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大礼议
一、世宗之立
1.明世宗世系
《明史》十七—十八《世宗本纪》、《明史》一百十五《睿宗兴献皇帝传》。
宪宗见深(6)
吴废后
孝穆纪太后——(三子)孝宗祐樘(7)——武宗厚照(8)
孝惠邵太后——(四子)兴献王祐杬——世宗厚熜——穆宗载垕(9)
2.世宗本人
《明史》十七《世宗本纪》:“世宗钦天履道英毅圣神宣文广武洪仁大孝肃皇帝,讳厚熜,宪宗孙也。父兴献王祐杬,国安陆,正德十四年薨,帝年十有三,以世子理国事。十六年三月辛酉,未除服,特命袭封。”
又十八《世宗本纪》:“(嘉靖)四十五年……十二月庚子,大渐,自西苑还乾清宫,是日,崩,年六十……隆庆元年正月,上尊谥,庙号世宗,葬永陵。”
30.2.5
3.杨廷和议立世宗
《明史》十七《世宗本纪》:“武宗崩,无嗣。慈寿皇太后(案:孝宗孝康皇后张氏,世宗即位称圣母,加上尊号曰昭圣。后改称伯母,见《明史》一百十四《后妃传》)与大学士杨廷和(《明史》一百九十有传)定策,遣太监谷大用(《明史》三百四《宦官传》)、韦彬(《明史》三百四附《谷大用传》)、张锦,大学士梁储(《明史》一百九十有传)、定国公徐光祚、驸马都尉崔元(戍州人,宪宗女永康公主之驸马,武宗、世宗之姑夫)、礼部尚书毛澄(《明史》一百九十一有传)以遗诏迎王于兴邸(兴王建藩湖北安陆)……(正德十六年四月)癸卯,至京师,止于郊外。礼官具仪,请如皇太子即位礼。王顾长史袁宗皋曰:‘遗诏以我嗣皇帝位,非皇子也。’大学士杨廷和等请如礼臣所具仪,由东安门入,居文华殿,择日登极,不允。会皇太后趣群臣上笺劝进,乃即郊外受笺。是日日中,入自大明门,遣官告宗庙社稷,谒大行皇帝(武宗)几筵,朝皇太后,出御奉天殿,即皇帝位。以明年为嘉靖元年,大赦天下。”(时世宗年十五岁)
《明史》一百九十《杨廷和传》:“明年(正德十六年)正月,帝郊祀,呕血舆疾归,逾月益笃,时帝无嗣。司礼中官魏彬(《明史》三百四附《谷大用传》)等至阁言:‘国医力竭矣,请捐万金购之草泽。’廷和心知所谓,不应,而微以伦序之说风之,彬等唯唯。三月十四日丙寅,谷大用、张永(《明史》三百四《谷大用传》)至阁言帝崩于豹房,以皇太后命,移殡大内,且议所当立。廷和举《皇明祖训》示之,曰:‘兄终弟及,谁能渎焉?兴献王长子、宪宗之孙、孝宗之从子、大行皇帝之从弟,序当立。’梁储、蒋冕、毛纪咸赞之。乃令中官入启皇太后,廷和等候左顺门下。顷之,中官奉遗诏及太后懿旨,宣谕群臣,一如廷和请,事乃定。”
案:其时宪宗孙尚有益王子厚烨、厚炫、厚煌、厚,衡王子厚燆、厚烴,荣王子厚、厚熺等多人,而廷和独推世宗者,以意度之,当因兴王房最长(宪宗第四子)且已薨也(其余益、荣、衡诸王均在)。(待考)
又案:孝宗二子,长武宗,次蔚悼王厚炜,生三岁而薨。
又,宪宗曾孙行当武宗末似尚无人,惟益昭王载增于嘉靖八年封崇仁王长子,年较长,不知其时已生否。待考。
30.2.5
4.世宗即位诏之争议
《明史》一百九十《杨廷和传》:“先是,武宗崩,廷和草遗诏,言皇考孝宗敬皇帝亲弟兴献王长子某伦序当立,遵奉祖训兄终弟及之文,告于宗庙,请于慈寿皇太后迎嗣皇帝位。即令礼官上礼仪状……其笺文皆循皇子嗣位故事。世宗览礼部状,谓:‘遗诏以吾嗣皇帝位,非为皇子也。’及至京,止城外,廷和固请如礼部所具仪(《明史纪事本末》五十:‘大学士杨廷和命仪部郎中余才所拟也。’)世宗不听……日中,即皇帝位。诏草言奉皇兄遗诏入奉宗祧,帝迟回久之,始报可。”
5.世宗即位六日议大礼
《明史》一百九十一《毛澄传》:“世宗践阼甫六日,有旨,议兴献王主祀及尊称。五月七日戊午,澄大会文武群臣,上议曰……”
《明史》十七《世宗本纪》:“(正德十六年)夏四月癸未(初二),发安陆。癸卯(二十二),至京师……是日日中,入自大明门……出御奉天殿,即皇帝位……戊申(二十七),命礼臣集议兴献王封号。”
案:陈氏《朔闰表》正德十六年四月壬午朔,癸卯为二十二日,戊申为二十七日,相距六日。
30.2.3—5
二、议礼之争
1.大礼议
兴 献 《明史》十七《世宗纪》:“(正德十六年1521四月)癸卯,至京师……即皇帝位……丙午(即位后三日),遣使奉迎母妃蒋氏……戊申(即位后五日),命礼臣集议兴献王封号。”
初 定 又,“十月己卯朔,追尊父兴献王为兴献帝,祖母宪宗贵妃邵氏为皇太后,母妃为兴献后”。
再 议 又,“(嘉靖元年1522,正月)己未…命称孝宗皇考,慈寿皇太后圣母,兴献帝后为本生父母”。
又,“三月……丁巳,上慈寿皇太后尊号曰昭圣慈寿皇太后(孝宗皇后),武宗皇后曰庄肃皇后。戊午,上皇太后尊号曰寿安皇太后(宪宗妃),兴献后曰兴国太后”。(案:宪宗妃与孝宗后明代同称太后,可疑。)
三 议 《明史》十七《世宗本纪》:“(嘉靖三年,1524)四月己酉,上昭圣皇太后尊号曰昭圣康惠慈寿皇太后(孝宗后)。庚戌,上兴国太后尊号曰本生圣母章圣皇太后(世宗生母,兴献王妃)。癸丑,追尊兴献帝为本生皇考恭穆献皇帝。”
四 议 又,“九月丙寅,定称孝宗为皇伯考,昭圣皇太后为皇伯母,献皇帝为皇考,章圣皇太后为圣母”。
五 议 又,“七年(1528)……秋七月己卯,追尊孝惠皇太后(宪宗妃邵氏,兴献王生母)为太皇太后,恭穆献皇帝为恭睿渊仁宽穆纯圣献皇帝。辛巳,尊章圣皇太后为章圣慈仁皇太后”。
六 议 又,“(十七年,1538,九月)辛巳,上……献皇帝庙号睿宗,遂奉睿宗神主祔太庙,跻武宗上”。
2.大礼议之争
世宗即位,命礼官集议崇祀兴献王典礼(正德十六年四月戊申,即位后五日),其时廷议大致如下(据《明史纪事本末》卷五十《大礼议》及《明史》。《明史》注卷数,《纪事本末》不注):
续表
1编者注:此处有讲义原案语,说明第一阶段大礼议之情形,曰:“以上正德十六年(1521)事,所争为嗣不嗣,廷议在嗣孝宗不嗣兴王,张璁主继统不继嗣,结果用慈寿皇太后懿旨称兴献帝后(不称皇帝皇后)。其时世宗初即位,杨廷和执政有权威,故张璁等皆出于外(时杨一清家居亦以张说为然),其后情形则大异矣。”今限于表格形式,移至注释中。
续表
1编者注:此处有讲义原案语,说明嘉靖二年、三年大礼议之情形,曰:“以上为嘉靖二年(1523)、三年(1524)事,所争为考不考,廷议主考孝宗,桂萼主考兴王,廷臣为调停之计主称本生考,桂等仍争之,其时杨廷和已去,世宗立已三年故言者多得罪。既而席书复坚主伯孝宗,于是始定。四年以后争议较少,有争唯庙议耳。立庙之议自何渊。张璁嘉靖六年入阁,桂萼嘉靖八年入阁。”
2编者注:此处有讲义原案语,曰:“以上为十七年(1538)事,所争为宗不宗,帝位久定争者寡矣。时张璁(改名孚敬)谢政归已四年,桂萼死已七年矣(均据本传,《纪事本末》以为张死六年,大误)。”
3.兴献王之追封
据《明史》十七《世宗本纪》、一百十五《睿宗兴献皇帝传》。
正德十四年,兴王祐杬薨,谥曰献。十六年四月世宗即位,命礼臣集议兴献王封号。十月,尊兴献王为兴献帝。
嘉靖元年正月,命称孝宗皇考,兴献帝为本生父。三年四月,追尊为本生皇考恭穆献皇帝。九月称孝宗为皇伯考,追尊献皇帝为皇考。
嘉靖十五年冬十月,作世庙祀献皇帝。七年七月,追尊献皇帝为恭睿渊仁宽穆纯圣献皇帝。
嘉靖十七年(1538)九月,上献皇帝庙号睿宗,奉睿宗神主袝太庙,跻武宗上。加上尊谥知天守道洪德渊仁宽穆纯圣恭俭敬文献皇帝(十六字,与世祖同,太祖二十字)。明堂大享奉主配天。
隆庆元年(1567)正月,罢睿宗明堂配享。
30.11.30
4.争称皇考之人
《明史》一百九十一《汪俊传》:“主事桂萼复请称皇考。章下廷议。三年正月,俊集廷臣七十有三人上议曰:‘……谨集诸章奏,惟进士张璁、主事霍韬、给事中熊浃与萼议同,其他八十余疏二百五十余人,皆如臣等议。’议上,留中。而特旨召桂萼、张璁、席书于南京。”
30.2.3
5.哭争大礼之人
《明史》一百九十一《何孟春传》:“……帝益入张璁、桂萼等言,复欲去本生二字。璁方盛气,列上礼官欺妄十三事,且斥为朋党。孟春偕九卿秦金等具疏……遂发十三难以辨折璁,疏入留中。其时詹事、翰林、给事、御史及六部诸司、大理、行人诸臣各具疏争,并留中不下,群情益汹汹。会朝方罢,孟春倡言于众曰:‘宪宗朝,百官哭文华门,争慈懿皇太后葬礼,宪宗从之,此国朝故事也。’修撰杨慎曰:‘国家养士百五十年,仗节死义,正在今日。’编修王元正、给事中张翀等遂遮留群臣于金水桥南,谓今日有不力争者,必共击之。孟春、金献民、徐文华复相号召。于是九卿则尚书(金)献民及秦金、赵鉴、赵璜、俞琳,侍郎(何)孟春及朱希周、刘玉,都御史王时中、张润,寺卿汪举、潘希曾、张九叙、吴祺,通政张瓒、陈霑,少卿徐文华及张缙、苏民、金瓒,府丞张仲贤,通政参议葛襘,寺丞袁宗儒,凡二十有三人;翰林则掌詹事府侍郎贾咏,学士丰熙,侍讲张璧,修撰舒芬、杨维聪、姚涞、张衍庆,编修许成名、刘栋、张潮、崔桐、叶桂章、王三锡、余承勋、陆珘、王相、应良、王思,检讨金皋、林时及慎、元正,凡二十有二人;给事中则张翀、刘济、安磐、张汉卿、张原、谢蕡、毛玉、曹怀、张嵩、王瑄、张、郑一鹏、黄重、李锡、赵汉、陈时明、郑自璧、裴绍宗、韩楷、黄臣、胡纳,凡二十有一人;御史则王时柯、余翱、叶奇、郑本公、杨枢、刘颍、祁杲、杜民表、杨瑞、张英、刘谦亨、许中、陈克宅、谭瓒、刘翀、张录、郭希愈、萧一中、张恂、倪宗岳、王璜、沈教、钟卿密、胡琼、张濂、何鳌、张曰韬、蓝田、张鹏翰、林有孚,凡三十人;诸司郎官,吏部则郎中余宽、党承志、刘天民,员外郎马理、徐一鸣、刘勋,主事应大猷、李舜臣、马冕、彭泽、张鹍,司务洪伊,凡十有二人;户部则郎中黄待显、唐昇、贾继之、杨易、杨淮、胡宗明、栗登、党以平、何严、马朝卿,员外郎申良、郑漳、顾可久、娄志德,主事徐嵩、张庠、高奎、安玺、王尚志、朱藻、黄一道、陈儒、陈腾鸾、高登、程旦、尹嗣忠、郭日休、李录、周诏、戴亢、缪宗周、邱其仁、俎琚、张希尹,司务金中夫,检校丁律,凡三十有六人;礼部则郎中余才、汪必东、张、张怀,员外郎翁磐、李文中、张澯,主事张镗、丰坊、仵瑜、丁汝夔、臧应奎,凡十有二人;兵部则郎中陶滋、贺缙、姚汝皋、刘淑相、万潮,员外郎刘漳、杨仪、王德明,主事汪溱、黄嘉宾、李春芳、卢襄、华钥、郑晓、刘一正、郭持平、余祯、陈赏,司务李可登、刘从学,凡二十人;刑部则郎中相世芳、张峩、詹潮、胡琏、范录、陈力、张大轮、叶应骢、白辙、许路,员外郎戴钦、张俭、刘士奇,主事祁敕、赵廷松、熊宇、何鳌、杨濂、刘仕、萧樟、顾铎、王国光、汪嘉会、殷承叙、陆铨、钱铎、方一兰,凡二十有七人;工部则郎中赵儒、叶宽、张子衷、汪登、刘玑、江珊,员外郎金廷瑞、范鏓、庞淳,主事伍余福、张凤来、张羽、车纯、蒋珙、郑骝,凡十有五人;大理之属则寺正毋德纯、蒋同仁,寺副王嵍、刘道,评事陈大纲、钟云瑞、王光济、张徽、王天民、郑重、杜鸾,凡十有一人。俱跪伏左顺门。帝命司礼中官谕退,众皆曰:必得俞旨乃敢退。自辰至午,凡再传谕,犹跪伏不起。帝大怒,遣锦衣先执为首者。于是丰熙、张翀、余翱、余宽、黄待显、陶滋、相世芳、毋德纯八人,并系诏狱,杨慎、王元正乃撼门大哭,众皆哭,声震阙廷。帝益怒,命收系五品以下官若干人,而令孟春等待罪。翼日,编修王相等十八人俱杖死,熙等及慎、元正俱谪戍,始下孟春等前疏责曰……”
30.2.3
6.哭谏大礼杖死之人
《明史》一百九十二《王思传》:“其年(嘉靖三年)七月,偕廷臣伏左顺门哭谏。帝大怒,系之诏狱,杖三十。逾旬,再杖之。思与同官王相,给事中张原、毛玉、裴绍宝,御史张曰韬、胡琼,郎中杨淮、胡琏,员外郎申良、张澯,主事安玺、仵瑜、臧应奎、余祯、殷承叙,司务李可登,凡十有七人,皆病创,先后卒。”
案:一九一《何孟春传》:“编修王相等十八人,俱杖死。”《世宗本纪》嘉靖三年七月:“戊寅,廷臣伏阙固争,下员外郎马理等一百三十四人锦衣卫狱。癸未,杖马理等于廷,死者十有六人。”与此作十七人者皆不同。
32.2.3
7.大礼七争
郑端简公《吾学编余·女后类》:“大礼之议廷臣凡七争,初争考,再争帝,三争皇,四争庙,五争庙街,六争太后谒庙,七争乐舞。皆不能回圣意。凡争者七百八十三人。”(76页)
8.主大礼诸人
《明史》一百九十七《黄绾传》:“方大礼之兴也,首继(张)璁上疏者为襄府枣阳王祐楒……时世宗登极岁之八月也……至致仕教谕王价,遂请加诸臣贬窜诛戮之刑……而最陋者南京刑部主事归安陆澄……嘉靖四年七月,席书将辑《大礼集议》,因言:‘近题请刊布,多系建言于三年以前,若臣书及(张)璁、(桂)萼、(方)献夫、(霍)韬,所正取者不过五人,礼科右给事中熊浃、南京刑部郎中黄宗明、都察院经历黄绾、通政司经历金述、监生陈云章、儒士张少连及楚王、枣阳王二宗室外,所附取者不过六人。有同时建议,若监生何渊、主事王国光、同知马时中、巡检房浚,言或未纯,义多未正,亦在不取。其他罢职投闲之夫,建言于璁、萼等召用后者,皆望风希旨,有所觊觎,亦一切不录。其锦衣百户聂能迁、昌平致仕教谕王价建言三年二三月,未经采入,今二臣奏乞附名,应如其请。’帝从之。因诏‘大礼’已定,自今有假言陈奏者,必罪不宥。”
案:《明史·黄绾传》又称“故自璁等八人外,率无殊擢”,此八人当为张璁、桂萼、方献夫、席书、霍韬、熊浃、宗明、黄绾。
30.2.5
9.王守仁与大礼议
王氏与主大礼诸人之关系:
《明史》一九六《方献夫传》:“与主事王守仁论学,悦之,遂请为弟子。”
《明史》一九七《席书传》:“书……乃力荐杨一清、王守仁入阁,且曰:‘诸大臣皆中材,无足与计天下事。定乱济时,非守仁不可。’”
《明史》一九七《霍韬传》:“韬先后荐王守仁、王琼诸人,帝皆纳用。”
《明史》一九七《黄宗明传》:“尝从王守仁论学。”
《明史》一九七《黄绾传》:“尝师谢铎、王守仁。”
又,“锦衣佥事聂能迁……嘱罢闲,主事翁洪草奏,诬王守仁贿席书得召用,词连绾及璁,绾疏辨”。
《明史》一九五《王守仁传》:“久之,所善席书及门人方献夫、黄绾以议礼得幸,言于张璁、桂萼,将召用,而费宏故衔守仁,复沮之。”(时在六年前)
王氏意见之间接表示:
《明史》一九七《黄绾传》:“最陋者南京刑部主事归安陆澄。初极言追尊之非,逮服阕入都,《明伦大典》已定,璁、萼大用事,澄乃言初为人误,质之臣师王守仁乃大悔恨,萼悦其言,请除礼部主事。而帝见澄前疏恶之,谪高州通判以去。”
王氏议礼时之所在:
《明史》一九五《王守仁传》:“世宗……即位……因拜守仁南京兵部尚书。守仁不赴,请归省……时已丁父忧,屡疏辞爵……免丧,亦不召……嘉靖六年……乃诏守仁以原官兼左都御史,总督两广……”
据钱宾四《阳明年谱》:
正德十六年八月至越,九月归余姚。——年五十。
嘉靖元年二月龙山公卒。
六年九月发越中,则元年至六年均在越也。——年五十一至五十六。
30.2.5
10.杨一清与大礼议
《明史》一九八《杨一清传》:“初大礼议起,一清方家居,见张璁疏,寓书门人乔宇曰:‘张生此议,圣人复起,不能易也。’又劝席书早赴召,以定大议。”
案:《明史》一九四《乔宇传》:“宇遇事不可,无不力争,而争大礼尤切。”则宇未尝为其师所左右也。
30.2.5
11.费宏与大礼议
《明史》一九三《费宏传》:“大礼之议,诸臣力与帝争,帝不能堪。宏颇揣知帝旨,第署名公疏,未尝特谏,以是帝心善之。”
30.2.5
12.大礼与叶幼学
郑端简公《吾学编余·仪制》《荐举》:“永嘉(张孚敬)柄用时,申荐举之例,然有司未闻有荐一人者,惟叶幼学温州人,张桂议礼时为之寻检史传,书写疏草,得荐为翰林待诏,明伦大典中所谓儒士叶幼学者是也。”(《丛书集成》影印《盐邑志林》第三十帙,18页)
13.议大礼之两生五臣十九客
郑端简公《吾学编余》(《盐邑志林》第三十帙,《丛书集成》影印本)《仪制类》:“(嘉靖七年)三月四日,(张)璁又自陈,未仕时读书姚溪书院,亦乞立敬一亭如府州县学,并乞书院额名。天子喜甚,书院名贞义,堂名抱忠。令有司起敬一亭,刻五笺注(嘉靖御撰《程子四笺》及范浚之笺注),并为修建书院……于是司府县共出白金六万两,即粥大青白金三千两,邻省文吏及武弁凡幸进者,皆献建书院钱,又不下数十万金矣。书院未成,先赐内府五经四书各一部,凡百五十九卷。璁上表谢。有云:每愧鲁两生之召,敢忝舜五臣之称。盖张、桂自谓两生。五人则张、桂及席书、方献夫、霍韬也。黄宗明、黄绾者,璁辈时时谓之平原十九客,盖以其碌碌因人成事云。”
29.4.27
14.大礼议时之批评
《明史》一百九十《蒋冕传》:“及(杨)廷和罢政,冕当国,帝愈欲尊崇所生。逐礼部尚书汪俊,以怵冕,而用席书代之,且召张璁、桂萼。物情甚沸,冕乃抗疏极谏,曰……迩者复允汪俊之去,趣张璁、桂萼之来,人心益骇……帝得疏不悦。”
《明史》一百九十一《吴一鹏传》:“遂命一鹏偕中官赖义……迎献帝神主于安陆,……比还朝,则廷臣已伏阙哭争,朝事大变,而给事中陈洸诪张尤甚。一鹏抗疏曰……洸本小人,不痛加惩艾,无以杜效尤之渐,不听。”
《明史》一百九十一《丰熙传》:“兴献王‘大礼’议起,熙偕礼官数力争。及召张璁、桂萼为学士,方献夫为侍读学士,熙昌言于朝曰:‘此冷褒、段犹流也,吾辈可与并列耶?’抗疏请归,不允。”
《明史》一百九十一《薛蕙传》:“当是时廷臣力持‘大礼’,而璁、萼建异议,举朝非之。”
《明史》一百九十二《杨慎传》:“嘉靖三年,帝纳桂萼、张璁言,召为翰林学士。慎偕同列三十六人上言:‘臣等与萼辈学术不同,议论亦异。臣等所执者,程颐、朱熹之说也。萼等所执者,冷褒、段犹之余也。今陛下既超擢萼辈,不以臣等言为是,臣等不能与同列,愿赐罢斥。’帝怒切责,停俸有差。”
《明史》一九六《张璁传》:“给事御史李学曾、吉棠等言:‘璁、萼曲学阿世,圣世所必诛……及廷臣伏阙哭争,尽系诏狱予杖。死杖下者十余人,贬窜相继,由是璁等势大张……璁、萼益恃宠仇廷臣,举朝士大夫咸切齿此数人矣。”
《明史》一九七《席书传》:“帝既加隆所生,中外献谀希恩者纷然还至。”
《明史》一九七《霍韬传》:“韬复奏曰:‘今异议者谓陛下特欲尊崇皇考,遂以官爵饵其臣,臣等二三臣苟图官爵,遂阿顺陛下之意。臣尝自慨,若得礼定,决不受官,俾天下万世知议礼者非利官也。苟疑议礼者为利官,则所议虽是,彼犹以为非,何以塞天下口。’”
30.2.5
《明史》一九七《黄绾传》:“方大礼之兴也,首继璁上疏者,为襄府枣阳王祐楒……时世宗登极岁之八月也。自时厥后,诸希宠干进之徒,纷然而起。失职武夫、罢闲小吏亦皆攘臂努目,抗论朝谟。即璁、萼辈亦羞称之,不与为伍。故自璁等八人外,率无殊擢。至致仕教谕王价,遂请加诸臣贬窜诛戮之刑,惩朋党欺蔽之罪。”
又,“嘉靖四年七月,席书将辑《大礼集议》,因言……其他罢职投闲之夫,建言于璁、萼等召用后者,皆望风希旨,有所觊觎”。
《明史》一九三《费宏传》:“璁、萼由郎署入翰林,骤至詹事,举朝恶其人,宏每示裁抑。”
《明史》一九七《霍韬传》:“帝得(韬)疏喜甚(论大礼疏)……而朝士咸指目韬为邪说,韬意不自得,寻谢病归。”(事在嘉靖三年前)
《明史》一九四《乔宇传》:“特旨用席书为礼部尚书,宇又偕九卿言:‘陛下罢汪俊,用席书,谪马明衡、季本、陈逅,召张璁、桂萼、霍韬,举措乖违,人心骇愕。夫以一二人邪说,废天下万世公议,内离骨肉,外间君臣,名为效忠,实累盛德……’”
郑晓《吾学编余》:“今天子既定大礼,锐意礼文之事,希进者又日夜采内意,犯众议为之,但取好官,不顾笑骂。”(《丛书集成》景印本,18页。)
《明史》一百九十一《毛(澄)、汪、吴、朱、何、丰、徐、薛传》赞:“大礼之议,杨廷和为之倡,举朝翕然同声,大抵本宋司马光、程颐濮园议,然英宗长育宫中,名称素定。而世宗奉诏嗣位,承武宗后,事势各殊。诸臣徒见先贤大儒成说可据,求无得罪天下后世,而未暇为世宗熟计审处,准酌情理,以求至当。争之愈力,失之愈深,惜夫!”
《明史》一百九十二《杨、王、张、刘、安、张、张、毛、王、郑、张、杨、张、郭传》赞:“‘大礼’之争,群臣至撼门恸哭,亦过激且戆矣。然再受廷杖,或死或斥,废锢终身,抑何惨也!”
《明史》一百九十七《席、霍、熊、黄、黄传》赞:“席书等亦由议礼受知,而持论差平。然事以激成,末流多变。盖至入庙称宗,则亦非诸人倡议之初心矣。”
《御批通鉴辑览》一百八:“嘉靖欲推崇自出,本属人子之至情,诸臣必执宋时濮议相待,无论事理不同,且亦无以慰尊亲本愿,……诚使集议之初,即早定本生名号,加以徽称,使得少申敬礼,则张璁等亦无由伺间陈言,或转可隐全大义,乃必强词争执,持之愈固,激之愈深,于是称帝不已进而称宗,称考不已甚而祔庙,其终至于渎礼乱伦,亦诸臣不能于天理人情,斟酌至当,有以致之耳。”
又,“桂萼等承望风旨,遂请改孝宗为皇伯考,则悖谬实甚……萼等迎合希恩……实名教中之罪人耳”。
30.2.5
15.嘉靖诏崇朱学
《典故纪闻》十七:“嘉靖十七年诏书内一款,士大夫学术不正,邪伪乱真,以致人材卑下,文章政事日趋诡异,而圣贤大学之道不明,关系治理要非细故。朕历览近代诸儒,惟朱熹之学醇正可师,祖宗设科取士,经书义一以朱子传注为主,比年各处,试录文字往往诡诞支离,背戾经旨,此必有一等奸伪之徒假道学之名鼓其邪说,以惑士心,不可不禁。礼部便行与各该提学官及学校师生,今后若有创为异说诡道背理,非毁朱子者,许科道官指名劾奏。”(287页)
案:朱学崇奉早始明初,世宗议礼颇与朱乖,而此时复下诏崇奉之者,必其时朱学有根本动摇之虞也。
30.2.22
16.嘉靖时会议重建南京太庙应否重建人员
据《纪录汇编》卷九,17—19页
嘉靖十三年八月十五日
礼部 尚书(夏言 领衔,不署内阁衔名。) 侍郎
公侯 驸马
吏部 尚书 侍郎
户部 尚书 侍郎
兵部 尚书 侍郎
刑部 尚书 侍郎
工部 尚书 侍郎
都察院 左都御史
通政司 通政使 左右通政 左右参议
大理寺 右少卿右寺丞
詹事府 掌府事
太常寺 少卿
翰林院 侍读学士 侍讲学士
左春坊 左谕德
国子监 祭酒司业
六科 都给事中
十三道 掌道中监察御史
内阁不具衔
六部、都、道、大以外,仅有科道与五个衙门,小九卿何由来。
1952.12.22
三、大礼议之影响
1.大礼议之影响
一、对于政治之影响:
(1)张、桂、方、黄数年拜相,开逢迎躁进之风。
(2)旧臣斥退,开湖北之渐。
《明史》一九四《林俊传》:“(嘉靖)四年秋,俊从病中上书言:……自去岁旧臣斥逐殆尽,朝署为空。乞圣明留念,既去者礼致,未去者慰留。”
二、对于学术之影响:
(1)学术思想之解放
(2)朱王两家学说之消长
2.大礼议参考书
(1)反对大礼之议者
杨廷和、蒋冕、毛纪等传(《明史》一百九十)
毛澄、汪俊、何孟春等传(《明史》一百九十一)
杨慎、张翀等传(《明史》一百九十二)
乔宇、林俊(《明史》一百九十四)
(2)主张大礼之议者
张璁、桂萼、方献夫(《明史》一百九十六)
席书、霍韬、黄绾(《明史》一百九十七)
严嵩(《明史》三〇八《奸臣传》)
(3)接近主张大礼议者
王守仁(《明史》一百九十五)
杨一清(《明史》一百九十八)
(4)中立者
费宏(《明史》一百九十三)
《明史纪事本末》卷五十《大礼议》
第二节
内阁事权之浸盛
一、明初中书省
1.明初官制
《明史》七十二《职官志》:“先是,太祖承前制,设中书省,置左右丞相(原注:正一品。甲辰〔至元二十四年〕正月初置左右相国……洪武元年改为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原注:“从一品”)、左右丞(原注:“正二品”)、参知政事(原注:从二品)以统领众职……洪武九年汰平章政事、参知政事,十三年正月,诛丞相胡惟庸,遂罢中书省(原注:其官属尽革,惟存中书舍人)。”
又,《职官志序》:“自洪武十三年(1380),罢丞相不设,析中书省之政归六部,以尚书任天下事,侍郎贰之。”
《明史》七十二《职官志》一《叙》:“自洪武十三年(1380),罢丞相不设,析中书省之政归六部,以尚书任天下事。”
又,《内阁》:“先是,太祖承前制,设中书省,置左右丞相(注:正一品,甲辰〔1364〕正月初置左右相国……吴元年,命百官礼仪俱尚左……洪武元年〔1368〕改为左右丞相)、平章政事(从一品)、左右丞(正二品)、参知政事(从二品)以统领众职……洪武九年(1376),汰平章政事、参知政事。十三年(1380)正月,诛丞相胡惟庸,遂罢中书官。……十五(1382)年,仿宋制,置华盖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诸大学士……二十八年(1395),敕谕群臣:国家罢丞相,设府部院寺以分理庶务,立法至为详善,以后嗣君,其毋得议置丞相,臣下有奏请设立者,论以极刑。”
《明史》七十二《职官志》一《吏部》:“明初,设四部于中书省,分掌钱谷、礼仪、刑名、营造之务,洪武元年始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洪武)十三年罢中书省,仿周官六卿之制,升六部秩。”
《明史》七十三《职官志》二《都察院》:“初,吴元年(1367),置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从一品)、御史中丞(正二品)……以邓愈、汤和为御史大夫,刘基、章溢为御史中丞,谕之曰:‘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
《明史》七十五《职官志》四《布政司》:“初,太祖下集庆,自领江南行中书省……后每略定地方即置行省,其官自平章政事以下,大略与中书省同……洪武九年,改……诸行省俱为承宣布政使司。”
37.10.18
2.明初宰相
洪武元年 李善长(左) 徐达(右)
二年 李善长(左) 徐达(右)
三年 李善长(左) 徐达(右)
四年 徐达(出征)
五年 汪广洋(右)
六年至九年 汪广洋(右)
十年九月至十二年 胡惟庸(左) 胡惟庸(右)
十三年正月 胡惟庸赐死 汪广洋(右)
李善长三年,徐达四年,汪广洋四年四月,胡惟庸六年半。
3.皇帝批答章奏之递变
章疏上彻御览,出自辰断。批答御前传旨当笔(太祖十二年,1380后)。——造膝密议批答自御笔(成祖、仁宗,1403—1425)。
——(小事)条旨(小票墨书贴各疏面以进,1426)。
——(中事)易红书批出。
——(大事)命大臣面议,传旨处分——条旨御书(孝宗,1488)——票拟批红。
4.明初丞相与皇帝之矛盾
封建社会的统治特点之一是封建阶梯制,一层一层的统治。封建关系就是支配与隶属的关系。“农民要服从一切:既要服从自己的地主,更要服从更大的封建主,以至于国王。”(《社会发展史》33页,北京市委会1949本)
皇帝与丞相是阶梯的最高的第一、第二两层,自来是矛盾的。秦始皇与李斯,秦二世与赵高,汉献帝与曹氏父子均是。魏晋南北朝篡夺亦是。
历代统治者都以解决皇帝与丞相之矛盾为主要措施。唐代之三省,中书(裁决)、门下(审议)、尚书(执行)并立;宋代之参知政事(政)、枢密使(军)、三司使(财)并立,均分宰相之权。明代之大学士则改丞相为幕僚长。
1955.11.7
5.蓝玉之狱
《明史》一三二《蓝玉传》:“(洪武)二十六年(1393)二月,锦衣卫指挥蒋僬告(蓝)玉谋反,下吏鞫讯。狱辞云:‘玉同景川侯曹震、鹤庆侯张翼、舳舻侯朱寿、东莞伯何荣及吏部尚书詹徽、户部侍郎傅友文等谋为变,将伺帝出藉田举事。’狱具,族诛之。列侯以下坐党夷灭者不可胜数。手诏布告天下,条列爰书为《逆臣录》。至九月,乃下诏曰:‘蓝贼为乱,谋泄,族诛者万五千人。自今胡党、蓝党概赦不问。’胡谓丞相惟庸也。于是元功宿将相继尽矣。凡列名《逆臣录》者,一公、十三侯、二伯。”
《明史》三《太祖纪》:“(洪武)二十八年(1395)……六月……己丑,御奉天门,谕群臣曰:‘朕起兵至今四十余年,灼见情伪,惩创奸顽,或法外用刑,本非常典,嗣后止循律与大诰……’”
1955.11.8
6.明太祖亲自临问胡惟庸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二十九,洪武十三年正月癸巳朔:“甲午(初二日),御史中丞涂节告左丞相胡惟庸与御史大夫陈宁等谋反,及前毒杀诚意伯刘基事,命廷臣审录,上时自临问之。”(19/129/1)
又,“戊戌(初六日),群臣奏胡惟庸等罪状,请诛之,于是赐惟庸、陈宁死。又言涂节本为惟庸谋主,见事不成始上变告,不诛无以戒人臣之奸宄者,乃并诛节”。(19/129/3)
案:自首告至赐死凡五日。
38.5.4—7
7.内外官制与六部
《明史》七十二《职官志序》:“明官制,沿汉、唐之旧而损益之。自洪武十三年(1380)罢丞相不设,析中书省之政归六部,以尚书任天下事,侍郎贰之。而殿阁大学士只备顾问,帝方自操威柄,学士鲜所参决。其纠劾则责之都察院,章奏则达之通政司,平反则参之大理寺,是亦汉九卿之遗意也。分大都督府为五,而征调隶于兵部。外设都(指挥)、布(布政)、按(按察)三司,分隶兵、刑、钱谷,其考核则听于府部。是时吏、户、兵三部之权为重。”
案:尚书,正一品;侍郎,正二品。
8.明户部职掌
《明史》七十二《职官志一》户部:“尚书掌天下户口、田赋之政令,侍郎贰之。稽版籍、岁会、赋役实征之数,以下所司。十年攒黄册,差其户上下畸零之等,以周知其登耗。凡田土之侵占、投献、诡寄、影射有禁;人户之隐漏、逃亡、朋充、花分有禁;继嗣、婚姻不如令有禁;皆综核而纠正之。天子耕藉,则尚书进耒耜。以垦荒业贫民,以占籍附流民,以限田裁异端之民,以图帐抑兼并之民,以树艺课农官,以刍地给马牧,以召佃尽地利,以销豁清赔累,以拨给广恩泽,以给除差优复,以钞锭节赏赍,以读法训吏民,以权量和市籴,以时估平物价,以积贮之政恤民困,以山泽、陂池、关市、坑冶之政佐邦国、赡军输,以支兑、改兑之规利漕运,以蠲减、振贷、均籴、捕蝗之令悯灾荒,以输转、屯种、籴买、召纳之法实边储,以禄廪之制驭贵贱。十三司各掌其分省之事,兼领所分两京、直隶贡赋,及诸司卫所禄俸,边镇粮饷,并各仓场、盐课、钞关。条为四科:曰民科,主所属省府州县地理、人物、图志、古今沿革、山川险易、土地肥瘠宽狭、户口物产多寡、登耗之数;曰度支,主会计夏税、秋粮、存留、起运及赏赍、禄秩之经费;曰金科,主市舶、鱼盐、茶钞、税课及赃罚之收折;曰仓科,主漕运,军储出纳料粮。”(12—14页)
又,“宣德十年革交阯司,定为十三司。其后归并职掌,凡宗室、勋戚、文武官吏之廪禄,陕西司兼领之;北直隶府州卫所,福建司兼领之;南直隶府州卫所,四川司兼领之;天下盐课,山东司兼领之;关税,贵州司兼领之,漕运及临、德诸仓,云南司兼领之;御马、象房诸仓,广西司兼领之”。(15页)
1953.3.31
9.江西人不得为户部
《明史》一五三《周忱传》:“周忱,字恂如,吉水人,永乐二年进士……宣德……五年……迁忱工部右侍郎,巡抚江南诸府,总督税粮……(正统九年)再以九载满,进户部尚书,寻以江西人不得官户部,乃改工部,仍巡抚。”
29.4.4
10.明太祖废中书省制
《明太祖实录》二十九,洪武十三年(1380)正月癸巳朔:“己亥(初七日),胡惟庸等既伏诛,上谕文武百官曰:‘朕自临御以来,十有三年矣。中间图任大臣,期于辅弼,以臻至治,故立中书省以总天下之文治,都督府以统天下之兵政,御史台以振朝廷之纪纲,岂意奸臣窃持国柄……蠹害政治,谋危社稷……朕欲革去中书省,升六部,仿古六卿之制,俾之各司所事;更置五军都督府,以分领军卫。如此,则权不专于一司,事不留于壅蔽。卿等以为何如?’……”(19/129/4)
又,癸卯(十一日):“罢中书省,升六部,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布告天下。诏曰:‘朕膺天命,君主华夷,当即位之初,会集群臣,讲求官制,远稽汉唐,略加损益,亦参以宋朝之典。所以内置中书省、都督府、御史台、六部;外列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都转运盐使司、提刑按察司及府州县,纲维庶务,以安兆民。朕尝发施号令,责任中书,使刑赏务当。不期任非其人……特诏天下,罢中书,广都府,升六部,使知更官之制,行移各有所归,庶不紊烦。’……”(19/129/6)
又,“甲辰(十二日),定六部御史台等官品秩”。(19/129/7)
38.5.8
11.洪武时之政权划分
洪武十三年前 洪武十三年后
详看诸司奏启兼司平驳——翰林、春坊
丞相——统领众职——参决——顾问 ——大学士
批答 ——皇帝
分理庶务 ——六部
12.嘉靖时大臣不复极谏
《明史》一百九十《石珤传》:“明年(嘉靖四年)春,奸人王邦奇讦杨廷和,诬珤及(费)宏为奸党,两人遂乞归。帝许宏驰驿,而责珤归怨朝廷,失大臣谊,一切恩典皆不予,归装襆被车一辆而已。都人叹异,谓自来宰臣去国,无若珤者。自珤及杨廷和、蒋冕、毛纪以强谏罢政,迄嘉靖季,密勿大臣无进逆耳之言者矣。”
30.2.1
二、内阁政制之演变
1.会推与党援
明赵可与《孤树裒谈》卷八引《双溪杂记》:“国朝进用大臣,皆出宸断。天顺间升用大臣,每朝毕,宣吏部发玉音,除某人为某部侍郎、尚书。成化间,始有吏部会官推举之例,其权遂归于内阁。每遇缺,吏部必先谋于内阁而后从,稍出己意必令再推,或讽使所私言官论劾。故凡内阁亲旧同年相知厚者无不援引超擢要地,吏部与内阁相党,升者亦得固宠终身;如尹旻、王恕,立心不阿必被其害也。内阁引用亲旧,人以为公论无敢议者,若出宸断用一人,虽圣公亦必弹劾,以为不由推举,夤缘而得。律条明载,大臣专擅选官者斩,其弊犹至于此,势使然耳。”(抄本四册,八卷,24页)
1950.4.23
2.内阁大学士与六部职权之消长
《明史·职官志序》:“自洪武十三年,罢丞相不设,析中书之政归六部,以尚书任天下事,侍郎贰之,而殿阁大学士只备顾问,帝方自操威柄,学士鲜所参决……是时吏户兵三部之权为重。迨仁宣朝大学士,以太子经师恩,累加至三孤,望益尊。而宣宗内柄无大小,悉下大学士杨士奇等参可否,虽吏部蹇义、户部夏原吉时召见,得预各部事,然希阔不敌士奇等亲。自是,内阁权日重,即有一二吏兵之长与执持是非,辄以败。至世宗中叶,夏言、严嵩迭用事,遂赫然为真宰相压制六卿矣。”
《明史》七十二《职官志一》:“(洪武末)当是时……大学士特侍左右备顾问而已……成祖即位,特简解缙、胡广、杨荣等直文渊阁,参预机务,阁臣之预务自此始。然其时入内阁者皆编检讲读之官,不置官属,不得专制诸司,诸司奏事亦不得相关白。仁宗……阁职渐崇……职虽居内阁官必以尚书为尊(以尚书入阁为尊),景泰……后……六部承奉意旨,靡所不领,而阁权益重……嘉靖以后,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
洪武(1380十三) 内阁备顾问 六部任天下政事
永乐(1403元)内阁预机务而不得专制 六部奏事不得关白诸司
部重 阁部独立
仁宣以后(1425洪熙) 内阁大都由尚侍兼
阁部兼
景泰后(1450元) 靡所不领 六部承奉意旨
阁重
嘉靖以后(1522元) 内阁班列六部上
阁统部
3.明州县条例
《明史》七十五《职官志四·县》:“(洪武)十七年(1384),定府州县条例八事,颁示天下,永为遵守。”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六十一,洪武十七年(1384)夏四月戊辰朔,壬午(十五日),“上谕礼部臣曰:州县之官,于民最亲。其贤不肖,政事得失,视民之安否可见。朕尝命县考于州,州考于府,府考于布政司,各以所临精其考核,以凭黜陟,昭(‘昭’原作‘照’)示劝戒。令上下之政惟务苟且,县之贤否州不能知,州之贤否府不能察,府之贤否布政司不能举。善无所劝,而恶无所惩。朕今命以八事,尔礼部其为榜示天下:
“其一,州县之官,宜宣扬风化,抚字其民,均赋役,恤穷困。审冤抑,禁盗贼。时命里长告戒其里人,敦行孝弟,尽力南亩,毋作非为以罹刑罚。行乡饮酒礼,使知尊卑贵贱之体。岁终察其所行善恶而旌别之。
“其二,为府官者,当平其政令,廉察属官。致治有方,吏民称贤者,优加礼遇,纪其善绩;其有阘茸及蠹政病民者,轻则治之以法,重则申闻黜罚。然不得下侵其职,以扰吾民。
“其三,布政司官,宜宣布德化,考核府州县官能否询知民风美恶,及士习情伪奸弊,甚者具闻鞫之,如所治不公,则从按察司纠举。
“其四,凡民有犯笞杖罪者,县自断决,具实以闻。
“其五,犯徒流罪者,县拟其罪,申州若府以达布政司定拟。
“其六,有犯死罪者,县拟其罪申州若府以达布政司,布政司达刑部定拟。杂犯者准工赎罪;真犯者奏闻,遣官审决。
“其七,凡诸司狱讼,当详审轻重,按律决遣,毋得淹禁。
“其八,民间词讼,务自下而上,不许越诉。
“以上八事,须布天下,永为遵守。”(22/161/5—6)
案:条例八事《明史》未见。
38.4.22
4.明禁方面官侵郡县之权
《太祖实录》卷一百六十七,洪武十七年(1384)闰十月乙未朔,乙巳,“上谕礼部臣曰:‘近闻在外方面官多侵郡县之职,甚乖治体,其申谕之。自今民间庶事,皆自州县始,县有不公则州理之,州有不公则府理之,府有不公则布政司理之,布政司所任非人,从按察司纠之。如仍前乱政以扰吾民者,罪之,无赦。’”(23/167/1—2)
38.5.2
5.明代中叶首辅之影响
自议大礼后诸臣无犯颜极谏者。
自曾铣以复河套被戮,诸臣无复敢言边功者。
自璁、萼言嵩以忌劾相继秉政,大臣无敢自见,备位而已。
自张居正身后被谤,首辅无复以事功为意。
天挺臆说,待定。
6.明代首辅之争
嘉靖初至万历初五十年间之政治系于璁、萼以迄张居正诸人,其原因盖由首辅之权重,然此数人首辅之争,为权力之争而非政策之争,个人之争而非党团之争。其手段为倾陷而非争诤。
29.3.13
7.明代士大夫之风气
未第或初第之时 讥讪朝章以鸣高 讲学、结社、致仕。
既仕或为科道 显攻执政以要誉
既显达 归诚君上以求荣
既登正卿或入阁 谨事同僚以取容
既执政为首辅 排斥异己以固位
幸明代教育与风气能 砥砺气节以立身 故能不致自陷于小人。
天挺臆说,待定。
29.3.13
8.大学士事权日盛之影响
1大学士爵日尊、位日隆、权日重,于是形成宰相;然大学士人多不能共同负其任,于是以资深者领其事,造成首辅制度。
2首辅不能日日见皇帝,皇帝与首辅之间以宦官为阶梯,于是造成宦官之地位,以致宦官乱政。
3首辅不如宰相者在无黜陟权(进退人才),首辅欲固位,欲排异己,欲引擢徒党,不能不利用科道,于是门户之见更深。
9.六科
《明史》七十四《职官志》三《六科》:“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都给事中一人(原注:“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原注:“从七品”),给事中,吏科四人,户科八人,礼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原注:“并从七品。后增减员数不常……”)(共58人)。六科,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中述各科分掌之事。)……而主德阙违,朝政失得,百官贤佞,各科或单疏专达,或公疏联署奏闻。(原注:“虽分隶六科,其事属重大者,各科皆得通奏。但事属某科,则列某科为首。”)凡日朝,六科轮一人立殿左右,珥笔记旨。凡题奏,日附科籍,五日一送内阁,备编纂。其诸司奉旨处分事目,五日一注销,核稽缓。内官传旨必覆奏,复得旨而后行。乡试充考试官,会试充同考官,殿试充受卷官。册封宗室、诸蕃,或告谕外国,充正、副使。朝参门籍,六科流掌之。登闻鼓楼,日一人,皆锦衣卫官监莅。受牒,则具题本封上。遇决囚,有投牒讼冤者,则判停刑请旨。凡大事廷议,大臣廷推,大狱廷鞫,六掌科皆预焉。”
38.5.7
10.明之御史
《明史》七十三《职官志》二《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十人(原注:“正七品”),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十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七人,陕西、湖广、山西各八人,云南十一人。”
又:“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原注:“后改科员。”)在外巡按,(原注:“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凡二十一人。)清军,提督学校,(原注:“两京各一人,万历末,南京增设一人。”凡三人。)巡盐,(原注:“两淮一人,两浙一人,长芦一人,河东一人。”凡四人。)茶马,(原注:“陕西”,凡一人。)巡漕、巡关,(原注:“宣德四年设立钞关御史,至正统十年始遣主事。”)运印马屯田。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 巡 按 )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 职 掌 ) 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诸祭祀坛场,省其墙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勉励学校,表扬善类,剪除豪蠹,以正风俗,振纲纪。凡朝会纠仪,祭祀监礼。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有大政,集阙廷预议焉。盖六部至重,然有专司,而都察院总宪纲,惟所见闻得纠察。 ( 举 劾 限 制 ) 诸御史纠劾,务明著实迹,开写年月,毋虚文泛诋,讦拾细琐。出按复命,都御史覆劾其称职不称职以闻。 ( 罚 则 ) 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
28.5.7
11.明代科道之陋
明赵可与《孤树裒谈》卷八:“ ( 御 史 ) 成化间,一御史建言顺适物情云:近京地方行使车辆,骡驴相杂,骡性快力强,驴性缓力小,今并一处驱驰,物情不便,乞要分别改正,各自行使。 ( 给 事 ) 弘治初,一给事中建言处置军国事一条云:京中士人多好着马尾衬裙,营操官马因此被人偷拔鬃尾,马尾拔去落膘,不无有误军国大计,乞要禁革。此事春少时亲所闻见,二人亦作大官。 ( 员 外 ) 近二员外建言崇节简以变风俗,其疏专论各处茶食铺店所造‘看桌糖饼’大小不一,大者省功而费料,小者料小而费功,乞要擘画定式,功料之间务在减节,使风俗归厚云云。所司亦为之覆奏焉。肉食者谋国乃有此辈,可叹可笑。”(抄本四册,八卷,29页)
案:此条不知出于何书,其前一条出《野记》,其后第二条出《余冬稿》。中有“此事春少时亲所闻见”一语,“春”应是作者之名,可于此求之。应是何孟春《余冬序录》。
1950.4.23
12.明各衙门彼此颉颃之深意
《明太祖实录》二百三十九,洪武二十八年六月癸亥朔,己丑,“上御奉天门敕谕文武群臣……又曰:‘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自秦始置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我朝罢丞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以后嗣君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31/239/3)
38.4.20
13.明各司奏事次第
《明太祖实录》二百四十七,洪武二十九年九月丙辰朔,丁酉,“诏定各司奏事次第。 ( 次 第 ) 礼部会议,凡奏事:一都督府,次十二卫,次通政使司,次刑部,次都察院,次监察御史,次断事官,次吏户礼兵工五部,次应天府,次兵马指挥司,次太常司,次钦天监。若太常司奏祀事,则当在各司之先。 ( 御 门 ) 每朝,上御奉天门,百官叩头毕分班序立,仪礼司依次赞某衙门奏事,奏毕复入班,伺各司奏毕俱退。 ( 御 殿 ) 若上御殿,奏事官升殿,以次奏毕先退,其不升殿者俱于中左、中右门外两廊伺候,奏事官出则皆出。 ( 启 事 ) 若于文华殿启事,则詹事府在先,余次第并同前。 ( 晚 朝 ) 凡晚朝,唯通政使司,六科给事中、守卫官奏事,其各衙门有军情重事者许奏,余皆不许。诏从之。”(31/247/5)
38.4.20
14.九卿
明朱国祯《涌幢小品》卷八“大小九卿”条:“六部不相统摄,小九卿体杀各部,而事与之关。如光禄则关礼部……小九卿如太仆则属兵部,国子监鸿胪尚宝俱属礼部,京兆无所不属矣……(翰林)院之体貌原与大九卿并……”(说库本,4—5页)
又,“九卿以大小分,文移间宜有低昂”。
案:据此,所谓小九卿,有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翰林院、顺天府。
又卷十八,“呼名”条“南小九卿,除国学外,凡遇大九卿,皆先下轿先俟之。”(17页)
《涌幢小品》卷十八“字义异同”条:“孝宗初即位,礼部尚书周洪谟上疏言御制各寺观碑记……代言之臣多有用字讹谬者……上命九卿同翰林院会议……”(13页)
《涌幢小品》卷二“大明会典”条:“万历四年题准重修,十五年进呈,礼部刊行。其条例大约出洛阳、余姚之手。以六部都通大为主,联以小九卿五府,而以宗人府冠于文职衙门之首。”(说库本,7页)
《明神宗实录》一三五,万历十一年三月庚寅,“礼部言,皇上以河南抚臣疏陈宗禄不敷恤宗遇变事宜,着五府九卿科道官从长会议……” (377/135/5)
又一四一,万历十一年九月“丙午,吏部覆……又言,慎择督抚,预令九卿科道各举所知,核其功罪,并坐举者。”(378/141/11)
案:抗战前,杨向奎、王崇武两先生均在北京大学文科研究所由孟心史先生领导整理大库明清档案。余曾托王崇武先生代收有关九卿会议实例,抄撮至夥,证明六部九卿之非,与大小九卿之误。今人尚有沿其谬者,命儿子克晟于箱笥中觅其稿不得,惆怅久之,今日复自札记,不惟实例不得,而崇武之墓木己拱矣。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时。
15.明大小九卿
《乾坤正气集》卷二百九十《徐念阳公集》卷一(徐如珂为南京礼部仪制清史司署司事,祠祭司郎中时),移礼部咨:“照得万历四十六年八月十七日恭遇万寿圣节,例该本部会同南京吏部等衙门拜进庆贺表文……例该南京大九卿内轮委一人入贺,值今九列空虚,见在视事俱一身兼摄数箓,势难离任。以此会议得詹事府少詹事掌南京翰林院温,优游清署,堪赋骊歌,端尹崇阶,宜申嵩祝,况察其吏部给文赴任,原系照会,不在小九卿札付之列,于例不紊。”(3页)
案:据此,詹事府、翰林院既不在大九卿之列,亦非小九卿。
又案:同卷有“请差赍持贺表说帖”,其序大九卿衙门,明白指出者有吏部、礼部、兵部、工部、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是当时所称大九卿仍为六部都、通、大。九卿自有额设衙门,而詹事府翰林院不与焉,(3页上)则小九卿又属何署?吏部于小九卿给文,既不称照会而称札付,则其品秩之低可知。明代京职除六部都、通、大、翰、詹而外,又安得尚有九衙门哉?余向言小九卿乃俗说,不在明令甲之内,得此愈信。
16.传奉官
明赵可与《孤树裒谈》卷八引《琐缀录》:“成化间,四方白丁、钱虏、商贩、技艺、革职之流,以及士夫之子弟,率夤缘近侍内臣进献珍玩,辄得赐太常少卿、通政寺丞、郎署、中书、司务、序班等职,不由内阁吏部,谓之传奉官。至于三阁老之子若孙,甫髫龀已授中书,冠带牙牌,支俸给隶,但不署事朝参……”(抄本四册,八卷,17页)
1950.4.23
17.士夫之居乡与居官
《纪录汇编》卷二百四《蒹葭堂杂著摘抄》:“今世士大夫居乡、居官相反有二事。好名者居官时,颇能以志节自励,人皆信之。及其退而居乡,则掊克里闬,邀结守令,以求富其家,甘为乡人可贱恶,而不恤贪利者,或居乡时巧饰清谨,求为乡党自好,至于居官,则饕取盈溢,忍弃绳检,甘就黜落终身,自以为得计。要之,皆士风扫地,习俗浇漓,乃有此等士大夫。”(15页)
18.入仕后不再买油
《纪录汇编》卷八十七《治世余闻》下篇卷一:“河南耿公裕为礼部尚书时,常曰:‘吾暮自部归,必经过三原之门,见其老苍头每持秤买油,吾自入仕未尝买油,故每过辄面城而行。’盖愧之也……又朝士尝言:公之子自三原来京省公,只如贫士,止骑一骡而已,有司驿递,何从承奉之。又公女适宋监生者,只乘市井所顾两人小轿,尝以银二两托云南张凤仪知印买宝石。”(1页)
19.皂隶之贪恶
《纪录汇编》卷一百七十六《四友斋丛说摘抄》卷三:“大率两京官各有职掌,与百姓原不干涉。所用货物皆是令家人和买,余初至时尚然,至戊午、己未以后,时事渐不佳。各衙门官虽无事权者,亦皆出票,令皂隶买物,其价但半给,如扇子值二钱者,只给一钱,他物类是,铺户甚苦之。至于道中诸公,气焰熏灼,尤为可畏。有一道长买橙丁一斤,其价和买只五六分耳,皂隶因诈银五六两。南京皂隶俱是积年,其票上标出至本衙交纳,其头次来纳者,言其不好,责十板发出,此皂隶持票沿门需索,其家计算:若往交纳,差人要钱,至衙门中,门上皂隶要钱,书办要钱,稍有不到,又受责罚,不如买免为幸。遂出二三钱银与之。一家得银复至一家,京城中糖食铺户约有三十余家,遍历各家,而其人遂厌所欲矣。”(3页)
《纪录汇编》卷一百七十八《四友斋丛说摘抄》卷五《杂记》:“近日士大夫家居,皆与府县讨夫皂,虽屡经禁革,终不能止……尝见各衙门见任官,其所谓直厅者,乃看守衙门之人,而柴薪银则给与各官募倩夫皂以备身银者也。虽台省大臣,亦不过十人,见任且然,而况家居者耶。故虽元老致仕,朝廷优贤,始有岁拨人夫之命,然止是二人,必有旨然后许拨,具余则安得滥用。今每人要皂隶二名,轿夫四名,直伞一名,每人总七名,若有五十乡官,则是又添一处兵饷矣。”(47页)
三、内阁与宦官
1.内阁与太监
《明史·职官志序》:“然内阁之拟票不得不决于内监之批红,而相权转归之寺人。于是朝廷之纪纲,贤士大夫之进退,悉颠倒于其手。伴食者承意指之不暇,间有贤辅,卒蒿目而不能救。”
《续文献通考》五十二引刘健《票拟宜密疏》:“在祖宗朝……上有密旨则用御前之宝封示,下有章疏则用文渊阁印封进,直至御前开拆,此臣等耳闻目见者也。因循至今,事体渐异,朝参讲读之外不得复奉天颜,虽司礼监太监亦少至内阁,朝廷有命令必传之太监,太监传之管文书官,管文书官方传至臣,内阁有陈说必达之管文书官,管文书官达之太监,太监乃达之御前。”(十通本,3259页)
案:刘健自成化二十三年(1487)至正德元年(1506)为大学士二十年。
2.明代首辅与司礼太监之礼数
明陆深《金台纪闻》(《丛书集成》据《宝颜堂秘笈》排印本):“东白先生张吏侍廷祥云:‘自余登朝,而内阁待中官之礼凡几变。英庙天顺间,李文达公贤为首相,司礼监巨珰以议事至者便服接见之,事毕揖之而退;后彭文宪时继之,门者来报,必衣冠见之,与之分列而坐,阁老面西,大监面东,太监第一人位对阁老第三人,常虚其上二位;后陈阁老文则送之出阁,后商阁老辂又送之下阶,后万阁老安又送至内阁门矣。今凡调旨议事则掌司礼者间出,其余或使少监并用事者传命而已。’”(2—3页)
案:陆氏正、嘉时人。
29.5.5
3.明代内阁与厂卫
钱谦益《牧斋初学集》卷三十四《赠锦衣吴公进秩一品序》:“盖尝循本而论之,卫与厂之设皆起永乐中,当是时国家纪纲法度尽在阁部,而间有所监督收考则付之厂卫。阁部股肱心膂也,厂卫则四目四聪之一也。二百年来,阁部与厂卫之势尝分其权,相为峙而不相为借,是故以万眉山(安)之秽纠汪直革西厂,侃然与商文毅(辂)比肩并事一无所鲠避,何也?人主之体尊,阁部附之以为尊,而国家之权重,厂卫不能藉之以为重,所谓相为峙而不相为借者也。嘉靖万历之交,国体稍变,阁不能不倚于厂卫,而厂卫亦不能有加于阁,其相为峙者犹故也。至天启而大变,阁与卫皆厂之私人,卫附厂以尊,而阁反附卫以重,相借相合而阁之体独轻。今上(此文作于崇祯十年)神明独断,厂卫与阁皆奉职不暇,不敢有所假借。久之而阁始睥睨其间,司间抵隙而阴收卫以为用,外托刺举之名,内行钳网之计,下有所毛举则其端不出于外廷,上有所击断则其怨全归于人主,其假灵则神丛也,其积威则鹿马也,阁与卫合浸淫移夺而举朝不知,幸神圣之主蚤见而逆销之,然后阁与厂卫之势仍分,而其权仍不相借,魁柄在手,宫府一体,渐复祖宗之旧,实自上之用公(案:即本篇所赠之山阴吴公)始。”
案:此文“久之而阁始睥睨其间”以下数语盖指崇祯初年,温体仁之兴大狱倾谦益也。三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是日大雨,盖多日多人所切望者也。(缩印《四部丛刊本》,371页)
据《初学集》二十五《丁丑狱志》,此文所谓山阴吴公盖指吴孟明。又据《丁丑狱志》知魏忠贤时之锦衣卫掌卫事者为许显纯,温体仁柄政时掌卫事者为董琨。(钱云董为温之义儿。264页)
31.6.21—26
4.宫婢之变
《明史》十七《世宗纪一》:“(嘉靖二十一年)冬十月丁酉,宫人谋逆伏诛,磔端妃曹氏、宁嫔王氏于市。”
《明史》一百十四《后妃传》二《世宗孝烈方皇后传》:“二十一年,宫婢杨金英等谋弑逆,帝赖后救得免,乃进后父泰和伯锐爵为侯。初,曹妃有色,帝爱之,册为端妃。是夕,帝宿端妃宫。金英等伺帝熟寝,以组缢帝项,误为死结,得不绝。同事张金莲知事不就,走告后。后驰至,解组,帝苏。后命内监张佐等捕宫人杂治,言金英等弑逆,王宁嫔首谋。又曰:‘曹端妃虽不与,亦知谋。’时帝病悸不能言,后传帝命收端妃、宁嫔及金英等悉磔于市。并诛其族属十余人,然妃实不知也。久之帝始知其冤。”
四、首辅与明代名相
1.首辅
《明史》一百九《宰辅年表序》:“诸辅之中尤以首揆为重。夫治道得失,人才用舍,理乱兴衰,繄宰臣是系,其贤邪忠佞,清正贪鄙,判若白黑,百世不可掩也……传曰:‘欲知宰相贤否,视天下治乱。’”
《续文献通考》五十二引孙承泽《春明梦余录》:“旧制红本到阁,首辅票拟,余唯诺而已。崇祯中御史倪元珙请分票,其后本下即令中书分之,首辅之权虽稍分,然水火之端启,而中书之弊种种矣。”
2.明代名相
《明史》一四八《三杨传赞》:“是以明称贤相,必首三杨(士奇,西杨;荣,东杨;溥,南杨)。均能原本儒术,通达事几,协力相资,靖共匪懈。史称房、杜持众美效之君,辅赞弥缝而藏诸用。又称姚崇善应变,以成天下之务;宋璟善守文,以持天下之正。三杨其庶几乎。”
《明史》一八一《徐溥等传赞》:“有明贤宰辅,自三杨外,前有彭(时,《明史》176有传)、商(辂,《明史》176有传),后称刘(健,《明史》181有传)、谢(迁,《明史》181有传),庶乎以道事君者欤?李东阳以依违蒙诟,然善类赖以扶持,所全不少。”
《明史》一七六《李贤等传赞》:“英宗之复辟也,当师旅饥馑之余,民气未复,权奸内讧,柱石倾移,朝野多故,时事亦孔棘矣。李贤以一身搘拄其间,沛然若有余,奖励人材,振饬纲纪。迨宪孝之世,名臣相望犹多贤所识拔,伟哉宰相才也。”
1.奖励人才;2.辅弼弥缝;3.守文持正;4.振饬纲纪;5.应变定难。
执政时期
杨士奇(西) 建文四年九月——正统九年五月(1402—1444) 四十三年
杨荣(东) 建文四年九月——正统五年二月(1402—1440) 三十九年
杨溥(南) 洪熙元年闰七月——正统十一年七月(1425—1446) 二十一年
彭时 正统十四年八月——成化十一年三月 (1449—1475) 十九年
商辂 正统十四年八月——成化十三年六月 (1449—1477) 十八年
李贤 天顺元年五月——成化二年十二月(1457—1466) 十年
刘健 成化二十三年十一月——正德元年十月(1487—1506) 二十年
谢迁 弘治八年二月——正德元年十月(1495—1506) 十一年
李东阳 弘治八年二月——正德七年十二月(1495—1512) 十八年
3.明末诸辅
刘献廷《广阳杂记一》:“徐芳云明末辅臣,温刻、周奢、孙愎、李醉。”(徐芳有《悬榻编》,见本书)
温,温体仁;周,周延儒;李,李建泰;孙,不知何人,孙承宗在天启朝,且不应称愎;明末可称愎之大学士,当为杨嗣昌。
30.12.6
4.世宗时权相弄柄之原因及其结果
《明史》二百四《陈九畴等传赞》:“世宗威柄自操,用重典以绳臣下,而弄权者借以行其私,于是阘冗废职之徒,事败伏辜,而出力任事之臣,亦中危法受戮,边臣不得自展布,而武备隳矣。”
《明史》二百二《廖纪等传赞》:“世宗朝,璁、萼、言、嵩相继用事,六卿之长不得其职,大都波流茅靡,淟涊取容……”
5.明官吏之豪侈
明赵可与《孤树裒谈》卷七引《天顺日录》:“都御史陈智,性褊急躁暴,挞左右之人无虚日。洗面时用七人:二人揽衣,二人揭领,一人捧盆,一人捧漱水碗,一人执牙梳。稍不如意,便打一掌,至洗毕,有三四人被其掌者。”(抄本四册,七卷,38页)
1950.4.23
6.明命妇入朝之弊
明赵可与《孤树裒谈》卷八引《野记》:“成化末……施纯……京师人……其内子亦京师人,貌甚端丽,一日同诸命妇朝两宫,内廷嫔御色亦鲜丽,咸属目焉。马太后命之前,问夫人谁氏,对曰:‘妾礼部尚书施纯妻也。’太后赐钞,端视久之,顾左右侍人曰:‘向者本朝选妃何不及此人?’又顾谓曰:‘夫人向后不必更入朝也。’”(抄本四则,八卷,47页)
案:色美不必更入朝,则必有入朝而被污者也。
1950.4.23
五、嘉靖时首辅权重之祸害
1.内阁大学士
太 祖、成祖 《明史》七十二《职官志一》:“中极殿(原注:‘旧名华盖殿’)大学士,建极殿大学士(原注:‘旧名谨身殿’)、文华殿大学士、武英殿大学士、文渊阁大学士、东阁大学士(原注:‘并正五品’)掌献替可否,奉陈规诲,点检题奏,票拟批答,以平允庶政。凡上之达下,曰诏、曰诰、曰制、曰册文、曰谕、曰书、曰符、曰令、曰檄,皆起草进划以下之诸司。下之达上曰题、曰奏、曰表、曰讲章、曰书状、曰文册、曰揭帖、曰制对、曰露布、曰译,皆审署申覆而修画焉,平允乃行之……大典礼、大政事,九卿、科道官会议已定,则按典制,相机宜,裁量其可否,斟酌入告。……以其授餐大内,常侍天子殿阁之下,避宰相之名,又名内阁。”
《明史》七十二《职官志一》:“(洪武)二十八年,敕谕群臣,国家罢丞相设府部院寺以分理庶务,立法至为详善,以后嗣君其毋得议置丞相,臣下有奏请设立者,论以极刑。当是时以翰林、春坊详看诸司奏启,兼司平驳,大学士特侍左右备顾问而已。”
又,“成祖即位特简解缙、胡广、杨荣等直文渊阁,参预机务,阁臣之预务自此始。然其时入内阁者皆编、检、讲、读之官,不置官属,不得专制诸司,诸司奏事亦不得相关白”。
《明史》一四七《解缙传》:“(永乐二年)其年秋,胡俨出为祭酒,缙等六人(案:黄淮、杨士奇、胡广、金幼孜、杨荣、解缙、胡俨七人同值文阁预机务,俨去,惟六人。)从容献纳,帝尝虚己以听。”
《明史》一四八《杨荣传》:“(成祖即位)再迁至侍讲,太子立进右谕德,仍兼前职,与在直诸臣同赐二品服,评议诸司事宜,称旨,复赐衣币。帝威严,与诸大臣议事未决或至发怒,荣至辄为霁颜,事亦遂决。”
案:明初蹇义、夏原吉最见亲用,军国事皆倚办,然未尝入阁。
《续文献通考》五十二《职官二》“宰相”条,引廖道南《殿阁词林记》:“洪武中革去中书省,分任五府九卿衙门,中外章奏皆上彻御览,每断大事决大疑,臣下惟面奏取旨,有所可否则命翰林儒臣,折衷古今而后行之。故洪武时批答皆御前传旨当笔。永乐、洪熙二朝每召内阁造膝密议,人不得与闻。虽倚毗之意甚专,然批答出自御笔,未尝委之他人也。”(廖道南当为正德以后人。)
《明史》一百九《宰辅年表序》:“成祖简翰林官直文渊阁,参预机务有历升至大学士者,其时章疏直达御前,多出宸断,儒臣入直备顾问而已。”
仁 宣 以 后 《明史》一四七《解缙等传赞》:“明初罢丞相,分事权于六部。成祖始命儒臣直文渊阁预机务,沿及仁宣而阁权日重,实行丞相事。”
《明史》七十二《职官志一》:“仁宗以杨士奇、杨荣东宫旧臣,升士奇为礼部侍郎兼华盖殿大学士,荣为太常卿兼谨身殿大学士(原注:“谨身殿大学士仁宗始置”)阁职渐崇。其后士奇、荣等皆迁尚书,职虽居内阁,官必以尚书为尊。”
《续文献通考》五十二《职官二》,引大学士刘健《票拟宜密疏》:“窃惟内阁之职,所以承德弼违,献可替否,辅佐朝廷,裁决政务,与百司庶府,职掌不同。在祖宗朝,凡有咨访论议或亲临幸,或召见便殿,或奉天门或左顺门屏开左右,造膝面谕以为常制。如宣宗章皇帝屡幸内阁……”(刘健,孝宗时首辅。)
又,引廖道南《殿阁词林记》:“至宣德时,始令内阁杨士奇辈及尚书兼詹事蹇义、夏原吉等于中外章奏,许用小票墨书,贴各疏面以进,谓之条旨,中易红书批出。及遇大事犹命大臣面议,议既定传旨处分,不待批答。自后始专命内阁条旨,然中每依违,或径由中出。”(案:条旨或作调旨。王世贞《笔记》、孙承泽《春明梦余录》亦作调,惟廖道南谓:“或误以条为调,谓调和之义也,审尔则是漫无可否以听上裁,惟恐见忤矣。”十通本,3259页)
《明史》一〇九《宰辅年表序》:“至仁宗而后诸大学士,历晋尚书保傅,品位尊崇,地居近密,而论言批答,裁决机宜,悉由票拟,阁权之重,偃然汉唐宰辅,特不居丞相名耳。”
英 景 以 后 《明史·职官志一》:“景泰中,王文始以左都御史,进吏部尚书入内阁。自后诰敕房、制敕房俱设中书舍人,六部承奉意旨,靡所不领,而阁权益重。”
《续文献通考》五十二,廖道南《殿阁词林记》:“及天顺复辟,每事与内阁面议,然后批行,弘治末年总揽乾纲,内阁条旨多出孝庙御书,事涉重大至廑宣问,几复国初之旧。”(十通本,3259页)
世 宗 以 后 《明史·职官志一》:“嘉靖以后,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
《续文献通考》五十二《职官二》“宰相”条,引王世贞《异典述》曰:“中书陈龙正《特阐揆职疏》,谓本朝不设宰相,然今之辅臣上效启沃,下倡寅恭,职无不统。世庙宝训云‘此官虽无相名,实有相职’……相职云何?居恒则位置六卿,有事则谋定大将是也……宋儒程颐言,天下治乱责在宰相,而张孚敬疏谓,今之内阁,宰相职也,宣流德化必始自内阁,谓此也。”(十通本,3259—3260页)
又,引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内阁之职同于古相,而所不同者,主票拟而不身与其事,如高拱之兼掌吏部(隆庆三年至六年),赵贞吉之兼掌都察院(隆庆四年),孙承宗之兼掌兵部(天启二年),俱出而启事,入而调旨,然惟高(拱)为首相,二公皆非也。事寄虽重,犹判然两署。独天顺间命徐有贞考察方面,嘉靖间命李本分别尚书至大小九卿去留,张璁奉敕肃清百僚,韩爌分别逆党,则政自阁出矣。”(案:此说盖谓古代进黜百官亦宰相权,明世惟此数人有此权耳。3260页)
又,“近时各部之事皆听命于阁下,所不待言,虽选曹有员缺,亦送揭与阁,然后注选,此不知胡、汪当国时有此事否?夫威权日盛,则谤议日积,谤议日积,则祸乱日深,故自世宗以来,宰相未有能保全身名而去者”。(“中书省”条引《春明梦余录》。十通本,3266页)
《明史·职官志序》:“至世宗中叶夏言、严嵩迭用事,遂赫然为真宰相,压制六卿……”
(未完)
2.世宗时台谏互纠
《明史》二百六《马录传附卢琼传》:“桂萼疾台谏排己,考察京官既竣,令科道互纠劾,吏科都给事中王俊民等争之,琼与同官刘隅等亦言,交相批抵报复,非盛世事,帝切责俊民、隅,夺其俸五月,琼等皆三月,而命部院考之,琼竟以劾(郭)勋谪戍边。”
案:明内阁所异于丞相者但无黜陟实权耳。其进退百司独恃考绩,桂氏此举盖藉以排异己,亦世宗后内阁权重之一端。
3.嘉靖时君臣之情格
世宗:英察自信,果刑戮,颇获己短。(308,《严嵩传》)
张璁:持身特廉,痛恶赃吏。(196,本传)性狠愎,报复相寻,不护善类。(同)
桂萼:既得志,日以报怨为事。(196,本传)性猜狠,好排异己。(同)
夏言:性警敏,善属文。(196,本传)謇谔自负。(同)以强直厚自结。(同)务张权。豪迈有俊才,纵横辩驳,人莫能屈。(同)
严嵩:贪忮。(《夏言传》)一意媚上,窃权图利。(308,本传)恃宠弄权,猜害同列。(《徐阶传》)
徐阶:性颖敏,有权略,而阴重不泄。(203,本传)任智数。(传赞)
高拱:强直自遂,颇快恩怨。(213,本传)练习政体,负经济才。(同)狠躁。(《张居正传》)负才自恣。(本传)
张居正:勇敢任事,豪杰自许。(本传)偏恣,其所黜陟多由爱憎。(本传)
4.夏言
《明史》一百九十六《夏言传》:“夏言字公谨,贵溪(今江西县)人……举正德十二年进士,授行人,擢兵科给事中,性警敏,善属文,及居言路,謇谔自负……嘉靖……七年调吏科……(张)孚敬颐指百僚,无敢与抗者,言自以受帝知,独不为下……两人遂有隙……言既显,与孚敬、(方)献夫、(霍)韬为难,益以强直厚自结……十年……八月……进言礼部左侍郎……逾月代李时为本部尚书……时士大夫犹恶孚敬,恃言抗之。言既以开敏结帝知,又折节下士……大得公卿间声。帝制作礼乐,多言为尚书时所议,阁臣李时、翟銮取充位……十五年……(霍)韬、言相攻讦,韬卒不胜……言由是气遂骄……闰十二月,遂兼武英殿大学士入参机务……时李时为首辅,政多自言出。……其冬,时卒,言为首辅。(案:其时言传谓时“十七年十二月卒官”,此系于十五年后,不标年,大误。)……言虽在告,阁事多取裁。治(郭)勋狱,悉其指授。二十一年春,一品九年满……当是时,帝虽优礼言,然恩眷不及初矣……会七月朔,日食,既,下手诏曰:‘日食过分,正坐下慢上之咎,其落言职闲住。’……言久贵用事,家富厚,服用豪侈,多通问遗……至二十四年,帝微觉(严)嵩贪恣,复思言,遣官赍敕召还,尽复少师诸官阶……言至,直陵嵩出其上,凡所批答,略不顾嵩……所引用私人,言斥逐之……海内士大夫方怨嵩贪忮,谓言能压嵩,制其命,深以为快。而言以废弃久,务张权。文选郎高简之戍,唐龙、许成名、崔桐、王用宾、黄佐之罢,王杲、王嵍、孙继鲁之狱,皆言主之,贵州巡抚王学益、山东巡抚何鳌,为言官论劾辄拟旨逮讯,龙故与嵩善,嵍事牵世蕃,其他所谴逐,不尽当,朝士仄目……未几河套议起,言故慷慨以经济自许,思建之不世功,因陕西总督曾铣请复河套,赞决之,嵩与(崔)元、(陆)炳媒孽其间,竟以此败……二十七年……十月竟弃言市……言死时年六十有七。言豪迈有俊才,纵横辨博,人莫能屈。既受特眷,揣帝意,不欲臣下党比,遂日与诸议礼贵人抗,帝以为不党,遇益厚,然卒为严嵩所挤,言死,嵩祸及天下,久乃多惜言者。而言所推毂徐阶,后卒能去嵩为名相。”
《明史》一百九十六《赞》曰:“言所奏定典礼亦多可采,而志骄气溢,卒为嵩所挤。究观诸人立身本末,与所言是非,固两不相掩云。”
5.严嵩
《明史》三〇八《奸臣传·严嵩传》:“严嵩,字惟中,分宜人(分属江西)长身戍削。疏眉目,大音声。举弘治十八年进士,改庶吉士,授编修。移疾归,读书钤山(江西分宜县南二里袁江南岸)十年,为诗古文辞,颇著清誉。还朝,久之进侍讲。……嘉靖七年历礼部右侍郎……及夏言入内阁,命嵩还掌部事(礼部事,事在嘉靖十五年闰十二月)。帝将祀献皇帝明堂,以配上帝。已,又欲称宗,入太庙。嵩与群臣议沮之,帝不悦,著《明堂或问》示廷臣。嵩惶恐,尽改前说……自是,益务为佞悦……从幸承天,赏赐与辅臣埒(事在十八年四月)。嵩归,日骄。诸宗藩请恤乞封,挟取贿赂,子世蕃又数关说,诸曹南北给事、御史交章论贪污大臣,皆首嵩。嵩每被论,亟归诚于帝,事辄已…… ( 谨 事 夏 言 ) 嵩科第先夏言(言正德十二年进士)而位下之,始倚言,事之谨,……帝见,益内亲嵩,嵩遂倾言斥之。(二十一年七月,言革职闲住)……二十一年八月拜武英殿大学士,入直文渊阁,仍掌礼部事。时嵩年六十余矣,精爽溢发,不异少壮。朝夕直西苑板屋,未尝一归洗沐,帝益谓嵩勤。久之,请解部事,遂专直西苑……翟銮资序在嵩上,帝待之不如嵩。嵩讽言官论之(二十三年八月),銮得罪去。吏部尚书许赞、礼部尚书张璧同入阁(事均在二十三年九月),皆不预闻票拟事,政事一归嵩……久之,帝微觉嵩横……乃复用夏言(二十四年十二月)……言至,复盛气凌嵩,颇斥逐其党,嵩不能救。子世蕃,方官尚宝少卿,横行公卿间。言欲发其罪,嵩父子大惧,长跪榻下,泣谢乃已。知陆炳(307,佞幸)与言恶,遂与比而倾言……窥言失帝眷,用河套事构言及曾铣(204),俱弃市。(案:二十七年三月杀曾铣,十月杀夏言。)……嵩既倾杀言,益伪恭谨……嵩无他才略,惟一意媚上,窃权罔利。 ( 嫉 贤 ) 帝英察自信,果刑戮,颇获己短。嵩以故得因事激帝怒,戕害人以成其私,张经(案:205,嘉靖三十四年十月杀,以倭寇之故,时经以南京兵尚讨倭,倭掠苏州)、李天宠(案:205,与经同杀,时为巡抚浙江副都御史。)、王忬(案:204,总督蓟辽、右都御史,三十九年冬杀)之死,嵩皆有力焉。前后劾嵩、世蕃者,谢瑜(210)、叶经(210)、童汉臣(210)、赵锦(210)、王宗茂(210)、何维柏(210)、王晔(210)、陈垲、厉汝进(210)、沈炼(209)、徐学诗(210)、杨继盛(209)、周(207)、吴时来(210)、张翀(210)、董传策(210)皆被谴。经、炼以他过置之死(案:经以二十二年,以山东监乡试获罪,廷杖死;炼以三十六年九月,假蔚州妖人阎浩等,以白莲教惑众,出入漠北泄边情案,杀之),继盛附张经疏尾杀之。他所不悦,假迁除考察以斥者甚众,皆未尝有迹也……嵩复以间激帝怒,杖司业赵贞吉(193)而谪之。兵部尚书丁汝夔(204)受嵩指,不敢趣诸将战。寇退,帝欲杀汝夔。嵩惧其引己,谓汝夔曰:‘我在,毋虑也’,汝夔临死始知为嵩绐。”
( 长 寇 ) “倭寇江南,用赵文华(《明史》附嵩传)督察军情,大纳贿赂以遗嵩,致寇乱益甚。及胡宗宪(205)诱降汪直、徐海,文华乃言:‘臣与宗宪策,臣师嵩所授也。’……”
( 宠 幸 之 由 ) “帝自十八年,葬章圣太后后,即不视朝(闰七月),自二十年(应作二十一年)宫婢之变,即移居西苑万寿宫,不入大内,大臣希得谒见,惟嵩独承顾问,御札一日或数下,虽同列不获闻,以故嵩得逞志。然帝虽甚亲礼嵩,亦不尽信其言,间一取独断,或故示异同,欲以杀离其势。嵩父子独得帝窾要,欲有所救解,嵩必顺帝意痛诋之,而婉曲解释以中帝所不忍。即欲排陷者,必先称其媺(美也),而以微言中之,或触帝所耻与讳,以是移帝喜怒,往往不失。”
( 严 党 ) “士大夫辐辏附嵩,时称文选郎中万寀、职方郎中方祥等为嵩文武管家。尚书吴鹏、欧阳必进、高燿、许论辈,皆惴惴事嵩。嵩握权久,遍引私人居要地。帝亦浸厌之,而渐亲徐阶……阶因得间倾嵩。”
( 失 宠 之 由 ) “嵩虽警敏,能先意揣帝指,然帝所下手诏,语多不可晓,惟世蕃一览了然,答语无不中。及嵩妻欧阳氏死,世蕃……自是不得入直所代嵩票拟,而日纵淫乐于家。嵩受诏多不能答,遣使持问世蕃。值其方耽女乐,不以时答。中使相继促嵩,嵩不得已自为之,往往失旨。所进青词,又多假手他人不能工,以此积失帝欢。”
( 嵩 之 败 ) “未几,帝入方士蓝道行言,有意去嵩。御史邹应龙(210)避雨内侍家,知其事,抗疏极论嵩父子不法……帝降旨慰嵩,而以嵩溺爱世蕃,负眷倚,令致仕(时年八十四),驰驿归……下世蕃于理……法司奏论世蕃及其子锦衣鹄、鸿,客罗龙文,戍边远。诏从之,特宥鸿为民,使侍嵩,而锢其奴严年于狱……时四十一年五月也……其明年,南京御史林润(210)奏:‘江洋臣盗多入逃军罗龙文、严世蕃家。龙文居深山,乘轩衣蟒,有负险不臣之志。世蕃得罪后,与龙文日诽谤时政。其治第役众四千,道路皆言两人通倭,变且不测。’诏下润逮捕,下法司论斩,皆伏诛,黜嵩及诸孙皆为民。嵩窃政二十年,溺信恶子,流毒天下,人咸指目为奸臣。其坐世蕃大逆,则徐阶意也。又二年,嵩老病,寄食墓舍以死(年八十七)。”
案:嵩嘉靖二十年八月入阁四十一年五月罢——凡为相二十年。其间自二十三年八月至二十四年十二月,为首辅一年五月;又自二十七年正月至四十一年五月——为首辅十四年五月,共十五年十月。
严嵩家之衣物
《天水冰山录》(籍没严嵩田产清册),《知不足斋丛书》十四集:
“大红素段,四百三十三匹。”(106页)
“青织金装花仙鹤段 ,七百八十三匹。”(107页)
“绿云段,六百五十一匹。”(109页)
“以上段共九千一百五十一匹。”(112页)
“大红织金妆花仙鹤补绢,三十八匹。”(113页)
“青素绢,五十六匹。”(114页)
“以上绢共七百四十三匹。”(116页)
“通计段绢绫罗纱绸绒锦布等项共一万四千三百三十一匹零一段。”(135页)
“通计段绢罗纱绸绒裘葛布等项男女衣服共一千三百零四件。”(154页)
“金铰川扇,四千三百四十把。”(155页)
“以上扇柄通共二万七千三百零八把。”(155页)
“各色南京潮潞温苏云素绸,六百五十九匹,每匹估银一两五钱。”(249页)
“各色松江土绫,一千零一十五匹,每匹估银一两二钱。”(249页)
“各色大小梭土绵布,八千九百三十匹,每匹估银三钱六分五厘。”(249页)
“以上变卖绸布计二万七千二百八十八匹,共估价银一万五千零四十七两六钱。”(250页)
“各色花绣手帕,八千四百七十六方,共估价银五百九十三两三钱二分。”(每方七分,254页)
“绫布袜一千双,共估银七十两。”(每双七分,254页)
“女鞋一千八百双,共估价银五十四两。”(每双三分,254页)
1956.6.26
严 嵩 查 抄 财 产 《天水冰山录》,《知不足斋丛书》第十四集
严嵩籍没清册:
“金共重一万三千一百七十一两六钱五分。”(3页)
“通共净金并器皿首饰等项共重三万二千九百六十九两八钱。”(包括上面所列金一万三千余两。62页)
“净银二百零一万三千四百七十八两九钱。”(62页)
“通共净银并器皿首饰等项共重二百零二万七千零九十两零一钱。”(72页)
“通计净银并器皿首饰与变卖田产家私等项价银及寄借未完银共二百三十四万二千七百三十七 两七钱七分七厘二毫。”(261页)
“总计各处房屋基地共估价银八万六千三百五十两零八钱。”(266页)
“总计各处田土等项共估价银四万四千四百九十三两四钱六分七厘二毫。”(267页)
“续追金共重七十四两七钱九分。”(268页)
“续追银共重一万三千九百两零八钱九分二厘。”(269页)
除去珠玉珍宝衣服书画(未估价,数量极多)及金器,计:
银 2,342,737,7772(不加入续追部分)
其中净银 2,013,478,90
房产 86,350,80(两)
田产 44,493,4672
其他 198,414,61
案:此明嘉靖四十四年(1565)事(四十四年三月,杀严世蕃,随籍没嵩产),据所记严氏之田仅27342.87亩,与其全部财产殊不相称,土田有簿册可循,最难埋改,或其实在数目即此。据此有可注意之点:
一、从清单中看出明代官吏之贪污,因知明末之下诏狱勒赎有其客观原因存在。
二、严嵩财产以金银玩好及消费器物为多,因知当时尚以享受为主,而不知经营。
三、嵩家所存物资极多,缎绢绒布至一万四千三百三十一匹(135),又变卖绸布二万七千二百八十八匹(249),甚至存有各色花绣手帕八千四百七十六方,各色手巾二千二百四十条,绫布袜一千双,女鞋一千八百双(254),可知当时习惯于将日常消费物资保存在家,随时取用而不是临时到市场购求,这也反映商业不很发达;另一方面看出原为家庭手工制造的物品已入市场,否则存鞋袜不会如此之多。
四、嵩家存储金银甚多,因之可知当时已知通货资本的重要,他不以之多多买田,可知其时农田已脱离开多多益善的时代;他不以之开商店,可知其时官僚资本还不发达。
五、他没有投资再生产,可知资本主义因素只是萌芽而已。
1955.5.21
严嵩房产
1956.10.15
6.徐阶
《明史》二百十三《徐阶传》:“徐阶,字子升,松江华亭人……嘉靖二年进士第三人。授翰林院编修……阶为人短小白晳,善容止,性颖敏,有权略,而阴重不泄。读书为古文辞,从王守仁门人游,有声士大夫间。”
“进礼部尚书(二十八年二月任)。帝察阶勤,又所撰青词独称旨,召直无逸殿,与大学士张治、李本俱赐飞鱼服及上方珍馔,上尊无虚日。廷推吏部尚书,不听,不欲阶去左右也…… ( 严 、 徐 之 隙 ) (严)嵩怙宠弄权,猜害同列。既仇夏言置之死,而言尝荐阶,嵩以是忌之。初,孝烈皇后崩,帝欲祔之庙……下礼部议。阶抗言女后无先入庙者,请祀之奉先殿,礼科给事中杨思忠亦以为然。疏上,帝大怒。阶皇恐谢罪,不能守前议……嵩因谓阶可间也,中伤之百方……阶危甚,度未可与争,乃谨事嵩,而益精治斋词迎帝意,左右亦多为地者,帝怒渐解。未几,加少保,寻进兼文渊阁大学士,参预机务。(案:三十一年三月,案《世宗本纪》及《宰辅年表一》均作东阁大学士)……嵩……忌阶益甚,帝既诛(仇)鸾(事在三十一年八月),益重阶,数与谋边事……帝虽重阶稍示形迹……亦渐委任阶,亚于嵩……嵩乃日屈。嵩子世蕃贪横淫纵状亦渐闻,阶乃令御史邹应龙劾之。帝勒嵩致仕,……阶遂代嵩为首辅。……帝以嵩直庐赐阶,阶榜三语其中曰:‘以威福还主上,以政务还诸司,以用舍刑赏还公论。’于是朝士侃侃,得行其意。…… ( 力 反 猜 劾 务 宽 大 ) 阶以张孚敬及嵩导帝猜刻,力反之,务以宽大开帝意。” ( 阶 之 相 绩 ) “阶益恭谨。帝或有所委,通夕不寐,应制之文未尝逾顷刻期。帝日益爱阶……嘉靖中叶,南北用兵。边镇大臣小不当帝指,辄逮下狱诛窜,阁臣复窃颜色为威福。阶当国后,缇骑省减,诏狱渐虚,任事者亦得以功名终。于是论者翕然推阶为名相……同列高拱、郭朴以阶不与共谋,不乐……拱初侍穆宗裕邸,阶引之辅政,然阶独柄国,拱心不平。(高、郭均四十五年三月入阁)……方乞休,而给事张齐以私怨劾阶,阶因请归。帝意亦渐移,许之。(隆庆二年七月)……阶既行,(李)春芳为首辅,未几亦归。(隆庆五年五月)拱再出(元年五月罢,三年十二召还,春芳去,为首辅),扼阶不遗余力。郡邑有司希拱旨,争齮龁阶,尽夺其田,戍其二子。会拱复为(张)居正所倾而罢(六年六月拱罢),事乃解。”
案:徐阶自嘉靖三十一年三月入阁,迄隆庆二年七月致仕——凡十七年五月,其中自四十一年五月起至仕止为首辅——凡六年三月。
7.高拱
《明史》二百十三《高拱传》:“高拱,字肃卿,(河南)新郑人。嘉靖二十年进士。选庶吉士。逾年授编修。穆宗居裕邸,出阁讲读,拱与检讨陈以勤并为侍讲……严嵩、徐阶递当国,以拱他日当得重,荐之世宗……四十五年拜文渊阁学士,与郭朴同入阁。拱与朴皆阶所荐也。 ( 徐 、 高 之 隙 ) ……始阶甚亲拱,引入直,拱骤贵,负气颇忤阶……穆宗即位……阶虽为首辅,而拱自以帝旧臣,数与之抗,朴复助之。阶渐不能堪。而时以勤与张居正皆入阁,居正亦侍裕邸讲。阶草遗诏独与居正计,拱心弥不平……嫌益深……言路论拱者无虚日……拱不自安,乞归……隆庆元年五月也。拱以旧学蒙眷注,性强直自遂,颇快恩怨,卒不安其位去。既而阶亦乞归(二年七月)。三年冬,帝召拱以大学士兼掌吏部事。拱乃尽反阶所为……拱之再出,专与阶修郤,所论皆欲以中阶重其罪。赖帝仁柔,弗之竟也。阶子弟颇横乡里。拱以前知府蔡国熙为监司,薄录其诸子,皆编戍。所以扼阶者无不至。逮拱去位,乃得解。”
( 拱 之 相 绩 ) “拱练习政体,负经济才,所建白皆可行。其在吏部,欲遍识人才,授诸司以籍,使署贤否,志爵里姓氏,月要而岁会之。仓卒举用,皆得其人。又以时方忧边事,请增置兵部侍郎,以储总督之选。由侍郎而总督,由总督而本兵,中外更番,边材自裕。又以兵者专门之学,非素习不可应卒……宜慎选司属(兵部司属),多得智谋才力晓畅军旅者,久而任之,勿迁他曹。他日边方兵备督抚之选,皆于是取之。更各取边地之人以备司属,如铨司分省故事,则题覆情形可无扞格,并重其赏罚以鼓励之。凡边地有司,其责颇重,不宜付杂流及迁谪者。皆报可,著为令。拱又奏请科贡与进士并用,勿循资格。”
( 高 、 冯 之 隙 ) “拱既逐(赵)贞吉(大学士,四年十一月罢),专横益著……拱初持清操,后其门生、亲串颇以贿闻,致物议。……拱性直而傲,同官殷士儋辈不能堪,居正独退然下之……冯保者,中人,性黠……怨拱,而居正与保深相结……神宗即位,拱以主上幼冲,惩中官专政,条奏请诎司礼权,还之内阁……使人报居正,居正阳诺之,而私以语保。保诉于太后,谓拱擅权不可容,太后颔之……数拱罪而逐之。……拱既去,保憾未释。复构王大臣狱,欲连及拱,已而得寝。居家数年。卒。”
案:高拱自嘉靖四十五年三月入内阁,隆庆元年五月罢,凡一年三月。隆庆三年十二月召还,六年六月罢,凡二年七月。其中自五年五月至再罢为首辅一年一月。
冯 保 逐 高 拱 之 谋 刘献廷《广阳杂记》一:“冯保之逐新郑,其谋全出华亭,江陵特与闻耳。”
案:新郑,高拱;华亭,徐阶;江陵,张居正。
8.张居正
《明史》二百十三《张居正传》:“张居正,字叔大,江陵人。少颖敏绝伦……嘉靖二十六年,居正成进士,改庶吉士。日讨求国家典故。徐阶辈皆器重之……居正为人,颀面秀眉目,须长至腹。勇敢任事,豪杰自许。然沉深有城府,莫能测也……领国子司业事。与祭酒高拱善,相期以相业……世宗崩,阶草遗诏,引与共谋……月余,与裕邸故讲官陈以勤俱入阁……时徐阶以宿老居首辅,与李春芳皆折节礼士。居正最后入,独引相体,倨见九卿,无所延纳,间出一语辄中肯,人以是严惮之,重于他相……神宗即位……居正遂代拱为首辅……帝虚己委居正,居正亦慨然以天下为己任,中外想望丰采。居正劝帝遵守祖宗旧制,不必纷更,至讲学、亲贤、爱民、节用皆急务。帝称善。大计廷臣,斥诸不职及附丽拱者。复具诏召群臣廷饬之,百僚皆惕息……慈圣徙乾清宫,抚视帝,内任(冯)保,而大柄悉以委居正。居正为政,以尊主权、课吏职、信赏罚、一号令为主。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南京。 ( 通 漕 运 ) 漕河通,居正以岁赋逾春,发水横溢,非决则涸,乃采漕臣议,督艘卒以孟冬月兑运,及岁初毕发,少罹水患。行之久,太仓粟充盈,可支十年。 ( 减 种 马 ) 互市饶马,乃减太仆种马,而令民以价纳,太仆金亦积四百余万。 ( 严 考 成 ) 又为考成法以责吏治。初,部院覆奏行抚按勘者,尝稽不报。居正令以大小缓急为限,误者抵罪。自是,一切不敢饰非,政体为肃。…… ( 禁 冒 功 ) 御史刘台按辽东,误奏捷。居正方引故事绳督之,台抗章论居正专恣不法,居正怒甚。……已,卒戍台。由是,诸给事御史益畏居正,而心不平。…… ( 智 数 驭 下 ) 居正喜建竖,能以智数驭下,人多乐为之尽。俺答款塞,久不为害。独小王子部众十余万,东北直辽左,以不获通互市,数入寇。 ( 坚 边 防 ) 居正用李成梁镇辽,戚继光镇蓟门。成梁力战却敌,功多至封伯,而继光守备甚设。居正皆右之,边境晏然。两广督抚殷正茂、凌云翼等亦数破贼有功。浙江兵民再作乱,用张佳允(疑当作胤)往抚即定,故世称居正知人。然持法严。核驿递,省冗官,清庠序,多所澄汰。公卿群吏不得乘传,与商旅无别。郎署以缺少,需次者辄不得补。大邑士子额隘,艰于进取。亦多怨之者。 ( 严 盗 禁 ) 时承平久,群盗猬起,至入城市劫府库,有司恒讳之,居正严其禁。匿弗举者,虽循吏必黜。得盗即斩决,有司莫敢饰情……盗贼为衰止,而奉行不便者相率为怨言,居正不恤也…… ( 夺 情 ) 未几丁父忧……户部侍郎李幼孜欲媚居正,倡夺情议,居正惑之……诸翰林王锡爵……辈皆以为不可,弗听。吏部尚书张瀚以持慰留旨被逐去,御史曾士楚、给事中陈三谟等遂交章请留。(吴)中行、(赵)用贤……相继争之。皆坐廷杖,谪斥有差……居正自夺情后,益偏恣。其所黜陟,多由爱憎。左右用事之人多通贿赂。……及卒……赠上柱国,谥文忠……于是(张)四维始为政,而与居正所荐引王篆、曾省吾等交恶。初,帝所幸中宫张诚见恶冯保斥于外……至是,诚复入,悉以两人交结恣横状闻,且谓其宝藏逾天府。帝心动……帝疑居正多蓄,益心艳之。言宫劾篆、省吾,并劾居正,篆、省吾俱得罪。新进者益务攻居正。诏夺上柱国、太师,再夺谥。居正诸所引用者,斥削殆尽……御史羊可立复追论居正罪,指居正构辽庶人宪 狱。庶人妃因上疏辩冤,且曰:‘庶人金宝万计,悉入居正。’帝命……张诚……籍居正家。诚等将至,荆州守令先期录人口,锢其门,子女多遁避空室中。比门启,饿死者十余辈。诚等尽发其诸子兄弟藏,得黄金万两,白金十余万两。其长子礼部主事敬修不胜刑,自诬服寄三十万金于省吾、篆及傅作舟等,寻自缢死……后言者复攻居正不已。诏尽削居正官秩……以罪状示天下,谓当剖棺尸而姑免之。其弟都指挥居易,子编修嗣修,俱发戍烟瘴地。终万历世,无敢白居正者。熹宗时,廷臣稍稍追述之……诏复故官,予葬祭……”
隆庆元年二月 张居正入阁——六年六月为首辅 为大学士五年五月
隆庆六年六月 为首辅——万历十年六月卒 为首辅十年
29.3.14
张 居 正 与 边 防 《明史》二百十四《杨博等传赞》:“明之中叶,边防堕,经费乏。当时任事之臣,能留意于此者鲜矣。若杨博、马森、刘体乾、葛守礼、靳学颜之属,庶几负经济之略者,就其设施与其所建白,究而行之,亦补苴一时而已,况言之不尽行,行之不能久乎。自时厥后,张居正始一整饬,居正殁,一切以空言从事,以迄于亡。盖其坏非朝夕之积矣。”
明 只 一 相 《广阳杂记》一:“(蔡瞻民)又曰:‘明只一帝,太祖高皇帝是也;明只一相,张居正是也。’”
1954.12.16
9.明中叶之门户之见
《明史》二百十四《马森传》:“森为考官时,夏言婿出其门,欲介之见言,谢不往。严嵩闻而悦之,森亦不附。为徐阶所重,遂引用之。里居,赞巡抚庞尚鹏行一条鞭法,乡人为立报功祠。万历八年卒。赠太子少保,谥恭敏。”
六、土司制度
1.明代土司制度
《明史》七十六《职官志五》:
土官宣慰使司宣慰使一人 从三品 经历司经历一人 从七品
宣抚司宣抚使一人 从四品 经历司经历一人 从八品
安抚司安抚使一人 从五品
招讨司招讨使一人 从五品
长官司长官 一人 正六品
“军民府土州、土县,设官如府州县。洪武七年,西南诸蛮夷朝贡,多因元官授之,稍与约束,定征徭差发之法。渐为宣慰司者十一,为招讨司者一,为宣抚司者十,为安抚司者十九,为长官司者百七十有三。其府州县正贰属官,或土或流(原注:“大率宣慰等司经历皆流官,府州县佐贰多流官”),皆因其俗,使之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有相仇者,疏上听命于天子。”(21—22页)
《明史·土司传序》:“汉武置都尉县属,仍令自保,此即土官、土吏之所始欤?迨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然其道在于羁縻。彼大姓相擅,世积威约,而必假我爵禄,宠之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惟命。然调遣日繁,急而生变,恃功怙过,侵扰益深,故历朝征发,利害各半。其要在于抚绥得人,恩威兼济,则得其死力而不足为患……尝考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其土官衔号曰宣慰司、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县之名亦往往有之。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嘉靖九年始复旧制(太祖时制),以府州县等官隶验封(吏部),宣慰招讨等官隶武选(兵部)。隶验封者,布政司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领之,于是文武相维,比于中土矣。”(1—2页)
《明史》三百十,《土司传》:“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 额以赋役,听我驱调 ,而法始备矣。然其道在于羁縻。彼大姓相擅,世积威约,而必假我爵禄,宠之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惟命。然 调遣日繁,急而生变,恃功怙过,侵扰益深 ,故历朝征发,利害各半。其要在于抚绥得人,恩威兼济,则得其死力而不足为患。”(1页)案:此谓踵元故事而上文未详。
又,“考洪武初, 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 。其土官衔号曰宣慰司,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县之名亦往往有之。(案:此谓土知府,土知州等名) 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 。(旁注:制度一变)……嘉靖九年(1530)始复旧制,以府州县等官隶验封(案:指吏部验封司),宣尉、招讨等官隶武选(案:指兵部武选司),隶验封者布政使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领之,于是文武相维,比于中土矣”。(2页)案:永乐十一年(1413)贵州制度与此不同,见三一六卷。
《明史》三百十三《云南土司传序》:“盖滇省所属多蛮夷杂处, 即正印为流官,亦必以土司佐之 ,(旁注:流正土佐)而土司名目淆杂……”(1页)
《明史》三百十六《贵州土司传序》:“洪武五年(1372)……先后来归,皆予以原官世袭……赋税听自输纳,未置郡县。永乐十一年(1413)……乃分其地为八府四州,设贵州布政使司,而以长官司七十五分隶焉,属户部;置贵州都指挥使,领十八卫,而以长官司七隶焉,属兵部。府以下参用土官,其土官之朝贡符信属礼部,承袭属吏部,领土兵者属兵部。”(1页)
1951.7.25
《明史》三一三《云南土司传》:“滇省所属多蛮夷杂处,即正印为流官,亦必以土司佐之。”(1页)
《明史》三一六《贵州土司传》:“永乐十一年……乃分其地为八府四州,设贵州布政使司,而以长官司七十五分隶焉,属户部;置贵州都指挥使,领十八卫,而以长官司七隶焉,属兵部。府以下参用土官,其土官之朝贡符信属礼部,承袭属吏部,领土兵者属兵部。”(1页)
1956.12.26
2.土司政策
《明史》三百十《土司传总序》:“沿及汉武,置都尉县属,仍 令自保 ,此即土官土吏之所始欤!”
又,“迨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然 其道在于羁縻 。彼 大姓 相擅,世积威约,而必假我爵禄,宠之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惟命”。
同卷《湖广土司传序》:“及太祖歼友谅于鄱阳,进克武昌,湖南诸郡望风归附,元时所置宣慰、安抚长官司之属,皆先后迎降。太祖以原官 授之 ,已而 梗化 。”
又,“先是,忠路安抚司等各奏,前元故土官子孙牟酋蛮等,各拥蛮民,久据溪洞,今就招抚,请设官司,授以职事。兵部以闻。帝以驭蛮当 顺其情 ,所授诸司,宜有等杀”。(事在宣德二年,7页)
《明史》三一一《四川土司传序》:“明太祖略定边方,首平蜀夏,置四川布政司,使招谕诸蛮,次第归附……不过 岁输贡赋 ,示 以羁縻 ……皆由规模草创,未尝设立文武为之 钤辖 ,听其 自相雄长 。虽受天朝爵号, 实自王其地 。”
又,乌蒙军民府,“(景泰)时乌撒进万寿表逾期,部议宜究。诏以远人宥之。嗣后,朝贡过期及表笺不至者,朝廷率以土官 多从宽贷 ,应赏者给其半”。
《明史》三一一《四川土司传》:“(嘉靖)五年,兵部奏,芒部陇氏衅起萧墙,骚动两省,王师大举,始克荡平。今其 本属亲支已尽 ,无人承袭,请改为镇雄府,设 流官 知府统之……(六年叛,七年会兵败之,复叛)……御史杨彝复言,芒部 改土易流 非长策,又时值荒馑……帝……令罢芒部兵,俟有秋再议征讨……章下部覆,乃革镇雄流官知府……时嘉靖九年四月也。”(9页)
《明史》三一〇《湖广土司序》:“五开、铜鼓间又纷纷多警,时英宗北狩,中原所在侵扰,苗势殊炽……浸淫六七载,至天顺元年……渐平。盖萌发于贵州,而蔓衍于湖南,皆 生苗为梗 。诸土司初 无动摇 ,而永、保诸宣慰,世席富强……”(3页)
《明史》三一一《四川土司传·茂州卫》:“茂州地方数千里,自唐武德改郡会州,领羁縻州九,前后皆蛮族……自宋迄元皆为羌人所据, 不置州县者 几二百年。洪武十一年平蜀,置叠溪右千户所,隶茂州卫,而置威茂道,开府茂州……”(24页)
又,“(叠溪长官司)长官所辖河东熟番八寨,皆 大姓 及马路小关七族。其土舍辖河西 小姓 六寨。地土广远,饶畜产,稞麦路积。人皆枭黠,名虽 熟番 ,与 生番 等……”(25页)
《明史》三一三《云南土司传》:“明洪武十四年,大军至滇,梁王走死,遂置云南府。自是诸郡以次来归。垂及累世,规制咸定。统而稽之:大理、临安以下,元江、永昌以上,皆府治也;孟艮、孟定等处则为司:新化、北胜等处则为州;或设流官,或仍土职。今 以诸府州概列之土司者,从其始也 。盖滇省所属多蛮夷杂处,即正印为流官,亦必以土司佐之。而土司名目淆杂,难以缕析,故系之府州,以括其所辖……”(1页)
《明史》三一四《云南土司传·澜沧卫》:“弘治十一年,福建布政李韶以前任云南参议,知土俗事宜,上疏……请添设兵备副使于澜沧卫城……于 野番 则用抚流民法,于贼巢则用立保甲法,朝夕经理,则内外寇患皆可弭矣。因从其议,设兵备副使一员于澜沧城。”(20页)
1961.11.4
3.明乌斯藏立都指挥使
《明史》三一一《四川土司传·天全六番招讨司》:“三十六番者,皆西南诸部落,洪武初,先后至京,授职赐印。立都指挥使二:曰乌斯藏,曰朵甘;为宣慰司者三:曰朵甘,曰董卜韩胡,曰长河西鱼通宁远;为招讨司者六;为万户府者四;为千户所者十七,是为三十六种。或三年或五年一朝贡,其道皆由雅州入。详《西蕃传》。” (35页)
案:《明史》有《西域传》,无《西蕃传》,此沿旧称,未改。
第三节
田赋制度之改定
一、明代土田
1.斯大林论封建制度的基础
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当然,经济外的强制在巩固农奴制地主的经济权力方面起过作用,但封建制度的基础并不是经济外的强制,而是封建土地所有制。”(37页)
2.土地所有制理论
“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决定环节。”(《农业十二条》)
“不论生产采取何种社会形态,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总是它的因素,但他们在彼此分离的状态中,就只在可能性上是它的因素。”(《资本论》,第二卷,20页)
“总之,各个个人借以从事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马恩文选》两卷集,67页)
“人们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甲)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乙)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为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自己的活动’;(丙)完全以甲乙二项 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斯大林:《关于Л·Д·雅罗申柯同志的错误》,《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55页)
“在古代描述罗马共和国内部斗争的历史家当中,只有亚毕安一人清楚明白地告诉我们,这一斗争归根到底是为了什么而进行的,也就是说: 是为了土地所有权而进行的 。”(恩格斯:《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43—44页)
3.所有权与使用权
“所有权是指某种东西归谁所有的问题,使用权是指某种东西归谁使用的问题。 所有权是生产关系的决定环节 。生产关系包括生产资料与产品的所有权、分配权和人与人在生产中的关系。 所有权决定分配权和人与人的关系 ;使用权是在生产关系中人与人的相互关系问题,它受所有权所决定。
“目前,我国农村人民公社实行的以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在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和基层生产单位的生产小队之间,存在着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对立统一关系:为生产队所有的劳动力、耕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这种情况是由于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当前农村生产力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主要靠手工劳动;各地的自然环境、作物特性和技术条件千差万别,不可能大规模地按照一律要求来进行生产。因此,生产队的生产是以生产小队为单位进行的。生产小队要进行生产,就需要有劳动力、耕地、耕畜和农具。把劳动力、耕地、耕畜和适合于生产小队使用的农具固定给小队使用,是充分发挥小队的战斗作用,促进农业生产迅速发展的先决条件。不从这种实际状况出发,破坏了生产队的所有权或生产小队的使用权,都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使生产遭受损失。因此,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划分清楚,必须彼此得到保证。生产队必须保证生产小队对于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生产小队也必须维护生产队对于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基本所有权。这就是说,固定给小队使用的劳动力、耕地、耕畜、农具,小队只有使用权利,而没有权利当作自己所有的东西来转让给别的队或者荒弃不用;同时,生产小队用固定给他们的劳动力、耕地、耕畜、农具所生产出来的产品(除超产部分大部分归小队所有外)都属于生产队所有,应如数上交生产队,由生产队统一分配。生产队必须保证生产小队的使用权。各生产小队的劳动力、耕地、耕畜、农具虽然归生产队所有,但生产队不能随便调用,特别是在一个生产周期中决不允许调动。在生产周期结束以后,需要调动的时候,也必须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决定,并给小队以准备的时间,决不能不通过讨论,不取得生产小队的同意,不给小队以准备时间就随便调动。”(《天津日报》)
4.对土地所有制的意见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国解放前长期以来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长期以来一切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为之积极服务的中心;是长期以来封建政治的基本力量;是中国封建贡税(地租形态)的根据;是农民革命的导因。在这个土地所有制下,是以皇帝为代表的地主阶级政权,一切服从于地主阶级利益。小地主更服从于大地主,大地主更服从于最高地主。在这个土地所有制下,有绝大部分的为地主阶级所占有的土地;也有自耕农民小土地所有者占有的土地,而它们是由地主阶级控制的;也有不属于私人所有的大量官地和未开垦的土地,它们是由地主阶级支配的。也有许多政治性的、宗族性的(祠堂)、宗教性的(寺庙产)、公益性的(义仓义渡)、教育性的(学田)公共土地,它们是由地主阶级掌握的。
我的水平,对于土地所有制问题只能谈到这一步。
至于是不是要再进一步,分析一下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究竟属于私有制或国有制,以及地主所有制就是土地私有制,这些问题,我还有些模糊,说不清,总觉得可以不必。
第一个问题是土地所有制类别问题,是不是理论上土地所有制只有国有与私有两类,非此即彼,不入于杨则入于墨?我想不一定。土地所有制在历史具体情况上,是有各种不同类别的。就在讨论中就出现了不少。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二章四节(《全集》四)180页;恩格斯在《反杜林论》142页都谈过。《资本论》第三卷更说明“土地所有权有多种不同的历史形态”。(801页)所以我想就不必一定要分清是国有还是私有。只说地主所有就够了。
第二个问题,土地私有制的特点问题。
假使退一步说,土地所有制是只有国有、私有两种,那么,二者的不同特点是什么?我们反对从概念出发,而且从概念出发得不出科学结论,那一切定义只是形而上学的幻想(马克思《哲学的贫困》,《全集》,四,180页)但是没有共同的认识,也讨论不出结果。这里我想有三点可以来考虑。
一、以“民得买卖”为土地私有制的特点不够。买卖只是私有特点之一。(“民得买卖”不见于《史记》之《秦本纪》及《商君列传》)。始见于董仲舒,见《汉书·食货志》引。
1.明清民田买卖不是可以随意的,不是自由的,有约束。
2.明清官田也不是不能买卖的。 另卡
二、国家政治权力的作用,应该联系在一起考察,不要孤立起来。
上面举的国家政治权力约束土地的例,我们注意国家权力对土地所有权的约束事实,同时也应注意它所起的作用,注意土地私有权有了限制,同时也应注意私有权所受到的影响。
所有权与所有制又有些不同。我们说过去法国是总理制,不是说它没有总统,而是说它有总统而由总理负责政务。
私有权受点限制,有时还勉强可说,私有制就绝对不允许了。
如果解释《资本论》“排斥其他的人”是“指排斥其他的私人,并没有把统治阶级的国家也包括在内”,然则恩格斯所说“神圣不可侵犯”又如何解释呢?如果承认国家权力在私有权之上,可以支配和变更私有权,而私有权在国家权力面前失其作用。那么,国有制和私有制就应该没有争论了。那就是国有制了。
三、国家政治权力的地位和作用由地主阶级代表和执行,小土地私有者无分。在国家里,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的 机关 ,支配人们的思想体系的 力量 ,头一个就是国家政权(参考恩格斯:《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1886年作,43—44页)。
地主阶级政权机关,是代表地主阶级共同利益的,是以皇帝为代表的。
古代国家封建地主政权的内部斗争“是为了土地所有权而进行的”(恩格斯同上书,四,同页)。这是应该注意的。
“为了土地所有权”而进行内战,争夺天下,说明不是“土地私有制”,更不是只以买卖为标帜的土地私有制,一定还有更高于此的要求和作用。如果多买卖土地就可以获得政权,获得统治地位,那么他就买好了,何必发动内战?(这是用资本主义思想看待封建主义。)一定是有买不到的,和买不了的,而且不是一蹴而成的。
明代土地弘治时最少,官田占14.1%,将近60万顷,就全部土地说虽然只占1/7,但是一个人如果占有60万顷地,那是不可想像的。
恩格斯生动地说过:“如果政治权力在经济上是无能为力的话,那末我们又为什么要为无产阶级的政治专政而斗争呢?强力(即国家权力)也是经济力量啊!”(《致康·施米特》,《马恩选集》两卷集,第二卷,497页)
所以我们不应抛开国家权力来考虑。
第三个问题是田赋的实质问题。
一、从现象上看
1.中国传统的文义,租、税无别。 卡片
2.《金史·食货志》上所说“官田曰租,私田曰税”,并不能明确解决二者区别。
3.明初“定赋役法,一以黄册为准,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 租 。 租 曰夏 税 ,曰秋粮”。(《明史》七八《食货志二》,1页)
二、从实质看
1.明代官民田赋统称田赋,或称租,或称税,或称粮,有多寡高低之别,无名称之差。清代统称钱粮。可见实质上一样。
2.明代的一条鞭,清代的摊丁入亩,都是“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明史》七八,《食货志二》)田赋之外并加入了丁役用费。如果认为田赋只是土地税,与“地租”不同,则不好解释。这实在是“地租和课税合并在一起(《资本论》三卷,1032页)的反映,而且是进了一步的反映(又加了人身依附关系的役)”。
“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于是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明史》七八,14页)所以这是贡税,不是一般的课税。
3.明代实行里甲制“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 丁粮 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先后以 丁粮 多寡为序”。(《明史》七七,2页)明代役法即据里甲“以上、中、下户为三等,五岁均役,十岁一更造”(七八,13页)。又有所谓大户,“皆佥有力之家(地主)充之,名曰大户。究之,所佥非富民……条鞭行而大户未尝革也”。(《明史》七八,15页,引崇祯三年范景文言)又有粮长,“令 田多 者为之,督其乡赋税”。(七八,7页)是明代的役,总和土地所有联在一起。如果将赋役分开理解,而将田赋只理解为与地租无关的课税,也不易理解。
4.明代嘉靖时为了平定倭寇,南蓟、浙、闽曾实行过额外提编,“ 提编 者,加派之名也。其法,以银力差排编十甲,如一甲不足,则提下甲补之,故谓之提编。”(《明史》七八,10页)万历中,为了三大征,颇有加派。万历四十六年骤增辽饷,其后又有剿饷、练饷。这些加派,都是根据田赋额增加的。如果不从地租来解释,也不好办。
5.明初苏松的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明史》七八,10页,又《周忱传》,《野记》),而没有于赋额外更加私租作定额。顾亭林在《天下郡国利病书》“松江府田赋”条说:“官田……召民耕种,输租于官,此租额非粮额也。”清初的更名地,原未定,“输粮之外,又纳租银,重征为累”。(《圣祖圣训》卷二十一,康熙九年正月,1页)康熙以为不合理,改为“与民田一例输粮,免其纳租”。可证田赋有地租性质。不然的话,只能说是统治者有恩惠了。
第四个问题是理论的完整性问题。
马克思在1853.6.14日给恩格斯的信里,已经明白指出印度的克立齐有土地私有,亚洲的爪哇没有土地私有(《马恩通信集》一,554页),而我们总是只引他们在1853.6.2、1853.6.6日的前两封信,特别是6月6日的那封信,纠缠于整个亚洲与否,这是不妥的。克立齐有土地私有说明是个例外。这封信开头说出“穆罕默德的信徒似乎在整个亚细亚”,也可能指的是回教国家。都有待于深入钻研。
我们不应抓住经典的一二句话来立论,应看它们的整个精神。
上面提的很肤浅,我的想法只是:如认为是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则许多地方讲不圆,而认为是地主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则处处可通。可能是想法不对,更可能是“安于所习,毁所不见”。
5.毛主席论中国土地制度
“土地改革的目的是消灭 封建剥削制度 。”(四卷,1312页,1948年作)
“我们赞助农民平分土地的要求,是为了便于发动广大的农民群众迅速地 消灭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 ,并非提倡绝对的平均主义。”(四卷,1312页,1948年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讲话》)
“没收 封建阶级 的土地归农民所有……”(四,1253)
(据此)土改前中国土地为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
“《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在消灭 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 ,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的原则下,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四卷,1250页,1947年)
(据此)土改前中国是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
“按照正确政策,实行分配 封建土地 和封建财产。”(四卷,1329页。1948年)
据此又可称 封建土地 (制度)。
“中国还有大约百分之九十左右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这是落后的,这是和 古代 没多大区别的,我们还有百分之九十左右的经济生活停留在 古代 。古代有 封建的土地所有制 ,现在被我们废除了,或者即将被废除……”(四卷,1432页,1949年作,《七届二中全会报告》)
据此土改前的土地制度和 古代一样 ,土改前的土地制度既为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古代的土地制度 亦应为 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亦可 简称 “封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
“封建的统治阶级——地主、贵族和 皇帝拥有 最大部分的土地,而农民则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农民用 自己的 工具去耕地主、贵族和 皇室 的土地,并将收获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奉献给地主、贵族和皇室享用。这种农民,实际上还是农奴。”(二卷,594页,1939年)
前用“皇帝”,后用“皇室”,皇帝专指其头脑,皇室包括其家人,两者一样,后者范围更广。据此,中国土地制度基本上是租佃制。
“不但地主,贵族和皇室依靠剥削农民的地租过活,而且地主阶级的 国家 又强迫农民缴纳贡税,并强迫农民从事无偿的劳役,去养活一大群的国家官吏和主要地为了镇压农民之用的军队。”(594页)
“保护这种封建剥削制度的权力机关,是地主阶级的封建国家。……在封建国家中,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各地方分设官职以掌兵、刑、钱、谷等事,并依靠地主绅士作为全部封建统治的基础。”(594页)
封建国家,皇帝和地主阶级有超越的权力。包括对土地的权力在内。
1960.11.24
6.从明清民田看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度
今天想谈谈明清的土地制度问题,主要是土地所有制问题,所以更具体一点说,今天的题目是“从明清民田看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
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决定环节。它不但决定归谁所有的所有权问题,而且决定分配权和人与人的关系问题。斯大林说。(另卡)
在历史里研究土地所有制,不仅是研究某一历史时期的土地归谁所有的“权”,而更重要的是研究土地所有制的“制”,也就是它所具有的支配力量所起的作用、发生的影响和引起的矛盾斗争,等等。当然,我今天只能就我所知道的一点点,谈一小部分。
要谈明清土地所有制问题,应先谈谈明清土地分配情况。
7.战国时土地买卖
《史记》八十一《赵奢传》:“赵王因以(赵奢之子)括为将……及括将行,其母上书言于王曰:‘括不可使将……今括一旦为将……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 田宅可买者买之 ,王以为何如其父?’……”(百衲本,9页)
案:《通鉴》系此事于周赧王五十五年,公元前260年。上去商君变法废井田、开阡陌(前350年),已将九十年。
8.明代土地分配情况
元末经过十七年(1351—1368)农民大起义,推翻了蒙古贵族在中原的统治,土地分配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并不太大。
苏松一带豪族田地改为官田,仍由原佃耕种。(吴元年?)
流亡弃地听民耕垦,作为己业。(洪武元年八月)
还乡复业,于旁返荒田如数给耕。(洪武元年八月)
还乡复业,丁少田多者尽力耕种,不许仍前占据。(洪武五年五月)
还乡复业,丁多田少者余力□给。(洪武五年五月)
濠州地多闲弃,禁有力者兼并,计亩给之。(洪武四年三月)
北方近城地召民耕治,人给十五亩。
明代土地只按占有形态分二类,《明史·食货志》:“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
9.租与税
租 《说文》:田赋也。《广雅·释诂》:租,税也。
税 《说文》:租也。
《急就篇》颜师古注:“敛谷曰税,田税曰租。”
《管子·国蓄》篇:“在农曰租税,在工商曰租籍。”
案:以上可知在字义上二者无别。
《春秋》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周定王十三年)注:“初 税 亩。”
《史记》十五《六国表》,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周威烈王十八年):“初 租 禾。”
案:以上可知古史记载二者互用。
《汉书·文帝纪》(十三年,元前167年,六月):“其除田之 租税 。”“六月诏曰: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廑(古“勤”字)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者无以异也。其于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赐天下孤寡布帛絮各有数。”(13页)
案:以上田赋租税连用。
《汉书》二《惠帝纪》,高祖十二年即位,“减田 租 ,复十五 税 一”。(2页)
《汉书》七十二《贡禹传》:“农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捽屮(古“草”字)杷土,手足胼胝,已奉谷 租 ,又出藳 税 ,乡部私求,不可胜供。故民弃本逐末,耕者不得半 ……”(15页)
《后汉书》一《光武纪下》,建武六年,“(十二月)癸巳诏曰‘……其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税一,如旧制。’”(3页)
案:以上田赋租税互用。
《汉书》七《昭帝纪》,始元二年(公元前85年),“秋八月诏曰:‘……毋令民出今年田租。’”(3页)
《汉书》一《高祖纪上》,汉元年(公元前206年)四月,“留萧何收巴蜀 租 ,给军粮食”。(19页)
《后汉书》四《和帝纪》,永元十六年(104年)七月“辛巳,诏令天下皆半入今年田 租 刍稾。”(24页)
又,一《光武纪下》,建武二十二年逋税,李贤注“逋税谓欠田 租 也”。
案:以上官赋称租。
《汉书》二十四《食货志上》:“董仲舒说上曰……又言……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小民安得不困……或耕豪民之田,见 税 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15页)
案:以上私有田租称税。
《明史》七八《食货志二》:“(明太祖)即位之初,定赋役法,一以黄册为准。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 租 。 租 曰夏 税 ,曰秋 粮 ,凡二等。”(1页)
案:租税统用。
《明史》七八《食货志二》:“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 税 五升三合 ,民田减二升……惟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 租 簿为 税 额,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视地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14页)
案:以上可知民田官田统称 税 ,称 赋 。农民向地主输租曰 私租 。
又,“宣宗即位……耆老皆云重 赋 所致。如吴江、昆山民田 租 旧亩五升,小民佃种富民田,亩输 私租 一石……”
案:以上明民田田赋亦称 租 ,与农民交地主之私 租 同。
《明史》三一二《四川土司传二》:“永乐四年免播州荒田租。”(2页)
案:以上官民田田赋均称租。
《明史》七八《食货志二》:“粮长者,太祖时令田多者为之,督其乡 赋税 。”(7页)
又,“今之田 赋 有受地于官,岁供 租税 者,谓之官田”。(8页)
案:以上赋税,租税连称。
1961.11.22
10.占田不实有罪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二,“严铣,嘉定人,其父棠邑令,诏察诸占田不实者,秉公不狥,为怨家所中……”(一册,37页)
11.数十亩田耕种所入不能办一年之差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二,“文安民王原在襁褓,其父珣贫甚,苦于里役,谋于妻张氏曰:‘吾单弱不能支门户,今躬耕薄田数十亩,其值不能办一岁之差,若地去差存,吾与汝俱不免为饿殍,吾将逃焉,汝母子守薄田,勤纺绩,庶可存活,别后勿相念也。”(一册,39页)
12.寺庙的财富与放债
《水浒》第三回《赵员外重修文殊院,鲁智深大闹五台山》:“鲁智深观见那汉子挑担桶上来……智深道:‘兀那汉子,你那桶里甚么东西?’那汉子道:‘好酒。’智深道:‘多少钱一桶?’……那汉子道:‘我这酒挑上去,只卖与寺内火工道人、直厅轿夫、老郎们,做生活的吃。本寺长老已有法旨,但卖与和尚们吃了,我们都被长老责罚, 追了本钱 ,赶出屋去。我们 见关着本寺的本钱 ,见住着本寺的屋宇,如何敢卖与你吃?’智深道:‘真个不卖?’那汉子道:
‘杀了我也不卖。’”
又,“出得那五台福地的牌楼来,看时,原来却是一个市井,约有五七百户人家,智深看那市镇上时,也有卖肉的,也有卖菜的,也有酒店、面店……智深离了铁匠人家,行不到三二十步,见一个酒望子,挑出在房檐上,智深掀起帘子,入到里面坐下,敲着桌子叫道:‘将酒来。’卖酒的主人家说道:‘师父少罪。小人住的房屋也是寺里的, 本钱 也是寺里的,长老已有法旨,但是小人们卖酒与寺里僧人吃了,便要追了小人们 本钱 ,又赶出屋,因此只得休怪。’智深道:‘胡乱卖些与洒家吃,俺须不说是你家便了。’那店主人道:‘胡乱不得,师父别处去吃,休怪,休怪。’智深只得起身,便道:‘洒家别处吃得,却来和你说话。’出得店门,行了几步,又望见一家酒旗儿,直挑出在门前,智深一直走进去,坐下叫道:‘主人家快把酒来卖与俺吃。’店主人道:‘师父你好不晓事,长老已有法旨,你须也知,却来坏我们衣饭。’智深不肯动身,三回五次,那里肯卖。智深情知不肯,起身又走。连走了三五家,都不肯卖”。
1950.5.14
13.元明之际生产之艰
《明太祖实录》乙未(1355)四月,“未几,和阳 乏粮 (太祖渡江原因),上与诸将谋渡江”。
丁酉(1357)十月取扬州,“改扬州路为淮海府,以李德成知府事,按籍城中居民,仅余十八家”。(1/5/5)
乙巳(1365)正月“克赣州,熊天瑞降……先是天瑞据赣,常加赋横敛民财,及其既降,有司请仍旧征之,上曰此岂可为额耶,命亟罢之”。(3/15/2)
丙午(1366)三月丙申,“徐达拔高邮……俘其官将一千三十七人,士卒一千一百七十五人,马三百七十三匹,民一千三百九十七户,粮八千石”。(3/16/8)
丙午四月庚申“濠州李济以城降……得官七百一十三人,军一千四百九十,民九百三十九户,马一百五十匹,战舰三十艘”。(3/16/12)
丙午(1366)五月朔,“上还自濠州,谕中书省臣曰:‘吾往濠州,所经州县,见百姓稀少,田野荒芜,由兵兴以来,人民死亡,或流徙他郡,不得以归乡里,骨肉离散,生业荡尽,此辈宁无怨嗟之起 ,皆足以伤和气。尔中书其命有司遍加体访,俾之各还乡土,仍复旧业,以遂生息,庶几民 不致失所”。(3/16/17)
吴元年正月“戊戌,上谓中书省臣曰予尝亲历田野,见人民凋弊,土地荒芜,失业者多,盖因久困兵革,生息未遂……”(3/17/1)
洪武元年,闰七月庚子,“大将军徐达等率师发汴梁,徇取河北州县。时兵革连年,道路皆榛塞,人烟断绝。是日次安丘”。(6/29/1)
《明太祖实录》三十三洪武元年十一月,“是日……置颍州卫……颍州自元季韩咬儿作乱,民多逃亡,城野空虚,上因如汴,道过其地,遂命(李)胜筑城立卫,招集 流亡,民始复业”。(7/33/18)
同三十四,洪武元年十二月“辛卯,以宋冕为开封府知府。上谕之曰‘元以六事责守令,徒具虚文。今丧乱之后,中原草莽,人民稀少,所谓田野辟,户口增,此正中原今日之急务,若江南则无此旷土流民矣。汝往治郡,务在安辑人民,劝课农桑,以求实效,勿学迂儒但能谈论而已’”。(7/34/26)
又,三十九,洪武二年三月“丙午,上谓翰林侍读学士詹同、待制秦裕伯等曰:往者四方鼎沸,生民之祸极矣……今疆域 虽定,然中原不胜凋弊,东南虽已苏息,而钱谷力役又皆仰之”。(8/39/6)
1953.4.24
14.元末生产恢复之难
刘基《夏夜台州城中作》(诗):“去年海贼杀元帅,黎民星散劫火红。耕牛剥皮作战具,锄犁化尽刀剑锋。农夫有田不得种,白日惨淡衡茅空。”(朱彝尊《明诗综》卷二,17页)
又,《次韵和孟伯真感兴》:“五载江淮百战场,乾坤举目总堪伤。已闻盗贼多于蚁,无奈官军暴似狼。绿水青山人寂寂,长烟蔓草日荒荒。弟兄零落音书绝,肠断春风一雁行。”(卷二,25页)
魏观(初名己孙,蒲圻人,洪武初就征,两知苏州府事,坐法死。有《蒲山牧唱》)《大同江口舍舟而涂抵樊昌四十里纪实》诗:“少顷闻病翁,唤出蓬头妇。妇出拜且言,穷苦日难度。夫远充民兵,儿小当递铺。翁病经半年,寒馁缺调护。军需未离门,活计不成作。荒山要收丝,荒亩要输赋。诛求里长急,责罚官府怒。近来点弓兵,拘贫放权富。迫并多逃亡,苍黄互号诉。左右三五家,春深失耕务。纷纭下牌帖,勾捉犹未杜。所言尽真悉,俾我心骇怖……”(卷三,25页)
又,《建德县三十韵》:“乘舟至建德,颇爱山水清。山水虽可爱,人烟苦凋零。种麦当县前,迂径入县庭。瓦砾存故基,小小才有厅。父老匍匐来,形影何伶仃。再拜泣且言,弊邑频遭兵。大则吴楚交(原注:“陈毕张”),小则侯许征(原注:“阻兵者二人”)。逆彼族必夷,顺此身必刑。逃者冻馁连,窜者疾疫并。所剩无几家,家户无全丁。爰从甲辰秋(案:甲辰为至正二十四年,1364),始见官府明。令簿来抚绥,曲尽父母诚。流离渐怀归,沉疴渐苏醒。田菜固多荒,未免赋役征。里长纷并缘,科需取余赢。语意殊可怜,推言慰其情……”(卷三,26页)
谢应芳(字子兰,武进人,尝仕于元)《归故里》诗:“忆昔走避兵,弃别乡井去。意将朝暮归,行行罢回顾。安知逾一纪,方踏去时路。四郊皆蔓草,白日暝如雾。披榛访闾里,隔水拜丘墓。伤哉脊令原,黄蒿走狐兔。别墅破垣在,邮亭乃新作。邻儿二三辈,衡茅昼扃户。初若不相识,熟视肖厥父。坐久泣且言,为我话亲故。什九死兵戈,余亡不知处。其词吐未终,我泪已如注……”(卷十一,3—4页)
1954.4.3
15.明代田数
《明实录》自洪武元年始,于岁末记天下郡县垦田数,分录于次:
1953.5.7
《续文献通考》二《田赋二》历代田赋之制:“明太祖即位之初,定天下田赋,田有二,曰官田,曰民田。”
16.明代官田役轻
(明)陆深《溪山余话》(《丛书集成》影印《宝颜堂秘笈》):“今东南之田有二则,曰官田,曰民田。然官田未必尽重,而民田未必尽轻也。存诸册籍有此异同,其在耕种各有肥瘠高下,而官民之名若于田无与者,非如轻重二则之有利害也。惟编审差徭则 官田轻而民田重 ,故受田之家亦尝校论官民之则。”(17—18页)
29.4.4
17.明代官田
《续文献通考》六《田赋六》官田:“明初官田皆 宋元时入官田地 ,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壖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臣等谨案《明史·食货志》所列官田之目如此,其云没官田、断入官田者盖多指苏、松、嘉、湖言之, 名为官田实民田耳 。东南财赋重地,沃壤厚敛皆出于此,未可与皇庄牧地诸在官之田并论也。”
18.官田之性质
《明史》七十八《食货志二》:“给事中徐俊民言:‘(事在嘉靖初)今之田赋,有受地于官,岁供租税者,谓之 官田 。有江水泛溢沟塍淹没者,谓之 坍江 。有流移亡绝,田弃粮存者,谓之 事故 。官田贫民佃种,亩入租三斗,或五六斗或石以上者有之。坍江、事故虚粮,里甲赔纳,或数十石或百余石者有之……请定均粮、限田之制。坍江、事故,悉与蠲免。而合官民田为一。’部议……不行。”
19.民田
《明史》七十七《食货志一》:“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案:明官田外皆为民田,官田名目另见官田卡片。)
20.明代田之等第与名称
《明史》七十七《食货志一》:“凡田以近郭为上地,迤远为中地、下地。”
乾隆《玉田县志》(谢客修)卷三《田赋》:“明嘉、隆前地土莫可考。万历九年清丈册:民地五千二百一十六顷八十八亩六分一厘二毫。宫勋地……草场地……备边地……济边地……备荒地……充饷地……民庄地……山场肥瘦地……水田地……屯田地……”(1页—2页上—3页上)
21.皇庄
《明史》一百八十五《李敏传》:“宪宗末,中官、佞幸多赐庄田。既得罪,率辞而归之官,罪重者夺之,然不以赋民。敏请召佃,亩科银三分,帝从之。然他庄田如故也。会京师大水,敏乃极陈其害,言:‘今畿辅皇庄五,为地万二千八百余顷;勋戚、中官庄三百三十有二,为地三万三千一百余顷。官校招无赖为庄头,豪夺畜产,戕杀人,污妇女,民心痛伤,灾异所由生。皇庄 始正统间 ,诸王未封,相闲地立庄。王之藩,地仍归官,其后乃沿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何必皇庄!请尽革庄户,赋民耕,亩概征银三分,充各宫用度。无皇庄之名,而有足用之效。至权要庄田,亦请择佃户领之,有司收其课,听诸家领取。悦民心,感和气,无切于此。’时不能用。”
22.明初庄田租税有司代收
《明史》三百《外戚·钱贵传》:“(弘治二年1489)先是,勋臣庄田租税皆 有司代收 ,至是王氏乞自收,始命愿自收者听,而禁管庄者横肆。”(11页)
案:王氏为钱贵之媳,钱钟之妻,英宗钱后母家。
《明史》三百《外戚·周能传》:“弘治中,外戚经营私利……”
1951.5.4
23.戚畹侵官地
《明史》三百《外戚·孙忠传》:“(天顺元年1457)锦衣逯杲奏,英国公张懋、太平侯张瑾及(孙)继宗、(孙)绍宗,并 侵官地立私庄 ,命各首实。懋等具服,乃宥之,典庄者悉逮问,还其地于官。”(9页)
1951.5.4
24.明代垦田数
明代天下土田总数,据《明史》七十七《食货志一》,“每岁中书省奏天下垦田数。”
25.弘治十五年田亩数
正德《大明会典》所载弘治十五年(1502)田亩数。(据平凡社《东洋史大辞典》八册,155页。待校。)
续表
1950.3.6
26.弃田之故
《典故纪闻》十八:“隆庆初,户部尚书葛守礼言:‘因田制赋,按籍编差,国有常经。今不论籍之上下,惟计田之多寡,故民皆弃田以避役,且河之南北,山之东西,土地硗瘠,岁入甚寡,正赋尚不能给,矧复重之以差役乎?夫工匠佣力自给,以无田而免差,富商大贾,操赀无算,亦以无田而免差。至袯襫胼胝终岁勤动者,乃更受其困,此所谓舛也。乞正田赋之规,罢科差之法,使小民不离南亩,则流移渐复,农事可兴。’”
案:葛守礼以隆庆元年(1567)正月任户部尚书,六月终养。见《明史》一一二《七卿表》。
32.2.22
27.明初土地
据影印《明太祖实录》:
“(郭)子兴,濠州定远县人,其先曹州人也。父郭公……既娶,不数年家业日殷,生三子一女,子兴其中子也……既长,兄弟三人皆善殖赀产,由是豪里中。元末……知天下必有变,乃散家财阴结豪杰……”(1/2/6)
“(乙未〔1355〕六月入太平)富民陈迪献金帛,即以分给诸将士。”(1/3/3)
“(丙申〔1356〕三月取集庆)凡得军民五十余万。上入城,悉召官吏父老人民,谕之曰:‘……吾率众至此,为民除乱耳,汝宜各安职业,毋怀疑惧……’于是城中人民皆喜悦,……”(1/4/2)
“(丙申七月己卯朔称吴国公)置营田司。”(1/4/4)
“(戊戌〔1358〕二月吴良、吴祯守江阴)屯田以给军饷。”(1/6/2)
“(戊戌〔1358〕二月)迁元帅康茂才为营田使……上谕茂才曰:‘比因兵乱,堤防颓圮,民废耕耨,故设营田司以修筑堤防,专掌水利。今军务实殷,用度为急,理财之道莫先于农,春作方兴,虑旱潦不时有妨农事。故命尔此职,分巡各处,俾高无患干,卑不病涝,务在蓄泄得宜。大抵设官为民,非以病民。’……”(1/6/2)
“(戊戌)十二月乙丑朔,命籍户口。”(1/6/6)
“(戊戌十二月)庚辰,上自宣至徽,召故老耆儒访以民事,有儒士唐仲实、姚琏者来见。上问之曰:‘丧乱以来,民多失业,其心望治,甚于饥渴,吾深知之。’……仲实对曰:‘……以今日观之,民虽得所归而未遂生息。’上曰:‘此言是也,我积少而费多,取给于民,甚非得已,然皆为军需所用,未尝以一毫奉己,民之劳苦,恒思所以休息之,曷尝忘。’……”(1/6/6—7)
“(庚子〔1360〕五月甲申)命罢各郡县寨粮。初,招安郡县,将士皆征粮于民,名之曰寨粮,民甚 病焉。至是,佥院胡大海以闻。上亟命罢之。”(1/8/10)
“(庚子六月甲寅)时号宗起为铜陵知县,招抚居民皆来复业,禁官军不侵扰,民甚安之。”(1/8/11)
“(庚子十月甲午〔十一日〕)甲午,陈友谅采石之败,其溃卒有潜 泥汊港者,复集舟舰剽掠无为州。上闻,揭榜 宥其罪,官复故职,给以 田宅廪饩 ,士卒则赡养之,由是其众皆来降。”(1/8/12)
“(1362〔壬寅〕征陈友谅,正月陈之江西行省丞相胡廷瑞降。)壬戌。上入城。(龙兴)……戊辰,筑台于城北龙沙之上,召城中父老人民悉集台下谕之曰:‘……今尔民得保骨肉、安生理,无所苦者,皆丞相胡廷瑞灼见天道,先机来归,为尔民之福。陈氏据此,军旅百需之供,尔民甚苦之,今吾悉去其弊,军需供亿,俱不以相劳,尔等各事本业,毋游惰,毋作非为以陷刑辟……’”(2/10/1)
“(癸卯,1363)二月壬申朔。申明将士屯田之令。初,上命诸将分军于龙江等处屯田。至是,康茂才屯积充牣,他将皆不及,乃下令申谕将士……”(2/12/1)
“(乙巳〔1365〕六月)乙卯下令,凡农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为差。有司亲临督劝,惰不如令者有罚。不种桑使出绢一匹,不种麻及木棉使出麻布、棉布各一匹。”(3/17/11)
“(乙巳)七月丁巳朔。命降将元佥院张德山归襄阳招徕未附山寨……又赐邓愈书曰:‘予……已遣张德山招徕山寨,若其尝为兵者仍俾为兵;旧为民(原作“命”,不可解)者宜归之有司,俾安农业;军人小校亦令屯种,且耕且战,古有成规,可以取法。’”(3/17/12)
“(丙午正月辛卯)上谓中书省臣曰:‘为国之道以足食为本,大乱未平,民多转徙,失其本业,而军国之费所资不少,皆出于民,若使之不得尽力田亩,则国家资用何以赖焉。’今春时和,宜令有司劝民农事,勿夺其时。”(3/19/1)
“(丙午二月)是月下令禁种糯。其略曰:‘……曩以民间造酒醴,糜费米麦,故行禁酒之令。今春米麦价稍平,予以为颇有益于民,然不塞其源,而欲遏其流不可也。其令农民今岁无得种糯,以塞造酒之源。’”(3/19/4)
“(丙午)是岁夏始定赋税,十取其一。”(3/19/6)
“(丙午三月)甲辰,上语太史令刘基、起居注王祎曰:‘天下兵争,民物创残,今土地浙东(原文如此),战守有备,治道未究,甚切于心。’基曰:‘战守有备,治道必当有所更革也。’上曰:‘丧乱之后,法度纵弛,当在更张’……”(3/19/9)
“(丙午四月)己未,上谓太史令刘基、起居注王祎曰:‘兵戈未靖,四方凋瘵,军旅之需一出于民,吾欲纾其力奈何?’基对曰:‘今用师之日,必资财用,出民所供,未可纾也。’上曰:‘吾谓纾民之力在均节财用,必也制其常赋乎?’”(3/20/11)
“(吴元年四月)初,(徐)达攻苏州,……松江府守臣王立中以城降,达令(王)立中就摄府事。既而上命荀玉珍代之。未几,(徐)达檄各府验民田,征砖甃城。”(4/18/1)
“(吴元年七月)丁丑,各郡县官既受赐,入谢。上谕之曰:‘……君不能独治,必设置百官有司以分理之。锄强扶弱,奖善去奸,使民得遂其所安。民得其安 ,然后可 尽力田亩,足其衣食,输租赋以资国用。予今命汝等为牧民之官,以民所出租赋为尔等俸禄。尔当勤于政事,尽心于民。’……”(4/19/6)(案:丙子除郡县官二百三十四人,定赐予及道里费之令,故诸人入谢,此谕可见明太祖封建剥削之意。)
“(吴元年九月)辛巳。大将军徐达克姑苏,执张士诚……凡获其官属……所部将 杭、湖、嘉兴、松江等官吏家属及外郡流寓之人凡二十余万。”(4/20/3)
“(吴元年十月乙巳初二日)徙苏州富民实濠州。” (4/21/1)
“(吴元年十月壬子)命放广德府民义四百六十人归农。初,广阳、建平等县验丁出兵,谓之民义,以守广德。至是,上闻其妨农,悉放罢之。”(4/21/3)
“(吴元年十二月)减金华田租。初得金华时,军食不给,知府王宗显请增民田租以足用,民颇病之。至是……下令免所增之数,民大感悦。” (5/24/22)
案:王宗显以儒士为知府,在戊戌年。(1/6/8)
“(洪武元年正月壬申朔)甲申。诏遣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核实田亩。谓中书省臣曰:‘兵革之余,群县版籍多亡,田赋之制不能无增损,征敛失中,则百姓怨咨。今欲经理以清其源,无使过制以病吾民。夫善政在于养民,养民在于宽赋,今遣周铸等往诸府县核实田亩,定其赋税,此外无令有所妄扰。’复谕铸等曰:‘尔经理,第以实闻,无踵袭前弊,妄有增损,曲徇私情,以病吾民,否则国有常宪。’”(5/25/12)
“(洪武元年二月乙丑)命中书议役法。上以立国之初,经营兴作,必资民力,恐役及贫民,乃命中书省验田出夫。于是省臣奏,议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别田足之,名曰均工夫。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及江西饶州、九江、南康三府计田三十五万七千二百六十九顷,出夫如田之数。遇有兴作于农隙用之。上谕中书省臣曰:‘民力有限,而徭役无穷,当思节其力,毋重困之,民力劳困,岂能独安。自今凡有兴作,不获已者暂借其力,至于不急之务,浮泛之役,宜罢之。”(5/30/15—16)
“(洪武元年闰七月癸亥)诏免苏州府吴江州水灾田一千二百三十七顷有奇,粮四万九千五百石,广德、太平、宁国三府,和、滁等州旱灾田九千六百余顷,粮七万六千七百三十余石。”(6/33/11)
案:前者每顷平均粮四十石,后者平均约八石,田粮之差如此。
“(洪武元年八月十一日)己卯,大赦天下。诏曰:‘……州郡人民因兵乱逃避他方,田产已归于有力之家,其耕垦成熟者,听为己业。若还乡复业者,有司于旁近荒田内如数给与耕种,其余荒田亦许民垦辟为己业,免徭役三年。’……”(6/34/10)
案:此以下元大都而赦也。
“(洪武元年十二月)是岁中书省奏:……天下州县垦田七百七十余顷。”(7/37/28)
“(洪武二年正月)乙丑,平章韩政下蚁尖寨,寨在彰德林虑州西北二十余里……得士卒一万一千六百人,民三千五百二十人,悉放免复业。”(7/38/13)
案:兵多民少,应是当时山寨一般情况。
“(洪武二年十二月庚寅)户部奏是岁天下郡县垦田八百九十八万顷。”(原缺万字)(9/47/10)
案:此时明昇及云南均未入明,生产未复,此数有疑问。或指新田,无万字。
“(洪武三年三月)丁酉,郑州知州苏琦言时宜三事:……其三垦田以实中原。自辛卯(至正十一年)河南兵起,天下骚然,兼以元政衰微,将帅凌暴,十年之间,耕桑之地变为草莽。方今命将出师,廓清天下,若不设法招徕耕种,以实中原,虑恐日久国用虚竭。为今之计,莫若计复业之民垦田外,其余荒芜土田,宜责之守令,召诱流移未入籍之民,官给牛与 种,及时播种,除官种外与之置仓中分收受,若遇水旱伤,踏验优免……书奏,上谓中书省臣曰:‘……垦田实地亦王政之本,但丧乱以来中原之民久失其业,诚得良守令劝诱耕桑,休养生息,数年之后,可望其成。琦言有可采者,其参酌行之。’”(9/50/2—3)
“(洪武三年五月)甲午,复置司农司。上以中原之地,自兵兴以来,田多荒芜,命省臣议计民授田,设官以领之。于是省臣议复置司农司,开治所于河南……从之。”(10/52/1)
“(洪武三年六月丁丑)济南府知府陈修及司农官上言,北方郡县近城之地多荒芜,宜召乡民无田者垦辟,户率十五亩,又给地二亩与之种蔬,有余力者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其马驿、巡检司、急递铺应役者各于本处开垦,无牛者官给之。守御军屯远者亦移近城。若王国所在,近城存留五里以备练兵牧马,余处悉令开耕。从之。”(10/53/10)
“(洪武三年六月辛巳)上谕中书省臣曰:‘苏、松、嘉、湖、杭五郡,地狭民众,细民无田以耕,往往逐末利而食不给。临濠,朕故乡也,田多未辟,土有余 利,宜令五郡民无田产者,往临濠开种,就以所种田为己业,官给牛种舟粮以资遣之,仍三年不征其税。’于是徙者凡四千余户。”(10/53/13)
“(洪武三年七月乙巳)河南府奏:田间生斑犹虫食麻豆,命有司捕之。”(10/54/5)
“(同)命户部榜谕天下军民,凡有未占籍而不应役者定期许自首。”(10/54/5)
“(杨)宪为司农卿时,浙西初平,宪以其民富实,欲厚敛以资国,因增其赋,亩加为二亩,倍征其税,民不堪其苦,皆怨之。上初不之知。有陈敦礼者,扬州人,善滑稽,号宪加赋为‘楦田’。”(10/54/7—8)
案:今北京谓用木塞鞋使之稍肥大曰楦,或即此意。
“(洪武三年十二月)丙子,大都督府言,自吴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终,军士逃亡者计四万七千九百八十六人,诏天下诸司追捕之。”(11/59/9)
案:三年间逃亡数至此,知当时有不愿作战作军者。
“(洪武四年三月辛丑)上以兵革之后,中原民多流亡,临濠地多闲弃,有力者遂得兼并焉。乃谕中书省臣曰:‘古者井田之法,计口而授,故民无不授田之家。今临濠之田,连疆接壤,耕者亦宜验其丁力计亩给之,使贫者有所资,富者不得兼并。若兼并之徒多占田以为己业,而转令贫民佃种者,罪之。’”(11/62/2—3)
案:绎文意,此种兼并尚非以财力购买,而系有意多占以出租。
“(方国珍)兄国璋、弟国瑛居台,惟以买田、造舟、殖货为富家计。”(14/88/5)
“(洪武七年十二月)户部奏:今年天下郡县垦荒田凡九十二万一千一百二十四顷。”(15/95/4)
案:一年垦田九十二万余顷,必有无主熟田新纳赋者(所谓升科),否则不能如此之多。又与前记(卡片11页)洪武二年数相较,相差尤远,前数尤可疑。
“(洪武四年六月戊申)魏国公徐达驻师北平,以沙漠既平,徙北平山后之民三万五千八百户,一十九万七千二十七口,散处卫府,籍为军者给以粮,籍为民者给田以耕。”(12/66/7)
“达又以沙漠遗民三万二千八百六十户屯田北平府管内之地,凡置屯二百五十四,开田一千三百四十三顷。”(12/66/8)
案:三万余户开田一千余顷,则每户不过四亩余,此可疑。
“(洪武四年七月)庚子,诏赐大都督府佥事沐英苏州府吴江县田一十二顷八十亩,岁计租一千石。”(12/67/8)
案:据此,吴江县租平均一亩七斗七升。
“(洪武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甲辰,中书省奏公侯佃户名籍之数,韩、魏、郑、曹、宋、卫六国公,延安、吉安……颍川二十八侯,佃户凡三万八千一百九十四户。”(12/68/8)
案:据此,明初封爵采用佃户制。
“(洪武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壬申,中书省奏:河南、山东、北平、陕西、山西及直隶、淮安等府屯田,凡官给牛种者请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诏且勿征,三年后亩收租一斗。”(12/69/2)
案:据此,十税五、税三,必当时一般租佃办法较此为高。
“(洪武四年十二月庚辰朔)甲申,时诸勋臣所赐公田,庄佃多倚势冒法,凌暴乡里,而诸勋臣亦不禁辑 。上乃诏诸勋臣谕之曰:‘古人不亏小节故能全大功,不遗细行故能成大德,是以富贵终身,声名永世。今卿等功成名立,保守晚节,正当留意,而庄佃之家倚汝势,挟汝威,以凌暴乡里,卿等何 不严戒之,彼小人耳,戒之不严必渐自纵,自纵不已必累尔德也。’”(12/70/2—3)
“(洪武四年十二月)壬辰。赐中山侯汤和田一 万亩,以千石田所收之租赐巩昌侯郭子兴。”(12/70/7)
“(洪武五年五月)是月诏天下曰:‘……岁时燕会坐次之例 ,长者居上。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之礼。若在亲属,不拘主佃,则以亲属之礼行之……四方既定,流民各归田里,其间有丁少田多者不许仍前占据他人之业,若有丁众田少者,许于附近荒田内,官为验其丁力,给其 耕种……’”(12/73/11)
“(洪武五年六月丙子朔癸巳)赐楚王、潭王苏州府吴江县田各一百顷,岁计米各七千八百石。”(13/74/5)
案:据此每顷产米七十八石,亩仅七斗八升。
“(洪武五年六月)乙巳。命户部遣使度四川田,以蜀始平故也。”(13/74/14)
“(同上乙巳)作铁榜申诫公侯。其词曰:‘……其目有九……其五,凡功臣之家,管庄人等不得倚势在乡欺殴人民,违者刺面劓鼻,家产籍没入官,妻子徙置 南宁……其六,凡功臣之家,屯田佃户管庄、干办、火者、奴仆及其亲属人等倚势凌民,侵夺 田产财物者,并依倚势欺殴人民律处断。’”(13/74/16)
“(洪武六年九月己亥朔丁未)赐公侯及武官公田,命取量其元定官粮私租之数,仍依主佃分数收之。”(14/85/3)
“(洪武八年正月辛酉朔)丁丑。中书省臣奏山西大同都卫屯田二千六百四十九顷,岁收粟豆九万九千二百四十余石……”(15/96/3)
案:据此每顷平均收粟豆三十七石四斗六升余,每亩仅三斗七升余。
“(洪武八年五月庚申朔己巳)陕西按察司佥事虞以文言:‘洪武七年冬巡按至汉中,见其民多居深山,少处平地,其膏腴水田除守御官军及南郑等县民开种外,余皆灌莽弥望,虎豹所伏,暮夜辄出伤人。臣尝相视其地本皆沃壤,若薙其榛莽,修其渠堰,则虽遇旱涝可以无忧。已令各县招谕山民,随地开种,鲜有来者。盖由归附之后,其民居无常所,田无常业,今岁于此山开垦,即携妻子,诛茅以居,燔翳下种,谓之刀耕火种,力省而有获。然其土硗瘠,不可再种,来岁又移于他山,率以为常。暇日持弓矢,捕禽兽以自给。所种山地皆深山穷谷,迁徙无常,故于赋税官不能必其尽实,遇有差徭则鼠窜蛇匿。若使移居平地,开种水田,则须买牛具,修筑堤堰,较之山地用力多而劳,又亩征其租一斗,地既莫隐,赋亦繁重,以是不欲下山。今若减其租赋,宽其徭役,使居平野,以渐开垦,则田益辟而民有恒产矣。’上善其言,诏陕西行者度行之。”(16/100/2)
案:据此,知1明初荒田之多2生产之落后3赋役使民畏惧之甚。
“(洪武八年十月丁亥朔,丙辰)浚泾阳县洪渠堰。泾阳属西安府,其堰岁久,下流壅塞,不通灌溉,遂命长兴侯耿炳文督工浚之。由是泾阳、高陵等五县之田大获其利。”(16/101/7)
1953.4.13—5.7
28.明中叶大官买田
明许相卿《黄门集》卷九《黄太淑人传》:“封太淑人鲍氏,今礼部尚书黄公之母也。世温之乐清扬州里人……以太淑人归詹事……太淑人留摄家政……以家食仰于田收也,粥装殖赀以市田,以日息可裨岁计也,……故,詹事恒业才中人产,太淑人经纪樽节二十许年,拓田千亩,建宅数十百楹,列授尚书兄弟,并为巨室,而詹事若无与然。”(明万历本,7—8页)
案:黄太淑人为黄绾之母,黄孔昭之媳,三代显宦而田只十余亩,此非清廉,或当时不尚多田欤?
淑人卒嘉靖十四年(1535),年八十五。
29.修城修桥不是雇工买地
《明太祖实录》二四五,洪武二十九年三月,“丙寅。广东揭阳县言,近改设蓬州千户所,修筑城池,侵民田地。诏除其租税”。(31/245/1)
案:据此,修城占民田,不再付值。四卷3页尚有崇明县一条,见下。
又,“戊辰。造三山门外石桥,成,赏 役夫 二千余人胡椒各一斤,苏木各五斤”。(31/245/2)
案:据此,修桥系征役夫。
又,庚午,“令吏民有犯流罪者,甓京师城各一尺”。(31/245/2)
案:此修城赎罪。
又,癸未,“苏州府崇明县宝庆观道童孙守常言,洪武十九年改筑城池, 侵用 官民田地,而租税未除。诏悉蠲之”。(31/245/3—4)
《明太祖实录》二五五,洪武三十年九月,“癸亥,城铜鼓。敕楚王桢、湘王柏曰:‘前命尔兄弟帅师征蛮,既不亲临战阵,建立功勋,宜各以护卫军一万、铜鼓卫新军一万、靖州民夫三万余筑铜鼓城。每面三里,城池宜高深,坊巷宜宽正,营房行列宜整齐。期十一月讫工’”。(32/255/2)
又卷一五九,洪武十七年正月壬寅,“应天府言,京师大中、昇平、幕府、金川、百川、云集六桥,年久将坏,请修治之。上以东(冬?)作方兴,恐妨农务,命犯法者输作赎罪,官给其费”。(22/159/1)
案:此“官给其费”未详,岂罪人输作而官给饭食耶?
《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九,洪武十九年十二月乙酉,“诏中军都督府督造通济、聚宝、三山、洪武等门,并修五胜渡,起杜家库、白水桥、双桥、高桥,创置象房、黑窑,改建崇山侯李新、都督陈清、张宣、韦权、孙世、耿忠第宅,新筑后湖城,及中山王、岐阳王、黔国公坟茔,六部围墙并廊房街道,并以 罪人输作 ”。(24/179/8)
1957.3.18
30.用官地偿占民地
《明太祖实录》二五六,洪武三十一年三月,“己未,晋王棡薨……谥曰恭……晋世子济熺将葬恭王,欲得民地千一百余亩为寝园,遣使入奏。上命以八百亩为限,而以附近官地偿民,仍量地多寡,给钞加赐之”。(32/256/7)
31.洪武典地契
“十都李观道承租有山地一片,坐落本都二保根坑卷洪潭,经理逊字六百二十七号,山一拾亩柒分三厘二毛(毫),其山东至长垄抵名德山,西李宗晟山,南至长降,北至大溪。今为秋粮无钞支用,自情愿将四至内山地并苗本宅合得壹半,尽行立契出典与同都人洪荣兴名下,议典去宝钞柒贯文,其每月供息柒伯文。其文限在己未年九月已前将本息取赎。如过期无钞取赎,一任受典人自行入山斫木,本宅即无阻当。未典之先即不曾与家外人占栏,并是本宅自行抵当,不涉受典人之事。今恐无凭,立此典契为用者。洪武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典契。
“李观道 押
“见立契人 李海? 干人
“见人 韩德寿 押”
案:己未年指洪武十二年(1379)。此契为徽州府休宁县所属。
大明宝钞始造于洪武八年,此时通行仅二年,且当时钱钞兼用。而民间立契已用钞,可见当时贯彻之严。
借钞七贯,月息七百文,是月息10%,中国当时尚无年息(十个月)之说,则一年后息过于本矣(本7000,息8400)。
1958.1.23
32.东南官吏与田产
《纪录汇编》一七八《四友斋丛说摘抄》五:“有客从山东来者云,李中麓宦资虽厚,然不入府县,别无调度,与东南士夫求田问舍,得陇望蜀者,未知孰贤。”(5页)
又,“吾家本农也,复能为农,上策也;杜门穷经,应举听命,次策也;舍此则无策矣”。(7页)
案:“不入府县”不出入府县结交官府也。
《四友斋丛说》,何良俊撰。松江人,当嘉、隆时。
又,《摘抄》六:“宪、孝两朝以前,士大夫尚未积聚……曹定庵(时中)……门阀甚高,其业不过中人十家之产……至正德间,诸公竞营产谋利。一时如宋大参(恺)……皆积至十余万,自以为子孙数百年之业矣。然不五六年间,而田宅皆以易主,子孙贫匮至不能自存。宋大参即余外甥家,得之目击者。”(41页)
1956.9.27
33.宣德官田
宣德元年八月辛酉,“直隶苏州府崇明县民奏所种官民田荡一十五顷五亩有奇,永乐十八年于上修筑城垣立军民衙门,不得耕种,至今粮额未除,上命行在户部除之”。(《明宣宗实录》卷17,15页上,9函60册)
土地问题
《历史研究》56年3期,27页;57,十,63;59,六,45;
《人文杂志》57,二,52
《史学月刊》57,三,11;58,七,21;
《历史教学》57,一,32;58,四,35;
《历史教学问题》57,2,29;
《中学历史教学》57,七,7;
34.日本人对明清土地问题之研究
古岛和雄认为由于自耕农分化,大土地所有形成,以户数为单位的里甲本身发生矛盾,因而里甲制破坏。明初农村自耕农和自耕地主(日本所谓老农层)占压倒多数,因此在保证国家赋役征收的里甲制中占主要地位。里甲制崩溃,支配关系变质。明前半期与明末的乡居地主有所不同。明前期乡居地主以家人、家僮、家丁、家奴为主要劳动力。
以上见小山正明《明末清初的大土地所有》,日本《史学杂志》66编12号—67编1号。
小山正明认为明中叶,土地均由自耕地主(原文作“手作地主”)经营,而直接劳动者为家族关系隶属下之“家父长的奴隶”(原文,指家僮奴仆)。“家父长的奴隶制”的经营,由“手作地主”在田地的具体条件下掌握,成了共同体制。农村手工业的商品生产亦由家父长的奴隶制隶属下之佃户生产。当土地集中此种情况逐渐变化,土地交由佃户自行经营,因此地主城居者多。此种转变在明末清初。
35.抛荒户税量之洒派通摊
《西园闻见录》卷三十二,赋役前,“□□□曰:……今逃移抛荒,触处皆有……官不得已,乃摊税于一里之民,分耕代出,负累贫乏,相率以逃。兹又一切洒派通摊,一州一县之民,户日减耗,岁计愈亏。是有田而无民矣”。(29页)
案:此条不知所从出,亦无年月可考,仅有“景泰年间以来”一语。
36.景泰时起科之田
《西园闻见录》卷三十二,赋役前,“□□□曰:……景泰年间以来,府州县续报起科税粮,比之国初,已增一十二万石”。(十六册,29—30页)
案:十二万石,以每亩三千三合计之,则三百六十万亩,三万六千顷耳。比之洪武垦田至一年九十万顷,相差远矣。
37.十九世纪中国绅士
the chinese gentry:studies on their role in nineteenth century chinese soci⁃ety.by chung⁃li chang,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55$5.75
shen⁃shih
张氏曾分析5473人小传。
这样研究我们欢迎。这一定是一位青年学者,我们欢迎他回国共同建设社会主义。
38.关于土地的疑问
同学们提出三个问题:
一、标题有“生产”字样,何以未讲?
标题所说生产是指生产方式,不是生产情况。关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我们全谈了。生产的种植、收获等我们不谈,农业史和地理可能讲。
二、《明史》说官田以外都是民田,为什么要说民田以外都是官田?
就土地所有制来说,似乎两种说法都可以,但《明史·食货志》将官田具体写了十四种名目,似乎是官田只有此十四种,此十四种以外都是民田了。那末十四种以外的沙田、坍江、荒地、绝户遗留田、逃亡的空田等都是民田吗?当然不是,所以说民田以外都是官田较妥。
三、明代何以不仿照唐朝实行均田制?
唐代均田制应没有彻底实行,许多有权势之家的田没有动。许多老百姓应分之田没有得,所以不是成功的,因之明朝不沿袭这失败经验。均田失败主要是田不够。人口集中,田不集中。唐代的均田制与府兵制和租庸调制三者是联系的,明朝对于军队另有自己办法,在朱元璋看来,是比唐代制度要好的。
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全国人户有10,684,435户,照唐代均田制要10,684,435顷,每户一百亩,而当时官民田总数只850万7千余顷,尚差217万7千余顷。差五分之一。而且人口增加快,田地增加慢,就是减少均田田数亦不行。
明初利用富民,(由于初征服,需用急,等不及)所以不分田,既得天下,自己也成地主,故不再分。
二、户籍与户口
1.户帖创自陈灌
《明史》二八一《循吏·陈灌传》:“陈灌,字子将,庐陵人。元末……太祖平武昌,灌诣军门谒见……除宁国知府……禁豪右兼并,创户帖以便稽民。帝取为式,颁行天下。”
2.鱼鳞册与黄册之功用
《明史》七十七《食货志一》:“先是,诏天下编黄册,以户为主,详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为四柱式。而鱼鳞图册以土田为主,诸原坂、坟衍、下隰、沃瘠、沙卤之别毕具。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凡质卖田土,备书税粮科则,官为籍记之,毋令产去税存以为民害。”
案:鱼鳞册制定于洪武二十年(1387),黄册之制定于洪武十四年(1381)。
3.明代户口制之特点
明代户口制与后世不同者:
(1)户有等,如民籍、匠籍、军籍,皆以职业分,军匠籍不得异籍规避。
(2)户以“役”、“田”为主,故鳏寡孤独不任役者不列,僧道无田者不列——皆作畸零;而有田有丁者禁合户。
(3)户以丁粮多寡为对国家服务之序——排年,消乏者以丁粮进上者补之。
(4)少数民族以通汉语者列册,不通汉语者不造册,仍以役为主。
总之,不是为了熟知人数,而是为了剥削。
30.3.27
4.明代户口制
户 口 调 查 《明史》七十七《食货志一》:“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及郊祀,中书省以户籍陈坛下,荐之天,祭毕而藏之。”
户 口 编 制 “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十甲后为畸零。僧道给度牒,有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者亦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册凡四: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 ( 黄 册 白 册 ) 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年终进呈,送后湖东西二库庋藏之。岁命户科给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户部主事四人厘校讹舛。其后黄册只具文,有司征税、编徭,则自为一册,曰白册云。”
《续文献通考》十三《户口二》:“(洪武三年,1370,十一月)谕省臣曰:‘民者,国之本也,今天下已定而民数未核实,其命户部籍天下户口,每户给以户帖。于是,户部置户籍、户帖,各书户之乡贯、丁口、名岁,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帖给于民,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之登耗以闻,著为令。’”
《明书》六八《赋役志》:“明兴,太祖稽古定制,以版籍覆天下之丁甲,以垦田定天下之赋税。洪武三年(1370)诏户部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各具其姓名、年岁、贯址,夫家之数为帖,已著之籍,编勘合,州县用半印钤记之,籍上公府而帖给之民……十四年(1381)诏天下府州县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十户名全图,其不能十户或四五户若六七户名半图,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各编图一册。册首为总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系于百十户之外,著之图尾,曰畸零带管。册成上户部,而省府州若县,各存其一以待会。皆十年,有司将定式给坊、厢、里长,令人户诸丁口田塘山地畜产,悉各以其实,自占上之州县,州县官吏查比先年册诸丁口,登下其死生;其事产田塘山地贸易者,一开除,一新收,过割其粮税;其排年坊里长消乏者,于百十户内遴丁粮近上者补之,有事故户绝者附畸零。”
户 等 《明史》七十七《食货志一》:“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漏口、脱户,许自实……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侨于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
《明书》七十八《赋役志》:“民父母存若亡,而兄弟出分及赘婿、乞养子归宗,另爨者听异籍,惟军匠有清句,以异籍为规避,禁不听。”
《续文献通考》十三:“凡云贵流官土官附近驯熟通汉语者编造,其余夷民不造。”
5.明代户口
1讲义原注:相差一年,数增至此,当因安南入版图。
续表
1讲义原注:《明史·食货志》与《续考》之差百万,疑误。
2讲义原注:《续考》系之隆庆六年,必有一误。
《续文献通考》十三《户口二》引“王圻曰”:“按国家户口登耗有 绝不可信 者,如洪武十四年,天下承元之乱,杀戮流窜,不减隋氏之末,而户尚有一千六十五万四千三百六十二,口五千九百八十七万三千三百五。其后休养生息者二十余年,至三十五年,而户一千六十二万六千七百七十九,口五千六百三十万一千二十六。计户减二万七千五百八十三,口减三百五十七万二千二百七十九。何也?其明年为永乐元年……夫是时,靖难之师连岁不息,长淮以北鞠为茂草 ,而户 骤增 至七十八万九千五十余,口骤增至一千二十九万七千三百十一,又何也?……自是(永乐十年左右)休养生息者五十年而为天顺七年,户仅九百三十八万五千一十二,口仅五千六百三十七万二百五十,比于旧有耗而无登者,何也?然不一年而户为……减二十七万七千八百七十二,口……增四百十二万九千八十,其户口登耗之相反,又何也?成化中户不甚相悬,二十二年而口至六千五百四十四万二千六百八十,此盛之极也,二十三年而仅……一年之间而减一千五百二十三万五千五百四十六,又何也?……自是(正德元年)而刘六等乱中原,蓝鄢等乱楚、蜀、江、广,无处不被兵,而八年以后,口却增至六千三百三十余万,又何也?然则有司之造册,与户科户部之稽查 皆仅儿戏耳 ,掌民部者亦宜留心经理焉!”
《明史》七十七《食货志一》:“太祖当兵燹之后,户口顾极盛,其后承平日久反不及焉。靖难兵起,淮以北鞠为茂草,其时民数反增于前。后乃 递减 ,至 天顺间 为最衰。成弘继盛,正德以后又减。 ( 户 减 原 因 ) 户口所以减者,周忱谓投倚于豪门,或冒匠窜两京,或冒引贾四方,举家舟居,莫可踪迹也。而要之,户口增减由于政令张弛,故宣宗尝与群臣论历代户口,以为 其盛也本于休养生息,其衰也由土木兵戎 。殆笃论云。”
案:周忱原称七弊,见《昭代经济言》卷二。
户 口 之 日 少 《典故纪闻》十七:“嘉靖初,詹事霍韬言……洪武初,户一千六十五万有奇,至弘治四年仅九百一十一万;洪武初,口六千五十四万有奇,至弘治四年仅五千三百三十八万;国初宜少而多,承平宜多而少,何也?”(282页)
1956.11.17
弘治十五年户口数 《图书编》所载弘治十五年户口数:据平凡社《东洋史大辞典》八册,166页。
6.户籍
《明会典》一册卷九《吏部》八“户房”列载开报户口次第:
户口 户 口 男子(成丁不成丁分列于注) 妇子(大口小口分列于注) 一民户 一军户 一医户 一儒户 一灶户 一僧户 一道户一匠户(72页)
据此当时实分八类,不只军、民、匠、灶也。
7.两京人口
《万历会典》二册《户部》:
“应天府,领县八。”(6页)
“顺天府,领州五,县二十二。”(5页)
洪武二十六年造册户口数目:“应天府。人户一十六万三千九百一十五户,人口一百一十九万三千六百二十口。”(57—58页)
弘治四年造册户口数目:
“顺天府,人户一十万五百一十八户,人口六十六万九千三十三口。”(58—59页)
“应天府,人户一十四万四千三百六十八户,人口七十一万一千三口。”(59页)
8.富户
洪 武 末 富 民 户 数 《明太祖实录》二五二,洪武三十年四月,“癸巳,户部上富民籍名。先是,上谓户部尚书郁新、吏部侍郎张迪等曰:‘人有恒产,斯有恒心。今天下富民生长田里之间,周知民事,其间岂无才能可用者?其稽诸户籍,列名以闻,朕将选用焉。’于是户部奏,云南、两广、四川不取,今稽籍得浙江等九布政司,直隶应天十八府州田赢七顷者,万四千三百四十一户,列其户名以进,命藏于印授监,以次召至,量才用之”。(32/252/4—5)
《万历会典》二册《户部》卷十九《富户》:
“洪武二十四年,令选取各处 富民 充实京师。”(61页)
“永乐元年,令选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陕西、河南及直隶、苏、松、常、镇、扬州、淮安、庐州,太平、宁国、安庆、徽州等府,无田粮并有 田粮不及五石 、 殷实大户 ,充北京 富户 ,附顺天府籍,优免差役五年。”
“宣德三年,令 应当富户 之家,所在官司再免二丁杂泛差役,以备供送。”
案:据此“富户”并非真富,而是充当富户。当时谓之“佥补”。
“弘治五年题准,顺天府在逃富户,各省不必起解。 每户每年征银三两 ,总类进表官顺赍到部,转发宛、大二县帮贴见在厢长当差。”
案:据此富户可以缴银代替,则“富户”亦差役之类。
1956.11.6
9.明代户口钞
《纪录汇编》卷一五一何孟春《余冬叙录摘抄》四:“五代晋天福间,南唐括田定赋。每正苗一斛,别收三斗,与民盐二斤,谓之‘盐米’。随苗附籍,朱批代纳。后周世宗……遂不支。宋平江南,收米如初……宋末始除。事载马端临《减苗记》,可考。虽然,此事在宋,特故属南唐诸郡地然耳。他州无此害也。国朝班户口食盐于天下,而岁收其钞,曰‘户口钞’,盖以盐课钞也。今盐不班已数世矣,而民岁出折银钱户口钞如故。天下咸病于是,然无一人言于上者。”(何,正、嘉时人。21页)
1956.7.27
10.明代需用金
《纪录汇编》卷二十二李贤《天顺日录》:“内府库官奏,今岁用计之,不数年而尽。于是敕户部议,欲以苏、松、嘉岁折粮银折金五万两。上召贤,谓曰:‘国家钱粮出在东南,而金非其所产,今欲折金,价必涌贵。’贤对曰:‘诚如圣虑。’因论云南各处土人有岁办金银,遂令以银折金数千两,待十年后不乏,再议而行。”(23页)
案:第一行“今岁用计之……”,“用”字下似应有“金”字。
三、丁与役
1.明代丁役制纲要
明代丁役制
2.明代丁役制
《明史》七十八《食货志二》:“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又有职役优免者。役曰里甲,曰均徭,曰杂泛,凡三等。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上命非时曰杂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县验册丁口多寡,事产厚薄,以均适其力。”
《明书》六十八《赋役志》:“丁二等,曰成丁、不成丁。民始生,登其名于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丁成而役,六十而免。妇女若不成丁,不役。丁皆征银,三等九则,下则以二钱,中四钱,上六钱。九因之至五两四钱而止,而丁以粮多寡为升降。以户计曰里甲,以丁计曰均徭,上命非时徭曰杂泛。府州县验将丁口多寡、事产厚薄,以均适其力,毋放富差贫。民年七十而上,许一子侍养,免杂泛役;寡妇年三十前夫亡守志,迨五十不改节者,旌其门,免其家徭;而品官免役,一品免三十二丁,粮十石,其下递减至二石止,视职秩为差。官故,仍免徭三年(每品一石、丁)。而举人、岁贡监生生员及天文生省祭,皆免丁粮有差。”
里甲 经常工作,以户为单位,轮年担任。
均徭 经常工作,以丁为单位,平均担任。
杂泛 临时工作,以丁为单位,平均担任。
《续文献通考》十六《职役》二《历代役法》:“明初 因赋定役,丁夫出于田亩 ,迨黄册成以一百十户为里,里分十甲,曰里甲,以上中下户为三等,五岁均役,十岁一更造。一岁中诸色杂目应役者编第均之,曰均徭。他杂役曰杂泛。其后累朝更制有银差、力差、听差、十段锦、一条鞭等法。”
又,“凡役民自里中正办外,如粮长、解户、马船头、馆夫、祗候、弓兵、皂隶、门禁、厨斗为常役。后又有斫薪、抬柴、修河、修仓、运料、接递、站铺、肿浅夫之数,因事编佥,岁有增益。他如陵户、园户、海户、庙户、旛夫、库役,琐末不可胜计。凡祗应、禁子、弓兵,悉佥市民,勿役粮户,额外科一钱役一夫者罪流徙”。
案:此节盖本于何瑭《民财空虚疏》,全文见《昭代经济言》卷四。
《续文献通考》十六:“臣等谨案,《明史·食货志》以里甲、均徭、杂泛为役法之三,而均徭之名未详所始。据志文言,五岁均役,一岁中诸色杂目,应役者编第均之,与洪武十七年令各处赋役必验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户上中下三等为册,贮厅事遇徭役取验之意相合,疑亦明之初制,与正统时所行鼠尾册之均役以税粮多寡为差,官为定其徭役者其法迥殊矣。”
3.黄册
《诸司职掌》,《玄览堂丛书》第四十三至五十册。
户部、民科、州县、田土(第四十五册):“凡各州县田土必须开豁各户若干及条段四至,系官田者照依官田则例起科,系民田者照依民田则例征敛,务要编入黄册以凭征收税粮。如有出卖,其买者听令增收,卖者即当过割,不许洒派诡寄,犯者律有常宪。其民间开垦荒田,从其自首首实三年后,官为收科,仍仰所在官司每岁开报本部,以凭稽考。”(2页)
户部、民科、户口、丁口:“凡各处户口,每岁取勘明白,分豁、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总数,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类总呈达本部立案,以凭稽考。仍每十年,本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县攒造黄册,编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遇有差役,以凭点差。”(45册,7页)
户部、民科、户口、赋役:“凡各处有司,十年一造黄册,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仍开军民灶匠等籍,除排年里甲依次充当外,其大小杂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点差。”(45册,12页)
1957.5.30
《明史》二《太祖纪》,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诏户部置户籍、户贴,岁计登耗以闻,著为令”(7页)。案:此户口登记上报之始,当时只称户籍未称黄册。
又,卷三,洪武二十四年:“是年,天下郡县赋役黄册成,计户千六十八万四千四百三十五,丁五千六百七十七万四千五百六十一。”(10页)
案:此时黄册赋役兼登,故称赋役黄册,不限于户口也。
《明史》七十七《食货志一》:“先是诏天下编黄册,以户为主,详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为四柱式。”
又,“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
又,“册凡四,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
4.匠役
《续文献通考》十六《职役二》:“凡军匠、灶户役皆永充…… 匠户二等 :曰住坐,曰输班。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不赴班者输罚银,银月六钱,故谓之输班。监局中官多占匠役,又括充幼匠动以千计,死 若逃者,勾补如军 。”
5.灶户
《续文献通考》十六《职役二》:“凡军匠、灶户役 皆永充 ……灶户 有上中下三等 ,每一正丁贴以余丁,上中户下力多或贴二三丁,下户概于优免。”
6.明代赋役原则
《明史》七十八《食货志二·赋役》:“赋役之法唐租庸调犹为近古,自杨炎作两税法简而易行,历代相沿至明不改。太祖为吴王,赋税十取一,役法 计田出夫 。县上中下三等以赋十万、六万、三万石下为差,府三等以赋二十万上下、十万下为差。即位之初定赋役法,一以黄册为准,册有 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 。”
鳏 寡 不 任 役 《明史》七十七《食货志一》:“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十甲后,为畸零。”(指黄册)
7.明代职役
《续文献通考》十五《职役考序》:“明时 计里分甲 ,其应役者有均徭,有杂泛,其后屡经更定,则有银差、力差、听差。世宗时,有十段锦之法,行之未久,闾里骚然,遂变为一条鞭之法,然粮长、里长名罢实存,规制渐紊,亦未能尽便于民也。”
《明史》七十八《食货志二·赋役》:“太祖为吴王,赋税十取一,役法计田出夫。……即位之初定赋役法,一以黄册为准,册有 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 。”
8.洪武初之均工夫及里甲、均徭、杂泛
《明史》七十八《食货志二·赋役》:“役法定于洪武元年,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他田足之,名 曰均工夫 。寻编应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图册,每岁农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归,田多丁少者 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资其用,非佃人而计亩出夫者,亩资米二升五合 。迨造黄册成,以一百十户为一里,里分十甲,曰 里甲 。以上中下户为三等,五岁均役,十岁一更造,一岁中诸色杂目应役者,编第均之,银力从所便,曰 均徭 ,他杂役曰 杂泛 。”
《续文献通考》十六:“志文所谓‘银力从所便’者则又似通后代银差、力差时言之,盖明初禁民间用银,未尝以银为赋,惟洪武九年许民以银钞钱绢代输。十九年诏岁解税课,道里险远难致者,许易金银以进,此折变之法暂行于一时,至英宗正统元年始折缴金花银,后遂为常制耳。”
9.永乐时役重
明赵可与《孤树裒谈》卷三引《蓉塘诗话》:“庐陵李公昌期,永乐甲申(二年,1404)进士也。选庶吉士,累官河南左布政使,工诗文。尝赋新安谣云:‘新安野老发垂肩,说著先朝泪洒 然。洪武初年真事少,几曾轻到县衙前。垂老频逢岁薄收,秋租多欠卖耕牛。县官不暇怜饥馁,唤拽官车上陕州。当夫当匠子孙忙,田地荒芜户有粮。昨日迤西番使过,尽驱妇女赶牛羊。’吁!以今观之,则民之困苦又甚于彼时也。”(抄本二册,三卷,37—38页)
案:(此条已抄过)此“新安”应指河南省之新安县,以李昌期曾为河南布政也。县在(迤西)洛阳之西。李江西人,江西无新安。陕州更在新安之西。
1950.4.23
10.明代的里与社
乾隆《玉田县志》卷一《乡社》:“按县旧编户一十八里,成化十八年(1482)并为十一里,正德七年(1512)又并为五社二屯,治仅七里,后添兴屯卫共八里云。”
种玉社 上孝社 孝西社 安仁社 关厢社 常安屯 兴屯卫(兴屯卫原注:“兴州左屯卫地丁归并”)(8页)
乾隆《临榆县志》卷二《里市》:“京东州县,民之土著曰社,迁发曰屯。临榆故军卫地,率多屯营,自国朝休养生息……爰改为县,编社废屯而比户联甲,遂与他邑等。”(12页)
县属七社:曰天清,曰地宁,曰长治,曰久安,曰属国,曰年有,曰丰登。每社十甲,惟登丰五甲,每甲各以什,季一人领之。
11.明代里长
明天启,天许斋刊本《古今小说》(日本盐谷温氏推为冯梦龙氏作)卷三,新桥市,于吴山向娼妓自称“出名的财主”时,眉批曰:“同此辈前卖富自是有情,却不知自认里长也。”此所谓“自认里长”犹今日谚称“活该倒霉”也。盖明代里长役最苦,皆避之恐不及。(4页)
明冯梦龙《警世通言》卷三十三《乔彦杰一妾破家》:“当日雪下得越大,周氏在房中向火,忽听得有人敲门,起身开门看时,见一人头带 破头巾 ,身穿 旧衣服 。便问周氏道:‘嫂子,乔俊在家吗?’周氏答道:‘自从九月出门,还未回哩。’那人说:‘我是他 里长 ,今来差乔俊去海宁砌江塘,做夫十日,歇二十日,又做十日。他既不在家,我替你们寻个人,你出钱雇他去做工。’周氏答道:‘既如此,只凭你教人替了,我自还你工钱。’”(生活书店《世界文库》铅印本,297页)
1949.10.1—5
明徐一夔《始丰稿》卷四《述谈》:“其岁己酉,(洪武二年1369)何以上户充里长役,当集里所出粮万石有奇,以输官府。国家于粮事设三限以期民之入,比入末限,而何所集粮亏数甚多,督粮官惧其累己。械系何,且日加鞭棰,终不能集,仍追其妻来,以加于何者加之其妻。”(4—5页)
12.品官免粮役数
明代品官免粮役数目,《续文献通考》十七《职役三·复除》:“(世宗嘉靖)二十四年议定优免则例。”(案:所载与《明书》不合)
“其犯赃革职者不在优免之例,如户内丁粮不及数者止免实在之数,丁多粮少不许以丁准粮,丁少粮多不许以粮准丁。俱以本官自己丁粮,照数优免,但有分门各户,疏远房族不得一概混免。”
“臣等谨案,《孝宗实录》载:弘治十六年六月刑部主事刘乔言,浙江各府徭役军需皆计丁田派征,而官员之家率得优免,遂致奸伪者多诡寄势家,而征科重累小民,乞定优免之额……其余丁田悉照民间均派云云,其言前此未见施用,斯时所定之例,得非乔之遗策欤?”
13.军役
《续文献通考》十六《户口一》:“二十一年九月,编军户图籍。时以内外卫所军伍有缺,遣人追取户丁,往往鬻法且又骚动于民,乃诏自今卫所以亡故军士姓名乡贯编成图籍送兵部,然后照籍移文取之,毋擅遣,违者坐罪。寻又诏天下郡县,以军户类造为册,具载其丁口之数,如遇取丁补伍,有司按籍遣之,无丁者止。自是无诈冒不实,役及亲属同姓者矣。”
又,“宣宗宣德三年二月,清理逃军户籍。谕天下军逃还乡,有诈为死者,有更名充吏卒,贴书倚官害民者,有为僧道生员者,有投豪势官民,为家人佃户行财生理者,有隐其丁口寄于别户,并于外境立民籍者,并许自告改正。违者,并其邻里及容隐之人,俱如前例论罪”。
14.军士筑城
《明太祖实录》二四四,洪武二十九年二月“壬寅,北平都指挥使司言,自二十七年至今岁,调拨山东军士往古北口怀安等处缮修城堡者……余悉发还各卫,请如旧例。从之。”(31/244/7)
又卷二四六,洪武二十九年“六月丁亥朔,戊子,河南左布政使周荣言,近年宜阳县洛河泛溢淹没民田,乞修筑城河防,使水复故道,以便耕种,诏令预备砖石,俟农隙发军民并力修之。”(31/246/213)
又卷一五九,洪武十七年正月癸卯,“陕西秦州卫奏修理城隍,请兼军民为之。上谕都督府臣曰:‘修治城隍,借用民力,盖权时宜,役之于旷间之月耳,今民将治田之时而欲兼用其力,失权宜之道,止令军士修理毋得役民。’”(22/159/1)
1957.6.4
15.役法之弛与鼠尾册
《明史》七八《食货志二》:“后法稍弛,编徭役里甲者以户为断,放大户而勾单小。于是议者言,均徭之法,按册籍丁粮以资产为宗,核人户上下以蓄藏得实也。稽册籍则富商大贾免役,而土著困;核人户则官吏里胥轻重其手,而小民益穷蹙。二者交病。然专论丁粮,庶几古人租庸调之意,乃令以旧编力差、银差之数当丁粮之数,难易轻重酌其中,役以应差里甲,除当复者,论丁粮多少编次先后,曰鼠尾册,按而征之,市民商贾家殷足而无田产者听自占以佐银差。正统初佥事夏时创行于江西,他省仿行之,役以稍平。”
《明书》六八《赋役志》:“毋论都图里甲,先丁粮多者毕,以次编其小者居后,自极大以至极小,造鼠尾册,以差次填编之。上户力差一名或二名,下户朋编一名,其丁粮不满升斗者并免,法简而明,一举在目……于是徭役一以丁产为宗,不论里,而单下户稍得宽。”
案:议者之意,似以分派税之根据有三法:1稽册籍2核人户3论丁粮。而12多假,故应以3为统。
16.明代民丁之逃移七弊
《昭代经济言》(明陈子壮辑)卷二周忱(先公讳敬,缺末笔)《与行在户部诸公书》:“盖苏松之逃民,其始也皆因艰窘,不得已而逋逃。及其后也,见流寓者之胜于土著,故相煽成风,接踵而去,不复再怀乡土……天下之民常怀土而重迁,苏松之民则尝轻其乡而乐于转徙。天下之民出其乡则无所容其身,苏松之民出其乡则足以售其巧。忱尝历询其弊,盖有七焉。何谓七弊?一曰大户苞荫,二曰豪匠冒合,三曰船居浮荡,四曰军囚牵引,五曰屯营隐占,六曰邻境蔽匿,七曰僧道招诱。其(原作“乃”,臆改)所谓大户苞荫者,其豪富之家或以私债准折人丁,或以威力强夺人子,赐之姓而目为义男者有之,更其名而命为仆隶者有之。凡此之人既得为其役属,不复更其粮差,甘心倚附,莫敢谁何。由是豪家之役属日增,而南亩之农夫日以减矣。其所谓豪匠冒合者,苏松人匠丛聚两京,乡里之逃避粮差者,往往携其家眷相依同住。或创造房居,或开张铺店,冒作义男女婿,代与领牌上工。在南京者,应天府不知其名;在北京者,顺天府亦无其籍。粉壁题监局之名,木牌称高手之作,一户当匠而冒合数户者有之,一人上工而隐蔽数人者有之,兵马司不敢问,左右邻不复疑。由是豪匠之生计日盛,而南亩之农民日以衰矣。其所谓船居浮荡者,苏松五湖三泖积水之乡,海洋海套无有涯岸,载舟者莫知踪迹。近年以来,又因各处开隘废弛,流移之人挈家于舟,以买卖办课为名,冒给邻境文引,及河泊由,往来于南北二京、湖广、河南、淮安等处停泊,脱免粮差,长子老孙不识乡里,暖衣饱食陶然无忧,乡都之里甲无处根寻,外处之巡司不复诘问。由是船居之丁口日蕃而南亩之农夫日以削矣。其所谓军囚牵引者,苏松奇技工巧者多,所至之处屠沽贩卖莫不能之,故其为事之人充军于中外卫所者,辄诱乡里贫民为之余丁,摆站于各处河岸者又招乡里之小户为之使唤,作富户于北京者一家有数处之开张,为民种田于河间等处者一人有数丁之子侄。且如淮安二卫,苏州充军者不过数名,今者填街塞巷开铺买卖,皆军人之家属矣。仪真一驿苏州摆站者不过数家,今者连栟接栋造楼居者皆囚人之户丁矣。官府不问其来历,里胥莫究其所从。由是军囚之生计日盛而南亩之农夫日以削矣。其所谓屯营隐占者,太仓、镇海、金山等卫,青村、南汇、吴松江等所,棋列于苏松之境,皆为边海城池,官旗犯罪例不调伍,因有所恃愈肆豪强,遂使避役奸氓转相依附,或入屯堡而为之布种,或入军营而给其使令,或窜名而冒顶军伍,或更姓而假作余丁,遗丁粮差负累乡里,为有司者常欲挨究矣,文书数数行移,卫所坚然不答。为里甲者常欲根寻矣,足迹稍稍及门,已遭官旗之毒手,由是屯营之藏聚日多而南亩之农夫日以耗矣。其所谓邻境蔽匿者,近年有司多不得人,教导无方禁令废弛,遂使蚩蚩之民流移转徙,居东乡而藏于西乡者有焉,在彼县而匿于此县者有焉,畏粮重者必就无粮之乡,畏差勤者必役无差之处,舍瘠土而就膏腴者有之,营新居而弃旧业者有之,倏往倏来无有定志,官府之句摄者因越境而有所不行,乡村之讥(稽?)察者每容情而有所不问,由是邻境之客户日众而南亩之农夫日以寡矣。其所谓僧道招诱者,天下之寺观莫甚于苏松,故苏松之僧道弥满于四海,有名器者因保举而为住持,初出家者因游方而称挂衲,名山巨刹在处有之,故其乡里游惰之民,率皆相依,而为之执役,眉目清秀者称为行童,年纪强壮者称为善友,假服缁黄,伪持锡钵,或合伴而修建斋醮,或沿街而化缘财物,南北二京及各处镇市如此等辈,莫非苏松之人,以一人住持而为之服役者,常有数十人,以一人出家而为之帮闲者,常有三五辈,由是僧道之徒闾日广而南亩之农夫日以狭矣。凡此七者,特举其大略……此等之人善作巧伪,变乱版图,户口则捏他故而脱漏,田粮则挟他名而诡报,悄游已久,安肯复归田里从事耕稼?”(25—27页)
案:周忱,字恂如,吉水人。永乐二年进士。官至工部尚书,谥文襄。《明史》一五五传。
二十九年四月四日下午七时二十分靛花巷三号。
17.明中叶的农民流亡
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四十一《救荒》:“何司寇乔新常为河南按察使,河南大水……全活不可胜计,都御史阳城原公招抚流民至河南,引先生自助。先是都御史项公驱逐流民,死者十余万,及闻原公至,皆逃匿。先生驰至山谷,委曲谕之,流民感泣,愿附籍者六万余户。成化十七年(1481)为刑部右侍郎,时山西大饥,人相食,逃徙他境者十四五,上命先生往赈……所活凡三十万人, 招回复业者十四万人 。”(20页)
又,《安集》:“孙原贞曰:‘臣前任河南参政时,查各处逃户周知文册适二十余万户,内山东、山西、顺天等府逃户数多,其河南之开封、汝宁,山东之兖州,直隶之凤阳、大名,此几府地境相连……’”(23页)
《明史》卷一七二《孙原贞传》:“孙原贞名瑀,以字行,德兴人。永乐十三年进士……英宗初(1436),用荐擢河南右参政……景泰……五年(1454)冬疏言……臣昔官河南, 稽诸逃民籍凡二十余万户 ,悉转徙南阳、唐、邓、襄、樊间……”(8页)
又《孙原贞传附孙需传》:“孙需,字孚吉,成化八年进士……弘治中…改需抚陕西,寻改抚郧阳, 安辑流民,占籍者九万余户 。正德元年,召为南京兵部右侍郎。”
又《马谨传》:“马谨,字守礼,新乐人。宣德二年进士……景泰……六年(1455)五月……巡抚河南,抚流民 三万一千余户 ……”
《西园闻见录》卷四十一《安集》:“商辂曰:‘河南开封等府并南直隶、凤阳等府地方,近年为因水患,田禾无收,在彼积年逃民,俱各转徙往济宁、临清等处,四散趁食,居住山中……其正统十四年(1449)以前逃移在外年久军民,及陕西、山西所属艰难州县并口外地方,及原无田产之家俱不肯复业,流移转徙, 各以万计 。’”(24页)。
又赵公锦曰:“嘉靖六年(1527)诏令有曰:各处逃亡人户,抛弃故土,流离他乡,皆因饥寒所逼,或钱粮负累,私债逼迫,情非得已。然安土乐业,岂无来归之愿?奈何有司不知存恤,听信该管里长,有复业者就令认赔拖欠税粮,承当重大力役,逼迫无奈,只得复逃。田地经年荒芜,见在人户愈加耗累。”
四、田与赋
1.明代田赋制纲要
原则:“田有租”,“因田制赋”。
田制:官田 民田 庄田 屯田(军、民、商)
田等:上地(近郭)中地 下地 垦田数
赋制:夏税(八月止) 秋粮(二月止)
赋额: 官田:五升三合 民田:三升三合 亩税
输纳:米麦 钱钞 绢 折色
田制之弊: 垦田数 占夺 欺隐 弃田 抛荒
赋制之弊:
2.鱼鳞册
《明史》七十七《食货志一》:“洪武二十年(1387)命国子生武淳等分行州县,随粮定区,区设粮长四人,量度田亩方圆,次以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编类为册,状如鱼鳞,号曰鱼鳞图册。”
3.明初核定田赋
《明史》七十七《食货志一》:“元季丧乱,版籍多亡,田赋无准。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铸等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亩,定其赋税。复命户部核实天下土田,而两浙富民畏避徭役,大率以田产寄他户,谓之铁脚诡寄。洪武二十年命国子生武淳等分行州县随粮定区。”
4.田赋折色
《明史》七十八《食货志二》:“洪武九年(1376)天下税粮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银一两,钱千文,钞十贯 皆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棉苎一匹折米六斗,麦七斗麻布一匹折米四斗,麦五斗;丝绢等各以轻重为损益,愿入粟者听。十七年云南以金银、贝、布、漆、丹砂、水银代秋租。于是谓米麦为本色,而诸折纳税粮者谓之折色。”
米一石=银一两 米六斗=棉苎一匹 米四斗=麻布一匹
米一石=钱千文 麦七斗=棉苎一匹 麦五斗=麻布一匹
米一石=钞一贯 麦一石=银八钱,钱八百,钞八贯。
又,“洪武三十年(1397)谕户部……其议自二十八年以前,天下逋租咸许,任土所产折收布绢棉花及金银等物著为令。于是户部定钞一锭折米一石,金一两十石,银一两二石,绢一匹石有二斗,棉布一匹一石,苎布一匹七斗,棉花一斤二斗。帝曰:‘折政逋赋,盖欲苏民困也,今赋重若此将益困民,岂恤之之意哉!金银每两折米加一倍,钞止二贯五百文折一石,余从所议。’”
洪武七年初定钞法:“每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四贯准黄金一两。”(《明史》八一,2页)
案:钞二贯五百文=米一石 绢一匹=米一石二斗 棉花一斤=米二斗
金一两=米二十石 棉布一匹=米一石
银一两=米四石 苎布一匹=米七斗
洪武九年(1376)
金∶银 1∶4 银∶米 1∶1 米∶钞 1∶1 米∶麻布 0.4∶1
洪武三十年(1397)
金∶银 1∶5 银∶米 1∶2 米∶钞 1∶50 米∶麻布 0.7∶1
5.田赋赋额
《明史》七十八《食货志二》:“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三升三合);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惟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蓗,亩税有二三石者。大抵苏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洪武十三年(1380)命户部裁其额,亩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征三斗五升,其以下者仍旧。”
案:洪武九年(1376) 市价三升三合=银三分三厘=钱三十三文
6.夏秋两税
两 税 税期 《明史》七十八《食货志二》:“赋役之法,唐租庸调犹为近古,自杨炎作两税法,简而易行,历代相沿至明不改。太祖……即位之初定赋役法,一以黄册为准,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税,曰秋粮,凡二等。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
洪 武 两 税 “两税,洪武时,夏税曰米麦,曰钱钞,曰绢。秋粮曰米,曰钱钞,曰绢。”
弘 治 两 税 “弘治时,会计之数,夏税曰大小米麦,曰麦荍(荍音翘);曰丝绵并荒丝,曰税丝,曰丝绵折绢,曰税丝折绢,曰本色丝,曰农桑丝折绢,曰农桑零丝,曰人丁丝折绢,曰改科绢;曰棉花折布,曰苎布,曰土苎,曰红花,曰麻布;曰钞,曰租钞,曰税钞;曰原额小绢,曰弊帛绢,曰本色绢,曰绢,曰折色丝。秋粮曰米,曰租钞,曰赁钞,曰山租钞,曰租丝,曰租绢,曰租粗麻布,曰课程棉布,曰租苎布,曰牛租米谷,曰地亩棉花绒,曰枣子易米,曰枣株课米,曰课程苎麻折米,曰棉布,曰鱼课米,曰改科丝折米。”(案:夏税名目二十四,丝绢布19,钞3,米麦2;秋粮十七,布7,钞3,米7)
万 历 两 税 “万历时小有所增损,大略以米麦为主,而丝绢与钞次之。”
地 产 所 宜 “夏税之米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麦荍惟贵州,农桑丝遍天下,惟不及川、广、云、贵,余各视其地产。”
7.万历时聚敛
《明史》二百三十七《傅好礼传》:“(万历)二十六年冬,奸民张礼等伪为官吏,群小百十人分据近京要地,税民间杂物,弗予,捶至死。好礼极论其害,因言:‘自朝鲜用兵饥民,富者贫,贫者死,思乱已久,奈何又虐征。国家纵贫,亦不当头会箕敛,括细民续命之脂膏,况奸徒所得千万,输朝廷者什一耳,陛下何利为之。’”
《明史》二百三十七《包见捷传》:“奸人李本立请采珠广东,帝命中官李敬偕往……时小人蜂起言利,千户李仁请税湖口商舟,命中官李道往。主簿田应璧请卖两淮,没官余盐,令税使鲁保兼理……帝不纳,益遣高寀、暨录、李凤榷税于京口、仪真、广东,并专敕行事。(矿税)又以奸人阎大经言,命高淮征税辽东……”
《明史》二三七《田大益传》:“二十八年十月疏言……未几,极陈矿税六害,言内臣务为劫夺,以应上求,矿不必穴,而税不必商,民间丘陇阡陌,皆矿也,官吏农工皆入税之人也。公私骚然,脂膏殚竭,向所谓军国正供,反致缺损……此所谓敛巧必蹶也。”
《明史》二三七《傅姜包田冯二吴华传》:“赞曰:神宗二十四年,军府千户仲春,请开矿助大工,遂命户部、锦衣官各一人,同仲春开采……由是卑秩冗僚,下至市井黠桀,奋起言利,而珰四出,毒流海内,民不聊生,至三十三年乃罢。嗣是军兴征发,加派再三,府库未充,膏脂已竭,明室之亡,于是决矣。”
31.3.30
8.嘉定昆山纳布
《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周忱传》:“嘉定昆山诸县,岁纳布匹,重三斤抵粮一石。比解,以缕粗见斥者十八九。(周)忱言……乞自今,不拘轻重,务取长广如式。从之。”(12页)
案:此宣德间事。
9.苏州官田租赋之重
《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周忱传》:“初太祖平吴,尽籍其功臣子弟庄田入官,后恶富民豪并,坐罪没入田产,皆谓之官田。按其家祖籍征之,故苏赋比他府独重。官民田租共二百七十七万石,而官田之租乃至二百六十二万石,民不能堪。时宣宗屡下诏减官田租,(周)忱乃与知府况钟曲算累月,减至七十二万余石,他府以次减,民始少苏。”(10—11页)
1951.5.7
10.明初输米石加六斗
《明史》一五三《周忱传》:“时公侯禄米、军官月俸,皆支于南户部。苏、松民转输南京者,石加费六斗。(周)忱奏令就各府支给,与船价米一斗。所余五斗,通计米四十万石有奇,并官钞所籴,共得米七十万余石,遂置仓贮之,名曰‘济农’。”
案:此宣德时事。
1950.11.3
11.明代加耗
明陆深《停骖录摘抄》(《纪录汇编》卷一百三十三,《丛书集成》影印本):“加耗二字起于后唐明宗入仓,见受纳主吏折阅,乃令石取二升为鼠雀耗,我太祖则每斗起耗七合,石为七升,盖中制也。江南粮税每石加耗已至七八斗,盖并入杂办通谓之耗,意不止于鼠雀为也。近时巡抚乃于田亩上加耗,则渐失初意矣。”
29.4.4
12.明初豪户不任耗
清褚华《沪城备考》(华字秋萼,乾隆时人)卷五《田赋》条:“周忱巡抚江南。永乐初,豪户不肯加耗,并征之佃民,民逃亡而税额益缺。(周)忱乃创为平米法,令大小户出耗必均。”(《上海掌故丛书》本,3页)
《明史》一五三《周忱传》:“周忱字恂如,吉水人。永乐二年进士……宣德……五年……巡抚江南诸府,总督税粮。始至,召父老问逋税故,皆言豪户不肯加耗,并征之细民,民贫逃亡而税额益缺。忱乃创为平米法,令出耗必均。”
1950.11.2
13.输粮征银
《明史》一百八十五《李敏传》:“先是敏在大同(成化十三年,1477,巡抚大同)见山东河南转饷至者道远耗费,乃会计岁支外,悉令输银,民轻赍易达,而将士得以其赢治军装,交便之。至是(成化二十一年,1485,户部尚书)并请畿辅、山西、陕西州县岁输粮各边者,每粮一石征银一两,以十九输边,依时值折军饷,有余则召籴以备军兴。帝从之,自是北方二税皆折银,由敏始也。”
案:李敏字公勉,襄城人。景泰五年进士。谥恭靖。
14.折色银
《明史》七十八《食货志二》:“正统元年(1436)副都御史周铨……请于南畿、浙江、江西、湖广不通舟楫地,折收布、绢、白金,解京充俸,江西巡抚赵新亦以为言,户部尚书黄福,复条以请,帝以问行在户部尚书胡濙,濙对以太祖尝折纳税粮于陕西、浙江,民以为便。遂仿其制,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麦共四百余万石,折银百余万两,入内承运库,谓之金花银。其后概行于天下,自起运兑军外粮四石收银一两解京,以为永例。诸方赋入折银,而仓廪之积渐少矣。”
又,“自是(指嘉靖时)民间输纳止收本色及折色银矣”。
《续文献通考》二《田赋二》:“臣等谨案,田赋输银始见于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金元以来无行之者。洪武九年(1376)虽有听民,以银准米之令,永乐(1403—1424)时岁贡银有三十万两,亦不过任土便民,与折麻苎香漆之属等耳。自正统初(1436),以金花银入内库,而折征之例定,自是遂以银为正赋矣。唐德宗(建中元年,780)作两税而以钱代输,明英宗折金花而以银充赋,皆古今农政中更制之大端也。”(《十通本》,2790页)
15.明代宫中费用金花银
《明神宗实录》一四五,万历十二年正月辛巳:“礼科都给事中万象春言……财用国家之命脉,今宫中用度,每年额解金花百万,迩来,年令太仓增进二十万,犹称缺乏,召买繁多,支用四出。”(379/145/1)
又卷一五四,万历十二年十月己酉:“巡视太仓礼科右给事中王继光等言,金花银两每年一百万两,分四季类进。自万历六年始,每季加五万,外解不前,因以边饷那(挪)进。今借边饷一十七万有奇,乞将加进二十万停免。不允。”(380/154/3)
16.明代两税收入
洪武二十六年(1393)
官民田 八百五十万七千余顷
夏税米麦 四百七十一万七千余石
秋粮米 二千四百七十二万九千余石
钱钞 三万九千余锭
秋粮米钱钞 五千余锭
绢 二十八万八千余匹
共二千九百四十四万六千石,平均每顷三石四斗六升,每亩三升四合六勺
弘治十五年(1502)时(?)
官民田 六百二十二万八千余顷
夏税米麦 四百六十二万五千余石
秋粮米 二千二百十六万六千余石
夏税钱钞 五万六千二百余锭
秋粮钞 二万一千九百余锭
夏税绢 二十万二千余匹
共二千六百七十九万一千石,平均每顷四石三斗,每亩四升三合(《明史》八二)
万历时
官民田 七百一万三千余顷
夏税米麦 四百六十万五千余石
秋粮米 二千二百三万三千余石
夏税钞 五万七千九百余锭
秋粮钞 二万三千六百余锭
夏税绢 二十万六千余匹
共二千六百六十三万八千石,平均每顷三石七斗九升,每亩三千七合九勺
夏税米麦中起运 百九十万三千余石
存留各地 二百七十万二千余石
秋粮米中起运 千三百三十六万二千余石
存留各地 八百六十七万一千余石
共起运 一千五百二十六万五千余石
存留各地一千二百三十七万三千余石
据此: 57.3% 42.7%
万历时全国田赋半数以上输之京师。
17.明代赋制外之增输
据《明书》六十八《赋役志》:
明太祖即位时巧立之名色:水脚、车脚、口食钱、库子人役办验钱、蒲篓、竹苇、沿江赛神钱——太祖即位后多政禁。
成化间,始有耗米、尖米耗(免运米俱一年一尖收受)、轻赍(折银曰轻赍,备运军盘剥之用)、折易轻赍(以耗米二升折银)、扣留(修河闸费)。征银以后,有火耗。
18.明代田赋税之重
明人《孤树裒谈》(于石生藏钞本)卷三引《蓉塘诗话》:“庐陵李公昌期,永乐甲申进士也。选庶吉士,累官河南左布政使,工诗文。尝赋新安谣云:
‘新安野老发垂肩,说著先朝泪洒然,洪武初年真事少,几曾轻到县衙前。垂老频逢岁薄收,秋租多欠卖耕牛。县官不暇怜饥馁,唤拽官车上陕州。 当夫当匠 子孙忙, 田地荒芜户有粮 。昨日迤西番使过,尽驱妇女赶牛羊。’吁!以今观之,则民之困苦又甚于彼时也。”(钞本二册,37—38页)
案:《裒谈》原题“芝城古冲主人集著,剑城后学钟台校正”,据宋牧仲《西陂类稿》以为出于李默,默字古冲,建宁人,嘉靖官吏部尚书。《千顷堂书目》以为出于赵可与,可与字会中,安成人,正德癸酉举人,官福建盐运使。本书杂记明太祖迄武宗朝事,均搜集成书,注明书名。
1950.1.27.
19.佃户之地位
《明太祖实录》七三:“(洪武五年五月)是月诏天下曰:‘……岁时燕会坐次之列,长者居上。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之礼,若在亲属,不拘主佃,则以亲属之礼行之。’”(12/73/11)
案:嘉业堂明红丝□本,“佃见田主”作“佃户见田主”。
《太祖实录》卷一四四,洪武十五年四月辛巳,“置僧道二司……凡天下府州县寺观僧道名数,从僧录道录二司核实而书于册,其官一依宋制,不支俸给,吏牍以僧道为之,仍以佃户充从者……”(20/144/21)
案:仍是人身依附关系。
20.召佃
《纪录汇编》卷一百三十三《停骖录摘抄》:“召佃之名,亦自宋贾似道公田始,咸淳戊辰正月,改官田为召佃,召人承佃,自耕自种自运自纳,与今法虽不同,而其来有所自矣。”(4页)
21.武昌税贡
《纪录汇编》卷二百一《病逸漫记》:“武昌多山田,亩税五升,岁辨杉木板、牛皮五百张及莲肉、细茶以充贡。”(4页)
22.农民的分化
明(正德)钱琦《东畬先生家藏集》十四《公移·论更化》:“甚至物料夫差,百端催迫,至不能存,而窜徙于他乡,或商贩于别省,或投入势要为家奴佃仆。”(此言江西新淦县事)
案:此由于赋役之重。
《皇明条法事类纂》一《五刑类》:“成化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礼部等衙门为建言民情事……计开:一件:禁约冠带散违法……甚至谋充粮长……下乡催粮,逼取私债,准折田产房屋……(案:此由于私债。)一件:禁革豪民,以除民患(浙江严州府寿昌县)……恃豪富而谋占小民田产,强牵牛马,准折良家子女为奴。(案:此由豪民强占。)”
《皇明条法事类纂》一《五刑类》:“弘治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刑部等衙门太子少保尚书等官白等题,一去羽翼以抑豪强。切见江南地方有等豪富之家,或奉例纳粟冠带,或自租充当粮长,专恃己富,不遵国法……收留各处军灶匠籍,或强盗窃贼,招集四方游手好闲……及有本地差役小民,故将子弟投献,又有极贫人户,因欠钱债,愿将儿女准折。前项之徒,幸得豪富收留,便要仗势欺人……或强夺小民家业,或欺奸贫民妻女,威缚欠债人户,私置牢狱,妄称租田名色,公然诈取,非礼犯分,靡所不为。”
案:此由倚势诈取。
《皇明条法事类纂》十三《户部类·欺隐田粮·禁约侵占田产例》:“成化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礼部为建言民情事……江西临川府新淦县民人谢廷硕言,一件:本处有等土豪之民,置有田庄房屋或二十余处,其心犹有不足,一见附近人民有好山园陆地辄起谋心,将年远钱债展转违例取息,窘迫至极。贫民无从纳还,只得将前项园地并房屋写作卖契。甚至受苦不过,又不甘虚写文契,一夕弃家逃走,产业豪民即行管业……”
案:此由于处心谋取。
明(万历)萧良幹《拙斋十议》(《泾川丛书》),《功臣土田议》:“今膏腴所在,非宫掖之私田,则权门之庄宅,民之世业,半为其所蚕并……致使奸猾之徒,窥伺瑕衅,不曰无主荒田,则曰无税官地,献纳于势豪,效奴竖之诚,投溪壑之欲。”
案:以上并见小山正明,“明末清初之大土地所有”见《史学杂志》,67编1号。
1959.4.24
23.农民的贫困原因 高利贷
万历《秀水县志(浙江)·风俗·岁时俗尚》:“十月治谷米输租。往时谷既登,麦种毕,富农高廪盖藏,稍贮额赋供官,佃农输租大家,贮其余以备春作,嬉嬉如也。迩来,富商设米典,佃农将上米质银,别以下中者抵租,虽丰岁辄称歉收,迁延逋负。日者苕上奸民聚党相约,毋得输租巨室,近虽稍息,然亦渐以成风。官司催科甚急,而告租者或置不问,于是称贷完官而田主病。小民得银耗费,满课为难,其后利归典商,日复一日,逋负益积,而佃丁又病。两者交病,而廪庾焉得不匮,闾阎焉得不贫也。”
咸丰《南浔镇志》(浙江吴兴)二一《农桑》一《农事总论》引张炎真(康熙时)《乌青文献》:“十月治谷米。往时谷既登,富农供惟正外,得高廪盖藏,以备凶岁;佃农输租大家,稍贮以给春作。近来佃农奸顽,将田中谷先时砻舂,或趁新贵粜,又或于春夏时告贷富室。独租米迁延日月,藉口岁歉收薄,冬尽以砻头粞谷约略半偿。官司催科甚急,告追每置不问,于是田主称贷籴米上厫,而田主病。佃户贷米以延须臾之死,质粜以作不急之务,其后贸易折阅,息利倍加,自此逋负益积,而佃丁又病。”
光绪《石门县志》(浙江崇德)十一《风俗》引《万历志》:“崇邑田地相埒,故田收仅足支民间八个月之食,其余月类易米以供。公私仰给,惟蚕息是赖。故蚕务最重。凡借贷契券,必期蚕毕相偿。即冬间官赋起征数多,不敢卖米以输,恐日后米价腾涌耳。大率以米从当铺中质银,候蚕毕加息取赎。”
《雍正朱批谕旨》四一册,李卫:“嘉湖二府属县,每年新谷登场,凡有田之家以及佃户小民,一时若有缓急,皆将所收之米随其多寡当银用度,次年蚕麦成熟,新稻未收之前,赎回,以济口食。较之现买,人以为便。”
24.明末雇工待遇 农作
《沈氏农书》 《学海类编》影印本一百零四册 集余 艺能类
清逻溪钱尔复子湘订正
“按此书大约出于涟州沈氏,而成于崇祯之末年”(书末题记,见32页)
逐月事宜(1—7页)
运田地法(8—22页)
“一、作工之法,旧规每工种田一亩,锄荡芸每工二亩。当时人习攻苦,带星出入,俗柔顺而主令尊,今人骄惰成风,非酒食不能劝,比百年前大不同矣。只要生活作好,监督如法,宁可少而精,不可多而草率也。供给之法,亦宜优厚。炎天日长,午后必饥罢,冬日严寒,空腹难早出。夏必加下点心,冬必与早粥。若冬月雨天,撚泥必早与热酒,饱其饮食,然后责其工程。彼既无词谢我,我亦有言诘之。至于妇女丫鬟虽不甚攻苦,亦须略与滋味;曾有经月不知肉味而能无染指侵克者?古云,善使长工恶使牛;又云,当得穷,六月里骂长工。主人不可不知。”(19页)
案:据此,明末长工饮食已较前提高一些,其目的是为了给地主自己多作工,看出资本主义意识已萌芽矣。
“旧规:夏秋每人朝粥二合,昼饭七合,点心饭二合半,粥二合,夜粥二合半;(案:以上共一升六合。)春冬每人朝粥二合,昼饭七合,点心粥三合,夜粥二合半(案:以上共一升四合半,较夏秋少,点心饭二合半,多点心粥一合。);一年率等,每日一升五合。妇人半之,猫犬别加料。”(19页)
“旧规,夏秋一日荤,两日素;今宜间之,重难生活连日荤。(19页)春冬一日荤,三日素;今间二日,重难生活多加荤(19页)旧规:不问忙闲,三人共酒一杓;今宜论生活起,重难者每人一杓,中等每人半杓,轻者留家及阴雨全无。(20页)旧规:荤日鲞肉每觔食八人,猪肠每觔食五人,鱼亦五人;今宜称明均给,于中不侵克短少足矣。(20页)旧规:素日腐一块,值钱一文。当年一文值银九毫,豆一石值价五钱。今钱值减半,豆值差倍,是今腐五块才抵前一块,岂得尚以旧行之。今后假如合与人吃腐,不须付与腐钱,而多与油水,令工人勤种瓜菜,以补其不足。”(20页)
案:此条当年:钱一文值银九毫,豆一石值价五钱,银一分换111文,一石可作555块,银一分换1110文;今:钱一文值银四毫半,豆一石值价一两,一石作555块,一块合银一厘八毫,四文才买一块。则是物贵钱贱,得不出“今腐五块才抵前一块”的结论,实在是“今天一块豆腐之价等于过去四块豆腐之价”,“今天给工人一文钱买不了半块豆腐”也。然则不给豆腐钱是因其太少而非太多也。
“旧规生活人供酒,斗米买三十杓,谓之长行酒,水多味淡,徒为店家出息。若以斗米自作麹酒,当有二十四觔,以十二两抵长行(酒)一杓,滋味力量竟是加倍。所虑者自作易于消耗,若顿发于领袖作工之人,计日算给,似亦甚便。与其利归于店家,孰若加厚长年,若买糟养猪尚有烧酒卖,岂不可供给长年也。”(20页)
“一、长年一名,工银三两,吃米五石五斗,米价六两五钱(案:约每石一两一钱八),盘费一两,农具三钱,柴酒一两二钱,通十二两。计管地四亩,包价值四两,种地八亩,除租额外上好盈米八石,平价等银十两。此外又有田壅短工之费,以春花稻草抵之。俗所谓条对条,毫无赢息,落得许多早起晏眠,费心劳力,特以非此碌碌不成人家耳。西乡地划出租,宴然享安逸之利,岂不甚美。但本处地无租例,有地不得不种田,种田不得不唤长年,终岁勤动,亦万不得已而然。第使子孙习知稼穑艰难,亦人家久长之计。每看市井富室,易兴易败,端为子弟享逸思淫,现钱易耕耳。古云‘万般到底不如农’,正谓此也。”(22页)
案:蚕务六畜附(23—28页)。(中多经营计算之语,可证资本主义因素萌芽。不具录。择其一二于下。)
“一、男耕女织,农家本务,况在吾地,家家织贝,其有手段出众,夙夜赶趁者不可料,酌其常规,妇人二名,每年织绢一百二十疋(案:合每月十疋,三日一疋)。每绢一两,平价(银)一钱,计得价(银)一百二十两。除应用经丝七百两,该价(银)五十两,纬丝五百两,该价(银)二十七两,复丝钱家火线腊(银)五两,妇人口食(银)十两,共(银)九十两(案:实银九十二两)数,实有三十之息(利)。若自己蚕桑,丝利尚有浮,其为当织无疑也。但无顿本,则当丝(价)起,加一之息,绢(价)贱则银水差加一之色。此外又有鼠窃之弊,有甚难于稽考者。家有织妇,织与不织总要吃饭,不算工食自然有赢。日进分文,亦作家至计。”(24—25页)
家常日用(29—31页)
案:本书有“湖州水乡,每多水患,而淹没无收止万历十六年戊子,三十六年戊申,崇祯十三年庚辰,周甲之中不过三次耳。”之语,可证作者为湖州人,而作于崇祯十三年以后。
1957.12.16—17、20
25.明末的农业经营意识
《沈氏农书·运田地法》:“其刮蟥也须三番(案:指桑树害虫)……又要六月捏头蟥,七月内捏二蟥……此时田工甚忙,人每忽略不上紧……农家惟此项最辛苦,工夫最难稽考,不得不多下工力,分地各任庶可责成耳。”(《学海类编》本,14页)
案:此所谓“分地各任”即分段包工,各自负责之意。
“生活人搓(桑)绳,上等一日七八斤,酌中五斤。”(15页)
“一、种田地,肥壅最紧,人粪力旺,牛粪力长,不可偏废。……租(粪)窖乃根本之事,但近来肥壅、人工俱贵,载取费力,偷窃弊多,不能全靠租窖。则养猪羊尤为简便。古人云‘种田不养猪,秀才不读书’,必无成功。则养猪仍作家第一着。计羊一岁所食,取足于羊毛,小羊所费不过垫草,宴然多得肥壅。养猪,旧规亏折猪本,若自养母猪,即以所赚者为所折之本,原自无亏。若羊必须雇人斫草,则冬春工闲,诚靡廪糈。若猪必须买饼,容有贵贱不时。今羊专吃枯叶枯草,猪专吃糟麦,则烧酒又获赢息。有盈无亏,白落肥壅,又省载取人工,何不为也。”(15—16页)
“至于下豆麦尤贵早,春三月内多唤短工,预唤剪桑上种,田工忙月工。生活次第得法,仍旧省出工夫,未尝多费廪食也。”(18页)
“一、地壅,果能一年四壅,撚泥两番,深垦净刮,不荒不蟥,每亩采叶八九十个,断然必有。比中地一亩,采四五十者,岂非一亩兼二亩之一息,而工力、钱粮、地本,仍只一亩,孰若以二亩之壅力合并于一亩者之事半功倍也。曾见老农乌姓者云,三石也是田,两石也是田,石五也是田;多种不如少种好,又省气力又省田地。作家者第一要勤耕多壅,少种多收;第二要宽恤租户,不致退佃。不幸遇水旱之年,度力量不能遍及者,只须去半救半,不可眷恋两废也。记之记之。”(20—21页)
案:壅即今之土肥也。
“农家以耕织为业,自己育蚕,虽乱丝薄茧,均足入经纬而获价值,所宜多养。若细细计之,蚕一筐,火前吃叶一个,火后吃叶一个,大眠后吃叶六个,此外柴炭(银)一钱,盘费(银)一钱,每筐收丝一觔,才足抵本;所赢得止同宫茧黄,提起不够(银)二钱之数,若收成十分以下,便不足偿叶本矣。况小民亲身经历。不算功,不算盘缠则可。若假手下人,采叶者鼠窃,喂蚕者杯盘狼藉,多靡工力,堕落农务,此又当照自己力量,不可一例论也。”(23—24页)
案:据此,可知蚕桑利薄。
“一、遇叶贱之年,喂蚕实少,便(银)四五分一个,只该采卖,断不可嫌贱贪贵。”(24)
“养山羊四只,三雌一雄,每年吃枯柴枯叶四千觔,熟草一千觔,约本(银)三两。计二年有小羊十余只,可抵前本而有余,每年净得肥壅八十担。”(26页)
案:据另条,“小羊十余只约价(银)四两”。
“一、养猪六口,每口吃豆饼三百觔,六口计一千八百觔,常价(银)十二三两(案:约每觔银七厘)。麦(每口)三百六十两(案:当作觔),(六口)计二十四石,常价(银)十二两(案约每石五钱)。大麦(每口)四百二十觔,(六口)计常价(银)十一两,该三十余石。(每口)糟七百觔,(六口)计四千觔,常价(银)十二两。小猪身本,六个约价(银)三两六钱,垫窠稻草一千八百觔,约价(银)一两,共约本(银)十六两数(案此数不知如何得出)。每养六个月,约肉九十觔,(六口)共计五百余觔。觔每二分五厘(银)算,炤平价该银三十两数。亏折身本,此其常规。(原注:“以上算法,俱十年前事,近来物价增,不可一例算也……”)每窠得壅九十担,一年四窠,共得三百六十担。”(26页)
案:此条有错字,“共约本十六两数”,“炤平价该银三十两”,均不知从何得来。豆饼十二三两,麦十二两,大麦十一两,猪身本三两六钱,窠草一两,糟十二两,合计应为五十二三两;猪肉每觔二分五厘,五百四十觔应为十三两五钱。如“约本十六两”,得利“该银三十两”,则亦不能谓“亏折身本”。疑“十六两”应为“六十两”,而“三十两”应为“十三两”。如此则细数相当,但本利相差又太远矣。再核。
“养鹅四只,一雄三雌,一年吃大麦秈谷四石,值价一两八钱,自中秋起至春分,计一百八十日,中间再听四五十日停歇,实计每只生卵六七十枚,三雌共生二百枚,发卖包出每个二分,即卖不尽者留作食用,也值八九厘。自伏小鹅有利。”(27页)
“一、苏州买糟四千觔,约价十二两。糟以干为贵,干则烧酒多。到家再上笮一番,尚有浑酒二百觔,虽非美品,以供工人,亦可替省。每糟百觔,烧酒二十觔,若上号的有十五觔。零卖每觔二分,顿卖也有一分六厘,断然不少(不少于一分六厘)。再加烧柴一两。计酒六百觔,值银十两,除本外尚少银三两。得糟四千斤,可养猪六口。”(27页)
“长兴籴大麦四十石,约价(银)十二两……一如烧酒之法,每斗得酒二十斤,若好的也有十五斤,比米烧稍觉粗猛耳。每斤分半,可抵麦本,柴药每斗一分,得糟二十斤。养猪甚利。”(28页)
案:麦四十石价十二两,则每石价银三钱,每斗仅三分,加柴药一分,共四分。四分可得酒二十斤,则每斤成本仅二厘。
案:此二条数字亦可疑,待考。
“试照前法,多养猪羊,一年得壅八九百石,比之租窖可抵租牛二十余头,又省往载人工四五百工。古人云‘养了三年无利猪,富了人家不得知。’况糟麦烧酒更属有利者乎?耕种之家,惟此最为要务。”(28页)
1957.12.16—17、20—21
26.佃户与田主的斗争
《纪录汇编》卷二百八,赵秉忠《江西舆地图说(万历)》南昌县:“且濒江,田旷人稀,直隶界边流民亡赖者,率众佃耕,其来不可御,稻登则窃攘以逃,其去不可追,富室岁岁厌苦之。”(3页)
27.明初富户
明赵可与《孤树裒谈》卷一引《野记》:“洪武三年(1370)二月庚午,上问户部,天下民孰富?产孰优?对曰:以田赋校之,惟浙西多富室。若苏州一郡,民岁输粮百石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九(户? );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户;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户;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户?)。共计五百五十四户,而岁输至十五万(一百八十四石)有奇。上曰:富户多豪强,故元时此辈欺凌小民,武断乡曲,人受其害。宜召之来,朕将面谕之。于是诸郡富民入见,谕之云云,皆顿首谢,复赐酒食遣之……”(抄本)
案:时民田税三升三合(每亩),三十亩约税一石。
1950.9.22
28.嘉兴富户
《纪录汇编》卷一百七十八《四友斋丛说摘抄》卷五《杂记》:“尝访嘉兴一友人,见其家设客,用银水火炉金滴嗉。是日客有二十余人,每客皆金台盘一副,是双螭虎大金杯,每副约有十五六两。留宿斋中。次早用梅花银沙锣洗面,其帷帐衾裯皆用锦绮。余终夕不能交睫,此是所目击者。闻其家亦有金香炉,此其富可甲于江南,而僣侈之极几于不逊矣。”(45页)
29.佃农对地主的负担
佃 头 《云霄厅志》四:“盖佃头粪土原系两项:佃头乃系佃之银,佃户无欠税,业主欲召佃,宜请偿之;粪土乃兑佃之银,新旧相承,多寡无定。”
粪 土 见上条。
冬 牲 《延平府志》十一:“乡例佃田者,岁还租谷外,有鸡鸭馈田主,名曰冬牲。”(案:冬牲可折谷,折豆,亦可折钱。)
田 牲 《闽清县志》八:“闽清农民之佃人田者,每呼业主马势头。乃收成之日,农民则具鸡鸭奉业主,谓之田牲。”
食 牲 冬牲以猪代鸡鸭者曰食牲,永安有此称。
冬 旦 《历西正顺庙志》:“一段土名绵竹边筠竹坑土反岭。递年冬收租纹银二两四钱正。冬牲四双外,冬旦一筵。皮余建奇。”(庙在三元之梅历)案:皮余建奇当系人名。
城 租 ( 市 租 ) 佃户将租谷送至城内交地主点收,浦城有此称。
乡 租 佃户将租谷送至乡镇地主仓房。浦城有此称。
1950.12.9
30.谷珍之乱
《纪录汇编》卷一百二十九《闲中今古录摘抄》:“初,谷珍之乱也,又非因刑敛。其黄岩风俗,贵贱等分甚严,若农家种富室之田,名曰佃户,见田主不敢施揖,伺其过而复行。谷珍父为佃户,过于恭主,谷珍兄弟四人既长,谷珍谓父曰:‘田主亦人尔,何恭如此?’父曰:‘我养赡汝等,由田主之田也,何可不恭?’谷珍不悦。父卒,兄弟戮力,家道渐裕,酿酒以伺田主之索租。一日主仆至其家,盛馔宴主,先以美酝醉死其仆,而主亦醉死焉。”(10页)
31.明初之田赋诡寄与鱼鳞图册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四:“国初,两浙富民畏避徭役,往往以田产诡托亲邻佃仆,谓之‘铁脚诡寄’,久之相习成风。乡里欺州县,州县欺府,奸弊百出,谓之‘通天诡寄’。太祖素知其弊,及即位,乃遣国子生各往各处集里甲耆民,躬履田亩以量度之,图其田之方圆,次其字号,书其主名,及田丈尺四至,类编为册,而所绘若鱼鳞然,故号‘鳞图册’。”(70页)
29.12.30
32.田赋诡寄
明赵可与《孤树裒谈》卷一:“(引《野记》)两浙富民,畏避徭役,俱以田产诡托亲邻佃仆,谓之‘铁脚诡寄’。久之相习成风,乡里欺州县,州县欺府,奸弊百出,谓之‘通天诡寄’。而富者益富,贫者益贫矣。上(明太祖)闻之,遣国子监生武淳等往各处,随其税粮多寡……谓之鱼鳞册图……《野记》。”(抄本)
案:此条见《丛书集成》本《野记》36页,文字小异。
1950.4.22
33.太监收粮之弊
《典故纪闻》十七:“内官监收白熟粳米,科索无厌,大率正粮一石加费二石,始获批单。嘉靖时,以应天巡抚吴廷举言,始令今后内官监收粮,悉如故事,每石加耗一斗,不许分外多收,军余人等,有仍前巧立名色,科索民财者,如法究治。”(276—277页)
34.农桑丝绢赋额
《明史》七八《食货志二》:“太祖初立国,即下令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麻,亩征八两;木棉亩四两;栽桑以四年起科,不种桑出绢一匹,不种麻及木棉出麻布、棉布各一匹。此农桑丝绢所由起也。”
35.明代催征法
郑端《政学录》卷一《户部定限催征》:“催征之法,明季万历以前,俱系本年十月开征,至次年岁终奏销,遇农忙之时则停催科,以养民力不使匮竭,俾一年所积足完纳国课,不必称贷于人,不至变产赔补,是以下不迫而上有余。至明末兵兴,粮饷渐加,遂至预征,其后习以为常。我朝(清)定鼎以来,兵革未息,饷不可废,故因循未改。”(9页)
36.明代田丁赋役论文
续表
1950.3.6
37.常熟的义役仓
明钱穀《吴都文粹续集》卷十张洪《义役仓记》:“南宋土窄人稠,师旅数起,国用不足,征役浩繁,弊由之生,长民者始为义役之举矣。( 宋 代 之 役 )县之役有押录、手力、贴书、书司、厅子、牢子、市巡、斗级、栏头、务司、直司等名,其目二十有四;乡役有乡司,乡戛、机察等名,其目未详,皆保正保甲供其费,未免于常赋之外取之于民。( 宋 代 义 役 庄 )宋嘉熙初,王爚为常熟县知县,悯民之诛求,立 义役庄 ,令富家出助役田共五万五百余亩,岁收租二万五千石,分拨保正长,以供役费,咸以为善政。自今观之,既无冗役,亦无冗费,其有科征,亦以备军国之需耳,但循旧弊未能革去之也。 ( 里 甲 之 弊 ) 所谓弊者,如所需之物直米五百石,每里该征一石,里长则每甲征一石,已什倍矣,甲首征于编户,又加倍蓰,一概动摇,民不堪命,至有鬻妻卖子,又不足供则举家而逃者。民既逃散,所征皆出于甲首,有举偿(债?) 而累岁不偿,役一年而破家者也。又有无籍顽民,揽纳侵欺,为弊百端,不可枚举。上虞郭公世南为常熟知县,深知其弊,常防其源,不敢出一言及科征事,然上司明文有合供者,又不可废,乃询其民曰:‘吾欲令见役(现役)里甲,每里均出米五十石,邑五百里计米两万五千石,申达上司 公同 支用,庶免以一科十之弊,于若等为便耶?’ ( 甲 首 之 苦 ) 众曰:‘昔时甲首应役一年,体无完肌,家业荡尽,今助米五百,则有十年之安,政之善者莫善于此。’令上之府,太守况公曰:‘有善政不宜私吾民,当均被于天下。遂上之朝,报曰:‘可。’”
(《四库珍本》,页41)宣德九年二月建仓。
1957.3.21
38.额派、岁派、坐派
明敖英《东谷赘言》卷下:“我朝军国之需,有额派,有岁派,有坐派。洪武开国定制,如夏税、秋粮、鱼课、盐课、茶课、桑丝、药材之类,皆有定则,此额派也。宣德以后,如宗室繁衍,加添禄米,增设职司,加添俸粮之类,此岁派也。又其后也,如营建宫室,买运大木之类,此坐派也。盖额派无增损也,岁派有增无损也,坐派有事则派,事竣即停也。”(《豫章丛书》,本8页)
案:额派:规定的,洪武,法律规定的;
岁派:追加的,宣德;
坐派:临时的。
39.“均种”
《明太祖实录》二四二,洪武二十八年十月,“乙卯,应天府溧阳县知县卢何生言:‘本县荒熟田计一万三千二百七十四顷,丁男七万四千六百余,若 量力均种 ,则官不缺租,民有恒产。’上敕户部议行之。户部言,若附近田地令其量力均种,如僻远不便于民者,宜候生齿蕃息,以渐开耕。从之”。(31/242/6)
案:丁男74600余人,均种13274顷田地,每人平均不到十八亩,何以能称民有恒产,岂一丁十八亩已足赡生耶?
均种即量力垦荒,既开垦之后即属耕者所有,此明代政策,与均田之按丁分田者不同。
《春明梦余录》卷三十六有限田条,其中谈及明末欲行均田。(39页)
40.明代漕运与军
洪武永乐初
三运:海运——用官军。
三阶段:海运——海陆兼运——漕 运
淮运——民运 淮船
临清仓粟输北平——民运
支 运 1411年会通河通,1412年试运100万石以补海运;1414年江西、湖广、浙江民运粮到淮安仓,别遣官军就近转运。“支者不必出当年之民纳,纳者不必供当年之军支,通数年以为裒益,期不失常额而止。”(《明史》79《食货三》)军民各半。
兑 运 宣德六年(1431)。民运粮往返几一年,误农业。“令民运至淮安瓜洲(扬州运河口,与镇江斜对),兑与卫所官军,运载至北,给与路费耗米,则军民两便。”民出脚价耗米,军为船运。
“官军兑运民粮,加耗则例地远近为差,每石湖广八斗,江西、浙江七斗,南直隶六斗,北直隶五斗。民有运至淮安兑与军运者止加四斗。”
长 运 改兑,成化七年(1471)。“令运军赴江南水次交兑,加耗外,复石增一斗为渡江费……而官军长运遂为定制。”
1955.11.14
41.辽东海运的兴废
“先是边备刘九荣查议曰:‘海运之废已非一年,若以打造船只,装运布花为名,则价值苦征求之难,造作縻人工之费,万无可通之时。为今之计,暂疏海禁,随民间有力者各置船只,从先年故道自相贸易,登金两岸,设法稽查。其岁运布花,仍从原议征收,折色照旧从关起解。’巡按周斯盛奏曰:‘国家建置之初,以之隶山东者,止以海道耳,自旅顺口以望登莱,烟火可即,泛舟而往,一日可至,以山东之人适山东之地,通舟楫自有之道,因天地自然之利,更何所顾忌也。’巡抚侯汝谅奏请一开天津海道,一通山东籴买。与总督王忬、科道先后所言同。山东当事者虽多,设事变,而户部犹执前议。舟通数月,逮前巡抚路可由,设言岛人一闻调船,必弃业啸聚,急请停止。部遂据以却诸议,而不虞其为越吟也……其运船,本南京龙江关承造,正德初以湖广灾伤暂议停止。”(37—38页)
1956.6.2
42.明初海运花布至辽东
明李昭祥《龙江船厂志》卷一《训典志》引《职掌条例》:“凡山东登州卫海船原设一百只,正统十三年减免八十二只,止造一十八只。岁拨五只装运青、登、莱三府花布钞锭一十二万余匹斤,前去辽东赏军。余船湾泊海滨以备海寇。弘治十六年,山东巡抚都御史奏减四只,其十四只分派湖广、江西各四只,就彼承造 ;浙江、福建各三只,每只解银五千两,赴部买料成造。正德四年,为遭风损坏官船事,题准不必打造,今后各布政司每三年征价解部;三府 准收折色。正德五年,户部奏准仍复打造。嘉靖三年,本部尚书崔……议得海船之设,本为装运花布,防御海寇,今花布已收折色,若资此以为战船,恐遇风则奔驰莫止,临阵则重大难旋等因。奏行,查覆,奉圣旨:是,海船工程依拟停止,今后各布政司不许科派扰民。钦此。”(117册,卷一,11—12页)
1954.4.13
43.明代漕运法
清尹会一撰郑端辑《政学录》(案:应出于郑氏手,前有郑氏自序,书中叙事至康熙,《丛书集成》排印《畿辅丛书》本)卷一《户部漕粮》:“科臣徐惺疏,明初漕运旧例, ( 支 运 ) 俱 民运交淮、徐、临、德四仓 (淮安、徐州、临清、德州),军船接运入京、通二仓,名为支运,岁四运以抵通州。 ( 兑 运 ) 至宣德时 民运至淮安、瓜州,补给脚价等费,兑与军丁 ,而直隶各省军,各于 附近水次领兑,名为兑运 。成化时,复罢瓜、淮兑运,令里河官军驾江船于江南水次受兑,长运至通,则今日见行之法也。按明季 运法凡五变 :一海运,二陆海兼运,三支运,四兑运,五改兑。其实 运法凡三变 :初海运,再海陆兼运,三漕运。已而 漕运之法又二变 ,初转运,再兑运。而 兑运又有支兑、改兑 。遮洋一种(原作总,疑误,臆改待正。)犹海运,但不自太仓开洋,绕出登、莱大洋,只从天津入海,运至蓟州耳。转运虽变为兑运,而淮、徐、临、德四仓尚存,改兑即改支兑者为兑运,其为兑运一也,非变也。 ( 海 运 险 ) 今考洪武末及永乐初,苏松浙江岁粮俱输纳太仓,由 海道达直沽 (直沽当指天津大沽,洪武末永乐初未迁北平,何来直沽之名?岂谓北边边防用米耶?)洪武中航海侯张赫、轴轳侯朱寿,永乐初平江伯陈瑄皆督海运。 ( 海 陆 兼 运 , 民 劳 费 艰 ) 及建北京,江南粮: 一仍海运,一渡江,由淮入河,抵阳武 (河南省),陆 运至卫辉 ,沿 卫 (卫河自河南省越河北省至山东省)、 沂 、 潞 (潞河即白河)达 通州 。永乐五年(1407),议者言北京军饷,河运不能给,须兼海运。今海船少,岁运不过五六十万石,且未设官专领,事不归一,请于太仓设海道都漕运使司。……文皇令再议。 ( 漕 运 ) 九年(1411)始命工部尚书宋礼、都督周长等发山东十六万五千人,浚元会通河,自济宁至临清三百八十五里以 通漕舟 。(案:据《明史》八十五《河渠志三》,其议发于济宁州同知潘叔正。会通河为元转漕故道,元末已废不用。洪武二十四年河决原武,会通尽淤,至是复之。又案:《明史》八十三《河渠志一》,会通开后,黄河与之合,漕道大通,遂 议罢海运 。)十年(1412)(宋)礼言海船造办太迫,请造浅船五百,由会通河运淮、扬、徐、兖诸郡粮百万石,补海运一年之数。 ( 支 运 , 军 民 各 半 ) 十二年(1414)(陈)瑄等始议转运苏州等府并兖州 送济宁仓 ,河南、山东送临清仓交收,浙江并直隶官军于淮安运至徐州,京卫官军于徐州运至德州,山东河南官军于德州 运至通州,名为支运。一年四转 。 ( 兑 运 ) 十三年(1415)增造浅船三千余,乃罢海运(《明史河渠志三》谓:“自是漕运直达通州,而海陆运俱废。”)遮洋船兑三十万石,内六万石入天津仓,二十四万(石)直沽渡海入苏州仓。江南巡抚周文襄议里河民运 多失农月 ,始令民 运于淮安瓜洲,补给脚价,兑于运军卫所 ,出通关付缴。 ( 改 兑 ) 宣德八年(1433),参将胡亮言:江西、浙江、湖广、江南船各回附近水次领兑,南京、江北船于瓜淮领兑,其淮徐临德诸仓仍支运十之四,浙江苏松等船各就本司府领兑,不尽者仍于瓜、淮交兑,其北边一带如河南彰德于小滩,山东济南州县于济宁,其余水次仿此。成化七年,都御史滕昭议罢瓜淮交兑,里河官军将江船于 江南水次交兑 ,民加过江之费,视远近为差。十年(1435),议淮、徐、临、德四仓支运粮七十万石,改就水次兑军,名为改兑。”
《明书》六十九《河漕志》:“又为之明职掌,严科条,悬赏格,限时日,厚优恤,疏回空及转输无抵滞,而国储以饶,盖倚漕为命,而漕河跨江绝淮经河越济,兼四渎之水为漕用。”
29.3.18
44.漕河
《春明梦余录》卷四十六《工部·治漕》:“国家漕河有四:其自上江来者至仪真,下江来者至瓜洲,由广陵而达淮安为南河;由黄河而达丰、沛为中河;由山东而达天津为北河;由天津而达张家湾为会通河。工部尚书总其政,而分寄以四司官,赐之玺书,令便宜行事。”(古香斋本,14页)
45.漕河行河的八因
《春明梦余录》四十六《工部·治漕》:“行河有八因:因河未泛而北运,因河未冻而南还,因风南北为运期,因河顺流为运道,因河安则修堤,因河危则塞决,因冬春则治堤修治,因夏秋则据堤防守。”(古香斋本,14页)
46.治河的所谓工
《春明梦余录》卷四十六《工部》,开胶革新河,引南京工部尚书刘盛节疏:“依照西河规格,每地方广一丈,深一尺为一工。”(44页)
又,“每工给银四分……此修河相沿之通例也”。(48页)
47.明代运粮加耗之弊
《典故纪闻》十七:“嘉靖初,巡仓御史刘寓生言运粮加耗之弊,有曰太监茶果者,每石三厘九毫,岁银一万五千六百两;曰经历司,曰该年仓官,曰门官门吏,曰各年仓官,曰新旧军斗,俱每石一厘,共银一万六千两;曰会钱者,曰小荡光银者,各每石一分,共银八万两;曰救斛面银者,每石五厘,计银二万;皆民膏血也,乞痛革其弊。世庙命内外总督粮运等官严行禁革,违者重治以罪。”(276页)
30.2.17
48.漕运运粮数
《纪录汇编》卷一百八十五《菽园杂记摘抄》卷六:“漕运定规,每岁运粮四百万石,内兑运三百三十万石,支运七十万石,分派浙江、江西、湖广、山东各都司,中都留守司,南京、江南、江北、直隶一十三把总管辖各卫所旗军领运。浙江都司运船共一千九百九十九只,每船或军十名,或十一名,或十二名,共该旗军二万一千六百七十名。每船大约装运正米三百石,连加耗四百余石,共该装运七十余万石。该运粮者,杭州前、杭州右、海宁、温州、台州、处州、宁波、绍兴凡八卫,海宁、金华、衢洲、严州、湖州凡五所,其余沿海备倭卫所,俱不运粮。自宣德八年,里河漕运,到今皆然。运船每五年一造,每一船奏定价银一百两,军卫自备三十两,府县出价七十两。兑运者,各卫所军驾船至府县水次仓兑粮,起运京仓、通州仓交纳。支运者,原系民夫民船运至淮安、徐州、临清、德州四仓,军人驾船,于四仓支运京、通二仓。近年又有改兑之名,盖免民起运淮安等仓加与耗米,就令军船各到该运府州县兑粮,直抵京通二仓也。”(7—8页)
《纪录汇编》卷二百十三《奇闻类纪摘抄》“奇遇记张百户父子重遇”条:“成化初,高邮卫有张百户者,备漕运差使……”(4页)
49.明代官造船价
《典故纪闻》十六:“旧例漕运船松木者,五年一造,给价六十一两九钱,楠木者七年一造,给价七十七两五钱,俱军三民七出办。乃后则渐求增加非复当时之例矣。”(262—263页)
案:此条列于弘治三年至五年之间。
30.2.18
50.明代漕运运粮数
《明史》七九《食货志三·漕运》
洪武元年(1368) 北伐 300万石
洪武三十年(1397) 70万石海运至北平
正统初(元年,1436)450万石,兑运凡280万石,62%
成化八年(1472)400万石
“初运粮京师未有定额,成化八年始定四百石,自后以为常。北粮七十五万五千六百石(18.89%),南粮三百二十四万四千四百石(81.11%),其内兑运者三百三十万石。”
51.海运与漕运比较
《西园闻见录》三十七《海运》:“丘濬曰:‘……自古漕运所从之道有三:曰陆、曰河、曰海。陆运以车,水运以舟,而皆资乎人力。所运有多寡,所费有繁省。河漕视陆运之费,省十三四,海运视陆运之费,省十七八。’”
52.白粮
《明史》七九《食货志三》:“漕粮之外,苏、松、常、嘉、湖五府输运内府白熟粳糯米十七万四千余石,内折色八千余石,各府部糙粳米四万四千余石,内折色八千八百余石,令民运,谓之白粮船。自长运法行,粮皆军运,而白粮民运如故。”
五、赋役制之改革
1.赋役改易之原因
2.明代赋役制之改革
明太祖朱元璋初年之田赋丁役制度,处处有“右贫抑富”之用意,主意固佳而条文未密。一、赋役分开,不相联属。使田多丁少者与田少丁多者之劳逸不均;二、役有银差力、差,有钱者得以钱雇代,而贫者必须亲自任役,反致影响其劳动生产,所谓排年之精神全失;三、富户有余资,与吏胥勾结,有飞洒诡寄情形,田多而赋不重,贫户无力贿赂吏胥,田赋均须实交,所出反多;四、品官士人免丁免赋,更增加其财富;五、折色损耗名目太繁,人民不易明瞭,徒使官吏中饱。因此必须:1赋役合一2依田定税3税则简化4收银不征物5人人易知。于是各种改革方案应运而出。
天挺1950.5.11
3.明中叶财用困竭之故
《昭代经济言》(案:明天启丙寅,南海陈子壮辑,凡十四卷,自宋濂至祝荣八十二家,为文百四十七篇。《丛书集成》排印《岭南遗书》本),卷四何瑭《民财空虚疏》:“古人有言天下之财,不在官则在民,去年陕西、四川、河南、湖广、山东、山西等处凶荒,王府禄米军士月粮多有欠缺,无从处补,军民人等饿死数多,无从赈济,则是在官在民之财皆空虚不足矣。……臣猥以迂疏,备员户部,叨有理财之责,窃计在官之财所以空虚不足者,其弊有四:宗室日繁、武职日滥、冗食太多、冗费太广者是也,而征纳逋欠之弊则又在其外焉。在民之财所以空虚不足者,其弊亦有四:官吏剥削、差科繁重、风俗奢僭、生齿繁多是也……盖官吏贪赂,必剥削小民,小民穷困不堪,小则为盗,大则作乱,而国家之治败矣……积至正德年间,其弊极矣。官以赂升,罪以赂免,辇毂之下,贿赂公行,郡县之间,诛求无忌,小民受害,殆不忍言,百姓困穷,盗贼蜂起,国家之事,几至大败……况官吏贪赂与其他不才误事者不同,是安可过于始息,而不加重治哉……若籍没之法行,则虽不问以死罪,彼虑并失其原有之财,必知警惧,则贪风庶乎可革矣。”(64—65页)
案:何瑭,书中均即作塘,原《明诗综》卷二十八有何瑭,作瑭,从王不从土。
29.3.28—4.1
4.上下交括
明赵可与《孤树裒谈》卷十引《双溪杂记》:“正德三年代辰春,天下诸司官赴朝觐,刘瑾令每布政司送银二万两,瑾等分用。皆借贷于京师富家,及回任括民财赔偿之。上下交征,莫有纪极。”(抄本五册,十卷,16页)
1950.4.22
5.藩府之蕃殖
《典故纪闻》十七:“嘉靖初,詹事霍韬言……又按天下藩府,洪武初山西惟晋府一王,岁支禄一万石,今增郡王将军中尉而下共二千八百五十一位,岁支禄米八十七万有奇,则加八十七倍矣。举山西而天下可推也。”(282页)
6.官员俸粮
《典故纪闻》卷十一:“正统初,成国公朱勇言,在京文武官员俸粮每月关米一石,食用不敷,乞每年运粮,除正数外,每军增米二石至京,文武官员按月添米一石,英宗以带运艰难,不欲重困军士,止而不行。”(178页)
7.武官之日增
《典故纪闻》十七:“嘉靖初,詹事霍韬言……又按天下武职,洪武初二万八千余员,成化五年至八万一千余员,增四倍矣。锦衣卫官洪武初二百一十一员,今一千七百余员,增八倍矣。”(282页)
30.2.23
8.郡王岁禄与折钞
《典故纪闻》十三:“《皇明祖训》:郡王岁禄二千石,后以边境用粮浩烦,止给千石。英宗复辟,诸王以情自陈,各量增之,如河东王给一千三百石,内五百五十石折钞。”(215页)
30.2.28
9.明代困敝之原因
《明史》七十七《食货志序》:“其后屯田坏于豪强之兼并,计臣变盐法,于是边兵悉仰食太仓,转输往往不给。世宗以后,耗财之道广,府库匮竭,神宗乃加赋重征,矿税四出,移正供以实左藏,中涓群小,横敛侵渔,民多逐末,田卒污莱,吏不能拊循,而覆侵刻之,海内困敝,而储积益以空乏。昧者多言复通钞法可以富国,不知国初之充裕在勤农桑,而不在行钞法也。”
10.景泰弘治之财政
《明史》一百八十五《侣钟传》:“侣钟,字大器,郓城人。成化二年进士,授御史……(弘治)十一年迁右都御史,居二年,进户部尚书。十五年上天下会计之数,言常入之赋,以蠲免渐减,常出之费,以请乞渐增,入不足当出。正统以前军国费省,小民输正赋而已。自景泰至今,用度日广,额外科率,河南、山东边饷,浙江、云南、广东杂办,皆昔所无,民已重困,无可复增。往时四方丰登,边境无调发,州县无流移。今太仓无储,内府殚绌,而冗食冗费日加于前,愿陛下惕然省忧,力加损节,且敕廷臣共求所以足用之术。”
11.光禄冒费之弊
《典故纪闻》十七:“嘉靖时,光禄岁用银计三十六万,世宗以为多,疑有干没,乃谕内阁:‘今无论祖宗时两宫大分,尽省妃嫔仅十余,宫中罢宴设二十年矣,朕日用膳品悉下料,无堪御者,十坛供品,不当一次茶饭,朕不省此三十余万安所用也?’阁臣对:‘祖宗时,光禄寺除米豆果品外,征解本色岁额,定二十四万,彼时该寺岁用不过十二三万,节年积有余剩,后加添至四十万,近年稍减,乃用三十六万,其花费,情弊可知。而冒费之弊有四:一、传取钱粮,原无印记,止凭手票取讨,莫敢问其真伪;一、内外各衙门开支酒饭,或一人而支数分者,或其事已完而酒饭尚支者;一、门禁不严,下人侵盗无算;一、每岁增买磁器数多。臣查得《会典》内一款:凡本寺供用物件,每月差御史一员照刷具奏,内府尚膳监刊刻花栏印票,遇有上用诸物,其日于光禄寺取物若干,用印钤盖,照数支领进用。本寺仍置文簿登记,终岁会计稽查。此一例不知何年停罢,若查复旧规,则诸弊可革矣。”乃切责该寺官,而添差御史,月籍该寺支费进览。”(293—294页)
30.2.14
12.易纳马草之弊
《典故纪闻》十一:“正统九年,敕户部曰:朝廷令人易纳马草,开中盐粮,本期资国便民,比闻各场纳草之人,多系官豪势要,及该管内外官,贪图重利,令子侄、家人、伴当假托军民出名承纳,又行嘱托,规从轻省之处,如东直门牛房,岁计用草止十五万,今添纳至三十余万,积聚既多,久则必致下人乘隙侵欺……以后必须严谨禁约,草听殷实,军民承纳……官豪势要,及该奏官员之家,不许仍前承纳,与民争利……”(187页)
30.2.25
13.嘉靖时牛马房
《典故纪闻》十七:“嘉靖时,给事中陆粲核实坝上等牛马羊房,见在头畜共三千九百七十七,岁应用料豆三万九千三百一十五石有奇,草九十万一千五百八十四束,比之原数减料一十四万二千余,草四百六万一千余,盖自有马房以来,縻费侵渔不知有几,根盘势据莫敢谁何。”(281页)
案:平均每头岁食料豆9.9石
平均每头岁食料草251.8束
《典故纪闻》十一:“正统时陕西管粮参政年富奏,各处进贡马无应付事例,英宗命每匹日给豆四升,草一束。”(184页)
30.2.17
14.提编
褚华《沪城备考》卷一“增赋”条:“嘉靖初年岁支不过二百万,(嘉靖)三十年饷额过倍,用至五百九十五万,户部尚书孙应奎蒿目无策,乃议于南畿、浙江州县增赋一百二十万。自是川贵以採木,江浙以备倭,宣大以兵荒,凡理财之策益琐碎非国体,而江南提编额外银至四十三万矣。巡抚周如斗乞减罢。给事中何煃亦具陈此事,且言募兵壮丁、乡兵率为民累,请禁革之。命如(何)煃议,而提编不能减。隆(庆)、万(历)之世,民力不至大困者,行一鞭法耳。”(《上海掌故丛书》本,5页)
1950.11.3
15.明之内廷用费
黄濬《花随人圣庵摭忆》:“缪小山《云自在龛笔记》多采自《李榕村日记》,故述康熙时事特详。有一节云:康熙二十九年,大内发出前明宫殿楼亭门名摺子,又宫中所用银两,及金花铺垫,并各官老媪数目摺子,令王大臣等察阅。诸臣等复奏:查得明故宫中,每年用金花银共九十六万九千四百余两,今悉以充饷。又故明光禄寺每年送内所用各项钱粮二十四万余两,今每年止用三万余两。明每年共用木柴二千六百八十六万斤,今止用六七八万斤。明每年用红螺等炭共一千二百八万余斤,今止有百余万斤。各宫床帐舆轮花毯等项,明每年共用金二万八千二百余两,今俱不用。又查故明宫殿楼亭门各共七百八十六座,今以本朝宫殿数目较之,不及前明十分之三。考故明各宫殿九层,基址墙垣俱用临清砖,木料俱用楠木,今禁内修造房屋出于断不可已,凡一切基址墙垣俱用寻常砖料,木植皆用松木而已。四十九年谕大学士等曰:‘明季事迹,卿等所知,往往皆纸上陈言,万历以后所用太监,有在御前服役者,故朕知之特详。明朝费用甚奢,兴作亦广,一日之费可抵今一年之用,其宫中脂粉钱四十万两,供用银数百万两,至世祖宗帝登极始悉除之。紫禁城内,一切工作俱派民间,今皆现钱雇觅。明季宫女至九千人,内监至十万人,饮食不能遍及,日有饿死者,今不过四五百人而已。’又谕户部曰:‘国家钱粮,理当节省,否则必至经费不敷,每年有正额蠲免,有河工费用,必能大加费用(原文如此,待查),方有裨益。前光禄寺一年用银一百万两,今止用十万两;工部一年用二百万,今止用二三十万;必如此,然后可谓之节有也。’……”(351—352页)
案:清查慎行(初白)《人海记》,有清初内监人数一条,其数凡一千六百八十六人。(待校,1950.5.15)
1950.5.1
16.明末兵饷
《明史纪事本末》七五,崇祯八年正月甲戌,“初,兵部会户部调南北主客兵七万,马一万五千。每兵日银三分,米一斗五合;马日草一束,银二分,豆三升,银二分。计五阅月,约十一万金云”。
案:所谓草一束银二分者,草一束折给银二分也。豆三升折给银二分也。
《明史》七八《食货志二》:“(崇祯十二年)御史郝晋亦言:‘万历末年,合九边饷止二百八十万。’(13页)今加派辽饷至九百万。剿饷三百三十万,业已停罢,旋加练饷七百三十余万。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万以输京师,又括京师二千万以输边者乎?’”
1951.11.1
17.明末国家支出之日增
《明史纪事本末》七二《崇祯治乱》:“崇祯元年……六月户科给事中黄承昊上言,祖宗朝,边饷止四十九万三千八十八两,神祖时至二百八十五万五千九百余,先帝时至三百五十三万七千七百余。其他京支杂项万历间岁放不过三十四万一千六百余,迩来至六十八万二千五百余。今出数共(四?)百余万而岁入不过三百二三十万,即登其数,已为不足,而重以逋负,实计岁入仅二百万耳。戍卒安得无脱巾,司农安得不仰屋乎?”(31页)
案:“今出数共百余万”,“百”字上疑脱“四”字,当作四百余万也 。
二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迤西会馆
18.御膳所需
明赵可与《孤树裒谈》卷九引《野记》:“御膳日用三羊八鸡,孝宗即位,诏减羊一鸡一。”
案:清代笔记称:“清初御膳,定例百有二十品,至嘉道间,减为六十四品,以示节俭。迨咸丰末年,以内忧外患之间作,又递减至三十二品,及同治初年,又复减去其八,盖出孝贞后之意也。”出处待考。天
1950.5.15 1950.4.22
19.明代内侍巾帽费
明赵可与《孤树裒谈》卷十引《长语》:“正德十六年工部奏,巾帽局缺内侍巾帽靴鞋,合用紵丝纱罗皮等料,成化间二十余万,弘治间至三十余万,正德八九年至四十六万,末年至七十二万。”(抄本五册,十卷,34页)
1950.4.22
20.明国用日增
明赵可与《孤树裒谈》卷八引《震泽长语》:“祖宗时岁用省,以黄蜡一事言之,国初岁用不过三万,迨景泰、天顺间加至八万五千,成化以后加至一十二万,其余可推也。”(抄本四册,八卷,50页)
21.明中叶人民赋税之繁
明陈子壮《昭代经济言》卷四何塘《民财空虚疏》:“国朝取民之法除田土税粮外,如盐课、茶课、金银课、铁课、鱼课、税商船钞(?断句待考)户口食盐、皮角、翎毛、油漆、竹木之类无所不取,固已重矣。近年以来额征之外,杂派物料又纷纷而出,如供用库物料,甲丁库颜料,光禄寺厨料,太常寺牲口料,南京则又供用器皿物料,随时坐派,盖有不可胜数者。民财之耗民生之困此亦大端也。”
改 善 之 法 又,“至于杂派物料亦宜仍照国初旧例,系远方州县产者或令税粮折纳,或以该征税课钱钞收买,差人解送;系京师近地产者,则以各处解到税课钱钞收买,不必坐派,其不急物料量为裁减,如此则民财少省民困可苏,而国家之治可保无穷矣”。(66页)
案:此疏应上于嘉靖初,待考。
二十九年四月一日上午联大总务长室
22.嘉靖时之边饷
《典故纪闻》十七:“嘉靖时……户科都给事中郑茂言,各边钱粮虚糜之甚,奏讨之多,莫有过于蓟镇者,臣查嘉靖三十六年(1557)边饷:密云止八九万,今三十四万有奇;昌平镇止三五万,今十四万有奇。何前后悬绝如是?(此疏上后而蓟总督许论回籍听勘,盖在嘉靖十年)……总理宣大粮饷侍郎霍冀等言,奉旨勘上蓟镇客兵粮饷不敷之数,言:蓟镇主客钱粮自二十九年(1550)而京运始发,至三十九年(1560)而额数愈增,如蓟州主兵年例 不过六七万,今则十四五万矣,客兵不过十数万今则三十万矣,密云主兵年(例)不过一二万,今则七八万矣,客兵不过八九万,今则二十二三万矣。”(295页。参阅“边饷增加之原因”卡片)
30.2.14
23.嘉靖时边费
《典故纪闻》十八:“隆庆时,陕西总督御史王崇古言:迩者户部议边费,谓嘉靖初年(元年,1522)止五十九万,(后二十八年,1549)加至二百二十一万,又十年(三十八年,1559)至二百四十余万,又五年(四十五年,1564)至二百五十一万,而岁入不给。臣惟各边之增费,大都在蓟镇十七,在宣大、辽东、山西十二,而陕西四镇独延绥因选兵入卫,稍增十一,其甘、宁、固,岁额京运,视嘉靖初,非为未增,抑尚多减。今甘肃五万一千有奇,宁夏四万五千,固原九万,延绥一十九万七千有奇,通计四镇岁额,止当蓟镇之半。陕西三边……各镇兵马总计兵二十余万,马十余万匹……一岁刍粮百万计,除京运外,皆取足民屯盐粮,视他镇半请帑银者不同。”(207页)
《典故纪闻》十八:“隆庆时,户部尚书张守直言,自嘉靖十八年(1539)被虏以来,边臣日请增兵,本兵日请给饷,盖自五十九万而增至二百八十余万,士马岂尽皆实数,刍饷岂皆实用耶?臣不敢远举,第以近年一二镇言之:如宣府之主兵一也,在嘉靖四十二年(1563)发银二万,后三年止一万,乃今至十二万矣。大同之主兵一也,在嘉靖三十六年(1557)发银二十二万,次年(1558)二十三万,乃至今二十七万,又以加兵复费十一万矣。举主兵而客兵可知,举二镇而九边可知,天下焉能不困乎……且九边去虏有远近,兵事有缓急,岂必尽烦内帑然后足用?”(310—311页)
30.2.22
24.边饷增加之原因
《典故纪闻》十七:“九边旧无客兵,止有主兵,岁派民运屯盐,足以自给。后因民运多逋,屯盐渐弛,又客兵调遣不常,遂致奏讨数多,中间糜耗特甚。世宗一日谕户部曰:‘朕见诸边疏请内帑,想初因急需,后遂援为口实,岂无侵冒自私之弊?今后必慎度以给。’圣心之明见如此。”(294页)
又,“嘉靖时,廷臣议上理财事,内一款言:‘国初,岁派边储足供岁用,原无请发帑银之例,后缘边疆多警,或广召募,或增营堡,额派钱粮,支费不敷,不得不仰于京储。’”(295页)
又,“总理宣大粮饷侍郎霍冀等言……蓟镇主客钱粮,自二十九年而京运始发,至三十九年而额数愈增(参阅“嘉靖时之边饷”卡片)……盖缘往时蓟镇主客止四五路,今则增为十区,而副参游守增添数倍矣,往时未有客兵,俱主兵调遣,今则山、陕、辽、保分番征调矣,往者在边止于防秋,今则戍守无虚月,无虚岁矣。此年例之所以愈增而愈不足也”。(295页)
案:1.将弁增多 2.客兵增多 3.终年戍守
30.2.13
25.边储浮费及其原因
《典故纪闻》十七:“嘉靖时,延绥巡抚王纶言,陕西四镇边储,自嘉靖十年查覆,今经二十余年,士马日耗,粮饷日增。如延绥镇旧设军六万六千余名,今止五万余名,马二万九千余匹,今止一万三千余匹,岁用五十六万有奇,计浮费不下一十四万;宁夏镇旧设军四万四千余名,今止二万八千余名,马二万四千余匹,今止一万二千余匹,岁用四十一万有奇,计浮费不下十万;甘肃镇旧设军四万五千余名,今止三万五千余名,马二万七千余匹,今止一万八千余匹,岁用四十一万有奇;固原镇旧设军七万九千余名,今止一万一千余名,马三万五千余匹,今止八千余匹,岁用三十四万有奇,计浮费各不下一十六万。求其增费之源,与耗散之弊:有逃亡倒失朦胧滥支,此浮冒积习之弊;逋负侵没,因缘为奸,此征解积习之弊;报警则以小为大,出师则以少为多,地里远近,日期后先,或可缓先发,或应掣故留,此征调积习之弊;使车宾旅,实繁有徒,供给馈遗,冒支储胥,此支放积习之弊。夫额外之费既已日增,法外之奸从而日蠹,即竭内地之财以供边,愈加而愈不足矣。”(291页)
30.2.24
26.明中叶将镇之腐败
《典故纪闻》十七:“嘉靖二十九年兵部侍郎王邦瑞言……比者丑虏深入,守城出战动称无军,其见在者率老弱疲惫、市井游贩之徒,衣甲器械,取给一旦。臣以为卒伍之不足,其弊不在逃亡而在占役;训练之不精,其罪不在军士而在将领。今之提督武臣多世胄纨绔,不闲军旅,平时则役占营军以空名支饷,临操则四集市人,呼舞博笑而已。先年尚书王琼、毛伯温、刘天和皆尝有意整饬之矣,将领恶其害己率从中阻挠,军士久习骄惰,辄倡流言,清理未半,复从中止,凋敝至极。”(289页)
30.2.24
27.诸将用兵九弊
《典故纪闻》十七:“嘉靖时,御史屠仲律言,诸将御寇不善用兵之弊:先发后行,克期始动,前军未起,先声已闻,弊一;谋不预成,计不先定,冥行突进,动陷伏中,弊二;守不据险,屯不列要,奔急救难,贼逸我劳,弊三;兵不专一,主客杂聚,猝遇狡贼,易衣变饰,突然前来,不能别识,弊四;兵无素统,将不预设,一遇有警,猝然命官,本以乌合之人,率以未经识面之将,弊五;法令姑息,纪律不肃,进有必死之恐,退无伏锧之虑,畏敌而不畏将,弊六;地形不习,险易不识,趋利不及,避难不早,弊七;粮糗不储,料理不周,远兵劳役,抚恤未至,枵腹待爨,穷愁思归,弊八;士不精选,勇怯无辨,前击后解,谨然而散,虽悍夫勇士,以无援而力屈,或先奔而丧胆,弊九。九弊不除,虽贲育执戈,莫能济矣。”(291—292页)
30.2.24
28.边防五蠹
《典故纪闻》十八:“隆庆初,蓟镇巡抚刘应节言边防五蠹,内言:行边之使,相望于道,所役者边军,所乘者战马,所食者军饷,既不能有益,又从而削之,此迎送之难。武弁类多贪墨,而文法之吏往往绳之太过,其势不得不曲意迎承,以干荐达,虽厮养陪台,皆过为款遇,有所供亿,皆出军士,此科敛之难,此二者深切边弊。”(300页)
案:盖五蠹《纪闻》仅著其二,应从《实录》补之。
30.2.22
29.京兵南兵之腐败
《典故纪闻》十八:“隆庆时,山西巡抚都御史靳学颜言:‘今虏视边兵易与耳,然边兵则犹有战时,而以杀人为乐,盗马斩级之事接踵见焉。不独边兵,虽边民亦有奋死而一跃者,何者?彼固习见而数尝之。是以边兵则易腹兵,腹兵则易京兵,京兵则易南兵,谓其终世皆不尝寇,不足恃也。臣每见海内有寇,其将非阴医杂职,则丞贰判簿,其兵非乡夫里保,则义勇快壮,而额设之兵,固不可用。往时流贼起霸州(谓刘六、刘七),无几竖子耳,几举中原之卫所而不能当,至不免于边兵之调。嘉靖中年,倭寇发海上,五十余人耳,转掠十余府,至应天门外,而四十八卫者无一人出撄其锋,卒见夷于淮扬民兵之手。此其明验也。’”(209页)
30.2.22
30.军饷六弊
《典故纪闻》十八:“隆庆时,御史刘翾言:‘臣顷见延绥下班军士,颠连憔悴,泣而诉曰:‘行粮月粮,朝廷所以养吾辈者,非不厚也;年例新增,兵部所以请给发者,非不时也;本色折色,督抚所以凭册报者,非不足也。然而下情不通,胥至困毙者:一遏于仓攒之常例,而支放愆期;再渔于将领之使用,而扣克无度;三蚀于家丁之抑勒,而额外取赢;四害于主兵之好逸,而分摆于极冲无暇之地;五迫于修边之太急,而督责以紧关难竣之工;六苦于撤放之太迟,而跋履于暑雨怨咨之日,枵腹以称戈,裂指以荷锸,故困踣至此。’推之他镇无不皆然,宜乘此撤放之日,亟为议处。又案此六弊,在今日尤甚。’”(308页)
30.2.22
31.军士之私役
《典故纪闻》卷十二:“景泰中,给事中林聪等因灾异陈言……”(205页)又,“林聪疏中又一款:‘禁私役以振军旅,祖宗定制,一军不许私役,一卒不许放闲,律有常宪。皇上中兴以来,虑各官私役数多,故自总兵以下给以从兵几人,各有定数,然亦未尝使之放闲而不行操练也。今各营总兵等官,将给与从兵放使,办纳月钱,欲令在营操练者朝夕随从,又有占用卖放至七八十人者,甚至二三百人者,比闻差官点闸,率皆雇倩顶替,不惟军士被其剥削,抑且朝廷虚费粮饷。夫朝廷养育军士,所以防外患,将帅训练军士,所以精武艺,今既私役不赴操练,则军士怠惰,武艺不精,卒有警急,率之使战,岂能得其用哉。乞敕总兵以下等官,如有私役军士者,悉皆退出,原给随从者亦以时操练,则军士无剥削之害,而有勇敢之气矣。’”(206页)
30.2.18
32.嘉靖时军额之阙
《典故纪闻》十七:“嘉靖时,大学士张璁言,景泰初尚书于谦设立十二团营,最为紧要,日久渐废……今虏寇宣府,欲选京军征讨,十二万人选不满二三万,盖由强壮者役占权门,瘦羸者挂名影射。夫户部粮册十二万不缺一人,而点选兵册,仅仅若此……乞敕权要,私占军丁者清出补伍,以充十二万原数……”(280页)
《典故纪闻》十七:“嘉靖七年提督团营官查上十二营官军原额一十万七千有奇,今止五万四千四百有奇,马原额一十五万二百余匹,今止一万九千三百余匹,且其中病惫豗瘠者过半,营务废弛莫甚此时。今承平日久,其废驰又不止此矣”。(案:末二语盖余继登指万历时事也。281页)
30.2.17
33.蓟极赋重
《西园闻见录》卷三十二《赋役前》:“张公汝弼曰:‘长洲民杨芳,景泰中尝以十事上巡抚邹都御使,其“均税额”以为……我朝天下田租亩三升三合五勺。苏淞后因籍没,依私租额起税,有四五斗、七八斗至一石者。苏原粮三十六万,后至百万,今二百七十余万矣。’”案:其所谓“原”似指“元”,“后”似指明前张士诚,待考。“今”指景泰。又称:“元耶律楚材定天下田税,上田亩三升,中田二升五合,下田二升,水田五升。”(是明赋已较元为重)
1956.11.11
34.拖欠钱粮多大户
《西园闻见录》卷三十二《赋役前》:“万镗疏曰:‘……夏税秋粮与凡岁派额办,官府之程督有期,公役之催征甚急,小民无势,欲拖欠而不能,良民惜身畏拖欠而不敢,拖欠者类多豪强大户。’”(16册,7页)
35.士绅与地主
《西园闻见录》卷四十《蠲赈前》:“(王锡爵)又曰:‘有司近出新令,急征官赋,而禁索私租,此亦非通论。今庙堂既不能尽折尽蠲,亦当听田主就户下小熟者量收租,而后可以还官。盖田之荒稔,官府通查则难,田主自查则易。而佃户之租若今年无取,明年可以弃而不种,此田主切身利害,不必尽烦官法者也。’”(19册,24页)
案:此是王锡爵归田时所书。1其反对禁索私租,虽然说明士绅与地主利益一致。2其言今年无取,明年可以弃而不种,是必明代江南有此情况。所谓“无取”即“无所出”,谓种田收获不足以偿地主之租,则明年不愿种矣。弃田不种,地主无收入,故为切身利害。亦可解为田主今年收不得租,则明年必不令佃户再种。收租关系田主切身利益,不必官为代定办法。
36.明万历初苏松富户减少
《西园闻见录》卷四十《蠲赈前》:“万历己卯(七年,1579)苏松水灾,故相徐阶与政府张公太岳书云,自隆庆庚午(四年,1570)间吏兹土者不思以端已裕民为政……旧族故家所在破败……盖里巷之间无富民者数年矣。”(22页)
37.苏松地主欠租
《西园闻见录》卷三十三《催科》:“陈公凤梧当巡抚应天、苏、松等处,岁粮甲于天下,逋欠者多大家,公下令曰租五十石不纳者各户自解。争完报。”(17册,17页)
又:“冯公琦答朱中丞书曰:‘吴越风土物情不甚相远,而吴中抚台之难倍于两浙者,独以催科一事耳。催科事难不在士大夫,亦不在民,难在以民而托之士大夫。士大夫受其投献之利,而小民受偏累之害,缓之则课亏于国,急之则怨归于官,而士大夫之持论者不肯,以为不便于士大夫,而以为不便于民,前人不征民户独征管户之说,虽觉矫枉过直,然竟相与巧诋不蜜嗷排之以去,此亦足以见吴俗之偷矣。’”(17册,13页)
又:“王文肃公与宋可泉抚台书曰:‘钱粮积逋,在往时诚多大姓干没,今亦未尽然。’”(17册,13页)
1956.11.2
38.小民产去粮存之苦及其补救
《明史》七十八《食货志二》:“天启元年给事中甄淑言:‘……小民所最苦者无田之粮,无米之丁。田鬻富室,产去粮存,而犹输丁赋。宜取额丁额米两衡而定其数,米若干即带丁若干,买田者收米便收丁,则县册不失丁额,货民不致赔累,而有司亦免逋赋之患。’下部议复从之。”
39.明初以田多者为粮长
《太祖实录》六十八,洪武四年(1371)九月丙子,“上以郡县吏每遇征收赋税,辄侵渔于民,乃命户部令有司料民土田,以万石为率,其中田土多者为粮长,督其乡之赋税。且谓廷臣曰:‘此以良民治良民,必无侵渔之患矣。’”(12/68/6)
《太祖实录》一百二,洪武八年(1375)十二月丙戌朔,“癸巳,上谕御史台臣曰:‘比设粮长,令其掌收民租,以总输纳,免有司科扰之弊,于民甚便。自今粮长有杂犯死罪及徒流者,止杖之,免其输作,使仍掌税粮。’御史台臣言:‘粮长有犯,许纳铜赎罪。’制可”。(16/102/5)
1953.5.7
40.明代粮长之困
明沈周《客座新闻》 (扫叶山房《五朝小说大观》石印本)“桑民怿嘲富翁”条:“弘治中,常熟桑民怿通判尝过富家,见其碌碌置田产,戏为口号遗之曰:‘广买田产真可爱,粮长解头专等待,转眼过来三四年,挑在担头无人买。’近年民家有田二三百亩者,官司便报作粮长、解户、马头,百亩上下亦有他差,致被赔貱不堪,以田典当输纳;再不敷者必至监追,限期比较,往往瘐死者有之。往年,田亩值银数两,今亩止一二两,人尚不愿售者。其低洼官田愿给与人承种,办粮不用价,人尚有不欲受者。其余朝廷一应供需,岁增月益,皆取于民,民必取之以奉上,下赖以资身。今民不堪命,以致伤生破业。 民怿 之言虽曰嘲之,切由时病。”(明,18页)
28.11.12
41.明代粮长之累
明陈子壮《昭代经济言》卷三唐龙《均田役疏》:“递年派粮编差无所归者,俱令小户赔偿,小户逃绝令里长,里长逃绝令粮长,粮长负累之久亦皆归于逃且绝而已,由是流移载道,死亡相枕,户口耗矣。由是鼠狗窃发,劫掠公行,盗贼兴矣。由是争斗不息告讦日滋,狱讼繁矣。大抵此弊(谓田役之弊)惟江西为甚,江西惟吉安为甚,临江次之,故凡人遇佥当粮长,大小对泣,亲戚相吊,民间有宁充军毋充粮长之谣。”(41页)
29.4.4
42.明代粮长
明冯梦龙《醒世恒言》卷二十《张廷秀逃生救父》:“话说国朝自洪武爷开基……内中单表江西南昌进贤县有一人姓张名权,其祖上原是富家,报 充了个粮长 。那知就这粮长役内坏了人家,把房产陆续弄完。传到张权父亲,已是寸土不存。这役子还不能脱。间壁是个徽州小木匠店,张权幼年间终日在那店门首闲看,拿匠人的斧凿学做,这也是一时戏耍,不想父母因家道贫乏,见儿子没甚生理,就送他学成这行生意。后来父母亡过,徽州木匠也年老归乡,张权便顶着这店。因做人诚实,尽有主顾,苦挣了几年,遂娶了个浑家陈氏,夫妻二人将就过日,怎奈里役还不时缠扰,张权与浑家商议,离了故土,搬至苏州阊门外皇华亭侧边开了家店儿……”(《世界文库》铅印本,207页)
案:据此可知粮长里役之扰累无止境,最后止有逃户一法。
1949.10.5
43.粮长致富
明(万历)丁元荐《西山日记》(《涵芬楼秘笈》)上:“吴兴诸大家缙绅强半起于粮长,其子孙至今繁盛。吾邑如吾族,如朱,如孙,如李皆当粮长起家。”(小山正明:《明末清初の大土地所有(一)》,日本《史学杂志》66编12号,东京大学文学部史学会出版,昭和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案:小山正明为北海道大学助教。
44.明中叶后赋役之情况
《明书》六十八《赋役志序》:“明太祖定赋役法……所以防后世之滥于征役者深且至,而二百余年享世治平无大故,往往遇灾则蠲,覃恩则蠲,恒至数百万,而帑府盈牣,百姓不苦役。要自万历末年边事纷拏,典章废堕,议增兵则加,议修陵殿则加,议筑边垣则加,然犹有名而取,亦第三四款而已。迨 至季世则有不可言者 ,无名之摊索,动辄百种,或朝廷赦之而不得之吏胥,朝廷不派而偏得之吏胥。哀哀赤子愁苦莫伸,地 之所产不足仰供 ,身 之所劳不获少弛 ,而天下遂大乱。”
45.明代田赋收入
《明史》七十八《食货志二》:“嘉靖二年(1523),御史黎贯言:‘国初夏秋二税,麦四百七十余万石,今少九万;米二千四百七十余万石,今少二百五十余万。而宗室之蕃,官吏之冗,内官之众,军士之增,悉取给其中。赋入则日损,支费则日加。’”
《明书》六十八《赋役志》:
国初洪武二十六年(1393):
46.明代丁役制之弊
《明书》六十八《赋役志》:“其后法益圮……诸上供公费,既输银于官为 支解 ,而官府诸公需私费复给所输银于坊里长为 营供 。又其后诸名里甲钱入官者,公钜经费给不能一二,而供者十百,甚且一无所给,而亶责之民也,于是计值年里甲户若干,丁粮若干,分为十二总,总以月为只应曰值月,郡守长而下至簿尉各以坊长 承值 其衙,若官司外出,宾旅经由,诸夫马供张饮食,毕于民乎给,而里甲先病。以其非里甲正派也,故豪有力者例得以高坐而免,而益并其重于平民,而甲首在官者即又更赋诸十甲,十甲多单下户易虐使,里长因与官为市……言诸官为督责于公赋不异,甚且鬻妻质子以更费,而十甲又甚病。比均徭出则省司 听解 者最病。所 部解 类皆 上供额 ,皆 京徭 ,诸收纳皆中官,恣留虽不易中,不中则往复改买,至倾产以更。次者直堂库子,府州县官若吏胥,诸日用费必取给焉,至日费数十金;或钱粮征不及者辄借输,后不能尽偿,又主出纳查盘,督过于巨积金银库为独急。又次者仓库斗级, 主守 劳苦未论,而监临 查盘 之费繁,又查盘仓出米稍赢名 过收 ,稍耗罪 折阅 ,当 主守 时业以工徒为必得之罪矣。又仓所收受,必支放满乃得代,所为编二役银仅与他顾役等,而费至十百不啻也。他诸徭稍轻减,而浮于编额者亦率各加倍蓰为共。其本境内有驿站递运所者,各口水夫马匹以 支应 ,皆徭编,即简僻地亦输银为 协济 ,其在所无驿递而往来需给力者,毕均之于民,而均徭益又病。”
47.明代田役之弊
明陈子壮《昭代经济言》卷三唐龙《均田役疏议》:“江西有等巨室,平时置买田产,遇造册时,贿行里书,有飞洒见在人户者,名为 活洒 ;有暗藏逃绝户内者,名为 死寄 ;有花分子户,不落户限者,名为 畸零带管 ;有留在卖户,全不过割者;有过割一二名为 包纳 者;有全过割者,不归本户,有推无收,有总无撤,名为 悬挂掏回 者;有暗袭京官、方面、进士、举人脚色,捏作 寄庄者 。在册不过纸上之计,在户尤皆空中之影,以致图之虚以数十计,都之虚以数百计,县之虚以数千万计……”(41页)
29.4.4
48.明代中叶徭役之繁
《昭代经济言》卷四何瑭《民财空虚疏》: ( 徭 役 之 繁 ) “仰维国朝使民之法,除里甲正办外,如粮长、解户、马头、馆夫、水夫、马夫、衹候、弓兵、皂隶、门禁、厨斗之类(原作“数”,疑误),无所不役,固已多矣。近年以来,常役之外,杂派纷纷而出,如砍柴、抬柴、修河、修仓、运料、接递、站夫、铺夫、闸夫、浅夫之类,因事编佥,盖有不可胜数者……民财之耗,民坐之困,此亦大端也。 ( 改 革 方 法 ) 臣窃(原作“切”,改)以杂派夫役既不可免,惟编之有数,用之有时,庶可少宽民利,使受一分之赐,宜令各州县通将人丁查出,略仿古昔‘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之意。其人丁除占役优免外,每人五丁编夫一名,岁役不过一月,每丁各该六日,不行者贴工食银一钱二分。南方以田起夫者,则每田百亩作人一丁,计数编夫俱准前例。或本处工多夫少,如其工可缓者,令挨年次策举行;不可缓者令将邻近州县夫通融协济。大法远者出银,近者出力,或民自赴工,不愿出银者听从其便,如本处邻近通无工者,则宽以与民。”(66页)
案:此疏当为嘉靖初年所上,以疏前有‘论正德年事’也。天挺记于昆明大西门外龙翔街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总办长处总务长室。
29.4.1下午四时半
49.征一法
《明史》七十八《食货志二》:“征一者,总征银米之凡(《明书》云:‘以正亩括其征未征银之凡。’)而计亩均输之。其科则最重与最轻者,稍以耗损益推移。重者不能尽损,惟递减耗米,派轻赍,折除之,阴予以轻。轻者不能加益,为征本色,递增耗米,加乘之,阴予以重。推收之法,以田为母,户为子。时豪右多梗其议,(顾)鼎臣独以为善……顾其时,上不能损赋额,长民者私以己意变通。由是官田不至偏重,而民田之赋反加矣。”
案:时在嘉靖十八年(1539)主之者应天巡抚欧阳铎、苏州知府王仪。嘉靖十八年,首辅夏言,大学士顾鼎臣,户部尚书李廷相(五月前)、梁材(五月后)。只调剂田赋,使重轻相当,尚未计入丁役。
50.十段锦法
《明书》六十八《赋役志》:“而征一法、一条鞭、十段锦、纲银,诸于在所异名而同贯……十段锦者,计每岁银力差(银差力差)各若干,总计十甲之田,派为定则,如一甲有余则留二三甲用,不足即提二甲补之。凡免田十年止免一年,一年之内止本户,若寄庄及原籍已免不再免,如金银库革定名徭编之旧,照司府例纳银为募人工食费,止令巡守弗支收。其支收委之吏,而毫末承禀于官,需索者不得行,而诛求者自敛。又以时得代,不久,若查盘吏有身家不得窃逃,而仓斗级于旧有募充、亲充,若亲充偿所耗固当,而募充有耗折令徭户偿,是教之盗。乃募吏充,岁加脚费,而折耗责之,势不敢自盗,又年终而更无浥烂忧,又甚便。诸递运夫马俱官吏支应。若诸法皆都御史庞尚鹏、周如斗、刘光济,参政王宗沐前后条上者,上辄从之,遂随地行之不衰。”
案: 庞尚鹏 《明史》二二七有传,嘉靖末行一条鞭法; 王宗沐 《明史》二二三有传。又按十段锦法已极近一条鞭法,即丁役费由田亩分派,不过十段锦法以里甲为单位,十甲之役由十甲之田担负,而条鞭则以州县为单位也。
51.一串铃法
《明史》七十八《食货志二》:“时又有纲银、一串铃诸法……一串铃则伙收分解法也。”(案:时在嘉靖十八年前后,1539)
52.纲银
《明史》七十八《食货志二》:“时(案:指嘉靖十八年,1539)又有纲银、一串铃诸法。纲银者,举民间应役岁费,丁四粮六,总征之,易知而不繁,犹纲之有纲也。”
《明书》六十八《赋役志》:“其纲银法者,举民间应役岁费,丁四粮六,总征之,在官法易知不繁,犹纲有纲一举而尽也……若诸法皆都御史 庞尚鹏 、 周如斗 、 刘光济 ,参政 王宗沐 前后条上者,上辄从之。”
案:所谓丁四粮六者,可有两种解释:一、民间一年之应役费,由有丁之户担任十分之四,有田之户担任十分之六,全国按人丁土地平均分担。二、民间一年之役费田赋,按丁四粮六调剂之,即丁费减收(80%),田赋加征(120%)。待考。
53.正德后百姓负担日重
《纪录汇编》卷一百七十六《四友斋丛书摘抄》卷三:“正德以前,百姓十一在官,十九在田,盖因四民各有定业,百姓安于农亩,无有他志,官府亦驱之就农,不加烦扰,故家家丰足,人乐于为农。自四五十年来,赋税日增,徭役日重,民命不堪,遂皆迁业。昔日乡官家人亦不甚多,今去农而为乡官家人者,已十倍于前矣;昔日官府之人有限,今去农而蚕食于官府者,五倍于前矣;昔日逐末之人尚少,今去农而改业为工商者,三倍于前矣;昔日原无游手之人,今去农而游手迩食者,又十之二三矣。大抵以十分百姓言之,已六七分去农。”(10页)
54.银额之始
“……承种,照依原额征纳租银……”(454页)
“嘉靖八年题准:查勘过正阳等九门外苜蓿草场地……其余每亩上则征银五分,中则四分,下则三分……召细征银解部……”(454—455页)
案:此与二页“宫田”一条同在1529年。
在成化时只有征粮一石折银若干之规定,尚无银额。(见482—483页)
55.丁银纳钱之累
明于慎行《谷山笔麈》十二《赋币》:”租、庸、调之法,三代之遗也。孟子所谓‘粟米之征’即有田之租;‘力役之征’即有丁之庸;‘布帛之征’即有家之调。合而为一,则用其三矣。”(12—13页)
“汉唐后法,民有口赋,计口输钱,即今之丁银。至于租税之类,皆以谷帛绢等物输之于官,不尽取钱也。今别税银、差役,皆纳银钱于官,不准本色。民间以谷帛布绢贱卖取银,其费倍称。如有司肯从民便,除起运钱粮折色上纳,其余存留钱粮及银差工食,许以谷布等物随有上纳。纳时必贱,少过数月,其价已长,民间无贱卖之累,官府有羡余之积,亦赋役中之平准也。惜其以避忌之心,踵因循之政,无能开其端者耳。”(明版,13页)
案:丁银征银是必当时有其需要与方便,于氏以为累民,看出当时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于氏为山东东阿人。农民“贱卖取银,其费倍称”说明当时商人之乘机牟利。商人只在盘剥逐利,而不能广通有无以刺激生产此亦中国社会长期停滞原因之一。
56.正德时福州均徭役
《明史》二〇三《欧阳铎传》:“欧阳铎,字崇道,泰和人。正德三年进士……出为延平知府……调福州。议均徭曰:‘郡多士大夫,其士大夫又多田产,民有产者无几耳,而徭则尽责之民。请分民半役。’士大夫率不便,巡按御史汪珊力持之,议乃行。嘉靖三年擢广东提学副使……”(12页下)
57.平米
明(崇祯时)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三十二《户部·赋役前》:“隆庆元年(1567)户部覆巡抚林润疏改折二事,谓各省粮额俱以夏税、秋粮、马草为正赋,差徭、增编为杂派,唯是苏、松诸郡不分正杂而混征之,名曰平米。”
案:据此,平米亦条鞭之流也。
1954.12.13
58.小包大
《纪录汇编》卷一百三十五《豫章漫抄摘录》:“江西大家赖粮,经催之人往往设法取价于小户,有粮不满升者,索银至五六钱,其名曰:小包大。吾邑三乡岁难并稔,大家有立户在此一乡,而田亩在彼一乡者,此乡遭荒而彼乡成熟,则据户蠲免,谓之熟作荒,事相偶类,皆弊政也。”(4页)
59.方克勤
《纪录汇编》卷一百四十八《余冬序录摘抄》卷一《内篇》:“天台方克勤,洪武四年知济南府事。时始有诏民垦废田者,阅三载乃税,吏徼近功,不俟期敛之,复以田定其科繇,民益惰田不增辟。克勤与民约定为简书,列其丁产为上中下三等,复析为三。每有征发,恒视书为则,吏不敢并缘为奸……此今日三等九则之法也。有事均繇者,徒论田粮而不酌之丁产,繇其得均乎。《宋史》叶衡知临安府于潜县,户版积弊,富民多隐漏,贫弱困于陪输,衡定为九等,自五以下除其籍,而均其额于上之四等,贫者顿苏,民户等则之法,盖见于此。”(24页)
60.盐米与户口钞
《纪录汇编》卷一百五十一《余冬序录摘抄》卷四《外篇》:“五代晋天福间,南唐括田定赋,每正苗一斛,别收三斗与民盐二斤,谓之盐米,随苗附籍,朱批带纳。后周世宗取淮、盐场入周,盐遂不支。宋平江南,收米如初……宣和言利之臣忽增为六半八升二合,民力大屈。绍熙中,在处守臣先后建明陆续均减,而在饶者乞宋末始除。事载马端临《减苗记》可考。虽然此事在宋特故属南唐诸郡地然耳,他州无此害也。国朝班户口食盐于天下,而收其钞曰户口钞,盖以盐课钞也。今盐不班已数世矣,而民岁出折银钱户口钞如故,天下咸病于是。”(21页)
61.精米变糠
《纪录汇编》卷一百七十六《四友斋丛说摘抄》卷三:“余在南都时,家中因倭寇之变,避难来依,家口颇众,时籴仓米以继食,买军家筹到仓会支。初到时,每支米一石量出一斗,米皆精好。至丙辰年止彀正数,后渐减少,一石只九斗四五升矣,而糠谷几半,又加以黄侍郎之苛细,遂启庚申之变。继此吕沃洲为总督,因见访及,余告之故,沃洲遂校勘斗斛,时时到仓巡视。各管仓主政,初皆遵守约束,收米皆不苟。后一年余,一主政徽州人在仓收粮,纳乡人之贿,粮只二百余石,而入糠谷几三四十石矣。”(2页)
62.粮里征粮乃天下一大蠹
《纪录汇编》卷一百七十六《四友斋丛说摘抄》卷三:“府县若要钱粮起总,第一须禁粮里侵收……盖各里派征钱粮,譬如本户该征白银十两,但纳串二三两与粮里,收去银三四两,则粮里绝不敢至其家催办矣。其间刁滑之徒又皆观望,以此挟持,粮里复不敢至其家催办,则钱粮何日得清!此皆朝廷血脉,百姓脂膏,今但以资此辈渔猎,或累年侵收,买田造房,家至殷富,而逋负日积,每岁以数十万计,其有告首在官者,但发老人查勘,夤缘买免,复不深究,则何所畏而不侵收乎?故今闾阎无赖之徒,有用银二三十两买充公务粮长者。上亏国课,下残民命,此天地间一大蠹也。”(17页)
63.一条鞭实行前各地的赋役改革
64.一条鞭法
《续文献通考》二:“(神宗万历)九年通行一条鞭法。”(1581)
《明史》七十八《食货志二》:“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立法颇为简便。嘉靖间,数行数止,至万历九年(1581)乃尽行之。”
《明书》六十八《赋役志》:“其后倭夷作乱……盗起湖广……国用益耗殚,终未尝,额外加派。即户工部不时有所需,而民里甲均徭上下之费日浮于旧,而 征一法 、 一条鞭 、 十段锦 、 纲银 诸于在所异名而同贯……一条鞭法者,通州县十岁中税粮,存留起运额若干,均徭里甲土贡顾募,加银额若干,通为一条,总征而均支之也。其征收不输甲,通一处丁粮均派之,而下帖于民,备载所应纳之数于帖,而岁分限纳之官,其起运完输若给寡,皆官府自支拨。盖轮甲则递年十甲充一岁之役,条鞭则合一处之丁粮充一年之役也,轮甲则十年一差,出骤多易困,条鞭令每年出办所出少易输,诸役钱分给主之官,承募人势不得复取赢于民,而民如限输钱迄闭户卧,无复追呼之扰,民称便,北方行之如金科玉律焉。”
万历九年
首辅:张居正;大学士:张四维、申时行;户部尚书:张学颜;工部尚书:曾省吾;都御史:陈炌。
案:《明史》二二七《庞尚鹏传》:“庞尚鹏,字少南,南海人。嘉靖三十二年进士……改按浙江,民苦徭役,为举行一条鞭法。”事在嘉靖末。
粮:存留起运,计亩交银。
役:均徭里甲,上贡雇募。
原名目多,今名目少;原交时不一,今一齐交;
原交钱交米复杂,今交从简;原十甲分任十年,今十甲共任一年;
原十年一轮,骤多易困,今出少易输。
65.一条鞭之始
万历《明会典》二十:“(隆庆)四年题准:江西布政司所属府州县各项差役,逐一较量轻重。系力差者,则计其代当工食之费,量为增减;系银差者,则计其扛解交纳之费,加以增耗。通计一岁共用银若干,照依丁粮编派,开载各户由贴,立限征收。其往年编某为某役,某为头户贴户者,尽行查革。如有丁无粮者编为下户,仍纳丁银,有丁有粮者编为中户,及粮多丁少,与丁粮俱多者,编为上户,俱照丁粮并纳。著为定例。”(原注:‘此一条鞭法之始。’534页)
案:此谓始于隆庆四年。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十四“唐德宗”:“两税之法行之数百年,至宋而于庸外加役焉。役既重派于民,而作辍犹无定也。至成化中,而朱都御使英者,又为一条之法。于夏秋税粮之外,取滥派之杂徭,编于正供,箕敛益精,而漏卮愈溃。迨乎兵兴用棘,则就条鞭之中,裁减以输京边,而地方之经费不给,又取之民而莫能禁制……杨炎以病民而利国,朱英以利民而害民……”(世界书局本,492—493页)
案:此谓始于成化时。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三》:“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银差,盖十年而一值。嘉靖末行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顾募、加银之例,一条总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银、力二差又并入于两税也。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杂役仍复纷然。其后又安之,谓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岂知其为重出差乎?使银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条鞭之利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古籍出版社,26—27页)
案:此谓始于嘉靖时。
1959.11.1
66.一条鞭法始于嘉靖十年
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三十二:“吴登瑞曰……嘉靖十年南赣都御使陶谐以赣名邑,而徭役重,其杂差之故耳。乃奏行条鞭法,概算于田,总括众役,每夏税、秋粮计田一亩,纳银止于二分三分,民自乐于征输,而官不劳于督理,编审之时更无分外诛求,官民两获其利。”(20页)
67.一条鞭法与海瑞
《明史》二二六《海瑞传》:“尝言欲天下治安,必行井田,不得已而限田,又不得已而均税,尚可存古人遗意。故自为县以至巡抚,所至力行清丈,颁一条鞭法,意主于利民,而行事不能无偏云。”
案:海瑞在万历十三年(1585)年七十二岁,应生于正德九年(1514),万历十五年卒(1587)。
《纪录汇编》卷二百十六《新知录摘抄》“一条边”条:“善计天下者以安民为本,安养斯民者,以革弊为先。海公瑞巡抚南畿,慨小民困于徭役之不均也,乃立为画一之法,以一县繁简适中者为准,总计徭役几何,当用顾直几何,于是概一县之田除一切应优免外总计田亩几何,一亩当出顾直几何,不论官民惟按户计亩,按亩收直,其编派差徭官自办,顾遂以其式颁诸郡县,一体行之,名为一条边。权豪莫肆,贫困少苏,诚良法哉。不特施之南畿,推之天下可也。此法行而天下平矣。惜书吏为奸,奉行无状,一丈量之余,亏口有大小,册籍有虚伪,甚至有势者除沃壤为荒地,无势者开旷土为良田,隐弊百端,难以枚举。虽讼愬繁兴,有司莫能清稽规正,民但鼓腹含冤,仰屋窃叹而已。呜呼,除一弊,滋一弊,改革之难诚难哉!然则小民何时而获苏息也,可为于邑也夫。”(29—30页)
68.一条鞭法之施行
《明史》七十八《食货志二》:“隆、万之世,增额既如故,又多无艺之征,逋粮愈多,规避亦益巧,已解而愆限或至十余年,未征而报收一县有至十万者。逋欠之多,县各数十万,赖行一条鞭法,无他科扰,民力不大绌。”
又,“ 嘉、隆 后,行一条鞭法,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于是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小民得无扰,而事亦易集”。
69.万历初条鞭随宜酌处
《明神宗实录》二二〇,万历十八年二月戊子,“户部奏言,工科右给事中曲迁乔议行条鞭之法,以差银必兼丁地,定地必较肥瘠,觅役必厚工食,我国家因田以制赋,按丁以审差,即古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之意,但法久弊滋,于是不得已立为条鞭之法,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虽非祖宗之旧制,亦革弊之良法矣。但有司行之有善有不善,是以地方亦间有称不便者。今宜行各抚按,将见行条鞭之法,或有司奉行未善者,则随宜酌处。如病在雇役,则宽议其工食,使人不苦于应募,如病在里甲,则严禁其暗用,使人得安于田亩;或则(根据)壤成赋,勿使下地暗包上地之粮,或九则征银,勿使贫民概应富户之役。调停既当,人自乐从。诏如议行”。(392/220/7)
1955.1.4
70.万历时条鞭之外另行增派
《明神宗实录》一八七,万历十五年六月丁亥,“户部覆,礼科右给事中袁国臣等题,条鞭之法,有司分外又行增派,扰民殊甚,宜行各抚按查验,除小民相安外,或有未便于民,中间应增应减,酌议妥当,务求官民两便。如有分外复派里甲者,听抚按官参治。上曰:各处编审粮差,于条鞭之外重派里甲,系有司任情坏法,扰害小民,著差抚按官严行禁约,着实参治,不许姑恩纵容”。(386/187/14)
71.一条鞭与两税
明于慎行《谷山笔麈》十二《赋币》:“杨炎两税之法即今之条编(原文)也。……两税者,先计州县应用及上供之数,以制其入,约百姓丁产以定等级,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其租、庸、调及新增科目一切罢之,盖合丁田而一之也。陆贽极论其弊。”(13页)
“两税之法即今之条鞭,条鞭以地产为率而不计其赀,故农困而商宽,与陆公所陈大略相似。”
“南唐按民田以肥瘠定税,调兵、兴役及他赋敛,皆以税钱为准,民间便之。此江南条鞭之法所由始也。”(12页)
72.一条鞭亦有弊害
明刘仕义《新知录摘抄》(《纪录汇编》二百十六)“一条边”条:“善计天下者以安民为本,安养斯民者以革弊为先。海公瑞巡抚南畿,慨小民困于徭役之不均也,乃立为画一之法,以一县繁简适中者为准,总计徭役几何,当用顾直(今曰雇值)几何,于是概一县之田,除一切应优免外,总计田亩几何,一亩当出顾直几何,不论官民惟按户计亩,按亩收直,其编派差徭官自办顾,遂以其式颁诸郡县,一体行之名为一条边,权豪莫肆,贫困少苏,诚良法哉!不特施之南畿,推之天下可也。此法行而天下平矣。惜书吏为奸,奉行无状。一丈量之余,弓口有大小,册籍有虚伪,甚至有势者除沃壤为荒地,无势者开旷土为良田,隐蔽百端难以枚举,虽讼愬繁兴,有司莫能清稽规正,民但鼓腹含冤 , 仰屋窃叹而已。呜呼,除一弊滋一弊,改革之难诚难哉!然则小民何时而或苏息也,可为于邑也夫!”(《丛书集成》影明本,58—59页)
案:此书有“星变”一条,述世宗宾天事,盖作于穆宗即位后。又有“有感诗”一条,有隆庆辛未(五年)事,则更在后也。又“李节妇”条目云“嘉靖丙午(二十五年)方十有九岁”,则刘氏盖生于嘉靖七年。
29.1.7
73.张居正论一条鞭
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三二:“张居正与□□□书曰:‘条鞭之法有极言其便者,有极言其不便者,有言利害半者。仆思政以人举,法贵宜民,执此例彼,俱非通论。故近拟旨云,果宜于此,任从其便,如有不便,不必强行。朝廷之意,但欲爱养元元,使之省便耳,未尝为一切之法以困民也。若如公言徒便于士大夫而害于小民,是岂上所以恤下厚民者乎?公既灼知其不便,自宜告于抚按当事者,遵奉近旨罢之。’又曰:‘条鞭之法,近亦有称其不便者,然仆以为行法在人,又贵因地,此法在南方颇便,既与民宜,因之可也。但须得良有司行之耳。’”(20页)
1954.12.13
74.吴登瑞论一条鞭
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三十二:“吴登瑞曰:‘……所谓均徭者可行于江南,而所谓条鞭可行于江北。何也?江南县大民众,十年而一役之,犹或可待;江北县小民寡,即三四年而已周矣,不行条鞭岂能持久乎?今观江南粮役亡身破家,固困也,而江北杂差颇无休息,亦困也。’”(26页)
案:吴登瑞不知何时人,或在嘉靖中叶之后。
1954.12.13
75.于慎行论一条鞭
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三十二《于慎行与宋抚台论赋役书》:“伏承尊谕,以条鞭便否下询……所谓条鞭者,自万历初年敝邑旧尹白君始议行之,至今且二十年。邑士民皆称其便,而他邑则有谓不便者……夫条鞭者,一切之名而非一定之名也。如粮不分廒口,总收分解,亦谓之条鞭;差不分户,则以丁为准,亦谓之条鞭;粮差合而为一,皆出于地,亦谓之条鞭;丁不分上下,一体出银,此丁之条鞭;地不分上下,一体出银,此地之条鞭;其名虽同,而其实不相盖也(“不相盖”就是说不相概括)。敝邑所谓条鞭者,税粮不分廒口,总收起解,差役则除去三等九则之名,止照地编派,丁不论贫富,每丁出银若干,地不论厚薄,每亩出银若干,上柜征收,召募应役,而里甲之银附焉。此敝邑条鞭之略也。然而有便有不便者,其说何居?旧时差役之法,如夫役一名,该银若干,各佥上八则人一户,谓之头役,而以九则花户贴之,别有闲名代当,给领由帖,自向头役打讨,如数受成,使其取偿于贴户,而所谓贴户者,人数众多,居有远近,所贴银数或以钱计,或以分计,头役不能遍讨,甘于包贴,而代当之人亦不能纯得银,大抵尺布斗粟皆昂其直以予之,故两受其负。自条鞭法行,差银上柜,按季给银,代当者得本色银钱,无折准之苦,应差者照地丁出银,无包贴之累,此不坐头役之便也。旧时征派税粮,预选殷实之家,佥充大户,列肆自收,完日各照廒口给批自解。当其收时,钱银入手,未免妄费,及至解纳,侵渔已多,势必赔偿,甚有鬻产质田,尽室流徙者,自条鞭法行,粮银上柜征收,但佥一柜头守之,止知投入,不晓锱两,无从侵牟,亦免贴补,此不佥大户之便也。旧时里甲之役,十年一轮,谓之见年,一切买办支应俱出其手,九年之息不足以当一年之费,今将里甲银数并入产银,官吏支销,里牌胥徒不知有轮当之苦矣。此不应里甲之便也。旧时门丁均徭分为九则,三年一审,置产多者则自下升上,弃产多者则自上擦下,故里书造册有诡寄之弊,士夫居间有请托之弊,里老供报有贿买之弊,官吏受财有轻重之弊,自条鞭法行,均徭不审,而此弊尽除矣。此不审均徭之便也。盖敝邑所以称便者如此。旧法编派均徭有丁银、门银,而无地银,则总括其赀产而为之高下也。今去其门银,而以地银易之,惟计其产,不科其赀,则田家偏累,而卖贩之流,握千金之赀无陇亩之田者,征求不及焉。此农病而逐末者利也。上八则人户,旧有丁银门银,今去其门银,令丁银与上八则等,而易以地银,是下户病而中人以上利也。滨海斥卤之地,如济之东北;荒弃不耕之地如兖之东南;故皆一望无际,颗粒不收,平时夏税秋粮犹累里牌包纳,若更加地差,则里牌亦不能支矣。是成垦之田利,而荒弃之田不便也。盖他邑所称不便者如此。综之,敝邑所谓称便者,在四弊之除而地无荒弃也。以我之便而谓彼之不便,以彼之不便而夺我之便,岂其情哉!今东省州邑,百有八城,有如敝邑之称便者不可知其几何,必其无荒田者也。有如他邑之便者不可知其几何,然必其有荒田者也。今欲使他邑之不便者,皆如敝邑之称便,则不必照地亦自可行。何以实之?粮银上柜即可不佥大户,不必差之照地与否也。差银上柜即可不佥头役,不必出于地而后可上柜也。里甲并入均徭,即可不当见年,不必出于地然后可并也。惟差不照地则均徭当审耳。然欲不审均徭,而一切照地亦自有处。丁之贫富,地之厚薄,或相倍蓰,或相千万,其来久矣。富而一丁之飨不啻贫民千百,而丁银无差等,何以服丁之贫者?上田一亩之价有至二三两者,下田一亩不能数铢。而地银无差等,何以服地之瘠者?诚于丁存九则之名,田有三等之别。而于工贾市肆之流稍有以裁之,则照地偏差亦可通行无弊矣。然又有说:天下有治人无治法,敝邑所以至今称便者,以十余年来长吏皆得其人,能润色而损益之也。设或不然,岂能无弊?何者?大户不佥矣。倘使柜头称收则有大户之侵欺,或别佥富民征解,则有大户之赔补,是大户之苦固在也。至于不坐头役,亦有流弊。盖差有头役代当之人,自以其便取之于民,虽有折准,缓急可济,今使待哺于官,必及期而后领,当其未及,势必称贷,以济急需,及其已得,则钱出官柜即入债家之手,加息重贷,子数日增,展转再三,各抱空质,于是头役之苦,不在民间而在代当之人矣。此但就中少加调停易为力也。然此就其利病而言耳。至于溯本穷源,因名核实,则条鞭之法于古今旧制实有不合者,请直陈之。物惟不齐,而思以齐之;分惟不均,而思以均之。我朝成法所以分三等九则者,正以其齐不齐而使之均也。今不分三等,不分九则。凡丁与地而一之,此所谓一切之法也,于我朝之旧制亦少更矣。又不但此。古之制赋,虽沿革不常,名目各异,大要不出租庸调之法。我朝润色而用之。所谓丁银者即有身之庸也;所谓门银者即有家之调也;所谓税银者即有田之租也。今田既有税粮,而益之以地差,差出于门丁,而去其门银,是田不止于租,而家可无调也。非法古之意矣。又不但此,有户有口,自上古以来未之有改,今不分三等九则,而但以丁起差,则按图而披,不知某为某门,是有口而无户也。条鞭之法,其善如彼,而名义之间乃有谬于古而悖于今者,则何以策之而可乎?统论此法,便于南者多,便于北者少;便于粮者多,便于差者少。而其所谓便不便者,前所陈之四弊而不论其照地与否也。诚于头役、大户、里甲、均徭四事如敝邑之法行之,则照地便,不照地亦便;使四弊之名尚存,则地银与门银无以分也。惟台下察之。”(十六册,27—29页)
1954.12.13—19
76.盐钞
《明会典》十七,“万历十二年(1584)议准:以后地方灾伤,抚按从实勘奏,不论有田无田之民,通行议恤。如有田者免其税粮,无粮免者免其丁口 盐钞 。务使贫富一体并蒙蠲恤”。(468页)
案:此在一条鞭之后,而丁口仍有盐钞,知条鞭所合者只是赋与役,清代再一度合并成为丁粮合一,盖为有此类盐钞等也。
《汇纂元谱南曲九宫正始》:“从无者曰增,向缺者曰补,考据得当者曰正,有词无目者曰附,有目无词者曰缺,九宫同之。”
第四节
明代思想之解放与西学之东渐
一、明代之学术思想
1.明清学术思想
讲述要点 待正
社会对于哲学的观点,是属于上层建筑的。(《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学问题》1页,人民出版社版。参考。)
上层建筑是由基础产生的(同,3页),是适合于基础的(同,1页),是积极帮助自己基础的形成和巩固的(同,3页),是积极为基础服务的。(同,3页)
明初,朱熹的思想最为盛行,大家都崇尊朱学,朱子认为“天下之物全有其所以然之理”,“未有物而已有物之理”,“未有这事,先有这理”,这是认为意识是第一性的,而物质反是第二性的,这是唯心主义。
朱熹认为天地万物都有它的理,天地万物理的总和就是太极,太极就是天地万物的最高标准,他说“太极只是个极好至善的道理”,是自己心外一个抽象的东西。这正是客观唯心主义的思想。
当时何以大家崇信这种思想呢?
因为朱熹认为太极是永存的,是不变的,这正是封建地主政权所欢迎的,封建统治者所提倡的,因之朱子的学说受到了大家的支持和崇拜。明初的思想受到一定的束缚。
这种束缚影响了明初的学术思想以及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保守。
明代思想界的束缚情况到了中叶有了变化,就是陈献章、王守仁等人对朱子思想的怀疑,开始要跳出它的束缚,开始从独尊的学派中脱出而自由的思想,这种势力越来越大,造成明中叶后的王学思想。
这种变化当然是从基础的变化来的,斯大林说:“当基础发生变化和被消灭时,那末它的上层建筑也就会随着变化,随着消灭。”(《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学问题》,2页)
明朝正统末年的邓茂七(1448—1449)、宪宗初年的刘千斤(1465)起义,都反映了社会经济基础倾向动摇的情况。
当然这种变化只是小变化,不是大变化,反映在思想方面也是小变化,不是大变化。
王守仁(1472—1528)认为“意之所在便是物”,依然是唯心主义者,但他的主张与朱熹又不同。他认为“意”是“心之所发”,认为“人心是天渊,无所不赅”,认为“心”就是“理”。所以他是主观唯心论,与朱子的客观唯心论不同。(朱以为心虽变而理常存。)
王守仁认为人心有“本心”,譬如见小儿将入于井,赶快去救,这就是“本心”,“本心”就“良知”。是好的,是对的,要保持起来。譬如见小儿将入井想去救,又想到他的父母和我有仇恨,或他的父母不是善良之人,因而停止不去救,这就是“私欲之蔽”,而不是“本心”了,这就不是良知,是坏的,是不对的,要消灭它,克服它。
王守仁认为应该把好的、对的这个“良知”扩大它,实行它,所以主张“致良知”,他认为“良知”是知,“致良知”是行,知行是合一的。他说:“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工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只说一个知,已自有行在;只说一个行,已自有知在。”因此大家说它“知行合一”说。
王守仁认为知行是合一的,“只说一个知,已自有行在”,发展下去就使人脱离实践,实在是有知无行,知而不行。而他所谓知又不是从客观规律中得来的,而是从心中想出来的,因此他的知也是无根据的,不正确的。
因此,明中叶以后的思想是解除了一些明初的束缚,当初解除束缚时是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不久以后,就造成了很坏的影响,那就是空疏和脱离实际。
到了明末,学术思想又有了变化,也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变化而引起的。阶级矛盾尖锐了,城市发展了,国防隳毁了,处处促使人们要从实际中去作,要求致用,而不是只在说空话。
这许多学者都是讲求实际工作的,而且有唯物倾向。这种思想到了清初,随着生产恢复、安定和发展,因而也得发展,走向广泛,走向阔大,既主致用,有用就行,因而不能限于一方面。于是各种思想都有,有朱有王,有宋有汉。
到了清朝中叶,社会又起了变化,长久发展的局面中,潜伏了新因素,要求深入搞清楚最切近人生的问题。这些思想发展成为戴震(1724—1777)的思想。
戴震认为“古圣贤以体民之情遂民之欲为得理”,也就是除了日常生活以外,没有什么超生活、超人情而独立存在的理。他认为阴阳五行即是道,道是生生不息的,因此“理”和“道”是有实体的,而不是超时间超空间的抽象的理,这是唯物主义。
戴震认为阴阳五行的流行,是有一定条理的,天地万物是可以说明的,“有物有则”,他是承认有客观规律的。他是承认宇宙是可知的。
因此,他也就承认必然性,他说“实体实事,罔非自然,而归于必然”。戴震的思想是进步的,对清代的学术是有绝大影响的。戴震思想影响到了学术方面的是专精,因为专精可以补救“泛”,补救“粗”。但是专精的结果,又脱离实际,更由于当时的文字狱等等,思想又束缚了。其极流于佞古。
清中叶后,社会矛盾加剧,资本主义萌芽进一步发展,中国政治腐败(吏治、治河、盐法、漕运),经济出现恶化(银贵钱贱,白银外流),于是出现了“法后王”的思想,就是要知今,不脱离现实,要求实用。
包世臣1775—1855
龚自珍1792—1841
魏 源1794—1857
1956.1.15—1957.1.5
2.朱熹思想
摘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朱子云:‘凡有形有象者即器也,所以为是器之理者则道也。’(《与陆子静书》,《文集》卷三十六)所谓道,即指抽象的原理或概念;所谓器,即指具体的事物。故朱子云:‘形而上者,无形无影是此理。形而下者,有情有状是此器。’(《语类》卷九十五)……以现在哲学中之术语言之,则所谓形而上者,超时空而潜存者也;所谓形而下者,在时空而存在者也。超时空者,无形象可见……朱子云:‘做出那事,便是这里有那理。凡天地生出那物,便是那里有那理。’”(《语类》卷一百一)
理 在 物 先 ( 唯 心 ) “天下之物,无论其是天然的或人为的,皆有其所以然之理,其理并在其物之先。朱子云:‘若在理上看,则 虽未有物而已有物之理 。然亦但有其理而已,未尝实有是物也。”(《答刘叔文》,《文集》卷四十六)。(897页)
客 观 唯 心 “太极即天地万物之理之总和,而亦即天地万物之最高标准也。朱子云:‘太极只是个 极好至善的道理 ……周子所谓太极,是天地人物万善至好的 表德 。’”(《语类》卷九十四。899页)
“太极即如柏拉图所谓好之概念,亚利斯多德所谓上帝也。”
永 存 “太极永久是有,朱子云:‘有此理后,方有此气。既有此气,然后此理有安顿处……’”(《答杨志仁》,《文集》五十八。900页)
不 变 “太极亦无动静。”(901页)
“理即如希腊哲学中所说之形式(form),气即如希腊哲学所说之材质(matter)也。朱子云:‘天地之间,有理有气。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答黄道夫》,《文集》卷五十八,903页)
“理……超时空而永久(eternal)也。”(904页)
思 维 第 一 性 , 物 质 第 二 性 “至于理气为有之先后,朱子云:‘未有这事,先有这理。如未有君臣,已先有君臣之理。未有父子,已先有父子之理。不成元无此理,直待有君臣父子,却旋将道理入在里面。’”(《语录》卷九十五,905页)
3.朱陆异同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朱子言性即理,象山言心即理(《与李宰第二书》,《全集》卷十二)……盖朱子以心乃理与气合而生之具体物,与抽象之理,完全不在同一世界之内。心中之理,即所谓性;心中虽有理而心非理。故依朱子之系统,实只能言性即理,不能言心即理也。象山言心即理,并反对朱子所说心性之区别……”(939页)
又:“细考之,则象山所谓之心,正朱子所谓之心。”(940页)
4.许衡
《元史》一百五十八《许衡传》:“许衡,字仲平,怀之河内人也。世为农……往来河洛间,从柳城姚枢得伊洛程氏及新安朱氏书,益大有得。寻居苏门,与(姚)枢及窦默相讲习。凡经传、子史、礼乐、名物、星历、兵刑、食货、水利之类,无所不讲,而慨然以道为己任……甲寅,世祖出王秦中……召衡为京兆提学……中统元年,世祖即皇帝,召至京师……(命为)国子祭酒,未几,衡亦谢病归。至元二年……复召至京师……”
1953.3.6
5.元吴澄论朱陆
《元史》一百七十一《吴澄传》:“吴澄,字幼清,抚州崇仁人……尝举进士不中(此在宋朝)。至元十三年,民初附,盗贼所在蜂起。乐安郑松招澄居布水谷,乃著《孝经章句》,校定《易》、《书》、《诗》、《春秋》、《仪礼》及《大小戴记》。侍御史程钜夫奉诏求贤江南,起澄至京师……至大元年召为国子监丞……皇庆元年升司业……尝为学者言,朱子于道问学之功居多,而陆子静以尊德性为主。问学不本于德性,则其敝必偏于言语训释之末。故学必以德性为本,庶几得之。议者遂以澄为陆氏之学,非许(衡)氏尊信朱子本意。然亦莫知朱、陆之为何如也。”(6页)“学者称之为草庐先生。”(8页)
1953.7.6
6.王守仁思想
据冯友兰《中国哲学史》:“王阳明《大学问》云:‘……见孺子之入井,而必有怵惕恻隐之心焉。是其仁与孺子而为一体也……是其一体之仁也,虽小人之心亦必有之。是乃根于天命之性,而自然灵昭不昧者也。是故谓之明德……是故苟无私欲之蔽,则虽小人之心,而一体之仁,犹大人也。一有私欲之蔽,则虽大人之心,而其分隔隘陋,犹小人矣。故夫为大人之学者,亦惟云其私欲之蔽,以自明其明德,复其天地万物一体之本然而已耳;非能于本体之外,而有所增益之也……至善者,明德亲民之极则也……此其至善之发见,是乃明德之本体,而即所谓 良知 者也……”(《全书》卷二十六)
“此亦程明道《识仁篇》之意……孟子所谓恻隐之心,是非之心等四端,即此本心之发现,亦即所谓良知也。即此而扩充之,实行之,即是‘致良知’也。阳明云:‘人心是天渊,无所不赅。原是一个天,只为私欲障碍,则天之本体失了……如今念念致良知,将此障碍窒塞一齐去尽,则本体已复,便是天渊了。’”(《传习录》下,947—951页)
主 观 唯 心 “(阳明云)心 之所发便是意 ……意 之所在便是物 。”(《传习录》上)
知 行 合 一 “良知是知,致良知是行。吾人必致良知于行事,而后良知之知,方为完成,此阳明知行合一之主要意思也。《传习录》云:‘……某尝说:知 是行的主意 ,行 是知的工夫 。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若会得时,只说一个知,已自有行在。只说一个行,已自有知在。’”(952页)
朱 王 之 别 “依朱子之系统,则理若不与气合,则即无心,心虽无 而理自常存 ……朱子析心与理为二……依阳明之系统,则必‘致吾心良知之天理于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依此则无心即无理矣。故阳明云:‘心即理也。天下又有心外之事,心外之理乎?’”(《传习录》上,《全书》卷一)
1956.1.14
7.明代理学系统
8.王学的流派
王守仁死后,弟子黄绾(1477—1551)抛弃师说,主“感则有思,通必有为”。黄绾友人王廷相(1474—1544)支持其说,以为宇宙源于气,气有阳即水火。这是唯物主义观点,以与汉唐以来的唯心主义相争。开辟了明末清初思想(侯外庐所谓启蒙思想)之先河。
王守仁死后:所谓“正统派”,邹守益。所谓“王学右派”,王畿(1498—1583),公开以禅宗相标榜。所谓“王学左派”,王艮(1483—1541)、李贽(1527—1602)。反对封建主义秩序,反对封建社会传统的是非标准。李在认识论上有一些唯物主义,在真理论上更明显。
9.阳明学
《明史》一九五《王守仁传》:“王守仁,字伯安,余姚人……登弘治十二年进士……守仁天姿异敏,年十七谒上饶娄谅,与论朱子格物大指,还家日端坐,讲读五经,不苟言笑。游九华,归筑室阳明洞中,泛滥二氏学,数年无所得。谪龙场(驿),穷荒无书,日绎旧闻,忽悟格物致知当自求诸心,不当求诸物。喟然曰道在是矣。遂笃信不疑。其为教,专以致良知为主,谓宋周、程二子后,惟象山陆氏简易直接,有以接孟氏之传,而《朱子集注》、《或问》之类,乃中年未定之说。学者翕然从之,遂有阳明学云。”(1,10—11页)
又,“守仁即卒,桂萼……等言,守仁事不师古,言不称师。欲立异以为高,则非朱熹格物致之论;知众论之不予,则为朱子晚年定论之书。号召门徒,互相倡和。才美者乐其任意,庸鄙者借其虚声,传习转讹,背谬弥甚……”(11页)
又,“既又有请以守仁与薛瑄、陈献章同从祀文庙者,帝(穆宗)独允礼臣议以瑄配。及万历十二年,御史詹事讲申前请,大学士申时行等言:‘守仁言致知出《大学》,良知出《孟子》;陈献章主敬,沿宋儒周敦颐、程颢。且孝友出处如献章,气节文章功业如守仁,不可谓禅。诚宜崇祀。’且言:‘胡居仁纯心笃行,众论所归,亦且并祀。’帝皆从之。终明之世,从祀者止守仁等四人”。(11页)
1953.7.6
10.明末越中王学
《明史》二百五十五《刘宗周传》:“刘宗周,字起东,山阴人……越中自王守仁后,一传为王畿,再传为周汝登、陶望龄,三传为陶奭龄,皆杂于禅。奭龄讲学白马山,为因果说,去守仁益远。宗周忧之,筑证人书院,集同志讲肄。且死,语门人曰:‘学之要,诚而已,主敬其功也。敬则诚,诚则天。良知之说,鲜有不流于禅者。’”(1页、20页)“学者称念台先生。”(20页)
11.明代学术之流别
《明史》二百八十二《儒林传序》:“明太祖起布衣定天下,当干戈抢攘之时,所至征召耆儒,讲论道德,修明治术,兴起教化,焕乎成一代之宏规……英宗之世……自是 积重甲科,儒风少替 ……(明初宗朱)原 夫明初诸儒,皆朱子门人之支流余裔 ,师承有自,矩矱秩然。曹端、胡居仁笃践履,谨绳墨,守儒先之正传,无敢改错。 学术之分则自 陈献章、王守仁始。宗献章者曰江门之学,孤行独诣,其传不远。宗守仁者曰姚江之学,别立宗旨,显与朱子背驰,门徒遍天下,流传逾百年,其教大行,其弊滋甚。(中叶后宗王)嘉、隆而后,笃信程、朱 不迁异说者无复几人矣 。要之,有明诸儒,衍伊、洛之绪言,探性命之奥旨,锱铢或爽,遂启岐趋,袭谬承伪,指归弥远。至 专门经训授受源流 ,则二百七十余年间,未闻以此名家者。经学非汉唐之精专,性理袭宋元之糟粕,论者谓科举盛而儒术微,殆其然乎?”
中 叶 之 王 湛 《明史》二百八十二《儒林·吕柟传》:“吕柟,字仲木,高陵人。别号泾野,学者称泾野先生。正德三年登进士第一……值天变,遂乞致仕归,年六十四卒……时天下言学者不归王守仁,则归湛若水,独守程朱不变者惟柟与罗钦顺云。”《明史》二百八十三《儒林·湛若水传》:“湛若水,字元明,增城人。弘治五年举于乡,从陈献章游……年九十五卒……若水初与守仁同讲学,后各立宗旨,守仁以致良知为宗,若水以随处体验天理为宗。守仁言若水之学为求之于外,若水亦谓守仁格物之说不可信者四。又曰:‘阳明与吾言心不同。阳明所谓心,指方寸而言。吾之所谓心者,体万物而不遗者也,故以吾之说为外。’一时学者遂分王、湛之学。” ( 王 学 之 盛 ) 《明史》二百八十三《儒林·王畿传》:“阳明学派,以龙溪(王畿)、心斋(王艮)为得其宗……王氏弟子遍天下,率都爵位有气势。艮以布衣抗其间,声名反出诸弟子上。然艮本狂士,往往驾师说上之,持论益高远,出入于二氏。”
12.明代思想学术
《明史》二八二《儒林传序》:“原夫明初诸儒,皆朱子门人之支流余裔,师承有自,矩矱秩然。曹端、胡居仁笃践履,谨绳墨,守儒先之正传,无敢改错。学术之分,则自陈献章、王守仁始。宗献章者曰江门之学,孤行独诣,其传不远。宗守仁者曰姚江之学,别立宗旨,显与朱子背驰。门徒遍天下,流传逾百年,其教大行,其弊滋甚。嘉、隆而后,笃信程、朱,不迁异说者,无复几人矣。要之,有明诸儒,衍伊、洛之绪言,探性命之奥旨,锱铢或爽,遂启岐趋,袭谬承伪,指归弥远。至专门经训授受源流,则二百七十余年间,未闻以此名家者。经学非汉唐之精专,性理袭宋元之糟粕,论者谓科举盛而儒术微,殆其然乎?”
1953.7.6
13.方苞论朱熹
《清朝先正事略》卷三十《李刚主先生事略》:“大兴王源,字昆绳,恢奇人也。所慕惟汉诸葛武侯、明王文成,而目程朱为迂阔。见先生(李刚主先生塨)大悦,因与共师事(颜)习斋,时年将六十矣,方望溪苞讶之……昆绳……忽过望溪……留兼旬,尽发程朱之所以失,习斋之所以得者,望溪不与争。将行,怃然曰:‘子(望溪)终守迷,吾从此逝矣。’望溪曰:‘子(昆绳)之言尽矣,吾可以言乎?子毋视程朱为气息奄奄之人,观朱子上孝宗书,虽晚明杨、左之直节,无以过也;其备荒浙东,安抚荆湘,西汉之赵(充国)、张(安世)之吏治,无以过也。而世不以此称者,以道德崇宏,称此转其小焉者耳。吾姑以浅事喻子,非其义也。’……”
1953.7.5
14.江士韶论理学
《清朝先正事略》卷二十七《陆桴亭先生(世仪)事略》:“同州(江苏太仓州)共学者曰盛先生敬、江先生士韶……药园名士韶,字虞九,其学以桴亭为归。所纂《思辨录辑要》(《思辨录》为陆桴亭作),寒溪(盛敬)既序其体例,药园复序之。其略曰:‘自结绳以降,太昊始之,皇农诸圣人继之,而集诸圣之大成者有孔子。汉唐以降,濂溪始之,洛闽诸大儒继之,而集诸儒之大成者有朱子。然自朱子以后,群言淆乱,莫知折衷,其溺于词章,牵于训诂者无论已。 自禅学盛,而二氏标榜,于是异学与正学争;自心宗盛,而三教合一,于是儒者与儒者争 。浸淫至于末季,所推儒门巨擘,大约为异端立赤帜耳。或树敌门外,或操戈室中,其指似异,其害实同也……”
案:陆桴亭为清儒之恪守程朱者,江氏亦朱学也。其言禅学心宗二语甚确当。
15.诸儒之从祀
诸儒之从祀,其先后迟速可以觇其学术之盛衰。皆据《明史·儒林传》及《王守仁传》。
续表
16.明清理学
《清史稿·儒林传序》:“宋初名臣,皆敦道谊。濂、洛以后,遂启紫阳(朱熹)阐发心性,分析道理,孔、孟学行不明著于天下哉!《宋史》以《道学》、《儒林》分为二传,不知此即《周礼》师、儒之异,后人创分而暗合周道也。元、明之间,守先启后,在于金华(宋濂)。洎乎河东、姚江,门户分岐,递兴递灭,然终不出朱、陆而已。终明之世,学案百出,而经训家法,寂然无闻。揆之《周礼》,有师无儒,空疏甚矣……清兴,崇宋学之性道,而以汉儒经义实之。御纂诸经,兼收历代之说。四库馆开,风气益精博矣。国初讲学,如孙奇逢、李颙等,沿前明王、薛之派;陆陇其、王懋竑等,始专守朱子,辨伪得真。高愈、应吲谦等,坚苦自持,不愧实践。阎若璩、胡渭等,卓然不惑,求是辨诬。惠栋、戴震等,精发古义,诂释圣言。后如孔广森之于《公羊春秋》,张惠言之于孟、虞《易》说,凌廷堪、胡培翚之于《仪礼》,孙诒让之于《周礼》,陈奂之于《毛诗》,皆专家孤学也。且诸儒好古敏求,各造其域,不立门户,不相党伐,束身践行,暗然自修周、鲁师儒之道,可谓兼古昔所不能兼者矣。”
又,“但立宗旨,即居大名,此一蔽也。经义确然,虽不逾闲,德便出入,此又一蔽也”。
1953.7.6
二、明代文学
李(梦阳)、何(景明)——李主摹仿,何主创造。
王(世贞)、李(攀龙)——藻饰。
三袁(宗道、宏道、中道)——清新轻俊(矫王、李)。
钟(惺)、谭(元春)——幽深孤峭(矫三袁)
17.明代文学家与诗人
1950.6.17
18.明医学
《明史》二九九《方伎·吕复传》:“浦江戴良采其治效最著者数十事为医案。”(3—4页)
又《周汉卿传》:“周汉卿,松阳人……钱塘王氏女生瘰疠,环头及腋,凡十九窍,窍破白沈出,将死矣。汉卿为剔窍母深二寸,其余烙以火,数日结痂愈。”(5页)
又《戴思恭传》:“戴思恭,字原礼,浦江人……所著有《证治要诀》、《证治类元》、《类证用药》诸书。”(12—13页)
案:此与第一条所述,知明人早已采取医案纪录病症与夫医疗之方矣。
《明史》二九九《方伎·李时珍传》:“李时珍,字东璧,蕲州人……成书曰《本草纲目》,增药三百七十四种……首标正名为纲,余各附释为目,次以集解,详其出产形色,又次以气味主治附方。”(19页)
1951.5.5
三、耶稣会士携来之西洋学术会士
1.传教士与侵略
“耶稣教传教师受皇帝的亲身招待;指派他们在皇帝方面服务,担任医生,农业家及工程师。允许传教师建筑教堂及宣传耶稣教。但欧洲人的行为引起中国人反对他们。欧洲人来到是 为牟利 ,是 为掠夺 。例如十六世纪时,葡萄牙人曾掠夺了宁波的皇陵。他们强占澳门,但中国不是美洲,也不是非洲。(天案:意指中国不是落后的民族。a177页)
又,“限制了欧洲人贸易之后,皇帝也禁止耶稣教徒传教的活动。皇帝看到了耶稣教徒 反对政权的阴谋 ,他们越过满洲人与官吏往来的企图,他们以耶稣教与孔教及中国宗教对立起来的愿望。一七二四年,皇帝破坏了耶稣教堂,禁止耶稣教的宣传,没收传教师的财产,把后者从中国遣送出境”。(a178页。一七二四年为雍正二年)
《殖民地保护国新历史》第一篇第一章,资本原始蓄积时期的殖民地,“伟大的地理发现”,“美洲(1492哥伦布)及环绕非洲的海之发现(1487发现好望角,此环绕非洲海道,指1497—99 vasco da gama的完成印度海岸旅行)’,《共产党宣言》中说,‘为正在生长的资产阶级 创立新的活动舞台 。东印度和中国的市场,美洲的殖民地化,与殖民地的交换,流通工具与一般商品数量之增加,给贸易、航海、工业以空前未有的 推动 ,并大大地 加速了 已崩溃的封建社会中 革命成份的发展 。’”(《马恩全集》第五卷,第484页,俄文版。a5页)
“美洲金银矿之发现,屠杀、奴化以及在矿井里活埋土人,征服和掠夺东印度的第一步,把非洲变为捕获黑人的禁猎——这就是生产的资本主义纪元之曙光期。这些朴素的过程,构成原始蓄积的主要契机。跟着而来的是以地球作为 战场 的欧洲民族之 商战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702—703页。a5页)
案:此条吴清友译文之外,另有译文,见卡片11页。
又第一章,“在巴拉圭的基督殖民地”,“……耶稣教徒创立 特殊的经济体系 ,利用在印第安人方面占统治的种族关系,把他们变为农奴的教团。差不多全部土地都被认为是‘上帝的’,而从土地所得的出产物则归入修道士的仓库。印第安人的家族,依人口说来,圈定很小的地段。一切耕畜及农具均属于耶稣教徒。印第安人从自己的地段应当缴纳常年的捐税,全体男子,除手工业者、酋长(族长)以及其他有职位的人物之外,每星期须在‘上帝的土地’上工作两次……对儿童劳动的剥削,特别发达”。(a13页)
“一部分农产品在属于教团的企业中加以改制,并运去贩卖。手艺工业获得很广泛的发展,但制成品则归入修道士的仓库,而只赋予人民使用权。手工业者没有得到任何报酬。耶稣教徒拥有自己的军队和警察,后者很用心地监视印第安人的一切生活……对外界的一切贸易只由耶稣教徒去实行。耶稣教徒从出卖生产品中所获的巨额财富, 归入 教团的 公库 并构成全世界耶稣教徒反动活动的物质基础之一。”(a13—14页)
“一七六七年,耶稣教会在西班牙王的欧洲和美洲领地上被禁止了,在巴拉圭约存在了一百六十年的耶稣教徒的国家也很快地瓦解了。”(a14页)
案:上述之“耶稣教徒”当即“耶稣会士”,“耶稣教会”当即“耶稣会”,非泛指耶稣教也。待查。
《殖民地保护国新历史》第一篇,第一章,“资本原始蓄积时代殖 民 政策的总结”节,“在法国革命前,资本原始蓄积时期的殖民政策已带来自己的成果。 掠夺 、 抢劫 、奴隶 贩卖 、整个种族和民族的 屠杀 , 战争 ,农奴主和奴隶主的 剥削 ,贸易中的 欺骗 和 误算 ——这一切保证了欧洲殖民地组织者资本的加强 蓄积 ”。(a34页)
“殖民地制度促进了贸易和航行的发达。它保证了正在从新产生出来的手工场之销售市场。资本主义诸国工业之威力之 生长 ,特别 依靠 殖民地的 剥削 。”(a34页)
“殖民地制度创立了许多最大的私有财产。现时支配自己国家命运的欧美许多资本家,都拥有 海盗 、 偷运者 、奴隶 贩卖者 以及各种欺诈者的自己祖先……在殖民地,对农民和手工业的剥夺, 归结 到生产力的枯竭,国家的衰弱,整个民族的消灭;但没有创立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法。殖民政策的形式和方法是各式各样的……”(a34—35页)
“因此,远当资本主义在欧洲先进国家胜利和巩固的时期以前——一七八九年革命前——整个美洲(北美合众国除外)、西印度……已经变为殖民地了。如中国、伊朗、奥斯曼帝国(osman empire)这些古代的和高度文化的国家,在这时期之前,终于 暴露 出自己的落后性和薄弱性。它们 没有成为 殖民地,但已经 变为 掠夺和剥削的 对象 了。”(a35—36页)
……
“中国曾是远、大而且还强。为着对付欧洲商人和传教师的 阴谋 ,它把自己的国境封锁起来,驱逐了耶稣教徒,破坏了它们的教会—— 间谍的巢穴 ,严格地限制对欧的贸易,只允许经过广州来进行通商。”(a36页)
“旧殖民制度之不适宜性成为这样地明显,甚至葡萄牙和西班牙反动的统治阶级在十八世纪后半叶也被迫施行了若干种自由主义的改革……”(a39页)
殖民政策本质:《殖民地保护国新历史》第一篇第一章弁言:“十五——十六世纪伟大的地理发现以及继其后的殖民地攫取,是帝国主义掠夺的前奏。这个时候,殖民政策的对象及其方法屡次变更,但依然不变的是它的 本质 —— 掠夺和压迫弱小民族 。殖民地的掠夺和剥削,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成的历史上,有了巨大的意义。在殖民地剥削帮助之下,帝国主义现时维持自己的生存。”(a1页)
《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第六节:“美洲金银产地的发现;美洲土著居民的被剿灭,被奴隶化,被埋于矿坑内部;东印度的征服与劫掠之开始,非洲之被转化为商业的黑人猎夺场,这等等事实,都表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时代的曙光。这些牧歌的过程,就是原始蓄积的主要要素。紧随此等过程而起的,是欧洲诸国以地球为舞台而展开的商业战。那种商业战,是以尼德兰(荷兰)对西班牙的叛乱开始,在英国反雅各宾党战争中取得广大的范围,并在对中国的鸦片战争中继续向前进的。”(641页)
“关于基督教的殖民制度,有一位专门研究基督教的威廉·霍维特(w.howitt)曾说:‘世界各地有所谓基督教人种,他们对于他们所能征服的一切种族 所加的残酷与暴行 ,非世界史上任何时代,任何凶猛,任何无教育无情无耻的人种的残酷暴行, 所可比拟 。’”(641页)
原注:威廉·霍维特(william howitt)著:《殖民与基督教——欧洲人在殖民地待遇土人的通俗历史》(伦敦1838年,第9页。642页)
“对土著居民待遇最坏的,自然要算西印度那样专营输出贸易的殖民地和墨西哥东印度那样任人劫掠的人口稠密的富国。不过,就在真正的殖民地,原始蓄积,也不愧有基督教的性质。”(634页)
“殖民制度像温室般地使贸易与航海业成长。‘独占公司’(路德)是资本累积的强有力的杠杆。殖民地对于在萌长中的制造业,提供市场,更依市场的独占,引起加强的蓄积。在欧洲外部直接由劫掠,奴隶化,杀戮等手段所蓄积财宝,都 流到母国 ,转化为 资本 。”(643页)
1951.8.26—27
2.在华耶稣会士传教事业之三时期
费赖之 louis(aloys)pfister《入华耶稣会士列传》原序,冯承钧译:“关于诸传教师之事业,可 分为三个时代 ,读者不难在此列传中见之:“第一时代始一五八〇年(万历八年),终一六七二年(康熙十一年),约一世纪间,为 不少汉文著述撰刻之时代 。在此开始时代,必须驳斥偶像崇拜,说明真正教旨,培养信心,满足信念,训练信徒。顾 君主贵人之保护,寓有大益,则应用学术方法而获取之 。由是最初传教师撰 有数学、天文、物理之书甚多 ,与所撰关于宗教及辩论之书相等,或且过之。此时期盖为李玛诺(e.diaz senior)、阳玛诺(e.diaz junior)、罗雅各(j.rho)、艾儒略(j.aleni)、金尼阁(n.trigault)、高一志(vagnoni)、利类思(buglio)、安文思(g.de magallaens)、柏应理(couplet),尤其是利玛窦(m.ricci)、汤若望(adam schall)、南怀仁(f.verbiest)诸贤圣,与博学教士生存之时期。”(第一期 以外学结人主与亲贵,科学与教义并重 )
“第二时代始一六七二年(康熙十一年),终雍正(一七二二至一七三六)初年,是为北京及诸行省法国传道会产生发展之时代。 中国礼仪问题在是时辩争甚烈 ,时常超过限度,后在本笃十四世(benoit xiv)时始完全解决(乾隆七年,一七四二年七月十一日)……科学在是时仍在培植。雷孝思(regis)神甫等测绘中国地图,冯秉正(de mailla)神甫翻译中国编年史书, 安多 (thomas)、卫方济(noel)、张诚(gerbillon)、巴多明(parrenin)、马若瑟(de premare)、殷弘绪(d'entrecolles)、戴进贤(kogler)诸神甫等,从事于 满文汉文数理天文之有用工作 ……”(第二期 科学仍在培植,而教义为重 )
“第三时代(1724—)则见最后之传教师为保持人数逐渐加增的诸教区之信仰,宁愿作勇敢的牺牲,奋斗至于末日。虐待之事,陆续发生,遍延全国。此非撰述之时,必须先其所急也。然在此蒙难时代,如 宋君荣 (gaubil)、 刘松龄 (hallerstein)、 蒋友仁 (benoist)、 韩国英 (cibot)、 钱德明 (amiot)辈之功绩,讵不伟欤。”(第三期 教义重,外学无 )
案:此序作于一八七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上海,其时为清光绪元年。
3.天主教徒在中国之活动
冯承钧译《入华耶稣会士列传》目序(书为aloys pfister费赖之原著,冯氏译本于民国二十五年四月成,二十七年在商务印书馆出版):“自明万历迄清乾隆二百年间,为旧耶稣会士 在华活动之时期 ,于传布宗教之外,兼 沟通中西学识,撰译无虑数百种 ,会士事迹可考者近五百人……然世人所知者, 利玛窦 (mathieu ricci)、 汤若望 (jean adam schall von bell)、 南怀仁 (ferdinand verbi⁃est)等之历算, 雷孝思 等之绘图, 郎世宁 等之作画, 张诚 等缔结中俄条约, 冯秉正 等翻译中国史书,此外会中杰出之人与其所撰之记录信礼,世鲜知之。例如 汤若望记清世祖致死之原因 , 安文思记张献忠祸蜀事,卜弥格记奉永历帝命赴教廷求援事 ,皆大事也,治两朝史者,颇 鲜征引及之 。 瞿式耜 之入教受洗,在吾人为创闻,而在 卜弥格 书中竟谓实有其事。 吴继善 曾受 张献忠 礼部尚书职, 安文思 言之历历,其事应非诬也。观此足证此一部分史料之重要。今人所撰关于耶稣会士之书录,以 费赖之 神甫书最切于用。”
案:耶稣会jesuits。
4.天主教之禁止
《清史稿·圣祖纪三》康熙五十六年(1717)四月:“丙申,碣石镇总兵陈昂奏天主 教堂 各省林立,宜行 禁止 ,从之。”
《清史稿·世宗纪一》雍正元年(1723)十二月辛酉:“安插 洋人 于澳门,改天主堂为公所, 严禁入教 。”(元年十二月已入1724年矣)
《钦定刑部处分则例》西洋邪教条:“西洋 人 刊 刻经卷 ,倡 立讲会 ,诱惑内地民人,转相 传习 , 诵经开讲 :如州县官能拿获首犯并过半数教徒,免罪。如不查拿,州县官降两级调用……”
又,“州县官失察西洋 人在境潜住 ,但并未传布邪教,降一级调用……”
又,“州县官失察西洋 人过境 ,但并未逗留,降一级留任……”
1950.9.22
5.欧化传入之媒介
张星烺《欧化东渐史》第一章第一节:“传入欧化……媒介物大概可分为三种:(1)由欧洲商贾、游客、专使及军队之东来。(2)由宗教家之东来。(3)由中国留学生之传来。”(2页)
6.欧人东来之三时期与明初中西通道
欧人东来有三时期:1西汉至元代2元代3明代。前二者均与今日欧化无关,以其来者不多,不足诱起欧化,且文化未必高于中国也。在元代印刷术、火药、罗盘针、纸反由中国西播。
元亡明兴,中西交通中断者约一百五十年,东方货物尚可运入欧洲,约经由四道:1经中央亚细亚、萨马儿罕、布哈拉、里海北岸,再至黑海北岸,渡海至君士坦丁。2经印度大陆、印度洋、波斯湾、美梭布达米亚、梯格里斯河,北至脱来必松德(trebizond),抵黑海,至君士坦丁堡。3经油付来梯斯河,至阿雷坡(aleppo),再至安都城(antioch),渡地中海达欧洲。4入红海抵埃及,达地中海滨。
西1453年(明景泰三年)土耳其人攻陷君士坦丁,诸道均为土耳其所阻,东方货物不能入欧,欧人不得不另寻通道。1486年(明成化二十二年) diaz发现好望角,葡萄牙人遂于1497年(弘治十年)而至东方,1514年(正德九年)始初至中国。
葡萄牙人自西来,而西班牙人于1571年(隆庆五年)越大西洋经墨西哥,渡太平洋而至斐律宾群岛,1576年(万历四年)始至中国。
和兰1604年(万历三十二年),1607年(万历三十五年)两次至中国。
英国于1637年(崇祯十年)始至中国澳门。
以上据张星烺《欧化东渐史》。
29.4.12
7.来华之耶稣会士
耶稣会来华之先后及其住居地:据《入华耶稣会士列传》冯承钧译本
续表
续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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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华人与天主教有关者
明末清初执政及有权势诸人与天主教有关者:
9.明清之反教运动
李杕《理窟》卷三《天主教被诬辨》:“我教入中国以后元明迄今,时来谮愬,万历 时有沈 其人,康熙间有陈昂其人,嘉庆间有常明其人 ,皆尝上疏弹劾。”(24页。其下论顺治以后赐天主教堂之恩典)
《理窟》九卷,光绪十二年 李杕 撰。杕字 问渔 ,南沙人。前有光绪乙酉南昌丁峻序及杕十二年自序,自序曰:“己卯(光绪五年)春,上游设《益闻报》。命予管尝馆政,遂将教中要旨作为论说,按期分类,登列报章,迄今阅八年,计三百余篇,就简删繁,仅存百首,分九卷……取张凭明理之意颜其书曰《理窟》。”(魏建功藏)
10.西学之入
西学之入,据冯承钧译《入华耶稣会士列传》:1.教义2.哲学3.文 字 4.算学5.物理6.天文7.历法8.地学9.舆图10.农田11.机械12.生理
1.教义
《圣教实录》一卷,罗明坚(michel ruggieri)著。是为欧人最初用华语写成之教义纲领。1584年(万历十二年)刻于广州。(38页)
《天主实义》二卷,又名《天学实义》,利玛窦著。1595年(万历二十三年)刻于南昌。(50页)
2.哲学
《斐录汇答》二卷,高一志撰。斐录者,西语哲学之音译也。(110页)
《名理探》十卷,傅泛际撰,李之藻笔述1631年(崇祯四年)杭州刻本。论理学,logic也。(180页)
3.西文
《西字奇迹》一卷,利玛窦撰。1605万(历三十三年)刻于北京。(54页)
4.数学
《几何原本》六卷,徐光启笔述,利玛窦译欧几里得(euclide)原本。1605年刻于北京(万历三十三年)。(52页)
5.物理
6.天文
《经天该》一卷,利玛窦撰,李之藻笔述。1607年刻于北京(万历三十五年) 。(53页)
7.历法
《崇祯历书》一百卷,邓玉函撰。1634年书成(崇祯七年)。
8.地学
《地震解》一卷,龙华民撰。1624年(天启四年)刻于北京。(81页)
《职方外纪》六卷,艾儒略撰。1623年(天启三年)刻于杭州。(160页)
9.舆图
《万国舆图》利玛窦作。1584年(万历十二年)作于肇庆。(53页)
10.农田
《泰西水法》六卷,熊三拔撰。1612年刻于北京(万历四十年)。三拔修历遭忌,乃改而研究水法。(124页)
11.机械
远西《奇器图说》三卷,邓玉函述,王徵译。1627年北平刻(天启七年)。(185页)
12.生理
《人身说概》二卷,邓玉函(jean terreng)撰。抄本。(184页)
《人身图说》二卷,罗雅谷撰。抄本。(184页)
29.4.14
11.天主教之争
《明史》三二六《外国·意大里亚传》:“自(利)玛窦(mathieu ricci)入中国后,其徒来益众。有王丰肃(alphonse vagnoni)者,居南京,专以天主教惑众,士大夫暨里巷小民,间为所诱。礼部郎中徐如珂恶之。其徒又自夸风土人物远胜中华,如珂乃召两人,授以笔札,令各书所记忆。悉舛谬不相合,乃倡议驱斥。(万历)四十四年,与侍郎沈、给事中晏文辉等合疏斥其邪说惑众,且疑其为佛郎机假托,乞急行驱逐。礼科给事中余懋孳亦言:‘自利玛窦东来,而中国复有天主之教。乃留都王丰肃、阳玛诺(emmanuel diaz junior)等,煽惑群众不下万人,朔望朝拜动以千计。夫通番、左道并有禁。今公然夜聚晓散,一如白莲、无为诸教。且往来壕镜,与澳中诸番通谋,而所司不为遣斥,国家禁令安在?’帝纳其言。至十二月令丰肃及迪我等俱遣赴广东,听还本国。命下久之,迁延不行,所司亦不为督发。四十六年四月,迪我等……怏怏而去。丰肃寻变姓名(改名高一志),复入南京,行教如故,朝士莫能察也。”(20页)
又,“其国人东来者,大都聪明特达之士,意专行教,不求禄利。其所著书多华人所未道,故一时好异者咸尚之。而士大夫如徐光启、李之藻辈,首好其说,且为润色其文词,故其教骤兴”。(20页)
《明史》二一八《沈 传》:“沈,字铭缜,乌程人……登万历二十年进士。改庶吉士,授检讨。累官南京礼部侍郎,掌部事。西洋人利玛窦入贡,因居南京,与其徒王丰肃等倡天主教,士大夫多宗之。奏:‘陪京都会,不宜令异教处此。’识者韪其言。然 素乏时誉……”(21页)
29.4.11
案:天主教之争之参考
《辩学书稿》,徐光启驳沈 之文。
《破邪集》八卷,万历末刊,驱天主教徒全部文件。
莲池和尚与虞德园(淳熙)书。
12.利玛窦之宣教及其与华人之交谊
(新十七期)《利玛窦之宣教功业——明季中国开教记略(二)》,二十八年四月十六日昆明《益世报·宗教与文化周刊》,张维华。
初耶稣会开教东方后,于卧亚、澳门两地设立修院,教廷并于此两地置主教区,以辖印度、中国及日本之教务。于时教廷东方巡阅专使范礼安氏首至澳门,审度形势,而修士罗明坚诸人亦相继至,亟谋内地开教之策。自一五八〇至一五八二年, 罗明坚凡三至广州谋行宣教,而终不得达其愿 。一五八三年,利玛窦已来中华,与之同赴端州,筑室以居,遂奠天主教传行中国之基础。
利玛窦字西泰,意大利人,幼时,从名贤孟尼阁及丁先生游于罗马。丁先生以历算称于世,所著有《几何》一书,颇为时人所称道,利氏从之游,深能得其奥蕴。十九岁入耶稣会,誓志精修,历考七次,至撒责尔铎德之尊品。德业既进,乃欲渡海传教东方,因请命于会长,面辞教宗,于一五五七年至葡萄牙搭航东来。途中历怒涛狂沙,掠人杀人之国,痛尝艰苦。次年至印度,开示所学, 一五八二年七月 ,始抵广东之香山墺。翌年,同罗明坚入端州,颇为当局所款,纳遂留居于此。利氏居端州几十载, 习华人语言文字 ,逐渐通晓,并读六经子史等书亦能明其大意。时有粤人钟铭仁、黄明沙者,慕利氏之天学,因依从之。及端州宣教之事业渐定,利氏又移居韶州,意欲深入内地。姑苏瞿太素为名宦子,适于此时过曹溪,闻利氏名往与谈论,深相契合遂愿从游。 利氏始入中国时衣饰略仿缁流,至是太素劝其改易儒服。利氏又将中国四书,译为西文 ,寄回本国,传示国人。孔孟之学得播遐方,利氏之力也。后利氏又移住南雄,晤王应麟,颇相得。稍后,更欲开教金陵,及至其地,以时势未随,转回南昌。时建安王多 受封于此,利氏进谒,殊蒙礼遇。王问交友之道,利氏退而著《交友论》以献。 一五九八年 ,利氏随大宗伯王忠铭入京师,谋觐见,值关白倡乱,朝鲜多事,未有觐见之机,遂南回,利氏离未获所愿,然开教内地之志坚不可移,因至姑苏,延故人瞿太素同之金陵,货居洪武岗,实行开教。一六〇〇年,以礼部文引诣京师贡献,诸当道悉款接如礼,惟临清督税内官马堂邀功拦阻,会得旨,令起赴京。利氏遂于一六〇一年春初,偕同伴八人同入燕都,进献天主圣像、天主经典圣母像、自鸣钟、铁弦琴、万国全图等物。神宗念其远来,召见便殿,命内臣观学西琴,且问西来曲意,利氏遂译八章以进。利氏留居京师,颇蒙神宗悦纳,而礼部则疑其或有他志,虑生事变,疏请遣归,不报。利氏亦具疏请命,乞于两京或吴越等处,赐地安插。朝意令居京师,于是利氏安意留此。 利氏居京久,一时达官贵人多与之游 ,而天主教之传扬,亦由是渐盛。一六一〇年五月间,利氏病卒京寓,年五十九岁。利氏殁后,中朝诸公议欲为请葬地,而西士庞迪峨、熊三拔等亦具疏奏请,朝允以阜城门外滕公栅栏籍没杨内官之佛寺,房屋三十八间,地基二十亩,畀葬利氏,且为西士敬事天主焚修之所。利墓有王应麟所撰表志,载其生平事迹较详,惜今已毁矣。
近世教会事业, 利玛窦实开其基 ,盖利氏才识器量,超绝常人,且 善交游 ,一时名公巨卿,爱其和蔼,重其学问,常以 西洋天文、历法、舆地、数理之学,与之讲论 ,故多有倾服其说而归信之者,且其至中国后,复究经史,习文章,通书法,以与国人相赠答,国人亦以是重之。《万历野获编》有云:利玛窦字西泰,以入贡至,久留不去……往时予游京师,曾与之邻,果异人也。初来即寓香山澳,学华言课华书者凡二十年,比至京已斑白矣。
又云,“利西泰发愿力以本教诱化华人…… 性好施,能缓急 ,人亦感其诚厚,无敢负者。饮啖甚健,所造皆精好, 不权子母术 ,而日用优渥,无窘状, 因疑其有炉火之术 ,似未必然。其徒有庞顺阳名迪峨者,亦同行其教,居南中,不如此君远矣”。
又,李日华《紫桃轩杂缀》云:“玛窦紫须碧眼,而色如桃花,见人膜拜如礼,人亦爱之,信其为善人也。”
又,谢肇淛《五杂俎》云:“(利玛窦)与人言恂恂有礼,词辩扣之不竭,异域中亦可谓有人也。”
吾国士子素无重视西人之习,而晚明诸君子独善称之,则利氏之德业学识,必有感人之深者矣。当利氏初抵澳门时,曾助范礼安撰《华国奇观》一书,并绘中国地图一幅附其后,其书颇流行西方。利氏移居端州,又以所携西文世界地图译为华文,奉之太守王泮,泮深好之,为之刊刻流传,而泮亦因是尊视西士。西士在端州所居西郭江边地基,即泮所赠,且于新居落成之后,为之撰书匾额,题曰“仙花寺来西净士”,则泮之厚交利氏可知,及后抵韶州,识 瞿太素 ,至南雄,识 王应麟 ,至南昌,又识 王忠铭 及建安王。瞿太素为礼部尚书,瞿景淳之长子,王应麟官至京兆尹,王忠铭弘诲亦曾任南京礼部尚书,均为一时巨宦,而建安王则为明之宗室,利氏以一西洋教士,得与深相结识,岂偶然哉。再后至两都,交游愈广,如相国沈一贯、叶向高、大宗伯冯琦、佥都冯应京、都谏曹于忭等,均与之过从甚密,而徐光启、李之藻、杨廷筠辈,尤深受其薰染,当时之文人学士亦尝与之唱和,未常以外人而轻视之。温陵卓吾李贽有赠利氏诗云:“逍遥下北溟,迤逦向南征。刹利标名姓,仙山纪水程。回头十万里,举目九重城。观国之光未,中天日正明。”李日华亦有赠利氏诗云:“云海荡朝日,乘流信彩霞。西来六万里,东泛一孤槎。浮世常如寄,幽栖即是家。那堪作归梦,春色任天涯。”汪廷讷亦有赠利氏诗云:“西极有道者,文玄谈更雄。非佛亦非老,飘然自儒风。”
又,叶向高亦有赠西国诸子诗,所指虽非一人,然亦因利氏而作,其诗云:“天地信无垠,小智安足拟。爰有西方人,来自八万里。言慕中华风,深契吾儒理。著书多格言,结交皆贤士。淑诡良不矜,熙攘乃所鄙。圣化被九埏,殊方表同轨。拘儒徒管窥,达观自一视。我亦与之游,泠然得深旨。”
此外利玛窦有赠程幼博大约文,见《程氏墨苑》,亦典雅可诵。窃尝谓宣教之业,贵在不为人所嫉,利氏之交识达宦或为人所曲解,然自有要意存焉。
又,利氏素重学问,尝欲 以西洋科学介绍于中国 。当其在端州时,即以所制世界地图、浑天仪、天地球、考时晷、惜时具等赠之当道。其后所制世界地图,国人多珍视之,数为刊刻流行,今所传坤舆全图,即利氏与李之藻所共译订,为诸刊本中之最善者。及入居京师,又常以所学与时人相称论,上海徐光启、杭州李之藻从之游,敬其教并贵其学,后光启、之藻俱先后奉教,信仰甚笃,钱塘杨廷筠亦因之藻归其教,教中事务,赖三人擘助者甚多,所谓教中三柱石是也。光启,之藻俱传利氏之学,所与共译著者,有《几何原本》、《乾坤体义》、《测量法义》、《句股义》、《浑盖通宪图说》、《圜容较义》、《同文算指》等著,皆言天文测度数历之学。诸书四库多为著录,迄今仍流传不废。万历间 历法乖误,每遇日月蚀,多不验,朝议修改,利氏亦尝以西说进,且召庞迪峨、熊三拔来京待用 。明清之际,为西学东来极盛之期,然追其本源,利玛窦实开其端。利氏之介绍西学,其目的不外宣教,盖华人重其学自重其教,可借此引人归依真主也。世之宣教士有卑弃学问,以为传教之要旨不在此,所见亦短矣。
利氏宣教中国,除以交纳时贤,介绍西学为引人归信之法门外,对于教理之发挥亦极注意,其所著《天主实义》、《畸人十篇》、《辨学遗牍》等书,即为阐扬教理而作者也。基督教教理原与儒家之说多合,而与佛家之学多悖,利氏则取其相同者而律合之,取其相悖者而申斥之。《实义》所论,常取六经上帝之说,以合于天主,又取《论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及《中庸》“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之语,以合《圣经》博爱之说。至于祭天、祀祖、拜孔等仪节,亦听教徒参加,而不视为违反禁拜偶像之律。此虽引起教中之争执,然在利氏则自有其个人之见解焉。至于佛家轮回、戒杀等说,与教理显相违悖,利氏则痛加驳斥,不稍顾惜,由是遂引起佛家之反对。时有虞淳熙号德园者,官至铨部,由儒逃佛,见利氏驳斥佛法,数致书辩论。又有莲池和尚沈袾宏者,主持杭州法坛有年,东南僧徒多归依之,于利氏所言,亦极痛恨。其与虞德园书云:
“利玛窦回柬,灼然是京城一士大夫代作。向《实义》、《畸人》二书,其语雷堆艰涩,今柬条达明利,推敲藻绘,与前不类,知邪说入人,有深信而为之羽翼者,然格之以理,实浅陋可笑,而文亦太长可厌,盖从此魔者,必非智人也。且韩欧之辩才,程朱之道学,无能摧佛,而况蠢尔么魔乎?此么魔不足辩,独甘心羽翼之者可叹也。倘其说日炽,以至名公皆为所惑,废朽当不惜病躯,不避口业,起而救之,今姑等之渔歌牧唱,蚊喧蛙叫而已。”读莲池一书,则知因利氏斥释所引起之反感为如何。
利玛窦既百计以求开教中国,而天主教之根基,亦卒由是奠立。利氏逝世之先,中国开教之地,已有端州、韶州、南雄、南昌、南北两京、杭州、上海等地,而西士先后来华宣教者,则有郭居静、苏若汉、罗如望、庞迪峨、熊三拔、龙华民、王丰肃、谢务禄、阳玛诺等人。郭居静先开教韶州,后至南京,与王丰肃、谢务禄等共掌教务。龙华民先亦开教韶州,后至南昌与苏若汉、罗如望等同掌教务;再后至北京襄理教务。至庞迪峨、熊三拔等则长留北京。时又有西士鄂本笃者,亦耶稣会士,十六世纪末年,布道于莫卧儿国,闻有契丹之名,说者谓即中国,思欲东来一证。且欲开教其地。因取道阿富汗,逾葱岭,经莎车、和阗、温宿、吐鲁番诸地,于一六〇五年至肃州。鄂氏至肃州后,始知西人所言之契丹、支那,原为一地,深自喜幸,惟因为居人所困,不得继续东行,颇为焦急,及闻利玛窦开教北京,两致书求救,而利玛窦亦得卧亚主教来书,知鄂氏东来,因遣人往迎,至则病不能起,卒殁于肃州。鄂氏之愿虽不得达,而利氏开教之功,则伟然大著,斯堪为利氏夸矣。
13.天主教与明清思想
《清初中国思想之遭厄》,一月三日裴化行司铎r.p henri bernard,s.j.在云南大学至公堂演讲,二十八年一月八日昆明《益世报·宗教与文化周刊》新第四期,杨慕时、董士祉合译。
为认识中国文化与印度文化许多世纪以来在“暗中的磨擦”,并不需要在印度支那做长久的居留,更不需要遍历印度支那半岛。如sylvain leir说的:“约在公元的初期,中国与印度即发生了关系,后来因宗教、政治、商业的关系,一千余年中,两国更为接近。中印交通分为两条路线,一是陆路,经过帕米尔高原及新疆的大沙漠;一是海路,经过南洋群岛,由印度沿海到中国沿海。两大文化的混合,一方面产生了希拉人在如斯定皇帝时代所称的‘丝国’(指中国),一方面形成我们现在所称的印度支那,驾于两种趋势,两种语言,两种社会之间,摇摆不定的折冲地。”
印度好像占了很久的优势,从地中海到太平洋的远近诸国,都宗于印度文化,而在谟哈默德开始以利剑传教的时候(使和平的佛教信徒最难接受),日本也受着印度文化的影响,直到现在还有统称东半球的民族为远东民族的习惯用语,这并非纯出于偶然,而是以观察远东民情的统一性为根据的,因为既有个佛教文化,而同时也有个基督文化与回教文化的并立。
承认了这点,我们还要对他们互不相容的差点加以研究。印度对远东文化给了一种推动力,可是并没有取得支配的地位。印度所产的婆罗门教并没有怎样向外发展(除非在中国与日本的禅教密宗是导源于吠陀的),而这古佛教根本是一种隐士僧人的集团,已经差不多完全被大乘的普渡群生的思想所代替了。总之,只有一种文化是不足以造成一个国家的,在印度民族的集团里缺少一个有系统的组织,一个支配生活各部门的结构。给与远东一个真正国家模型的还是崇拜孔子的中国,处于印度支那的安南人,当时所以能超越其他民族的原因,也就是在乎他们受了中国政治原则的领导。
在中国的文化城里潜伏着一部真正的哲学,若愿用个更广泛的名词,便可说是一种“固有的文化”,独立于印度文化之外,而且多少曾被其他国家所吸收的。实在,当第十与第十一世纪之间,还见中国禁止经书出境,不过,后来蒙古成吉斯汗的儿子侵入中国,而有元朝的建立,非但使中国的上都(北平)门户大开,吸收外来的影响(例如亚拉伯和波斯的数学),并且还把宋朝中国固步自封的藩篱除掉不少。可是有明一代(约在一三六八到一六四四年)由初叶到其末叶,是一个很长的封闭时期而为外人所不知的,一直到西欧的基督文化传入,中国才又被人发现。若愿知道“清初的中国思想”,也正是明末的这段史实是我们应该加以概括研究的。
(一)明初中国思想的盛衰
明初的皇帝洪武,尤其是永乐,曾步元人的后尘,南征北伐,非但克服了满州与许多元室后裔的领土,并且还巩固了江南各省,使臣的足迹遍于印度洋,甚而或达红海,不过,鉴于忽必烈的失败未向日本岛国进兵,只施以文化的统治。
在他们这雄心正炽的时期,安南重属于中国(由一四〇七到一四二八年)。在这时候有我们应该注意的一点,即是南京中央政府于一四一九年规定了朱子《性理大全》做安南人应科举的根据。黎利在东京称王,并未抛弃中国这强迫式的制度,并且用它造成安南政治社会的组织纲领,这就是他后来做印度支那民族领袖的基础,使他在一四七一年征服商拔,以后又征服柬埔寨。
中国的创造能力,可以说被明初的几位皇帝束缚了起来,以后继承的皇帝固步自封,使明朝的势力限制在十五或十八省的范围内,非但不奖励人民向外发展,并且严与惩罚,福建和广东的勇敢航海家,对法律阳奉阴违,私结地方长官,继续他们的对外贸易,有如半海盗式的行为,明朝与外人的关系只能非正式的在广东与甘肃两地,藕断丝连的继续着。还有一点,即当时中国所收外国使臣的进贡,有许多都是商人假造的名义,藉以私运物。日本始终未来进贡,旁的也有效尤的,暹罗、安南、高丽比较忠实,每年照例进贡,并将新历术带回本国。
在闭关自守的风气之下,中国固有的而含有创造性的思想受了一种软禁,读书人一切崇尚复古,所谓复古也不过就是盘旋在宋学家经解里,他们的精力完全消耗在文章八股之上。可是私人讲学的,仍有些还讨论伦理道德及政治史,保持着区区的一点动力,这就是当时的一位清官王阳明,在他的图书被焚之后,他发觉书籍并不是求知的唯一来源,于是发挥所谓“良知”学说。王阳明死于一五二七年,就是葡国使臣到北京的第十年,他的牌位于一五八四年列入孔庙,这年就是利玛窦到广东肇庆府的次年。
这个异军突起,是否可以补救中国思想的停滞,这就是我们下面要说明的。
(二)西方的影响
现代史学家对明末的史实有许多不明了的地方,但这也是可以原谅的,因为我们知道在乾隆毁书的时候,五千余种禁书中,只得六七百种幸存的,其中不是孤本便是手抄本,使中国的新史学家收拾这些残余,恢复一点不能弥补的损失,也是一种费力的工作。
应当承认 过去的著名的学者,尤其是很受了西方文化影响的。 (如黄黎洲,梅……)
康熙年把传教士驱逐出境,但并未能阻止传教士带来的思想从译成汉文的书籍中流入日本长崎……所以在一六三〇年日本不得不设备一种特殊警察,为防止这危险的进口。可是结果他们并未达到目的,因为在明末的时候,中国北平同其他各处欧洲文化有很大的势力,利玛窦把公教思想在中国学者可以接受的方式下努力介绍,他把王阳明的“良知”学说同公教的“良心”论比较起来,即如欧洲从希塞禄以后人道主义学者的办法。非但如此,他还能摆脱著述家的一切烦琐,证明教义与经书里的意义大致没有什么冲突的地方,无形中他这番努力也有了相当的成功,甚至经过一世纪以后,即在一千七百年康熙皇帝及许多学者,而主要的是东林学派,皆认他的见解为正确。在日本一六四二年nokae toju初次提出王阳明的学说时候,被人怀疑他是基督徒。在安南河内,从一六一五年到一六四五年,利玛窦的继续人中,特别是alexandre de rhodes,他用的都是在北平或杭州所印的王派注解的经书,为使崇拜中国的学者们能接受其中的思想。且更有甚者,他见日本发明了一种活印法,他就在安南用上了罗马字的注音字母,特为便利不识汉字,或对汉字感觉困难的读者。这样暗暗的,可是很有效的,开拓了在清初保存中国思想的一个绝好的环境。
(三)清朝中国思想的停滞
在清初对满州侵略者抵抗最坚决的分子,就是吸收过西方思想的中国学者,他们拒绝向满清投诚,他们是新汉学派,主张把汉学恢复原状,其中有几位明末的忠臣,即庞天寿同史可法,从一些史料上可以见到明末流亡在南方的时候,明室的顾问瞿纱微、卜弥格及其他传教士,同越南三王有很密切的关系。
这个明末的中国思想在越南延长到了什么时候,因史料和图书的残缺,是很难确定的一件事,不过有一点是很清楚的,即在清初有些中国学者流亡到日本时候,曾请求过越南王出兵帮助,且在永历帝死了以后,明朝的遗臣还避在越南,那时正是安南人把商拔并吞以后,准备攻进柬埔寨的时期。
在印度支那半岛当中国文化比印度文化占优势的时候(特是政治组织),也正是满清皇帝在北京实行愚化中国臣民的时候, 清初的皇帝如康熙本来很明了西方文明的优点 ,所以他本人对函数、天文、地理、生理解剖,以及西方哲学都很用功研究,可是绝对不让中国学者蒙受其益,对中国学者,他就提倡朱子学术同八股文章,并用科举的方法把中国的学者及官僚消磨在无罪的,可也是很无聊的工夫里,所以在满清一代,中国学者除汉学家以外,几乎未出什么有贡献的人物,这样算是满清愚民政策的成功,那时欧洲人士正因传教士的通讯和记叙对远东的中国文化发生羡慕,而燃起研究中国的欲望,然在中国的学者此时反渐渐把明末的思想遗忘掉,并且拒绝来不尼兹对中西文化交换的建议。
新中国的先锋孙中山先生及梁任公,因一八九八年的政变,逃到日本去的时候,在意外中发见了流亡在日本的中国思想,不但在中国已被人遗忘的王阳明学说,在日本正方兴未艾,并且还发现一批被满清政府所禁绝的明末遗著,于是乎更加强了他们反满的思想,而促成清朝一九一一年的灭亡。
结论:
在受过中国文化熏陶的外人中,连中国人自己,现在有许多都在怀疑这个中国文化,而这个中国文化在过去确实有她的优越点,使她站在印度文化的上风。有些人现在还认为东西文化是不可妥协的。这也不过是拿某一种东方文化和西方的某种文化对比的现象而已。例如拿中国的学究来代表东方文化,那末当然在一九一七年是应被文学革命打倒而无人痛惜的,但是这些学究能不能代表中国文化,这还是问题,他们不过是满清愚民政策的产物而已。
这个东西文化的误解,可说西方文化应当担负大部分的过错。再者,欧洲文化的堕落,已经成了大战以后的公论,这未免有很大的误会。如果在欧洲文化里单看见物质、经济、政治、军事的文明,当然无需乎希腊罗马的传统就可把它吸化溶化过来。本来为开矿、纺纱、驾飞机、辟殖民地,谁也不需要了解柏拉图和希塞禄的哲学,但西方文化里面还有许多成分——狭义的文明成分,即理智的、伦理的、宗教的,对这点我没有时间把它发挥,可是事实给我们证明在这个立场上东西文化并不是不相融洽的。我想许多学者对此点都能同意。
从前在实验主义占绝对优势的时候,许多人都认为科学至上,以为有了科学即能成完人,即能互相谅解,互相援助,现在对此错误大家都明白了,只要看看化学的进步是否使战争更加残暴。
所以有人在科学以上再加上个伦理,一个没有形而上学做根据的伦理,如王阳明及塞乃加,把一切实验所不能证明的东西认为不可思议。像这样没有职责没有制裁的伦理是必然要失败的。我们引个例子:王阳明的伦理虽然狠高尚狠精密,但还不足给明末的遗儒对满清的充分的抵抗力,而在罗马帝国,这种伦理也只能给罗马人一个光荣的死,而不能挽回罗马的灭亡。
那末也许有人要质问我:为什么王阳明的哲学在日本就能给他们这样大的动力与发展?这我也并不否认,但日本在禅宗以上更加上一种宗教,即神道教,以天皇侕神为中心。文化固然出不了科学,也少不了一个伦理,更少不了一种宗教;我把宗教加上去,也许有许多人要惊奇,可是事实给我们证明,现世不研究宗教问题,简直即无法讨论文化问题。这里所说的宗教当然是狭义的,他的神也不是拜物教的木偶,也不是精灵教的自然,而是仿佛涣化了的国家主义或人类主义。
东西文化的交流发生这样一个狠奇怪狠可惜的现象,即是使许多人徘徊在两极端之间;在最近三十年,或更好是十五年内,才发现东西文化融合的可能,本人的兴趣对这点不过是要在这篇演讲内介绍明末清初的中国文化可以做东西文化互相了解与沟通的例子。在过去既然可能,现在与将来更可发扬光大了。
14.西洋宗教历法之输入
《明史》三二六《外国七·意大里亚传》:“意大里亚,居大西洋中,自古不通中国。万历时,其国人 利玛窦 至京师,为《万国全图》,言天下有五大洲……其说荒渺莫考,然其国人充斥中土,则其地固有之,不可诬也。大都欧罗巴诸国,悉奉天主耶稣教,而耶稣生于如德亚,其国在亚细亚洲之中,西行教于欧罗巴。其始生在 汉哀帝 元寿二年庚申,阅一千五百八十一年至万历九年,利玛窦始泛海九万里,抵广州之香山澳,其教遂沾染中土。至二十九年入京师,中官 马堂 以其方物进献,自称大西洋人。礼部言:‘……乞给赐冠带还国,勿令潜居两京,与中人交往,别生事端。’不报。八月又言:‘……乞速为颁赐,遣赴江西诸处,听其深山邃谷,寄迹怡老。’亦不报。已而帝嘉其远来,假馆授粲,给赐优厚。公卿以下重其人,咸与晋接。玛窦安之,遂留居不去,以三十八年四月卒于京。赐葬西郭外。其年十一月朔,日食。历官推算多谬,朝议将修改。明年,五官正 周子愚 言:‘大西洋归化人 庞迪我 、 熊三拔 等深明历法。其所携历书,有中国载籍所未及者。当令译上,以资采择。’礼部侍郎 翁正春 等因请仿洪武初设回回历科之例,令迪我等同测验。从之。……崇祯时,历法益疏舛,礼部尚书 徐光启 请令其徒 罗雅谷、汤若望 等,以其国新法相参较,开局纂修。报可。久之书成,即以崇祯元年戊辰为历元,名之曰《崇祯历》。书虽未颁行,其法视《大统历》为密,识者有取焉。”
《明史》三一《历志序》:“明之《大统历》,实即元之《授时》,承用二百七十余年,未尝改宪。成化以后,交食往往不验,议改历者纷纷……台官泥于旧闻,当事惮于改作,并格而不行。崇祯中,议用西洋新法,命阁臣 徐光启 、光禄卿 李天经 先后董其事,成历书一百三十余卷,多发古人所未发。时布衣 魏文魁 上疏排之,诏立两局推验。累年校测,新法独密,然亦未及颁行。”(2页)
《明史》三一《历志一·历法沿革》:“(15页)(万历)三十八年,监推十一月壬寅朔日食分秒及亏圆之候,职方郎 范守己 疏驳其误。礼官因请博求知历学者,令与监官昼夜推测,庶几历法靡差。于是五官正 周子愚 言:“大西洋归化远臣 庞迪峨 、 熊三拔 等,携有彼国历法,多中国典籍所未备者。乞视(16页)洪武中译西域历法例,取知历儒臣率同监官,将诸书尽译,以补典籍之缺。”先是,大西洋人 利玛窦 进贡土物,而 (庞)迪峨 、(熊)三拔 及 龙华民、邓玉函、汤若望 等先后至,俱精究天文历法。礼部因奏:‘精通历法,如 (邢)云路 (河南佥事)、( 范)守己 (职方郎)为时所推,请改授京卿,共理历事。翰林院检讨 徐光启 、南京工部员外郎 李之藻 亦皆精心历理,可与 迪峨、三拔 等同译西洋法, 俾云路 等参订修改……’疏入,留中。未几, 云路、之藻 皆召至京,参预历事。 云路 据其所学, 之藻 则以西法为宗。”(15—16页)
又,“明年(崇祯六年)冬十月, 光启 以病辞历务,以山东参政 李天经 代之。不逾月而 光启 卒。七年, 魏文魁 上言,历官所推交食节气皆非是。于是命 文魁 入京测验。是时言历者四家,大统、回回外,别立西洋为西局, 文魁 为东局。言人人殊,纷若聚讼焉”。(24页)
又,“时(崇祯十四年)帝已深知西法之密。迨十六年三月乙丑朔日食,测又独验。八月,诏西法果密,即改为《大统历法》,通行天下。未几国变,竟未施行”。(32—33页)
29.4.11
15.西洋炮之输入
《明史》三二五《外国传六·佛郎机传》:“佛郎机,近满剌加。正德中,据满剌加地,逐其王……十五年……御史何鳌言:‘佛郎机最凶狡,兵械较诸蕃独精……’嘉靖二年遂寇新会之西草湾……转战至稍州……贼亦败遁。官军得其炮,即名为佛郎机,副使汪鋐进之朝。九年秋,鋐累官右都御史,上言:‘今塞上墩台城堡未尝不设,乃寇来辄遭蹂躏者,盖墩台止瞭望,城堡又无制远之具,故往往受困。当用臣所进佛郎机,其小止二十斤以下,远可六百步者,则用之墩台。每墩用其一,以三人守之。其大至七十斤以上,远可五六里者,则用之城堡。每堡用其三,以十人守之。五里一墩,十里一堡,大小相依,远近相应,寇将无所容足,可坐收不战之功。’帝悦,即从之。火炮之有佛郎机自此始。然将士不善用,迄莫能制寇也。”
《明史》三二五《外国传六·和兰传》:“和兰,又名红毛番,地近佛郎机……自佛郎机市香山,据吕宋,和兰闻而慕之。(万历)二十九年驾大舰,携巨炮,直薄吕宋。吕宋人力拒之,则转薄香山澳……其本国在西洋者,去中华绝远,华人未尝至。其所恃惟巨舟大炮。舟长三十丈,广六丈,厚二尺余,树五桅,后为三层楼。旁设小窗置铜炮。桅下置二丈巨铁炮,发之可洞裂石城,震数十里,世所称红夷炮,即其制也。”
《明史》三二六《外国传七·意大里亚传》:“其国善制炮,视西洋更巨。既传入内地,华人多效之,而不能用。天启、崇祯间,东北用兵,数召澳中人入都,令将士学习,其人亦为尽力。”
《明史》二五一《徐光启传》:“徐光启,字子先,上海人。万历二十五年举乡试第一,又七年,成进士。由庶吉士历赞善。从西洋人利玛窦学天文、历算、火器,尽其术。遂遍习兵机、屯田、盐策、水利诸书……熹宗即位……辽阳破,召起之。还朝,力请多铸西洋大炮,以资城守。帝善其言。方议用,而光启(时官少詹事)与兵部尚书崔景荣议不合……复移疾归。”
费赖之《入华耶稣会士列传》第四十九《汤若望传》:“一六三六年(崇祯九年)在皇宫旁设铸炮厂一所, 若望 竟制成战炮二十门,口径多大,有足容重四十磅炮弹者。已而又制长炮,每一门可使士卒二人或骆驼一头负之以行,所需铸炮之时亘两全年。”(冯译本,195页)
《明史》九二《兵志·火器》:“至嘉靖八年(1529),始从右都御史汪鋐言,造佛郎机炮,谓之大将军,发诸边镇。佛郎机者,国名也。正德末,其国舶至广东。白沙巡检 何儒 得其制,以铜为之,长五六尺,大者重千余斤,小者百五十斤,巨腹长颈,腹者修孔。以子铳五枚,贮药置腹中,发及百余丈,最利水战……万历……其后,大西洋船至,复得巨炮,曰红夷。长二丈余,重者至三千斤,能洞裂石城,震数十里。天启中,锡以大将军号,遣官祀之。崇祯时,大学士徐光启请令西洋人制造,发各镇。然将帅多不得人,城守不固,有委而去之者。及流寇犯阙,三大营兵不战而溃,枪炮皆为贼有,反用以攻城。城上亦发炮击贼。时中官已多异志,皆空器贮药,取声震而已。”(11—12页)
29.4.11、4.14
16.明自造佛朗机铜铳
明(嘉靖)李昭祥(上海人,嘉靖丁未进士,工部主事)《龙江船厂志》(《玄览堂丛书》续集)卷一《训典志·典章》引职掌条例:“嘉靖四年,为修武备以固畿甸事,南京内外守备衙门题准,铸造佛朗机铜铳六副,打造蜈蚣船一只。查系广东按察使汪鋐奏,有佛朗机番船长十丈,阔三丈,两傍驾橹四十枝,周围置铳三、四管,底尖面平,不畏风浪。人立之处,用板捍蔽,不畏矢石。每船二百人撑驾,橹多人众,无风可以疾走。各铳举发,弹落如雨,所向无敌,号曰蜈蚣船。其铳管用铜铸造,大者千余斤,中者五百余斤,小者一百五十斤,每铳一管,列 提铳四把,以铁为之。弹丸内用铁,外用铅,其火药制法与中国异。铳一举发,远可百余丈,木石犯之皆碎。自古铳之猛烈,无出其右。是年行取到广东船匠梁亚洪等三名,发提举司先行料造蜈蚣船一只,长七丈五尺,阔一丈六尺,及南京兵仗局铸佛朗机铳六副,给发新江口官军领驾操演。”(117册,12—13页)
又,卷二《舟楫志·图式》:“按蜈蚣船自嘉靖四年始……广东按察使注鋐图其制以献,上采其议,令南京造以为江防之用。至十三年而复罢之……”(117册,35页)
《南船纪》 《兵部船政书》
1954.4.9
17.明代火器
明王思义《三才图会·器用》七卷《兵器类》:
威远炮:“每位重百二十斤,如一营三千人用十位,每位用人三名,骡一头,人仍各带铳棍一根。旧制大将军炮,周围多用铁箍,徒增斤两,无益实用,点放亦多不准。今改为光素,名威远炮,惟于装药发火着力处加厚,前后加照星照门,千步外皆可对照。每用药八两,大铅子一枚,重三斤六两,小铅子一百,每重六钱。对准星门,垫高一丈平放,大铅子远可五六里,小铅子远二三里;垫三寸,大铅子远十余里,小铅子四五里;阔四十余步……此炮不炸,不大后坐,就近手可点放。”
地雷连炮:“八面分打,每炮一大铁钉,贼来急视所向先打。”“每位重二十斤,十位一连,如一营三千人用三十连,每连用人十五名,人仍各带铳棍或剑枪火枪一根。旧炮点放易后坐,伤吾人马,且摆动常苦不准。今改身加长尾加重,前后用照星照门,以铁大钉贯其环中,不坐不摆,亦不用铁箍,比旧制力大而准。初拟用火柜,今改走线以发火,扁线以传火,尤便。”
火箭、神机箭、燕尾炬、飞炬、鞭箭、剑枪、铳棍、火枪、五雷神机、三捷神机、万胜佛狼机、噜蜜鸟铳、大追风枪。
《三才图会·器用》八卷《兵器类》:
铜发贡:“每座约重五百斤,用铅子一百个,每个约重四斤,此攻城之利器也……故欲放发矿须掘土坑,令司火者藏身,后燃药线,火气与声但向上冲,可以免死。”
1950.5.18
18.叶向高与天主教
《天学传概》(巴黎图书馆藏明抄本,编号chinois6875,向觉明抄录本)“艾先生儒略原与诸西儒同居京国,继为相国文忠叶公屈致入闽……”(书凡六页,题“大明崇祯岁己卯——十二年,西1639——王春闽中黄鸣乔拜撰”,下有甲辰进士——万历三十二年——图章。向抄本,21页)
《熙朝崇正集》(题“皇明闽景教堂辑”。凡二卷,明刊本,巴黎图书馆藏,编号chinois 6875。又闽中诸公赠诗一册明抄本,上题“崇正集卷□”,下题“晋江天学堂辑”,亦巴黎图书馆藏,编号chinois 1066。疑此抄本即《崇正集》之附本未刻者)附闽中诸公赠诗,第一首福唐叶向高诗“天地信无垠,小智安能拟,爰有西方人,来自八万里,蹑履历穷荒,浮槎过弱水,言慕中华风,深契吾儒理,著书多格言,结交皆名士,俶诡良不矜,熙攘乃所鄙,圣化被九埏,殊方表同轨,拘儒徒管窥,达观自一视,我亦与之游,泠然得深旨。”(向觉明抄本,51页)
案:据此诗叶向高尚未受洗。
又据此则此一册闽中诸公赠诗盖赠艾儒略者。
29.7.13
19.明代天主教
明崇祯十二年黄鸣乔《天学传概》(巴黎图书馆藏抄本,编号chinois6875,向觉明影钞)“我明万历初,泰西国利先生玛窦者,同友辈数人,越九万里航海而来,贡献方物,因进天主圣像及天主经典,蒙神宗皇帝供奉御前,赐玛窦等宴禄,宠赍有加,繇是留京敷教,译经著书,此则我朝圣教所繇始也。利公没,礼部题请,蒙神皇钦赐御葬于阜城门外,地二十亩,并房屋三十八间,为其同会庞迪我等恭奉天主及祝釐之所。至天启癸亥(三年,西1623),旨诏西士龙华民、阳玛诺等赴京听用。今皇上三年(庚午,西1630,案上年十一月满洲入塞),虏氛告急,华民及陆若汉矢志效忠,率西洋住澳士民公沙等贡铳,宁远、涿洲屡用歼奴退虏,奉旨赐名神威。迨登莱之后,公沙等尽忠死难,皆蒙恩赐祭葬。又礼部题荐,以西儒邓玉函、罗雅谷、汤若望等精习历法,旁通诸学,随蒙钦召入京,同大学士徐等开局修历,进呈御览历书一百四十余卷,考谬订差,积劳有日。至崇祯九年(丙子,西1636),历法告成,值虏迫城下,兵部疏荐雅谷等料理御前领发神器,虏退,城守有功,疏覆西儒守素学道,不愿官职,劳无可酬,蒙旨优给田房。是西儒传教之至于斯者,历历著功圣朝,而亦咸受国恩如此高厚,正足见其学之纯粹而教之不诬也……今皇上丁丑(十年,西1637)冬,有以修历推测有违者,反诽天学,干冒宸聪。奉圣旨,某等测验疏远,已有旨了,何得更端求胜?(“求”字原抄作“束”,向改)且本内毁等语全无忌惮。又十一年(戊寅,西1638),礼部题叙汤若望等创法讲解之功,又荐其道气冲然,理应褒异,遂蒙圣上钦召若望入内,亲赐请问圣教诸理,仰荷(原抄作“何”,向改)圣鉴奖嘉,随赐扁楔,署曰‘钦褒天学’,煌煌天语,嘉矜远人,可谓渥矣。今吾闽之初敷教者,为艾先生儒略,原与诸西儒同居京国,继为相国文忠叶公屈致入闽,凡当道大人缙绅先生,接其德范者莫不破格优礼,绝无异论。年来有从吕宋泛海擅入福宁地方,随蒙当道斥回本国。按其人与利、艾诸贤生不共国,来不同方,其学其规判然迥异,诚恐一时或有未詧,而正学偶致沉冥,以故泉兴诸绅衿各具呈守道台前,仰祈谆谕,以扬道风……夫圣天子之礼待既如彼,士大夫之公论又如此,直道在人,当有能辨之者……”(向抄本,20—22页)
29.7.13
20.明人对天主与邪教之等观
明黄鸣乔《天学传概》:“乃有玉石不分,欲以天主圣教与无为左道同观者,亦思无为之教,妖幻拂经,愚昧坠其局中,往往至于灭伦犯义。天教则至真至确,掖人于善,必欲其力,阻人于恶,必欲其尽。诸所著述皆可上告之圣君贤相以赞襄治理,下证之英人杰士以修明学术。今以除邪之故而波及之,是犹穮蓘之家,芟稂薙莠并嘉禾而锄之也,是岂祛邪崇正之本务哉。”(崇祯十二年。向抄本,21页)
又,“……以故泉兴诸绅衿各具呈守道台前,仰祈谆谕以扬道风,蒙守道曾公祖(于莆)牒判云艾儒略与利玛窦同社同业,同入中国来,专以讲道迪德为务,并无他营,与异端不同,仰福州府查行,缴后又判泉牒云,西士艾儒略等学道人也,其修诣与吾儒无不同者,岂可与无为教同类而共逐之乎,仰府给示并谕各县遵照行”。(21页)
又,崇祯八年六月绛州正堂雷为尊天辟邪事告示(附《天学传概》后):“自佛家道家惑乱人心,使人不尊天而尊己,所以从古大儒极力辟之。更(原误“吏”,向改)可恨者,非佛非道,有无为教、金蝉教等名,欺天悖理,煽惑愚民,甚者结党为非,大干王法。幸有西儒高先生修身事天,爱人如己,以教忠教孝为第一事,上自圣天子贤宰相莫不敬礼之,以至缙绅学校(原误较,向改)诸君子尊之如师傅,爱之如兄弟,百姓从其教者皆化为良民,其有功朝廷大矣。尔乡民有心向善,何不归于正道,乃甘从邪教,欲为善而反得恶耶……为此出示,敢有倡率无为、白莲等教者,定行访拿,其胁从之人一并究治不贷。”(22页)
案:据此两条天主教始附儒以辟佛老,继则抨击邪教,其后则国人有目天主教为邪教而议逐之者,此事或仅发生于闽,或传布甚广,尚待考。闽中教徒《崇正集》之刻,诸公赠诗之传钞或即为此,亦待考。又其时闽中有逐西洋人事(见明代天主教卡片三),其人为何如人,是否为新教教徒,亦待考证。
二十九年七月十四日晨补书数语。
29.7.13
21.明人对于天主教之怀疑
黄鸣乔《天学传概》:“且其立教要旨,以事天地之主为宗本,以忠孝慈爱为工夫,以悔罪投诚预备生死大事为究竟,一切懿训良规悉皆公正,于以护身灵风世俗禆益良多。至于辟信邪祀,尤为正心循天理之要端,世人不察反讶为非,或有因其不用楮钱,讹其不奉祖宗……或又见行教者不受无名之馈,间有施济于人不审从来,意其擅黄白之术,不知诸儒涉远行教,本国雅重其德,岁给廪饩附商而达,欲使其足己无营,一心谋道。其在京师诸先生则蒙皇朝优维,岂有异术费人揣摩乎?”
案:七月十三日下午四时独居不快,读向觉明手钞巴黎图书馆藏《天学传概》,节录数条以遣兴。时居昆明靛花巷三号北大文科研究所二楼西窗。
29.7.13
22.利玛窦初献之方物
《熙朝崇正集》卷二利玛窦《贡献方物疏》:“谨以原携本国土物所有天帝图像一幅,天帝母图像二幅,天帝经一本,珍珠镶嵌十字架一座,报时自鸣钟二架,万国图志一册,西琴一张等物陈献御前。此虽不足为珍,然出自西贡,至差异耳……伏乞皇上怜臣诚悫来归,将所献土物俯赐收纳。臣盖瞻皇恩浩荡,靡所不容,而于远人慕义之忱,亦少伸于万一耳。又臣先在本国忝预科名已叨禄位,天地图及度数深测其秘,制器观象考验日晷并与中国古法吻合,倘蒙皇上不弃疏微,令臣得尽其愚,披露于至尊之前,斯又区区之大愿,然而不敢必也。”万历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原一页二页,向抄本,32页)
又,贡献方物开附于后:
时画天主圣像一幅
古画天主圣母像一幅
时画天主圣母像一幅(原注:“神皇启阅初奉御前,其后收藏御帑,今上复命重整圣龛恭奉。”)
天主经一部
圣人遗物各色玻璃珍珠镶嵌十字圣架一座
万国图志一册(原注:“万历四十年庞迪我、熊三拔等奉旨翻译进览,其后艾儒略增益,见《职方外纪》,行世。”)
自鸣钟大小二架(原注:“神皇将大者造楼悬之,小者置御前。”)
映五彩玻璃石二方
大西洋琴一张(原注:“神皇问琴操西曲,利玛窦敬译八章以进。”)
玻璃镜及玻璃瓶大小共八器
犀角一个
沙刻漏二具
乾罗经一个
大西洋各色锁袱共四匹
大西洋布并葛共五匹
大西洋行使大银钱四个(原三页四页,向抄本,32—33页)
29.7.14
23.天主教与御虏
《熙朝崇正集》卷二:“西洋住澳劝义报效耶稣会掌教臣陆若汉、同管约铳师统领臣公沙的西劳等谨奏,为遵旨贡铳效忠再陈战守事宜,仰祈圣明采纳事,切臣等西鄙远人,崇奉造成天地至尊天主规教,颇识造物根原,最重君亲伦理,顾(此字疑系“故”字之误)凡该国商舶游历所到之处,必先令一掌教训迪,不许来商毫逾经行国法,以乖造物真主规教。臣汉自本国与先臣利玛窦辈前后航海至澳已五十余年,臣公沙自本国航海偕妻孥住澳已二十余载,臣等耳闻目击,身亲天朝豢养弘恩,其所以图报皇上者已非一日矣。况臣汉与先臣利玛窦及今辇下臣龙华民、邓玉函同教同会,先臣利玛窦生蒙皇祖神宗皇帝馆谷,没蒙皇祖神宗皇帝谕葬,臣龙华民、邓玉函复蒙皇上采纳廷议钦命修历,天朝信任宠赍臣等何如深厚(“如”字疑误)。臣汉自幼奉守造物真主规教,责己诱人无非敬畏至尊天主,忠君孝亲爱民之事,敢不转相勉励。是以崇祯元年两广军门李逢节、王尊德奉旨购募人铳,查照先年靖寇援辽,输饷输铳,悉皆臣汉微劳,遂坐名臣汉劝贡大铳、点放铳师前来,而臣公沙亦因受恩同教,不顾身命妻孥,欢喜报效,挺身首出,故该澳臣委黎多等付臣汉以训迪统领铳师诸人之任,责臣公沙以管约铳师匠役诸人之任也。臣等从崇祯元年九月上广承认献铳修车,从崇祯二年二月广省河下进发,一路勤劳,艰辛万状,不敢备陈,直至十月初二日始至济宁州。哄传虏围遵化,兵部勘合,奉旨催趱,方得就陆,昼夜兼程,十一月二十二日至涿州。闻虏薄都城,暂留本州制药铸弹。二十六日,知州陆燧传言邸报,奉圣旨西铳选发兵将护运前来,仍须侦探的确相度进止,你部万分加慎不得疏忽,钦此。十二月初一日,众至琉璃河,警报良乡已破,退回涿州,回车急拽,轮辐损坏,大铳几至不保。于时州城内外士民咸思窜逃南方,知州陆燧、旧辅冯铨一力据当,将大铳分布城上,臣汉臣公沙亲率铳师伯多禄、金答等造药铸弹修车,城上演放大铳,昼夜防御人心稍安。奴虏闻知,离涿二十里不敢南下。咸称大铳得力,臣等何敢居功。兹奉圣旨议留大铳四位保涿,速催大铳六位进保京城。臣等荷蒙天主至尊皇上恩庇,于今年正月初三日同旧辅冯铨护送到京,除臣等恭进该澳臣委黎多等历陈报效始末一疏,并送部预先恭进大铳车架式样二具呈览外,臣等思惟皇上深知大铳有用,赐号神威,臣等不直陈大铳战守事宜,有负皇上九重鉴知,有虚臣等远来报效。臣念本澳贡献大铳,原来车架只堪城守,不堪行阵,如持此大铳保守都城,则今来大铳六位,并前礼部左侍郎徐光启取到留保京都大铳五位,听臣等相验城台对照处措置大铳得宜,仍传授点放诸法,可保无虞。如欲进剿奴巢,则当听臣等另置用中等神威铳及车架,选练大小鸟铳手数千人,必须人人能弹雀中的,仍请统以深知火器大臣一员,总帅一员,臣等愿为先驱,仰仗天威,定能指日破虏,以完合澳委任报效至意。臣等衔感德泽,不觉言之及此,伏乞皇上俯察贡铳效用微忠,并悉大铳战守事宜,敕下该部,立覆施行。别有贡献方物,因闻警陆路亟行,尚留济宁地方,容到日另疏进呈。臣等不胜惶悚待命之至。崇祯三年正月十七日奏闻,二十二日奉圣旨,澳夷远来效用,具见忠顺,措置城台,教练铳手等项,及统领大臣,着即与覆行,该部知道。”
案:此奏见《熙朝崇正集》卷二,第八篇,原目题“遵旨贡统效忠疏。西洋陪臣陆若汉”。在第“又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诸页。(向抄本,38—40页)
29.7.16—17
24.康熙时教民讦告教会
“具奏天主教中西蜀草莽臣 徐若翰 为负恩欺君叛教图篡事情,缘臣等所奉教内耶稣会之西洋人等,自汤若望、南怀仁以来,因蒙万岁收渠等长于术技充供奉,即潜怀觊觎之恶,暗据中国为渠一会之园林,以香山县之濠镜澳,版图载籍之地,嘉靖间只许西商住,而渠等得立三巴堂,迄今年纳地税五百银钱者,改称马高府,捏传中国送与渠等。以之饵波尔都瓦尔国王,求王为主保,给钱养人以待衅隙,爰与波尔王立有誓契,人若东来必先往彼国受其方略,誓遵其约,始能安居中国,以此故西洋多信澳门为波尔王之外府,即今往澳,彝目明白说是彼国之地,书示管理收发(职衔)先主教 多罗 ,及御前 德理格 马国贤等,西来书物之罗若德,凡入中国而与其谋者,虽阳言传天主之教,观光上国,实阴奉波尔王命窥探神州,所以违背教规依袭中俗,浸行笼络人心之计,而无人得知……幸恶行虽未露著于此土,丑声实已风闻于西方,因而罗玛教化宗主特选大主教多罗,代其来谢传教修士们所受万岁洪恩,以亲劝渠等速自改迁,毋欺君上,毋诡教规……奈何渠等惟知有波尔都王,骜然不服其主教之劝戒。因大主教于万岁垂问之下,方欲直陈渠等不和之故,与波尔王所立之何法,即被渠等百计倾危竟挤,其为波尔王之威命困禁闷死于澳门。住广城郭多禄可证……微臣荷蒙万岁慈宥,得从教于西蜀,至广东数年,冒汉字记之司于故主教 多罗 门下。主教见臣素憎恨渠等欺君负恩,有舍命锄奸之志,曾将前诸书(指折中所陈诸事,以太多故未录),令译言通事传教修士 梁弘仁 约略示知其意,所以得知其情。先主教殁后,亟欲出奏。缘众被禁者惜臣生命,不忍臣出,且见渠等正挟恩行威,亦虑发非其时无补国家,枉送贱躯……伏想万岁念盛德隆名之受污,仁至义尽,降饬行取正直被禁之 罗若德 、 梁弘仁 等来京,献出渠等欺奸诸原书,译质诸恶,大施彰瘅,扫邪扶正……康熙五十一年 月 日。”
案:此原件藏……
向觉明藏有照片。
折中所讦诸端大都无重要关系,惟附1706年五月十二日自卧亚府所发致三巴堂会长法郎际各宾多之卧亚府将军函,有“凡圣教皇差来至教会长修道传教诸士,若非明知其奉吾王之命而其文凭未经吾国之部验过者,断不可受之于那马高所统管之地”一语,可见当时各教士之国籍界限甚严。此折之讦告,盖亦因国籍间发生不和之故耳。
“教士与波耳都噶国之关系”卡片参看。
30.1.10—11
25.隆武与毕方齐
皇帝御制诗《答故人高士毕方齐字今梁进〈修齐治平颂〉有引》:“毕今梁,西城之逸民,中国之高士。余迎晤于奉藩,在烈庙庚午辛未间。丙子冬,余以罪废,降羁重圄。今梁冤惜,力白当事抚臣,余事得明。甲申秋释,乙酉春再晤 今梁 。余登极入闽, 今梁 奉召来朝,进颂含规,文叔云狂奴故态。诗以裁答,兼弁文首:天地年年故,蟾乌日日新。金兰一友道,橐龠五人伦。怜彼华夷苦,拯余方寸仁。借旒安世后,太昊委来真。”隆武元年十一月二八日(“皇帝贤贤之宝。”向觉明抄本,原号chinois 1323)
30.1.11
26.塞思黑与穆经远
“雍正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刑部为请旨事,会看得 穆经远 附和 塞思黑 朋奸不法一案,据 穆经远 供,我在 塞思黑 处行走有七八年,他待我甚好,人所共知……我原与 年希尧 相与,在年希尧家会过 年羹尧 ,后年在口外 塞思黑 写了何图名字,叫我拿到 年羹尧 处托他照看……我有一本格物穷理书,他看了说有些像俄罗素的字样,这字可以添改,不想他后来添改了写家信,我不知道。我的住处与 塞思黑 只隔一墙,他将墙上开了一窗,时常着老公叫我,后我病了,他自己从这窗到我住处是实……查 穆经远 以西洋微贱之人,幸托身辇毂之下,不遵法度,媚附 塞思黑 …… 穆经远 应照奸党律,拟斩监候。但 穆经远 党附悖逆情罪重大,应将 穆经远 立决枭示,以为党逆之戒可也。”
向觉明抄本
案:雍正《东华录》八,雍正四年六月甲子,康亲王崇安暨诸王、贝勒、贝子、公、满汉文武大臣等公同议奏塞思黑罪状二十八款,有“收西洋人穆经远为心腹,夸称其善,希图储位”一款,又有“别造字样,巧编格式,令伊子学习……传递往来”一款,又有“太祖高皇帝钦定国书,臣民所共遵守, 塞思黑 径敢添造七字头,私行刊刻,变乱祖制”一款,此所问供即诸款之罪也。
30.1.11
27.天主教士与波耳都噶国之关系
“臣 白晋、巴多明、傅圣泽、杜德美、罗德光、陆百住 谨遵旨回奏仰求圣恩事……当利玛窦入中国时,南怀仁、汤若望未来之先,罗玛府大会长议定有二会长,各统理中国修士,如分两家。是时海禁甚严,不拘何国人,欲进中国者,必由波耳都噶国而来,只有澳门一路,并无他门可进,故皆属波耳都噶国供给,至今不改。一会长料理在广东、广西、海南、澳门等处从波耳都噶国之西洋人,一会长料理在他省从波耳都噶国而来之西洋人。现今一名林安,住江宁,一名亚玛辣尔,住在澳门……”。
案:此奏中有康熙五十年字样,当作于其后。向觉明抄本。
又,“自蒙皇上广开海路,臣等始幸入中国。康熙三十五年,法郎济亚国王闻皇上柔远弘恩,即立志以后多令修士入中国,一为效力于皇上,一为传教,遂命本国差在罗玛府之大人向耶稣会大会长云,以后我法郎济亚国修士往中国往小西洋传教者,必有自住之堂,不许波耳都噶国会长管。是时大会长闻知其故之重,商议之后遵从国王之意……臣等来中国者在本国临行之时,国王亲嘱有三:一云尔等往中国不许为波耳都噶国二会长管……”
30.1.11
28.雍正的禁天主教
《清史稿》本纪九《世宗本纪》雍正元年十二月丙午朔,辛酉,“安插洋人于澳门,改天主堂为公所,严禁入教”。(3页)
又,雍正五年七月丙子:“已革贝勒苏努涂抹圣祖硃谕,经王大臣、刑部参奏。得旨:‘苏努怙恶不悛,竟令其子苏尔金、库尔陈、乌尔陈信从西洋之教。谕令悛改,伊竟抗称:‘愿甘正法,不能改教。’今又查出昔年圣祖硃批奏折,敢于狂书涂抹,见者发指……仍照前禁锢。”(8页)
案:苏努于雍正二年五月坐廉亲王党削爵。
29.八旗人与天主教
“雍正五年三月初一日召大学士等交出议将 苏努 之子 苏尔金 正法一本,奉旨诸王、大臣等议奏此事甚属草素(率),据 舍穆德 奏称 苏尔金 、 库尔陈 有我们遵行此教已久,虽死断不改除此教之语……”(向觉明抄本)
“雍正五年三月初五日,刑部等为滥遵邪教事,该臣等议得 苏努 之子 苏尔金 等滥遵邪教一案,据建威将军 舍穆德 疏称, 苏努 之第三子 苏尔金 、第十一子 库尔陈 带领伊子弟随天主教内不遵法度,肆行无忌……臣等窃思 苏努 之子孙俱系大罪之人,理应感戴圣恩安分而行,反入邪教,任意肆行无忌,大干法纪……臣等伏乞将随天主教为首 苏尔金、库尔成 (即库尔陈,不知何字为正)即行正法,以为众人之戒。再所有随天主教 苏努 之子 勒钦、孙勒泰、勒身、伊昌阿、鲁伯和、伍伯和、勒尔成、图尔泰、舒尔泰 等,俱各锁铐牢固,圈禁公所。(刑部请将勒钦等绞监候。)”(向觉明抄本)
“雍正五年五月十一日……谕曰 苏努 虽已刑籍离宗,原系宗室之人……”(同上)
案: 苏努 为太祖之玄孙,康熙三十七年贝子,六十一年贝勒,雍正二年革爵。
太祖——褚英(第一子)——杜度(第一子)——杜努文(第六子)——苏努(《清史稿》皇子表二)
苏努 曾为奉天将军(雍正《东华录》十,五年正月乙巳)。
“通政司参议臣 查思海 谨奏,为严禁昄依异教以端风化事,切思……西洋人精于算法,巧制钟表异器等物,晋居年久,伊国之人崇祀一宗天主之神,其教甚异,缘此穷民有图利而入伊等之教者……以致满洲人等亦有尊效而入者……臣之愚见,八旗之人俱系从随太祖太宗所来之旧人……今竟背其本原而皈依外国小人之教,忘本弃旧有碍风化,似此不得不严行禁止……因于乾隆元年三月十四日具奏奉旨依议……”(向觉明抄本)
康熙三十一年满洲会议,参看“反对天主教及西算者”卡片三。
又,《同人公简》内有“原任工部员外郎兼佐领加三级 佟嘉禄 ,觉罗 玛窦 、 保禄 之名,皆旗人也”。
30.1.11
30.反对天主教及西算者
“钦天监为钦奉上谕事。康熙四十四年十月初八日,发下原任钦天监监副 邵泰衢 所进《历神原始》、《天文正》二书,奉旨着钦天监会同公看启奏。钦此。遵即会同详看,臣 闵明我 窃见其立言私意,总谓授时旧法与古式相准,用新法则不得其真……又授时历百刻之误,本朝久知其谬,禁废不用。今 泰衢 书中言处暑过宫至九十七刻,是暗藏用旧法之百刻,而欲改时宪历九十六刻之法也。再选择大义,原谓圣朝一道同风起见,先臣 汤若望 有《铺注解惑》一书,已发明古帝王范围,斯世使国不异政、家不殊俗之意。 泰衢 见不及此,而妄借吉凶之名,牵引不经之书,称为实效,如太阴条下岁在四孟,与大将军合于四仲之地,则云必有中冓之丑、篡夺之凶,又病符条下云新君既立,旧君必衰病,如此妄言,难以枚举……本年十一月初九日奏,本日仪度额真 胡必图 、奏事官 存柱 向 闵明我 说皇上全览了,说道这本说得狠是,随传旨知道了,原书发还他去。”
案:此闵明我奏,一篇见罗马教廷图书馆藏刻本《熙朝定案》,巴黎藏刻本无此篇,向觉明抄本。
《同人公简》:“本年 陈昴 参圣教一事,说西洋与红毛通同一气,皆下九卿会议,照康熙八年谋反例禁止,苏神父等叩求,皇上云不是,说的是有票的西洋人在此传教,无票不许在此传教,我并不曾禁止,是你们教化王不叫传教……”
案:《同人公简》一册,清康熙时(五十六年十月)京都总会长王伯多禄等十八人致外省各堂会长之书,盖反对教廷禁以天及上帝等字称天主,禁拜祖宗,禁拜孔子,禁拜牌位四事者也。书为刻本,今藏b.n.编号为chi⁃nois1336,版心高18.3cm宽12.4cm,向觉明抄本。
《同人公简》:“(康熙)三十一年张鹏翮参圣教,有去世徐神父哭求,皇上云我知道汉官与你们对不着,我着满洲官会议,康神父说是索三老爷,王伯多禄说彼时满洲官议得,西洋人虽各处居住,并非左道惑人,异端生事,且治理历法、制造火炮军器,累有功绩,并无为恶乱行之处,和尚喇嘛尚且容留烧香行走,天主堂反行禁止似属不宜等语,遂蒙恩旨各处天主堂照旧开设,不行禁止,仍许人进教行走。”
又,“(康熙)五十年樊绍祚参圣教,部议照三十年例,无庸议”。
30.1.11
31.innocentia victicx
innocentia victrix:sive sententia comitioiam impely linici pio innocentia christance religious lata gwudice pel annum,1669.为拉丁文与华文对照本,华文并有对音。广州所印,印于mdclxxi(1671)。现藏british museum,凡正文43页(每板心高)1671(康熙十年)。
木刻本,每板心高……
30.1.8
32.顺治时禁邪教
《东华录》顺治二十七,顺治十三年十一月:“辛亥上幸南苑。〇谕礼部,朕维治天下必先正人心,正人心必先黜邪术。儒、释、道三教并垂,皆使人为善去恶,反邪归正,遵王法而免祸患。此外乃有左道惑众,如‘无为’、‘白莲’、‘闻香’等教名色,邀集结党,夜聚晓散。小者贪图财利,恣为奸淫;大者招纳亡命,阴谋不轨。无知小民,被其引诱,迷罔颠狂,至死不悟。历考往代,覆辙昭然,深可痛恨,向来屡行禁饬,不意余风未殄,堕其邪术者,实繁有徒。京师辇毂重地,借口进香,张帜鸣锣,男女杂沓,喧填衢巷,公然肆行无忌,若不立法严禁,必为治道大蠹。虽倡首奸民,罪皆自取,而愚蒙陷网罹辟,不无可悯。尔部大揭榜示,今后再有踵行邪教,仍前聚会烧香,敛钱号佛等事,在京着五城御史及该地方官,在外着督抚按道有司等官,设法缉拿,穷究奸状,于定律外加等治罪,如或徇纵养乱,尔部即指参处治。”
案:康熙八年南怀仁等为请昭雪汤若望呈文尝引此谕,其下紧接世祖御制汤若望碑文,若此谕为提倡天主教而发者。考之文义实不相涉,然上文上幸南苑一语适在同一日间,或亦不无关系,岂天主亦在严禁之列,抑因其依附中国儒书而归入儒教耶?
三十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大雨中录此,其时候飞机入渝,已半月矣。天挺志于昆明靛花巷三号。
30.5.27
33.汤若望案之重议
innocentia victrix:“钦此。(首句如此,其上未载,当系删去)该臣等会同再议得,恶人杨光先捏(20a)词控告△天主教系邪教,已经议覆禁止,今看得供奉△△天主教并无为恶乱行之处,相应将△△天主教仍令伊等照旧供奉,其伊等聚(20b)会,散给《天学传概》、铜像等物,应仍行禁止。其汤若望‘通微教师’之名,复行还给,该部照伊原品赐恤(赐字提行不抬写)。其(21a) 许缵曾 等应令该部查明原职给还。至于阜城门外堂及房屋,其所卖之价、空地,还给南怀仁等。因△△天主教缘由解送广东西洋人二十五名,行令该督抚差人解送来京,俟到日,该部请△旨。又(21b) 李祖白 等各官,该部照原官△恩恤,其流徙子弟有职者各还原职等处(?)。今 杨光先 倚势奸情,已经△皇上天察, 杨光先 恶处夺其监职,复用 南怀仁 管理历法,可见杨光先前日之诬告,实 权奸鳌拜使为 他(也?)等语。(22a)杨光先倚附恶党,诬陷是实,又 光先 将奉△旨所留△△天主堂龛座碑记自行拆毁等,今为冤枉参人多款,又为已上诬告等款缘由,将 杨光先 仍即行处斩,妻子流徙宁古塔可也。”(20—22页)
30.1.7
34.南怀仁等为汤若望昭雪之文
innocentia victrix(british museum藏,向觉明携归照片。原本华文拉丁文对照,华文并有西文对音。华文自上而下,右行,与通常异。每半页五行,行二十一字),libellvs svpplex:
“具呈。 利类思 、(3a)安文思、南怀仁呈,为诡随狐假,罔上陷良,神人共愤,恳歼党恶,以表忠魂事。痛思等同乡远臣汤若望,自西来住京四十八载,在(3b)故明时即奉旨修历,恭逢我△(单抬)朝廷鼎革,荷蒙△皇恩,钦敕修历二十余载,久合天行,颁行无异。哭 遭棍恶杨光先,其在明时以无籍建言曾经廷杖 ,今倚恃权奸指为新法舛错,将△先帝(4a)数十年成法妄谮。幸诸王贝勒大臣考正新法,无有不合,蒙△恩命 南怀仁 仍推新历,此已无容置辩。惟是△△(双抬)天主一教即经云(空一格)“皇矣上帝,临下有赫”(八字较大),万物之宗主者,在西洋三十多国如一家,千三百年如一日,是可大可久之教也。即在万历年间,西士 利玛窦 东来(4b)创宇行教,已八十余载,其著书立言,大要以敬天爱人为宗旨,总不外克己尽性、忠孝节廉诸大端,往往为名公卿所敬慕。△△世祖皇帝数幸堂宇,(5a)赐银修造,御制碑文,门额‘通微佳境’,锡望‘通微教师’。若系邪教,△△先帝圣明,岂不严禁?今为 光先 所诬,火其书而毁其居。又光先诬望谋叛,思等远籍,跋涉三年,程途九万余里,在中国不过二十余人,俱生于西而来于东,有何羽翼,足以谋国?今遭横口蔑诬,将无辜(5b)远人二十余人押送广东羁绁,不容进退,且若望等无抄没之罪,今房屋令人居住,坟墓被人侵占,此思等负不平之鸣者。今权奸败露之日,正奇冤暴白之时,冒恳△天恩,俯鉴覆盆,恩赐昭雪,(6a)以表忠魂,生死衔恩。上呈。康熙八年五月初五日。”(3—6页)
杨光先yâm guām siēn
利类思ludovici buglÿ(法文作louis buglio)
安文思gabrielis magallanÿ(法文作gabi de magālhaes)
南怀仁ferdinandi verbiest(法文作ferdinand verbiest)
拉丁文
30.1.7
35.罪杨光先及重禁天主教旨
innocentia victrix“旨:杨光先本当依议处死,但念其年已老,姑从宽免死,妻子亦免流徙,西洋二十五人不必取来京城,其△△天主教除南怀仁等照常自行外,恐 直隶各省或复立堂立教 ,仍 着严行晓谕禁止 ,余依议。”(24页)
案:据此,杨光先处罪后,天主教仍在禁止,与世俗所传不同。
30.1.8
36.康熙对栗安当等之处置
innocentia victrix“等因,康熙九年十二月(39b)十八日题本,于二十一日奉△旨,据 利类思 等奏称, 栗安当 等半系七十、八十之年,无辜久羁东粤等语。此内有通晓历法的着取来京,与 南怀仁 (40a)等同居;其不晓历法的,准其各归本堂。除伊教焚修外,其 直隶各省一应人等不许入教,仍着遵前旨禁止 。”(39—40页。康熙十年正月十八日兵部行咨各省)
30.1.8
37.廷臣对于栗安当等之两议
innocentia victrix“该臣等会议得,据(35a) 利安思 等奏称,栗安当等二十余人久羁东粤,切念 安当 等半系七十、八十不等之年,伏乞△△皇上垂浩大之恩,念 安当 等无辜之苦,生得归本堂,老归本墓等。查得先经会议具题,奉△旨将 栗安当 等二十五人(35b)不必取来京城,其天主教除南怀仁等照常自行外,恐直隶各省或复立堂入教,仍着严行晓(36a)谕禁止。钦此。今 栗安当 等俱着各归本堂,恐日久复立堂入教,亦未可知,因此,将 利类思 等具题之处无容再议,仍照前△旨遵行可也。此前一议。”(35—36页)
“又一议,查得议政王贝勒九卿(37a)科道官员会同具题,革职者还职,流徙者还乡,亡故者(空一格)赐恤。 栗安当 等仍羁在广东,将伊等各归本堂,但奉有恐直隶各省或复立堂入教,仍着严行禁之旨,不便令各归本堂。若仍在广东,伊等之罪未释,既称内有十余人通晓(38a)历法,将 栗安当 等俱取来京城,与 南怀仁 一同居住可也。”(37—38页)
案:此二页上接‘利类思等请放还栗安当等折’卡片。
30.1.8
38.利类思等请放还栗安当等折
innocentia victrix“远西臣 利类思、安文思、南怀仁 等谨△奏,为(空一格)天恩难报事。臣等仰荷△△皇上睿智洪慈,古今无两者也。如杨光先诬告 汤若望 一案,议政王、贝勒、九卿、科道会同详议,革职者复官,流徙还乡,殁者赐恤,生者顶(空一格)仁,昊天之恩无微不照矣。惟是 栗安当 等二十余人久羁东粤,切念安当等半系七十、八十不等之年,其中十余人有通晓历法,于顺治十六年奉△旨入国,礼部题请在案。至臣等自幼弃家学道,生虽西洋,殁则中国,自明迄今,已将百年,△△世祖皇帝深知(空一格)天主教无敝(应作弊),故(空一格)赐堂(空一格)赐匾(空一格),御制碑文,屡次△圣驾临堂,容臣各居本堂焚修。伏乞△皇上垂浩大之恩,念 安当 等无辜之苦(空一格),赐仍依△△世祖皇帝时得生归本堂,老归本墓,以继△△世祖皇帝柔远之仁,则诸臣有生之年皆△皇上再造之德也。伏乞△睿鉴施行,已经 具呈礼部,未蒙代题 (提行不抬),为此具本,谨具奏△闻。康熙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远西臣利类思、臣安文思、臣南怀仁。康熙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旨,这本内情节,该部确议具奏。”(30—32页)
30.1.8
39.礼部对南怀仁请昭雪汤若望之议覆
innocentia victrix,respeonlum concily ritim odpeitulata tliam patiaw (u原作v),“礼部等衙门题,(9b)为请旨事。该臣等会议得,据 利类思、安文思、南怀仁 所告状内,△△(10a)天主一教既在中国故明万历年间西士利玛窦东来创宇,兴教已八十余载,其著书立言大约以敬天爱民为宗旨,总不外克己尽性、忠孝节廉大端等语。查得(空一格)顺治十三年十一月,恭捧△上谕:‘谕礼部,(10b)朕惟治天下必先正人心而黜邪术,儒释道三教并垂,皆使人为善去恶,反邪归正。此外乃有左道,惑众结党,夜聚晓散,小者贪财恣淫,大者亡命希谋,屡行严餙(餙字当为饬字之讹),不意余风未殄,实繋(繋字当为繁字之讹)有徒。京师辇毂重地,借口进香,然肆行无忌,男女杂糅,特谕钦遵通行严禁在案。’又(11a)△△世祖皇帝赐 汤若望 碑文内一段曰:‘朕巡幸南苑,偶经祠宇,见神之仪貌如其国人,堂牗器饰如其国制。其几上之书,则曰△△天主教之说也。但 若望 入中国已数十年,而能守教奉神,肇新祠宇,敬慎蠲素,始终不渝,孜孜之诚,良有可尚。’等因。又 南怀仁 等原(11b)供内,男女入教用清水洗额,赦他的罪;又入教男女凡所犯罪过,替△△天主解赦;又凡人病危,用圣油传其五官,△△天主必怜而赦之;又祖宗亡故者不烧纸,乃是不行孝道。又无明显解赦有益之处,且系三教以外之教。△△天主教非为正教,不便举行(12a。此数语不可解)。又称火其书而毁其居,今房屋令人居住、坟墓被人侵占等语,西洋教书籍、铜像、《天学传概》书板俱系△△天主教之物,已经焚毁,其宣武门内堂房屋,奉△旨给与钦天监监正,其东堂与 汤若望、利类思 等居住。阜城门外坟前所有堂交工部,工部具题变卖。(12b)所买之人将堂房拆毁。至于外省堂,遵△旨未经折毁,令人居住,其坟地并未与人,仍留与其伊等;又门上所书‘通微佳境’并赐与汤若望‘通微教师’之名,皆 因 若望 能知天象 ,故△△世祖皇帝赐之,非为 表扬 △△ 天主教赐也 。因 汤若望 传行△△天主教缘由革职,交与(13a)刑部议时,将‘通微教师’之名一并革去。又西洋人二十余名留此处,恐复行邪教,具题遵△旨押送广东。又有 佟国器、许缵曾、许之渐 等, 或因助银修堂,或因入教,或因作《天学传概》书序,俱治罪革职 ,无容再议。查得此案俱系详查,相应并题明。”(9—13页)
30.1.7
40.康熙重议汤若望之谕
innocentia victrix“旨:前杨光先告(18b)汤若望拟以重罪,今既称 汤若望 之罪冤枉,岂可不将是非议明?着议政王贝勒大臣(19a)九卿科道会同再行详议具奏。康熙八年七月二十六日。”(18—19页)
30.1.7
41.杨光先案羁粤之二十五教士
据innocentia ictrix,40—41页
山东省堂:
栗安当antonius de s.maria
汪汝望ioannes valat
山西省堂:
金弥格michael trigault
恩礼格christianus herdtrich
江南省堂:
张玛诺emmanuel georgius
鲁日满franciscus rougemont
毕 嘉ioannes dominicus gabiani
潘国光franciscus brancati
刘迪我iacobus le faure
成际理felicianus pachecus
柏应理philippus couplet
湖广省堂:
穆迪我iacobus motel
江西省堂:
聂仲迁petrus cancuari
聂伯多adrianus grelon
殷铎泽prosper intorcetta
浙江省堂:
洪度真humbertus augeri
闵明我dominicus navarrete
费里白philippus leonordi
白道明dominicus sarpetri
福建省堂:
何大化antonius de gouvea
郭纳爵ignatius da costa
陕西省堂:
李方西franciscus de ferrarÿs
穆格我claudius motel
广东省堂:
瞿笃德stanislaus torrens
陆安德andreas lubelli
此表应与冯承钧译《入华耶稣会士列传》203—205页参看。
30.1.8
42.杨光先
(1)《三鱼堂日记》中之杨光先
陆陇其《三鱼堂日记》乙卯日记(同治庚午浙江书局校刻本):
三月十九日,“游天主堂,见西人利类思,看自鸣钟,利送书三种:曰《主教要旨》,曰《御览西方要记》,曰《不得已辨》”。
二十一日,“南怀仁来答帖”。
五月二十三日,“会胡世泓甲辰武进士,乃胡天文(名振钺,字景田)之子也。世习天文科事,其先从嘉靖自兴邸至京。广鸣言……家中有杨光先诸书及西洋书九种。”
二十五日,“至报国寺买《日躔表》二本,乃西洋历书中之一种也。读之,始知郭守敬消长之说西洋法未尝不用”。
闰五月初二日“同胡止水会漏刻科蔡九旌,蔡言铜壶滴漏,交节气始设,平日不常设。蔡言历主古法,不甚服西人”。
33.1.18
(2)杨光先劾陈启新
俞正燮《癸巳存稿》卷八“陈启新事证”条:“陈启新,淮南人。明崇祯九年二月,以武举上书,请停科目行取考选,蠲灾伤田赋,及专拜大将得便宜行事,擢授吏科给事中。其说三事,固未行也。朝士由科目行取者,欲得武臣贿者深恶之……尝以淮南武举陈启新,新安所千户杨光先为崇祯时二奇人,而崇祯十年四月,光先劾启新,以此得杖,戍辽西,则光先误受他人唆使。”
31.9.25
(3)杨光先改闰
王士祯《池北偶谈》四“停止闰月”条,“杨光先者,新安人,明末居京师,以劾陈启新,妄得敢言名,实市侩之魁也。康熙六年,疏言西洋历法之弊,遂发大难,逐钦天监监正加通政使汤若望,而夺其位。然光先实于历法毫无所解,所言皆舛谬,如谓戊申岁当闰十二月,寻觉其非,自行检举,时已颁行来岁历,至下诏停止闰月。光先寻事败,论大辟。光先刻一书曰《不得已》,自附于亚圣之辟异端,可谓无忌惮矣。”
案:戊申为康熙七年,西1668。
33.12.26
(4)杨光先之死
《熙朝定案》(法国b.n图书馆藏courant chinois 1329,向觉明抄本)礼部为遵旨查对奏折“杨光先伊身职司监正,历日差错之处并不能修理,既屡以推算历日差错不合天象具题,今将合天象之历日,又坚执西洋之法不可用,大言妄称国祚,情罪重大,为此相应将杨光先革职交与刑部从重议罪。(案:此指差出大臣赴台测验南怀仁与吴明烜推算一事,南均符,吴均错。)……康熙八年二月初五日题,本月初七日奉旨杨光先本当依议交与刑部从重治罪,但前告汤若望是实,依议着革职,姑从宽免交刑部,余依议。”(案:此与康熙《东华录》八年二月庚午所记合。)其下注曰:“寻于本年七月内奉旨诸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会审得恶人杨光先捏词诬告汤若望,情罪重大,议将杨光先即行处斩,妻子流徙宁古塔。”(12页)
案:附注所云与史不合。《清史稿》列传五十九光先本传谓:“南怀仁等复呈告光先依附鳌拜,将历代所用《洪范》五行称为《灭蛮经》,致李祖白等无辜被戮,援引吴明烜诬告汤若望谋叛。下议政王等议,坐光先斩,上以光先老,贷其死,遣回籍,道卒。”《东华录》康熙八年八月辛未“康亲王杰书等议覆南怀仁、李光宏等呈告杨光先……(较本传略详)情罪重大,应拟斩,妻子流徙宁古塔……得旨杨光先理应论死,念其年老,姑从宽免,妻子亦免流徙。”则光先并未处斩明甚。
又案:杨光先上《摘谬论》在康熙四年以前,议政大臣定议在四年三月壬寅(《清史稿》若望传列在康熙五年,误),再议在四年四月己未,李祖白、宋可成、宋发、朱光显、刘有泰处斩,汤若望、杜如预、杨宏量责打流徙俱免,即于是时定议。光先为钦天监正在五年二月前,《东华录》二月丁巳(初六日)钦天监正杨光先奏云云可证。(八年二月革职)
又案:鳌拜之诛在康熙八年五月,其年二月光先已以吴明烜推算不合,议交刑部从重议罪,光先本传所谓“圣祖即位,四辅臣执政,颇右光先”之说似可疑,南怀仁劾光先依附鳌拜之说亦未必然。尝疑光先之获谴与其论逃人有关,其前之录用则与执政者之反洋人有关,当再详考。
又案:《熙朝定案》又有吏部题本一件中有“奉旨南怀仁授钦天监何官着礼部议奏,今杨光先已经革职(二月初七日谕),所有员缺将南怀仁应授钦天监监正,俟命下臣部之日移咨吏部题授可也”之语,是光先革职在二月。当时之监正马祜当系满缺。(13页)
又案:《熙朝定案》康熙七年十二月南怀仁题本自称“远西臣”(4页),八年三月题本则称“治理历法臣”(15页)。《东华录》于七年十二月已称治理历法。
又案:《熙朝定案》和硕康亲王杰淑等议将杨光先即行处斩,妻子流徙宁古塔题本于康熙八年七月二十日题,二十三日奉旨“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会同将这本内情节再加详议具奏”。(65页)
29.9.5
(5)杨光先与历法
夏燮(江上蹇叟)《中西纪事》卷一《通番之始》:“(万历二十九年〔1601〕,利玛窦至京师)又言中国大统、回回历皆疏舛不合实测,乃持其本国推步之书,出示士大夫,皆为中国典籍所未道者。是时郑世子朱载堉、佥事邢云路方奏请修改历法,因与大西洋之归化人庞迪我、熊三拔等共理历事。利玛窦既卒于京师,其徒皆久留 不 去。时则有阳玛诺、邓玉函、毕方济、艾儒略、龙华民诸人,皆喋喋言新法有验,而汤若望、罗雅谷,方自西来,遂以崇祯二年(1629)用徐光启荐,令供事历局。于是西人新法日益显。而明祚旋移,卒不能用。国朝顺治二年(1645),汤若望再至京师,上书言新法,得旨令与南怀仁同入钦天监,方依西人法造时宪书颁行,而新安卫人杨光先首攻之,遂起台官之狱(原注“杨汤交讼事详二卷”)。六年,以杨光先推闰不实,寘之法,复起汤若望、南怀仁为钦天监正、副官。”(14页)
案:此所谓六年推闰不实乃康熙六年(1667)非顺治六年也,上文无康熙字样,误。
夏燮《中西纪事》卷二《猾夏之渐》:“国初之主持天主教者为汤若望,其廓然辞而辟之者则杨光先也。汤若望者,大西洋人,从利玛窦至中国,以推步之学与罗雅谷并以崇祯三年(1630)奉诏供事历局,徐光启奏请令其以西洋新法与中国大统历较其疏密,纂修新法算书一百卷,由光启进之于朝,值干戈扰攘,又牵制于廷臣之门户,不果行……值我朝定鼎,若望遂以顺治二年(1645。此有误?)至京师上书,言新法有验,并进西洋仪器,得旨试行。特命西洋人汤若望、南怀仁,入为钦天监官,乃照西人新法造时宪书颁行直省。时有歙之新安卫人杨光先者,世习(?)畴人之学,爰具呈礼科,谓宪书面上不应用‘依西洋新法’五字,不报。旋于康熙三年(1664)状告,礼部摘其推算本年十二月戊午朔日食交会之误奏闻,奉旨交吏部会审,遂黜汤若望等,授杨光先为监副,寻转监正。光先自以但明推步之理,不明推步之数,凡五请解职,不许。六年(1667)以推闰失实,方请更正,则宪书业已颁行,遂下光先于狱,议拟大辟,秋审缓决,乃以遣戍,遇赦,归。自是复用汤若望、南怀仁为钦天监正、副官,一时士大夫言天学者无不右汤而左杨。光先自愤其先忧之隐不白于天下后世,爰著《不得已》书,攻其教法,其略曰……光先既遇赦归,行至山东为欧罗巴人毒死,又以重价购其《不得已》书板毁之。自钦天监复用西洋人,遂为定例……”(下据《清通考》四裔门述西人来华事。又据《海国图志》所采粤中档案叙述。5—9页)
“(夏燮)按西人新法入中国,汤若望、罗雅谷等已于明季供事历局,而国初因之。然台官之狱,一时士大夫欲讲求中西同异,骤擢西士入台,遂为畴人子弟所集矢。先师汪衡斋先生(莱)以嘉庆戊辰(十三年,1808)入国史馆纂修天文时宪志,其稿本藏于家,予谨阅首卷,即及杨光先与汤若望交讼事,至其《不得已》书之大略具见于王渔洋《池北偶谈》及阮仪徵《畴人传》中,后在新安又得其残本读之……光先讼不胜,卒为西人所害,后来言推步者遂谓其于天学全无所解,比之妄人,乃至王尚书、阮相国采录其词,亦以此为中西争新法之关键,岂得为知言哉?”(17—18页)
1950.8.7—8
(6)杨燝南案
据《熙朝定案》,杨光先后康熙十一年七月复有杨燝南案,据七月二十二日南怀仁题本(92页,抄本):“顷者见有江南吴县奸民杨燝南捏造《真历言》一书,妄肆讥刺钦定之成历,其立说大率剿撮类书,中汗漫不中肯綮,如岁差、四余、飞灰、置闰、节气、百刻等项又皆拾杨光先之唾余”。七月二十六日奉旨“据奏杨燝南造刻私书,挠乱历法,殊干法纪,着该部严拿审拟具奏,书并发”。随经刑部拟“杨燝南伊身非系天文生,而任意造刻《真历言》书,称今时历日舛错,呈通政司代题,臣部故比引凡不系本职而条陈时务诈妄不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律,今杨燝南相应仍比照前拟律杖一百;折责四十板,徒三年,其杨燝南私自所刻《真历言》书并板俱烧毁”。于十一年九月奉旨依议。(抄本,100页)
29.9.5
第五节
明代工商业
一、雇佣与租佃
1.唐代雇佣与租佃
《唐会要》四十九《像》:“大足元年正月,成均祭酒李峤谏曰……但天下编户,贫弱者众,亦有 佣力客作 ,以济糇粮,亦有卖舍贴田,以供王役……”
案:此佣力客作,未言是工业还是农业,既云客作,自系出外。
《全唐文》三六〇《杜甫东西两川说》:“蜀之土肥,无耕之地。流冗之辈,近者交互其乡村而已,远者漂寓诸州县而已,实不离蜀也,大抵只与 兼并豪家力田耳 。”
案:此明农民之分化,但不尽走入城市。此力田佣工欤,佃种欤?
《通鉴》二百九十,后周太祖(郭威)广顺元年九月胡三省注:“佃豪家之田而纳其租,谓之庄户。”(10页)
《太平广记》一三四“施汴”条:“庐州营田吏施汴,尝恃势夺民田数十顷,其主 退为其耕夫 ,不能自理。”
案:此亦农民失去土地为人耕种之例,是否租佃亦不明。
元稹《长庆集》三七《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严砺公违诏命,苟利资财,擅破八十余家,曾无一字闻奏……其庄宅等,至今被使司收管,臣访闻本主并在侧近,控告无路,渐 至流亡 。伏乞……招缉疲人,一切却还产业,庶使孤穷有托,编户再安。”元和四年。
案:据此农民失田亦有流亡者。
《太平广记》四二八《斑子》:“每岁中,与人营田,人出田及种,余耕地种植,并是山魈,谷熟则来唤人平分。”
案:此出《广异记》,记山魈事不经,但平分田谷似是当时通制。
《太平广记》三四七《李佐文》:“我佣居袁庄七年矣……因弃生业,剪发于临湍佛寺, 役力 誓死焉……”开成四年事。
案:此记妇人欲改嫁,得知其夫与女在地下相聚,乃出家为尼。其曰佣居或庄客也,改弃生业(田地)而役力誓死(不再嫁),其所役其手工业乎?
《唐摭言》三《慈恩寺题名》:“(卢肃)光化初华州行在及第……俄有李鸿者造之,愿 佣力 。鸿以锥刀暇日,往往反资于肃,此外未尝以所须为意。”
此佣力指役使杂役,下文有使之征租之文。此刀锥似指刻碑。
《敦煌掇琐》三〇:“贫穷田舍汉,庵子极孤栖。两共前生种,今世作夫妻。妇 即客舂捣 ,夫 即客扶犁 。黄昏到家里,无米复无柴。男女空饥肚,状似一食斋。里正追庸调,村头又相催。”
案:即,往就之意。客,指庄客。妇往助庄客舂捣,夫往助庄客扶犁,而夜晚归家无米无柴,此可能是雇佣的短工,家中无田,故里正不追其“租”也。
《唐会要》八十九(又见《册府元龟》四九七,五〇三):“上秦地膏腴,田称第一,其内园丁皆京兆人,于当处营田,月一替,其易可见,然每人月给 钱八千 , 粮食在外 ,内园丁犹僦募不占。”
案:内园丁指庄宅使所辖园苑园丁。此云月给钱八千,明其非官役,是雇工也(待详考)。但其他园苑,多数系“永业承佃,供输两税”。(见老北大出版《土地问题》,5页。)
《唐会要》八六《街巷》:“贞元四年二月敕京城内庄宅使界诸街坊墙,有破坏,宜令 取两税钱和雇工匠 修筑, 不得科敛 民户。”
案:此言“和雇”必系有工匠可雇;此言“取两税钱”必系给工匠以工钱;是当时有出雇之工匠。
1956.9.6
2.唐末工资与抬价
唐(僖宗时)高彦休《阙史》卷下“御楼前一日雨”条:“咸通丙戌岁(七年,公元866年)……其冬御丹凤楼……前一日……巳时风雨暴作……及未而霁……诏有司令市良土以夷楼前坳潦之所……于是严令两邑召载土者以集事。先是,有以只轮载土而 鬻 者,每乘不逾三十钱,至是 幸时之急,遂高其价逾倍方止 。”
案:据此乘机抬价之风,唐末已有之。但不能视为资本主义思想。
3.唐宋以实物定价格及罚则
《唐六典》卷六《刑部》“赎罪”条:“凡赎罪以铜。自笞五十(注:‘五’当作‘一’),铜一斤,至杖一百,即(注‘即’当作‘则’)十斤。”(65页)
又,《计赃》条:“凡计赃者以绢平之。准律以当处中绢估平之”。(66页)
案:唐已铸开元通宝钱,而不以之为处罚标准,可知当时仍以自然经济为主。
《敦煌杂录》下辑《僧慈灯与汜英振造佛堂契(拟)咸字五十九号》:“汜英振□意造前佛堂,断作麦捌□硕”,“其麦平章日付布壹匹。折麦肆硕贰斗”,“一定已后,不许休悔,如先悔者罚麦叁驮入不悔”。(125页)
平章=商定、议定 叁驮系当时计算单位,数不详。
又,《书幡帐目(拟)鸟字八十四号》:“三月五日使牛具,种两日,折麦一石;又布一匹,折麦肆硕二升。”“又鑺一具,折麦贰硕贰斗。”“靴□折麦肆硕贰斗。”“花毡壹领折麦陆硕。”(126页)
又,《张修造雇五岁父驼约(拟)殷字四十一号》:“癸未年四月十五日……雇五岁父驼壹硕,断作驼价官布十六匹,长柒捌……”(129页)
又,《张修造雇六岁父驼契(拟)殷字四十一号》:“癸未年七月十五日……雇六岁父驼一头,断作驼价官布十个,长二丈六七……又(有)人悔者罚麦壹硕充入不悔。”(130页)
又,《沈都和卖地契(拟)生字二十五号》:“慈惠乡百姓沈都和断作舍物,每尺两硕贰斗五升,准地皮尺数,笇著舍槚物贰拾玖硕伍斗陆升□舍五圭干湿谷米……不许休悔,如若先悔者罚楼机绫一匹充入不悔……丙子年三月一日立。”(132页)
案:据此条“两硕二斗五升”,“二十九硕五斗六升”之文,硕即石也。此丙子年据下条乃宋太祖开宝九年即太宗太平兴国元年也。前条之癸未年,以及其他各条当亦在宋初。
又,《郑丑挞卖地契(拟)生字二十五号》:“大宋开宝八年岁次丙子三月一日立契……”(133页)
案:开宝八年(975)为乙亥,非丙子,丙子乃开宝九年(976),即太平兴国元年也,是年十月太祖死,太宗立,改元。
又,《沈延庆贷丝券(拟)殷字四十一号》:“癸未年四月十五日……贷丝一匹,长二丈七,黑头,现还羊皮一章,其丝限八月末还,于本□□于月还不得者,每月于乡元生利,共对到面平章,更不许先悔,□□罚麦五斗充入不悔……”(134页)
案:此癸未年当即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此以羊皮计利息。
又,《王勺勺敦贷生绢契(拟)殷字四十一号》:“癸未三月二十八日……贷生绢一匹,长四十尺,幅阔一尺八寸二分,舟使到来之日,限十五日便须田还,不许推延。绢利白毡一个,长八尺,横五尺,入了便须还纳……”(135页)
案:此契非常具体。所谓“入了便须还纳”者,即还本之日即须交利也。
1957.12.13
4.散工
《纪录汇编》卷二百十一,闵文振《涉异志·钱清事发》条:“黄岩侍郎方石谢公铎布衣时……公闻其事,问富家曰:‘数年前有竹工至汝家乎?’答曰:‘有之,实黄岩某工,以造竹器主于此……’”
又,卷一百八十七,田艺蘅《留青日札·风变》条:“隆庆二年……一富家偶雇一锡工在家造蜡器……”(26页)
5.佣工
《纪录汇编》一六〇,贺钦《医闾漫记》:“辽东管家庄,长壮,男子不在舍,建州虏至,驱其妻子去,三数日壮者归,室皆空矣。无以为生,欲佣工于人,弗售。乃谋入虏地伺之。”(2页)
案:书中有《成化戊子六月二十六日纪时事》一条,则此书应作于成化时,戊子成化四年,1468也。又有称“戊午”者数条,不著年号。
据此条,可知成化时佣工情况甚普遍。
6.佃仆与伴当
《纪录汇编》卷十五,刘仲璟《遇恩录》:“洪武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同胡伯机、章允载、叶永道于奉天门早朝……洪武二十二年正月十六日大祀天地于南郊……十八日……再于武英殿叩头,钦蒙宣谕,你家去,种田的种田,有 庄佃的使佃仆 ,有 伴当的使伴当 。你每(们)还好学里……”(4页)
案:刘仲璟为刘伯温基之子,胡伯机为胡仲渊之子,章允载为章三益溢之子,叶永道为叶景渊之子。四人均年幼召见。伴当犹言奴仆。
7.雇契
许国霖《敦煌杂录》下辑,卢贝跛蹄雇作儿契(拟)生字二十五号:“甲戌年正月一日立契,慈惠乡百姓卢贝跛蹄,伏缘家中欠少人力,龙勒乡邓讷儿钵面上雇男延受造作□,从正月至九月末,断作雇价每月一驮,春衣一对,汗衫一领,幔裆一腰,皮鞋一双。自雇后,便须刻刻造作,不得抛工一日,忙时抛功一日克物二斗,闲时抛功一日克物一斗。若作儿手上使用笼具、镰刀、铧镏、锹鑃、袋器什等,畔上抛扶打损,斐(?)在作儿身,不关(原作开)主人之事:若收到家中,不关作儿之事。若作儿偷他瓜果菜如羊牛等忽如足得者,仰在作儿身上。若作儿病者算(?)日勒价,作儿贼打将去,壹看大例(?)。两共对面平章准格,不许番悔,若先悔者罚青麦拾驮充入不悔人。恐人无信,故立私契用为凭。”(127页)
案:同卷一三二页有沈都和卖地契(拟),一三三页有郑丑挞卖地契(拟),均在生字二十五号,沈契题丙子年三月一日,郑契题大宋开宝八年,岁次丙子三月一日,两契均有丑挞之名,盖同时所立,沈契题“慈惠乡”百姓,与此契同,则此契亦应为宗初所立。甲戌,开宝七年(974)也。郑契开宝八年乃九年之误,即太平兴国元年(976)也。
又雇价每月一驮,指麦而言,一驮之量不详,屡见当时契约。
1957.12.3
二、明代奴仆与胥吏
1.奴仆的身份
宋张齐贤《洛阳缙绅旧闻记》卷三“向中令徙义”条:“向中令讳拱……闻汉祖(刘知远)开霸府,欲往依之。会岁饥,途多盗贼,由石会关欲入河东……盗魁指挥小偷十人送至前程,谓向曰: 此皆驱使者,有不如意即痛挞之 。向明日遂行。”(知不足斋本,1—4页)
又,卷四“安中令大度”条:“安中令讳彦威,山后人……中令长子守忠温和多礼,善接下……宾客常满其门,日厌酒肉。守忠在洛下,畜马数十匹,有时欲出,左右以后槽无马对。守忠惊问之,对曰:‘早来,被一队措大乱骑去也。’盖食客不量去就,各乘之而出矣。守忠敛容曰:‘不得无礼称他诸秀才为一队措大, 后度如此,即吃杖 。待秀才回来,有马到即报。’其宽厚也如此。”(4页)
《洛阳缙绅旧闻记》卷五“焦生见亡妻”条:“一日自城中醉归,行及柿园店, 以鞭乱殴其家客 , 家客怒 先驰归。”(9页)
宋袁采《世范》(淳熙中作,有淳熙戊戌刘镇序)卷三“待奴仆当宽恕”条:“奴仆小人,就役于人者天资多愚……所以雇主于使令之际,常多叱咄,其为不改,其言愈辩,雇主愈不能平,于是棰楚加之,或失手而至于死亡者 有之矣 。凡为家长者……宜宽以处之,多其教诲,省其嗔怒可也。”(9页)
《世范》卷三“奴仆不可深委任”条:“今有人一切不为之区处,凡事无大小听奴仆自为谋, 不合己意则怒骂鞭挞继之 。”(9页)
又,“顽很婢仆宜善遣”条:“婢仆有奸盗及逃亡者宜送之于官,依法治之。 不可私自鞭挞,亦恐有意外之事 ……”(10页)
1956.6.23—26
2.明代奴仆的地位
明萧雍《赤山会约》(《泾川丛书》)“恤下”条:“民间,法不得蓄奴,供行令者曰义男义妇,衣食胥给,配合以时。”
明都穆《听雨纪谈》“姓氏”条:“今之奴仆皆冒主姓,虽士大夫家亦然。”(成化正德间,苏州人)
3.佃仆
《明会典》十七:“成化二年(1466)题准,公侯、驸马、伯及勋戚、大臣之家,有将官民地土,妄称空闲朦胧奏讨,及令家人伴当用强侵占者……”(458页)
又,“(弘治)十三年(1500)题准:……其受投献家长并管庄人……”(458页)
又,“(弘治)十五年(1502)题准:……如有强夺侵占,并管庄人役生事害民……”(458页)
又,“(嘉靖)八年(1529)又议准……事干勋戚,追究管庄佃仆……”(459页)
4.责挞奴仆
《太平广记》三三〇“王鉴”条:“夜艾方至庄,庄门已闭,频打无人出,遂大叫骂。俄有一奴开门,鉴问曰:奴婢辈今并在何处?令取灯,而火色青暗,鉴怒欲 挞奴 ……”(出《灵异记》)
5.官奴婢
《唐六典》卷六《刑部》“都官郎中”条:
“都官郎中员外郎掌配没(注:旧唐志‘没’作‘役’)隶,簿录俘囚,以给衣粮药疗,以理诉竟雪免,凡公私良贱必周知之。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40页)
“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没官,皆谓之官奴婢,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农,十五已上者,以其年长,命远京邑,配岭南为城(注:一本‘城’作‘成’,是)奴。”(一本,嘉靖本也。40页)
“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凡免,皆因恩言之,得降一等二等或直入良人。诸律令格式有言官户者,是番户之总号,非谓别有一色。”(41页)
“年六十及废疾,虽赦令不该(注:旧唐志‘该’下有‘亦’字),并免为番户;七十则免为良人,任所居(注:旧唐志无‘居’字)乐处而编附之。凡初配(注:旧唐志‘配’作‘被’)没有伎艺者(注:旧唐志‘者’下有‘各’字)从其能而配诸司,妇人工巧者入于掖庭,其余无能咸隶司农。凡诸行宫与监牧及诸王公主应给者则割司农之户以配。”(41页)
“诸官奴婢赐给人者,夫妻男女不得分张,三岁已下听随母,不充数,若应简进内者,取无夫无男女也。”
“其余杂伎则择诸司之户教充。”
“官户皆在本司分番,每年十月,都官按比。男年十三已上,在外州者十五已上,容貌端正,送太乐,十六已上送鼓吹及少府教习。有工能官奴婢亦准此。业成,准官户例分番。其父凡(注:‘凡’当作‘兄’)先有伎艺堪传习者,不在简例。”(41—42页)
“凡配官曹长输,其作番户杂户,则分为番。”(42页)
“番户,一年三番;杂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十六已上当番请纳资者亦听之。其官奴婢长役,无番也。”(42页)
“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厨膳,乃甄为三等之差,以给其衣粮也。”
“四岁已上为小,十一已上为中,二十已上为丁。春衣,每岁一给;冬衣,二岁一给;其粮则季一给。丁奴:春头巾一,布衫袴各一,件(注:‘件’当作‘牛’)皮靴一量并毡。官婢:春给裙衫各一,绢裈一,鞾二量;冬给襦复袴各一,牛皮靴一量并毡,十岁已下男:春给布衫一,鞋一量;女给布衫一,布裙一,鞵一量;冬男女各给布襦一,鞵靺一量。官户长上者准此。其粮:丁口日给二升,中口一升五合,小口六合;诸户留长上者丁口日纳三升五合,中男给三升(注:一本作二升)。”(42—43页)
“凡居作各有课程。”“丁奴三当二役,中奴若丁婢,二当一役,中婢三当一役。”(43页)
“凡元、冬、寒食、丧、婚、乳、免,咸与其假焉。”(43页)
“官户奴婢,元日、冬至、寒食放三日假,产后及父母丧、婚放一月,闻亲丧放七日。”
“有疾,太常给其医药。”
“其分番及供公廨户不在给限。”
“男女既成,各从其类而配偶之。”
“并不得养良人之子及以子继人。”
“每岁孟春,本司以类相从而疏其籍以申,每岁仲冬之月条其生息,阅其老幼而正簿焉。每岁十月,所司自黄口已上并 印臂 ,送都官阅貌。”
卷十七《太仆寺·上牧监》:“上牧监一人,从五品下。《汉旧仪》,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分养马三十万头,择取教习给六厩;牛、羊无数,以给牺牲。”(23页)
卷十九“司农寺”条:“凡官户,奴婢男女成人,先以本色媲偶,若给赐,许其妻子相随。若犯籍没,以其所能各配诸司,妇人巧者入掖庭。”
案:上引“都官郎中”条,所谓“其余无能咸隶司农”,即指此。见卡片二。
卷十九“钩盾署令”条:“凡孳生鹅、鸭、鸡、彘之属,皆令官奴婢为课养之。”
卷二十“京都诸市令”条:“凡卖买奴婢、牛马,用本司本部公验以立券。凡卖买不和而摧(注:据唐志‘摧’当作‘榷’,注同)固。”(12页)
“摧谓专略其利,固谓鄣固其市。”(13页)
案:此卖买奴婢指私人奴婢。
卷十二《内侍省·掖庭局》:“掖庭局令掌宫禁女工之事。凡宫人名籍,司其除附,功桑养蚕,会其课业。”(35页)
1957.12.10—12
6.万历中奴婢身份
《明神宗实录》一九一,万历十五年十月丁卯,“都察院左都御史吴时来等申明律例,未明未尽条件:一律称庶人之家不许存养奴婢,盖谓功臣家方给赏奴婢,庶民当自服勤劳,故不得存养。有犯者皆称雇工人,初未言及缙绅之家也。且雇工人多有不同,拟罪自当有间。至若缙绅之家,固不得上比功臣,亦不可下同黎庶,存养家人,势所不免。合令法司酌议,无论官民之家,有立券用值工作有年限者皆以雇工人论;有受值微少,工作止计月日者,仍以凡人论;若财买十五以下,恩养已久,十六以上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孙论,或恩养未久,不曾配合者,在庶人之家仍以雇工人论,在缙绅之家,比照奴婢律论”。(387/191/7—8)
1958.1.2
7.明代吏胥之剥削
明冯梦龙《醒世恒言》卷二十《张廷秀逃生救父》:“谁想这年一秋无雨(指苏州),作了个旱荒,寸草不留。大户人家有米的却又关仓遏粜,只苦了小户人家,若老若幼,饿死无数。官府看不过,开发义仓,赈济百姓,关支的十无三四,白白里与 吏胥 做了人家。又发米于各处寺院煮粥救济贫民,却又把米侵匿,一碗粥中不上几颗米粒,还有把糠秕木屑搅些在内,凡吃的俱各呕吐,往往反速其死。上人只道百姓咸受其惠,那知恁般弊窦,有名无实。正是:任你官清似水,难逃吏滑如油。”(《世界文库》铅印本,228页)
1949.10.5
8.陶工工期不定
《纪录汇编》卷二百九,王世懋《饶南九三府图说》,浮梁县“其土沃而产饶,其俗富而尚侈……景德镇去邑二十里,陶厂所在,商工辐辏,亡命作奸,莫可穷诘。工兴则挟佣以争,工毕则鸟兽散而为盗,隐忧其在兹乎?”(3页)
9.明初饶州磁窑的工役
《皇明文衡》卷八十八,王直《知府叶公(砥)墓志铭》:“洪武庚戌(三年,1370),公以明经取进士第……永乐……九年(1411)……久之,公引年求去,不许……乃自言于吏部……愿得一小郡……吏部以闻,即拜饶州知府……
郡故有磁窑铜冶,而 丁调不减他郡 ,公为力言于布政司,得减四之一。时方营造,工之受役者当 给粮赡其家 ,布政司下饶州,于远输内留八万石给之。公谓非户部意,不可……讼简刑清,民归德焉。户口增至 万三千 ……辛丑(永乐十九年1421)八月有疾……是月廿一日卒于郡廨之正寝……享年八十。”(9—11页)
案:所云免丁调四之一,给粮赡家,可看出窑工仍属封建的剥削。
10.明代的匠户
有五年、四年一班者,有三年、二年、一年一班者,其造作若干,成器若干,廪饩若干,皆因其多寡大小而差等之。
(同前,卷四《百工纪》。尚钺:《中国资本主义生产因素的萌芽及其增长》,《历史研究》1955年第3期,第107页)
11.明初南京工匠数
《太祖实录》九十七,洪武八年二月辛卯朔,癸丑,“命赐在京工匠钱,凡八千三百余人”。15/97/6
12.明代造船的匠户及其分工
明李昭祥《龙江船厂志》卷三《官司志·属辖》:“迩者(案:志作于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军士习于偷惰,督率者以非属姑息,十不一至。协济之工皆出于作头之雇募,而匠役于是愈困矣。”(《玄览堂丛书》续集118册,卷三,7页)
又卷三《官司志·杂役附》:“厢长四十名。洪武、永乐时,起取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南直隶滨江府县居民四百余户来京造船,隶籍提举司。编为四厢:一厢出船木梭橹索匠,二厢出船木铁缆匠,三厢出艌匠,四厢出棕蓬匠。厢分十甲,甲有长,择其丁力之优者充之,长统十户。每厢轮长一人,在厂给役,季一更之。历年既远,匠户皆失其故业,且消长不齐。嘉靖二十年(1541),存者二百四十五户,又户丁多寡悬绝,视户责役,贫者不堪,流亡日甚,至三十年(1551)而户不及二百矣……匠作不乐其业,率趋他役,以求脱,赖版籍素定,罔敢辄改,虽有力者亦莫行其志云。”(118册,卷三,8页)
又,“作头四十五名,匠户中择其丁力有余,行止端悫者充之……旧制,船木作,艌作,各四名;蓬作,索作,各二名;铁作,缆作,细木作,各一名:共一十五名,岁岁不易”。(同上)
又,“宝船厂匠二名。洪武、永乐中,造船入海取宝,该厂(案:指龙江船厂)有宝库,故取拨匠丁赴厂看守。今厂库鞠为茂草,而匠丁之输钱者如故”。(同上,9页)
又,“看料匠丁二十名。本厂物料丛聚,无墙垣之限,旧规本部(案:指工部)拨班匠二名并四厢空丁轮流看守……弘治年间,厢民不便,告部准令朋办料钱雇人充役。正德二年,本部班匠不复拨到,在厂者唯雇倩之人而已”。(同上,10页)
又,“上作头十六名。本部各所局所辖,不属提举司,故称‘上’以别之。每遇预备等船兴工,提举司作头所不能办者,则暂拨管理。搭罩蓬作三名,旗作、油画作、鼓作、铜作、绦作、铸作、蜊壳作、穿椅作、贴金作、缨作、旋作各一名,箍桶作二名”。(分工 十 二 类。同上,12页)
《龙江船厂志》卷四《建置志》:“细木作房六间,在分司西南。油漆作房四间,在分司西北。艌作房三间,在提举司北。铁作房四间,在提举司西北路外。蓬作房、索作房、缆作房。”(分工工厂。118册,9—10页)
杂料:造船用料凡十类一百零四种,详见卷五《敛财志·杂料》。十一至十四页。
《龙江船厂志》卷七《考衷志·稍食》引《榜例》、《兵部船政书》备载造船工银实数,今录弘治十六年榜例预备大黄船(三四百料同)工例于下:“貮仟伍佰伍拾捌工伍分,该银柒拾陆两柒钱捌分伍厘。”
船木作780工 锯作225工 装修作310工 雕銮作58工
锤作74工 艌作300工 舂灰、撕麻、扯钻43.5工
铁作130工(案:下文更有“鍹打”一类,应已包括于内)
上铁作27.5工
蓬作91.5索作74工 上索作1.5缆作29.5
竹作20.5油漆作133工五墨作32.5妆銮作8工
抹金作4工 旗作6工 鼓作6工 蜊壳作23.5
缨作2.5旋作5工 染作103工 裁缝作9.5
摆锡1.5双线作2工 绦作4工 穿椅作6工
桶作12.5铜作21.5响铜作14工 铸作5工 (2—3页)
1954.4.9—4.12
三、明代手工业
1.摘录书目
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屈大均《广东新语》、李调元《南越笔记》(二书内容多类同处)、朱国桢《涌幢小品》、张瀚《松窗梦语》、《畿辅通志》、王庆云《熙朝纪政》、《明史·食货志》、王先谦《东华录》、徐光启《农政全书》、《明清史料丙编》、《古今图书集成》、叶梦珠《阅世篇》、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刘继庄《广阳杂记》。
2.明代的官工业工场
《明史》卷八十二《食货志六》、《髹饰录》二卷(新安〔徽州〕)
1951.5.8
3.明中叶丝织业的发展
“毅庵祖,家道中微,以酤酒为业,成化末年……有人……授以……白金一锭……因罢酤酒业,购机一张,织诸色纻币,备极精工,每一下机,人争鬻之,计获利当五之一。积两旬,复增一机,后增至二十余。商贾所货者,常满户外,尚不能应,自是家业大饶。后四祖继业,各富至数万金。”(张瀚《松窗梦语》卷六《异闻记》。尚钺《历史研究》1955年第3期,第89页;钱宏《三所集刊》,第78页)
4.明代的养蚕
“湖地宜蚕,新丝妙天下……湖丝惟七里者尤佳,较常价每两必多一分……任事诸女仆,又相兴起率励,咸精其能,故所收率倍常数。”(朱国桢《涌幢小品》卷二《农蚕》。许大龄《十六世纪十七世纪初期之中国封建社会内部资本主义的萌芽》,第7页)
“养之人,后高为善,以筐计,凡二十筐,庸金一两,看缲丝之人,南浔为善,以日计,每日庸金四分,一车也六分。”(同前卷册一《养蚕法》。许大龄《十六世纪十七世纪初期中国封建社会内部资本主义的萌芽》,第4页)
5.明代苏州府的丝织业
“郡城之东皆习机业,织文曰缎,方空曰纱。工匠各有专能,匠有常主,计日受值,有他故,则唤无主之匠代之,曰唤代。无主者,黎明,立桥以待,缎工立花桥,纱工立广化寺桥,以车纺丝者曰车匠,立濂溪坊。什百为群,延颈而望,如流民相聚,粥后散归。若机房工作减,此辈衣食无所矣。每桥有行头分遣。”(《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考工典》第十卷《织工部》引《苏州府志》。黎《历史研究》1956年第4期,第4页;尚《历史研究》1955年第3期,第89页。侯外庐《论明清之际的社会阶级关系和启蒙思想的特点》,《新建设》1955年第5期,第9页)
6.明代的丝织业
“今天下蚕事疏阔矣,东南之机,三吴、越、闽最多,取给于湖茧;西北之机,潞最工,取给于闽茧。”(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一《蚕桑郭字章论蚕》,道光廿三年重刊曙海楼藏板。尚钺《中国资本主义生产因素的萌芽及其增长》,《历史研究》1955年第3期,第108页;张正明《试论汉民族的形成》,《历史研究》1955年第4期,第105页;黎澍《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考察》,《历史研究》1956年第4期,第2页)
7.明代的棉纺织业(棉花市场)
“江花出楚中,棉不甚重,二十而得五,性强紧,北花出畿辅、山东,柔细中纺织,棉稍轻,二十而得四,或得五;浙花出余姚,中纺织,棉稍重,二十而得七,吴下种,大都类是。更有数种稍异者,一日黄蒂,穰蒂有黄色,如粟米大,棉重;一曰青核,核青色,细于他种,棉重;一日黑核,核亦细,纯黑色,棉重;一曰宽大衣,核白而穰浮,棉重,此四者皆二十而得九。”(同前卷三五《木棉》。黎,第14页)
“吉贝则泛舟而鬻诸南,布则泛舟而鬻诸北。”(同上,张正明,第105页;吴晗,第67页)
“长年每一名工银五两,吃米五石五斗,平价五两五钱,盘费一两,农具三钱;柴酒一两二钱,通计十三两。计管地四亩,包价值四两;种田八亩。除租额外,上好盈米八石,平价算银八两。此外又有田壅短工之费,以春花稻草抵之。”(《杨园先生全集·补农书》卷上《运田地法》)
“京师西郊多贫民,每晨入佣,取直资养,迄暮归,往往有死于道者……检所得,只三十文。”(黄嵍《蓬窗类记》卷五,页47,《涵芬楼秘笈》本)
8.明代松江的棉纺织业
“棉布之利……具利视丝枲百倍,此言信然,然其利今不在民矣……壤地广袤,不过百里而遥,农亩之入,非能有加于他郡邑也,所繇共百万之赋,三百年而尚存生息者,全赖此一机一杼而已。非独松也,苏、杭、常、镇之币帛、枲纻,嘉湖之丝纩,皆恃以女红末业,以上供赋税,下给俯仰。若求诸田亩之收,则必不可办。”(同前。钱宏《鸦片战争以前中国若干手工业部门中的资本主义萌芽》第98页;黎,第20页;吴,第66页)
“纺织不止乡落,虽城中亦然,里媪晨抱纱入市,易木棉以归,明旦复抱纱以出……织者率日成一匹,有通宵不寐者。”(同前《方舆汇编职方典》卷六九六《松江府部》。侯,第29页)
“乡村纺织尤尚精敏,农暇之时,所出布匹,日以万计。”(同上,郭,《历史教学》1955年第7期,第49页)
“……盖用前明数百家布号,皆在松江、枫泾、朱泾乐业,而染坊、踹坊、商贾悉从之。”(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卷中《芙蓉塘》,见《涵芬楼秘笈》。许大龄,第6页;黎,《历史研究》1956年第4期,第13页;尚,《历史研究》1955年第3期,第91页;钱,《三所集刊》第二集第83页)
《松江志》又言:“绫、布二物,衣被天下,原此中之布,实不如西洋之丽密。曾见浙中一种细布,亦此中所未见者,徒以家纺户织,远近通流,遂以为壤奠,为利源也。第事势推移,无数百年不变者。元人称关陕而外,诸郡土地不宜吉贝。识者非之,今之艺吉贝者所在而是焉。何树艺之独然,而织贝这独不然也耶?安能禁他郡邑之人不为黄妪耶?今北土之吉贝贱而布贵,南方反是。吉贝则泛舟而鬻诸南,布则泛舟而鬻诸北。此皆事之不可解者。若以北之棉,敩南之织,岂不反贱为贵,反贵为贱?余居恒谓北方之人必有从事者。若云彼土风高,不能抽引,此语诚然。顾岂无善巧之法,而总料其不然,亦未免为悠悠之论。故常揣度,后此数十年,松之布当无所泄,无所泄,即无以上供赋税,下给俯仰,宜当早为计者,人情多未以为然也。而数年来,肃宁一邑所出布匹,足当吾松十之一矣。初犹莽莽,今之细密,几与吾松之中品埒矣。其价值仅当十之六七,则向所云吉贝贱故也。夫以一邑,渐及之他邑何难?既能其一,进之其十何难?由下品而中,由中品而上何难?吾欲利而能谓人已耶?北土既尔,他方复然,则后此数十年,松之布竟何所泄哉?”(同前。黎,第15页)
9.松江郊区的暑袜
“郊西尤墩布轻细洁白,市肆取以造袜,诸商收鬻,称于四方,号尤墩暑袜。妇女不能织者,多受市值,为之缝纫焉。”(同前。《职方典》卷六九六《松江府部》。尚,第92页)
10.明徐献忠布赋
“夫广储丰积出自农夫之耕,一丝寸缕皆从匹妇之手,然而茧丝告成置蚕不问,耕犁之丰于牛何有,是固天下之同风,惟江南为丛薮,晦钟之地税从升,泥途之末路升斗,是以手不停机而终岁无衣,穷年仡仡而不赡其口。”(同前。《经济汇编·食货典》卷三一四《布部》。黎,第22页。)
11.明末清初的商业性园艺业
“右安门外草桥……天启间……居人以种花为业,冬则蕴火暄之,十月中旬牡丹已进御矣。”(《畿辅通志》卷七三《物产》引《帝京景物略》。翦,第5页,注28)
“草本花……京师槐树斜街慈仁寺药王庙花市恒有之。”(同上,引《六街花事》。注29)
“京师丰台,芍药连畦接畛,倚担市者,日万余茎。”(同上,引《析津日记》。翦,注30)
“天坛生龙须菜,清日之后,鬻于市,食之甚脆。”(同上。翦,注32)
“京师有韭黄,盖地窑火坑中所成。”(同上引《五京杂俎》。翦,注33)
“胡瓜,出燕京者最佳,种之火室中。”(同上引《学圃余疏》。同上)
12.商业性的棉花种植
“宁津种绵者几半县,岁无大水,其利倍入。”(同前引《河间府志》。翦,注40)
13.明代市民“盗矿”、反矿官的斗争
“英宗……命侍郎王质往经理,定岁课福建银二万余,浙江倍之,又分遣御史曹祥、冯杰提督,供亿过公税,民困而盗愈众,邓茂七、叶宗留之徒,流毒浙、闽,久之始定……世宗……谕阁臣广开采……于是公私交骛矿利,而浙江、江西盗矿者,且劫徽、宁。”
“弘治十七年,广东归善县请开铁冶,有司课外索赂,唐大鬓等因作乱。”(《明史》卷八一《食货五·坑冶》五洲同文局本。侯外庐《论明清之际的社会、阶级关系和启蒙思想的特点》,《新建设》1955年第5期,第31页)
14.明初的金银官矿
“福建尤溪县银屏山银场局炉冶四十二座,始于洪武十九年,浙江温、处、丽水、平阳等七县亦有场局,岁课皆二千余两,永乐间开陕西商县凰皇山银坑八所……又开福建浦城县马鞍等坑三所,设贵州太平溪、交阯宣光镇金场局,葛溪银场局,云南大理银冶……而福建岁额增至三万余两,浙江增至八万余。”(《明史》卷八一《食货五·坑冶》。白寿彝《明代矿业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的萌芽》,第2页)
15.明初的官铁矿
“洪武六年置,江西进贤、新喻、分宜,湖广兴国、黄梅,山东莱芜,广东阳山,陕西巩昌,山西吉州二,太原、泽、潞各一,凡十三所,岁输铁七百四十六万余斤。河南、四川亦有铁冶……永乐时,设四川龙州、辽东都司三万卫铁冶。”(同前。白,第5页)
16.明代的铜铅市场
“荆州上接黔蜀,下联江、广、商贩铜铅毕集。”(同前,《食货五·钱钞》。白,第11页)
17.白银成为正式货币
“英宗即位……弛用银之禁,朝野率皆用银,其小者乃用钱……钞壅不行……宪宗……时,钞一贯不能直钱一文……嘉靖四年……时,钞久不行,钱亦大壅,益专用银矣。”(同前。白,第28页;陈诗启《明代的工匠制度》,《历史研究》1955年第6期,第84页)
18.明代的铁冶
“铁冶所洪武六年置,江西进贤、新喻、分宜、湖广兴国、黄梅、山东莱芜、广东阳山、陕西巩昌、山西吉州二,太原、泽、潞各一,凡十三所,岁输铁七百四十六万余斤。河南四川亦有铁冶。十二年益以茶陵……十八年罢各布政司铁冶,既而工部言山西交城产云子铁,旧贡十万斤,缮治兵器,他处无有,乃复设。已而武昌,吉州以次复焉。末年以工部言,复尽开,令民得自采炼,每三十分取其二。永乐时,设四川龙州、辽东都司三万卫铁冶。……正德十四年广州置铁厂……嘉靖三十四年开建宁、延平诸府铁冶。隆、万以后,率因旧制,未尝特开云。”(同上,《坑冶》。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内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上海人民出版社,第38页)
19.太祖时冶铁数
《太祖实录》八十五,洪武六年九月丙辰,“工部奏,今年各省铁冶之数凡八百五十万三千八百二十斤有奇”。(14/85/5)
案:今合五百余吨。
20.明中叶的铁治
“遵化铁炉,深一丈二尺,广前二尺五寸,后二尺七寸,左右各一尺六寸,前辟数丈为出铁之所……得铁日可四次。”(同前,卷四《铁炉》。张正明《试论汉民族的形成》,《历史研究》1955年第4期,第99页)
21.明末的烟叶生产
“烟叶其初亦出闽中,予幼闻诸先大父云:福建有烟,吸之可以醉人,号曰干酒;然而此地绝无也。崇祯之季,邑城有彭姓者,不知其从何所得种,种之于本地,采其叶阴干之,遂有工其事者,细切为丝,为远客贩去。”(《阅世编·食货》,卷六。尚,《历史研究》1955年第3期,第97页)
22.明末农业中的商品作物
“沙亭乡江畔有沙地二三十亩,其种宜排草,农人以重价佃之,春以播秧,至六月始种排草,十月收之……农人喜种排草,其利甚厚。”(同前,卷二六《香语》。尚,98页)
“新会之西沙头……诸乡多种之,名曰葵田。周回廿余里,为亩者六千有余,岁之租,每亩十四五两,中人之产,得葵田十亩,亦可以足衣食矣。蒲葵最宜为扇,扇大者三四尺,可以蔽日,其叶末作蓑笠、簟席、坐团,亦以编屋。凡新会若男与女,所以资生者,半出于蒲葵焉……随其叶之圆长制而为扇,缘之以天蚕之丝,嵌之以白鳞之片,柄之以青琅玕之牌,缠之以龙须藤之线,铜钉漆涂,绘画为绚,然后粗者以货于近,精者以货于远。”(同前,卷一六《香语蒲葵扇》。尚,第98页)
“番禺鹿步都自小坑火村至罗冈三四十里,多以花果为业……每田一亩种柑桔四五十株……熟时,黄实离离,远近照映,如在洞庭、包山之间矣。自黄村至朱村一带,则多梅与香蕉、梨、栗、橄榄之属,连冈接阜,弥望不穷……番禺土瘠而民勤,其富者以稻田利薄,每以花果取饶,贫者乃三糯七粘,稼墙是务,或种甘蔗以为糖,或种吉贝以为絮。”(同前卷二五《木语》。尚,第97页)
“东粤故多荔枝,问园亭之美,则举荔枝以对。家有荔枝千株,其人与万户侯等……广人多衣食荔枝、龙眼,其为栲箱者、打包者各数百家。舟子车夫,皆以荔枝、龙眼赡口。而予家在扶胥南岸,每当荔枝熟时,舟自扶胥历东西二洲至于沙贝,一路龙丸凤卵,若丘阜堆积,估人多向彼中买卖,而予亦尝为荔枝小贩。”(同前卷二五《木语》。尚,第97页)
23.明末广东蔗糖的生产
“糖之利甚溥。粤人开糖房者,多以致富。盖番禺、东莞、增城糖居十之四,阳春糖居十之六,而蔗田几与禾田等矣……最白者以日曝之,细若粉雪,售于东西二洋曰洋糖,次白者售于天下。”(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二七《草语·蔗》,康熙卅九年刊本。尚钺《中国资本主义生产因素的萌芽及其增长》,《历史研究》1955年第3期,第97页)
“盖番禺、东莞、增城糖居十之四,阳春糖居十之六,而蔗田几与禾田等矣。”(李调无《南越笔记》,卷一四《蔗》。翦伯赞《十八世纪上半期中国的社会性质》,第7页)
“春以糖本分与种蔗之农,冬而收其糖利,旧糖未消,新糖复积,开糖房者多以是致富。(同上卷一六《糖》。翦,第7页)
24.广东佛山镇的铁器业
“铁莫良于广铁……下铁矿时,与坚炭相杂,率以机车从山上飞掷以入炉,其焰烛天,黑浊之气,数十里不散……凡一炉场,环而居者三百家,司炉者二百余人,掘铁矿者三百余,汲者、烧炭者二百有余,驮者牛二百头,载者舟五十艘,计一铁场之费不止万金,日得铁二十余版则利赢,八九版则缩……然诸冶惟罗定、大塘基炉铁最良,悉是锴铁,光润而柔,可拔之为线,铸镬亦坚好,价贵于诸炉一等。诸炉之铁冶既成,皆输佛山之埠。(同前,卷一五《货语·铁》。”钱宏《鸦片战争以前中国若干手工业部门中的资本主义萌芽》,《三所集刊》,第86页)
“广州之佛山多冶业……佛山之冶遍天下。”(同前,卷一六《器语·锡铁器》。钱,第87页)
“凡开炉始于秋,终于春……下铁矿时,与坚炭相杂,率以机车从山上飞掷以入炉……铁矿既溶,液流至于方池,凝铁一版,取之以大木杠搅炉,铁水注倾,复成一版,凡十二时,一时须出一版,重可十钧……凡一炉场,环而居者三百家,司炉者二百余人,掘铁矿者三百余,汲者、烧炭者二百有余,驮者牛二百头,载者舟五十艘,计一铁场之费不止万金,日得铁二十余版则利赢,八九版则缩……诸炉之铁冶既成,皆输佛山之埠。佛山俗善鼓铸,其为镬……以五为一连,曰五口;三为一连,曰三口……其炒铁则以生铁团之入炉,火烧透红,乃出而置砧上,一人钳之,二三人锤之,旁十余童子扇之,童子必唱歌不辍,然后可炼熟而为镬也。”
(同前,卷一五《铁》。翦,第14—15页)
25.景德镇瓷
《纪录汇编》卷二百五《窥天外乘》:“宋时窑器以汝州为第一,而京师自置官窑次之。我朝则专设于浮梁县之景德镇。永乐、宣德间内府烧造,迄今为贵。其时以棕眼甜白为常,以苏麻离青为饰,以鲜红为宝。至成化间,所烧尚五色炫烂,然而回青未有也。回青者,出外国,正德间大珰镇云南,得之,以炼石为伪宝,其价初倍黄金,已知其可烧窑器,用之果佳,嗣是阖镇用之。内府亦有输积,而青价稍稍贱矣。嘉靖间,回青虽盛,鲜红土断绝,烧法大不同前。而上忽命烧大缸,围至六七尺,所用土料青料既多,比入火,十无二三完好者。坐是为虚费甚巨,而人莫敢言。穆宗登极,诏发宣德间鲜红样命造,抚臣徐栻力言此土已绝,止可采矾红,上姑允之;而加造方器如匣笥类者甚多,大缸之费既在,而方器之苦复增。盖窑器圆者镟之立就,倏忽若神;独方物即至小亦须手捻而成,最难完整,供御大率十不能一二,余皆置之无用,殊可惜也。今上时犹踵二宗之令且添造棋局矣。棋局如片板,尤难就,而苦不中用,不知何取而为之,盖余为九江分守,曾督运二缸,亲至其地,故得详颠末云。”(10—11页)
《纪录汇编》卷二〇六《二酉委谭摘录》:“江西饶州府浮梁县科第特盛,离县二十里许,为景德镇,官窑设焉。天下窑器所聚,其民殷富甲于一省。余尝以分守督运至其地,万杵之声殷地,火烧烛天,夜令人不能寝。戏目之曰:‘四时雷电镇。’民既富,子弟多入学校,然为窑利所夺,绝无登第者。惟嘉靖间万年贼起,镇人逃匿,停火三月。是秋,遂中吴宗吉一人,亦竟不成进士,后为吾郡倅,升黎平守而卒。宗吉前后终无一个举者。吁!亦异矣。乃知遐方异域多产奇宝,必乏人才,理当如是。又况击撼穿凿地脉,安得不损?此堪舆之说所为不可废也。”(7—8页)
26.明代青瓷
《纪录汇编》卷一百八十六《菽园杂记》卷十四:“青瓷初出于刘田,去县六十里。次则有金村窑,与刘田相去五里余。外则白雁、梧桐、安仁、安福、绿绕等处皆有之。然泥油精细、模范端巧,俱不若刘田。泥则取于窑之近地,其他处皆不及,油则取诸山中,蓄木叶烧炼成灰,并白石末澄取细者合而为油。大率取泥贵细,合油贵精。匠作先以钧运成器,或模范成形,候泥干则蘸油涂饰。用泥筒盛之,置诸窑内,端正排定,以柴筱日夜烧变,候火色红焰无烟,即以泥封闭火门,火气绝而后启。凡绿豆色莹净无瑕者为上,生菜色者次之,然上等价高,皆转货他处,县官未尝见也。”(9页)
27.方器与棋局
“加造方器如匣笥类者甚多,大缸之费既在,而方器之苦复增。盖窑器圆者镟之立就,倏忽若神。独方物即至小,亦须手捻而成,最难完整,供御大率十不能一二,余皆置之无用,殊可惜也。今上时犹踵二宗之令,且添造棋局矣。棋局如片板,尤难就,而苦不中用,不知何取而为之?盖余为九江分守,曾督运二缸,亲至其地,故得详颠末云。”(10—12页)
28.明中叶地主经营农业水利
“堤之功莫利于下乡之田。余家湖边,看来洪荒时,一派都是芦苇之滩,却天地气机节宜,有深有浅,有断有续,中间条理原自井井。明农者因势利导,大者堤,小者塘,界以埂,分为塍,久之皆成沃壤。今吴江人往往用此法力耕以致富厚。余目所经见,二十里内有起白手致万金者两家,此水利筑堤所以当讲也。”(同前,卷六《堤利》。尚,《历史研究》1955年第3期,第99—100页)
29.家庭丝织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十九《寄衣诗》:“洞庭刘氏,有夫叶正甫久客都门,因寄衣,侑以诗云:‘情同牛女隔天河,又喜秋来得一过。岁岁寄郎身上服,丝丝是妾手中梭。剪声自觉和肠断,线脚那能抵泪多。长短只依先去样,不知肥瘦近如何?’”(16页)
案:洞庭指江苏太湖,太湖有洞庭山。
唐孟郊《游子吟》:“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
案:亦家中自制之例。此自然经济也。
1957.1.17
30.明代蚕织器械
明王思义《三才图会·器用》(第)九卷《蚕织类》:
大纺车:“其制长约二丈,阔约五尺……或人或畜,转(上声)动左边大轮,弦随轮转,众机皆动,上下相应,缓急相宜……昼夜纺绩百斤。”(案:有铁轴、铁簨、铁环等。已利用轮、弦。)
南缫车、北缫车:“軖必以床,以承軖轴,轴之一端,以铁为袅掉,复用曲木环做活轴,左足踏动,軖即随转,自下引丝上軖。”(案:已利用足踏转动。)
织机、络(丝)车:
1950.5.18
31.明代的绸机人户
明冯梦龙《醒世恒言》卷十八《施润泽滩阙遇友》:
“说这苏州府吴江县离城七十里,有个乡镇,地名盛泽,镇上居民稠广,土俗淳朴,俱以蚕桑为业。男女勤谨,络纬机杼之声,通宵彻夜。那市上两岸绸丝 牙行,约有千百余家 ,远近村坊织成绸匹,俱到此上市。四方 商贾来收买 的,蜂攒蚁集,挨挤不开,路途无伫足之隙。乃出产锦绣之乡,积聚绫罗之地。”(359页)
“……朝来镇上添 远商 。”(359页)
“且说嘉靖年间,这盛泽镇上有一人姓施名复,浑家喻氏,夫妻两口,别无男女。家中开 张绸机 ,每年养几筐蚕儿,妻络夫织,甚好过活。这镇上都是温饱之家,织下绸匹,必积至十来匹,最少也有五六匹,方才上市。那大户人家积得多的便不上市,都是 牙行引客商上门来买 。施复是个小户儿,本钱少,织得三四匹,便去上市出脱。”(359—360页)
“……一头走,一头想:‘如今家中见开这张机,尽 勾日用了 。有了这银子,再添上一张机,一月出得多少绸,有许多利息……算到十年之外,便有千金之富。那时造什么 房子 ,买多少 田产 。’”(360页)
“……夫妻仍旧省吃简用,昼夜经营。不上十年,就长有数千金家事。又买了左近一所大房居住,开起三四十张绸机,又 讨几房家人小厮 ,把个家业收拾得十分完美。”(371页)
1956.8.16
32.织造钱粮
《春明梦余录》卷四十六《工部·织造》引“崇祯元年二月停苏杭织造谕”:“织造钱粮虽系上供急需,朕痛念连年加派络绎,东西水旱频仍,商困役扰,民不聊生,朕甚悯焉。今将苏杭见在织造钱粮上紧成造,着地方官解进,梁栋不必候代,即着驰驿回京。其改织钱粮仍入岁造内。应用织造员缺,暂行停止。”(55—56页)
32.织染局籍
《纪录汇编》卷二一〇祝允明《志怪录》“周七郎”条:“永乐间,吾苏娄门陈氏以婚礼燕客,友人周七郎与焉。周隶籍织染局,时巨珰衔命来督局事,猝至郡,便拘集诸役人,周独不至。珰大怒,遣数十人就往陈氏,即席擒周,兼录座客姓名以闻。”(27页)
案:此应属匠籍。
1956.9.28
33.明代陕西织造
明陈汝锜《甘露园短书》卷五“织造”条:“上方每岁所用袍服,未闻其数。曾见陕西抚院贾待问疏称,该省应造万历二十五年龙凤袍共五千四百五十疋,额设机五百三十四张,该织匠五百三十四名,挽花匠一千六百二名,新设机三百五十张,该织匠三百五十名,挽花匠七百五十名,挑花络丝打线匠四千二百余名。举一省而他可知也。”(康熙刻本,8页)
1957.11.16
34.明代丝织花样颜色
明陈汝锜《甘露园短书》卷五:“又偶见浙杭春运袍服册,共二千四百余疋。套织有八团升降龙、四团升降龙、暗四侧骨、孕云、金莲、宝相、牡丹、四季花、鸾凤穿花之类,色有大红、桃红、柘黄、鹅黄、莺绿、柳绿、玄色、月色、月白、真紫之类,而两色相闪者,几居其半。”(康熙刻本,9页)
1957.11.16
35.兴元的织布
元末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四“妻贤致贵”条:“程公鹏举在宋季被虏于兴元板桥张万户家……既婚……(程)奔归宋,时年十七八,以荫补入官。迨国朝统一海宇,程为陕西行省参知政事,自与妻别已三十余年……至是,遣人携向之鞵履往兴元访求之。市家(案:妻被卖于人,故曰市家;市家,买之之家也)云,此妇到吾家,执作甚勤,遇夜未尝解衣以寝,每纺织 达旦 ,毅然莫可犯。吾妻异之,视如己女。将半载,以所成 布匹 偿元粥(鬻)镪物,乞身为尼……”(《四部丛刊》三集本,11页)
案:据文字看是织布不是绸,岂元初陕西已有纺织耶?录中又载兴元张机事,另见卡片。
1957.1.18
36.中官监织造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十,“杨中丞继宗知嘉兴府,成化间……时有内臣以监织造来……”(32页)
37.明代利用自然力制造
王思义《三才图会》 万历
宋应星《天工开物》 崇祯十年
《奇器图说》
徐光启《农政全书》 崇祯
水转翻车(农政十七卷) 连二水磨(农政十八)
水磨三事(农十八) 水转连磨(农政十八卷)
水转大纺车(农十八)
知用齿轮 知用木拐 知广大其用,连二连三
1953.4.7
38.明初利用风力之水车
童冀(字中州,金华人,洪武丙辰〔九年,1376〕被征修书)《水车行》(诗):“零陵水车风作轮,缘江夜响盘空云。轮盘团团径三丈,水声却在风轮上。大江日夜东北流,高岸低坼开深沟。轮盘引水入沟去,分送高田种禾黍。盘盘自转不用人,年年只用修车轮。”(朱彝尊《明诗综》卷七,25—26页)
39.白糖之始
《广阳杂记》卷二:“涵斋言:嘉靖以前世无白糖,闽人所熬皆黑糖也。嘉靖中,一糖局偶值屋瓦堕泥于漏斗中,视之,糖之在上者色白如霜雪,味甘美异于平日,中则黄糖,下则黑糖也,异之。遂取泥压糖上,百试不爽,白糖自此始见于世。”(30页)
1954.12.6
40.楷树子作油
《广阳杂记》卷一:“楷树子如蔓荆,实有红黑二色,黑子打油,可以点灯,红色者中空,无用也。”(4页)
1954.12.16
41.番薯
刘献廷《广阳杂记》卷五:“百谷之外,有可以当谷者,芋也,薯蓣也。闽中有番薯,似山药而肥白过之,种沙地中,易生而极蕃衍。饥馑之岁,民多赖以全活。此物北方亦可种也。”(16页)
案:据此,清初北方尚无白薯。
42.指南针的实用
明末《瞿昌文粤行纪事》卷一:“次日午刻,开帆出洋,漭沧浩淼,逸骇耳目,又非前两昼夜光景,彼中人所谓大洋也。依指南车顺风所之,舟人额手欢呼……”(《知不足斋丛书》本,8页)
案:瞿昌文为瞿式耜之孙,此书为其顺治五年戊子自常熟至广西省祖之日记也。当日江苏为清人所占,广西在唐王属下,敌国之间往返频繁,可异之至。此所谓大洋盖指由漳、泉至高州之海程。所谓指南车应是指南针、罗盘之属。
1954.1.21
43.水车
徐光启《农政全书》十七:“翻车,今人谓龙骨车也。《魏略》曰:马钧居京都城内,有田地可为园,无水以灌之,乃作翻车,令儿童转之,而灌水自覆。汉灵帝使毕岚作翻车,设机引水,洒南北郊路,则翻车之制又起于毕岚矣。今农家用之溉田。”
1953.4.8
44.水排
徐光启《农政全书》十八:“水排,《集韵》作橐,与鞴同,韦囊吹火也。后汉杜诗为南阳太守,造作水排铸为农器,用力少而见功多,百姓便之。注云:冶铸者为排吹炭,今激水以鼓之也。《魏志》曰:胡暨,字公至,为乐陵太守,徙监冶谒者,旧持冶作马排……暨乃因长流水为排,计其利益,三倍于前……以今稽之,此排古用韦橐,今用木扇。”
45.水碓
徐光启《农政全书》十八:“机碓,水捣器也。通俗文云水碓为翻车碓,杜预作连机碓……王隐《晋书》曰:‘石崇有水碓三十区。’今人造作水轮,轮轴长可数尺,列贯横木,相交如滚抢之制,水激轮转。”
46.四川火井
宋应星《天工开物》(崇祯):“四川有火井,事甚奇。其井居然冷火,绝无火气。但以长竹剖开去节,合缝漆布,一头查入井底,其上接曲口,紧(插)对金脐,注卤水釜中,只见火意烘烘,水即滚沸,启竹视之,绝无半点焦意。未见火形,而用火神,亦世间大奇事也。”
左思《三都赋》:“火井沈荧于幽泉。”
李善注:“蜀郡有火井,在临邛县西南,火井,盐井也。欲出其火,先以家火投之,须臾许,隆隆如雷声,焰出通天,光辉十里,以筩盛之,接其 光 而无炭也。”
郦道元《水经注》:“临邛县有火井盐水,昏夜之时,光兴上照。”又引王隐:“王隐《晋书·地道记》曰:入汤口四十三里,有石煮以为盐,石大者如升,小者如拳,水竭盐成,蜀火井之伦。”
1953.4.8
47.明代农具
明王思义《三才图会·器用》(第)十卷《农器类》:
(居郎切)碓:“一捣一簌,既省人搅,米自匀细。”(案:利用杠杆,用足踏。)
砻(力董切)礧:“或人或畜转之,谓之砻磨。复有畜力挽行大木轮轴,以皮弦或大绳绕轮两周,复交于砻之上级,轮转则绳转,绳转则砻亦随转,计轮转一周,则砻转十五余周。”(案:利用大轮,转小轮,加多次数。砻以去谷壳。)
水栅:“排木障水也……于溪上流作栅遏水,使之旁出下溉,以及田所……如秦雍之地,所拒川水,率用巨栅。其蒙利之家,岁例量力,均办所需工物……长或百步,高可寻丈,以横截中流,使傍入沟港,凡所溉田,亩计千万,号为陆海。”
石笼:“又谓之卧牛。判竹或用藤萝或木条,编作圈眼大笼,长可三二丈,高约四五尺,以签桩止之,就置田头,内贮块石,用擗暴水……农家濒溪护田,多习此法。”
水排:“《集韵》作橐,与鞴同,韦囊吹火也。后汉杜诗为南阳太守,造作水排,铸为农器,用力少而见功多,百姓便之。注云治铸者为排吹炭,今激水以鼓之也……今用木扇,其制当选湍流之侧,架木立轴,作二卧轮,用水激转下轮,则上轮。”
水磨:“选择用水地所,先尽并岸,擗水激转。或别引沟渠,掘地栈木。栈上置磨,以轴转磨中,下彻栈底,就作卧轮,以水激之,磨随轮转,比之陆磨,功力数倍……又有……立轮连二磨……”(利用水力。)
1950.5.18
水砻、水碾、水碓
水转连磨:“磨之周匝俱列木齿……此磨既转,其齿复傍打带齿二磨,则三轮之功,互拨九磨……”(利用齿轮互转,一轮转三磨……其水用水力激凑水轮。)“此磨须用急流大水,以凑水轮,其轮高阔,轮轴围至合抱。”
水轮三事:“谓水转轮轴,可兼三事,磨、砻、辗也。”
水碓:“机碓,水捣器也。王隐《晋书》曰:‘石崇有水碓三十区。’”
1950.5.18
48.明末云南人装束
《徐霞客游记》卷六滇游日记四 ,戊寅(崇祯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南行六里入北城门,见有二女郎辫发双垂肩后,(原注:“此间幼童女辫发一条垂脑后,女郎及男之长者辫发二条垂左右耳旁,女仍用包髻,男仍用巾帽,冠其上,若猪猡则辫发一条,周环于脑额,若箍其首者,又有男子未冠者,从后脑下另挽一小鬏若螺,缀于后焉。”)手执纨扇,嫣然在前……”
案:此云入北城门,入安宁州城也。
19.10.17
49.木匠分工
《纪录汇编》卷二百一,陆珘《病逸漫记》:“温州平阳,小木最工;宁波奉化,大木最工。木匠中又有圆曲一色,如做交椅凳桌之类。”(10页)
案:此书称宪宗为今上,则作于成化。
1956.9.21
50.矿工之受污辱
《纪录汇编》卷二百八赵秉忠《江西舆地图说》:玉山县“东界开化、江山,北界德兴、徽、婺,矿徒时聚三衢谷中所,凭借为出没之地”。(8页)
案:书中记有万历三年事。(23页)
又,永丰县“错于浙之江山,闽之崇安、浦城,故有银冶,今闭,诲盗之囮也”。
四、明代商业
1.明代勋戚营商
《明史》三百《外戚·周能传》:“周能……昌平人,女为英宗妃,生宪宗,是为孝肃皇太后……(周)能卒,长子(周)寿嗣职……尝奉使道吕梁洪,多挟商艘……子(周)瑛嗣……嘉靖中于河西务设肆,邀商货,虐市民,亏国课,为巡按御史所劾,停禄三月,而(周)瑛怙恶如故。又为主事翁万达所劾,诏革其廛肆,下家人于法司。”(13页)
又,“弘治中,外戚经营私利,(周寿之弟周)彧与寿宁侯张鹤龄至聚众相斗,都下震骇。(弘治)九年九月,尚书屠滽偕九卿上言:‘宪宗皇帝诏勋戚之家不得占据关津、陂泽,设肆开廛,侵夺民利,违者许所在官司执治以闻。皇上践极,亦惟先帝之法是训是遵’”。
《明史》三百《外戚·张麒传》:“(嘉靖)二十年言官劾勋戚权豪家置店房,科私税诸罪,(张骐六世孙张)镧亦预,输赎还爵。”(7页)
1951.5.4
2.明代工商业
明代农业推广了利用自然力,如水碓、水磨、风车之属,而工业亦普遍的利用器械,如镟盘、风箱(兼有吹管作用)之属。于是产量增加,促进了商业交换;商业的发达又刺激了生产,因而广泛的发展手工业工场,成为集体的多量生产;手工业工场发展,又反映到商场,促成了集体行会贸易,牙行、行帮、乡帮、会馆广泛的出来。1951年5月7日讲述,待证。
《纪录汇编》卷二百十三《奇闻类纪摘抄》三,“程宰遇辽阳海神”条:“程宰士贤者,徽人也。正德初元,与兄某挟重赀商于辽阳数年,所向失利,展转耗尽。徽俗,商者率数岁一归,其妻孥宗党全视所获多少,为贤不肖而爱憎焉。程兄弟既皆落寞,羞惭惨沮,乡井无望,遂受佣他商,为之掌计以糊口。”(7页)
《纪录汇编》卷二百十四《见闻纪训》引“递铺市贾黄臻,休宁人,其为人质直谨愿,较诸贾中不甚计利”。(3页)
3.明代商贩
“金陵陶翁,往来南北,贩杂货为业……西买某……有货资五万金寄交陶……别后十年……代为营运,子母共得廿六万……以其半于吴门代购膄产。”(张培仁《妙香室丛话》卷十一,页13,见《笔记小说大观》第八辑第四函)
“武进薛梧冈,名某,少家贫,以治贾起,富至巨万……乾隆乙未,岁大祲,时梧冈别置家叶溧阳,溧阳巨族,争以田产就梧冈质钱。”
“汪拱干,婺源人。幼服贾,精会计……往往获利数倍,广置田产。”(吴德旋《初月楼闻见录》卷九)
“吾乡某翁,贾人也,饶于财而性吝,学者轻之,翁慨然叹曰:所以不耻于诸君子者,不学故也。我老大,良已矣,我能教子,安见铜臭者之不书香乎。”(乐钧《耳食录》卷八,20页,见《笔记小说二十种》第二函)
“吴云翀,名瑞鹏,歙人,父以盐策起家,而云翀耻为贾,轶宕不治家事,稍落其业,无以为亲欢,于是折节嗣盐策。恒叹曰:士不得已而贾寄耳。”(吴德旋《初月楼续闻见录》卷七)
“钱处士,名民,字子仁。嘉定外冈里人,早孤,年十三,弃书学贾,数为乡里所侮。”(吴德旋《初月楼续闻见录》卷八)
“尹志,余族祖也。先以家贫为米贾,一日将贩米他处,雇船西门外,晚饭后将登舟,比至,则行箧与米囊等俱已掷岸上。有秀才数人,大声叱曰:‘吾等将赴乡试,何物贾人敢与吾争舟?’公不敢与较,归家愤甚,曰:‘秀才直如此尊贵乎!’遂弃其业,改名曰志,攻苦下帷,以隆庆四年庚午举于乡,谒选为灵壁县知县。”(尹元炜《溪上遗闻集录》卷上页5页,见《笔记小说大观》第三辑第四函)
“洞庭叶某商于大梁……买布入陕换褐,利倍,又贩药至扬州,数倍。贸易三载,货盈数千。”(陆粲《说听》卷上,9页,见《说库》第四函)
4.明中叶商人之受欺凌
明许相卿《黄门集》卷十一《大贾顾翁墓志铭》:“顾翁,讳恺,字宗和,其先长洲陆墓农家。长洲吴郡治所,东南大都会,赋重俗奢甲天下民,故末业多竞,本业多病。翁父棠,念田入不当岁出,则舍农服贾,去陆墓家西阊。西阊四方水陆达涂,诸商百物输聚。翁承父业,事力渐广,心计尤精……于是远近贸易者襁至辐辏矣。翁测五行之运,酌万货之情,知所以取,知所以与,财币如流水之行,往而不停,来而益盈。始者赢仅十百,既乃赀储溢羡,累巨百数千金。于是贪狡悍少年属目垂涎,利其愿易欺,幸其寡援无他,于是构令门下生相与比周,矫令需重贿,大庇尔家,否得不克安尔生,险阱危机,巧蒙而横索之,倾其有者三之一。翁踖缩不敢谁何,独仰天一喟而已……翁年八十有九,嘉靖某年月日卒。”(明万历刻本,32—33页)
1959.3.22
5.广客
广客为广东商人贩运广锡等货物者,见《广阳杂记》卷二。
6.明代商业资本的活跃 统治阶级的摧残
“贾人趋厚利者,不西入川则南走粤,以珠玑、金碧、财木之利或当五,或当十,或至倍蓰无算也。然茶盐之利尤巨,非富商巨贾不能任第市。”(同前,卷四《商贾纪》。尚,第109页)
“商贾之税课,虽为国资,而多方并取,亦所当禁。盖以各处商人所过关津,或勒令卸车舶舟,搜检囊匣者有之;或高估价值,多索钞贯者有之。所至关津,既已税矣,而市易之处,又复税之。夫以一货物当一税课,有羡余,有常例,巡拦之需索,吏胥之干没,不胜其扰。复两税之,贾人安得不困乎。”(同上卷四《商贾纪》。钱宏《三所集刊》,第96页)
7.小手工商贩
《纪录汇编》卷二百十祝允明《志怪录》“谢老牛”条:“苏州阊门外上塘杨家,以鬻油为业,畜一牛行磨,凡十八年殁。”(9页)
又卷一百八十七田艺蘅《留青日札》“风变”条:“隆庆二年……门内一卖豆腐者晓起磨豆,见之……”(26页)
8.商贾致富
《纪录汇编》一六七陆粲《庚巳编》卷四“戴妇见死儿”条:“长洲陆墓人戴客,以鬻瓦器为业,颇足衣食。”(9页)
9.巾帽的买卖
《纪录汇编》卷二百二祝允明《前闻记》“制度”条:“洪武二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礼部右侍郎张智同各官奉圣旨‘恁礼部将士民戴的头巾样制再申明整理。’(张)智乃奏‘先为软巾,制度已尝钦定,而小民往往成造,破烂不堪纱罗,用纸粘裹竹丝漆布,混同 造卖 ,有乖礼制,合行申禁,仍前违制者,卖人买人同罪。”(7页)
案:据此明初之巾帽均由市间买卖。
1956.9.21
10.京师商人之累
《典故纪闻》十八:“隆庆时,大学士高拱言,京师商人之累,非朝廷亏商,乃商费太冗耳。如供办百金,即有六七十金之费,少亦四五十金,是私费与官价常相半也。乃官价不以时给,则又有称贷之费,有求托吏胥之费,比及领价所得不能偿其所失。故派及一家,即倾一家,人心汹汹,恶得而宁居也……先朝供用钱粮,召商买办,国用不诎而商人得利,今估价给商,比之先朝,非节缩加少也,而民不沾惠,反凋敝若此!乞今后凡商人办纳钱粮,必估给价值,即银两不敷,亦必那移处给,无得后时。更须痛厘宿弊,凡公私费用,悉为禁止。则庶乎商困少苏,而京邑之民,可有宁居之望也。”(310页)
29.2.23
11.徽州人与商业
《古今小说》一《珍珠衫》:“女儿到有四个,这是我第四个了,嫁与 徽州 朱八朝奉作偏房,就在这北门外开 盐店 的。”(9页)
案:此“这北门”指湖广襄阳府枣强县。“明代典当业”卡片参看。又此开盐店人亦称朝奉,与开典当同。
《醒世恒言》卷二十《张廷秀逃生救父》:“间壁是个徽州小木匠。”(《世界文库》本,227页)
案:此托江西进贤故事。
据上各条知徽州人在明代向外移徙之广,与职业之无定。
1949.10.1
12.明代广东商业
《古今小说》一《珍珠衫》:“原来兴哥在广东贩了些珍珠、玳瑁、苏木、沉香之类。”(商务本,16页)
同上,“一年之后又往广东做买卖……一日到合浦县贩珠”。(22页)
13.明代小说反映的商人仍置田产
《醒世恒言》卷三十五《徐老仆义愤成家》。篇中叙嘉靖中浙江淳安徐氏,义仆阿寄为孤孀主母作生意,以本钱十二两一年内获利二千余两,最后买田地一千亩。
“从来采漆之处,原有牙行,阿寄就行家住下。那贩漆的客人却也甚多了,都是挨次儿打发。”(748页)
“(阿寄)算计道:‘……不如回去商议 置买些田产,做了根本 ,将余下的再出来运算。’”(751页)
“次日,阿寄又向颜氏道:‘那庄房甚是宽大,何不搬在那边居住?收下的稻子也好照管。’”(753页)
“十年之外,家私巨富……门庭热闹,牛马成群,婢仆 雇工 人等也有整百。”(754页)
案:此事亦见明何乔远《名山藏·本行记(下)》“阿寄”条。(8页)
何乔远《名山藏·本行记(下)》“阿寄”条:“阿寄者,淳安徐氏仆也。徐氏兄弟三人,其季死,仅妻,徐氏兄弟别产居,伯得一马,仲得一牛,寡妇得阿寄……寡妇出簪珥委寄,得十二金而已,寄则入山贩漆,期年三之。谓寡妇曰:‘主母无忧,立富矣。’寡妇年七十余,阿寄为致产数万金。”(8页)
1956.8.16
14.明代高利贷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九:“女曰:妾此乡(华亭)某氏某女,父贷主人粟十石,经二岁积利至三十石,而无偿,因以妾代……”(17页,年月不详)
《明史》三百《外戚、孙忠传》:“孙忠……邹平人……选其女入皇太孙宫,宣宗即位册贵妃……(宣德)三年……贵妃为皇后……正统中,皇后为皇太后……(孙)忠家奴贷子钱于滨州民,规利数倍,有司望风奉行。民不堪,诉诸朝,言官交章劾之,命执家奴戍边。忠不问。”(8页)
1951.5.4
又,“地名新桥,那市上有个富户,吴防御……止生一子,名唤吴山……防御门首开个丝绵铺,家中 放债 积谷,果然是金银满箧米谷成仓”。(商务本,2页)
《古今小说》十《滕大尹》:“话说国朝永乐年间,北直顺天府香河县有个倪太守双名守谦,字益之,家累千金,肥田美宅……倪太守罢官鳏居,虽然年老……凡收租 放债 之事,件件关心,不肯安闲享用。”(2页)
《古今小说》卷二十七《金玉奴》:“那丐户中有个为头的,名曰团头,管着众丐……那团头见(现)成收些常例钱,一般在众丐户中 放债 盘利。”(3页)
案:此故事托言宋绍兴年间事。
又,“如今且说杭州城中一个团头,姓金名老大,祖上到他做了七代团头了……真个廒多积粟,囊有余钱, 放债 使婢,虽不是顶富,也是数得着的富家了”。(3页)
明冯梦龙《警世通言》卷二十五《桂员外途穷忏悔》:“桂富五初时不肯说,被再三盘诘,只得吐实道:‘某祖遗有屋一所,田百亩,自耕自食尽可糊口,不幸惑于人言,谓农夫利薄,商贩利厚。将薄产抵借李平章府中本银三百两,贩纱锻往燕京。岂料运蹇时乖,连走几遍,本利俱耗。 宦家索债 ,如狼似虎, 利上盘利 ,将田房家私尽数估计。一妻二子,亦为其所有。尚然未足,要逼某扳亲戚赔补。’”(《世界文库》本,222页)
案:此宦家放债。
明《警世通言》卷二十五《桂员外途穷忏悔》:“桂生道:‘……我有远房亲族在会稽地方……今携千金而去……我在彼处置办良田美产,每岁往收花利, 盘放 几年,怕不做个大大财主。’”(《世界文库》本,224页)
案:此富家放债。
以上二条均托言元朝天顺年间苏州府故事。
1954.1、10.6
15.明代的放债
《古今小说》三《新桥市》:“吴山道:父母止生得我一身,家中收丝 放债 ,新桥市上出名的财主,此间门前铺子是我自家开的。”(商务本,4页)
案:此条虽述宋代临安故事,而笔者当为明人。
16.明代典当业
《古今小说》(商务印书馆铅印明天许斋本)卷一《珍珠衫》:“这个……后生是谁,原来不是本地,是 徽州 新安县人氏……偶然这日进城来,要到大市街汪朝奉典铺中问个 家信 。”(5页)
案:此“本地”指襄阳枣强县。
《古今小说》卷三十六《禁魂张》:“这富家姓张名富,家住东京开封府,积祖开 质库 有名。”(3页)
案:(三页)此述宋代故事。或民间相传之旧故事,不能定为明代人笔墨。
又,“取出暗花盘龙羊脂白玉带,教侯兴扮作内官模样,‘把这条带去禁魂张员外 解库 里去解钱,这带是无价之宝,只要解他三百贯’却对他说‘三日便来取赎,若不赎时再加绝二百贯。你且放在铺内,慢些子收藏则个’”。(15页)
案:此或系明代典当办法。
1949.10.1
明冯梦龙《警世通言》卷二十六《唐解元一笑姻缘》:“(唐伯虎)到一饭店,办下旧衣破帽,将衣巾换讫,如穷汉之状,走至华府 典铺 内,以典钱为由,与主管相见。”(《世界文库》本,237页)
案:此记无锡华学士家故事,然则明代所谓乡绅亦开典当。
明冯梦龙《醒世恒言》卷三十一《郑节使立功神臂弓》:“话说东京汴梁城开封府有个万万贯的财主员外……门首一壁开个金银铺,一壁开所 质库 。”(《世界文库》本,396页)
1949.10.6
17.行户的买卖:花行、布庄
褚华《木棉谱》:“邑产者另有行户,晨挂一称于门,俟买卖者交集户外,乃为之别其美恶而贸易焉。”(乾隆)
案:此行户即所谓花行。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七册《嘉定县风俗》:“市中交易未晓而集。每岁棉花入市,牙行多聚少年以为羽翼,携灯拦接,乡民莫知所适,抢攘之间甚至亡失货物。”
乾隆《乌青镇志》卷十一《艺文》十一《施曾锡双溪竹枝词自注》:“近镇妇女俱以织为业,京庄建庄各省取布庄也。”
张春华《沪城岁事衢歌》:“其行远者为标布,关陕及山左诸省设局于邑,广收之,为坐庄。”
陈继儒《陈眉公全集》五十九《布税议》:“凡数千里外装重赀而来贩布者曰标商,领各商之赀收布者曰庄户。乡人转售于庄,庄转售于标。”
案:标商:较大(较富厚的)商人,派到生产地区收买货物的人。外地人、大商人。
坐庄:外地大商人派到生产地区自行设立的收买场所。外地人,规模较大。
庄户:领大商人的钱替大商人收买货物(或不领其钱只代接洽,收佣钱)的人(本地人多)。
水客:商人自派到生产地区的采买的人(外地人多,规模较小)。
袱头小经纪:到生产地区零星采买自行兜售的人(本地、外地人都有)。
行户:本地人收买农民零星产品,以转卖于商人或庄户。
1959.4.20
18.明末煤户请愿
《明史》二三七《田大益传》:“(万历三十一年)内使王朝尝言,近京采煤岁可获银五千,乃率京营兵劫掠西山诸处。煤户汹汹,(王)朝以沮挠闻。有旨逮治,皆入都城,诉失业状。沈一贯等急请罢(王)朝,且拟敕谕抚按,未得命……俄用中官陈永寿奏,乃召(王)朝还。”
19.棉商经营的先后不同
乾隆禇华《木棉谱》:“明季从六世祖赠长史公,精于陶、猗之术,秦、晋布商皆主于家,门下客常数十人,为之设肆收买,俟其将戒行李时,始估银与布,捆载而去,其利甚厚,以故富甲一邑,至国初犹然。”
又,“近商人乃自募会计之徒,出银采择,而邑之所利者惟房屋租息而已。然都人士或有多自搜罗至他处觅售者,谓之水客,或有零星购得而转售与他人者,谓之袱头小经纪”。
案:据此,明末清初布商(所谓标商)依靠庄户收购。乾隆时布商自派小商人收购。
20.明清以来的布商
《乾隆临清州志》十一《市廛志》谓自明成化二年以来,苏州、南翔(嘉定)、信义(昆山)商人多贩运棉布到临清。隆庆、万历更加发展。万历三十年九月丙子实录言当时临清布店凡七十三座。待查。
21.明代的赐衣
明于慎行《榖山笔麈》卷三《恩泽》:“唐赐彩十段,为绢三疋,布三端,绵四屯。若杂彩十段,为丝布二疋,二疋,绫二疋,缦四疋,亦曰赐物十段。今制赐衣一袭为三匹。”(明版,8页)
案:“疋”、“匹”均依原刻。
22.徐阶的求利
明于慎行《榖山笔麈》卷四《相鉴》:“分宜(严嵩)在位,权宠震世,华亭(徐阶)屈己事之,凡可以结欢求免者无所不用,附籍结姻,以固其好,分宜不喻也。其后分宜宠衰,华亭即挤而去之……(世蕃死后)又三十六年,为万历丁酉(二十五年,1597),严之孙贫甚,往往吓徐以寄赀为言,徐氏弗应。”(明本,9页)
“华亭相,其父故府吏也,生两子,长者相公(徐阶),其次陟为少司空,并以进士位至卿相,可谓荣矣。”
“吴人以织作为业,即士大夫家,多以纺绩求利,其俗勤啬好殖,以故富庶。然而可议者,如华亭相(徐阶)在位,多蓄织妇,岁计所积,与市为贾,公仪休之所不为也。往闻一内使言,华亭在位时,松江赋皆入里第,吏以空牒入都,取金于相邸。相公召工倾金,以七铢为一两,司农不能辨也。人以相君家钜万,非有所取,直善俯仰居积,工计然之策耳。愚谓倾泻县官赋金,此非所谓聚敛之臣也。以大臣之义处之,谓何如哉!”(10页)
案:用织妇织作求售,此是资本主义萌芽情况,但织妇与徐家仍是封建的关系。公仪休,鲁相;公仪,复姓。
“华亭之富,埒于分宜,吴门(申时行?)之富,过于江陵(张居正),非尽取之多也。苏松财赋之地,易为经营,江楚旷莽之墟,止知积聚尔。”(22页)
1959.11.5
30.1.1
23.明代假银
《纪录汇编》卷二百十五《见闻纪训》卷下:“正德初,苏商王某,徽人也……亟往苏敛赀而归,至某处值梅雨水涨,不可以舟,乃暂寓客肆中。晚霁出河滨散步,见一少妇抱一孩投水,某急呼诸渔舟曰:‘能救此者与二十金。’诸渔舟竞援出之,遂如数与金。问其故,则曰:‘夫贫,佣工度日,家畜一豕,将鬻以偿租。昨有买豕者来,值夫他出,因遂鬻之,不意所得皆假银也,非惟夫归棰楚,亦无以聊生,故谋死耳。’”(6—7页)
24.酒器
《纪录汇编》卷一百七十八《四友斋丛说摘抄》卷五《杂记》:“近年以来,吾松士夫家所用酒器,唯清河、沛国最号精工。沛国以玉,清河以金,玉皆汉物,金必求良工访古器仪式打造,极为精美。每一张燕,粲然眩目。”(45页)
25.韶粉
《纪录汇编》卷一百八十六《菽园杂记摘抄》七:“韶粉,元出韶州,故名。龙泉得其制造之法:以铅熔成水,用铁盘一面,以铁杓取铅水入盘,成薄片子。用木作长柜,柜中仍置缸三只,于柜下掘土,作小火日夜用慢火熏蒸。缸内各盛醋,醋面上用木柜叠铅饼,仍用竹笠盖之。缸外四畔用稻糠封闭,恐其气泄也。旬日一次开视,其铅面成花,即取出敲落。未成花者,依旧入缸,添醋如前法,其敲落花入水浸数日,用绢袋滤过其滓,取细者别入一桶,再用水浸。每桶入盐泡水并焰硝泡汤,候粉坠归桶底,即去清水。凡如此者三,然后用砖结成焙,焙上用木匣盛粉,焙下用慢火熏炙,约旬日后即干。擘开,细腻光滑者为上,其绢袋内所留粗滓,即以酸醋入焰硝、白矾、泥矾、盐等,炒成黄丹。”(19—10)
26.石首鱼
《纪录汇编》卷一百八十五《菽园杂记摘抄》卷六:“石首鱼,四五月有之,浙东温、台、宁波近海之民,岁驾船出海,直抵金山、太仓近处网之,盖此处太湖淡水东注,鱼皆聚之。他如健跳千户所等处,固有之,不如此之多也。金山、太仓近海之民,仅取以供时新耳。温、台、宁波之民,取以为鲞,又取其胶,用广而利博。予尝谓涉海以鱼盐为利,使一切禁之,诚非所便。但今日之利,皆势力之家专之,贫民不过得其受雇之直耳。其船出海,得鱼而还则已,否则遇有鱼之船,势可夺,则尽杀其人而夺之,此又不可不禁者也。若私通外蕃,以启边患,如闽、广之弊则无之。其采取淡菜、龟脚、鹿角菜之类,非至日本相近山岛则不可得,或有启患之理,此固职巡缴者所当知也。”(13页)
27.西洋布
《明神宗实录》一六一,万历十三年五月丙申,“云南车里宣慰刀糯猛来降,献驯象、金瓶花象齿、西洋布、缅盒、旃檀诸物……”
28.解库收盗赃破家
何薳《春渚纪闻》卷六《苏刘互谑》条:“刘贡父……一日与(东坡)先生拥炉于慧林僧寮,谓坡曰:吾之邻人,有一子,稍长,因使之代掌小解,不逾岁,偶误 质盗物,资本耗折殆尽 ,其子愧之。”(《津逮秘书》本,14页)
案:据此可知当时商业的无保障。此虽虚构,但必当时有此事实。
29.明代迎春的(妆扮故事的)春架
清初陈鸿《熙朝莆靖小纪》(谢国桢藏抄本):
“甲子(康熙二十三年)正月,苏太守(兴化知府苏昌臣)禁元宵妆扮故事。”
“戊辰(康熙二十七年),新任知府危际泰正月十二日到任,同总镇王(王万祥)大放元宵,称军民作乐。”
“己巳(康熙二十八年),明朝迎春,妆扮故事百余架,点缀春光,俱是里长答应。用桌一只,后造一屏,二人扛抬,饰小儿为男女坐桌上,无甚好衣服。鼎革后,春架借各班戏子妆扮,新造高大木架,用四人扛,倩好儿童三四人,饰新鲜衣服,演热闹故事,更相争赛。”
案:此类春架,北京亦有之,见《宛署杂记》卷十四《经费上·宫禁》,称“进春”,万历二十年凡春七座,共银108两8钱余。(119页)
万历二十年御前春一座,仁圣皇太后春一座,慈圣皇太后春一座,中宫殿下春一座,皇第一子、皇第三子、皇第五子春各一座。进春各座通共银……其大兴县费,俱不在内。
《明英宗实录》一八五,正统十四年十一月癸卯,“先时,每岁立春,顺天府别造春牛春花进御前,及仁寿宫、中宫凡三座,每座用金银珠翠等物,为钱九万余。至是,以明年春日当复增三座,宛平坊民相率陈诉,言被兵之后(也先入寇),人户耗减,供办实难,其春花乞买时宜花充用,从之”。(114册,24页)
第六节
明代资本主义萌芽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
1.《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列宁 一九四九年解放社版
目次
资本主义的萌芽
雇佣劳动
(一)农业中的雇佣劳动
1来源—农民分化
2意义—农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标志
3其他
(二)手工业中的雇佣劳动
1来源—小生产者分化;包买商的并吞
2意义—手工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标志
商品经济
商品经济发展的三阶段
小商品生产
(一)家庭工业
(二)手工业
(三)资本主义的单纯合作
小商品生产的基本特征
工场手工业——手工业中资本主义萌芽
(一)大量自由工人与资本家的出现
(二)分工,专门化
(三)手工业中心的出现
(四)商业资本渗入手工业
农业中资本主义的萌芽
(一)土地变成商品,农业经营商业化
(二)农奴转化为农业雇用劳动者
(三)农产品加工和农业技术的提高
(四)货币地租的出现
(五)国内市场之形成
商业资本
2.资本主义的萌芽
“就是雇佣劳动制,包含着全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但是只在必需的历史前提已被造成时,这一萌芽方能发展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反杜林论》第348页,恩格斯注,三联书店1951年)
“一方面分划出少数的小资本家,另方面,分划出大多数雇用工人……因此,我们在最小的农民工艺中,可以看到最明显的资本主义底萌芽。”(列宁《俄国资本主义底发展》第315页,1949年解放社版)
3.雇佣劳动
“现代经济结构底基础是劳动力底买卖。”(第541页)
“资本主义是商品生产发展底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上,劳动力也变成了商品。资本主义底基本趋势就在于:国民经济底全部劳动力,只有经过企业者底买卖后,才能应用于生产。”(第538页)
“至于讲到雇用劳动形式,那末它们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是极其多样化的,而资本主义社会在一切方面都被前资本主义制度底残余和惯例所缠绕着。”(第541页)
(一)农业中的雇佣劳动
1来源——农民分化
“马克思认为这种产生(案:即资本主义地租底产生)底起点是工役地租……次一种地租形式就是实物地租……‘随着这种“地租”形式,出现了各个直接生产者经济地位上的巨大差异。至少出现了这种情况底可能性,甚至出现了这种直接生产者获得手段来直接剥削他人劳动的可能性。’所以,在自然经济统制之下,在附属农民底独立性第一次扩大之下,就已出现了农民分化底萌芽……附属农民对于土地所有者的传统的习惯法的关系,在这里变成以契约为基础的纯粹货币关系了。这一方面导引到对于旧农民的剥夺,另方面导引到农民之赎回自己的土地与自己的自由。‘其次,实物地租之变成货币地租,不仅一定被伴随着为金钱而被雇佣的无产者日工阶级之形成,并且这个阶级之形成一定先行于它。在这些日工产生的期间,即当这个新阶级只是零散地出现的时候,那些处境较优而有纳税义务的农民中间,就必然发展着一种为自己的利益而剥削农村雇佣工人的习惯。这样,他们就渐渐地有可能去积蓄一定的财产,自己也变成未来的资本家。’”(列宁《俄国资本主义底发展》第148—149页,解放社1949年版)
“农民的分化创立着资本主义的国内市场,一方面把农民变为雇农,另方面把农民变为小商品生产者,变为小资本者。”(同上,第127页)
“农民中一切经济矛盾底总和,构成着我们叫做农民分化的东西。”(第147页)
“财产不平等之产生是全部过程底起点,可是过程并不止限于这个‘分解’。”旧农民不仅是“分解着”,它并且是完全破灭着,不再存在着,被农村居民完全新的类型所排挤……这些类型是农村资产阶级(主要是小资产阶级)与农村无产阶级,农业中的商品生产者阶级与农业中的雇佣工人阶级。”(第147—148页)
“农民底分化,在牺牲‘中农’而发展农民底两极集团时,造成农村居民中间两种新的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农村资产阶级或富农……在这里,经济底规模在大多数场合上都超过家庭劳动力,所以一定数量的乡村雇农、尤其是日工的形成,是富农存在底必要条件。”
“另一种新的类型是农村无产阶级,即具有份地的雇佣工人阶级……没有劳动力底出卖,就不能生存。”(第150页)
“中农……它的特征是商品经济之最少发展。独立农业劳动只有在丰年及特别顺利的条件下,才能抵偿这种农民底费用,所以这种农民是处在极端不稳定状态中……每一歉收,就把大批中农投入无产阶级队伍中去。”(第154页)
“农民愈加破产,他们愈加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第14页)
“在农民中间……进行着“农业与工艺底结合”,富农把商业性的和资本主义的农业(雇有长工的农户之度百分比)和工商业结合在一起,至于贫农则把自己的劳动力底出卖(“外出营生”)与小不足道的耕地面积结合在一起,即变为具有份地的雇农与日工。”(第94页)
“富农生产出售的谷物,至于贫农则给自己购买谷物,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第61页)
“农民的分化正是与当地的商业性农业形态密切地联系着。”(第342页)
“商业性农业是农民分化底主要因素。”(第244页)
“移民运动底发展,给与了农民底分化,特别是农业农民底分化以巨大的推动。”(第155页)
2意义——农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标志
“农业资本主义底主要表现……自由雇佣劳动底使用。”(第204页)
“雇用日工乃是农村资产阶级底极其具有特征的标志。”(第68页)
“富农存在的必要条件就是雇农与日工这些人员的形成。”(第81页)
3其他
“雇用必须以雇主底农具来工作的人,即雇用长工或日工;雇用必须以自己农具来耕耘雇主底土地的邻居户主,这两种‘雇佣’,在其意义上是截然相反的,必须严格地加以区别。”(第134页)
(二)手工业中的雇佣劳动
1来源——小生产者分化;包买商的吞并
“小生产者之变为雇佣工人;是以小生产者之丧失生产资料——土地、劳动工具、作坊等等为前提——即以小生产者之‘穷困化’、‘破产’为前提。”(第13页)
“最初的资本家,已经找得现成的雇佣劳动的形式。但那时,雇佣劳动还是一种例外,一种副业,一种对于工人的过渡情况……可是当生产手段带上社会的性质而集中于资本家手中之时,一切都变更了……短时的雇佣劳动者,变成为终身的雇佣劳动者……生产手段与生产者产生了完全的分裂,生产手段集中于资本家手中,而生产者则除劳动力以外,别无任何财产。”(第349页)
“农民小工艺底扩大、发展与改良,在既定社会经济氛围气中,是不能不这样地进行的:一方面分划出少数的小资本家,另方面,分划出大多数雇佣工人或生活比雇佣工人还更艰难更困苦的‘独立家庭手工业者’。……农民小工艺发展的结果是:较为富足的工业者扩大着对生产资料的需要以及对农村无产阶级队伍所提供的劳动力的需要。”(第314—315页)
“在商业资本底最高形式下,包买主把材料直接分配给‘家庭手工业者’,使之为一定的报酬而制作。家庭手工业者变成了在自己家中为资本家工作的真正雇佣工人。”(第327页)
“工业与农业的分离是与农民的分化相联系而进行的,是在乡村两极各种道路上进行的:少数富裕者开设工业作坊,扩大工业作坊,……在乡村的另一极端……贫农破产而变为雇佣工人。”(第326页)
工艺与农业的结合,在农民分化底尖锐化与深刻化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富裕的与殷实的业主开设作坊,从农村无产阶级中间雇用工人,积蓄资金来进行商业和高利贷的活动。相反的,贫农的代表者提供雇佣工人,为包买主工作的家庭手工业者以及最受商业资本权力压迫的低类家庭手工业主。(第335页)
2意义——资本主义萌芽的标志
“资本主义生产事实上是从这一瞬间开始的,在这一瞬间,同一的个人资本同时雇用很多的工人,因而劳动过程也扩大自己的规模并供给大量的生产品。很多的工人在同一时候、同一地方(或者可以说在同一劳动场所),在同一资本家底命令下生产同一种商品,这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底出发点。就生产方式本身讲来,萌芽状态下的工场手工业与行会手工业生产并没有其他什么区别,除了同一资本同时雇用很多的工人。”(第316页)
“同一个劳动过程中很多雇佣工人之同时被使用,……形成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出发点。”(第318页)
4.商品经济
“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第9页)
“在自然经济之下,社会系由许多同类的经济单位(家长制农民家庭、原始农村公社、封建领地)所组成,每个这样的单位都进行一切种类的经济工作,从采取各种原料起,到最后制成消费品止。在商品经济之下,创造了各种不同的经济单位,增加了单个经济部门底数目,减少了发生同一经济作用的经济单位底数目。社会分工底这种递进的增长正是资本主义国内市场创立过程中的基本契机。”(第9页)
“工场手工业与农业之分离,也使农业本身变成工业,即变成生产商品的经济部门。使各种生产品底加工互相分离的专门化底过程,创立着日益众多的工业部门;这种专门化底过程也出现于农业中,创立着专门化的农业区域(与农业经济体系),不仅引起农产品与工业品间的交换,并且引起各种不同的农产品间的交换。”(第10页)
“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全部发展过程底基础。”(第11页)
“这一分工就在于:各种不全的原料加工(以及这一加工的各种工作)都逐一地与农业分离,而且以自己的产品(现在已经是商品)去交换农产品的独立工业部门就形成起来。这样,农业自身变成工业(即商品生产),其内部也发生同样的专门化过程。”(第37页)
“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各种工业部门之逐一地与农业分离。”(第11页)
“任何商品经济与任何资本主义所固有的一切矛盾:竞争,为经济独立而斗争,土地(买入的与租入的)底角逐,生产之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大多数人之被赶入无产阶级队伍中,他们之被少数人以商业资本及对雇农的雇佣所剥削。”(第146页)
〔商品经济发展的三阶段〕
“这种发展(即工业中资本主义的发展)底主要阶段有三:小商品生产(小的、主要是农民的工艺)——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工厂(大机器工业)。”(第498页)
〔小商品生产〕
(一)家庭工业
“收获原料的农户(农民家庭)本身给这些原料以加工,我们称之为家庭工业。家庭工艺是自然经济底必然附属物,凡是小农存在之地,自然经济底残余差不多总是保存着。”(第295页)
(二)手工业
“与家长制农业分离的工业底第一个形式,是手工业,即按照消费者底订购而制造物品。在这里,原料可以属于消费者——订购者,或属于手工业者,而对手工业者劳动的偿付,或是以货币,或是以实物(供给手工业者以住所和食物,以一部分生产品,例如面粉等等,作为报偿)。”(第296页)
“在这种工业形式(即手工业)中,还没有商品生产;在这里只出现有商品流通,而这是在手工业者取得货币工资或出卖由于工作而获得的一部分生产品来给自己购买原料或生产工具的时候。手工业者底劳动生产品并不出现在市场上,差不多就没有超出农民自然经济底范围。因此,自然地,手工业是以墨守陈规、分散和狭隘为特征。正如家长制之小农业一样。这种工业形式所固有的唯一发展因素,就是手工业者之外出到其他地方去营生。这种外出的结果,普遍是在来到的地区内建立起独立的手工业作坊。”(第297—298页)
“手工业者也出现在市场上,虽然没有带着他所制造的生产品。自然地,一旦与市场接触之后,他到一定的时候就转到为市场生产,即成为商品生产者。这种转变是渐次地进行的,最初是在一种试验中:把偶然留在自己手中的或在空闲时候所制造的生产品出卖。”(第298页)
“小商品生产者的趋势是在于日益巨大地使用雇佣劳动,在于成立资本主义的作坊。”(第310页)
(三)资本主义的单纯合作
“小商品生产者之成立比较大的作坊,乃是到较高工业形式的过渡。从分散的小生产生长出资本主义的简单合作。资本主义生产事实上是从这一瞬间开始的,在这一瞬间,同一的个人资本同时雇用很多的工人,因而劳动过程也扩大自己的规模并供给大量的生产品。很多的工人在同一时候,同一地方(或者可以说在同一劳动场所),在同一资本家的命令下,生产同一种商品,这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底出发点。就生产方本身讲来,萌芽状态下的工场手工业与行会手工业生产并没有其他什么区别,除了同一资本雇用很多的工人。这不过是行会业主底作坊被扩大了而已。”(第315—316页)
“资本主义作坊与小工业者作坊之差别,最初只在于同时雇用的工人数目上面……但是,使用很多的工人,结果必然是生产本身的渐次变化,生产底逐步改革。”(第316页)
〔小商品生产的资本特征〕
(一)“小商品生产是以完全原始的手工技术为特征,这种技术从很古起就没有多大变动。工业者仍是那按照传统方法制造原料的农民。”(第500页)
(二)“资本主义关系也在小工艺中形成起来(即有雇佣工人的作坊以及商业资本),但它们在这里发展得还很薄弱,没有确定为生产参加者各集团间的尖锐的对立。不论是大资本家以及无产阶级广大阶层,在这里都还没有。”(第500页)
(三)“在小工艺中,这种(即生产)发展是随着农民经济底发展进行的;市场极其狭小,生产者与消费者间的距离不大,小不足道的生产规模,容易适应于波动极小的地方需要。因此,这一阶段的工业是以最大的稳定性为特征,但是这种稳定性却相等于技术的停滞,相等于家长制社会关系的保存,而这种社会关系是与中世纪传统底种种残余纠缠在一起的。”(第501页)
(四)“在小商品生产中,工业者还未完全从农民蜕变出来;他们大半还是农业者,小工业与小农业底这种联系是如此之深,以致我们看到小生产者在工业中与农业中平行破产底有趣的规律。小资产阶级与雇佣工人底形成,是在国民经济底这两个部门中手携手并进的,因而在分化底两极准备了工业者之与农业的分裂。”(第502页)
(五)“小工业者仍是农民,被土地经营束缚于自己的乡村。”(第503页)
5.工场手工业——手工业中资本主义萌芽
(一)大量的自由工人与资本家的出现
“在工场手工业中,我们看到两者底形成。生产资料占有者与工人间的鸿沟,已达到相当的规模。‘富裕’的工业区域成长起来,其中大批居民都是完全无产的工人。一方面是握有巨大资本以购买原料和出卖产品的少数商人,另方面是大批做工度日而无隔夜之粮的细节工人。”(第500页)
“工人从“半自由”的劳动逃向自由的劳动。”(第205页)
“‘迁移’破坏了奴役的雇佣形式及工役制。”(第215页)
“工人的大群移动,造成了高度资本主义发展所固有的特殊雇佣形式。形成了很多的工人市场。” (第203页)
(二)分工、专门化
“工场手工业采用了分工,分工使技术有了根本改革,把农民变为工匠与‘细节工人’,但是手工生产仍旧保存着,在这种基础上生产方式底进步必然是十分缓慢的。分工是自发地形成的,像农民工作一样是传统地被采用着。”(第500页)
“工场手工业是指以分工为基础的合作。就其发生讲来,工场手工业也是直接属于上述的“工业资本主义底最初诸阶段”。一方面,雇有相当数量工人的作坊逐渐地采用分工,于是资本主义的单纯合作变为资本主义的工场手工业。”(第342页)
“织工在其中工作的小作坊或家庭,不过是手工业工场底场外部分,这类工业底技术基础就是实行广泛和有系统的分工的手工生产;分工底结果是从农民中间分出专门匠人。”(第344—345页)
“手工生产底保存,作为工场手工业底基础,说明了工场手工业底比较的停滞……分工底发展与加深是进行得非常缓慢的,……在手工生产底基础上,除了以分工底形式,是不能有其他的技术进步的。”(第386页)
“同一般分工直接联系着的是地域的分工,即个别区域对于某一生产品,有时候对于某种生产品,甚至对于生产品底某一部分的生产之专门化。”(第389页)
“工场手工业不仅创造了广阔的区域,并且还在这个区域内实行了专门化(按照商品的分工)。某一区域内的原料底存在——对于工场手工业决不是必要的条件,而且也未必是普通的条件,因为工场手工业是以相当广阔的商业交往为前提。”(第390页)
“从事细节工作的‘家庭手工业者’,乃是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组成部分。”(第387页)
(三)手工业中心的出现
“在工场手工业中这种分裂(即工业者与农业之分裂)已经是很大的了。许多不经营农业的工业中心形成起来了。工业底主要代表者已经不是农民,而一方面是商人与手工业工场主,另一方面是‘工匠’。”(第502页)
“分工的结果是从农民中间分出专门匠人;非农业的工场手工业中心也形成起来。”(第345页)
“在大多数场合下,按照工场手工业类型所组织起来的工艺,都有非农业中心:或者是城市,或者(更加常常)是村落,这些村落的居民差不多完全不从事农业,它们应当列入工商业性质的地区……非农业中心……它吸引附近乡村的人口——这些乡村的居民都是半农业者、半工业者——而且它支配着这些乡村。”(第390—391页)
“这种非农业中心底居民,其文化水平比较高些。较高的识字程度,较高得多的需要与生活底水平,自己之同‘粗鄙的’‘乡下佬’完全分离,——这就是这类中心底居民之普通特点。”(第392页)
(四)商业资本渗入手工业
“在工场手工业中,商业资本是以最多样化的方法与工业资本交织着。”(第393页)
“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底特征,就是少数比较大的作坊与数量巨大的小作坊之同时并存……它们之间的联系是最密切的,大作坊正是从这些小作坊成长起来的,而小作坊有时候只是手工业工场底场外部分,那属于大业主并征服了许多小业主的商业资本在大多数场合下就是它们之间的联系。”(第396—397页)
“商业资本与工业资本间的最密切与不可分离的联系,是工场手工业底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包买主’在这里差不多总是与手工业工场主交织在一起。”(第397—398页)
“作坊的业主不仅支配着自己作坊中的工人底劳动,而且支配着大批家庭工人底劳动,甚至支配着大批类似独立的小业主底劳动,而他们对于这些小业主乃是‘包买主’。”(第398页)
“这些包买主专门从事出卖生产品与购进原料的商业活动,通常使小工业者在某种形式下服从于自己。”(第319页)
“在既定的经济条件下,在小生产者孤立并分化之下,这种矛盾(即生产的细小性质同大家的整批的出售之必然性之矛盾)不能以别种方式来解决,只能由富裕少数者底代表把出售抓在自己手中,把出售集中于自己手中来解决。包买主大量地购买制成品(或原料),这样就减低出卖底耗费,把出卖从小的偶然的和不规则的出卖,变为大规模的和正规的出卖。这种大规模出卖之纯粹经济的优势,必然使小生产者与市场断绝,使他们在商业资本底权力面前毫无自卫的能力。这样……小生产者就必然陷于对商业资本的依存。”(第320页)
6.农业中资本主义的萌芽
(一)土地变为商品,农业经营商业化
“虽然其份地有最大的保证,富农仍把大量的买地与租地集中在手中自己变为小土地占有者与农业经营者……土地变成商品,变成“获取金钱的机器”。”(第44页)
“耕地分配的不平衡……富农把全部耕地一半以上集中在自己手中,每户的耕地面积显然表明着这一类农户底农业之“商业的”、买卖的性质……因为富农底耕地面积超过了家庭劳动标准,迫使他们依赖于雇用工人。”(第42页)
“土地之变为商品,在这里也引起土地成批购买之低廉(因而也引起土地底贩卖)。”(第61页)
“与耕地底集中及农业底商业性质之增长并行的,是农业之变为资本主义农业。”(第66页)
“富农生产出售的谷物,至于贫农则给自己购买谷物,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第61页)
“从这种富农中间,产生出农场经营者阶级,因为为出卖粮食而租佃土地,在其经济中(在农业地带)起着巨大的作用,往往比份地所起的作用还大。在这里,经济底规模在大多数场合上都超过家庭劳动力,所以一定数量的乡村雇农、尤其是日工底形成,是富农存在底必要条件。这种农民以纯收入形式所获得的自由货币……在有利条件下,投去购买土地,改良经济等等。”(第150页)
“实物地租之变成货币地租……在以前的自行耕种的土地占有者中间,就产生了资本主义租佃者底策源地,这些资本主义租佃者底发展是以农业以外的资本主义生产底一般发展为转移。”(第149页)
“同土地生产品一起,土地本身与劳动力都变成了商品。”(第272页)
“商业性种麻业底发展,自然地不但引导到农业与工业间的交换(出卖麻而购买工厂品),而且还导引到各种商业性农业间的交换(出卖麻而购买谷物)。”(第250页)
(二)农奴转化为农业雇佣劳动者
“在货币地租之下……附属农民对于土地占有者的传统的习惯法的关系,在这里变成以契约为基础的纯粹货币关系了。这一方面导引到对于旧农民的剥夺,另方面导引到农民之赎回自己的土地与自己的自由。”(第149页)
“当地主……改良工具时,他是以自己的农具来代替农民的工具(这些农民是为他作工的);因此,他就从工役经济制度过渡到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地主私有经济之设置改良农具,是表示被奴役的农民之变成雇佣工人。”(第197页)
“旧式的家长制的农人之被资本主义完全改造,这些农人之完全屈服于“金钱权力”之下……农夫们也一天比一天更快地变成了屈服于商品生产一般规律之下的工业者。”(第276页)
“俄国的农业资本主义最先彻底摧毁了工役制及农人之人格依赖……工役制之被自由雇佣劳动所代替,是俄国农业资本主义底巨大历史功绩 。”(第282页)
(三)农产品加工和农业技术的提高
“由于农业底性质本身,农业之转变为商品生产是以特殊的方式进行的,与工业中的这种过程并不一样……农业性工业则不分为完全独立的部门,而只是在一种场合下专门生产一种市场生产品,在另一种场合下专门生产另一种市场生产品,并且农业底其余方面都适应于这种主要的(即市场的)生产品。因此,商业性农业底形式是以最大的多样化而著称。”(第278页)
“……资本主义的小作坊,在其中随着生产底扩大,雇佣劳动底使用增加了,劳动生产率也提高了。这些作坊供给农民资产阶级以大量的利润,这些利润又把农业技术提高。”(第262页)
“农产品在消费(个人的或生产的)之前,必须经过技术的加工。进行这种加工的企业,或是构成出产原料的经济之一部分,或是隶属于从农户购买生产品的特别工业者。
“农业技术生产底增长在资本主义发展问题上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一,这种增长是商业性农业发展形式之一,而且正是这种形式特别凸出地表明着农业之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工业部门之一。第二,农业品技术加工底发展,普通是与农业底技术进步不可分离地联系着:一方面,加工的原料生产本身就常常要求农业底改良;另方面,加工时所剩下的残渣,常常使用于农业,提高农业的成就。”(第253页)
“商业性农业的增长是表现于农业专门化中。”(第221页)
“在……商业性农业区域中,由市场要求所引起的技术改良,最先是趋向于改革最容易而且对于市场特别重要的作业。”(第233页)
“农业机器与改良农具之流行以及农民之被剥夺,乃是彼此不可分离地联系着的现象。”(第197页)
“工场手工业与农业之分离,也使农业本身变成工业,即变成生产商品的经济部门。使各种生产品底加工互相分离的专门化底过程,创立着日益众多的工业部门;这种专门化底过程也出现在农业中,创立着专门化的农业区域(与农业经济体系),不仅引起农产品与工业品间的交换,并且引起各种不同的农产品间的交换。”(第10页)
(四)货币地租的出现
“货币地租是实物地租形式之简单变化。直接生产者所交给土地占有者的,不是生产品,而是这些生产品底价格。这种地租底基础仍旧是一样:直接生产者像以前一样是土地底传统的占有者,可是‘这种基础在这里也遇到自身的分化’。货币地租‘是以商业、城市工业、一般商品生产与货币流通之更加巨大的发展为前提’。附属农民对于土地占有者的传统的习惯法的关系,在这里变成以契约为基础的纯粹货币关系了。这一方面导引到对于旧农民的剥夺,另方面导引到农民之赎回自己的土地与自己的自由。‘其次,实物地租之变成货币地租,不仅一定被伴随着为金钱而被雇佣的无产者日工阶级之形成,并且一定先于这个阶级之形成。在这些日工产生的期间,即当这个新阶级只是零散地出现的时候,那些处境较优,有纳税义务的农民中间,就必然发展着一种为自己的利益而剥削农村雇佣工人的习惯。这样,他们就渐渐地有可能去积蓄一定的财产,自己也变成未来的资本家。这样,在以前的自行耕种的土地占有者中间,就产生了资本主义租佃者底策源地,这些资本主义租佃者底发展是以农业以外的资本主义生产底一般发展为转移’。”(第149页)
“必须严格地区分货币地租与资本主义地租:资本主义地租是以农业中的资本家与工人为前提;货币地租是以附属农民为前提。资本主义地租是除了企业利润以后所余下的一部分剩余价值,而货币地租则是农民交给土地占有者的全部剩余生产品底价格。”(第149页注)
(五)国内市场之形成
“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内市场构成底基础,是小耕作者之分化为农业企业者与工人的过程。”(第40页)
“‘国内市场’底增长,一方面是由于商业性农业或企业性农业生产品之变为商品,另方面是由于贫农所出卖的劳动力之变为商品。”(第43页)
“农民底分化创立着资本主义的国内市场,一方面把农民变为雇农,另方面把农民变为小商品生产者,变为小资产者。”(第127页)
“农民之变为农村无产阶级,主要是创立消费品的市场,而农民之变为农村资产阶级,主要是创立生产资料的市场。”(第140页)
“国内市场的创立(即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的发展)之基本过程是社会分工。”(第37页)
“商业性农业底发展给资本主义造成国内市场。第一,农业底专门化,引起各种农业区域之间的、各种农业之间的、各种农产品之间的交换。第二,农业愈是卷入商品流通,农村居民对满足个人消费的制造工业生产品的需要就增长得愈迅速……第三,对生产资料的需要也增加得愈迅速,因为凭着旧式的“农民”工具、房屋等等,不论大的和小的农村企业家都不能进行新的商业性农业。最后,第四,造成了对劳动力的需要,因为农村小资产阶级底形成与地主之转到资本主义经济,都以农业雇农与日工队伍底形成为前提。”(第278页)
“农民底分化创立着资本主义的国内市场……农民资产阶级底形成与发展是在两方面创立着市场:第一而且主要地,——是在生产资料方面(生产消费市场),因为富农力图把从“衰落”地主、破产农民那里所“收集”的生产资料变为资本。第二,在这里市场之创立也在个人消费方面,因为较富裕的农民把自己的需要扩大了。”(第154页)
“一部分农村人口之被剥夺和驱逐,除了工人以外,还不仅解放了他们的生活资料与他们的为工业资本家所需用的劳动材料,并且又创立了国内市场。”(第14页)
“资本主义的国内市场之创立,不但是由于人口之从农业转向工业,而且是由于商业性农业之专门化。”(第250页)
“资本主义国内市场之建立,是由于农业中与工业中资本主义底平行的发展,是由于一方面农村企业家与工业企业家阶级底形成,另方面农业雇佣工人与工业雇佣工人阶级底形成。”(第545页)
“国内市场问题,作为与资本主义发展程度问题无关的个别独立问题,是并不存在的。”(第558页)
“国内市场底这种创立之过程是从两方面进行的:一方面小生产者从其下获得‘解放’的生产资料,在新的占有者手中变成资本,用以生产商品,因而本身变成商品……另方面,这些小生产者的生活资料变成可变资本的物质因素,即企业者(不论是土地所有者、承包人、木材商、工厂主等等,都是一样)所耗费在雇用工人上面的货币总额底物质因素。这样,这些生活资料现在也变成商品,即创立消费品的国内市场。”(第37页)
7.商业资本
“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在历史上总是先行于工业资本底形成……可是不论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本来都还不是工业资本(即资本主义生产)底发生之充分的条件;它们并非始终瓦解旧生产方式而代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商业资本底独立发展是与资本主义生产底发展程度成反比例;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发展得愈强烈,工业资本(即资本主义生产)就发展得愈微弱,反之亦如是。”(第156—157页)
“乡村中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底独立发展,阻碍着农民底分化。商业愈是向前发展,把城市和乡村接近起来,排挤原始的乡村市场并破坏乡村商店老板底垄断地位,欧洲式的正当的信贷形式愈是向前发展,排挤乡村的高利贷者,那末农民的分化就应当愈前进和愈深入。”(第158页)
“农民小工艺在许多场合下产生出特别的包买主,这些包买主专门从事出卖生产品与购进原料的商业活动,通常使小工业者在某种形式下服从于自己。”(第319页)
“包买主底基本经济活动,就是购买商品(生产品或原料)来转卖,换句话说包买主是商业资本底代表者。”(第320页)
“在商品经济底环境下,小生产者必然地不仅从自己中间分出一般较为富裕的工业者,而且特别分出商业资本底代表者。”(第323页)
“在为大市场而进行的生产之下,小的零星的出卖是如何绝对地不可能。在小生产者底零散及其完全解体之下,大宗的销售只有大资本才能进行,而大资本因此便使家庭手工业者处于完全孤立无援与完全附属的地位。”(第325页)
“引起包买主出现的条件之一,即小生产者底分散性和孤立性,小生产者之间所存在的经济的差异与斗争。另一个条件是商业资本所执行的职务底性质,即制成品底出卖与原料底购买……在既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在小生产者孤立并分化之下,这种矛盾(生产的细小性质同大宗的整批的出售的必然性)不能以别种方式来解决,只能由富裕少数者底代表把出售抓在自己手中,把出售集中于自己手中来解决。包买主大量地购买制成品(或原料)。这样,就减低出卖底耗费,把出卖从小的、偶然的和不规则的出卖,变为大规模的和正规的出卖。这种大规模出卖之纯粹经济的优势,必然使小生产者与市场断绝,使他所在商业资本底权力面前毫无自卫的能力……小生产者就必然地陷于对商业资本的依存。”(第320页)
“在工场手工业中,商业资本是以最多样化的方法与工业资本交织着。”(第393页)
“大作坊是从这些小作坊成长起来的。而小作坊有时候只是手工业工场底场外部分,那属于大业主并征服了许多小业主的商业资本,在大多数场合下,就是它们之间的联系。”(第397页)
“商业资本与工业资本间的最密切的与不可分离的联系,是工场手工业底最特出的特点之一。‘包买主’在这里差不多总是与手工业工场主交织在一起。”(第397—398页)
“这种作坊的业主不仅支配着自己作坊中的工人底劳动,并且支配着大批家庭工人底劳动,甚至还支配着(事实上)大批类似独立的小业主底劳动,而他们对于这些小业主乃是‘包买主’。”(第398页)
商业资本在小工艺中所采取的基本形式:
“第一个最简单的形式,就是商人(或大作坊主人)之从小商品生产者手里购买制成品……第二种形式就是商业资本与高利贷底结合:经常需要货币的农民,从包买主里借得货币,然后以自己的商品抵偿债务……第三种形式就是以商品偿付制成品……第四种形式,就是商人以‘家庭手工业者’在生产上所必需的各种商品(原料或辅助材料等等)来支付。……把小工业者同制成品市场的联络割断之后,包买主现在又把小工业者同原料市场的联络隔断,这样就使家庭手工业者彻底屈服于自己……在商业资本底最高形式下,包买主把材料直接分配给‘家庭手工业者’,使之为一定的报酬而制作。家庭手工业者变成了在自己家中为资本家工作的真正雇佣工人;包买主底商业资本在这里转变为工业资本。”(第326—327页)
8.关于货币理论
“货币要和别种商品有统一的相对价值形态,就必须把它自身当作等价物来发生关系了。”(《资本论》一卷,83页)
“我们不能说,货币价值提高,一定会引起商品价格的比例的跌落,货币价值低落,一定会引起商品价格的比例的提高。这种说法,只适用于价值不变的商品。”(同,87页)
“金当作单纯的商品,不是货币;其他诸商品,是在它们的价格上,把金当作它们自己的货币形态,来发生关系。”(同,94页)
“金的物质,却只当作价值体化物(货币)。所以它实际就是交换价值。它的使用价值,仅观念地表现在相对价值表现的系列中。”(《资本论》一卷95页)
“(银与铜)它们的铸币机能,实际是完全与它们的重量无关,那主要就是与它们的价值无关。金的铸币存在,也完全与它的价值实体分离。比较无价值的东西,例如纸券可以代它(指金)而有铸币的机能。在金属的货币记号中,纯粹象征的性质尚有几分隐蔽着。在纸币(papiergold),这种性质就完全外显了……这里指的仅为有强制通用力的国家纸币(staatspapiergold)。那是由金属流通直接生出的。反之,信用货币(kreditgold)则以若干种从简单商品流通的观点看我们还全然不知道的关系作为条件。但不妨顺便附注一句。狭义的纸币,是从货币的流通手段机能发生的;信用货币则在货币的支付手段机能上面,有它的自然的根源。”(《资本论》一卷,122页)
“纸币的发行,必须被限制在没有纸币作为象征的代表时现实流通所必须有的金或银(案:这应该指的是储备)。不过,一国流通手段的量,决不会降到一定的由经验决定的最小限以下……所以这最小限量,可以由纸印的符号去代替。反之,如果流通的水路,已在今日充分依照它的货币吸收力,由纸币来充满了。在明日,就可能因商品流通发生变动之故,发生泛滥,以致一切的限界荡然无存。然若纸币越过了它的限界(即同名称金铸币能够流通的量),那就不说它难免有信用完全破坏的危险,它在商品世界也仍然只代表这样大的金量。”(《资本论》一卷,123页)
“纸币是金的记号或货币的记号。它和商品价值的关系,是由这样构成:商品价值观念地由这个金量表现,这个金量则象征地可感觉地由纸去表现。”(同,124页)
“不过,货币的记号,必须有它自身的客观的社会的妥当性。纸的象征,是由强制通用力取得这种妥当性的。但国家的这种强制行动,只能在一国的限界内或国内流通领域内发生效力。”(同,125页)
“为了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货币本身必须是商品,必须具有价值。”(《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956年,77页)
“要用货币来表现商品价值,不一定要握有现金。”(同上)
“在发达的商品生产条件下,往往不用金币而用代替金币的纸币来购买和支付。”(同上,81页)
“纸币是由国家发行的必须使用的货币符号,它代替了黄金的流通手段的职能。纸币本身没有价值。因此,它不能执行商品的价值尺度的职能。不论发行多少纸币,它只是代表商品流转所需的黄金量的价值。纸币不能兑换黄金。”(同上,81页)
“发行纸币最初的尝试远在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初:美国在1692年(由于对加拿大的战争);法国在1716年;英国走上发行纸币的道路是在拿破仑战争时期。俄国最初发行纸币是在叶卡特林娜二世的时代。”(《政治经济学》,81—82页)
“17世纪末叶货币分析的开端已经说明货币是一种商品,但那只是分析的开端。困难的地方,不是要了解货币是商品,而是要了解这种商品如何,因何,从何变成货币。”(《资本论》一卷,79页)
1957.11.9—11.10
二、明代城市
1.城市
“城市”——《苏联大百科全书》选译:
城市类型决定于生产方式:“……各种居民地(城市,乡村等)的类型,都 决定于 社会 生产方式 。”(2页)
封建城市的开始:“自十世纪到十一世纪,由于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封建制度的城市开始兴盛起来,并于十四——十五世纪获得繁荣。在封建制度时代的城市内部,发展着并迅速地成长着新的资本主义结构的成分。”(2页)
城市发展的基本法则:“马克思和恩格斯最先揭露了城市—— 生产力发展 ,社会 劳动分工 加深和 生产关系改变 的结果——发展的基本法则。”(5页)
“中世纪初期——封建制度发展的开始阶段,自然经济统治时期,也即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很脆弱的时期——并没有真正的名副其实的城市。”(19页)
封建城市形成:“城市居住地的形成,通常都由于农奴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封建地产上往他们能指望经常出售自己劳动产品的地方迁移的结果。”(20页)
农民离乡入城:“乡村中封建制度压迫的加剧,促使农民离乡背井逃入城市。‘从中世纪的农奴中间产生了初期城市的自由居民’。”(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20页)
“在城市工业中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城市虽然是封建制度的一个成分,但它同时却促进了封建制度的崩溃。”(25页)
东方封建城市:“在中世纪的 东方 国家里,城市是 手工业 、 商业 、 行政管理 和 文化 的 中心 。”(36页)
资本主义时代城市:“中世纪手工业生产中 社会劳动分工的加剧 、在十五——十六世纪地理上的发现的影响下 商业特别是对外贸易的扩大 ,使得 手工业服从于商业资本 ,促成了家庭工业的建立以及稍后的集中化 手工工场的产生 ;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诞生创造了前提。”(44页)
“ 农民 的失掉土地及其 无产阶级化 ,是工业资本主义发展和城市迅速成长的社会前提。”(45页)
居民集中,资本集中:“ 居民 也像资本一样在 集中 着。”(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45—46页)
1955.11.17
2.明前期的城市
《明史》八一《食货志五·商税》:“凡纳税地置店历,书所止商氏名物数……税课司局京城诸门及各府州县市集多有之,凡四百余所,其后以次裁并十之七。”(15页)
案:抽税之处必系商业较繁之地,明初凡四百余所,是市集有四百余处也。
又,“抽分(场局)在南京者曰龙江大胜港,在北京者曰通州白河、卢沟、通济、广济,在外者曰真定、杭州、荆州、太平、兰州、广宁”。(15页)
案:凡十一处,南京一,北京四,外地六。
又,“(永乐)二十一年,山东巡按陈济言,淮安、济宁、东昌、临清、德州、直沽,商贩所聚,今都北平,百货倍往时,其商税宜遣人监榷一年,以为定额。从之”。(17页)
案:洪武末沿运河大市镇凡七。
《明史》八一《食货志五·商税》:“洪熙元年(1425)增市肆门摊课钞,宣德四年(1429)以钞法不通,由商居货不税,由是于京省商贾凑集地、市镇店肆门摊税课,增旧凡五倍。”(17页)
《大明会典》卷三一,钞法“宣德四年(1429)令顺天、应天、苏(州)、松(江)、镇江、淮安、常州、扬州、仪真,浙江杭州、嘉兴、湖州,福建福州、建宁,湖广武昌、荆州,江西南昌、吉安、临江、清江,广东广州,河南开封,山东济南、济宁、德州,广西桂林,山西太原、平阳、蒲州,四川成都、重庆、泸州,共三十三府州县市镇店肆门摊税课,加五倍,候钞法通止”。
案:《会典》此条即《明史·食货志·商税》所引宣德四年令之全文。
据此,宣德四年(1429)时“商贾凑集”之地凡三十三处。其中
沿海四 松江、杭州、福州、广州
沿黄河二 开封、济南
沿长江六 镇江、应天、重庆、泸州、武昌、荆州
沿运河六 北京、德州、济宁、淮安、杭州、扬州
其他十五
此三十三处中无陕西、贵州、云南三布政司及南直今安徽诸府。沿海无泉州、宁波。
四大镇:朱仙、景德、佛山、汉口均未见。
四县:京师、汉口、苏州、佛山,未见佛山、汉口。
主要都市芜湖等未见。上列《食货志》所谈龙江、通州、卢沟、真定、太平、兰州、广宁、东昌等地均未见。中学课本谓“大城市大部集中在东南沿海”尤无据。
因此,此条史料的价值有局限性:1是宣德四年明代前期的记载,后来情况有变化;2三十三地是商业繁盛之地,但明代都市不限于此三十三处,另外尚有。
1959.6.28
3.明中叶后兴起的棉布市镇
《乾隆震泽县志》卷四:“元时村市萧条,居民数十家。明成化中至三四百家,嘉靖间倍之而又过焉。迄今货物并聚,居民且二三千家,实邑西之藩屏也。”
案:此吴江县震泽镇,雍正四年升为震泽县。
《康熙吴江县志》卷一《市镇》:“盛泽镇……居民百家,以绵绫为业。今商贾远近辐集,居民万有余家,蕃阜气象,诸镇中推为第一。”
《崇祯松江府志》卷三《镇市》:“朱家角镇……商贾凑聚,贸易花布,京省标客,往来不绝,今为巨镇。”
4.行会
“(封建制度城市中)手工业者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行会(近东称‘埃斯纳夫’,中国称‘行’),行会的目的是保障工匠的特权和保持生产上的秘密。”(《苏联大百科全书·城市》,37页)
5.民采银矿
《纪录汇编》卷一百六,刘凤《续吴先贤赞》卷二《刘竑传》:“刘竑者,其先在汴,徙家常熟,知浙之缙云……穴产银,争所由兴,而吏因以墨,又为请罢其课,而禁凿者。”(15页)
《纪录汇编》卷七十八,高岱《鸿献录》卷一〇“平处州寇”条:“处州多银坑,民亡赖者并缘为奸利。正统十二年春二月,庆元人叶宗留聚众盗掘少阳坑数月,计所获微甚,弃去。九月,率众之云和,遍掘坑场,无所得,还庆元。居数日,往政和,掘少亭坑,亦不给用。谓其徒曰:与其取于山劳而无获,孰若取于人一举而有余也。众从之。时已数百人,遂掠政和县及村落。”(1页)
1956.9.28
6.船厂官田征油麻
明李昭祥《龙江船厂志》卷五:“国初设厂以来,厂外原有田地塘埂递年召人佃种,比照税粮,计亩出办桐油黄麻,收贮司库,以待修造黄战等船之用。”(1—2页)
又,“稻田每亩征桐油二斤,黄麻四斤”。(5页)
又,“麦地每亩征桐油一斤,黄麻二斤八两”。(5页)
7.官船之扰
《典故纪闻》十三,“天顺时,南城县知县陈陞疏言时政,内一款言:‘臣以考满来京,见马快等船所载官物少而私货多,甚至夹带商旅以规厚利,沿河索军卫有司挽夫以千百计,稍有稽缓,辄加笞辱,丁夫到舟,受诸棰楚,质其衣鞋而役使者有之,要其钱米而纵放者有之,忍视其饥寒至于僵殍而不恤者亦有之。乞敕今后每舟令载官物若干,著为定式,不许擅带私货及客商人等,仍将其舟会数分定班次,如差前次舟,即拨后次舟所编军夫一半助驾,沿河亦酌定每舟一只,贴助挽夫若干,余外不许多索,至差后舟亦然。’命会官议行”。(216—217页)
30.2.18
8.成化时之米布价
《典故纪闻》卷十五:“官吏折俸布,旧于甲字库折支者,每阔白布一匹折米四十石。成化十六年,户部以为言,始改折三十石。然布极细者不过值银二两,而米遇贵石值银一两,已有悬绝。后又以粗绵布值银三四钱者支与,是粗布一匹,准价银三十两矣,从古所未有也。”(251页)
案:布一匹=米三十石
2×1两=30×1两
三、徐一夔与《织工对》
1.布袜
元末.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八“隐逸”条:“吾乡李徽之先生家仙居万山中……一日携楮币诣富家易谷种,值大雪……先生露顶短褐布袜草屦……” (6页)
1957.1.19
2.奉元路有机房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十三“中书鬼案”条:“(至正三年)……我是奉元路南坊开张机房耿大第二男顽驴……” (1页)
3.黄道婆传木棉纺织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十四《黄道婆》条:“闽广多种木绵,纺织为布,名曰吉贝。松江府东去五十里许曰乌泥泾,其地土田硗瘠,民食不给,因谋树艺以资生业,遂觅种于彼。初无踏车椎弓之制,率用手剖去子,线弦竹弧置按间,振掉成剂,厥功甚艰。国初时,有一妪名黄道婆者,自崖州来,乃教以做造捍弹纺织之具,至于错纱、配色、综钱、挈花,各有其法,以故织成被褥带帨,其上折枝团凤,棋局字样,粲然若写。人既受教,竞相作为,转货它郡,家计就殷。未几,妪卒,莫不感恩洒泣而共葬之。又为立祠,岁时享之。越三十年,祠毁,乡人赵愚轩重立。今祠复毁,无人为之创建。道婆之名,日渐泯灭无闻矣。”(11页)
1957.1.16
4.元至元钞
元末明初,叶子奇《草木子》卷三《杂制篇》(案:清乾隆、苏氏重刻本。另有光绪刻本,每卷分为上下,以为卷三下):“元世祖中统至元间立钞法,以至元宝(钞)为母,中统交(钞)为子,子母相推而行。中统(钞)二贯准至元(钞)二百文,(中统钞)一贯准至元(钞)一百文。行之四五十年,中统(钞)以费工本多,寻不印行,独至元钞法通行,用以权百货轻重,民甚便之。至正间,丞相脱脱当承平无事。入邪臣贾鲁之说,欲有所建立,以求名于后世,别立至正交钞。料既窳恶易败,难以倒换,遂涩滞不行。及兵乱,国用不足,多印钞以贾兵。钞贱物贵,无所于授,其法遂废……元之钞法,即周、汉之质剂 ,唐之钱引,宋之交会,金之交钞。当其盛时,皆用钞以权钱:及当衰叔,财货不足,止广造楮币以为费,楮币不足以权变百货,遂涩而不行,职此之由也。必也,欲立钞法须使钱货为之本,如盐之有引,茶之有引,引至则茶盐立得,使钞法如此,乌有不行之患哉。”(苏刻本,30页)
“元朝至元宝钞凡十等:壹拾文为半钱,贰拾文为一钱,叁拾文为一钱半,伍拾文为二钱半,壹百文为五钱,贰百文为一贯,叁百文为一贯五钱,伍百文为二贯五钱,壹贯为五两,贰贯为(拾)两,伍筒壹贯为半锭,伍筒贰贯为一锭。”(31—32页)
案:此所谓“钱”、“两”的单位,应指银单位,但决非白银,以“一贯为五两”度之,盖至元末中统钞也。见《元史》九十三。
又案:《元史》九十三《食货志·钞法》:“(至元)二十四年遂改造至元钞,自二贯至五文,凡十有一等,与中统钞通行”,与此不合。岂元末钞贱,“五文”者无所用,遂废而不行,故此仅言十等乎?
又案:《元史》九十三:“中统元宝钞……每一贯同交钞一两”,(至元钞)每一贯文,当中统钞五贯文。”
《元史》九十七《食货志五下》:(至正,脱脱为丞相,更钞法,下诏云)“其以中统交钞壹贯文省权铜钱一千文,准至元宝钞二贯。” (5页)
又,“(至正)十一年置宝泉提举司掌鼓铸至正通宝钱,印造交钞,令民间通用,行之未久,物价腾踊,价逾十倍。又值海内大乱,军储供给赏赐犒劳,每日印造不可数计,舟车装运,轴轳相接,交料之散满人间者无处无之,昏软者不复行用。京师料钞十锭易斗粟不可得。既而所在郡县皆以物货相贸易,公私所积之钞遂俱不行,人视之若弊楮(破纸),而国用由是遂乏矣”。案:每锭应为五十贯,十锭五百贯。(老中统钞)
《元史》九七《食货志五·盐法》,两浙之盐:“(后)至元五年两浙运司申中书省云……每引初定官价中统钞五贯,自后增为九贯、十贯以至三十、五十、六十、一百,今则为三锭矣。”
案:《食货志·额外课》(《元史》九十四):“回回历五千二百五十七本,每本一两,计一百五锭七两”(28页),是以五十两为一锭。中统钞一贯为一两,故一锭即中统钞五十贯也。
元末,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十六“至元钞料”条:“至元印造通行宝钞分一十一料:贰贯、壹贯、伍伯文、叁伯文、贰伯文、壹伯文、伍拾文、叁拾文、贰拾文、壹拾文、伍文。”(《四部丛刊》本,10页)
案:所列与《草木子》相合而有不同,《草木子》无“伍文”二字,仅十等。
明末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八《户部四·宝钞局》:“元世祖造中统交钞,以银为率……五十贯为一锭,盖是银五十两也。”
综合上面所说,可知:
元初的中统钞 ,一贯即银一两,五十两为一锭,故钞一锭即钞五十贯。后来中统钞贬价,乃于至元二十四年(1287)改发至元钞。至元钞一贯折中统钞五贯,就是说至元钞的钞值等于中统钞的五倍(中统钞贬值了80%)。但是发行了至元钞而中统钞也没废,所以两者始终并行于市面。而人民计算财物更喜欢用中统钞计算。到了至正十年(1350),又由于钞币贬值,于是改发至正中统钞(新中统钞),新中统钞一贯折至六钞二贯(等于它的两倍),折老中统钞十贯(等于它的十倍),而人民计算财物仍用老中统钞。
1957.1.4—9
5.徐一夔
朱彝尊《明诗综》卷七《徐一夔二首》:“一夔字大章,天台人,徙嘉兴。元末建宁教授,洪武初召修《礼书》,终杭州府学教授,有《始丰类稿》。”(1页)
注引《静志居诗话》:“《实录》洪武(1369)二年八月诏儒臣纂修《礼书》,征儒士徐一夔、梁寅……至京……三年(1370)九月书成,赐名《大明集礼通》五十卷。授曾鲁、徐一夔、周子谅、董彝以官……而梁孟敬赠徐大章序则云,吴元年(1367)丁未岁,以诏征至都,大章亦见征……若是,则礼局、律局同时分设,而大章、孟敬俱于吴元年即被征矣……此皆事之大可疑者……《大章遗稿》罕传,余于京师见之今刑部尚书新城王先生贻上所,凡四册,比余家藏者倍之,然验其目无诗,犹未是足本也。”(1页)
天挺案:“《诗综》选徐大章诗凡二首,一在至正己亥(1359);一在辛丑(1361)七月,一集南湖,一憩西郭景德寺,均嘉兴地区。”
又案:《诗综》七卷载:“(梁)寅宗孟敬,新喻人。元末辟集庆路儒学训导,洪武初征修《礼书》……有《石门集》。”(2页)
6.《始丰稿》
丁丙《始丰稿跋》:“按天台本名始丰,宗咸平掘得古镜,文曰始丰寨,主造,寨在赤城山西,又始丰湖在县南。先生世居赤山侧,稿名《始丰》,不忘所自也。少以贫故游四方,后徙嘉兴,寓杭州,迁黄湾,继为建宁路学教授,溯踪迹,几三十年。前稿三卷,凡杂述、解、说、赞、词、铭、记、序、跋、诔、书、墓志,共五十四首,皆作于元至正间。及明洪武初,召修《礼书》,五年试职杭学教授,年五十有四,继修日历,书成授翰林官,以足疾辞归,得实授。更著后稿上三卷,序次始杂述,终墓志,增颂、表、祝文、祭文、传,而无诔、文,共七十首;后稿中三卷,文六十三首,序次与上卷同,惟无解与说耳;自卷十至卷十四,但注后稿,仍以杂述始,以启、疏终,共一百八首,其不注下字者,盖备随时增刻其文也。”
《始丰稿》附录姚广孝《和徐一夔游龙山杂赋》六首。(20—21页)
又引《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艺圃搜奇》十八卷,《补阙》二卷,旧本题明徐一夔编,一夔字大章,天台人,侨寓嘉兴,元末尝官建宁教授,洪武初,征修礼书,王祎又荐修《元史》,辞不至,后起为杭州教授……”(19页)
前稿 卷一、卷二、卷三 元至正时作
后稿上 卷四、卷五、卷六 入明以后作,至洪武十年。
后稿中 卷七、卷八、卷九 自洪武十年至十五年
后稿 卷十、卷十一、卷十二、自洪武十六年以后
卷十三、卷十四
卷七,《夕佳楼记》:“洪武……十年冬……阅七月书成”,则已至十一年矣。”(11—12页)
卷八,《时雨诗序》:“洪武十年夏六月。”
案:光绪甲午钱塘丁氏嘉惠堂刻本武林往哲遗著《始丰稿》十四卷,《补遗》一卷,《附录》一卷,分订五册。
7.《织工对》
《始丰稿》卷一《织工对》:“余僦居钱塘之相安里,有饶于财者率居工以织,每夜至二鼓,一唱众和,其声欢然,盖织工也,余叹曰:‘乐哉!’旦过其处,见老屋将压,杼机四五具南北向列,工人数十,手提足蹴,皆苍然无神色。进工问之曰:‘以余观若所为,其劳也亦甚矣,而乐何也?’工对曰:‘此在人心。心苟无贪,虽贫乐也。苟贪,虽日进千金只戚戚尔。吾业虽贱,日佣为钱二百缗,吾衣食于主人,而以日之所入养吾父母妻子,虽食无甘美,而亦不甚饥寒。余自度以为常,以故无他思,于凡织作咸极精致,为时所尚,故主之聚易以售,而佣之直亦易以入。所图如此,是以发乎情者出口而成声,同然而一音,不自知其为劳也。顷见有业同吾者,佣于他家,受直略相似。久之,乃曰:“吾艺固过于人,而受直与众工等,当求倍直者而为之佣。”已而他家果倍其直佣之。主者阅其织果异于人,他工见其艺精亦颇推之。主者退自喜曰:“得一工胜十工,倍其直不吝也。”久之又以“吾业织且若此,舍此而他业,当亦不在人下。去事大官,善其逢迎之术,竭其奔走之力,富贵可得也,奈之何终为织家佣?”其后果事大官,厕在众奴中,服役于车尘马足者五年,未见其所谓贵富之机也;又如是者五年,一旦以事触大官怒,斥逐之,不使一再见。又所业已遂遗忘,人亦恶其狂,不己分,不肯复佣以织,至冻饿以死。若人也,吾谨用以为戒,如之何而弗乐!’余叹曰:‘工知足者也,《老子》曰“知足之足常足”,工之谓也。’因著于篇。工凡十人,与余言者姚姓云。” (3—4页)
8.文字中纪年
《始丰稿》卷二,《重建王贞妇祠记》:“至正十八年。”(11页)
又卷一,《林先生哀辞》:“今上初贺丞相当国。” (11页)
又卷二,《嘉兴与路新建儒学记》:“至正二十三年。”(12页)
又,《送张叔方序》:“至正二十三年。”(22页)
又卷三,《齐寿堂许序》:“今至正丙午。”(3页)
又,《邹君墓志铭》:“既而以病终,(至正)二十六年丙子九月十又四日也……子男五人,长观,山东义兵千户,后君一年没于王事……以君殁之年八月丙申卜葬于钱塘县凤凰山担水关之原……”(12页)九月身故,正元八月营葬,又是年八月庚戌朔,不应有丙申,此八月应为九月之误,九月庚辰朔,丙申为十七日,卒。后三日也。
案:此文有“张氏继陷姑苏,浙以西震恐,有官资者多趋附之,君切齿怒骂”之语,必在张士诚灭亡以后所述。张亡于至正二十七年九月,是年明太祖已称吴元年,文中不言浙西之于朱氏事,又称郑观“没于王事”,“今制文武殊科”,以帝业许元,则入明以前所作也。
《始丰稿》卷五《送刘崇明还江西辰墓序》:“上平两浙之岁,余亦以遣至京师。”(14页)
据此两浙定,徐即归朱元璋。
又,卷六,《初至杭学谒先圣祝文》:“维洪武五年岁次壬子,九月乙亥朔,越二十八日壬寅,试职杭州府学教授徐一夔……”(9页)
又,《再至杭学谒先圣祝文》:“维洪武七年岁次甲寅,正月丁卯朔,越二十日一日丁亥,实授杭州府学教授徐一夔……”(9页)
又,卷六《耕乐处士墓志铭》:“洪武十年正月二十二日。”(18页)
又,卷八《送章琛序》:“余被檄编纂郡志……”(8页)
又,《时雨诗序》:“洪武十年。”(16页)
又,卷九《祭常山长文》:“维洪武十二年岁次己未……杭州府学教授徐一夔……”(11页)
又,《元故将仕郎建宁路录事兼防御事韩君墓志铭》:“洪武十三年十月甲子而君果卒,……明年……葬于会稽县……”(18页)韩未赴建宁。
又,《夏君墓志铭》:“洪武七年甲寅……卒,君殁八年……”(21页)
又,卷一〇《余杭县重建庙学记》:“洪武十六年。”(8页)
《始丰稿》卷十一《敕赐灵谷寺碑》:“洪武九年春,浙东僧仲羲被召来为住持……以十四年(1381)九月之吉中作大殿……明年(1382)六月十有三日告成……赐额曰灵谷禅寺……又明年(1383)正月十日上在斋宫,进僧禄司臣顾问,谕及灵谷碑文未建,尔等宜举能文者为之,于是右讲经守仁以杭州府学教授臣徐一夔名闻……” (7—9页)
又,《送左参政陈公入观序》:“洪武十八年……一夔老且病……”(23—24页)
又,卷十二《送孙生性初上兴化县主簿序》:“洪武十九年。”
又,《国子助教李君墓志铭》:“洪武初元,余至京师。”(23页)
《始丰稿》卷十二《吴君墓志铭》:“年六十五以殁,至正丁亥(七年,1347)三月二日也……今三十有九年矣始……来乞铭……” (25—26页)
又,卷十三《处士徐君墓碣》:“洪武十有九年……”(8页)
9.年龄
《始丰稿》卷三《通危大参书》:“比以乱故,寓迹浙水西……近识贡尚书,持所为文质之尚书……乃稍自信,而独以未见阁下为恨……阁下受业吴文正公,传授既有端绪,若清江范太史、蜀郡虞内翰,又皆身亲炙之……去年会陈编修,尝以所为文五首与之商榷,久之,编修君谓一夔曰:吾尝以子之文致之中书危公矣……今年谒俊禅师于天竺,禅师所尝过从者,且与阁下有夙昔之好,间语及此,禅师……又谓一夔曰宜更以所为文达之,使危公得子之悉,辄不自揆,乃复写所为文十首而并陈其不敏,介禅师以达焉……一夔今年四十有五,晚节末路,得列于作者之后,则区区之志不孤矣。” (6—8页)
又,卷三《谢危 大参书》:“去年陈编修来南,一夔以所为鄙文五首与之商榷……今年三月访俊禅师于钱塘,知其与阁下有畴昔之好,间语及此,及疏其所以简慢之由,侑以近所为鄙文十首,介禅师以达,庶几于礼或一得焉。计犹未达,俄六月十七日入闽诏使道出嘉兴,召一夔来前,道阁下之意,授以建宁教授敕牒……” (8页)
《始丰稿》跋(光绪癸巳〔1893〕丁丙撰):“(洪武)五年试职杭学教授,年五十有四。” (书末1页)
又,“按上虞顾君墓志铭(在卷十三,页6—8),葬在元至正十九年己亥,既葬三十五年始请铭,则在洪武二十六年癸酉,时先生年七十五岁。并考陈氏善《万历杭州府志·职官表》,先生洪武六年任教授,下接三十三年会当革除实建文二年,教授为蒋良辅,县中即有榷代者表不列名,约计先生寿终当及八秩矣”。(2页)
10.建宁教授
《始丰稿》卷二《嘉兴路新建儒学记》:“时一夔侨居嘉兴之野,承公(陈宗义)致币俾助教诸生,且属之记……至正二十三年建宁府儒学教授徐一夔记。”(13—15页)
丁刻武林往哲遗著《始丰稿续附录》,辑有张光弼《送徐大章建宁路学教授诗》,七律一首。(5页)
又,《附录》引宋濂《送徐教授纂修日历还任序》:“大章起布衣而辄应其任……”
11.居嘉兴
《始丰稿》卷一《孝子记》:“余尝寓于秀之白苎里。” (18页)
又,《双梧堂记》:“嘉兴之祥符寺在学宫之偏,至正十九年夏,余游学宫,既闻弦诵之美,间一过寺。”(19页)
又,《看山楼记》:“余至海昌……” (20页)
又,卷二《独柞轩记》:“余所僦屋在嘉兴春波门外……”(5页)
12.居杭州
《始丰稿》卷二《晏居记》:“杭郡民庐比辏如栉,而寿安防当阛阓四达之衙,又最嚣处也。今浙省左右司员外郎张君光弼之居在焉……君漠然不以为意,方自署其楹间曰晏居,且谓一夔曰……子幸为我记之。”(丁刻武林往哲遗著本,1页)
又,《西岭草堂续记》:“钱塘泯上人,志行绝俗,蚤依云门法师受度。至正中,云门来主下天竺之席,上人实侍左右,其所栖息则西岭之草堂近焉……向余谒云门于天竺,见上人气貌不凡,心甚敬之……草堂甫成,止余就宿……”(8页)“……择地郡城之东,构屋四楹……因亦署曰‘西岭草堂’……”
《始丰稿》卷二《送勤上人卒业天竺序》:“自佛法流通中国 ,时君世主咸知尊尚,概莫盛于元……元贞、大德之间,有佛海大师者……今勤上人之法祖也……余游杭久,中虽流落他郡,私心未尝不在其山之阿水之澨……”(23页)
又,卷三《题崔元亨所著亡弟崔永复行实后》:“余记甲午乙未岁,与博陵崔元初会于西湖之上,元初时为淮南行省宣使……” (4页)
又,《题永思亭卷后》:“止善示以《永思亭记》并诗一卷。发而视之,乃……会于钱塘宗阳宫时,止善请论著其永思之亭,而伯言实为之记……以岁月考之,距今有十一年……至正二十四年九月某日题。” (5页)
《始丰稿》附录梁寅《赠徐大章序》:“余昔以戊子岁(元顺帝至正八年1348)之秋至金陵,迨庚寅岁(至正十年1350)之夏将归江右……乃令儿子岷买舟载书籍由京口而往,留钱唐逾一月,于贤士大夫固多见之矣,而天台徐君大章家于是郡,为侯泮助教……” (2页)
13.修日历
《始丰稿》附录《宋濂送徐教授纂修日历还任序》:“洪武六年秋九月……纂修《大明日历》……杭州府学教授徐君大章实在选中……越四月书成,共一百卷……乃诏赐文绮纤缯各三,装钱六千文,仍俾其职为真……”(7页)
又,朱彝尊《徐一夔传》:“……(洪武)六年复就职命编纂日历,成,得实授官,并赐文绮缯各三,装钱六缗……”(3页)
又,汪琬《徐一夔传》:“召修大明日历,越四月书成……赐绮缯三袭,装钱六缗,遣还杭州。”
14.记述蚕桑
《始丰稿》二《西溪隐居记》:“西溪在嘉禾郡城之西三里……今鲍先生之居在焉,先生之居……有蔬可茹,有桑可蚕,有牲鱼酒醴可以供祭祀宾客……”(丁氏刻本,2—3页)
1956.10.30—11.10
15.元末时的杭州
叶子奇《草木子》卷三《克谨篇》:“至正壬辰(十二年1352)癸巳(十三年,1353)间,浙江潮不波,其时彭和尚以妖术为乱,陷饶、信、杭、徽等州。未几克复,又为张九四所据,浙西不复再为元有。”(4页)
案:《元史》四十二,至正十二年七月:“庚辰,饶徽贼犯昱岭关,陷杭州路。”(18页)同卷十二年十二月:“辛亥,诏以杭、常、湖、信、广德诸路皆克复,赦诖误者……”(21页)同卷十二年三月:“甲子,徐寿辉伪将项普略陷饶州路,遂陷徽州信州。”(13页)所谓“饶徽贼”当指项普略,与“彭和尚”不合,盖叶举其统帅也。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八《刑赏失宜》:“至正十二年(1352),岁壬辰,秋,蕲黄徐青辉贼党攻破昱岭关,经抵余杭县,七月初十日入杭州城,伪帅项蔡、杨苏,一屯明庆寺,一屯北关门妙行寺,称弥勒佛出世以惑众……其贼不杀不淫,招民投附者,署姓名于簿。籍府库金帛悉辇以去。至二十六日……官军克复城池,贼遂溃散……四平章教化自湖州统军归,举火焚城,残荡殆尽……”(14—15页)
《元史》四十四,至正十六年(1356)秋七月:“是月,张士诚遣兵陷杭州,……杨完者及万户普贤奴击败之,复其城。” (13—14页)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十九“纪隆平”条:“(张)士诚势穷力迫,愿就丞相招安,使者往返,讫莫成就,(周)仁亲诣江浙省堂具陈自愿休兵息民之意,议始定。时(至正)十八年秋八月也。朝廷诏赦其罪,后授士诚太尉,开府平江,士诚以下授爵有差;立江淮分省、江浙分枢密院于平江,以授其官属。” (5页)
1957.1.17—1.23
16.万历时陕西织造
明陈汝锜《甘露园短书》卷五“织造”条:“上方每岁所用袍服,未闻其数,曾见陕西抚院贾待问疏称该省应造万历二十五年龙凤袍共五千四百五十匹,额设机五百三十四张,该织匠五百三十四名,挽花匠一千六百二名,新设机三百五十张,该织匠三百五十名,挽花匠七百五十名,挑花络丝打线匠四千二百余名,举一省而他可知也。又称某县派染毧乌梅三千余斤,举一县而他可知也。”(明,荷山藏板本,8页)
17.缗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四“不乱附妾”条:“纵君自得之,亦不过二千五百缗耳,何峻辞乃尔。”(《四部丛刊》三集本,15页)
又,卷十二,“贞烈墓”条:“赠钱三十缗。”(12页)
案:此条记至正丙戌(六年,1346)天台县事,李某妻“遂携二儿出市,召人与之,行路亦为之堕泪,邑人有怜之者,纳其子女,赠钱三十缗。”
又,“阴德延寿”条:“八月之初,舟次杨子江,见江滨一妇仰天大号,商问焉,答曰妾之夫作小经纪,止有本钱五十缗……今妾偶遗失所留本钱,……必被棰死……亟赠钱一百缗,妇感谢去。”(15页)
陶宗仪《辍耕录》卷一五“恭敏坊”条:“乃呼至,赠泉百缗。”(10页)
又,卷二十三“叶氏还金”条:“至正甲午(十四年,1354)……明年,既竣事,还坐丹阳驿门,要束、朱二氏父子启囊缄,得钞二百五十缗……归之束氏,余钞五十缗……归之朱氏。”(11页)
又,卷二十四,“王一山”条:“捕者赏万缗……”(10页)
又,卷七,“赵魏公书画”条:“魏国赵文敏公孟暴……《千字文》一卷……公自题云‘……因思自五岁入小学,学书,不过如世人漫尔学之耳,不意时人持去可以粥(鬻)钱,而吾(田)良卿又捐钱若干缗以购之,皆可笑也。元贞二年正月十八日’……”(1页)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十一,“枯井有毒”条“适邻家浚井,遂与井夫钱一缗,俾其取猫……此事在至正己亥(十九年,1359)……” (11页)
又,卷十九,“神人狮子”条:“松江之横云山,古冢累累……山人封生业盗冢,至正甲辰(二十四年,1364)春,发一冢……内一水滴……诚奇物也。函秋,夏士安偶过生,生出以售,捐钱五十缗买之归……”(13页)
又,卷九,“女谏买印”条:“遂用十五缗买之……(买汉印一方,元末吴门事。)”(15页)
揭傒斯《揭文安公文集》卷一一,《庐江县学明伦堂记》:“延祐三年邑令史伯杲新孔子庙,后九年邑令张导礼更为神像及礼器,至顺二年春二月砀山成君克敬继为兹邑,祇谒先圣先师,退即明伦堂……即日出私钱为民倡,合所得缗钱七千五百有奇,三月丙戊即工,秋七月戊子落成,凡为屋六楹,丹墨藻缋高壮宏丽,始与庙称。”(《四部丛刊》本,1页)
1957.1.16—1.18
18.元末佣工值
《元史》六十四,《河渠志一·滹沱河》:“延祐七年(1320)十一日真定路言:……近年米价翔贵,民匮于食,有丁者正身应役,单丁者必须募人,人日佣直不下三五贯……”(百衲本,20页)
又,泰定四年(1327)八月七日:“省臣奏……工部议……顺德路差募人夫日给中统钞一两五钱。”(22页)
《元史》六十五《河渠志二·练湖》:“至治三年(1323)十二月省臣奏……役夫……人日支粮三升,中统钞一两……”(16页)
《元史》六十六,《河渠志三·蜀堰》:“不役者日出三缗为庸钱。”(12页)
“会其岁费不下七万缗。”(据下文此当均在元统二年〔1334〕前后,12页)
“最其工之直,物之价,以缗计者四万九千有奇,皆出于民之庸,而在官之积者尚余二十万一千八百缗。”(案:以上均引用揭傒斯所制碑文。15页)
1957.1.10
19.元代的入仕
叶子奇《草木子》卷三《克谨篇》:“(元)天下治平之时,台省要官皆北人为之,汉人南人万中无一二,其得为者不过州县卑秩,盖亦仅有而绝无者也。后有纳粟获功二途,富者往往以此求进……又获功之官,于法非得风宪体覆牒文,不辄命官,宪使招权,非得数千缗不与行遣,故有功无钱者往往事从中辍,皆抱怨望……”(苏刻本,11—12页)
20.元末的贿赂公行(缗)
叶子奇《草木子》卷四《杂俎篇》:“元初,法度犹明,尚有所惮,未至于泛滥。自秦王伯颜专政,台宪官皆谐价而得,往往至数千缗,乃其分巡,竟以事势相渔猎,而偿其值,如唐债帅之比。于是有司承风,上下贿赂,公行如市,荡然无复纲纪矣。肃政廉访司官所至州县,各带库子,检钞秤银,殆同市道矣。《春秋》传曰:‘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彰也。’岂不信夫。”(苏刻本,17页)
21.洪武时中监盐值
《明太祖实录》二四六,洪武二十九年六月戊申,“户部尚书郁新言,海北之盐,往者召商人于桂林入米二石、钞三贯,给盐一引,其时米贱盐贵,商人利之,故中盐者多。比来,米贵盐贱,虽累榜招之不至,今宜减其价,每引米一石,钞五贯。从之”。(31/246/4)
又,二四一,洪武二十八年九月庚申,“命户部,令广东海北二提举司运盐八十五万引至广西桂林,以给商人之入粟者;且以先定纳米三石太重,令减其半以便商人”。 (31/241/5)
又,二四四,页6,有减纳五斗的记载。(6页,南丹)
22.明人文中称贯
《皇明文衡》卷三十四,杨士奇《虎丘云岩寺重修记》:“永乐初,性海主寺……继性海者楚芳……十七年(1419)良价继楚芳……明年(1420)……又明年(1421)……又三年(1424)(妙庄严)阁成……其材之费为钞三十余万贯,金石彩绘之费六十余万贯……”(5页)
23.明代用缗字
《皇明文衡》卷六十一,陈敬宗《尚书王文安公传》:“仁宗皇帝嗣位……明年乞归省,赐钞二千缗。”(9页)
又,卷七十四,方孝孺《东瓯王(汤和)神道碑铭》:“(洪武三十一年九月壬辰,皇帝〔指建文帝〕御奉天门)十八年……思归故乡……帝喜之,赐宝钞五万,俾造第宅于凤阳……二十一年新第以成告,率妻子陛辞,赐白金以两计者二千,黄金以两计者三百,钞以缗计者一万五千,文绮四十端……”(8—9页)
又,卷八十六,杨士奇《忠定蹇公墓志铭(蹇义)》:“宣德十年正月十有五日少师吏部尚书蹇公薨于位,先四日,以疾闻,上遣太监范弘以医来视,赐钞万缗……又明日疾革……讣闻……特赐钞万缗……(永乐)十七年,丁父丧归……有诏起复,公诣北京谢,上慰劳再三,赐钞千缗,遣中官护送归南京……”(6—8页)
《吴都文粹续集》卷四,陈孟浩《新建苏州府儒学石桥记》:“上至尊官显人,府衙有司,文武官属,下及豪商富民,闻者莫不慕向之,咸愿输财荐货以为之助。得米一千二百五十斛,得钱三万五千二百缗……佣工二千有余,经始于宣德二年之秋,落成于宣德三年之春。”(《四库珍本》,26—27页)
《吴都文粹续集》卷四,王鸣吉《苏州府学重修庙貌记》:“辄以禄米易钞得若干缗,市丹垩。”(《四库珍本》,29页。洪武十五年)
1957.1.15
24.徐一夔文中用贯
《始丰稿》卷十三,《俞子中墓碣》:“钱塘俞子中之塟也,五年于兹矣,而志墓之石未树。其友有为潭府臣僚者……王适遣使如浙,因赐钞若干贯,俾其家为石刻费……以洪武十五年三月七日卒。”(13页)
又,卷七,《夕佳楼记》:“洪武初元,今具庵法师圮公来主演福,时寺已毁,惟夕佳(楼)独存……(洪武)十年冬……起法师赴阙……奏对称旨……有旨命还山,寻敕有司给舟,且出内库钞十五贯为道里费,送至山中。” (12页)
25.洪武时禁用金银交易
《明太祖实录》二五一,洪武三十年三月,“甲子,禁民间无以金银交易,时杭州诸郡商贾不论货物贵贱,一以金银定价,由是钞法阻滞,公私病之,故有是命”。(32/251/3)
26.明钞的锭
《明太祖实录》二四〇,洪武二十八年八月戊辰,“信国公汤和卒……(洪武)二十一年诏率家属还凤阳新第,陛辞,上赐玺书劳之,赐白金二千两,黄金三百两,钞三千锭,彩段四十表里,赐其妻胡氏白金一千两,黄金二百两,钞二百锭,彩段三十表里……二十七年正月复召至京师……赐钞百五十锭”。(31/240/5)
方孝孺《逊志斋集》卷二十二《信国公神道碑铭(汤和)》:“(洪武)二十一年,新第以成告,率妻子陛辞。赐白金以两计者二千,黄金以两计者三百,钞以缗计者一万五千,文绮四十端,信国夫人胡氏,亦赐金钱文绮甚厚……二十七年王疾弥甚,不能兴,帝思见之,特诏舆入……赐钞六百五十缗。” (《四部丛刊》本,13页)
《太祖实录》二四〇:“信国公汤和卒……(洪武)十九年赐钞万锭,俾建第于凤阳。”(5页)方文“赐宝钞五万,俾造第宅于凤阳”。 (12页)
27.钞纸局大使敕(副使同)
“钞无古制,始宋,用元,兼行子母,大利天下。然制造之法不难,欲人无犯,岂不艰哉。所以不难者,一蔡伦之工,于今之时,孰不为之。国之用行天下,改色饰文,禁民勿伪,故设钞纸局,官人于斯。使督工有成,抄造尤精,必得人而后已。今命尔某为钞纸局大使、副使敬慎毋怠。”(《高皇帝御制文集》卷九,5—6页)
28.织染局官敕
“织染之工浩大,所用者皆民之岁供。若官良臣以司之,则民无横科,色疋如式;若非良臣而贪汙职者,则民之受扰,物不如式。古者因是,设局命官,使工无旷日,物不妄费。今朕亦体为之。命尔某为某官,尔当公务业,诚保身,慎哉。”(《高皇帝御制文集》卷九,6a—6b页)
29.元末杭州米价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十一“杭人遭难”条:“至正己亥(十九年,1359)冬十二月,金陵游军斩关而入,突至(杭州)城下,城门闭三月余,各路粮道不通,城中米价涌贵,一斗直二十五缗。越数日,米既尽,糟糠亦与常日米价等。”(《四部丛刊》本,14页)
案:明太祖以至正十六年(1356)入金陵,十九年(1359)取衢处,此云金陵军指明军也。
30.官民户口盐钞
万历《会典》三册卷四十一《官民户口盐钞》:“洪武二十四年令扬州府泰州灶户照温台处三府例,支食官盐,折纳钞贯,每引二百斤,米四石,每一石折钞二贯五百文。其钞就准工本,工本数多而钞少官为补支,工本数少而钞多扣除工本外余钞纳官。”(109页)
案:盐200斤=米四石=钞十贯
盐200斤=米400升=钞100百
盐1斤=米2升=钞50文
又,“永乐二年令两京官吏人等及各处官民户口食盐,每岁大口纳钞一十二贯,支盐一十二斤,小口纳钞六贯,支盐六斤。市民食盐,每引纳钞二百贯,乡民食盐每引纳米五石,每石折钞一百贯,每引该钞五百贯”。(109页)
案:盐200斤=米5石=钞500贯
盐1=米2.5升=钞2.5贯
“(永乐)四年令未食盐官民人等一体见丁纳钞支盐,大口十五岁以上,月支盐一斤,纳钞一贯;小口十岁以上,月支盐半斤,纳钞五百文。”(109页)
1956.11.8
31.洪武时的费用
《皇明文衡》卷六十,王叔英《二孝子传》:“朱煦,台州仙居人……其父季用,由荐知福州府,洪武十八年,诏天下尽革今岁以上有司积岁官吏为民害者,(朱)季用视事仅五月尔,以例起入京,吏一以法论罪,作城须(须同需)役严偿重,日用钱数十缗,季用又病痢被楚,谓(朱)煦曰:‘吾赀力岂足堪此,吾旦夕死矣……’” (13页)
《明史》二九六,《孝义·朱煦传》:“洪武十八年,诏尽逮天下积岁官吏为民害者赴京师筑城……”(17页)
32.洪武时禄米易银
《皇明文衡》卷九十一,宋濂《故愚庵先生方公墓版文》(方克勤):“洪武……四年……特命知济宁府……初赴官时,户仅三万,税万余石,三年之后税以石计者十四万四千七百,户亦增至六万有奇……先生没于京师,九年冬十月二十四日也……莱芜丞陈川欲迎母就养而厄于无赀,出钱五千助之……初至官时,禄米一斛可易金三两,以军食告乏,月取十斗为食,余悉储于仓。”(《四部丛刊》本,4—9页)
33.洪武末弃钱与钞
《太祖实录》二三四,洪武二十七年八月丙戌,“诏禁用铜钱。时两浙之民,重钱轻钞,多行折使,至有以钱一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者(16%),福建、两广江西、诸处,大率皆然。由是物价涌贵而钞法益坏不行。上乃谕户部尚书郁新曰……”(30/234/2)
34.明初一衣五百贯被责
《明太祖实录》二五五,洪武三十年十一月,“丙辰,上御奉天门,见散骑舍人衣极鲜丽,问制用几何,曰五百贯,责之曰:‘农夫寒耕暑耘,早作夜息,蚕妇缫丝缉麻,缕绩寸成,其劳既已甚矣,及登场下机,公私逋索交至,竟不能为己有,食惟粗粝,衣惟垢弊而已。今汝席父兄之庇,生长膏粱纨绮之下,农桑勤苦,邈无闻知,一衣制及五百贯,此农民数口之家一岁之资也,而尔费之于一衣,骄奢若此,岂不暴殄,自今切宜戒之。’”(32/255/7)
35.洪武时折收税粮
万历《会典》三册卷二十九,《户部十六·征收》:
“(洪武)十八年令两浙及京畿官田,凡折收税粮:钞每五贯准米一石,绢每疋准米一石二斗,金每两准米十石,银每两准米二石,绵布每疋准米一石,苧布每疋准米七斗,夏税农桑丝每十八两准绢一疋重十六两。”(1页)
“(洪武)三十年更定:钞三贯五百文折米一石,金每两准米二十石,银每两准米四石,绵花一斤折米二斗。”(1页)
“(永乐)十一年令各处折征粮:金每两准米三十石,阔白绵布每疋准米一石五斗。”(1页)
《太祖实录》二三二,洪武二十七年三月甲寅,“广西镇安府知府岑添保上言……旧以白金一两折纳一石,今民愿依前例输白金,如准臣所言,恕宽民病,书奏,从之”。(30/232/5)
《太祖实录》三五五,洪武三十年十月癸未,“诏折收天下逋租。上谕户部曰:‘昨行人高稹言,陕西之民困于逋赋,其议自洪武二十八年以前,凡各处逋租皆许随土地所便,折收布绢、绵花及金银等物,宜定著其例。’于是户部定每钞一锭折米一石,金一两折十石,银一两折二石,绢一疋折一石二斗,绵布一疋折一石,苧布比棉布减三斗,绵花一斤折米二斗。上曰:‘折收逋赋,盖欲苏民困也,今如此其重将愈困民,岂恤之之意哉。其金银每两各加一倍,钞止二贯五百文折一石,余从所议。’”(32/255/4)
1957.3.19
36.明代四川的外省移民
明(天启)朱燮元《蜀事纪略》,《成都解围略节》:“来报,贼先札倒马坎,重庆信到,即分四路犯省……始知奢寅自统木广、遵义兵自仁怀出合江,罗乾象、朱国恩等统羿子出纳谿,夷来化等自重庆,奢崇明自长宁,各兵数万,分四路犯省,其势张甚。士民遂汹汹出奔,势不可遏。余与各寮分门阑之。是时,上下荡然,无复法纪。有一群人怒目向余曰:‘成都自古不守,不见元人以不蚤迎望帝遂无遗种乎?凡今生齿,皆黄陂孝感人也。’切勿迂阔,误我生灵,余问之曰……”(明刻本,6—7页)
案:据此川人自外来,非关张献忠,亦证张之杀人非实事也。
1957.2.4
第七节
钞法、关市与盐法
一、钞法
1.明代钞值
《续文献通考》十《钱币四》四:“太祖洪武 八年三月立钞法 ……其等凡六,曰一贯,曰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每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四贯准黄金一两,禁 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罪之 ……凡商税课程钱钞兼收,钱三钞七,一百文以下则止用铜钱。”
案:钞一贯=钱千文=银一两
黄金一两=钞四贯=钱四千文=银四两
又,“(九年) 七月立倒钞法,中书省奏宝钞行久昏烂,宜设法收换,以便行使,乃令所在置行用库昏烂钞一贯收工墨 值三十文,五百文以下递减之”。
案:倒钞工墨直3%。
钞一贯=米一石(九年四月) 钞一百文=盐一斤(十五年折法)
又,“英宗正统元年三月少保黄福清出银收钞。福言洪武间银一两当钞三五贯,今银一两当钞千余贯,钞法之坏莫甚于此”。(《十通》本,2862页)
又,“陆容《菽园杂记》曰:‘……今惟官府行之,然一贯仅值银三厘,钱二文,民间得之置之无用。’”(此条系于成化二年。《十通》本,2863页)
又,“傅维鳞《明书》曰:‘太祖时赐钞千贯为银千两,金二百五十两。永乐中千贯犹作银十二两,金止二两五钱矣。及弘治时赐钞三千贯仅银四两余矣。”(此条系弘治元年。《十通》本,2865页)
又,“王鸿绪《明史稿·食贷志》曰穆宗时宝钞 不用垂百年 ……”案:是宝钞不用 在成化间 也。
2.洪武时用钞
《明太祖实录》:
洪武二十年八月戊申朔,戊午,“通政使蔡瑄以疾赐还乡里,至高邮卒,上亲制文遣祭,赐钞五十锭,复其家繇役三年”。(25/184/3)
又,“丙寅,遣右军都督佥事孙茂以钞三万二千锭往四川市耕牛万头”。(25/782/4)
年十二月壬戌,“遣刑部尚书唐铎运钞百余万锭抵山东,赈登莱二府民饥”。(25/187/7)
二十一年六月“甲子,上谕户部……今岁山东夏麦甚丰,秋稼亦茂,尔户部可运钞二百万贯,往各府州县预备粮储……榜示民家有余粟愿易钞者许运赴仓交纳,依时价偿其直……”(26/191/3)
1957.3.26
3.洪武二十七年之钞值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四,洪武二十七年八月戊辰朔,丙戌,“诏禁用铜钱。时两浙之民重钱轻钞,多行折使。至有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者。福建、两广、江西诸处,大率皆然。由是物价涌贵,而钞法益坏不行。上乃谕户部尚书郁新曰……宜令有司悉收其钱归官,依数换钞,不许更用铜钱行使。限半月内,凡军民商贾所有铜钱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弃毁者罪之”。
1949.5.2
4.永乐时钞值
《明会典》二册(万历)卷三十一《钞法》:
“(永乐)五年奏准……令各处税粮课程赃罚俱准折收钞:米每石三十贯……丝每斤四十贯,绵每斤二十五贯,大绢每疋五十贯,小绢每疋三十贯,小苧布每疋二十贯,大苧布每疋二十五贯,大绵布每疋三十贯,小绵布每疋二十五贯,金每两四百贯,银每两八十贯,茶每斤一贯,盐每大引一百贯,芦柴每束三贯。”(15页)
案:同页载洪武“二十六年定……每钞一贯准铜钱一千文。”
1956.11.5
5.成化时钞值
《万历会典》三册卷四十一,“(成化)十年,令户口盐价……每钞一贯折钱二文”。(109页)
6.嘉靖时钞值
《万历会典》卷四十一,三册《户部》二十八,“(嘉靖)六年诏各处起运京库户口盐钞,今后每钞一贯折银一厘一毫四丝三忽,每钱七文折银一分,计钞一块,共折银四两”。(110页)
案:钞一块=银四两=钱二千八百文;
钞一贯=银0.001143两=钱0.8文;
钱七文=银一分;
钱一文=银一厘四毫三丝;
钞一块=钞3500贯。
1956.11.8
7.钞币贬值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十八《户部四·宝钞局》:“元世祖造中统交钞以银为率,名曰银钞,一贯文省准钱一千文,值银一两,故五十贯为一锭,盖是银五十两也。后造至元钞大行,以一当五,名曰金钞子。至至正中,中统(钞)以废,改造至正印造中统交钞,名曰新钞,二贯准旧钞十贯,以至料钞十锭(五百贯)易斗粟不得。洪武循元制宝钞,立法甚严,令官民通用,欲其流行,甚于刀泉,后竟壅格不行,但以供颁赐虚名耳,不但不可易斗粟也。”(24页)
8.隆庆时金银比价
《典故纪闻》十八:“隆庆初,诏内承运库太监崔敏以户部银六万买金一万两进用。”(301页)
9.明代云南用海巴为币
明于慎行《榖山笔麈》十二《赋币》:“宋始用白金及钱,间以交子。胜国宝钞盛行,与银、钱并用矣。本朝惟白金与钱,黄金不用为币,而云南用海巴,即古之贝也。”(明刻本,16页)
于慎行,隆庆、万历时人。
10.南北官僚地主不同
明于慎行《榖山笔麈》十二《赋币》:“元平江南,政令疏阔,赋税宽简,其民止输地税,他无征发。以故富家大族役使小民,动至千百, 至今 佃户苍头有至千百者,其来非一朝夕也。江北士族,位至卿相,臧获厮养不盈数人,产至千金以上,百里比肩(言百里之间只二三人),地瘠利尠,民惰差烦,致此非一道也。”(15—16页)
二、明代茶马市
1.明初市马值及禁例
《明史》八十一《食货志五·马市》:“永乐间设马市三(另写卡片)……定直四等:上直绢八匹,布十二;次半之(绢四布六);下二等各以一递减(绢三布五,绢二布四)。”
又,“大同马市始正统三年(1438),巡抚卢睿请令军民平价市驼马……禁市兵器铜铁……(成化十一年后)寻令海西及朵颜三卫入市,开原月一市,广宁月二市……入市者依期出境,不得挟弓矢,非互市日,辄毋近塞垣”。
2.贡马予布
《明史》三百二十八《朵颜传》:“(永乐)十二年春(朵颜三卫)纳马三千于辽东,帝敕守将王真,一马各予布四匹。”
3.朵颜以马易米
《明史》三百二十八《朵颜传》:“(永乐)四年冬,三卫饥,请以马易米,帝命有司第其马之高下,各倍价给之。”
4.哈密献马
《明史》三百二十九《西域列传一·哈密卫传》:“成祖初,遣官招谕之,许其以马市易。即遣使来朝,贡马百九十匹。永乐元年十一月至京,帝喜,赐赍有加,命有司给直收其马四千七百四十匹。”
5.明初辽东马市
永乐四年(1406)三月,置开原马市。设马市三:一在开原南关,以待海西;一在开原城东五里;一在广宁,以待朵颜三卫……既而城东、广宁市皆废,惟南关市独存。
6.明初向琉球市马
《明史》三二三《外国·琉球传》:“(洪武七年,1374)命刑部侍郎李浩赍赐文绮、陶铁器;且以陶器七万,铁器千,就其国市马。九年(1376)夏(中山王察度之弟)泰期随(李)浩入贡,得马四十匹。(李)浩言其国不贵纨绮;惟贵磁器铁釜,自是赏赍多用诸物。明年(十年,1377)遣使贺正旦,贡马十六匹,硫黄千斤。”(1页)
1953.4.10
7.明代茶马
明魏焕《九边考》卷一《经略总考》:“茶法……自唐回纥入贡,以马易茶,至宋熙宁间,乃有以茶易虏马之制,……至我朝初制金牌,其牌额上篆文曰‘皇帝圣旨’,其下左曰‘今当差发’,右曰‘不信者死’。番族各给一面,一面收贮内府,三年一次差大臣赍捧前去,调聚番夷,比对字号,收纳马匹,共一万四千五十一匹,谓之差发……但前茶俱出四川保宁等府,轮拨川陕军夫岁运一百万斤,赴西宁等处茶马司收贮,后因边方有事,军夫不充,止将汉中府岁办茶二万六千二百斤,兼以巡获私茶不过四五万斤易马,其于远地一切停止。”
1949.6.17
8.明万历间马政之弊
明谢肇淛《五杂俎》卷四:“江北俵马之役,最称苦累。而寄养之户,尤多败困。要其所以,则侵渔多而费用繁也。山东大户,每佥解马,编审之时,已有科派,俵解之时,又有使用。轮养有轮养之害,点视有点视之费,印烙有印烙之弊,上纳有上纳之耗,无不破家亡身者。然而马必不可少也,得贤守令监司,弊或稍差减耳。”
9.茶
明何孟春《余冬序录外编》(《纪录汇编》卷一五二):“天下茶贡岁额止四千二十二斤,而福建二千三百五十斤,福建为多。天下贡茶,但以芽称,而建宁有‘探春’、‘先春’、‘次春’、‘紫笋’及‘荐新’等号,则建宁为上。国初,建宁所进,必碾而揉之,压以银板,为大小龙团,如宋蔡谟所贡茶例。太祖以重劳民力,罢造龙团,一照各处采芽以进,复其户五百,俾专事焉。事责于有司,有司遣人督之,茶户不堪。于是洪武二十四年,又有建宁上供茶,听民采进之诏。”(14页)
10.马价
明朱国桢《涌幢小品》卷二“马价”条:“太仆寺马价,隆庆年间积一千余万。万历年间,节次兵饷借去九百五十三万。又大礼、大婚,光禄寺借去卅八万,而零星宴赏之借不与焉。至四十二年,老库仅存八万两。每年岁入九十八万余两,随收随放,支各边年例之用尚不足,且有边功不时之赏。其空虚乃尔,真可寒心。”
11.明万历间马、漕粮之折价
明谢肇淛《五杂俎》卷四:“马之入价也,漕之改折也,虽一时之便,而非立法之初意也。太仆之马价,原为江南有不宜马之地而入价,于北地市之也。漕粮之改折,亦为一时凶荒之极,米价腾涌而入价,以俟丰年之补籴也。今公然以佐官家不时之用矣。舍本色而征银,甚便也。马粮有余而见镪不足,甚利也。然而马日减少,太仓之粟无一年之积者,折价误之也。承平无事犹可,一旦缓急,必有执其咎者。”
12.明代互市得马为边军之累
明于慎行《榖山笔麈》十一《筹边》:“互市之名,起于开元……当时以互市得马为监牧之资,今日以互市得马为边军之累,何其相反如此,无他故监牧之政不修耳。”(7—10页。另考)
13.三司官马与饲马役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五,“国初官员到任多无马,或假借于人,或乘驴。太祖谕兵部曰:‘礼莫大于别贵贱,明等威,今布政司、按察司皆方面重臣,府州县官,民之师帅,闻多乘驴出入,甚乖治体。其令官为市马,布政司、按察司二十匹,府减其半,州县又减府之半,一马率十户饲之,岁终则更其役。’”(77页)
29.12.30
14.茶市
《明史》八十《食货志四·茶法》:“番人嗜乳酪,不得茶则困以病,故唐宋以来行以茶易马法,用制羌、戎,而明制尤密。有官茶,有商茶,皆贮边易马……初,太祖令商人于产茶地买茶,纳钱请引,引茶百斤,输钱二百……无由(由帖)引及茶引相离者,人得告捕……后又定茶引一道,输钱千,照茶百斤;茶由一道,输钱六百,照茶六十斤。既又令纳钞,每引一道,纳钞一贯……洪武……四年……设茶马司于秦、洮、河、雅诸州,自碉门(今西康天全县境)、黎、雅抵朵甘、乌斯藏,行茶之地五千余里,山后归德诸州,西方诸部落,无不以马售者……初制……茶马司定价,马一匹,茶千八百斤。于碉门茶课司给之……而定上马一匹,给茶百二十斤,中七十斤,驹五十斤……永乐中,帝怀柔远人,递增茶斤,由是市马者多而茶不足。茶禁亦稍弛,多私出境。碉门茶马司至用茶八万余斤,仅易马七十匹,又多瘦损,乃申严茶禁……后武宗宠番僧,许西域人例外带私茶,自是茶法遂坏。番人之市马也,不能辨权衡,止订蓖中马,蓖大则官亏其直,小则商病其繁,(正德)十年,巡茶御史王汝舟酌为中制,每千斤为三百三十蓖。”
又,“洪武初例民间蓄茶不得过一月之用”。
15.木市
《明史》八十一《食贷志五·马市》:“辽东义州木市,万历二十三年(1595)开,事具李化龙传。二十六年(1598)从巡抚张思忠奏罢之,遂并罢马市。其后总兵李成梁力请复……二十九年(1611)复开马、木二市,后以为常。”
《明史》二百二十八《李化龙传》:“明年(万历二十三年,1595),小歹青悔祸款塞,请开木市于义州……化龙遂许其请,上疏曰……(陈五利)疏入,从之。”
案:五利:1河西无木,皆在边外,市通则材木不可胜用。2市时必不行掠。3有利于民,不费于官。4可资之为谍报,益分敌势。5零窃希,则益得修备。
16.明代关市
《明史》八十一《食货志五》:“关市之征,宋、元颇繁琐。明初务简约,其后增置渐多,行赍居鬻,所过所止各有税,其名物件析榜于官署,按而征之,惟农具、书籍及他不鬻于市者勿算。应征而藏匿者没其半。”
“即吴王位,减收官店(贮货之处)钱,改在京官店为宣课司,府县官店为通课司,凡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
“京城九门之税,弘治初岁入钞六十六万余贯,钱二百八十八万余文。”(时钞一贯约合钱四文至二文)
“(万历)三十三年……户部尚书赵世卿……又言,1崇文门、2河西务、3临清、4九江、5浒墅(苏州)、6扬州、7北新(杭州)、8淮安各钞关,岁征本折约三十二万五千余两,万历二十五年增银八万二千两,此定额也。乃二十七年以后历岁减缩……”
“崇祯初,关税每两增一钱,通八关(案:万历以后仅存河西务、临清、淮安、扬州、苏州、杭州、九江共七处;此曰八关当系加入崇文门也。《续文献通考》十八)增五万两(据此本为五十万两)。三年复增二钱,惟临清仅半,而崇文门、河西务俱如旧。”
“凡诸课程,始收钞,间折收米,已而收钱钞半,后乃折收银,而折色本色递年轮收,本色归内库,折色归太仓。”
《续文献通考》十八《征榷一》神宗万历六年天下总入商税额数(文略,录数目)。
案:在京九门 钞665,180贯 钱2,432,850文
顺天府 钞137,950贯 钱275,900
崇文门 钱18,877,700文 银40,300两
通州等处 钱2,887,000文 银10,600两
永平等处 钞684,600贯
南京 钞14,891,100贯
安庆、苏州等 钞1,579,043锭 452,500贯 钱567,000文
浙江省 钞2,283,443锭 钞5,177文
江西省 银3,550两2钱
湖广省 钞2,698,641,173文
福建省(并鱼课) 钞267,336锭5贯509文
山东省 钞3501,110锭1贯
山西省(并酒醋) 钞361,488锭(本色) 920锭6,173文(折色)
河南省 406,820锭2,401文
陕西省(并酒醋) 钞1,745,321贯91文
四川省 钞544,718贯240文
广东省(并铁课) 银43,000两
广西省 钞24,566锭3,883文
云南省(并酒醋渔铝铜) 银15,135两2钱
贵州省 钞148,363,299文
17.明代入贡情形
明魏焕《九边考》卷二《辽东经略》:“一、分东胡为卫三百有奇,自都督以下岁一入贡,论其功而升赏之。方其入贡也,守土之臣验之而入,无敢留难焉;比其赏赍之加,恒餍其所欲;其私相贸易者率宽假之;故诸夷恒求贡,而其购在我。今也不然。其来也,守边者索之,索之不足则恐詈之;其入京也,译者之害如边臣;比其赏赍之锡又不足以偿其所欲;而凡陈乞升级,译者悉为张主,其所欺取尤无厌而可恶;所司若部悉因其言以低昂也,赂彰威损,侮孰甚焉。此其故诸夷率易中国而无心于贡;无心于贡而后抚谕之说行;有抚谕之说,则其购在彼矣。夫使诸夷以入贡为购,中国之威安在哉?夫验贡以敕为准也,今之敕皆私相货市,非其人之子姓也矣,违之则失在我,从之则犬羊之贪无厌,而其渐愈炽。故其先,当求边臣之有心计威重者。悉召诸胡而谕之,核其真伪而折服之,限以年而更易其敕,凡入贡之数。悉准如制;其应升之功,边臣状上抚按,抚按以其状上之朝廷,使司译者无所与;而其赏赍之给,贸易之通,如先朝之厚且信焉,则庶几服其心矣。若因循抚谕而苟且将就,是何异于养蛊待毙也哉。”
案:魏焕,嘉靖八年进士。
1949.6.19
18.明代朝贡之赏赐
明魏焕《九边考》卷二《辽东边夷》:“朝贡夷人赏赐:都督段绢六表里,都指挥至镇抚五表里。舍人四表里,散达二表里。所贡马收于本镇,行时工部给价,每匹六两。女直一年一贡,每贡一千人,三卫一年二贡,每贡三百人。二项夷人每年来贡者一千六百。其宴赏之费,驿递之扰。可知矣。”
案:魏焕,嘉靖八年己丑进士。
19.吏胥剥削之重
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三十二:“万历二十二年(1594),浙江道监察御史夏之臣曰……输之官帑者一金,入之胥役二三金。”(26页)
20.抽分
《春明梦余录》卷四十六《工部·税科》:“倪文毅岳曰:‘旧制,天下商贾辐集之处,各设税课司衙门,立法抽税,具有成法。惟 南京 龙江大胜港原设抽分竹木局,抽分竹、木、柴、炭等项,有三分取一,有十分取二,有三十分取二者,取之至轻,用之至节,远近辐辏,上下便益。’近年工部奏准,于浙江 杭州 府、湖广 荆州 府、直隶 芜湖 县设置抽分衙门,遣差部官管理,不惟地方接连重复抽税……”(53—54页)
又,“工部抽分始于成化七年(1471),工书王复请于太平之芜湖、荆州之沙市、浙江之杭州,遣司属亲往其处抽 分竹木 ,变 价解京 ,以供营缮之用”。(54页)
1955.12.15
三、明代盐法
1.盐法
《明史》八十《食货志四》:“煮海之利,历代皆官领之。太祖初起即立盐法,置局设官,令商人贩鬻,二十取一,以资军饷。既而倍征之,用胡深言复初制。”
开中
又,“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洪武三年山西行省……请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帝从之。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计道里近远,自五石至一石有差,先后增减,则例不一,率视时缓急,米直高下”。
开中法废
又,“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户部尚书叶淇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每引输钱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一时太仓银累至百余万,然赴边开中之法废,商屯撤业,菽粟翔贵,边储日虚矣”。
引
又,“洪武初制,商支盐有定场,毋许越场买补,勤灶有余盐送场司,二百斤为一引,给米一石”。
大引
《续文献通考》二十《征榷三》注:“每引四百斤为大引,二百斤为小引。”(十通本,2955页)
又,“洪武初年定盐引条例,凡……客商贩监……纳官本米若干入仓,即给引支盐……”(案:明初制。)
2.明代盐课
明魏焕《九边考》卷一《经略总考》:“洪武初,每盐一引纳银八分,永乐间纳粟二斗五升,成化间纳银四钱,则已重矣……今每引纳银七钱五分,权势卖窝复取银二钱矣,督粮衙门又劝借米一斗矣。长芦两淮两浙,兼搭配支,商人一身,三路支盐,劳费不资,况长芦盐引时值最轻……所利者惟两淮两浙耳,每引实用银二两有奇,商人转贩复以市利,盐价踊贵乃其所也。夫正盐踊贵则私盐盛行,私盐盛行则正盐愈滞,亦乃其所也。何也?国初灶丁办盐,每引四百斤给上本钞二贯五百文,时钞一贯值钱千文,故灶丁得实利,今钞一贯不易粟数升,况无钞乎?乃禁灶丁勿卖私盐,是逼之饥而死也。正统二年令曰,贫灶余盐收贮本场,每二百斤官给米二斗;十三年令曰,每余盐二百斤给米一石(前后十一年,相差五倍。天);盖当时此令虽出,米实无措……贫灶朝有余盐,夕望米麦,不得已则先从富室称贷,然后如息偿盐,灶丁之贫,此之由也。余盐既归富室,多积水次以便私卖……禁愈严而犯愈多……今两淮岁课七十四万有零引,两浙四十四万有零引,山东二十七万有零引,利于官者仅有此耳。私盐船只,千百其群,何月无之,此利尽为豪徒所有,官何利焉。”
案:魏焕,嘉靖己丑(八年,1529)进士,文中所谓今,盖嘉靖时也。
1949.6.17
3.开中之破坏——奏讨
明赵可与《孤树裒谈》卷九《孝宗下》(引《燕对录》):“臣(刘)健等同奏曰:‘今国帑不充,府县无蓄,边储空乏,行价不偿,正公私困竭之时,铸钱一事最为紧要,其余若屯田、茶马皆理财之事,不可不讲也。’臣(李)东阳因奏曰:‘盐法尤重,今已坏尽,各边‘开中’徒有其名,商人无利,皆不肯上纳矣。’上曰:‘商人何故不肯上纳?’臣(刘)健等因极论奏讨之弊,奏讨亦是几家。臣(李)东阳奏曰:‘奏讨之中又有夹带,奏讨一分,则夹带十分,商人无利正坐此等弊耳。’上曰:‘夹带之弊亦诚有之。’臣(刘)健等又言:‘王府奏讨亦坏盐法,每府禄米自有万石,又奏讨庄田税课……’上曰:‘王府所奏,近多不与。’……”(抄本五册,九卷,33页)
《孤树裒谈》卷九(引《燕对录》):“弘治十八年八月……上遣司礼盐官召臣(刘)健等复至暖阁,问曰:‘昨差承运库太监王瓒、翟果往南京浙江织造,瓒等(请)长芦盐一万二千引,户部止与六千引,半与价银,今可全与。’臣(刘)健等同奏曰:‘盐六千引又与半价自足用。’上曰:‘既与半价,何不全与盐(引)?’……臣(李)东阳对曰:‘盐引有夹带,且如有引一纸便夹带数十引,以此私盐壅滞,官盐不行。先帝临终锐意整理盐法,正是今日急务,不可不为远虑。’上曰:‘若有夹带,事发朝廷自有正法处治他。’臣(李)东阳对曰:‘此辈若得明旨,便于船上张揭黄旗,书写钦赐皇盐字样,势焰烜赫,州县驿递官吏稍稍答应不到,便行捆打,只得隐忍承受。盐商灶户虽吃亏到底,不敢声说,所以不若禁之于始。’……”(抄本五册,35页)
案:此条所谓上,指明武宗。
1950.4.23
4.官开井盐
《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五,洪武二十九年三月,庚午“四川黄禄井岁煎盐数多不及原额,有司请开煎小德井盐以助不足,从之”。(31/245/2)
案:据此井盐亦由官府掌握,至少亦有一部分,私人开挖,雇工煎盐并不是普遍情况。
5.存积与常服
《典故纪闻》十三:“旧制商人中盐有不次支给者,谓之存积。有循次守支数十年者,谓之常服。”(214页)
30.2.25
6.开中盐粮之弊
《典故纪闻》十一:“正统九年,敕户部曰:朝廷令人易纳马草,开中盐粮,本期资国便民,比闻……各处所中盐粮,亦系官豪势要之家占中居多,往往挟势将杂糙米上仓,该管官司畏避权势,辄与收受,以致给军多不堪用。及至支盐,又嘱管盐官搀越关支,倍取利息,致无势客商,守支年久,不能得者有之,丧赀失业,嗟怨莫伸,其弊不可胜言……以后必须严谨禁约……各处中纳盐粮,务要干圆洁净,敢有仍前挟势,将杂糙米上仓,及该管官司听嘱收受者,听巡按御史及提督官拿问。”(187页)
30.2.25
7.盐法之政——开中之废
《典故纪闻》十七:“嘉靖时,詹事霍韬言:‘旧例盐一引,输边粟二斗五升,故富商大贾,悉于三边自出财力,招游民垦边地,艺菽粟,岁时屡丰,粟石值银二钱。时有计利者曰,输粟二斗五升支盐一引,是以银五分得盐一引。请更其法,课银四钱二分支盐一引。银二钱得粟一石,盐一引得粟二石,是一引之盐,得八引之利。户部以为实利,遂变其法。凡商人引盐,悉输粟于户部。由是商贾耕稼,积粟无用,遂辍业而归。边地荒芜,米粟一石,值银五两,皆盐法更弊之故也。今欲足边粮,其复输粟之旧制乎?’按韬此议最是。”(281—282页)
30.2.17
8.明代盐运岁入
按《明史》八十《食货志四》六都转运盐使岁入太仓余盐银如下:(万历以后)
9.两浙盐运司
《纪录汇编》卷一百八十五《菽园杂记摘抄》卷六:“两浙盐运司所辖共三十五场:清浦等一十三场在苏、松、嘉兴,地居浙之西,而天赐一场,隔涉崇明县海面;西兴等二十场在绍宁、温、台,地居浙之东,而玉泉一场,隔涉象山县海面;其杭州府仁和、许村二场,虽居浙西,场分则归浙东。凡浙东盐共—十万七千五百余引,除水乡纳银外,该盐—十万六千一百九十余引,浙西盐共一十一万四千八百余引,除水乡纳银外,该盐七万二千六百余引。各以一半折银解京,一半存留给客。浙西多平野广浑,宜于舟楫,盐易发散,故其利厚,解京银每一大引折银六钱,浙东多阻山隔岭,舟楫少通,不便商旅,故其利薄,解京银每一大引折银三钱五分……”(4页)
10.中官禁中盐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十五:“成化十九年三月,内官王钿奏令家人中河东盐二万余引,户部请治其罪。宪庙曰:‘祖宗之制,内官不许私置产业,矧敢违例中盐,与民争利?且其服食之需皆自内给,今钿营利于外,将焉用之?户部其查例揭榜禁约,后有犯者必罪不宥。’”(253—254页)
19.1.7
11.矿监与税监
《明史》二十《神宗本纪》万历二十四年(1596)七月乙酉:“始遣中官开矿于畿内。未几,河南,山东,山西、浙江、陕西悉令开采,以中官领之。群臣屡谏,不听。”(14页)
卷二一,三十三年(1605)十二月壬寅:“诏罢天下开矿,以税务归有司。岁输所入之半于内府,半户、工二部。”(5页)
案:万历十六年(1588)内官已言开矿之利,十八年(1590)神宗已意动,二十四年中官与锦衣百户等纷纷以开矿助大工(修定陵)为请。时张位秉政,以为“利出于天地之自然,可益国,无病民,采之便。”(参见《纪事本末》六五)始1596,停1605。
二十七年(1599)“寻诸省皆并税于矿使”(《本末》),矿税合并。
又案:矿税使虽诏罢于万历三十三年(1605),然三十四年(1606)尚有陕西税监梁永、江西矿监潘相、云南矿监杨荣(被杀)、江西湖口税监李道,三十五年(1607)尚有福建税监高寀,三十六年(1608)尚有辽东税监高淮,四十四年(1616)尚有通州税监张烨、河南税监胡江、天津税监马堂,四川税监邱乘云、南京税监刘朝用诸人及其肆虐的记载(见《本末》),实未全撤也。
范围
采木 建昌 川 贵 湖广
店租 (皇店) 天津 荆州 山东
织造 绒(洮兰) 绸(山西) 段绢(浙、直)
船税 湖口
设官余盐 两淮
采珠 广东
市舶 浙江 福建
征税
《本末》六十五,万历二十七年(1599)二月:“辅臣沈一贯言:‘中使衙门皆创设,并无旧绪可因。大抵中使一员,其从可百人,分遣官不下十人,此十人各须百人,则千人矣。此千人矣。此千人每家十口为率,则万人矣。万人日给千金,岁须四十余万。及得,才数万,徒敛怨耳。今分遣二十处,岁糜八百万,圣思偶未之及也。’”
万历二十八年(1600)四月,凤阳巡抚李三才请停矿税疏:“……奈何皇上欲黄金高于北斗,而不使百姓有糠粃升斗之储……”
案:万历时设矿监说明已知采掘自然之利;设税监、皇店说明当时工商业之发展;神宗以聚敛金宝为事,说明他知道积累资本之有用;城市人民之反对税监、矿监,说明市民力量的增长。这一切都反映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萌芽。
矿、税的原意不一定是反对工商业的发展(不一定要摧残工商业),而用中官多方压榨,客观上起了封建统治的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作用。当时官吏和市民反对矿监、税监,主观上不一定认识到资本主义萌芽受到摧残,只是反对宦官,反对压迫,反对额外剥削,而客观上起了维护资本主义萌芽的效果。所以这一斗争还不是鲜明的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的斗争,还不是鲜明的新兴阶级与旧势力的斗争,而仍是封建主义的内部斗争而间接反映出资本主义萌芽的维护和摧残的两种不同分野。
1958.5.8晨 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