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ce qu'un mode de production?
马克思通过自己的发现,为科学认识开辟了“历史大陆”。他为一种理论奠定了基础,而这种理论本身又构成了所有其研究对象属于“历史大陆”的那些科学的基础。那些科学不仅包括我们所说的历史学、社会学、人文地理学、经济学、人口学,还包括心理学、“社会心理学”,以及通常被称为“社会科学”但更通常地被直接称为“人文科学”的那些学科。这些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所以不承认它们真正的科学存在的基础是马克思的理论,之所以固守着那些只能造就半科学、伪科学或纯粹的社会适应技术的意识形态概念[1],是由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占统治地位的影响,因为后者禁止它们承认马克思是其理论的真正奠基人。让我们先放下这些不说。
对我们来说,这里重要的是,马克思以自己的发现第一次为我们提供了科学的概念[2],使我们能够理解什么是“人类社会”及其历史,也就是说,理解其结构、生存、发展、停滞、倒退,理解在“人类社会”舞台上发生的各种变化。
并非在马克思之前,人们关于“人类社会”的性质就没有任何重要发现。比如斯宾诺莎、霍布斯、卢梭等“哲学家”,比如那些发现了阶级斗争现实的(封建的或资产阶级的)历史学家,比如亚当·斯密、李嘉图等经济学家,他们都就“人类社会”的性质说过一些重要的话。但是他们的文章,甚至其中最实证的部分,仍然受到一些意识形态概念的统治,并且始终依赖于一种或明确或隐含的“历史哲学”:一种唯心主义的“历史哲学”,而不是一种关于历史的真正科学的理论。
人类“社会”。
我们马上注意到,马克思很早(自他1847年通过《哲学的贫困》与普鲁东论战开始)就抛弃了不科学的“社会”概念。事实上,这个词承载了太多道德的、宗教的、法律的含义,简言之,这是一个意识形态概念,必须用一个科学的概念即社会形态(马克思、列宁语)这个概念去代替它。
重要的不是简单地用一个词去代替另一个词。社会形态概念之所以是一个科学的概念,是因为它属于一套与意识形态概念体系(“社会”这个唯心主义概念和这个体系相关)完全不同的科学的概念体系。我们现在还无法展开这套概念体系,但生产方式的概念在这个概念体系中起了核心作用。
让我们简单地说,为了无所遗漏,社会形态指的是任何历史地存在着的“具体的社会”,它是个性化了的(individualisée),因而这个具体的社会会由于其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不同,而与同时代的其他社会、与它自己的过去形态不同。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可以谈论比如说“原始的”社会形态[3]、罗马奴隶制的社会形态、法国农奴制的(“封建的”)社会形态、法国资本主义社会形态,谈论诸如(在向社会主义过渡途中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形态等等。
马克思恰好曾向我们指出,为了理解一定社会形态的运行以及在其中所发生的事情(包括使得它从一种生产方式向另一种生产方式转变的革命性变化),就必须诉诸生产方式这个核心概念。
一、四个经典论点
我要在这里回到四个经典论点,以阐明生产方式这个核心概念是如何“干预”[4]马克思主义理论的。
1. 任何具体的社会形态都产生于一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这意味着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存在一种以上的生产方式:至少两种,有时更多[5]。在所有那些生产方式中,有一种可以称之为占统治地位的,而其他的都是被统治的。被统治的生产方式要么是从先前社会形态中遗留下来的生产方式,要么就是在当前社会形态中可能正在形成的生产方式。在所有社会形态中都存在的生产方式的这种多样性,以及一种生产方式对其他正在消失或正在形成的生产方式的实际统治,解释了一切具体社会形态中可观察到的经验事实的矛盾的复杂性,也解释了它自身中存在的相互抗衡的、表现在其历史(其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中可观察到的真实变化)中的各种矛盾倾向。
2. 是什么构成了生产方式呢?是马克思称之为生产力[6]与生产关系的统一[7]。因此,每一种生产方式,无论它是占统治地位的还是被统治的,在其统一中都拥有自己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如何来思考这种统一呢?马克思谈到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相适合”,但这个词仍然是描述性的。关于一定生产方式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所具有的独特“性质”的理论,还有待建立。
这第一个理论支配着另一个经常与它相混淆的、与一个全然不同的难题相对应的理论:关于一定社会形态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与被统治的生产方式的“统一”的理论。这个“统一”与前面说的那个统一是截然不同的“统一”,因为它必然是“矛盾的”。比如,当人们说生产关系不再与生产力相适合,并说这种矛盾是一切社会革命的原动力时[8],它不是或不仅是指某一种特定的生产方式中的各种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不相适合,而是(并且最有可能是)指在那种社会形态中所有生产方式的各种生产力与当时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的生产关系之间存在矛盾。这个区分是至关重要的,没有这个区分,人们就会错误地谈论和使用“相适合”与“不相适合”,并混淆两种类型极其不同的统一:一种是在某一生产方式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内在统一;另一种是被统治的生产方式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之间的(永远是矛盾的)统一。
3. 如果在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统一(正是这种统一构成了生产方式)中去察看一种生产方式,就会发现这种统一有一个物质基础:生产力。但如果生产力不能发挥功能,它们就什么也不是。然而,它们只有在其生产关系内,并在这种关系的制约下,才能发挥功能。这就意味着,在现有生产力的基础上并在它的限度内,是生产关系起决定作用。整部《资本论》,以及列宁和毛泽东的全部著作都在给这个从未被马克思主义者承认的论点作注解。关于这个决定性的论点,请参考本卷附录[9]。
4. 不能将后面这个论点与另一个经典论点混为一谈:前者涉及在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统一体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也就是在经济“基础”或“下层建筑”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后者则断言,在另一个更复杂的统一体,即上层建筑(法、国家、意识形态)与下层建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的统一体中,是经济的下层建筑“归根到底起决定作用”[10]。
因此,我刚才阐述的第三个论点本身就写进了当前这个论点内部。所以第三个论点可以这样来陈述:下层建筑虽然归根到底决定着上层建筑中发生的一切,但在下层建筑中,也就是在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统一体中,是生产关系在现有生产力的基础上并在它的物质限度内起决定作用。
这里,我们要注意。
只要将这四个经典论点进行比较就会发现,我们实际上是把生产方式视同为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统一,从而也就把生产方式归到了下层建筑一边。那么,到底是应该像我们现在所做的那样,通过仅仅引入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来描绘“狭隘意义上”的生产方式的特征呢,还是相反,应该考虑到,并非所有的生产方式都必然“导致”或具有它自己的上层建筑呢?我们决定暂时要把这个问题放在一边,以便指出另一个问题,这另一个问题至今仍是一些理论争论[11]的对象。
在某些时候,我们已经倾向于后一种假设[12]。但我们暂时更愿意保留“狭隘”意义上的生产方式的概念(生产力和它自己的生产关系的统一),同时也暂时认为,上层建筑的问题更可能产生于具体的社会形态(它至少结合了两种生产方式,其中一种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性质。在我们当前的认识条件下,对我们来说,似乎最好保留当前这个假设,即使以后会证实有对它进行修改的必要。
二、生产力
接下来,我们将只考察在某一种生产方式中发生的事情。
正如它的名称所示,一种生产方式(mode)是一种方式(manière),一种生产某种东西的方式(façon)……什么东西呢?那就是对于生活在一定社会形态中的男人、女人和儿童的物质存在来说必不可少的物质资料。
一种“生产”的方式(façon)就是一种“改造大自然”的方式(façon),因为一切社会形态,既然无法靠“时代的气息”或“上帝的言”[13]过活,就都要从自然并且只有从自然那里获取自己生存(苟活或发展)所必需的物质产品(食物、房子、衣服等等)。
改造大自然以从大自然夺取生存资料(采集、狩猎、捕鱼、采矿等等)或让大自然生产生存资料(饲养、种植)的方式,不是一种精神禀赋、一种行为风格或一种心灵状态。它是一套劳动过程,是这个劳动的体系构成了该生产方式的生产过程。
一个劳动过程[14],是一系列由劳动过程的当事人[15]有步骤地执行和控制的操作活动,他们“加工”某个劳动对象(未加工的材料、原料、家畜、土地等等),为此而利用劳动工具(多少经过加工的工具,以及后来的机器等等),一方面把劳动对象“改造”成能够满足人类直接需求的产品(食物、衣服、住房等等),另一方面把它们“改造”成用于保障劳动过程不断延续的劳动工具。
在任何劳动过程中,过程的当事人都必须是“合格的”,也就是说,必须能够根据劳动工具自身的技术标准很好地使用它们。因此,他们必须拥有严格的、由现有劳动工具所要求、所规定的技术经验,否则那些工具就得不到正确的使用,或者根本就得不到使用。
每一代人总会发现自己面对着现有的劳动工具,他们只能沿用或改进它们。但无论如何,改进(或革新)的限度取决于这代人所继承的现有工具的状态,而那些现有的工具本身也不是凭空发明的。因此,总是劳动工具的性质,或更一般地说,总是现有的生产资料(见下文),决定着劳动过程当事人的技术水平。由此得出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论点:在生产力当中,虽然劳动过程的当事人在形式上是人,但其中起决定作用的要素并不是人,而是生产资料。马克思在这一点上从来都是明确的。
直到最近两百年,透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后果,我们才观察到生产资料方面的持续革命——它是技术发展的后果,而技术发展本身又与自然科学的发展密不可分。但此前几千年,生产资料的变化却是零,或接近于零,或者说几乎难以察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特有的不断的技术更新[16],包括我们近三十年所观察到的巨大发展(主要是原子能和电子技术的巨大发展),丝毫改变不了马克思的这个论点[17]。
在整个劳动过程中,劳动过程的当事人在非合作(孤立的渔夫或猎人,“独立的”小生产者)或合作的方式下进行劳动。而是否出现合作,特别是出现合作的不同形式,本身也最终取决于现有生产资料的状况。用鱼钩也好,用小网兜也好,人们可以独自一人去捕鱼;但当人们拥有了活动范围巨大的拖网渔船和巨型渔网时,捕鱼活动就要求通过一种由合作所规定的形式进行。
现有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及与之相适合的政治,可以强加或容许某些合作形式,使它们能用同一生产力,就产生出在先前的生产关系和政治中不可能产生的结果。例如,在殖民地(在白人的大种植园中,或在道路修建和其他工程中)的“强迫劳动”的合作,就利用先前的生产工具或其他几乎同样简陋的工具,使得先前对于被殖民地的“社会形态”来说不可能的结果成为可能。例如,中国在革命后实行的大型合作,尤其是在人民公社中为修建大坝(只是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而实行的大型合作,在不改变现有生产工具(手挎式小篮筐、锄头和铁锹)的情况下,达到了在原先家庭(个体农户)的合作形式或单独一个村子的合作形式下不可能也无法想象的结果。
只是我们在这里仍需注意:一种生产方式中的任何生产过程都涉及多个劳动过程,因此,关键在于精心安排,使得(季节性或非季节性的)劳动所需要的劳动人手,能充分保障同一生产方式所需要的所有劳动过程得以展开。正是这种要求,必然导致(哪怕是以最初级的形式出现的)劳动分工[18]。
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在非洲依然存在的所谓“原始”社会形态中,我们观察到不同的劳动过程之间的劳动分工:在常规的合作形式下,男人们打猎和建造茅屋,女人们则种植“蔬菜”,在小农场养小动物、舂谷子等等。我们还观察到不同劳动过程中男女角色对换的现象:根据季节的变化,同一批男人会从一种劳动过程转到另一种劳动过程中去。
这个简单的例子说明,“原始”社会形态中的生产过程就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可以想见,这个过程在我们高度工业化的“现代社会”中会变得无限复杂。
让我们到此为止,并重新回到我们的基本概念吧。
我们认为,某种生产方式的生产力由一系列要素之间复杂而有规律的作用的统一构成,这些要素包括:
——劳动对象,以不同的形式出现的自然(包括“自然的能量”,它无论如何总是必须“接受”或者——当只是涉及风或水流时——利用地球引力),但首先是死的(矿物)或活的(牲畜,土地)原料[19];
——生产工具;
——生产当事人(或劳动力)。
马克思将劳动对象和劳动(或生产)工具统称为生产资料。马克思将劳动过程所有当事人的(身体的或其他的)活动的各种支出形式统称为劳动力。而劳动过程的当事人,也就是在技术上有能力根据合作或非合作形式的要求运用现有生产资料的那些个人。
通过重新回到这些术语,我们现在得出了如下著名的等式:生产力=生产资料+劳动力(统一)。
所有这一切都是对于某一既定的生产方式而言的。
这个等式的理论好处是它突显了总的生产资料,从而把它们与总的劳动力区分了开来。这么做,对于认识任何“阶级社会”中所发生的事情来说,都是必需的。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不是劳动力的持有者,而是外在于劳动过程的人即资本主义剥削者,占有生产资料。
在深入探讨之前,我要请读者(包括那些可能对此提供洞见的读者)注意一个具有巨大重要性的理论难点。
我们将会明白,把某一既定生产方式所固有的生产力与存在于某一具体社会形态(其中多种生产方式“共存”,虽然只有一种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中的生产力的总和进行区分,已经无比重要。后面所说的生产力的总和,也就是共存于那种社会形态中的不同生产方式(其中有一种占统治地位)的各种生产力的总和。在这里,复数的“生产力”[20]似乎因生产方式的多元而得到解释,尽管那些生产力的总和显然不可能是一种简单的叠加、简单的相加,而是必然会在它们的矛盾本身当中获得某种统一: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对其他生产方式的统治所赋予的统一。这已经成为一个难题,但我们还没有关于它的真正理论。
但核心的难点涉及的是在某一既定生产方式中的复数的生产力。我们已经在总体上对生产力进行了描述,并用列举法和加法的形式将其表述为一个统一体:劳动对象+生产工具+劳动力[21]。但黑格尔早就警告过我们,加法只是加法,也就是说,说得严重一点,是概念的缺乏,甚至如斯宾诺莎(在谈到另一个主题时)所说的那样,是“无知的避难所”[22];说得不那么严重,我们可以说,它指示了一个必须被填补的暂时的空白。
因为我们很容易就“感觉”到,在某一生产方式的生产过程的不同劳动过程中起作用的生产力,不是以任何方式简单相加的结果。加法是对观察的一种记录,它进行“计算”。我们当然应该从这里出发,但绝不能停留于此。我们怀疑,我们描绘为加法的东西并不是一种随意的叠加,而是一种特定的组合,对于每一种生产方式而言,它具有一种特定的统一,这种统一正好奠定了这种组合、这种汇合的物质可能性——通过对我们相加的要素进行分解,我们就可以从经验上把握到那种统一。因此,必须把通过各种特定形式为每一种生产方式组织其生产力的统一体的类型问题,列入有待澄清的重大理论问题的行列。[23]
尽管存在着最后这个难点,但通过引入生产力的概念,我们还是开始对生产方式的两个要素之一看得更清楚一些。毕竟,事实就在那里,每个人,只要他有一点点钻研精神和研究方法,即便不能发现它,至少也会承认它。人们不会从这一点上来与马克思进行哪怕稍微认真一点的争论。绝大多数的“专家”(“经济学家”)都会同意,甚至会说这是显而易见的,甚至会补充说:“我们已经懂了什么是生产方式。由专业化的当事人在劳动过程中运用的一些生产力。”
他们许多人会从中得出结论:(1)马克思没有发明什么新东西,因为一切都触目可见(但他们却觉察不到这是在马克思之后才变得触目可见的);但特别是(2)鉴于这一切,我们面对的只是纯粹技术性的东西:物质性的技术(工具、机器);劳动人手的技术培训;劳动过程的技术安排。他们还会在自己的技术主义或专家治国论的“自发”倾向中感到鼓舞。不幸的是,在这一点上,某些马克思主义者也把他们引为知己,对于他们来说,在这个最美好的(资产阶级)世界上,一切都会变得十全十美[24]。
说实话,必须断然反对他们:生产力不足以说明生产方式,因为生产力只是生产方式的要素之一,它的另一个要素表现为生产关系。
事实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并且列宁也用他的全部著作)已经向我们指出,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关系,所以如果我们不理解生产力(生产资料+劳动力)的运用是在确定的生产关系的制约下而实现的,就难以理解这种运用。
三、生产关系
什么是生产关系?
这是一种特别的关系,在无阶级的社会中,这种关系就是生产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为这种社会形态中的所有成员都是生产当事人;在阶级社会中,这种关系就是生产当事人与另一些人之间的关系,后者虽然不是生产当事人,但却干预了生产。
这些人占有生产资料,“无偿”地将生产当事人劳动产品的一部分即剩余劳动那部分占为己有。因此,他们可以说是处于生产过程的两“头”,因为他们在生产过程开始之前就占有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然后又在生产过程结束之后,将生产过程的产品占为己有,仅仅把其中的一部分让给生产当事人以便他们能够活下去并进行自我再生产,而把剩下的部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也就是剩余价值)都留给自己。
当然,他们并不会把所有剩下的东西都“消费”掉,无论是以大吃大喝的方式,还是以其他个人的随心所欲的方式“消费”掉。他们必须把剩下的(即剩余劳动的)一部分按比例用于更新生产资料,因为生产资料会消耗(如矿物)或损耗(如工具、机器)[25]。而一旦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不注意对它们进行更新,那么他们终有一天会彻底不再占有生产资料,从而不得不落到与那些只有自己的双手(甚至整个身体)可出卖的人为伍的境地。我们在巴尔扎克或左拉的小说中可以看到这样的故事:儿子“吃光”父母的老本,最后沦为本来属于他们自己的工厂的雇佣劳动者,或者落入卑贱的境地。
因此,基于我们刚才的分析,在阶级社会中,我们可以把生产关系定义为占有生产资料的人与缺乏生产资料的人之间的、偏袒一方的生产资料的分配关系——这种生产资料的分配同时还决定着产品的分配。
但在这里,我们必须特别小心。
事实上,我们可能会忍不住这样想:就算有些人占有生产资料,有些人缺乏生产资料,但这只是“所有权”问题。那又如何呢?对于比如制造钢铁的劳动过程,或更一般地说,对于生产力的运用来说,这改变了什么吗?有人已经清楚地向我们解释过,占有生产资料并独占剩余劳动的那些人“可以说是”处于生产过程的两头,即之前和之后。但这样一来,生产过程就保持它原来的样子:它只不过是生产力的运用而已。我们的“经济学家”将再一次从中得出结论,说生产过程=对技术的支配,同时仅在次要方面重复一下这个或那个东西的“所有权问题”。
是的,我们写下的是:那些人“可以说是”处于生产过程的两头。从事物的纯粹外表来看,我们的“经济学家”(甚至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是有道理的:生产资料的占有与非占有只不过是法律条文而已,只是“所有权”问题。资本家会说:“我呢,我占有生产资料,并且根据法律推论(请您看看《民法典》),也占有产品的所有权,我以工资的形式让出其中的一部分给我的工人,那是我的自由,况且这也很‘正常’,因为我用它来与工人的‘劳动’进行交换。”但是,我们之所以用“可以说是”这个词,为的是要让人感觉到事实并非如此。现在,我们可以来阐明为什么事实并非如此。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就是资本主义剥削关系。
为了阐明这一点,从现在开始,我们将仅限于分析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所发生的事情,更确切地说,仅限于分析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统治下的某一社会形态——如当代法国(今年是1969年)社会形态——中所发生的事情。
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当代法国占统治地位,意味着在法国仍然存在着一种或多种先前生产方式的要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说的是“农奴的”或封建的生产方式瓦解后的“残片”或继续存在的要素:首先是大地主(地租的基础)[26],其次是那些“独立的小生产者”,城市或农村的手工业者(那些被称为小家庭经营者的人),等等。
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仅通过“自然”地租向资本主义地租的转变,还通过资本主义市场对继续存在的“独立的小生产者”的几乎绝对的统治,而统治着那些古老的形式。
至于购买、销售或生产的合作社(生产的合作社极其罕见),它们完完全全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只有在某些过时的乌托邦主义者或机会主义者的头脑中,它们才是对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直接“预见”。
说1969年的法国是一个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统治着的社会形态,意思是说,在那里生产(无论是社会有用财富的生产,还是作为商品被投入市场的使用价值的生产,或是交换价值的生产,总之真正社会有用物品的有效而真正的生产)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进行的。
然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同时就是资本主义剥削关系。我们马上就会看到,必须更加深入一步。
这里要当心。关键的是不要把一切混在一起,而且,一旦人们明白了资本主义生产同时就是资本主义剥削,关键的就是不要只考虑剥削,而在私下里放过生产。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作用之一,是真正地生产社会有用物品,这些物品或者被“个人”和“集体”所消费(如面包、糖、汽车、电台、飞机以及武器等等),或者被“生产”所消费(如生产资料)。[27]在一切社会形态中(无论它是否包含不同的阶级),所有生产方式都尤其具有这种基本的物质作用。并且在这方面,根据现有的技术(它在目前是国际化的[28])来说,“苏维埃的”或中国的小麦的的确确也是小麦,与“资本主义的”小麦相同,“苏维埃的”或“中国的”汽车也完全与“资本主义的”汽车相同。之所以如此,纯粹是因为社会和政治的范畴(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的)既不能应用于社会有用物品,也同样不能应用于生产资料。那些想要取消各种社会制度之间一切差别的人,为了建立他们的“工业社会”理论或为了其他的无稽之谈,当然会乞求于技术和(绝大多数)社会有用产品的国际性(因为它们物理性质相同)。
我们甚至可以很乐意为这些人免费提供一个补充的论据:我们可以说,事实上,在任何生产方式或任何“社会制度”中所发生的一切相同的劳动过程(甚至一般地说,一切劳动过程),都具有其不变的要素:劳动对象、劳动工具、劳动力。在这点上,我们的乌托邦主义者、新资本主义的辩护士或改良主义者的想象力开动了起来,他们向我们许下宏愿:自动化得到推广之后,或者阶级会消亡,或者会进入共产主义……因为自动化将取消“可以说是”几乎一切劳动力的参与……从而也就废除了对劳动力的一切剥削!
我们还是严肃一点吧。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实生产了社会有用物品,它也只是在独特的生产关系(我们已经通过一种暂时的形式粗略地明白了这种关系)的制约下生产的,而这种生产关系同时也是剥削关系。确实,一切阶级社会都有剥削关系,但剥削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采取了一种特定的形式。
因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就是资本主义剥削关系。这一点从一开始就以下述方式非常具体地表现了出来。
生产资料:在工厂中被加工的原料、厂房、生产工具(机器)等等,都专属于资本家所有者(或某个匿名的公司,这丝毫不改变问题的性质)。至于资本家所有者是像“乐队指挥”(马克思语)[29]那样亲自管理自己企业的生产过程,还是把这个职责委托给一个经理,这也丝毫不改变问题的性质。
相反,劳动力,它所有细微的部分,都属于为数众多的个人,这些人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只有自己私人的“劳动力”。他们将这些在不同方面合格的劳动力的使用,出卖给生产资料所有者一段时间。后者以工资为交换,按天、按周,有时候按月雇用他们。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雇佣劳动者总是预先付出自己劳动力的使用,因为他们的工资总是在一天、一周或一个月结束的时候才得到支付。在雇佣劳动者中有不同类型的“人员”:从最底层的非技术工人,到有专长的工人、专业工人,然后是水平或高或低的技术人员,级别不等的管理人员,然后是生产工程师和各类经理。此外,还有一些办公人员(打字员、会计等)[30]。
众所周知,实际的“生产”只有当生产资料(它无法自动“工作”)与劳动力即雇佣劳动者发生关系(并被劳动力所运用)时才发生。然而,使得物质生产得以进行的生产资料(它不归雇佣劳动者所有,而是归资本家所有者所有)与雇佣劳动者之间联系的建立,正好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发生的,也只有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与同一生产资料的非占有(生产资料的非占有者只占有其个人的劳动力)的关系中才发生,而后一种关系事实上[31]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变成了剥削关系。
我们已经看到了这种剥削存在于什么地方(这是马克思的伟大发现):存在于资本家为了购买劳动力的使用而出让给“自由”劳动者的价值中。资本家(通过契约)出让给其雇佣劳动者的,仅仅是他的工资,即只是由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所生产的价值的一部分。资本家从法律上来说占有全部产品,这些产品的价值表现为:(1)在由劳动者所保障的生产中被耗费的商品的价值,比如原料、机器的损耗等等;以及(2)被(不等地)分成两份的剩余产品本身,其中一份是出让给劳动者的工资,另一份是从劳动者那里榨取的“剩余价值”,资本家毫不客气地将它收入了自己的腰包。资本家会说:“大家都很满意”,因为他用了自己的资本去“冒险”(risqué),所以当然应该收取“利润”来作为自己的……“风险”(risque)工资,而工人的劳动也已经通过“它的价值”得到了补偿。
对于这个已经被马克思驳得体无完肤的“推理”来说,不幸的是:(1)没有任何法律的或别的范畴能够确认(enregistrer)这种“必然性”,即“作为……风险的补偿”,利润一定要给那些有幸占有资本的人——他冒了风险,但通常来说又根本没有冒险;(2)以工资形式出让给个体劳动者的价值,绝不代表“他的劳动的价值”,而仅仅代表了用于个体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价值,这个必要价值与“劳动的价值”毫无关系,而且更准确地说,“劳动的价值”已经完全丧失了其全部的理论意义。[32]
正因为如此,保障着使用价值(或社会有用产品)的实际生产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保障着资本对劳动力的剥削。正因为如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同时也就是资本主义剥削关系。
对此,还必须补充一个专属于资本主义制度的规定性。
事实上,有相当多的读者会承认刚才所提出的分析的现实性。但他们会补充说:好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确实实是这样一种生产方式,它生产社会有用物品,但资本家利用这个生产的机会,设法从劳动者那里骗取剩余价值。总之,资本家是相当狡猾的人,他利用“人”的需要所要求的社会有用物品的实际生产来“牟取暴利”。
根本不是这么回事。马克思曾指出,与先前的大多数生产方式(上述解释用在它们身上或许有道理)截然相反,作为一种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的头号目标不是社会有用物品的生产,而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和资本本身的生产。资本主义制度的原动力是“追逐利润”,这个通行的说法要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更精确地说应该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原动力是通过生产社会有用物品来生产剩余价值,是通过生产而持续不断地增加即扩大[33]剥削。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社会有用物品的生产完全服从于剩余价值的“生产”,也就是说,服从于资本的扩大生产,服从于马克思所说的“从价值中获得价值”[34]。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实生产社会有用财富(使用价值),但它不是把它们作为社会有用物品来生产的,尽管表面上满足社会的需要是它的首要“目的”。通过购买劳动力这种商品,它把社会有用财富作为商品、产品来生产,唯一的目的就是通过剩余产品价值和工资价值这两种价值之间的不等游戏,来“生产”——即从工人那里榨取——剩余价值。
有一段时间,新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家和新无政府主义者完全一样,在私底下放过了剥削。前者固守着这样一种想法:不再有资本主义经济,只有“服务经济”;后者则宣布:剥削的本质是压迫。必须重提这个由马克思所揭露的真理: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包括伴随它而来的国家镇压的各种形式(我们将看到是哪些形式以及为什么是那些形式)——中所发生的一切,都植根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也即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物质基础中,植根于一套剥削体系中。在这套剥削体系中,生产本身服从于剥削,从而服从于资本的扩大生产。
但在最终讨论国家那些众所周知的镇压形式之前,必须通过哪怕很有限的几个例子,更仔细地看一看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这种优先性是如何体现在那些形式(包括资本主义生产的技术形式)本身当中,并如何通过那些形式本身而起作用的。
四、社会分工[35]就是劳动“技术”分工的现实:生产、剥削,以及生产中的阶级斗争
我们将要捍卫的这个论点是完全经典的论点,在马克思的《资本论》和列宁及其后继者的著作中,随处可以找到它的根据。它就是:
1. 生产关系从根本上决定了一切劳动分工和劳动组织的表面上的“技术”关系。
2. 据前所述,生产关系就是资本主义剥削关系,因而资本主义剥削关系从根本上——不是一般地不加区别地,而是在特定的形式下——决定了一切发生于物质生产本身当中的表面上的“技术”关系。
换言之,剥削关系不仅表现为对剩余价值的榨取,而且工资和市场经济的一切后果都受它主宰。剥削的首要后果正是表现在工资方面,但它还通过劳动分工的形式,在生产实践本身中造成其他一些特殊后果。
为了展现这些后果的特定存在,我们不久前[36]引入了劳动的社会分工这一概念,与马克思对这个词的用法不同,我们把它与劳动的技术分工相对立。事实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用“劳动的社会分工”这个词指的是我们建议称之为社会劳动的分工的东西,即社会生产的不同部门的分工:农业和工业,以及工业的不同部门。由于这个词的适用性(它对我们来说很有表现力),我们建议保留此前引入的术语革新,因此,我们要用劳动的社会分工这个词来指在同一生产过程当中作为剥削关系的生产关系的后果。我们再一次面对同样的“对手”:它就是我们可以用“经济主义”来描绘其特征的技术主义—专家治国论的意识形态。我们已经看到,一切生产方式都将劳动过程进行组合,这种组合要求某些规定的操作要由合格的当事人通过严格规定了的顺序,在严格规定了的形式下去完成。对于每一个劳动过程来说,这要求一种在不同的规定岗位上的技术分工,要求一种组织,从而要求对规定劳动的分工组织进行管理。就每一个劳动过程来说是这样,更何况,情况始终是一个生产过程包含了众多的劳动过程。
我们高明的“经济学家”马上就会从中得出非常简单的结论,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只是纯技术现象:劳动的纯技术分工,劳动的纯技术组织,以及劳动的纯技术管理。他们会乞灵于生产的要求本身,说为了生产得到保障,当然必须有劳动的分工、组织和管理;所以当然必须有“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也就是说,当然必须一方面有工人和资格各异的技术人员,另一方面有一整套由经理、董事、工程师、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等组成的等级体系。这些都是“触目可见的显而易见的事情”。难道马克思本人没有承认这一点吗?必须有一些车间主任和一个“乐队指挥”来组织劳动分工并领导这个组织。因此,我们高明的“经济学家”补充说,只要将企业中管理人员、工程师、经理和工人们之间的关系“人性化”就可以了。“经济主义”意识形态和“人道主义”意识形态只是同一种意识形态的两面,要找到它的日常生活证明,只要读一读路易·阿尔芒[37]或布洛赫-莱内[38]的著作就够了。
然而,那些关于劳动的纯技术分工、纯技术组织和纯技术管理的“显而易见性”,纯粹是一种幻象,说得更坏一点,纯粹是一种欺骗,完全是资本家的阶级斗争用来反对工人的阶级斗争的手段,目的在于让工人继续停留在自己的被剥削状态中[39]。马克思的所有著作都是对这一点的注解;所有的实践经验,所有与工人真正相关的、统治并规定着劳动的“技术”分工和组织的冷酷无情的日常经验,都是对这一点的证明。
事实上,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无可避免的阶级斗争,正是植根于生产本身当中的,因为它每一刻都在生产中上演着。
在这个层面上,资本家的阶级斗争的头号论据,就包括了关于劳动分工、组织和管理的“纯技术”性这种意识形态欺骗。但通过马克思,我们发现了这种神秘化的反面,从而我们可以宣布:劳动分工由以发挥其所谓的“技术”功能的一切形式,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在我们这里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直接和间接的后果。据此我们可以断言,一切劳动的技术分工实际上都是劳动的社会分工。作为马克思主义者,我们必须拒绝一切把劳动分工的现实形式当作是纯技术的论据或表达,并把那些形式揭露为十足的资本家的阶级斗争的论据。
为了证明它,我将仅限于展开三点论述。
1. 所有生产过程都要求好些个劳动过程,从而要求一定数量的合格劳动的岗位,包括用于组织、协调和管理生产过程的必要岗位。对这些岗位作出规定的,说到底是生产资料的状态,首先是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的工艺学统一。[40]
然而,在我们资本主义阶级社会中,那些岗位是在不可避免的、难以逾越的阶级划分的基础上被提供给人们的。工人“体力劳动”的岗位和某些技术人员与低级管理人员(工头,以及在必要时,甚至车间主任)的岗位,终身由工人阶级的成员占据着。而其他岗位,稍微高级一点的组织岗,以及劳动过程的设计岗和部分管理岗,都被另一些社会阶层的成员(工程师及中上层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所垄断。最后,最重要的岗位,是由资本家本人或他们的直接代表占据着。
可见,社会阶级的划分出现在生产过程的分工、组织和管理中,因为那些占据不同岗位的个人,根据其阶级归属(以及他们相应地所接受的或长或短的学校“教育”[41])被分派了不同的岗位。
尽管大多数个人,工程师、高级管理人员甚至经理,越来越成为普通的雇佣劳动者[42],但这丝毫不改变问题的性质。在雇佣劳动者中也存在阶级差别,因为决定阶级归属的不是收入的源泉[43]。阶级的划分在劳动分工中造成了一些不可避免的后果,这一点以一种鲜明的方式表现了出来:凭着异常艰苦的努力,最终能往上爬那么几级,为自己获得稍好一点位置的,只有少数工人。但在我们社会中,工人变成工程师(更不用说变成经理了)这样的事情,成了一件被用来展示的珍品,为的是让人们相信不可能事情的“可能性”,为的是让人们相信不存在社会阶级,相信即使自己生来是个工人,仍然能“超于自己的阶级之上”。朴素而赤裸的现实,反驳了那些可耻的展示。
绝大多数工人一辈子都是工人。反过来更是如此,无论是工程师还是高级管理人员,都绝不会“落到”当工人的境地,除非发生灾难性的经济危机(那也是在极小的限度内会如此!)。一条无情的阶级分界线把两类人截然分开了:劳动的“技术”分工纯粹是一种伪装,它把某些人“圈定”在工人的等级上,却为另一些人提供了其他可能性——要么直接赋予各种高级岗位,要么提供相当多的或开放度(特别)大的“职业”[44]。
2. 这条分界线正好掩盖了另外一条分界线,也就是使前面那条分界线变得合法的分界线。一些人(工程师、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理及其全部助手)在事实上垄断了知识以及“本领”的某些内容和形式,而另一些人(非技术工人、特种工和专业工人[45])却被圈定在另一些形式和内容当中。与第一种人的垄断相对,对于被劳动生产节奏搞得筋疲力尽的绝大多数工人来说,尽管有所有那些可以想象到的“夜校”[46]神话,他们仍面临着一个实践上的禁令:禁止“超出”剥削为他们“圈定”的那些“本领”的内容和形式。
这种内在于所有生产过程的分隔,给一切所谓的劳动技术分工深深打上了“社会”性质的烙印。这种分隔并不总是有利于那些将要成为工程师或其他高级技术人员的所谓的“知识人”[47]:他们不了解工人们在自己的实践中或通过自己的个人努力所学到的丰富经验,而工人们也一定会意识到,自己经常能“解决”那些使某些工程师深感为难的“难题”,结果工人们就知道那些工程师是怎么回事了。这些经验也会和“圈定”的经验一道,共同有助于阶级意识的获得和工人的阶级斗争。
但是,在其总的后果中,由于一方面是某些知识的官方垄断,另一方面是向工人们发出的对同一“知识”的实践上的禁令,所以通过前者对于后者的权威,生产关系的社会分工的所有威力,在被宣布为纯技术的“劳动分工”的关系中得到了维护。事实上,如果没有权威上的等级关系,就不会有劳动的分工、组织和管理。然而,这个权威总是来自相同的一方,总是同样那些人在行使权威,总是同样那些人在忍受权威,实际上终生如此。
3. 证据是,在任何工厂里,如果没有对这种阶级统治的认可,没有与警察完全无关的镇压,就没有对劳动过程的组织。之所以说这种镇压与警察完全无关,是因为它是在劳动分工的内部本身中,并通过它自己的当事人来执行的。假设在企业里没有一个接受过“人际关系”“社会心理学”这种伪科学技术训练的“尖端”人员,就什么都做不成;并且即使有了这样的人员,假设没有一些监视[48]和镇压的职务(这些职务可以由负责劳动组织的当事人——如管理人员和工程师等——来兼任,也可以不由他们兼任),也什么都做不成。罚款、变换岗位、给予或取消奖金、解雇等等,都是工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这个层面,上演着一场无声的阶级斗争。说到底,这多少是一种对雇佣过程的“政治”控制(如果不是警察控制的话),并且涉及的始终是对工会代表或工会战士的“监视”,以及对他们的解雇(甚至是滥用的解雇)。事实上,许多老板在劳资调解委员会面前宁愿被判一笔罚款(他们把这些都算在“经常费用”中了),也不“容许”有一个“不受欢迎分子”存在,因为正如其称谓所示,“不受欢迎分子”的行为可能最终让他们付出比对自己的处罚更昂贵的代价。众所周知,大多数劳动就业监察员尽管并不是他们的同谋,但对于这种流弊,却也都无能为力。
那些在不同管理(这种管理始终是一种阶级管理)级别上从事镇压的雇佣劳动者,在企业中从事着剥削和过度剥削的政治活动。这种由雇佣劳动者执行的对雇佣劳动者的内部镇压,实际上证明了劳动的纯“技术”分工,只不过是另一种完全不同的分工——即作为阶级分工结果的社会分工——的伪装。工人们之所以常说工程师是“老板的一部分”,这并非偶然。即便某些工程师身上可能在发生某种变化,但这在总体上丝毫没有改变难题的实质。
因此,马克思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开始就提及过的这种“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间的阶级区分,是千真万确的现实,尽管这个提法[49]显得生硬粗糙。它是所有阶级社会的事实,尽管“科学技术有了惊人的进步”,新型“脑力劳动者”(比如“研究人员”,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来讨论他们)的数量有了增长,但它始终是,并越来越成为现代资本主义阶级社会的事实。正因为如此,当马克思说社会主义必须“消灭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分工”[50]时,他是说到点子上了。正因为如此,列宁拼命坚持要建立一种新的学校形态(可惜只是非常有限地成功了)即综合技术教育学校,并把实际生产中的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结合起来的做法,在当时,并且在现在依然如此重要。[51]
正因为如此,通过从“文化大革命”的某些经验中可以辨别的事实,我们发现了一些新做法(各级“知识分子”在直接生产中义务实习;通过把生产者分派到不同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岗位上而“控制”混乱;把负责执行的职务实际提高为权限和责任更大的职务),在我们看来,这些新做法与反对(在我们这里存在的)“劳动的社会分工”完全决定“劳动的技术分工”的阶级斗争息息相关。
这一切都关系到阶级斗争,并且这种阶级斗争直接植根于生产过程内部的生产关系的后果,我认为,这一点无须再加证明。
如果把我们的分析结果概括起来,就可以得出以下几点。
1.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就是资本主义剥削关系。这种剥削关系表现为对剩余价值的榨取,剩余价值是通过限定工资而获得的。而工资则被认为是对在生产企业中进行的劳动的补偿。
2. 在这种生产的内部,那些生产关系表现为各种后果,这些后果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各种后果交叉重叠,导致了一个总后果:社会分工顽强地统治着“劳动的纯技术的”伪分工。这种社会分工,作为个人被分配到各阶级的后果,在企业自身中导致了一种双重的然而又相互关联的分界:一部分“人员”垄断了某些职位(与某些“知识”联系在一起),另一部分“人员”即工人被“圈定”在次要职位上(并被排除在“知识”之外)。
3. 因此,我们可以把一家企业的全体人员分为三大类:
(a)仅仅保障生产功能的为一类,包括所有的工人:非技术工人、特种工、专业工人,(在有的情况下)还有一些技术人员,他们是严格意义上的无产阶级。
(b)保障剥削功能但总是同时又保障生产功能的一类(工程师、高级技术人员、生产经理等等)。
(c)保障镇压功能的一类,这种镇压功能可能与剥削功能混合在一起(管理人员,从工头直到某些工程师),也可能不混合在一起(因刺探的需要而在许多工厂中被专门招聘的苦役犯监守,以及所有那些进行反工会斗争的底层治安人员等等)。
所有这些人员都是雇佣劳动者,因而多多少少是“被剥削者”,但在他们之间,无论是在工资方面,还是在劳动条件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工人们服从着令人疲乏不堪的劳动节奏,而工程师们则在完全不同的条件下劳动),更不必说一个根本的差别了:一部分人发挥着纯生产的功能,另一部分人发挥着各式各样的集剥削、生产和镇压为一体的功能。一旦明白了这些,我们就会承认,在生产过程内部随处存在的(不自觉的或自觉的[52])阶级斗争的形式是极端复杂的。
4. 无论如何都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我们刚才所分析的所有那些要素(包括三种功能)的唯一基础和目的,就是对雇佣劳动者的剥削,而且首先是对“承受更深剥削的人”——他们始终是承受着更为冷酷的剥削的人、是那些纯粹的生产当事人,即无产阶级——的剥削。
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整个这套垄断和圈定体系,以及所有那些不同的功能,包括镇压功能(它只是那个体系内部的要素之一),都只是为了有助于这种剥削和这种过度剥削。
认为“生产靠镇压来进行”,从而把生产—剥削过程各要素中单独的并且是从属的一个要素,即镇压,置于首要地位,这是犯了无政府主义的错误。
生产—剥削是如何“进行”的呢?
生产—剥削得以“进行”,首先并首要是因为无产阶级和其他雇佣劳动者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仅仅是为了生存,才不得不受雇去从事那对自己进行剥削的生产。正因为如此,他们才“自动”出现在招工办公室,并且一旦被雇用,就开始“自动”站好自己的岗位,无论是日班还是夜班。这就是根本决定性的原因,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原因。
生产—剥削得以“进行”,还靠了生产资料的现实配置,靠了逮住劳动者并以无可抗拒的方式把自己的节奏强加给劳动者的“流水线”。马克思曾有力地指出过:工人已经从“劳动力”完全变成了机器的自动的附属品。
生产—剥削还靠资产阶级的“劳动”意识形态来“进行”。因为它是一种资本家的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所以首先承受其后果的是工人。这种“使工人们运转起来”[53]的意识形态在本质上包含以下要素,幻象也好,欺骗也罢,只要没有被工人的阶级斗争所克服,它们就获得“成功”,它们是:(1)资产阶级的法律幻象,根据这种幻象,“劳动已经通过工资得到了偿付”;(2)相应的法律—道德的意识形态,即必须“遵守自己的工作契约”,并通过契约来制定企业内部的秩序规则;(3)技术—经济的意识形态,即“在劳动分工中必须存在不同的岗位”以及占据那些岗位的不同的个人。这种关于劳动的意识形态,比起镇压来,更有助于使工人们“运转”起来。
生产—剥削最终还要通过追加一定量的镇压来进行,其中有一些镇压是自发的,另外一些是经过(“战斗的企业主”)深思熟虑的(苦役犯监守+“工会监狱”,参考西姆卡和雪铁龙公司)。
我们知道,在这些条件下,工人的阶级斗争在生产中不会自动发生。工人的阶级斗争及其形式,植根于极端严峻的日常现实:被剥削的经验;现有的“体力劳动者”和非体力劳动者的阶级分界——这种分界不会因为某一个工程师或技术人员的“自由的”甚至“进步的”行为(那常常只是“家长作风”的伪装)而有所突破;管理人员、工程师和经理们的实际镇压行为。但正是这同一阶级斗争,遇到了资本家的阶级斗争的强大军队。甚至比军队更可怕,因为它根本不像军队那样是看得见的:除了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对剩余价值的榨取之外,首要的就是我们刚才谈到过的资产阶级的劳动意识形态的各种幻象—欺骗。从事阶级斗争的工会战士们对此非常清楚:为了消灭他们自己意识中(这可不容易)和他们同志的意识中的这种神秘化,他们不得不一点一点地反对这种意识形态,并日复一日地重新开始同样的战斗。反剥削(工资、劳动节奏、失业)的斗争、反资产阶级劳动意识形态欺骗的斗争、反压迫的斗争,是生产中经济的阶级斗争的三种形式,永远交错在一起。
如果确实如此,那么我们就能明白:
1. 为什么阶级斗争实质上表现在劳动的条件中,表现在企业内部劳动分工的形式中,为什么政治的阶级斗争要植根于经济的阶级斗争。
2. 为什么经济的阶级斗争是一场不断扩大的反剥削斗争:不仅反对剥削的粗暴物质形式,即资本主义的工资缩减倾向;不仅反对提高劳动生产率(劳动节奏等)的阶级“技术”;而且在企业中随处存在的劳动的社会—技术分工方面,反对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和压迫。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不仅通过其所承受的物质剥削经验(工资、劳动节奏)而形成,而且还通过其在劳动分工中受到的各种形式的“圈定”经验而形成:总之,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只有通过对资产阶级的劳动意识形态进行不懈的意识形态斗争才能形成。
这样一来,我们就会明白,何以资本家阶级及其意识形态家如此热衷于把劳动的社会—技术分工(说到底是劳动的阶级分工)说成是纯技术的分工。我们就会明白,对于无产阶级的革命的阶级斗争来说,公开反对作为资本家的阶级斗争的这种神秘化和欺骗的斗争,何以如此重要。以各种形式出现的经济主义,包括以各种“技术的”和“技术性”的“显而易见”的形式出现的经济主义,正是在工人阶级意识的基础中(即在生产中,因为资本主义剥削就发生在这里)威胁着工人阶级意识的头号危险。
我们还会明白,何以那些热衷于把劳动的社会分工这种阶级关系歪曲为所谓的劳动的“技术分工”的“中立”关系(马克思主义的全部理论都在揭露这种歪曲)的人,也如此热衷于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看作是单纯的所有权关系即单纯的法律关系。我们开始明白了,在劳动分工的“经济主义—技术主义的”解释和生产关系的法律观念之间,只有同一种统一:资本家的阶级斗争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统一。我们马上就会看到,对于工人运动自身来说,其实际后果是什么。
五、结论
不要把生产关系当作是纯技术的关系或法律关系。
如果我们刚才所说的都是对的,那么很明显,生产关系就与那些简单的所有权名义不再有任何关系。法律名义,从而法律关系,无非只是一种形式,这种形式对与其自身完全不同的实际内容,即生产关系及其后果,加以认可。
我们刚刚看到,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阶级斗争的关系,在支配着生产过程本身的实际关系中所产生的影响,达到了何种程度。
此前为了方便,我们的说明从一个描绘开始,但很明显,那个描绘是站不住脚的。生产关系以法律名义的形式在生产过程之前和之后出现,不仅仅是为了从法律上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产品的占有(即剩余价值的榨取)加以辩护和认可。生产关系并不是一种法律“外壳”,否则,在这种“外壳”的保护下所进行的生产过程,就肯定是技术性的并且纯粹是技术性的了。
因此,要彻底避免双重的意识形态混淆:
1. 技术的混淆:
生产关系不是纯技术的关系,而是资本主义剥削关系,它像我们刚才所见的那样,铭刻在整个生产的具体生活中。
2. 法律的混淆:
生产关系完全不同于法律关系:它在生产的内部就牵扯到阶级关系。
如果确实如此,我们就开始隐约看到生产方式这个马克思主义科学概念所包含的东西了。
此前我们曾把生产方式定义[为][54]“一种改造大自然的方式”。我们发现,这种“改造”就是在生产关系的制约下运用生产力。在阶级社会中,这种生产关系就是剥削关系。阶级社会(存在阶级分化的社会形态)的生产方式与生产的纯技术过程完全相反。生产的场所同时是阶级剥削的场所,也是阶级斗争的场所。阶级关系和与剥削联系在一起的阶级斗争,就纠结在这种生产方式的生产过程本身当中。这种阶级斗争是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与资本家的阶级斗争的对立:这是一场经济的阶级斗争,但同时也早已是一场意识形态的阶级斗争。因而这种阶级斗争,无论自觉与否,都具有一种政治的重要性。正是从发生在基础中的这场阶级斗争的根子里,生发出了一切其他形式的阶级斗争,包括本义上的政治的阶级斗争——一切阶级斗争的形式都在这里扭成一个决定性的结。
我们明白了,为什么资本家热衷于把生产过程说成是与其自身相反的东西,说成是纯技术过程而不是剥削过程;把生产关系说成是与其自身完全不一样的东西,说成是法律关系而不是从属于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的那种关系。
我们也明白了,一切阶级斗争的命运,包括获胜了的革命的阶级斗争的命运,最终取决于一种关于生产关系的正确观念。要“建设社会主义”,就必须建立新的生产关系,真正消除旧有生产关系的剥削后果及其一切阶级后果。因此,社会主义的建设问题不能通过如下纯法律公式而解决:生产资料所有制+对劳动过程的最佳技术组织。如果没有得到认真的批评和改正,那么在最坏的情况下,这个公式很快就有可能继续落入关于劳动的经济主义的—技术主义的—法律的—人道主义的—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中。
对这个公式的全部误解及其不可避免的逻辑,都在客观上损害着革命的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 * *
[1]这里“概念”原文为“notion”,有时候也译为“观念”。当作为“概念”讲时,阿尔都塞把它与另一个词“concept”作了严格的区分。一般来说,在他使用“notion”时,往往与形容词“意识形态的”(idéologique)搭配,以表明那种“概念”是一种“意识形态概念”,当他使用“concept”时,往往与形容词“科学的”(scientifique)搭配,以表明那种概念是“科学的概念”。下文凡出现“意识形态概念”或“不科学的概念”的地方,“概念”一词的原文均为“notion”(在必要的地方,译文后将附上原文);凡出现“科学的概念”的地方,“概念”一词的原文均为“concept”,不再一一注出,读者可根据上下文领会这两个“概念”的区别。——译注
[2]这里“概念”原文为“concepts”,关于它与“notion”的区别,请参见上一条译注。——译注
[3]参见e.泰雷(e. terray)《马克思主义面对“原始”社会》(le marxisme devant les sociétés «primitives»),马斯佩罗出版社,1968年。
[4]“干预”原文为“intervenir……dans”,前文也译为“在……中出现”,因而这句话也可以译为“以阐明生产方式这个核心概念是如何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出现’的”。但作者这里将“intervenir”一词打上了双引号,意在强调“生产方式”这个概念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干预”作用,所以我们将它译为“干预”。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前文中的“faire intervenir”,一般译为“诉诸”或“引入”。——译注
[5]列宁在分析俄国19世纪末的社会形态时,竟从中区分了四种生产方式!
[6]应出于手稿没有严格统一的缘故,“生产力”的原文有时候是“les forces productives”,有时候是“les forces productives”。我们认为后者主干单词的首字母也都应该大写,所以根据本书体例,译为中文时都用楷体。类似的情况还包括“生产关系”“国家机器”“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国家的意识形态”等等,不再一一注明。——译注
[7]“统一”原文为“unité”,也译为“统一体”。——译注
[8]参见马克思著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社会出版社(éditions sociales),1859年。[参见《〈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一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12-413页:“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译注]
[9]即本书附录《论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优先性》一文。——译注
[10]关于“归根到底”,可参见恩格斯1890年9月21日致约瑟夫·布洛赫的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十卷,前引,第591页:“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译注
[11]我们可以在普朗查斯(poulantzas)和泰雷(terray)那里找到其踪迹。
[12]指上文提到的“并非所有的生产方式都必然‘导致’或具有它自己的上层建筑”。——译注
[13]“时代的气息”原文为“l'air du temps”;“上帝的言”原文“la parole de dieu”,一般指《圣经》中的“圣言”。——译注
[14]对劳动过程的分析,参见《资本论》第一部第一卷,社会出版社,第180-186页。(见中文版《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第五章第1节“劳动过程”,前引,第207-217页。——译注)
[15]“当事人”原文为“agent”,也译为“代理人”,这个词的动词形式是“agir”(“干”“起作用”),所以“agent”的意思相当于“执行人”,考虑到阅读习惯,本书中仍沿用“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译法。——译注
[16]马克思曾多次提醒我们,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之一,即它区别于以往生产方式的特征,就在于它不断地引起现有生产资料的“革命”。因此,当前所发生的一切都落入了马克思的这个经典论点中。
[17]当对马克思主义作“人道主义”解释的潮流和毫无节制的专家治国论论调汇合在一起时,我要提醒人们注意马克思这个论点的无懈可击的现实性。专家治国论让一些马克思主义者觉得,“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可以使他们提出一些倾向于主张“人”优先于生产资料的论点。这些论点会采用“在生产中,作为集体劳动者的成员,知识分子越来越起决定作用”这样的混乱表达,或表现为修正主义的论点:“科学已经变成直接的生产力”。对于这些具有“理论”外表的问题,我们要慢慢加以说明。
[18]“劳动分工”原文为“division du travail”,一般译为“分工”,考虑到阿尔都塞有“社会劳动的分工”“劳动的社会分工”和“劳动的技术分工”等提法(详见本书此处正文),本书中把这个词统一译为“劳动分工”。——译注
[19]被饲养的牲畜和土地的身份是双重的,它们既是劳动对象(必须“饲养”牲畜,必须“耕种土地”),同时又是某种“工具”(machines),它们从自己的方面对被提供给它们的“劳动对象”(从草地、饲料到牲畜,从种子到土地)进行加工。牲畜和土地的双重面目,对于理解农业劳动过程的特殊性质,对于理解地租理论中土地的级差“肥力”概念的出现来说,都是决定性的(参见《资本论》第三部,第八卷,社会出版社)。(参见中文版《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前引。——译注)
[20]本书中的“生产力”,用的都是复数形式“forces productives”。——译注
[21]我们可以在斯大林的《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重新发现这种列举形式。
[22]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40页:“……似此辗转追诘,以求因中之因,一直把你穷追到不能不托庇天意以自圆其说为止——天意便是无知的避难所。”——译注
[23]在马斯佩罗小丛书《阅读〈资本论〉》第二卷中,艾蒂安·巴利巴尔为了搞清楚工场手工业向大工业的过渡而进行了这项研究。我要请已经读过或将要读这本书的读者注意,它所提供的思考虽然与《资本论》的精神相一致,但在《资本论》中是没有的:这是一个独创的和富有成果的“贡献”。为了区别谁在冒险努力进行探索,谁在为了免除“自己思考”而满足于对别人的东西进行重复,提醒大家注意这一点,并非多余。
[24]原文为“tout sera pour eux pour le mieux dans le meilleur des mondes (bourgeois)”,套用了伏尔泰小说《老实人》中的一句格言:“tout pour le mieux dans le meilleur des mondes possibles”(在这个最美好的世界上,一切都十全十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曾引用过这句话,参见《资本论》第一卷,前引,第885页。——译注
[25]当那些机器被由技术进步带来的更完备的新机器超过时,就不仅会有“物质意义上的”损耗,还有“历史意义上的”损耗。
[26]我请大家注意一个事实,即那种“残余”(大地主“阶级”)不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我们知道,列宁在其他地方支持过这个论点(虽然是假想的,但在理论上值得关注):在“纯粹的”(即没有“封建的”生产方式的残余物的)资本主义形态中,土地可能,甚至一定会……被“国有化”,从而为国家所有,而国家会(按照纯粹的资本主义的“地租”,也就是说,按照摆脱了绝对地租的级差地租)把土地租赁给企业家——资本主义农场主。
[27]我要提醒大家注意,《资本论》里既没有包含关于生产的统一性的理论,也没有包含关于消费的统一性的理论。这些理论都有待制定。
[28]它并非从来都是国际化的。只是在“全球市场”或“世界历史”建立之后,它才变得国际化。而“全球市场”或“世界历史”的真正建立仅仅始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
[29]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前引,第384页:“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一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为资本的职能。这种管理的职能作为资本的特殊职能取得了特殊的性质。”——译注
[30]当前,我要“在议事日程中”把两个问题放在一边不谈,原因就不必说了。它们是:(1)生产性劳动者与非生产性劳动者之间的区别的问题;(2)“集体劳动者”的问题。目前就后面这个“集体劳动者”概念费多少笔墨,就能浇灌出多少“希望的萌芽”。我要指出,为了从一个恰当的理论视点出发使集体劳动者这个概念发挥作用,就必须有一个新概念与之配对,通过对“集体劳动者”的买主进行思考,我建议这个概念叫作“集体剥削者”……这个概念在马克思本人那里有一个广为人知的名字:资本的占有者和(直接或间接的)代理人或助手。
[31]“事实上”原文为拉丁文“ipso facto”,意为“就根据这一事实”。——译注
[32]虽然可以用劳动的“量”对产品的价值进行度量和比较,但根据定义,劳动本身却不能“有价值”。(马克思)[黄色的对数](“黄色的对数”参见马克思的一段话:“……最后,劳动—工资,劳动的价格,像我们在第一册中所证明过的那样,这种说法显然是和价值的概念相矛盾的,也是和价格的概念相矛盾的,因为一般说来,价格只是价值的一定表现;而‘劳动的价格’是和‘黄色的对数’一样不合理的。”见《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26页。——译注)
[33]“扩大”(élargissement)这个概念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理论中起了根本性的作用。我们将会有机会来证实这一点。
[34]“从价值中获得价值”原文为“la mise en valeur de la valeur”,直译为“从价值中搞出价值”。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没有找到完全对应的表达。比较接近的表达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前引,第653页:“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过程只表现为价值增殖过程的一种手段,同样,再生产也只表现为把预付价值作为资本即作为自行增殖的价值来再生产的一种手段。”——译注
[35]“社会分工”原文为“division sociale”,也译为“社会分化”,但为了与“劳动分工”“劳动的社会分工”“社会劳动的分工”等中的“分工”保持一致,这里译为“社会分工”,另参见第87页译注。——译注
[36]那是在《新批评》(nouvelle critique)1964年1月号第152期的一篇文章《大学生难题》(“problèmes étudiants”)当中。我们在这里要纠正它的“技术主义”和“理论主义”倾向。这意味着我们对它有一些发展。
[37]路易·阿尔芒(louis armand,1905—1971),法国工程师,抵抗运动成员,公共事业领袖,著有《明天的企业》(l'entreprise de demain)、《分红中的控制论研究》(de la cybernétique à l'intéressement)等。——译注
[38]弗朗索瓦·布洛赫-莱内(françois bloch-laîné,1912—2002),法国当代经济学家,曾任舒曼的办公厅主任、欧洲投资银行经理、里昂信贷银行主席等职,著有《占领时期的高官》(hauts fonctionnaires sous l'occupation)。——译注
[39]有一些工程师,甚至年轻的工程师,因为在学校阶段受培训时就被灌输了大量“经济主义—人道主义的”意识形态,所以,在“好好干”这种最美好的愿望中,他们确实把自己的状况和劳动“体验”为纯技术性的,但这丝毫不改变问题的性质。他们在学校里受到一套意识形态训练,而这种意识形态又碰巧在他们受雇的企业中占主导地位,我们怎么能指望他们不把自己的意识形态“体验”为“事物的自然状态”呢?必须经历一些不寻常的事情,才能使他们幡然醒悟,但前提是他们要有这种意愿--如果没有利益的话。(之所以说“碰巧”,是因为情况并非总是如此,这时就会出现一些“冲突”,假以一些有利的环境--比如五月运动,就可以走得更远。)
[40]参考巴利巴尔对这一点的论证。马斯佩罗小丛书《阅读〈资本论〉》第二卷。
[41]这里“教育”原文为“formation”,也译为“培训”“形成”或“形态”,如“社会形态”(formation social)。——译注
[42]“普通的雇佣劳动者”。甚至在这一点上,也应该考虑得更仔细一些。工程师的收入使得他比如说有可能把“自己的存款投入”证券市场——只要提到这一种情况就够了。因此,从其收入来看,他们不再是“普通的雇佣劳动者”,而是通过对剩余价值的投机获得的再分配,参与了资本主义的剥削。
[43]《资本论》最后几行——可惜不连贯——证明了这一点。(参见《资本论》第三卷,前引,第1002页。——译注)
[44]我在这里要指出一个从理论和政治观点来看都极其根深蒂固并且充满危险的幻象。在企业(既然我们这里以企业为例子)中所发生的事情,永远都只是发生在作为整体的资本主义体系中的事情的后果,因而这种后果在某些情况下,仅仅在企业的水平上会难以得到准确的辨认。我们这里揭露的“分配—圈定”就属于这种情况。无论哪个工程师都会对你说:“那又如何呢?我要一个铣工,所以发了个广告。一个铣工来应聘。我录用了他。如果他只是一个铣工,难道是我的错吗?”从表面上看,在一定的限度内,这确实不“假”。但确切地说,“才能”,即一个人合格还是不合格,并不是由企业造成的,而是由企业之外的系统造成的,并且企业本身也受制于这个系统。这个系统就是教育系统,它通过我们将要研究的那些机制,根据个人的出身,对他们进行或多或少的“教育”,并强化着实践的、经济的和意识形态的禁令(“文化”:这些都由布尔迪厄和帕斯隆研究过了),这些禁令预先就以阶级为基础将那些被企业招聘的个人进行了分类。在这一点上,企业家的推理确实不“假”:它只是证明了那些事件“超出”了企业家控制的范围。然而,碰巧的是,那些“超出其控制范围”的事件,预先就惊人地与那种分配-圈定相一致,而那种分配-圈定的安排在他的企业中总是-已经预备好了,为的就是剥削工人。为那种将在企业中得以实现的分配-圈定提供在全国范围内的预先安排的,正是这个与资本家阶级的剥削系统相适应的资本主义教育系统,而不是其他系统:而且只要资本主义剥削的基础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保持不变,就算某些空想家会不喜欢,它也不可能变得有所不同。
[45]原文为“os”“op”,分别为“ouvrier spécialisé”(特种工、普通熟练工人)和“ouvrier professionnel”(专业工人、熟练工)的缩写。——译注
[46]可能暗指1967年由法国喜剧明星雅克·塔蒂(jacques tati)主演的法国电影《夜校》(cours du soir)。——译注
[47]“知识人”原文为“savants”,有时候也译为“科学家”。——译注
[48]“监视”原文为“surveillance”,即福柯《监视与惩罚》[surveiller et punir,该书通行中文版根据英译本(discipline and punish)译为《规训与惩罚》]中“surveiller”(监视)一词的名词形式。——译注
[49]“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这种对立,显然要求大量深入的理论研究,因为它虽然指明了一种无可争辩的现实,但它还只是一种初步的表达。马克思这样说的时候,他头脑中肯定想到了一些特别“经典的”参考文献,在那些文献中,那些(除了享受自己的财富)什么也不做或者只是对被剥削者进行控制的人,竟然无耻到相信他们在用自己的智慧进行“劳动”,他们这样做,无非是要让人觉得劣等的阶级因为缺乏智慧,当然只能用“自己的双手”(柏拉图语)来劳动。马克思头脑中肯定也想到了在其中劳动者只是(自动的)机器的纯粹(自动的)附属品的大工业。现实更为复杂:任何体力劳动都少不了最低限度的脑力“劳动”。但从其原则上说,这种区分仍然十分有道理,因为它指出了实际的阶级区分,而我们必须研究这种阶级区分的精确形式和后果。(值得指出的是,阿尔都塞在1972年写的《自我批评材料》中也谈到马克思在创立“历史科学”时,尽管在寻找新的术语,但仍然往往会陷入旧的哲学范畴之中,比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劳动分工’其实也作为异化的替代概念在起作用,因此,我们在该书中可以找到马克思关于个体、‘个性’和共产主义的理论。”参见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附录《自我批评材料》,顾良译,杜章智校,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220页。译文有修改。--译注)
[50]在中文版中没有找到完全对应的句子。马克思和恩格斯最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论述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以及消灭这种分工的问题。最接近这里引号中文句的表达见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5-436页。黑体为译者所加。)——译注
[51]我们将在《学校》(écoles,即出)中发表克鲁普斯卡娅关于这个问题的一篇毫不含糊的长文:这篇文章提及了列宁近乎绝望的努力和他教育政策的部分失败。(《学校》一书并未成功出版,具体可见巴利巴尔给本书法文版所作的序,见本书此处及该页注释。这里提到的克鲁普斯卡娅的文章,可能是《列宁在为建立综合技术教育学校而进行的斗争中所起的作用》,参见《论列宁》,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3年,第291-296页。--译注)
[52]“不自觉的或自觉的”原文为“inconscientes et conscientes”,也译为“无意识的和有意识的”。——译注
[53]“使……运转起来”原文为“«faire marcher»”,这个词也有“让……上当”的意思。——译注
[54]方括号中的内容为原编者所加。——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