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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篇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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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为人君者,法不可以有已;为人臣者,法不可以有已。法者,非甘物也,有国者之药石绳墨也。夫讳病之人,无不疾药石矣;不直之木,亡不疾绳墨矣;小人之徒,亡不疾刑法矣。夫奸邪者,小人之为;而暴乱者,小人之行也。正奸律邪,诛暴刑乱者,法之务也。故法者,小人之所不利者也。小人忌正律之典,惧刑诛之罪,必务以敝其法。援势者为之沮,行货者为之诱,怙强者为之挠,造诈者为之窃,法无不敝矣。故法不可以有已也。法不以有已,则上不得卖,而下不得请。卖请不行,则上自天子之门,侯王之宫,太子之家,公主之室,下至贵戚之臣,近幸之人,𪉑横之吏,豪侠之民,亡不得行其法者矣。故卖请不行,则法行如流。是故法不可以有已也。千金之宝,可以借客;十金之寄,不可以与人也。非爱十金,反不爱千金也。寄也,有所受也,已不得有也。夫法者,人臣受之天子。非人臣有之也,天子受之天。非天子有之也,已不得与,而人不得辞。故有没公主车马,则后弗敢怨;邀太子车驾,则君弗敢怒;罪戏弄之臣,则天子不得私;执豪侠之民,则公卿不得关说。此法之行也。昔者汉高斩丁公,武侯斩马谡,皆垂泣焉。夫丁公于汉高,至恩也;马谡于武侯,至昵也。垂泣者,至私情也;然而必诛之者,法也。故法不可以恩昵,而私情忍也。昔者石奢为楚王相,父杀人,纵父而以身请罪,王赦之。石奢曰:不可。不纵父,不孝;卖国之法以纵父,不忠。乃伏剑死。李离为晋文公理过聼杀人,曰:君以臣为理,乃不明而过聼杀人,臣当死也。公曰:子休矣。下吏有罪,非子之过也。离曰:失刑则刑,失死则死。臣之有失,何以罪下吏也?遂自死也。夫死者,人情之所爱,而二子不然者,所以显君而明法也。由是观之,法非不得以释人,虽自释亦不得矣。夫法清则政寛而人威,法乱则政烦而人玩。威者,刑中而不可逭;玩者,刑不中而可幸也。夫刑不中者,上乱之也。上不以法为可爱而与已,则乱。故以之饰喜怒,行爱憎矣;复恩雠,制毁誉矣。持辩以变约束,舞智以易章程,文之以深辞,鞠之以巧诋,则法令滋章而事不循其实,对簿繁委而人不得其情,上下相遁,公私混淆,盗贼多有而奸伪蜂起矣。夫炎罏遁于顽铁,利刃衄于软毛,密网漏于呑舟。故法本禁乱,而其极也乱生焉。此执法之弊也。故法不可使人有幸之者。法可幸,则良民惧。于是平居之众,造善之人,睹蝮鸷之吏,抟击之厮,岸狱之地,掩耳而不敢听,侧目而不敢视,束手足而无所措矣。故清法之国,人畏法而不畏吏;乱法之国,人畏吏而不畏法。夫使人至不畏法而畏吏者,非国之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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