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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传疑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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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殷之礼,文献无征。而古书所言古代制度,多有莫知何属者。汉、晋诸儒解释其制,往往托之于夏、殷,谓其与周代制度不合也。今以诸说合为一篇,标曰“传疑之制度”。

(一)九州之界域。

《尔雅》:“九州:两河间曰冀州,河南曰豫州,河西曰雍州,汉南曰荆州,江南曰扬州,济河间曰兖州,济东曰徐州,燕曰幽州,齐曰营州。”郭璞注:“此盖殷制。”郝懿行曰:“郭云‘此盖殷制’者,《释文》引李、郭同。《诗·周南·召南谱正义》引孙炎曰:‘此盖殷制。《禹贡》有梁、青无幽、营,《周礼》有幽、并无徐、营。’是孙炎以《尔雅》之文与《禹贡》《周礼》异,故疑为殷制。”又曰:“《逸周书·大匡篇》云:‘三州之侯咸率。’《程典篇》云:‘文王合六州之侯奉勤于商。’《商颂》云:‘奄有九有。’《毛传》:‘九有,九州也。’又云:‘帝命式于九围。’《毛传》:‘九围,九州也。’殷有九州,皆其证。”

(二)封建之制。

《礼记·王制》:“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郑玄注:“此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

(三)八州封国之数。

《王制》:“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名山大泽不以封,其余以为附庸间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国。”郑注:“此殷制也。”孔颖达疏:“‘此殷制也’者,以夏时万国,则地余三千里,周又中国方七千里,今大界三千,非夏非周,故云殷制也。”

(四)王畿封国之数。

《王制》:“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名山大泽不以朌,其余以禄士,以为闲田。”郑玄注:“县内,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殷曰‘畿’。《诗·殷颂》曰:‘邦畿千里。’周亦曰‘畿内’。”

(五)九州封国之总数。

《王制》:“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天子之元士,诸侯之附庸,不与。”郑注:“《春秋传》云: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言执玉帛,则是惟谓中国耳。中国而言万国,则是诸侯之地,有方百里,有方七十里,有方五十里者,禹承尧、舜而然矣。要服之内,地方七千里,乃能容之。夏末既衰,夷狄内侵,诸侯相并,土地减,国数少。殷汤承之,更制中国方三千里之界,亦分为九州,而建此千七百七十三国焉。”

(六)方伯连帅之制。

《王制》:“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帅、三百十六长,八伯各有其属。属于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为左右,曰二伯。”郑注:“属、连、卒、州,犹聚也。伯、帅、正,亦长也。凡长皆因贤侯为之。殷之州长曰‘伯’,虞夏及周皆曰‘牧’。”

(七)王室之官制。

《礼记·曲礼》:“天子建天官,先六太,曰太宰、太宗、太史、太祝、太士、太卜,典司六典。”“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众。”“天子之六府,曰司土、司木、司水、司草、司器、司货,典司六职。”“天子之六工,曰土工、金工、石工、木工、兽工、草工,典制六材。”郑玄注皆谓此“殷时制也”。

(八)冢宰制国用之法。

《王制》:“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祭用数之仂……丧用三年之仂。丧祭,用不足曰暴,有余曰浩。祭丰年不奢,凶年不俭。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皮锡瑞《王制笺》案:“注疏不解冢宰,当是即以《周官》之冢宰解之。证以《白虎通》,则此经冢宰,必非《周官》冢宰。又引陈立《白虎通疏证》,定此冢宰为殷之太宰。”

(九)质成之法。

《王制》:“天子斋戒受谏,司会以岁之成,质于天子。冢宰斋戒受质。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质于天子。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斋戒受质,百官各以其成质于三官。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质于天子,百官斋戒受质。然后休老劳农,成岁事,制国用。”黄以周《礼书通故》:“以《尚书·立政》《伏书·夏传》《戴记·曲礼》诸文参之,此盖殷制也。夏重司空,以司空公领司空,而上兼百揆。其司马公领司马,而又兼司寇。司徒公领司徒,而又兼秩宗。五官之职,以三公统摄之,是谓三宅。成汤因之。故《书·立政》曰:‘三有宅,克即宅。’此所谓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者,即司徒公、司马公、司空公也。殷重司徒,故以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为次。大乐正为殷之宗伯,大司徒领司徒,亦兼宗伯。故大乐正之质,从大司徒。大司马领司马,亦兼司寇,故大司寇之质,从大司马。大司空领司空,亦兼市,故市之质,从大司空。《曲礼》记殷五官之制,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司士,《左传》作司事,盖即周之宗伯,此又谓之大乐正。于大司徒三官之外,又曰大乐正、大司寇者,明五官之制也。市本小官,故不言大,特欲配下大司空举之耳。大乐正、大司寇、市之质,必从于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者,明殷之五官亦如夏制,以三公统摄之也。司会为冢宰之属,冢宰即太宰。《曲礼》记殷官制,天官太宰,不与五官分职。故此司会之质,别受于冢宰,不从于大司徒三官。至周乃以太宰与五官同分职者,殷、周制之别也。”

(十)司空制地之法。

《王制》:“司空执度度地,居民山川沮泽,时四时,量地远近,兴事任力……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湿,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者异俗,刚柔轻重迟速异齐,五味异和,器械异制,衣服异宜。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无旷土,无游民,食节事时,民咸安其居,乐事劝功,尊君亲上,然后兴学。”皮锡瑞《王制笺》:“案司空,依今文说当为三公之司空,不当为六卿之司空。《韩诗外传》曰:‘三公者何?曰司空、司马、司徒也。’司马主天,司空主土,司徒主人。《汉书·百官公卿表》同。《白虎通·封公侯》篇曰:‘司马主兵,司徒主人,司空主地。’引《别名记》同。《御览》引《书大传》曰:‘沟渎壅遏,水为民害,则责之司空。’《论衡》引《书大传》曰:‘城郭不缮,沟池不修,水泉不降,水为民害,则责于地公。’盖司空一曰地公,正掌度地量地之事。此夏、殷官制与周官六卿不同者也。”

(十一)司徒及乐正教民之法。

《王制》:“司徒修六礼以节民性[1],明七教以兴民德[2],齐八政以防淫[3],一道德以同俗,养耆老以致孝,恤孤独以逮不足。上贤以崇德,简不肖以绌恶。命乡简不帅教者以告。耆老皆朝于庠。元日,习射上功,习乡上齿,大司徒帅国之俊士与执事焉。不变,命国之右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左,命国之左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右,如初礼。不变,移之郊,如初礼。不变,移之遂,如初礼。不变,屏之远方,终身不齿。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王太子、王子,群后之太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国之俊、选,皆造焉。凡入学以齿。将出学,小胥、大胥、小乐正,简不帅教者以告于大乐正。大乐正以告于王。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学。不变,王亲视学。不变,王三日不举,屏之远方。西方曰棘,东方曰寄,终身不齿。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正义》:“熊氏以为此中年举者,为殷礼。”)“天子命之教,然后为学。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天子曰辟雍,诸侯曰頖宫。”郑玄曰:“此小学大学,殷之制。”

(十二)司马官人之法。

《王制》:“司马辩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有发,则命大司徒教士以车甲。凡执技论力,适四方,裸股肱,决射御。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皮锡瑞《王制笺》:“案今文家说,司马主天,谓之天官,其位最尊。故进退人才皆由司马。《周官》司马专主武事,与此不同也。”

(十三)司寇正刑明辟之法。

《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有旨无简不听。附从轻,赦从重。凡制五刑,必即天论,邮罚丽于事。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成狱辞,史以狱辞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后制刑。凡作刑罚,轻无赦。……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此四诛者,不以听。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

(十四)田里关市之法。

《王制》:“古者,公田籍而不税,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夫圭田无征。”“圭辟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关执禁以讥,禁异服,识异言。”郑玄曰:“古者,谓殷时。”孔颖达曰:“此王制多是殷法。”

上十四则,见于《尔雅》者一,《小戴记·曲礼》者一,《王制》者十二。其谓为殷制者,皆以其与周制不合,故用反证之法,以为殷制。夫《商颂》之“九围”、“九有”,既未言其异于夏、周,《殷祝》称诸侯三千,何以九州仅容千八百国?其余诸制亦多可疑。卢植谓《王制》为汉文帝博士诸生所作。郑玄谓《王制》之作在周赧王之后,其时距殷甚远,固不待言。俞樾、皮锡瑞谓《王制》为孔氏之遗书,七十子后学者所记,当亦未必尽弃周制而远法殷商。刘师培纂《中国历史教科书》直以《王制》所云悉属殷制,使学者据以为说,不复究其由来,则袭谬沿讹,其误非浅矣。愚意《王制》之言自属周、秦间学者理想中之制度,第此等理想亦必有其由来。今文家所谓变周之文从殷之质者,故非无见。兹列数证以明其虽非完全殷制,亦可借以推测殷代制度之梗概焉。

(一)诸侯国数。封建诸侯,自不能如布子于棋局,一一恰合其数。然殷末诸侯之数,似亦有一千七八百国。《史记·殷本纪》:“周武王之东伐至盟津,诸侯叛殷会周者八百。”《逸周书·世俘篇》:“武王遂征四方,凡憝国九十有九,凡服国六百五十有二。”以此计之,已有一千五百余国,其他岂无中立而不亡者?则谓殷之诸侯由三千而渐少至千八百国,亦理所宜有也。

(二)当时官制。《史记·殷本纪》:“纣以西伯昌、九侯、鄂侯为三公。”是殷之尊官为三公也。《书·牧誓》周官司徒、司马、司空下,即称“亚旅”、“师氏”,以司徒、司马、司空为三公,与诸大夫有别也。当时周室之制必与殷制相近,故解《王制》者谓司徒、司马、司空为殷之三公,非傅会也。

(三)殷之重刑。商人先罚而后赏,故刑罚最严。《书·多方》曰:“乃惟成汤,克以尔多方,简代夏作民主。慎厥丽乃劝,厥民刑用劝,以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劝。要囚,殄戮多罪,亦克用劝。开释无辜,亦克用劝。”以此言衡《王制》,则司寇之正罚明辟,似亦本于殷。且《墨子》称“汤有官刑”[4],《荀子》言“刑名从商”[5]。刑名之严,殆自商始。《王制》以“析言破律,乱名改作”为大罪,其以此欤?

(四)关市田赋之制。《孟子》:“殷人七十而助。”助者,借也。与“公田借而不税”之说合。又称“文王治岐,耕者九一,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亦殷末之事。《逸周书·大匡篇》:“无粥熟,无室市。”所谓粥熟,即饮食之成熟者,所谓室市,即室中各物皆取于市也。此殷之市禁行之于周者,特不如《王制》之详耳。

大抵人类之思想不外吸集、蜕化两途。列国交通,则吸集于外者富;一国独立,则蜕化于前者多。三代制度虽有变迁,而后之承前大都出于蜕化。即降至秦、汉学者,分别质文,要亦不过集合过去之思想为之整理而引申,必不能谓从前绝无此等影响,而后之人突然建立一说,乃亦条理秩然,幻成一乌托邦之制度。故谓《王制》完全系述殷制未免为郑、孔所愚,而举其说一概抹杀,谓其绝无若干成分由殷之制度绎而生者,亦未免失之武断也。

* * *

[1] 冠、昏、丧、祭、乡、相见。

[2] 父子、兄弟、夫妇、君臣、长幼、朋友、宾客。

[3] 饮食、衣服、事为、异别、度、量、数、制。

[4] 《非乐篇》。

[5] 《正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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