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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意见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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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店的管理是采用民主集中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下,同人意见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尤其是规模较大,分店较多之后,彼此的意见的隔阂最易发生,由隔阂而发生误会,小则影响到个人的工作情绪,大则影响到整个事业的顺利发展,这个问题是值得我们严格的注意。

在本店的组织上,原有若干沟通意见的机构。例如关于业务方面,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业务会议、店务会议等等;关于人事及同人福利问题方面有人事委员会、同人自治会等等。在这种种会议席上,都有发表意见和交换意见的机会,我们都应该努力运用来作沟通意见的有效工具。在这种种会议中所讨论及决议的事情,在可能范围内,应尽量反映到《店务通讯》及《我们的生活》上——前者是有关整个店的业务的机关志,后者是同人自治会的机关志——尽量使同人知道其中的内容。

同时《店务通讯》还须负起反映同人关于业务上的意见。这些意见,大概可分三类:(一)关于各种工作上改善的建议,合于事实需要与在事实上办得到的具体办法,把它公布出来。《店务通讯》不是纯粹的言论机关,而是本店执行者所共同参加的机关志,既是合于事实的需要与在事实上办得到的具体办法,那末不但仅将言论发表而已,同时便须在实际上付之实行。(二)如遇有同人所拟发表的言论内容,对于事实有误会,那末与该事实有关的负责人应加以解释,消除这种误会。这类解释误会的答复,可分两种方法处理:一种是个别的直接答复;一种是与原文共同发表出来。(三)如有些办法的建议,在负责者认为不能即决定采行,(如认为应即决定采行,那就应该在事实上即付之执行,)有提出征求多数同人意见的必要,也应该发表出来,付之共同讨论。

《我们的生活》既是自治会的机关志(在目前只能集中在几个据点,其余的地方还只能利用壁报),在自治会力量所能及的事情,也应该采用这样的原则,即在自治会可以做应该做的事情,不仅仅发表文字而已,还应该注意在事实上即付之执行。

意见的沟通,除在各种会议中及机关志中有相当的园地外,当然还不够,全体同人中任何人有意见还应具体提出,用口头或书面告诉负责人或店内的相当机构,如理事会,人委会或监察会等,负责人或店内的机构即当加以虚心的考虑。如所提出的确是可以做应该做的事情,应该实行起来;如所提出的是属于疑问的问题,应该加以诚恳切实的解释;如所提出的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应该提出来讨论。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先须提倡有办法有疑问即须随时提出的作风与习惯。(无论用口头或书面提出都可以,在各地的当然可以写信。)我现在忝负本店业务上的总责,我遇着任何同事有意见提出,决不加以轻视,必能加以虚心考虑,在我职权以内可以解决的问题,必负责解决;即在我职权以外的事情,我也必能负责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人委会讨论解决。我相信本店各级负责人都有这样的虚心态度,因为加强我们这共同努力事业的发展,增加我们工作的效率,以及在本店可能办到的改善同人待遇种种方面,在我们是有共同的目标和愿望,我们绝对没有理由不顾到同人的意见,不考虑同人的意见。

但在事实上我发现同人中有一部分似乎有一种习惯,就是有何意见,往往只在私人通信中说;有何不满,也往往只在私人通信中发发牢骚,而不向负责者提出,或不向店中的相当机构提出,结果是意见沟通的范围很有限,负责者很难知道;遇有误会,无从解释,遇有错误亦不易迅速改正。为加强意见的沟通起见,我觉得我们要提倡:无论何时,有意见有办法或有疑问,不仅在私人通信中说,要老老实实向负责人或店中的相当机构提出,负责人或店中的机构必能予以负责的答复。

加强同人间意见的沟通,是本店民主精神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希望全体同人共同认识这件事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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