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书楼
会员中心 我的书架

第四节 公廨本钱

(快捷键←)[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快捷键→)

南北朝时,北魏官无禄,自谋生活,据赵翼《廿二史劄记》卷一四云:

后魏未有官禄之制,其廉者,贫苦异常,如高允草屋数间,布被缊袍,府中惟盐菜,常令诸子采樵自给是也。(《允传》)否则必取给于富豪,如崔宽镇陕,与豪宗盗魁相交结,莫不感其义气。时官无禄力,惟取给于人,宽以善结纳,大有受取,而与之者,无恨。(《宽传》)

所以历隋以至唐,官吏亦多无一定俸禄,贞观元年,公私之费,皆赖公廨田,后以用度不足,乃置公廨本钱,取息为月俸。《唐会要》卷九三《诸司诸色本钱上》云:

贞观元年,京师及州县,皆有公廨田,以供公私费,其后以用度不足,京师官有俸,已而诸司置公廨,以番官贸易取息,计员多少为月科。

至于中央官吏,各人应得借本若干,如前引《唐六典》卷六所云。《旧唐书》卷九《玄宗本纪》亦云:“长安、万年两县,各与本钱一千贯收利供驲。”又《唐会要》卷九三又云:

乾元(肃宗年号)元年敕,长安、万年两县,各备钱一万贯,每月收利以充和雇。

长安、万年二县,在玄宗时,得一千贯为借本,肃宗时得一万贯为借本。谅其他州县,亦得相当借本,计月取利,以作公私之费。再据以上记载,州县之公廨钱,所得利息,大约以供驲及和雇之用,而京师之公廨钱,所得利息,多作为膳费,《唐六典》所谓“别借食本”,即其一例。同时《唐会要》卷九三亦云:

贞元元年四月,礼部尚书李齐运奏:常司本钱至少,厨食阙绝,请准秘书省大理寺例,取户部阙职官二千贯,充本收利,以助公厨所乏。

同书同卷又云:

四年六月上御紫宸殿,宰臣李珏奏堂厨食利钱一千五百贯,供宰相香油蜡烛。

然除膳费外,间亦有以修理公署,及添买什物杂用。同书同卷云:“新收置公廨本钱,应缘添修廨宇什物,及令史府史等厨并用。”

总之,唐代百官之费,大多靠公廨钱利息,所以自太宗贞观实行以后,各帝均视为财利渊薮,未之更改,且用官府势力,强迫人民借贷。《新唐书》卷一三二《沈既济传》云:“以息准本,须二千万,得息百万,配户二百。”所谓“配户”,即强迫各户,分摊借贷,不然则有借本而无借人,百官膳费以及一切政费,无所从出,其何能淑。故不得不出此强迫手段。至其利息,前面所述比私人借款为重。今据《唐会要》卷九三记载,殊不尽然。

诸司所征到钱,自今以后,仍于五分之中,常抽一分,留添官本。

其年(会昌元年)六月河中,晋、绛、慈、隰等州观察使孙简奏,准赦书节文,量县大小,各置本钱,逐月四分收利,供给不乘驿,前观察使刺史,前任台省官。

今准长庆三年十二月九日敕。赐诸司食本钱,共八万四千五百贯文,四分收利。

官员于人户上征钱,皆被延引,虽有四分收利之名,而无三分得利之实。

可知公廨钱月利,虽规定为五分或四分,然实则收得三分,固比私债之月利四分为轻也。不过当时穷民,因公私债务,家室破荡者,已属不少,故李商隐《义山杂纂》云:

欠债不偿逢主 惶愧

出门逢债主 闷损人

有钱不还债 痴顽

不欠债负 必富

唐代之官民借贷事业,由以上观之,可以得数个概念:第一,唐代因中外通商,商业发达,于是放债借贷,极为流行,以为缓急相济之便利。第二,唐代因商业发达,及土地兼并之故,产生势力雄厚之资产阶级,有操纵放债借贷之大权。第三,当时凡欲借贷之人民,皆可以有价值之物件做抵押品,向资本阶级借钱以济急需。第四,唐代不独普通资产阶级,可以经营放债之事业,即政府官吏,亦经营之,借利息以维持生活。第五,唐代放债之利息,官营者较私营者为轻。唐代放债借事业,既如是盛行,则当时政府费用之短绌,人民经济之拮据,与及资产阶级不劳而获,可以想见矣。

* * *

先看到这(加入书签) | 推荐本书 | 打开书架 | 返回首页 | 返回书页 | 错误报告 | 返回顶部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