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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解审人犯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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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盗立决人犯,皆由台地奏办;其人命监候及杂犯,由道提审成招给批解司勘转。上年在省时,曾有拟“援照他省由道勘转,请免解司”之议。及抵台后,询商僚属,以案犯情实者皆留省处决,例应由院审题。其遣军流徒等犯,终须由司定地;即免过臬司衙门,而解省则一也。

惟有道署勘定后,祗将招册送省,由省具题部准,部覆转行到台,届秋审时仍解省汇勘;至遣军等犯,悉照台地奏案人犯,解司定地发配。如此办理,较为简易,亦不至办案烦难,苟安自误。

然谳狱务求明慎,生死出入攸关,未可由道据定;即如内地盗犯,奏请就地正法,尚未准行,是以中止。窃思于公有益,不必避擅专之嫌、存畏事之见,自图便安;而由道请更旧章,究似见长讨好。可否权衡通变,饬司移道,转行台湾府及各厅、县询谋佥同,再由道咨司核议,详请具奏?事如可行,新事秋审人犯,每年合属不过数人或一、二人,均限前年到省,实缓(?)皆照旧章留寄省监;其缓决改流之犯,由司定地。若原定遣军流徒等犯及杂案拟徒不在改为锁礅之例者,均由道定地起解内渡,径行发配,似更简便。并请钧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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