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书楼
会员中心 我的书架

第九卷 杂税

(快捷键←)[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快捷键→)

元 江 苏 税 务 提 领

真州税务提领 从六品,万定之上。

平江税务提领 正七品,五千定之上。

扬州税务提领 正七品,五千定之上。

建康税务提领 从七品,三千定之上。

淮安税务提领 从七品,三千定之上。

镇江税务提领 从七品,三千定之上。

通州税提领 正八品,一千定之上。

泰州税提领 正八品,一千定之上。

高邮州税提领 正八品,一千定之上。

常州税提领 正八品,一千定之上。

华亭税提领 正八品,一千定之上。

无锡税提领 正八品,一千定之上。

昆山税提领 从八品,五百定之上。

嘉定税提领 从八品,五百定之上。

常熟税提领 从八品,五百定之上。

长洲税提领 从八品,五百定之上。

吴县木渎税提领 从八品,五百定之上。

金坛税提领 从八品,五百定之上。

宜兴府税提领 从八品,五百定之上。

江阴税提领 从八品,五百定之上。

砀山县税提领 从八品,五百定之上。

兴化税提领 从八品,五百定之上。

杂 税

江 宁 府

上元县

牙税,查咸丰元年牙行一千二百五十七户,额征牙税银三百六十六两六钱。截至光绪四年止,计捐帖牙行一百十一户,应征正银六十四两五钱。其前缺征银三百零二两一钱,因兵燹商贾稀少故也。

又无额田房税二百七十六两一钱七分三厘,无额卫属田房税一百八十两一钱七分七厘,无额佃民税五十九两七钱九分一厘,无额房屋税三百九十七两七钱五分四厘,无额芦洲课银五十二两二钱五分三厘。

牛驴税自咸丰元年册报正银三十三两七钱三分七厘,截至光绪四年止,清出正银十两七钱九分,余缺。

以上上元共解司银一千零四十四两四钱三分八厘。七属参差不等,如旧额者少也。

江宁县

牙税自咸丰元年五百八十三户,今存四百零八户。上等四十一户,二等十八户,三等四十七户,四等三百零二户。额征牙税三百零七两,今完银二百九十一两二钱五分,未完民欠十五两七钱五分。

牛驴税十二两。

民属田房税一百九十七两一钱六分二厘,卫属田房税一百二十六两口钱八分三厘,省房税正银一千九百八十二两二钱六分六厘。

耗羡牙税银三十两七钱,今民欠耗银一两五钱七分五厘,牛驴耗银一两二钱,田房民属耗银十九两七钱一分七厘,田房卫属耗银十二两六钱七分八厘,省房税部饭项五十九两四钱六分八厘。

句容县

牙税原额二百三十一户,税银一百零五两六钱。今计三等八户,四等六十三户,共完银三十九两五钱。盖三等者完一两,四等者完五钱,耗银十两五钱六分,已完银三两九钱五分,余欠在民。

田房税一百五十八两八钱一分六厘,耗银十五两八钱一分六厘,耗银十五两八钱八分一厘,耗银二分二厘。

典税,每典五两,耗银五钱。

溧水县

牙行九十四户,征银四十六两九钱三分四厘。今十六户,征银十两,缺银三十六两九钱三分四厘。

田房税二百一十四两八钱六分八厘。

牛猪税十九两。

牙税耗银一两,田房税耗银十一两四钱八分七厘,牛猪税耗银一两九钱。无典。

共完正银二百四十三两八钱六分八厘,耗银二十四两三钱八分七厘。杂税理无一定,尽征尽解,惟在官之廉明耳。

江浦县

牙税正银二十七两五钱,耗银二两七钱五分。牙行五百一十二户,今五十一户。

牛猪税八十两九钱一分三厘,耗银八两九分一厘。

田房税,征银三百六十五两二钱五分六厘,耗银三十六两五钱二分六厘。

共正银四百七十三两六钱六分九厘,耗银四十七两三钱六分七厘。无芦课,无典。

以上俱据光绪四年年底奏销清册。

六合县

各行牙税,银一百十一两五钱。

典税,银五两。

牛骡税,银一百十四两整。

渔课银二十五两八钱五分。

猪汤税,银七十八两七钱九分二厘。

无额田房税银每两纳税三分。

以上光绪九年启征。元续清出各税银,俱尽收尽解。

河泊所管山苗渔户二十六家,岁征鱼坞银三十两,分六月、十二月两期,解藩库交纳。例不征耗,归税课大使征解。

高淳县

渔课银五十九两五钱五分二厘二毫,比旧缺征银二百四十三两二钱八分一厘。

象租银二十四两四钱四分九厘八毫,比旧缺征银三十五两一钱四分。

又窑冶、义田两款全未清出。

牙行一百零五户,税银六十五两七钱四分一厘。现请部帖一百二十九户,户税五钱,共银六十四两。又三等户一,征银一两。

田房税二百零二两九钱三分五厘四毫二丝。无典。

牙税耗银六两五钱,田房税耗银二十两二钱九分三厘五毫四丝二忽。

苏 州 府

吴 县

田房税,每价一两输银三分。用司颁契尾,尽收尽解。各县相同。

牙行税银不等,给以牙帖。向无额数,乾隆元年始奉上谕定额报部。《乾隆志》。 一千四十三户,税银三百二十八两五钱,随正五分耗羡银一十六两四钱二分五厘。《道光志》。 同治二年克复后,奏定新章,由牙户赴牙厘局报捐领帖。上等银二百两,二等银一百五十两,三等银一百两,下等银五十两。每年应征税银,上等银二两,随正五分耗羡银一钱;二等银一两五钱,随正五分耗羡银七分五厘;三等银一两,随正五分耗羡银五分;下等银五钱,随正五分耗羡银二分五厘。凡报开歇闭,随时增除,并无定额。

典税,每户岁输银五两,增歇不一,尽收尽解。《乾隆志》一百三十七户,《道光志》九十二户。税银四百六十两,随正五分耗羡银二十三两。同治十一年一百八户,核征税银九十两,随正五分耗羡银四两五钱。

牛羊猪税,额征银二十八两五钱,随正五分耗羡银一两四钱二分五厘。《道光志》。 同治十一年,羊税银五钱,随正五分耗羡银二分五厘。

牙税额征银一十七两。《道光志》。按:牙税滴珠银,兵燹后改行盐店,分上、中、下三等征税。上等税银一两五钱,中等税银七钱五分,下等税银四钱五分。凡报开歇闭,随时增除,并无定额。

长洲县

牙行税六百户,税银一百九十四两,随正五分耗羡银九两七钱。 《道光志》

典税,《乾隆志》八十户,《道光志》四十六户。税银二百三十两,随正五分耗羡银一十一两五钱。同治十年九户,核征税银四十五两,随正五分耗羡银二两二钱五分。

牛羊猪税,额征银《道光志》二两七钱,随正五分耗羡银一钱三分五厘。同治十年,猪税银八两,随正五分耗羡银四钱。

牙税,额征银一十九两。 《道光志》。按:牙税滴珠银与吴县同。

元和县

牙行税九百一十二户,税银二百七十五两,随正五分耗羡银一十三两七钱五分。 《道光志》

典税,《乾隆志》七十三户,《道光志》五十五户。税银二百七十五两,随正五分耗羡银一十三两七钱五分。同治十一年一十三户,核征税银六十五两,随正五分耗羡银三两二钱五分。

牛羊猪税,额征银《道光志》六两九钱三分,随正五分耗羡银三钱四分七厘。同治十一年牛税银一两,随正五分耗羡银五分。

牙税,额征银一十九两。 《道光志》。按:牙税滴珠银与吴县同。

昆山县

牙行税三百三十四户,税银一百三两,随正五分耗羡银五两一钱五分。 《道光志》

典税,《乾隆志》十五户,《道光志》七户。税银三十五两,随正五分耗羡银一两七钱五分。同治十年自克复后并无开设。

牛羊猪税,额征银《道光志》六两六钱八分,随正五分耗羡银三钱三分四厘。同治十年猪税银一两五钱,随正五分耗羡银七分五厘。

牙税,额征银九分五厘。 《道光志》。按:牙税滴珠银与吴县同。

新阳县

牙行一百六十九户,税银五十两七钱,随正五分耗羡银二两五钱三分五厘。 《道光志》

典税,《乾隆志》六户,《道光志》五户。税银二十五两,随正五分耗羡银一两二钱五分。同治十年一户,核征税银五两,随正五分耗羡银二钱五分。

牛羊猪税,额征银《道光志》一十二两九钱二分,随正五分耗羡银六钱四分六厘。同治十年猪税银一两五钱,随正五分耗羡银七分五厘。

牙税,额征银九分。 《道光志》。按:牙税滴珠银与吴县同。

常熟县

牙行税三百八十四户,税银八十七两九钱,随正五分耗羡银四两三钱九分五厘。 《道光志》

典税,《乾隆志》三十五户,《道光志》十九户。税银九十五两,随正五分耗羡银四两七钱五分。同治十二年六户,核征税银三十两,随正五分耗羡银一两五钱。

牛羊猪税,额征银《道光志》五两四钱二分,随正五分耗羡银二钱七分一厘。同治十二年,牛猪税银一十六两,随正五分耗羡银八钱。

牙税,额征银三分。 《道光志》。按:牙税滴珠银与吴县同。

昭文县

牙行六百三十二户,税银九十一两二钱,随正五分耗羡银四两五钱六分。 《道光志》

典税,《乾隆志》四十四户,《道光志》十九户。税银九十五两,随正五分耗羡银四两七钱五分。

牛羊猪税,额征银《道光志》五两七钱三分,随正五分耗羡银二钱八分六厘。同治十三年,牛猪税银九两,随正五分耗羡银四钱五分。

牙税,额征银三分。 《道光志》。按:牙税滴珠银与吴县同。

吴江县

牙行税,三百三十八户,税银一百三十五两四钱,随正五分耗羡银六两七钱五分。 《道光志》

典税,《乾隆志》六十三户,《道光志》四十一户。税银二百五两,随正五分耗羡银一十两二钱五分。同治十三年一十户,核征银五十两,随正五分耗羡银二两五钱。

牛羊猪税,额征银一十三两一钱,随正五分耗羡银六钱五分五厘。《道光志》。自克复后,至同治十三年,并无投充。

牙税,额征银四分五厘。 《道光志》。按:牙税滴珠银与吴县同。

震泽县

牙行税,四百六十一户,税银一百十九两八钱二分五厘,随正五分耗羡银五两九钱九分一厘。 《道光志》

典税,《乾隆志》三十六户,《道光志》三十五户。税银一百七十五两,随正五分耗羡银八两七钱五分。同治十三年六户,核征税银三十两,随正五分耗羡银一两五钱。

牛羊猪税,额征银八两四钱,随正五分耗羡银四钱二分。《道光志》。自克复后,至同治十三年,并无投充。

牙税,额征银四分。 《道光志》。按:牙税滴珠银与吴县同。

松 江 府

上海县

额征之渔课五十一两二钱八分七厘。

门摊铺钞八十七两七钱一分七厘。

奉贤县

田房契税,凡民间置买田地房产者,随时领给司颁契尾,按所载契价,每两输税银三分。岁无定额,尽征尽解。 旧志

牙行税,正银七十三两,耗银三两六钱五分。查此项税银,现由牙厘局劝办,逐年饬知征解,并无定额。

典税,正银三十五两,耗银一两七钱五分。按七典征解,或有启闭,报明藩司增减。

牛税,银一十两五钱,此条于乾隆十二年奉文免征。 旧志。

金山县

渔课银八十六两二钱七分四厘,随正五分耗羡银四两三钱一分二厘。

牙税银,领帖各牙行现征银四十四两,随正五分耗羡银二两二钱。

典税,现征银二十两,随正五分耗羡银一两。

田房税,照契价每两三分,尽征尽解。

以上三项,俱无定额。

南汇县

元时杂税,有酒醋课、税课、河泊课诸名目。明永乐间,有商税钞、契本工墨钞、酒醋钞、果木租钞、房屋赁钞诸名目。清康熙年间,有酒税、烟税。俱见府志,数不细载。今就现存杂税,开列如下。

匠班银一项,明万历间,上海县征二百三十四两。清朝顺治、康熙间,征正扛银共二百三十六两八钱八厘。雍正四年分县后,南邑应征正扛银共一百二十二两九钱五分八厘。嘉庆十五年分川沙后,额征一百十四两七钱七分。此项于雍正七年,督抚题准在田亩摊征,不列杂税内。

门摊银,明永乐间,上海门摊钞九百四十七定四贯五百文。万历间,门摊税课银一百两。清朝顺治、康熙年间,俱一百两。雍正四年分县,额征十六两。嘉庆十五年分川沙后,额征十四两五分,耗银七钱三分。同治十二年,知县金福曾以胥吏等分派累民,详请由县于钱漕公费内筹拨归解,永免派征。奉宪批准,遵行在案。

渔课银,明万历间,上海渔课银一百一两六钱一分四厘六毫七丝。清朝顺治、康熙年间,额征数同。惟顺治间分解部、存留二款。雍正四年分县,额征五十二两七钱七分。嘉庆十五年分川沙后,额征四十五两二钱三分九厘,耗银二两二钱六分一厘。同治十二年,知县金福曾以渔总人等分派累民,详请由县于钱漕公费内筹拨归解,永免派征。奉宪批准,遵行在案。

田房税, 按:府志始见于康熙二十一年。又引《通志》云:四十三年,浙江道御史王炜奏田房税契用司颁契尾,时江、苏等属,皆遵照此例。 照契价每两征银三分,每税银一两,加耗银五分。随征随解,无定额。

典税,每典征银五两,加耗银二钱五分。《胡志》云:康熙十六年议增五两,再于第一急务事案内又增五两,二十二年免五两,二十六年又免五两,仍照旧每户征银五两。 乾隆间,四十典,共征银二百两,加耗银十两。嘉庆间,三十典,共征银一百五十两,加耗银七两五钱。现在二十典,共征银一百两,加耗银五两。如有新开闭歇,随时增除。

牙税,《鲁府志》云:牙税起于顺治十年。据牙行告帖,分别上、中、下等科则征收。 雍正四年分县后,征银一百二十四两三钱五分。乾隆五十七年,征银一百三两五钱五分,每两加耗五分。嘉庆二十年,征银一百二两七钱一分,每两加耗五分。现在征银一百十二两五钱,加耗银五两六钱二分五厘。如有新开闭歇,随时增除。

牛猪税, 府志始见于康熙二十一年。 雍正四年分县后,征银二两九钱。乾隆五十七年,奉部删除。 府志云:乾隆十二年奉文裁免。 同治十三年,由牙帖局给帖,征牛户税银一两五钱,加耗银七分五厘。

青浦县

宋绍兴间税务岁办四万八千四百六十三贯七百七十四文。 按:《云间志》税务租额六万一千七百一十三贯七百七十四文。自绍兴以来,蠲柴薪麦面等税外,岁办前数。

元至元间,大盈务酒课六百一十八定一十八两,税课八十五定二十六两九钱二分,河泊课二十三定二十二两三钱八分。青龙务酒课七十八定,税课二十五定十八两二分,河泊课一定八两八钱二分四厘。蟠龙务酒课三百三十五定三十二两,税课二十五定四十七两五钱六分,河泊课五定二十七两二钱。至正十五年,额办钞八千二百三定四十四两六分九厘,酒醋课五千五百七十八定四十一两五钱六厘,税课二千六百二十五定二两五钱六分三厘。

明永乐十五年,商税钞一万七千二百一十二定一贯九百九十文,契本工墨钞二定六百四十文,门摊钞五千七十五定一贯文。黄渡河泊所渔课钞一万七千一百八十二定四贯四百六十文。天顺至成化八年,税课司钞二万四千八十六定九百七十文,黄渡河泊所钞一万八千五十九定一贯八百六十文,七宝税课局钞九千五百三十五定四贯九十文,凤凰山税课局钞一万六千五百四十八定二贯文,小贞税课局钞四百九十四定一贯七百六十六文。杨巷税课局钞六百七定一贯九百三文,金泽税课局钞四百三十定一百二十七文,新泾税课局钞一万一千二百八十四定一贯五百二十八文。 按:《郭志》诸税课局、河泊所,自弘治七年至万历八年,以渐裁革。详见官署。万历十七年至崇祯末,门摊税课银八十三两五钱五分四厘,渔课银一百一十一两五钱一分五厘三毫。匠班银存留上工局匠三十三名,实征班匠二百二十五名,每名四钱五分,共银一百一两二钱五分。 按青升县后明时旧额。

清顺治二年,渔课银抵解工部麻铁银一十三两四钱七分二厘五毫,存留一百一十八两四分二厘八毫。门摊课钞银八十三两五钱五分四厘。匠班银二百二十五名,每名正银一两加扛银一分一厘,共正、扛银一百二两四钱六分五厘。康熙二十一年,牛驴猪羊税银七两六钱六分,牙税银一百一十七两七钱八分二厘六毫,田房税银四百两,典税银三百六十两,典户二十四名。酒税银八十两,烟税银七两四钱二分七厘。 按:渔课、门摊课钞、匠班等三款,俱载在全书,常年并无增减。雍正七年,总督范时绎题准将匠班银归田亩摊征。乾隆十二年裁免。牛猪等税,按旧志云,牙税、典税无定额。牙税、典税均按帖征银,每帖之税银固有定额。而行典有增减,帖有领缴,逐季编征,尽收尽解,实无定额也。 嘉庆二十年,牙税六十八两,随正耗羡银三两四钱。典税九十六两三钱三分,随正五分耗羡银四两八钱一分七厘。同治年间牙税,同治二年,饬各牙行换领部颁新帖,设立牙帖局,除应缴帖银外,每季将局册发县征收税银。典税未复额,学租详见学校。

常 州 府

武进县

每年征牙行五百九十二户,额税正银一百二十二两三分,耗银八两五钱四分二厘。

典铺三十二户,额税年正银一百六十两,耗银十一两二钱。

代步六户,额税年正银六两,耗银四钱二分。

田房税、契税,年无定额。

阳湖县

每年牙行四百六十七户,额税正银一百三十五两三钱九分,耗银九两四钱七分七厘。

典铺二十九户,额税年正银一百四十五两,耗银十两一钱五分。

代步二户,额税年正银二两,耗银一钱四分。

田房税、契税,年无定额。

宜兴县

牙行二百六十九户,每户税银不等,共额征牙税银一百二十一两一钱,耗银八两四钱七分七厘。查雍正十一年钦奉上谕:牙帖由司颁发,因地制宜,着为定额,报部存案,不许有司任意增添。嗣后止将额内各牙退帖顶补之处,查明按给新帖。再有新开集场应设牙行者,酌定名数,亦报部存案。等因。江省于乾隆元年定额造册报部,随于乾隆二年奉部文,如果牙行无力贸易,情愿歇业者,该州县查系确实,即开除报部,不必俟顶补有人方准退帖。嗣后牙行历届新增,于乾隆五十八年复奉部查核,至五十九年奏明准其开张,与旧帖并行。

牛猪税银一十三两五钱,耗银九钱四分五厘。

查落地税,雍正十三年钦奉上谕,分别应裁、应留,详请开除。乾隆六年钦奉恩诏:自乾隆十年起,以后落地税银,准其裁革免征。

乡城典铺十一户,每户税银五两,共额征银五十五两,耗银三两八钱五分。典铺税数无常,如有增设、停止,随时详明藩司准其增除。

田房税、契税无定额,尽征尽解。

以上详《重刊宜兴县志》。

荆溪县

额设茶引正银二十四两七钱七分四厘,耗银一两七钱三分四厘。张渚司办正银二十两七钱七分四厘,耗银一两四钱五分四厘。湖汊司办正银四两,耗银二钱八分。额外芽茶一百斤,折价一十六两。

牙行三百二十五户,每户税银不等,共额征牙税银一百六两二钱八分,耗银七两四钱四分。

牛猪税银一十三两五钱,耗银九钱四分五厘。

乡城典铺九户,每户税银五两,共额征银四十五两,耗银三两一钱五分。典铺税数无常,如有增设、停止,随时详明藩司,准其增除。

田房税、契税无定额,尽收尽解。

以上详《重刊荆溪县志》。

宜荆县契税,定章每契价银一两,征银三分。银价由苏藩司颁定,行县照征。民间田产契价,率以制钱二千文合银一两。纳税讫,由县掣粘印收,俗称税尾,每张带征钱四百二十文。宜兴、荆溪两县每年征解银,自五、六百两至千余两不等。

牙税,即牙帖税。向章分四等:上等每年征银二两,加耗银一钱四分;二等一两五钱,耗银一钱五厘;三等一两,耗七分;四等五钱,耗三分五厘。光绪庚子后,奉文加五倍征收,两县每年征解之数,大率增至三、四千两矣。银价同契税。另有短期牙照捐,以一年为限,缴捐自四圆至十二圆不等,不列奏销。

当税,即典税。宜兴辖一,荆溪辖四,凡五当典,每年各征银五两。光绪庚子后,奉文加十倍征收,各征正银五十两,又耗银三两五钱。银价同牙税。辛亥改革停止。

烟税,烟叶每百斤捐钱六百文;烟筋,每百斤捐钱二百文。由宜荆厘局总收汇解。光绪二十六年加坐贾税,每年认缴银五百圆,二十七年又加四百圆。

牲畜税,大猪每口捐钱二百文;中猪,一百文;小猪,五十文。湖羊,每口捐钱七十文;山羊,五十文;小羊,三十文。每年额征捐钱六百九十四千一百文,由宜荆厘局统收汇解。前志有牛税,县统计未登,当系漏载。

房捐,光绪二十八年奉文每房租一千文,抽捐钱一百五十文,主额各半,按期由县署派员收捐。每年四季,约共收捐钱二千余千文,汇解苏省房捐局,无定额。

以上详《光宣宜荆续志》。

靖江县

门摊课钞银六两四分五厘,解费银一钱二分九厘。遇闰加正银四钱七分五厘,解费银九厘五毫。

渔课银八两五分九厘,解费银一钱六分一厘一毫八丝。遇闰加正银五钱八分八厘有奇,解费银一分一厘有奇。

匠班三十一名,征银十三两九钱五分,解费银二钱七分九厘。

无锡县

租钱钞,民山一十五亩九分五毫,折银一分一厘。

门摊课钞,银二百六两一钱一分一厘,解费银四两一钱二分二厘。遇闰加征银一十四两八钱四分五厘,解费银二钱九分七厘。

渔课银一十三两八钱二分四厘,解费银二钱七分六厘。遇闰加征九钱九分五厘,解费银二分。

城租银一百三两五钱四分八厘,内蠲除缺额银四十三两五钱四分六厘,实征银六十两二厘。

田房税无额,每价银一两,输银三分。

典税无额,每户岁输银五两。

牙税无额。 旧额六十六两,经乱旧户无稽,现开牙行俱颁部帖,就新定科则征解。

旧又有牛羊猪税,今无。

金匮县

分管租钱钞,民山一十五亩九分五毫,折银一分一厘。

门摊课钞,正银二百四十三两七钱,解费银四两八钱七分四厘。遇闰加征正银一十七两五钱五分三厘,解费银三钱五分一厘。

渔课,正银一十一两八钱五分四厘,解费银二钱三分七厘。遇闰加征正银八钱七分九厘,解费银一分八厘。

城租银八十九两一钱五分三厘,内除蠲免缺额银四十三两五钱四分五厘,实征银四十五两六钱八厘。

田房税无额,每价一两,输银三分。

典税无额,每户岁输银五两。

牙税无额。 旧额八十二两二钱,经乱旧户无稽,现开牙行俱颁部帖,就新定科则征解。

旧又有牛羊猪税,今无。

江阴县

门摊课银三百五十八两三钱四分八厘,随正七分耗羡银二十五两八分四厘;解费银七两一钱六分七厘,随正七分耗羡银五钱二厘。遇闰加征银三十两五钱六分,随正七分耗羡银二两一钱三分九厘;解费银六钱一分一厘,随正七分耗羡银四分三厘。

渔课,银一十五两一钱八分四厘,随正七分耗羡银一两六分三厘;解费银三钱四厘,随正七分耗羡银二分一厘。遇闰加征银一两一钱九厘,随正七分耗羡银七分八厘,解费银二分二厘,随正七分耗羡银一厘。

城租,银三十六两八钱五分二厘二毫六丝,随正七分耗羡银二两五钱八分。杨厍营田租息银三十六两四分,随正七分耗羡银二两五钱二分三厘。

以上四项,均归地丁,统解司库。

牙税,银二百二十七两五钱,随正七分耗羡银一十五两九钱二分五厘。截至光绪四年夏季止,共计二百一十四户。

典税银三十五两,随正七分耗羡银二两四钱五分。兵燹以后,旧典无存。同治十年,奉宪招商开设,至光绪四年止,共计七户。

田房税银无定额,每契价一两,税银三分,随正七分耗羡银二厘一毫。

牛猪税,银四十四两五钱,随正七分耗羡银三两一钱一分五厘。截至光绪四年夏季止,共计二十九户。

匠班银,此项于雍正七年奉文免征,匠户摊入田亩并征。

镇 江 府

丹徒县

渔课,银三十两七钱七厘,随正七分耗羡银二两一钱五分。

苘麻,银三两三分三厘,随正七分耗羡银二钱一分二厘。

麻胶渔课,银一十四两五钱五分三厘,随正七分耗羡银一两一分九厘。又照康熙十二年题定时价,应增编银三钱二分,随正七分耗羡银二分二厘。

淮 安 府

山阳县

田房税契,于乾隆五年奉督抚题准归县征解。每正价一两,完税银三分,随收加一耗银,汇解布政司衙门,报部充饷。

又典铺税,王肇庆、济锦源二户,每户每年完正税银五两,水脚银一钱五分,解布政司衙门,报部充饷。

又牙行税,额役四百八十五户,每年共征银一百七十五两七钱;额外捐请十一户,每年共征银八两五钱。

又牛驴猪税,额役三百二十五户,每年额征银七十六两九钱五分三厘。

水面渔课,银一十三两五钱三分,由湖泊及各八鲜牙行输纳。

以上《同治淮安府志》。

盐城县

牙税,额征银五百十一两五钱三分九厘二毫。城镇铺户,额征银四十六两二钱七厘。

田房税,同山阳。

典税无额,每典征银五两。

学田租,四十一两五钱六分。

渔船钞,渔船梁头在五尺内者免征;五尺外者,每一尺岁征银三钱。

以上《同治淮安府志》。

清河县

田房税尽收尽解。

牙税,额征正银七十一两七钱,耗羡加一。

牛驴猪羊税,正银十六两七钱,耗加一。

渔课,正银三两一钱二分三厘,耗加一。

典税,正银三十五两,耗加一。

以上《同治淮安府志》。

桃源县

牙税,银一百二十九两七钱九分三厘。又同治初捐充部帖税银十五两。

牛驴猪税,正银六两,加一耗银六钱。

以上《淮安府志》。

阜宁县

田房税契无额,归县征解,每正价一两,完税三分,随正加一耗羡。

又典铺税,李振新、李恒裕二户,每户每年完税银五两。

又牙行税额每年共征银一百三十三两八钱,内除陆续闭歇缴帖四户税银一两五钱,实在三百五十二户,该征银一百三十二两三钱。额外捐请十八户,每年共征银九两。

又额征牛驴税银二十二两四钱一分一厘,内除闭歇缴照税银一两一钱五分,实征银二十一两二钱六分一厘。

又额征例捐洲场税银三两八钱。

以上牙、典、牛驴、洲场等税,耗羡随征加一。汇解布政司衙门,报部充饷。

以上各项银两,均系查照光绪五年实征数目。

以上《淮安府志》。

扬 州 府

江都县

旧额行夫银一千六百八十两七钱一分一厘五毫七丝,遇闰加银二十二两三钱三厘二毫。

碾饷,银四百二十一两五分二厘五毫七丝三忽八微。

麻租,银五十五两八钱五分七厘六毫,遇闰加银一两六钱二分五厘。

吏农班,银十两一钱。

余米军饷银十两七钱四分。

湖租,银十二两五钱二分八厘九毫。河滩地租,银一百十一两七钱七分四厘三毫七丝七忽七微。营卫地租,银七十九两二钱九厘。

牙税,四百八十六两七钱六分一厘九毫二丝。

典税,银二百两,又增二十五两。

田房税,一千六百五十两五钱,尽收尽解。

牛驴等税,六十八两四钱五分五厘四毫。

甘泉县

旧额行夫银一千三百六十一两八钱二分二厘四毫,遇闰加银十八两一钱九分六厘八毫。

碾饷,银二百二两四钱四分七厘四毫二丝六忽二微。

塘租,银二百五十九两六钱七厘三毫七丝二微五纤七沙六尘。麻租,银三十八两二钱五分九厘五丝二微二纤五沙,遇闰加银二两七钱一分四厘五毫。

吏农班,银十两一钱。

余米军饷,银十两七钱四分。

废地升科银五两三钱七分四厘五毫七丝七忽七微二纤。

湖租银二百四十九两四钱九分,河滩地租银六十九两二钱一分七厘,营卫地租银四十二两二钱三分。

牙税三百九十四两四钱三分八厘八丝。

典税,银一百三十五两。

田房税,一千六百五十两五钱。

牛驴等税,四十五两六钱三分七厘。

仪征县

旧额夫厂单夫银二千四十八两。

商垣出办四司料价,银四百五十七两三钱五分六厘九毫。

刘塘租,银五十一两三钱八分九厘八毫六丝。陈公塘佃租,银三百二两四分四厘三毫八忽一微一纤。荡租,银六十五两八钱四分九忽六微五纤。胭粉地租,银九十一两三钱九分一厘四毫三丝五纤。城壕地租,银四十五两六钱六分三厘三毫。

牙饷,银一百一两。

吏农班,银十五两一钱五分。

老活船税,二百六两八钱。

田房税,一千六十三两四分,遇闰加银二十一两六钱二分六厘六毫四丝。

碾饷,九十九两五钱。

包索饷,六十两。

余米军饷,二两五钱四分五厘。

商税,二千三百四十五两四钱五分八毫八丝,又增带征清河县运军麦折银二十五两,派解操赏银二十两,遇闰加银三两六分三厘一毫二丝六忽。

河滩地租,二十九两六钱六分五厘。

典税,尽收尽解。

塘饷,银四十四两五钱九分四厘四毫。

活猪羊税,三百三十两一钱八分。

牙税,七十九两六钱,又增九两六钱。

牛驴税,四十两。

花布、烟、酒曲等税,十四两一分八厘四丝。

高邮州

旧额碾饷银三百七十两。

吏农班,银二十两二钱。

余米军饷,十八两五钱一分三厘。

柘塘租,银一百四十四两。河滩地租,五十三两七钱一分三厘。

渔户出办本色麻胶,银三十八两一钱七分八厘八毫五丝七忽三微,遇闰加银二两六钱四分五厘一毫四丝二忽五微。

牙税、典税各杂税、田房税等项,共银一千七百六十七两二钱一分四厘五毫五丝,遇闰加银六两六钱六分八毫。

埠头出办中伙,银二百两。

兴化县

旧额碾饷银一百七十六两五钱。

吏农班,银八两八分。

余米军饷,三十三两二钱九分一厘。

牙税,三十五两六钱,又增银二十七两四钱。新增代步牙税四两八钱,牙饷盈余银六十两三钱。

典税,十两。

牛驴税并盈余,银二十三两。猪羊税并盈余,银二十四两。

花布、烟包税并盈余,一百六十两。

田房税并盈余,三百五十两。

商税并盈余,三百九十二两三钱四分七厘。

宝应县

旧额碾饷银六十八两。

吏农班,银八两八分。

余米军饷,十四两七钱三分。

牙饷,银四十两。

商税,五百五十一两五钱六分九厘七毫六丝三忽四微九纤二沙,遇闰加银三两二钱六分四厘二毫三丝。

渔户出办折色黄白麻、鱼胶、翎毛等项,一百十二两九钱九厘四毫五丝一忽,遇闰加银八两三钱五分七厘八毫一丝五忽六微二纤五沙。本色麻胶等,银十九两五钱一厘四丝七忽,遇闰加银一两四钱五分六厘二毫九丝六忽一微八纤七沙五尘。本色钞贯,折征银五两九钱九分八厘四毫八丝二忽。

河滩租,九十四两五钱四分二厘二毫。潼河租,一百七两七钱九分,升租九十八两二分九厘,升河滩租五十六两五分。

牧牛租,二十两七钱二分六毫五丝一微四纤九沙三尘二渺三漠九埃七巡。

田房租抚操部饷,银三百八十六两。

牙税,银四十六两。

陆税盈余,银三百两。

典税,十五两。

花布税,三十九两二钱。

牛猪税,尽收尽解。

东台县

《全书》:牙行出办牙饷,银五十三两六钱三分五厘。碾户出办碾饷,银一十一两八钱二分。家鸭等行出办银二十七两八钱四分,闰月银二两五分九厘。

泰 州

旧额碾饷银三百两。

吏农班,银二十两二钱。

余米军饷,八十两七钱五分三厘。

城濠地租,十五两三钱二分。湖滩地租,八十六两六钱一分五厘。

本色麻胶等,银十两六分九厘一毫八丝一纤四沙三尘七渺五漠。折色麻胶等,银四十一两五钱二分五厘二毫二丝五忽二微一纤八沙七尘五渺。

牙税,六百五十六两八钱。

猪羊税,十二两九钱六分。

田房税,原额一千一百十三两六钱,尽收尽解。

商税,原额七十三两六厘二毫一丝六忽七微。

花布、烟包税,四十七两二钱。

牛驴税,尽收尽解。

牙税,额征银三百五十八两三钱四分八厘,于道光五年奉准减银八钱八厘,实征银三百五十七两五钱四分。旧额五百二十六两八钱,捐银五两二钱六分八厘。

田房税,额征银五百五十六两八钱,如有盈余,尽征尽解。按:旧志但云尽收尽解。

典铺,每户岁输银五两,增歇不一,尽收尽解。 如道光六年份应完银一百六十两,旧志云:一百三十两,捐银一两三钱。

牛驴税,额征银一十七两四钱九分。 旧志但云尽收尽解。

徐 州 府

铜山县

牙税银,军兴后续有蠲豁。据同治十一年《徐州府册》,铜山县原额正银五百二十五两七钱五分,今实征银三百九十五两五钱;额外牙税正银一两五钱。陆税银无。

其各属典税,每典征银五两。军兴,典户歇业,萧、砀、丰、沛、邳、宿、睢七州县皆停征,惟铜山县存典户一,岁额征银五两。

又各属皆有田房税,邳州有商税,皆无定额,尽收尽解。

又宿迁设关征税,兼收徐州陆税,每年额征银四万八千八百八十四两,又盈余银七千八百两,淮关监督领之。 旧志:关在宿迁县北运河南岸。明时有中河工部分司在夏镇、徐州、吕梁、宿迁四处征税,又有徐仓户部分司在夏镇、徐州征税。清康熙五年,归并淮扬道管理。七年,改归徐属河务同知管理。八年,复归中河分司。十一年,以徐仓分司归并中河分司,裁徐州等关,专在宿迁征收,止留陆税,令同知在徐州征收,仍解中河分司汇解。十七年,罢分司,归并徐海道兼理。雍正五年,将宿迁关归并淮安关监督兼理。

以上详《同治徐州府志》。

又有课程银,额征正银三十两四钱;有牛驴猪税银,额征牛驴税正银二十九两四钱二分八厘。

砀山县

牙税,原额正银十两八钱四分,今实征银九两五钱四分。

牛驴猪税银,额征牛猪税正银二十九两一钱四厘,又额征牛猪税盈余银十五两九钱四分七厘。

陆税银原额正银八十二两,今实征银三十三两四钱六分;又额征陆税盈余银二十一两三钱。

积谷军饷盈余银,额征盈余正银三十三两八钱四分。

萧 县

牙税,额征正银六十六两。

陆税银,额征正银五十六两。

丰 县

牙税,原额正银七十七两四钱,今实征银三十四两五钱,额外牙税正银五钱。

牛驴猪税银,额征牛猪税正银三十五两八钱四分。

陆税银,额征正银八十两。

积谷军饷盈余银,额征盈余正银四十三两一钱三分六厘。

沛 县

牙税,原额正银一百四十四两九钱六分一厘。

牛驴猪税银,原额征牛猪税正银七十五两二钱八分八厘。

陆税银,原额正银一百三两七钱三分五厘。

积谷军饷盈余银,额征牙户认充军饷盈余正银二两三钱一分二厘。

邳 州

牙税,额征正银二十二两二钱,额外牙税正银十四两五钱。

牛驴猪税银,额征牛猪税正银一两七钱六分六厘。

宿迁县

牙税,原额正银七十两四钱,今实征银六十九两九钱,额外牙税正银四两。

牛驴猪税银,额征牛猪税正银八两四钱四分一厘。

睢宁县

牙税,原额正银三十六两七分三厘,今实征银二十一两六钱七分八厘,额外牙税正银四两。又原额续征正银六十六两六钱二分七厘,今实征银四十二两七钱八分二厘。又原额新增正银十两八钱,今实征银七两二钱。

牛驴税银,额征牛驴税正银三十五两三钱二分九厘。

太 仓 州

嘉定县

山房税,无额,康熙十五年额解六百两,以后仍无定额。雍正六年,布政司颁给印尾,每契价银一两,税银三分。

牙行税,旧给司帖,分上、中、下三等。原额一百五十五两五钱,除分编宝山县外,额存八十两四钱。雍正十一年,额定税银八十二两三钱,牙行五百三十五户。同治元年,奉文换领部帖。现存八十三户,额征正银八十三两五钱,每两加耗五分。

典税,无额,每户税银五两,每两加耗五分。康熙初,两次加至十五两。二十六年,仍照原额征收。现征五户。

原额盐牙铺税,银十五两,今未设。

牛驴猪羊税,原额每户三钱,共二十九两七钱,除分编宝山县外,额存十五两九钱。现存牛牙、羊牙各一户,每户正银五钱,耗银二分五厘。

崇明县

牙税银二十一两。康熙三十一年,兵饷缺额,令花布、柴、鱼行等牙户出办。雍正三年,续报出牙户课银三两六钱八分,共银二十四两七钱八分,扛银二钱四分七厘八毫。乾隆三十三年,税银七十六两五钱。内四两九钱划归海门征解。同治三年,巡抚委员章乃登会同知县梁悦馨捐牙户换给部帖,分上、中、下三户,上户捐银二百两,岁税银二两;中户捐一百五十两,岁税银一两五钱;下户捐一百两,岁税一两。给部帖后,有故替换,有八成、五成之例。 按:唐建中时,市牙给印纸,为牙帖所始。元、明牙税入经制科则二两至一两。

典税银,每户五两。光绪五年,加年纳五十两。

牛税银,九两八分,耗银四钱五分四厘,买牛人户出办。康熙四十八年,知县王廷灿因耕牛系农功至重,不忍抽税,蠲赀赔解,通详勒石。乾隆三十三年,划分海门厅地,并划牛税银九钱八厘,耗银四分五厘。

有猪税银,七两五钱六分,耗银三钱七分八厘,买猪牙户出办。乾隆三十三年,划分猪税银七钱五分六厘,耗银三分七厘八毫,归海门征解。 按:元制民间马、牛、羊、豕,百取其一。明以来编入门摊商税。

通 州

泰兴县

牙税,银一百四十四两。与杂办中牙饷,统征分解。

抚饷,银一百十三两五钱。

汤税,四十两。

花布税,银三十两五钱七分六厘。

典税,银五十两,每户输银五两。今存周德元、周履恒、戴一善、戴义和、张泰恒、瞿泰丰、王元庆、李公顺、周恒益、周祥元十典,实征此数。

牛税,银三十八两四分。猪羊税,银六十一两二钱六分六厘。

以上诸税,共耗银四十七两七钱三分八厘。 具批解司。

田户税,银五百七十两,耗银五十七两。

海 州

赣榆县

额领司帖五百四十三纸,每岁征解银四百三十四两二钱。 旧志:牛马猪羊杂税,银五两。田房租契,银五两。康熙初,知县俞廷瑞捐俸补解。

附 奏 疏

刚毅等整顿江苏税契大略情形片

光绪二十五年七月

再,税契一项,名为杂款,实同正供。臣刚毅前将整顿江苏税契大略情形,于本年五月初十日附片陈请圣鉴在案。当经与臣坤一、臣德寿熟商办法,一面札派苏州布政使聂缉榘、候补道朱之榛妥拟章程,呈候核办。

兹据该司道详称:苏省四府一州风俗,契买田房等产,往往匿有投税;其无印单执业者,间或纳税;世家旧族,尚存百余年前置田白契,积习相沿,莫觉其非。究其不税之由,州县羡余悉系条漕,税契多寡,无关考成。官既不趋,办税书吏可高下其手,业户乐得从缓。且若税价之外尚多浮费,又有善堂等捐,例载契银一两,税银三分,银数折收钱八十至百余文不等。欲矫其弊,非定划一规模,无以鼓舞众心。应请嗣后税银照地丁定价,三分准钱六十文;所有浮费,一概革除;从前逾限未税各户,格外从宽,予限六个月补税,倘再自误,照例追价人官;其在限内者,不在展限之列。并拟具章程四条,详复前来。

臣等察核所议办法,尚属妥善。当经饬令克日举办,地方官奉行不力,即予随时详撤,毋稍徇隐。除俟办有成效,实能收数若干,应由抚臣陈明,随时报解外,谨附片会陈。

奉批:户部知道。

鹿传霖遵旨查禁苏州供布津贴折

光绪二十五年十月

窃查接管卷内,承准军机大臣字寄光绪二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奉上谕:有人奏《苏州供布津贴飞派累民》一折,据称:例供色布,向由长洲、元和、吴县号商承办,解费亦由该商津贴,后乃飞派他县。同治年间,久有明禁。乃知县设调停之术,藉端影射,虽经奏请减征产地布捐,而究其所用,仍为供布水脚津贴飞派。弊累布业,至于闭市,请饬查禁。等语。着德寿查明禁止,据实具奏。原折着交给阅看,将此谕令知之。钦此。即经前巡抚臣德寿恭录行司,分饬钦遵查禁。去后。

兹据署苏州布政使陆元鼎详称:复查苏省例办、添办供布,向由吴县督商承办,不敷水脚,亦由商津贴。咸丰十年以前,苏商与松商分任办理。兵燹后,苏商乏人接充,历年欠解供布,奉部奏咨严催。同治四年,苏城布业公举职员戴权充当董事,议由苏属九县布庄、布店,每匹提捐钱二文作为帮贴。六年,该董事又与无锡、金匮、江阴三县毗连常、昭两县处所,此捐彼无,不足以昭平允,议照常熟、昭文庄、店派数捐办;其余不毗连乡镇,概行免捐。十年,认办五年份添派布八万匹,该董事请饬三县辖境一体提捐,以资协济。经该三县议,由无锡县捐廉钱五百串,金匮县捐廉钱二千串,江阴县捐廉钱一千一百串,作为贴补,仍免捐钱。而前项供布,终不能办齐起运。于是革退董事,始改官办官解。同治十年以后,收捐刊有捐票,每匹循旧抽收钱二文,名 曰产地布捐。历来办理,常、昭则就地收捐,无锡、金匮、江阴则由行庄分别认缴,每岁所收不满万串,由厘卡收存,汇缴司库,储备饬办供布津贴水脚不敷之用。照章抽收,统归划一。上年经前升抚臣奎俊专折奏明,自八月分起,减半征收,以恤民隐;供布水脚不敷津贴,另行筹备。此供布津贴即产地布捐历办之实在情形也。原奏所称供布解费,由商津贴,后乃飞派常熟、昭文、无锡、金匮、江阴等处,历经藩司示禁等语,均指未经改归官办以前而言。官办官解以后,捐由厘卡经收,州县并不经手,何能藉端影射,朦混取巧?原奏所称或令布行盈余项下拨款抵缴,或商之乡董令减成遵缴等语,想系传闻之讹。至称金匮布业,因此为难,至于闭市,确加访查,实无其事。惟方今洋线盛行,土布滞销,纺织生涯,已成弩末。前项捐款原定取诸商客,不派机户,而各行庄买布,难保不暗中缩扣,贫妇终岁勤劳,不免因此受累。既蒙圣恩高厚,明降谕旨,饬令查明禁止,自应钦遵办理,以恤民艰。嗣后遇有办解供布,由司另行设法办理,不准再收产地布捐,以期仰副朝廷勤恤民隐之至意。等情。详请具奏前来。

臣复查无异,除饬司示谕常熟、昭文、无锡、金匮、江阴等县严行查禁,并行苏、沪两厘局转饬各局卡一体钦遵办理,暨咨户部查照外,理合恭折复陈。

整顿苏省税契拟议办法折

光绪三十二年五月

窃照苏省田房税契向多漏匿,经前协办大学士刚毅奏明整顿,复经前督抚臣饬由司局酌定年限:兵燹以前不究,自同治三年起至光绪二十四年止,除原领印单管业者不问外,其余展转售卖之产,责令现在管业之户补税;从前白契概不追究。并因此三十余年中,民间置买田产价值参差不齐,从宽核定划一之价,每田一亩,作价六两,每地一亩,作价四两,如浇薄田地不及六两、四两者,仍照原价投税。光绪二十五年以后,则令遵例按照契载买价定限完纳。会同奏奉朱批:知道了,酌定税契章程,甚属妥善。倘有不肖官绅勒索阻挠,即着从严参办。钦此。钦遵在案。于光绪三十年因税契收数仍未起色,仿照江宁办法,改用官板契纸,其未用官契以前之契,则令赶紧补税,仍粘司颁契尾。是年,税银收数即较前数年稍旺。

现就各属所颁契尾官契张数,按县查核,不特民间置买田、房并未尽用官契,即旧契之限令六月补税者,数亦无多。实因各牧令以税契多寡,无关考成,不甚措意,以致仍多疲玩。查各省分认筹款案内,钦奉上谕,仍饬将田房税契切实整顿,则税契一项,本为各省应理之财。且置产之人皆属有余之户,揆诸食毛践土之义,宜尽急公奉上之忱。现在铜元奉文限钱,余利甚微,而练兵、兴学、警察、工艺诸要政,无不待款而行。值此库储支绌之时,自应将苏省税契,循照从前奏案年限及现行官契,明定章程。分其大纲为二,一 曰清匿税,一曰稽现税。大纲中又分目为二,一曰定税价,一曰减税耗。于整顿之中,复曲加以体恤。所有从前幕书、役丁浮税一概革除,由司分委妥员,会同州县认真经理,不涉书吏之手。并不准正价外有丝毫之费,以期款集而民不扰。值此时艰财匮,无论为官为民,允宜图报国家,各尽义务。如有勒索阻挠等弊,惟有钦遵谕旨,分别从严参办,以示惩儆。据江苏布政使濮子潼、署按察使朱之榛拟草会详请奏前来。

臣复核所拟章程,尚属妥善。除批司督饬实力整顿,如有奉行不力及违抗不遵,随时详请惩办外,理合会同署理两江总督臣周馥恭折具陈。并将拟定章程,另缮清单,恭呈御览,伏乞圣鉴训示。

谨奏。

奉朱批:户部议奏,单并发。钦此。

先看到这(加入书签) | 推荐本书 | 打开书架 | 返回首页 | 返回书页 | 错误报告 | 返回顶部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