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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意义与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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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十一章中,我考虑了可以被认作一种拙劣的经验论的东西,并决定反对它。我并非要决定反对经验论的所有可能的形式,而只是想弄清通常作为科学知识被接受的东西的某些含义;在我看来,绝大多数近现代经验论者都不充分地认识到了这些含义。把那种经验论与我极其赞成的那些意见相比较,将有助于使我所断言的东西变得精确。为了这个目的,我在本章中将详尽地考察卡尔纳普《可检验性与意义》一文中的某些部分。 [1] 这是一种重要而又谨慎的分析;尤其是他对“还原”与“定义”的区分使人们在很大程度上了解了科学方法论。只要我与卡尔纳普的观点有任何不一致之处,这几乎都完全产生于我的这种信念:他的分析起步太晚,并且本书主要致力于去解决的某些居先的问题比他所愿意承认的更重要。我将开始以争论的方式为这种看法进行辩护。

卡尔纳普首先讨论“意义”、“真理”和“可证实性”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他称为“意义”的东西就是我所谓的“含义”,也就是说,它是句子的一种特性。)他说:

“知识论的两个主要问题是意义问题与证实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问,在什么条件下一个句子拥有意义,即认识的与事实的方面的意义。第二个问题是问,我们如何得以知道某种事物,我们如何能够发现一个给定的句子是真的或者假的。第二个问题预设了第一个问题。显然,在我们能够试图发现它是不是真的之前,我们必须理解一个句子,即我们必须知道其意义。但是,从经验论的观点来看,在这两个问题之间还存在一种更密切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这两个问题只有一个答案。假如我知道什么叫一个给定的句子被发现是真的,那么我们就知道它的意义是什么。而且假如对于两个句子来说,当我们必须把它们看成是真的时它们所依赖的条件是相同的,那么它们拥有同一种意义。因而,一个句子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我们确定其真或假的方式,而且仅当这样的一种确定是可能的时,一个句子才拥有意义。”

卡尔纳普认为这个论题,即“一个句子是有意义的,当且仅当它是可证实的;并且它的意义就是它的证实方法”,被过分简单化了。他说,这种表述“导致了一种对科学语言的过分狭窄的限制;它不仅排除了形而上学语句,而且还排除了某些拥有事实意义的科学语句。我们当前的任务因而能够表述为对可证实性要求的一种修改。它是一个修改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完全拒绝那种要求的问题。”

例如,这种粗糙的观点由石里克 [2] 所陈述:“陈述一个句子的意义等于陈述这个句子据以被使用的规则,并且这就等于问它可以根据哪种方式被证实(或者被证伪)。一个命题的意义就是它的证实方法[斜体是我标记的]。如果最终不参照实指定义,就无法理解任何意义,而且在一种明显的意义上,这意味着参照‘经验’或者‘证实的可能性’。”

在这段文字中,石里克由于没有在词和句子之间作出区分,因而陷入一种谬误。我们已经看到,所有必要的语词都拥有实指定义,并因而依赖经验获得它们的意义。但是,对于语言的使用而言,至关重要的是,我们可以正确地理解一个由我们理解的语词所组成的句子——即使我们从未拥有任何一种符合于作为整体的该语句的经验。小说、历史以及所有提供信息的东西都依赖于语言的这种特性。可以加以形式化地陈述:有了理解名称a和谓词p所必需的经验,我们就能理解语句“a具有谓词p”,而无须任何符合于该语句的经验;而且当我说我们能够理解这个句子时,我并不意味着我们知道如何发现它是否是真的。假如你说“火星上有与我们这个星球上一样疯狂而邪恶的居民”,那么我能够理解你,但不知道如何发现你所说的话是否是真的。

还有,当有人说“一个命题的意义就是它的证实方法”时,这忽略了那些极其确定的命题,即知觉判断。对于这些命题而言,不存在“证实的方法”,因为正是它们构成了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被知道的所有其他的经验命题的证实。假如石里克是对的,那么我们就会陷入一种无穷的倒退,因为某些命题是通过另外的某些命题被证实的,而这些另外的命题反过来必定又是从它们被再另外的某些命题所证实的方式获得其意义的,如此直至无穷。所有那些使“证实”成为根本方法的人,都忽视了这个实实在在的问题,即知觉判断中语词与非语言现象之间的关系。

证实过程绝不可能被那些使其成为根本方法的人加以充分的检验。在其最简单的形式中,当我首先期待一个事件,然后又感知到它时,证实的过程就发生了。但是,假如一个事件在我没有首先期待它的情况下就发生了,那么我就只能感知它,并形成一个知觉判断。然而,既然这样,那么就不存在证实的过程。证实是通过不太可疑的东西确证比较可疑的东西,而且因此必然不可应用于最不可疑的东西,即知觉判断。

让我们回到卡尔纳普。他说:“假如我们知道一个给定的语句被发现是真的是怎么回事,那么我们就会知道它的意义是什么。”这里,依据我先前给出的理由,我们必须把包含变项的句子从只包含常项的句子中区分开来。让我们首先以在其中只有常项的情况为例;比如说,考虑某个主谓语句“p(a)”;这里的谓词“p”和名称“a”都具有实指定义。这意味着我拥有了由语句“p(b)”、“p(c)”、“p(d)”……所表达的某些经验;并且通过这些句子,我获得了把“p”与p联系起来的习惯。它也意味着我拥有了由语句“q(a)”、“r(a)”、“s(a)”……所表达的某些经验;并且通过这些句子,我获得了将“a”与a联系起来的习惯。但是,这里假定了我从未拥有一种我用语句“p(a)”来表达的经验。然而,我被假定“知道这个句子被发现是真的是怎么回事”。除了我们能够想象将会使我们说出作为一个知觉判断的句子“p(a)”的知觉对象,我看不到这能意味着什么。这对理解这个句子来说当然是一个充分的条件,但是我不能肯定它是一个必要的条件。例如,假如我们听到“p(a)”被断言了,那么当在听和行动之间没有任何媒介物的情况下,我们就能以适当的方式做出行动,而且因此必须说我们理解了这个句子。

现在,让我们以在其中所涉及的句子只包含一个变项的那种极其平常的情况为例。根据前面几章中所说的话,一个并非知觉判断的命题能否在任何时候都不包含变项是难以决定的。因此,上一段中所讨论的那种情况可能从未出现过。无论如何,当它似乎出现时,所涉及的句子通常——假如不是总是——将会被发现是一个存在句,即“有一个x,并且(such that) ……”。

就“有一个x,并且……”这种形式的句子而言,要说明“这个句子被发现是真的是怎么回事”并不容易,而且涉及另外一个相同形式的句子。以关于一次谋杀的情况为例。根据死因裁判庭的结论,这次谋杀是由某个或者某些未知的人实施的。(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将不考虑“或者某些”。)在什么意义上我们知道“这个句子被发现是真的是怎么回事”?最简单的假设是,某个新的证人走上前来,并说他看到了a先生实施的这次谋杀。我将忽略做伪证的可能性。因而,当我们在考虑一个新的证人的可能性的时候,我们就拥有了一个整体的系列的假设性知觉对象:b或者c或者d……或者z看到a做出了谋杀行为,a或者c或者d……或者z看到b做出了谋杀行为,a或者b或者d或者……z看到c做出了谋杀行为,如此等等;这里的a、b、c……z是所有存在的人。因而,知道这个句子被发现是真的是怎么回事,就等于知道某个人看到某个其他的人实施了谋杀行为是怎么回事,即知道另外一个相同形式的句子意指什么。

一般说来,当“fa”、“fb”、“fc”或者其他等等的句子表达一个知觉判断时,“有一个x,并且fx”这个句子可以被发现是真的。这个句子拥有大量可能的证实者,因而,除非通过另外一个存在语句,我们不能事先描述它的证实者。

然而,在这方面,有必要回忆一下我们就记忆所说过的话。其大意是,我们可以通过过去的知觉知道一个存在命题,而无须知道存在于导致了我们当前模糊回忆的那种场合的那个确定的知觉命题。假如记忆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来源(它们在逻辑上而非因果上是独立的,因为所有记忆都因果地依赖于先前的知觉对象)被接受了(我认为必须接受它),那么,若一个句子表达了或者来自当前的一种回忆,则它必须被认为是被证实了的。假如那样的话,那么就会有一种证实,这种证实本质上是获得一个表达记忆信念的存在命题。然而,鉴于记忆的可错性,这种类型的证实次于经由知觉而来的证实,而且就我们所能做到的而言,我们将总是努力通过知觉的证实对它加以扩展。

目前,我忽略像“所有人都是有死的”这样的全称命题的情况。我当前只想表明,对“一个句子被发现是真的是怎么回事”这个短句的解释远非是简单的。

我在知识论中为之辩护的那种方法和卡尔纳普(与许多其他哲学家一起)为之辩护的那种方法之间,有一种起点上的差别。这种差别是非常重要的,并且(我认为)对它的认识不太充分。我是从像“这是红的”、“那是明亮的”、“现在的我感觉热”这样的关于特殊现象的句子开始的。支持这样的句子的证据并非别的句子,而是一种非语言的现象。这个证据的全体包含在一个单个的这样的现象中,而且在任何其他时间或地点发生的任何事情都不能证实或驳倒这个证据。先前的现象因果地参与了我对语言的使用:我说“红”的,是因为有过去的经验所产生的习惯。但是,习惯形成的方式与“红的”这个词的意义是不相关的;这种意义只依赖于习惯是什么,而不依赖于它是如何形成的。

每一个上述类型的句子都各别地或者总体地在逻辑上独立于所有其他语句。因此,每当一个这样的句子被说成是增加或减少了另一个这样的句子的可能性时,这一定是通过某种相互联系的原理。关于这样的原理,假如人们相信它的话,那么一定是根据知觉以外的证据而相信它的。关于这样的原理的最明显的例子是归纳。

考虑到他所说的话,卡尔纳普所想到的句子一定属于不同的类型。某些引述将有助于使这明晰化。

“我们把语句的检验从语句的证实中区分出来,借此领会一种步骤,例如某些实验的进行。这种步骤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对这个句子自身的证实,或者对它的否定句的证实。我们会称一个句子是可检验的,假如我们知道这样的一种检验它的方法;并且我们会称它是可证实的,假如我们知道这个句子在什么条件下会被证实。”(第420页)

“语言l中的一个谓词‘p’对一个有机体(比如说一个人)n来说被称为可观察的,假如对于适当的自变量,比如说‘b’,n在适当的条件下借助于很少的几次观察就能决断一个完全的句子,比如说‘p(b)’,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达到对‘p(b)’或者‘并非p(b)’的证实,以至于他将或者接受‘p(b)’或者拒绝‘p(b)’。”(第454页)

这些段落显然表明,卡尔纳普想到的是那些具有某种程度的一般性的语句,因为各种不同的现象都可能与它们的真或假具有一种关联。在第一段中,他提到了在某种程度上证实那个语句或者其否定句的实验。他没有说我们每一次从实验中学到的是什么。然而,除非每一次实验都教给了我们某种东西,我们难以发现它能够与原来那个语句的真或假之间具有某种关联。还有,原来的那个句子必须与在各种不同时间中所发生的事件之间已经具有一种关联,因为要不然,在不同时间所发生的实验就不能增加或减少它之为真的可能性。因此,这个句子,与体现了几次实验之结果的那些句子相比,一定具有更高程度的一般性。后来的那些句子在逻辑上因而一定比它们所证实或否定的这个句子具有更简单的形式,而且我们的知识论应该从它们开始,而不是从它们要去证明或否证的句子开始。

一些非常类似的评论也适用于第二段引文。卡尔纳普提到,“很少的几次观察”对于决定“p(b)”的真是必要的。现在,假如可能有不止一次的观察,b必须能够不止一次地出现,因而不能是一个事件,而必须具有一个共相的特征。我确信,这个结果不是卡尔纳普想要的,但是我看不出它如何能够被避免,或许除非通过第六章中所主张的专名理论。考虑到他赋予时空的那种重要性,卡尔纳普被迫拒绝了那种理论。

即使我们采纳了第六章中关于专名的理论,我们确实也未逃脱由重复所带来的困难。设想我在两个不同的场合看到了一种特定的色度c。我的知觉对象在每一种情况下都是一个复合物,而c必须通过分析而从中分离出来。假如我要使用两个场合来为我提供关于c的知识,我将需要一个同一性判断:“我所看到的这种色度就是我记得我曾经看过的某种色度。”这样的判断把我带离了任何一种当前的知觉,并且不能拥有某种很高程度的确定性。因而,根据任何一种理论,卡尔纳普所假定的这种重复的可能性都包含着他似乎没有认识到的某些困难,并且表明了他所考虑的那种类型的句子并非是与经验证据有关的讨论应该由之开始的那类句子,因为与另一类型的句子相比,它既更少具有简单性,也更少具有确定性。这另一类型的句子的存在蕴含于卡尔纳普的讨论中,尽管他似乎没有意识到这种蕴含。

事实上,对语言的所有使用都包含着某种普遍性,但在知识中并非必然如此。例如,考虑一下“谓词”的定义。一个谓词就是一个由与某种习惯相联系的相似声音所组成的类。我们可以说:“假定p是一个由相似声音所组成的类,那么对于一个给定的有机体n来说,若存在一个由相似事件所组成的类e,并且类e中任何一个分子的出现都在n身上引发一种要发出类p中的一种声音的冲动,则p是一个‘谓词’ [3] 。”由声音所组成的类p将仅仅对于n来说才拥有这种特性,假如n频繁经验到e和p的分子联结在一起。重复和普遍性对于这个问题来说其实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语言是由习惯组成的,习惯包含着重复,而重复只能是关于共相的重复。但是,在知识中,这一切都不是必要的,因为我们使用语言,并能正确地使用它,而没有意识到我们由之习得它的过程。

来讨论另外一点:卡尔纳普定义一个可观察的谓词所意指的东西,而没有——一般说来——定义其真能够通过观察而得以检验的一个句子将会意指的东西。对于他来说,一个谓词“p”是可观察的,假如存在一个能够通过观察而得到检验的句子“p(b)”。但是,这无助于我们知道“p(c)”是否能够通过观察得到检验。我想说,除非有许多已经通过观察得到了检验的“p(b)”形式的句子,“p”这个词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构成意义的那种习惯尚未形成。我想说,与观察相适的东西与其说是一个词,还不如说是一个句子:“p”和“c”可能都会拥有一种一定来自经验的意义,但是可能不存在对“p(c)”这个句子的真或假有影响的观察。在我看来,重要的问题在于情况是否真的如此,而且我想补充说,在对于经验材料而言是基本的那类语句中,仅仅一个单个的现象就能给出足够的证据来断言或者否定“p(c)”。一旦重复是可能的,我们就已超出了基本的东西。

“可观察的”这个词,像所有包含可能性的词一样,是危险的。照其本然,卡尔纳普的定义说,若某些观察能够发生,则“p”是可观察的。但是,在开始的时候,我们无法知道什么样的观察是可能的,因为它们事实上没有发生。因此,似乎有必要用“已观察到的”代替“可观察的”,并说谓词“p”是已观察到的,假如对于某个b来说,某些有助于判定“p(b)”的观察实际发生了。

还有,卡尔纳普的定义,照其本然,纯粹是因果的:观察引起观察者相信p(b)或者并非 p(b)。他没有说出任何东西,用以表明存在着某种无论什么样的原因(相对于引起),使得这些观察导致这个信念,而且从他的观点中,我看不出他能够说出任何这样的东西。

因而,一个“可观察的”谓词“p”的定义,似乎将会归结为:“如果存在一个‘b’,并且环境导致a断言‘p(b)’或者‘并非p(b)’,那么a观察到了‘p’”。换句话说,由于a的所有断言都一定是环境的结果,所以,“如果a断言‘p(b)’或者‘并非 p(b)’,那么a观察到了‘p’。”这使得整个理论到头来空洞无物。

在上述讨论的自始至终,我都未声称卡尔纳普的话是错误的,而只是主张有某些居先的问题要加以考虑,并且只要它们被忽视了,经验知识与非语言现象之间的关系就不能得到真正的理解。我和逻辑实证主义者的不同,主要就在于认为这些居先的问题是重要的。

在这些居先的问题中,最重要的是:从单个经验中能够学到某种东西吗?并且,如果能学到,那么能学到什么东西?卡尔纳普以及他所属的整个学派都把知识看作科学知识,并且认为知识是从像“金属导电”这样的命题开始的。这样的命题显然需要许多观察。但是,除非每一单次的观察都产生某种知识,一系列的观察如何能够产生知识呢?每个归纳都是以大量的比这个结论更特殊的前提为基础的:“铜导电”比“金属导电”更特殊,并且自身就是一个归纳,它来自“这是铜,并且导电”,“那是铜,并且导电”,等等。在这些当中,每一个命题自身也是一个归纳;它们最终都建立在一系列单次观察的基础上。每一单次的观察都告诉观察者某种东西。用语词精确地表达从一次观察中所能学到的东西可能是困难的,但并非不可能;我和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致拒绝关于无法表达的知识的观念。我看不出如何能够否认,我们关于事实的知识是从形成于单次观察的前提中通过推论而建立起来的。

正是由于我认为一些单次的观察为我们提供了事实的前提,所以在关于这些前提的陈述中,我不能承认“事物”的观念;这种观念包含了某种程度的持存性,因而只能从多次观察中形成。卡尔纳普的观点承认存在于关于事实前提的陈述中的“事物”概念。在我看来,即使不说赫拉克利特,他的观点似乎也忽视了贝克莱和休谟。你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因为新的河水连续不停地从你身上流过。但是,一条河流与一张桌子的差别仅仅是一个程度的问题。卡尔纳普也许承认一条河流不是一个“事物”;相同的论证也应该使他相信一张桌子不是一个“事物”。

卡尔纳普提出了一种论证,以图证明“一个一般的句子与一个特殊的句子之间在可证实性方面不存在根本的差别,而只有一种程度上的差别”。在这方面,这个论证必须加以检查。他的论证是这样的:

“比如说,以下面这个句子为例:‘在这张桌子上有一张白纸。’为了弄清这个事物是不是纸,我们进行一组简单的观察;然后,假如还存在某种疑问,那么我们可以进行某些物理的和化学的试验。在这里,与在关于一般规律的情形中一样,我们试图考察我们从所说的这个句子中推论出来的句子。这些推论出来的句子是关于未来观察的预言。我们能够从给定的这个句子中获得的这些预言的数目是无限的,并且这个句子因而绝不可能被完全证实。”

关于确定性或者完全证实的问题并非一个我希望讨论的问题。在我所了解的所有关于这个主题的论证中,除了赖欣巴赫的以外,一个命题是不是确定的这个问题与它是不是一个事实前提这个问题搅混在一起了。我准备承认,我们当作知觉判断的东西,像回忆一样,是不可靠的(尽管在一种较低的程度上)。然而,这与下面这个问题并不相干:“我们应该给予我们认作事实前提的那些命题什么样的形式?”

显然,假如从一次观察中不能学到某种东西,那么从多次观察中也不能学到某种东西。因此,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必定是:“从一次观察中能够学到的东西是什么?”从一次观察中可以学到的东西不可能包含可以应用于事物的类的语词,比如“纸”和“桌子”。我们在前面的一章中发现,“有一条狗”不可能是一个事实前提,但是“有一块犬科动物的色片”可以是一个事实前提。 [4] 一个事实前提必须不包含诸如“狗”、“纸”、“桌子”这样的被压缩了的归纳。

上面所引述的卡尔纳普的论证,确实包含对我认为是必要的那些事实前提的诉求,但是他是顺便作出这种诉求的,并且好像它是不重要的。“为了弄清这个事物是不是纸,我们进行一组简单的观察。”从这些观察的任何一次中,我们学到了什么?在这一点上,卡尔纳普沉默了。他又说:“我们试图检查我们从所说的那个句子中推论出来的句子。这些推论出来的句子是关于未来观察的预言。”这就承认了那些陈述我们将从一次观察中所学到的东西的句子是可能的,并且使得下述这一点成为显而易见的:这些句子给出了我们从中推论出“这是纸”的那些事实前提。

关于事实前提的“确定性”,要说的话如下:

第一,我们赋予我们的事实前提一种形式,使得它们当中的任何两组都不可能是互不相容的,并且也使得任何数目的其他命题都不可能在任何程度上导致任何一个这样的前提成为可能或不可能的。通过相互关联,事实前提相互证实或者否证。这种相互关联依赖于推论原理,尤其是归纳原理。这些原理绝非证明性的;它们仅仅产生可能性,而且当它们所表明为可能的东西并未发生时,它们因此也没有被证明为假的。

第二,相信一个事实前提的全部理由,就该前提作为一个前提而言,是它所指称的事件。也就是说,其证据是一个独特的现象,而非一个句子或者命题或者信念;这个证据在该现象发生的时刻是完全的,在此前是不存在的,并且在以后不可能为任何其他证据所强化。

第三,假如我们像许多哲学家那样,认为一个事实前提可以在后来的证据的基础上被拒绝,那么这一定是因为:我们接受了先天的非证明形式的推论,而且经验既不能证实也不能反驳这类形式的推论,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认为它们比感官的证据更确定。

最后,事实的前提可能不是确定的,但是不存在某种更确定的东西可以表明它们是错误的。

* * *

[1] 《科学哲学》(philosophy of science),第3卷及第4卷,1936年与1937年。

[2] “意义与证实”,《哲学评论》,第45卷,1936年7月。

[3] 或者更精确地说,一个拥有实指定义的谓词。

[4] 假定“犬科动物”是用来定义“狗”的,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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