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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正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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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鲍更易策文,元次淆乱,欲从旧本,则不见驳正之意,已著《目录》于前。今据其本疏辨。凡注之谬误者抹之,辨正则以正曰著之,未明而改定者,亦从此例,阙遗及他有发明者,以补曰著之。

一、鲍所改及加字并抹除字复存之。或与一本合而可通者,从之而注其下。他本字异义通者,以一本著之。

一、《大事记》与鲍说有当见,或与今说有相发者,则见之,不悉引一地名等类?《大事记》多取《史记索隐》、《正义》说,今止称各书。或欲著《大事记》说,则称《大事记》。前见者不复出云见前见某策

一、此书字多通借,不可遍举,今于首一字著其说后止注其字,其可兼通者不注。凡音切,择难晓与易混者释之,或附章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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