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将讨论运用于根据律这一逻辑原理,并推导出第三个基本范畴
这个部分在九个小部分中包含了对知识学之理念与形式以及它与以前的哲学的历史渊源的更一般的考察,也包含了对它自己的开端的关键阐释。因为如果此事应当在绝对无条件者中发生,那么对知识学的理念本身的讨论,就只能从知识学本身中被赢获。
这就意味着:三个最高的原理不仅给出了对知识学之特定内容进行推导的基础,而且还界定了主题,也规定了作为一种科学——而且是科学之科学(wissenschaft von wissenschaft)——的知识学的可能性形式。
费希特在如此这般对知识学进行详尽加工之前,以一篇“论知识学概念”的论文为先导。在这篇论文中,他似乎只是教条地发展了知识学的概念。援引了被预设了的知识概念、“我知”(ich weiß)概念、作为“一般自我”概念的“我思”概念,尤其是援引了逻辑学的诸形式规则的概念(这些规则规定了一切如其本然的思想)后,那里可能被思考的是知识学的主题或者诸种非哲学的(nicht-philosophische)对象。
但现在在诸个别原理那里得出的一点是,逻辑学的诸公理作为形式的(formale)规则,其本身是从界定了自我性本身之本质的那些质料的(materialen)原理中推导出来的。
这样,费希特就以对第三个逻辑原理的讨论——推导——而开始了第三节的第二个部分,为的是过渡到对思想的一种一般性考察(第一至第四个步骤),并由此得出知识学之特殊思想的诸种规定性。这种思想之所以特殊,乃是因为恰恰在第一个关键原理中没有证明(bewiesen)任何东西,只有一些东西被揭示(aufgewiesen)了。只有现在才可以反过来看清楚,这话意味着什么。“从现在开始,应当在人类精神的体系中出现的一切,都必定要从已提出的东西中被推导出来。”(卷1,第110页)
1.根据律
第一个步骤
先前通过撇开原初的、“自我设置自我”这种设置活动所给出的内容不管,得出了“a=a”这个公式。这个公式并未为那种内容奠基,因为它作为设置之规则,在自身之中是从设置活动的本质出发而得到奠基的,而这种设置活动必然是一种“我设置”。
相应的,从第三个原理“自我以及非我都以可分的方式被设置了”(卷1,第109页)中,同样抽象出了一种逻辑规则。这样一来,费希特就触及了“人们此前称为根据律的那个逻辑定律”(卷1,第111页):a部分地=-a,反之亦然。这就显示出:“每一个等同之物都在‘=x’这个标记下,与它所等同之物相对立而被设置了。”(卷1,第111页)“每一个被对立设置之物都在‘=x’这个标记下,与它所对立之物相等同而[被设置了]。”(卷1,第111页)被对立设置之物在其中被设置为等同,而等同之物在其中被设置为对立的那个事物,就叫作根据(grund)。——根据:设置在关系-设置(verhältnis-setzung)的意义上被引向的那个事物。(关系?)
等同于被对立设置者而进行设置(entgegengesetztes gleichsetzen):关联起来(beziehen);它在其中发生等同现象的那种事物,就是关联(beziehung)的根据(关联根据)。
对立于等同之物而进行设置(gleiches entgegensetzen):区分(unterscheiden);它在其中被对立设置的那种事物,就是区分的根据(区分根据)。
关联活动-区分活动(σύνθεσις-διαίρεσις):任何一个如其本然的陈述,亦即一切设置活动,都是“可分地”进行设置的活动(“teilbar”-setzen)。可分地进行设置的活动意味着:以关系的方式或以关联的方式,并非在绝对的意义上进行设置。可分地进行设置的活动在其本身就是关联活动(σύνθεσις)和区分活动(διαίρεσις)。(费希特这里有了一个狭义的“联系”概念:在关联到一起[zusammenziehens-auf]的意义上。)
费希特以对根据的这种讨论,最初完全运行在传统的轨道上,这个轨道首先是从莱布尼茨开始固定下来的。“根据”首先被归于判断、陈述活动和设置活动。关系:主谓关系(das subjekt-prädikat-verhältnis)。
请注意:在这个意义上,康德最初在他1755年的博士论文《对形而上学认识之诸第一原则的一种新探讨》(principiorum primorum cognitionis metaphysicae nova dilucidatio)中同样见缝插针地讨论了根据问题和根据律:“规定(bestimmen)就是设置一个谓语的活动,随之就排除了它的对立面。联系谓语来规定一个主语者,就叫作根据。”[70]根据:规定者,而且是规定主谓关系者。“根据概念依据其通常的涵义,在主语和谓语之间产生[重点号为作者所加]了某种特定的结合和连结。”[71]
这里可以很清楚地表明:“根据”被联系到“命题”上,而且它涉及的是如其本然的主谓关联(die subjekt-prädikat-beziehung);主谓关联要联系到它,才能合法地贯彻下去。每个命题都必须有一个根据。这是对命题概念的一种阐明。(但这样一来却只提出了一条规则,这条规则以一整个问题世界[welt von problemen]为基础。[72])
沃尔夫(christian wolff):经由充足理由律我们明白那些可以通过它被理解的东西,为什么某物存在(per rationem sufficientem intelligimus id, unde intelligitur, cur aliquid sit)。[73]存在(esse)——是真相(verum esse)——真理(veritas)——关联(connexio);当然,这里理解得更广,也更宽泛了。这个问题就不探讨了。
第二个步骤
只是在费希特对根据律的讨论中,现在有某种新的因素浮现出来了。虽然他称其为一个逻辑定律,也就是一个规范着一切须臾不可离之思想的定律,作为逻辑定律,它仍然有着无限的效用;但是费希特却将这个定律限制起来,并说:“逻辑上的根据律受到上述质料性原理的规定,这就是说,它的有限性本身是受限制的;它只对我们的一部分知识有效。”(卷1,第112页)这就意味着,它的效用是有某种条件的。(因而,并非所有知识都是逻辑的,并非所有知识都是一种“设置活动”,一种判断活动。——这意味着什么!设置活动,判断活动。逻辑学,旧的存在论!)
在费希特的阐释之下,这个定律说的是:被对立设置者和被等同设置者,只是在某一种标记(merkmal)之下才被对立设置和被等同设置。唯有在一般意义上相异的诸事物被设置为等同的或者对立的之时,亦即唯有在一般的差异之物(verschiedenes)如其所是地那般被给出和被设置时,唯有存在着如其本然的多样之物、可区别之物(unterscheidbares)、可联系之物(beziehbares)时,这个定律才有意义。倘若存在着这样的事物,不可等同于它或者针对它设置任何东西(这种事物[74]在其本身就根本排除了一切可区别性[unterscheidbarkeit]),那么关于这事物的“判断”就不受根据律管辖了。这种判断不仅事实上没有被奠基,它如其所是地可能根本没有任何根据。(那时它还可能是一个判断吗?)它“没有任何根据,而是其本身为一切被奠基者指定根据。这类判断的对象就是绝对自我”(卷1,第112页)。关于绝对自我的情形,是在具有第一个原理之特征的那些命题中被判断的。现在,只要第三个原理——从演绎的角度出发来看——是被推导出来的,但这种推导同时又是在进行规定和限制,那么被推导出来的事物的效用也就随之限制了自身。根据律因为归属于那被推导出来的第三个原理,其本身就是被限制了的。
但此处涉及的是在与推导问题和演绎问题的整体关联下被说出的一切,而没有考虑到这里被揭示出来的东西。或者仍然说到了一些?绝对自我!我们已经看到,费希特在现在的一般性讨论中,从第三个原理出发,回到了一般自我问题;而且必定会显明的是,第三个原理的内容在多大的程度上为了自我的本质规定而得以贯彻,对这种本质规定进行奠基和规整(ordnung)的理想也在多大程度上保持了优势,以及在演绎次序(deduktionsordnung)上居于首位的事物,是不是这本质规定的突出因素。
费希特在过渡到对无根据的(grundlosen)、但恰恰因此也最高的判断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之前,还进一步规定了设置行动的结构——正如它现在通过第三个原理产生出来那般。
2.思的一般规定
第三个步骤
这里首先出现的是一种更偏于术语方面的讨论,但这种讨论对于洞察德国观念论之辩证法与康德判断学说及康德传统之间的整体关联,却是极为重要的。
如果在被比较之物中探寻的是对这些被比较之物进行对立设置、进行区分的东西,那么这种行动就是一种反题式(antithetische)行动——ἀντί(对反):对立设置的根据将被察知;这种行动所设置的,便是在这当中为ἀντί(对反)奠基的事物。
这些判断通常被称为“分析”判断。这就表明:在某种如其本然的表象内容中的内部因素,突出了总是在区分活动、对立设置活动和对差异之处的洞察活动中发生的事情。(相互-拆-开[aus-einander-nehmen]、相互区分:διαίρεσθαι。)
费希特为这种设置方式选择了“反-题的”(anti-thetisch)这个名称,为的是表明,分析的操作程序乃是一种如其本然的合-题的(syn-thetischen)操作程序的对立面;换句话说,为的是表明,一切分析总是已经预设了一种综合。康德本人当然也已经清楚地说过:知性(verstand)不能析取(“分析”)出它事先没有置入(“综合”)的任何东西。只有当我先行合-置(zusammen-halte)(σύν)了之后,才能进行对-置(gegeneinander-halten)。
对立于反题操作程序而被设置下来的因素(das dem antithetischen verfahren entgegengesetzte)在于,它在被对立设置者(被比较者)中探寻的是使得那些被设置者等同,使得它们一致和归拢起来的东西;因此这因素就是综合的因素。从逻辑上的设置形式来看,诸反题判断是进行否定的判断,诸综合判断是进行肯定的判断。
第四个步骤
但这些逻辑行动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呢?它们是作为两种形式简单地并存,还是在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完全确定的关系?很明显,在这一点上需要下决断的仅仅在于,我们得回溯到这些逻辑形式的根源上,回溯到诸原理及它们的关系上。
第三个原理清楚表明了,如果没有对立设置行动,被对立设置起来的双方就不可能在某个第三方中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在自身中包含了一种结合活动(verbinden)。对于逻辑上的诸种设置形式而言,由此产生的结果便是:“如果没有一个合题,就不可能有任何反题”[75],反之亦然,“如果没有一个反题,就不可能有任何合题”(卷1,第113页)。因为反题就在于,在等同者中寻找被对立设置者。但等同者却是事先被设置为等同者的;在对问题的反思中,这一点已经被撇开不顾了,而等同存在(gleichsein)则被简单地接纳了。而合题则在于,在被对立设置者中寻找等同者;只有在先行的对立设置中,被对立设置的双方才是其所是。
经过对设置之诸逻辑形式及其相互关系的这种一般描绘之后,费希特过渡到讨论设置问题以及它在那个主导问题的整体关联中的种种基本形式。
自我问题,自我性的本质规定(知识学);但这种自我性却与形而上学这个基本问题处在整体关联中。要是人们在当下没有看到这种整体关联,那就不好理解,为什么费希特现在在第五个步骤中突然谈到康德对先天综合判断的可能性条件的追问,以及他自己着意于形而上学这个基本问题而对此进行的种种讨论意味着什么了。
3.讨论知识学的理念
第五个步骤
费希特说:“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的顶点提出的那个著名的问题:先天综合判断是何以可能的?——如今以最普遍和最令人满意的方式得到了回答。我们在第三个原理中,在被对立设置的自我和非我之间(借助于双方的被设置下来的可分性)进行了一种综合,这种综合的可能性不再被进一步追问,这种可能性的根据也没有被提出;它在绝对的意义上是可能的,人们在没有任何进一步根据的情况下就有权进行这种综合。一切其他应当能成立的综合,都必定基于这种综合之上;它们也必须在这种综合之中,并与这种综合一道而被进行:而且正如这一点得到证明一样,下面这一点得到最有说服力的证明,即它们和那种综合同样有效。”(卷1,第114页)
由此,费希特首先联系他的知识学而说了下面的意思:(1)知识学不仅包含先天综合判断,纯然以先天的方式执行的判断(至少在知识学的理论部分是如此:第四节)。(2)这些判断的可能性基于第三个原理,而且是在这个原理包含了另两个原理在自身之内的情况下,这就是说,在对以可分的方式被设置的自我与非我的基本综合之中。
但费希特以此澄清的是:通过论证知识学的第三个原理,形而上学的基本问题就被决定下来了。因为康德的那个著名问题正是后者。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提出的那个著名的追问……在多大的程度上?作为他的问题的公式(formel)。这个问题就是:形而上学的可能性。“形而上学”——首先是一般形而上学(metaphysica generalis)(存在论),存在论方面的知识的可能性,关于先于一切经验的、对存在者之存在的认知的可能性。“可能性”:关于先天的存在(das sein a priori)的那种自由运行着的[?] 知识,关于存在的综合性知识。[76]追问的意义——问题的公式!在这种追问中包含了什么?尽管费希特并没有如此来看待!
费希特的立场:他看到那个著名的追问以最普遍和最令人满意的方式得到了回答,这就是说,到那时为止,对这种追问的回答都不够普遍,也不够令人满意,甚至康德那里也是如此。(现在不必说,费希特当然是先验哲学家。)对于费希特而言,康德还太“经验化”了,还没有采取纯粹的、系统的演绎。在康德看来完全有利于先验哲学体系的因素,在费希特看来也得付之于批判。
当然,费希特追求的是第三个原理的可能性根据。这是理性的权力命令,我们诉诸这种命令。而这又再次表明,这种根本性综合的可能性不容进一步追问了,没有任何根据被提出:“它绝对是可能的,人们有权进行这种综合,无需一切进一步的根据”(卷1,第114页)。“人们”——每一个作为人的人!又是不言自明!费希特是否比康德更普遍和更令人满意地解决了问题,这是存疑的。
请注意:或许很容易理解的是,情况的确如此,但仅凭这些,还没有澄清人们的上述权限。仅凭这些不足以确定,不可以,也不必追问这种综合。费希特所不了解的问题恰恰在于,在这里要如何进行追问。这个问题据说必须被问及,亦即在如下前提之下:这个问题——知识学本身为这个问题而被采纳——被充分加工了。但费希特立足于封闭的演绎体系的构造之上。(在康德和费希特两个人那里,都有对人的追问。我们知道!这甚至也是成问题的!)
第六个步骤
一切综合都必须被囊括于那根本性综合之中。由此就为知识学指明了道路。它们的任何一个命题都必定包含一个综合。(方法!)
依据上述意思:这里总已经有了一个反题,但这个反题却不是作为反题而存在的;我们从反题行动中抽身而出,而总是只将它的产物当作出发点;这个出发点就是“指明被对立设置者”(卷1,第114页);这便是向合题推进了。只要一切合题的关键都在于那个“最高的综合”(卷1,第114页),那么被对立设置的各方也就必定处在那里。由此,在这里,诸种综合的出发点总是在那个基本综合(作为理智[intelligenz]的有限的自我性)之中,这些综合所搜寻的乃是余下的那些被对立设置了的标记(merkmale)!(只要一般而言自我-性[ich-heit]在诸种设置中给出自身,并将一切多样性因素纳入诸种对立设置之中,那么它的内容是不是会越来越多地耗竭?)一直“到我们抵达被对立设置的各方为止,它们不允许自身被进一步地完全结合起来,并借此过渡到实践领域中去”(卷1,第115页)。通过“事情本身”(die sache selbst),这个进程被“规定”了,也可以预先防止错误。
请注意:费希特的方法的特征在此已经显而易见了,这一特征对于黑格尔也是很本质的。从反题到合题的进展以及由此产生的进一步的反题,并不是一个从另一个中纯粹形式性地被演绎出来,而是这种演绎总是先行考虑到那个基本的综合,考虑到那个基本综合中的因素。虽说这个论证在叙述和形式上看是演绎性的,然而它从一开始就是明智而富有启发性的,而不是一个盲目而随意延展的命题链。(当然并不是一些被触及了的东西;也不是一些对象;但这里的辩证法却很具有意向性,而且它是在种种意向性交织物[den intentionalen verflechtungen]中开始的,由此一来,事情本身也是在运动中开始的。比较第七个步骤的(b):根本性陈述的特征。)
第七个步骤
(a)体系。反题和合题,但双方都是在正题(thesis)——亦即如其本然的自我性——的基础上才成立的。这个正题在绝对的意义上被设置了,而且这样一来似乎就成了一个维度(dimension),它们双方的对立设置与结合就在这个维度中发生。在这个正题中:体系才“站得住脚和得以完成”(卷1,第115页),才有了这个领域的同一性和完整性。它必定是一个体系(第一个原理),而且必定是一个体系(第三个原理)。先行居有(vorhabe)绝对的同一性,而且在同等原初的意义上也有了:被对立设置者。第一个原理(正题)包含的必然性是,一般而言要结合为一体——即一般而言应该存在着一个体系。第三个原理包含的必然性是,要以特定的方式结合为一体,这是体系的形式。这样,关于知识学之体系的理念,就从它的诸原理——安排这些原理的那种方式——本身中发展出来了,但同时又是逻辑形式本身。(正题的基本含义;从这部分的第一和第二个步骤中都可以看出来;关于根据的逻辑原理被限制了;并非一切知识都是“逻辑的”。)
(b)反题和合题作为区分活动与联系活动,全都有其根据。对被对立设置者的区分活动乃着眼于等同性(区分的根据);作为等同者之间的联系乃着眼于对立性(联系的根据)。
这些反题与合题都是关于自我之自我性的陈述,因而不是关于一个物(ding)、一个现成者(vorhandenes)的陈述。只是关于如其本然的自我的基本陈述是正题,反题和合题都运行在正题内部。因此它们分有了这个基本陈述,这就是说,它们的陈述特征受到那个基本陈述的规定。
在正题中,没有被对立设置者之间的任何关系,而只有绝对的设置。在没有任何主谓关系的地方,就没有任何根据的可能性(möglichkeit des grundes)。正题是一个无根据的(grundloses)判断。一个这样的判断,它在一般意义上没有表达任何主谓关系?无论如何,没有这样的一个判断,在其中,等同者已经以同样的方式被设置于人们面前了。但那样的话,还能谈论一个判断吗?而如果有这样的判断,那是什么意义上的判断?
关于正题的、原初的和最高的判断的问题,明显只能这样来解决,即我们要看清楚,这个判断的对象应该是什么:自我,而且是如其本然的自我;因而这个自我恰恰以它自己的存在方式,和所有其余的存在者都区别开来了。而当“a是这个那个”在一切判断中被表述出来时,这里的“是”必定相应地有某种特殊的含义。
但由此一来,关于正题判断的问题就尖锐化为对一般的如其本然的那种自我-认识(ich-erkenntnis)的追问,而且是对有关自我性的认识(对人的本质认识),对揭示出自我的过程中的那种特殊真理的追问,而且这里也是着眼于对形而上学进行某种奠基。
4.合题的和反题的判断
而且越是在费希特首先——依据知识学的整个布局,以及它对奠基及其确定性的那种兴趣——将这种追问当作一种“逻辑的”问题,当作关于一类特殊判断的问题来讨论的时候,我们就越是必须从一开始就正确地加以解读——在我们的解释意图(interpretationsabsicht)的意义上:(1)在自我性的这种建构中应该被揭示出来的是什么?(2)此外,那种特殊的自我-存在(ich-sein)在多大的程度上大白于天下了?(3)费希特在多大的程度上看清了问题格局?
费希特首先从两个例子出发。他谈到了日常形式下的一个合题判断和一个反题判断,为的是随后反过来取出正题判断。此外,我们即刻要加以重视的,不仅仅是各个判断的形式,还有它们所针对的事物。(1)鸟是一种动物。(2)一种植物不是动物。(鸟、植物——这些存在者都不是我们本身。费希特在这里明显是有意选择了这类事物,但它们不是具有自我性的事物。因为反题和合题作为自我-判断[ich-urteile],都被包含于正题判断中了;所以这种正题判断就不是通过与具有自我性的那些合题判断和反题判断划分开来,而得到界定的。——合题:关联判断[beziehungsurteil];反题:区分判断[unterscheidungsurteil]。)如果这些判断应当得到证明,那么就有必要回溯到它们的根据之上;而且我们还听说,这两种判断方式相互之间是有关联的。在所有的关联中,都先行存在着一种区分,反之亦然。
在第一种判断中,我们有了一种关联判断。在这里很明显的是,可关联性(beziehbarkeit)的根据才是关键,对此进行了反思;对于区分的根据,要对其进行抽象(撇开不顾),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无所谓的。先行已有的存在者应当成为陈述句的主语,乃是着眼于它那如其本然的动物性而被规定的(“出自具有动物之生气的质料”;卷1,第116页),而着眼于此来看,上面提到的“鸟”就被当作动物来谈论了。但是,这里又不顾及各种不同的动物之间特殊的差异,不管是两足的还是四足的,不管是哺乳动物还是鱼类。
区分的根据并不充当奠基者,然而它在奠基中也必然是有份的。不管以什么方式,区分都被一同设置下来了,即便仅仅是为了不被纳入考虑之列,为了能撇开它不管,为了在这种撇开不管之中……也突出关联的根据的奠基功能,并让后一种根据明显地起作用,也是如此。因而,区分的根据并不是无所谓的,因为它参与规定了事物,鉴于此,人们才去评判那些被设置为关联根据的东西(不像狗、猫、鱼、昆虫还有……)。
在第二种判断中,我们有了一个区分判断。在这里,可区分性的根据是本质之物;对此进行了反思,而关联的根据则被抽走了(并非没有顾及它)。先行已有的事物——植物——被规定了,而且是否定地、鉴于如其本然的动物而被规定的,并使得这种规定如今成了一种排除。但这又表明,同一个事物依照内容(动物性)来看,在作为根据的两个判断中被奠基了,而且是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动物性如今成了区分的根据;在此没有顾及关联根据,也就是说,没有顾及那两者——植物与动物——的一致之处。这种一致之处被设置下来,目的恰恰是在它内部完成区分。判断希望表达的不仅仅是,“动物”这个规定不适用于一种植物,正如植物不是一个“数”一样,而是要表达,植物虽然是生物,是一种有机物,却还不是任何动物,这里没有顾及一般有机体,没有顾及动物与植物在其中被等同设置的那种事物。这种等同设置虽然被撇开不管,却恰恰由此给出了区分的规定性。
与此相对,我们现在看看正题判断:它既不是反-题判断,也不是合-题判断;既不进行关联(与其他事物进行等同设置),也不与其他事物进行区分;既不“反”,也不“合”,一般而言并不与其他事物发生关联,亦即不与这样的事物发生关联:它就像判断所针对的那个事物一样,如此这般作为另一个事物现成存在着。这种“针对”意味着:一般而言并不考虑与该事物本身不同的另一个事物,而是只考虑如其本然的该事物本身,就作出了判断。这里也不存在将有可能成为关联根据或区分根据的其他事物纳入考虑的任何可能性。但这两种根据就穷竭了根据的所有形式。
但当正题判断[77]就是陈述某种物的某事(eine aussage von etwas über etwas)时,那么它是否还在逻辑形式上被关联到根据之上了呢?但问题恰恰在于:它是如何被关联到根据之上的?
这些判断被关联到根据之上的方式,以及与此关联的、它们的可奠基性(begründbarkeit)或无根据性(grundlosigkeit),也都取决于这些判断所针对者,亦即也取决于它们所针对者是什么,又是如何存在的(自我和自我-存在)。
这些正题的、无根据的(grundlosen)判断被突出于其他所有判断之前,而且是在绝对的意义上如此。但一般而言,我们已经在事实与本原行动之间的区分中了解了这样一种突出[78];非自我性的(nicht-ichliche)和自我性的(ichliche)存在者。
在前面提到的关于非自我性的存在者(它是我们碰见的一个他物,我们本身所不是者)反题判断和合题判断之中。碰见的这种事物就是那些陈述的一个可能的针对对象(主语)。
在正题判断中,自我就是针对的对象。对如其本然的自我的预先规定。当我们思考如其本然的自我(对它还没有任何述谓[prädikation]),因而只说出“自我”时,这种“陈述活动”的特征,就已经随着对这个针对对象(主语)的“预先规定”被突出了。
自我,亦即“自我是……这样那样”。我们无法真的说出,自我“存在着”;而是当我们事实上从对我们每次说出“自我”时所意谓的事物出发进行言说时,那么那种可能的陈述就随着“自我是……”这样的说法一同深入下去了。[79]因此费希特说:“这类[正题]判断中原初的最高判断就是‘自我存在’,在这个判断中,还根本没有就自我陈说任何事情,谓语的位置反而为对自我的可能的、无穷的规定而被空置了。”(卷1,第116页)
从这个评论来看,首先就有一点完全清楚了;“自我(ich)是……”所说的并不是我(ich)现成存在着,我实存着,并不是我存在着,而是成了对我所是的……的一种不完整的陈述(“自我存在”不等于:作为故我在[ergo sum]的我在[sum])。
进一步来看:“自我”总是已经意味着“自我存在”,这就是说,在言说自我(ich-sagen)时,总是已经包含了我在这种称呼中在本质上对于它的这般那般的存在(so-und-so-sein)的理解。在言说自我时,我已经意指了我的自我-存在(ich-sein)。(自我=自我是……、曾是、将是或者诸如此类。)
由此可见什么呢?自我并不意味着我可以将其这种或那种属性加以确定的一个现成之物,而是我以这般那般的方式所是的我自己——仅仅在下面这种意义上,即我在我的存在方面对自己这般或那般加以决断。我必然要在我的存在方面对自己这般或那般加以决断,即便我全无所谓地随波逐流,也是如此;在这里,不作决断也是一种决断行为。
但是难道我不是也有许多并不出自于某种决断的情形吗?决断、采取某种立场、无所谓;我放任自流的事物;事情如何在我身边发生:所有这一切都仅仅在一种自我-存在中“存在”。(决断、不决断以及无所谓这三种状态的辐射范围和隐蔽性。)
我的存在从来就不是一种现成存在,而是被交付给我,成为我的使命。自我的存在是这般和那般的一种应当-存在(soll-sein)——是事情这般或那般地关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