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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价值选择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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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选择的自由之肯定

我们在上章论,人之意志之自由,归于自由必须与有价值之理想之选择相连,否则人亦可自由的求舍弃其自由之说。由此而自由之真义,即同于有价值之理想之选择之肯定。但是我们可以问:我们如何在涵不同之价值意义的理想间,施行选择?我们如何衡量一理想之是否较有价值而为我们所当选择?又我们为什么必须用我们之自由,以从事选择,而不可运用我们之自由,以舍弃自由,而舍弃此选择之自身?我们何以不可如上章之末所说,因自由亦为罪恶之根原,而自由的求舍弃此选择的自由,而物化机械化此人生?此即是本章所讨论之问题。而我们今将从最后一个问题,即我们“当肯定对有价值之理想之选择的自由”之理由说起。

(一)首先我们可说,人之去选择有价值的理想,乃是一普遍于一切人的生活中之事实。所谓有价值,在常识中即所谓好,而人实无时不在求好,而以得好的为目标为理想,故亦无时不在选择奸,而不选不好。我们看小孩生下,不久即能说这好那不好,此即选择之开始。如此食物好,那食物不好;此衣好,那衣不好;此住屋及环境好,那住屋及环境不好。小孩稍大,父母即为之选择好的学校。小孩在校要选择那一同学好,那一师长好。小孩成人,要选好的配偶,做事要选好的职业,读书选好书,看戏选好戏。而人类之一切社会、政治、文化事业之政策方针之决定,无不待于选择。即人欲自杀,对其自杀之方法,亦有选择。一切选择,无不求选其较好更好的。尽管人在各时期、各情境下所谓好者,各不相同,然而人之求选择好者,则一。人皆以得好为理想,是即同于谓;选择有价值的理想,乃一普遍于一切人的生活中之事实。

(二)吾人并不拟否认,上来所说人之选择之自由,同时可使人自由的求舍弃其能选择之自由,而自甘于其心灵生命之物化机械化,不复再从事于选择者。此亦是一实有之事实。然吾人亦有理由,谓人不当如此。其所以不当如此之理由,可纯由此一事实中,涵有一思想上之自相矛盾上说。因吾人既由肯定自由,以舍弃自由,则吾人之前提,仍为自由之肯定。此自由之舍弃,即由自由之肯定之前提而来。则此一前提之否定,应亦有“自由之舍弃”之否定,而当归于“自由之舍弃”之舍弃,而重归于自由之肯定。而此即见由肯定自由,以舍弃自由之思想与事实,皆包涵一自相矛盾。如自相矛盾之思想,从理性上看,乃不当有者,则肯定自由以否定自由之思想,即为不当有。而依此思想,以造成之不合理想性之事实,如上章所谓自甘物化机械化之事实,即亦不当有。

(三)吾人在上章,亦承认人之自由,可以为人之罪恶之根原,故人本于其欲去除罪恶之心,亦可导致一求否定自由之思想。然人如唯是依于欲去罪恶之心,而求否定自由,则人不能否定此欲去罪恶之心,更不能以此欲去罪恶之心为罪恶,而只能以此心为为善。然人如不否定此欲去罪恶之心,而肯定之,并以此心为善,则人同时亦即肯定:一无罪恶而向善之心之本身为善。然人如肯定一向善之心为善,亦即肯定一选择善之心为善,亦即以选择有价值之理想,而求实现之之心为善。此即同于谓,吾人之有此选择之自由为善,无此选择之自由为不善为罪恶。于是人只依于欲去罪恶之心,而否定自由者,其本身亦即为罪恶。而吾人真有欲去罪恶之心,则首当去此罪恶,而肯定自由,并以此肯定自由之心为善。

上述之三理由,一是从人皆有自由选择之事实上观察,一是从反自由论者之思想上之一致与否上观察,一是从反自由论者对善与恶之肯定否定上观察,吾人皆可举之为吾人当肯定人对有价值之理想之选择的自由之理由。此即谓:姑无论吾人之真理之标准,在单纯的求合于事实,或求思想内部之一致,或在人对善与恶价值之分别之直觉,吾人皆须达于同一之结论。至于此各种理由之重轻,则可容人之再加以选择。然于否定自由与肯定自由之间,则唯有选择自由,为理所当然者。而此选择自由,即为吾人之第一步当决定之事。此一决定,使选择不自由成为不应当,亦不可能。

第二节 价值选择之质之原则

我们看,人运用其自由之所选择,而视为有价值之事物或理想,明有形形色色之不同,我们便知价值的选择问题之复杂。此复杂,不仅由于所选择者之内容之复杂,而兼由于选择的原则本身之复杂。在每一原则下,则我们大体上可发现种种评定或估量价值高下之标准,今试分数者论之。

价值选择之第一原则,乃质之原则。此所谓质之原则,乃专指正价值、负价值、及无价值或价值上为中立三者间之选择而言。此中之原则,再分之可有下列数者:

(一)以无价值者与具正价值者相较,我们可说人当选择具正价值者;而以具负价值与所谓无价值者相较,则我们宁选择所谓无价值者。而在一种将三者加以比较之意识中,则无价值者对具负价值者,可为具正价值者;而对具正价值者,亦可成为具负价值者。故常人在快乐之情调,与无苦乐之情调中,恒选快乐,在苦痛与无苦乐之情调中,恒选无苦乐;而人在苦痛中,则平日之无苦乐,亦为乐,人陷于享乐之生活中者,则视无苦乐而平淡过日,亦为苦。又如常人在无钱财与富足中选富,而在无钱财与负债中,恒选无钱财;至在负债者,则不负债即为富,在富者,则无钱财亦若同负债。其余对真伪、美丑、善恶之正负价值等之选择,皆可作如是观。

(二)一具正价值之事物,可引生具负价值之事物,亦可引生具正价值之事物,或无所谓价值之事物。如一具正价值之事物,引生具负价值之事物,则其价值可为负、或正,或为无所谓价值者。而其价值,要不如另一具同等价值之事物,而不致引生具负价值之事物者,更不如其能引生一具正价值之事物者。故人亦即当依此二事物所引生之事物之价值情态如何,以为选择之标准。此即如常人之饮酒得乐,而因醉致苦者,其价值不如饮酒得乐,而不苦者,更不如饮酒得乐,而能赋诗者。

(三)一事物之正价值之实现,可与同时存在之事物之正价值之实现相冲突,或相并存,或相促进。如相冲突,则可皆不实现其价值,而或归于皆无价值,或产生负价值;如并存,则其价值皆得实现;如相促进,则于原有之价值外,更有新的正价值之增加与创造。吾人自当首选择事物之价值,能相引生促进者,次及于其可并存者,而当弃其相冲突者。如人与人相嫉妒,则为各所欲实现之价值之互相冲突。人与人之平等竞争,而不相嫉妒,则各所欲实现之价值,可并存。人与人相鼓励,相爱护,而各更努力,并互相帮助,则有新的正价值之增加与创造。人之恒选择此最后者,即依于此原则。

依上列三者,吾人可说,凡实现一正价值,而能引生后起之具正价值之其他事物存在,并兼促进其他并存之事物之正价值之实现者,其价值即较余者为高,更为人所当选择。然此事物,是否即为依质的原则,以从事选择时,所当视为具最高价值者?曰否。

(四)吾人之实现一正价值,可不由于吾人之直接选择一具正价值之事物,而可由吾人之先或直接承受一表面具负价值之物,而通过对此负价值之事物之承受,遂利用凭借此具负价值之事物,以实现正价值。在此中,不仅有正价值之实现,且有具负价值的事物之负价值之克服与转化。此对具负价值者之克服与转化,本身为一具更高之正价值者。故吾人生而富贵者,其富贵之价值,不如由经历贫贱而富贵者。人生而健康之价值,不如生而体弱多病者,得健康者。生而愚鲁,气质驳杂者,而奋发努力,以成聪明圣智者,其聪明圣智之价值,亦高于生而聪明圣智者。凡由事物之冲突之化除,以使之归于并存和谐,并互相促进其价值之实现者,其价值亦当高于自始能并存和谐之事物所具之价值。故舜之感格顽父嚣母之德行,高于在贤父慈母庇荫之下之孝子德行。拨乱反正之豪杰之价值,高于谨守太平盛世之能臣。而由今日人类世界之包涵无数空前未有之冲突,如再经销融后,所产生之天下一家之未来世界之价值,亦可高于一切过去任何时代之人类世界之价值。孔子曰:“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孟子曰:“天之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而堪大任者之所以愿承受一切负价值,以实现正价值,并或自视为天之所命,或天之所选择,以担负一切艰难者;正以人最高之选择,即在选择此通过负价值以实现正价值之事,以使负价值皆转化为正价值之实现之所资也。

第三节 价值选择之量之原则

价值选择之第二原则乃量之原则,此为上述之质之原则之补充。即吾人可说,如在不同事物所实现之价值相同之情形下,则量愈多者愈善,又在一事物能兼实现不同种类,而不相冲突之价值之情形下,此不同种类之价值,亦多多益善。此所谓多,可直指种类与个体数目之多,即众;或空间量之多,即大;或时间量之多,即久;或强度量之多,即刚健;或涵容量之多,即宽博;或一切似少而实多,似小而实大,似暂而实久者,今亦可分别略述于下:

(一)数目种类之多。如独木不如茂林;独兽不如成群;孤星不如繁星;独智不如众智;一人独贤,不如人人皆为君子。又如只有林木,不如杂花生树;只有兽走,不如兼有鸟飞;只有星,不如兼有月;只有一种贤德,不如或贤而狂,或贤而狷,是之谓众。

(二)空间量之多。如小阜不如高山;小溪不如江河;小坪不如平原广漠;电灯之光,不如日月之光;天井一角,不如茫茫太虚;人之侏儒,亦不如佛像之丈六金身。人之心量,就其所涵摄之空间量而言,亦有大小。故小知只及眉睫之前,一室之地;大知则观于乡邦,观于四海,观于普天之下,是之谓大。

(三)时间量之多。如蔓草之蜿蜒,不如松柏之长青;蛇长而命短,不如龟寿之千年;世间之松柏,又不如庄于之大椿,以八千岁为春,八千岁为秋;人间早夭之孺子,不如百岁之翁;百岁之翁,不如庄子书中之彭祖;彭祖不如长生不死之仙。而世间国家之文化,不能长久者,不如中国印度文化之历数千年而不断。而亡人之国灭人之宗祀者,不如兴灭国继绝世者之仁。是之谓久。

(四)强度量之多。如虫之蠕动,不如蛇行;蛇行不如虎步;麻雀吱喳,不如鸡鸣喔喔;鸡鸣喔喔,不如鹤唳长空;力不胜雏,不如力能扛鼎;目光如豆,不如目光如炬;壮士驰骋沙场,当者披靡,不如圣贤豪杰之“奋乎百世之上,百世之下闻者,莫不兴起也”。

(五)涵容量之多。鱼唼不如牛饮;狼残不如虎吞;小器易盈,不如大器不满;沾沾自喜,不如“我之大贤,于人何所不容”;呢呢儿女,恩爱于小屋,何如“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圣贤之心,如天之无所不覆,地之无所不载,即其量之所涵容者,无穷无尽之谓也。

(六)以少为多者之多。言价值之质,以由负价值而实现正价值者,其价值为最高。言价值之量,则以少而实多者,而以少为多者为最高。因人能以少为多,则少皆成多,即无往不多矣。人贵珠玉,以珠玉少而卖价多也;人贵日月之光,因其形似小,而所照者大也;人乐观昙花之一现,因其瞬刻之间,而历尽花开花谢,似短而实长也。强者强矣,而似弱之强又更强。故天子之怒,“伏尸百万,流血千里,”似强,而不如匹夫之怒“伏尸二人,流血五步。”者,与天子俱没之似弱而更强;“衽金革死而不厌”之北方之强,似强,不如“宽柔以教,不报无道”之南方之强,似弱而更强。而涵容量之大所以足贵,亦非以其原大而能容大,尤贵其似小而能容大。半亩方塘,天光云影,徘徊其中,人皆爱之者何?因其似小而所容者大也。仙人枕上,黄粱一梦,彷佛百年,其所以为人想望者何,亦以其似暂而历者长也。而人类中大人圣人,所以贵于小人与庸人者,亦非以其独能寿命如金石,体大如山河,力强如狮虎,喑恶叱咤,而人马皆辟易;而贵在其与人同长不满七尺,寿不过百年,力不若牛马,其卑谦自处,若一无所能,而其心量之所涵,则可以天下为一家,中国为一人,乃至大至广也。

第四节 具本身价值者高于只具工具价值之原则

价值选择之第三原则,为具本身价值者高于只具工具价值者之原则。我们前谓价值有本身价值与工具价值之分。如生命为具本身价值者,则得金钱购物以维持生命,即为只具工具价值者。如心灵之智慧为具本身价值者,则读书以启发人之心灵之智慧,为只具工具价值者。以具本身价值者与只具工具价值者相对而言,则后者之价值,乃由其能达前者之目标而来。则人如为求后者,而忘却前者,或牺牲前者,即为无价值者或具负价值之事。故如贪夫之殉财,学者之读死书,以窒息心灵之智慧,皆明为无价值或具负价值之事。此其所以为无价值或具负价值之理由,即因此中具本身价值之生命,既不存在,与心灵之智慧,既被窒息:则此得财与读书之目标,即不存在,得财与读书之工具价值,亦即不存在。然人由用一手段或一工具以达目的时,人却恒可转而视手段与工具为目的,而忘却或牺牲其原来之真正之目的。如人本为爱国家爱人民,而组织政党与政府,然人亦可为保持政党政府之政权,而出卖国家,牺牲人民;人本为救民而传教,而人亦可为传教而传教,遂视异教者为敌人,而杀异教徒。此皆为以所以养人者害人,而为人之求实现价值之行为活动中之一最大的颠倒,而同原于人之视手段工具为目的,而忘却其原来真正之目的。故自觉吾人上述之原则,亦即所以免除此一切颠倒者。

但此原则之应用,唯在一事物之具工具价值,除此工具价值外,另无他本身价值之情形下,乃为明显有效。如一事物之被视为只具工具价值者,实另具其本身价值,则此原则,即不能明显的有效应用。如人之为国家人民而组政党政府,为救人而传教者,其可归于出卖国家,牺牲人民或残杀异端等事,人常不能明显的知其非者;即恒由于人之可继觉此原为手段之政权与教权,若亦有一本身价值,而可满足人之权力欲而来。此处即必须人能更明显的自觉另一价值标准,以衡量权力欲之满足之价值,与为国为民及救人之目标之高低,然后可。在此二情形下,吾人通常固皆知以公私为标准,而谓此出于私心之个人权力欲之满足之价值,乃较出于公心仁心之爱国爱民救人之心为低者。故此中之初为手段工具之活动之本身价值,乃断然较原先之目的之实现之价值为低者。然在其他情形下,则原初之手段或工具之行为,被人视为目的后,其价值亦可较原初之目的之价值为高。如人读书之目的,其最初自觉之目的,可只是求个人之科名,而以读书为手段,以达其得科名之目标。又人在商场中守信者,其最初自觉之目标,亦可只是以守信为一手段,或工具,以达其得利之目标。然人既习于读书守信之后,亦可转而知读书或守信本身可为一目标,而具本身价值者,于是宁牺牲科名,以读其所欲读之书,宁破产而不肯负信义,此处,彼之将原初之手段化为目的后,此目的之价值,在常识即皆知其较原初之目的为更高者。而此判断之为高时所依之标准,是否仍为公私之标准,则甚难言。由于吾人在本部第二章曾谓一事物之有工具价值者,恒兼有本身价值,具本身价值者亦恒兼具工具价值,本章第二节中又谓事物间之价值有相引生之关系;人之估量不同活动之价值高下,复须连其本身之价值,与其所能必然有效的引生出之活动或其他事物之本身价值之全部,以为论。而不同之活动与事物之本身价值高下之估量之问题,遂为极复杂者,而如何从原则上规定不同之活动与事物种类之价值之高下,亦极为不易者。吾人今所能说者,唯是据以上所论,以确立生命之价值高于物质之价值,人之仁心之价值高于生命之价值之一义。吾人能确立仁心之为具最高价值者,亦即可以之为衡量一切人生之不同事物之价值高下之一基本标准。

第五节 心灵生命物质之价值之等差原则

吾人以上曾谓一事物之具正价值,而又能引生具正价值之事物,或通过具负价值之事物,以实现正价值者,其价值较高。又谓具同等价值之事物,多多益善,而能以少涵容多者,其价值愈高。吾人今即可据此以确立生命之价值之高于物质之价值,心灵之价值之高于一般自然生命之价值,为价值选择之第四原则。生命之价值之高于物质之价值之理由,在物质之本身纵有一价值,然其不能生殖,则不能由其自身以引生出同类之价值之实现。而心灵之价值之高于生命之价值,则以唯心灵乃能认识一切有价值之事物,而涵容之。由此涵容,则可进而了解此一切事物之价值,而加以肯定,加以欣赏,加以爱护。而此能爱护一切有价值之事物之心,即吾人前所谓仁心之充量发展,乃一切事物之价值之所依恃,因而为宇宙间最有价值之事物,亦人生之一切价值之根原。此亦为吾人本部第四章价值之种类及次序最后二节,所已详论者。今可不复多赘。

吾人如知仁心为宇宙间最有价值之心,则人无论对客观自然及对其自身,皆不可徇物以丧生,亦不可求生以害仁,而人唯当利物以厚生,亦或当杀身以成仁;而此二者尤为中国先儒立人道之要义,其理由亦可得而略说。

吾人如深观人类之苦难与罪恶之原,吾人不能不承认人之恒易于徇物以丧生,亦易于求生以害仁。人之所以徇物丧生,非因物之无价值也。口之于味,耳之于色,四肢之于安佚,得之皆有乐存焉,不可谓无当下之一价值也。此厚味、美色、淫声、可使人陷溺于感觉之性相中所呈之和谐,亦一事实也。然人之沉沦物欲而不返,则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而人之整个之生命,则随五官之感觉欲望之四向驰逐而分裂,则生命乃日近于死亡。此忘生而徇欲,乃古今中外之圣哲之同所深耻。耻之者何?因此徇欲之事,皆求一时之欢娱,而不顾来日之祸患,以当下之一正价值之寻求,而不顾其所引生之负价值,以今日之酒,致明日之愁,以今日之生,速明日之死,而违于肯定整个生命之价值之当然之理也。反之者,则为宁忍一时之苦痛,以求整个生命之存在,如毒蛇在手,壮士断腕之类。而此则合于当然之理者也。

人除恒忘生徇欲以外,人又恒求生以害仁。仁者不只肯定其自己生命之价值,亦肯定他人生命之价值;不只肯定其生命之价值,亦肯定其自己及他人之心灵人格之价值。凡有悖于此者,皆为害仁之事。而害仁之事亦不止一端。一切残害他生以自顾己生之一切事,皆不仁也。而从井以救一人,如杀一人,以救一人,亦不仁也。故仁者非不爱己之生也,爱己之生而亦爱人之生也。然由仁者之能爱己生,而兼及他人之生,则已见仁者之有一超乎己之生之心量存焉。此超乎己之生之心量之所涵,又不仅只求他人与己,皆饱食暖衣以生存而已。此心能知天地之美焉,能知万物之真焉,亦能自觉其所涵者之可无限,而通于神明之德焉。此心能自觉其异于土石与草木与禽兽,而不只以求此身之生存为事。以心推心,又知他人之亦有同类之心,而同不只以求此身之生存为事。于是人乃有自敬亦敬人之心,遂相待有礼而不忍相慢,相处有义而不忍相凌,言必有信而不忍相欺,使足以达其自敬敬人之心,而于自己之行为与他人之行为之悖乎此者,则有智以知其非是,而有迁善改过之学,及与人为善之教。此皆仁者之心之所涵也。然当人只求其自己之生,只求足其一己之欲时,则可忘其一切异于禽兽之德,而不惜视人如禽兽,而不知敬之。去礼义而泯是非以相处,则无论其相利用以求共生共存,或相斗争以各求独生独存,皆人之苟生苟存,而求生以害仁之事,为人之所耻。斯时也,若有他人必欲使之行其所耻之事,如他人欲去其自觉异于禽兽之心,而视之如禽兽,与以嗟来之食,则彼将宁死不食。又如他人之必欲其作杀人以媚人之事,或颠倒是非以谤毁贤哲之事,则志士仁人,于此亦因早已自证其心愿,超溢乎其个人之生存之上,而确然有以自信,遂亦能宁死不屈,而乐杀身以成仁。此非因其不知生之价值而不欲生也,唯其亦确知有更高于生命价值之心灵价值,而所欲有甚于生者。故宁择此所欲之甚于生者,而不惜一死也。死者身,而成者仁心。此仁心之所及,既自始至终,皆能超溢乎此身之生之所及,则亦不以身之存而存,不以身之亡而亡,其英灵亦将永在,以昭垂千古。此皆非文人笔下之辞,而为杀身成仁者之所实证。是则待于读者之将本书凡涉及心灵之处会通,而自得之者也。

第六节 适合原则

人之实现价值,尚有二原则,乃与吾人实现价值时,所在之具体情境,密切相关者。此一为适合原则,可称之为价值选择之第五原则;一为次第原则,此可称为价值选择之第六原则。二者似皆可卑之无甚高论,而实亦甚重要之原则。所谓适合原则,乃谓一特定之人在一具体情境中,只有由某方式以选择某事物,乃能与人求实现价值之意识相配合,并不相抵触而说。此某事物之适合与否,乃纯因各特定之人,所在之具体情形之异而异者。故适于此人此时此地之此人者,不必适合于在他时他地之他人。然此求适合之原则本身,即可为一普遍之原则。依此原则,而人须如实了知:其为一特定之人与其所在具体之情境之唯一性无二性。由此而吾人应用以上之一切选择之原则,于一具体情境中,以从事选择时,此上之一切原则,同须受此适合原则之规定与限制。

所谓适合原则之应用于选择,其最简单之例:如人之选一衣服,须求适合于其身体,选一职业,须适合于其兴趣与环境,选一配偶,须适合于其性格上、生活上之各方面之情形。以至吾人可说在一历史书中,插入一数学公式为不适;在一水墨画中,插入一彩色人物为不适;在正以食物救济饥饿中之难民时,与之谈庙堂中之礼仪为不适。而人之忽改易其平日之所为,以模仿袭取他人之所为,如颜渊忽学子路之直率,诸葛亮忽举张飞之粗鲁,文天祥死时忽学金圣叹死时之滑稽,同为不适。此不适者之成为不适,不在其自身之全无价值,亦不在人之置一不适者于某场合中,即犯一道德上之罪过,或思想上错误。亦非与人之美感必然相违。因此不适,亦可产生一种滑稽美。不适者之所以不适,唯因其所涵之价值,与某场合情境中之人与事物所表现实现之其他价值,有一不相干,而若为一外来之插入者。如小孩穿一大人衣,此衣即显为与小孩身不相干者,亦与此小孩之活泼中所表现之价值,为不相干者。而此衣之本身无论如何美丽,此美丽之价值,即皆成不存在,而非有价值者。此非有价值者之存在于此,即与吾人求有价值者之存在于此之意识,有一抵触。故吾人必须求去除一切不适者。反之,所谓适者,则为与人于所在之场合情境中实现价值之意识,能相配合,不相抵触者。至于其是否与其他价值有相引生或相促进之情形,则不一定。此不相抵触而适合之感,亦可归于忘此适合者之存在。故庄子谓“忘足,履之适也;忘腰,带之适也,……始乎适而未尝不适者,忘适之适也。”故依适合原则,以从事选择,人尽可不觉有特殊价值实现,而此不觉有特殊价值之实现,正可为一适合的价值之真正实现之证明。

第七节 次第原则

与人之实现价值时,所在之具体情境密切相关者,尚有一原则,即上述之第六原则,次第原则。此所谓次第原则,乃是如何由吾人所在之具体情境,以实现一理想之价值时,所当遵守之原则。依次第原则,无论吾人所视为理想的最高价值者为何,吾人之实现之,皆必依次第原则。次第原则之所以重要,由于此理想恒不能骤达,而吾人之实现理想之事,遂亦必自当前所在之具体情境开始。世俗之人,欲贵为天子,富有四海,名满天下者,固不能一朝而实现其所愿。而拔乎流俗之士,欲立功立德,泽被生民,或志在为“富贵不淫,贫贱不移,威武不屈”,而“不求生以害仁”之圣贤者,亦同非一蹴即就之事。由是人欲实现其有价值之理想,则必遵守次第之原则。遵此次第原则,以实现价值,则必使至远者约之至近,至大者约之至小,《中庸》所谓“行远必自迩,登高必自卑”;老子所谓“为难于易,为大于细”“九层之台,始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而使一切生心动念,皆自当前之此时此地所在之具体情境开始。其所以必当如此之理由,乃在不依次第原则,无理想之价值,能实现;而一切不依次第原则而欲实现理想之意志行为,皆为依于幻想而生,毕竟无效果,亦无价值者。明知此为无效果无价值,而为之,即为狂妄之行。反之,人能舍此狂妄之行为,而遵次第原则,以求实现价值,则本身为一有价值之选择。

依次第原则以实现价值,一切事皆当从人所在之此时此地之具体情境之近处、小处,切实可行处开始。此最切近处为何?即辨此当前之生心动念言语态度行为之是否皆为有价值,并去其无价值或负价值者,而实现其有价值者,以迁善改过而已。

吾人写字欲好,则一笔不好,即一过;吾人言语欲达意,则一字不妥,即一过;吾人与人应对须尽礼,则偶然慢易,即是一过。而此当下之改过,即为依次第原则,以实现价值者。此亦人当下可用力,而时时处处可用力者。

此种欲人于切近处实现价值之教,似可将人之心灵自限于卑近;人又恒觉在当前之此时此地,似无客观之价值标准,以使吾人得辨别何为绝对之有价值,此标准似必待外求而后可得者。故吾人必须补足以下文之义。

吾人须知所谓于切近处实现价值之教,决非使人心灵自限于卑近。盖吾人之心灵之所驰思,自始即上天下地,古往今来,无能得而限制之者。然吾人复须知,吾人之心灵之驰思,自动而起者,可无远弗届是一事;而吾人对其每一自动而起之驰思,吾人皆可反而加以自觉,又是一事。有此自觉,则吾人对此任何自动而起之意念,皆无不可加以一价值之估量,而施以拣择之工夫。此处,吾人无一反省则已,有一反省,便知何者为私,何者为公,何者为当有,何者为不当有。此为纯属道德方面者。即纯属思想方面者,吾人思一科学问题,哲学问题时,初起之观念,亦多为自由联想而生之观念;及吾人加以反省,而一一估量其真理价值,亦多可知其或为多余,或为错误,或为似是而非者。此外,在应事方面,则吾人仓促间所发之意念,亦可由一当下之反省,而见其或足以成事,或见其足以败事。凡此等等,皆是反省多一分,则对其价值之辨别增一分。而此反省之事,亦并非必待夜深人静,乃能独居默想,而尽可是才一动念,即加自觉,以估量其价值者。人之动念,固上天下地,无所不运。此反省自觉,亦可与之俱行,而无不运,以估量其价值,而或挥之使去,或存之于心。即见此估量价值之心,恒在当下。而当此价值之估量既毕,而有所决定,以见之言语行为时,此言语行为,亦在当下。然此当下之言语行为之意义与价值,则与吾人之有价值之意念之所及,同其广大。若此意念在天下万世,则此当下之言语行为之价值,亦即在天下万世。此中初只容向内看,不容从外看。至于从外看,则吾人之言语行为之善之影响所及,其由近至远,亦非人之所能意料。《易传》谓“君子居其室,出其言善,则千里之外应之;……出其言不善,则千里之外违之。”然此处人亦不当只看功效,而只当由造因,以使之自然致果。若必欲一朝致果,此仍是不依次序原则以用思,而为幻想与狂妄;去此幻想狂妄,而唯以当下自尽其心为事,亦即在切近处实现价值之一涵义。

第八节 理性原则及其与以上各原则之关系

至于吾人如何知吾人之意念行为之必有价值者,其最切实而当下应用以作选择之标准者为何?此即理性原则,此可称为价值选择之第七原则。吾人可说一切意念行为之凡合理性原则者,即必有价值者。所谓合理性原则之意念行为无他,即“可普通化,凡吾之过去未来,或他人之过去未来,在同样情形下有之,皆为吾所肯定为有价值”之意念行为。此可普遍化与否,即一检定吾人之意念行为所实现之价值,与其他人之意念行为所实现之价值,是否相冲突之标准。凡价值相冲突,即有价值之相毁,而无价值之冲突,即无相毁。凡可普遍化之意念行为,即皆为原则上,可不相冲突,其相冲突,皆由与不能普遍化之意念行为,相夹杂而来者。故爱人,守信,求真,求美之意念行为,与求个人之名誉权力之欲相夹杂,别人与人可相嫉妒,而其求真求美之事,遂可相冲突。而吾人所有之一切意念行为,凡可普遍化者,亦即皆可以成为法则者。于是一切依公的法则,或依公心,而生之意念行为,亦皆合理者。而在人与人之伦理关系,社会关系中,若欲检定一人之意念行为是否合理,即当反省,人如此对我,我是否以为然。此即西方所谓金律,及中国所谓恕道之义。此恕之义虽简,然其应用之范围,则可及于一切人与人之间之一切相待之意念行为,而最切实易行者。至由此所衍生及所关联之道德行为规律,吾人应在伦理学中,加以研究。

我们可说理性原则,乃价值选择之根本原则,我们以前所提出之质之原则、量之原则、具本身价值者高于只具工具价值之原则、及心灵生命物质之价值之高下原则、适合原则、次第原则等,皆可统于此原则之下。因质之原则之所以建立,即由我们肯定正价值之为正价值,故我们爱好正价值,则当爱好一切正价值,而去除一切负价值,并转化具负价值为具正价值者。我们之所以有量之原则之建立,重数量、时间量、空间量、强度量、涵容量之多,亦由我们肯定一事物之价值,即当依理性而肯定一切同类事物之增多之价值。又我们之论具本身价值者高于只具工具价值者,人不当为别无价值或价值较低之手段事物,而忘却牺牲吾人原初之目的,亦依于吾人之理性的活动,不能自相矛盾,以自悖其初衷。我们论生命之价值之高于物质之价值,仁心之价值之高于生命之价值,则依于生命之能继续生起生命,仁心之能护持一切价值。我们肯定生命之价值,原即当肯定其继续生起之生命之价值,我们肯定价值,亦当肯定“此能肯定一切价值之仁心”之价值。此皆同依于理性之当然与必然。至于适合原则之建立,则伙于求吾人所实现之价值,与当前具体之场合情境相适合。在不同之场合情境下,有不同之适合者,此本身为一理性上之普遍原则。至于次第原则之谓吾人实现理想,须自实现理想于我之当前所接之现实,使之表现价值开始,进以求贯彻始终,即所以使此理想普遍的实现于此贯彻始终之次第历程中。而此亦为对一切人同有效之理性上之普遍原则。故此上述原则,皆依于人之理性而立。而理性原则,亦即上述之一切原则所由建立之总原则。

第九节 超选择之境界

吾人如真能依理性原则,以选择吾人所体验所实现之价值,吾人即可逐渐使一切具负价值或无价值之意念行为,皆逐渐被淘汰,最后即可渐至,生心动念,与一切行为中,皆更无不合理之成分。此在道德上即孔子“从心所欲不逾矩”之境界。艺术上即庄子之“得于心而应于手”之境界。在思想上即更不经尝试错误而直接与真理相凑泊之《中庸》所谓“不勉而中”之境界。在言语上即宋明儒所言“才问即答,更无安排假借”之境界,在日常行为上,即《中庸》之“不思而得,从容中道”之境界。在此处,人之意念行为,即全幅是天理流行,善善相继,或价值之不断实现历程。此即人成圣而与天合德之境界。至此境界,则人于价值之选择,已达至精至粹之境,而更无待于选择。人生之一切选择之最后目标,亦终将求选择此一超选择之境界。此在基督教称为神智神意之境界,唯神能达,非人能达者。在儒家称为圣人之“寂然不动,感而遂通”之境界。在佛家则称为“由分别以达无分别,而成无分别之分别智”之境界。然吾人之限于思辨范围内之哲学,则终不能达此境界,而只能指出此境界,而视为一超越之理想,以表示吾人之哲学之价值之限制而已。

价值选择之原则 参考书目

吕坤《呻吟语》。

洪自诚《菜根谭》。

关于中国思想中论价值选择,即择善之言,多不胜举,然不重抽象原则之提出。今介此二书,取其切近具体之日常生活,以辨是非利害得失之论。

w.m.urban:valuation its nature and laws.allen and unwin.1909.

the intellegible world又名meta physics and valae.1929.

尔本《论价值选择之原则》一为目的价值高于工具价值;永久价值高于暂时(transient)之价值;能生产的价值,高于不能生产的价值。

f.mietzeche:thus speak zarathustra,及beyond good and evil。尼采主对一切价值之重新估量transvaluation of all value,一般之价值之原则之讨论,对尼采皆无意义。此与本章之肯定若干原则者相反。然尼采之求超越机械的原则之呼唤,亦正为使人能兼认识不同原则,而活用一切原则者。则其说与本章所言相反,而亦相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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