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将考虑量这个范畴。首先应该注意,量这个普通词项是心灵的一种意向,其下包含有根据一般性的大小而排列的其他意向。现代作家常常认为,每个量都是一个与实体和质实际上完全不同的是者。他们坚持认为,连续的量是位于一个实体和它的特性之间的一个偶性,它由于是具有性质的主体,因而从主体方面说它在实体之中。同样,他们认为,离散的量是一种确实不同于实体的东西;他们认为,关于地点和时间也是如此。我们应该详细考察他们的观点。
首先我想说明,这种说明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对立的;其次我要提出一些反对这种观点的论证;第三我将简单论述一种相反的观点,这种观点在我看来是亚里士多德式的,无论它是真的还是假的,是正统的还是非正统的。
在上一章我说明了这种观点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不相容的。我说明了,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任何与实体确实不同的偶性都不能由于其自身发生变化而接受对立的东西;但是,如果量是一种偶性并且是质的主体,那么显然它在得到质的过程中会发生变化。因此,通过发生变化,它就会接受对立的东西。而这与亚里士多德的说明是不相容的。
而且,正像在《物理学》第四卷可以明显看到的那样,亚里士多德认为,空气可以浓缩,同时并不发生其全部或部分性质的变化。例如,当空气浓缩时,它并不一定失去它的一些性质,或者至少不失去它以前所有的全部性质。基于这一点我要说明,当空气浓缩时,要么以前就有的全部性质依然存在,要么它不再存在。如果它依然存在,那么这同样的量现在比以前少了,仅仅是因为量的部分比它们以前相互挨得更紧密了;但是既然实体的部分以完全相同的方式现在比它们以前挨得更紧密了,量似乎就是一种多余的实体。但是如果最初出现的全部量现在没有保留下来,那么就失去了一些部分;但是每当一种偶性的直接主体被腐蚀时,这种偶性总是被腐蚀的。于是就得出,并非每种质保留下来,而这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不相容的。
此外,亚里士多德认为,每一种偶性都以某种方式在第一主体之中,即如果这种偶性有部分,那么这种偶性的一部分在这个主体的部分之中,而这种偶性的另一部分在这个主体的另一部分之中。例如,整个白色在整个物体之中,而这个白色的一部分在这个物体的一部分之中。如果另一方面一种偶性是不可分的,那么它就在每个不可分的第一实体之中。基于这一点我认为,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点不是与线不同的东西;线与面没有什么不同;面与立体不是不同的;最后,立体不是与实体和质不同的。
我将如下证明这是从前面的原理(点不是与线不同的东西)得出来的:如果点是一种不同于实体的绝对的偶性,那么它就在某个第一实体中。点要么在一个实体中,要么在一条线中。点不在一个实体中,因为如果这样,它就会在一个可分的或不可分的实体中。它不可能在一个可分的实体中,因为这样点的一部分就会在实体的一部分之中,而且点就会是一种可分的偶性,而这是人人否定的。点也不可能在一个不可分的实体中;因为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实体的属只容纳质料、形式和质料与形式的合成,而且亚里士多德把所有这些都解释为可分的。因此,点就不是这样一种偶性,它以主体的方式直接存在于某种作为其第一主体的实体之中。点的第一主体也不是线或线的一部分;因为线和线的每一部分都是可分的,因而不能是一种不可分偶性的第一主体。这样就可以看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一个点不是一个可分的偶性。但是根据相同的推理方式,线不是一种在宽度上不可分并且确实与面不同的偶性。同样,面不是一种在深度上不可分并且确实与立体不同的偶性。而且亚里士多德不认为线和面应该与立体区别,他也不认为被认为是立体的量确实应该与实体区别。
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连续的量似乎不是一种实际上与立体完全不同的绝对的东西。所以,我想对现代作家通行的观点提出一些反驳。我还想指出这种观点中的一些神学方面的困难。无论这些神学考虑是不是决定性的,作为这样的考虑,它们能够产生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论证如下:上帝能够保留任何在先的绝对的东西,使之没有位置的变化,同时毁灭在它之后的东西。根据一般的观点,一块木头是一个有部分的实体,其中一部分在整体固有的量的一部分之下,而另一部分在这个量的另一部分之下。此外,根据那种观点,实体对象从本性上说先于它所固有的量;所以,上帝能够保留实体,而不改变它定位的条件,同时毁灭它的量。如果这是可能的,就让我们假定发生这样的情况。要么实体有一个部分在空间上与另一部分分离,要么没有。如果有,它就是没有量而量化的,在这种情况下,量就是多余的。如果没有,那么由于这个实体的部分以前在空间上是相互分离的,因而这个实体就有了一种位置的变化;但是这与假设是不相容的。
此外,对任何东西来说,如果它由于其本身和内在部分而以某种方式出现在某种量化的东西之前,使得整体出现在整体之前,部分出现在部分之前,那么它凭其本身和内在部分就是某种其部分相互有一定距离的东西。但是任何这样的东西凭其本身和内在部分都是一种量化的对象。现在物质实体凭其本身和内在部分而出现在某种量化的东西之前——即说明它的量(我在这里假定有这样一个东西)。但是它凭其本身和内在部分而确实有一个部分是与另一个部分空间上分离的;所以,它由于其本身和内在部分而是量化的。
此外,那种量不是一种位于一个实体和它的质之间并起这些量的主体作用的偶性,这一点可以通过参照圣餐面包来证明。因为如果是这样,那么圣餐面包所保留的质从主体上说就会在量中。这个推论在许多人看来都是假的,但是前提同样是假的。我如下证明这个推论的假:如果这个假定是真的,那么质就不会凭其自身存在,而这与大师的观点是不相容的,因为他在《论辩集》这部著作的第四卷谈论颜色、味道、重量和其他这样的质时说,这样的偶性凭其自身在圣餐中存在。同样,如果量是这样的质的主体,那么量就会确实是重的、白的,有这样或那样的味道;然而,这个推论与在以“如果由于疏忽”开始的那一章的第二种区别中关于“论献祭”的注释是不相容的。这个注释说:“重量与其他偶性保留在那里;然而,那里没有任何东西有重量。”
这些论证证明,一个长的量、一个宽的量,以及一个深的量,不是与实体和质不同的东西。
关于线不是与面不同的,我证明如下:假定一条线是这样的东西,它使一些面相互联系起来;然后能令一些面被分开。一旦它被分开,那么就会要么有一条新线,要么只有以前的线保留下来。如果有一条新线,那么就将有无数多的新线,因为当一个物体被分开时,将有无数多有新线的面。同样,如果一个面被分开,那么就将有无数多的点作无数多的线的终点。但是如果没有新线,那么以前存在的线保留下来;但是它不在这个面的一部分,也不在另一个面的一部分。所以,要么它将本身依然存在,要么它将在两个面上不同的地方依然存在,但是这两种可能的情况都是荒谬的;所以,……。
此外,如果线是不同于面和点的东西,不同于线的东西,那么上帝就可能会保存一条线而毁灭它的点。但是当做到这一点时,线要么是无限的,要么是有限的。显然它不是无限的;所以,它是有限的,但是它却没有点。因此没有必要假定点是线的终点。此外,上帝可能会保存一条线而毁灭所有的点;但是一旦这样做了,线依然是一条线,结果它依然是一个量。然而,它不是一个分离的量;所以,它是一个连续的量;但是,尽管它是一个连续的量,却没有什么东西与把部分联系起来的线不同。这样就不必假设点是与线不同的东西。由于同样的原因,假定线是与面不同的东西也是没有意义的,而且假定面是与物体不同的对象同样是没有意义的。
现在我要描述一种关于量的不同的解释。无论这是不是一种正统的解释,在我看来,这似乎是亚里士多德持有的解释。我不想把这种解释作为自己的提出来。因此,当我在对哲学大师的评注中提出这种解释时,我不是把它作为自己的解释写下来,而是仅仅把它作为我认为我所恰当说明的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写下来。现在我将以同样的方式描述这种解释,不把自己牵扯进去。然而这是许多神学家如今和过去都持有的一种解释,即认为:任何量都不是与实体和质不同的对象;而且他们坚持这种观点,不管是不是应该把像“实体是一种量”和“质是一种量”这样的命题解释为真的。
他们说,一个连续的量只是一个其部分是空间上相互分离的东西。例如,“连续的量”和“一个其部分是空间上相互分离的东西”这些表达式在意义上是等价的;这些词项是可互换的,除非其中一个含有某种具有互换性和相互谓述性质的助范畴表达式或等价的限定。例如,由于实体和质都有相互间有一定距离的部分,因而有的量与实体没有什么不同,而有的量与质没有什么不同。这些神学家没有想到可以恰当地说,如果不把某种附加的绝对的东西与实体的部分结合起来,上帝就不能使实体的部分在空间上相互分离。但是如果上帝能够这样做,那么实际上不附加任何绝对的东西,实体就将有一部分与另一部分空间上分离,因而实体的量化将没有任何其他绝对的东西。对于量这样论证也是有效的。所以,由于实体和质都可以不用附加的量,而以一种不同于实体和质的事物的形式进行量化,所以,处于一个实体和它的质之间的东西这个概念似乎完全是多余的。例如,他们说,任何量都不是与实体和质不同的东西,因为除了实体和质,任何东西都没有空间上相互分离的部分。他们在谈到圣餐面包时说,一种量过去在这里并且等同于面包这个实体;但是在耶稣基督的身体献祭以后,相关的量不再存在;尽管如此,依然存在一种与一种质同一的量。他们说,这个量不是任何质的主体,因为所有在献祭后依然存在的偶性依然与耶稣基督的身体一起存在,但是没有任何主体;相反,它们凭其自身继续存在。这就是一些神学家提供的关于连续的实体的解释。
关于分离的实体,他们坚持认为,数与枚举的东西没有什么不同。因而他们否认一个事物的统一体是某种加到是一的这个事物上的偶性。同样,数也不是某种加到枚举的事物上的偶性。统一体不是一种加到是一的东西上的偶性,这可以以下述方式说明:如果它是一种偶性,那么根据一般的看法,它必然要么是一种相对的东西,要么是一种绝对的东西。它不是一个相对的词项,因为它不必有一个与它相联系的关联词项。有的东西可以是一,同时又不是其他东西的一,也不是相对于其他东西的一,如此等等,对于某个东西与其他某个东西相联系的其他一些情况,也是如此。同样,它也不是一个绝对的偶性,因为如果它是,它就会是一种质,而这显然是假的,或者它会是一种量;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它就会要么是连续的,要么是分离的,而这两种情况显然都是假的。唯一剩下的可能性是,统一体不是这样一种偶性,它确实与是一的东西不同并且加到是一的东西上。由于同样的原因,数不是一种加到枚举的东西上的偶性。
他们还认为,地点和时间不是与实体和质不同的对象,但是这种观点在我的著作《物理学》中已经考察过了。他们对言语也持相同的观点,他们说,言语不过是说出的词。
这样,拥护以上描述的这种观点的人一定会认为,点、线、面、立体和数不是相互确实完全不同的或与实体和质确实完全不同的对象。然而,由于他们主张这些词项所表示的东西是同一的,因而他们要说,这些词项本身是构成量的不同种的不同的谓词。因为有时候有这样的情况,不同的谓词意谓相同的东西,却不可能相互谓述。例如,“人”和“人们”意谓相同的东西,而“人是人们” [23] 这个命题却是荒唐的。尽管上面列出的词都意谓相同的东西,它们却是不同的谓词,并且是不同种的量。
* * *
[1] 原文有单复数区别。——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