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还要考虑逻辑学家在探讨证明时常常采用的一个词项,即“感受”。应该注意,尽管这个词项正像我在对《范畴篇》的评注中说明的那样可以在多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但是,作为逻辑学家通常使用的术语,感受不是据说是具有它的那个人所固有的某种心外的东西。相反,感受是某种心灵的、说出的或写下的东西,在第二种本质性质的模式上可以谓述据说是具有它的那个主体。实际上,只有是心灵的而不是说出的或写下的东西才是严格而恰当的意义上的感受;但是在间接的延伸的意义上,我们称说出的或写下的词为感受,比如我们说,在“每个人都是能笑的”这个命题中,一种感受谓述了它的主项。
显然,感受不是心灵之外的某种东西,不是一个谓词符号之外的东西。根据哲学家们的观点,感受在第二种本质性质的模式上谓述其主项,但是只有是一个概念、一个说出的词或一个写下的词的东西才能起谓项的作用。命题只由这些东西构成,而不由心灵之外的物体构成。这样,感受就不能是心灵之外的物体。
而且,是者乃是感受 [20] ;但是显然感受不能是那种一般观念中固有的;所以,……。
而且,根据哲学家们的意见,每一种感受都是具有某种普遍性的感受;但是任何心灵以外的东西都不是普遍的东西所首要固有的;所以,……。
而且,我们用上帝专有的感受谓述他;但是任何东西也不能说是上帝固有的;所以,感受不是主体所固有的那样的东西。
因此应该说,感受不过是某种可在第二种本质性质的模式上谓述其主项的东西;而且由于每个这样的东西都是命题的一部分,我们必然推论出感受不是那种在心灵之外存在的东西。因此,一个主体在自然界中是没有感受的并不是不可能的,而且,一种感受是没有其主体的也不是不可能的。这样,当作家们说主体是不能没有其感受的时,我们应该把他们的意思理解为:不能真地否定主体的感受,如果“是存在的” [21] 真谓述这个主体。这样,“上帝不是有创造性的”这个命题是不可能的,即使上帝能够是并且一度是(当有关谓项过去不是实际的时)。
还应该注意,一种感受总是指代与它的主体相同的东西,尽管它可能以某种方式意谓某种与这个主体不同的东西,或者以主格,或者以一个间接格,或者以肯定的方式,或者以否定的方式。这样,一些感受叫做主动的,另一些感受叫做被动的。
从以上应该看出,一个东西如何可以是一种是者的感受,并且如何可以意谓与是者相同的东西,同时与具有这种感受的是者这种一般观念又确实是不同的;因为正像表达这个名的意义的定义所表明的那样,它以一种与是者不同的方式意谓。普遍有效的是:一个主体和他的感受确实是不同的东西,尽管它们指代相同的东西,尽管它们之间的谓述产生一个必然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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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文是“entis sunt passiones ”,英译文为“being has passions”。——译者
[2] 原文是“esse exsistere ”。——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