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的心灵经历了从没有注意的感觉到伴随着被干扰和混淆的理解能力的注意,再到明晰心灵的反思几个阶段,与此类似,意志的心灵经历了从自然状态到实践的确定性,再到实践真理几个阶段。在相互联系着的经验科学中,人类社会大概都从蛮荒过渡到英雄或野蛮状态,再从野蛮过渡到文明,所有的生活现象都相应于这三种社会形态,这样就有了三种特征,三种行为方式和风俗、习俗,三种法律,因此,也就有了三种国家,三种语言和书写方式,三种权威、理性和正义以及历史的三种分法。尽管维柯在确定这些纷繁复杂的相似之处时,可能是含混不清,有时候是自相矛盾的,但是他的总体思想是简单易懂的。反思衰退之地,想象繁荣,激情也兴旺;暴力司空见惯的地方,政府必是贵族制或封建制的,家庭在严厉的父系统治之下,严刑酷法,立法程序是象征性的,说话用隐喻,书写用象形文字。另一方面,反思盛行之地,诗要么与哲学分道扬镳,要么就富于哲学意味,行为方式和风俗习惯失去了它们的狂热性,激情变成了服从,人们把政府掌握在自己手中,每一位家庭成员都好像是国家的公民,衡平法缓和了法律,因此法律程序得到简化,语言脱去了隐喻的外衣,书写也改成了用字母拼写。一些政治家苦心孤诣,人为制造了混合形式,然而这些混合形式必将流产,虽然我们的确发现了些稍带早期色彩的天然的混合形式,每一种形式由于自身的统一性,总是尽可能努力使它的主体剥离属于其他形式的每一种特征。
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形态中,哪一种形态为其他形态奠定了基础,并为判定其他社会形态提供了准则?或者说,什么是对各种社会形态进行判断时所依据的准则和标准?对维柯而言,这个问题毫无意义。他说,政府必须适合它所统治的人民的本性;君主们的军训教程就是民族的伦理学。我们也许对战争、强者的法律、战败者沦为奴隶等事情感到不寒而栗,然而,这些对于在风俗习惯中表现着自身的社会是必需的,正因它是必需的所以它是好的。正如我们所言,强力崇拜占据主导地位并且履行着相当于理性规则的功能,而理性规则在当时不可能起作用。后来,在人类理性充分发展的时期到来之际,人们不再以力量作为标准来评价彼此,而是依据他们的理性本性,这是真正的、永恒的人性。因此,他们认为人人平等。时间的变化导致了风俗习惯的变化;新事物是好的,但也和旧的事物一样。
寻找各种社会形态的共同标准,正如问个体生活的实际年龄是什么,儿童、青年、成人和老年人的共同标准是什么一样,是毫无用处的。这种比较只是维柯提出的各种比较中的一个。比如,儿童根据自己的奇思怪想形成了他们全部的观念并通过暴力将这些观念贯彻实施,青年人通过自己的想象赋予万物以生机和活力,成年人由纯粹理性指导自己的为人处世,老年人则深谋远虑。这些与人类种族同生共死。人类种族在经历了微弱的、孤独的、贫乏的创始阶段之后,首先在无拘无束的自由里成长起来;接着,通过天才和想象(诗的阶段)重新发现了生活所必需的,对生活有用的和能使生活舒适的东西;最后,人类种族运用理性(哲学阶段)培养了智慧。与此类似,自然权利首先在法律中出现了,这就是说,自然权利首先出现在关于恰当激情和正当暴力的法律之中;接着,自然权利隐身于各种有合理推理的神话里;最后,人们公然宣称,自然权利就在纯粹理性和高贵真理之中。
通过这种处理和传达关于政府、法律和风俗习惯的判断的方法,维柯避免了另一种权威学说或自然权利学派的诸多假定,避免了我们提到过的抽象化和反历史主义的假定。抽象化和反历史主义导致了居于实际法律之上的自然法观念的产生,因此,一种永恒的法典、一个完美的立法方案建立起来了,尽管它不完全符合实际,但是它可以被现实化,立法方案的轮廓在自然权利学派的著作中透过他们的学说和哲学的面纱清晰地呈现出来。然而,这种永恒的法典从本质上来说是偶然的、暂时的法典;至少,它提倡了一种与这些作家、政治家(他们不是哲学家)的改革和革命倾向相一致的法典。
维柯一直想使自己摆脱理想的永恒法典,然而,他好像没有这么做,尽管他非常乐意承认“哲学家们的自然权利”存在于永恒的观念之中,并且是“依据永恒的理性”不屈不挠地制定出来的。然而,对永恒的这种口头的让步导致了对过去传统经院哲学的重视,他时常感到经院哲学的影响,维柯继续驳斥经院哲学的超现实的永恒和超历史特征。因为他没有把永恒置于历史之上和之外,所以他在历史之中给了永恒一个属于它自己的位置。关于暴力的法律或英雄的法律在进入未开化社会的法律之后,逐渐获得了某种限度的清晰性,需要他完善的唯一事情就是:某些学派的哲学家应该以理性的原则在永恒公正的观念上建立它、实现它;这种推论和理论的系统化是一种“自然的哲学研究”,是法律的历史发展的极端形式,而不是它的不变规则;是一种产物,而不是一种标准。因此,维柯指责格劳秀斯把“自然的哲学研究”和民族自然法混为一谈,在前者中,法是由源自道德学家、神学家,部分地源自法学家的合理原则组成的(用格劳秀斯的话说,就是混淆了民族自然法和法律的任意形式和实际形式)。罗马法学家误解了自然的哲学研究,他们打算单独提及民族自然法,并且单独论述如何纠正和大胆地批评著作家们,他们的错误在检查中被消除了。
从本质上来考虑,永恒法典是个乌托邦,又因为柏拉图的理想国是第一个也是最伟大的乌托邦,所以为了更好地判断当下正在讨论的观点,考察维柯对柏拉图政治方案的态度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我们能留心他自己所说的话,那么《理想国》是他构思《新科学》时诸多动因和榜样中的另外一个。伴随着对柏拉图的研究,创造一种理想的永恒法律的思想在他心中悄然升起,这种永恒的法律将在建基于天意的观念和计划之上的普遍国家中得以表现,实际上,每一个时期和每一个种族的全部国家形态是以天意观念为基础的。“这样一种理想的共和国,作为柏拉图的神性形而上学的后果早已被柏拉图创造完成了。”他应该完成但是他没能够完成,其原因就在于忽视了“第一个人的堕落”;也就是说他忽视了原初的自然状态和其特有的诗性智慧或者是忽视了与诗性智慧相伴随的“共同”智慧。这种忽视由一种错误所保持,这种错误对一切人的心灵是共同的,即人们按自己的尺度去衡量其他人的几乎未知的本性。比如,柏拉图把异教民族残酷而野蛮的起源擢升为关于神性的最高贵的神秘知识的完美状态,并且幻想这些最早期的人类拥有高度的神秘智慧,然而,事实与此相反,他们实际上是“残忍的人,全都愚蠢透顶,凶猛之极”。因为这个有学问而犯了错误的柏拉图的缘故,人们没有创造出永恒的共和国和关于永恒正义的法律。天意通过永恒的正义管理世间各民族并通过人类的共同需要指导人类。在永恒正义的引领之下,人类有了整个人类种族的共同意识。“然而人们创造出了理想的共和国和理想的正义。各民族根本没有在它的指引之下生活。”事实上,他们也不应该在理想的正义的引导下生活,因为在完美国家的判定之中,有些是可耻、可恨的,比如共妻的社会。因此,维柯把永恒国家的观念从柏拉图的思想体系中提取出来,扩充了它的内容,使其得以保留,并把它彻底翻转过来。真正永恒的共和国不是柏拉图的抽象国家,而是蕴涵于所有历史阶段的历史进程,该进程以野蛮人为一端,以柏拉图为另一端。这就是“人类的理想国”、“人类的伟大国家”、“普遍的共和国”,维柯意在研究它的形式、等级、社会体制、职业、法律、犯罪行为、惩处办法和法理学,并想追踪所有这些因素,在神圣的天意、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权威的控制之下如何从它们的原初状态,从人类的发端发展成今天这个样子的,那就是说,“要研究人类功利和所需的各种要素,或者研究由境遇的自发行动所引起的偶然事件”。这样一来,“由上帝创立并由上帝管理的诸民族的伟大国家”仅是历史而已。
尽管我们反驳了既定的法典,勾勒了完善的社会,但是我们不想否认由维柯创立的这门科学有付诸实践的可能,《新科学》含有理想的历史,典型的历史和历史上的历史三重形式。每一个真理都有它实际的一面,那就是说,每一个真理都有它的实际后果。以不同的方式来考虑人类的本性和发展必然会产生不同的指导实践的路线。比如说,一个人相信未开化的种族是温顺无邪的,他定会面带微笑地接近他们,好言好语与之交谈,他有最基本的、盘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个人相信维柯所说的“野蛮人”,他定会采用更严厉的方法,也许是火与剑;如果一个人像维柯一样,认为“风俗习惯比法律更有效力”,“风俗习惯的变化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逐渐的、缓慢的”,他必定不会同意草率的立法,也不会自欺欺人地认为他能依照自己设计的理想模式重塑人类本性。无论如何,这样的行为不是理论而是实践,还有,当人们试图将它变成理论的时候,其结果要么是说不清道不明的必须要做的事,要么就是随机的判断。如果我们避免了这些错误并努力得到一个严格的行为的理论形式,我们得到的只能是科学理论本身,因为我们得到的指导来自于它。
以适合于新科学的实践理论来加强新科学的思想显然始于维柯。早在第一次拉丁文版的《新科学》中,维柯就提出了两个“实践的”系定理:首先,一门关于批评的新艺术为人们在模糊的、富有传奇色彩的历史中辨别真理指明了道路;其次,一门关于诊断的艺术是判定人们在人类事务中所需和所用的程度,这个科学的主要目的和最终结果在于认出各民族生活状态的不容置疑的表征。仔细想来,批评的艺术和诊断的艺术是一个统一体,也就是说,我们能够获得关于各民族过去和现在生活的更完美的知识,应归功于维柯制定的原则。
这一思想在同一著作的其他部分得到了再现和解释。维柯说,各门科学、研究和艺术发展到今天,它们处理的只是特殊的对象。《新科学》一方面像它一直所做的那样研究居于所有学科之源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新科学》也能够创立 (1) 或全部理论体系的完美状态,并且能够确定这些状态的等级和极限,人类本性和所有其他不朽的事物一样,必须依照各个等级并在极限范围之内,循其道而行,达于终端。因此,通过这门科学,我们能够回答这个实践的问题了:一个民族在其上升过程中是如何到达完美状态的?在其衰败的过程中是如何受到激励从而获得新生的?完美的状态意味着一个民族依赖于一些既定原则,这个原则既被不变的理性所证明又被人类的习惯付诸实践。在这些原则里,哲学家的神秘智慧将向各民族的普通智慧伸出援助之手,这样享有最崇高的学术声誉的人们和这个国家中所有的有智慧的人结合在一起,哲学家和政治家结合在一起;又,民众科学涉及神和人,宗教和法律,即由命令强加习俗获得的伦理学和神学,它将由涉及神和人的自然法,即理性强加和推理获得的伦理学和神学所补充。因此,违反这些原则必将是一个真正的错误,是野兽在漫游,而不是人在漫游。
《新科学》的实践方面简直是这门科学本身的概要或复制,《新科学》的实践方面强调了自发和反思的智慧的两个主导因素:确定性与真理,把这两者牢记于心的必要性。
数年之后,在维柯为第二版《新科学》所做的一个关于细节的附加说明中,我们再次遇到了这门科学实践方面的思想和措辞,这些思想和措辞存在于一个附加的总结性段落之中,维柯以此来充实他的著作。补充是这样开始的:“现在,整部《新科学》已被彻底地作为一部研究诸民族的共同性格的纯粹沉思的科学。由于这个原因,它好像没有为人类的深谋远虑提供任何的帮助,人类三思而行的目的是阻止或延迟诸民族在衰败之路上彻底毁灭,这样一来,《新科学》就失去了每一种科学所必须具备的实践的一面,科学的题材依赖于人类意志,所有这样的科学都被人们称之为实践的科学。”现在,这样的实践方面是由什么组成的呢?“这个实践的应用可以轻易地找到:这就是对诸民族历史进程的思考。有智慧的人(政治家)和各国的君王都研究诸民族的历史进程,它可以通过好的惯例、法律和范例使诸民族回忆起他们的完美状态。”换句话说,一个得到警告的人已经被拯救了一半。沉思是《新科学》所能提供的唯一的指导原则。救赎的另一半不依赖于人的警告,即不依赖于思想,而是依赖于被警告的人,依赖于行动。维柯没有对“惯例、法律、范例”在这种或那种危机或情况下作出哪一种选择才有价值而加以判定。这不是哲学家的任务,正如他本人不久后所清楚地认识到的那样,他说:“我们哲学家所能提供的唯一的实践原则是那些能被限定在学术范围之内的原则。”
维柯为什么省略了这个在最近一版《新科学》的最终手稿之中的关于实践原则的注释?他在第二版《新科学》中同样省略了他已在第一版《新科学》中提出的关于这一主题的论断。宣称已经获得这些原因的准确知识的确是鲁莽的,但是,我们至少可以大胆地猜测,维柯省略这一注释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一段落的明显漏洞,尽管这一段落承诺了实践的应用,但它不能提供这种应用,并且最后承认:这样一种实践的应用要么是不可能的,要么已经包含在这个理论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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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希腊文,译为“完善”。——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