民原有土地上分配得到的实物或代金后,以37.5%,付与转业农民,作为转业农民应得的地价。余下来的62.5%的实物或代金,政府即用以收回自耕农的土地。自耕农在每一年内所应得的地价,等于一年的地租,如是者七年,自耕农的土地,便为国家所有。

在合作农场办理以后的七年之内,自耕农的收获,除了本人土地上的收获外,另外还加上37.5%的地价所得,所以他的收获是加增了。他的支出,表面上似乎加了一项,即曳引机的租金,但是如无曳引机,他得买牛或者雇用人力,此项支出,照浙江省试用曳引机的计算,可能大于曳引机的租金。收支相抵,他是有利可图的。七年之后,所有合作农场上的土地,都为国有了。政府对于这个农场,或者收租,或者把自耕农一律当为国家农场的雇员看待,一律付给薪资。无论是采那一种办法,对于农民都是有利的。因为农场的面积较前扩大了,所以自耕农而使变为国家的佃户,其所得也会超过他在自耕农时代的所得。试举一例说明此点。假定在自耕农时代,某甲有田20亩,每亩收获谷物3担,共为60担,除去田赋十分之一约为6担外,余下的为54担。加入合作农场之后,因为有转业农民留下的土地,每一合作农户分配得到的土地,一定要大好几倍。现在假定只大三倍,又假定每亩的收获量亦如前,共为180担。除去向国家纳租37.5%应为67.5担外,尚余112.5担。他的收入,比在自耕农时代还多,所以他的生活程度也会好转,这都是新生产力所造成的结果。

七 结论

我们所提出的土地改革计划,不但是生产关系的改革,也是生产力的改革,似乎比主张耕者有其田的人,更进一步。这种计划的实行办法,尚待详细的规划,理论上也许有若干点,还要修正。这样一个大问题,我们不敢说是看得已经十分周到,希望国内对于这个问题有兴趣的人士,共同加以研讨。

四月七日,清华园。

我写完《论耕者有其田及有田之后》,送给一些朋友去批评,承徐毓枬、戴世光、陈振汉、韩德章诸先生把他们的意见写出来给我,读后非常感激。韩德章先生的四点意见,及陈振汉先生的第二点意见,全是补充性质,不必答复。其余各位先生所提出来的意见,我综合答复如下:

(一)消灭地主阶级,是否公平?

公平的观念,历代常有变更,历来属于“价值”范畴,不能像科学原理的可以用事实证明。我个人的看法,以为一个阶级,假如他在生产过程中,有其贡献,那么消灭他是不公平的。假如他在生产过程中,并无贡献,只过一种寄生的生活,那么消灭他是公平的。同时,我们还要看我们所采用的方法,是否合理。地主阶级,虽然已失其功能,但他们乃是社会制度的产物,社会对于他们地位的形成,也要负一部份责任。因此,我们不可以为某人是地主,便要驱逐他,或者杀掉他。我们应当给他一个机会,使他可以从一个不生产者,变为一个生产者。这就是我们提议以七年的时间,来消灭这个阶级的理由。我的文章,是谈土地问题时,在此范围之内,自然不必牵涉到别的不劳而获的阶级。徐先生说我的文章中不攻击别的巨富,为不公平,其实此乃为题目所限制。别的问题,应当在别的题目下讨论。

(二)一番工作为什么要两番做?

徐先生及戴先生都提出一点来质问我,那就是:为什么不直接将土地收归国有,而要分作两段办理。他们两个人既然都提出同样的问题来,显然是我没有把我的意思说得清楚,其实我的意思是很简单的:我所以要分作两段做,因为是要解决两个不同的问题。第一个是生产关系问题,这是可以全国同时解决的,可以在七年之内到处解决的。解决之后,全国便没有地主,也没有佃户,而只有自耕农。地主剥削佃户的事实,在七年之后,可以完全不存在。第二个问题乃是生产力问题,这不是短时期内可以解决的,我们要逐步的推进,须要比较长久的时间。

在我的文章中,我曾提议,在全国农民都成为自耕农之后,我们即可开始农业机械化的工作,第一年由农村中吸收125万人,令其转入别的职业。此125万人,假定等于50万农户,中国目前大约有农户6000万,那么50万农户,不过总农户一百二十分之一而已。所以在我们开始改良农村生产力的第一年,只有很少数的农户要转业,也只有很少数的农户要加入合作农场,因此也只有很少数的土地,要收归国有。以后机械化的范围逐渐扩大,国有土地的面积也就逐渐加增。

这两种工作所需的时间既然不同,自然不能在同时内完成的。

如照徐先生所提出的办法,国家只须视工业人口上之需要,逐渐圈地,办理合作农场,把地权收归国有,那么我要问:在合作农场以外的佃户,是否让其依旧向地主纳租呢?假如徐先生的意思,是在合作农场没有推行之前,地主与佃户的关系依旧,那正是我所反对的。我以为生产关系的规定,是法律方面的事,只要舆论赞同,或行政者有此勇气,则变更法律,不过是议会中举手之劳,实在是很容易的。而生产力的变更,却不可一蹴而几。我们不能因为后者推动得慢,而把前者也搁下来。

同样的,我以为戴先生所谓佃户因为土地有两次改革,因而对土地所有权问题不发生兴趣,也是过虑。他以为佃农变成自耕农以后,一定要被劝导转业,或参加合作农场。其实是不然的。如上面统计所表示,只有少数的佃户,在成为自耕农之后,是马上又要走到转业或参加合作农场之路的。大部分的佃户,在成为自耕农之后,因为农业机械化迟缓的缘故,是要花很长的一段时间,也许是终身要在他自己的农场上耕作的。但是他的收获,没有地主向他要租,这是使他的生活程度,即使没有机械化,也可以略为提高的一个因素,所以徐先生谓要提高生活程度,不必牵涉地权之说,我不同意。难道一个交租的农夫,和不交租的农夫,中间就没有一点分别吗?

(三)农业机械化与人口问题

戴世光先生及陈振汉先生,都提到人口问题。他们一方面看到农业机械后转业人数的有限,一方面看到我国人口自然加增率之高,因而怀疑:即使转业者每年有125万人,农民的生活程度,是否可以提高。我对于这个看法,极表同情。我在没有写这篇文章以前,脑海中原来另有一个题目,名为“三管齐下的经济建设”,说明农业机械化、工业化及节制人口,应当同时办理,才可以收提高生活程度之效。后来觉得人口问题牵涉太广,有另外写文章说明之必要,所以在这篇文章中,便没有提。其实我很同意陈戴二先生的看法,认为如乡村中移出的人数,不能超过增殖的人数,那么生活程度是很难提高的。可是我也要说明一点,就是中国人口,在目前那种高的自然加增率之下,如不立即推行工业化及农业机械化,则农民的生活程度,有更趋于恶化之虞。农业机械化,虽然不是提高农民生活程度唯一的因素,却是许多因素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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