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法缘成篇第一
二、牒释中,初集法篇。
题中四字,即文两段,义如疏释,不复预解。
今欲造文,科释分齐。就此羯磨,文虽一卷,略开三分,法不孤起,起必托缘而成,故初一篇即为序分。由致已彰,正宗宜显,故次诸界结解篇下,讫忏罪篇已来,为正宗分。八篇统略,僧私两成,事须静念离缘,毗赞教法,光通末叶住持之相,故末一篇明杂行流通分。
初科判中。初叙意总标。准此,羯磨本唯一卷,今分为二,乃后开耳。法下,就文别判。初叙序分。由下,次叙正宗。八篇下,三、叙流通。略即要也。二、三两篇多是众法,第四唯是别法,后五并通众、别,故云僧、私两成。末篇首明六念、入聚、师资、住持等法,故云静念等。毗即训助,未叶即目后世。若据经宗三分判文,序及流通结集所叙,中间正宗是佛所说。今此十篇无非佛语,但取作法众缘为羯磨之序,加法被事是羯磨正宗,修奉弘持为羯磨流通,故与经宗名同义异。又复序中须分证信、发起之别。今以集法广列圣教,发生物信,故为证信序。次以缘成,委示缘相,为法由致,故为发起序。
就初又二:前标释篇目,后科文随解。
言集法缘成者,诸出教本,文散难寻,及到临机,僧别混乱,至于加被,成不渺然。故前示纲模,后依加用,庶无迟虑也。
释篇目中,初科。前叙所患,又二。初叙法乱。众法全出本宗,别法多取外部,所出非一,故云文散。至下,次叙缘暗。故下,后明立意。法乱须集,缘暗须明。此则前示纲模,后依加用,即下诸篇行事迟虑,即疑惑也。
注云事法兼通,大小齐降者,欲明教下所被,无非成业为功,谓羯磨通也。虽随缘优劣,皆有济务,谓齐降也。依位数举,谓纲领也。随数显相,各有通塞,若纲目之在纲,如裘毛之依领,故云末振毛目也。此明总集三法区分之意。
释注中,初科为二:初释文;此下,示意。初中事法,即所被中自分三别:房、衣等是事,说、恣等为法,受、忏等即人。今以句局,义必兼人。羯磨、圣法通被此三,故曰兼通。大小即三法下三品之事,故云优劣。文举大小,亦合收中。降字训等,谓成济无殊;或可训被,谓圣法不拣也。依位举数,即三法总目,如纲领。随数显相,即八品别类,如毛目。对文可解。
然作法之始,妙识是非,准教而行,义无乖异,故云缘通成坏等。此谓对事加法,立缘之相也。
次科亦二:初释文;准教即成,乖教即坏;此下,示意。
就初集法,自分为二:前举大数,用摄诸法;单白已下,随法显相。
初释集法。法有三位:初众法中,科分云初集法者,总标前段;自分二者,别分僧法也。
言僧法羯磨略有一百三十四者,总举也,非谓摄尽,数是泛张,故称略也。余如上解。
举大数中,初科指如上者,即前总义分广中云随事无量,何止前数是也。
有三羯磨摄一切者,随相显法,互周事境,不可收尽。以法从缘,不过三法,皆成业行,故以三教摄之,不随事境定其数也。不同十诵恰列百一,终非通被,故此不论。若准此收,但据众法。若人通于僧,别云三种、五种一切摄尽也。
释注中三。初、牒释。随相显法,则数不可限,如上大数,略举而已。以法从缘,则总归三法,故三羯磨摄尽一切。随相从缘,并目事境,互即是遍。不下,二、点异部,如前已示。若下,三、显通数。通僧、别者,兼后对念,合僧为一,故总有三;开僧为五,僧、别齐开,则为八、九。
就文又三,依人弘法,人分三位,故随立也。初又为三,谓三羯磨。
次显相分文中,初总分三位(据此合在标举前分),初下,正分众法。
单白三十九法者,计理随事,何止此数?且依律文次第而列,无有义类,但应白相有无而已。
单白标中,初科。依律次列,知无义类,随相有无,则非加减,如三十忏白阙三之类。
至下篇中,亦不具出。何者?有则现用,当世盛行,且标名相,事体如后;无则事缺,或复行稀,或人通犯,难为洗忏,如非时、二和、因诤、四增、触恼、论法、余语等是也。今集法者,且列名相,依而解之,用在将来,故不显事法也。
次科。初总示。下诸篇中,众法止有六十余法,故云不具出也。何下,徴意。初明出意。现用盛行,所谓随机也。下文自广,此但标名。无下,示不出意。事缺,所谓潜务也。稀行难举,略提数法。余不出者,类此可知。下篇无文,此须具解。开明法眼,资补心灵。或委质净邦,或亲逢三会,或为因行而化物,或作果用而利生。用在将来,所期远矣。
初言三十中二十七受忏法者,计余三十,但以二宝绵衣,舍既非僧,因不明忏,故阙此三。余有白者,舍既在僧,因即忏罪,须白告量,诸白例通,故不更举也。
解注中,初科。三十中,一一戒后,并出忏法。二、宝舍,对俗人乞绵,制令斩坏,不对僧舍。因略忏法,故缺三白。有者反之,寻文可解。诸下二句,示不加之意。
二、行钵法者。一钵支身,足堪助道,乃广乞求,妨业招讥。好者夺留,恶者转换,若不白告,无由得知,故曰也。
二中。乞钵忏舍,具有四法:忏主白和,单白如前;众僧还钵,白二如后;此行钵白,即取所乞下钵从上座行,易取恶者与之令持;五德行时,须白告众;得恶钵已,复作白二,制令爱护,如后自说。
三、余语法。掉戏、邪绮、躁扰乱僧,语默乖常,法义失度,故制白断,改前余语,后作违法,重增堕罪,故曰也。
三中,即九十绮语戒,阐陀犯罪,众僧问之,乃云汝向谁说,为论何事等,名为余语。未白犯吉,白已违堕。断字音短,谓止绝也。
四、触恼法者。因前语绮,作法徴治,转兴身邪,重恼僧众,行来去住,有滞恒伦,立法制断,改前触恼也。
四中,亦即前戒阐陀,因前制故,以身恼僧,唤来不来,应语不语等,名为触恼,制犯同前转字去呼。
五、与剃发;六、与出家,即十戒也;七、差教授;八、唤入众;九、对众问和;十、说戒常和;十一、僧忏悔;十二、僧发露。上之八法,下具显缘,且直列名,至时广引也。
五至十二,八法如后,下文既广,故此不述。
十三、非时和者。同住多年,更求短缺,彼此交诤,遂成坚固。具德和灭,不定当期,两众一心,作法通解,故曰也。
十三、即拘睒弥国比丘斗诤,后有大德谏谕和灭,须白通之,因即说戒,故有后白。
十四、诤灭说戒者。因前和相,理用法律,二众欢心,同崇净教,说不待期,故曰非时说戒也。十五、自恣常和法。
十六、难事略自恣者。僧正作法,难缘忽生,若犹广说,恼乱僧众,德人进不,作白告知,一时两对,彼此陈露。事有三略,谓一说、再说、广说,无非对白,用显略缘。有人分为三白,今以说虽有异,缘白不殊,且合为一。
十六中,难缘即王、贼等八难,德人即五德。进否谓观缘缓急,一时两对,如合百人为五十对,次第三略,随急渐开。有下,斥异。
十七、修道增自恣者。九旬励修,将克忍位,待时解脱,末代便多。若更他行,众具难得,故白停之,会正方作,故曰也。
十七中,将克忍位,即内凡四善根中第三位也。忍有二义:一、忍可义,忍可谛理,皆如实故;二、决定义,善根决定,无退动故。若至此位,必入初果,是以行人急欲修证,故延自恣。待时解脱者,罗汉有二种:若钝根者,须待好时,方得解脱,名时解脱。准婆沙论,待时有六:一、须好衣服,二、须好饮食,三、须好卧具,四、须好处所,五、须好说法人,六、须好同学。若利根者,不待如上六种好时,自得解脱,名不时解脱。今谓末代利根者稀,故云待时多也。会正方作,谓待证圣果,然后自恣也。
十八、诤事增自恣者。外界斗诤,不自销殄,反来清众,尘染何疑?纵与同法,本心未歇,故且白停至黑月末,待今和去也。
十八中,谓自恣时,外界斗诤比丘欲来同法,佛制白停,那至后半,待彼情和,返界而去。
十九、第二增者,凶恶不忍,本界未和,故来异住,望同清荡。已来不首,即是无惭。纵有举处,恐增斗乱,故抑且停,更尽后夏也。
十九中,已来不首,谓从前至今,首即是伏。纵下,释通,不举所以。后夏,即八月半。问:后夏若来,为更增不?答:律令强和合自恣,谓恐废众法,强与和合;说戒亦尔,唯开二增。
二十、受功德衣和者。名实两副,利润弘多,上士高世,不通开限。若不和许,中下便绝,故听白和,然后受也。
二十中,梵云迦絺那,此翻功德。令僧获利,实有胜功,名实相称,故云两副。余名如后。中下之器,闻受必从。上行头陀,恐不相允,作白和众,意在于此。少欲无求,谓之高世。
二十一、舍功德衣者,唯贪五利,心无至道,不可久延,故须和舍;或尽冬分,如常作法。
二十一、五利,即开五戒:一、畜长;二、离衣;三、别众;四、背请;五、食前后至他家,不嘱同利,夏竟求衣。此五为妨,故佛权开,名为五利。心不至道,至犹趣也。有缘随舍,不必皆尽冬分,故云或也。
二十二、初增说戒;二十三、再增说戒,亦以外诤入界不可同法故,如自恣也。
二十二,三大同自恣。
二十四、简集智人者。将评言诤,必是义理是非,若阙智人,难为刊定。然僧通美恶,多不自量,屏取评言,对和息后,故曰也。
二十四、即七灭诤,用多人语。殄诤之法,须作一白,简集有智,屏处评已,对众和灭,故云息后。
二十五、六断事,令不诵戒律者出二法。戒者正行,毗尼正教,要由斯二,人法方具。今阙处众,出言无本,内行又乖,虽施岂用?故俱唱遣。
二十五、六断事,即是评诤。同众之僧,有不诵戒,或不诵律,作法遣出,故有二白:诵戒习行,诵律发解。解行资人,人能弘法,故云人法两具。由不诵律,故言无本;由不诵戒,故乖内行;解行两亡,故无所用。今时比丘,不知戒律,观斯制约,岂不为悲?忝学祖乘,应须知幸。
二十七、舍正义者,虽具上二,文义浮杂,伪辩乱正,终非顺理,故同前遣。
二十七、虽诵戒律,所见邪僻,亦须除简。
二十八、草覆法者。两朋交诤,互是瑕疵,穷勘根源,烦情叵歇。事须猗靡,不说是非,素无重愆,又乖对俗。制令二众,各揽归负,面地相愧,犹如草覆。各陈此白,罪诤俱销。有人寻律文,安与尼受白,大略同僧,故不出也。
二十八。互是瑕疵,言皆有过也。烦情叵歇,言不可止也。猗靡,和顺之貌。律中草覆地法,唯除犯重并遮,不至白衣家,余皆可灭,故云素无重愆,乖对俗也。行法之时,二众相对,一众伏地,上座作白,彼众亦然。罪随诤灭,不须复忏,如草掩泥,从喻为目。有下,示异。与尼受白,即对众问难。律灭诤后,即接尼法,故列于此,今不取之。
二十九、差往王城集法者。将欲弘法,须待资缘;同俦创聚,义须先告某处也。
二十九、已下六法,并五百结集中事。初集同往,先白告处。律云:诸比丘皆言:唯王舍、城房舍、饮食、卧具众多,我等宜可共往结集。迦叶即作白也。
三十、论法白者,僧徒创聚,本事须和,若不白告,无由显意也。
论法白者,具云迦叶论法毗尼白,即结集也。大众既集,须告本意。
三十一问:优波离白者,律是法命,贤圣同持,先须开演,令法久住。然击扬有宗,不得趣述,故须和问,表众同心,故曰也。
律是法命,谓佛法寿命击发也。宗即是本。
三十二、波离答者,既有先问,无容杜默;答对在僧,先和后述,示非私也。
三十三问,阿难白者,佛法命本,既已先传,通解畅神之经,次当须演,阿难化教之匠,故问令述也。
经论化教,诠示定慧明心之学,故能开通智解,畅悦心神。文但云经,义应兼论。或有说云:迦叶结集论藏。
三十四、答者,亦以教不虚弘,传之有本,对和仍答,表法非谬也。
三十五、七百中,论法白者。佛灭度后一百年中,䟦阇比丘擅行十事,恶法罔世,事须除灭。故伽那比丘不惮劳苦,遍国搜举,合七百人,断绝斯事。既初论法,义须告和,因数托事为名也。
三十五下。五法并七百结集缘。毗舍离城䟦阇子,擅行十种非法事,皆言佛说以化。于时耶舍伽那比丘,闻已往破,云是非法。彼即和合作法举之。伽那被举,遂往诸国求伴,得离婆多等七百罗汉,共集断之,重集法藏。十事如资持下卷具引。
三十六、差人论法者,对众即量,贤愚滥委,简德屏论,审知邪正,故曰也。
三十七、正论法者,屏论已定,三量无疑,欲静后缘,必须对众,先和表意也。
三量:一、现量,现理当也;二、比量,他事例也;三、正教量,圣言证也。
三十八问:上座白者,此一切去阎浮高座百六十腊,年德俱富,众所归仰,故先问之,非和不忍也。
问上座者,律云:毗舍离城有一长老,名一切去,是阎浮提最上座也。见佛世事,故离婆多,对问取证,故先白告上座。
三十九、上座答白者:德居物尊,发言信受,还传屏意,处众敷扬。
还传屏处论意,不异前论故也。
计后对众行筹刊正,应须先白,文略不出,挭概如上也。
释后略中,理有文无,示不尽故;已前所出,且举大略,故云挭概如上。
次明白二文,列五十七。
初、作小房法者。多事经营,恼乱二趣,大不依量,妨道招讥。制乞处分,商度限齐,为法既少,在文盖阙。
次白二中。初二即十三中二房乞处分法。无主制量,故云小房;从人求乞,斫伐神树,故恼二趣。为下二句,显示下篇不出之意。
二、大房法者。既有主作,专任自由,妨难两缘:一、不思避,故制依僧;取僧节度,事亦同前,不出文也。
有主不制量,故云大房,然妨、难二处亦不许作,故须处分节度,即指授也。
三、差分卧具者,为僧知事,义须普周,若不通和,恐涉私曲,故先告委,后方为分。
三中,谓以僧物分与别房,事须五德,故白差之。
四、差说粗罪法者。僧徒过犯,未许世闻;调达结愆,上连王族。若不早告,滥染佛僧,及过未彰,先明示别故也。
四中,即调达破僧立邪,五法行化,于时又教阇王作逆,故连王族。佛令身子往告白衣:事越常途,故须差遣。
五、二十七、还衣法者,后文广之。
六、离衣法者,既得重病,将欲他行,衣服厚重,担荷为妨,故从僧乞,得离一衣。
六中,即离衣戒,除僧羯磨,上二衣中随离一衣,下衣不许。
七、减六年卧具者。法衣数造,乱妨恒业,故制限期,任听营办。必涉缘碍,中亦开之,恐滥私情,要须量处,故曰也。
七中,限期之外,任听营办,限内有缘,事须乞法。
八、护钵法者。乞多夺留,下换还主,恐设瞋忿,作法罚之,用旧持新,始终监护也。
八中,律云:好者应夺留(罚入厨也),取最下不如者与之(展转易也)。先持者受用,新还者常持,恐彼损坏,罚令守护。
九、差人教授尼者,既具十德,义扬通化,辄尔开阐,威相未彰,故假众差,道风易扇故也。
九中,佛制教尼,须具十德:一、持戒,二、多闻,三、诵二部律,四、决断无疑,五、善能说法,六、族姓出家,七、颜貌端正,八、堪为尼说,九、不犯重,十、满二十夏。
十及十一,结解。学家法者,见谛俗士,正信居家,不思乞求,致令损竭。凡愚睹相,谓施获殃,故静外讥,立制割断。后既重有,宜崇福会,还须法解,如旧施给,故有二也。
十及十一,即提舍尼。第三,戒缘。罗阅城中,一家夫妇俱得见谛,于物无吝,施多贫乏。世人讥言:因施致得。作法制僧,不得往乞,后富还开。因有二法:
十二、畜众
十二下三法,畜众通两众,余二局在尼。
十三、尼差人请法;十四、尼差人往僧自恣,与大僧不同。
十五、与外道同住者。诸见外道,我倒未亡,忽尔发心,归投大法。若不试练,辄与受具,性既未调,恐反成难。且为沙弥,四月同住,以事陶治,得信方开。
十六及十七,结解受戒小界者。僧取六和,不宜乖异,既不许受,恐碍生灵。大圣权机,曲制此法,事成法就,彼此通允。即席便散,不有后缘,当坐便解,判无疑设,故立二法也。
十六七、此由本界人心不同,故来作难。佛开此教,生灵即通目有情,别召受者。上叙开结,即下,明制解。既制即解,可验此界不通后缘,决无疑矣。
十八及十九,结解。说戒堂者,多人别造,至时须定,故立法示后集无疑。既设说已,须解又结也。
十八、九中,未开结界,别立戒堂,统通一集。既有多处,来众难期,故须标结,令知定处。准律,羯磨白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在某处作说戒堂。白如是。(羯磨准知。)此但指处,不唱方相,本非结法。而言结者,但望要心克定为言。(古记错引后结界法为戒堂,故特出之。)既设说已者,谓此处已作,后移别处,故有解结。
二十及二十,一结解大界,
二十二、结戒场
二十三、四结解不失衣界。
二十五、六结解说戒小界者。言行相因,要在人法,半月常被,其意可见。今至说期而心不会,若不开结,教不被机,故令下道疾结缓说,事成即解,起便失相。
二十五、六律:因一众布萨日,于旷野中行,众不和合,随同师、善友、下道,各集一处,结小界说戒,寻言起行。以行践言,故曰相因。然言行所立,必由净僧弘阐圣法,故云要在人法。此明半月说戒之意。下道即兰若处。若在城邑,则非开限,恐彼来诃,故须疾结;结已无外,则容缓说。
二十七、结二同者,两住互缺,理须通和,彼此法食,咸有济务也。
二十七下,三、法。律有四种大界:初如前列,此即余三,后一非界。所以总义但列三种。两住互缺者,律明有二住处:一处行说戒无利养,一处有利养不说戒。佛开各解共结,此名法、食二同界。
二十八、单法同者,亦是各住合界之事。一则法食俱丰,一则有食无法。僧由法住,故别解通结,使二住成济也。
二十八、两处各受利养,同一布萨,此谓法同食别界。
二十九、单食同者。两俱丰法,一所无食,若不兼济,全乖僧体,故须和送,非是结界。上之三法,应有解文,律出其缘,至时皆显。
二十九两各说戒,一有利养,一无利养,此名食。同法别界,相因名界,实非标结。上下,点缺。下云后若法、食俱丰,律令解为二别,故知此三并须有解。律下,指广。后结界中,具明来致。
三十及三十一、与狂痴法及解者。心乱坏神,不守本性,来往违犯,多乖法度,据内非犯,约外招疑,故以法除,虽在不妨,后若病愈,得乞为解。
三十、三十一,即难提比丘得癫狂病,多犯众罪,故制此法。内非犯者,以无心故;外招疑者,人不悉故。虽在界中,不妨僧事。狂有三品:下品常来,上品不来,中品来否不定。故须与法,愈即病差。
三十二、受日法。三十三、差自恣人法。
三十四、五自恣结解小界者。夏末同游,至期须法,既不同意,缘碍是难。曲制随结,得通情路,既作还解,亦非久固。
三十四五、同上说戒。若据夏末,未行自恣,那得师友道路同游?思之。
三十六、分僧物者,既僧得施,不私专己,先以法告,后依法分。
三十六、僧得施即十方现前物
三十七、赏瞻病人法
三十八分亡人衣物法
三十九、结库藏者,僧物须重,不容妄置,故须委处,商可和忍。
三十九、谓依大界别结库藏,仍须人守,故有后法,商即量度。
四十、差守藏人者,物既通属,相倚不收,致有损失,故须差遣。
四十一、二结解净地
四十三、差人守功德衣者,既名难活,亦号坚固,为功非少,非德不持,故须通和,守不出界,故曰也。
四十三、名难活者,钞云:贫人取活为难,能舍少财入此衣,获功极大。又翻坚实,谓能感多衣,衣无败坏。或云坚固,或云荫覆等,差己须付,故有后法。
四十四、依德付衣者,先己和拟,义须付持,令奉有仪,不可虚托故也。
四十五、差人忏白衣者。非法讥骂怀信俗人,凡世尚耻,何况道服?若令自往,无由解纷,制具八德,作法差往也。
四十五:此因善法比丘讥骂质多居士,佛令罚已,往彼忏谢。须人通意,故差同往,即七治中遮不至白衣家法也。八德者:一、多闻,二、善说法,三、说已自解,四、能解人意,五、受人语,六、能忆持,七、无阙失,八、解善恶言议。律差阿难,具此德故。
四十六、差人行筹者。多人断诤,情见互生,若不知机,滥罔非法。三种格量,五种捡勘,若非通忍,诤必难销。故具德差,任时取灭。
四十六、即断言诤,取多人语,须人行筹三种格量。律云:有三种行:一、显露,二、覆藏(以物覆筹而行),三、耳语(行时耳畔劝勉)。若上座智人住如法地,应显露行;若住非法地,作下二法行;若非法人多,应乱起去。五、种捡勘。显露有五:一、诸比丘作念:众中非法人多,然彼和尚、阇梨皆如法,应显露行。二、彼诸比丘作念:众中多非法人,而上座智人持法、持律、持摩夷如法语,应显露行。三、诸比丘不知如法语多、非法语多,然和尚、阇梨如法显露行。四、诸比丘不知如上,然上座智人持法、律等,应显露行。五、彼诸比丘知此诤事、法语人多,即显露行。覆藏、耳语,各有前四句,无第五句。
四十七、尼差人往僧中受戒者。既有绝貌,能倾国城,图略者多,唯希出寺。若诣僧受,中途遭难,制作本法,遣信通情,僧遥加被,信返告知,便感戒也。
四十七、即尼受戒遣信之缘。此尼端正,直半尸迦国,故云倾国城。图,谋也。余如后述。
四十八九、尼与僧作不礼法者。大僧上位,威重有仪,轻尔自坠,尼中乱节,致亏下敬。制遥作法,令自改过,后若耻悔,还解如前也。
四十八九,轻尔自坠,谓不省位尊,甘从下劣也;尼中乱节,谓不守威仪,恣为恶行也。
五十、差比丘修理房者。四方僧房,义须修补,坏而不治,未成相续,故差营理,因福饶之。
五十四方常住,三世相续,若不治补,不及未来,因福饶者,谓以福益之耳。
五十一二、持故房与道俗治法。僧房久故,治葺须人,前但薄营,即堪安厝。今极朽坏,多用人工,事须和付,仍以情许,停止量时,故有二也。
五十一二,薄即是略,厝即训置。前叙付与法。仍下,明量可法。捡律无文,应是义具。
五十三、与覆钵法者。得信居士轻掉论议,既亏奉敬,便成自损。若不制约,过益未明,故作法遮,不许往返,无任受用,如钵之覆,因以为名也。
五十三下,三法。此因毗舍离国诸大离奢,受慈地教言:沓婆罗汉侵犯我妇。佛令作覆钵法,不与往返。佛言:有十种法,应与覆钵,骂谤比丘:一、为比丘作损减;二、作无利益;三、方便令无住处;四、斗乱比丘;五、于比丘前说佛法僧恶;六、七、八、以无根不净法谤比丘;九、犯比丘尼;十、十中多因口过,故云轻掉论议等。如覆钵者,从喻为名。
五十四、差使告覆钵家者,僧自作法,彼未曾知,若不委示,无缘改悔故也。
差法中,律差阿难为使,往语离奢。
五十五、解覆钵者。既被告及,惭惧不宁,便为杀我,岂是薄信?故待乞谢,方为解之。余无信人,不预此法。
解法中,律云:居士闻阿难告已,云:如此便为杀我!寻即闷绝倒地,久乃醒悟。故知深信,方堪此法。
五十六、杖络囊法者,老病羸颠,假用扶危,故立开听,以理将济,持多长慢,必取通和,余不乞法,无义辄捉。
五十六、杖贯络囊,少壮不许,老年兼病,得法方开。
五十七、诸差人法,分衣、分食等,诸解法等,律虽显意,多不具文,据理更有,故且存略。
五十七中,但是通指,余不出者。律显意者,即房舍法中,但云分粥、分小食等,应差具五法者分之,即不爱、恚、怖、痴,知可分、不可分也。理非漫差,必有和法。又前诸结,多阙解法,结、解相待,岂得无解?故知文略,不足疑矣。
后明白四。三十八法
初、谏破僧者。立邪五法,替正四依,滥染世间,愚迷惑乱。若不谏晓,是非未明,事既难稀,法亦随隐。
白四中。初至四,即僧残篇后四违谏戒。初谏调达破僧。邪五法者:一、乞食,二、着粪衣,三、露坐,四、不食酥盐,五、不食鱼肉。并制尽形,故是邪法。替即是废正四依,如受戒篇。事下,示略。
二、谏助破僧者。当谏破主,伴助不同,反谏法僧,令息晓喻,故设斯法,令绝外援,所以主伴分二也。
二中,即三闻达等;四、伴比丘,党助调达,劝僧莫谏。息,止也。援,护也。所下,双结。
三、谏摈谤者。染污俗流,是非混乱,故须摈出,用清昏网。然以六人同犯,来去两乖;二人不悔,理须依法。倚此反谤故谏,令知僧无私涉也。
三中,即阿湿婆等在䩭连聚落污家恶行,佛令舍利弗往摈,二人来悔,二人逃去,二人不悔,遭摈起谤。
四、谏恶性者,中人已上,可以语上善友令行,反拒不随,故制僧谏,有违斯犯也。
四中,即阐陀恶性,拒逆僧谏,故加此法。中人已上二句,出论语,续云:中人已下,不可以语上。
五、谏恶邪法者。欲是障道生死中根,出家志本,誓断此法,反言不障,滥罔教限,故谏令息也。
五至七,并见单提:初即梨吒说淫欲不障道,名恶邪见,言是佛说,故须法谏。
六七、谏摈沙弥法者。创入圣法,割爱为先;乃反教迹,说欲非障。初则理谏,义须开晓;必不受行,宜即摈遣。
六七,即䟦难陀二沙弥共行不净(二篇漏、触),自谓非障,仍云佛说,故令谏喻,违则摈出(旧云灭摈,非也)。据理而谏,故云理谏。
八、谏随举比丘尼者。比丘僧举,意在清心,五众同治,不相往返,乃违众命,亲事供承,为恼处深,故谏令晓,违三犯重,故曰也。
八中,即尼八夷之一。律因阐陀犯罪,僧为作举,不肯从顺,有比丘尼往返承事,故制此戒。
九、谏习近住者。尼须善朋,方能胜进;同伴滥恶,耽染情深,但增不善,故谏令别也。
九下,四法,即尼僧残中后四戒。尼有八谏,前四同僧,后四不同。九中,律因二比丘尼常相亲近,共作恶行,故制此戒。
十、谏劝习近住者。僧本设谏,意在惩恶,反劝令住,何劳别偶?然素丝易染,朱紫难分,故谏能喻无,宜此劝也。
十中,即六群尼劝前二尼言:众僧恚故,令汝别住。汝等莫别住,当自共住。惩,诫也。偶即是对,言不须别求伴对。墨翟见染丝而悲,为其可以黄,可以黑,此喻人性易可染污也。论语曰:恶紫以夺朱,恶郑声而乱雅乐。此喻人之邪正不可辨也。对前所喻,故云能喻。喻即劝也。
十一、谏瞋舍三宝者。素欲投邪,待愤方显;若不陈谏,女族无晓故也。
十一即六群尼趣,以小事不喜,便云:我舍佛、法、僧,更有余沙门、婆罗门,自可依彼修梵行等。女族即目尼众。
十二、谏发诤者。四诤久除,夷然众静,重更发起,乱动乖常故也。
十二、尼发四诤,同僧犯提,此由僧谏,违谏犯残夷平也。
十三、谏习近居士子者。道俗情乖,难生信重;男女相别,无宜亲好。今反习近,长增慢染故也。
十三、即单提戒。居士子者,尼戒本云亲近居士,居士儿共住是也。数见故长慢,情熟故增染。
十四、式叉学法;十五、僧尼受具法。有别立为二部羯磨,本法有无,各其志也。今以文相大同,故不别显。
十四、五中有下,点异。彼谓本法有无故分,今以文同故合,故云各其志也。
十六、学悔法者,既犯四重,永障一生,素不藏隐,亦可容恕。先令乞法,后以对治,尽形学悔,除地狱之障故也。
十六律云:僧尼犯重已,都无覆藏心,令如法忏悔,故云素不藏隐。此谓忏时尽露无余,即是都无也。然虽开忏,不复本净,但除狱报也。
十七、十八,诃责并解者。戒、见、仪、命,理须顺奉,今乃倒说,尘坌僧伦。若不举治,中表难净;后若悛革,随从众教。得乞为解,因有二法。
十七已下八种,即四羯磨治罚法。戒、见、仪、命,律名四事:破戒(犯前三聚)、破见(六十二见)、破威仪(犯下四聚)、破正命(非法乞求)。彼皆破言不破,故云倒说。中表即内外,谓身心也。或可内坌道众,外惑俗流。悛即训改。
十九、二十,摈出并解者。既在聚落,宜须长信,反倒四事,坏乱俗心。若不驱遣,流习难革。后若随顺,准前为解。
十九、二十,亦是倒说四事,但据对俗,与前异耳。
二十一、二与依止并解者。入道虽久,智钝神昏,才忏还犯,数作不止。既无志度,制依明德,尽形修学,令识沉浮。若后智通,依前准解。
二十一二、沉浮即善恶
二十三、四遮不至白衣家并解者。信俗依投,理须将顺,反讥骂弄,失出世法。既忿再面,耻更谢愆,故加治法,遮其烦愤,不许不至。若自他调喜,依法为解。
二十三四,自他调喜,即比丘居士两相和顺。
二十五、六不见举并解者。戒见等四,佛法大纲,反言不见,深乖至理。且信为道源,又为德母,必怀邪信,举弃众表,亦绝僧务。后若折伏,还以法除。
二十五下六种,即三、举治罚法。此亦倒说四事,而言不见有罪。前犹有信,但加责罚;此坏正信,故须举弃。道源德母,文出华严。
二十七、八不忏举并解者。罪从缘生,生便有业,招集增漏,偏非道务。今冒染大度,罪福本空,心同俗染,未思洗荡,舍弃众外,义同不足。后乃忏伏,更作法收。
二十七八,过亦同前。有犯不解,与前为别。罪从缘生,缘即心境。缘生虽空,生则成业,业必感报。虽学大教,言行相违,故云冒染。梵网云:口虽说空,行在有中是也。今世禅讲,多堕此见。但知心空,不知心有。诸大乘经,皆谈二谛。若专空寂,空则非空。纵使空空,还成偏计。智者云:业性虽空,果报不失。是知妙有则一毫不立,真空乃因果历然。因笔斯文,略言大要。
二十九、三十,恶见不舍,举并解者。举治之重,勿高此见。污染既多,非举不显,弃之众外。若彼污遗,后若改心,还依解取。
二十九、三十,执欲为道,局名恶见;若朽遗者,谓同弃物。此虽恶见,而非正犯,故令解取,还归净僧。
三十一、与覆藏法者,既犯次重,即须陈露,知而故藏,此过难忍,随所日覆,以法徴治,故曰也。三十二、与本日治者,二篇半坏,故号僧残,洗心伏忏,理须谨重,行法未舍,更犯本条,可诃之甚,还依初日,故曰也。三十三、摩那埵者,僧残情过六夕,僧中尽心供给,欣其出罪,名意喜也。三十四、出罪法者,支条已倾,根本须拔,制僧二十,方得弘持故也。
三十一下四种,即忏残法:覆藏,谓犯来不露;本日治,谓行覆未满,重犯前过;摩那埵,即翻为意喜,大同治覆;僧中为别枝条,即覆藏罪。
三十五、忆念法者,清人被谤,取洗无因,既是无学,理非故犯,须僧忆念,用息诤情,故曰也。三十六、不痴者,过犯相齐,清浊须别,初造非心,业亦不集,然须僧证,黠来不作也。三十七、罪处所者,初未言告,便引重罪,及至勘刻,遂转引轻,审其情实,前言应是,故加治法,徴取本愆,故曰也。三十八、并解者,文虽不出,非曰不无,且存略也。
三十五下,四种并灭诤法。忆念法,即沓婆罗汉为慈地比丘淫事加诬,佛令对众与忆念法,令审虚实,证成清净。不痴,即难提缘,如上已引。黠,谓心复明利也。罪处所,即戒本觅罪相也。律因象力比丘善能论义,得外道切,问不能通,便作妄语。初自泛说,及僧中问,复加文饰,如文所叙。刻,推也。解法理有,故点文略含,注戒云若伏首本罪,应白四为解是也。
有人就僧法中分为多位:初、二部互作者,单白中与尼问难,白二中舍教授等,白四中别住、出罪、受戒,局僧为尼作也;次不礼等三,尼为僧作。二、当部别作者,如结集诸白,不通于尼;本法、六法、诸谏残等,不通于僧也。三、二部通学者,如同戒等。亦有事义,不可分尽,如上已解,且又存略。
三、通简中。初引他义。二部互作,已如前解。二部别中,诸谏残者,尼中八谏,前四两通,此中且据后四为言。二部通中,同戒等者,即受、忏、说、恣之类。亦下,示与夺。
上总为三,并是众法。
次对首法,分二:初总举位数,后从位显相。
第二对首中,分科为二,即纲领、毛目也。
初中。言对首者,此提纲也。既对一人已上,乃至三、四,无别可彰,但举当时相当为目,故云对首。皆是三语,告情、引证。
释名中,初科皆是三语,大约为言,然说欲、白告等,但一说耳。
然作法之中,又分三别:或止对一人,持衣、说净之类;或通界同法,如说、恣、舍、忏;或但对三人,如中品兰也。及论作法,又有三例:或直自陈述,前对默证,如持、说等;或虽自言白,前须示诫,如安居诸忏、入聚诸白;或彼此互作,交诵一文,如说、恣、清净。并随机隐显,莫非对首,诸贤斟之。
次科,前三别者,即三人通局,如上说也;后三例者,即法事隐显也。前二但对,后一众法。并下,结示同异。最末一句,嘱后自裁。
位置三十三者,谓大数也,通诸部为言。若对四分,但有安居、悔堕二三而已。至于持说衣药,并缺其文,故引诸部共成,各如篇显。
显数中,言大数者,非止此故。上列众法,唯据当宗;此明别法,多出他部。下皆标简,故云各如篇显。
文云三语名羯磨者,引证也。以习俗生常,唯言僧法,得称羯磨。故引四分受戒法中,初三归受,后便止之,因以除疑。前用三语羯磨如法,但后作者,是不得耳。佛自断云三语羯磨,则余不劳争名也。
释法,初科。初牒示。以下,显意。四分受戒犍度,八年前用三语受具,后制白四已,舍利弗问,佛即决云:尔前名善作羯磨,自制已后,不名受具。佛下,准判。
又引说戒者,制知说戒法、受俗戒等,即指授五戒法为羯磨也。然行事之时,但对俗境,与僧对首相同,故齐名也。
次科。说戒犍度:佛制上座说戒日,与诸白衣言语问讯,作羯磨受戒(即授五戒)。然下,会同。准下结界篇,引五分处,分净名为羯磨,亦可证也。
又引十诵文者,彼此乃异,同名羯磨,理无滞结也。余文可解。
三中,十诵文据甚明,犹恐迷执谓为异部,故云彼此等。滞结,即壅塞也。上略示意,余下,指文。
义分二别者,依位显相也。但以对首一言,滥通众别;若不分相,名教不开。就义有三,离小众忏也;约文但二,合众多也。所以如上。
总分中,初科名教不开,开亦分也;离三合二,如前累闻。
初但对首者,事局中下,不劳僧众告情引证,便成作业。
次科但对中局,中下者,即中品下事。
二、众法对首者。本是僧秉,别人非分,道在兼济,故通于下。如忏舍灭恶之方,说恣清心之术。若不许者,教非通瞻,不济时缘,故两被单对,俱成惠及。
众法对首文中,辄举舍堕、说、恣,而得施亡物,资身所须,亦是机要。两被单对者,除舍堕外,说、恣等四,通下二位,单即心念,对自对首。
就位,但对首二十八法中并是时,须文广显,且列名相,举数可解。
一、受持三衣,二、舍三衣。有人分之为六相也。今以受、舍法异,且开为两,当受分衣,其法无别也。若欲分者,百一则多,故不同也。三、受持钵,四、舍钵,五、受尼师坛,六、舍坐具,七、受百一助身具,八、舍百一众具。此之二法,末代全稀,谓舍长、说净、三衣之外,万事畜一,随得加持,不许离宿。事在钞中,今此删也。
牒释中,初科。二衣中,有人下,斥异。事别法同,故不可分。下举百一,比难可知。受舍坐具,华梵互举;助身众具,事同名异。下指事钞,见二衣篇。
九、舍请法。十、明舍戒者,忽遇恶缘,将陵重戒,若不开舍,后进无期,故听一说便成,用通凡下往返也;十一、受请依止;十二、十三、十四、衣、钵、药各说净;十五、受三药法;十六、受七日法;十七、夏安居;十八、与僧欲。
次科舍戒中,若带戒犯重,永障一生,舍已还来,则听再受,故云通往返也。
十九、忏诸堕;二十、忏可诃;二十一、忏偷兰。此罪分三,不可杂乱。小众如前甄简,余者不问独头、从生,皆从一人边忏。二十二、忏重吉罪。
三中,偷兰三品,并通因果,此但对中,唯收下品。
二十三、自露六聚者。既已犯过,义当洗除。未及良缘,且露无隐,则轻而易出,不继后业。二十四、露他过者。同侣有失,三根不谬。若私隐之期,必欲犯故,制向同徒,陈无覆过。彼闻便止,不许更传;必知有危,不告亦许。
四中。自露中。良缘即目所对,或境非净,或数不满,故云未及。若常隐覆,业则相续,今既自露,故云不继。露他中。私覆他过,意在自为,故须发露。彼下,明说限。必下,示开缘。
二十五、舍僧残行者。内依教行,总夺诸务,忽有别缘,事须接济,故开舍行,往彼拯之。事若停歇,还须白行,即二十六也。二十七、白入聚落。二十八、尼白入僧寺者。僧尼位别,威仪须崇,轻尔突进,殊乖法式,故前通白,进退须量。二十九、尼请教授。三十、作余食法。
五中,舍僧残中总夺诸务,即三十五事。拯谓济拔。注中更有白僧残诸行法,即合归二十六中。故前总数,但二十八;事钞别开,故二十九。两处差数,开合异耳。然羯磨后出,从后为定(古记不晓,妄改羯磨为二十九)。后二尼法,由对僧作,故列于此。
数虽溢位,中二局尼,其致可见。
点数中,注列三十,不应前标,故须点示。
众法对首,略有五法。
一、舍堕者,四人已下,至二人来,口和问边,单对一人,自如常也。二、就说戒者,三人已下,展转三语也。三、自恣者,四人已下,亦须三语,不可差人也。四、受僧施者,以道俗欣福,各行大施故。一人已上,乃至极量,无非为解脱出家,皆得为福田也。界中局三,故开此法。五、受亡僧衣者,文如下述。
众法对首中,次列五法,分节读之。据钞唯四,舍堕约罪,自归但对。此望舍财对僧,故入众法对首,所以钞与羯磨总数同有三十三。彼离白残,不分舍堕;此开舍堕,故合白残耳。
后明心念法,初举后相。
三、明心念,科分云初举后相,亦即纲目也。
初中言心念者,以独秉法,傍无对证,辨济不难,义加心念,审其意用也。
释标中,初科。据通众别,并须心念,但以一人独秉,事易心轻,特标斯目,诫令谨摄。
略有十四者,且据时须,非谓不列不无也。
义分三别者,恐法随名局,妄用者多显位张也。
解注中,法随名局者,恐闻心念一概而作,故列为三,则通塞无滥。
但心念者,事既恒须,数则劳扰,故开独秉,不假他成。
但心念可解。
二、对首心念者。法本须证,独不预之。然摄修托处所资,受日通济道俗,形骸所待,衣药为要。故佛知时,曲开此法,以济独住,诚有由也。而归承有本,还存对首,为言初矣。
次对念中,然下四句,收束七法;而下,结名,本末两显。
三、众法心念者。正法僧中,别人非分。但以财法两惠,诚显六和,若不傍流,何名僧体?故开独秉,即事成业也。恐滥余法,还须本宗,故题众法。而当时通界,无人可对,故云心念也。
三、众念中,注列四种,总归财法。恐下,结名同上。
就列相中,言但心念,有三:初、忏轻吉罗,二、常途六念。非唯此六,故下文中来往语默、房衣食用,随所动务,常尔一心,念除诸盖,不作违犯也。三、说戒座中露罪者,计是对首护众,故开应入对首念中。然文制两设。
列相中,但念有三,吉分二品,故重误轻,通收因果。重者对首,轻但责心,即心念也。六念且制清晨,实通朝夕。利根之人,口口着着,不忘心观,一心为能除,五盖是所除。故知上智微生妄念,即犯刑科。若此为心,乃真持戒。自余昏散,无足言之。虽严整容仪,谨守戒行,但惊凡眼,未合圣心。学者临文,宜应自照。座上发露,初文是纵,然下,即夺。谓律制发露,常途对念,在众心念,两法各制,非是从开,故云文制两设。以对首心念,须界无人,今此对众,作法自成,故知别立,不类对念。后之二位,列名指下,广在后篇。
二、对首心念,有七:一、安居,二、说净,三、受药,四、受七日,五、受衣,六、舍衣,七、受持钵。文如下列,皆缘身所待,急者曲开也。
三、众法心念有四者:一、说戒,二、自恣,三、受僧施,四、受亡僧衣。文具如下也。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一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