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社会在上面所描述的鼎盛时期,通过严酷的镇压维持自身的存在,实际上它把反对势力转化成了自身赖以存在的支撑,这些反对势力是奴隶、受庇护者或臣民,换句话说就是平民。但是,平民们一点一点地从自己所反对的社会中成功地分离出来,投身于一场旷日持久的公开冲突之中,为的是逐渐推翻这个腐朽的社会,建立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新社会:这个社会是民主的社会,是人民大众的共和国。维柯认为所有民族都要经历这样的过程。然而,因维柯在论述罗马历史之外的历史时,要么是漫不经心,要么是含含糊糊(他几乎只字不提雅典民主制度的起源),所以他在《新科学》中对这一过程的描绘只是罗马历史的片段,我们今天应称之为罗马的社会发展史。
维柯对意大利的人口和原始文化的猜测没有太大的价值。与其说这个课题属于历史不如说属于考古学和词源学,维柯也没有对此做专门研究。在《论原始智慧》中,他为罗马的起源提供了根据,这种根据存在于上古时代的意大利文明之中,这种文明来自于埃及,比希腊文明还要早,在那个时代,罗马人就以某种方式吸收了那些与他们的习性相合的东西。这就是说,他们只要实际结果不要理论前提,他们从伊特鲁斯康人那里引进了悲剧性的宗教和作战的艺术,后来,他们从雅典和斯巴达引进了法律。通过这种方式,罗马人保留了他们的无知和野蛮,因此,他们虽然用哲学家的语言说话,却没有变成富有哲理的人。维柯在他后来的作品中仍然一再强调,意大利最早的文明先于希腊文明,并且是独立于希腊文明的,他还认为毕达哥拉斯是意大利智慧的研究者而不是它的创建者。然而,最后,他好像放弃了这种观点,就像他明确地放弃——关于罗马的宗教语言、习俗和法律是靠模仿外部民族才得以创立的——这种观点一样,他还坦言,由于柏拉图《克拉底鲁》的榜样作用,他在这里又犯了一个错误。是什么条件导致了罗马的兴起?维柯没有细说。他确信,如果罗马和世界不是一起开始的,那么至少罗马的创立是一个新的起点。维柯把罗慕路斯的收容所定为罗马历史的起点,收容所里住着父主们的家庭成员,父主们施仁慈于流浪者,把他们变成自己的家仆(famuli),维柯没有提到特洛伊的殖民者。维柯知道博恰特评论埃涅阿斯到过意大利的传说的论文,他接受了博恰特的结论,不过,这个结论只是确证了古代历史学家所持的疑问。在维柯看来,罗马起源于特洛伊之战只是一个传说,这种说法是两个不同民族的傲慢表现相结合的结果:希腊人的傲慢表现在他们大肆渲染特洛伊战争并硬把埃涅阿斯塞到罗马史中;罗马人的傲慢则表现在,他们为了鼓吹自己有一个与众不同的外来的起源而接受埃涅阿斯。再者,在与庇洛斯开战之前,罗马人刚开始接触希腊事物,此时,传说不可能出现。罗马格言与古希腊格言有相似之处,为了说明罗马故事中的希腊人名和神话是罗马先人改良的结果,维柯试图作出这样的猜想:在罗马历史的早期,罗马人占领并毁灭了一些希腊在拉丁海岸的殖民地,所有的痕迹在古代就已消失得无影无踪了。维柯还假定罗马人由于作为难民和盟友而接受当地的风俗,所以他们深受赫伦族人的传统和习俗的影响。
维柯没有在王室时期的历史事件上花费过多的时间。实际上,对于罗马历史的第一世纪,维柯的评论与那些原初提出的并延续到他那个时代之后的评论之间存在着一个主要分歧。维柯的目标不是用历史代替传说式的奇闻轶事,而是理解制度的本质和这些制度变迁的途径。他应用了两个指导原则,我们在考察王室时代的历史时已经看到过了:第一条原则,王室时代不是君主时代而是贵族时代,因此,英雄社会或贵族共和国的典型适用于这一时代;第二条原则,国王的名字是这个社会的制度的象征或“理想化人物”的体现。在维柯的评判中,我们会发现他不赞成把塞尔维多斯·图利乌斯制定的户籍法看成是公众自由的基础,尽管后来的罗马人是这么认为的。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制定的户籍法确实是封建主们自由的基础,因为凭着这个法规贵族们理应承认平民对他们的土地的非法定的使用权,和这种使用权结合在一起的是平民给贵族纳税,在战争中他们有责任为贵族提供无偿的服务。朱尼乌斯·布鲁图斯用两个任期一年的执政官或贵族制的国王驱逐了塔魁尼家族并取代了他们的统治地位,布鲁图斯复辟了罗马共和国的最初形式;也就是说,他从僭主们的统治中解救了贵族,却把人民置于贵族们的统治之中。
朱尼乌斯·布鲁图斯复辟之后,对平民进行镇压由此而引起的抗争是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的核心内容,其中蕴藏着罗马之所以伟大的奥秘,这一时期是研究普遍的罗马历史的关键。波吕比阿对这一伟大时期的解释实在是太模糊了。他把罗马的伟大说成是由于贵族们的美德和宗教信仰,他叙述了美德的具体表现而没有叙述事实的原因。维柯也批评了马基雅维里,一次是因为马基雅维里在没有研究罗马的民政和军事制度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在没有研究罗马社会的性格之前就提出某种民政和军事制度是罗马之所以伟大的原因;另一次是因为马基雅维里说平民们高涨的精神只是罗马伟大的部分原因。维柯认为普鲁塔克是所有人中最糟的一个,因为嫉妒罗马的智慧和美德,他把罗马的伟大说成是运气使然。实际情况是,罗马征服了拉丁姆的其他城邦之后征服了意大利,接下来又征服了全世界,个中原委就在于罗马的英雄主义正值风华正茂之年,其他拉丁民族的英雄主义已经开始衰微。由于罗马处于朝气蓬勃的时期,贵族们强壮有力足以维持他们的统治和宗教,宗教是贵族统治的基础和保障(维柯发现,贵族们无时无处不笃信宗教,以致于他们认为藐视宗教是民族开始衰败的征兆)。平民们猛烈勇敢,足以分得一份参与宗教、占卜和全部民政事务的权利;最后,律师们聪慧过人,足以理解过去的法律并把它们应用到那些可能发生的新案例之中去,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如何尽可能少、尽可能慢地改变法律内容的工作之中。这些才是罗马帝国的兴起和长盛不衰的原因。尽管政治上的变化时有发生,可它千方百计忠实于自己的原则。杰出的作战才能是阶级竞争的另一个结果。为了国家安全甘愿牺牲是贵族们与生俱来的品格。这也是贵族阶级保存自己民政特权的唯一方式,平民们为了证明自己配享贵族的荣誉创造了光辉的业绩。当罗马人拓宽了疆域,在全世界取得胜利之际,他们把原来已用于罗马本土平民的四个法规用到新的统治区。他们通过殖民的方式,使野蛮的外省人成为贵族保护下的平民;他们授予文明省份的人非法定的土地使用权;他们把法定的土地所有权给了意大利人;贵族们也把所有权给了赢得较好待遇的城镇的居民(municipia),这些居民与贵族平等,平民们最后也赢得了这种平等的权利。
按照维柯的说法,平民们奋斗的第一个成果是非法定的,即护民官根据衡平法颁布的土地的时效占有权(bonitary possession)(这种权利在塞尔维乌斯的户籍法中得到了承认,但是被贵族们作为欠租的抵偿给取消了),这是流行的观点,我们发现,护民官的职位也是平民们奋斗的成果,平民们想要得到的法定的土地所有权在十二铜表法中得到了批准,从而认可了平民的胜利。十二铜表法代表着秘密法典的结束,同时也代表着成文法典的胜利,秘密法典被贵族们把持着,他们独自认识、理解、解释法律条文,因此也按自己的兴致所至来运用它们。贵族们不可能出于“不要鄙视平民的希望”的忧虑而仁慈地承认成文法的刊行和编纂,就像李维所说的那样;他们一定是顽固地抵制成文法,哈里卡那苏斯的狄奥尼修斯在这一短语中描述并表现了这种情形——我们父主们的习俗必须被保存,法律不必被传播。
后来,历史学家们用五花八门的传奇来粉饰十二铜表法的起源。他们在说别的事情时顺便提到了这样的看法:制定十二铜表法的十大执政官派使者到雅典带回了新法律;李维和狄奥尼修斯讲过这个故事,但是波里比阿对此一无所知,西塞罗对此持怀疑态度。在野蛮冷漠的原始民族中,通过口头传达信息是战争联盟和商业所必需的,也是唯一的交流方式,可是梭伦的智慧何以能蜚声海外,从阿提卡传到罗马呢?那个时代的罗马人是怎样得到如此精确的关于雅典法律精髓的知识并且还相信雅典法律能够平息平民与贵族之间的冲突?那些使臣怎样才能往来于希腊人和罗马人之间而不受伤害?72年之后,他林敦的希腊人依然把罗马人当作陌生人,粗暴地对待他们呢!对于那些使臣,我们只能说,他们带着希腊的法律从雅典回到了罗马,但是他们不知道这些法律的含义;因此,除非是赫拉克利特的学生以弗所的赫尔谟多罗被流放国外时恰巧到了罗马,可是罗马人没有能力利用这个晦涩难懂、难以接近的宝贵人才。还有,赫尔谟多罗怎么能把这些法律译成纯正的拉丁文?这些译文是如此纯正以至于狄奥多罗斯·西库勒斯宣读这些法律时不带任何希腊语的痕迹,在从希腊翻译过来的作品中,这一译文的完美程度是后人从未企及的。他是怎样设法让希腊的思想和拉丁词珠联璧合,比如说auctoritas (1) 以至于希腊人声称他们自己的语言中也没有对应的词来解释这些法律,第奥·卡修斯就这么说过。赫拉克利特写给赫尔谟多罗的信一定是经由相同的包裹传送出去的,在毕达哥拉斯周游世界的长途跋涉中,这个包裹帮了他的大忙。实际上,这些法律起源于雅典的整个故事是地地道道的蒙人之说,这都是由于学者们的傲慢,他们首先从别的拉丁民族(比如伊奇人)那里得到了这些传说,接着从意大利的希腊城市,再接下来是从斯巴达,最后从雅典得到了这些传说,由于雅典的哲学家名声显赫,他们终于在哲学家们大名的光环之下,心满意足了。毫无疑问,十二铜表法不仅与雅典和斯巴达的法律有相似之处,而且与各个民族的法律都有相似之处,摩西法典也不例外。这种情形是由于诸民族历史的一致性造成的。毋庸置疑,古代制定十二铜表法的十大执政官认为他们已经创立了带有明显的希腊痕迹的法律,比如说,他们禁止在丧礼上举行希腊风格的哀悼仪式;但是,我们知道,这是因为执政官们的法规具有理想化性格,就像各个国王的名字一样,后来被载入史册,有自由、平等取向的法律都与这种理想化性格有关。十二铜表法作为原创性的法律带有原始的粗陋,残酷无情、残忍和凶猛,它与高度发达的雅典文明格格不入,它是古代拉丁民族自然法最有价值的文献,也是自塞探时代就存在于拉丁民族中的风俗习惯的真实见证。
一旦得到了法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一部成文法典,又重新开始了关于结婚权的斗争。这种抗争的真正意义已消逝在古代历史学家们就这一课题所写的谬论之中了,简而言之,平民们想得到与贵族联姻的权利是这种抗争的基础(平民比可怜而普通的奴隶好不了多少)。这个错误使得罗马史比希腊的传奇历史更不可信;因为,如果我们不懂后者的含义,那么前者就与人类愿望的实际顺序相对立。它向我们展示出这样的顺序:平民首先渴望高贵,其次是公职和地方行政官的职位,最后是财富;然而实际情况恰恰相反,人类首先渴望的是财富,其次是国家官职,最后才是高贵。罗马的平民真正想要的不是与贵族联姻(connubia cumpatribus)而是贵族般的婚姻(connubia patrum);不是和贵族联姻的权利而是像贵族那样缔结神圣婚姻的权利。他们不曾想过与贵族通婚,说到底通婚并不重要。因为没有神圣的婚姻,没有占卜的特权,平民们在现实生活中就不能享有法定土地的所有权,就不能把土地转让给自己的家人,尽管他们被取消了血统、宗族和亲戚的差别。一言以蔽之,对婚姻(connubia)的需求和对公民权的需求是完全等价的。卡纽利阿法满足了平民们的这种需求。
平民们的下一个要求是建立在公共权利基础之上的特权。在那些特权中他们首先得到了政治权力(imperium)和执政官职位,最后是祭司和最高祭司团的职位,这一职位使他们享有法律知识。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设计的封建主的自由系统以这一方式变成了公共自由系统和普查系统,普查在一开始仅限于贵族,从那儿以后,扩展到了大众的金库,这笔钱是平民们在战争期间支付的费用。现在,护民官们开始要求立法权了;先前的法律——荷累喜阿法和霍腾秀斯法没有把平民和全体人民联系在一起,而只是有两次机会领导平民脱离罗马而分别到了亚芬丁山和雅尼库隆圣山。巴布利阿斯法是平民们取得的新胜利,它确立了平民的优越地位并把贵族共和国转化成了大众共和国,同时宣布平民“应该使一切法定的土地占有权确定不变”。巴布利阿斯法的成功应归功于大独裁者巴布利乌斯·菲罗。经过斗争元老院的权威在某种程度上被削弱了,因为在以前父主们作为“autores”(代言人)而为人民思考,现在他们是向人民提出法律建议的人,他们要么按照必须遵守的程式由元老院批准自己的建议,要么放弃这个建议,并决定不做任何改进。除此之外,平民们赢得的最后一个职位是监察官,这个职位是贵族退让给他们的。几年后,培提略法废除了封建主义的最后残余——契约(nexus),正是这种契约使平民们成了贵族债务的奴隶,正是这种契约迫使平民在贵族们私设的监狱里劳作一生。
不久以后,依据comitia curiata(按氏族进行表决的民众会议)和tributa(按部族)来区分贵族和平民的做法被法比尤斯·马克西莫斯的依公民财产来划分的做法取代了,现在,公民被分成了元老院议员、骑士和平民三个等级,贵族们的等级秩序完全消失了,元老院议员和骑士不再是贵族的同义词了,“平民”也不再被等同为“出身卑微”。元老院依然保持着对罗马帝国财政的最高统治,尽管帝国本身在向平民化过渡,由于所谓的“senatusconsutum ultimum”(元老院决议案的终决权),元老院在罗马大众共和制的漫长岁月中一直凭武力维持了对财政的最高控制权。只要人民企图染指其中,元老院就会让执政官动用武力,执政官们立即以叛国罪判处那些有此企图的平民护民官以死刑。这也许可以解释为封建主的权利要服从更高的统治,这种观点被西庇阿·纳西卡的话证实了,他在武装人民反对提比略·格拉库斯时说:“想保卫共和国安全者,请追随执政官。”实际上,一旦法律向在大众共和国里占统治地位的大众开启了通向官职的道路,除非夺取官位的控制权,否则,将永无宁日。他们凭武力而不是法律来抢占官位,有些人为饱其私囊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法律,比如格拉康就通过了土地测量法,结果马上引起了内战和非正义的国外战争。
随着平民们的成功和社会结构从贵族化转向大众化,整个社会的面貌也发生了变化。我们首先来看家庭方面的变化,在贵族统治时期,遗嘱中写明的继承人在很久以后才被承认并且很容易被取消,贵族们这样做是为了把财富保存在自己手中。第七代以内的血亲中免除了管教而有合法权利的儿子不得继承父系的遗产,免除管教有它的不良后果,嫡亲尚未得到承认,女人有没有继承权值得怀疑。但是,在民主社会里,平民们的财富、力量和权力全都依赖于他拥有孩子的数量,家庭感开始增强,执政官们开始考虑家庭的合法要求,并通过bonorum possessiones(财产所有制)的方式来满足他们,这样一来,修改遗嘱的错误或缺点和促进财富的扩散是普遍老百姓唯一盼望的事。
所有权制度的含义也发生了变化。公民所有权不再是公共权利,它被化解在各种各样的公民私人所有权之中,公民是大众国家的主体。“名义的”占有权不再象征最强大的占有权,它不受任何现实掌管,甚至公共掌管的阻碍,但是只适用于与私人掌管无关的不动产。quiritary tenure(法定的所有权)不再意味着,贵族是封建主,如果受他庇护的人和平民被人驱逐,他有责任去帮助他们;法定的所有权已变成了一种私人的公民所有权,人们能通过民事诉讼为自己辩护,bonitary(非法定的所有权)只能通过拥有被保存下来,它与民事诉讼恰好相反。
立法过程的形式消减了华而不实的庄严的套话和象征性的活动,变得简单并且合乎理性:理智立法者的思想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公民们遵守公认的理性的有效观念,这种理智被认为有高尚的价值,诉讼案(causes)在一开始是由准确无误的语言来捍卫的程式,后来变成了通过协定的严肃的事务或谈判,占有权的转让是靠自然的传统完成的,我们只能说,在契约中这种转让是凭口说的。那就是说,在条款中,那些保护性的条款保留了“诉讼案”这个词的严格的古代含义。这样一来,当人类的理性得到了充分发展,法律的确定性逐渐变成由事实状况所决定的观念真理,程序不再有任何特殊的形式了,如瓦罗所说的那样,它像一道光,把事实所及的全部细节都说得清清楚楚。在大众共和国里,统治的原则是the aequum bonum,即天然的平等。
家庭君主制时期和英雄社会的严厉的惩罚,十二铜表法宣布放火烧别人庄稼的人要被活埋,作伪证的人要被扔下塔迫岩,无力还债的人要活生生地被剁成肉酱,被相对和缓的处罚方式所取代,原因是群众生性仁慈、软弱。
在贵族统治时期法律数量少,灵活性差,并且要严格遵守,在民主制度下,法律的数量猛增并且易于改变和修改。斯巴达人保留了他们的贵族统治,他们说,在雅典法律很多,雅典人还签署了遵守法律的契约;在斯巴达法律很少但人人都依法行事。罗马平民像雅典人一样每天都通过新的法律,贵族党的领袖苏拉曾尝试着通过“quaestiones perpetuae”(即永久法庭制度)来缩减法律的数目,然而这是徒劳的,因为他死后,法律又多起来了。
在贵族共和制的统治之下,战争是非常残酷的,它毁灭了被占领的城镇,使那些被征服者流离失所,沦为散居边境的苦力,被征服者只能为胜利者耕种土地;大众共和制减轻了战争带来的伤痛,尽管它们剥夺了被征服者的人类种族天生就该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英雄社会留给那些被征服者的。因为大众共和制比贵族共和制更适合征服,就不用说君主制了,帝国逐渐地壮大起来。
然而,随着风俗习惯的人性化,智者裁决的力量、政治的美德日趋减弱。古代贵族强调法律的尊严;每一个人都要分担巨额的公共事业费,个人私利与伟大的特殊利益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它被置于特殊利益之下,尽管私人利益是受国家保护的。因此,所有的人都为了国家的利益而勇于直言上谏。另一方面,在大众共和制的状态下,国家的财产按照人口的数目均分,人人有份,公民们通过这种方式来控制国家的财产,这一目标实现之后,便产生了国家的形式,舒适、父亲般的情感,夫妻之爱和生活的欲望,人类开始考虑与自己私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最细微之处了。那就是说,要关注和尊重的无非就是aequum bonum(公正的利益),这是人民大众唯一能有的利益。
就这一点而言,一种新的政府形式自发产生了,新的政府形式经过长期的酝酿,现在变成不可避免的了,这种新的政府形式就是君主制政府。那些才智平庸的政治作家把君主制当作了最初的政府形式,他们根本没有考虑为数众多、错综复杂的原因,在人类历史的发端之处,这些原因对于君主制的形成是必不可少的。就像维柯所说的,“青蛙也得沐浴着夏雨出生”。它依然很少是依据王室的法律人为地创立的。护民官们曾认为这些王室的法律剥夺了罗马人民的自由和至高无上的权力,并授予奥克塔乌斯·奥古斯都君主的称号。使君主制得以产生的法律是自然法,自然法永远有效的程式如下:在大众共和国里,每一个人只追求私人利益,冒着国家将被毁灭的危险而逼迫公共力量变成为私利服务的机构,为了使国家免遭灭顶之灾,需要有一个人站出来,就像奥古斯都在罗马所做的那样(塔西佗说,他把由于内战而耗尽元气的整个国家置于自己至高无上的权力之下,因此他也获得了“国家元首”的头衔):一个孤家寡人凭借武力独揽国家大权,让臣民们俯首帖耳,专心于自己的事务或从事他可以委托给他们的公共差使;他还把一小撮政治家笼络到自己身边,作为内阁来讨论公共问题或公民平等的原则。这样一种君主制受到了贵族和平民们的欢迎。贵族们欢迎这种制度是因为他们在屈服于平民的统治之后,已经受尽了屈辱,他们放弃了古代贵族对至高无上的权力的要求,只想追求舒适的生活;平民们欢迎这种制度是因为他在经历了无政府状态或肆无忌惮的蛊惑之后(这种状态比任何僭主制更糟糕,因为它所产生的僭主如同国家中的无耻放荡之人一样多),看到了自己的种种不幸,从而欢迎和平和保护。
君主制是公众政府的新形式。一个有权势的人要想成为君主,人民对他的支持是必要条件,同时,他应该用一种一般人能接受的方式进行统治,使他的所有臣民平等,压抑豪强,保护大众免遭他们的压迫,满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并使他们享受与生俱来的自由,采用特许权和特权的平衡系统,这些特权有时是授予全部社会阶层的(在这种情况下它们被称为自由特权),有时候是授予特殊人物的,使这些特殊人物因非凡的功勋和卓越的美德而跻身于高一阶层。
在君主制的国家里,“人道的”政府和民主的政府人性化的过程、淳化习俗和法律是一个意思,这个过程在大众共和制的国家里已经开始了,并且仍在继续着。贵族家庭和血亲关系的坚固纽带渐渐地松弛了。皇帝们打算在高贵荣耀的庇护下,大力推进贵族和平民都具有的人类的自然权利。奥古斯都努力保护托管制度,从前凭着这一制度就可以把财产转让给没有继承权的人,当然,这只是因为出于对受伤害的继承人的同情;他把这种同情心从一种权利转化成了一种需要,强迫继承人执行托管制度。为数不多的几个元老院法令紧跟着出现了,这些法令对cognati(一般亲属关系)和agnati(嫡亲关系)一视同仁。最后,查士丁尼取消了继承的财产和托管者掌控的财产的区别,把法尔什德法的四分之一与特列别里恩法相混合,并准确地把一般亲属关系和嫡亲关系放到了与未立遗嘱的继承权相同的地位,最近的罗马法清一色是关于遗嘱的,尽管它们在一开始可以因不重要的原因而被废除,但现在它们不得不被理解为最适合保护他们的合法性的方式。
一旦父主控制孩子们人身的巨大权利消失了,他对于孩子所获得的财产的经济权利也会随之消失。因此,皇帝首先采用peculium castrense(服兵役期间得到的财产)来吸引年轻人进入战争,接下来,又采用the peculium quasicastrense(任禁卫军所得的财产)来吸引他们参加禁卫军,最后采用the peculium adventitium(从国外所得的财产)来满足那些既不是士兵又不是学者的人。他们剥夺了the patria potestas(国家公职)对其养子的影响,现在不再局限于亲属关系这个小圈子里了;他们一贯支持正式的收养(arrogatio),然而正式收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件困难的事,因为从一个父主变成另一个家庭的从属的成员是件困难的事;他们把摆脱家长管教而获得合法权利看作是一种恩惠,他们还通过后来的结婚仪式把全部有效的庄严婚姻合法化。the imperium paternum(由父亲继承下来的官职)作为一个高傲的头衔好像有损于帝国的威严,它被转换成了patria potestas(国家公职)。再者,君主制的人道倾向伸展到了由奴隶组成的古代家庭:皇帝们限制户主们残酷地对待奴隶,通过增强武力,减少奴隶解放的隆重仪式来施惠于他们;每位在罗马出生的人都享有公民权,甚至那些父亲是奴隶的人,只要他母亲是自由的或有公民权的,他就被授予公民权。
起初,公民权只授予那些出类拔萃的外邦人,他们理应受到罗马人民的奖赏。处罚也变得和缓多了,君主们凭着“仁慈的”美名来标榜自己。人们一直倾向于依据天生平等的原则自由地理解法律条文,我们也许可以说,康斯坦丁大帝在制定这个原则——任何一个要求平等的个人动机都会践踏法律——的时候,他毅然决然地取消了这一条法律。十二铜表法中没有例外的“privilegia ne irroganto”(决不授予的特权)与这一原则完全对立。所有特权都是法律的例外,这些例外是由某些事实上使其超出法律一般范围的特殊功勋所决定的。对特殊民族的权利的限制是逐渐被废除的:在卡拉卡的统治之下,整个罗马世界变成了一个单一的罗马,因为伟大的君王们想让整个世界变成一座城市,这种思想源出于伟大人物亚历山大,他曾说过,对他而言,整个世界就是一座城市,他的马其顿方阵就是避难所。在哈德良大帝统治时期,执政官的法令被萨尔维乌斯·尤里安的永恒法令所取代,该法令大概是唯一一部由地方性法令组成的法典。
随着君主制的建立,种族自然法被民族自然法取代了;因此,这种政治的、社会的和法律的形式在理性充分发展的阶段是最适合人类本性的。还有,我们在经历了漫长的历程之后再次完成了统一,这种统一存在于家庭君主制统治时期原始父主们的个人之中,我们已经不失时机地对这一点作出了说明;民族历史的进程必须被看作是绝对完成的,进一步的发展是不可能的了。人类发展到最文明、最优雅的阶段之后,唯一的一种可能就是腐败堕落,别无选择,野蛮主义的复归是一种反思的野蛮主义,是人类滑向一种新的自然状态的表现,人类将再次回到一种全新的、英雄的野蛮状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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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拉丁词,具有多种含义:意见、观点、建议、忠告、指使、决定、命令、指示、权利、权力、地位、权威、势力、声望、榜样、保证、文件、所有权,等等。——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