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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选举与世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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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之季世,重清议而薄朝政,贵贱荣辱,朝野相反。故至魏、晋,有九品官人之法。

《魏志·陈群传》:“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文献通考》:“延康元年[1],尚书陈群以为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择州郡之贤有识鉴者,为之区别人物,第其高下。又制郡口十万以上,岁察一人,其有秀异,不拘户口。其武官之选,俾护军主之。……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各取本处人,在诸府公卿及各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为之,区别所管人物,定为九等。其言行修著,则升进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倘或道义亏缺,则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矣。以吏部审定天下人才士庶,故委中正铨第等级,凭之授受,谓免乖失及法弊也。”

朝廷用人,率依中正品第。

《文献通考》:“晋依魏氏九品之制,内官吏部尚书、司徒左长史,外官州有大中正,郡国有小中正,皆掌选举。凡吏部选用,必下中正,征其人居及祖父官名。”

《廿二史札记》:“魏文帝初定九品中正之法,郡邑设小中正,州设大中正,由小中正品第人才以上大中正,大中正核实以上司徒,司徒再核,然后付尚书选用。”

中正定品,三年一更。

《晋书·石虎传》:“魏始建九品之制,三年一清定之。”

多设访问,助之调查,并为品状。

《晋书·孙楚传》:“王济为太原大中正,访问论邑人品状,至楚,济曰:‘此人非卿所能目,吾自为之。’乃状曰:‘天才英博,亮拔不群。’”又《刘卞传》称卞初入太学,试经,当为台吏四品,访问[2]令写黄纸一鹿车,卞不肯。访问怒,言于中正,乃退为尚书令史。

小中正有失,大中正当举发之,不得徇隐。

《晋书·卞壸传》称:“淮南小中正王式,父没,其继母终丧,归于前夫之子,后遂合葬于前夫。壸劾之,以为犯礼害义,并劾司徒及扬州大中正、淮南大中正含容徇隐。诏以式付乡邑清议,废终身。”

虽中正所黜陟,政府亦得变更之。

《晋书·霍原传》称燕国中正刘沈举霍原为二品,司徒不过[3]。沈上书,谓原隐居求志,行成名立。张华等又特奏之,乃为上品。又《张轨传》称张华素重张轨,安定中正蔽其善[4],华为延誉,得居二品。

然被纠弹付清议者,多致废弃。

《日知录》:“九品中正之设,虽多失实,遗意未亡,凡被纠弹付清议者,即废弃终身,同之禁锢。至宋武帝篡位,乃诏有犯乡论清议,赃污淫盗,一皆荡涤洗除,与之更始。自后凡遇非常之恩赦文,并有此语。”[5]

南北朝时,其风犹然。

《文献通考》:“梁初无中正制,敬帝太平二年,复令诸州各置中正,仍旧放选举,皆须中正押上,然后量授,不然则否。……后魏州郡皆有中正,掌选举,每以季月与吏部铨择可否。其秀才对策第居中上,表叙之。正始元年,乃罢诸郡中正。”又:“南朝至于梁、陈,北朝至于周、隋,选举之法,虽互相损益,而九品及中正,至开皇中方罢。”

其制之得失,论者不一。举其得,则曰重清议(《日知录·清议》一篇言之甚详);斥其失,则曰徇私情。

《文献通考》:“于时虽风教颓失而无典制,然时有清议,尚能劝俗。陈寿居丧,使女奴丸药,积年沈废。郤诜笃孝,以假葬违常,降品一等。其为惩劝如此。其后中正任久,爱憎由己,而九品之法渐弊。遂计官资以定品格。天下惟以居位者为贵。尚书仆射刘毅,以九品者始因魏初丧乱,是军中权时之制,非经久之典也,宜用上断,复古乡举里选之法。上疏曰:夫九品有八损,而官才有三难,皆兴替之所由也。人物难知,一也;爱憎难防,二也;情伪难明,三也。今之中正,定九品,高下任意,荣辱在手,操人主威福,夺天朝权势,爱恶随心,情伪由己。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公无考校之负,私无告诉之忌,损政之道一也。置州郡者,本取州里清议,咸所归服,将以镇异同。一言议,不谓一人之身,了一州之才,一人不审,遂为坐废。使是非之论,横于州里;嫌隙之仇,结于大臣,损政之道二也。本立格制,谓人伦有序,若贯鱼成次,才德优劣,伦辈有首尾也。今之中正,坐徇其私,推贵异之器,使在九品之下,负载不肖,越在成人之首,损政之道三也。委以一国之重,而无赏罚之防,使得纵横无所顾惮。诸受枉者,抱怨积久,独不蒙天地无私之德,长壅蔽于邪人之铨,损政之道四也。一国之士,多者千数。或流徙异邦,或给事殊方,而中正知与不知,将定品状,必采声于台府,纳毁于流言。任己则有不识之弊,听受则有彼此之偏。所知以爱憎夺其平,所不知者以人事乱其度,损政之道五也。凡所以立品设状者,求人才而论功报也。今于限当报,虽职之高,还附卑品,无绩于官,而获高叙,是为抑实功而崇虚名也,损政之道六也。凡官不同事,人不同能。今九品不状才能之所宜,而以九等为例。以品取人,或非才能之所长;以状取人,则为本品之所限。若状得其实,犹品状相妨,况不实者乎?损政之道七也。前九品诏书,善恶必书,以为褒贬。今之九品,所下不章其罪,所状不列其善。废褒贬之义,任爱憎之断,天下之人,焉得不解于德行,而锐于人事乎?损政之道八也。职名中正,实为奸府,事名九品,而有八损。臣以为宜罢中正,除九品,弃魏氏之弊法,立一代之美制。”

然其中犹有一义焉,则所谓绅士政治是也。魏、晋以降,易君如举棋,帝王朝代之号如传舍然。使人民一仰朝廷君主之所为,其为变易紊乱,盖不可胜言矣。当时士大夫,于无意中保守此制,以地方绅士,操朝廷用人之权。于是朝代虽更,而社会之势力仍固定而不为摇动,岂惟可以激扬清浊,抑亦所以抵抗君权也。

《陔余丛考》(赵翼)“论六朝忠臣无殉节者”一篇谓:“自汉、魏易姓以来,胜国之臣,即为兴朝佐命,久以习为固然。其视国家禅代,一若无与于己,且转借为迁官受赏之资”云云。实则其时国家大权在绅士,不在君主,故绅士视国家禅代无与于己也。《廿二史札记》“论南朝多以寒人掌机要”篇谓:“魏正始、晋永熙以来,皆大臣当国。晋元帝忌王氏之盛,欲政自己出,用刁协、刘隗等为私人,即召王敦之祸。自后非幼君即孱主,悉听命于柄臣,八九十年,已成故事。至宋、齐、梁、陈诸君,无论贤否,皆威福自己,不肯假权于大臣。而其时高门大族,门户已成,令、仆、三司,可安流平进,不屑竭智尽心,以邀恩宠。且风流相尚,罕以物务关怀,人主遂不能借以集事,于是不得不用寒人”云云。亦可见自晋以来,绅士权力甚大,虽人君威福自己,而绅士自居高位,不屑为人主私人也。

九品中正之弊,专论门第,则高位显职,皆为世族子弟所得。虽无世袭之制,实有阶级之分。

《南史·谢弘微传》:“晋世名家,身有国封者,起家多拜员外散骑侍郎。”《梁书·张缵传》:“秘书郎有四员,宋、齐以来,为甲族起家之选,待此入补。其居职例数十百日,便迁任。”

《初学记》:“秘书郎与著作郎,江左以来,多为贵游起家之选。故当时谚曰:‘上车不落,为著作;体中何如,则秘书。’”

至于位宦高卑,皆依家牒为断。

《南史·王僧孺传》:“入直西省,知撰谱事。先是,尚书令沈约以为:‘晋咸和初,苏峻作乱,文籍无遗。后起咸和二年,以至于宋,所书并皆详实,并在下省左户曹前厢,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此籍既并精详,实可宝惜,位宦高卑,皆可依案。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征发,既立此科,人奸互起[6],伪状巧籍,岁月滋广,以至于齐,患其不实,于是东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竞行奸货,以新换故,昨日卑细,今日便成士流。……宋、齐二代,士庶不分,杂役减阙,职由于此。窃以晋籍所余,宜加宝爱。’武帝以是留意谱籍……因诏僧孺改定百家谱。”“晋太元中,员外散骑侍郎平阳贾弼,笃好簿状,乃广集众家,大搜群族,所撰十八州一百一十六郡合七百一十二卷。凡诸大品,略无遗阙,藏在秘阁,副在左户。及弼子太宰参军匪之,匪之子长水校尉深,世传其业。太保王弘,领军将军刘湛,并好其书。弘日对千客,不犯一人之讳。湛为选曹,始撰百家以助铨序。”

州郡属吏,亦须辟引著姓。

《梁书·杨公则传》:“为湘州刺史,保己廉慎,为吏民所悦。湘俗单家以赂求州职,公则至,悉断之。所辟引皆州郡著姓,高祖班下诸州以为法。”

南朝如此,北地亦然。

《陔余丛考》(赵翼):“当时风尚,右豪宗而贱寒畯,南北皆然,牢不可破。高允请各郡立学,取郡中清望人行修谨者为学生,先尽高门,次及中等。魏孝文帝以贡举猥滥,乃诏州郡慎所举,亦曰门尽州郡之高,才极乡闾之选。”

甚至帝王虽宠其人,而不能跻之于士大夫之列。

《陔余丛考》:“习俗所趋,积重难返,虽帝王欲变易之而不能。宋文帝宠中书舍人宏兴宗,谓曰:‘卿欲作士人,得就王球坐,乃当判尔。若往诣球,可称旨就席。’及至,宏将坐。球举扇曰:‘卿不得尔!’宏还奏。帝曰:‘我便无如此何!’他日帝以语球,欲令与之相知,球辞曰:‘士庶区别,国之常也。臣不敢奉诏。’[7]纪僧真自寒官历至冠军府参军主簿,宋孝武帝尝目送之曰:‘人生何必计门户?纪僧真堂堂贵人所不及也。’其宠之如此。及僧真启帝曰:‘臣小人,出自本州武吏,他无所须,惟就陛下乞作士大夫。’帝曰:‘此事由江敩、谢瀹,我不得措意,可自诣之。’僧真承旨诣敩,登榻坐定。敩命左右:‘移吾床让客!’僧真丧气而退,告帝曰:‘士大夫固非天子所命。’”

其为社会中一种特殊势力,殆尤过于古代之世族[8]。降至唐代,其风犹存。柳芳著论,至以此为魏、晋、隋、唐治乱兴衰之征。

《新唐书·柳冲传》:“初,太宗命诸儒撰《氏族志》,甄差群姓。其后门胄兴替不常,冲请修改其书。帝诏魏元忠、张锡、萧至忠、岑羲、崔湜、徐坚、刘宪、吴竞及冲,共取德、功、时望、国籍之家,等而次之。……开元初,诏冲与薛南金复加刊窜,乃定。后柳芳著论甚详,今删其要,著之左方。……魏氏立九品,置中正,尊世胄,卑寒士,权归右姓。其州大中正、主簿,郡中正、功曹,皆取著姓士族为之,以定门胄,品藻人物。晋、宋因之,始尚姓已。然其别贵贱,分士庶,不可易也。于时有司选举,必稽谱籍,而考其真伪。故官有世胄,谱有世官,贾氏、王氏谱学出焉。由是有谱局,令史职皆具。过江则为‘侨姓’,王、谢、袁、萧为大;东南则为‘吴姓’,朱、张、顾、陆为大;山东则为‘郡姓’,王、崔、卢、李、郑为大;关中亦号‘郡姓’,韦、裴、柳、薛、杨、杜首之;代北则为‘虏姓’,元、长孙、宇文、于、陆、源、窦首之。……郡姓者,以中国士人差第阀阅为之制,凡三世有三公者曰‘膏粱’,有令、仆者曰‘华腴’,尚书、领、护而上者为‘甲姓’,九卿若方伯者为‘乙姓’,散骑常侍、大中大夫者为‘丙姓’,吏部正员郎为‘丁姓’。凡得入者,谓之‘四姓’。……北齐因仍,举秀才、州主簿、郡功曹,非‘四姓’不在选。故江左定氏族,凡郡上姓第一,则为右姓;太和以郡四姓为右姓;齐浮屠昙刚《类例》凡甲门为右姓;周建德氏族以四海通望为右姓;隋开皇氏族以上品、茂姓则为右姓;唐《贞观氏族志》凡第一等则为右姓;路氏著《姓略》,以盛门为右姓;柳冲《姓族系录》凡四海望族则为右姓。不通历代之说,不可与言谱也。今流俗独以崔、卢、李、郑为四姓,加太原王氏,号五姓,盖不经也。夫文之弊,至于尚官,官之弊,至于尚姓,姓之弊,至于尚诈。隋承其弊,不知其所以弊,乃反古道,罢乡举,离地著,尊执事之吏。于是乎士无乡里,里无衣冠,人无廉耻,士族乱而庶人僭矣。……山东之人质,故尚婚娅,其信可与也;江左之人文,故尚人物,其智可与也;关中之人雄,故尚冠冕,其达可与也;代北之人武,故尚贵戚,其泰可与也。……管仲曰:‘为国之道,利出一孔者王,二孔者强,三孔者弱,四孔者亡。’故冠婚者,人道大伦。周、汉之官人,齐其政,一其门,使下知禁,此出一孔也,故王。魏、晋官人,尊中正,立九品,乡有异政,家有竞心,此出二孔也,故强。江左、代北诸姓,纷乱不一,其要无归,此出三孔也,故弱。隋氏官人,以吏道治天下,人之行,不本乡党,政烦于上,人乱于下,此出四孔也,故亡。唐承隋乱,宜救之以忠,忠厚则乡党之行修;乡党之行修,则人物之道长;人物之道长,则冠冕之绪崇;冠冕之绪崇,则教化之风美,乃可与古参矣。”

其力崇贵族,正与今日各国盛奖平民者相反。至唐末五代,种族混乱,不崇门阀,其风始衰替焉。

* * *

[1] 魏文帝为魏王,改建安二十五年为延康元年,后又改为黄初元年。

[2] 赵翼曰,助中正采访之人。

[3] 即不准也。

[4] 当是抑置下品。

[5] 齐、梁、陈诏并云洗除先注,当日乡论清议,必有记注之目。

[6] 按《宋书·索虏传》:“元嘉二十七年,军旅大起,兵力不足。尚书左仆射何尚之,参议发南兖州三五民丁,父祖、伯叔、兄弟仕州居职从事,及仕北徐兖州为皇弟、皇子从事庶姓主簿,诸皇弟、皇子府参军、督护,国三令以上,相府舍者不在发例。其余悉倩暂行。”疑即所谓七条征发之法。

[7] 按《宋书·王球传》:“时中书舍人徐爰,有宠于上,尝命球及殷景仁与之相知。球辞曰:‘士庶区别,国之章也。臣不敢奉诏。’上改容谢焉。”是球所拒者,为徐爰,非宏也。

[8] 春秋时代,世族专权,如鲁三桓、郑七穆之类,虽亦具有特殊势力,然发生于封建世禄之时代,无足异也。自秦以降,社会阶级已经铲除,无所谓平民贵族之别;而汉、魏以来,复造成此种阶级之制,斯可异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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