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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卷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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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律之一祭祀

祭享

毁大祀邱坛

致祭祀典神祗

歴代帝王陵寝

亵涜神明

禁止师巫邪术

祭享:巻首

凡天地、社稷大祀及庙享,所司(太常寺将祭则先致斋,将斋则先誓戒、,将戒则先吿示)不将祭祀日期预先吿示诸衙门(知会)者,笞五十。因(不吿示)而失误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吿示,而失误者,罪坐先误之人(亦杖一百)。

○若(传制与百官斋戒)百官已受誓戒,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预筵宴者,皆罚俸一月。其(所司)知(百官)有缌麻以上丧、或曾经杖罪,遣充执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丧有过,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员,散斋(于外)不宿净室,致斋(于内)不宿本司者,并罚俸一月。

○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属,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若奉大祀(在涤之)牺牲主司(牺牲所官)餧养不如法,致有痩损者,一牲笞四十。毎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一等。

○中祀有犯者罪同。(余条准此)。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祭享一,凡郊祀,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宿于本司,次日具本奏闻,致斋三日,次日进铜人传制谕文武官,斋戒不饮酒,不食葱韭薤蒜,不问病,不吊丧,不听乐,不理刑,不与妻妾同处。定斋戒日期,文武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门宿歇。次日听誓戒,毕,致斋三日。宗庙、社稷亦致斋三日,惟不誓戒。

此条系前明《会典》。

谨按。斋戒例止不饮酒不食葱韭薤蒜,此古法也。故荤字从草,与居丧不食肉自是两事。

□铜人,高二尺五寸,手执牙笏,书致斋于简,太常寺进致于斋所。

祭享一,大祀前三月,以牺牲付牺牲所涤治如法。中祀前三十日涤之。小祀前十日涤之。大祀,祭天地,太社,太稷也。庙享,祭太庙,山陵也。中祀,如朝日夕月、风云、雷雨、岳镇、海涜及歴代帝王、先师、先农、旗纛等神。小祀,谓凡载在祀典诸神。惟帝王陵寝及孔子庙则传制特遣。

此条系前明旧例(《通考》云,洪武初年定)。

谨按。此及上条均与刑名无干。

□大祀以下,似应分注于律内。

□《戸部则例》杂支门祭祀银款,直省祭祀倶在于地丁及存公等项银内动支。一切祭品照依图制恭备,如同日致祭,其祭品不得彼此那用,违者,照违制律处分。

□《处分则例》同此有关罪名者,而刑例反未载入,自系遗漏。

删除例一条

一,毎年八月二十七日恭値至圣先师孔子诞辰,内外文武各官以及军民人等应致斋一日,不理刑名,禁止屠宰。

谨按。四月八日不理刑名,见死囚覆奏待报。此条删去而彼条犹存,以此条应敬载礼书,而彼条非礼书所应载也。

毁大祀邱坛:巻首

凡大祀邱坛而毁损者(不论故误),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门,减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若弃毁大祀神御(兼太庙)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虽轻必坐)。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如价値重者,以毁弃官物科)。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毁大祀邱坛一,天地等坛内,纵放牲畜作践及私种耤田外余地,并夺取耤田禾把者,倶问违制,杖一百,牲畜入官,犯人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修改。

《辑注》曰,等则社稷太庙皆同。

谨按。此例凡分三项,而问罪则同。

□私种即应满杖。余地过多,自有侵占官田律矣。

□毁坏边墙,见盗种官民田。

□大清门前、御道等处作践损坏,见工律?侵占街道。

毁大祀邱坛一,八旗大臣将本旗官员职名书写传牌,挨次递交,毎十日责成一人会同太常寺官前往天坛严査,有放鹰、打鎗、成群饮酒、游戏者,即行严拏,交部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五年定例。

谨按。前条统言天地坛,此专言天坛而不及地坛,微有不同。

致祭祀典神祗:巻首

凡(各府州县)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及(境内先代)圣帝明王、忠臣烈士,载在祀典,应合致祭神祗,所在有司,置立牌面,开写神号祭祀日期,于洁净处常川悬挂,依时致祭。至期失误祭祀者,(所司官吏)杖一百。其不当奉祀之神(非祀典所载),而致祭者,杖八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歴代帝王陵寝:巻首

凡歴代帝王陵寝,及先圣先贤、忠臣烈士坟墓,(所在有司当加护守)不许于上樵采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亵涜神明:巻首

凡私家吿天拜斗,焚烧夜香,然点天灯(吿天)七灯(拜斗),亵涜神明者,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词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还俗。(重在拜奏,若止修斋祈禳,而不拜奏青词表文者,不禁。)

○若有官及军民之家,纵令妻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不为禁止者,与同罪。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亵涜神明一,凡僧道军民人等,于各寺观庵院神庙,刁奸妇女,除将妇女引诱逃走,仍按照和诱知情,分别首从,拟以军、徒外,其因刁奸而又诓骗财物者,不计赃数多寡,为首之奸夫,发边远充军。为从者,减等,满徒。倶仍尽犯奸本法,先于寺观庵院庙门首,分别枷号,满日,照拟发配,财物照追给主。犯奸之妇女,仍依本例科罪。若军民人等,纵令妇女于寺观、神庙与人通奸,杖九十,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乾隆五年修改,五十三年改定。

《辑注》。僧道军民刁奸,各有本律。此重在引诱逃走,诓骗财物,若止刁奸,未引逃走、不曾诓骗财物,不引此例,自问刁奸本律。下段言纵容犯奸也。若至寺观、神庙而不犯奸,不引此例。

□与僧道犯奸门条例参看。

谨按。僧道犯奸,律止加凡奸罪二等。此因引诱逃走。故拟军罪。至诓骗财物,律系准窃盗论,计赃科断,此一经诓骗,即问拟军戍,似嫌太重。若谓因刁奸而加严,寻常因奸诓骗之案,何以并无专条耶。

□因诓骗财物,是以加等,拟军已属从严,似不必再加枷号。

禁止师巫邪术:巻首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名色),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撃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

○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以行祈报者),不在此限。

此仍明律,雍正五年修改,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禁止师巫邪术一,各处官吏军民僧道人等,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咒水,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并捏造经咒邪术,传徒敛钱,一切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者,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其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者,或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縁作弊,希求进用者,并军民人等,寺观住持不问来歴窝藏、接引,容留、披剃冠簪至十人以上者,倶发近边充军。若不及十人,容留潜住、荐举引用,及邻甲知情不举,并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搜拏者,各照违制律治罪。如事关重大,临时酌量办理。至守业良民、讽念佛经,茹素邀福,并无学习邪教,捏造经咒传徒敛钱惑众者,不得滥用此例。

此例原系二条,倶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五年、乾隆三十六年修改(按旧例,有探听事情及舍给应禁军器二项,是年删去,则一经窝藏接引,即应近边充军矣),嘉庆六年修并(按十人以上,系专指称为善友求讨布施一项而言,若不及十人,本犯尚不问充军,岂有将窝藏接引者拟以充军之理,似可无庸添入。若窝藏接引、烧炼丹药及邪教,为从是否亦分别十人上下,尚未分明),嘉庆二十年改定。

谨按。为首绞候,律有明文,是以专言为从之罪。惟下条,传习白阳等邪教,习念荒诞不经咒语,拜师传徒惑众者,又有绞决之文,似应参看。

□一切左道异端,捏造经咒邪术传徒惑众者,绞候(此律文也)。学习白阳、八卦等邪教,习念咒语,拜师传徒惑众者,绞决。学习红阳各项教会,拜师授徒并无传习咒语者,拟遣(此例文也)。

□烧炼丹药若不至京,自不在充军之列矣。

□异端法术医人致死,见庸医杀人,应参看。

禁止师巫邪术一,邪教惑众,照律治罪外,如该地方官不行严禁,在京五城御史、在外督抚徇庇不行纠参,一并交与该部议处。旁人出首者,于各犯名下并追银二十两充赏。如系应捕之人,拏获者,追银十两充赏。

此条系康熙年间刑部、礼部议覆台臣顾题准定例,雍正三年删改。

谨按。此专为地方官不行严禁而设。

□追银充赏,犹是严禁之意。

禁止师巫邪术一,凡有奸匪之徒,将各种避刑邪术私相传习者,为首教授之人,拟绞监候。为从学习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事犯到官,本犯以邪术架刑者,照规避本罪律递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犯该绞斩者,仍照本罪科断。至事犯到官,本犯雇人作法架刑者,亦照以邪术架刑例治罪,并究出代为架刑之人,照诈教诱人犯法与犯人同罪律,至死减一等。得赃,照枉法从重论。保甲邻里知而容隐不首者,照知而不守本律,笞四十。地方官不行査拏者,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一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奸徒之不敢公然为匪者,官法制之耳,若熟悉避刑之邪术,则有所恃而无恐,亦复何事不可为耶。此等似应重惩。

□邪术避刑,最为奸民之尤,原例问拟绞候,本极平允,无故改为流徒以下,似嫌太轻。

禁止师巫邪术一,私刻《地亩经》及占验推测、妄诞不经之书,售卖图利,及将旧有书板藏匿不营销毁者,倶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提督舒赫徳奏送兪在中等翻刻时宪书一案,附请定例。

谨按。《地亩经》及《小通书》等书所载,均系农家占验之语,与妖书大不相同,因内有甲子年来起大灾等语,而乾隆九年适歳次甲子,故以为妖言耳。然祗科以满杖,则与妖书罪名轻重悬殊矣。而又添入妄诞二字,何也。应与造妖书妖言条例参看。

禁止师巫邪术一,各省遇有兴立邪教哄诱愚民事件,该州县立赴搜讯,据实通禀,听院司按核情罪轻重分别办理。傥有讳匿,辄自完结,别经发觉,除有化大为小、曲法轻纵别情严参惩治外,即罪止枷责。案无出入,亦照讳窃例从重加等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六年湖北巡抚郑大进条奏定例。

谨按。邪教案犯并无应拟枷责罪名,湖北省有仅借好善之名诓骗香钱,与实在邪教有间者,应酌量枷责,完结成案,是以定有比例。

□罪名虽轻而题目甚大,故不准自行完结也。乃甫经十年,而川楚教匪大肆猖獗,可见认眞査办者絶少,例亦徒虚设耳。

禁止师巫邪术一,凡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习念荒诞不经咒语,拜师传徒惑众者,为首,拟绞立决。为从,年未逾六十及虽逾六十而有传徒情事,倶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如被诱学习,尚未传徒,而又年逾六十以上者,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旗人销除旗档,与民人一律办理。至红阳教及各项教会名目,并无传习咒语,但供有飘高老祖及拜师授徒者。发往乌鲁木齐,分别旗、民,当差为奴。其虽未传徒,或曾供奉飘高老祖及收藏经卷者,(按,此处有收藏经卷,而上文并无传习之经。祗云无传习咒语,则凡咒语即属荒诞不经,仅有经卷者,亦不以荒诞论矣。收藏经卷何以又问军罪耶。究竟此等经卷与下讽念之佛经有无分别。记核。)倶发边远充军。坐功运气者,杖八十。如有具结改悔赴官投首者,准其免罪,地方官开造名册,申送臬司衙门存案。傥再有传习邪教情事,即按例加一等治罪。若拏获到案,始行改悔者,各照所犯之罪问拟,不准寛免。如讯朋实止茹素烧香讽念佛经,止图邀福,并未拜师传徒,亦不知邪教名目者,免议。

此条系嘉庆十八年刑部议奏传习白阳等教分别治罪条例一折,钦奉谕旨,纂辑为例。二十年,二十一二等年改定。

谨按。习念荒诞不经咒语一层,无传习咒语传徒一层、收藏经卷一层、讽念佛经一层。

□绞决一层,专指白阳等邪教及习念荒诞不经咒语而言。

□原奏谓白阳教编有不经咒语传徒惑众,以致酿成逆案。红阳教,附京一带所在多有,称为红阳道士,原止为人治病祈福,并无传习不经咒语,但供有飘高老祖,拜授师徒,故有分别也。惟红阳教虽无不经咒语,亦左道异端也,但经传徒惑众,按律即应拟绞。此例将白阳等教照律加重,而又将红。阳等教比律改轻,虽系稍示区别之意,究嫌未协。

□飘高老祖专指红阳教而言,各项教会所供之神,亦各有名目,如从前罗祖教之类,应于飘高老祖下添等神像数字。

□异端法术为人治病圆光,亦有学习咒语者,又不照此科断,何也。

□假如另立一种教会名目,或以法术为人治病驱邪,其传习者,则荒诞不经咒语也,如何科断。若另易一名目,而有传习经咒拜师授徒惑众等情,是否亦拟绞决。一并存参。

禁止师巫邪术一,各项邪教案内,应行发遣回城人犯有情节较重者,发往配所,永远枷号。

此条系嘉庆二十一年河南巡抚方受畴奏审拟王太平等倡立邪教惑众骗钱一折,奉旨定例,二十三年修改,道光元年改定。

谨按。此从犯内之情节较重者,现在并无此等人犯矣。

禁止师巫邪术一,凡奉天主教之人,其会同礼拜诵经等事,概听其便,皆免査禁,所有从前或刻或写奉禁天主教各明文,概行删除。

此条系咸丰十年钦奉上谕,并同治元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准定例,并将天主教治罪例文一律删除。

谨按,自定此例以后,各省教堂日多,从教者日众,民教雠杀之案层见迭出。朝廷动为所挟制,天祸人国,一至此哉。

删除例一条,

一,西洋人有在内地传习天主教,私自刊刻经卷,倡立讲会,蛊惑多人,及旗民人等向西洋人转为传习,并私立名号,煽惑及众,确有实据,为首者,拟绞立决。其传教煽惑而人数不多,亦无名号者,拟绞监候。仅止听从入教,不知悛改者,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旗人销除旗档。如有妄布邪言,关系重大,或符咒蛊惑诱污妇女,并诳取病人目睛等情,仍各从其重者论。如能悔悟,赴官首明出教,及被获到官,情愿出教,当堂跨越十字木架,眞心改悔者,概免治罪。若免罪后复犯习教,无论当堂愿跨十字木架与否,除犯该死罪外,倶先在犯事地方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满日再行发遣。并严禁西洋人不许在内地置买产业,其失察西洋人潜往境内并传教惑众之该管文武各官,交部议处。

□系嘉庆十六年刑部议覆御史甘家斌奏准定例,二十及二十二年并道光十八年改定。同治九年删除。

谨按。此例虽经删除,然亦不过为西洋人及天主教等耳,似应改为一切邪教,或修并于下条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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