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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章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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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注】資者,人之行也。釋文,公羊定四年疏。事父與母,愛同敬不同也。治要。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注】事父與君,敬同愛不同。治要。

疏曰:鄭注云:「資者,人之行也」者,公羊定四年傳「事君猶事父也」,何氏解詁曰:「孝經曰『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本取事父之敬以事君。」疏云:「鄭氏孝經注曰:『資者,人之行也』,注四制云:『資,猶操也』。然則言『人之行』者,謂人操行也。」案:喪服四制疏曰:「言操持事父之道以事於君,則敬君之禮與父同。」又曰:「操持事父之道以事於母,而恩愛同。」與公羊疏義合。鄭注考工記、喪服傳、明堂位、表記、書大傳,皆云:「資,取也。」此不同何氏訓「取」者,鄭意蓋以經之下文乃言「母取其愛,君取其敬」,此不當先以「取」言也。

云「事父與母,愛同敬不同也」者,即表記「母親而不尊,父尊而不親」之義。

云「事父與君,敬同愛不同」者,喪服傳曰:「父,至尊也」,又曰:「君,至尊也」,是敬同之證。通典引異義:「鄭玄按孝經『資於事父以事君』,言能爲人子,乃能爲人臣也。」案:喪服四制已引此經二語,禮記出於七十子之後,則孝經又在其先矣。漢書韓延壽傳引「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風俗通封祈下引「資於父母以事君」。

故母取其愛,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注】兼,幷也。愛與母同,敬與君同,幷此二者,事父之道也。治要。

疏曰:鄭注云:「兼,并也」者,儀禮士冠禮「兼執之」,大射儀「兼諸跗」注,左氏昭八年傳「欲兼我也」注,説文,廣雅釋言,華嚴音義上引文字集略,皆曰:「兼,并也。」

云「愛與母同,敬與君同」者,劉瓛曰:「父情天屬,尊無所屈,故愛敬雙極也。」

故以孝事君則忠,【注】移事父孝以事於君,則爲忠矣。治要「矣」作「也」,依明皇注改。正義云:「此依鄭注也。」以敬事長則順,【注】移事兄敬以事於長,則爲順矣。治要。

疏曰:鄭注云:「移事父孝以事於君」者,邢疏曰:「揚名章云『君子之事親孝,故忠可移於君』是也。舊説云:『入仕本欲安親,非貪榮貴也。若用安親之心,則爲忠也。若用貪榮之心,則非忠也。』嚴植之曰:『上云君父敬同,則忠孝不得有異。』言以至孝之心事君,必忠也。」

云「移事兄敬以事於長」者,邢疏曰:「下章云:『事兄悌,故順可移於長。』注不言『悌』而言『敬』者,順經文也。左傳曰:『兄愛弟敬。』又曰:『弟順而敬。』則知悌之與敬,其義同焉。尚書曰『邦伯師長』,公卿也。則知大夫以上,皆是士之長。」案:曾子立孝篇曰:「是故未有君而忠臣可知者,孝子之謂也。未有長而順下可知者,弟弟之謂也。」盧注引孝經曰:「以孝事君則忠,以敬事長則順。」吕氏春秋孝行覽高誘注引「以孝事君則忠」。

忠順不失,以事其上,【注】事君能忠,事長能順,二者不失,可以事上也。治要。然後能保其祿位,【注】食稟爲祿。釋文。

疏曰:鄭注云:「事君能忠,事長能順」者,承上文言。邢疏曰:「事上之道,在於忠順,二者皆能不失,則可事上矣。『上』謂君與長也。」

云「食稟爲祿」者,孟子曰:「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祿足以代其耕也。」王制與孟子同,此士食祿之證。周官司祿闕不可考。鄭注孝經用今文説,當據孟子、王制解之。

而守其祭祀,【注】始爲日祭。釋文,嚴可均曰:「案:初學記十三引五經異義曰:『謹案:叔孫通「宗廟有日祭之禮」,知古而然也。』蓺文類聚三十八同。」蓋士之孝也。【注】别是非。釋文,語未竟。嚴可均曰:「白虎通爵篇引傳曰:『通古今,辨然不,謂之士。』『别是非』,即『辨然不』也。」

疏曰:鄭注云:「始爲日祭」者,國語周語曰:「甸服者祭,侯服者祀,賓服者享,要服者貢,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時享,歲貢,終王。」楚語曰:「先王日祭,月享,時類,歲祀。諸侯舍日,卿大夫舍月,士、庶人舍時。」漢書韋元成傳曰:「日祭於寢,月祭於廟,時祭於便殿。寢,日四上食。」又曰:「劉歆以爲禮去事有殺,故春秋外傳曰:『日祭,月祀,時享,歲貢,終王。』祖禰則日祭,曾高則月祀,二祧則時享,壇墠則歲貢,大禘則終王。」御覽引異義:「古春秋左氏説:古者先王日祭於祖考,月薦於曾高,時享及二祧,歲禱於壇墠,終禘及郊宗石室。許君謹案:叔孫通宗廟有日祭之禮,知古而然也。」韋昭注周語曰:「日祭,祭於祖考,謂上食也。近漢亦然。」祭法疏曰:「此經祖、禰月祭,楚語云『日祭祖禰』,非鄭義,故異義駁。」今鄭駁之文不可考。竊意鄭君蓋謂楚語稱「古者先王」,乃夏、殷禮。祭法鄭答趙商,以爲周禮,故與夏、殷之禮不同。然日祭之禮,古經傳皆無之,惟見於國語一書。異義引左氏説,亦即國語文也。儀禮既夕記曰:「燕養、饋、羞、湯沐之饌,如他日。」鄭注:「燕養,平時所用供養也。饋,朝夕食也。羞,四時之珍異。湯沐,所以洗去汙垢。孝子不忍一日廢其事親之禮。於下室日設之,如生存也。」檀弓曰:「虞而立尸,有几筵,卒哭而諱。生事畢而鬼事始已。」據此,則古禮惟新死有日祭,乃孝子不忍遽死其親之意,猶以人道事之。至以虞易奠,始以鬼神事之,而下室遂無事。漢之寢,日上食,乃以人道事神,不應禮制,故匡衡奏可亡修。朱子云:「國語有『日祭』之文,是主復寢,猶日上食。」朱子以爲「日祭」即下室之饋食,饋食不得謂之祭。且此是喪禮,自天子達於庶人,亦與國語「諸侯舍日」之文不合。此章言士之孝,不當以天子之禮解之。祭法疏云楚語「日祭」非鄭義,鄭君何故復引以注孝經?釋文引鄭注云:「『始爲曰祭』,一作『始曰爲祭』。」皆不可通。嚴氏據善本作「日祭」,似可通矣。而下文闕,不知鄭意如何。玩「始爲」二字,或鄭所謂「日祭」亦即指始死饋食而言,而非國語所謂「日祭」乎?注云「别是非」,文不完,嚴氏所推近之。繁露服制篇,説苑修文篇,皆有「通古今,辨然否」之文。曲禮曰:「夫禮者,所以定親疏,决嫌疑,别同異,明是非也。」别是非,即别同異,明是非。援神契曰:「士行孝曰究,以明審爲義。當須明審資親事君之道,是能榮親也。」士貴明審,故鄭云「别是非」。

詩云:「夙興夜寐,無忝尒所生。」【注】忝,辱也。所生,謂父母。士爲孝,當早起夜卧,無辱其父母也。治要。

疏曰:鄭注云:「忝,辱也」者,本爾雅釋言。詩小宛傳云:「忝,辱也。」疏曰:「故當早起夜卧行之,無辱汝所生之父母[1]已。」

云「所生,謂父母」者,邢疏曰:「下章云『父母生之』是也。」

云「士爲孝,當早起夜卧」者,國語魯語曰:「士朝而受業,晝而講貫,夕而習復,夜而計過,無憾而後即安。」曾子立孝篇曰:「『夙興夜寐,無忝爾所生』,言不自舍也。」

* * *

[1] 「母」,毛詩正義原文作「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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