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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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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密尔顿)

致纽约州人民:

我自以为我在前一篇论文中业已清楚表明,各州在新宪法中将在税收项目上同联邦有同等权力(进口关税除外)。由于这种权力把绝大部分社会财源公开交给各州,所以不能借口断定,各州在摆脱外界控制的情况下不会拥有像想象那样充裕的收入来供应自身的需要。当我们想到,州政府提供的公共费用为数不多时,那种充分广阔的领域将会更加完全地显现出来。

根据抽象原则就认为这种同等权力不能存在,就是以假定和理论来反对事实和现实。不管证明一件事不应存在的这类理论是多么正当,在用它们证明该事物的不存在违反事实本身的证据时,这些理论会完全遭到否定。众所周知,罗马共和国的立法权,作为最后手段,很久以来都是由两个不同的政治团体执掌的。这两个团体并非同一个立法机关的分支机构,而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立法机关,它们当中,各有一种反对势力占着优势:一种是贵族,另一种是平民。可以举出许多论据来证明这两种看来是互相矛盾的权力是不适当的,因为它们都有权力取消或撤销对方的法令。但是如果有人在罗马试图反驳这两种权力的存在,他就会被认为是个疯子。当然,我们指的是百人团选出的罗马人民议会(comitia centuriata)和部族选出的罗马人民议会(comitia tributa)。前一种议会,由人民通过百人团选举,安排得使贵族势力占优势;后一种议会取决于人数,所以平民势力占完全优势。然而这两个立法机关同时存在很长时期,罗马共和国达到了人类伟大的最高峰。

在正在特别研讨的情况中,并没有上述例子中出现的那种矛盾;任何一方都无权取消另一方的法令。在实践中,没有什么理由担忧会产生任何麻烦,因为在短时间内,各州的需要自然会缩减到非常狭小的范围内,而且不久合众国就很可能发现,完全放弃某些州想要依赖的那些对象是适宜的。

为了对这个问题的真正的是非曲直作出比较正确的判断,不妨谈论一下需要联邦政府征税来维持的对象和需要州政府征税来维持的对象之间的比例。我们会发现,前者完全是无限的,而后者则限于非常适当的范围内。在研究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记住,我们不要把自己的视野限于目前时期,而要瞻望遥远的未来。文明政府的宪法是不能根据对当前迫切需要的估计来制定,而是按照人类事务的自然和经过考验的程序,根据长时期内可能出现的种种迫切需要的结合而制定的。因此,再也没有比从估计全国政府的迫切需要出发,来推论适于划归全国政府的任何权力范围更加荒谬了。由于未来的意外事件可能发生,所以就应该有一种为它们作准备的能力。又由于这些事情的性质不可估量,所以不可能有把握地限制那种能力。也许,的确可以相当准确地作出符合如下目的的计算:偿清联邦现有债务以及在相当时间内维持平时需要的机构所必需的收入总额。但是在这一点上停止不前,而且让受任管理国防的政府在为社会提供保护、防止将来由于外来战争或国内动乱而侵犯公共治安时,处于一种绝对无能的状态,这难道是明智的吗?难道不是极端愚蠢的吗?假使相反,我们应该越过这一点,可是除了由于可能发生突然事变而规定一种无限权力以外,我们又能停在什么地方呢?虽然一般说来很容易断定,对可能发生的危险作出应有准备这点是有可能作出合理判断的,然而我们不妨要求那些作出断定的人提出他们的论据,可以肯定这些论据会是含糊而不定的,就像提出确定世界可能存在多久的任何论据一样。只限于预料内部袭击的意见,是不值得重视的,虽然那些预料也不能作出令人满意的推测。但是倘若我们要想成为商业人民,有朝一日它必然会成为我们能够保护这种商业的政策的一部分。维持一支海军和进行海战,将会包括一些政治算术无论如何也计算不出的意外事件。

即使我们应该在政治上进行一次新奇而荒唐的实验——束缚政府不以国家为理由发动进攻性战争,然而我们当然不应该使政府不能保卫社会,防备别国的野心或敌意。乌云笼罩在欧洲世界的上空,已经有些时间了。如果这片乌云化为风暴,谁能向我们保证,在它发展的进程中,它的一部分愤怒不会发泄在我们身上?没有一个有理性的人会仓促断定,我们完全不在它的范围之内。如果现在似乎正在收集的可燃性物质,在尚未成熟以前就已消耗殆尽,或者说,如果火焰没有到达我们这里就已发出亮光,我们能有什么保证可以使我们的平静状态长期不受某些其他行动或某些其他方面的扰乱呢?让我们记住,和平或战争经常不会由我们来选择;不管我们怎样稳健或毫无野心,我们也不能依赖稳健,或者希望消除别人的野心。在上一次战争结束时,谁能想象,英法两国虽然均已精疲力竭,彼此很快就会这样仇视?从人类历史来判断,我们将被迫得出结论说:战争的愤怒和破坏性情感在人的心目中所占的支配地位远远超过和平的温和而善良的情感;而根据对持久平静的推测来建立我们的政治制度,就是指望人性的比较软弱的原动力。

每个政府支出的主要起因是什么?是什么东西使得几个欧洲国家债台高筑?回答很清楚,是战争和叛乱,是维持了国家为防范这两种致命的社会病症所必需的那些机构。同国家的纯粹内部治安有关的那些机构的开支,同维持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及其附属机关有关的那些机构的开支,以及同促进工农业有关的那些机构(它几乎包括国家支出的全部对象)的开支,同国防有关的开支比较起来,是微不足道的。

在大不列颠王国,一切浮华的君主国机构得到供养,国家每年收入的不到十五分之一拨作上述一类开支,而其他十五分之十四全部用于支付该国因进行战争而欠下的债务利息和维持舰队和陆军方面。如果一方面应该说,一个君主国实行野心勃勃的计划和追求虚荣所造成的支出,并不是判断一个共和国必要支出的适当标准,那么另一方面也应该说,一个富饶的君主国在内部管理方面的奢侈浪费和一个共和政府在这方面的精打细算和简单朴素之间也有同样巨大的不均衡。如果我们把从一方面所得的适当折扣同认为应由另一方面作出的折扣进行平衡,那么这种比例仍然可以认为是恰当的。

但是只要让我们想到我们自己在一次战争中所欠的大量债务,而且让我们估计一下扰乱国家和平的事件所造成的一般负担,我们立刻就会看出,不需要任何详细说明,在联邦支出对象和各州支出对象之间必然经常会有一个极大的不均衡。的确,若干州各自为巨额债务所拖累,这些债务是最近一次战争所造成的一种赘瘤。如果采用已经提出的制度,就不可能再度发生这样的事情。当这些债务偿清之后,州政府继续遇到的唯一较重大的征税需要不过是维持各州的文官费用;此项费用,倘若再加上一切难以预料的费用,各州应该负担的总数不到二十万镑。

在为我们自己同时也为子孙后代组织一个政府时,我们在那些打算成为永久性的条款中,应该考虑到永久性支出的理由而不是临时支出的理由。如果这个原则是正确的话,我们应注意赞成州政府有每年大约二十万镑经费的规定;联邦的紧急需要是可以不受限制的,即使在想象中也是如此。这样来看这个问题时,凭什么道理主张地方政府应该永远支配总数超过二十万镑的独占税收来源呢?排斥联邦权力扩大州的权力,就是为了把社会财源放在那些不能有正当或适当需要的另外一些人的手中,而把它们从急需满足公众福利需要的人们的手中夺走。

因此,假定制宪会议想要按照联邦及其成员之间相对需要的比例,把税收对象重新加以划分,能选择什么样的特殊财源供各州利用时既不会太多也不会太少——对各州的当前需要来说太少,而对它们未来的需要来说又是太多呢?至于外税和内税的分界线,约略估计起来,这会使各州自由使用三分之二的社会财源来支付十分之一到二十分之一的自身支出;而让联邦使用三分之一的社会财源来支付十分之九到二十分之十九的自身支出。倘若我们抛开这个界限,满足于让各州有征收房地产税的专有权力,那么,在手段和目的之间仍有极大的不相称;各州拥有三分之一的社会财源,至多供应自身需要的十分之一。如果能够选择和分配任何等于而不大于其对象的财源,它就会不足以清偿各州现有的债务,会使各州依赖联邦来清偿债务。

上述一系列意见,会证明在别处已经提出的论点是正确的:“征税条款上的同等权力,是唯一可以代替州在这方面的权力完全从属于联邦权力的办法”。对税收对象的任何划分,等于为了个别州的权力而牺牲联邦的重大利益。制宪会议认为,同等权力比那种从属关系略胜一筹。显然此种办法至少有这样的优点:使联邦政府在征税方面的法定无限权力同各州供应自身需要的充分自主权协调起来。在这个重要的征税问题上,还有其他一些看法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

普布利乌斯

为《独立日报》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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