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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评价与社会事实 [78]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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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努瓦-斯穆尔扬(benoit-smullyan)先生近期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价值判断与社会科学》(“value judgments and the social sciences”)。 [80] 他在文章中说,关于社会科学能否得出评价性结论的争论如今看来已经过时 。研究社会发展进程的科学是否有可能指引人类未来社会发展进程,这是个非同小可的问题。这样重大的问题不太可能一下子就过时 ,尽管到目前为止讨论这一问题所采用的部分方式方法确实应该抛弃。作为直接行为的评价与作为针对这种行为所作的种种批评考察之评价,两者间是有区别的,这是我曾经所持的观点,人们针对我的这一区分继续进行讨论,很容易让我觉得是无聊的重复。尽管如此,我还是想就贝努瓦-斯穆尔扬先生的文章,进一步谈谈我对这一问题的看法。由于本文基本是一篇驳论,所以我想首先声明一下,本人完全同意他对实证主义学派的严厉批评,这学派一边以列维-布留尔(lévy-bruhl)为代表,另一边以“纯粹主义者”为代表;他在文章结尾所得出的颇有见地的一些结论,本人也基本赞同。但是,我认为他用来支持那些结论的理论立场和观点似乎大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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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允许我先重申一下我以前说过的一些话:评价 (valuing )一词极其模棱两可。在日常言语中,该词既可用来指重视、珍重、珍爱,对……依恋、忠贞,又可指专业评估。后者具有评判性质,即对已经发生和计划即将发生的直接珍视行为进行慎重乃至全面的检视。在日常言语中,上下语境已经表明该词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的,因而不至于产生严重的歧义。我认为,哲学在讨论价值和判断意义上的评价时,情况则并非如此。在哲学讨论中,论者由于没能向自己和读者交代清楚上下文的语境脉络,因而所发议论常常显得缺乏说服力。结果,珍爱、敬重 的特点被转交给判断;相反,估量、测定这类属于判断的特征却混进了行动中,这样一来要揭示行为的基础和诉求——即对赋值作评估——珍视、珍爱的行为反倒变得无足轻重了。 [81]

具体讨论人们混淆两种不同性质事物的行为之前,我先絮叨几句,其实,人们若时常把语境脉络放在心上的话,这几句话本来没必要说。在依恋、钟情、追求、依依不舍之类的评价中,人、事的广阔天地中任何一件事物皆可被视为珍爱的对象,而且,由于珍爱,该事物也就有了“价值”。然而,人们“赋予价值”之物本身并非价值。而当评价作为判断 、判定 时,某种受到珍爱的东西之价值才刚好成了评价的主题内容。我的某位朋友值得我那样地去爱吗?我矢志不渝追求的对象值得我花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吗?这样的区分在理论探讨之外是很平常的。一种态度极其热烈,而另一种则不裹挟太多热情,使人冷静。这在各种各样的道德劝诫中也是常见的,它能从消极的一面警告人们不要被欲望和激情冲昏头脑;理智之所以具有吸引力,原因也正在于此。“三思而后行”这一格言较好地表达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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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场白过后,我想接着谈谈上述议论对贝努瓦-斯穆尔扬先生的文章能产生什么影响。他的文章中有这么一段话,不失为一个很好的议论出发点:“价值判断必定始终包含有情感成分……另一方面,价值判断似乎又含有自愿作出抉择的成分。作判断的人似乎在作出某种选择,这种选择要他忠于未来的某项事业,可能要他不要偏离某项行动的路线,因而他有责任去拥护、捍卫自己认为是正确的事情,并行动起来去保护它。” [82]

判断的特征与作为珍视、珍爱之意的评价之特征,关于这两者间的相似性,我们也许没有必要加以详述。假如用心理学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后者明显地可以说是一种情感-选择型行为;也许可以说是典型的 情感-选择型行为,因为意识到了情感-选择的对象 ,而且,其中包含的“理智”因素也被吸收乃至裹挟到了一系列喜爱-厌恶行为中,而这些喜爱-厌恶行为遵从明确的行动方向。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把这些特征归给价值-判断,自然就会在对价值的各种判断与所有其他各类判断之间设置鸿沟,并因而同样自然地在社会问题与所有其他科学问题的研究原理上产生差异。

忠诚、关切、依恋的态度和习惯,是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事实中极其重要的方面及组成部分;将这样的态度和习惯转换成作为科学探索之结果的种种判断,也许不无道理,也许未必像表面看上去那样错得离谱。人们完全有理由认为,由于判断而实际发生的某种变化恰好促成了这样一种转换。笔者在此谈论的既不是原初的行为性质的珍视、珍爱,也不是判断本身,而是信奉什么、珍爱什么(及把什么视为有价值)发生了变化。通过探索,人们对以往盲目、随意、考虑不周的行为有了一个较好的认识态度,从而导致了这种变化。将判断转变成从事判断的人,或许就很好地证明了这么回事——请看下面一段话:“作判断的人似乎是在作出一项选择……因而带来一种责任”,等等。我认为,将情感-选择成分归于判断的做法没有任何意义;尽管如此,有必要指出的是,由于某判断涉及 的是某一类内容(而别的判断则可能涉及土豆、化石之类,或者别的什么东西),因此判断 的结果很可能是在为另一种性质不同的“情感-选择型”态度作准备。事实上,人们之所以不应鲁莽行事,而应三思而后行,恐怕原因也正在于此。

前文曾提到,将情感-选择型态度归于判断本身,立刻可将价值判断与其他各类判断区别开来。这一点是一般论者所承认的,甚至可以说是他们所宣称的,尽管他们表面上说的是价值判断和所谓“存在”判断之间的区别。虽然目前这种区分几乎被某一部分论者所公认,但除了拒不承认所谓“价值判断”是任何意义上的判断外,我看不出这种区分有任何意义;因为他们认为“价值判断”未能满足相关条件,而一项陈述要想成其为判断 就必须满足这些条件,如此其科学地位才可能被认可。当然,有一项事实极为重要,即要作上述逻辑区分,就得用假设来否定价值和价值评判本身是事实性的或实际“存在”的。价值评判所针对的实际上是不存在 的东西,这一假设本身至关重要。更进一步讲,乍看起来 ,估价行为及其结果只是将社会事实与物理科学的事实区分开来的东西罢了——正因为如此,这事才特别得有点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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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建议,与其像贝努瓦-斯穆尔扬(等论者)那样区分两种判断 ,还不如在相对直接 的行为——如珍视、珍爱、效忠等——和相对间接的行为之间作出区分;在相对间接的行为中,这些珍视、珍爱行为可以得到批判性考察。我们就从一项不可否认的事实谈起:由于生存条件的原因,人们始终得抱有或喜爱、赞美或厌恶、憎恨的态度,并对这些态度作出“评判”。一切行动、一切动机及人类广泛关注的一切事情,都是直接行为态度的表达。人们用评价来为这些行动、动机和策略进行辩护或提供支持。由于来自社会实情(而不是个人的异想天开)的压力,人类某些更为基本的思想态度就变得可疑——集体价值及评价的冲突,恐怕是这些思想态度遭到质疑因而不得不承受系统全面的“理性”考量的一个突出原因。 [83]

所谓原初(比较而言)行为态度与从属、派生行为态度之间的区别,其实也就是前面具体讨论过的不同估价行为与评价结果之间的区别。这种区别仅表明侧重的方面有所不同,本质上未必有多大区别。比如,喝水并享受喝水的乐趣与琢磨水的化学成分,本质上就没有太大的区别。在那些更为直接的情况下,确实涉及某些“知识”,确实包含有“认知”的一面。但是,琢磨的内容 在较为间接的或反思的语境下,性质上却大为不同。在任何一种较为间接的情况下,都有一个人涉足其中,这个人有他的个人喜好乃至偏见。但是在适合使用判断 一词的情况下,喜好的性质却发生了变化。此时,喜好的不再是别的,而是知识,是探索,其他的偏好和珍视则从属之,至少暂时是这样。并不存在一种逻辑的或理论的观点或方法可以让我们将关于“价值”的判断、关于种种估价行为的判断与任何其他形式的作为 判断的判断区分开来。但是,我们讨论的是判断 ,这一事实表明,我们必须充分而明确地承认研究内容 上的区别;倘若拒绝满足判断问题所设定的条件,将珍视、珍爱行为这样的主题内容还原成其分子主题内容,这就好比坚持认为:鲸鱼由于会在海里游泳,所以它们就必定是鱼,因而只能用鱼的标准来对其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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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长话短说吧。就社会科学领域而言,我前面论述过程中所得出的“实际”结论,其着眼点与贝努瓦-斯穆尔扬先生所表达的观点基本一致。因为他虽然对价值和存在判断持二元论的立场,但他强调指出,对这种二元论所作出的某种解释 会带来有害的后果。用他的话来说,这种解释“给社会科学的发展造成了极为深刻的不良影响”,使人误以为“价值判断是非 科学的,因此必须从科学家 的研究 中清除出去”。 [84] 所谓“中立”策略,亦即论者所谓被动性,其实“对价值判断充满鄙视和不信任,而且根本就不愿意涉及有关社会政策的问题”。

最后,我想再简单说几句,谈谈从上述议论中如何得出性质基本相同的结论。这种结论当然与探讨社会学研究的内容有关,而且结论的得出也比较直接,既不含糊其辞,也无观点转换。

1.在珍视、珍爱、忠诚、纽带等能带来“评价”的相关研究内容中,并不存在特别“个人的”东西。当然你可以说其所在地 还是“个人的”,但这一事实和下面的事实一样,不能用来确定目前所讨论的相关问题的性质和特征:比如,日本发生了一次地震,从地质学上来说震中地区在北部,但这推翻不了地震这一事实本身。政策、制度、习俗等是种种“估价行为”的所在地;在这个意义上,它们是典型 的社会学 现象或表现。

2.上文所论侧重的主要是作为时间 延展的行为中估价行为及评价结论的相对地位和活动,现在有必要明确地用空间延展来补充说明一下,以校正上述所论的片面性。因为,由于估价行为和评价结果两者都包含在了习俗和制度中,所以,它们必定占有极其可观的空间范围。简言之,尽管作为研究内容的社会事件有着自身的性质和具体特征,但它们都具有时空特征 ,因而与科学所探讨的所有其他问题并无二致。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虽都带有“个性化的”特点,但这不至于令它们“纯真无瑕”到没法用“科学的”方法来加以研究。

3.和生物学一样,天文学和物理学也都是科学;它们的历史表明,为了争取足够的“中立”程度以取得有效的研究成果,这些学科都经过艰苦的斗争。显而易见,各种社会事件中仍然充斥着形形色色的偏见、歧视及个人好恶,这不利于形成一种特殊性质的偏好和忠诚情感。这里所谓的特殊性质的偏好和情感,能够引发、规范不偏不倚的研究,即通常所谓的“客观”研究。在天文学、物理学的研究中,科学研究者从以往阻碍研究的各种处境中解放了出来,这才使自己的研究工作在社会上实实在在地得到确立和广泛承认。和天文学和物理学一样,与价值及价值评判相关的人类社会事件的调查研究和描述,将来也会取得类似的地位。这类性质的科学研究和判断,本身都是些人类社会事件,且以其他社会事件为产生媒介,并以其他社会事件为存在基础,故而它们在“实际”影响方面的逻辑或理论问题并非特异的。存在的问题固然相当多,不过,这些问题都是另一个与之关系密切的“实际”问题的不同方面。这个“实际”问题就是:所谓科学的行为态度,如何在具体的生活环境中被人们广泛接受?

(汪洪章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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