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典
外曰:“应有神。有、一、瓶等,是神所有1故(修妒路)。若有神则有神所有,若无神则无神所有。有、一、瓶等是神所有,故有神。”
内曰:“不然。何以故?神已不可得故。今思唯有、一、瓶等,若以一有,若以异有,二俱有过。”
外曰:“有、一、瓶等,若以一有,有何过?”
内曰:“若有、一、瓶一,如一一切成,若不成,若颠倒2(修妒路)。若有、一、瓶一者,如因陀罗3、释迦4、憍尸迦5,其有因陀罗处,则有释迦、憍尸迦,如是随有处则有一瓶,随一处则有有瓶,随瓶处则有有一。若尔,衣等诸物亦应是瓶,有、一、瓶一故。如是其有一物,皆应是瓶,今瓶衣等物悉应是一。
“复次,有常故,一、瓶亦应常。复次,若说有则说一、瓶。复次,一是数法,有、瓶亦应是数。复次,若瓶五身6,有、一亦应五身。若瓶有形有对7,有、一亦应有形有对。若瓶无常,有、一亦应无常,是名如一一切成。若处处有,是中无瓶,今处处瓶是亦无瓶,有不异故。
“复次,事事有,不是瓶。今瓶则非瓶,有不异故。复次,若说有,不摄一、瓶,今说一、瓶,亦不应摄一、瓶,有不异故。复次,若有非瓶,瓶亦非瓶,有不异故,是名如一一切不成。若欲说瓶应说有,欲说有应说瓶。复次,汝瓶成故,有、一亦成。若有、一成故,瓶亦应成,以一故是名如一一切颠倒(此中四纸辨名字,无可传译)。”
外曰:“物有一故无过(修妒路)。物是有,亦是一,是故若有瓶处必有有、一,非有、一处皆是瓶。复次,若说瓶,当知已摄有、一,非说有、一必摄瓶。”
注释
1所有:谓身有生死、果报之所。
2颠倒:以无常为常,以苦为乐,反于本真事理之妄见。因其无有明觉,故颠倒见事理。
3因陀罗:意译作天主、帝。为最胜、无上之义。即指帝释天,为佛教之护法神,乃十二天之一。为忉利天(三十三天)之主。
4释迦:指释迦因陀罗。乃帝释天之名。因其统率四天王等众,又称释迦天王。
5憍尸迦:乃指帝释天过去世之姓。
6五身:即是瓶子的底、腹、肩、颈、口五部分,或感官可感知的颜色、形状、大小等五种属性。
7有对:对为障碍之义。有对即为有障碍,表现为不贯通和拘限。
译文
外道说:“应该有神。有、一、瓶子等,这是因神而使其为有(修妒路)。如果有神,那么是因有神而使有成为有,如果无神,那就没有什么可使其变为有。有、一、瓶子等,这是因神而有,所以神是有的。”
释子答:“不对。为什么呢?因为神是不可得到的。如今意识到有、一、瓶子等物品,如果因其一体而有,如果因其差别而有,这两种说法都有错误。”
外道说:“有、一、瓶子等,如果因其与神一体而有,这有什么错误呢?”
释子答:“若有、一、瓶子成为整体,就如同一使一切都可成就,如果不是,就如同妄见(修妒路)。如果有与一、瓶是一致的,那么,像因陀罗、释迦、憍尸迦,虽然是不同的名称,但是在它有因陀罗之处,就有释迦和憍尸迦。如此来说,伴随有的地方就会有一、瓶子,伴随着瓶子的地方就会有整体而无别之一。这样的话,衣服等东西也应当是瓶子,因为有、一、瓶子是统一不可分的。因此,任何有一个东西之处,都应该是瓶子。如今瓶子、衣服等物品全都应该是一个东西。
“其次,因为有是恒常,所以一、瓶子也应该是恒常存在。其次,如果说有,就说是一和瓶子。其次,因一是数字,有、瓶子也应该是数字。再次,如果瓶子有口、颈、肩、腹、底五部分,有、一也应该有这五部分。如果瓶子有形体、有拘限,有、一也应该有形体有拘限。如果瓶子无有恒常,有、一也应该没有恒常,这叫作如一一切成。如果任何方所为有,而这当中没有瓶子,当今所有的瓶子也就不是瓶子,因为有、一、瓶子没有差别的缘故。
“其次,所有的事是有,而不是瓶子。那如今瓶子就不是瓶子了,因其无有区别的缘故。其次,如果说有,不含摄一和瓶子,如今说一和瓶子,其中也不应可含摄一和瓶子,因为有、一、瓶子没有区别。其次,如果有不是瓶子,那瓶子也不是瓶子,因为没有区别,这叫作如一一切不成。如果要说瓶子应该称其为有,要说有应称其为瓶。其次,因你的瓶子做成了,有和一同时也告完成。如果由于有和一的生成,所以瓶子也应该生成,因为整体之一是指全,所以叫如一一切颠倒(此中四纸辨名字,无可传译)。”
外道说:“物是有是一,所以没有错误(修妒路)。物是有,同时是一,所以,如果有瓶子之处,一定有有和一,不是有有和一的地方都是瓶子。其次,如果说瓶子,应当明白它已含摄了有与一,不是说有和一必然含摄瓶子。”
原典
内曰:“瓶、有二,何故二无瓶(修妒路)?若有、一、瓶一,何故有、一处无瓶?复次,云何说有、一不摄瓶?”
外曰:“瓶中瓶有定故(修妒路)。瓶中瓶有,与瓶不异,而异于衣物等,是故在在处1瓶,是中有瓶有,亦在在处瓶有,是中有瓶,非在在有处有瓶。”
内曰:“不然。瓶有不异故(修妒路)。有是总相2。何以故?若说有则信3瓶等诸物,若说瓶,不信衣等诸物,是故瓶是别相,有是总相,云何为一?”
外曰:“如父子(修妒路)。譬如一人亦子亦父,如是总相亦是别相,别相亦是总相。”
内曰:“不然。子故父(修妒路)。若未生子不名为父,子生然后为父。复次,是喻同我,汝则非也。”
外曰:“应有瓶,皆信故(修妒路)。世人眼见信有瓶用,是故应有瓶。”
内曰:“有不异,故一切无(修妒路)。若瓶与有不异者,瓶应是总相非别相,别相无故,总相亦无。因有别相故有总相,若无别相则无总相,是二无故,一切皆无。”
外曰:“如头足分等名身(修妒路)。如头足分等,虽不异身,非但足为身。如是瓶与有虽不异,而瓶非总相。”
内曰:“若足与身不异,何故足不为头(修妒路)?若头足分等,与身不异者,足应是头,是一与身不异故。如因陀罗、释迦不异故,因陀罗即释迦。”
外曰:“诸分异故无过(修妒路)。分有分不异,非分分不异,是故头足不一。”
注释
1在在处:谓各处。
2总相:一切有生灭的事物,有总别二相。如无常无我之相,通于一切,为一切事物所共有,故谓之总相。如地之坚相,水之湿相等,为个别或一类事物所具有,则谓之别相。又为总别、同异、成坏六相之一。此处共相指事物之本质一致,别相为特殊的形态、属性、表现等。
3信:心所法之名。于诸法之实体,与三宝之净德,世出世之善根,深为信乐,使心澄净为信。
译文
释子诘问:“瓶子既是瓶子,也是有,所以是二,为什么说二这个数字中没有瓶子呢(修妒路)?如果有、一、瓶在一只瓶子体现,为什么有有、有一处没有瓶子?其次,为什么说有和一不含摄瓶子?”
外道答:“因为瓶子中,其瓶与有是固定的(修妒路)。瓶中瓶之有,与其为瓶之瓶,并不是有区别的,但它却有别于衣物等东西,任何地方之瓶,其中是瓶也是有,而且各处瓶是有,其中有瓶,但并非各有之处有瓶而存。”
释子说:“不对。因为瓶与有没有差别(修妒路)。因为有是一种共相。为什么呢?如果说有,就深信瓶等诸物为有,如果说瓶,就不会深信衣服等物品为瓶,因此,瓶是别相,有是总相,为什么可说其相同?”
外道说:“如同父子关系(修妒路)。譬如一个人,他既是儿子又是父亲,这样来看,总相也是别相,别相也是总相。”
释子答:“不对。由于有儿子,所以才可为父(修妒路)。如果没有生子不能叫作父,生子后才可叫父。其次,这个喻说与我的看法一致,对你则不恰当。”
外道说:“应当有瓶子,因为都深信瓶子的存在(修妒路)。世上的人眼睛看到瓶子,对瓶子的作用深信不疑,所以应该有瓶子。”
释子答:“如果瓶子与有没有差别,那么一切东西都不能分别彼此(修妒路)。如果瓶子和有无有差别,瓶子应该是普遍的存在,而非特殊的存在,因为没有特殊的个别的存在,那么普遍的存在也不会有。正因为有特殊的个别存在,所以有普遍一般的存在,如果没有特殊,那就没有普遍,如果普遍与特殊不存在,一切都消失了。”
外道说:“如同头和足等部分叫作身体(修妒路)。如同头和足等部分,虽然不是外在于身体的,但不仅仅足是身体,别的部分也是身体。如此,瓶子与有虽然没有差别,但瓶子不是总相。”
释子答:“如果足与身没有差别,为什么足不是头(修妒路)?如果头与足等部分,和身体无有区别,足应该是头,这是因为整体之一和身体为一全体没有区别。如同因陀罗与释迦没有差别,所以,因陀罗即是释迦。”
外道说:“各部分有差别,所以上述的论证没有错误(修妒路)。部分与其同一的部分没有差别,并不等同于部分与其他部分没有差别。因此头与足是不一样的。”
原典
内曰:“若尔,无身(修妒路)。若足与头异,头与足分等异,如是,但有诸分,更无有分,名之为身。”
外曰:“不然。多因一果现故,如色等是瓶(修妒路)。如色分等多因现一瓶果,此中非但色为瓶,亦不离色为瓶,是故色分等不为一。足分等与身亦如是。”
内曰:“如色分等瓶亦不一(修妒路)。若瓶与色、声、香、味、触五分1不异者,不应言一瓶。若言一瓶,色分等亦应一,色等与瓶不异故。”
外曰:“如军林(修妒路)。若象马车步,多众合故名为军;又松柏等,多树合故名为林,非独松为林,亦不离松为林,军亦尔。如是,非一色名为瓶,亦不离色为瓶。”
内曰:“众亦如瓶(修妒路)。若松柏等与林不异者,不应言一林,若言一林者,松柏等亦应一,与林不异故。如松树根茎、枝叶、华叶,亦应如是破,如军等一切物,尽应如是破。”
注释
1色、声、香、味、触五分:指人由外物而引发的视、听、嗅、味、触五种感觉。
译文
释子说:“如果这样,没有身体了(修妒路)。如果足与头不同,头与足等部分有差别,这样的话,只有一一的部分,再就没什么部分,可称之为身体。”
外道说:“不是。因为许多原因而呈现一个结果,像色等是属于瓶子本身这样的(修妒路)。如同色等多种原因,而呈现出瓶子这一个结果,其中不仅是色属于瓶子,也不是抽取出颜色诸条件还是瓶子,因此,像色这样的部分,与其他不是同一的。足等部分和身体也是这样的关系。”
释子答:“如有色等部分与瓶子也不一致(修妒路)。若瓶子同色、声、香、味、触五部分没有区别,就不应该说一只瓶子。如果说一只瓶子,色等部分也应与其一致,因为色等部分和瓶子没有差别。”
外道说:“如同大军如林一样(修妒路)。如果大象与马车、步兵,许多东西结合在一起所以叫军队,又如松柏等,许多的树合在一起所以叫作树林,不是一棵松树是松林,也不是把棵颗松树都抽出来了还叫作松林。军队也是这样。因此,不是单单的色叫瓶子,也不能离开色等属性还是瓶子。”
释子说:“即使许多东西,也如同瓶子一样(修妒路)。如果松柏等和树林没有差别,就不应该叫一个树林,如果叫一个树林,松柏等也应该是林,因其与林没有不同。像松树,其有根、茎、枝叶、花等,也应因此而陷于论证上的困境,像军队等一切东西,都因此而遭到斥破。”
原典
外曰:“受1多瓶故(修妒路)。汝说色分等多,瓶亦应多,是故欲破一瓶而受多瓶。”
内曰:“非色等多故瓶多(修妒路)。我说汝过非受多瓶,汝自言色分等多,无别瓶法为色等果。”
外曰:“有果,以不破因,有因故果成(修妒路)。汝破瓶果,不破色等瓶因。若有因必有果,无无果因。复次,色等瓶因,是微尘果,汝受色等,故因果俱成。”
内曰:“如果无,因亦无(修妒路)。如瓶与色等多分不异故,瓶不应一。今色等多分与瓶不异故,色等不应多。又如汝言,无无果因,今果破故,因亦自破,汝法因果一故。
“复次,三世2为一(修妒路)。泥团时现在,瓶时未来,土时过去。若因果一,泥团中应有瓶、土,是故三世时为一,已作、今作、当作者,如是语坏。”
外曰:“不然。因果相待成故,如长短(修妒路)。如因长见短,因短见长。如是泥团观瓶则是因,观土则为果。”
内曰:“因他相违共过故,非长中长相,亦非短中及共中(修妒路)。若实有长相,若长中有,若短中有,若共中有,是不可得。何以故?长中无长相,以因他故,因短故为长。短中亦无长,性相违故。若短中有长,不名为短。长短共中亦无长,二俱过故。若长中有,若短中有,先说有过,短相亦如是。若无长短,云何相待?”
注释
1受:由外部对象作用于人而产生的感觉、意识。
2三世:即过去、现在、未来。
译文
外道说:“由于我们的感觉,对对象的接受是多方面的,所以才有瓶的全貌(修妒路)。你说色等部分是多,瓶子因此也应是多,所以要责难一只瓶子的存在,而感受到许多瓶子。”
释子答:“不是因色等是许多的部分,所以才认为瓶子是多(修妒路)。我所说的你的错误,不是因领受的多种表象而为多只瓶子,是因你自己说,色等部分是多,不会另有瓶子等物,而可成为色等部分的结果。”
外道说:“有结果。因为没有消除因,有因所以果即成就(修妒路)。你责难了瓶果,却没有斥破色等,因为它们是瓶子之因。如果有因一定有果,那就没有无果之因。其次,色等是瓶子的因,又是极微的元素的果,因你感知色等,所以因与果都俱有。”
释子答:“如果果没有,因也就不存在了(修妒路)。像瓶子和色等多部分不能分割开,所以瓶子就不应是一。如今色等多种部分和瓶子不能分离,所以色等就不应当是多。又如同你所说,没有无果之因,现在果已不能成立,所以因也自然没有了,是因你认为因果是一整体。
“其次,三世是一个(修妒路)。泥团生起为现在,瓶子生起为未来,土生起是过去。假如因与果是统一的整体,泥团中就应有瓶子和土,所以三世当为一个东西,已经生起的,正在生起的,将要生起的没有区别,这样的说法太荒谬。”
外道说:“不是。因为因与果是相互依赖而生成的,如同长短(修妒路)。如同因为有长而显示出短,因为短而显现出长。因此,从泥团看瓶子的话,泥团对于瓶子则是因,就土而言,泥团则是土之果。”
释子说:“由于与他物之相状相违背,这就都有错误了,因为不是长之中有长的性能,也不是在短中及同一中(修妒路)。如果长的性质实存,如果在长中有,如果在短中有,如果在同一中能够得到,但这是不可能的。为什么呢?长之中没有长的性质,因为是由他物而有长,因为有短相比较,所以是长。短之中也没有长,因为与其性质不同。所以,如果短之中有长,不能叫作短。长、短、长与短的比较中也没有长,因为都与其性质相背。如果在长中有,如果在短中有,这在前面已指出了这种说法有错误,短的相状也是这样。如果没有长短,还有什么相互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