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普查专家正确地将种姓区分为“部族种姓”与“职业种姓”这两种基本类型。关于前者,我们前面已有所叙述,现在仅加以补充。从历史上追究起来,源自部族与客族之印度教化的种姓,为数恐怕相当可观,种姓阶序的图像看起来之所以那么不合理,主要是他们的缘故。无疑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当一个部族于其印度教化之际即定居于自己固有的土地上时,自然会比纯粹的(也已印度教化的)“贱民”部族享有更高的阶序,而提供佣兵与职业军人的部族就更是如此了。
指认部族种姓的办法有以下数端,首先是从其名称上来识别(尽管不少部族在印度教化时采用了职业名称);其次是他们往往拥有一个共同的祖先(高级种姓通常会有个次种姓的祖先);或者他们保有图腾组织的遗习;或者保有部族神,特别是保有部族祭司为种姓祭司;最后,种姓成员全都只来自某一特定地区。最后这两个特征只有在与一个或其他特征配合时,方有其重要性,因为纯粹的职业种姓也可以全然是地域性的,以及拥有自己固有的祭司。此外,部族种姓的族内婚形式较不那么严格,而且其“部族”的性格愈强,对于异种姓成员之加入的排斥性也就愈小。纯粹的职业种姓在所有这些方面是最具排他性的,一个证明是:种姓在礼仪上的排他性特别是取决于种族的异同,而并不只是反映在宗教层面上。
部族种姓最容易被辨认出来的情况是:在属于同一职业的许多种姓当中,总有一些是除了职业种姓名称之外,还冠有部族名称者。至于种姓原先即为部族种姓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则不易确知。下级种姓倒有可能多数是从客族和贱民部族转化而来的。不过,总之不是全部。相对而言,很少上层手工业者,特别是城市的自由工匠与赋役制工匠,以及古来的商人种姓,有此种起源。他们恐怕大多是经济专业化与所有—劳动分殊化的产物,唯其进而转化为“种姓”一事,正是印度特有的发展,而有加以说明的必要。
有别于部族之编入种姓秩序的方式,如今只有从种姓之分裂一途才能完整说明。
种姓的分裂往往是以(全然或部分)拒绝通婚与同桌共食的形式表现出来,此种情形首先可能是由于种姓成员的迁徙。因为迁出者在种姓的礼仪义务上颇有可疑,至少无法考察是否忠实遵守此种义务[1]。既然唯有印度本土,以及唯有在正确的种姓秩序建立的情况下,方才是礼仪上的净土圣地,以至于从严格的礼法观点上看来,即使是在印度境内的迁徙——迁徙到礼仪相异的环境里,都是颇为可疑的,所以除非绝对必要,否则不宜外出旅行。因此,印度境内的迁徙,比起经济情势的剧烈变迁所预期的,要有限得多。九成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其出生地,一般而言,唯有古老的村落族外婚制才导致迁居到另一个村落。倘若部分种姓成员长期性地迁居于外地,结果通常是分裂为新的次种姓,因为居留原地的种姓成员并不完全承认迁出者子孙的种姓成员资格。
由于印度教体系是由恒河上游向东扩展,所以在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况下,大体而言,同一种姓的东部次种姓在阶序上比不上西部。
种姓分裂的另一种情形是:部分种姓成员不再遵守某些既有的礼仪规范,或者反过来,实行新的仪式义务。其原因不一而足,诸如:1. 属于某一教派,并不承认某些礼仪规定或采用新规。此种情况并不多。2. 贫富的分化,致使富有的种姓成员采行高级种姓的礼仪义务,以便跻身于其行列,或至少提升目前的阶序,其前提条件是不与原先的种姓同胞通婚及同桌共食。单以贫富的等差作为共同体分裂的原因,是现今极为常见的一个现象。3. 职业的改变。就严格的习俗观点而言,不只是偏离传统的行业而转事他行,有时就连单纯的劳动技术变迁,都可以被传统的遵循者拿来当作宣告共同体分裂的口实。即使实际的结果并不见得如此,但是此一因素总是种姓分裂最为常见、事实上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诱因。4. 部分成员在礼仪传统上的动摇,致使忠实的传统遵奉者宣告共同体的瓦解。
新的种姓亦有可能因种姓间为礼仪所不许的性交而产生。根据古典理论,所有不净的种姓皆源于种姓间的混血。这当然完全不符史实。只是如今仍有因种姓混血,亦即婚外姘居,而产生新种姓的例子。最后,种姓的分裂亦可能单纯是由于无法调停内部各类纷争的结果。只不过以此作为分裂的理由实在让人无法苟同,因此一般都是以所谓对方不守礼法来作借口。
新的种姓与次种姓的产生原因中,我们最感兴趣的是其经济方面的因素,亦即贫富的分化与职业或技术的变更。我们或可肯定地说,贫富的分化在以前本土王朝的时代里导致种姓分裂的情形要比晚近少得多——合法的职业转换唯有在“就职需求孔急”的形势下才有可能。因为权势远非今日可比的强大的婆罗门,在当时无处不全力护持既已建立的种姓秩序。种姓的稳定性即使无法阻止贫富分化的产生,在当时也足以强力阻碍从种姓的立场看来无法接受的新劳动技术与职业变更。二者皆具礼仪的危险性。然而至今,职业与技术的变更固然会导致新种姓与次种姓的产生,但此一现象本身却也是革新的一大障碍,并且有利于传统的维护——尽管受到新进的资本主义强而有力的发展不断冲击。
一切的历史迹象在在显示,固有的严密种姓秩序原本是建立在职业种姓的基础上。首先,部族种姓与职业种姓之间的地理分布便显现出这一点。当然,某个种姓到底原先是由于种族的分殊,还是由于氏族卡理斯玛的职业分化,因而衍生出来——特别是就较古老的种姓构成而言,实在无法确定[2]。不过,显而易见,后来成为异族征服地区的东孟加拉以及印度南部,可以被认出原来是部族种姓的种姓,无论在数量上或分量上都远远超出职业种姓。相反,在北印度本部的传统地区,源之于氏族卡理斯玛职业阶级(无论可考不可考)而无种族分殊的种姓,相对而言就远为多见[3]。其次,职业种姓,特别是手工业种姓,乃是严格的种姓秩序与传统的担纲者——当然还有纯粹的农民种姓,这点对他们而言基本上是不证自明的。此种固守传统的现象,如今特别表现在这些职业种姓顽强地坚持其相传而来的本业上,只有一些相当古老的贱民部族在这方面的执着超乎其上[4]。
当然,由于来自欧洲的致命竞争与印度现今的资本主义发展,使得不少的职业种姓不再可能固守其本业,或单依凭手工业的基础而继续存在。然而若不在此范围内,仍然留守传统业务的手工业种姓成员的比例,就经济之彻底变革这个出发点而言,还是高得惊人。现代特有的工作机会,特别是在大型工业里,至少大多不是由古来的手工业种姓所进驻,涌入者毋宁是离乡背井的游民、被歧视的贱民种姓或某些高级种姓里被降格的成员。现代资本主义企业家(至少就印度人这部分而言)以及商业人员与高级职员,除了大部分来自某些旧有的商人种姓之外,显然——就现代办公室工作的性质及其所要求的素养观之——也来自文士种姓,他们原先就比手工业种姓有更多的职业选择机会[5]。
手工业种姓之所以墨守传统主义,不只是因为经济上各个生产部门的范围泾渭分明,而且也是基于如今仍常见的一个现象,亦即种姓成员之间不得相互竞争的生计保障。就这点而言,自古以来最受保护的莫过于古老的“村落土著”,亦即居住在村落外缘、靠着实物报酬过活的工匠。然而顾客保障的原则,换言之,主顾关系(jajmani)的确保,还不止于此,现今仍有许多手工业种姓坚决地贯彻这个措施。我们在婆罗门那儿已看到这个原则,从词义上(jajmani=opfergeber[供物奉献者])可以了解此一概念源自与婆罗门种姓的关系,而且或许还可以把它译成“个人的管区”。在婆罗门,此种关系是靠身份礼节来保障,在其他许多种姓则是靠着种姓组织以及特别是——印度惯见的——世袭性(氏族卡理斯玛)来保障。制革的种姓代代从某些家族收受死亡的牛只,并且代代为这些家族提供皮靴及其他皮制品,同时他们的妻子也代代成为这些顾客的产婆。乞丐种姓有其一定的乞食区域,类似我们的烟囱扫除人(只不过前者是世袭的);nei种姓是其世袭顾客的理发师、修指甲师、修趾甲师、沐浴师与牙医师[6];bhangi是一定区域的清道夫。据说,某些种姓——例如dom(家仆、乞丐)——的顾客是可以被转让的,并且往往是嫁妆的一部分[7]。凡在主顾关系实行之处,侵害到别人的顾客权至今仍是被破门逐出的一个原因。
古老的手工业种姓不仅是严格的传统主义的担纲者,并且一般而言,也是最仪式主义的种姓排他性的担纲者。族内婚制与同桌共食的封闭性,再没有比他们实行得更彻底的。而且,这并不止于上级种姓对下级者的关系。不净的种姓对于与非成员的感染性接触所具备的警戒心,和洁净的种姓同样强烈。这证明了此种相互间的排他性并非社会性的,而是礼仪性的,根源于这类种姓古老的客族与贱民的性格。正是在古老的手工业种姓及部分而言不净的种姓里,我们找到特别符合印度教严密规范的共同体。
许多手工业种姓,特别是连同那些下级种姓,所具有的高度种姓—传统主义,除了下面我们会谈到一个重大的宗教因素使然之外,同时也是由于他们本身的严格种姓(通常皆为次种姓)组织所致。此种组织一般而言正是种姓纪律的担纲者。关于这点,我们下面会再详谈。
种姓组织相当于古老的村落公社——有其村落首长以及由氏族长或家族长所组成的议会[8]。村长的地位并非绝对的世袭制,而是氏族卡理斯玛的世袭制。不适任的村长在某些情况下会被废位,不过,继任的人选通常还是出于同一个家族。此种氏族卡理斯玛的原则贯通于所有出现在印度的组织,从政治体——严格的长子继承制在后来才成为圣法——到行会皆然。通常,行会首长与长老(schreschthi)同样都是依氏族卡理斯玛原则而世袭的。对种姓而言,至少种姓首长(sar panch)之位同样也是如此,即使“潘恰雅特”的成员地位也莫不如是。
此种情形之得以延续与维持,或许是原本为“共同体”提供经济与公家劳务的担子,全都落到印度村落里素来世袭定居而领取实物报酬的工匠身上的缘故。证诸碑文的记载,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大希腊化时代中东诸国的工匠身上。另外,也有可能是印度大家产王朝时代,君主正式封授地位给各个手工业部门管理与生产负责人之故。然而,最具决定性的因素还是在于古老的、凌驾于一切之上的氏族卡理斯玛原则,及其受到婆罗门的支持。
在印度的宗教组织与(尤其是)政治组织里,我们现代观念下的首长“选择”(wahl),从来就不曾是个自然根本的准则。在那些领域里,我们乍看之下以为的“选择”,通常不外乎是对一个具有个人卡理斯玛或氏族卡理斯玛的人,加以义务性的承认或欢呼赞同[9]。改革派长老教会里旧有的“长老”地位,仍属卡理斯玛性格。相反,今日的“最高宗教会议”(synodalordnungen)组织,则是现代的代表制观念的产物。同样的,如今出现在印度各处的“sabhā”(全体种姓成员或至少所有的家族长出席的集会),也是现代的产物[10]。
一般而言,潘恰雅特的管辖范围是地区性的。跨区性的目的团体与执行一定业务的卡特尔(kartell)存在于种姓内部。作为种姓的一部分或种姓之结合体的行会,如今仍得见其遗迹,同样的情形还可见之于包含非种姓成员在内的行会。在例外的情况下,我们还可以看到位阶在潘恰雅特之上、综括全体种姓的中央机构。此种情况大多出现在长久以来有着政治统一王国建立的地方,相反的,在缺乏政治统一之处,地区性的种姓分裂现象也就最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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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牧者的迁徙生活亦是其阶序低落的原因。关于商人的旅行则如前述。
[2]“职业种姓”的典型例子是孟加拉古老的铁匠种姓lohar。此一种姓无疑是由数个种族混合而成。
[3]关于所有这些问题,参见gait极为出色的一篇文章,census report 1911, 1, p. 377 ff.。
[4]在非传统的大城市加尔各答,诸印度种姓当中,有超过80%的洗衣匠还操其传统本业;同样的,超过50%的印度教的渔夫、清道夫、制篮者、糕饼业与家仆等种姓,甚至包括金匠种姓,仍固守旧业。然而仅有30%的书记种姓(kayastha)仍为“书记”,更仅有13%的婆罗门担任祭司、教师、习圣法者与厨师(census report, 1901, 7, blackwood的报告,p. 4)。至于古老的织工种姓,由于欧洲的竞争,仅剩6%仍留在本业。
[5]他们的数目在后文里(第十一章)会提到。在孟买省,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几个最重要的种姓分别排列如下:prabhu(古官吏种姓)27%,mahar(村落官吏)10%,婆罗门7.1%,lohana(高级商人)5.8%,bhatia(商人)4.7%,vania(古代的大商人种姓)2.3%,拉吉普2%,其他所有的种姓都只有1%以下的成员从事行政工作。
[6]后两种工作在礼仪上被降格。
[7]blunt, census report 1911, p. 223. 关于联合省与奥德省(oudh,印度教的古典故园)的描述,亦为本节的资料出处。
[8]关于村落—潘恰雅特的存在,如今受到强烈的质疑,例如:mc. gregor 在census report 1911, vol. 7, p. 200 当中关于孟买的描述。根据这位描述者所说的,只有种姓—潘恰雅特存在,譬如属于同一种姓且居住在同一村落内的农民潘恰雅特。倘若根据欧陆现有的资料来判断,问题在于:在许多村落里由村民(“独立农民”)所组成的潘恰雅特是否原来即为种姓机关,或者种姓机构是模仿村落制度而后成立的。至于村落里,相当于潘恰雅特、担当司法裁决机能的委员会,于古典时代即已存在,这点倒是可以充分证明的(《摩奴法典》, Ⅻ, 1087)。
[9]“由具有卡理斯玛特质的管理干部推举继承者,并由共同体加以承认。就其典型形式而言,这个过程确实不应被视为‘选举’或‘提名’或类似的形式。它并非一项自由的选择过程,而是一个由客观的责任所限定的行为。领袖的选定根据的不只是多数原则。它的目标在于确定正确的人选,选出真正具有卡理斯玛的人物。在这种选择过程中,少数人的意见极可能比多数人的更为正确。最终的决定经常需要全体一致同意。”(《支配的类型》,p. 74)——译注
[10]他们如今,譬如说,不仅要决定派遣学生到日本留学的事情,并且也有权决定重大的社会惯习的变更,例如寡妇独身制的废除这个问题早先根本不可能经由“决议”的方式来解决,而完全是取决于婆罗门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