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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在过渡社会中的薪水与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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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论解决什么问题,都须先定原则,后定办法。我们对于原则认为正确的,然后在这个原则之下想办法,想出的办法好不好,当然还是待决的问题,但是原则既定之后,所研究的便是办法问题,不必牵涉到原则问题,否则缠夹不清,愈研究愈糊涂。在另一方面,如果觉得原则有问题,那就要先把原则弄清楚,然后再谈具体办法。

偏重按劳取值的薪水和偏重解决困难的津贴,在过渡的社会中都有它的必要性:这是一个原则。如果不承认这个原则,那末具体办法且慢谈,先研究这个原则。如果承认这原则,那末可在这个原则之下,研究怎样的具体办法可使“按劳取值”和“解决困难”达到比较最公允而又为可能的目的。

最近我们正在讨论薪水与津贴的问题,有机会听到不少同事关于此事的意见,这是一件很愉快的事情。在有些意见里面,似乎对于按劳取值的薪水与解决困难的津贴,在原则上还不无疑问,尤其是把这两个混为一谈,所以我想在这篇短文里加以相当的说明。

第一点要说明的是:薪水与津贴,就本质上说,虽不能说绝对无相关之点,但就作用上说,彼此间确有差异。就本质说,都可以归入工作报酬的范围。薪水固然是属于工作报酬的范围,我们所要津贴的是加入本店工作的同事,不是津贴任何与本店工作不相干的路人,那末津贴也未尝不可属于工作报酬的范围。但就作用上说,薪水偏重按劳取值,津贴偏重解决困难,显然有它们的差异,关于这一点,我曾经举过这样一个例的:苏联的工厂里工程师的工资比工人的工资较多,这是根据按劳取值的原则;工程师与工人住相同的屋子(大概都是在一座大厦中各住一屋),工人每月所出的租金可较工程师少些,这便含有津贴工人的意义,这并不是说工程师的“劳”不及“工人”,所以在此处把他的“值”要降低些,却是因为工资较多的工程师,付出租金的困难,比工人的困难较轻些。

第二点要说明的是:按劳取值的薪水与解决困难的津贴并不是彻底的办法,但却是适用于过渡社会的办法。在“各取所需”的最理想的社会中,那时用不着薪水,也用不着津贴,但是我们所处的社会还不是最理想的社会,资本主义的社会不必说,即在社会主义的社会如苏联,对于熟练工人所付的工资要比不熟练的工人多,对于工程师及厂长所付的工资要比熟练的工人多,为什么呢?因为最理想的社会未到以前,能力的差异(指学识经验等等,尤其是比较专门或高级的学识经验)既为一种现实,如不按有差异的“劳”,给与有差异的“值”,势必责任较重要工作较重要的职务,谁都不愿干,而且也不能鼓励学识经验差者之求进步,所以即在努力社会主义建设的苏联,列宁和他的同志们为着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对于平均工资的幼稚见解的纠正,也视为极重要的一件事(可参看《联共党史》)。但一方面顾到现实而不得不采用按劳取值的办法,一方面又鉴于在现实中有些困难却不是全靠按劳取值所能解决。例如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苏联,既未能做到房屋全免租金,工人从按劳取值所得的收入,付出租金时,既比工程师较为困难(这里只是举个例子,这种情形当然不限于工人及工程师),为减轻工人的困难,便规定工人应付租金时可比工程师少一些。须按劳取值,既是过渡社会中的现实;有些困难非按劳取值所能完全解决,不得不另想相当津贴的办法来补救,也是过渡社会中的现实。我们如离开当前现实而高谈理想的办法,最好是“各取所需”,其次也最好能使薪水高得完全顾到困难,而无所用其津贴。但是如果我们要把理论与现实联系起来考虑,便不得不承认按劳取值的薪水与解决困难的津贴,是在过渡社会中,为着工作的进行,不得不采用相当适应的原则。

这里所谓过渡社会是指资本主义社会及社会主义社会。严格说来,按劳取值的薪水与解决困难的津贴,只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还能充分做到,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只是局部的做到,尤其是关于津贴的一项。在苏联,在同样情况之下(如服务年数等)的同样工作,无论男女,都须给同等的工资,在欧美其他各国,女的工资便特别低廉。关于解决困难的津贴,苏联有的非常多,如各种合作社对于较低工资者,特予廉价(上面所举的屋租也是一例);托儿所的收费(虽为数不多),对于较低工资者也特予减轻;学校里的学生津贴较低工资者得尽先补额等等。在欧美各国,有些机关遇职员结婚,或婚后生子,都可作为要求加薪的理由,这种加薪已不是按劳取值而是津贴的意义了。但这在欧美各国也还不是普遍的情形。

第三点要说明的是:我们为什么要了解薪水与津贴的区别?按上面的说明,倘若我们承认对于结婚的同事,有给与某种相当津贴以减轻困难的必要,这种津贴只是因为他具备了“结婚”的条件,而不是由于他的“劳”有何变化,那末和效同样的“劳”而未结婚的人,便无所用其不平,便不致引起“违反了按劳取值原则”的慨叹,因为津贴的作用原来偏重解决困难,原来不是以按劳取值为出发点。我们一面要注意按劳取值,尽可能使每一个同事能按他所贡献于本店的“劳”而取到相当合理的“值”;但同时希望店的经济力一天天宽裕,对于同事的家属,如妻子生活费的负担、子女教育费的负担、养老金,以及医药费的更优待等等,都能更充分地做到每一个同事都无意外之忧,无后顾之忧。

以上所说的都是属于原则的问题。至于具体办法如有未妥,当然可以另加讨论。最近有一位同事举个例子,说一个社工的总收入(薪水加津贴)等于一个分店负责人的总收入(薪水),认为不妥,这确是应加考虑的一个问题。即在苏联,工人受津贴固然是对的,但是如果一个工人的总收入(工资加津贴)等于一个工程师的总收入,那也使工程师感觉不快的。但这只是办法的问题,而不是原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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