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京福寿寺沙门如理集
【疏】颂中以同初能变者,同初能变是舍受故,所以颂中更不辨受俱门。
【疏】初定至出舍根者。意云:破前师云:若许第七与喜乐等相应者,第七有顶,地有喜受等,应通有顶有。又瑜伽中云:初禅出忧,二禅出苦,三禅出喜,四禅出乐,无想中出舍。明知喜等不通有顶,故前师非也。问:忧苦二受,欲界系忧受,初禅无可尔,如何苦受初禅犹有耶?答:且如苦根,唯五识有,谓初禅中有眼、耳、身三识者,所以得有苦根。识苦无忧,苦方出故,故二禅出苦根。又胎法师解欲解先曰:云何故二禅方出苦根?答:由初定有三所依,识是苦所依故,是下地之类,故得有苦,苦尔苦根。设欲界舍随所依,识二定断,喜乐在二,三禅亦应随所依,第六随诸地。答:不尔。五识无能治苦,随二定断,意识体能治喜乐,不从遍三界。
【疏】应许忧苦通三界有者,难云:上地无喜乐,汝许第七彼地喜乐俱;上地无苦忧,六识于彼有忧苦。
【疏】增上受类相应者,意云:如第六识修初禅定时,即是造初禅业。此业与第六识中喜受相应,为增上缘,能感初禅第八识果。然第七识俱喜受,即与彼地能引业之增上受类相应,缘彼业果为境界,故云受类相应者。第七识俱喜受,是第六识中喜受之流类也,即约与能引果业之受类同。问:何故要须与增上受类相应,方缘彼业果为境界邪耶?答:相应者,是相顺义。要彼此喜受相顺,方能缘此地业果。若不相顺,第七即不能缘此业果,乃至余地皆与第六识之业增上受相应而缘业果。问:若如造三途业,亦有苦受俱,彼第七识应亦与喜乐受俱耶?答:依多分说。以上二定及人、天等,多分与彼能引业喜受相应,亦三途等业,且多分忧受相应,以奢逸人极少少有喜受俱欤?
若又难似乖,据无违人天,亦天多分音,明知造三途业,多分忧相应也。又次是不正义,设有失,无劳会之。
【疏】又地所有增上之受至与彼受俱者,此第二解。如第六识有人天业,感得人天第八果识,即随彼地第六识中受喜乐受,缘彼第八以之为境。然第七识亦与向自相应喜受俱,缘自地第八识果为境。又此地之业者,此人天趣业,复能招彼地果,即当生地果。当生地果第六识与喜乐受缘同,地果第七与彼同缘。此初第八所生之地,随地所有受,即缘第八生,故与前不同。不同所以,如演秘钞。
【疏】欲界虽有舍受至故此不说者,释通外难。难云:余地有舍受业果,即说识受俱得缘,欲界亦有舍受业果,何故不说俱得缘?答:虽有舍受之果,而业劣故不说。意说以欲界善恶二趣引业强,喜乐忧受胜故,得彼胜受说,不同彼者受业说。
【疏】如苦乐受至故今不说者。然苦乐二受,唯在五识,不与引业俱,故不说也。然初二定五根有乐受者,但约怡悦义边说有乐,亦非此间所说,谓五识受不能感引业果,一向不说五识受也。所以初二定说有喜受,不说有乐受也。
【疏】又此若与四受相应至少分断故者,意云:如欲界第七我见俱惑,与此非想第六识中下下品惑,于金刚无间道一时顿断。今若与四受相应,即应非顿断过。何以故?由前位中少分断故,谓初禅出忧,二禅出苦,三禅出喜,四禅出乐,俱是非顿断过也。
【疏】若尔,如欲界不伏之修惑,与此何别者,此因前故,为此问意。如第六识,识中俱生烦恼,贪、嗔、我见俱,世道不能伏,要与非想地同,与第七相应惑何别?此即不断家问。
【疏】答:彼前前地已永离故,此即许断家。答:然第六识相应惑,第三果人离欲,即时亦能断彼。又如第二果人,前断六品,入那含果故断。若第七识相应惑,纵离欲亦不能断,要至有顶,合于九品一类,方能顿断,故有别也。故云此合于后等及第六识中修惑。有二师说:一、许不断故,为此问答。
【疏】虽初地至唯舍受者,意云释外难。难云:若言已转依位,第七与平等性智,俱任运转不易,故唯舍受相应者,且如初地、第七地,亦得无漏,即任运转不易脱耶?答:不尔。据佛位说,云不易脱,非约余位也。任运转者,无动摇义。
【疏】又复此智至唯舍受俱者。意在佛身中,大悲功德最胜,常在第四禅,此以第七唯舍受俱。
【疏】又设下地有平等智者,意云:随上、下地第六识入法空观时,皆引得平等性智,故平等智通上、下地有。以无漏第七与第六必同地系,若有漏末那与第六或异地系,如演秘说。
【疏】若在十地至皆有此智者,是总举,如下自解。
【疏】依彼地心至为有顶依者。意云:如固位中,若依有顶地第六,依法空观入灭定时,引得平等性智,此平等性智与净第七灭定不无,所以有顶第六还以有顶地第七平等智为所依也。故不可定说下地第七与有顶第六为依,以无漏末那必与无漏第六同地系故。有漏者,或通异系。
【疏】虽通诸地,皆唯舍受者,意云:此释外难。难云:次言平等智由第六引,诸地皆有者,亦互应引第六识,随在何地,与何受相应,初二禅等有喜乐等。答:私按义,灯五末二纸左四行已下问答,与此问答相似,而灯委于演。不尔,皆唯舍受,故应思者,意同前解。
【疏】未必皆似故者,意云:因果心、心所未必相似,恒于所缘平等缘故过合,唯舍受相应。若论余心所因果多少,即未必相似,由无漏善心法尔有此菩提,一心所作用俱亲相似。
【疏】上界定力故,可名有覆者,意云:上地烦恼,由定力折伏,方得成有覆、无记;若不尔者,即成不善性。
【疏】此识何为名为无记至亦无记摄者。意云,此识相应四惑,虽合是□不善性,由所依识行相微细,任运一类故,所以是无记性。然能依烦恼,随所依识,亦为无记。不障善故者,不障六识中善、无记。遍三性者,说第七及心所等,能与三性为依。言通三性,非体通三性也,故第七与前六识为染净依。又遍三性者,前六识起三性,同时第七恒现行,与彼俱起,故云遍三性也。
【疏】此微细至皆第一说者,意云:然第七微细言,即两本摄论,皆第一中说。
【疏】此中两解者,意今说有覆无记性有二解,与彼论说别,二解如疏。
【疏】以心体细至名为有覆者。意云:心王、心所互影显,得成有覆。何者?似法之升,烦恼合是不善,由心王体相微细一显,所以能令相应心所亦成无记性。此即烦恼成有覆、无记也。然心王成有覆者,被烦恼覆,故成有覆。本体非覆,以不自覆故。
【疏】俱染障圣者,即四惑与心俱,令心亦互障圣道也。有俱染障圣者,唯取俱时四□惑,不取末那末耶,性非染,故前解好。
【疏】对法第六,他界缘云者,辨缘他界烦恼中,作此说云不见世间执他法为我等故。
【疏】我见随境自他所系者,第七缘第八时,与境同地系,名自他故。
【疏】此依俱生至行相。说者意云:然俱生我见,有任运缘,总别为我。取第七六识中我见,若总计五蕴身为我,即通缘三界法为我,即此身中皆有三界法故。若别缘我者,即随缘一蕴计为我也。今此识诚我见,唯缘第八识执为我也,即是别缘为我。由此故知,第七不缘种子及相分。若缘者,皆通缘也。问:种子可尔,相分如何?答:若缘第八识相分为我所者,且如三根中,忽有修得天眼、耳通,即引得上界天眼、耳根在自身中,方能变生天眼、耳二识。然此二界根,是第八相分也。第七缘,即是缘上地法为我所法也,不缘相分。
【疏】若尔,命终心至,此别缘我故者,此问第六,识答如也。
【疏】不可难以相应、所缘二缚为名系者,意虽有所缘,不约此所缘缚辨其系属,但约相从名系属也。
【疏】此文三释者,即三段料也。
【疏】属彼所缘文之地者,意□□□举第八识所依境,显第七属此地第八识也。
【论】若起彼地异熟藏识以下,是正解,何故尔耶?答:前举任运等者,此显所由;后若起彼等者,方解属义。
【疏】虽有此义,前解为胜者,序论中或为彼地诸烦恼等文,此文虽别是一解,然不及以前缘。
【疏】此在因中至是无漏故者,长连读自晓。意初地已去名转,依此所系识是无漏故,意有此所系识是无漏故。
【疏】是彼类故者,是我执类也。
【疏】又彼说至非无学故者,意云:六十三中,说世间道伏烦恼,不伏所知因,便说出世间,非说灭定。是故菩萨以但说二位故,何不说灭定耶?答:以灭定不是道,且非有学、非无学故,所以不说。亦彼方约人辨,但说二位,兼法及人,所以说三,以灭定数是即法故。
【疏】然第八识唯从烦恼以立藏名至约自体说者。此第八识得藏名者,但从我见烦恼所执以立藏名,而不说所知障也。其第七识名染污者,非唯烦恼,亦名通法执,据自体说,以不从他法立名故。
【疏】在无学俱不行者,无学言通摄三乘,故名俱不行。
【疏】法执既细,菩萨不从得名者,意云:夫藏识名,依烦恼立。菩萨既伏烦恼,虽有法执,第八不得藏名。法执不能执第八为我、我所故,设法执能执第八,亦不得名藏识。
【疏】所执藏名菩萨应不舍者,以菩萨法执在故。
【疏】顿悟二乘者,二乘中有利、钝二人,名为顿、渐,今即利根者,故云顿悟二乘。或可说初菩萨名为顿悟,简渐悟菩萨故。
【疏】又解:世道是事观等者,亦是六十三文。
【疏】非所对治至差别转者,意云若论世道者,以是事观故,限此第七识烦恼等,非是所治世道,亦非能治境界。缘力者,意说第七识惑等,亦不是世道之境界,以世道不缘故也。
【疏】无分别智至违我执故者。从三乘无漏心起,方伏所由也。
【疏】并自违故者,菩萨人法执,违自法空观;三乘人我执,违自乘人空观,故言并自违。
【疏】一分或全者,意云:一分者,唯生空、无漏等流;或全者,人、法二空等流。言不现行者,意云:入一分观,违一分现行;若入二空观,令违现,故云亦互。即此意也。我、法二执正违故,所以不行。
【疏】后显前二灭已后生至亦不现行者。意云:后显前二灭者,我、法二执灭后,出观还生也。如小乘以生空观引灭定,我执不行;菩萨以法空观引灭定,法执不起。或双入二观,即二执不行,后出得生。言生及法执者,意说:小乘人入生空时,我执不行;菩萨法执亦尔,故云随其所应。又解:后显前二灭已后生者,显前灭定、圣道二种,对后罗汉得前二灭名。以后生者,于此二位中,二执不行,出观得后生。小乘人空观,菩萨法空观,引生灭定,二执不行。及法执随其所应等者,此偏对菩萨说法执也。不言我执者,即同二乘亦不行,故更不说。
【疏】无所由义者,显罗汉无我执所由。
【疏】此识染法至第九品摄者。意云:夫论第七识中,烦恼即其一类,不可分其品类。今且据三界论之,得有九品,即九地中一地有一品也。随地地之中,最定是下品,行相微细,名为下品也。若望当地第六识九品烦恼中,即当第九品摄,地地皆尔。
【疏】一切地者至名势力等者,意说一切地中第七识烦恼,皆与有顶地第六识第九下下品一时顿断,以势力等故。同障无学者,意云第七识烦恼,虽地地有一品,每品皆与有顶地第六识中第九品惑同断。此意说虽有九品,皆与有顶下下品中一时断故。欲界所系第七惑,与彼有顶地下下品相似,以行不能发业润生等故。
【疏】若有难言既有九品至无九品义者,意云:此是外难,有两意。其粗细非一类者,是第一难。难既有九品,粗细应非一类也。意云:若言三界相望有九品,应九品道断,即非一类。如色界中有四地,即有四品,如何一类耶?余准此。此识至无九品者,难有一品无九品义,第二难意也。至下实有九品者,答有九品非一品义。
【疏】彼由加行至实有九品者,此论主答,谓超二果人极利根故,即加行力合八十一品,总为九品。由一类九解脱、九无间道断,虽一道断一品,不妨一品而有九品。问:何以如是?答:此障无学故,八十一品合九品断,何妨第六中惑与有顶地下下品烦恼一时断,而有九品耶?
【疏】然此第七至一时顿断者,意说如欲界自地第七中烦恼,虽非九品摄,此烦恼还与自他第六识中第九品我见相似,以一时顿断。问:既有一师许第六识中我见渐渐断非顿,如何乃言与非想地第九品同断之?答:约超二果人说,断欲界第九品时,即是断非想第九品时。何故尔耶?以束九品为一品故。此名破竹断,如破一节,全节亦破故。故合八十一品,总为九品断。若许粗细三界相似者,返难前师不许九品之义。若尔,无性有情,第七识应无能薰,以无增减故,故有九品也。
【疏】如断善邪见至分九品故者,意云:此况第七亦有九品,如邪见行相增强,欲界第九一品仍作九品。今此第七识惑且尔,一品之中分为九品。又邪见能断善根,准婆沙二说:一云一品邪见顿能顿断九品善根,犹如见道断惑,随何等品智,一时顿断九品惑;二云九品渐断,如修道断惑,下根下品邪见能断上善,乃至上上邪见能断下善根。或缘一一谛故,即能起得起九品邪见;或乃次第缘于四谛,方始起九品邪见,即缘四谛所有邪见,随应皆能断生得善。广如彼杂集等说。曰:如何一品分为九品?答:言一品者,即唤九品为一品。次第七识中烦恼,地地之中皆是第九品摄,即以九个第九品同是第九品摄,所以合为一品。其实有九品,如邪见等。
【疏】如前第二能熏中,解者意云:第七识烦恼品数,与非想地第六识中第九品感,同是一品,所以一时同断,即是一品,非九品义。若尔,如何成能熏耶?答:约三界九地论,随地上下,互有粗细,下粗上细,故成能熏也。
【疏】断缚彼故者,谓我执缚二乘,不得解脱,今时断此我见,名断缚彼。
【疏】若菩萨断无染亦除者,法执望二乘无染,菩萨能断。
【疏】若以不行名断,此识可除者,若据恶业所招,一分第八无,即同时一分第七亦不行,据此不行名舍。若作此解,即同因亡果断。若尔,何故言与有顶下下品惑同断耶?答:彼约断道,此望不生,望义有别。
【疏】不可以此例彼者,意云:但分别惑发,业所感可不生断。此修惑不尔,非由修惑发故,不可以此修惑例同彼不生断也。若尔,彼恶趣及女人身中善法,亦由分别惑发,如何名不生断?答:由感彼趣身,方有外道起彼善等。若尔,第七亦摄由业感,但彼第八,七方得生,虽有此妨,不及前也。
【疏】同第八识初师舍义为问者,即此第七识无学回心亦舍,应今文外有间云:此回心无学亦舍,第七何不说耶?答:如彼,谓第三卷内明舍赖耶中,彼初师三乘无学舍赖耶,不言菩萨。彼问:何不言不退菩萨?今此亦同,故言同彼初师为问,捡前文。
【疏】应次别说者,无学回心,应与顿悟别说。
【疏】为同何例者,此不退菩萨,为同菩萨,为同无学例耶?
【疏】文势总故者,如上约三位总明无,第七下别明之。第七三位无者,为体耶?为名耶?下有诸师异诤。
【疏】安慧等云者,等即自门徒,或西方有此类计。
【疏】即出世末那。实不思量者,即不思量我相,名不思量。
【疏】此等无染意等者,成第六识,必有俱生不共所依意,说有净第七识也。
【疏】次第逆简第八及无间缘种子者,即于上第二能变、所辨三缘中,逆次配之。今先得辨不共,故言逆简。于彼不共所依者,简俱有依中第八识也,以第八识与诸法为共依故。言生者,简无间缘,以无间缘不俱生故。言俱者,简种子,种子是因缘故。今此俱者,显增上缘故。有生简种子,俱简无间缘,虽有此解,准文不次。又解:不共如前简俱生二字,通简无间、种子二依,以无间缘依前后异,非是俱生;种子是因缘依,非增上缘,以俱生言显增上缘故。
【疏】此据多分者,据余时说,但不据灭定。
【疏】然所引识起多少中至非七俱难者,意云牒前瑜伽论文为问也。且如前论说,论说藏识决定恒与一识俱转,乃至七俱转者,总是瑜伽论文。若住灭定,乃至定二俱转者,是论主正难意。若如安慧师,圣道、灭定二位无第七识者,如何瑜伽论意识起时,则二俱转,乃至七俱转等,是本难意也?问曰:如有无学人,亦无人第七识者,何故不如圣道等同难耶?亦今难言:无学人无第七识者,若五识起,应唯六识俱。若尔,云何论云若顿起五识,与七俱转耶?亦合同圣道作如是难也。非七俱难者,意云何故同圣道等?难云:若无学顿起五识,则七俱转等,故云非七俱难也。此则总牒前瑜伽论文同不难意也,通前总是问辞。
【疏】文意似为有藏识之言至无藏识故者。意云,此是答上间也。意云,亦合同圣道等,作如是难。为瑜伽论文有藏识之言,所以不难无学。何以故?以无学人无藏识故,又亦无第七也,所以不难。
【疏】言无染意以俱许故者,若但言无染意,即彼此共许;若体亦无,则护法等不许,故今破也。
【疏】随依一识之能依智者,此师计平等智唯依第六,或于六识中随依一识,一识为所依,平等智为能依。
【疏】非六识智者,意说:平等智非六识相应智,以六识相应智有转易故。又云:非六识智者,意云:不约佛位,但随何乘,说第六入生法空观等。此智皆有转易,有漏、无漏皆互故起;若在佛位,即恒行不断。
【疏】若圣道至应俱有过者。意云:瑜伽论、摄论二本论文,以五同法,说第七为第六依。若如安慧师无出世末那,则瑜伽、摄论立比量所有宗因,俱便有失。
【疏】若总言至无所依故者。意云:瑜伽等作如是成。若然,安慧师不许出世,末那他大乘与小乘出如是过也。如下,出过。总是小乘出过。意云:若不宗分,唯第六识别,但总立宗,云第六识等者,即有一分自违宗过。
【疏】若言除圣道至为比量故者,意云:若改宗者,即有比量相违过,以说制故。有量云:圣道等第六识亦应有,依是意识故,如除异生意识等故。宗中有二过:一者,一分违宗;二者,有现量相违。
【疏】若以六识摄故至意识无依者。意云:将六识摄因,成前总宗,因有自不定过。然总宗者,如疏言:若总言第六识至增上别依,即总宗也。又云:若以六识摄故,成论别宗至故无第七者。意云:若将六识摄因,成后别宗,即有二过:一、谓法自相相违,二、决定相违。云何名成后别宗?答:如疏言:若除圣道及无学意识,余意识必有此依者,是后宗。云何名法自相相违过?答:如立量云:余有一分意识,亦应无依,以六识摄故。如汝所除圣道、无学意识故,是法自相相违过,违宗法也。
【疏】决定相违过者,即向因中出过。然但改前因,即是因云唯六识摄,因但有法自相相违过,无决定相违过。何以故?决定相违之量改前因故,如何今言有决定相违过?又准枢要,亦但云宗、因各有二过,不言决定相违。答:应疏主笔误故尔。或可改前因作量,云余染第六意识应无俱有,依因云染净中随一摄故,如圣道第六识等。既改前因,故成决定相违过。
【疏】二乘三位,法执无染者。意云:然二乘三位,虽有法执相应,染污末那在?若圣二乘,仍名无染。何以故?不障二乘圣道品故。菩萨不然,若第六入生空观,第七即法执相应,是染也;第六入法空观,即与不等性智相应,纯净无漏也。
【疏】是随所应思之差别者,意云:第七成净差别者,是意识之力也。要由第六引第七,方成染净差别故。
【疏】随何乘说染污意无者,二乘断染我见,菩萨断我、法二执。然法执望二乘不染,亦可名净,菩萨能除,故云染污意无,非无第七识体。四位者,三乘无学不退。
【疏】下自更解等者,如论云此意差别,略有三种等已下也。
【疏】此为初无者,意说我执入见道时,最初舍故。即□舍名者,即舍补特伽罗我见之名。
【疏】此意是入无漏时。舍者,意说在有漏位,此识得以与我见相应,不舍染末那名。若至无漏位,即无我执相应末那,以真无我解,违我执故。
【疏】如下亦然。舍此相应者,如下文说舍此四相应,我见等亦然。
【疏】不可说彼得互舍者,不得以第七暂无名舍,即说第八暂他不执,亦名为舍;不得以第八永舍名,即令第七亦永舍名。何故不得?由第七染污是自性断,即暂无之时而名舍;第八是缘缚断□,要他永不执,方名为舍。
【疏】以二乘有学未名舍故者,无处说二乘有学舍赖邪?故不可言以第七个暂舍,显第八亦暂舍也。
【疏】若许暂舍至亦应名舍者。若许第八亦暂者,即二乘、有学、无漏亦暂不执藏,何故不名舍?
【疏】染污末邪,违无漏故者,意说入见道时,暂舍第七。有云:我见相应末那,入无漏时不行,明第八暂舍赖耶名。此解不然,违上说故。
【疏】此若初位,必有此位执,是法执相应位。意说有我执时必有法执,有法执时未必有我执,法执位是长,我执短故。
【疏】法空智者至名法空智果者。意说入法空观,及所引法空后得智,并所引灭定等,皆是第六识入法空观,然引得第七相应平等性智。
【疏】等流亦尔,体类同故者,等流者,即法空智果。释此果时,第七识亦平等智俱故,是法空智体类故也。
【疏】人观不然者,第六入人空观等,不引起平等性智;若入法空观,即能引第七平等性智。
【疏】然果中远果至即是法观者,此亦说近果。二后得智,各望生、法二观,名近果也。
【疏】由此应说邻近果者,准此意,法法空智后,必引法空后得智。故佛地论说:法观后得智现前,非是远果,生空后得也。问:何不以生空后得为近果也?答:望法空观,非自类故,不名近也。若尔,是灭定是自类?答:依法空后得智,云灭定亦是自类也。又解:无邻近果者,意说生空后得智,即法空后得,望法空观,名远果也。若远果者,即人观后智;现前者,即从法观后得;入生观时,即生观根本后得,俱是智法观之远果也。其文略故,但言后得为远果也。
【疏】或八地以去,无分别智至起人观后得智者。此疏重解,必法观后得入生空,生空引自后得智亦无妨。此望法空,乃为远果也。
【疏】然此中至即果全论者。初解者,即上云由此应说等是。后义者,即或八地已去等是。言果全论者,不论近远,但总说果,故云全论。故生空智果是法空引,亦名果故。如论但言法空智果现在前位,法观、法执,第七即不行,更无远果而言染七,故云全论。
【疏】有漏、无漏二境界失者,此间意言,缘异熟识及真如,恐于约十地中,即能双缘此二,故为问也。
【疏】及一切者,意说余一切时,入真法空观正体。
【疏】其实唯有为者,即后得智所变,似真如相分,是心上影像,故言有为。
【疏】通缘有漏、无漏者,意后平等性智缘有漏异熟,无漏缘真如故。问:何故尔耶?答:由第六缘真如所引,第七亦缘真如。
【疏】今此总言缘异熟等者,等真如也。此释论文,以后得智中得缘似真如故。问:何故论中但说缘异熟无垢识,不言真如耶?答:以后得智不智取亲缘如故,所以不言真俗双缘。
【疏】前解为胜者,通缘俗似,如为胜也。
【疏】性未离故者,第八未能全离执故。有云性未离故者,意说七地已前,若不入无漏观,第七亦与我执相应,以未不离执故,平等智得缘赖耶。此解为正。
【疏】即是识字及一等字者,意合说云异熟识等、无垢识等。
【疏】人我是主,寄至人我狭者,意云:辨人我、法我二种差别,要法我为本,方起人我。问:何故名人我?答:依人计我,故云人我。我有主、宰、用故,主断自在用,宰有割断用,亦计我及作者、受者等用故。然法我者,谓依法体,有轨持、自性等胜用,是有自在等用胜。今言法我,约自在义,不约宰义,以法我、我宽故,即依法计我,故云法我。
【疏】此中喻况,理有浅深至是法执者。意云:浅喻者,迷杌喻迷,法是法执。若杌为人喻,依于法执,起我执也。
【疏】深喻至人中起事执者,意云前法有深也。迷杌者,喻迷法空理,将杌为人时,喻人执也。问:此深喻喻人执,与浅喻喻人执,有何别耶?答:一种无别,但据迷杌分成浅深,人执一种。问:何故如是人法不同?答:法中据迷理说,人中据事起,所以法中喻有浅深,人执但是一种,而无浅深。据实,迷人亦是迷理。然要迷法空,方执法有,依此法有力,方起我执;乃至执佛性为我,亦执法有体,依此作用上,方起我执。约此一边言,迷理事也;据实,亦迷我空理也。
【疏】问:人中亦可言至起事执者。意云返问,翻喻人执也。问云:法中迷理,人中起事执者,亦可人执迷无我之理,于法中起事执?答:法执宽故,通迷一切;人执是狭,依人计我。所以唯依人身上起执,计为我故。
【疏】难浅喻云至非是法执者。意云:且如喻有浅深,深喻身难、出离难,浅喻迷杌,故但处迷法,即法执也。浅喻中人,执亦身命。论难意云:若言执杌可喻法执,[孑*中]皮喻法,则迷杌应不喻法执也。故疏云:迷杌应非是法执。然答意云:迷杌者谓不了,不了似于法执,法执亦不了于法也。以不了义同,所以转迷杌喻法执也。其实迷杌不得是法执,虽唯执杌,然有实杌地方谓人也。问:既言不了似于法执者,未审不了之义,何异于疑?答:此虽不了,则决定不了。疑者行相犹预,不可相例。
【疏】云如一眼识至二行相生者,此喻但取少分为喻也。唯取识行相,不取两境,名少喻意者,慧体是一,忆上下我法二用与别。如一眼识自证分,能生缘青等多境见分,故自证是一,见分之用,随境许多。又共许识喻者,护法、安慧,彼此共许识多行相,名为共许识。即喻不共执心者,护法许我执生时必带法执,安慧不许,以第七识唯有我执,无法执故,名不共许执心。计合出许学文者,众文略也。
【疏】疑于理,印于事等者,且任不正义难也。难非执者,亦且任不正义?答:望护法宗,不许疑印俱生故。故且疑他世为有为无,于彼生何欲胜解等。
【疏】今此不违,故许俱起者,以境是一,故许俱起。
【疏】具有人执者,人执既有,法执不说自成,以我执必依法执起也。
【疏】定性二乘至通见修道者。意云:此等位并起法执。除此亦有人执者,除此圣道灭定等外,余时亦起人执。问:且如二乘圣道灭定等,如前早已耶简,何故今更重说耶?答:如前虽说,不约断分别;今约断分别,故无重说过。
【疏】若三心观者,此意三心是相,见道为正义。初一心唯起人观,后二心之边通法观,故此三心见道法,执有行、不行时。
【疏】及二果者,即生空、后得及灭尽定。
【疏】若住散定心,散即散心有漏之位,定即是定心。除法空观外,余生空观等诸定心,粗观不障细法执故。
【疏】然此一切至大势相似者。意云:此等菩萨多起法执,故云相似。我执已伏或已断,故更不起。前七地有学顿悟,容我、法二执间起,不同第八地已去。八地已去,法执有行、不行,若法空观相续,即不行;若人空观相续,法执现行,乃至十地满心,方永除断。若有学回心及顿悟菩萨我执,至七地满,心伏尽;至十地满,心断种;第六识我见,第四地伏;第七我见,至七地终,心伏不行也。
【疏】二、障三处过者,如第十疏解。
【疏】若言第六识可起现行法执,至第七是所依者,意云:外人若言第七无法执,第六识许起言为依者,不然。未知与何法为依?夫论为所为者,而与诸法为其所依。第六识八地以上,以恒无漏,一切烦恼所知皆悉不行,如何得法执仍为所依耶?以不得为所依,明知取第七识中法执所知障为所依也。外问曰:次言第七识中所智障为所依,与何法为依?答曰:与前六识中烦恼所知障为所依也。问曰:第六识至八地
已上,恒起无漏,云何言与前六识烦恼等为所依?答:诚如所难。故论引经云:八地以上烦恼,皆不现行,唯有所依所智障在。意证八地以上第七识中,有所依所知障法,执在不依,须一切时与烦恼为所依。但此以前,曾与六识中现行烦恼等为所依,故得所依名。六非所依,第七是所依者,意说六识中所知障,不得为所依,第七识中所知障为所依也,是根本故。六识中烦恼起时,皆由第七中烦恼等也。
【疏】何故上言至全言有者,即指前次通异生、声闻、独觉相续等文,此即生下文也。
【疏】非是从善恶至异熟生者,意云善恶业所感别报,心、心所是异熟生果,今者不同于彼。
【疏】是总名摄,然即别名者,意云:法执虽向总异熟生、无记名中摄,名异熟生,总望余威仪等之名。此异熟生还是别名,以非余三故,即别总名,如身根故。
【疏】然此第二虽是总束上为三位者,即于第十门中解。十门中有二:初、正以十门释第七,识第二总束上为三位也,谈第三段束为三位也。
【疏】通大小乘有者,意说大小乘共许故。
【疏】无漏缘第八至故论言等者。意云:无漏第七,缘无我理,即真如也。及缘第八异熟识等,故疏置。及言上至佛果,许通缘一切法,故论言等也。
【疏】意能念境界者,念者,思量义。言错翻者,此即失也。念者,缘于过去,明记为性;意者,思量为性。行相既别,何得言意而念境界耶?故是错也。
【疏】次下显证者,即次下心常无记颂也。故下颂云心常无记法至善不善者,此颂亦错,意不取二边也。夫二边若者,所行断常,第七不能断常故,但缘第八执我、我所,非计断常,故是错也。
【疏】解脱阿含者,意说此经名解脱阿含经。阿含者,此云净教,此解脱云即净教也,非是涅槃解脱。
【疏】然今少别者,彼论前有我见、我慢,方有我爱;此经前有我见、我爱,方有我慢等,故云少别。
【疏】此意相应至去、来世有故者,意说无漏道起,此意烦恼即灭。何以故?烦恼与对治道不俱起,种已断故。无漏道生时,此烦恼非但现无,亦无过、未。何以故?过去、未来无实体故。然有宗计无漏道起,其惑虽断,于过、未世仍有体在,故不名佛。今说过、未无自体者,即破彼宗。
【疏】此经大小共信至常施食等者。意云:引此经颂云染污意恒时,诸惑俱生灭等者。此经大小二乘皆共信有,然大小二乘解名有别。且大乘云:彼经说者,即是第七识。若小乘解云:即是第六识。就小乘中,诸部又别。且上座部云:染意恒时者,即是我宗细意识,许与惑并生,恒现行故。如受生心者,此细意识受生命终位中恒起,故云染污意恒时等。亦如大乘受生位中,藏识恒有故。若大众部解云:此染污意识虽中间暂有间断,亦得名恒与诸惑俱生灭也。亦如是,世云此人常施食等,见此人一切时常施食耶?不妨中间而有间断,此亦如是也。若萨婆多计经言恒时者,约前后相应,约俱,非要同念与惑俱时名俱也。如常施食等,约多分说常受乐等,准知。今大乘云经言恒时与惑俱者,即第七识,非第六识也,不同小乘。
【疏】不共六二缘至有情我不成者,意云:证有第七,总引六教,勤为一颂,如疏。不共者,此即第一经,明不共无明。六二缘者,下论云:眼、色为缘,生于眼识,乃至意、法为缘,而生意识。意名者,下论谓契经说:思量名意等。二定别者,即下论云:无想灭定有别,若无此识,彼应无别。无想染者,下言无想有染,若无此识,彼应无染。有情我者,如下论云:谓契经说:异生善、染、无记之心,恒带我执。若无此识,彼三性心位,应无有我等。
【疏】或有为二等者,意说无明,或可总分为二:一者、共,二者、不共等。
【疏】义有二义至即理者。意云:义有二义:第一、可解;第二、义者,即义理,理即真如。问:真如理与境义有何差别?答:初义别也。彼约对见,分义为境;此约道理,即真如之道理也。问:此段论文既不辨义,何故预明此义耶?
答:泛尔预明也。理应无爽,此义即是后文覆真实义也。
【论】如伽陀说至不共无明者,此引摄论第一颂,证说有不共无明。
【疏】无明恒行遍三性位者,由此无明故,令前六识作善之时,所起施等不能亡相,何况起余不善、无记心也?故遍三性心而恒行也。若不尔者,便违经中之恒行之言,故云不尔恒行。
【疏】经颂俱言无明者,前所引经颂者,即摄论颂也。
【疏】若六识身至相应故者。意云六识本通三性,若与不共无明俱者,便唯染俱,应不通三性。何以故?许与无明恒相应故。
【疏】若谓意识由彼烦恼成染等者,外许此意识由不共无明方成染者。难云:此意识应不通善净。何以故?以此无明恒行故。即摄论中作此难也。
【疏】中此无明至非不与随共者,意云:今第七识中,无明体虽是根本,然不与余根本惑俱而俱,而但与余随惑相应,得不共无明名。此师计第七识中,爱等三名随惑。问:若言无明不与根本惑俱,故名不共者,未审不与何根本共耶?答:但可言不与根本共,亦不可说言不与第六识中根本惑共。必不然,但可总言不与根本惑共也。
【疏】随其所应根本分位者,即指如邪欲、邪胜解、欣、厌等,皆是菩萨随惑外摄,然名随烦恼。
【疏】二十、随非名烦恼者,意说非名根本烦恼也。
【疏】若随非根本至不言是烦恼者。意云自有随非根本者,即不能随是。此是根本,亦通障摄者,即根本烦恼是,如对法文说。以随不言是烦恼故者,释随不名烦恼所由。若前师将爱等三为随烦恼分位建立者,不然。何以?随不言有烦恼字故。今将爱等名随烦恼者,不然。故知此三但名烦恼,不得随、能随中不说故。
【疏】修返时者,修者,修还也。
【疏】不见诸论名不共贪等者,此且位解,即诸论中无此说不共贪等文也。
【疏】对余痴故,论多说痴至不共名故者,意会诸论,不说不共贪所由。此有两解:一云对余者,对余六识中痴等,但说第七识中痴,名不共无明;二云痴者,即是第七识中贪等之余,今将当识中贪,望当识中余痴,且说于痴,理实贪等亦名不共。然贪等名不共者,有二意:一云第七识中贪等,不与余慢等俱名不共,以慢高贪下,行不相应,故名不共也;二即说六识中独行贪等,名不共贪。准下文,此解正。
【疏】然此师至不为主故者。意云,此师说六识中有不共贪等,非第七识也。然七识中贪,不与六识中慢等俱,故名相应;但与自识中烦恼相应,名相应故。以不为主故,所以不得不共主名。无明不分,得名不共。
【疏】是主无明,余识亦有者,此通六识中有,即是主独行也。
【疏】前师见等亦名不共者,意云:前师难前师,余六识中痴增时,贪等见应名相应。即以前师许余六识有不共贪、见等故,且说痴增时也。
【疏】若为主时,应名不共者,此难贪等,前师就贪等增时难也。然准家俱许此义,今各约自所许为难。
【论】有义此痴至唯此识有故者,是护法正义。
【疏】其第二、独行不共至不与余俱起者。意释不共总有二种:第一、相应不共,即第七识中也;第二、独行不共者,不与根本烦恼共,故名不共。此释不共名也。然第二、独行无明,复有二种:第一、非主独行者,与忿等相应,名非主独行。若尔,何名独行?答:不与贪俱行,故名独行,然独行即不共故。如此无明,第七非有。第二、是主独行者,不与根本烦恼共,故名独行不共;不与忿等相应,名为主也。但不与余贪等及忿等十相应起,名主独行故。
【疏】云或不与余俱起等,非不与余中大等,随惑俱也。然第四卷末,解随惑总有四说,此主独行,总得相应也。若欲界兼与无惭、无愧中二相应,上界不尔,如下解也。
【疏】为成此后所说无明者,是生起下文为成后不共无明,故引瑜伽为证。
【疏】与后五随者,即于八大随中与五个俱,谓湣沉、掉举、不信、懈怠、放逸,即前第四卷末四师中初义也。对前中小随,故名后也。
【疏】如契经说等,唯是分别者,以缘起经说圣者不共无明已永断故,故知唯分别。彼唯据此是主说,非约非主,以非主不共通修断。
【疏】缘起初胜法门经第二卷说者,即是缘起经文。
【疏】此随小乘名为不共者,大乘虽许,以小乘亦许,故言随。非恒行不共,小乘不许。有云:大乘无随小乘说,非大乘许也。大乘不共无明,即第七识中者,是前解胜教自说故。
【疏】从轻相说者,谓念等十种,依根本立,大乘、小乘俱然。以行相粗动,数现起故,名为轻相。贪等不然,故名不共意说。重者名根本,轻者名忿等。
【疏】此虽二别者,即是主、非主二也。仍不是恒行无明所摄,即不遍三性心故,恒行无明遍三性故。
【疏】世亲唯说不共许缘,乃至辨从二者,总是解世亲摄论意也。彼文似难大乘异师者,谓安慧无漏位中,无第七识。今言如眼根及本识生眼识,乃至意根及本识生意识者,意□似破异师,证有第七也。
【疏】然对所依至即根境法故者,意云:会摄论与此论有别所由,世亲唯约所依而辨二根,此论约其根境二缘以说第七。若立赖耶,不共许故。据此道理,明知摄论难异师也。
【疏】逆次第配者,是逆配,简上第二能变中次第灭意及因缘依等,即从后向前简也。
【疏】言在中摄至是一识摄故者,此意即说,若唯言六识摄,不言中者,为言成于六识也,显成第六,故置中。言是一识摄故者,意说第六既是一识摄,故不得用六识摄为因。
【疏】明非者,即结上文,是明萨婆多等非,不许有第七,违上经故。
【疏】上座部救胸中色物,如西明疏说,可捡叙之。
【疏】此随彼语者意说。准第二解,五识无三分别者,何故初解言有自性分别云云?答:随彼上座部说有,以上座部许五识有自性分别故,至下第七卷广说。
【疏】所难同喻不成者,经部难云:若以五识为同喻,证第六有俱有依者,此同喻不成,五识与根非同时故。
【疏】以世现见极成法至当知亦尔者,量云:汝五识与根决定同时,以依他生故,如牙、影等。
【疏】心、心所法同缘一境至因果义立者。意云:以思、受为同喻,证五根及识同一境故,决定俱时。量云:汝眼根与识,决定俱时。因云:同一境故,如思、受等。若尔,此量有他不定过,以经部许爱等心所法与心虽同缘一境,然是思分位故,与心前后起故,犯他不定过。过云:五识与根,为如思、受同一境故,定俱时耶?为如爱等与心同缘一境,故是异时?为有此过,应前成立爱犹如思、受,决定俱时。量云:爱等心所,决定俱时,同一境故,如思、受等。既成立已,然始将为喻,成立根、识决定俱时。五识既然,第六亦然,决定俱时。俱时意根,即第七识。
【疏】极成者,简诸部至故简之者。意云:说极成言简,不极成如文自简。若不置极成字简者,但总言意识是有法者,即摄一切意识有法中,便有他自所别不成过也。小乘许最后身菩萨有有漏不善意识,如悉多太子纳妻、生子、受五欲乐等是。今大乘不许,若摄在有法中,即有自所别不极成过。若大乘有他方佛等,小乘不许,即犯他所别不极成过也。谓简此等过,置极成之言简也。
【疏】不共简现第八识至所立不成者。意云:今将不共之言简于共,谓现行第八识,与诸法为共依。又望第六,非亲生故,非相近故,谓对五识增上生所依说,故言不共也。若不置不共之言,但总言极成,意识必有增上,俱有所依,是立宗者,即宗有他能别不成过也。他小乘不许有第八识,今宗中不简,将为所依者成能别不成。即前陈有法名所别,后陈宗法名能别,以宗中不简,故犯此过。又无同喻,他不许五识依第八故。若设举五识为同喻者,喻中有所立不成过。所立是宗法,宗法于喻上不得转,即喻上无所立宗,名所立不成过也。
【疏】显自名处者至立已成故者。谓如眼根还名眼根处,乃至意根还名意处故,故显自名处也。意云:今置显名自处处言,意有所简。以上座部师计胸中细色物而为意根,今不尔,意非色故。此色根既是第六所缘,即是法处所摄色收也。
【疏】此理不尔者,意云上座计色物为意根者,此道理不尔。若是第六所缘,此色应是外处所摄,不应是内意根摄也。谓简如此过失,遂置显自名处之言。若不置显自名处简者,但言极成意识是有法,必有俱生、不共、增上。意处是法者,无同喻过,以五识不依意处故,不可将五识为同喻也。故总说言显名自处,即显诸识各依自根,故五识得为同喻也。
【疏】彼非所立者,若但言俱生、不共是意处者,即宗非所立。何以故?以上座部计色为意根,亦摄入所立宗中故。大乘不许色为意根,故宗非所立。若许色为意根者,复违自宗,自宗不许色意处摄。若对上座成立者,犯;立已成过,他前立故,故是相符过也。
【疏】等无间不摄至皆许有故者。意云:言等无间不摄意者,简次第灭意根,此成俱有依故。若不言等无间不摄,但言极成意识,必有不共显自名处增上生所依者,即宗犯所立不成,以等无间亦在宗中,体非俱有依故,故有过也。若对一切小乘有,立已成过,小乘皆许过去意根能生今识故。
【疏】若举五识以为同喻,所立不成者,意云:宗法于喻上不转,所以喻上阙所立法。小乘不许五识用种子为不共依故,今不对经部,经部亦许有种子故。若对者,有立已成,亦许五识依种子故。
【疏】非亲生故者,第七望第八,但为俱有依,非亲生也。
【疏】非相近者,第七望前五识,非相近故,不为生依,但得为染、净依。问:第七与第六为生依者,与种子生现行何别?答:种子生现行,即辨体生。今但为依,亲能变起,名生所依,不同种生现也。
【疏】又简俱时心所者,意云:俱时心所,虽亦与第六为依,然非生所依摄,故须简也。问:如何第六心王依心所?答:如前论云:心王心所,许互相依。如心王与臣互相依等。有云:俱时心所者,意简第七识俱时心所也。虽与第七俱时不同,第七生所依摄。
【疏】前无同喻过,后立已成过者,意云:若但言极成意识,必有不共乃至增上依,不言生所依简者,即第七与五为俱,有染、净依等,亦摄在宗法中,亦合宗有所立不成过。又无同喻,小乘不许五识依第七故,故云无同喻过。此一义简。俱时心所至非所依故者,第二义简。若不言生所依、俱时时心所,但言增上依等者,即心所与心王为依,亦摄在宗法中,故有立已成过。他宗许前许今,更重成故,是相符也。问:如何心所与心为依?答:若能、所相依,心所即非心王依。若相引、相假藉名依,即心所亦是王依,如王臣等。问:如前所简,亦有无同喻及立已成过者,何故不言此中偏说此二过之?答:如前所简,但依一义简,所以不说。今此中生所依具二义简,即一义中简一过,所以偏出二过,亦无违失。又所依言者,即第三义简,一切能依故也。若不简者,亦有立已成过,何故不说?答:举一类余,故更不简。
【疏】此中一一互相简略者,即将增上义对俱有义,又将俱有义对所依,如是一一诸义相对互简。
【疏】法亦实有耶?答者:然。经但言尘生识,不言有体无体,不可以法为例。
【疏】问:法虽至为例不成者,意云法虽无体为缘,能生意识,五尘为境,能生五识,应亦无体耶?虽有此相例,然论主不计,故简之。为例不成者,不可取彼法通无体,例五亦通无。
【疏】亦应从二缘生至而为意者。此外人难:经说二缘生,法无亦生识;经说二缘生,根体无时识亦生。犹如过去已灭,识虽现无体,能引现灭得成意根故。答:如疏。
【疏】故法无时不例五者,意云:不可将法例于五根也。为彼但境为根,须有力故,不可将无法例于五根,亦令无体也。有云:不例五者,不可将无法例于五根,亦令无七。
【疏】设前有体,今亦无用者,虽前说有,今入过去,故无用也。后既无体,用依何立?故云其用理无。有云:设前有体等,破萨婆多。设萨婆多计有体者,前已破竟,故过去无用;后无体故,破经部师。彼宗自许过去无体,其用理不得有。前解胜。
【疏】经部宗云至假说用者。意云:叙经部师过去识名意所由者,后方破叙。四、经部师云:过去虽无体,当现在时,谓有思量用。今虽已灭,亦得与后识为依。何以故?以有似现在思量用者。大乘破云:不然。汝之识当现在时,但有了别之用,虽得名识,不得名意,无正思量用故。故难云:无正思量,假依何立?汝若前有思量,可过去似有思量用;汝既前无思量用,如何过去似现在有思量用耶?
【疏】大乘前破至乘前义者,意云:前破胜论外道云又不可说,假必依此,如何今难经部云无正思量,假由何立?岂不相违耶?
【疏】不然,据理至有似转者。此论主答:据理而言,不依于真,方有似转。但似妄怀假说,有似更有立破,如第二卷说。当捡彼文,论师意存唯识变义。
【疏】无违教失者,若望大乘意,现在有正思量;今言无正思量者,就他宗难。
【疏】今者,废己从他难者,意云:若现在正思量,大乘许有,今言无正思量,假由何立者?不论己义,但就他宗,故云废己从他难。
【疏】又前约胜义难至而辨假者。意云:前破外道云假不依真者,约胜义谛中难。胜义谛中,心言语绝,不可论其真假。今言正思量等者,约世俗说。世俗中有真假故,故云假必依真。故二难有别。
【疏】故但名意,不名为识者,以识无依止义故,不似现识也,现有思量义故。
【论】若无染意,于二定中,一有一无,彼二何别者,有染意即有别,无染意即无别也。意云:汝若不许此染意一个定中有,一个定中无者,未审二定中有何差别?故难二定有别者,由此染意也。论文合云:若无染意,于二定中,一有一无者,彼一何别长续?
【疏】若小乘唯二十一者,谓遍行、别境各五善有十,并心王善有十。彼宗计无痴善根是假立,即慧分故。大乘不尔,二十二法疏无相灭意识者,即第六识;灭定二识者,并第七识。不言五识者,加行位已舍故,诸定皆无五识身故,故此不论。
【疏】俱灭何异者,若第七者,二定中俱灭二十二法,未审二定而有何异?今唯二定别者,无想定灭二十二法,灭定合灭二十三法,并第七识一分染灭,故多于无想也。种上假立者,即是能厌种上假立也。
【疏】二得至五蕴、四蕴者。二得者,第一、方便得,即加行也;第二、离染得,即离染义。无想唯加行得,灭定通二得,佛唯任运得,余圣加行得。二名者,灭定四蕴,依有顶心一名也;无想五蕴,依第四静虑心一名,故云二名也。
【疏】若无第七,无凡可厌,无圣可欣者,由第七识执我轮回,故凡夫方染,可厌也;由净第七与平等性智相应,即是圣者,是可欣也。
【疏】二、说如后者,有云合为三字,疏错作二字,如后第七卷说,捡余本。
【疏】二、除初后故。言长时者,取中间名长时,初生及没时极促故,故下云中间长时,无故有过。
【疏】汝去来世至我执者。量云:汝去来世,应非去来世,非现世摄故,如常无为故。又云:过去故非常,不同常无为;又未来非现,犹如空华。去来既无,无其我执,是有过也。
【论】取得无故,能得互无者,遮彼转救。谓彼救云:无想有情有我执得故。圣诃厌者不然,所得之世既无能得,我执之得不有,云何得有我执耶?又云:能得者,是三我能得,去来世是所得。彼云:去来世虽无能得,在所于无想有情而有我执。
【疏】次、大众部至我执者。即大众一说,说出世鸡胤等四部及化地等,计别有随眠如种子,是不相应行蕴摄,无想天位成就,故有我执。由斯圣贤同诃厌彼也。
【疏】得类,即不失增长者。意云:不失增长是得家流,故云得类。正量部云:由有得类故,无想天中虽无六识,亦有我执,何必须有第七识耶?论主云:并于不相应行中,前已遮破。
【疏】我有色心,皆得受熏者,意说我宗中,色心皆许互相受熏;无想位中,既有色根,色根含藏种子,由此得有我执。
【疏】杂染相状通三性者,意云:由有第七识我执故,令六识口所行施等,不能亡相。相即杂染,六识三性,心中皆有也。
【疏】有漏三性俱心无我执者,意明彼俱无我执,应不染也。
【疏】言此我外缘行相粗猛等者,此解不同上也。
【疏】言由我执故,起施等善法者,彼初由第七我故,令六识中行施,不能亡相也。此解约第六我。然彼摄论依我能行施等证有第七者,但举由第七,增明第六识中我执。意云:由七我故,令六识中我执明利。言我能行施等,即三性心间杂起,非谓我能行施是第七我也。不尔,地前云何得有亡相施等而成度行?以第七恒我执故。故知但约第六识中我言我亡相也,即无彼第六中我所行施名亡相故。
【疏】此解为胜此根本故者,此第二解是其根本,胜前第一解也。以前解无有有漏亡相施等。何以故?以一切时恒执我故。非实显之者,意说但由第七我执,令六识中我执行相增明,所以说云由我执所行施等不能无相,非实显第七我故,施不亡相也。故云:问:此论与摄论何别?答:约第七我执,说云由执我故,施等不能亡相。摄论据第六中我,说云我能行施等。各据义别,亦无违也。又由第七识,令前六识不能亡相者,照法师云:即是七增六也。复由第六造业,复惑也。
【疏】据亲生识语者,以第七为第六,为亲生依。
【疏】既尔,二乘染末那灭等者。二乘入生空观,第七与法执相应。虽与法执相应,望二乘不名为染,但以我执无故,名为染灭。何故五识仍有相缚?答:如疏。
【疏】或由因类,相缚犹在至应亦有相缚者,意云:谓因位五识,由七而有相缚;乃至无学果位,虽无染七,而是自类,亦起相缚。言不尔者,若不取因类解,唯取第七有法执,名相缚。尔者,即二乘无漏智,即第七有法执,皆有相缚。又云:不尔者,不取此因解者。何以故?若言自类尔者,即生空智心,是前有漏因位之类,应有相缚。问:相缚与所缘缚何别?有解:无别,以俱通三性也。若尔,何须说二缚耶?答:据宽狭有殊,故分二种:所缘缚通本影,故宽;相缚唯影像相分,故狭。有云:小别,即所缘缚从他能缘得缚,名相缚,当体得名故。二乘断所缘缚,不说断相缚,以能缘缚所缘者,名所缘缚故。有宗计云:如无学身,虽非现有烦恼,然由现在他惑缘缚,故成有漏,名所缘缚。下论主破:非由他惑成有漏故,勿由他解成无漏等。若所缘缚能缘,名相缘。夫相缚者,皆是法执生故,二乘不断,然不及前解。
【疏】有分别相者,有漏心缘境,忘生分别,分别不了,被相所拘,故名相缚;无漏见分,不著于相,故不被相缚。
【疏】体便粗重者,便硬涩不调柔性也。
【疏】或所缚见至且名相缚者。此说相缚见体状易彰所由。谓所缚见,分是非量,或是比量,与执相应,比度解故。言能缚相分,通于内外,内即根境,外即真境也。由能所缚中,有种种相状易彰,故但言相缚也。
【疏】烦恼憎故者,即由烦恼引及随等增益也,所以成缚。
【疏】有漏末那之所增故者,即如前云由第七我故,令六识中所引施等不能亡相等是。
【疏】有粗重故者,意说有漏有粗重缚,即硬、涩、不调柔等;无漏不然,不可为例。
【疏】粗重缚体亦通有漏者,意云:非但相缚是有漏,即粗重缚体亦通有漏。问:相缚以何为体?又粗重缚有几?答云:如西明疏解。
【疏】彼据胜显说故者,彼摄论执我能行施相增胜,且就此一边说,据亦应同此论。若约六识,与此即别。又西明云:此引颂重释相缚不脱所由,谓如是末那意是而识所依,此染意未灭,六识相缚终不脱也。
【疏】由前及后去、来烦恼发故、缘故者,意云:善等由前过去烦恼为缘引发,故成有漏;及由后未来烦恼缘前善等,故成有漏,何假互俱耶?故俱舍等云:善等起时,虽无现漏,而有过、未烦恼能缘缚,故彼善等名为有漏。故作此破云:去、来缘缚,理非有故。
【论】非由他惑成有漏者。有宗云:世尊身虽诸漏已尽,然由他惑缘而成有漏。如说央掘摩罗于佛生嗔,此如人于佛,由此世尊亦成有漏。故作此破,非由他惑成有漏故。
【疏】不失增长者,意说正量部计不失增长者,由萨婆多得也。
【论】亦不可说经有漏种生彼善等,故成有漏者。意云:谓汝不可说虽无现惑,而由有漏种所生故,现行善等亦成有漏。论彼种前先无因可成有漏故者。释不可说有漏所由。何者?汝说善等薰成种时,既无现行染污末那,依何现漏成有漏种?
【疏】及过去缘缚是烦恼引者,经部言我不同有宗,此义成漏也。身中色根等,但由漏种生,名有漏也。又云善等例亦然者,例内色根异熟法尔,亦从有漏种生,故成有漏。
【疏】漏所缚者,如无明发。善行支意云:谓有漏善法,由漏势力招后有故。漏所随者,即如得上地天眼、耳通,还为上地诸粗重随逐,令天眼、耳成有漏也。故对法云漏所随者者,即由善根还为有漏随顺,令加行位善不成无漏。故对法云漏顺随者,谓决择分善根,虽为烦恼粗重所随,然得建立为无漏性,以皆一切有顺彼对治故。
【疏】虽亦由之发者,意云:第六行施时,虽由当识中前我爱等引发,而不俱起,但是傍因,非正因也。
【疏】即他缘缚亦傍因者,意云:虽自行施等,若他烦恼心缘缚时,亦是傍因,非正因也。
【疏】即他缘缚亦傍因者,意云:虽自行施等,若他烦恼心缚时,亦是傍因也。若为正因,要顺俱起。
【疏】便非各各变者,意云:若由他缘缚故成有漏者,即非各各自变。又若互缘缚故成有漏者,即应我行施时他爱果等。既不尔者,故知各自变也。大乘宗善等,既不被他缘缚,故知各各变。此甚新气者,是三藏所解不同说,故名新义。
【疏】以有漏言,正表此法与漏俱故者,意云:行施等时,皆有第七,由我执与三性心俱时,故三性心方成有漏,故我执等烦恼而为有漏正因。
【疏】若言由他缘缚,亦如前破者,同前勿由他解,成无漏等破。
【疏】对法等云至复不相增益者。意云但由有漏烦恼种等,随逐此身,生他界地等,而不言缚他地有情也。又有漏种望善等,复不相增益,此会对法文。
【疏】相增益者,谓第七增益余法,成其有漏。其第六识,若无漏时,七染不行;唯此无明,未无漏时,增第七染。又互相增益者,西明此显有漏与漏性相同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故自身者,简萨婆多,由他烦恼,得成有漏。现行者,简经部。种子烦恼者,简大众部。随眠俱生灭者,简有宗,由过、未烦恼漏故,得成有漏。此明由与自身现行烦恼俱生灭,互增益,方成有漏。
【疏】有学亦尔至与善俱故者,意云有学第七未灭,有烦恼俱也。第七若无时,余识之中必无烦恼,与施等善心俱故。既余识善心成有漏,明知必由第七烦恼俱时也。
【疏】为会前疑者,生下文,解前非由他惑,成有漏义疑。
【疏】漏种类者,谓阿罗汉有漏诸蕴,前生烦恼所起故也。意说无学诸有漏法、有漏善等,从前有漏种子生故,得成有漏。意说皆由前时第七我见等,与六识中三性心俱,薰有漏种,后时无学身中有漏方成,是前有漏种类也。若小乘不许有第七识与六识心等俱者,复至后时心等起,如何成有漏?亦不得言是漏之种类也。
【疏】我执不有失者,汝不立第七识者,即我执无有,名不有失。
【疏】理第三文者,如前云已引圣教,当显正理,此即是显正理中第三经文也。
【疏】于处门中不开识者,以此理通者。问:何故于十二处中不开识耶?答:且以不共根、境相对,以辨于处,总名言处,不论于识也。至第八卷彼彼分别中,解疏剩界字,界门中有识故,非此所明。或可界中不开八识,但说六识者,对根、境说六,亦应无妨。
成唯识论疏义演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