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我们已经检验了亚里士多德关于关系的观点,我们就应该考虑他赋予关系的特性。
在一些关系词的情况下存在着对立的性质。然而,这种特性并非在所有关系的情况下都存在。但是显然,这种对立的性质被有些关系词表现出来;比如,“美德”和“邪恶”是关系词,它们是对立的词。应该注意,这些关系词叫做对立的词,它们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个事物。这样,如果关系词是对立的词,那么一对关系词中只有一个能够在特定的时间适合于一个特殊的个体;另一个只能在不同的时间适合于它。在这种意义上,“父亲”和“儿子”不是对立的词,因为同一个人可以同时既是父亲,又是儿子。当然他不能相对同一个人既是父亲又是儿子。同样,任何东西也不是与“三倍”对立的东西,因为对于任何东西而言,“三倍”适合,则其他某个关系词也可以同时适合。如果它不能同时适合,它就绝不能适合。
关系词的第二种特性是它们允许“更”或“不太”;但是这并非在所有关系词的情况下都适合。有些关系能够先以副词“更”,然后又以副词“不太”谓述某种东西。例如,某种东西开始时更相似,后来则不太相似,并且反之亦然。但是在“三倍”、“二倍”、“相等”或其他一些关系词中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第三种特性是所有关系词都被说成是与某种相关的词相关的。也就是说,对于每一个关系词都可以加上一个与它自己相关的词的间接形式。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我们缺少所需要的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创造一个名;于是可以把现存名的间接格加到这个创造的名的主格上,同样,也可以把这个创造的名的间接格加到现存的名的主格上。例如,如果某个人是主人,那么他必然是一个仆人的主人,如果某物是类似的,那么它是与类似的东西类似的。同样,如果“翅膀”是一个关系物,因而不可能某物是一个翅膀而不是某物的翅膀,那么我们就能创造一个名与它相应,起它的相关东西的作用。例如,我们可以说,一个翅膀是这个长翅膀的东西的翅膀,这个长翅膀的东西借助翅膀而有翅膀。在其他所有情况下也是如此。
但是应该注意,有时候同一个名既处于间接格又处于主格。这些格就叫做有类似的名或等价关系的关系词。例如,“每一个相似的东西都是与相似的东西相似的”,“每一个相等的东西都是与相等的东西相等的”,以及其他一些相似的情况:相同的名既在主格使用,又在间接格使用。但是有时候一个不同的名放在主格和间接格。比如,如果某人是父亲,那么他是一个儿子的父亲;而且并不一定他就是一个也是父亲的人的父亲。同样,如果某个人是仆人,那么他是一个主人的仆人。这些叫做具有不同的名的关系词或不相等的关系词。然而一般规则是:如同达姆森在他的《逻辑》第34章中说明的那样,总是可以把一个间接格加到一个关系词的主格上。
关系词的第四种特性是它们本性上是同时的。这里的意思应该作如下理解:存在(意义)的是 [27] 不能真谓述一个关系词,除非当这个相关的命题形成时它也真谓述另一个关系词。这样,如果“二倍是”是真的,那么“一半是”也是真的。如果“父亲是”是真的,那么“儿子是”也是真的,并且反之亦然。所谓关系词被同时毁灭应该以相同的方式理解。如果表达否定一个关系词是的否定命题是真的,那么相应的表达否定另一个关系词的否定命题也是真的。例如,如果“父亲不是”是真的,那么“儿子不是”也是真的,并且反之亦然。
但是应该注意,根据哲学大师在《范畴篇》中的说法,这些规则不是绝对一般的。例如,他说明这种特殊的性质不适合于所有关系的情况。他在“知识”和“认识对象”,“感觉”和“可感觉物”的情况下证明了这一点;尽管他既没有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建立这一点,也没有提供额外的例子,但是这一点在其他情况下确实是成立的。例如,“能够发热的东西”和“能够被加热的东西”是相互联系的。然而,这里得不出:因为能够发热的东西是,因而能够被加热的东西也是。同样得不出:仅仅因为能够被弄白的东西不是,因而能够制造白的东西也不是。在其他许多情况下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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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文是“esse exsistere ”,英译文是“existence”。——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