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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卷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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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律之二仪制

合和御药

乘舆服御物

收藏禁书

御赐衣物

失误朝贺

失仪

奏对失序

朝见留难

上书陈言

见任官辄自立碑

禁止迎送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

服舍违式

僧道拜父母

失占天象

术士妄言祸福

匿父母夫丧

弃亲之任

丧葬

郷饮酒礼

合和御药:巻首

凡合和御药,误不依(对证)本方,及封题错误,(经手)医人杖一百。料理拣择误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厨子杖一百。若饮食之物不洁净者,杖八十。拣择(误)不精者,杖六十。(御药,御膳)不品尝者,笞五十。监临提调官,各减医人厨子罪二等。

○若监临提调官及厨子人等,误将杂药至造御膳处所者,杖一百。所将杂药,就令自吃。(御膳所)厨子人等有犯,监临提调官知而不奏者,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搜捡者,与犯人同罪,并临时奏闻区处。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増修,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合和御药一,医官就内局修制药饵,本院官诊视。调服御药,参看校同,会近臣就内局合药,将药贴连名封记,具本开写本方、药性、治证之法,于日月之下,医官、近臣书名,以进置簿书进药奏本既具,随即附簿年月下书名,近臣收掌,以凭稽考。煎调御药,本院官与近臣监视,二服合为一服,俟熟,分为二器,其一器御医先尝。次,院判。次,近臣。其一器进御。

此条系前明《会典》,雍正三年删改。

谨按。此例与刑名无干。而不先尝者如何科断,亦无明文,盖律已有笞五十及减二等之法矣。

乘舆服御物:巻首

凡乘舆服御物,(主守之人)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进御差失者(进所不当进),笞四十。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完者,杖八十。

○若主守之人,将乘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弃毁者,罪亦如之。(平时怠玩,不行看守)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

○若御幸舟船,误不坚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缺少者,杖六十。并罪坐所由(经手造作之人并主守之人)。监临提调官,各减工匠罪二等。并临时奏闻区处。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收藏禁书:巻首

凡私家收藏天象器物(如璇玑玉衡、浑天仪之类)、图谶(图象谶纬之书推治乱)、应禁之书,及(绘画)歴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不首官)者,杖一百,并于犯人名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吿人充赏(器物等项并追入官)。

此条明律,目有及私习天文五字,国初仍之,并添人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御赐衣物:巻首

凡御赐百官衣物,使臣不行亲送,转附他人给与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此仍明律。

失误朝贺:巻首

凡朝贺及迎接诏书,所司不预先吿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吿示,而失误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

失仪:巻首

凡(陪助)祭祀,及谒拜园陵,若朝会行礼差错,及失仪者,罚俸一月。其纠仪官,应纠举而不纠者,罪同。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律首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失仪一,朝参近侍病嗽者,许即退班,或一时眩晕及感疾不能侍立者,许同列官掖出。

此条系前明《会典》。

失仪一,凡坛庙祭祀及圣驾出入,并升殿之日,派委司官及歩军校严加巡察,有厮役肆行喊呌、冲突、拥挤者,拏送该部,杖一百。其主笞五十。寻常朝会日,犯者杖六十,其主笞三十。系官倶交该部议处。若在内执事人并大臣侍卫、跟役犯者,交与该管大臣衙门治罪。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删定。

谨按。与直行御道门遇祭祀日期一条参看。

□《处分则例》上一层其主系官,罚俸三个月。下一层,罚俸一个月。与此不同。

奏对失序:巻首

凡在朝侍从官员,特承顾问,官高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进对。若先后失序者,各罚俸一月。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

朝见留难:巻首

凡司仪礼官,将应朝见官员人等,托故留难阻当,不即引见者,(审实留难之故,得情方)斩(监候)。大臣知而不问,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谨按。今朝见人员并不由鸿胪寺,此律无关引用,似应删去。

上书陈言:巻首

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并从六部官,面奏区处,及科道、督抚,各陈所见,直言无隐。

○若内外大小官员,但有本衙门不便事件,许令明白条陈,合题奏之。本管官实封进呈,取自上裁。

○若知而不言,苟延歳月者,在内从科道,在外从督抚纠察(犯者,以事应奏不奏论)。

○其陈言事理,并要直言简易,毎事各开前件,不许虚饰繁文。

○若纵横之徒,假以上书,巧言令色,希求进用者,杖一百。

○若称诉冤枉,于军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递者,及借与者,皆斩(杂犯)。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上书陈言一,内外大小衙门官员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内从台省,在外从督抚。纠举,须要明着年月,指陈实迹,明白具奏。若系机密重事,实封,御前开拆,并不许虚文泛言。若挟私搜求细事及纠言不实者,抵罪。惟生员不许一言建白,违者革黜,以违制论。

此条系前明旧例,原例督抚系按察使,雍正三年改定,载在宪纲。

谨按。风宪官挟私弹事不实,分别科罪。见诬吿律,应参看。

□专言生员,不知何意,举人贡监自应准其建白矣。

见任官辄自立碑:巻首

凡见任官,实无政绩,(于所部内)辄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而为之立碑建祠)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减一等(碑祠折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禁止迎送:巻首

凡上司官及(奉朝命)使客经过,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禁止迎送一,上司入城,凡文武属员止许出城三里迎送。如不入城,在境内经过处所迎送。傥迎送必至交界,或因事营求,或乘便贿赂,将属员革职拏问。如止出界迎送,无营求贿赂等情,照擅离职役律议处。若上司有必欲迎送,致属员畏其威势,至交界迎送者。傥有勒索情弊,将上司革职提问。如止令迎送,无勒索情弊,照例议处。地方官倶免议。

此条系雍正七年吏部议覆河东总督田文镜条奏定例。

谨按。与官吏受财门上司经过一条系属一事。

□上层言属员之罪,下层言上司之罪。此条例意甚严,而科罪反较律为轻。

□必欲迎送及畏其威势均指上司而言,惟属员业已至交界迎送,岂能专罪上司,似应照下条改为,属员违例迎送,上司容令远迎,不行掲报者,倶交部议处。

禁止迎送一,凡提镇赴任,所属将弁于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其司事兵丁不得过十名,出城不得过五里。其副、参、游撃等官赴任,本标员弁于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司事兵丁不得过五名,出城不得过三里。从境内经过者,止许在本营汛地经过处所迎送。如属员多带兵丁越境远迎,及上司容令远迎并不行掲报者,倶交部照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上条祗言入城过境而未及赴任,此条专言赴任而未及入城过境,均不画一。

禁止迎送一,文武官员出入应合开道而自不开道,致令应避官员不曾回避者,不问。若因而生事者,止问上官。

此条系前明《会典》。

谨按。因而生事句语意未明。

禁止迎送一,凡书役迎接新官,在交界处所等候,呈送须知册籍,其余书役概令随印交代,并将头接、二接、三接陋习严行禁止。如有约结多人执批远迎者,照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年吏部议覆浙江布政使张若震条奏定例。

谨按。原奏新官到任,令旧任官于书役内量拨数人云云,删去此句,下文其余书役一句便不分明。

□《处分则例》首句,系新官到任,旧任官于书役内酌拨数人,在交界处等候云云。

禁止迎送一,军民人等于街市遇见官员引导经过,即须下马躱避,不许冲突。违者笞五十。

此条系前明洪武三十年令。

谨按。此似不论官品之大小。

禁止迎送一,属员与上司亲戚子侄有乘便夤縁、因事贿嘱者,按律分别革职治罪。上司之子侄亲戚有官职者经过属员境内,拜候往来,属员供应馈送,均照不应重律,降三级调用。无官职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该上司自行査出参处者,免议。漫无觉察者,照约束不严例,降一级调用。知而不举,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如有夤縁贿嘱等事,通同徇纵者,一并分别革职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六年吏部议覆四川布政使呉士端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防其交通贿嘱之意,然不拜会往来,即可保无贿嘱乎。与处分例参看。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巻首

凡公差人员在外,不循礼法,(言语慠慢)欺陵守御官及知府、知州、知县者,杖六十。若校尉有犯,杖七十。祗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増删,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一,公堂乃系民人瞻仰之所,如奴仆皁隶人等入正门、驰当道、坐公座者,杖七十,徒一年半。吏员、承差人等,加一等。若六部都察院在京各衙门人役接奉批差,敢有似前越礼犯分者,许所在官长实封参奏,照例治罪。

此条系前明大诰,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所以肃公堂之礼也。直行御道者,杖八十。宫殿者,杖一百。此处必系三项兼备方拟徒罪之处,并未叙明。

□此罪其越礼犯分也,惟仅止入正门,或驰当道,即拟徒罪,似嫌太重。三项中尤以坐公座为重,非坐公座,似不问徒罪矣。

服舍违式:巻首

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违式之物,责令改正。工匠自首,免罪,不给赏。)

○若僭用违禁龙凤纹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官罢职不叙,)工匠杖一百。违禁之物并入官。

○首吿者,官给赏银五十两。

○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服舍违式一,公侯、文武各官应用帽顶束带及生儒衣帽,照品级次第,不许僭越。官员越品僭用及民间违禁擅用者,照律治罪。凡应用东珠重不得过三分,如用三分以上,即同违式。公、侯、伯起花金帽顶,上衔红宝石一大颗。公,中嵌东珠四颗。侯,中嵌东珠三颗。伯,中嵌东珠二颗。带倶用圆玉版四块,四围金鑵。公,中嵌猫睛一颗。侯,中嵌緑松子石一颗。伯,中嵌红宝石一颗。倶四爪蟒补服。一品起花金帽顶,上衔红宝石一大颗,中嵌东珠一颗,带用方玉版四块,四围金鑵,中嵌红宝石一颗,文职仙鹤补服,武职麒麟补服。二品起花金帽顶,上衔起花珊瑚一大颗,中嵌小红宝石一颗,带用起花金圆版四块,中嵌红宝石一颗,文职锦鶏补服,武职狮子补服。三品起花金帽顶,上衔蓝宝石一大颗,中嵌小红宝石一颗,带用起花金圆版四块,文职孔雀补服,武职豹补服。四品起花金帽顶,上衔青金石一大颗,中嵌小蓝宝石一颗,带用起花金圆版四块,银鑵边,文职云雁补服,武职虎补服。五品起花金帽顶,上衔水晶一大颗,中嵌小蓝宝石一颗,带用素金圆板四块,银鑵边,文职白鹇补服,武职熊补服。六品起花金帽顶,上衔砗磲一大颗,中嵌小蓝宝石一颗,带用玳瑁圆版四块,银鑵边,文职鹭鸶补服,武职彪补服。七品上衔素金顶,中嵌小水晶一颗,带用素银圆版四块,文职鸂■【漱-欠+鸟】补服,武职补服与六品同。八品起花金帽顶,带用明羊角圆版四块,银鑵边,文职鹌鹑补服,武职犀牛补服。九品及杂职起花银帽顶,带用鸟角圆版四块,银鑵边,文职炼雀补服,武职海马补服。在京都察院、在外按察使等官倶獬豸补服,其朝服披肩接袖,倶用糚缎蟒缎。都察院都事、经歴、笔帖式,按察司经歴、照磨等官补服务照本身品级,不得滥用獬豸。举人、官生、贡监生,金雀顶,高二寸,带同八品,青袍蓝边,披领同。生员,银雀顶,高二寸,带同九品,兰袍青边,披领同。外郎,锡葫芦顶,衣及披领皆纯青。耆老用锡顶,不用披领,余与外郎同。

此条系顺治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亦《唐律疏议》所云。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意也。生儒似应改为生监,说见贡举非其人条例。

□照律者,照杖一百、笞五十之律也。

服舍违式一,房舍、车马、衣服等物贵贱,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其父祖有官身没,曾经断罪者,除房舍仍许子孙居住,其余车马、衣服等物,父祖既与无罪者有别,则子孙概不得用。

此条系明令,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盖本于元制。

服舍违式一,房舍并不得施用重拱、重檐,楼房不在重檐之限。职官一品、二品厅房七间九架,屋脊许用花样兽吻,梁栋、斗拱、檐桷彩色绘饰。正门三间五架,门用緑油兽面铜环。三品至五品,厅房五间七架,许用兽吻,梁栋、斗拱、檐桷,青碧绘饰。正门三间三架,门用黒油兽面摆锡环。六品至九品,厅房三间七架,梁栋止用土黄刷饰。正门一间三架,门用黒油铁环。庶民所居堂舍,不过三间五架,不用斗拱彩色雕饰。

此条系明令。

谨按。言房舍按品建造,不得僭越也。

服舍违式一,庶民男女衣服,并不得僭用金繍,许用纻丝、绫罗、绸绢、素纱,妇人金首饰一件,金耳环一对,余止用银翠。不得制造花样金线糚饰。

此条系明令。

谨按。言民间妇女服饰不得僭用也。

服舍违式一,帐幔并不许用赭黄龙凤纹。职官一品至三品,许用金花刺繍纱罗。四品、五品,刺繍纱罗。六品以下,许用素纱罗。庶民用纱绢。

此条系明令。

谨按。言帐幔按品分等,不得僭越也。

服舍违式一,鞍辔并不许雕饰龙凤纹。

谨按。此言鞍辔不得僭越。

服舍违式一,器皿不许造龙凤纹。

谨按。此言器皿不得僭越。

服舍违式一,伞盖。职官一品、二品,银葫芦,杏黄罗表红里。三品、四品,红葫芦,杏黄罗表红里,以上皆三檐。五品,红葫芦,蓝罗表红里。六品以下,八品以上,惟用蓝绢,皆重檐。雨伞通油绢。庶民不得用罗绢凉伞,许用油纸雨伞。

此条系明令,雍正三年修改,道光十二年删定。

谨按。言伞盖按品分张,不得僭越也。

服舍违式一,坟茔石兽。职官一品,茔地九十歩,坟高一丈八尺。二品,茔地八十歩,坟高一丈四尺。三品,茔地七十歩,坟高一丈二尺。以上石兽并六。四品,茔地六十歩。五品,茔地五十歩,坟高八尺,以上石兽并四。六品,茔地四十歩,七品以下二十歩,坟高六尺。以上发歩皆从茔心各数至边。五品以上,许用碑,龟趺螭首。六品以下,许用碣,方趺圆首。庶人茔地九歩,穿心一十八歩,止用矿志。

此条系明令。

谨按。言坟茔按品建造,不得僭越也。与唐律同。

□以上各条均不言治罪之法。

服舍违式一,品官服色、鞍辔等物,除官府、应用之家许令织造外,其私下与不应用之家制造者,工匠依律治罪。

此条系明令。

谨按。言品官服色、鞍辔,不应用之家不得制造也。

服舍违式一,军民僧道人等,服饰器用,倶有定制。若常服(言常服则大服不禁)僭用锦绮,纻丝,绫罗,彩繍。器物用戗金、描金,酒器全用(言全用,若止用一件,不禁)金银,及将大红销金制为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繍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镯钏(言金宝则止用金饰,无珠宝不禁)及用珍珠縁缀衣履,并结成补子、盖额缨络等件,事发,倶照律治罪,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妇女罪坐家长)。奴仆、优伶、皁隶准用绵绸、茧绸、毛褐、葛苎、梭布、貉皮、羊皮,其纺丝、绢绸、段纱、绫罗及各样细皮倶不许用。长随亦照奴仆服式,违者照律治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嘉庆十四年改定。

谨按。两言照律治罪,自系治以笞五十之罪也。

□此条止言军民僧道人等,不言官吏,官吏不禁也。应得之罪问违制。

□奴仆以下,见在通融办理者多矣。

服舍违式一,官吏军民人等,但有服饰僭用黄、紫二色及蟒龙、飞鱼、斗牛,器皿僭用朱、红、黄颜色及亲王法物者,倶比照僭用龙凤纹律拟断。服饰器皿,追收入官。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删改。

谨按。此例举官吏军民人等而并罪之,以其违禁也。

服舍违式一,凡官民人等用线缨者,笞五十。

此条系康熙十八年定例。

服舍违式一,黄色、秋香色、五爪龙、缎立龙段团补服及四爪暗蟒之四团补、八团补段纱,官民不许穿用。其大臣官员有特赐五爪龙衣服及段疋,无论色样,倶许穿用。若颁赐五爪龙段,挑去一爪穿用。若官员军民人等违例滥用者,系官革职。平人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失察官,交部议处。衣服入官。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改定。

服舍违式一,凡平时所戴暖帽、凉帽,亲王世子、郡王长子、贝勒贝子入八分公,倶用红宝石顶。未入八分公,固伦额驸、和硕公主额驸,民公侯伯、镇国将军和硕额驸及一品大臣,倶用珊瑚顶。辅国将军及二品官倶用起花珊瑚顶。奉国将军及三品官倶用蓝宝石顶及蓝色明玻瓈。奉恩将军及四品官倶用青金石顶及蓝色涅玻瓈。五品官用水晶顶及白色明玻瓈。六品官用砗磲顶及白色涅玻瓈。七品官用素金顶。八品官用起花金顶。九品官用起花银顶。未入流与九品同。候补、候选与见任同。凡九品之读祝赞礼、鸣赞序班。倶用八品起花金顶。进士、举人、贡生倶用金顶,生员、监生倶用银顶。

此条系雍正八年定例。

服舍违式一,文武官员应用雨帽、雨衣,除二品以上仍照旧例戴用大红,三品亦准用大红雨帽,四品、五品、六品用红顶黒鑵边雨帽,七品、八品、九品及有顶戴人员倶用黒顶红鑵边雨帽。其内廷行走之员仍照旧,不论品级,雨帽倶戴大红,无论油帽、璮帽,一色服用。僭用者,照违制论。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礼器馆奏准定例。

服舍违式一,在籍候选吏员有僭穿补服,干谒地方官者,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十年礼部议覆浙江布政司潘思。条奏定例。

谨按。未经考职书吏冒戴顶帽,照假官例徒一年。见诈假官,彼问徒,而此止拟杖,殊嫌参差。盖彼之冒戴顶帽,犹此之僭穿补服也,况干谒地方官乎。

此门所载各条,明令居其大半,今无令文矣,而见于《会典》者不少。现既重修《会典》,何不择其要者,分门别类,编为一集,命之曰大清令,与律相辅而行,亦简便之一法也。律内明载有违令及犯罪,引律令各条而迄无令文,亦阙典也。司其事者,何以竟无人见及于此耶。

僧道拜父母:巻首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本宗亲属在内),丧服等第(谓斩、衰、期、功、缌,麻之类)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

○若僧道衣服,止许用绸绢布疋,不得用纻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失占天象:巻首

凡天文(如日月五纬、二十八宿之属)垂象(如日重轮及日月珥蚀、景星彗孛之类),钦天监官失于占候奏闻者,杖六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失占天象一,占候天象,钦天监设观星台,令天文生分班昼夜观望,或有变异,开具掲帖呈堂上官。当奏闻者,随即具奏。

此条系前明《会典》。

谨按。专为钦天监占候而设,然奏者少而不奏者多矣。

术士妄言祸福:巻首

凡阴阳术士,不许于大小文武官员之家,妄言(国家)祸福。违者,杖一百。其依经推算星命、卜课,不在禁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术士妄言祸福一,习天文之人,若妄言祸福、煽惑人民者,照律治罪。

此条系康熙年间定例,原载禁止师巫邪术门,乾隆五年删改,嘉庆六年移入此门。

谨按。既云妄言,又云煽惑人民,其与妖言何异。仅拟杖罪,未免太轻,应与造妖书、妖言律参看。

匿父母夫丧:巻首

凡闻父母(若嫡孙承重与父母同)及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参预筵宴者,杖八十。若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亦杖八十。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者,杖六十。

○若官吏父母死,应丁忧,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姉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父母见在)无丧诈称有丧,或(父母已殒)旧丧诈称新丧者,(与不丁忧)罪同。有规避者,从(其)重(者)论。

○若丧制未终,冒哀从仕者,杖八十(亦罢职)。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仕宦远方丁忧者,以闻丧月日为始。夺情起复者,不拘此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匿父母夫丧一,内外官员例合守制者,在内经由该部具题关给执照,在外经由该抚照例题咨回籍守制。京官取具同郷官印结,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结,将承重祖父母及嫡亲父母与为所后父母例应守制,开明呈报。如有诈冒,照律例治罪。倶以闻丧月日为始,不计闰,二十七个月服满起复,若服满果无事故,在家迁延者,交该部照例议处。

此条系前明《会典》,雍正三年修改,乾隆元年改定。

谨按。此内外官员丁忧之通例。

□此条律例大约为匿丧及冒哀从仕而设,服满在家迁延,则尤系贤者之过。交部议处,似可不必。处分例并无此层,似可删去。

匿父母夫丧一,官吏丁忧,除公罪不问外,其犯赃罪及系官钱粮,依例句问。

此条系前明旧例。

匿父母夫丧一,凡内外大小官员遇父之生母病故,父已先故,又无父之同母伯叔及父同母伯父之子,准其回籍治丧。其本身出继为人后者,遇本生父母之丧,令其回籍守制,除路程外,倶定限一年,限满咨部赴补。其匿丧不报,及无丧诈称有丧、旧丧诈称新丧规避者,革职。若文武生童及举贡监生遇生祖母并本生父母之丧,例应治丧及守制者,期年内倶不许应试,有稳匿不报朦混干进者,事发,照匿丧律治罪。其月课等试无关功名弃取者,不在此例。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礼部议覆河南学政邹升恒条奏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明《通鉴》载,先是百官闻祖父母、伯叔、兄弟丧,倶得奔赴。洪武二十六年吏部言,期年奔丧,皆令守制,或一人连遭数丧,或道路数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烦数,旷官废事。自今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丧不准奔赴。从之。本生父母之丧因已降为期服,是以例不丁忧,自愿回籍治丧者,定限一年,并非必令其回籍也。然本生父母究与旁期之丧大有区别,定为守制一年,揆之天理人情亦属允当。然数百年以来,并无人议及于此,何也。此例文之远胜于前者。父之生母即祖妾也,既准治丧一年,则亦期服矣,而服制律不载此项,自属遗漏。

□《皇朝经世文编?服制门》,王应奎承重孙说,张笃庆为父生母不承重辨,柴绍炳庶孙不为生祖母承重说,冯浩庶孙父卒不为所生祖母服三年论等篇,均可与此例参看。又,陈祖范答庶孙为所生祖母服议亦明通,与此例相合。

再,洪武年间既定期服不准奔丧之制,遂并本生父母而亦不准丁忧,与上条服满在家迁延之意相同,盖视公事为重,而丧服为轻也,故匿丧等项均较唐律轻至数等。

匿父母夫丧一,凡官员出继为人后者,于起文赴部选补之时,即将本生三代姓氏存殁一并开列,选补之后,即行知照该省。如有出仕之后始行出继归宗者,即着该员取具本旗原籍印结,详报咨部改正。三代傥有临时先谋出继、归宗预为匿丧恋职地歩者,一经发觉,将本官照匿丧例革职,不准原赦。扶同出结之旗籍各官,倶交该部照例议处。其扶同具结之邻族,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此条系乾隆二年吏部议覆云南巡抚张允随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为出继而言。

□不准原赦,似应删去。

□十恶内不孝条下,闻祖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死,与此相等。彼系统士民言之,此则专言官员也。

赵氏翼《陔余丛考》云,《礼》经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家不从政。解者谓令其子孙得以家居侍养。此后世终养之例之所始,而不知非也。家有老亲,正资禄养,岂有转禁其入仕之理。且九十者,一家之中,倶不从政,傥在贫家,将何以奉晨昏、具甘旨。是教之孝而转无以全其孝也。《北史》辛雄有《禄养论》,谓《礼记》所云不从政者,郑注云复除之,盖专指庶人而言。力役之征,概以停免,非公卿士大夫之谓也。仲尼论五孝,自天子至于庶人,无致仕之文。今宜听禄养,不约其年。魏孝帝纳之。辛雄此论,可谓发前人所末发。按《管子?入国篇》。凡国都皆有长老,七十以上一子无征,八十以上二子无征,九十以上尽家无征。又,汉武诏云,九十以上,复其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注,复者,免其徭役。又,贾山《至言》。陛下振贫民,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师古曰一子不事,蠲其赋役也。二算不事,免其二口之赋也。则汉时犹未有仕宦者亲老归养之例,但庶民之家有老亲则免其徭役口算耳。然则误以不从政为不服官,而定亲老去官之例,起于何时耶。按《晋书》,庾纯以父老不解官被劾。又,齐王攸议曰,《礼》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纯父年八十一,兄弟六人,三人在家,不废侍养。今令年九十乃听悉归,纯父年未九十,不为犯令。然则亲老归养之制,盖即晋时所定也。《北史》魏宣武帝诏,诸有父母八十以上者,皆听居官禄养。留亲就禄,至特颁诏书,可见亲老归养,久着为成例,至宣武始变通耳。又,《南史?张岱传》。岱母是年八十,而籍注未满,岱便去官。则是时仕宦者,父母之年亦须注籍也。

弃亲之任:巻首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别无以次侍丁,而弃亲之任,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求归入侍者,并杖八十。(弃亲者,令归养,候亲终,服阕降用。求归者,照旧供职。)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见被囚禁而筵宴作乐者,罪亦如之。(筵宴不必本家,并他家在内。)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弃亲之任一,凡应补、应选人员有亲老情愿终养者,于本省起文时即具呈该地方官转详咨部,在籍终养。若现任官员,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家无次丁者。或有兄弟而笃疾不能侍养。及母老,虽有兄弟而同父异母者。其父母年至八十以上,虽家有次丁,愿请终养者。或出仕后兄弟忽遭事故,无人奉事者。或继父母已故,其本生父母老病,愿请终养者,均不拘歴俸三年之限。该督抚査明该员仓谷钱粮并无亏空,任内并无诖误,取具印结具题,倶准其回籍终养。俟亲终服满之日,该督抚给咨赴部铨补。如有捏报借名诡避者,发觉之日,将呈请终养之员按律究拟,并将出结各官一并参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前明令,雍正三年増改。(按,律必亲年八十以上方准归养。例以年至七十愿归养者,听。亦曲顺人情之意也。

□此例凡四层,均听终养。)一系雍正五年定例,乾隆元年删并,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上数条系指例应丁忧而言,此条系指情愿终养而言。

□亲年,律以八十为准,例推广为七十亦准归养,而应补、应选人员祗云亲老,并未注明七十以上,似属参差。

□弃老疾之亲而之任,与捏称父母老疾者,均杖八十。律并举两层而言,例则专言捏报、诡避之罪,且于终养上注明情愿二字,则应终养而不呈请终养,是否仍应照律拟罪之处,记核。

□处分例载官员呈请终养,如有浮开年歳,假捏事故,藉端规避者,革职。并无应终养而不终养若何治罪之例。

丧葬(职官庶民三月而葬):巻首

丧葬一,凡有(尊卑)丧之家,必须依礼(定限)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若弃毁死尸,又有本律。)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从卑幼,并减二等。若亡殁远方,子孙不能归葬而烧化者,听从其便。○其居丧之家,修斋设醮,若男女混杂(所重在此),饮酒食肉者,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丧葬一,旗民丧葬,概不许火化,除远郷贫人不能扶柩归里,不得已携骨归葬者,姑听不禁外,其余有犯,照违制律治罪。族长及佐领等隐匿不报,照不应轻律分别鞭责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乾隆二十一年改定。

谨按。此亦不得已之办法也。

丧葬一,民间丧葬之事,凡有聚集演戏及扮演杂剧等类,或用丝竹管弦演唱佛戏者,该地方官严行禁止,违者,照违制律治罪。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十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一系乾隆元年定例,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律祗言修斋设醮,例所云演戏等类,较斋醮尤为悖礼矣,故重其罪。然禁者自禁,而犯者如故,化民成俗之意,是所望于贤有司矣。

郷饮酒礼:巻首

凡郷党叙齿及郷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笞五十(郷党叙齿自平时行坐而言,郷饮酒礼自会饮礼仪而言。)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郷饮酒礼一,郷党叙齿,士、农、工、商人等,平居相见及歳时宴会揖拜之礼,幼者先施。坐次之列,长者居上。如佃戸见田主,不论齿叙,并行以少事长之礼。若亲属,不拘主佃,止行亲属礼。

此条系前明洪武五年令。

《集解》。此例于郷党叙齿中分出佃主佃戸之别,主佃中又以亲属为重,主佃为轻。

谨按。此与下条均古法也,今不行矣。

郷饮酒礼一,郷饮坐叙,高年有徳者居于上,高年湻笃者并之,以次序齿而列,其有曾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不许紊越正席。违者,照违制论。主席者若不分别,致使良莠溷淆,或察知,或坐中人发觉,依律科罪。

此条系前明大诰,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律与条例并折毁申明亭律例,犹有以礼化民之意,乃视为具文,地方官惟知以法令从事,失此意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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