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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绅民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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曩者,■〈口英〉夷犯顺,我成皇帝不忍百姓流离,罢兵议抚,准其通商。而不通商口岸,该夷官自行照会,不准夷人登岸;违者,送其领事官治罪。此人人所共知者。

台湾非该夷应到之地,我百姓知朝廷宽大,许其和约;每有夷人前来,不与抗拒。非畏夷人也,彼既俯首恭顺,我百姓岂敢生事,上烦皇上圣心?如该夷藐视我们,挑衅酿祸,地方官长以和约在先,不便过与争较。我百姓固未尝与之立约也;且所谓和者,但见之不杀耳,非听彼之使令也。彼先侮我,我岂能让彼?我百姓堂堂天朝子民,此地既未准设立码头,岂容任其杂处?如我百姓为夷人所用,是逆犯也,是犬羊之奴也;饿死亦不肯为。我百姓不为他用,不但无罪,而且有功;粤人不许其进城,共受皇恩,可为明证。

大众同心仗义,人人武艺高强,何必畏怯走避?我百姓自为义民报国,即在地文武官弁亦不得而牵制之。如夷人本无异心,本地奸徒从中指引,我们不杀夷而杀通夷之人;于抚夷之道,固并行而不悖也。风闻夷人欲于台地贸易,如果成事,贻祸无穷。习教惑众,是子弟罹其害也;占地盖房,是居民遭其殃也;霸揽货税,是商贾绝其生计也;买用男妇,是子女受其荼毒也。台地孤悬海外,无可徙避;亟宜及早图之。

一曰勤了望:沿海城乡居民,随时于高处探望。但见夷船踪影,即飞报该管文武衙门;一面探其驶入何口,再行阻截,不得专恃口岸吏胥也。

一曰联声势:夷船前来停泊、并无逞强情形,我百姓们多至千人、少至数百人,暗藏刀棍,排立港岸,以“此地不准深入”阻之,不与斗狠;静以待之,久则自退。

一曰查奸细:夷人不足虑,虑土匪勾结耳。如有私与交接者,公同拿送文武衙门;如查出确有通夷证据者,或因夷人前来造谣乘间抢劫,应报明地方官杀毙勿论。

一曰选壮丁:平日无事时,各街各乡除鳏寡孤独及家无次丁外,每家各出一丁,年岁约在五十以下,二十以上;殷实绅商,各自添备,不拘定数。先造名册,存于各义首处;仍各自生业。一旦有事,一呼即至;违者公罚。至有事之日,动支口粮,或由官给、或由民捐,临时定议;宜从优厚。事竣,必渥受恩荣;即有一、二死伤者,定邀褒恤,当无不奋兴也。

一曰筹经费:防堵军需,自有帑项;我百姓仍须储备,同保身家。每街每乡公议公正绅耆为义首,查明现在经商及田产较多者,每家每日捐钱或数百文、或数十文、或数文,一月一支,零星积存;有成数,再妥议生息。除却防夷,不准动用。

一曰备器械:刀枪牌铳,家家皆有;人执一件,即成劲旅。所虑者,夷人之炮耳。然彼炮在船,远不能及;我炮在岸,近而易攻:但令大炮不能登岸,则其技已穷。所虑者,登岸后炮队在前耳。我不必用炮,惟御彼之炮,而其技亦穷。各义首督令每家或三、两家置遮牌一面,以木板高与身齐或编竹为之,内安鼻组;或为长柄如木档式,外钉牛皮、铺绵纸,或加网丝、或涂蔗糖:此皆台所有而易办者。得壮士千百人,持此为前队,炮火不能伤,人人胆壮,勇往向前,有进无退,一鼓而歼之矣。台人有用棉被裹身演习技艺者,如得勇壮之人以棉被湿水为甲,持利刀而直冲之,亦可破也。再探明夷人如聚众上岸滋扰,先于附近沟港内埋伏年力壮勇数百人,各带锅煤、墨水将头面项颈及两手涂黑,分持刀铳长矛,俟其登岸离船渐远,并力从中横冲尾击;万一闯入街市,各店紧要闭门板,于板上多开数孔,不必过大,可以望外放铳放箭(平日仍用木板遮隔),亦操必胜之法也。

以上各条,其大略耳。未尽事宜,尚须大众妥议,以期周备。而其要在先清本源,惟共严鸦片之禁。我百姓有吸烟者与为娼同,有卖膏者与为盗同,有贩土者与谋反同;大家齐心告戒,勒限禁止。万人一心,奸民绝而夷鬼遁;我台百姓,子子孙孙,万年太平之福也。此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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