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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诠释第九至第十四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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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九颂——略示二无我义

第九颂:解释佛说十二处的利益

颂文:依此教能入,数取趣无我,所执法无我,复依余教入。

论曰。依此所说十二处教受化者,能入数取趣无我。谓若了知,从六二法,有六转识。都无见者乃至知者,应受有情无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无我。复依此余,说唯识教受化者,能入所执法无我。谓若了知唯识现似色等法起,此中都无色等相法。应受诸法无我教者,便能悟入入诸法无我。若知诸法一切种无,人法无我。是则唯识亦毕竟无,何所安立。非知诸法一切种无,乃得名为入法无我。然达愚夫遍计所执自性差别诸法无我,如是乃名入法无我。非诸佛境离言法性亦都无故名法无我。余识所执此唯识性,其体亦无名法无我。不尔余识所执境有,则唯识理应不得成。许诸余识有实境故。由此道理,说立唯识教,普令悟入一切法无我,非一切种拨有性故。复云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说有色等处。非别实有色等外法为色等识各别境耶。

诠释:佛以密意,善巧方便说化生有情,是为除去凡夫外道的断见,故非无益;继而又说十二处色等诸法,这对众生有何利益呢?故唯识家以此颂回答:‘依此教能入,数取趣无我。’数取趣,梵语补特伽罗,意译为数取趣,意思是众生随业受果,死此生彼,数取诸趣,故译数取趣,也就是有情的异名。

原来我人根据自已见、闻、觉、知的活动,误认为有一个‘实我’的存在,此即所谓‘人我执’。并且对世间万有诸法执为实有,此即所谓‘法我执]。而大乘佛教修行的要点,在转识成智,证得涅槃。要转识成智,须修我法二空观,证得我法二空,始能亲契真如。佛陀为破除众生的‘人我执’,方便说有色等十二处。此即第七颂所述,佛的密意是先立后破,先说有十二处,然后再对十二处加以分析,说出十二处色等诸法,是因缘和合的假有,此中并无‘我’的成分。此颂的首二句,就令听者‘依此’十二处教,‘能’悟‘入数取趣无我’之理,这就是说十二处的利益。

人我执已空,但法我执仍然存在。如何能使有情悟入‘法无我’呢?那要‘复依]此内外处教之‘余’的其他‘教’法,而去悟入。所谓其他教法,指的是唯识之教。

唯识之教立‘三自性’,即遍计所执性,依他起性,圆成实性。我人的虚妄分别之心所取的客观境界,我人以为是离心之外实有存在,事实上那只是分别心上所现起的似境影像而已,我人妄执为实有,这就是三性中的遍计所执性。

唯识家所说的诸法无我,目的是在破除众生所执的外境诸法实有,以显示遍计所之无实自性;但是对仗因托缘生起的依他起法,并不否定其‘如幻假有’,不然,如何建立善恶因果业报差别?至于圆成实性,是依他起法的离言法性,是万法的实性,也就是在依他起法上、遣除遍计所执所显的二空真如,这是实有的。

六、第十至第十五颂——以一、多破外境实有,以成唯识义

第十颂:破各学派执极微为实有

颂文:[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极微,又非和合等,极微不成立。]

论曰。此何所说?谓若实有外色等处,与色等识各别为境。如是外境或应是一,如胜论者执有分色。或应是多,如执实有众多极微各别为境。或应多极微和合及和集,如执实有众多极微,皆共和合集为境。且彼外境,理应非一,有分色体,异诸分色不可取故。理亦非多,极微各别,不可取故。又理非和合,或和集为境,一实极微理不成故。

诠释:这一颂,主要在破各派所执的‘极微’。什么是极微呢?依照俱舍论卷十二所载,色法之极少者为极微,合七极微为一微量,合七微量为一金尘,合七金尘为一水尘,以至于七水尘为一兔毛尘,七兔毛尘为一羊毛尘,七羊毛为一牛毛尘。极微,也就是物质分析至最微细的程度,非肉眼所能见,就称为极微。但分析至非肉眼可见,没有质碍,邻乎太虚,已不能称是色——物质;但它又是从物质分析而来,又不能说是空——空无所有,毕竟它是色的一部分,无以名之,姑名为极微。事实上,这只是概念上的存在,也就是相当于今日科学上的原子、质子、电子、量子,它是代表物质的最小单位。

极微学说,不是佛教所创立,在印度的古老时代,哲学家即以地、水、火、风为构成物质世界的质料。如六派哲学之一的胜论派,即谓:‘其地、水、火、风是极微性,若劫坏时此等不灭,散在各处,体无生灭,说为常住。’虽然如此,但后世的各学派,对于极微的见解,又各不相同。所以此第十颂的颂文,就是为破各学派执于极微实有而说的。

此颂颂文的言外之意,就是唯识家解释了佛说十二处的密意后,问难者又提出问题:你怎知佛说有色等处,是你上面所说的意趣呢?安知不是说离识之外,别有实色的外境呢?唯识家乃根据对方所问,再予以解答及破斥,现分述如下:

一、破胜论派:胜论派学者认为极微实有,永久不灭,世界坏空时,极微散布虚空中,作为建立新世界的质料。胜论师又主张,极微的集合体称为‘有分色’,极微是常,有分色性是无常。世界虽由无量数的极微集合而成,但成立之后,便成为一个单位——‘其体是一’,而世界仍是无常,故有成住坏空。唯识家用‘以彼境非一’一句话破之。因为极微根本不能成立,如何能集合起来成为一个‘大一’呢?

二、破说一切有部:有部是多元的实在论者,有部学者亦认为极微实有——所谓‘法体实有,三世实有。’众多极微集合成为‘聚色’。聚色是假,而极微是实,因此我人眼识所缘的色境,缘的是一一的极微,而不是集合的假色。

——胜论派和有部的理论,可拿众砖砌墙作譬喻。以众多的砖砌成一面墙,胜论学者眼中所见的,是一整面墙(其体是一),而有部学者眼中所见的,是一块一块的砖,因为他们以砖是实,以墙为假,所以缘的不是整面的墙。

唯识家对有部的理论不表认同,其理由是:极微等于虚空,无形无相,不是五识所能缘虑。如果能为五识所缘,一定可以再为分割,因此所谓极微,根本不能成立。若说集众多极微、和合而成聚色,则不应理。所以颂文第二句曰:‘亦非多极微’。

三、破经量部:经量部学者虽然也承认极微为实有,但又认为极微微细,五识不能缘虑,必须集众多极微和合(和合是泯灭自体的融和起来)成为‘粗色’,才是五识所缘的境界。这和有部的理论正好相反,有部不承认‘聚色’可缘,五识所缘的是一一的极微;经部则以为极微不可缘,五识所缘的是众多极微和合的‘粗色’。如果仍用以砖砌墙为譬喻,有部学者面对墙壁,所缘的是一块一块的砖;而经部学者则以为,墙虽然是砖砌成,但既已成墙,则融和为一,所以五识所缘的是整个的墙,不是一块一块的砖。唯识家所以用颂文的第三句予以破斥曰:‘又非和合等’。‘又非和合’下面有一个‘等’字,是还有下文,即同时还破斥顺正理师的执‘和集’为境。

四、破顺正理师:当时还有一个学派,是顺正理师,这是出于说一切有部的一个学派。有部不承认五识可缘‘聚色’的假法,但缘一一极微。所以顺正理师不违自宗,也不承认五识可缘假法。但又不同意经量部的五识能缘粗色的理论。那么顺正理师的理论是什么呢?顺正理师承认色法中有极微,极微虽能组合,成为色法,但极微本身是现量境,不是五识所缘;由极微积聚所成的‘和集相](和集是不舍自体的联合起来),是比量境,才是五识所缘的物件色。顺正理师此说,是既不违背自宗,(即承认极微为实有),又不触犯经量部,极微非可缘的原则。

但以上‘和集’之说,唯识家仍以为不能成立,即以‘又非和合等’一语破斥之。何以五识所缘的不是‘有分色’,不是‘聚色’,不是和合的‘粗色’,也不是‘和集相’?因为‘极微不成故’——极微不能够成立。极微为什么不能成立,唯识家则以第十一颂予以说明。

第十一颂:说明极微不能成立的理由

颂文:‘极微与六合,一应分成六,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

论曰。若一极微六方各与一极微合。应成六分。一处无容有余处故。一极微处若有六微。应诸聚色如极微量。展转相望不过量故。则应聚色亦不可见。加湿弥罗国毗婆沙师言。非诸极微有相合义。无方分故离如前失。但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此亦不然。

讲解:极微是物质分析到不可再分析的最后单元,这邻乎太虚的单元,有没有方分,是否可与六方相合?如果有方分,可与六方相合,那么一个极微仍可分成六分,分后的极微仍可再分下去,如果是这样,则所谓极微者,是但有其名,并无此物,因为它根本不可能存在。故颂文说:‘极微与六合,一应分成六。]

——方分,是佛学名词,其实就是体积。凡是物质,以其有质碍性,所以必有体积(即长乘阔乘高的三度空间),且占有空间。有体积,必有上下左右前后六接触面,此即颂文中的‘六合’。事实上,古代印度学者分析体积,用的是七分法,即一物分割去六个接触面后,还有中心的一部分,也就是一分为七。所以才合七极微为一微量,合七微量为一金尘。

如果说极微没有方分(即以其邻乎太虚,没有体积而言。)则即使七极微合而为一,合后其量并没有加大,仍然是没有体积。如果是这样,则聚极微集合成粗色的理论就不能成立(如果极微是零,聚多少零仍然是零。)粗色仍不能为五识所缘。反之,如果粗色能为五识所缘,则证明极微有方分(体积),极微又可‘一应分成六’了。

所以颂文的后二句说:‘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

唯识家以上一颂说明极微不能成立的理由,外人又以有部毗婆娑师的理论来转救说:和合的东西要有方分,极微没有方分,不能和合,这一点我们承认。但由极微成为各种‘聚色’,聚色是有方分的,可以相合。这时唯识家再以下颂破之。

第十二颂:破有部毗婆娑师的聚色有和合义

颂文:极微既无合,聚有合者谁,或相合不成,不由无方分。

论曰:今应诘彼所说理趣,既异极微别聚色,极微无合聚合者谁。若转救言:聚色展转亦无合义。则不应言极微无合无方分故。聚有分亦不许合,故极微无合不由无方分。是故一实极微不成。又许极微合与不合其过且尔,若许极微有分无分俱为大失。

讲解:唯识家听了问难者转救的意见,反问难者说:你们说极微无方分、极微无合,聚色有方分,所以聚色有合。可是,聚色是由何物集合而成的?聚色是不是由众多极微聚合而成的?如果是极微聚合而成,则极微本身就可以合;如果极微无合,从那里来的聚色呢?所以用颂文首二句询问:‘极微既无合,聚有合者谁。]

问难者又自相矛盾的转救说:由于极微无合,所以聚色也没有合的意义。唯识家立刻质问对方:你说极微无方分,所以无合,但聚色有方分,也没有合的意义。由此可见能合或不能合,并不是由于有无方分的关系。纵使极微有方分,同样也不能合。颂文后二句的意思:‘或相合不成,不由无方分。’就是指此而说的。

第十三颂:再说极微有无方分的过失

颂文: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无应影障无,聚不异无二。

论曰。以一极微六方分异,多分为体,云何成一?若一极微无异方分,日轮□举光照触时,云何余边德有影现?以无余分光所不及。又执极微无方分者,云何此彼展轮相障,以无余分他所不行,可说此彼展转相碍,既不相碍,应诸极微展转处同,则诸色聚同一极微量,过如前说。云何不许影障属聚不属极微。岂异极微,许有聚色,发影为障。不尔,若尔聚应无二。谓若聚色不异极微,影障应不成属聚色。觉慧分析,安布差别,立为极微,或立为聚,俱非一实。何用思择极微聚为,犹未能遮外色等相,此复何相,谓眼等境,亦是青等实色等性。应共审思,此眼等境,青等实性,为一为多?设尔、何失?二俱有过,多过如前,一亦非理。

讲解:上一颂后两句,说明极微有无方分,皆不应理。这一颂是就上一颂的意义再加以补充:如果说‘极微有方分’,有方分就有‘六合’——有上下左右前后六个接触面,也就表示可以再自六面分割,如果是这样,则极微就同于聚色,是集合多数更微细的分子而成的,在道理上说就不应是‘一’,即颂文所称:‘理不应成一’。

如果说极微无方分,也不应理,因为无方分即‘无应影无’——意思是无方分即是无体积,没有体积的东西,在光线照射下就没有影子。因为物质有‘质碍性’,光自东来,影自西现,极微没有体积,没有质碍,所以不应该有影。同时,无方分即无障碍(没有体积当然没有质碍)。极微既无方分,不但不应有影子,同时也不应该有障碍。所以后两颂文说:‘无应影障无,聚不异无二。’。意思是极微既无方分,则由众多极微集合而成‘聚色’,当然也不异于极微,也是无影子无障碍。可是事实上‘聚色’不但有影,并且有障——如我人穿不过墙壁,同一位置放下一张桌子就不能再放下第二张桌子。可见你们说极微无方分是不应理的。

第十四颂:再说明执外境为一的过失

颂文:一应无次行,俱时至未至,及多有间事,并难见细物。

论曰。若无隔别,所有青等眼所行境,执为一物。应无渐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又应俱时,于此于彼,无至未至;一物一时,理不应有得未得故。又一方处,应不得有多象马等有问隙事。若处有一,亦即有余,云何此彼可辩差别?或二如何可于一处,有至不至,中间见空?又亦应无小水虫等,难见细物。彼与粗物同一处所,量应等故。若谓由相此彼差别,即成别物,不由余义;则定应许此差别物,展转分析成多极微。已辩极微非一实物,是则离识,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由此善成唯有识义。诸法由量刊定有无,一切量中现量为胜。若无外境,宁有此觉,我今现证如是境耶?

讲解:唯识家在上一颂中,破斥极微实有,问难者至此仍不服输,继续争辩道:你们虽然破斥了极微的实有,但仍不能否定外境的实有存在;比如作为眼识所缘的青等色性,仍然是实有的呀。唯识家反诘问难者:你所说的眼等境相青等是实有,那么青等实性,是‘一’呢?还是多呢?如果是‘多’,过失如上颂所述;如果是‘一’,那就应该没有‘次行’。即颂文首句:‘一应无次行’。

——按:‘无次行’中的‘行’字,可作两种解释,一作‘行走’解,意指如果大地是‘一’,则举一步就应到一切处。另可作‘识行于境’解。此颂在真谛的译本上,首二句是‘若一无次行,俱无已未得’,大正藏本论注云‘已等于以’,这样颂文的意思就是‘若一、无次行’,‘俱无以无得’。若自此‘得’字推究,以‘识行于境’为正解。意思是眼睛看见一件事物时,就应该看见一切事物,因为外境是‘一],既然是‘一’,那么一切事物应该同时看到,在一切事物上,应该没有(无)[俱时至’或‘未至’的情形。也就是在‘一’的境界上,至则‘俱时至’,不至则俱‘未至’。此即本颂次句‘俱时至未至’的意义。但在此句颂文前,应加上第一句中的[应无’两个字,也就是‘应无’两个字要重读,全句即是‘应无俱时至未至’。

颂文第三句:‘及多有间事’,颂文后面长行解释谓:‘又一方处,应不得有多象马等有间隙事,若处有一亦即有余,云何此彼可辨差别。’长行的意思是说:如果外境是‘一’,则在同一地方有很多象、马、牛、羊等,而象、马、牛、羊之间,应该没有间隙。象、马、牛、羊相融,和合为一;如此象所到的地方,马、牛、羊亦同到达,反之马所到的地方,象、牛、羊亦同到达。如果这样的话,怎么辨别象、马、牛、羊的差别呢?

颂文最后一句:‘并难见细物’,细物、指我人目所不见的微小生物,如佛说一钵水中有八万四千虫。如果外境是‘一’,那么我们眼睛所不能见的细物,与彼粗物(象、马、牛、羊等)其量相等,也应该为我们肉眼所见。而事实上我们却不能见,因此,你们所执的外境是‘一’,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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