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沙门释允堪述
波罗夷者,僧祇义当极恶,三意释之:一者,退没,由犯此戒,道果无分故;二者,不共住,非失道而已,更不入二种僧数;三者,墯落,舍此身已,墯在阿鼻地狱故。四分:譬如断人头,不可复起。此从喻也。又云无余,从众法绝分为名。此篇异尼八重,故曰四也。
毒谓三毒,业即三业,利己为乐,唯自适故。又此一戒,无始染本,其患弥重也。三事即三毒,虽起因三毒,然成必在贪。
境交,言外形相交,内情顺畅。戒疏云:境交内顺,非贪不辨,故曰畅思事决。决即办也,非贪是何?又痴属迷惑,嗔是违忿,故两不成。
损益。如煞盗得利入己名益,反此是损。
以下言亦因三毒起,亦在三毒成。
广下,彼云:若为己身及诸眷属而取他物,是名从贪;若盗怨物,是名从嗔;劫夺下姓,是名从痴。
及论杂心云:父母老病,谓煞无罪。成论:依王旧法,约罪煞人,自谓无罪,皆是痴成。人具瞋、贪行煞,可以例知。
摩摩帝,即经营。人盖不知教相,痴心中犯贪。痴因利故妄是贪,迷无因果属痴。又痴为贪嗔母,故得不相离。
设下,戒疏云:大妄语戒,本为利己,贪痴起成,兼瞋何爽?故善生云:若为财利,自受乐故名贪,怀怨名嗔,畏此名痴。据理,贪妄得利为重,痴妄畏死为轻,瞋为中也。
煞盗下。此二、身口互造。对自作、教他,两得相成。然身为根本,口为枝末。所以然者?损财害命,身自独成,不待语助,故知身本。口语教死,言了未成,待前断命等,方得重罪。由彼之身,助我口犯,故知枝末。
淫戒教他,乐非自适,又不犯重,故非此例。咄!煞人,如项羽咜娄烦之类也。
深河上应先难云:若须身业助者,如深河诳浅,口造身业,彼依而死,何必身壮?今释此义,亦同前答,要由彼身渡河,死方成犯,可以类知。
业性别者,以三业体性各别故;又若许通助一业,自非究竟故。
言下,示不竟义。以口虽说了,要假身故,则口业非自究意。如上即咒法、过关等和利经,亦成论自引也。
那罗陀,具云那罗于陀罗国。大论云:大仙瞋时,能令大国磨灭望煞。本是身业,今意造故,是互也。
嘿妄本是口业,今意造成。
答:下成论云:是三种业,皆但是心,离心无思,无身、口业。又云:是意业力故,起身、口恶等。
亦有下,如有人施物,告众言是圣人者起;有比丘怀利而起,是大妄收。则身末口本,判成口家之妄人也。下应加若教人者四字方足。
大妄下,若教人称己圣,依利有润,亦重。
自造身至彼境也。
他造,彼就自境也。自造,弱脊比丘是也。
三犯皆波罗夷也。
余二,他盗己,自盗自也。
境差本期,盗彼自物来差,故结兰也。
自施取例。自施于己,既不成施;自盗于自,岂成盗也?戒疏云:自悭则成悭,自物保惜故;自施不成施,自贪增自故。
十下,彼云:颇有杀人不犯夷耶?谓自杀也。
顺正即顺正理论。
今下,戒疏云:有人解云:不立进趣。若然,非本部正文也。
纵下,今谓纵立进趣,义亦无过,以调部有结兰义故。疏又云:如律自杀不死兰,缘差不成,戒在故结。若死有因,同前进趣。凡言进趣,以因趣果,不懈绝为名。今既自害,心称于境,则进趣之义也。但是命断戒谢,不结夷罪,不无前进趣因罪也。
自打谤义稀,非犯。
自覆,律有覆他粗罪得提,今自覆虽得吉,望不犯提名无犯,不可难言戒在故不犯提也。
妄三自妄,他正结重。他妄自,于己非犯;自妄自,招利义稀,故亦非过。
皆下,即心境不相当,差殊乖缪之义。
错下,如现缘二境相别显然,及至造趣事容舛错,即名众镜交涉为错。
误下,若论误者,心通前后,不可双缘,如前心谓此境,后心谓彼境,心想缪妄,故谓之误。
勿下,以淫戒不通境想,但使男女正道,罪皆极品。
虽心下,示误。
虽境下,示错。若顺前标,错义合先。
无寄,言无所寄托于一境也,则漫义成矣。
三、趣人非畜也
得前偷兰,望前心未转,异境来差,但结方便兰也。对后异境,元无盗心,于彼境上,无罪可结;后若知者,理须还彼,不还之时,心境相称,得重何疑?
错即无犯者:如克心害张,不欲害王,现境历然,心缘亦别;及以杀具害张之时,而彼王人忽然与我刀轮相应,王命虽断,由非心故,错则不犯。
且缘下,释误成犯也。本欲害张,张去王来,缘王、张解,如害者犯。以人想不差,煞缘具故,虽误犯重,不同盗戒,本主不称,错误不犯。
故下,论判不同。
非母即余人,彼云:欲煞母而煞他,欲煞余人而煞母,偷兰。
又云:欲煞罗汉而煞凡夫,欲杀母而煞父等,皆兰。
答:下意谓彼名错为误,以误为错,故见相反。戒疏云:此诸律名,不足以定持犯,取其事义,方分错误。故祇疏分犯有异,盖立名互尔。
即下,今家取彼律事义以显,则错误之互彰矣。
错犯,以二境俱现,错向彼说,容诳得利故。
犯误约迷心,故说不犯三、四禅,以是根本禅故,一切无漏禅定从此而起。
无克:凡论克者,对此犯,彼不犯。今既不简,故不论克。有克:如本期煞人,并盗人物,今非畜来差,望本无心,异境非犯。
余人约煞论,及财约盗论。
前言即指上煞、盗二戒,有克成犯文。
别章戒疏中广之。
何下,何以初篇但立四戒耶?
前二即淫、盗也。以多因贪起立一,瞋起煞,痴起妄,是故皆由三毒而起七支。故成实云:先行后三中,后行前七中。
内外:淫属内色,是情;盗属外境,是非情。故对此以立二也。瞋对煞,虽通内外,罪非一品,故曰不等。如坏生种,但得提罪是也。
局一,以妄对非情,则吉亦非犯,故但一品。
孔雀,即孔雀冠婆罗门也。问阿难:汝世尊何故为诸比丘制增戒学?
为下,是答。
问中意云:戒但防非,何能除贪等惑结?答文可领。
后四即触,八覆随。
频婆,或云瓶沙,此云颜色端正,亦云色像殊妙,此则凡圣二王同立为本。
准下,盗戒问王,余三不问者,是略无。
王材,即国中要材,僧祇盗飞梯是也。
二下,即随国所断,多少不定,止如此方,虽盗百千,亦未至死,故须问以国法也。
妄下,前文王言妄语,亦名不活,则是治法,今论不同者?答:王则通论妄语,论则唯据大妄,国民无称上人法之义,故曰国不治罚。又律、论部别,未可一致。
同下,即同上本律盗戒中文也。前言问王,今言问大臣者,亦律、论不同。彼论说云:有一旧臣,知王旧法,出家为道,于是世尊即问旧臣比丘也。
乃下,顺既起贪则先,故摄淫、盗;违则瞋起,故有次煞;贪、瞋不了,方复痴生,故立第四,又顺三毒之次第也。
弄下,取例,谓弄失精、畜长衣、小妄语,皆是喜为,列在篇首也。
二十年者,彼论说:佛成道十二年后,须提出家,在他国八年学道,八年后还迦兰陀村。是则佛成道已二十年,方有还村犯戒之制。
僧祇下,引制之次第,亦淫在初等。
冬第五半,即今十月二十七日。下三可以例知。
人影,此说步身影为度,以分早晚。或云脚影,通慧云是商矩法,如指归中。鹿杖外道,佛在毗舍离,比丘患久,看者心厌病,言:若能杀我者善。看者言:世尊制戒,不得病。言:为我求持刀者。看病往来,鹿杖外道行杀,故制。已上年次不同者,盖部别尔。
沙下,即沙弥十戒,煞戒在初,与僧四重中淫。初有异者,俗戒即五、八中数也,自妻以在家戒,但制邪淫故。
人同方便者,下三众皆是吉故。又十戒对具足名少分,智学未广亦名少分,不可全拟大僧也。戒疏云:行道、少分,似同而别。又云:小学未通教,非极制所禁者,从俗无过。
淫下,即对淫修不净观,对盗修少欲知足,对杀修慈悲,对妄修真实也。观法如别所解。
善生下。凡言任运者,谓自造恶,方便未就,后更造善,时先恶有,任运成犯义也。然经律出相,不定有立无者,故引经以明之。
受斋,八支斋也。
先来语是能授戒人,先遮诸恶是所受戒人,谓先令断恶,方可受故。恶若不断,戒非成就,何以经文自相矛楯耶?答中,长恶禁短善故,此不发戒;短恶不禁善故,前说得戒。各有其致,非相违也。
邪胜善劣者,望正起大邪心时,善护则弱故也。
然:论指杂心也。
四舍即作法形,终二形邪见。
不遮,不遮止令住也。
不悔,不中道起。悔,往也。
种成在沙弥位时,罪种子成。至受戒后,前事又竟。则揽前因,自成后果,知任运之义不失矣。
信成,遣信令作事成就也。
三事,即杀、盗、妄。
无作,由彼异缘成我身无作业故。此约沙弥时。
教成在受具后,故得三重。
不下,于不善中可作四戒,成根本义。无记、无心,善性不作,故非根本。此约一念,见前论故塞。若前后起业,三性则通,任运边罪,已成杀、盗等业,故障戒不起。
以善下,释罪、戒俱得义也。
日夜。智论云:汝当一日一夜,如诸佛持八戒。又云:受一日戒法是也。大戒可作十戒,以十戒尚制,大戒可知。
何下,意云:十戒等不说制他妻者,五戒已制故。
梵下,以淫等夷残,正是梵难体,今恐犯此,故开犯下篇。如夏中有二难,听破安居去,初夷即淫戒,反显下杀妄,亦不可也。岂可杀彼诳彼,而自诠己命耶?以下,谓怨逼之时,虽开境合,要无心者不犯,故律中三时无乐是也。
逼烧证损他物,故须犯别处。
通开,如大钞持犯。
别开,如释相中。
或下,此第一师义。本依王舍结戒,今须准彼国法何钱结重。论云一切国法礼义,以王舍城为正故。虽然,且未详王舍当时用何钱,是亦通漫,斯为不定。又下,第二师义。但取五数是同,随国满五皆重,不定钱体也。
又下,第三师。此师体数俱不定,既随王舍,满五成重;今随有佛法处,准国盗几至死为限。
律师,即论主也。彼以后义为正,今家取第二为准。故戒疏云:初解本钱,何由可晓?后解随国现断入死,言亦泛滥,难可依承。可如多论中间一解,随国用钱,准五为限,则诤论息,自八十文以十六小钱当一大钱也。
随下,以十六小钱若当一大钱及用之时,为约何钱以判?经论无文,是于持犯之行亦难知了故。
成罪下,大师约理通会,此谓判罪宜通,摄护须急也。
三天下,除北洲,以无我所心故;余三洲,皆以此五钱断重。多论云:拘耶尼用牛马市买,卖牛得钱,钱满得罪;弗婆提用衣市买,其法亦尔。
鼻下,若据十诵,取虎残犯吉,由不断望故;师子残不犯;多论一切鸟兽食残,取者吉,亦部别异尔。
今下,由四分无结非人罪文,故古人妄判轻重云云。今师取他部为定,故大钞云:若有护者,望护主结。五分:取他神庙中衣,他所护物,他心未舍,直五犯重。多论:取非人物,五钱已上,重兰;四钱已下,轻兰。是知若望本、护二主,理须结重;但望非人,只结兰也。
解下,准上论意,双结二罪,若于杀父上得逆兰、杀夷二罪,义不虚矣。
此理实异,故曰定别,不同此问。
盗、杀二戒,第三句境想,何以盗不犯,杀犯耶?
答:下以盗缘非罪境,故言无犯;杀缘有罪境,故下说有吉。
不同于煞戒者,以杀戒作非人想,其实无非人境。须结后心吉者,今不处分作处分想,实亦非处分境,云何一向无罪耶?此中一问,辞近意远,照映下文,方晓厥旨。答:下处分本迷,又对非罪境,故一向不结。作非人想,不妨有心,义同明自,故须结吉。下亦云起想当非人边,有心无境是也。
问:下处分本迷,又属非罪境,不结吉者,何以掘地、非地想亦是本迷,复说有吉者?
又下,正掘时作非生想,则无罪可结;后忽转作生想,故结吉也。
问下,正问。前非人想,可学吉也。此问能反应前文,复生下难,密意在此。答如文。
问意云:若不从非人结者,何以律云非人想,兰?
答:下谓转想望非人,实无兰罪,因转作非人想故,律名为非人想兰。
四事,即人、非人、畜生、父母。故善见云初有𦏪羊在树下,后欲加害,以心漫缘,随有父、人、鬼、畜来替半处,以心漫故,亦结逆等,则四事明矣。并二逆:一、违恩养,二、损福田。又下,指涅槃三十三文。善见:太子幽闭父王频婆娑罗七日已,父王命终,太子生悔。大臣恶邪,谓言无罪。耆婆复言:大王当知,如是业者,罪兼二重。以频婆证初果,故曰煞须陀洹也。
五下,彼律但结一罪,亦同俱舍云:煞父罗汉得一无间,依止一故。问:如上涅槃,如何通会?答:戒疏云:谓显无间二因而成。命既是一,何得二罪?直以逆名标此业重,故言二逆,其实无也。广如彼疏。
若尔,下打既于父,比丘不犯提,亦应杀尼,于父无逆,罪可如打,故不就位,显逆从恩,违边结也。
一向不可杀者,谓若通身变成可杀畜,同上结提;或变成不可杀畜,但犯境强简,以杀不得故,但揽前杀父,因不至果,后境复强,边结兰尔。
但下,如知。彼以通力变杌木作沙弥,纵杀亦无罪,以知变化实非情境。例今暂变为畜,须从本结,以实非畜故。又知变化故,所以结夷逆也。一、往观文义,似纯起本。其远意为上论杀父是五逆数,而出血破僧亦属逆位,而不论法者,故有此文。今准戒疏,应先问云:三宝皆福田,由损佛破僧,得论逆者,何故不言破法逆也?
将此下,释。
如下,取例也。
义下,彼云:菩萨道破佛法,此间却尽,复至他泥梨,受无量罪。又云:破法人辈,从一大地狱至一大地狱,若火劫起时,复至他方大地狱中,如是遍于十方地狱等。则知破法罪过于五逆,故不入逆数也。
犯吉,显逆须犯兰,何言得吉?
答下,前破小法得兰,是欲破除令灭故,如调达是也。今言吉者,是一期呵毁呰骂,非全除灭,是故轻尔。
初下,释不得重义;后下,释犯重义也。化人、畜,变化人杀者,得兰。律中杀畜犯提,取不能变化者,反验可知。
一下,谓圣人修道德满证真斯极,除断虚伪妄倒斯尽,出观陈说言必称实,义无欺负起诳妄过,此身证也。
二下,谓圣人。定前方便,理观事察,自然闻彼异域奇相。如调部云:大目连告诸比丘言:我入空慧定,闻伊罗婆尼象王入难陀水声。诸比丘言:汝入空慧定而闻音声,无有是处。虚称上人法,得婆罗夷。又诸比丘疑故问佛,佛言:有是定而不清净,目连无犯。即是定前方便中闻,而目连将为定体。故十诵云:目连善取入定相,不取出定相。从三昧起,闻阿修罗城中伎乐。闻已,疾疾入定,作如是言:我在定中闻。乃至佛语诸比丘:目连但见前事,不见后事。如来能见前后,乃是随心思说。故圣无犯。
如来下。净名云:有佛世尊,常在三昧,禅志不亏,悉见诸国佛,不自称说等。又无量义经大庄严赞佛云:意灭识亡心亦寂,永断梦妄思想念。故知大圣人则无想心语也。
亦下,如向人说身证苦乐,不妨迷妄违境而说是也。
想下,凡夫想心,非同圣人理解缘念之想。以凡夫未断妄伪之心,后违想说,即结妄犯,有斯别故,不同圣也。凡夫妄语,随缘无量,若用罪定,名不出五位,谓夷至吉也。
为二,约世、出世以分也。
然下,示夷兰。意谓对人用谋名利故重,非人反此故轻。其罪虽殊,皆出世法。
余三,即残、提、吉也。戒疏云:良以嗔谤,凡情易起,实无三根,横构虚状。以余重罪,诳僧见犯,欲令治殡,永处众外,情尤重,故得僧残。又以二篇所犯之罪,诳僧闻见,谤相既轻,故得提罪;戏笑不实,乖越威仪,情过为微,故得吉罗。
广下,彼云:我于四果退失,未得者,兰。是说圣而得轻也。又云:我无贪欲、瞋恚、愚痴,得夷。此即说凡而犯重也。如是互通,方达持犯。
初二,即约出世对夷兰辨也。
四句:一、心境俱虚,二、心境俱实,三、心虚境实,四、境虚心实。于此四中,初句犯夷,二、三皆堕,以实得道向人说,及心虚违想说故。第四句,增上慢也。由心实故,开前大妄;由境虚故,开后得道,故非犯也。余下,即约世法,对残、提、吉辨也。戒疏云:以境虽是事,通于内外,加谤得残。己三根为内,他三根为外。亦可意有见、想为内,见、闻、觉、知为外,皆非圣法。不据前境,但使心虚,皆成妄语。故文云:彼人不清净,不见彼犯,虽复着实,不那心虚。结残可知。
若尔下,古人自难,且如在俗家偏心授食戒中,岂可受相难知?相既易知,何不同妄从知结而从言了?
即结者,以古人欲要偏授,从言了结故,将此以诘,又是妄戒种类故。
答:下戒疏云:尼以偏私曲情,公于众中越次指授,以成私染,故曰系他,即缘中六群尼索饭与六群是也;又谤白衣,故曰俗也。
首下,正符戒疏今义也。以妄语但取言了,不必从知从信。
如下,亦互造义。古人受偏心授食,尼言了即结;今不用彼,受时方犯,以是口造身业故。自言,即戒本云彼于异时,若问若不问,欲自清净,故作是说等。
语,大妄戒中着,余小妄、小谤、覆罪三戒,何不着耶?据戒有五位,大妄、大谤,戒本所列自言,小妄、小谤,戒本不出,彼文略覆罪,故下文云:大覆、小覆,虽曰大小,以九十中但立一覆戒,故共成余三戒也。加大妄、大谤,方成戒疏五位,今文略大谤,以谤戒列自言,故但问余三也。坏众且约妄论,若通论者,二篇粗重,俱名坏众,故戒䟽云:上二罪重,有坏众义,俱僧治罚。今则反前者,谓小妄等三,反前坏众及僧治也。
以下,三、对首治罪,故曰自行,合云共行,以非对众,故通言自尔;又属小妄、小谤,故非坏众。
如下,引证。坏众故着,如僧覆粗在九十中,非坏众故不着;尼覆粗在八夷数,是坏众故着。故尼覆粗戒云后作是言我先知有如是罪是也。
若初二篇俱是坏众,何以杀、盗、淫三戒,及僧残中除二谤外,余漏失等十一戒,不着自言耶?
答下。计其义意。坏众既同,二篇俱着,但由结集之时,取坏众中相隐难知者着,余杀等相显易知,故不着也。又重者方着,轻者且略,如大妄重则着,小妄轻故略等,义可通明。
当时有者,以缘有故叙;于戒本中,提中指小妄等戒,以缘无故不叙。
如下,取例以证。初戒即淫戒,亦应开梦,但当时无,故戒本阙,叙文云指戒本也。
以戒本云若问若不问,不问自言,既约有缘,问自言无缘,何须叙之?答中,为除疑故,是须双出;余戒无不问自言,问自言无对,故不须出,大有理也。
僧残中七戒,即漏失、摩触、粗语、叹身、媒嫁二房,因虽三毒,成必贪心。
二戒,即无根谤、假根谤。若准戒疏,此二亦通三毒;今据的论,故曰因瞋起也。
害贤曰嫉。
二戒即破,僧助破。
次下,即污家恶性。
欲生,即贪欲心生。
毁下,举九十中戒出。
即驱出邪下,成实云:若实有法而生无心,是名邪见;若说诸法断常,是名边见。
等取,身见及二取也。成论:问曰:是邪见云何生?答:以痴故生是也。准此,可摄于破僧。助破以从痴心生故,罗汉以无故心犯也。又见、思惑尽故,三毒非有。此中
身、口二业,皆以初句为总配,次文为别记。
如身者下,是总配;漏下,是别配。
自余下,是总;亦有下,是别。且初身心成者,漏则方便动转是身,标心究竟属心;触则从发至足名身,有爱染污曰心。
九戒,即二、粗、媒、谤,四、违、谏也。
亦下,大师云:如后四谏,纵设不言,随满便结,何待口也?
意下,若据意地,本通诸戒。
由皆有心,方说为犯;虽然,亦有不取心及问心义,故须别配。
僧下,引证别配。
互染。如能教有染重,所教无染轻;所教有染反重,能教无染反轻。
媒下,此引古义,若准戒疏,不问利非利俱同。
犯残,如白二遣人媒合众同犯,以是染之爱分故。
次下,即二谤,以损、畅是同,能、所俱残。
善下,示不同义。慈地得残,能教人也;尼得吉,所教人也,以慈地令妹尼对僧重谤故。
义下,古义。谓古师因上善见结有轻重,故立义云不同犯也。若准今师,理要同犯。故戒疏云:作业是重,未可同于外部。(即指善见。)四、谏意云:若僧未设谏,教令不舍,但吉;初谏已,教莫舍,故兰。
此问:因后六戒上起意云:如漏失摩触,若教彼已成,此则结兰,未成但吉。如何四谏作未成便结兰者?
解下,彼即漏、触。
违白下,示分齐。戒疏又云:有僧残可趣,能教之人无果可趣,随语违命,故但偷兰。
初下,谓九戒。遣人为己作者,同于自犯,如漏失、摩触于己身之类也。若四谏,无有遣人为己违谏,故所不论。据戒疏中,教、遣两义,分于亲疏。何者?彼云:教者,离己义疏;遣者,向己义亲。故此中虽标教、遣,而局就遣义以明也。
余无离前七外曰余,如四谏等是也。类上可思,故无任运。
初五即漏失、摩触、粗语、叹身、媒嫁。
十五:一、辄教,二、至暮,三、讥教,四、与尼衣,五、作衣,六、与尼屏坐,七、与尼期行,八、与尼同舡,九、食尼叹食,十、与女期。并上五戒,合成十五。若准本部,强安坐合为一戒,应于露坐上加屏与女坐,亦成十五戒。初、后,即初从非亲尼取食,第四兰若受女食。
高眄视。十律有高视戒,彼说佛入舍卫,人民于楼阁上瞻佛,六群仰看,言某女白黑等,因制。
畜下六戒,是三十中。
藏下三戒,指九十中第三,即学家过受草。
净水,即生草上及净水中。大小便戒,容有损主,故属盗类。十律六群于菜上便利,即同草制是也。
憍奢耶,即丝中微者,蚕绵戒是也。
博即搏比丘。
打,谓瞋打比丘。
初戒即取非亲尼食戒,前约因交致染,属于淫类;今约本缘花色,饥乏掩泥,故配煞类。
净草水即便利,戒望杀草,损虫边,名杀类。
第二即俗家偏心受食。
一切,即骑乘不为说法等二十一戒也。已上略配,纵有不尽,可例而知。
不越四类,婆沙云:二百五十戒,以类而言,有四种类;以罪而言,有五差也。
二房下,古就事、法,共成二持犯;今师约事、法边,各具二持犯;余十一戒,但是单持犯。
罪下,以止作名虽有别,而僧残罪体一而无异。
各别者,古说端坐不作房是止持体,对僧乞法是作持体,是故名体各异。今师不尔,持犯所生,皆从法起,违顺教相,故有犯持。故戒疏斥古云:安有端坐不修为持?如煞、盗等,随境制御,识达业相,方成戒行,号曰止持。岂可卧地我不煞生,便于生境能发随戒?
此下,据理。既斥古义事法共论,今须于此就事法上各示双持犯相文之存略,故单以句法略显一作持行。恐后学尚昧其旨,今为引戒疏明之。彼云:就房事明持犯者,依教不越名止持,验教知量名作持;出于教量名作犯,不顺教故名止犯。此则量其度量,显其违顺,止作持犯,名体各别。(已上就事。)次据法论。恐犯教制,如法无违名止持,从僧乞法名作持;故违不乞名作犯,即此违教名止犯。此亦名体各别。止据无违,作据顺教,极分明也。
识法须乞白二也,识犯知犯残也。
随下,释作持义。
识下,结上品义。二罪法犯俱识,则无不学、无知二罪,名上品持。律以根本、枝条俱不犯故,得法得宜作乞,望从僧乞法边号作持。
各下,由于法犯疑及不识,故有六吉、二提,皆是枝条。望不犯根本及法犯上有四识句无罪,比上之无罪,比下之罪多,故名中品。持律识法如上。
疑犯,谓疑不乞,为犯残耶?兰耶?不识犯,谓言不乞,但犯兰等。
疑法,疑乞法为白二、白四等。不识法,谓言但乞单白也。下品法犯俱迷,结四提、十二吉,合十六枝条,名罪多也。望乞法无违边,犹名下品。作持,于法上作持。一行既尔,余法上止持,并事上二持,及事法上两犯,皆可准而作之。
婆论下,彼凡有三义:一、为令二众有差别故;二、女人烦恼深重,难拘难制,若与制重,则罪恼众生;第三,如钞所引。以此义故,但结提也。
尼重即夷,据重境为言,即从腋已下,膝以上,反余轻境但兰;二粗中,尼但犯兰,故曰轻也。
二房,以僧多利,孤游造房,事数故重;尼则反前,故兰。
独宿。僧多独宿,尼制有伴,设造成时,应无过量。多论云:二人共造,不独宿故。人无房量,纵有过者,轻而不重,故曰尼则不尔。
媒下,除前六戒外,余七僧尼同犯残也。
三性:若梦礼诵,是善性;若梦煞生、偷盗等,是不善性;梦青、黄、赤、白,为无记性。既通善恶等性,必有感报,如成实梦中成业。今四分言除梦中者。
答:下四分约总报不受,故开残成见;二论据别报须受,故说成业,亦不相违。
五吉。对五过故:一、恶梦,二、诸天不护,三、心不入法,四、不思明相,五、喜出精。五分:得五吉。以梦故,不犯残也。僧祇云:梦者,虚妄不实。若有实者,于我法中修梵行者,无有解脱;以不实故,得尽苦际。是故开梦。
道俗分者,即九十中尼女屏、露二坐各制故,何以彼坐则分,此摩触尼女而得合制?
隐师即高齐昙隐律师,尝撰钞四卷,依慧光学者是。
若下,示结罪之便。意云:若约比丘摩触,对道俗二女俱残;论尼摩触,对道俗二男俱重。结罪既便,故不离也。
轻重不同者,尼与比丘屏坐,尼犯吉;与俗男屏坐,得提。结罪既差,是故须离五衣。三衣外加祇支、覆肩衣,僧祇加覆肩、水浴衣为五。今问:尼离五衣虽别,结提是同,可如僧戒制坐;对二女虽别,结提亦同?
僧下,比丘离三衣犯提,是重;余二衣离,但得吉,是轻。既轻重有殊,与尼对道俗二男坐无别也。何以此衣戒合,制彼坐戒离耶?受法以僧离五衣,轻重虽别,然加受是同,故须合也。
屏下,然屏、露二女分者,直是事中之讥有别故。如僧对尼坐,居士共嫌;鸳鸯为喻,与女坐,比丘讥嫌。以对缘讥别,故分尔。戒疏云:僧对二女昼坐,有教、不教别;尼对二男俱无,故离不同。衣有圣法,对法以明同,故离衣不分戒。
即下,二、期行戒也。
俗女无者,即僧无援女之义,所以不合。又戒疏云:尼行必假多伴,为除讥丑;俗女但有第三,无滥过故。所以分之,触无相续。
成重义者,谓再触非大淫,何能成极重?再盗有续义,故说成大盗。
如下,引证盗续成重。戒疏又一义云:内外起心异,故分因果别。问意云:房、衣、食、药,是中、下所依;粪、乞、树、腐,是上行所依。何以四制之依,不行而不犯;四开之依,房舍有违结残,衣等有违但提耶?自分房等为中、下之分也。
但下,释重;余下,释轻。
五过者:一、须人经营,妨修道业;二、长己贪结,坏少欲知足;三、处处乞觅,恼人非人;四、专任自由,不乞处分,容障僧事;五、或自损行,违其慈道。有斯五过,房乃结残,衣等反是,故但犯提。
初后即无主,有主房。
答:下以房相虽同,而前属无主,后属有主。又乞法虽同,无主制量,有主不制量,合则难分,故须开也。若云乞法与过量各故分者,且前无主房中,何以量法合制而不分耶?
答:下若据各得残罪边,理合须分,良由皆是生死之缘,故合四罪,加妨、难二罪成四。
又下文略,戒疏具云:又显过量、不过量,俱有不乞罪;处分、不处分,俱有过量罪。又云下,若据过量、不乞,二戒实异。今于初过量戒后,便列次戒不乞文者,盖结集人意尔。
如下,引例。如律于大煞戒末云:畜生不能变形,若杀,波逸提。明知结集人通摄其境,乘前戒经家义势结也。
迦留是后犯小杀者,意云:妨难之处,作处分法,为得成不?
若下,古人反诘云:若妨难处得加法者,何故律云有妨难不应与处分?
本下,是古自释,意谓乞处分者,本不防于妨难,但防专任之过。
故下,引证。既但结二吉,故昔曰得成。
首下,从首师来,即今义,故戒疏云今解不成,彼又云毗尼因缘,三求无过,则成持也。
此戒缘者,正为妨难也。戒本所列,还分妨难,及后广解,妨难逾彰,故律互有不成,何况俱者?必有作者与正法违,眼看妨难,卓然而云无有妨难,大可笑也。故知羯磨须离七非,今事不如,何可加也?
而下,应先难云:前言二吉,此岂凡心?将而言下,释之。
答:下以房非道之本故。
余处,戒疏凡有三义:一、妨难可待无;二、可避余处;三、不可避者,容全不作。今举中一义也。
受下,与上三义反之:一、青黄三角,不可待无;二、即身自有,不可余避;三、若小遮不开大受,未成通化,故不类也。文亦举中义。
问下,此因前云处分先成,妨难后起,以法先成不坏故,所以蹑前而问。
答:下不同离衣,以要心有期,病差必违前法,故有失也。
如下证,处分不失。
命下,证离衣须失。
若下,若云离衣病差法失者,亦可以法被狂,狂差法失,云何狂止?须僧法解。
答下,原其狂者得法,本不由心,又无期限故。
病差法在,既在须解得。
难生者,显不防故。
必无长过者,显能防故。抑又乞法本防自专之过,说净正防犯长之过,故不可类不称人名,但云于此四方相内结作大界故;不尔,正牒造房比丘名故。
问意云:先处分某地作房,及至造时,侵着不处分地,望不处分地,还犯不乞法罪,不小犯但吉?
然下,斥第二解。既曰一残,知无不处分罪也。此约分有过越,可如律文不结。必若全在别地作者,重结无疑。多论云:处分处得作,余处不得。今师且据分越,断古成非成。不云何者,犹言后用再乞,不须乞耶?僧委,以僧委知沙弥时已乞故。
具下,但满分戒别尔,先乞法已自成故。
互过,戒疏云:然此互过是两口房,广长俱过是一口也。俱是一业,终是一残,可知。
此下,今师别义。戒疏云:今准别论,双、单俱得。元情专谤无妄心,约心唯可结一罪;若兼诳、谤两种心,须结残、提。前人,即被谤者。互随,即随顺被举戒。若尼随比丘得夷,僧随尼者但吉。若尔,何故互谤皆残?又僧打尼,但同下众结吉者,就位,尼位卑故结吉。
谤下,以枉治彼,废于正修,故结残也。戒疏云打据位卑,谤约修行是也。问:钞中但答谤重打轻之难,未审互随僧夷尼吉,轻重不等,何耶?答:戒疏云:尼随有教可倚,故夷;僧则反前,故吉。
缘起,即沓婆是圣故。若谤此境故,可言一向入狱,何故律云彼人不清净,加谤犯残耶?
答:下律言谤不净得残,且望犯下四篇为言;望未犯上篇,犹名为净。
又下,彼实不净,想心谓净,若违相谤,亦经残罪。
众法下,取例以证。且如羯磨众法,彼虽有犯,今但取见闻中净得应法事,此亦例然。
今下,彼虽实犯,心谓之净,违心言秽。又下,应难云:谤取见闻中净犯残者,打亦应取见闻中净,何以打破戒而同犯提耶?
将又解下,答:就位持破虽殊,同大僧位。故大集云:若道俗等打破戒、无戒比丘,罪重出万亿佛身血。何以故?以能示人出要道乃至涅槃故。谤则不尔,恐净者枉遭治罚,是故须简。
问下,正立难辞。
谓所下,再腾难意以显相也。
若言下,是立难。
但下,是覆示难意。
又复下,是逆难。实净反前实不净,作不净反前谓是净,实是人反前是非人,作杌木反前作人想望,此则夷、残俱不结。今将此逆难前,云何以前实不净心谓是净结究竟残,实非人心作人想煞不犯究竟耶?况煞、谤心境俱违,何故此俱不结?前分轻重,如何通会心虚?以谤全取心虚成犯,杀则要取心境俱实,是故非人人想不成究竟。如下,证心境虚也。
过业果就者,以沓婆往昔业缘,受今谤也。又慈地得恶食,亦先业力故,起谤于沓婆也。以斯义故,不证彼先无过也。
答:下论其举罪,假以见闻而用举之,即此见闻能为举本,故名为根。
若下意云:既非见闻,乃成谤者,亦应立之为谤根耶?
答:下凡根以生长为义,今由嗔故生谤,谤用嗔为根,故谤不得名根也。若云谤由嗔起,以嗔为根者,今举由心起,应可心为举根耶?
解下,据理。以心为举根,义亦应通,但由心近而根远。由先有见闻,方起心举故,是以但取远者为根尔。
此下,指谤戒。必由先有嗔心,后加于谤,故得以嗔为根。
若以先有为根,谤是无根而起,应可以无根为谤根?答:下既曰必不因无根起谤,反显须从嗔故起谤。
彼下,若是举罪,必因见闻故起,不可同例也。
自有见而非举罪者,如无善伴,举必非时之类。既尔,亦可有见闻等根具,而非举根耶?
解下,若有见等根,故佛制举,即见等为举根;若无根者,圣不许谤,故无根不得为谤根也,故曰不相成例。
唯表下意云:见、闻、触、知四种,何独表明前二耶?
答:下为触。就合中知离,则元无有。楞严云:触以所触明,无所不明触。可得谤言嗅尝彼犯耶?是故无触根。
若知下,辨知有通别。若见闻后知,此知即落在见闻收故。又若触后起知,无谤义故,岂谤云嗅尝?彼犯而知,故曰准上取解。
若直下,由不从见闻起故,又犯非意缘知,此知不成谤证,境是弱故有顺。顺以不逆为义,由见闻不逆故,即是顺义。此即顺后有知,何不立顺知耶?答:如文有知,彼戒云知而妄语是也。
答:下但使违内想心,不论外缘虚实也。律云见闻触知违想说,皆是妄语,故知不专外境。
是下,反证。谤境既非,别属法尘,则显知根不为能对也。
通五尘者,如见女人出入林舍,生疑;或隔壁闻与女人语,生疑;或闻比丘体有女人妆粉气;或比丘边得食,有不净酒肉等味;或闇中取与,疑触女手。因此五事不分明,故名疑根。此亦反证上谤境,不收法尘,义可明矣。
又下,谓闻根及闻上生疑,具通四重,故曰各有四事。
但下,除见根外,独说见疑,故言但也。
以下,谓盗相微隐,非见、疑所了,故戒疏云盗非见、疑了,文中亦不说是也。若约见根,则通盗兼前淫、煞成三,故曰见根唯三等。
若下,意谓若见根不通妄者,何故小谤中云见根者,或见与淫女粗恶语,或见自叹誉等,此则见根通语,何云不得言见妄语耶?
此下,是释。
问下,此中连问三事:一、问:何以但说从见、闻后生疑?二、问:何不说从见、疑后生闻?三、问:何不从闻、疑后生见耶?
答中亦有三从。
虽同下,答初问;然闻本下,答次问;又见下,答后问。律云者,指谤戒中文。本有望彼,先见是本有,因见故说,由说故闻,故得从闻、说、见也。生则不尔,所谓从根后起属生。
又闻下,如从彼闻说色香味触等,故得从闻说见。又不下上,若许从闻说见,何以不得从见说闻耶?
见下,是释,意谓见是局色境,不同于闻,说通诸尘。
又下,声尘正属闻,色等五尘不得并起,如前即闻,本对于声见,疑非是声,等不同谤,初篇得残,二篇得提。
枉灭,枉曲灭摈也。
护心义一者,俱属戒分。故见论云:夷、残是戒,下是威仪。坏众:一、坏清众,二、坏众法。戒疏云:贩于众法,过是不轻。又云:下三篇非坏众。反显上二坏众不殊。
谤得三者,即谤夷之残,谤残之提,下三之吉也。
得二者,覆上二得提,下三得吉,何不同耶?又毁呰、疑恼、不受谏戒,亦通上下篇聚,而同结提者。
解下,恐受枉治,损彼是重,故分三罪;覆但坏众,损彼是轻,故但二罪泛恼,不专对犯也。戒疏云如骂车木师,可是对犯也。
逆谓二逆,即出血、破僧,三杀已在前收,故疏亦云次明二逆十三难是也。
净人,即所谤是净境,故得残;望僧虚解,复得提罪。
然下,若于十三难中实有,则无覆说过,以带难不发戒,非比丘故。
问:下何以覆他过重得提,自覆过轻但吉者?有本目于本戒也。戒疏云:覆他有本,重制令露,以戒自净故;自覆本坏,不须重制也。
自说上,应先问云:自说何吉,说他何提?
将自下,答。
若下,引律再诘。
答:文可领。
理行二教者,如舍八正,学余道,是于理倚傍也。说五邪,乱四依,是于行倚傍也。又四戒各有倚傍,如破僧则傍四依八正,助破则倚有善斯从,摈谤则滥同犯已诲,拒谏则无德不须前九。既无此滥,故不立谏也。
二戒,即破僧及助破,意谓何以破中立二,余污家等但立一者?
余二即污家恶性。
利吒,即九十中利吒说欲不障道违谏,亦是于理教有违,应用犯残耶?
傍倚相滥,如向所解。
前二正破助破也,后二污家恶性也。但破羯磨令僧不和故,不同前二羯磨法轮俱破故。又非下,说污家有驱不驱之别故。
恃己下,说恶性恃己陵物,便言佛是我家佛,法是我家法等。
理教有违者,倚傍淫欲,即是道义,而不达大乘。淫欲性空,而妄言不障,还是有违。又但口说欲,而实未犯根本夷也。此一科义,今家所取。
若下,意云:若约随事重轻以分者,调达可重,四伴应轻,何同是残?又尼虽有二破,据理称佛非因,但是破之方便,事义是轻,何亦犯残?
又屏处违一人谏者,但犯提。以所谏通七聚,何故不分事之轻重而同犯提耶?以此推之,不约谏事有轻重也。
如破僧下五法,即尽寿乞食、粪衣、露坐等五。
初句者,破僧犍度中凡有四句,初句云:若比丘非法言法,坚持此法破和合僧,彼自知非法想破,便作非法想说,乃至如此破者,一切泥犁中受苦。
(此句心虚故重。)第四、心实轻者,彼第四句云:若比丘非法说法,坚持此事,破和合僧,彼法想破,法想说,乃至此人不堕地狱。(证心实也。)此破僧既论心有虚实,得罪轻重,反验僧别两谏,俱有虚实,同分轻重。但由僧谏违命是重,故罪非轻。
不可下二句,牒上义也。
若尔下,正斥。
如下,彼论具云:利吒比丘先是外道弟子,邪师遣入佛法中,倒乱其人聪明利根,不经多时,通达三藏,即便倒说云:行障道法,不能障道。准此,既曰利根遣入,则心虚矣。
逆与说,欲言破僧是逆故,而与说不障道,亦不同尔。
初解,即约滥轻重解。
不同,即残、提一例,合俱犯残。
以下,释成轻重义。
经中,即略戒经。
戒本,即广戒本。
答:下以略戒初制,故曰因时。言与广本虽似有违,考其旨趣,同归于善也。以彼谏我,非我以略教止之,斯亦善也;彼若谏我,是我用广教成之,斯亦善也。
但以下,会通广略也。彼论凡有六种不同:一、前人有爱憎;二、钝根无智;三、若少闻见;四、若为利养名闻;五、为现法乐,但欲自摄;六、若为新出家者爱恋妻子(钞阙后二,故曰等也)。已上六种,宜用略教。
若为下,次第反上:慈心反第一,利根反第二,广闻反第三。利他具云:若利安众生,阐扬佛法,反第四。文亦略后二,故又言等。今足云:若欲以化益,使天下同己,反第五;若久染佛法,力能兼人,反第六。如是六种,则宜用广。
律下,即瞻波说戒时,比丘盗金莲叶于腋下,乃至目连驱出,佛言待其自言是也。既尔,何以戒本云强与波利婆沙者?
答:下钞云:僧残不尔,罪是有余,虽先无心得强法,盖邻重罪,速令净也。
而下,前言不得强逼者,为说戒众法,心和事同,有罪即忏,停废说戒。若自言发露已,即堪预听,说意推问,随轻重治。故大钞云若有犯过,依过陈之,为逼说戒;后如法忏,便依次为说是也。
中卷,即忏法中。
四分律拾毗尼义钞辅要记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