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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孝行章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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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孝子之事親也,治要 無「也」字,依明皇本加。居則致其敬,【注】也盡 釋文,嚴可均曰:「按明皇注云:『平居必盡其禮』,則『也』當作『必』字。」禮也。釋文,嚴可均曰:「按『禮』上當有『其敬』。釋文云:『一本作盡其敬也,又一本作盡其敬禮也。』」養則致其樂,【注】樂竭歡心,以事其親。治要。病則致其憂,【注】色不滿容,行不正履。明皇注。正義曰:「此依鄭義也。」喪則致其哀,【注】擗踊哭泣,盡其哀情。北堂書鈔原本九十三居喪。「哀」字依明皇注加。正義曰:「此依鄭注也。」祭則致其嚴,【注】齊必變食,居必遷坐,敬忌踧踖,若親存也。北堂書鈔原本八十八祭祀總。陳本書鈔引鄭注「齋戒沐浴,明發不寐」,與明皇注同。

疏曰:鄭注「盡禮」非全文,蓋以禮解「敬」字。邢疏引禮記内則云:「子事父母,雞初鳴,咸盥漱,至於父母之所,敬進甘脆而後退。」又祭義曰:「養可能也,敬爲難」是也。云「樂竭歡心,以事其親」者,檀弓曰:「啜菽飲水,盡其歡,斯之謂孝。」内則曰:「下氣怡聲」,「問所欲而敬進之,柔色以溫之」。鄭注「溫,藉也。承尊者必和顔色」是也。

云「色不滿容,行不正履」者,邢疏曰:「禮記文王世子云:王季『有不安節,則内豎以告文王,文王色憂,行不能正履』。又下文記古之世子,亦朝夕問於内豎,其有不安節,『世子色憂不滿容』。此注減『憂』、『能』二字者,以此章通於貴賤,雖儗人非其倫,亦舉重以明輕之義也。」案:玉藻云:「親癠色容不盛」,亦「色不滿容」之謂。

云「擗踴哭泣,盡其哀情」者,邢疏曰:「並約喪親章文。其義奧於彼。」云「齊必變食,居必遷坐,敬忌踧踖,若親存也」者,「齊必變食」二句,見論語鄉黨孔注:「改常饌,易常處。」鄉黨又云:「踧踖如也。」馬注:「踧踖,恭敬之貌。」論語八佾曰:「祭如在。」孔注:「祭死如事生。」祭義曰:「文王之祭也,事死者如事生。」中庸曰:「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至也。」此「若親存」之義也。

五者備矣,然後能事親。事親者,居上不驕,【注】雖尊爲君,而不驕也。治要。爲下不亂,【注】爲人臣下不敢爲亂也。治要。在醜不爭。【注】忿爭爲醜。醜,類也。以爲善,不忿爭也。嚴可均曰:「治要有按語云:『忿爭爲醜』,疑有差誤。今按:『以爲善』,亦有脱誤。據下文『在醜而爭』注:『朋友中好爲忿爭』,此當云:『朋友爲醜』。曲禮『在醜夷不爭』,注:『醜,衆也。夷猶儕也。』義亦不殊。據諫爭章『士有爭友』注:『以賢友助己』,此當云『助己爲善』。己已形近,以即已。脱一助字。存疑,俟定。」居上而驕則亡,【注】富貴不以其道,是以取亡也。治要。爲下而亂則刑,【注】爲人臣下好爲亂,則刑罰及其身也。治要 無「也」字,依釋文加。在醜而爭則兵。【注】朋友中好爲忿爭者,惟兵刄之道。治要。三者不除,雖日用三牲之養,猶爲不孝也。【注】夫愛親者,不敢惡於人之親。今反驕亂忿爭,雖日致三牲之養,豈得爲孝乎?治要。

疏曰:「居上不驕」,與諸侯章文同,故鄭注以尊爲君,解「居上」。注云「爲人臣下不敢爲亂」者,論語曰:「其爲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表記曰:「事君可貴可賤,可富可貧,可生可殺,而不可使爲亂。」云「忿爭爲醜」,有誤,嚴説是。

云「醜,類也」者,易離「獲匪其醜」虞注,禮哀公問「節醜其衣服」注,國語周語「况爾小醜」、楚語「官有十醜,爲億醜」注,孟子公孫丑「地醜德齊」注,爾雅釋草「蘩之醜」注,廣雅釋詁三,皆曰:「醜,類也。」「以爲善」,嚴説近是。

云「富貴不以其道,是以取亡也」者,諸侯章:「高而不危,所以長守貴也;滿而不溢,所以長守富也。」此言不以守富守貴之道,則富貴不能長守矣。

云「爲人臣下好爲亂,則刑罰及其身也」者,鄭言五刑之目,見下五刑章。其他如王制之四誅,士師之八成,皆臣下好亂,刑罰及身者矣。

云「朋友中好爲忿爭,惟兵刃之道」者,邢疏云:「言處儕衆之中而毎事好爭競,或有以刃相讎害也。」

云「愛親者不敢惡於人之親」者,見天子章。邢疏云:「三牲,牛、羊、豕也。言奉養雖優,不除驕亂及爭競之事,使親常憂,故非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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