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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论关系范畴中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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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我们已经勾画了似乎是亚里士多德所持有的观点,我们就应该考虑根据这种观点纳入关系属下的东西。

首先应该注意,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除了那些心灵中的、言语的和写下的名外,任何东西都不处于关系这个属下,而且当这些名在一个命题中起作用时,可以给它们加一个间接格的表达式。

然而,可以加一个间接格的表达式的有两种不同的名。当一些名可以真谓述某种东西时,唯一可以正确加上的表达式是相应的抽象的名。(这里,我是在前面提到的第一种意义上使用“抽象的”这个词。)例如,“白的”、“热的”和“有心灵的”这样的表达式。除了凭借白,任何东西也不是白的,除了凭借热,任何东西也不是热的,对于其他例子也是如此。但是,由于这样的表达式是内涵的,它们不被说成是关系词。

但是还有其他一些名,除非可以在这些名上加上一些不是其抽象形式的名,否则它们就不能真谓述任何东西;被加的名处于一种间接格,但是它们不是相关的抽象形式。例如像“主人”、“仆人”、“父亲”和“儿子”这样的名;因为除非一个人是某个人的父亲,否则他就不是父亲,除非一个东西与某个东西相似,否则它就不是相似的。这些表达式叫做符合是 [26] 的关系词,因为除非它们可以加上一个处于间接格的表达式,否则它们就不适合某种东西。当符合是的关系词或然地谓述某种东西和或然地适合于它们所谓述的东西时(假定主项保持相同),除非一个人确切地知道与这个词所谓述的东西相关的东西,否则他不可能知道这个词适合于某种东西。例如,不知道一个人是谁的仆人,就不可能知道他是一个仆人。同样,不知道一事物与之相似的事物,就不可能知道它是相似的。当哲学大师在《范畴篇》中说“谁确切地知道两个关系词中的一个,谁就确切地知道另一个”时,就是在指这种关系词。但是,如果一个符合是的关系词以某种方式真谓述某种东西,从而它不可能不适合于那个东西(当主项保持不变),那么谁确切地知道两个关系词中的一个,就不必一定知道另一个。

另外,对于一些名而言,有时候可以加上一个处于间接格的表达式,有时候不能这样加。例如,有时候可以正确地说这条驴是苏格拉底的,因而这是某人的驴。但是有时候发生这样的情况,尽管“那头驴是一头驴”是真的,但是“那头驴是某人的”却是假的。这样的表达式可以叫做符合言语的关系词。有时候加上某个处于间接格的表达式,它们能够表述其他事物,但是这种增加不是它们谓述一个事物的必然条件。所以,这些表达式并非依自身属于关系这个属。像“手”和“头”这样的名就是例子。例如,有时候那只手是一个人的手;但是有时候它不是任何人的手,比如当它被砍下来的时候。然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它叫做手,那么“手”这个词就会在关系这个属中。其他情况也是这样。例如,一个名在有意义地理解时,除非可以加上一个与其抽象的对应词不同的间接形式的表达式,否则就不能谓述任何东西,每个这样的名都处于关系这个属中。所有这样的表达式都叫做符合是的关系词。另一方面,一些表达式可以叫做符合言语的关系词,因为它们有时候可以加上一个间接格的表达式,有时候不能这样加。

尽管如此,哲学大师却不使用“符合是的关系词”和“符合言语的关系词”这些表达式,他也不使用如今哲学教师常常使用的另一套表达式“现实关系”和“理由关系”。在哲学大师的著作中看不到这样的区别。对于他来说,所有其他表达式以什么样的方式是关系词,像“原因”和“君主”这样的名就以什么样的方式是关系词。他总是或者至少常常用“主人”这个名作关系词的例子。因为除非一个人是某个仆人的主人,否则他就不能是主人。所以,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不存在现实关系和理由关系之间的区别。他在《形而上学》第五卷中确实区别了几种关系形式,但是现在我不探讨这种区别。知道下面的情况就足够了: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每个名或表达式都有这样一个名(因而包括分词)的力量,它在有意义地理解时不能真谓述任何东西,除非可以给它加上一个表达式的间接格形式,而不是加上与它相应的抽象名词,它实际上是一个关系词,处于关系这个范畴之下。这个词是仅仅表示实体或质,还是表示实体和质,这是不相关的。它是不是表示其他某种东西,是现实的还是潜在的,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还是其他某种方式的,同样是不相关的。例如,所有下述表达式都应该处于关系这个范畴之下:“主人”和“仆人”,“符号”和“符号表达物”,“原因”和“结果”,“生产者”和“产品”,“动因”和“被动者”,“能够发热的东西”和“能够被加热的东西”。

但是由此得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一个动词可能会处于主动或被动这个范畴或其他某个范畴,而与此相应的分词或动名词可能会处于关系范畴。他在《形而上学》第五卷论述关系的这一章中列举关系的形式时隐含着这种观点,“其他东西被说成是关系——比如能够发热的东西与能够被加热的东西,能够砍的东西与能够被砍的东西,而且一般来说,主动的与被动的。”他后来说:“事物根据一种主动的和被动的潜能与这样一种潜能的现实化而是主动的和被动的——能够发热的东西与可以被加热的东西是有联系的,因为它能够发热。而且,发热的东西是与被它加热的东西相联系的,砍的东西是与被砍的东西相联系的,如同动因与被动者相联系一样。”但是注意,发热的东西是第二类关系的一个例子。由此,我认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对于所有名和分词来说,如果只有可以给它们加上一个间接格的表达式,它们才能真谓述某种东西,并且它们在意义上相应于主动的和被动的动词,即不仅形式上是主动的和被动的,而且意义上(即它们表示某种东西确实作用或被作用或者某种东西做某事或被做了某事)也是主动的和被动的,那么它们都是第二种关系词。例如,“动因”和“被动者”,“原因”和“结果”,“主动的”和“被动的”,等等。

此外,从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关于关系这一章中的论述可以看出,它把动名词或分词归于关系范畴之下,并把与它们相应的动词归于其他范畴之下。他说:“同样,躺、立和坐也是位置,但是位置是一种关系。躺下、站立和坐下本身不是位置,但是这些名得自举出的位置。”从这段话可以看出,“站立”不是处于关系这一属中,但是“在站立着”处于关系的属中;因为如果有一个在站立着,那么它是某个人在站立着。然而,归根到底,必须把一个体现这种表达式的命题化为以下形式的命题:“这个物体的部分以这种或那种方式相互分离。”这里,相关种类的名或分词(即这样一个词,除非可以加上其他某个间接格的表达式,否则它就不能谓述某种东西)将得到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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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文是“secundum esse ”,英译文是“according to being”。——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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